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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双起” 为警察维权?
tarimriver 2010-11-21 07:25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今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此次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唯权工作。在这次讲话中,王立军称: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这番讲话引起轩然大波,法制社会还要不要监督?谁来监督?政协?人大?司法?上级领导还是普通百姓?相对来说对已经发生的事件,媒体的跟踪报道有利于百姓厘清真相,有利于正义的伸张。这次讲话将警察与媒体作为对立面专门提出针对新闻工作者的对策让人感到恐怖。 有多少新闻媒体诬陷警察,让警察身陷囹囫?倒是贵州警察枪杀平民案、凤凰2警察奸淫少女跳楼案、刑讯逼供造假至赵作海成杀人犯坐牢案,还有各种警方滥权弄出来的躲猫猫、喝开水死、做恶梦死等离奇非法案件接连不断。倒是警察对媒体从业者跨省追捕屡有发生。 警察在当今社会却非弱势群体,他们中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捞取利益的不是没有,什么文强,什么彭长建等,级别不高的一个公安局长就可以拥有价值百万的别墅,山西一个警察可以身家上亿。对于他们有什么媒体记者对他们或其他人诬陷过?倒是他们自己的孩子告诉天下人我爸是李刚。 对于双起说持赞同意见的也不少,甚至有专家为之寻找理论依据。 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说: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敢大胆使用法律武器,不敢使用武器警械,骂不还嘴,打不还手,滋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最近,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发出了掷地有声的双起论点,其核心思想就是要通过法制途径来维护警察的正当权益,推进法律制度与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用法律来让公权、警察和媒体、记者等,以一种平等的主体出现在法律面前。这本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中国法治进步与现代化的信心展示,表明了作为执法主体警察对法律的尊重,是理性文明的现代社会内容。双起不是要警察运用公权力进行私力救济,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滥用,双起只不过是法律文明在警察身上的明确体现,是捍卫法律尊严和正当人身权益的制度性机制。民警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当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时,要严厉打击,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威严,有效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份子予以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发挥惩戒和教育警示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民警在正当的公务活动中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条款,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方式。 明明是针对记者报道提出的对策,王会长却偷换概念,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敢使用法律武器,不敢使用武器警械等等,好像警察真的成了弱势群体,受害者,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强拆时不调集上百记者而是警察到场呢? 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针对个别不良媒体记者也倒罢了,如果还有下面的讲话内容就值得警觉了: 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但愿这不是王局长讲的。
个人分类: 触景生情|2161 次阅读|1 个评论
看看被方舟子打假的于建嵘是什麼樣的人?
jiangjinsong 2010-10-24 10:55
爲了研究底層群體,和上訪人群生活在一起,中國有多少這樣偉大的學者? 誰才是知識份子的良心? 我們應該向誰致敬? 亦明:方舟子与于建嵘《南方周末》事件始末 http://t.sina.com.cn/yujianrong 回复 @一水牛漫步 :拍成电影肯定放不了,我们五六个人挤在一个八平米多的平房里,没有暖气,只有臭气,但便宜,每天只要五元钱,我们一起生活了四十多天,一起上访,一起被抓。如果拍成电影,观众一定会说,这是那个朝代的人,是不是在走日本啊。// @一水牛漫步 :于老师把您的潜伏也拍成《潜伏》呀,让他 @于建嵘 :今天演讲时,意外见到了我2006年底在上访村潜伏时室友,离济南很远的七十多岁农民,他因反对地方政府与公司采矿带来的地质灾害上访,后被抓回老家。他从晚报看到我来的消息后坐车来济南。昨晚在火车站呆了一晚。可围着的人太多,只能草草见过,看着他变老而不屈的面孔,我难过,不知此生还能见否。 原文转发 (145) | 原文评论 (101)
个人分类: 科學文化|8609 次阅读|3 个评论
当今拍案13:武大教授瘫痪被解聘,学生相赠眼动仪为老师维权
QFL 2010-8-31 19:07
. 据中国搜狐网报道: 武汉大学教授张在元病床前被解聘事件有重大进展。8月10日,全身瘫痪的张在元因手不能动,用眼睛写下委托代理书,授权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作为代理人,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诉状,向武汉大学索赔586.2万元。 无论谁是谁非、抑或官司结果最终如何,这都是一件令人很悲伤的事情; 作为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员,估计大家都会有兔死狐悲的凄感 。 无论是武汉大学的责任,还是社会保障的残酷:都让人悲凄得透不过气来 。唉,一个全国重点高校的院长,都病不起啊,更不要说咱们小老百姓了。(由此可见, 仅凭奥巴马让美国全民医保这一点,就足见其伟大! ) 2005年,留学归国后,张在元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任期4年。 由此可见,张在元教授非一般高校普通教师。 在武汉大学,张在元的学问和风度曾迷倒了一大批学生,拥有众多铁杆粉丝,学生粉丝们还送给他各类外号:大愤青、大忽悠、恨钱郎、设计教父 由此可见,张在元教授不仅仅是一名院长,更是一名深受广大学生欢迎的优秀教师。 2006年底,张在元教授不幸身患神经元障碍症,从此卧床不起。2009年4月30日,处于病危状态的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教授在病床接到学校解聘通知。 是屋漏偏遭连阴雨,更是狡兔死,走狗烹! 今年7月,受全身瘫痪的英国科学家霍金通过眼动仪与外界交流的启发,张在元的学生们捐资8万元人民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同样的眼动仪( 估计张在元院长的家中连8万元都没有能力拿出来 )。7月30日,学生代表将眼动仪送到了张在元病床前。 经过简单的练习之后,张在元用眼睛在屏幕上说出了他病后的第一句话: I LOVE YOU! 这令在场的亲属和学生代表热泪盈眶。 估计看到 I LOVE YOU! ,同时 热泪盈眶的还有众多的读者们! 在此,为张在元教授祈福!!!! . ~~~~~~~~~~~~~~~~~~~~~~~~~~~~~~~~~~~~~~~~~~~~~~~~~~~~~~~~~~~~~~~~~~~~~~~~~~~~~~~~~ 武大教授瘫痪病床前被解聘 用眼睛开口维权   武汉大学教授张在元病床前被解聘事件有重大进展。8月10日,全身瘫痪的张在元因手不能动,用眼睛写下委托代理书,授权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作为代理人,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诉状,向武汉大学索赔586.2万元。   13日,曾两次婉拒张在元状告武大索赔案的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意立案,进入索赔程序。昨日,代理律师张起淮向晨报记者透露:已收到同意立案的书面回复。   2005年,留学归国后,张在元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任期4年。   在武汉大学,张在元的学问和风度曾迷倒了一大批学生,拥有众多铁杆粉丝,学生粉丝们还送给他各类外号:大愤青、大忽悠、恨钱郎、设计教父   2006年底,张在元教授身患神经元障碍症的消息在学生中传开。   2009年4月30日,处于病危状态的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教授在病床接到学校解聘通知。校方称,张在元聘用合同到期,属正常终止聘用;张在元病后学校曾多次派人探望,并补贴和垫付了85.1万元。张在元亲属认为双方聘用并未到期,而且解聘病重员工有违国家相关法规。    瘫痪教授用眼睛开口说话   与校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初,张在元亲属委托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代其维权。   4月21日,张起淮代张在元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递交了诉状,向武大索赔460万元,但诉状两次被驳回。   据代理律师张起淮透露,事情卡在了如何确认张在元的委托意愿上。亲属代替张在元委托律师,必须有医院出具的张在元无行为能力证明,并有三名亲属现场签字委托。张家只好从老家将张在元90岁的老母接到武汉,办理代理律师委托书,结果却被告知这样也不行。因为医院证明显示,张在元虽然不能行动,但思维清晰,思维正常的人就不能算无行为能力的人,他的亲属就不能代他请律师,但问题是张在元自己又没有表达委托意愿的办法。   维权由此陷入僵局。   今年7月,受全身瘫痪的英国科学家霍金通过眼动仪与外界交流的启发,张在元的学生们捐资8万元人民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同样的眼动仪。   7月30日,学生代表将眼动仪送到了张在元病床前。经过简单的练习之后,张在元用眼睛在屏幕上说出了他病后的第一句话:I LOVE YOU!这令在场的亲属和学生代表热泪盈眶。    亲眼写下申诉书和授权书   8月2日,在两名学生的帮助下,张在元花了两个多小时用眼睛写下一份456字的申诉书,认为他在病重治疗期间被武汉大学解聘,武大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   10日,张在元通过眼动仪授权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当天,律师将委托书和一份索赔诉状递交给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   三天后,张起淮律师收到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的立案回复。 首席记者陈勇
个人分类: 当今拍案|2227 次阅读|12 个评论
当今拍案8:日本明治乳业召回干酪产品
QFL 2010-8-17 08:27
- 据日文雅虎新闻报道: 明治乳業は16日、子会社の千葉明治牛乳(千葉市)が製造したナチュラルチーズに金属片が混入していたとして、商品8種類、約23万個を自主回収すると発表した。輸入原料に金属片が含まれていたという。商品は7月下旬から店頭に並んでいる。健康被害は報告されていない。 该新闻的大概意思是说:日明治乳业宣布自主召回由其千叶明治牛奶子公司(千叶市)生产的一批天然干酪,因为该部分产品中混有金属片;目前没有收到伤害报告等等。 企业发现产品有瑕疵,就得赶紧主动召回;顾客因劣质产品受到伤害,企业就赶紧主动赔偿。这本来应该是一种很正常的现代商业行为。 为什么在咱们国家就很少发生呢? 更可恶的是,一些企业为了巨额利润,故意生产和销售有毒产品,而不管消费者的死活。三鹿难道不是个例子吗? 估计结石宝宝的父母们千刀万剐那些黑心的毒奶粉制造商及故意销售商的心都有。 咱们产品的售后服务如何? 几乎地球人都知道。 估计大多数人也都有切身体会 。 更不要说商业维权了 !生产商或销售商一遇到顾客关于产品投诉的事件,总是百般狡辩抵赖,死不认账。为了一个商品,谁又能有精力和金钱与财大气粗的企业打官司?很多人买到劣质产品后,没办法,只有忍气吞声,吃个哑巴亏了。若不信, 君还记得当年的黄静VS华硕事件吗 ? 唉,真不知道 有关管理部门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 ---------------------------------------------------------------------------------------------------------------- 有关新闻及其链接: チーズに金属片、自主回収へ=明治乳業 (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00816-00000090-jij-bus_all ) .
个人分类: 当今拍案|1939 次阅读|3 个评论
从一件小事谈维权
chemicalbond 2010-7-30 12:13
【先声明一下,本文不是搞民主运动。标题可能把某些人误导进来,抱歉。一时间没想出更好的名字】 今天下午,我打电话给一家餐馆预约一个晚餐。不知是否因为我的英文可能还夹杂些乡音,接线的服务员有些不耐烦,等把我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给她之后,还在继续说话的时候,她突然把电话给挂了。我觉得莫名其妙,一方面我还有话没说完,另外,她也应该给我一个Confirmation 号,不谢谢就不用提了。我当时有点愤青,立马再打了个电话,开口便问,为何刚才每等我说完就突然挂了电话? 那斯立刻觉得不妙,接连地道歉。太晚了,我告诉她需要和经理通话。她显然是没有办法,马上就把经理叫来接电话... ... 很难说,那位服务员是否能继续保住那份工作。但是,希望今天对她来说是个教训,会长期地存储在她的大脑里面。 别说美国是个平等的社会,形形色色的歧视现象屡屡发生。当你受到歧视的时候,即使是些小事,也应该争取自己的利益,不仅仅为了自己,也为了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091 次阅读|2 个评论
不信神仙皇帝,维权还靠自己
tarimriver 2010-6-9 14:11
上 月17日开始广州佛山本田工人罢工,争取自己的权益,要求资方增加工资。多年没有变动的正好是最低工资标准900元的工资通过一周多的斗争终于见涨了,工资上涨24%。据说这样一涨,工人可以每月拿到1500多元。以前每月下来,手头可以剩余400元左右,现在应该好些了。 虽然每月1500元在广东算不了什么,但工人们经过自己的努力和斗争争取来的成果却是十分宝贵的,这不是磕头磕来的,不是跳楼跳桥跳来的,不是资本金良心的发现主动多给的,而是工人们经过一番斗争换来的。 中国早就有句话叫爱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句话在当今孩子中间已经没有市场了,因为家家都是一个孩子,想怎么吃就怎么吃。但在社会上依然大行其道。据联合早报报道,广东佛山另一家本田零配件厂,叫丰富汽配厂的工人开始罢工了,原因是工人们不满资方令他们无薪加班。 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月,本田佛山变速器厂工人罢工,导致了佛山汽配厂生产线停产,现在罢工已经结束,佛山丰富汽配厂的工人被要求通过无偿加班把前面的几天补回来。 这些汽配厂的工人工资低于罢工单位罢工前的工资200余元,人家罢工后,工资涨上去了,而这些工资更低的没有罢工的工人却要求无偿加班。所以,出现了300名一线工人中250名罢工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并增加工资的行动。
个人分类: 触景生情|5483 次阅读|2 个评论
一次维权记实录----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售后服务违规记
duzhanchi 2010-3-16 15:41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又到了。对我来说,这是一个难忘的日子。因为在2007年的这个期间, 央视“3.15”晚会向观众征集侵权个案;我将我所经历的关于“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对我的侵权事件”,向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进行了陈述。尽管此事已经过去三年多了,但是我还是想把它记录下来。因为这既是一个苦涩的回忆,也是一个有趣的纪念。它反映了我国公民维权之路艰难的一个侧面。 该案件的主题是“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在‘三包’期内使用返修硬盘进行维修”。现记述如下: (一)事发经过 (详见附录1) 2003 年6月21日,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直接购买了一台家用台式电脑。同时购买了“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即三包期为3年。2005年3月17日,原装硬盘出故障。戴尔公司在北京的维修部门上门更换硬盘。但是,4月27日,刚刚更换1个多月的硬盘又发生故障。维修部门再次上门更换了硬盘。为了从更换下的损坏硬盘中取出数据等信息,我去专业机构对这块硬盘进行了检测,确认为磁头坏了。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意外的发现:该硬盘上贴着一个黄色标签,上面写有“Serviceable used part”的英文字样,经专家确认,是“返修盘”的意思。由此证明,第一次维修时给换上去的硬盘,不是新盘,而是返修盘(即修理好的故障盘)。我从2002年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看到: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戴尔(中国)公司显然违反了这一条规定。 (二)维权过程 (详见附录2) 使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违规事件,维权过程却是如此艰难。这个事件,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我与有关部门进行了70多次的联系和交涉(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耗费了大量精力,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只好勉强作罢。简要过程如下: 2005 年5月9日 ,我与戴尔(中国)公司进行了联系。客户服务部专员解释说:①派单工程师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②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的,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意思是:即使在三包期内,也可以给“企业用户”使用“返修盘”维修)③给你1个光电鼠标,作为“补偿”。 我对此表示异议,并谈了自己的看法:①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②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款分别规定:“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和“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③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④使用返修盘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销售者都应当赔偿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5 月9日 到23日,我向北京市消协、北京电台新闻热线、戴尔(厦门)公司的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等部门,进行了大量咨询和调查。(详见附录3、4、24) 5 月23日 和6月15日我先后二次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从网上发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没有回音。(详见附录5) 7 月21日 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详见附录5)。7月31日收到北京市消协的回信,将我的投诉信退回。并 注明退回的 原因是“被投诉方在厦门市,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 8 月4日 ,我给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但厦门市消委会没有给我回音。(详见附录6) 8 月17日 ,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专员给我来电话说,厦门市消委会把我的投诉信转给了他们。自此以后,大约经过30次的交涉,他们始终不承认“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并表示“补偿”我一个80G的硬盘。(详见附录24) 9 月8和19日我先后2次给厦门市消委会发去电子信件;9月25日又从邮局给厦门市消委会寄去一封信。希望他们告诉我此事的进展情况。仍无音讯。11月8日再次给厦门市消委会寄去一封信,还是没有回音(详见附录6)。此间,与戴尔(厦门)公司的销售部进行了多次磋商,均无结果(详见附录7)。 对于厦门市消委会的这种态度,我毫无办法。为了对案件的解决有所促进,我11月12日给戴尔(中国)公司的总经理寄去一封信。11月22日给厦门市工商局局长发去一个电子邮件;12月3日又给他寄去一封信。12月12日给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寄信,并同时从网上发出此信。但是,以上信件均杳无音信(详见附录8、9、10)。 至此,我对厦门市消委会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已经失去信心。对于这种耗时费力的马拉松式的事件,我实在没有精力继续下去了。我深深体会到了“维权难之说”言之不谬。鉴于上述情况,我曾想过向法院起诉,但考虑再三,我还是选择了就此作罢。因为我确实不再想花费大量时间,耗费大量精力,去体会“打官司更难之说”了。我确信,如果执法部门是正义的,这个官司我肯定胜诉。但即便如此,恐怕也会是得不偿失的。 于是,12月,我同意了戴尔公司给我“补偿”一个80G新硬盘的提议。但我对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专员明确表示:“我不能接受“不是有意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观点。我仍认为“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详见附录11) 12 月26日 ,在我违心地同意了戴尔公司给我赔偿一个硬盘的20多天之后, 厦门市消委会才从 网上给我发来一封信(也是唯一的一封信)。信中说道:“ 我会一直支持你来信中所提出的建议,并就此多次与戴尔客服人员进行调解。”我对此说法茫然。 既然支持我,为什么不按照有关规定,把“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及时告诉我?为什么不及时回信,明确表示支持投诉信中我所提出的建议? 难道仅仅做到把投诉信转交给戴尔公司就算是支持我的建议了吗? (详见附录12) 2006 年1月5日我给 厦门市消委会从网上发去一封信。信中指出:在处理我对戴尔(厦门)公司的投诉中,你们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我来函。 谁是谁非,作为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态度明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其后 , 厦门市消委会再也没有给我回信。(详见附录13) 1 月下旬,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先后2次从网上发来 “满意度调查表”。 1 月23日 和27日,我先后2次填写了“ 满意度调查表” ,并写了回信,表示我对戴尔公司对于“使用返修盘维修事件”的处理很不满意,以及不满意的原因。但又是杳无音信。此事就这样告一段落了。(详见附录14、15) (三)我的看法 1. 戴尔(中国)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 证据如下: ⑴ 报修时,我拨打的戴尔(中国)售后服务电话,是专门接待家用电脑(产品名:Dimension)消费者的分机。接待我的工程师打开“用户档案”后,首先核对用户姓名、电脑型号和“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然后,明确告诉我:你的电脑的包修期到2006年6月21日结束。上面根本没有企业名称(企业需要购买的,通常是商用电脑,产品名为Optiplex)。在报修操作过程如此严谨的情况下,该工程师不可能把我误为“企业用户”。 ⑵ 如果派单工程师误认为我这台电脑不在“三包”范围之内,那么在派单的同时,必然告诉我要收费,并发出收费通知。但他并未谈及此事。 ⑶ 即使是派单工程师写错了,那么,维修商来我家进行维修服务时,明知我是“个人用户”,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戴尔(中国)公司总部,及时改正错误?而且,维修工程师在维修过程中说:这个盘换上去,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我们当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后来才明白,即维修工程师当时看到了硬盘上贴的黄色标签,就知道这块盘是“返修盘”。但他没有告诉我。这难道也是无意吗? ⑷ 在“用户档案”中,4月27日更换的硬盘(“希捷”牌,80G)注明为“全新盘”,而3月21日日更换的硬盘(“日立”牌,60G),没有任何注明。这表明,3月21日的派单工程师知道他所派的硬盘为“返修盘”。这说明并不是工作失误。 2. 多种法规、文件和事实均可证明:“企业用户”与“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可见,即使误认为我是“企业用户”,也应当使用新盘维修。因此,使用返修盘维修不仅是有意的,而且故意隐瞒真相。 证据如下: ⑴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⑵ 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的解释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亦表明这个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退一步说,如果“规定”中的消费者指的是狭义的消费,即生活消费。那么,对企业所购买的电脑,一定会有另外的相关文件,以便制约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轨,使企业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曾请戴尔公司客户专员我提供“给企业用户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的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提供出来。 ⑶ 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的网站中,看到了戴尔(中国)公司自己制定的“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其中第2条写到:“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产品包括消费者(最终用户)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显然,消费者是指最终用户,即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都是消费者,都享有“三包服务”,即只要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就享受“三包服务”。 ⑷ 购买电脑时,随机带给客户的“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同时标出了商用机和家用机的维修联系电话,并在“备注一”中写着:“戴尔公司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退货责任规定》,为直接向我公司购买电脑商品的消费者实行三包”。这充分说明:商用机和家用机均有“三包”服务。 ⑸ 5月16日和17日,我先后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的商业机和家用机接待人员打了电话。她们的回答是一致的,即:“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不同之处,都有“三包”服务;根据机号包修,与客户类型无关。不同的只是发票的抬头,“企业用户”开单位名称,“个人用户”开人名。(详见附录24) ⑹ 5月16日和17日,我分别给2位戴尔公司技术工程师打了电话。他们也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都有“三包期”,在维修方面一样对待。(详见附录24) 以上6条足以证明,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均有“三包”。在“三包”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时,亦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因此,就算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也应当使用新盘,而戴尔公司却使用返修盘,这难道不是有意的吗? 我曾一再向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表示:你们不同意我的看法没有关系,但只要拿出“不是有意”的证据;拿出“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在三包期内可以给“企业用户”使用返修盘维修的相关文件,我便会接受你们的意见。但她们始终拿不出来。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三包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也不能使用返修盘。 ⑺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第1次维修时,我曾提出把硬盘由60G升级为80G,并按规定补缴升级费。但技术工程师认为不合乎规定,不同意升级。第2次维修时,我没有提出给换成80G的,反而给换成80G的了。这是为什么呢?我查阅了手头上戴尔(中国)公司印发的《家庭电脑购买指南》,发现2003年8~10月刊上的Dimension 4600台式电脑,硬盘配置由原来的60G变为40G了;自11月以后,又变为80G的了,即我购买电脑后不久,就不再配置60G的硬盘了。由此可以推断:第1次维修时(2005年3月),配件库里就没有60G的新盘了,但又不愿意给换成80G的,所以就用了返修盘。有关人员以为在短期内出不了故障,没想到仅35天就出了毛病。所以,第2次维修时,就不敢再用60G的“返修盘”了,不得已才用了80G的硬盘。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次维修时,如果没有60G的新盘,就应当给换成80G的硬盘。但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没有按规定办事,不仅给用了60G的旧硬盘,而且对消费者隐瞒了实情。 (四)尾声 此事并未就此了结。2006年2月下旬, 央视“3.15”晚会向观众征集侵权个案,我将上述作为个案,发给了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详见附录16)。恰好,北京晨报举办消费者维权月(2006.03.09~31),我又将该案件发给了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3.15热线。(详见附录17) 2006 年3月15日,厦门市消保会公布了2005年厦门市“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其中第10个 案例,题为“电脑配件以旧充新”,即是上述案件(附录18、19)。这虽是事后所为, 但 厦 门市消保会总算公开表态支持我的投诉了。就此,我先后给厦门市消协、和厦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去了感谢信 ( 详见附录20)。 其后,又给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 发信,指出了 应当进一步追究的问题。 ( 详见附录21) 2007 年6月,我再次收到戴尔(厦门)公司的《 网络调查》。我在填写调查表的同时,还给其发去了一封信,阐明了我不敢再购买戴尔电脑的原因:①产品质量欠佳;② 售后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 详见附录22》。后来,我在网上进行了搜索,发现了数篇对戴尔(厦门)公司及其产品的评价不佳的文章。(详见附录23) 附录: 附录1.《戴尔电脑购买与维修记录》 (一) 2003 年,购买戴尔电脑: 6 月20日,网上定购戴尔电脑,型号: Dimension 4600 ,价格:9534.33元; 21 日开发票。 23 日,与戴尔公司销售员溪晶通电话,了解各部件价格。 24 日,溪晶来电话说:把80G误写成60G了,给赔偿100元;不要揭发她。答应之。 25 日,送来戴尔电脑,包装3件。 (二) 2005 年,维修记录 3 月17日,电脑进不了系统;18日,给戴尔(厦门)打电话,技术工程师分析说:为硬盘故障,说给更换硬盘;21日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上门更换硬盘。他在更换过程中说,硬盘更换后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 25 日,给戴尔(厦门)打电话(非技术),林小姐接电话,本人提出建议:第1次换下 的硬盘交生产厂家更换磁头,恢复数据的问题。表示,如修好,取出数据,价格合理,可以考虑买下此盘。林说,商量好后回话。 3 月29日泰懋公司来电话,问何时归还旧硬盘(生产厂家:西部数据)。 4 月1日,给戴尔(厦门)打电话(技术),告知换硬盘后速度变慢。工程师让重新装系统。 但重新装后 速度仍 慢。 26 日,又进不了系统了。 27 日再次给戴尔(厦门)打电话(技术),技术工程师分析说:还是硬盘故障,给更换硬盘。再给戴尔(厦门)打电话(非技术),6号邱小姐接电话。谈了关于第1次换下的硬盘交生产厂家更换磁头,恢复数据的问题,一直没有回话之事。邱说,转告林小姐,催办此事。当日,10时30分,戴尔公司在北京的维修单位泰懋公司来电话说:硬盘从厦门发来,可能会晚到一点;11时,又来电话说,硬盘已经到了,明天下午2时上门更换;11时45分,给泰懋公司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这么快。郑又说是单子到了;厦门一早就有班机来京。 28 日,泰懋公司魏彬上门更换硬盘。问之,他说,该硬盘是从库里取的,不是今天从厦门运来的。该硬盘为“希捷“,80G的。把硬盘换下后,看到是“日立”的,上面贴着一个黄色标签。魏彬说:可能不是新盘。 附录2.《对戴尔(中国)公司投诉过程中的维权记录》 2005 年5月 7 日,给北京市消协打电话咨询,对方告诉我:有一个文件叫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8 日,去“飞客斯”公司检测,确认为磁头坏了。问之,说黄色标签上面写的“Serviceable used part”为”返修盘“的意思。当日,给戴尔(厦门)打电话(非技术),吴小姐接电话。她查看了“用户档案”后,说:第2次换上去的硬盘(希捷)写有“为全新硬盘”字样;第1次换上去的硬盘(日立)没有写“为全新硬盘”。待向领导反映情况,等形成意见后,通知我。 我谈了如下几点:(1)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使用返修盘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我的具体损失是35天的工作成果和大量数据、照片的丢失。(3)通知北京“泰懋”公司,暂不还硬盘,等问题解决后再还。(4)需要在维修记录上补记维修情况。 9 日,戴尔(厦门)客户专员杜小姐来电话,本人未在家。回来后,给其回电话。杜小姐说:(1)派单工程师没有把我当成“三包”客户,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所以,更换所用的硬盘是从“企业用户库”调出的(本应从“三包库”调货)。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要对他进行相应处理。在此向你道歉。另外,送你一个光电鼠标,价值100元,以表歉意。(2)返修盘质量不一定不好,不一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换下的第1块硬盘(西部数据)中的数据等信息恢复问题,我们不负责。不负责与硬盘生产厂家联系,以更换修理磁头之事。你可与戴尔另外的有关部门联系此事。 当日,给北京市消协打电话咨询:114号接电话人员说:(1)是否是“诈骗”行为,要具备3条:①主观故意;②实施过程;③带来损失。“诈骗行为”定性需要司法部门进行,消协无此权力。(2)“质量法”40条说的是“售出的产品”,而不是修理时更换的部件。然后,给司法局(1600148)打电话,未接通。接着,又给北京电台新闻热线打电话。给他们谈了戴尔公司使用“返修盘”维修之事,并记录了我的电话。说将转给记者,可能与你联系。但后来没有回音。 11 日,北京“泰懋”公司郑小姐来电话,问硬盘可否归还之事。我说:戴尔公司给我使用了“返修盘”维修,等赔偿之事解决之后才能归还。 12 日,戴尔杜小姐来电话说:(1)他们咨询了消委会,认为不属于诈骗行为,客户理由不充足。保持原定的给光电鼠标1个。(2)派单工程师开的是“企业用户”,而给“企业户”更换的硬盘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不一定是全新的。(3)维修流程:接待的工程师开维修单—发给北京维修商—在库中提货—上门更换(一般是在当地取货,不是一个个的发货,是一批批的发货)。(4)你的电脑的包修时间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2年。第3年更换部件要收费。(5)杜小姐不给提供更高一级领导的联系电话。 16 日,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打电话: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在购机价格和维修方面都一样,只是发票的抬头不同。 当日,给戴尔公司技术工程师打电话,对方回答内容为:(1)3年上门服务的意思是:3年内均上门免费维修,即包修3年。(2)从维修记录看,第1次更换的硬盘不能确定是否新的,有可能不是新的,也可能是库存没有新的了,但保证是好的。(3)更换硬盘应该是从北京维修库取的。(4)个人用户,第1年维修更换新的,第3年不一定是新的。(5)第1、2年企业和个人用户都是“三包用户”。(6)没有写硬盘编号,但可以查到。而后,再次打电话,另一个技术工程师接电话,对方回话内容如下:(1)2005年3月18日更换的硬盘,没有写硬盘编号。(2)派单上没有写“三包”字样。(3)给“企业用户”更换硬盘肯定不是新的。(4)你的电脑是3年上门服务,这是最高服务标准了。(5)维修记录可以发给你,但我给你念不是一样吗? 其后,给北京“泰懋”公司郑小姐打电话,对方回答内容为:(1)换使用硬盘均是从北京的维修库取货,但具体用哪一块硬盘都是厦门定的。(2)我们看不到“用户档案”。接着,给赵小亮法律公益热线打电话,咨询有关电脑维修方面的法规,接电话的人说,打63651424(律师在线)咨询吧。打之,律师在线说,问消协吧。 17 日,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打电话,对方回答内容为:(1)商用机和家用机均有“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根据机号维修,与客户类型无关。(2)“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为:“包修3年”。(3)维修时均用新部件。然后,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商用机的销售人员打电话,回答说:(1)商业机有包修;家用机是否用,我不知道;(2)商业机发票的抬头必须开单位名称,有单位盖章。接着,又给技术工程师打电话,一位姓代号Y5453的人员接电话,回答内容如下:(1)查硬盘编号:3月21日60G的硬盘为:X0770;4月27日的为:P5333;(2)从“用户档案”上看是否属于“三包户”,一看便知;(3)“企业户”和“个人用户”一样对待;(4)只有上门工程师才知道是否是新盘;(5)派单上不写“企业用户,”还是“个人用户”;(6)4月27日更换的硬盘,没有写“全新盘”;(7)不能把维修记录发给你,为公司内部资料,不能发,有规定。 当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说:(1)戴尔没有从坏硬盘中取数据的仪器,没有这项规定,硬件公司不允许;(2)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针对“个人用户”的,对“企业用户无效”;(3)维修商有2个库:企业库和三包库;(4)“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是:第1年整机免费,第2年主要部件免费,第3年就收费了;(5)老板说:给你一个U盘(128M),因为你不要光电鼠标。 20 日,给北京“泰懋”公司郑小姐打电话,询问关于还回第1块硬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之事。郑说:与厦门联系签订方式,再告诉我。 该日,戴尔杜小姐来电话,说:(1)归还硬盘之事,为另一系统管,客户服务部不管此事;(2)消费者不包括企业。企业购买计算机用于经营,不是消费。消费是指生活用品;(3)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用户”。我说:第2块硬盘等问题解决后再归还。当日下午,北京“泰懋”傅先生来电话,询问情况,并说问问郑小姐再说。 21 日,给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检测总局发E-mail,咨询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否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一直没有回音。 23 日,给信息产业部打电话,留言:咨询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否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一直没有回音。并给国家质量检测总局信息中心打电话,说不管此项咨询。又给北京市消协从网上发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没有回音。 6 月 15 日,再次给北京市消协从网上发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仍没有回音。 17 日,给北京“泰懋”公司打电话,没有人接。 21 日,给北京“泰懋”公司打电话,郑小姐接,回答说:公司领导给戴尔打电话了,但一直没有回话。请保存好硬盘,待有信息时告诉你。 该日,给“北京消协”(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3层)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 26 日,给北京“泰懋”公司打电话。没有给你回话,是因为戴尔公司没有给我们回音。是与戴尔非技术联系的。 31 日,收到北京消协的回信,将21日的投诉信退回,原因是:因为“被投诉方在厦门市,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 8 月 4 日给厦门消协打电话,一女同志接电话,告知厦门消协的通讯地址为“镇邦路24号3楼”。当日,给厦门示消委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厦门)有限公司的投诉”信。 15 日,Dell杜小姐来电话,本人不在家。 17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问我要求什么赔偿。我说:“赔偿要求已写在投诉信里了。她说:“投诉信里看不到具体赔偿要求”。我只好又给她说了一遍赔偿要求:(1)赔偿1个硬盘的金额;(2)赔偿35天的误工费。我的月工资为3200元”。杜小姐说:“我把你的意见转告给我们的主管。” 19 日,杜小姐来电话说:我们赔偿1个80G的硬盘,给你寄去。我说,按照有关法规,应该赔偿一个60G硬盘价格的现金和35天的误工费。我坚持投诉信上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她还说:消协发来的投诉信上看不到你的具体赔偿要求和法规依据,你最好给我发一份投诉信。我说:这恐怕不合适吧! 9 月 8 日,在网上给厦门示消委会消协发去一封信。 13 日杜小姐来电话说。(1)经客户服务部主管决定补偿我一个80G的硬盘。我坚持原来的赔偿要求。她说:那就只好把我们的意见告诉消协,进行调解。我说:好吧。(2)我又问及“保密协议”之事,她说:不能签。如你发现我们泄密了可以去告。我说:没有协议空口无凭如何告呢!关于此事,我要求与你们主管直接对话。 15 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主管马女士来电话。(1)我问:你们赔偿1个80G硬盘的依据是什么?她说:①只有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者才是消费者。②给你换成“返修盘”不是有意的,是工作失误。所以,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你1个硬盘。(2)我问:“企业用户”有无“三包”。她说:没有。我问她:那一个文件有这项规定,请提供给我。她说提供不出,让我自己去网上找。(3)我问:“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是什么。她说,整机包修1年,主要部件包修2年。我说:那与一般的“三包”有什么区别呢?她东拉西扯,不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在我反复追问下,她说我去查一查文件。等了一会儿。她告诉我:你这台机器很特殊,全部部件均包修3年。(4)关于归还旧硬盘并签订保密协议之事。她说: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有保密协议,所以,不会给你泄密。我说:这不等于戴尔与客户的保密协议。 19 日,给北京市苗律师发去关于“对戴尔投诉”的3个相关材料。并在网上给厦门消协发去一封信,论述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 21 日,给北京“泰懋”打电话,不通。给“泰懋”的魏彬打电话,魏说:硬盘借条上有一条为“过了借期,就卖给客户了”。 21 日,苗律师来电话,说:(1)认定欺诈较困难;(2)要求赔偿35天的误工费,多了;要求一部分可也。法院赔偿要看实际损失;(3)旧硬盘不还他可以吗?让他们反过来告。 25 日,给厦门“消协”寄去曾在9月8日和9月20日发去的二封信。 27 日,给北京“泰懋”打电话,郑接。告知决定还硬盘。郑说:快递来取。 10 月 8 日三鑫通达快递王师傅取走2块旧硬盘,交还2张借条、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 11 月 1 日,给戴尔杜小姐发E-mail,我提出另外一个解决方案:(1)戴尔公司负责从“更换下的硬盘”中将我的数据等信息取出交给我。(2)同意戴尔公司提出的赔偿我一个80G的硬盘的意见,但要求给“希捷牌的新盘”,并由戴尔公司负责装入主机内,并要按有关规定有包修期。 8 日,给厦门“消协”寄去一封信,提出解决方案(同上)。 12 日,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先生”寄去一封信。 16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说:同意补偿1个希捷新硬盘,保修到2006年6月21日。能否装入主机内需要问一下技术工程师。但恢复旧叶片中的数据,不行。本人认为:按有关规定,保修期应为1年。 22 日给厦门市工商局局长王和平网上发去一信。 12 月 1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说:同意补偿希捷牌硬盘1个,全新,包修1年,维修商上门安装。本人认为:应当有包修单与包修证明。 3 日给厦门市工商局局长王和平寄去一封信。 12 日,给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寄去一封信,并同时从网上发去。 13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说:负责此事的客户服务部主管正在休假。 20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同意开盖有客户服务部公章的1年包修证明。 22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网上发来一封信: 将尽快安排后续事宜。 26 日, 厦门市消委会薛志刚 网上发来一封信,其中说道:“ 我会一直支持你来信中所提出的建议并就此多次与戴尔客服人员进行调解。由于我会只有调解权,对于你的投诉只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所以时间才会这么久。如果调解无效的话,建议你可以走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 31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说:“补偿的硬盘已寄给“北京泰懋公司”,1月4日去给安装,请把硬盘编号记下来告诉我。” 2006 年1月 4 日,北京泰懋公司小宋上门安装硬盘。发现小宋尚无上岗证,派工单上的签字是:邢菲)。 1 月5日,给“厦门消协”发去一信。 5 日,给戴尔公司杜小姐发去一封信。发去硬盘编号,并请她发来“包修证明”的格式,先看一看是否可以。当日,给“戴尔公司 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 Seang Sin发来的“满意度调查”打分。并发去一封信。 6 日,戴尔公司杜小姐发来“包修证明”的格式,落款是“张思宏 /客户服务部经理”。 9 日,修改“包修证明”的格式(加“希捷”二字),并给杜小姐发去。 10 日,戴尔杜小姐来电话,说:补偿的硬盘为“有限包修”(变黄、划痕和高电压击、穿者,不负责更换)。更换时不一定是希捷牌的。我说:到那时,只要厂家仍生产就应该更换原牌子的硬盘。如有划痕,也不可能是我造成的,因为我根本不会打开电脑主机。小宋安装时,反复打开主机十数次,就有可能损坏电脑和造成划痕。杜小姐回避上门技术人员水平低的责任,也不追究小宋无证上岗的问题,反而提出让我去鉴定电脑是否受到了损坏的无理要求。 18 日,给戴尔公司杜小姐发去一封信。指出:请您把“硬盘包修证明”寄来。如不寄来,就表明您撕毁了原已达成的协议。那就请您派人取回硬盘。当日,杜小姐来电话说:给寄来“包修证明”。我再次重申了我1月10日的看法: 22 日,特快专递送来“硬盘保修证明”,落款是“张思宏 /客户关怀部经理”。 23 日,给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 Seang Sin 寄去一封挂号信。 27 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Seang Sin再次发来 “满意度调查表”。填写该表,并同时发去2封信。 2 月 11日,给泰懋公司小宋打电话,请他送来硬盘螺丝(在此之前,曾与宋联系过2次,未来)。下午,小宋上门,打开主机,另外安装了5个螺丝(每个硬盘3+2个螺丝)。 3 月 6 日,厦门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員会公布了该市“2005年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0为我对戴尔公司的投诉。 附录3.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杜小姐的信 杜小姐: 您昨日发来的文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我仔细看了一遍。规定 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即对于三包期内的“企业用户”,“更换主要部件时,也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因此,您告诉我“维修时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的,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希望您能找到能够证实您的说法的文件,给我发来。否则,我无法接受您的看法。 致礼! 客户:杜占池 2005 年5月18日 附录4.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信 戴尔电脑公司: 在《戴尔家庭电脑购买指南》上,有如下几个术语,我不太清楚其含意,请给予解释,以便在购买时选择。 1. 3 年内下1工作日上门服务。 2. 3 年有限保修(含3包)+3年内下1工作日上门服务。 3. 由1年内有限保修升级至3年内下1工作日上门服务。 请问: 1. “3年内下1工作日上门服务”是否可理解为:3包有效期为3年(包括整机和所用部件),并上门服务。 2. “有限”的含意是什么。 盼望回复,谢谢! 致礼! 杜占池 2005 年5月23日 ( 注: 网上发给戴尔中文技术支持信箱的信) 附录5.给北京市“消协”发去的投诉信 投诉问题陈述: 一. 投诉要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电脑在三包有限期内,作为主要部件的硬盘出了故障,应当使用新盘更换,但戴尔(中国)及其维修商使用了返修盘。由此给我带来了惨重损失。 二. 事发经过: 2003 年6月21日,我从戴尔(中国)公司 直接 购买了一台Dimension 4600台式电脑(硬 盘为60G的)。同时购买了“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即三包期为3年。 2005 年3月17日,电脑进不了系统,给戴尔(中国)公司打电话,技术工程师确定为硬盘故障,决定给更换硬盘。21日,戴尔公司的维修商(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上门更换硬盘(为60G的)。 4 月27日,电脑再次进不了系统,又给戴尔公司打电话,技术工程师又确定为硬盘故障。4月28日,北京“泰懋”公司维修工程师又上门更换硬盘(为80G的)。 5 月8日,为了从更换下的硬盘中取出数据等信息,我去“飞客斯”公司对这块硬盘进 行了检测,确认为磁头坏了。同时,发现该硬盘上贴着一个黄色标签,上面写有“Serviceable used part ”的英文字样,经专家确认,是“返修盘”的意思。 由此证明,3月21日维修时给更换的硬盘,不是新盘,而是返修盘。 三. 论证: 1.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 : 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 戴尔及其维修商显然违反了这一条规定。于是,我与戴尔公司进行了联系。电话接待我的客户专员杜小姐解释说:(1)派单工程师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所以更换所用的硬盘是从“企业库”调出的。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表示道歉。(2)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的,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意思是“企业用户”在三包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维修。 (3)给你1个光电鼠标,作为补偿。我对此表示异议。 我的看法是: 1. 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由此造成了惨重损失。 (1)故障造成的原因是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即维修商使用返修盘代替新盘进行维修, 所以仅仅35天就坏了。因此,丢失了大量数据等信息,使我35天的工作付与流水,损失惨重。戴尔公司应当承担100%的责任。 (2)报修时,我拨打的售后服务电话,是专门接待家用电脑(产品名:Dimension)消费者的分机。接待我的工程师打开“用户档案”后,首先核对用户姓名和电脑型号。上面根本没有企业名称(企业需要购买的,通常是商用电脑,产品名为Optiplex)。在报修操作过程如此严谨的情况下,该工程师不可能把我误为“企业用户”。 (3)退一步说,即使是派单工程师写错了,那么,维修商上门服务时,明知我是“个 人用户”,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戴尔公司,及时改正错误?而且,维修工程师在维修过程中说:这个盘换上去,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我们当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后来才理解了,即维修工程师当时看到了硬盘上贴的黄色标签,就知道这块盘是“返修盘”,但他没有告诉我们。这难道也是无意吗? (4)我通篇看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文。“规定”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即对于“三包”期内的“企业用户”,“更换主要部件时,也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这更加表明,给我维修时使用返修盘是有意的。 (5)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的解释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亦表明这个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退一步说,如果“规定”中的消费者指的是狭义的消费,即生活消费。那么,对企业所购买的电脑,一定会有另外的相关文件,以便制约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轨,使企业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曾请戴尔公司客户专员给我提供“给企业用户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的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音讯。 但是,我从戴尔公司的网站中,看到了戴尔公司自己制定的“三包服务”,其中一条写到:“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产品包括消费者(最终用户)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显然,消费者是指最终用户,即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都是消费者,而且都享有“三包服务”。唯一的条件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第1次维修时,我曾提出给升级为80G的硬盘,可按规定收费,技术工程师不同意。第2次维修时,我没有提出给换成80G的,反而给换成80G的了。这是为什么呢?我查阅了我手头上的《家庭电脑购买指南》(戴尔公司印发),发现2003年8~10月刊上的Dimension4600台式电脑,硬盘配置由原来的60G变为40G了;自11月以后,又变为80G的了,即我购买电脑后不久,就不再配置60G的硬盘了。由此可以推断:第1次维修时,配件库里就没有60G的新盘了,但又不愿意给换成80G的,所以就用了返修盘。有关人员以为在短期内出不了故障,没想到仅35天就出了毛病。所以,第2次维修时,就不敢再用“返修盘”了,不得已才用了80G的硬盘。当然,这只是推理。但我觉得这个推理是合情合理的。 由上述可见,戴尔公司和维修商在给我提供维修商品以及服务过程中有欺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条规定,我认为,应当按该硬盘的价格 (750元) 给以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 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根据这条规定,我认为: (1).经维修更换硬盘后的电脑,仍属于“售出的产品”。因为电脑是一件产品,硬盘只是电脑这件产品的一个部件。“售出的产品”包含销售时和售后的维修在内。第1次维修更换硬盘后,电脑还是一件“售出的产品”。电脑的“产品性能”包括运行速度、容量、显示质量等,其中速度是使用性能的一个主要指标。所以,维修更换硬盘后,造成的电脑“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亦“应当赔偿损失”。 (2)市场上出售的“返修硬盘”与同型号的新硬盘相比,价格便宜的多。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返修盘不具备新盘的使用性能。这是事实。 (3)该返修盘安装后,电脑速度变慢,说明一开始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装后35天就坏了,说明这块盘不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质量极差。 因此,使用返修盘更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为35天的工作成果,即数据和论文的丢失。 如按误工费计算,损失为3733元(计算方法:本人月工资3200元,折合成35天为3733元。)如要挽回数据损失,需请有关公司进行恢复备份,经咨询得知,需要3750元(其中:开盖费3000元,硬盘费750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损失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更为企盼的,是得到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 投诉人:杜占池 2005 年5月23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5 月23日给贵协会发去一投诉函件,未见回音。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10日内告知投诉者”。估计你们可能没有收到我发去的投诉函件,因此,今再重新发去1份。 投诉问题陈述:(同上) 投诉人:杜占池 2005 年6月15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同上)。 投诉人:杜占池 2005 年7月21日 注: 我5月23日和6月15日曾二次给贵协会发去该投诉信,但至今没有回音。因此现将该投诉信寄去。盼复。 附录6. 给厦门市“消保会”发去的投诉信 一.投诉要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电脑在三包有限期内,作为主要部件的硬盘出了故障,应当使用新盘更换,但戴尔(中国厦门)及其维修商使用了返修盘,即旧盘。由此给我带来了惨重损失。 二.事发经过 : 2003 年6月21日,我从戴尔(中国厦门)公司 直接 购买了一台Dimension 4600台式电脑 (机号:8QBZ81X;硬盘为60G的)。同时购买了“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即三包期为3年。 2005 年3月17日,电脑进不了系统,给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打电话,技术工程师确定为硬盘故障,决定给更换硬盘。21日,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在北京的维修商(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上门更换硬盘(为60G的)。 4 月27日,电脑再次进不了系统,又给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打电话,技术工程师又确定为硬盘故障。4月28日,北京“泰懋”公司维修工程师又上门更换硬盘(为80G的)。 5 月8日,为了从更换下的硬盘中取出数据等信息,我去北京“飞客斯”公司对这块硬 盘进行了检测,确认为磁头坏了。同时,发现该硬盘上贴着一个黄色标签,上面写有 “Serviceable used part”的英文字样,经专家确认,是“返修盘”的意思。由此证明,3 月21日维修时给更换的硬盘,不是新盘,而是返修盘。该返修盘为“HITACHI”牌,部件号:0X0770。 三.论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显然违反了这一条规定。 于是,我与戴尔(中国厦门)公司进行了联系。电话接待我的客户专员杜小姐(分机号:9-5537)解释说:(1)派单工程师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所以更换所用的硬盘是从“企业库”调出的。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表示道歉。(2)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的,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意思是“企业用户”在三包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维修。(3)给你1个光电鼠标,作为补偿。我对此表示异议。 我的看法如下: 1. 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由此造成了惨重损失。 (1)故障造成的原因是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即维修商使用返修盘代替新盘进行维修,所以仅仅35天就坏了。因此,丢失了大量数据等信息,使我35天的工作付与流水,损失惨重。戴尔公司应当承担100%的责任。 (2)报修时,我拨打的戴尔(中国厦门)售后服务电话,是专门接待家用电脑(产品名:Dimension)消费者的分机。接待我的工程师打开“用户档案”后,首先核对用户姓名和电脑型号。上面根本没有企业名称(企业需要购买的,通常是商用电脑,产品名为Optiplex)。在报修操作过程如此严谨的情况下,该工程师不可能把我误为“企业用户”。 (3)退一步说,即使是派单工程师写错了,那么,维修商上门服务时,明知我是“个人用户”,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及时改正错误?而且,维修工程师在维修过程中说:这个盘换上去,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我们当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后来才理解了,即维修工程师当时看到了硬盘上贴的黄色标签,就知道这块盘是“返修盘”,但他没有告诉我们。这难道也是无意吗? (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即对于“三包”期内的“企业用户”,“更换主要部件时,也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这更加表明,给我维修时使用返修盘是有意的。 (5)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的解释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亦表明这个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退一步说,如果“规定”中的消费者指的是狭义的消费,即生活消费。那么,对企业所购买的电脑,一定会有另外的相关文件,以便制约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轨,使企业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曾请戴尔公司客户专员杜小姐给我提供“给企业用户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的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音讯。但是,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的网站中,看到了戴尔(中国)公司自己制定的“三包服务”,其中一条写到:“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产品包括消费者(最终用户)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显然,消费者是指最终用户,即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都是消费者,而且都享有“三包服务”。唯一的条件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第1次维修时,我曾提出给升级为80G的硬盘,并按规定补缴升级费。技术工程师不同意。第2次维修时,我没有提出给换成80G的,反而给换成80G的了。这是为什么呢?我查阅了手头上的《家庭电脑购买指南》(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印发),发现2003年8~10月刊上的Dimension 4600台式电脑,硬盘配置由原来的60G变为40G了;自11月以后,又变为80G的了,即我购买电脑后不久,就不再配置60G的硬盘了。由此可以推断:第1次维修时,配件库里就没有60G的新盘了,但又不愿意给换成80G的,所以就用了返修盘。有关人员以为在短期内出不了故障,没想到仅35天就出了毛病。所以,第2次维修时,就不敢再用“返修盘”了,不得已才用了80G的硬盘。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次维修时,如果没有60G的新盘,就应当给换成80G的硬盘。 但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没有按规定办事,且对消费者隐瞒了实情。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由上述可见,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在给我提供维修商品以及服务过程中有欺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这条规定,我认为,应当按该硬盘的价格(750元)给以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根据这条规定,我认为: (1).经维修更换硬盘后的电脑,仍属于“售出的产品”。因为电脑是一件产品,硬盘只是电脑这件产品的一个部件。“售出的产品”包含销售时和售后的维修在内。第1次维修更换硬盘后,电脑还是一件“售出的产品”。电脑的“产品性能”包括运行速度、容量、显示质量等,其中速度是使用性能的一个主要指标。所以,维修更换硬盘后,造成的电脑“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亦“应当赔偿损失”。 (2)市场上出售的“返修硬盘”与同型号的新硬盘相比,价格便宜的多。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返修盘不具备新盘的使用性能。这是事实。 (3)该返修盘安装后,电脑速度变慢,说明一开始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装后35天就坏了,说明这块盘不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质量极差。 因此,使用返修盘更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为35天的工作成果,即数据和论文的丢失。如按误工费计算,损失为3733元 (计算方法:本人月工资3200元,折合成35天为3733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损失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我更为企盼的,是得到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 投诉人:杜占池 2005 年8月4日 注: 我曾将该投诉信寄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但近日“北京消协“复函说:“被投诉方在厦门市,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因此,现把此投诉信寄给贵会。盼复。 厦门市消保会: 8 月4日给贵协会寄去了对“戴尔计算机(中国厦门)有限公司的投诉”信。非常感谢 你们及时将投诉信转交给了戴尔公司。 8 月17日,戴尔公司杜小姐来电话,问我要求什么赔偿。我说:“赔偿要求 已写在投诉信里了。她说:“投诉信里看不到具体赔偿要求”。我只好又给她说了一遍赔偿要求:(1)赔偿1个硬盘的金额;(2)赔偿35天的误工费。我的月工资为3200元”。杜小姐说:“我把你的意见转告给我们的主管。” 8 月19日,杜小姐来电话说:我们赔偿1个80G的硬盘,给你寄去。我说,按照有关法规,应该赔偿一个60G硬盘价格的现金和35天的误工费。我坚持投诉信上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她还说:消协发来的投诉信上看不到你的具体赔偿要求和法规依据,你最好给我发一份投诉信。我说:这恐怕不合适吧! 此后,20多天过去了,一直没有戴尔公司的音讯,也未见贵协会回音。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中指出:“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我希望知道此事目前的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条“(八)对消费者提出的……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戴尔公司不同意我的赔偿要求,请他们提出有法规依据的理由,不能无故拖延或拒绝。 为了方便起见,我建议用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我的E-mail为 zhanchidu@yahoo.com.cn 。希望能把贵协会的E-mail告诉我。谢谢! 我在网上看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有“消费者委员会”,其Email为: gsj2@public.xm.fj.cn 。不知与你们是不是同一个单位。 杜占池 2005 年9月8日 厦门市消保会: 9 月8日给贵协会发去了一封信,不知收到没有。 9 月13日杜小姐来电话说:经客户服务部主管决定,补偿我一个80G的 硬盘。我坚持原来的赔偿要求。并要求与她们的主管直接对话。 9 月15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主管马女士来电话。(1)我问:你们赔偿1 个80G硬盘的依据是什么?她说:用“返修盘”维修不是有意的,是工作失误。所以不是赔偿,而是给你的补偿。(2)我问:“企业用户”有无“三包”。她说:没有。我问她:哪一个文件规定“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呢?并请她把有关文件提供给我。但她却说不清楚,让我自己上网查找。(3)我问:“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是什么。她说,整机包修1年,主要部件包修2年(5月17日我与杜小姐通电话时,她也是这么说的)。我又问:那与一般的“三包户”有什么区别呢?她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又重复解释什么是“三包”。在我一再追问下,她说我去查一下文件。等了一会儿,她告诉我:你这台机器很特殊,全部部件均包修3年(其实,我这台电脑并不特殊,因为凡是购买了这项服务的客户,均是包修3年)。 由上述可见,问题的关键是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不是有意的。 我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商家是有意的。 1. 戴尔(中国)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 (1)报修时,我拨打的戴尔(中国)售后服务电话,是 专门 接待家用电脑(产品名:Dimension)消费者的分机。接待我的技术工程师打开“用户档案”后,首先核对了用户姓名、电脑型号和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上面根本没有写企业名称。在报修操作过程如此严谨的情况下,该工程师不可能把我误为“企业用户”。 (2)如果技术工程师“误认为”我这台电脑不在“三包”范围之内,那么在派单的同时,必然要告诉我要收费,并发出收费通知,但他并未谈及此事。其实在我报修时,接待我的工程师就已明确告诉我:你的电脑的包修期到2006年6月21日结束。 (3)即使是技术工程师把我误为“企业用户”,写错了派单,从库中提出的是“返修盘”,那么,维修商上门服务时,明知我是“个人用户”,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戴尔(中国)公司,及时改正错误?而且,维修工程师在维修过程中说:这个盘换上去,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我们当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后来才理解了,即维修工程师当时看到了硬盘上贴的黄色标签,就知道这块盘是“返修盘”,但他没有告诉我们。这难道也是无意吗? 2. 多种法规、文件和事实均可证明:“企业用户”与“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客户专员和主管对我说“企业用户”没有“三包”,是故意隐瞒真相。 (1)“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2)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的解释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亦表明这个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退一步说,如果“规定”中的消费者指的是狭义的消费,即生活消费。那么,对企业所购买的电脑,一定会有另外的相关文件,保护使用电脑的企业的利益,以制约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轨。我曾请戴尔公司客户专员杜小姐给我提供“给企业用户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的相关文件。但她一直提供不出来。其实根本没有单独针对企业电脑用户的法规。 (3)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的网站中,看到了戴尔(中国)公司自己制定的“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其中第2条写到:“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产品包括 消费者 ( 最终用户 )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显然,消费者是指最终用户,即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都是消费者,都享有“三包服务”,即只要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就享受“三包”服务。 (4)购买电脑时,随机带给客户的“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同时标出了商用机和家用机的维修联系电话,并在“备注一”中写着:“戴尔公司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退货责任规定》,为直接向我公司购买电脑商品的消费者实行三包”。这充分说明:商用机和家用机均有“三包”服务。 (5)5月16日和17日,我先后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的商业机和家用机接待人员打了电话。她们的回答是一致的,即:“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不同之处,都有“三包”服务;维修时根据机号进行,与客户类型无关。不同的只是发票的抬头,“企业用户”开单位名称,“个人用户”开个人姓名。 (6)5月16日和17日,我还分别给2位戴尔公司技术工程师拨打了电话。他们也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都有“三包”期,在维修方面一样对待。 以上6条足以证明,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均有“三包”。在“三包”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时,亦“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因此,就算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也应当使用新盘,而戴尔公司却使用返修盘,这难道不是有意的吗? 令人费解的是,同样都是戴尔公司的下属部门,为什么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均有“三包”,而偏偏客户服务部门说只有“个人用户”有“三包”,“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呢?这不能不使人产生疑问:是客户专员杜小姐和主管马女士无知,还是有意隐瞒呢?作为一个客户专员,特别是作为一个主管,居然既不知道“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也不了解“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的相关规定,甚至连“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亦一无所知,这能让人相信吗?如果像杜小姐和马女士说的那样:不是有意的,那就请她们拿出“不是有意”的证据。 杜占池 2005 年9月19日 9 月25日 附言 :此信9月20日从网上发去(E-mail: gsj2@public.xm.fj.cn ),仍没有回音, 所以现将该信一并寄去。 厦门市消保会: 从8月4日寄给贵协会《对戴尔计算机(中国厦门)有限公司的投诉》信, 至今已3个月了。9月25日又给您们寄去一封信,至今又过去40天了。但始终没有见到任何回音。目前通讯工具这么发达,难道告诉我一下进展情况都没有时间吗?实在令人奇怪,也使消费者失望和伤心。 为尽快圆满解决此案,近日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1.戴尔公司负责从“更换下的硬盘”中将我的数据等信息取出交给我。2.同意戴尔公司提出的赔偿我一个80G的硬盘的意见。但我要求给“希捷牌的新盘”,并由戴尔公司负责装入主机内,并要按有关规定有包修期。如果戴尔公司同意上述方案,我撤销原来提出的要求(即:1.赔偿一个60G硬盘的现金;2.赔偿35天的误工费)。 对于《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的有关内容,您们知道的比我更清楚。我作为一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非常期望贵协会能够“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尽快对我与戴尔(厦门)公司的争议进行调解。由于我与戴尔(厦门)公司客户服务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9月15日该部主管马女士说,他们将把客户服务部的意见反馈给您们。我的看法也在9月25日寄给您们的信中再次阐明。我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只是彼此的看法不同,要害在于戴尔(厦门)公司使用“返修盘”维修是否是有意的。我想,贵协会大概早已有了定见。作为一名消费者,我是通情达理的,也不想在这样的小事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只要贵协会的意见合理、合法、公正,我会接受的,请您们放心。 此致 敬礼 我的联系方式:(略) 杜占池 2005 年11月8日 附录7.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杜小姐的信 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 杜小姐: 为尽快解决“因贵公司使用“返修盘”维修给我造成损失”一案,近日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1.贵公司负责从“换下的坏硬盘”中将我的数据等信息取出,交给我。撤销原来“赔偿35天误工费”的要求。2.同意贵公司提出的“赔偿一个80G硬盘”,但要求给“希捷牌的新盘”,并由贵公司负责装入主机内,并要按有关规定有包修期。 如果贵公司不同意第1条,我仍坚持原要求,即:1. 赔偿一个60G硬盘的现金;2.赔偿35天的误工费。 请贵公司商量后将新的决定告诉我。 此致 敬礼 杜占池 2005.11 月1日 附录8.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信 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 总经理先生: 我是戴尔公司的客户,由于贵公司“在三包期内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彼此发生争议(详见附件)。在解决此事的过程中,我发现你们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想直接通过媒体曝光,但考虑到贵公司的声誉,还是先向您通报一下为好。主要问题如下: 1. 贵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杜小姐作为一名客户专员,特别是马女士作为一名主管,居然既不知道“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详见附件的二.3.(3)),也不了解“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的相关规定,甚至连“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亦一无所知(详见附件的三.3.(3)和(4))。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是素质低下?还是有意隐瞒? 2. 同为戴尔公司的下属部门,为什么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均有“三包”(详见附件的三.3(5)和(6)),而偏偏客户服务部门说只有“个人用户”有“三包”,“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呢?(详见附件的二.3.(1)和(3))。这不能不使人发生疑问:是销售部门为了推销产品有意扩大“三包”范围,还是客户专员和主管故意混淆是非呢? 3. 我认为,贵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详见附件的三.2)。客户服务部不同意我的看法没有关系,但要拿出“不是有意”的证据。只是空口无凭地说是工作上的失误,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详见附件的二.3.(1))。望您作些调研。 4. 多种法规、文件和事实均可证明:“企业用户”与“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详见附件的三.3)。我曾请客户专员拿出“企业用户没有三包”的相关文件,但她们始终没有拿出来。这是为什么?究竟有无此类文件? 5. 由于换下的旧硬盘中存储有我的大量保密数据和隐私,所以我要求贵公司与我签订保密协议。但马主管(9月15日)说: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有协议,保证不会给你泄密。我说:请把该协议发给我。她说:这是内部协议,不能发给你。试想,连看都不让我看的协议,能保护我的秘密和隐私吗?难道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有协议,能代替戴尔公司与客户的协议吗?对此您如何解释呢? 等待您的回音。我的联系方式如下:(略) 此致 敬礼! 客户:杜占池 2005 年11月12日 附录8的附件:(略) 附录9.给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和平局长的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和平局长: 您好!写信打扰您,实属无奈。因为有个问题数月得不到解决,想请您督促一下,不知妥当否。 8 月4日,我给厦门市消费者协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17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杜小姐来电话说:“消协已把你的投诉信转给我们了”。其后,双方经过协商,没有达成协议。主要分歧是:我认为戴尔公司在“三包”期内给我使用“返修硬盘”维修是有意的;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认为是工作失误。 9 月25日,我给厦门“消协”寄去一封信。信中谈到: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据此我希望知道此事的进展情况。但“消协”没有给我回音。 11 月8日,我给厦门“消协”又寄去一封信。在信中谈到:“作为一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非常期望贵协会能够‘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尽快对我与戴尔公司的争议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11月16日我接到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杜小姐的电话,她说“消协”把你的信转给我们了。其后,双方再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得到“消协”的回音。目前通讯工具这么发达,难道告诉我一下进展情况和消协的意见都没有时间吗?对此实在使消费者不解和失望。 我是一位受害者,我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戴尔(中国)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 详见附件 )。我希望“消协”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只要戴尔(厦门)公司拿出“只是工作失误,不是有意的”证据和理由,只要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合理、合法,我会欣然接受的。 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过问一下此事。谢谢! 此致 敬礼 我的联系方式:(略) 杜占池 2005 年11月22日 12 月3日 注: 11 月22日从网上 发去,但未见回音。12月3日,又寄去一信。 附录9的的附件:(略) 附录10.给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许明耀主任的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许明耀主任: 您好!写信打扰您,实属无奈。因为有个问题数月得不到解决,想请您督促 一下,不知妥当否。 8 月4日,我给厦门市消费者协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17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杜小姐来电话说:“消协已把你的投诉信转给我们了”。其后,双方经过协商,没有达成协议。主要分歧是:我认为戴尔公司在“三包”期内给我使用“返修硬盘”维修是有意的;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认为是工作失误。 9 月25日,我给厦门“消协”寄去一封信。信中谈到: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据此我希望知道此事的进展情况。但“消协”没有给我回音。 11 月8日,我给厦门“消协”又寄去一封信。在信中谈到:“作为一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非常期望贵协会能够‘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尽快对我与戴尔公司的争议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11月16日我接到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杜小姐的电话,她说“消协”把你的信转给我们了。其后,双方再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时至今日,始终没有得到“消协”的回音。 11 月22日,我给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王和平局长从网上发去一封信,希望他能帮助督促一下,仍无回音。 目前通讯工具这么发达,难道告诉我一下进展情况和消协的意见都没有时间吗?对此实在使消费者不解和失望。 我是一位受害者,我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戴尔(中国)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 详见附件 )。我希望“消协”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只要戴尔(厦门)公司拿出“只是工作失误,不是有意的”证据和理由,只要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合理、合法,我会欣然接受的。 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过问一下此事。谢谢! 此致 敬礼 我的联系方式:(略) 杜占池 2005 年12月12日 附录10的附件: (同附录9) 附录11.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杜小姐的信 杜小姐: 贵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一事,不仅使我遭到惨重损失,而且占用了我大量时间。我不想再对此事花费更多精力。所以,我同意“给我赔偿一个希捷牌,80G的新硬盘,包修期1年,并由戴尔公司负责装入主机内”的协议。但是,我不能接受您说的“不是有意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观点。我仍认为“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对此,我们就暂时各自保留自己的看法吧! 关于包修1年的问题。您说:将包修期1年输入电脑中我的“用户档案”,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这样做手续不完善。还应该在给“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邮寄硬盘时,将“ 包修卡 ”和“ 包修证明 ”一起寄去,转交给我。这与我购买Dell电脑时,既将包修期限输入了电脑中我的“用户档案”,也随机给我寄来了“包修卡”和“购机发票”的道理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购买电脑时,寄的是“购机发票”,而这次应该寄“包修证明”。如果没有“包修证明”,手续就是不健全的。何况,您给出具一个“包修证明”,盖上公章,随硬盘一起寄来,只是举手之劳的事。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就难免使我怀疑您说的“包修一年”的诚意了。 另外,我这台Dimension4600台式电脑能否再装入一块硬盘?您是否已与技术工程师确认?如果万一不能装入,我要求给装成“外接式”的。 以上所述,只是为了避免发生新的纠纷。我想,并不是多余的话。望复。 此致 敬礼 杜占池 2005 年12月2日 杜专员: 包修证明请寄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五区506楼103室”,邮编:100101。 为防丢失,最好挂号寄来。谢谢! 此致 敬礼 杜占池 2005 年12月22日 杜专员: 为了减少以后的麻烦,避免反复,您还是把您将要寄给我的“硬盘 包修证明 ”从网上发来一份,我先看看吧。 致礼! 杜占池 2005 年12月31日 附录12.厦门市消协的来函 薛志刚: xzg xzg@winmail.cn 抄送:hxmdragon@yahoo.com.cn 杜先生: 你好!你的每次来信我会都收到,并且都及时转给戴尔客户服务部。至于如何处理此事,我会 一直支持你来信中所提出的建议 并就此多次与戴尔客服人员进行调解。由于我会 只有调解权 ,对于你的投诉只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所以时间才会这么久。如果调解无效的话,建议你可以走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 厦门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薛志刚。 联系电话:0592-2130315 2005.12.26 发件人:xzg xzg@winmail.cn 抄送: hxmdragon@yahoo.com.cn 附录13.给厦门市消协的复函 厦门市消委会 薛志刚先生: 您好! 首先,感谢你们每次都能 及时将我的投诉信件转给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 感谢你们在调解工作中的努力!感谢在你们的参与下戴尔公司给我赔偿了1个80G的硬盘,尽管离合理赔偿相距甚远。 。但是,作为消费者委员会,仅仅起到转交信件的作用,似乎还不够。我认为,至少还有以下二点没有做到: 1.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中写道:“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你们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恰恰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实际上,在处理我对戴尔(厦门)公司的投诉中,你们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我来函。因为,你们12月日的来函,是在我与戴尔公司 客户服务部达成赔偿协议(12月1日)之后。 2. 作为消费者委员会,虽然“只有调解权,没有判决权”,但是“谁是谁非”,应当态度明朗。因为国家设立“消费者委员会”这个部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您给我的来函中说:“你的每次来信我会都收到,并且都及时转给戴尔客户服务部”。看来,你们只是给戴尔转去了我的信件,并没有表明你们的态度。如果你们态度暧昧,怎能起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呢? 你们的优势在于: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对国家的各种法规了如指掌,又有调查研究的便利条件。这都是消费者无法做到的。你们应当利用你们的优势,提出你们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遗憾的是,在我对戴尔(厦门)公司的投诉过程中,你们始终不偏不倚,似乎在“保持中立”。难道你们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失职吗? 由于我一直得不到你们 消委会的支持,而此事又拖延的太久,所以我 不想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此事。因此,我12月2日在给戴尔客户服务部杜专员的信中指出:“我同意‘给我赔偿一个希捷牌,80G的新硬盘,包修期1年,并由戴尔公司负责装入主机’的协议。但是,我不能接受您说的‘不是有意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观点。我仍认为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关于这一点, 我在“ 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中就已写道:“赔偿损失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更为企盼的,是得到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然而,我至今没有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您在来函中说:“ 我会一直支持你来信中所提出的建议 ”。看来,你们消委会是同意“我的投诉信”中的观点的,也认为戴尔(厦门)公司确实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但是否敢于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呢?我企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谈及:我在以往给你们的信中指出,多种法规、文件和事实均可证明:“企业用户”与“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唯独客户服务部说“在保修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不一定用全新硬盘”。这是否表明,戴尔(厦门)公司经常在保修期内用“返修盘“给企业户维修呢?然而,客户服务部又始终拿不出“企业用户没有三包”的相关文件。这是否意味着戴尔(厦门)公司无视有关法规,而经常损害企业户的利益呢?如果真如此,你们是否应该奉劝戴尔(厦门)公司就此止步呢? 此致 敬礼 杜占池 2006 年1月5日 附录14.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来函 (2006.01.02) 尊敬的客户, 您最近 曾因电脑问题 于 Dec 28 2005 联系过戴尔客户服务部 并得到了相应的服务。有机会为您提供帮助,我们非常荣幸,也希望您能对我们的服务提出 反馈意见 。我们将 针对这 次服务作一个简短的调查,调查结果将用于帮助我们持续地 改进 为您提供的服务。您的参与非常重要。 戴尔 极其重视 这些调查结果,每一位参与调查的客户将会帮助确保您--我们的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请您抽出几分钟宝贵时间,告诉我们如何能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 完成此项调查,请点击: http://dell.prognostics.com/s.asp?ID=EA1EA92E791549A1811BCE737CA9A217 如果您是 AOL 用户,请点击以下链接: A HREF= http://dell.prognostics.com/s.asp?ID=EA1EA92E791549A1811BCE737CA9A217 参加调查/A 感谢您选择戴尔,感谢您帮助我们改进服务质量。 此致 Deou Seang Sin 客户服务部总监 戴尔公司 请注意,此次调查邀请将于十日后过期。 请不要回复此邮件,如果您要联系戴尔,请访问: http://support.dell.com/ 选择退出名单,请在回复的主题栏中注明“REMOVE”(清除),或访问 http://dell.prognostics.com/rapmail/remove_user.asp?user=EA1EA92E791549A1811BCE737CA9A217 附录15.给戴尔(中国)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的信 戴尔(中国)公司 客户服务部总监 : 有幸参与你们的调查,十分难得!因为我在几个月之前,就打算向客户服务部的高层次领导反映情况,但客户专员拒绝给我提供联系途径和方式。我无奈只得作罢。 我的意见如下: 1. 我是享有“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客户,每次报修时,技术工程师解答问题耐心细致,并能及时上门维修,服务态度也好。总体上比较满意。 2. 但有一件事,我对客户服务部的处理很不满意。简述如下: 我的电脑是 2003 年6月21日购买的, 2005年3月21日,你们用“返修硬盘”给我进行维修,违反了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我把此事向你们作了反映,接待我的客户服务部杜专员解释说:(1)派单工程师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所以更换所用的硬盘是从“企业库”调出的。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2)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盘,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3)给你1个光电鼠标,作为补偿。我对此表示异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以赔偿。但在此后长达4个月的协商中,始终没有结果。 于是,我不得不在8月1日给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厦门)有限公司的投诉”信。8月19日,杜专员来电话说,赔偿我1个80G的硬盘,我当然不能同意。因为客户服务部拿出“不是有意”的证据。只是空口无凭地说是工作上的失误,是无法令人信服的。我还请客户专员拿出关于“企业用户没有三包”的相关文件,她们也始终没有拿出来。此后,又经过长达4个月的反复交涉,仍无结果。在此情况下,我实在不想再对这件事花费更多的精力了。所以我违心地接受了“赔偿我1个80G的硬盘”的意见。 但是,我12月5日在给杜专员的信中同时指出:“我不能接受您说的“不是有意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观点。我仍认为“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 因为我有确凿的证据和理由可以证明给我使用“返修硬盘”维修是有意的(详见附件),所以仅仅给我赔偿1个80G的硬盘是远远不够的。我的主要损失是:(1)由于硬盘损坏,我35天的工作付与流水;(2)硬盘中丢失的大量数据和照片,如要重新获取,需要1万多元以上的花费。退一步说,即使“不是有意的“,但给我造成的损失,与“有意”是相同的。据说,按照贵公司的规定,此类赔偿由“事故责任者”承担。故此,我在给厦门消费者委员会的“投诉信”中提出的赔偿远低于我的损失。 由于一直得不到与贵公司高层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所以我前些日子贸然给 “戴尔(厦门)公司总经理”从邮局寄去了一封信,不知收到没有。您可去找这封信看看;如需要,我也可给你发去一份。如果“戴尔(厦门)公司总经理”不给我回信,如果有关人员不能给我一个满意的说法,我将不得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由于篇幅和时间的关系,以上只谈及此事的梗概。如有需要,以后可以进一步谈。 3. 维修时,先后从我的电脑上取下2块旧硬盘。该硬盘中,有我的大量数据和照片。我给戴尔公司交回硬盘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客户服务部的马主管说:我们与硬盘厂家订有“保密协议”,保证不会给你泄密,但不能与你签订协议。我不理解的是,既然“保证不会泄密”,为什么“不能与我签订协议”。如果万一泄密了,我无凭无证,如何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的协议,能代替戴尔公司与客户的协议吗? 4. 除上述之外,在我与戴尔客户服务部9个多月的交往中,我发现了贵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你们有诚意,为了帮助改进你们工作,我以后可以抽时间写给你们。 5. 我以前对贵公司非常信任,因为我们研究所拥有几十台戴尔电脑。但由于你们对上述事件处理的很不好,所以大大降低了你们在我心中的地位。当然,如果你们能够对上述事件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合理的解决办法,无疑将会进一步提高贵公司在我心中的地位。因为,错误总是难免的,问题在于能否正确处理。致礼! 杜占池 2006 年1月5日 附录15的附件: (同附录9) 戴尔(中国)公司 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 Seang Sin: 我于1月5日参与了您的调查,知道您对此次调查极其重视。作为一名戴尔公司的客户,我感到欣慰,因为看来您有解决现存问题的决心。因此,我就有关对贵公司的具体意见写了一封信,一并发给了您,但至今未见回音。有可能您没有收到这个电子邮件,所以再次写信给您。 在2005年5月份之前,我对贵公司的售后服务是很满意的。每次报修时,技术工程师解答问题耐心细致,并能及时上门维修,服务态度也好。 自从5月上旬发现贵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之后,我于客户服务部开始交往,至今已8个多月了。我对客户服务部及其接待我的杜专员的服务很不满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这次事故给我造成的主要损失是:(1)由于“返修盘硬”故障,我35天的工作白干了;(2)硬盘中的大量数据和照片丢失了。如果折合成人民币,损失在1万元以上。但客户服务部开始说补偿我1个光电鼠标,后来说补偿我1个80G的硬盘。您说这合理吗?因为这次事故的发生,贵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点客户服务部也是承认的。因此,无论是有意的,还是工作失误,我的损失是确确实实的。如果给我的补偿,与我的损失相比过低,是否太不合理了。 2. 杜专员说:给“企业用户”维修,不一定用新硬盘。客户服务部马主管说:“企业用户”没有“三包”。我问她们:那一个文件有这项规定,请提供给我。她们提供不出来,让我自己到网上找。您说,这种服务态度能令人满意吗? 3. 在戴尔(中国)公司自己制定的“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中,以及在随机带给客户的“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都明确表示:只要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包括台式家用机、商用机和笔记本电脑)都享受“三包服务”。当我把这2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告诉杜专员时,她说不知道有此规定。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是素质低下?还是有意隐瞒? 4. 我问马主管:“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是什么。她说:整机包修1年,主要部件包修2年。我说:那与一般的“三包”有什么区别呢?她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又重复解释什么是“三包”。在我反复追问下,她说我去查一查文件。等了一会儿,她告诉我:你这台机器很特殊,全部部件均包修3年。我认为,作为一名主管,如果连“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都不明白,就是不称职;如果是有意歪曲其含意,就是欺骗客户。您说,这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说实话,我以前对贵公司是很信任的,因为我们研究所拥有几十台戴尔电脑。但由于客户服务部对上述事件处理的很不好,所以大大降低了戴尔在我心中的地位。当然,如果你们能够对上述事件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和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无疑将会进一步提高贵公司在我心中的地位。因为,这次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毕竟只是戴尔公司的一个职工(派单工程师)的错误,并不能代表整个戴尔(中国)公司。关键是贵公司怎样看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进一步降低戴尔公司的信誉;如果解决得好,不但不会降低,反而会进一步提高贵公司的荣誉。 总监先生,如果您原意很好地处理这个事件,请您通过电子信箱与我联系。我可以给您提供这个事件的详细材料(我这里有:我与客户服务部杜专员和马主管的通话录音、“返修盘”的照片以及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及其法规依据),这肯定有助于改进你们的工作。我认为,一个好的公司,不仅表现在产品质量高、售后服务质量好,还表现在能否正确对待并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尽管此类事件很少。如果得不到您的回音,这表明您对客户服务部杜专员和马主管对这件事的处理是满意的,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在贵公司已经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出于无奈,我将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大众传播媒介等)伸张我的冤屈。因为我更为企盼的,是得到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敬请谅解! 我的联系方式:(略) 杜占池 2006 年1月20日 2006 年1月23日再次发出 戴尔(中国)公司 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 Seang Sin: 前几天您已进行过一次满意度调查,我已把意见反馈给您了。不知受到没有? 1 月23日我从邮局给您寄去了一封挂号信,不知受到没有?现再把这二封信发给您。 由于您对该问题的重视,我正在改变对戴尔的看法。 此致 敬礼 杜占池 2005 年1月27日 附录16.给《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的维权函件 央视“3.15”晚会向观众征集侵权个案 电子邮件: 315@cctv.com 热线电话:68550626;68500327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 去年,我遇到了一件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对我的侵权事件。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了70多次的联系和交涉(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耗费了我大量精力,也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我本想求助有关报刊予以揭露,讨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但又苦于没有门路。正在彷徨之际,得知你们将要全力打造“2006CCTV3.15行动”,向公众征集侵权个案。我真是大喜过望,总算找到了一个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窗口。我由衷的感谢你们。下面把戴尔(中国)公司对我的侵权情况作简要叙述。 侵权个案 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 在“三包”期内使用返修硬盘维修事件(具体内容略) (一)事发经过 (1) 2003 年6月21日,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直接购买了一台家用台式电脑。同时购买了“3年消费者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即三包期为3年。 (2) 2005 年3月17日,原装硬盘(“西部数据”牌,60G)出故障。21日,戴尔公司在北京的维修部门: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师,上门更换硬盘(“日立”牌,60G)。 (3) 4 月27日,刚刚更换1个多月的硬盘又发生故障。北京“泰懋”公司维修工程师再次上门更换硬盘(“希捷”牌,80G)。 (4) 5 月8日,为了从更换下的硬盘中取出数据等信息,我去“飞客斯”公司对这块硬盘进行了检测,确认为磁头坏了。同时发现该硬盘上贴着一个黄色标签,上面写有“Serviceable used part”的英文字样,经专家确认,是“返修盘”的意思。由此证明,3月21日维修时给更换的硬盘,不是新盘,而是返修盘(即修理好的故障盘)。 (二)维权过程 (1) 我从2002年信息产业部公布的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看到: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戴尔(中国)公司显然违反了这一条规定。 5 月9日,我与戴尔(中国)公司进行了联系。电话接待我的客户服务部专员杜小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确实给我使用了“返修盘”维修。但她解释说:①派单工程师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这是派单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不是有意的。②给“企业用户”更换,不一定用全新的,只要保证“功能完好”就行。(意思是:即使在三包期内,也可以给“企业用户”使用“返修盘”维修)③给你1个光电鼠标,作为补偿(5月17日又说改为补偿我1个U盘)。 我对此表示异议,并谈了我的看法:①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②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款分别规定:“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和“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③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④使用返修盘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销售者都应当赔偿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我的具体损失是35天的工作成果。(实际上,硬盘中丢失的大量数据和照片,如要重新获取,至少需要1万多元的花费。) (2) 从5月9日到23日,我向北京市消协、北京电台新闻热线、戴尔(厦门)公司的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等部门,进行了大量调查。 (3) 2005 年5月23日和6月15日我先后二次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从网上发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没有回音。 (4) 7 月21日给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7月31日收到北京市消协的回信,将我的投诉信退回。原因是“被投诉方在厦门市,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 (5) 8 月4日,我给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寄去“对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但厦门市消委会没有给我回音。 (6) 8 月17日,戴尔公司杜小姐给我来电话说,厦门市消委会把我的投诉信转给了她们。自此以后,大约经过30次的交涉,他们始终不承认“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并只答应“补偿”我一个80G的硬盘。 (7) 9 月8和19日我先后2次给厦门市消委会发去电子信件;9月25日又从邮局给厦门市消委会寄去一封信。希望他们告诉我此事的进展情况。仍无音讯。11月8日再次给厦门市消委会寄去一封信,还是没有回音。 对于厦门市消委会的这种态度,我毫无办法。为了对案件的解决有所促进,我11月12日给戴尔(中国)公司的总经理寄去一封信。11月22日给厦门市工商局局长王和平发去一个电子邮件;12月3日又给他寄去一封信。12月12日给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许明耀寄信,并同时从网上发出此信。但是,以上信件均杳无音信。 至此,我对厦门市消委会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已经失去信心;我也不再抱有得到合理赔偿的幻象。对于这种耗时费力的马拉松式的事件,我实在没有精力继续下去了。于是,12月2日,我同意了戴尔公司给我赔偿一个80G新硬盘的提议。但我对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的杜专员明确表示:“我不能接受“不是有意的,只是工作失误”的观点。我仍认为“给我使用返修盘维修是有意的”。 (8) 12 月26日,在我违心地同意了戴尔公司给我赔偿一个硬盘的20多天之后, 厦门市消委会薛志刚才从 网上给我发来一封信(也是唯一的一封信)。信中说道:“ 我会一直支持你来信中所提出的建议,并就此多次与戴尔客服人员进行调解。”我对此说法茫然,因为我不知道厦门市消委会是如何支持我的。难道仅仅做到把投诉信转交给戴尔公司就算是支持我的建议了吗? (9) 2006 年1月5日我给 厦门市消委会从网上发去一封信。信中指出:在处理我对戴尔(厦门)公司的投诉中,你们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我来函。 谁是谁非,作为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态度明朗。如果你们态度暧昧,怎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遗憾的是,在我对戴尔(厦门)公司的投诉过程中,你们始终不偏不倚。难道你们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失职吗?此后, 厦门市消委会还是没有给我回信。 (10) 1 月下旬,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Deou Seang Sin先后2次从网上发来 “满意度调查表”。 1 月23日和27日,我先后2次填写了“ 满意度调查表” ,并写了回信,表示我对戴尔公司对于“使用返修盘维修事件”的处理很不满意,以及不满意的原因。但又是杳无音信。看来此事就这样告一段落了。 以上只是简要过程。如果有必要,我可以进一步提供详细情况,包括我与戴尔公司有关人员的通话录音、“返修硬盘”的数码照片等。 (三)我的看法 (1)在这个事件中,戴尔(中国)公司应当承担100%的责任。关于这一点,戴尔公司没有表示不同意见。 (2)戴尔(中国)公司给我使用返修盘进行维修是有意的。 证据如下: ⑴ 报修时,我拨打的戴尔(中国)售后服务电话,是专门接待家用电脑(产品名:Dimension)消费者的分机。接待我的工程师打开“用户档案”后,首先核对用户姓名、电脑型号和“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然后,明确告诉我:你的电脑的包修期到2006年6月21日结束。上面根本没有企业名称(企业需要购买的,通常是商用电脑,产品名为Optiplex)。在报修操作过程如此严谨的情况下,该工程师不可能把我误为“企业用户”。 ⑵ 如果派单工程师误认为我这台电脑不在“三包”范围之内,那么在派单的同时,必然告诉我要收费,并发出收费通知。但他并未谈及此事。 ⑶ 即使是派单工程师写错了,那么,维修商上门服务时,明知我是“个人用户”,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戴尔(中国)公司总部,及时改正错误?而且,维修工程师在维修过程中说:这个盘换上去,电脑速度可能会变慢。我们当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后来才明白,即维修工程师当时看到了硬盘上贴的黄色标签,就知道这块盘是“返修盘”。但他没有告诉我。这难道也是无意吗? ⑷ 在“用户档案”中,4月27日更换的硬盘(“希捷”牌,80G)注明为“全新盘”,而3月21日日更换的硬盘(“日立”牌,60G),没有任何注明。这表明,3月21日的派单工程师知道他所派的硬盘为“返修盘”。这说明并不是工作失误。 (3)多种法规、文件和事实均可证明:“企业用户”与“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可见,即使误认为我是“企业用户”,也应当使用新盘维修。因此,使用返修盘维修不仅是有意的,而且故意隐瞒真相。 证据如下: ⑴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既没有提到“个人用户”,也没有提到“企业用户”。这就是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二种消费者。同时,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这就更清楚地说明,该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二者没有任何区别。 ⑵ 上述“规定”的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的解释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亦表明这个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用户”,也适用于“企业用户”。退一步说,如果“规定”中的消费者指的是狭义的消费,即生活消费。那么,对企业所购买的电脑,一定会有另外的相关文件,以便制约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轨,使企业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曾请戴尔公司客户专员杜小姐给我提供“给企业用户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返修盘”的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提供出来。 ⑶ 我从戴尔(中国)公司的网站中,看到了戴尔(中国)公司自己制定的“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其中第2条写到:“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产品包括消费者(最终用户)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显然,消费者是指最终用户,即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都是消费者,都享有“三包服务”,即只要是直接从戴尔公司购买的电脑就享受“三包服务”。 ⑷ 购买电脑时,随机带给客户的“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同时标出了商用机和家用机的维修联系电话,并在“备注一”中写着:“戴尔公司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退货责任规定》,为直接向我公司购买电脑商品的消费者实行三包”。这充分说明:商用机和家用机均有“三包”服务。 ⑸ 5月16日和17日,我先后给戴尔公司销售部门的商业机和家用机接待人员打了电话。她们的回答是一致的,即:“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不同之处,都有“三包”服务;根据机号包修,与客户类型无关。不同的只是发票的抬头,“企业用户”开单位名称,“个人用户”开人名。 ⑹ 5月16日和17日,我分别给2位戴尔公司技术工程师打了电话。他们也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都有“三包期”,在维修方面一样对待。 以上6条足以证明,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均有“三包”。在“三包”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时,亦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而不应当使用返修盘。因此,就算把我当成“企业用户”了,也应当使用新盘,而戴尔公司却使用返修盘,这难道不是有意的吗? 我曾一再向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表示:你们不同意我的看法没有关系,但只要拿出“不是有意”的证据;拿出“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在三包期内可以给“企业用户”使用返修盘维修的相关文件,我便会接受你们的意见。但她们始终拿不出来。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三包期内给“企业用户”维修也不能使用返修盘。 ⑺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第1次维修时,我曾提出把硬盘由60G升级为80G,并按规定补缴升级费。但技术工程师认为不合乎规定,不同意升级。第2次维修时,我没有提出给换成80G的,反而给换成80G的了。这是为什么呢?我查阅了手头上戴尔(中国)公司印发的《家庭电脑购买指南》,发现2003年8~10月刊上的Dimension 4600台式电脑,硬盘配置由原来的60G变为40G了;自11月以后,又变为80G的了,即我购买电脑后不久,就不再配置60G的硬盘了。由此可以推断:第1次维修时(2005年3月),配件库里就没有60G的新盘了,但又不愿意给换成80G的,所以就用了返修盘。有关人员以为在短期内出不了故障,没想到仅35天就出了毛病。所以,第2次维修时,就不敢再用60G的“返修盘”了,不得已才用了80G的硬盘。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次维修时,如果没有60G的新盘,就应当给换成80G的硬盘。但戴尔(中国厦门)公司没有按规定办事,不仅给用了60G的旧硬盘,而且对消费者隐瞒了实情。 (四)从该事件看戴尔(中国)公司存在的问题 (1)关于戴尔公司在包修期内给企业用户使用返修盘维修的问题 5 月12日客户服务部杜专员说:“给‘企业用户’更换硬盘不一定是全新的”。5月16日,戴尔公司一位技术工程师说:“给‘企业用户’更换硬盘肯定不是新的”;另一位工程师说:“给‘个人用户’维修,第1年维修更换新的,第3年不一定是新的”。9月15日,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马主管甚至说:“企业用户”没有“三包期”。上述事实表明,戴尔(中国)公司经常在包修期内用“返修盘”给企业户维修。而客户服务部又始终拿不出“企业用户没有三包”的相关文件。甚至认为给‘个人用户’维修都不一定用新盘。这是否意味着,戴尔(中国)公司无视有关法规,而经常损害企业户的利益呢? (2)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⑴ 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杜小姐作为一名客户专员,特别是马女士作为一名主管,居然既不知道“下一工作日上门服务”的含意,也不了解“戴尔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中的相关规定,甚至连“戴尔的三包服务”条款亦一无所知。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是素质低下?还是有意隐瞒? ⑵ 同为戴尔公司的下属部门,为什么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都说“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在维修方面没有区别,均有“三包”,而偏偏客户服务部门说只有“个人用户”有“三包”,“企业用户”没有“三包”呢? 这不能不使人发生疑问:是销售部门为了推销产品,有意扩大“三包”范围,还是客户专员和主管故意混淆是非呢? ⑶ 由于换下的2块旧硬盘中,存储有我的大量保密数据、照片和隐私,所以我要求戴尔公司与我签订保密协议。但客户服务部马主管(9月15日)说: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有协议,保证不会给你泄密。我说:请把该协议发给我。她说:这是内部协议,不能发给你。试想,连看都不让我看的协议,能保护我的秘密和隐私吗?难道戴尔公司与硬盘厂家有协议,能代替戴尔公司与客户的协议吗? ⑷ 根据戴尔公司的规定,用户本人是可以从网上查阅电脑“用户档案”的。但网上却不显示维修记录。我请戴尔公司的技术工程师把“用户档案”记录发给我,但他们说:不能把维修记录发给你,这是公司的内部资料;公司规定不能发。戴尔公司为什么剥夺客户的知情权。 (五)我的体会与建议 ⑴ 在进行“戴尔使用返修盘维修事件”的过程中,我给一些单位的电子信箱和留言电话发去信息,根本没有回音,如:北京市消协网、戴尔(中国)公司、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检测总局网等的电子信箱;信息产业部的留言电话等。这不是等于虚设吗?我认为,如果没有人员和精力管理电子信箱或电话,最后不要设置,以免浪费投诉者的时间。 ⑵ 目前,好像还没有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密文件”的专门法规,特别是电脑,在保修期内,维修时更换下来需要交给商家的旧硬盘,其内存储的文件的保密问题,得不到法律保护。希望能够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 ⑶ 我对戴尔(中国)公司的投诉,实际上包含戴尔公司在北京的维修部门(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内。因为维修所用的硬盘,是从“泰懋”公司的“配件库”中取出来的,也是“泰懋”公司的工程师给上门更换的。所以,“用返修盘维修事件”的发生,“泰懋”公司也负有相当大责任。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却不受理此案。不知北京市消协这样处理是否恰当。 杜占池 2006 年2月24日 附件17.给《北京晨报》的维权函件 北京晨报消费者维权月(2006.03.09~31) 电子邮件:dzjlb@yahoo.com.cn 热线电话:65850315 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3.15热线: 我从2002年订阅晨报以来,至今已是第5个年头了,对晨报发生了深厚的感情。特别是自3月8日我从网上发去“《北京晨报》读者俱乐部加入申请表”之后,我的心与你们更加贴近了,产生了一种“晨报似家”的感觉。 3 月9日,看到晨报向读者“征集维权线索”的报道,真是喜出望外。因为去年遇到了一件戴尔(中国厦门)公司对我的侵权案件。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了70多次的联系和交涉(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耗费了我大量精力,也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我本想求助有关报刊予以揭露,讨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说法,但又苦于没有门路。正在无奈之际,你们推出了“消费维权月”,向社会征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线索,总算找到了一个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窗口。我由衷的感谢你们。下面把戴尔(中国)公司对我的侵权情况作简要叙述。 题目: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在“三包”期内使用返修硬盘维修事件(具体内容略) 附件18. 2005 年廈門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回放《厦门日报》( 2006.03.07 ) 案例10.電腦故障維修被換成返修盤 北京消費者杜占池先生於2003年6月21日向廈門某知名品牌電腦公司購買一臺式電腦,硬盤為60G,三包期為3年。2005年3月17日,電腦壞了,經該公司技術工程師確定為硬盤故障,決定給予更換硬盤。21日,由該公司在北京的維修點上門更換了個60G的硬盤。4月27日再次出現硬盤故障。4月28日,北京的維修點又上門更換硬盤(80G)。5月8日,杜先生將換下的60G硬盤送到北京某公司檢測,同時發現硬盤上貼著一個黃色標簽,上面寫著“serviceable used past”(經專家確認,指“返修盤”。––記者注)。 提示:消保會表示,《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該電腦公司顯然違反了這一條規定。另外,“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選購件及軟件。“規定”中,沒有提到“個人用戶”和“企業用戶”,這就說明,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這兩種消費對像。 附件19.《2005年谁坑害我们最狠》(《人民网厦门视窗》 , 2006.03.07 ) 案例10.电脑配件以旧充新 【案例回放】北京消费者杜占池先生来信投诉:称其于2003年6月21日向厦门某知名品牌电脑公司购买一台式电脑,硬盘为60G。从2005年3月中旬至4月底,该电脑屡次出现问题,并先后两次更换硬盘。随后,杜先生将第一次换下的硬盘送至北京某公司检测,确认该硬盘为“返修盘”。由于更换的是旧的硬盘,致使丢失大量数据信息,35个工作日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杜先生要求赔偿3200元。 该电脑公司答复称,换上“返修盘”是当地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公司已经为客户更换了新的硬盘,并送给客人一个128M的闪存表示歉意。厦门市消保会希望某品牌电脑公司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该起纠纷,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提醒】购买电脑产品的消费者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 附录20.给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转王和平局长的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并转王和平局长: 近日,从网上看到了“ 2005 年廈門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厦门日报记者陈泥和海峡导报记者肖飞的报道。我的心情非常激动,因为您们的态度代表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声音,我得到的是政府和舆论的支持。我感到正义得到了伸张,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说法。尽管戴尔计算机(中国)公司给我的赔偿远远低于我的损失,但如果通过这个案例,能够使众多的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遏制某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我即倍感欣慰。谢谢您们! 致礼! 北京消費者:杜占池 2006 年4月3日 附录21.给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制处 并转王和平局长的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制处 并转王和平局长: 今年“3.15”期间,厦门工商局与厦门日报社联合推出了“ 2005 年廈門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10个案例-“电脑故障维修,被换成返修盘”,就是我的遭遇。这一报道,使正义得到了伸张,从舆论上对违法侵权者造成了一定的 震慑与压力。 但是,根据有关法规,我认为还有以下2点应当进一步追究。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厦门工商局应当对戴尔计算机(中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该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 2. 在此之前,戴尔(中国)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了我一个80G的硬盘。但是,我的损失远大于此。(1)由于“返修盘硬”故障,我35 个工作日 的工作 成果付之东流 。如按误工费计算,应当补偿3733元。(2)硬盘中的大量数据和照片丢失了。如果要重新取得这些照片和数据,需要花费1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无论使用“返修盘”维修是否有意,戴尔(中国)公司均应当赔偿我的上述损失。 尽管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解决戴尔(中国)公司对我的侵权事件中,我与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的专员、主管、总监等进行了无数次交涉,但他们始终无理拒绝。面对全球电脑制造业霸主戴尔公司的这种霸道行为,作为中国的一个普通公民,实在是无能为力;就连厦门消费者协会都无可奈何。其 工作人员薛志刚先生在给我的信中说到:“我会只有调解权,对于你的投诉只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调解无效的话,建议你可以走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我只有寄希望于人民政府的 行政执法部门 - 工商局为民做主,切实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裁这种不法行为,并挽回我的损失。 此致 敬礼! 我的联系方式:(略) 杜占池 2006 年5月15日 附录22.给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的信 戴尔公司: 我已发去了“网络调查”意见。但仅通过表格式的调查,难以全面反映我对戴尔公司的看法,所以再写几点看法。 1. 我在“网络调查”中的意见,仅是对2007年5月31日戴尔技术支持部的服务的反馈意见。 2. 2007 年5月30日 ,我给戴尔技术支持部打过一次咨询电话。我对这位女技术员的服务非常满意。这表明,戴尔公司的员工服务质量差别较大。 3. 我以后不想再买戴尔产品的原因,不是因为 戴尔技术支持部的服务质量不好,而是因为: (1)戴尔产品的质量欠佳。我这台电脑的硬盘不到2年就坏了;液晶显示器不到4年就坏了。明显劣于其他名牌产品。 (2)2005年3月,我的 Dimension 4600 台式电脑的硬盘坏了。在“三包期”内, 戴尔公司竟用 “返修盘”维修。结果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戴尔客户服务部虽承认使用的是“返修盘”,但拒不赔偿我的巨大损失。我给戴尔公司的总经理和客户服务部总监分别发去过信函,但均无回音。戴尔公司也做过类似这次的“网络调查”,但也无反馈意见。我对此十分寒心。这说明戴尔公司的售后服务还存在严重缺陷。 上述,就是我不敢再买戴尔公司产品的原因。当然了,如果戴尔公司能够承认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我对戴尔公司的看法也必然随之改变。届时,我还会购买戴尔产品的。 杜占池 2007 年6月9日 附录23.报刊上刊登的有关对戴尔公司的评价 (仅列标题) (1)戴尔电脑售后“说一套,做一套”(《经济晚报》,2008.10.21) (2)戴尔难以自圆其说? 买电脑须谨防陷阱(《 劳动报》,2008.10.16) (3)戴尔,“成功”的商业模式 丑陋的企业文化 (4)看dell是怎么欺负中国人的! (5)DELL是如何把中国客户逼上绝路的 (6)DELL骗人是经常性行为 附录24.与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通话时的有关录音时间 2005 年5月16、17、19、20日;6月21日;7日26日;8月17、19日;9月13、15、27日。 注: 因原文字数超过了服务器的允许,所以删除了“附录8、9的附件”和 给《北京晨报》的发去的“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在“三包”期内使用返修硬盘维修事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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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科院院士被指涉百万诈骗 称将诉诸法律维权
热度 1 yuelugj 2010-2-28 22:39
中科院院士被指涉百万诈骗 称将诉诸法律维权 2010年02月27日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苗慧) 近日,一则题为 《史上最牛的中科院院士刘某某院士及女儿等诈骗经过和证据》 《史 上最牛的中科院院士刘某某院士及女儿等诈骗经过和证据》的帖子挂满各大论坛,撰文者周惠实名讲述了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刘院士及其女儿以承诺 为其办理探矿证为由收取100万元办理费,但事情最终未办成,钱亦未能退回。对此,刘院士称自己并未参与交易,将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名誉损失。 百万托人代办探矿证 据周惠介绍,自己是湖北鄂州人,2009年觅得内蒙古一处砂金矿,为在最短时间内拿到探矿证,通过朋友乔群(化名)介绍,他认识了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刘院士的女儿刘非(化名)。她说她父亲认识内蒙古国土厅的高官,能办成这事。 周惠说,刘非称3个月内办出探矿证需要150万元的办理费,可分期支付。2009年10月23日,砂金矿的4个股东将100万打到刘非提供的刘院士的银行卡中,并由刘非签字代写了收条,她说她父亲在外地开会,还说事情办不成的话全款退回。 周惠说,其间他并未见过刘院士本人,只在电话沟通中,一位自称刘院士的表示按我女儿说的办。 距约定拿证的2010年1月25日越来越近,刘非却没有办成的迹象。2009年12月8日,周惠提出要求退还100万元。 股东讨钱费尽周折 2009年12月9日,周惠等4名股东来到北京。 周惠说,刘非并未拒绝退款,但称钱已打到托办人卡中,需4天后退钱。4天后,刘非再次将还款期限推到12月16日。16日,刘非又告知钱款需从境外汇入,两天后才能到账。18日,卡内账目依旧分文未进。 我们都是农民,七拼八凑才来的投资款,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周惠说。 12月20日,包括周惠母亲在内的4名股东家属从湖北赶到北京。 12月25日,眼看追款无望,胡家汉等6人爬上刘院士所在办公楼的楼顶以跳楼相胁,最终被警方救下。 时至今日,100万投资款仍未能讨回,不得已,周惠才将遭遇写成帖文发到各大论坛,以寻求帮助。 院士称将诉诸法律 昨天,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刘院士称,他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到事件中,但其女儿刘非确有答应过周惠办理探矿证的请求,因刘非已是成年人,自己并未过问细节。刘院士表示,确曾有100万元进到他的银行卡中,但钱款随后已转走,我们家就只有我这一张卡。 就因为我名气比我女儿大,就要拿我炒作吗?刘院士表示,将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名誉损失。 刘非在接受采访时称,自己从未打着父亲名义做出承诺,托办人是自己通过父亲认识的朋友,本是出于好心帮助人,结果弄成这样。如今事情未能办成,她并非 不愿归还100万元,因目前周惠发帖的行为对她和父亲带来极坏影响,她将于下周与周惠等进行书面调解以挽回名誉,否则将诉诸法律,后再还钱。 记者试图采访中科院相关负责人,但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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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评论:教授超越一己之利的抗争更可贵
xuecw 2010-2-22 17:31
作 者:曹林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0-2-5 22:07:24 近日,北大法学院多名教授在教师邮件群中批评法学院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该院教授龚刃韧在文中称,按照新政策,如果一名教授上年度没有在 核心刊物 发表论文、授课小时数又不多,所拿到的绩效工资可能还不如一名刚参加工作的行政人员。他认为真正的学术水平与发表论文的数量及 核心刊物 毫无关系。贺卫方、汪建成等教授都发文赞成龚的意见,认为这种涉及教师重大利益的事不能院领导研究就定了,应征求老师们的意见。 ( 《新京报》 2 月 4 日 ) 北大无小事,涉及工资分配之类改革的就更不是小事了。张维迎几年前主持的北大改革所激起的轩然大波,至今仍时常被人提起。在官本位和行政化气味浓厚的大学体制下,领导班子不跟教师商量而独断地推出个考评条例、分配方案什么的,在其他大学往往很 正常 ,但发生在北大法学院就格外让人感觉不正常了。一来北大有教授治校的传统,二来以追求正义为己任的法学共同体在自身事务的治理上更首先践履正义理念。整天跟学生讲程序正义,学院却把程序正义踩在脚下,这种分裂会给学生怎样恶劣的暗示?连北大法学院都这么干,可见中国大学的官本位和行政化已严重到什么程度。 众教授不满领导独断的新政策对教师利益的损害,以 邮件群讨论 这种半公开方式表达批评和抗议,这符合北大传统 你不民主,我以这种诉诸公共讨论的方式逼着你民主。当自己切身利益受到权力侵害时,不是姑息纵容和消极忍受,而是积极地站出来高调地捍卫自身利益,毫不留情地抨击,这样的教授值得尊敬。不过,我更尊重这样的教授,他们不仅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时才站出来,不仅是在自己成为受害者时才拍案而起,面对那些看起来与他们利益无关的不公和丑陋时,他们同样会站出来大声疾呼。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很可贵;为那些表面看起来与自己无关的权利而斗争,因为超越了利己本能而更加可贵。 在北大法学院诸教授奋起抨击本院领导专断之际陈述上述道理,绝非暗讽诸教授在只有涉及自身利益时才奋起维权,而是想吁请其他高校的教授们也站出来抨击大学中这种愈演愈烈、肆无忌惮的官僚习气,而不是只有当事者北大法学教授们的孤身奋战。行政官僚习气对大学的浸染根深蒂固,不是几个教授可以撼动的,也不是个案可以消弭的,它需要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努力,需要教授们联合起来反抗行政权力的指手划脚,合力驱除官气以争取大学自治。不要事不关已就谨守沉默是金,不能只有损害到切身利益时才选择开口。这方面,近来上书敦促修订拆迁条例的北大五教授就树立了一个榜样,他们自家的房子并未有迫近的强拆威胁,但他们一样站出来了。 不要以为行政化问题与你无关,也不要以为消极退让就可以躲避官僚独断之害。肆无忌惮的权力,总有一天会将它的铁骑踏入你权利的领地。你不关注问题,问题会找上你。你对问题退避三舍,问题会得寸进尺。 可惜在反抗大学行政化上,知识精英们缺乏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于是就很少见到共同的权利行动。近年来教授反对官僚专断的事件发生了不少,不过都停留于切身利益受害者的孤身作战上,虽有舆论声援,但常常缺少最有力的、来自学术共同体且诉诸实际行动的力挺。直接受害者孤立无援,其他高校的同行大多保持沉默。典型如几年前的人大 张鸣事件 ,张鸣教授一个人冲在前头口诛笔伐,少有高校同行站出来一齐向行政化开炮。他们也许认为,只要自己足够地隐忍,这样的冲突就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正如很少有人会想到,甚至连北大法学院这样本该尊重教授自治的地方,都受到了行政化和官本位的侵染。 大学,本该是公共知识分子的集中地。 公共 之意,就是有勇气在一切公共事务上运用自己的理性。所以称 公共 ,就是能突破对一己之私利的关注,而把自己关怀的视野扩展到那些与个人利益表面没有关系、却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上。可大学和知识分子身上的这种公共性都日益式微了,知识精英只关注自己门前的那一亩三分地,无关自己切身利益就不会站出来。只要官僚化尚未直接伤害到自己,没有影响到自己的绩效工资,就可以置身事外地做一个看客。大学行政化日益严重,与教授们对官僚专断的集体绥靖不无关系。 当然,如果一个人不仅能在无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站出来,甚至能拒绝不正当、不首先利益的诱惑而捍卫规则的正义时,那就更可贵了 可惜也很少看到这样的人,我从北大法学院官方网站上查看到该院领导们的身份,都是赫赫有名的法学家。我想,当这些学者还不是院领导之前,一定也非常厌恶学校和学院中这种官僚专断之风。然而当他们当了领导之后,立刻就染上了官僚习气,走向了反民主之路,没有抵制住权力专断之诱惑。学者向官僚的轻易蜕变,也是此事非常可悲之处。 更多阅读 北大法学院绩效工资按论文等工作量分配引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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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许章润:中国步入训政初期
zhilinyang 2010-2-21 16:26
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曾经天才预言,中国社会文化的现代转型必将经历军政、训政与宪政三阶段。此后包括台岛在内的中国转型历史,说明这一预言多少已经变成了现实。此刻断言中国已然步入训政初期,根据在于据此而来的、关于中国近代史的一个基本判认,即大致从1927年国民政府统一全国,施行一党专政,到1992年邓公南巡重启改革开放,至晚下迄邓公驾鹤西归,属于中国的军政时期。台岛的情势略有不同,这一时段的后限大致为1975年蒋公去世。邓公驾崩后十多年,为一过渡期,牵引出晚近胡温新政。由此起航,特别是最近两年的发展,表明中国训政时期来临,略类于1975年以降至1996年大选期间的台岛情形。1996年的大选,特别是2008年的政党轮替,表明台岛政治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在台湾,这一训政过渡期约为二十来年,还算平稳,结果称善;大陆情形复杂,牵连广泛,遭临前所未有的多种变量,可能至少还需时二十年。   这里,笔者从平庸政治、规则政治、民意政治、维权政治以及日常政治五个方面,对此细予阐说。    平庸政治   首先,晚近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中出现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政治现象,也是导致中国进入训政初期的基本因素,就是强人政治不再,平庸政治登场。按照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威形式来看,至晚从邓公仙逝以降,中国社会的奇理斯玛便已一去不返,即便君心有意,私淑再三,也无重启强人政治的现实可能性了。自此以还,遍寻国中,无人得当这一角色,或者说,再也不存在造就强人政治的社会历史条件了。造就绝对权威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不再,绝对权威随之不存,犹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察于此,模仿强人,甚至自以为强人,徒落笑柄而已。另一方面,法理型统治远未登场,完全经由法理权威而执政的社会历史条件尚不具备,或者,当事人囿于利益羁绊,不愿意即刻俯就这一权威形成程序。置此前后过渡时段,只好一切以维持为务,以待时变。格局既定,响应风从,从上到下,一以维持自允。所以,整个体制,才会疲命于维稳这一当务之急,也才会有维稳这一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甚至于,为了维稳与维持,不息花钱买平安,以向民粹主义低头来换取稳定,换言之,换得统治权,将堕落政治的市侩和短视,暴露无遗。   在此语境下,不争论与不折腾成为平庸政治的不打自招。所谓不争论,在邓公时代所针对的主要对手是极左势力。避免姓资姓社一类的争论,抢得时间,概属一种旨在避免节外生枝、确保改革开放顺利推展的策略。事实证明,此种争抢时间,懒得纠缠,免于意识形态斗争,依恃社会经济的成长来自发消隐极左势力的策略,不仅是成功的,而且,代价较小,深得民心。当其时,极左势力做事不行,添乱还行,因而,避其锋锐,不失一着高招。然而,与此相反,到了如今这一地步,不争论除开表明自身道统不足,新型国家哲学与政治本身的意识形态匮乏,因而,无心、无法也无力争论之外,唯一能够说明的,不过是平庸政治的鸵鸟心态,一种维持住,维持一天算一天的平庸而已。因而,不折腾应运而生。所谓不折腾,其正面意义在于彰显了执政者再度决意摒弃运动式整治的政治意志,而运动,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运动,对于中国社会历史记忆而言,都是一种噩梦,时至今日,谁再玩弄或者变相玩弄这种政治术,谁就会丧失政治正当性,自取灭亡。就其负面意义而言,如同不争论,它不仅屏蔽了对于当下秩序正当性的自然法追问,而且,更在于暂时阻塞了应对分配性冲突、拓展新型政治结构的民族想象力,将一切托付于维持策略,其实属于一个拖字诀。而拖,不是别的,正是平庸政治的行政现象,将一个缺乏理想、抱负与血性,充盈市侩政治、投机心理和平庸气质的当代行政,展露无遗。   之所以以拖待变,求于不争论和不折腾中延祚,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既得利益问题。道理很简单,只要能拖一天,则既得利益,特别是政治领导权就能维持一天。其于政治集团,固然事关根本,其于个人,同样意味着福禄双全。一旦以政体变革来应对国家利益合法性转向的大众呼求,来接应中国转型的历史前景,则既得利益丧失的可能性顿成现实性,而这意味着天大的政治责任,也许要搭上个人的政治生命。面对此情此景,谁也不愿意承担历史责任,或者,也无力担承。既然如此,只好大家一起来维持,这样至少可保眼前利益,也是大家所心照不宣的。当年邓公说儿孙的事留待儿孙自己去解决,实为以时间换空间,期于模糊现状中予现状以转圜之机,属于绝顶的政治智慧。今日儿孙再这样说,只能说是不负责任,属于能推脱就推脱,不敢直面历史的平庸罢了。一如韬光养晦转而为维稳,便格致尽失,等而下之了。而这,还是平庸政治的表现,正为训政时期来临的征兆,可能,也是训政得以进行的条件。置身历史三峡,脚下激流翻滚,滩险浪急;放眼望去,四维峭壁危岩,前程漫漫。如果说当年的袁项城,如唐德刚先生所言,望峡生畏,要调转船头,驶回重庆,其居心原不难理解,只是其行为则愚蠢不堪罢了,那么,今日以拖待变,似乎还算是聪明的呢!只是,其对现实和既得利益确有交待,而对历史和整个国族利益,特别是对那个叫做历史时机的东西,则难以交待了。   在《袁氏当国》中,唐德刚先生曾经提出过威权政治的权威代际递减律这一命题。即第一代打江山的领导人享有绝对权威,属于不折不扣的奇理斯玛,真正的魅力型领袖,以后其魅逐代递减,以至于无,因而,不得不重新寻找新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此观之,则自毛、邓以还,经过四代更迭,权威代际流失明显,亟需寻找新的合法性。处此世界格局,如前所述,以重回绝对威权时代来增益合法性已不可能,另一方面,又无勇气和条件即刻启动法理型权威塑造进程,因而,只能拼命维稳,靠维持来打发,而恰成一种训政初期的意象。   也就因此,此刻的中国政制呈现出一种复合形态,糅合了模拟的民主政体、传统的王朝代际政体、元老院制度与禅让制度等各种因素,分别以人大制度、第某代领导集体的政治安排、政协制度来体现和落实。经此模拟,它们提供了一时之需,满足了多方面的需求,但却回避了政治正当性与宪法正义这一根本性时代难题,从而,在发挥了基本维稳效能的同时,潜伏着并悬置了政体与政权的双重危机。如果说中国特色,这正是特色所在,但却并非最具稳定性与可持续性的较好制度选择,也是不言自明的。    规则政治   由此,与平庸政治联袂而出的,必然是规则政治。晚近十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与奇理斯玛早已脱魅,强人不再的历史进程相伴相随的,是世俗化色彩愈益浓重,世俗幸福而非神圣幸福,成为历史必然性前景,也是市民政治经济学的社会愿景。此情此景,如前所述,堵绝了任何再现强人政治的社会历史可能性,甚至连一超多强的格局亦且不复存在。即便有人乐意重温旧梦,事实表明,非不为也,势不能也。恰恰相反,社会的多元化趋向和开放性发展,釜底抽薪般地掏空了强人政治的社会历史前提,使得谁也不怕谁,又谁都怕谁的势力格局定型,表明谁都需要妥协,在妥协中求得自保,进求发展,才是常态的政治之道这一道理愈益成为分享着的共识。凡此当代中国社会历史自我演生的政治进程,在宣告仅凭强人一己政治意志主导政治进程的独断政治历史不得不告一段落的同时,提示了建立政治规则与规则政治,并且依此进行政治游戏和游戏政治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换言之,所谓规则政治,并非一定意味着法治主义意义上的依法办事,亦非等同于对于宪法规范的奉守无违,更不是政治正义意义上的宪法政治。毋宁,它讲述的是确保大家都能进入和保有体制中的发言权,以权力入股参与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介乎法治主义的规范政治与通常所谓的潜规则政治之间,而蔚为大家进入政治场域并进行政治活动不可不依的博弈守则。因此,它不是简单的官场潜规则所能概括,此种市侩主义的衙门阴刻与胥吏套路,讲述的是媚上欺下、左哄右瞒、溜须拍马、拿捏分寸、吮痈舐痔的生存术,哪里只是今日的景象。   譬如,以生日划线决定进退,排除了强人政治的生理可能性,可谓一种应急性的规则政治,一如从一线退居二线,依例而行,迄今渐成凡例,都是削弱威权政治,引导其嬗变为规则政治的规则性对策。凡此规则的良性发展,有可能成长为法治政治的可能性制度空间。迄至有人裸退,似乎更是在为某种制度性因素的成长积累人身个案。反过来说,倘若生日不到,遽予进退,或者,应归二线,不愿裸退,却予屏退,均为不讲规则、打乱规则之举,可能同样遭致不容。其他各项,尚有多种,不予一一,但均为规则政治之例,则无疑义。   总体而言,较诸法治政治或者宪法政治,规则政治尚处于前政治时代,难称其善。但是,相比于威权主义的独断政治或者独裁政治,却要讲理得多,有规则得多,也似乎人道或者民本得多,而且,更多程序主义制度因素,已然接近现代政治的门槛,不一定反政治,可谓进步。而无论是有规则,还是讲理,抑或人道与民本,特别是程序主义的制度因素,都是独断政治或者独裁政治的对立面,从而,它们表明了一场正在行进中的悄然变革,即经由大家共治这一格局来约制权力,以及一定程度上权力的自我约束,从而通达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当下努力。   在此过程中,一个逐渐达成的共识,也是导致规则政治逐步抬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倘若连此规则亦且不讲的话,那么,必然置体制于危殆之中,任何既得利益都将化为乌有,大家一起玩完。而维护既得利益,维持住既有统治权的存续,可以超越一切利益之争,才是最大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自身的最大利益,自然不言自明。换言之,只有共同奉守凡此规则,才能捍卫大家一起赖以生存的体制,以对体制这一股权的维护换得自家的权力股份,进而才能以权力入股参与利益分配。而这就是所谓的讲政治,虽然其实并不政治,无政治,甚至反政治。借用梁漱溟先生当年论述宪政原理时使用的势与理这一对概念,不妨说,谁也不怕谁,谁又都怕谁的格局,可谓之势;凡此对于既得利益及其与现有体制内在关联的体认,对于有关规则的必要性的认知及其尊重,则为其理。两相粘合,却发挥了某种权力的自我谦抑效应,而导致训政的结果,自属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当然,若无下文将要简述的对于民众之怕,仅有凡此两项,还是不足以造成这一善果的。   凡此理念,不仅导致规则政治出现,在威权主义的强人政治与法治政治之间临时充当了一种过渡角色,而且,它造成了改革开放在刻下的停滞不前,甚至于理念层面的倒退,在表明这确属一个平庸政治时段的同时,提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建构新型国家哲学,实现政体转型的迫切性。换言之,将规则政治引向法治政治,更进益为宪法政治,解决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的转型和新型政治秩序的缔造这一最为根本的中国问题,恰恰是此刻不可回避的政治使命,也是不枉规则政治,而近似于政治的政治努力。进而言之,谁都不怕谁格局中的谁要是率先扭转此种情势,将维稳力量更张为维新因素,拨转中国政治船头驶向法治政治,乃至进境于宪法政治,谁就占据了政治主导权与政治合法性,大家也就不得不服。这是后话,涉关所谓决断,下文还将详论,这是仅作提示。   申而言之,规则政治逐渐抬头,不仅源于谁也不怕谁,谁又都怕谁的势力格局,而且,不能排除代际更替带来的观念转型所发挥的支援意识作用,而同样蔚为一理。在此规则政治主导政治行为,而非宪法政治主导政治的平庸时刻,一个善良的愿望是基于权力代际递减律,代际更替引发的观念转型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究极而言,若无底层社会的参与热情所表述的对于真正的政治的渴求,基于分配性冲突而凸显的社会紧张,仅仅基此势与理,是不足以造成刻下的训政意象的。换言之,谁也不怕谁,谁又都怕谁的谁,不能遗漏亿万民众。他们是谁,谁又在乎他们,俨然成为一个问题,严重的、迫在眉睫的、不得不回应的问题。正是因此,他们进而蔚然成势,推逼着规则政治逐渐不得不讲政治规则,并且有可能导向讲求宪法政治的未来。而一旦不得不开始讲规则,就是在对政治做出行政回应,而为规则政治迈向法治政治预留伏笔。一句话归总,无名的民众,在此成为谁与谁格局中的一方,怕与被怕的对象,才是导致刻下情势的根本原因。如同曾经上演过的政治历史剧所演绎的情节那样,无名的民众不是通过别的,正是经由维权,彰显了民意的向背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决定性意义,才使得民意政治与维权政治,成为此刻中国社会的时代特征,而共同引导出政治场域的训政意象。    民意政治   晚近十多年来,随着权威代际递减现象而出现的,是政治场域的民意权重逐步递增。民意作为一种政治因素,而非只是一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心理现象进入政治合法性的考量视野,蔚为一势,甚至似乎成为了谁,获得了最高决策层的政治响应,正说明形势比人强。如果说前者可以归纳为权威代际递减律,后者则似乎彰显了某种被治者的权重在合法性天平上增量发展的现实性,而构成了下文将要论述的与民主接轨、引导训政过渡到宪政的可能性。凡此无名,姑以民权代际递增律名之。其与权威代际递减律同源并生,构成了同一历史进程的双翼,同一主题的复调形式。   这一历史进程和主题不是别的,就是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追问与重构,有关经由限制公共权力而规范公共权力,导约其进境至宪法政治的政治努力,恰恰彰显的是一种训政的政治进程与社会努力。不可否认,无论是个案民意,还是大众民意,前者如杭州周久根案,后者如日益强劲的要求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点一滴,已然或者正在影响着行政决策与政治进程。在此,表现为网络议政现象的民意褒贬,充当了言论自由匮乏年代的发声装置,也是具有一定效能的体制外制衡力量,构成了训政初期的一大公器。在平面媒体第四权虚弱不堪,而代议形同虚设之际,网络议政代为传声,将威权政体下无法上传下达的,摊在了阳光下,从而迫使当局为了政体的合法性,不得不有所动作,在在说明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颠扑不破之理。特别是2009年的绿坝事件,经由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介所表达的民意,强大的民意所彰显的理性逻辑和压倒性声势,使得政府在事关公民宪政权利上的乱作为,率尔操觚,居然不了了之,草草收场,更是将训政意象推展为当下活剧。   民意之所以能够发挥训政作用,进而形成民意政治现象,在于传统的权威资源代际流失,因而,一方面汲汲于保八,继续将蛋糕做大,以GDP合法性维护政体正当性。另一方面,置此社会参与热情亟需释放的当口,从民意中汲取合法性来增益权威,不仅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也就因此,民意才能多少成为权力的督导因素。事实上,晚近几年来,虽然一方面精英寡头化的倾向并未止息,国有垄断企业的寡头们掀起的国进民退甚至更进一步恶化了经济生态与民生福利,但是,与此同时,免除农业税、推行全民医保、提高退休金等等洒毛毛雨式的举措,星星点点,却使民意甚感慰藉,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特别是最高层针对个案民意做出的果断反应,包括事后以司法程序来收束,都赢得了掌声一片。情势所至,当今中国,任何再霸道的官员也怕自己被上网。亿万国民在被国家统计局被涨收入的同时,居然操握了被上网这一筹码,虽非体制转型,却是一大变化,正说明训政就在当下。就此而言,对于经由网络的民意的正面作用,再怎么褒奖也不算高估,正如切不可低估现有政体的应变意识和自我修复能力,相反,应当容忍并且鼓励诸如此类的体制性积极反映和反应,以各得其利的结果发挥民意的善良效能。   实际上,在此刻中国的语境下,如果没有现存政体的良性配合,任何民意都难以形成民意政治现象。而推导现有政体做出任何政治努力的一个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维护现有政权的存续,它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因而,维稳(或者叫做保政权)成为最大的政治。依据现有体制,维稳责任是层层分摊、按照人头来落实的,造成了谁出事,谁负责;哪里出事,哪里负责的责任格局。因此,不出事,维持住,既是一般官员的政治生命所在,也是行政座右铭。任何官员对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就意味着仕途完蛋。因此,即便是出事与怕出事这一行政约束,也是一种积极因素。它不仅使得各级官员逐步意识到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这是不出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还逼迫着他们正在学习如何尊重民意,甚至,利用民意。   上文陈述的多为民意政治的正面成果。与此同时,不难看出,伴随着不出事预期的是对于民粹主义的行政迁就。其极端者,是无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同样落入取消政治与反政治的窠臼。对于大量存在的所谓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即属其例。虽然总体而言,官府并不把普通民众当回事,特别是愈到低层,愈是如此,但是,正是这极小比例的迎合民粹主义的举措,也可能败坏民众的政治胃口,适为对于建立真正政治的当下努力的背叛和抵消,其于建设中华文明政治秩序的负面影响,不可不察。本来,政治演出是大众与精英的合唱,是大众事业与精英事业的统一,需要循依热情与理性所搭建的双轨,合辙并行,始望抵达目的地,庶几终成善果。相反,如若为了维稳,不息出卖原则,其于政治目的而言,不免南辕北辙。   而抛开纷纭世像,一句话归总,民意政治之所以成为当下中国政治合法性建构进程中的重要参量,甚至形成笔者所说的民权代际递增律,还是因为民意的主体,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展现出了自己的力量,蔚为一势,使得现有政体自愿和被迫作出一定的回应。正是在此,千千万万个体的维权行为,甚至是以开肺或者断指等惨烈的绝望性反抗来进行维权所形成的维权政治,才是造成刻下日益明显的训政意象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维权政治   十多年来,尤其是晚近胡温新政以还,草根权利意识觉醒,民间维权风起云涌,蔚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一大特征。其形态林林总总,其方式纷纭多姿。小到地铁入厕交费后索要发票,大到数万人蜂拥街巷讨要公道,形成瓮安石首式的政治景观。理性温文者,依法循例向政府部门请求预算公开,上访信访,千里迢迢上京城;壮怀激烈的,不免诉诸围堵机关、强占马路等等将事件问题化的路径,希望引发高层和社会注目,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其中,足令国人心惊、官府赧颜的,当数无数草根被逼以开肺、断指、自焚、跳楼等等绝望性反抗来表达公义诉求所引发的公共事件。而且,与大规模民众聚集表达抗议的形式不同,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厦门、上海市民散步这一独特而充盈智慧的公民联合行动方式,合法突破了噤声底线。与上述民意政治相联,藉由媒体,特别是塞博空间,乃至于塞博空间的人肉搜索对于特定人物和事件的梳理与评论,不仅将欲盖弥彰者暴露于阳光之下,而且,推导公共权力介入,在成功回应了周久根们的横行无忌的同时,间接敲打了类似行为者,规训着官箴,同样是一种民间维权形态,表达的不外是限制滥权与恶政、维护底线伦理的公义诉求。   实际上,即就晚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短程历史来看,维权政治早在小岗村聚义之际即已启其端绪。十八户村民歃血为盟,冒险犯难,不仅象征着人民通过自我政治立法实现解放,而且,它更意味着人民听从自然之法,即一种表征信义与公义的应然人间秩序的召唤,按照习惯法的规约和程序,毅然决然地实现了对于人定之法的否定,引导着行政顺天应人,在那个瞬间里重建了政治。因而,一如刻下形形色色的维权活动不仅旨在在捍卫自身权益,更在于客观上督导行政自律,促使公权力向善,小岗村聚义作为理性的自我立法,包括对于生存、仁爱、理智、信义与和平诸端的含咏与追寻,也就是在一国之内永久和平意义上,对于恶法的成功扬弃。而凡此一切表现为和平场景下的生存斗争与尊严政治,彰显了人民的道德境界,从而,仅就此案来看,正不妨说,习惯法训育了恶政,引领着全民族走向道德自救,上述各种维权形式,其意在此,其义亦在此。   换言之,晚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与民生路,甚至容忍市民社会的嚣嚷生态,鼓励凡俗尘间的浮世繁华,不仅是世俗理性主义引导下行政高层务实路线的善果,而且,其张驰收放,无一不是因为感受到来自民间的压力,所以才会有所因应。正是包括起自小岗村、形诸今日的形形色色的维权活动所造成的民间压力,彰显了释放民间活力的紧迫性,表达了承认人民的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性与公民的宪政意义的紧迫性,从而才有了今天相对宽和的时代氛围。也就因此,晚近中国的转型与进步源自多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万千中国人经由维权,对于公共权力施行规训的拼死努力。可以说,正是千千万万的普通中国人舍身犯难的维权斗争,一种承认政治意义上摆脱主奴关系的人道抗争,养育和造就了此刻的中国。而这就是训政,一种实实在在的规训行政、培养政治的伟大公民事件,也是通达真正政治的不二法门。   民意政治和维权政治引发了一起又一起公共事件,促成了一场又一场公共讨论,已然发挥并且正在发挥着建构公共空间、提炼公共理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三十年来的中国社会政治旅程中,民意政治和维权政治的出现就是最大的公共事件。而这宗最大的公共事件的最大效应,就是触发了对于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的关注,彰显了公共空间的阙如是中国社会的软肋,公共理性不彰正在成为妨碍中国走向成熟国族的最大障碍这一事实真相。而解决之道无他,还是要通过规训公共权力,不断、持续而有效的规训,于训政中求政治,在培育政治中提炼宪政,最终造就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   晚近维权政治的出现和官方就此进行的回应表明,权力本性上是恶的,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趋向于恶,从而具有腐败的绝对必然性,必须时时予以规训,才能指望它正心诚意,走正道,办正事,得善果。即便如此,也还是防不胜防,更何况民权不彰,制衡体制阙如。在过往三十年的进程中,整体而言,法学界奉守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所进行的权利启蒙,特别是法权主义进路所昭示的程序理性与救济提示,于此厥功甚伟。可以预言,随着训政进程的深入,中国社会逐步走向常态发展,日常政治登场,法制和法学在培育政治、建设中国文明政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将会愈益凸显。事实上,之所以说凡此上述四项政治导向一种训政轨道,就在于它们引来并且营造了一种日常政治景象,而所谓的宪政不是别的,恰恰以日常政治为基础,而且构成了日常政治的根本秩序。    日常政治   宪政是日常政治的根本秩序。换言之,在非常政治时刻,谈不上法制与法治,更遑论宪政。姑且不论革命与战争将法制和宪政放逐,所谓战争让法律归于沉寂,就是重大的社会历史转型,也常常不免以暂时搁置宪政为条件和代价。对此,中国心智其实已经理解,并且,谅解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梳,即基于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的区分对于当下中国历史时刻的判断问题。总体而言,启自鸦片战争,晚近一百多年的中国近代进程,均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非常时刻,也就是一种非常政治时段,以历史三峡名之,恰如其分。但是,就峡中景象来看,在三次改革开放这一总体段落框架下,愈往晚近,愈趋常态。换言之,启动三次改革开放之际可谓非常时刻,如同八年抗战与国共内战绝对是生死存亡的非常时刻,而后的时光就相对常态一些。就眼下正在持续进行中的第三波改革开放而言,1978年末和1992年初,可谓两大非常时刻,需要解决方向路线的大是大非,事关中国往哪里去这一生死攸关之事。愈往晚近,愈益常态,大声疾呼的启蒙与解放所终于迎来的,不过是也只能是一个世俗化的庸常时代。狂飙突进的时代过去了,正如大革命早成昨日风景,只遗存于历史记忆深处。时至今日,正不妨说,中国已然步入日常政治时段,也必须尽早进入日常政治状态。而宪法政治恰恰是日常政治的根本秩序,以日常政治为条件和对象。   前文序列的四项政治,即平庸政治、规则政治、民意政治和维权政治,既为日常政治准备了条件,也就是在为从训政过渡到宪政预作准备,而且,它们本身也是日常政治的表象与原因。在笔者看来,宪政所需要的四项基本条件,恰恰可从上述政治中引申发展而来。除开日常政治这一条件外,就当今中国而言,宪政需要民主、法治与共和等基本要素。如前所述,规则政治具有导向法制或者法治的可能性,民主来自维权政治,而首先是税收符合公义、建立公共财政、产权法治化的努力,等等。凡此种种,也正是当下维权政治的致力方向。共和则引自民意政治,指向共善与均富基础上全民政治上的和平共处,正如日常政治来自于平庸政治。   凡此诸端,有望于未来一统于宪政框架,造就一种以法律信仰和宪法爱国主义来收束公共生活,训导政治的宪法文化,从而最终造就现代性意义上的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仅就此刻而言,其所营造的,也只能营造的,却是一种训政意象。特别是维权政治,以当下、直接和普遍的压力形式,传达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信号,促使行政做出政治回应,最为有效地发挥了训政效能。行政高层于此所作的正面回应,一定程度上兑现了政治的本质,彰显了政治的德性,从而为引导其效力于建设现代中国的国家德性,提供了制度想象力。而能否从此训政过渡为宪政,使得想象力指向的历史必然性愿景变成现实政治秩序,现有体制于刺激-应对中的自我演生固为根本因素,但是,因应于政治的本质属性,彻底实现政治的本质,推正在爬坡的中国历史进程一把,达致国家建构进程的政治性生存,同样是必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历史要素。    政治决断   在此,政治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决断。而且,它不仅是政治的本质,更是政治的义务,践履这一义务、恪尽这一本质是政治家的责任伦理,蔚为政治从业者的天职,也是使得行政有机会进境为政治的枢机。否则,便是伪政治、取消政治,或者,反政治。可以说,未曾感知决断的政治从业者,从来就不是政治家,正像历史没有给予决断机会的政治家,永远只能曲居潜在政治家的行列,可能充其量不过一介行政干才而已。然而,如果历史展现了给予这一机会的善意,历史进程中的当事人却冥顽不灵,怯于或者拒绝兑现自己的责任伦理,那么,这样的政治从业者,当然不是政治家,毋宁,市侩、平庸甚至于不负责任的政客罢了。   当下中国,转型历史正在爬坡,需要的是助力推一把;民主政治正在敲门,缺的是临门一脚。对于富于理想并且深谙政治本质的政治家来说,可谓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时代呼唤着自己的政治与政治家,要求他们经由政治决断,将中国从训政引领向宪政,最终完成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的现代性转型,彻底走出历史三峡,实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而且,其真诚与迫切,丝毫不逊于1978年或者1992年等重大转折时刻,而就历史意义而言,势必远远超出当年。   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时代展现了尽速实现政治本质的历史善意。我们知道,政治的本质不仅可能表现于平时,更会展现在非常态之际,而且,非常态时刻所需要并且赐予的展现机遇更为充沛,对于两种世态的把握以造就或者扭转时代,是真正的政治家的天才禀赋。在此意义上,就中国已然步入训政初期而言,需要的是推正在爬坡的历史一把,渴求的是临门一脚,因而,基此愿景加速这一转型,不仅不是对于日常政治的反叛,恰恰相反,是扭转平庸政治,经由规则政治而缔造政治规则的伟大行为。就中国尚未走出历史三峡,处于大国成长的关键时段,因而依然位处非常时期来看,推一把、踢一脚,例属非常时刻的非常之举,必得非常之果,而呼唤着非常之人的应运而生。如果说政治的技术合理性在于区分敌友,那么,其道德合理性则维系于国族生存。国家作为民族状态的终极格局,属于并且源于政治,而且,以政治或者特定政治为本质。反过来说,国族生存要求政治与政治决断,而国族生存依恃于并且正是为了千千万万的国族成员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政治决断展现的政治意志,同样托命于国族生存,正如所谓的体制必以国族生存为鹄的,方堪托命。在此,实现政治的本质,果断决断,其实是在完成双向托付,履行义务,既是启示,也就是天命。经此过程,展现政治热情与政治从业者的理想,不仅表明实施决断、实现政治本质的履约,而且,它凸显的是生存论意义上的国族位格的伟大行为。否则,不啻抗命,而且,实为背约,表明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分裂之势,最终危及的是生存论意义上的国族生存。   的确,政治具有先在性与现实性,构成文明共同体的最高智慧,也是共同体的最高之善。社会必然是多元的,有差别的,而国家则须为统一的政治体,而且,是具有决断权的政治统一体。政治统一体即主权,主权是一种决断非常状态的决断。因此,基于打破僵局,推转历史巨轮继续向前这一问题预设,自由民族主义的共和法权理论呼唤决断,其实是在呼唤一种主权者意志的伟大展现,也就是在涵养民族性灵的最高之善与中国文明的最高智慧,同时,表达了塑育主权与主权者的诉愿。基于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及其肉身化的赋权,辗转为形诸立法主权的宪法政治与法治主义的行政,可能是实现当下决断的可欲方式。就此而言,上述种种表明中国已然进入训政初期的政治现象,非唯羸弱弊政,相反,倒是构成引发主权者进行政治决断的历史契机的必要条件。   职是之故,作为对此主权者及其政治意志的软化和制约,防止早已上演多轮的历史悲剧重演,从而顺当突进这一历史进程,自由民族主义的共和法权理论同时强调,决断是政治统一体的选择过程,因而,必然是非私人性的,注定了只能是国家政治,而且,是一种公共政治。决断需要经由行使立法主权来实现,包括市民的立法和政治的立法。换言之,藉由集体行动机制和公民自由原理,将此决断换形为人民的立法主权,以社会生活本身的变迁为基础,藉立法开道,用法律的现实化与技术性要素,规制决断,避免重蹈造神覆辙和意识形态纠缠,同样是一种警怵之策。也就是说,任何肇端于政治动员的决断,必须以立法主权调控下的法律表决为自己的合法性形式,换形为立法博弈的程序主义安排。在此,自由民族主义法权理论主张高举两面旗帜,即一方面肯认此时此刻的当机决断对于历史进程可能起到的打破僵局的冲决功效,同时藉由自由、平等、公民联合与国家利益等四项原理,特别是自由原理和集体行动机制,筑堤设坝,将决断的滔天洪流输浚于立法主权的河道之内,从而最终导向宪政正义。因为,如果说一个民主社会对于英雄人物必须永远加以提防领袖人物不能自己冒承具有英雄的能力,那么,对于民主社会这一前景的呼唤同样不能仅仅寄托于英雄的能力和英雄人物的决定意志。但主权者的伟大决断可能以一人之身,推进现实往前腾跃,使历史接近于这一前景,却确为实情,亦且为历史所再再佐证。因此,这一理论铺陈看似一厢情愿,本身也可能颇多矛盾,但现实本身如此矛盾,万般纠结,因此只能以实践逻辑破解,至于理论运思优美与否以及表面的矛盾,只要无损于实践问题的解决,都是不妨略而不论的。   由此,如果说施密特式的政治概念在于以性恶(无辜的人类邪恶)为立论点,旨在彰显敌我关系的对立的话,那么,此刻对于政治本质的呼唤和彰显,包括对于主权者及其肉身化的赋权的理论说明,不仅在于承认政治的概念的确立基于无辜的人类的邪恶,政治的概念不可能从乐观主义出发,但是,与此同时,却更在于说明,它会并且应当导向一种光明的结果,即全体公民政治上的和平共处与人类永久和平,而恰成中国文明政治秩序的助产士。   走笔至此,不能不提到一种观点。有人说,我们应以大局为重,交出自己的自由意志,暂先悬置民主、言论自由与政治建设;只要再熬30年,中国经济必将更为繁盛,中国社会一定更加繁荣,中国综合国力势必更为强大,那时再去发展民主,建设多元社会,享受自由,行使政治,可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换言之,此刻需要顾全大局,以牺牲当下利益,谋取发展(首先是经济成长)以及发展所必需的稳定和秩序。   其实,这种思潮并不新鲜。所谓牺牲两代人或者几代人,以换得未来光明前景的宣谕,信誓旦旦,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会是最后的。曾几何时,那种为了实现基督天国式的人间乐园而牺牲当下和小我的做法及其恶果,很斗私字一闪念式的左翼极权政治,曾经给数代中国人带来灭顶之灾,其之创巨痛深,记忆犹新。   对此思潮,在下的看法是,这连传教士有关来世宣谕的技术含量都没有。有意无意,传教士们常常不仅以末日审判或者地狱之苦进行威胁讹诈,也以来世幸福作招徕,其于信众或者潜在的信众,真的是一手橄榄,一手刀剑,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很硬。可是,就此刻的议题而言,如果挪用此招,相信不会灵验。毕竟,事关世俗幸福,而非神圣幸福,每个此在男女,血肉之驱,俗世市民,守法国民,自觉的公民,不会听凭哄骗的。置此世俗化洪流滚滚、人性需要回归常识以确保基本安全的时代,此种天国式宣谕,早已为常识所唾弃。毕竟,时代变了。   在此,首先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谁有权作此宣谕?什么人有权要求我们放弃,又凭什么让我们放弃?以未来的承诺剥夺眼下千千万万人的现实利益,其历史必然性前景果能兑现吗?换言之,如何能够保证三十年之后,经济更加发达,国家更为强大,民主就会自然降临?又如何能保证不让窃贼假尔之名偷走我们的生命和自由?怎样安顿千千万万国民强烈要求政治民主和社会多元的政治热情?   事实是,谁也无此把握,一如谁也无权作此假设与允诺。无人得为那个完全没有把握的未来,以牺牲这一代或者下一代为代价。道理很简单,人不能以人做工具。恰恰相反,眼前的这一代人应当担负起责任,接续前贤,以这一代人的煎熬、探索与奋斗,为下一代人,为下下一代人营造更加美好的社会,一种良善生活,预为铺垫。在此,的确要做出牺牲,而且,牺牲,甚至是重大的牺牲,可能在所不免。但是,问题在于,所谓牺牲不是说我们现在放弃民主诉求,仅仅以经济成长作为一元指标,而是指在力保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竭尽全力,积劳积慧,找出实现民主、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包括均富与更为公道的生活的契机、条件和制度,而后,让下一代人能够平稳进入这一社会。事实上,走到今天这一步,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即民主法治缺位,经济发展同样没有可持续性,甚至于连基本的稳定亦且难保。再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谁会等你三十年呢?如果说什么大局,这就是大局,天大的大局。   否则,我们这一代等于是在推诿,以鸵鸟身姿,不负责任,把这个任务推给下一代人去苦斗,属于典型的市侩政治与小市民式的目光短浅。有鉴于此,如果说有一个中国梦的话,那么,这个梦不是别的,也不可能士别的,而只能是在回应建设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这一时代主题中,求其脉络,得其善果。换言之,富强繁荣、民主宪政、人权、民主、自由、博爱和文明,凡此指标与条件,其于建设良善生活,使得中国成为宜居的国度,缺一不可。而这一切,均须这一代即刻担起责任,不等不靠,自当下起步。   说到底,中国此刻最为重要的任务在于建立真正的政治,形成政治秩序,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智慧与至上之善。前面曾经引用过吴敬琏先生改革正在过大关这句话。其为关者,在我诠释,最为核心的,就是政治与政治秩序也。中华民族奋斗到今天这一步,俯仰于天地,无愧于天地,仍觉不安、有待努力的,不外乎在此。如果说此番改革开放,头三十年主要在于解决温饱,发展经济社会,那么,此后的三十年,应为政治建设的周期,实现从训政向宪政的和平转型。一句话,积攒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建设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关乎中国能否真正崛起,关乎中国能否巍然而为昭示普世性人间秩序的文明共同体。一个不能提供普世之思的文明,断断乎不配伟大二字。也正是基此,重申在常态政治之下践履日常政治之际,把握决断这一政治的本质,实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远之思。(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个人分类: 沉思录|2552 次阅读|0 个评论
馮正虎回家過年了【鏈接】
jiangjinsong 2010-2-13 14:48
維權人士馮正虎 獲准回上海
个人分类: 口無遮攔|4161 次阅读|1 个评论
“正统派”个人维权声明
jitaowang 2010-1-18 15:27
科学发展 -- 维权声明 1. 本人在科学网上的博文正熵产生原理(普及版)从未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 2. 按 2008 年 4 月郝云龙博士生的博士论文( 2008 年 6 月 26 日郝云龙说没有通过专家审查,现在通过与否不详)的标准,本人只能属于熵的热力学正统派。本人在此严正声明:不同意被泛化派的郝云龙先生擅自转载本人的博文正熵产生原理(普及版)。本人不同意郝云龙先生把本人的任何博文和他转载的所谓泛化派博文一起放在他的博客中。本人更不同意郝云龙先生把本人的任何博文和他转载的被 因触犯三根红线 而封除的张xx伪科学或反科学的博文一起放在他的博客中,以掩盖郝云龙先生自己的伪科学或反科学意图。 3. 本人(王季陶)严正声明:要求郝云龙先生自即日起在 3 日内删除郝云龙先生擅自转载本人(王季陶)的博文正熵产生原理(普及版)。否则一切后果和责任将全部由郝云龙先生负责。 4. 本声明同时复制在郝云龙先生转载本人(王季陶)的博文评论中作为告知用。 王季陶 2010-1-18
个人分类: 科学发展|1696 次阅读|2 个评论
2010年对话:做网尚维权代理真的可行吗?
sz1961sy 2010-1-7 21:10
这个标题,是本人最不愿意回答的问题。然而,笔者真的不知道何故,2010年才过了一周,又有那么多人一直想通过在QQ上加自己,寻找答案。 下面是2010年1月7日三个有关此事真实对话,是否给出答案,如果阅读此文的网友自己是成年人,请大家用成年人思考问题的思路去评估。 对话一、做网尚维权代理 真的可行吗? A网友 (15:16:48): 网尚代理维权的事情。 sz1961sy (17:10:05): 不明白 A网友 (17:11:44): 说实话,我看了你的文章以及和网友的对话,虽然觉得也许没结果,但还是忍不住问一下:做网尚维权代理 真的可行吗? sz1961sy (17:12:42): 抱歉,无答案。 A网友 (17:13:57): 哦! 对话二、我看到了网尚的一些宣传,能做他的加盟商吗? B网友 (21:06:13):你好,聊聊网尚文化 。在吗?我对网尚不了解,想请教一下您。 sz1961sy(11:59:42):请讲 。不明白我能帮上什么忙?别找我查询网尚文化,我代表不了。 B网友 (12:01:06):您对网尚文化知道多少? 不是在探讨嘛。 sz1961sy (12:01:24):无可奉告 B网友 (12:02:04):不愿说是吗? B网友 (12:02:44):看到你写的一些文字,才和你交流一下。没想到这样。 sz1961sy (12:03:35): 你的问题口气是我必须接受你盘问,对吧? sz1961sy (12:04:04): 感谢你给了我交流机会。 B网友 (12:04:14):不是,我想你是误会了。 sz1961sy (12:04:37):不过,我们是素不相识的网友关系。 B网友 (12:05:08):我看到了网尚的一些宣传,想去看看,了解一下。能做他的加盟商吗? sz1961sy (12:05:41):我写文章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不必担心什么。文责自负。 sz1961sy (12:06:10):感觉您这些问题不是我该回答的 sz1961sy (12:06:50):今后有人问俺关于北京网尚文化那些事的标准答案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9/2231.html B网友 (12:07:56):你这搞的就象卖把式的,只准你说,别人想问啥,看我的文章去。 sz1961sy (12:07:56): 网友乙(14:17:34):你好 我想做网尚的那个代理 请问 你怎么看 ? sz1961sy (14:19:51):自已问网尚吧,抱歉。 网友乙(14:21:23):我问了!说交30万。但是我想听听你怎么看!我觉得你很权威!多谢了! sz1961sy(14:25:11):开玩笑吧,交30万的业务让我权威判断?说对了您发财,我又不认识你。说错了,害你惨了,你会骂我一生。对吧? B网友 (12:08:07):水火不进嘛。 sz1961sy (12:08:54):因为我无法律责任天天义务去代北京网尚文化回答。你要明白我不是北京网尚文化员工。 你的问题同我无关 。 B网友 (12:11:37):你不是引经据典地说认识多少网尚的离职员工,又怎么样的权威分析,应该咋样。 B网友 (12:12:15):是看到你的这些东西,才想和你聊一聊。想再问问清楚,没想这样。 sz1961sy (12:13:16):抱歉,是别人给我的,我写了,信不信我不去证明。因为我是做媒体的人,不是法院、公安、工商这类执法机构代表。如果不是CCTV那条财富宣传,你也不会知道有网尚公司,对吧?我只是收集到同CCTV那条财富宣传不同角度信息,告诉公众事实另一面。你信CCTV那条财富宣传,你可以不信本人文章。 sz1961sy (12:17:02):至少到今天为止,他们网尚公司没有给我传票告我。就这么简单一件事。细节我也不知道:CCTV那条财富宣传也没有人知道真假。 B网友 (12:18:36):我感到你讲话比铿镪三人行还铿镪!有力! sz1961sy(12:18:59):因为我被问烦了。天天有人问,我又不是收费咨询。 B网友 (12:19:35):那你就不加别人不就得了。 sz1961sy(12:19:47):没有人给我时间成本报酬。 B网友 (12:20:40):啥也不烦。 sz1961sy(12:20:44):你们加时没有注明:不加也行。我只知道,如果不加,就不断地跳! B网友 (12:23:02):你是记者是吗? sz1961sy(12:24:25):我是编辑,不是记者。 B网友 (12:24:59):对,编记者的稿子。 sz1961sy(12:25:05):也是奶爸,在家看孩子、做饭。 B网友 (12:25:37):那你是新好男人呀! 对话三、网尚有新的消息吗 ? C网友(10:17:01):新年快乐! sz1961sy (10:18:22):谢谢,同乐同乐! C网友(10:19:21):网尚有新的消息吗 ? sz1961sy (10:18:28):不明白。 C网友(10:20:10): 据我知道 所有的(新加入)代理商到目前来说没有一个代理商是能进入诉讼的!呵呵 sz1961sy (10:20:49):是吗?不是很了解。 C网友(10:22:08): 也许那些人真的要去央视跳楼了哦! sz1961sy (10:23:08):别吓人呵,2010年新年才到。 ---------------------- 以上对话,绝对无虚构成分。仅仅把真实三位网友不同QQ号改为A、B、C网友而己。 沈阳 18:27 2010-1-7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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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维权过程
wangdw 2009-11-10 08:23
科学家的维权过程 这里所说的维权实际上只不过是种为了自己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所进行的抗争。本人所经历是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是在 2000 年入住民族园路 9 号院的。迁入。但在工程完后,原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仪器厂领导违反北京市规划局的规划图纸的要求,硬是留下一平房给酒店办公用,包括晚上值班换班,该老平房离我们楼只 1 米 多,白天、夜晚严重扰民八年之久,夏天晚上我们都没法睡好觉。 地震仪器厂所管辖的 9 号院是个重新规划区, 9 号院是原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所地震仪器厂的原址(还得包括 11 号院在内),该厂长期不景气,国务院批准把厂房全拆掉,改盖宿舍楼和酒店。 1998 年北京市规划局的图纸上在该平房的地方规划的是绿地。根据北京市规划图,该平房是应该在我们入住之前拆掉的。 为此我们联合所住的本所人员(包括院士和许多研究员)与厂方多次交涉都无效,有关城管等也庇护他们。到了 2005 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时期,在研究所里多次据理力争,即使得到铁的证据,即 1998 年北京市规划局的图纸,尽管得到全所广大党员的大力支持,也完全没有用! 2007 年局里为了我们不烦他们,成立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包含地震仪器厂),说有事找他们去。 后来的中心、以前的仪器厂的领导同样不讲理。我们只好网上扩大上告范围。要不是要开奥运会了,我们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我们地处离鸟巢一站距离的南面。北京市政府得到上告后立即调查,马上要求地震局拆除平房。后来,地方纪检也带城管来我家做了多次检查。但是中心还赖着不承认错误。 上世纪 80 年代召开的科学大会给我们带来的科学的春天,一直激励我们广大科学研究人员至今,领导对我们生活的关心一直激励着我们。最近几年,中关村有的科学家英年早逝的报道,引起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不知为什么,就在北京、在党中央的周围,我研究所原来的地震仪器厂党员厂长王英等不但不关心我们的生活,并且蛮不讲道理,明明知道图纸上没有平房,却硬还要把违章平房留给酒店用,对抗北京市各有关法规。甚至丧心病狂地妄图诬陷本人!给我们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极大伤害! 奇怪嘛?不, 9 号院里还有个大酒店,原仪器厂领导曾给当时的地震局长留有单间,酒店的名字也是他起的 。中国地震局的领导,在保先教育结束后的 2005 年 8 月还给本人信件公开支持王英等。我们对生活环境基本条件的正当要求,竟然力争了这么久,也竟然惊动了这么多层次的领导!说句笑话,我们的力争,还催生了一个中心,使研究所一、两年内党委书记空缺,也许是怕我再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买红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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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怎样维权?
hanshide 2009-7-28 16:33
最近,开胸验肺这四个充满了每个人的眼球,张海超的名字不时在耳边眼前出现,大家为他的勇敢而拍案叫好,为他的悲壮之举而义愤填膺,为他的生活艰难而潸然泪下,为他的讨个说法之困难而不知所措 在这里,两个关键点让我们看清了问题的本质: 一是职业病的鉴定。当张海超拿着北京等地多家知名医院的诊断结果据理论证之时,掌权者却把他挡在了门外,理由是诊断结果无效。在我们满腔愤怒的同时,却尴尬地意识到这是有法可依的,这个法就是《职业病防治法》,里面清楚地写着什么样的鉴定才是有效的。然而,掌握话语权的鉴定机构郑州职防所却睁着眼睛说瞎话,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置多家知名医院的诊断于不顾,给出一个傻叉鉴定结果,是个人都知道这是脑子进水的结论。但没有办法的是,它是权威,管你别人怎么说,以权威卖权威,我不怕。这里面的猫腻我们暂且不说,就说这个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郑州职防所的傻叉鉴定结论却是合法的。只有它的结论才可以作为论据。这不能不让人想起当年那个指鹿为马的大笑话。对于那个弄出大笑话的专家暂且不论,光是这个鉴定有效的法律规定就让张海超不得不守法无言,望而却步。 二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这里面的猫腻。任何事情,如果没有不正当的勾当,都不会有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事情出现,这个郑州职防所,现在在舆论的声讨中似乎躲了起来,舆论讨伐的对象似乎也忘记了这个敢指鹿为马的江湖骗子。想一想,国家给他这个权力,本来是要给劳动者去某利益的,反而成为了它压榨老百姓的黑心工具,我们不难想象它与黑心企业沆瀣一气的纠缠在一起,泯灭良心,行苟且之事。如果没有开胸验肺的英雄出现,还不知道再有多少被逼得比开胸验肺更惨的劳动者,即便如此,如果不严肃查处这个败类,以后还不知道再次发生多少这样的坏了良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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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打击盗版机会:网尚维权这笔帐怎么算?
sz1961sy 2009-7-24 07:08
笔者真的没有想到:2009月7日14日载于21世纪网-大声栏目的拙文《中国版权批发灰色产业链揭秘》( http://www.21cbh.com/HTML/2009-7-14/HTML_T6F4JTFNI37T.html )把自己推向了充当北京网尚公司客户咨询的角色,每天(超过18小时)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通过加本人QQ咨询下列问题: * 请问您有朋友在网尚公司吗? * 网尚公司跟电视节目报道的一样吗? 真实情况如何呢 ? * 您觉得这个生意如何呢 ? * 想问一下你怎么知道网尚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您对于打击盗版有什么看法? * 想向你请教打击盗版的有效方法 * 我感觉你属于内行人,向你请教一下你对网尚公司反盗版的,给点宝贵意见吧 * 我是外行人 感觉这个公司是不是有些不足的地方? * 李智勇你了解这个人么 * 网尚文化将于7月25日在北京举办招商说明大会你知道吧? * 他们网尚公司要开一个加盟商的推广会你知道吧? * 您也是维权的嘛? * 真的向他们说的那样交加盟费就能赚那么多钱嘛 ? * 看到你的关于网尚公司帖子,我是最近知道,有意要参与进去,正在考虑调研阶段,请问你对网尚的这种维权生意怎么看? *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网上维权的问题... * 加盟网尚是不是那么有利可图? * 网尚集团搞那个维权代理的,你看可信度有多大呀? * 你看针对网吧做维权他们有资质吗? * 网吧吃他们(网吧)那套吗? * 你能帮我分析下未来的风险有那些因素吗? * 就当你了解这个事件也可以呀,最起码你可以预测下这些事情的走向...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一位媒体从业者,因为写一篇产业分析文章而被热心的读者迫着要去代表文章分析的企业回答上述(笔者仅仅是列出一部分代表性)问题,工作、生活、心里会受到什么影响?! 当然,据消息人士透露说: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在2009年7月5日播出了《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内容节目后,北京网尚这家公司接到数千个电话。而北京网尚公司西安的经销商说:接到8000个电话!CCTV的影响力真牛逼!太牛逼!!据说现在全国各地每天不少人都守在电视机前等看经济半小时重播《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内容呢。 笔者写《中国版权批发灰色产业链揭秘》一文是在7日7日即CCTV-2经济半小时播出《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内容第三天,大约是从早上9时一直写到下午15时30分,此文投给21世纪网-大声栏目是完全没有给北京网尚公司审核过,全部内容文责自负。21世纪网-大声栏目编辑是第二天才收到此文(当天不值班),然后依法《21世纪经济报道》审稿流程,一直到7日14日早上才发出审核后大家见到的最后文章样子。实际上,有一些内容经过21世纪网-大声栏目编辑处理后大家看不到了,下面把原稿最后一段恢复给大家看: 好了,关于中国版权批发灰色产业链揭秘就写这些。它也许对于想介入影视片版权维权代理业务的人有些启发。此文其实想回答一个网友向笔者提到的一个很有意思问题一样:媒体上报道的是不是只说成功的,还有很多不成功的没有报道呢?这就是今日 炳叔IT路况一文结尾的配套广告 : 要是有人跟您说,您先交200万保证金,然后包您一年可赚1000万 。 您是立刻掏钱跟着他就干,还是打110报警说传销的骗子上街了?99%的情况下,您可能一笑置之。 不过,要是CCTV2经济半小时这么跟您说呢?您信不信? 敬请收看本期《天下IT》CCTV2致富经靠谱吗?批发打官司反盗版发财 下面把批发盗版机会:网尚维权这笔帐怎么算?这个问题再简单地给大家算一下: 首先,一位专业律师给我一个数据 ,他说:你那个版权的稿子我看了,不错央视的新闻编辑经过思考没有,一千万的收入,他至少要打赢1000个案子。这是原话。 其次,一位专业律师给我一个信息 ,他说:(你的文章)写的不错,我觉得还可以进一步挖掘。其实有些律师会自己上传盗版内容,然后去打。 具体可以采访某某网的法务律师。 第三, 一个门户网站的部门经理给笔者透露一个信息 ,他说:CCTV昨天(7月13日)正式向法院提交数以千计的诉讼案,拿着纳税人的钱,打击民营企业、现在国家只管打击,不管疏导,最终正版盗版都是受害者 、法院对于盗版的标的大幅提高,目前诉讼中恶意诉讼的比例高达99%! 这是民营互联网的灾难。因此,他认为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者,负面作用远大于正面。你老应该呼吁一下! 第四,据媒体报道,北京网尚公司自称占有60%以上市场份额 ,以中国合法注册网吧13万家计算,即仅仅剩下不足52000家合法注册网吧属于有机会由北京网尚公司去进行批发打击盗版机会的数量。有网友透露:网尚文化招商大会是每家公司交30万元拿到100家网吧批发打击盗版代理权,每省市交200万元是独家代理权。 换句话说:这次网尚公司7月25日大会如果顺利的话,将有二种授权模式, 一是把全国剩下不足52000家未购买网尚公司授权的影视片合法注册网吧分配给最多520家地区代理商, 网尚公司将可获得 :520家代理商*30万/家代理商= 1.56亿元进帐。 二是把全国34个省市以每省市交200万元是独家代理权计算, 网尚公司将可获得 :34家/每省市*200万/家= 6800万元进帐 。当然,此数字可能不包括北京,因为北京的网吧很少用盗版了。 最后,作为接受过法律教育、曾经有20多年从事过内外贸业务的人,笔者尽管不是北京网尚公司的员工,也约半年时间没有去北京网尚公司找相关人员交流,但是任何一个商业授权的合作双方为了确保项目依据、公平条件地开展下去,一定通过《协议书》条款去规定操作细节。 因此,本人建议面对类似北京网尚公司这样的批发打击盗版机会新赢利(?)模式,找专业律师看协议条款吧:钱是自己的,赚钱机会是别人给的。 沈阳(网名:sz1961sy) 6:41 2009-7-24 写于北京家中 QQ:13022830 MSN: sz1961sy@hotmail.com 家庭博客: http://w.org.cn 域名资讯网.中国 ( www.DNSNews.cn ) 家庭博客网.中国( www.Bmedia.cn , www.iit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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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维权路
刘玉平 2009-1-10 01:08
因劳动厅住房工程对地化所专家楼 A 栋住户将造成合法物权侵害一事,专家楼 A 栋住户自 2007 年 10 月开始维权以来,已经一年多了。在省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关心和协调下,经过大家共同努力,劳动厅、地化所、规划局和专家楼 A 栋住户的代表,于 2008 年 5 月 6 日 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签订了会议备忘录。此后,劳动厅住房工程全面施工,我们曾多次向所里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所里与劳动厅协调,尽快落实上述四方备忘录,但却一直未得到所里和劳动厅的正式答复 以下节选自提交给贵州省和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请求书,相信省、院有关领导和部门会本着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有关精神,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予以关心,及时解决我们的困难。 * * * 我们是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简称地化所,下同)专家楼 A 栋的住户,我们的住宅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南段西侧,坐东朝西(两个单元 32 户),楼高 8 层。我们大部分是 2003 年前获得博士学位后,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放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机会,到祖国边远落后地区奉献力量,留所工作的。专家楼 A 栋是根据贵州省有关人才政策修建的,我们自 2003 年底先后入住。专家楼 A 栋的主要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均坐落东侧,主要靠东边阳光采光。专家楼 A 栋的西侧,为地化所工作区。专家楼 A 栋现有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居住环境均比较理想,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扎根贵州、建设贵州的信心。 2005 年,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劳动厅)开始筹划在贵阳市宝山南路修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劳动厅住房工程,属于高层建筑, 2005 年设计高度大于 100 米 ,位于我们专家楼 A 栋住房的正东面);由于消防通道占地问题, 2006 年 8 月,劳动厅与毗邻的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化所)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 167.8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合同,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正式的拆迁和地基施工。 2007 年 10 月初,施工方多次违反有关法规,深夜施工,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专家楼 A 栋住户开始集体维权。专家楼 A 栋住户联名向地化所反映,要求地化所与省劳动厅、市规划局进行了交涉。 2007 年 11 月 12 日 ,市规划局对劳动厅住房工程下发了停工通知。 2007 年 12 月初,地化所召开职工大会,有关所领导在大会上否认与劳动厅签定过有关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 2008 年 1 月 5 日 ,在未收到复工通知的情况下,劳动厅住房工程施工方再次施工。次日,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领导,严正声明维护合法物权。 2008 年 1 月 7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到现场对施工方予以制止,并通知市规划局到场并下发了停工通知。 2008 年 1 月 10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向地化所领导提出了进行日照分析的请求。 2008 年 1 月 11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领导,要求享受同等人才待遇。所领导否定了我们提出的享受同等人才待遇的合理要求,表态原则支持维权活动,同意出资进行日照分析,但至今未得到书面结果。 专家楼 A 栋住户分别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和 2008 年 2 月 20 日 , 向中共贵州省委信访办、贵州省人民政府信访办,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省长林树森同志, 提交了劳动厅住房工程主要违法违规情况的反映材料(请参见:法律和科学失去了尊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17078 )。 2008 年 3 月 7 日 ,地化所有关人员和专家楼 A 栋住户代表到市规划局送交地化所公函,市规划局规划处披露了地化所与劳动厅就消防通道达成的土地转让书面协议(附件一),是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劳动厅住房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市规划局并于稍后时间,向专家楼A栋住户提供了上述协议书复印件。 2008 年 3 月 28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要求就土地转让协议书予以正式说明,并提出产权置换以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2008 年 4 月 2 日 起,劳动厅住房工程施工方开始地基爆破施工。 2008 年 4 月 3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到达现场,施工方出示了省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8 年 4 月 18 日 ,《贵阳晚报》刊登了贵阳市规划局注销劳动厅住房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告示。 2008 年 5 月 6 日 ,地化所、劳动厅、规划局和专家楼 A 栋等四方的代表,达成了专家楼 A 栋住户以与劳动厅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劳动厅住房项目集资等共识,并签订了会议备忘录(附件二)( 有关单位没有出具公章 )。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恢复施工。 2008 年 5 月底到 12 月,为了避免以后可能会出现的纠纷,专家楼 A 栋住户 多次 向地化所提交报告,要求地化所及时与劳动厅协商沟通,尽快落实 5 月 6 日 会议备忘录,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迄今我们未收到任何正式的通知或书面答复。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桩基浇灌施工,我们再次向地化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备忘录的有关条款,维护我们的权益,但是地化所和劳动厅仍然没有给予我们任何正式的答复。 根据 2008 年 5 月 6 日 四方会议备忘录有关条款的基本精神,实际上是一种多赢的局面,既解决了劳动厅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也维护了地化所专家楼 A 栋职工的利益。我们要求落实备忘录,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这一要求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四方协议签订后,我们一直恪守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不扩大事态、不激化矛盾,多次向地化所提交书面意见并要求转交劳动厅。但是,迄今我们没有得到有关方面任何正式的哪怕一个字的答复!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这涉及到地化所转让的土地,涉及到 30 户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劳动厅工地正在如火如荼地施工,机器轰鸣,炮声隆隆;另一方面,我们的多次合理请求却石沉大海,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正常的利益却遥遥无期,而且还要承受施工噪音的影响。我们非常相信各级领导会本着以人为本、科学立省的理念,最终解决我们的问题。但是,这种无声的等待,对我们更是另外一种折磨,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科研工作和生活。而且即将面临相关单位领导换届,备忘录的有关内容在新的领导任期内能否得到兑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这种状况,已经导致专家楼 A 栋部分职工人心浮动,开始寻找另外的出路。 为了维护贵州省社会建设和科技改革的和谐局面,为了我们能够安心开展工作,我们特此向贵州省和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我们的困难,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关心和帮助,督促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和贵州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尽快以 5.6 备忘录为蓝本签定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妥善处理我们合法合理的诉求,重视我们 30 户职工的切身利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局面。 土地转让协议 四方会议备忘录
个人分类: 民主与法制|2417 次阅读|20 个评论
艰辛维权路
刘玉平 2009-1-10 00:34
我们依法进行维权已经一年多了,虽然经过共同努力和沟通协调,劳动厅、地化所、规划局、专家楼A栋住户等四方的代表,于2008年5月6日达成一定共识,并签订了四方备忘录。但半年多过去了,多次向所里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与劳动厅协调,尽快落实该备忘录的有关内容,但一直未得到所里的正式答复下面是近日给贵州省和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请求落实上述四方备忘录的书面报告之节选: * * * 我们是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简称地化所,下同)专家楼 A 栋的住户,我们的住宅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南段西侧,坐东朝西(两个单元 32 户),楼高 8 层。我们大部分是 2003 年前获得博士学位后,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放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机会,到祖国边远落后地区奉献力量,留所工作的。专家楼 A 栋是根据贵州省有关人才政策修建的,我们自 2003 年底先后入住。专家楼 A 栋的主要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均坐落东侧,主要靠东边阳光采光。专家楼 A 栋的西侧,为地化所工作区。专家楼 A 栋现有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居住环境均比较理想,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扎根贵州、建设贵州的信心。 2005 年,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劳动厅)开始筹划在贵阳市宝山南路修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劳动厅住房工程,属于高层建筑, 2005 年设计高度大于 100 米 ,位于我们专家楼 A 栋住房的正东面);由于消防通道占地问题, 2006 年 8 月,劳动厅与毗邻的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化所)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 167.8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合同,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正式的拆迁和地基施工。 2007 年 10 月初,施工方多次违反有关法规,深夜施工,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专家楼 A 栋住户开始集体维权。专家楼 A 栋住户联名向地化所反映,要求地化所与省劳动厅、市规划局进行了交涉。 2007 年 11 月 12 日 ,市规划局对劳动厅住房工程下发了停工通知。 2007 年 12 月初,地化所召开职工大会,有关所领导在大会上否认与劳动厅签定过有关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 2008 年 1 月 5 日 ,在未收到复工通知的情况下,劳动厅住房工程施工方再次施工。次日,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领导,严正声明维护合法物权。 2008 年 1 月 7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到现场对施工方予以制止,并通知市规划局到场并下发了停工通知。 2008 年 1 月 10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向地化所领导提出了进行日照分析的请求。 2008 年 1 月 11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领导,要求享受同等人才待遇。所领导否定了我们提出的享受同等人才待遇的合理要求,表态原则支持维权活动,同意出资进行日照分析,但至今未得到书面结果。 2008 年 1 月 21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向中共贵州省委信访办、贵州省人民政府信访办提交了劳动厅住房工程主要违法违规情况的反映材料(附件一)。 2008 年 2 月 20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向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省长林树森同志,提交了劳动厅住房工程主要违法违规情况的反映材料(附件一)。 2008 年 3 月 7 日 ,地化所办公室副主任谢国栋和专家楼 A 栋住户代表刘玉平到市规划局送交地化所公函,市规划局规划处披露了地化所与劳动厅就消防通道达成的土地转让书面协议(附件二),是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劳动厅住房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2008 年 3 月 28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致函地化所,要求就土地转让协议书予以正式说明,并提出产权置换以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2008 年 4 月 2 日 起,劳动厅住房工程施工方开始地基爆破施工。 2008 年 4 月 3 日 ,专家楼 A 栋住户到达现场,施工方出示了省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8 年 4 月 18 日 ,《贵阳晚报》刊登了贵阳市规划局注销劳动厅住房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告示。 2008 年 5 月 6 日 ,地化所、劳动厅、规划局和专家楼 A 栋等四方的代表,达成了专家楼 A 栋住户以与劳动厅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劳动厅住房项目集资等共识,并签订了会议备忘录(附件三)( 有关单位没有出具公章 )。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恢复施工。 2008 年 5 月底到 12 月,为了避免以后可能会出现的纠纷,专家楼 A 栋住户 多次 向地化所提交报告,要求地化所及时与劳动厅协商沟通,尽快落实 5 月 6 日 会议备忘录,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迄今我们未收到任何正式的通知或书面答复。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劳动厅住房工程开始桩基浇灌施工,我们再次向地化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备忘录的有关条款,维护我们的权益,但是地化所和劳动厅仍然没有给予我们任何正式的答复。 根据 2008 年 5 月 6 日 四方会议备忘录有关条款的基本精神,实际上是一种多赢的局面,既解决了劳动厅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也维护了地化所专家楼 A 栋职工的利益。我们要求落实备忘录,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这一要求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我们一直恪守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不扩大事态、不激化矛盾,多次向地化所提交书面意见并要求转交劳动厅。但是,迄今我们没有得到有关方面任何正式的哪怕一个字的答复!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这涉及到地化所转让的土地,涉及到 30 户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劳动厅工地正在如火如荼地施工,机器轰鸣,炮声隆隆;另一方面,我们的多次合理请求却石沉大海,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正常的利益却遥遥无期,而且还要承受施工噪音的影响。我们非常相信各级领导会本着以人为本、科学立省的理念,最终解决我们的问题。但是,这种无声的等待,对我们更是另外一种折磨,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科研工作和生活。而且即将面临相关单位领导换届,备忘录的有关内容在新的领导任期内能否得到兑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这种状况,已经导致专家楼 A 栋部分职工人心浮动,开始寻找另外的出路。 为了维护贵州省社会建设和科技改革的和谐局面,为了我们能够安心开展工作,我们特此向贵州省和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我们的困难,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关心和帮助,督促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和贵州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尽快以 5.6 备忘录为蓝本签定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妥善处理我们合法合理的诉求,重视我们 30 户职工的切身利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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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经历
lxwang 2008-11-20 21:25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用过两张卡,一张是北京的,平时白天用来和别人联系,还有一张是以前在徐州用过的,因为资费相对便宜,晚上还用来发短信。这样一个手机换来换去很不方便,于是打算花较少的钱买个便宜的NOKIA来发短信。 正好十一搞活动,我在一张海报上看到一款特价销售的手机,比别的地方便宜不少,就打算买了。这天已经7号了,我来到广告上说的地方,也看到了那款机子,试了一下手感还不错,就准备买了,一问营业员说478,比广告上的价格多了很多,我拿出那张广告说这款你们不是打特价吗,营业员看了看也是,但并没有立刻去开单,反而劝我,因为这款机子特价的前提是必须充值入网300元,他告诉我这样买多不划算,还是买空机的好。我想充就充吧,反正有话费在,因此就坚持按广告上的价格买。营业员见劝说无效,就无奈得说那好吧,就离开柜台去给我开单,我也摆弄着这款手机。 谁知道,过了一会他过来了,说经理说这广告上的价格已经过期了,现在只能买空机,或者充值的话就需要478,远高于广告上的358,我就跟他理论,广告上明明标明1-7号为活动期限,怎么到现在却说过期了,他含糊其辞说这几款特价机3号就过期了,我说这广告上哪里说了3号过期,营业员翻了翻,找到通知1-3号来这可以领到礼品的那一条说就在这,然后就赶紧叉开话题,跟我大谈1-3号有哪些优惠,我并没有上当,指着他说的那里跟他理论,这哪里写的特价手机过期,他无奈,只能说这是我们经理说的我也没办法,我说要不你再去和你们经理说,这是明显欺诈消费者,要不要我去投诉你们,他无动于衷,说你可以投诉。 看到他无所谓的样子,我很生气,像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以前不就报道过商家广告特价商品,人们排队等候,到了预定时间第一个进去的人就说没货,现在又发生这种事,我不能忍气吞声,不能任由他们这样欺诈消费者。于是我打了晚报的投诉热线,和那里的记者联系好,我带着那份广告来到了晚报接待室,我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情的发展经过,听了我的诉说,记者也很愤慨,说我来的很对,对于这种事情就应该勇敢的拿出我们手中的武器和他们斗争,说这是我们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我也说我并不是一定要买那个手机,关键是我不能容忍他们如此欺诈消费者,记者夸我很有责任心,答应我一定给我个说法,并让我留下了联系方式,然后热情地送我们离开,我也很高兴,这是我第一次通过正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得到了记者热情的支持和肯定,应该说已经成功了一半。回到住所,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就接到了那家商场负责人的电话,那人官僚主义的告诉我是营业员解释有误,并代他们向我道歉,还说如果我愿意,现在就可以通过广告上的价格去购买那款手机,虽然我知道他是在托词,没有负责人的许可,普通的营业员怎么敢这么说,这明显是在找借口,我也管不了这么多了,总之我的权利得到了维护,我胜利了! 这次事件给我的启示就是,遇到这种损害自己权利的事情,我们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我们要勇敢的拿起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选择隐忍,那这样的奸商就得逞了,就会有更多的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相反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勇敢的站起来,这样就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商家也就不敢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我们广大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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