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适航管理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转载]浅析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
shxf 2013-1-28 15:09
浅析从 FAA 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 焦连跃 李华星 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学院,西安 710072   摘要 : 目前我国民航从旅客的总运量到飞机离港率均处在世界第二航空大国的位置,随着大型飞机工程作为国家意志投人实施,我国民航事业迎来又一次重大发展的机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我国未来民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中国民航总局 (caac) 作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主体,在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建设上成功的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 的经验,本文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水平,以 faa 作参照对象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 管理 科学 ; 民航管理 ; 适航管理 ; 大型飞机 当今,世界民用航空业务以空前的速度发展壮大, 2007 年国际航空 运输 协会的统计表明,以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量排名,前十位中有五位是属于美国的航空公司,前三位均为美国的航空公司,而在如此高密度的航空活动中,其航空安全一直保持世界前列水平,这与联邦航空局 (federalaviationadministra-tion 以下简称 faa) 先进的管理模式及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中国同为航空大国,其民航共有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线 1200 余条,每天飞行 4000 多班次, 2007 年其客运总量排名世界第二位,年客运量 1.9 亿人次,而这个数字正以每年 16.3% 的速度增长,其中,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跻身世界航空公司旅客运输量排名的第四位,随着大型客机研发成为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的民航业将有更大发展,将有更多民众享受民航的便利 服务 ,届时,航空安全问题将更为突出。 wwW.11665.COm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民航总局 (the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 以下简称 caac) 和 faa 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以期提出进一步改进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可行途径。 一、联邦航空局 faa 概况 1.faa 的机构设置 faa 是美国联邦 政府 下设的一个联邦航空局,其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机构设置分为总部、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总部设在华盛顿,是国家的行政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政策、颁布航空规章制度、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务、领导本系统内各地区和地方机构的工作。 faa 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但不直接 经营 民航企业。其中, faa 总部内的部门设置如下图 : 地区机构是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颁发本地区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合格证件和 技术 业务人员执照,对所辖地方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在北美大陆的美国境内共划分为 9 个地区,并各设地区办事处。地方机构则是各种不同的民航基层管理设施,如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服务站、各种质量检查和标准审定办公室、航空安保机构等。它们直接担负空中交通管制任务,为飞行提供导航服务,接受各种合格证的申请,监督和检查安全质量,参与调查飞行事故和违章事件,进行飞行现场的安保管理等。下图为 faa 地区管理机构内的部门设置图 : 飞行器的适航认证与管理是 faa 工作的主要内容,适航 (airworthiness) ,即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 物理 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主要是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来实现的,其中适航认证管理又包括初始适航管理与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环节的控制与管理。持续适航与初始适航管理不同,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对使用、维修的控制与管理。 2.faa 的主要法规 联邦航空条例 (far) 作为 faa 的主要法规属于美国的二级法, ,far 按照数字排列的顺序划分为章节,编号从 1 到 199 部。数字排列不是完全连续的,这是为了给以后的扩展留下编排的空间,有些是由过时条款被删除导致的。自从第一次发布以来, far 就一直处于不断的修订当中,它是飞机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对美国的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其权威性和系统性, ,far 对世界其它国家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航空条例都是在 far 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产生的。 美国联邦航空局根据其所制定的《联邦航空条例》直接实施空中交通管制,为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航空运输企业颁发营业执照,为机场和各类航空设施颁发合格证等,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对飞机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以及空中运输、地面保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faa 正是以适航法规为依据,通过适航管理保证其民航运输有较高的安全性。 二、基于 faa 管理体制的 caac 管理体制介绍 1.caac 的机构设置 caac 成立于 1949 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管理模式主要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成功地借鉴了 faa 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同样实行总部、地区与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上也与 faa 类似,在职能上,总部主要起到统领和引导各个地区和地方的机构的作用, caac 的局内机构设置如下图 : 同 faa 类似, caac 将我国境内划分为七大航空管理区域,这些地区与地方管理机构在总局的领导下直接管理着民航安全事务,这种总部、地区和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可以将一些权利适当的下放,比如在各个航空管理区域同样设立飞行器认证办公室、飞行标准办公室,由这些办公室直接对飞行器进行资格审定及适航管理,大大降低了程序的繁琐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 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 ccar ccar 作为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对我国的航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上世纪 80 年代我国正式开始航空规章的编订工作,从 1985 年开始到 1992 年参照 far 逐步制定了 ccar21 部、 23 部、 35 部、 33 部、 27 部等重要航空规章,到 1992 年基本建立了和 far 相当的规章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借鉴、摸索、交流等实践,一大批具有国际通行安全水平、并具有我国民航现实指导意义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相继被批准生效。 caac 颁发的 ccar25 经过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有效版本与 faa 颁发的 far25 基本等同并做到同步修订。由于美国在航空制造业的强大实力和影响, faa 的法规体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等同或等效采用, far 的引进就使得我国的民机适航管理具备了较高的起点,保证我国民机适航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质量,同时为我国的航空制造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通过了 caac 的适航审定,那么就意味着已经基本上满足了 faa 及 easa( 欧洲联合航空局 ) 的适航标准,在此基础上就容易通过 faa 或者是 easa 的适航审定,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研发生产的飞机和零件出口到国外,同时也可以接受更多的飞机和飞机零部件的转包生产任务,这对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 faa 给我们的启示 1. 在机构设置上给 caac 的启示 (1) 高度统一的空管系统 从 faa 与 caac 总部内的部门设置图可以看出, caac 总部缺少一个极其重要的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对 faa 来说,它将美国的空管系统真正的形成一个整体。 faa 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先建立各地区空管办公室,之后与各地区办公室与全国空管中心相连,使其航管基础设施系统实现全国的互联,而这些设施都是在一项高度统一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系统下运行,这样,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下,保持了数据的一致性和信息的畅通性,同时也确保空中交通管制的连续性和高效性。“九五”期间我国已初步规划了京、沪、穗大三角地区的雷达管制实施计划和全国空中交通管制体系的技术框架,但是各地区的基础设施、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还没有严格的统一,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来严格管理,统一执行,只有这样我们的民用航空事业才能顺利与国际接轨,为民航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民航飞行与军事飞行的矛盾相对突出,尤其是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大多数军用飞行器没有按照民航飞行器运行标准配备机载导航设备,因此,在多数飞行空域内,军航还不能完全按照民航的标准由民航空管部门实施飞行指挥。短时期内,只能在部分民航飞行繁忙地区的航路上,由民航空管部门实施指挥。同时,空域管理权力的分配问题乃是我国空管体制中所面临的困难。我国军方空管与民航空管隶属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向 faa 学习,和平时期由 caac 统一管理,当需要在民航空域进行军事飞行,由军方向 caac 提出申请,由 caac 来协调管理。在战争时期移交军方,当需要民事飞行时由民航向军方部门提出申请。 (2) 人性化的细节部门 我们可以看出 faa 总部设有首席咨询办公室,它的职责是向 faa 总部、地区及地方管理组织和人员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帮助 faa 解决争端,确保 faa 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律依据。与其它法律事务部门相比,专业于航空法的法律部门对与航空业相关的法律规章则更为精通,在涉及到航空类相关案件时能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目前,在 caac 内部未设置类似机构,而该机构将有助于高效合理地解决 caac 所遇到的诸如机场扩建的土地使用权、飞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雇员的权益等法律问题。对于提高 caac 的运行效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更好的实施航空安全管理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3)faa 严密的航空安全数据收集与处理系统 faa 十分重视航空安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为确保其民用航空安全, faa 运行着超过 280 个自动数据系统。其中主要的数据系统包括 : 事故 / 事故征候数据系统、执法信息系统、维修困难报告系统、航空营运者数据系统、空中交通活动数据库、接近空中相撞数据库等。这些数据主要由 faa 的飞行标准办公室、空中交通办公室及航空安全办公室这三个部门进行收集和管理。在数据的处理方面, faa 有着严格的处理程序,在进行航空事故调查时,对航空器的损毁程度及人员的伤亡程度都有严格的定义,以便对航空事故进行精确的统计。通过对各种航空数据的收集处理,一方面适航部门可以对各种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此类事故发出适航指令,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机场活动量的变化趋势,进而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员与班次,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 相比之下,我们对航空信息收集与分析处理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相关的信息收集研究机构还不完备,航空安全数据的研究体制还不是很健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航空安全管理起步较晚,信息收集研究的经验不够,加之人力物力投人不足。对此,我们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几所研究机构,如航空工程大学、民航大学、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等,以这些机构为依托成立民航安全信息处理中心,加强我国民航安全信息的收集及分析能力,促进民航事业安全发展。 2. 管理理念上的启示 faa 之所以成为世界航空安全领域的典范,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只是使其走向成功的众多因素之一, faa 的管理理念对 faa 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借鉴 faa 机构设置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民航安全经营理念的学习和理解。 (1) 正确的安全观 目前我们对航空安全的认识还不全面,对安全定义的理解还不深刻,许多人认为安全就是不发生事故,其实不然。零事故记录并不意味着安全,更准确的说“零事故记录不等于将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小”。 faa 对安全作了如下定义 : “安全是将所有人类行为中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转化得更低或更能接受的水平。”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安全”最大区别在于 : 我们通常认为“不出事就是安全”,而 faa 定义的安全则是“不出事不代表安全”。“冰山理论”认为许许多多的 hazard 构成 risk , risk 又造成 incident ,最终冰山露出水面就成了 accident 。 faa 是通过分析 hazard ,找出系统中存在的 risk ,并通过适航指令和咨询通告的形式加以控制,将 accident 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水平。而我们习惯于认为没有 accident 就是安全,忽视对 hazard 的分析和对 risk 的控制,所以应该加强科学民航安全观念的培育,这对提升我国民航安全管理水平将会有重大助益。 (2) 严格的考核制度 严格的考核制度是 faa 保证其雇员具有高素质的重要手段,其雇员不论男女只要是通过了 faa 的各项考核都是出类拔萃的,而且每位员工都能独当一面,真正做到了人员的简而精,这也是美国航空业具有高安全标准,能够高效运行的关键一环。例如在美国每年有几千人报考空中管制员,他们都要经过 面试 、基础考核及体检等多次筛选,最后有近三千人被送到俄克拉荷马州的联邦航空学院进行 11 周的培训,只有 60% 的学员可以通过考核成为见习管制员,从见习管制员到管制员一般要三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大约有 30% 的人被淘汰,这样的考核使 faa 最终拥有最出色的雇员。 另一方面, faa 强调合格证制度的重要性。可以说,如果不了解合格证制度,就没有了解 faa 。通过合格证制度, faa 强制航空公司和航空人员贯彻 faa 的规章,其中 far65 部是对空中交通管制塔台调度员、航行调度员、机械员、维修员等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的一部规章。对于一个运输航空公司,需要有三个合格证才能运行。一个是经济方面的合格证,是由运输部长办公室管理,其余两个是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由 faa 飞行标准司管理。其合格制度的严密性在于,由飞行标准地方办公室 (fsdo)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检查与评审后颁发合格证,并在发证后一直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人具有持证资格。    (3)faa 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faa 先进的适航技术与高水平的适航管理与其对人才的培养密不可分。本文前面介绍了 faa 严格的考核制度,而这只是确保 faa 雇员高素质的因素之一,另一个重要条件是 faa 具有极其完善的培训体制。 faa 学会是 faa 下属专业的适航培训机构,对其员工和民航组织进行技术及管理的培训,其职能包括制定各种培训课程、策划维护远程培训系统、对培训计划提供管理及咨询服务。雇员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他们的专业技能与知识面都动态的向前发展。同时,为了克服人的因素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faa 也非常强调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在雇员培训中注意团队精神和相互合作意识的培训,使雇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相互协助,顺畅各部门间的沟通,以实现不同人员之间信息传递零错误率的目标,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 caac 与 faa 的主要差距与改进措施 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caac 已经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其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我国的安全管理水平基本上达到了与国外先进水平接轨的要求,航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我国民航安全管理与以 faa 为代表的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1. 适航标准没有国际化。适航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机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也是民机走向市场的最后关卡。适航标准是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了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慎密的验证或论证、公开征求用户意见制定而成的。美国具有强大的民机研制能力,可以说 faa 具有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适航标准。高度国际化是 faa 适航标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国际上最大的民航组织—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在其适航标准中大量采纳了 faa 适航标准,欧洲最大的民航机构 easa 在适航标准方面也与 faa 保持密切的合作,而其他国家的适航标准大多都是在 faa 标准基础上制定的。要想突破限制我国民机产业发展的瓶颈,必须加快适航标准的国际化。为此 caac 应积极开展与 icao,faa 及 easa 的交流与合作,掌握国际上适航法规及标准的最新动态,考虑国内民机研制的实际情况,将适航标准的制定与国际通行标准结合起来,为我国民机在国际上适航取证创造便利条件,为我国民机工业开拓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2. 管理体系不配套。我国航空工业基本沿用苏式生产管理体系,虽然具有一套可行的质保体系,但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是根据设计技术指标审核验收,没有按照适航规章、标准及指令管理的体系和制度进行审核。鉴于生产许可证在民用航空工业中的重要地位,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又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关键,所以建立得到适航机构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这就要求 caac 督促企业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体系所包含的标准、程序和文件,使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体系运转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做到“无缝隙”管理的要求。同时,对一些阻碍生产进度的验证程序, caac 的适航部门可以在统一的适航标准下量体裁衣,针对不同的民机研制部门和不同的型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验证程序。例如在很多民航制造业中,一些适航性标准自检工作的全部认证程序已经严重妨碍了飞机组装的进度。飞机组装过程中,在飞机同一区域内钻孔安装紧固件,对 5 个不合格的孔按 5 个独立的问题归档而不是一个,这样必然进行了重复的认证过程及书面工作。如果 caac 允许将这 5 个孔归为一类问题,那么将会极大降低验证的繁琐度,也将有效缩短航空器的研制周期。 3. 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案缺乏。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 如 ccar25.far25.jar25) 是民用飞机进行适航审定的基本依据。 ccar(far/jar)25.1309 规定了民用飞机必须满足的设备、系统与安装方面的安全性要求,对于民机在设计过程中如何满足 ccar(far/jar)25.1309 的要求,国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相应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流程。适航符合性验证是采用实验方法向适航当局证明航空器符合其适航标准。由于我国民机研制起步较晚,民机安全性设计落后,在适航符合性验证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行方法大都由国外标准直接翻译而来,适用性较差。必须结合我国民机安全性设计与适航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民机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进行深人研究,找出与我国民机相配套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初步建立完整的民用飞机适航符合性验证程序。 4. 适航专业人才奇缺,研究经费不足。我国的民用航空工业已经形成规模并在不断扩大,我国自主研制的 arj-21 大型客机已经首飞成功,目前正在处于适航取证阶段。随着航空工业的壮大,航空器适航管理人才奇缺。而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几所高校在 2007 年才开始设立适航专业,这远远不能适应航空工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比之下国外一些高校则具有较成熟的适航专业。如英国的索尔福德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及克兰菲尔德大学、美国的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普渡大学、俄克拉荷马大学等都开设了适航专业。为适应我国民机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航空器适航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我国在适航领域投人的研究经费不足,远远落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威廉休斯技术中心有 500 多个正式 faa 雇员及 750 名合同人员,经济上中心预算超过 3.7 亿美元,每年 faa 工资津贴的发放超过一亿美元。而在我国民用航空技术的研发过程中,研究经费不足使很多项目得不到资金上的保证,一些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 caac 应加大对适航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和适航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扶持一些关键性适航技术的研究,争取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提高适航技术和管理水平。    五、结论 通过 caac 与 faa 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 caac 对 faa 组织体系的借鉴是成功的,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改进。随着我国大型客机工作的实施,应进一步强调民航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注重航空安全理念的培育,特别是加强适航条例的宣传、贯彻与执行,使民航安全的精髓贯穿大型飞机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过程的始终,将会有力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发表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 29 ( 3 ): 44-48
个人分类: 适航知识|3854 次阅读|0 个评论
“豁免”、“专用条件”和“等效安全”在适航管理中的差异研究
shxf 2013-1-7 14:16
“豁免”、“专用条件”和“等效安全”在适航管理中的差异研究 朱亮,张建鹏 (中国民用航空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 200335 ) “豁免”、“专用条件”和“等效安全”是我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规章及管理程序中常见的三个概念,它们也代表着三项非常重要的适航管理工作,然而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确存在一些困惑干扰理解和执行尺度,比如:“豁免”与“等效安全”有什么不同?相应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程序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不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辨析相关概念定义出发,剖析“豁免”、“专用条件”和“等效安全”的管理目标和差异,从而为正确和有效的开展适航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对于“豁免”,《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简称: CCAR-21-R3 )中第 21.6 条规定: ( 一 ) 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 二 )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1. 请求豁免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其具体条款; 2. 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 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4.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适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三 )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收到评审组提交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其豁免申请的书面决定 对于“专用条件”, CCAR-21-R3 中第 21.16 条规定: 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 ( 一 ) 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 ( 二 ) 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 三 ) 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 等效的安全水平 。 对于“等效安全”, CCAR-21-R3 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关的定义出现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编号: AP-21-AA-2011-03-R4 ,简称: 03 程序),具体如下: 等效安全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在三个定义中,均提到 “ 等效安全水平 ” 或 “ 等效的安全水平 ” 的说法,两者含义完全相同,但是 “ 等效安全 ” 与 “ 等效安全水平 ” 或 “ 等效的安全水平 ” 在含义方面却存在巨大的差异。 “ 等效安全 ” 的 英文原文为 “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ELOS) Finding ” 或者 “Equivalent Safety Finding(ESF)” , FAA Order 8110.112 和 FAA AC 20-166 均指明 ELOS 和 ESF 具有相同含义。 可见,在英文表达中 “ 等效安全 ” 是一个专用名词,整个表达的一个重点在于 “Finding” , “Finding” 既是一种工作过程,也代表一种明确的结论。而 “ 等效安全水平 ” 或 “ 等效的安全水平 ” 不是一个专用名词,其英文原文 为 “a level of safety equivalent to” 或 “an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表 达 的重点在于 “ level of safety” ,即 “ 安全水平 ” 。当前这一安全水平即 众所周知的每百万飞行小时出现一次灾难性事故的最低安全标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通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实施全方位管理确保民用航空产品达到和保持这一安全水平。 表 1 给出 “ 豁免 ” 、 “ 专用条件 ” 和 “ 等效安全 ” 的中英文出处和对应表达,可见三者的真正作用都是确保最终的安全性管理目标与既定的安全水平等效。 表 1. 相关概念定义描述对比表 CAAC 出处 内容要求及其译文 FAA 出处 内容要求 CCAR 21.6 (2) 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 等效安全水平 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2)The reason why the granting is requested and the action to be taken, or the operational limitations to be imposed by the petitioner to provide an equal level of safety FAR 11.81 (e) The reasons why granting the exemption would not adversely affect safety, or how the exemption would provide a level of safety at least equal to that provided by the rule from which you seek the exemption; CCAR 21.16 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 等效的安全水平 。 The special conditions shall have a level of safety equivalent to applicable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FAR 21.16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re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11 of this chapter and contain such safety standards for the aircraft, aircraft engine or propeller as the Administrator find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level of safety equivalent to that established in the regulations. AP-21-AA-2011-03-R4 等效安全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 等效的安全水平 。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finding is that although literal compliance with a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cannot be shown, compensating factors exist which can be shown to provide an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 Order 8110.4c ELOS findings are made by the accountable directorate when literal compliance with a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cannot be shown and compensating factors in the design can be shown to provide a level of safety equivalent to that established by the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An ELOS finding may document a method of compliance that is differen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rule, but is judged as acceptable by the FAA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安全水平从确立之初至今没有发生过任何改变,而适航法规却因为技术发展、航空事故调查等原因持续发展和更新。然而,无论适航法规如何变化,都不能回避其存有局限性的事实,这种局限性一方面由于适航法规制定之时的技术现状、人们对于安全性的理解等原因造成;另一方面由于适航法规不可能穷尽、也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况等原因造成。那么,由局限性所带来的后果是需要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也是导致出台不同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主要原因。原则上,这些问题来源于三种情况: 第一,因技术原因,申请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特征无法满足当前适用的适航规章要求; 第二,因技术发展或其他原因,申请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特征有可能 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 第三,尽管当前适用的适航规章要求明确,但申请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设计特征或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满足条款的字面要求 ,但却与 法规要求在本质上等效。 由上文可知,安全性水平基准是不可动摇的,而现实中却会存在三类不同原因造成的偏离。面对这些情况,适航管理当局需要相应的 措施或策略进行安全性问题的管理,这就是豁免、 专用条件和等效安全的作用所在。 对于第一类问题,起因在于申请人自身,因此,尽管申请人有权利申请豁免,但更有义务向适航管理当局充分陈述申请豁免的理由,同时有义务明确为使最终产品的安全性水平与当前适用法规规定的安全性水平等效而采取的措施和限制。而适航管理当局的职责在于充分评估申请人豁免申请的合理性、补偿措施和限制的正确性与完备性,做出是否批准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及相关补偿措施和限制的决定,并最终确认申请人补偿措施和限制的落实情况。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 “豁免”的发生基于不满足当前适用法规的假设,从法理上讲是较为严重的情况,因此针对豁免申请的管理流程必定十分严格。比如,美国 FAR 11 部中规定,豁免必须执行严格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并且在批准之前必须经过公示。 对于第二类问题,需要认识到适航管理当局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同时还需要认识到适航管理当局也存在促进本国民用航空产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这两项职责促使适航管理当局有义务在 有关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的情形下,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 , 从而也使最终产品的安全性水平与当前适用法规规定的安全性水平等效。而申请人的职责在于向适航管理当局充分说明情况、积极配合适航管理当局的工作,并最终将适航管理当局颁布的专用条件要求正确和有效的落实。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专用条件”的实质是针对特殊问题专门制定和颁布的适航法规 ,从法理上讲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针对颁布专用条件的管理流程也必定十分严格,与豁免类似。 对于第三类问题,往往容易与“豁免”产生混淆。这是因为无论“豁免”还是“等效安全”外在的表现都是不满足适航法规,同时也都要求申请人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以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区分“豁免”与“等效安全”的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设计特征不满足适航法规的实质到底是什么。以 CCAR 25.811 条和 CCAR 25.812 条关于应急出口标示的适航要求为例,假如申请人不打算设立应急出口标示,则肯定不符合适航要求,从理论上可以提交豁免申请,但是必须说明采用的补偿方式是什么。当然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实例,目前没有申请人这么做。但假如申请人提供的设计特征是未按照规定的标示位置或字高设计,而采用了其它的实现方法,则可划入等效安全。事实上,这种实现方式存在于多种已取证机型的设计特征之中。可见,“等效安全”的适用前提是申请人提供的设计特征在本质上不是不满足适航法规的要求,只是采用了一种变通的实现方法。当然, 对于这种情况 如果适航管理当局严格要求,也可以上升为与“豁免”“专用条件”相同的管理方式,但 考虑到 等效安全不是发生在申请人提交的设计特征确实无法满足当前适航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只是申请人出于某种考虑或本身当前适用规章在制定时因无法列举所有可能的情况而不充分,导致申请提交的设计特征或符合性证据不同于当前适用规章的字面要求,同时申请人也愿意提供 补偿措施及足够的证据表明其设计特征或符合性证据能够达到与当前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要求,那么若采用类似“豁免”和“专用条件”的严格管理方式,则 会导致适航管理当局和申请人双方在时间、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巨大负担,因此,针对颁布等效安全的管理流程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FAA 采用的管理方式是等效安全不需要走严格的法律流程,只需管理当局和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 以问题纪要、备忘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即可。 综上所述, “豁免”、“专用条件”及“等效安全”在安全性管理的目标上是清晰的、一致的,即确保与当前适航规章确立的安全水平等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是不完全相同的,须加以特别注意。 【注】本文已正式发表于《中国民用航空》,2012年第12期,总第144期,pp. 67-69,转载须指明出处。
个人分类: 适航知识|9123 次阅读|0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9 01:2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