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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 标签 养老保险 相关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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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日志

只要还有人在交养老保险,养老金就不会破产
热度 1 jiangming800403 2016-9-20 17:14
赵建民这个蠢货完全说反了:有产者才不担心通货膨胀呢,通货膨胀资产价格也涨。需要担心通货膨胀的,是那些存了一些钱准备养老的人,那些年轻的时候工作交了几百、几千,等到他们养老的时候,发现每个月拿几百、几千的钱没法生活,这些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 赵建民 2016-9-2016:56 熟悉经济史的应该都知道,改革初期的“万元户”很多都销声匿迹了。 国民政府后期,金圆券几乎消灭了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 养老保险不是私人储蓄。难道将来的职工都不交养老保险了吗?将来我们领的养老金根本不是我们交的,因为我们交的早就花光了。而是那个时候在职职工交的养老保险,30年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肯定已经超过1万元了,一个在职职工每月起码交2000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养老金会随着通货膨胀一起上涨,难道不是吗 ?
个人分类: 经济时评|2275 次阅读|0 个评论
“临时工”养老保险纠纷
shenbinti 2014-7-9 10:27
“临时工”养老保险纠纷 【“临时工”养老保险纠纷】沈律师,你好。我母亲是重庆市奉节县一个乡镇卫生院的临时工,在单位干了四十多年了,一直也没签合同,也没买社保,现在也六十多岁了,单位就想要我母亲退休,我母亲也想退休,我母亲就要单位把养老保险买了,一共要七万多,但单位只想承担一半,三万多,其他一半要自己承担,反正单位的意思就是买不买保险单位就补我们三万多,请问这样合理不,如不合理,应怎样补偿,我母亲现在一个月在单位能拿四千左右,望能给出建议。 沈斌倜律师答复: 1995 年我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 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办公厅 1996 年 10 月对《关于临时工的形式的存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至于在临时性岗位的用工,也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既然在用人单位里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临时工”作为劳动者,只要工龄和年龄符合法定标准,在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后,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尽管我国《劳动法》对“临时工”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我认为,用人单位应为你母亲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补缴中所承担的各项费用。如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或者无法办理导致你母亲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你母亲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司法实践的不一致,诉讼的不确定性,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圆满解决。祝您顺利。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1801 次阅读|0 个评论
养老保险:参加人数逾8亿,全覆盖指日可待
jiangming800403 2013-12-3 10:33
近日关于养老金赤字的问题又引起热议,但是只要年轻人不拒绝缴费,养老保险破产就是一个伪命题。炒作这一问题似乎反映了某些人似乎是从心底里希望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破产,但是破产了对大家又有什么好处?近年来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由试点到普遍推广,目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逾8亿,基本养老保险全社会覆盖也指日可待,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反映了基层民众对社保体系的高度认可,这也是中共的执政基础。“红衫军”与“黄衫军”啊,中产阶级正日益与富人集团结盟,反对普惠式的社会政策,这不仅仅是在泰国,所有的新型工业化国家都面临这一问题,从住房、交通,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中新网 (2013年)10月25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合计8.06亿人。   尹成基指出,截至9月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 参保人数 分别 达到31626万人 、56360万人、19603万人、16061万人、16195万人, 比去年底 分别 增加1200万人 、2719万人、593万人、632万人、971万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合计为23198亿元,同比增长13.7%;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合计为19161亿元,同比增长20.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030万人,比去年底增加661万人;基金收入1503亿元,同比增长25.2%,基金支出1067亿元,同比增长34.7%。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合计8.06亿人。
个人分类: 人口与城市化|1621 次阅读|0 个评论
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热度 1 shenbinti 2013-11-1 16:14
末位淘汰 是否合法 法律风险提示: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 绩效管理 制度。换句话说,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 CEO 杰克 · 韦尔奇提出的一种企业管理方式,因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积极作用,故而被许多企业采用和推广。然而,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淘汰、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劳动者遭遇“末位淘汰”时应注意事项 1 、无论在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并不当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末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3 、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处于末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请参看“不胜任工作”章节) 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若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以便产生劳动争议后作为证据提交。 救济措施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银行末位淘汰员工败诉 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合法 南阳一家银行末位淘汰了三名职工,这三人认为“末位”和劳动能力并不是一个概念,单位“末位淘汰”他们不合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银行要给三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银行不服,将三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末位淘汰三名职工的行为合法有效。审理法院昨天证实,判决驳回了该银行的诉请,并要求其安排工作岗位,判决书几天前已分别送达各方。法院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三名职工共同的代理律师称,此案具有普遍意义。 三职工遭遇“末位淘汰” 如果劳动仲裁也算是官司的话,今年46岁的季士刚已经和“东家”——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下称卧龙区农行)打了两场“官司”。第一场,他作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是“原告”;第二场,卧龙区农行不服仲裁结果,把季士刚诉至卧龙区法院,季士刚成了被告。这一切,都和他被“东家”末位淘汰有关。 “收到胜诉的判决结果,心情仍然相当沉重。”昨天,季士刚告诉记者,“我认为银行还会上诉,我在等下一场官司,道路还长着呢,即使最终赢了,还得看执行情况呢!” 季士刚有两名“战友”——同样被末位淘汰的同事王勤政、符宛霞。三人被卧龙区农行分别诉至法院。 1981年3月,季士刚被招入卧龙区农行工作,先后从事出纳、会计、信贷等工作,“我工作任劳任怨,为企业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汗水”,2004年9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士刚说,2005年11月,银行未与他协商即以末位淘汰为由强行将他推入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60元,另加100元,扣除个人应缴保险、养老金等后实发103元至今。 今年50岁的王勤政和44岁的符宛霞分别是1981年和1985年被招入卧龙区农行工作的,也分别从事了出纳、会计、信贷等工作,同样和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在2005年11月被末位淘汰。 劳动仲裁职工获胜 据卧龙区农行提供的证据,2003年7月,省农行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撤并机构分流富余的人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二级分行及直属单位做好2003年度撤并机构、分流富余人员的工作。 南阳市农行依据该文件及省农行员工淘汰暂行办法,制定了南阳市农行员工业绩末位淘汰有关规定。卧龙区农行2005年10月31日召开职代会,审议并通过了《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2005年11月,卧龙区农行依据这个细则作出决定,把季士刚等三人确定为末位予以淘汰…… 被末位淘汰后,季士刚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卧龙区农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 2008年3月,卧龙区农行对三人要求恢复工作、按在岗人员标准补发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以来的工资及福利、社会保障标准按在岗人员对待的请求,均作出“无法满足”的答复意见。 三人不服,又向市农行反映,市农行作出同样的答复意见。为此,三人就此事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卧龙区农行在裁决生效15日内给三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补缴三人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三人每人2005年12月至复岗期间工资待遇每月2383元。 银行起诉三名职工 原告卧龙区农行诉称,他们的行为是依据上级银行的有关文件作出的,《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是经本行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本行依据该规定并结合农行实施撤并低效网点、人员分流的趋势,通知被告(注:即三名职工)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人员分流。原告的行为无违法之处,是按照上级银行的要求作出的涉及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问题,且在被告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后,原告依据文件规定每月给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100元”,并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作为计提基数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因此,原告不应再另行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金。为此,卧龙区农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作出让其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再另行向被告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职工称末位淘汰违法 季士刚等三人辩称,原告卧龙区农行以“末位淘汰”让他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及政策,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利。 三职工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更。“三职工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告在三职工未违反劳动合同,且未与三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推入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剥夺了他们劳动的权利。” 法庭上,三名职工的代理人辩称,卧龙区农行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国家政策,末位淘汰不是劳动法规及政策所规范的行为,故无法律依据。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问题,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其末位淘汰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是原告侵犯季士刚等人劳动权利的借口,即使原告认为他们不能胜任工作,也只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现直接让他们回家待岗,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三名职工的代理人还称,原告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形同虚设,该机构无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手续,也无办公场地和办公人员及办公记录。另外,三名职工都是零就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他们与原告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农行方面需要减少在岗人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三人也不属于减员对象,显然原告“末位淘汰”他们有悖于法和情。 季士刚等三人提出,原告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他们无任何过错,应享受的劳动报酬及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减少,应平等与该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实行的“末位淘汰”违反劳动法规及政策,判令原告立即安排他们上岗工作,判令原告补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工资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卧龙区农行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由原告给三名被告安排工作岗位,补发相应的工资等。 法院认为,被告三名职工都与卧龙区农行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对员工实施管理行为时,已享受了劳动合同的权利,被告作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宪法赋予劳动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卧龙区农行通过对员工业绩排名,确定被告为被淘汰对象,处于待岗状态。但由于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了员工业绩上的优胜也不必然引起人事上劣汰的后果。 法院认为,即使劳动者在本岗位业绩处于末位,用工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措施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有两种状态,即劳动合同存在或劳动合同解除。而原、被告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三被告作为已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同等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季士刚等人现不在岗,但其原因是原告的管理行为所致,正是由于这种管理行为的不合理性造成了原告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的事实,致使被告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隶属关系和依附性,决定了劳动者在争议发生时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因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卧龙区农行应对被告季士刚等人待岗期间欠发的工资及欠缴的养老保险予以补发、补缴。 法院还认为,原告卧龙区农行作为用工单位,依据上级行的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人员分流,其行为的本身是企业内部用工自主权落实的过程,并不涉及国家金融政策执行问题,所调整的是劳动人事关系,因此,其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告依据内部规定确定被告为末位淘汰对象,不仅使被告季士刚等人失去提供劳动的机会,也使得被告的生活出现困境。被告季士刚等人作为已就业人员,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因此,原告卧龙区农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昨天,卧龙区农行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春雨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的当事人,即银行方面,尚未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管理方式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首先提出,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它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广为一些企事业单位采用,但在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被人诟病。 三名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刘明顺告诉记者,此案有着普遍意义。他还说,三职工始终按程序反映问题、走法律途径,说明他们的素质较高。 记者注意到,本案判决书中肯定了末位淘汰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指出了其缺乏严谨的科学性。对这一出现在判决书中的说理的做法,刘明顺表示了赞赏。 昨天,本案审判长王庆善向记者详细解读了他们对本案中末位淘汰制的认识。 王庆善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卧龙区农行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经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员工业绩末位淘汰的实施细则,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就其调整的对象和内容而言,“末位淘汰”缺乏严谨的科学性,因为任何事情都有始有末,始末是一个相对概念,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王庆善说,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业绩考核作为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的一项激励措施无疑是积极的。它通过对内部员工工作成绩评定排名,显现业绩差距,以此激发后进员工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劳企共赢的目的。但处于 “末位”即遭“淘汰”的做法显然失当。因为员工的业绩要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单独以此来界定员工业务能力有失公允,直接“淘汰”让劳动者待岗的行为显示出了用工单位的强势和评定方法的片面性。减员是企业增效的一项措施,是企业自主行使内部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但其权力的行使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因此,该实施细则作为调整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作者: 刘忠通 李涛文, 发布时间: 2009-08-06 14:07:10) ---------------------------------------------------- 【本文作者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知名劳动法律师,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 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纠纷解决,提供劳动案件律师代理及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 电子邮箱: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委托和办理电话: 1530-111-5671 1366-13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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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shenbinti 2013-10-11 16:43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高院、内部掌握 2008年9月) 一、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相关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职工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拆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平均一次,2008年1月1日以后再平均一次。 2、赔偿金的计算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该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故应先按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计算赔偿金。 (3)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3、在相关规定修改前,对于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或者因追索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仍按原劳动部481号文件执行,视案情酌情处理。 4、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等特殊时期,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其获得的工资是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应按病假工资的标准计算,但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要求按照高于该约定数额支付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6、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迟延转移档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给予劳动者赔偿的数额;因档案遗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按照3-5万元的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领取后提出异议,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的,仲裁委应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即使劳动者在协议中表示放弃部分权利,双方已实际履行,但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仲裁委应予支持。 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相关问题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仲裁委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该决定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的劳动报酬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决定在实体方面有问题,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计算。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应认定程序违法。但考虑《劳动合同法》刚刚实行不久,对征求工会意见的掌握尺度上可暂时适当从宽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11、用人单位认为某项技术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告知劳动者的,应认定此后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劳动者要求支付履行协议期间的补偿金的,仲裁委应予支持。 12、用人单位招用非京籍人员并为其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明确约定将其作为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仲裁委应认定该约定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无效,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1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除名处理决定,劳动者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应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审查判定,而不应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5、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因单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资、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成建制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经上级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令性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与调动后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首次接收安置单位的工作年限。(4)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关系确认 16、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下岗、内退职工)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与其他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其他单位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17、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留用期间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劳动者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9、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经用人单位审批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2、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3、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四、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25、加班工资基数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资标准,同时又约定了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基数的,应认定此约定无效,并应认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算的加班工资低于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应认定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为加班工资基数。 26、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仲裁委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的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作为赔偿的,仲裁委应予支持。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两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两年”是指:以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2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9、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30、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31、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程序方面的问题 3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导致其损失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的; (3)迟延转移档案或档案丢失,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补足少缴部分或要求赔偿的; (3)因住房公积金缴纳而发生争议的;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建档案或补齐档案材料而发生的争议。 35、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员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其合伙人、合作人之间因履行合伙、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36、用人单位重新修订规章制度后,对长期不到岗人员,也应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有关决定书、通知书等,因地址不详被退回的,应按相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37、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受理手续的,仲裁员应当将此情况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归卷,同时制做《按撤诉处理决定书》一并归卷。 38、裁决书有漏裁内容、文字、金额错误等情形,应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的形式进行更正,该裁决书生效时间及诉讼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的时间起算。 39、加班工资争议中仲裁时效的掌握,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0、裁决主文中既有“一裁终局”的内容,也有非“一裁终局”内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41、对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终局裁决”的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42、“双倍工资”不宜认定为“劳动报酬”。因此,因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应适用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 43、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得出后开始计算时效。 工亡职工的待遇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他们是共同的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 六、其他问题 4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45、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1)2007年11月9日前发生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办理,即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2)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办理,即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考该劳动者工伤等级给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4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可按照用人单位应为该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具体办法见附件) 附件:关于我市农民工养老金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内部掌握 ) 为便于仲裁员处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案件,凡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向仲裁委请求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在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之前,依据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和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暂按以下方法计算损失数额: 1、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该用人单位向农民工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 2、以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年限起算,最早从1999年6月1日起计算; 3、具体计算方法: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以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 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年6月1日-1999年12月31日 310 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 400 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412 2002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 435 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465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 465 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 545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580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640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730 例: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供参考。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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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ruoying99 2013-7-9 18:11
最近弟弟考上一个事业单位,本来全家都高高兴兴的,总算要换一个好工作了。可是前几天打听了一下单位,待遇真是没话说了。前3个月1400,3个月之后1900,一年之后3000,全都是保险公积金之前的工资,而且保险不是五险,最重要的养老保险没有。一年之后扣扣保险所剩无几,而且一年的试用期是没有保险的。这还是省属的事业单位,有编的。 想想我们单位雇佣的临时工都是给上各种保险的,他们这样的大单位竟然是这样的待遇。现在一直纠结要不要去呢,而且有最低的服务年限,当下又没有更好的选择,不知是该放弃呢,还是去待几年试试。看不明白明天~~真心想说,生活真难,物价飞涨的年代,工资却低的可怜。我们家孩子都念书好,人活的本本分分,认认真真,到了工作这里都是这样平平淡淡,亲戚们都问我,念这么多书有用吗?为了什么?我们没有那么清高,有什么为了国家什么的理想,只想差不多,安慰辛辛苦苦供我们上学的父母,不让他们操心,可是就是这样的愿望也很难。现在一直想到底为了什么呢?念这么多书有用吗? 可是又不能说没用。只能猜想,也许不念书的我们不会有今天,念了书也有可能和一些不念书有着别的道路的人一样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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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养老金双轨制深圳破冰 公务员也缴养老保险
dongzg101 2012-7-6 12:35
养老金双轨制深圳破冰 公务员也缴养老保险 2012-07-06 04:38:0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广州)  有 8071 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 6 ( 6 ) 一直饱受社会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有望在深圳市破冰。 通过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的《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显示,今年深圳将力推22个改革项目,其中包括研究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既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又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养老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形成了多轨制,造成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公务员不交养老金,退休后却能领到工资替代率达80%左右的养老金,公务员群体比事业单位的额度还稍高一些。而企业员工的退休金替代率只有45%左右。 据本报记者了解,2008年,新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将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任务交给深圳市。而深圳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亦随着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而深化——从易到难,分别从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到委任制公务员逐步推进。 据了解,深圳市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深圳全市逾1800名聘任制公务员全部参加,聘任制公务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18%,其中单位缴10%,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按2008年出台的方案,缴交比例暂定为8%。 与此同时,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在今年4月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3日之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员,取消退休制度,基本养老和社会养老直接接轨。其中,个人按工资的8%缴交养老保险,政府按13%的比例缴交。政府为个人储备职业年金,标准为月工资总额的8%,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超过部分按9%缴交。 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大致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 在此基础上,深圳将全面总结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经验,正积极向国家争取委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改变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工资并由财政统包的做法,实行社会养老加职业年金的办法。其中,财政缴交职业年金将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而职业年金将与公务员奖惩情况挂钩。对于仍在职且未到退休年龄的委任制公务员,财政对其改革前工作年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再整体过渡实施新制度,并使待遇水平大体相当。 “主要担心退休工资是否会降低。目前公务员的退休工资是在职工资的80%左右,由财政统筹。”深圳市一位委任制公务员向本报表示。 相关报道 18省份月人均养老金排行榜:西藏2700元居首 媒体称公务员养老靠财政保障 不占用养老金 中国十二五时期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 美公务员退休年龄及养老金:55岁可领全额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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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5省市试点4年难铺开
xupeiyang 2012-6-9 06:02
http://news.sina.com.cn/c/2012-05-03/023424359236.shtml
个人分类: 社会文化|178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丁宁宁: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whyhoo 2012-6-5 09:57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约占总人口的12%,其中65岁以上老年入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8%;均已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老龄社会标准。一方面是老龄人数节节攀升,一方面是 养老 金缺口渐渐拉大,面对这一尖锐的矛盾,不得不令人担心:当我们进入老年时,谁来为我们养老?    如何实现养老制度的统一性   首先,基本 养老保险 制度被地域分割、身份分割,导致该制度在适用地域和适用对象方面丧失了统一性。这是体制改革过程决定的,与工资制度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是非集中化,即通过财政分灶吃饭,调动地方 政府 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这种做法在经济上是成功的,但在社会政策领域是不成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当时搞了两个方案,让地方政府任选一个,导致了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到目前为止,很多省份(直辖市、自治区)连养老金的地市级统筹都没有实现,具体做法上也有不少差别。地区之间不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同,缴费比例不一样、收缴部门也五花八门。有的是税务部门代收,有的是财政部门代收,有的是社会保险机构收缴。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制度有密切联系。如果工资制度本身有问题,养老问题就难以规范。首先是地区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大,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养老金就比其他地区高很多。但现在,由于交通条件和信息条件的改善,除级差地租外,地区之间的一般物价水平的差别并没有这么大。其次是同一地区的正式工和派遣工、 城市 工和农民工,工资待遇上的差别也很大。虽然各地都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的执行情况并不好。即使统一了养老制度和缴费比例,按照某些人群的实际缴费计算,将来可以拿到的养老金还是达不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况且,由于用工制度不规范,短期合同、长期雇用的情况也不少,一些雇主根本不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只是解决养老问题的第一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即使是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也需要对目前的财政预算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这样才能通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解决地区之间养老缴费与实际养老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其次是规范用工制度问题,以解决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养老缴费过少,以及应缴未缴问题。   我们设想,根据“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能不能先搞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在基础制度和绝对水平上统一起来。发达地区工资高,按比例多缴的部分可以变成补充养老保险。按比例缴费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地区,可以考虑用财政转移的支付办法来补齐。    如何实现公平养老   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种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三者间的养老金水平并不平衡。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人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所谓公平养老只能做到“老有所养”,不可能统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从国际经验看,还是要坚持“在同一缴费标准下,根据缴费多少来发放养老金”的原则,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政府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城市地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人群,以及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养儿防老”无法实现的老年人群。在政府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部分养老责任。    如何实现养老金账户的保值增值   从个人角度看,实现养老金账户的保值甚至增值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从整体上看,养老金账户的保值还有可能,增值是十分困难的。西方国家养老保险改革中之所以要设计个人账户,是因为家庭储蓄率偏低,养老金替代率偏高,政府在养老问题上承担的社会责任过重。个人账户整体增值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投资稳定增值的证券市场。   与增值问题相比,我认为更重要的是保值。因为长期来看,从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环境来看,养老资金不被通货膨胀侵蚀就已经不错了。虽然通货膨胀并不是中国政府愿意看到的局面,但是物价的上涨却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本原因是成本推动。   个人账户对中国来说没有什么意义。由于中国家庭的储蓄倾向很高,不需要通过个人账户来强制储蓄。加之中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搞了个人账户也无法保值增值。从社会层面来看,过多强调个人账户,还会对社会统筹造成冲击,不利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是有区别的。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具有一定的再分配的作用。虽然是大家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最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差不多,但是有代际调剂作用;个人账户则没有这种功能。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如果大于养老金支付,剩下的钱也需要保值增值。这主要靠 社保 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运作,包括国债、股票等的组合投资。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势头不错,目前保值增值的前景还不错。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受“二战”后的乐观情绪影响,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主要问题是福利标准过高,导致了两个消极后果。一是“福利陷阱”。即享受政府救济的人的实际收入,比一部分努力工作的人缴税后的收入还高。其结果是“养懒汉”。二是经济上不可持续。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工作的一代人缴费,给已经退休的人发养老金,即所谓现收现付。但是60年代以后,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工作的一代人数量减少,退休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的赤字越来越大。   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对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其主要做法一是延长工作年限。德国、英国的渐进模式值得借鉴:每年增加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后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社会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二是取消支付标准上的优惠,多数国家取消了养老金与物价指数简单挂钩的做法。例如遇到1973年的中东战争,物价飞涨,如果养老金也同步提高,很多国家的财政就无法承受。三是严格执行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比如原来就有“缴费年限不够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规定,但执行中过于宽松。除此之外,为了增加公众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感,普遍引入了“个人账户”,同样是雇主、雇员缴费,但记在雇员名下,以鼓励个人储蓄、投资,补充养老。   我们改革过程中吸取西方经验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人再清人家改革的实质,过于强调技术上的模仿和形式上的一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超过一半的劳动人口没有工资性收入。过分强调个人账户,不利于“低水平、广覆盖”的 社会保障 网的建立。但社会领域的改革是“路径依赖”的,个人账户既然搞了,也不好随便取消。不过我们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社会统筹和社会救济上。   把农民工等有工资收入、但标准较低的群体逐步纳入养老保险,并逐步建立带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老年保障网。对于城市、农村目前没有被各类养老保险种类覆盖的老人,应当根据其实际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国民养老金”。其资金来源不是养老保险统筹缴费,而应由政府另行筹资解决。    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 问题该如何解决   社会保障问题和工资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没有解决好,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也无法规范。只有把工资问题说清楚、弄公平了,才能实现养老制度上的统一。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本质上是个“身份歧视”问题。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都是存在的,但经过工人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努力,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同工同酬”制度。身份歧视不仅政治上不正确,而且违法。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质上就是要消除身份歧视。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最低工资都不能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的工资规范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不能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忽视他们作为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国民待遇问题。外国移民在美国有5年工作记录的可以申请绿卡,在英国有7年纳税记录的可以申请公民身份。中国农民在城里干了十几年,就因为是农村户口,不能够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权利。这种做法肯定不对。根据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我们建议将有5年以上城市工作记录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参加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在内的社会保险,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义务教育等社会救助和 公共服务 的权利。“十二五”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会逐步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在今年11月1日通过,总的形势令人鼓舞。 原文见 http://www.chinareform.org.cn/society/ensure/Forward/201206/t20120605_1437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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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华迎放: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启示
whyhoo 2012-5-29 18:08
一、国外的农业、农民与农民养老保障   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农地基本为私人所有,农业状况较为分化。多数国家的农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业,农民收入较低。但在发达国家,农业占GDP的产业份额和就业份额很低,农地高度集中,由于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农民收入基本达到国家平均水平,甚至更高。   国外的农民也与我国有所不同。由于土地的私人所有和允许进行市场交易,农地相对集中,一方面便于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同时也形成了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两个完全不同的阶层。而我国,在土地集体所有背景下,形成人均土地占有相对平均、家家户户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各自从事农业生产的格局,因此,我国农民的情况与国外的农场主和农业工人均不相同。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农业工人和农场主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农业工人从事雇佣劳动,属雇员;而农场主虽然在国外称为农民,但却属雇主或自雇人员。我国目前不存在私营农场主雇佣的农业工人,农民也不同于国外有土地所有权的农场主,在就业性质上农民属自雇人员,只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土地市场交易和产权转让,也就无法靠转让土地资产获取现金收益进行养老。   就养老保障而论,国外农业工人和农场主(农民)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农业工人和其他行业的雇员一样,通过进入一般性的雇员养老保险计划进行保障,如属缴费性计划则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分别缴费,单独设立农业工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并不鲜见(如英国在贝弗里奇计划付诸实施之前,曾有专门针对农业工人的自愿性失业保险计划,但未见有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而农场主(农民)由于拥有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老年贫困风险小于农业工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农场主(农民)进入社会性养老保障计划的时间多晚于农业工人和一般雇员,而且除设立普遍性养老计划的国家外,不少国家还为农民单独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计划。相比之下,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更接近于国外的农场主(农民)养老保障,而不同于农业工人的相关保障。鉴此,本文主要讨论国外农场主(农民)的养老保障,文中所称的农民是农场主,而不是农业工人。    二、国外农民养老保障   (一)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背景   从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都要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力较弱、农民缴费能力差等多方面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普遍较为滞后,保障水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尽管如此,各国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背景却有诸多相近之处。   从社会背景看,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普遍面临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农民面临老年贫困等多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化解农民的老年生活风险。如德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立法机关认为,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经营时可以从继承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现金和实物补偿,因此,没有为他们设立法定社会保障的必要。但由于城市化的影响,德国上世纪50年代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超过城市,老年农场主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也在提高,靠移交农场获得的现金补偿已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尤其是中小农场主在老年时往往陷入生活困境,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从经济背景看,一些国家为了实施农业政策、促进农业集约经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农民转让农场、退出农业。此外,从自由平等等社会核心价值理念以及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普遍性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普遍建立雇员养老保障制度后,也有必要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围。   (二)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一些国家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如何取决于本国的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道路选择以及发展演进过程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讲,有的采取非缴费性的农民养老福利制度,有的不加区别地将农民纳入国民养老保障体系,也有的则专门建立了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1.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非缴费性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是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北欧以及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前者奉行贝弗里奇的福利国家理念,建立全民普享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农民也同样享受公共养老金待遇。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待遇全民普享,一般实行等额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无关,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税收,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加拿大、瑞典、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类是南美的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玻利维亚,非洲的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毛里求斯,亚洲的印度等国家,由于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普遍比较贫困,缴费能力弱,也实行非缴费性的养老保障制度。   印度有20%-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作为扶贫政策,政府向低收入和没有供养人的65岁以上老人提供5美元补贴。由于无法进行资产核查,只能将5美元按月发给65岁以上老人(不分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数额很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   2.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模式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流模式。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要求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   日本于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原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而进入了“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一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的保险费,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上的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退休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月养老金。据1999年统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和自雇人员共计2000万人。   德国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为农民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主要在农业企业从事劳动的、农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或者他们的配偶。基金来源于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政府承担托底的补差责任。由于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因此待遇也完全相同。之所以实行等额缴费而没有把保险费与企业的经营结果挂钩,主要是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度量性。   法国现行农场主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与德国等额缴费、等额养老金不同的是,法国农民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为“人均保险费”,一为“比例保险费”。前者按人头缴纳,后者则根据参保农场主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农场主本人需要缴纳这两部分保险费,但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则只需缴纳前者。相应的,养老金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农场主、其配偶和共同劳动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另一部分为只有农场主才享有的“比例养老金”。参保农场主及其家属必须连续缴费,缴费年限低于37.5年的养老金要相应减发,每少缴费4个月,养老金扣减2.5%。   3.纳入完全积累的国民养老保障计划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国家实行这种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亚洲的新加坡和南美的智利为代表。该模式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新加坡是较早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全民养老保障计划的国家,另外一个典型是智利。但这两个国家在推行完全积累制度的全国养老保障计划时,强制要求雇员必须参加,但允许农民自愿参保。   新加坡1955年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时规定自雇(包括纯农民)自愿参加该计划;智利在1981年将原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改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时,也规定独立劳动者(包括纯农民)自愿参加。智利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之所以第一次将农民等自雇者包括在内,与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分不开的。1973年皮诺切特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阿连德左翼政府。军政府在经济上推崇芝加哥学派新自由主义理论,推行私有化政策,一批从芝加哥大学留学归来的学子得以进入政界。在他们的领导和策划下,智利从1979年开始推行“七个现代化”的自由化改革,对积弊已深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推行“新制”。1980年军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法》将社会保障新制一锤定音。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政治背景,也许包括农民在内的这一新制度也难以这么快的速度在全国建立。   (三)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20世纪70年代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工业化国家为了减轻社会保障对政府的财政压力,纷纷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如日本(1971年)、丹麦(1977)、美国(1990)、加拿大(1991)针对农业经营者先后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专门的农民年金计划。与企业年金计划不同的是,农民年金计划基本都由政府组织经办,并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政府在此相当于承担了企业年金中的雇主角色。如日本国会于1970年5月13日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建立了农民补充养老金计划。计划于197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几经修改,目前基本政策规定为: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国民年金参保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的,均可自愿参加。   除发展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外,工业化国家政府一般还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计划,如有的国家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扶持个人储蓄性计划。美国于1981年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及农民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在储蓄时不需纳税,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也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三、国外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   (一)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普遍晚于城镇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中等收入国家,首次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或保障)的时间一般来讲都明显晚于城镇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在养老保险(障)计划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政府雇员、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雇员的养老问题之后,才开始考虑城镇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例外的只有丹麦、瑞典等少数国家。丹麦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斯堪的纳维亚地主阶层首先推动,而不是通常迫于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的压力而建立的。在丹麦,农民当时几乎占到所有劳动力的一半,由于分劳动者类型的计划是基于个人缴费且只让城市工人阶级享有特权,应强大的农民力量要求国家建立了普遍性的计划。瑞典的情况也相类似。   表2为部分国家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从表中所列部分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相差27—80年,大多数国家相差时间为40—70年,平均相差54.7年,即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近55年之后才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相隔时间最短的希腊为27年,相差时间最长的为爱尔兰,在建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80年之后,才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相差多于50年的有9个;低于50年的5个国家,除希腊和英国外,也接近50年。   从表2还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间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几乎没有多少相关性。相差时间短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定高,而相差时间长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见得就低。可见,社会养老保障包括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府和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理念、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的历史沿革、工会和农会组织的力量等;农民和其他居民的经济状况、养老保障需求、家庭传统和结构、农地制度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日本在为城镇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时,考虑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没有城镇职工迫切等因素,未将农民覆盖进去。此外,发达国家虽然很晚才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但由于土地私有化,农民有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利,人均经营的土地规模又比较大,因此,土地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二)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   农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特别是在制度创立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参与和主导,制度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农民收入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   从农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情况看,农民缴费所占比例非常低,仅为10%-30%左右,政府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如法国政府补贴为30%,但还有58%是从其他行业的保障计划资金中划拨过来的;希腊、波兰政府补贴为90%;奥地利为70%;德国为70%左右,占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负担较小,但随着农业机械化、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呈萎缩状态,农民人数下降,而领养老金者却呈增加趋势,社会经济发展又要求养老金大幅增加,因此,政府不得不一再提高保险费率和增加联邦政府的补贴,来承担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支出。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1958年为799465人,1990年只有488266人,2001年6月则减为370813人,不到1958年的一半。由此,联邦政策的补贴不得不大幅增加,1989年为25.81亿马克,占农民养老保险支出37.81亿马克的72%;1999年为43.652亿马克,占农村养老保险支出60.57亿马克的68%。日本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份额在43%以上,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而在发展中国家和英联邦国家,由于农民养老保障属非缴费型,资金则完全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其他渠道。   (三)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与农业政策紧密关联   一些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都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在各个时期的农业政策密切关联,并实现了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就是,通过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反过来农民收入增加了,又可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德国农民养老金的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旨在促进农场主及时将农场转交给年青一代,这对于促进农业的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在二战后的50年间成功地从一个农业人口占将近四成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并将农村人口降至4%,与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密不可分。如日本战后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在养老保险政策中实行离农政策,鼓励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即除了一次性的支付给离农补偿金外,还按照《农民养老基金法》规定在国民年金给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金;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针对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业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的情况,采取返农政策,即鼓励农民留在土地上,随之,权益转让金被取消。法国也通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促使年老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给年青一代,以提高农业的现代化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性不强   1.人口与城市化   表3为部分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的人口与城市化情况。从所列16个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从7.4%—56.2%不等,最高为希腊的56.2%,最低为比利时的7.4%,16国农村人口平均为32.9%,即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时的城市化水平平均达到67.1%。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农业人口达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使得国家有可能工业反哺农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数据来源:根据帕尔格雷夫世界历史统计1750—1993、the World Bank Group;转引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郭婕“国际农村养老保险情况及分析”,2007年,作者略作整理。注:(1)由于数据来源有限,比利时和德国均为1960年数据。   从老龄人口所占比重看,16国变动范围为3%-15%,平均为10%。说明这些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时,其人口结构已经老龄化,养老压力较大,迫切需要建立老年保障制度防范老年贫困风险,尤其是农村老人的风险。   2.农业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   欧洲各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农业就业结构变动范围相当宽泛,从5.1%—55.3%不等,农业劳动者就业份额最低的为英国的5.1%,最高为希腊的55.3%,最高为最低的10倍;平均水平为29.8%(大小农户建立时间不同时以小农户建立年份对应的值计算)。这一方面说明,欧洲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其农村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城市,农业就业份额不到1/3,另一方面,也说明农业劳动力的多少并不是一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唯一决定因素,超过50%的希腊、葡萄牙以及接近50%西班牙、瑞典等国同样能够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农业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情况有所不同。欧洲各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多数国家农业产业结构比重都在20%以下,平均为17%(葡萄牙为大农户,其余国家为小农户,若均以大农户计,则为13.4%)。例外的情况如西班牙为41%,说明该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还处在农业社会,工业化水平很低。   3.人均GDP   欧洲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的人均GDP水平从1445-9580国际美元不等,最高是最低的6.6倍,平均值为5226国际美元。其中,葡萄牙在人均1445美元时建立了农民养老金制度,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是决定这项制度能否建立的唯一决定因素。   综上所述,有关国家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时,农村人口平均为32.9%,城市化水平平均达到67.1%,老年人口占全社会的比重平均已达10%,农业就业结构平均水平为29.8%,农业产业结构比重都在20%以下,平均为17%,人均GDP按国际美元计算为5226国际美元。但上述所有指标变动区间都相当大,分布也不集中,说明这些因素单个来看谁都不是决定一国能否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一国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是否建立、何时建立、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保障水平如何等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取决于国家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取决于执政党的政治决心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    四、启示   (一)统筹考虑城镇化、农业政策和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从国际上看,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纯的保障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涉及农业产业政策的一个综合性问题。一些国家把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农业政策联动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还处在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阶段,农村人口的比重还比较大,农业生产碎片化、一家一户耕种的效率低下、农业产出低等问题还很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推进城市化,消除制约农民城市化的各种体制与政策障碍,减少农民数量,推进土地资源的适度集中和集约经营,而这些又与多方面的社会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如必须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抓紧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城镇社保的探索,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融入城市创造条件。同时,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探索土地换保障,促进土地集约经营,走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   (二)我国已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   从部分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经济背景看,我国目前有关的社会经济指标都在各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变动区间内,按购买力平价折算的人均GDP水平已超出有关国家的平均值,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滞后时间看,部分国家平均为55年,而我国从建国之初建立城镇社会保障至今也已相距50多年。诸多因素说明,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从党和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看,需要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看,在经过近20多年的持续高速增长后,经济总量已非昔比;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以每年超出5000亿元的速度增长,今年财政增收的幅度有望达到1万亿元以上,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能力明显增强。   从农村人口与社会发展情况看,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镇,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日益迫切,而随着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近年来的不断增长,相当部分农民已具备了参保缴费能力,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基于上面分析判断,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全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一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选择,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决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因循。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阶段和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一致的意见。如要不要建立非缴费性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还是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与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如何选择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进行研究、形成成果,以指导实践,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建设与长远发展。   (四)财政要大力支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从各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看,没有公共财政的大量投入,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在我国长达50余年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和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理应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等保障机制反哺农业和农民,以促进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在城乡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   注释:   ①2006年GDP209407亿元,总人口131448万人,人均15930.79元。世界银行2007年公布的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世界GDP排名,中国高居第二位,印度位列第三,据此,人民币兑美元的PPP汇率只有2.6元/美元。表中该数据是按世界银行2006年购买力平价汇率2.6折得出的。 原文见 http://www.qstheory.cn/jj/jsshzyxnc/201205/t20120528_160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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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
whyhoo 2012-5-21 10:44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在京召开全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 据悉,截至今年3月底,纳入国家试点的1914个新农保试点县、1902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数达到3.43亿人,其中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数9543万人。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还有18个省份的345个县自行开展新农保试点,11个省份的181个县自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16个省份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10个省份统一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上地方自行试点,总参保人数达到3.76亿人,其中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数1.07亿人。但是,仍有近40%的地区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仍有几千万的城乡老年居民未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今年内要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快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进程,在今年年底前提前实现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反映了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不仅是社会保障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重大进展,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今年一方面要继续组织引导好已参保2亿多城乡居民继续缴费,给1亿多居住分散的城乡老年居民按月发放养老金,另一方面,还要组织近40%的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开展工作,预计新增参保人数近1亿人。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覆盖, 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决策,就是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庄严承诺,也将是向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献上的一份厚礼! 胡晓义说,今年7月1日要在所有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全面启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尽早摸清底数,特别是人口、户籍、就业、参保等方面的情况,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或社区要建立家庭台账,详细登记这些情况;二是充实基层经办力量,特别是要用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等政策;三是督促地方认真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四是督促各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完善信息系统 。在全力以赴推进全覆盖工作的同时,对已试点地区要巩固试点已有成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强化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通过评优活动来推动各地更好更快地完成全覆盖工作。 财政部王保安副部长强调,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将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必将有力地促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沐公共财政阳光。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两项制度全覆盖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要夯实基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监管,确保两项基金安全完整;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配合人社等部门,支持经办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共同做好全覆盖工作。 河北、湖南两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工作的准备情况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所在地区分会场会议。 原文见 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 ef48ebf00f43490cbe4bac34b384af1fog=8a81f3f133d01e170133d36bed3c0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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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双轨制”下的利益冲突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whyhoo 2012-4-20 12:50
养老金双轨制成了近两年的热点话题。双轨制指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什么使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存在明显差异,又当如何突破?“双轨制”将如何改革?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 一 记者: 我国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您认为,当初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功成:我记得当年参与审议《公务员法》时,大家关注的主要是公务员的界定、考录、职责等问题,对社会保障倒没有太多讨论,这主要是大家觉得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应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同时,在渐进改革的大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没有经过试点,要在立法中明确几乎不可想象。我个人多次参与过《公务员法》的立法调研、讨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务员法》的二次审议,对公务员的社保制度改革亦提出过相应的立法建议。但该法确实留下了一些缺憾,如未能明确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与方向。 记者: 养老金的双轨制在当下还是否有它的合理性?公务员退休金基本水准需要与企业持平吗? 在“双轨制”下,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存在明显差异,您如何看待? 郑功成:当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即在“摸着石头过河”年代里的渐进改革,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5年正式建立统账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并未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同步改革,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近几年又增加了农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两大群体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基于对公职人员受财政供养与队伍稳定的特点,为了方便管理与控制,通常也是单独建立制度,德国、日本等国甚至在职工队伍中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从而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源。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 “双轨制”伴生着三个问题:一是筹资环节,企业职工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需缴费,这是个人义务方面的不公平;二是基金财务管理环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前者受缴费多寡与基金收益的影响,后者可以旱涝保收;三是待遇发放环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而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却与在岗者工资增长直接挂钩,前者符合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初衷,后者显然增加了退休者直接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福利份额。这样,两个制度下的人群的养老保险权益日益失衡,待遇水平差距日益扩大。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差异,当然不具有合理性。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基于促进公平而非放大不公而设计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群体相差几倍的现象。当然,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也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要与企业持平,而是应追求同一代人的平等。既要避免同一批老年人因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国有企业工作而出现养老待遇悬殊的现象,也不应当让同一批年轻人因到不同岗位工作后再继续着以往养老待遇悬殊的现象。 记者:您认为改革双轨制需要突破哪些问题? 郑功成:不能说政府未做任何努力,而是这种努力尚未见到切实的效果。之所以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我认为阻力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当然是机关事业单位不情愿放弃待遇优厚的退休制度,现行做法甚至还在让年轻一代继续传承,这应当是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热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也有准备不足的原因,如事业单位是中国特色的组织,其中既有公益的也有赢利的,在未能合理分类并理顺其与国家财政关系的情形下,要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显然不可能;再如机关事业单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是一个整体,其工作人员都是依靠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雇员,现在要将其分割开来,让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公务员继续不动,这种取向不仅不能真正化解当前“双轨制”下的矛盾,还会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的新的利益冲突。此外,缺乏合理的改革方案,亦是导致这几年来呼声很高、行动迟缓的重要原因。 二 记者: 今年 两会 期间,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的时候提出了一个“三步走”的改革方案,为什么不能一步到位?您说的三步走的第一步又如何实现? 郑功成:作为专业研究者,我不仅注意到许多人对“双轨制”的批评,而且收到过不少正在遭受不公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来信,他们要求将两种制度合并成一种制度的主张与我的专业理念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要缩小养老待遇差距、实现养老保障权益公平,最终建立起平等的、统一的国民养老金制度。然而,基于现实,基于过去5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顺利的客观事实,理性告诉我,所谓“一步到位”可能等于遥遥无期。因为这两个制度无论是筹资机制、财务机制还是待遇调整机制都完全不同,要一步整合成一个制度根本无法取得共识,路径依赖的惯性要改变并非易事。因此,我关注的是此事不能再等待了,而是应当尽快积极、理性地行动起来,而分步推进制度变革可能不失为可行之策。否则,再过五年也难有进展。我的基本主张概括起来就是在人民网与网友交流过的观点,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刻不容缓,与其数年来坐而论道,不如立即起而行动。 尽快推进改革是基本出发点,而分步走可能会极大地减小阻力。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同时实行统账结合财务机制,即先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第二步是对其待遇进行结构分解,即将退休金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用双层结构替代单一层次,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相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相对应,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第三步是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至此,导致两者之间差距的因素就消除了,制度并轨也就水到渠成了。当然,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同时,我认为还应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那些原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具有相同身份与工资水准的老年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方案最早源于我在2008年前主持完成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报告中,如果前几年按这样的思路推进,现在或许已经走完第二步而进入第三步了。 至于第一步,只要放弃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割而行的思路,而是采取整体联动的做法,应当是可以迅速启动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拒绝为自己的养老保险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我要再三强调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选择过渡办法”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即老一代人无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企业,都不能待遇差距大,而应当按照贡献大小、职级与工龄等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参加工作者无论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还是企业职工,都应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当前存在的不同群体老年人养老待遇悬殊和年轻人因在不同单位工作而享受待遇悬殊的保险与福利待遇,都是不正常现象,必须通过改革来矫正。 记者: 您的“三步走”方案中的第二步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相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对应。可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贯彻起来不太容易。“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如何对应呢? 郑功成:将退休金分解成两个层次是对这一制度的结构优化,因为根据现行制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只有一种待遇,而企业职工将来还会有企业年金作为补充(事实上已有部分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如果不实行结构分解,不仅改革无法推进,也绝对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国民养老金制度。结构优化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促使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殊途同归的必需途径。当然,在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进行分解的同时,还需要同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普遍性地建立企业年金。在当前的情形下,不能指望单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便可以解决问题,它必定要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背景。 三 记者: 有专家认为,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不要再做试点,直接启动改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郑功成:我不知道这位专家讲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将两个制度立即并成一个制度,恐怕只能是画饼充饥,结果仍可能是原地踏步。因为若将机关事业单位优厚的退休金迅速削低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水平,改革的阻力可想而知;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立即提升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水平,也会引发讨论。因此,还是在明确目标与方向的条件下,迅速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对企业老一代退休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偿,尽快缩小两者之间的待遇差距。无论在哪种制度下都应当实现同一代人的养老待遇走向公平。不过,我赞同这位专家的另一个观点,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要再做试点,而是直接全面启动。客观而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早期试点先行是一个经验,但也留下了诸如现实中的“双轨制”矛盾等教训,适宜的做法是,认真调研,审慎决策,果断快速推进。否则,将始终处于被动之中。总之,“双轨制”下的现实矛盾必须尽快化解,它既需要坚定不稳地推进,也需要理性与智慧。 (光明日报记者柳 霞光明日报通讯员 韩建凤) 原文见 http://politics.gmw.cn/2012-04/20/content_4002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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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覆盖
shenbinti 2012-4-1 15:17
养老保险全覆盖 温家宝总理 3 月 5 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年底前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2年3月6日,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就温家宝总理所讲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接受《环球时报》采访,今以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为此文,以供交流。 【养老保险全覆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形成职工和居民两个适应不同群体、但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承担比例较大),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包括城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个人(家庭)缴费,缴费较少,有政府补贴,但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托底、保基本的制度。可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强制缴纳,所以不存在覆盖问题,因此,对于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养老金全覆盖,主要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在新农保下: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009 年,中央开始在全国 10% 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 60 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底限为 55 元,财力好的地区可以增加。全体农民都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内,其意义并不仅仅是政府帮助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其意义是更有助于树立国民对政府的信心、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 2011 年以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但是,有一些城镇居民,比如老人、非就业者或者不稳定就业者等,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了弥补这一空白, 2011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正式公布,国家推出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启动,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 2011 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 60 %的地区, 2012 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意见》,年满 16 周岁 ( 不含在校学生 )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与新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框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配套法规匮乏、险种对接不畅通、政策转换存在空白、城乡间和群体间不平衡、资金支付压力大等矛盾和问题还是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让所有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还需要漫长的路走。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办公室新装修员工维权法律问题 (2012-02-28 18:05:13) 产假规定2012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2012-02-21 18:09:29)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2012-02-15 08:54:10) 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2012-02-14 15:48:36)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2-02-08 15:53:14) 《道德经•第六十三章》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 (2012-02-08 14:46:49) 沈斌倜律师就劳资纠纷突出问题接受《中国日报》采访 (2012-02-03 21:50:05) 沈斌倜律师就美媒体集体呼吁抵制苹果事件接受《环球时报》采访 (2012-01-30 17:53:38)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热烈庆祝中闻律师事务所2011年年会愉悦召开 (2011-12-29 1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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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郑秉文:中国应如何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whyhoo 2012-3-21 21:11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再一次将改革日程摆在各国面前。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为应对老龄危机和改革福利制度已经做出了极大努力,有些国家甚至还付出了沉重代价。综观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应深化改革。    调整制度参数迫在眉睫提高退休年龄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决定DB型现收现付制度平衡运转的关键是替代率(RR)、缴费率(CR)和赡养率(DR)三个参数。人口老龄化,寿命预期延长意味着赡养率出现变化,要维持制度运转或政府转移支付给予补贴,或调整制度参数恢复自我平衡。调整制度参数就意味着或下调替代率,或上调缴费率,或提高退休年龄来人为调节赡养率。事实上,前两个参数的调整空间已非常小,缴费水平已接近极限,替代率下调意味着降低福利水平,其可操作的“政治空间”也不是很大,调整赡养率是唯一较为可行的出路。   提高退休年龄在各国已成为社保改革进程中一个最常见和最普遍的改革手段,当然失败案例也不鲜见。法国曾因为提高退休年龄而多次引发全国性的示威游行,甚至导致社会骚乱。据不完全统计,在经合组织(OECD)的34个成员国中,至今没有提高退休年龄的只有芬兰、冰岛、墨西哥、荷兰、西班牙、英国6个国家。而没有改革的原因是他们的退休年龄早就已经很高了,其中冰岛1958年至今其法定退休年龄保持在67岁(男性,下同),其他5国从20世纪40年代至今始终就是65岁。截至2010年底,所有欧洲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在61岁以上,只有卢森堡等3个国家是60岁,未来计划继续提高退休年龄的国家有11个,包括英国、丹麦等。   在提高退休年龄的改革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女性退休年龄逐渐提高,并不断向男性的退休年龄靠近。另外,法定退休年龄“下调容易上调难”。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轻而易举地将退休年龄从65岁下调到60岁,但从1995年开始试图提高退休年龄,10多年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代价惨重。   虽然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但由于统筹部分比重较大,且账户部分绝大多数为空账,所以,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可将之近似视为现收现付制。在制度参数方面,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法定退休年龄是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中最低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与寿命预期严重脱节。目前,中国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仅为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年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的提高有很大的空间。此外,提前退休现象普遍,已是不争的事实和公开的秘密。而提前退休的一个重要负激励来自多年来规定的参保人“最低缴费年限15年”,2011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再次将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15年最低缴费年限是世界主要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门槛最低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提高退休年龄及调整参数非常急迫。   二是制度参数严重不匹配,参数之间存在矛盾,显示出潜在财务风险。虽然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支现状十分乐观,制度收入连年大于支出,但毫无疑问这是由扩大覆盖面这个机会窗口创造的。目前的制度缴费率是28%,制度的赡养率是32%,替代率本应达到80%,但实际仅为50%左右。这说明,一方面,名义缴费率太高,实际缴费率可能由于费基不实而导致当年的实际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在财政补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的两个条件下,RR=CR/DR还不能获得平衡,那就意味着提前退休现象已经十分严重。规范退休年龄的任务比提高退休年龄的任务似更为迫切。    强化个人激励设计深化制度结构改革   在诸多欧洲福利国家逐渐滑向债务国家的过程中,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现象:凡是进行结构性制度改革的国家,其制度财务状况大多要好于参数式改革的国家,且基本上与债务危机无缘。   欧洲实行结构性制度改革的国家分为两组,一组是引入名义账户制(NDC)以替代现收现付制,诸如波兰、拉脱维亚、意大利和瑞典。名义账户制的主要制度特征是引入个人账户,对参保人而言,账户的前台操作运行与积累制几乎完全一样,但后台资金运行沿用现收现付制,不存在转型成本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困难。另一组是英国和德国,可称之为混合型制度改革。英国的改革路径是逐渐引入积累制以替代现收现付制,目前两个制度平行运转,随着越来越多的“新人”加入新制度,最终完成制度转型;德国实行的是全新的“积分制”,参保人根据一生缴费换取和积攒积分,退休时再根据调节因子的系数贴现后以时价兑换成养老金。   上述6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虽然路径不同,模式存在差异,但改革目标相同,即引入参保人个人因素,彻底放弃国家包揽兜底的传统制度模式,将其转换为国家与个人合理分担的制度模式,将个人替代率与个人的贡献结合起来。   十几年来,实行结构式改革的国家财政负担明显降低。从养老金支出水平看,与中东欧新兴市场相比,2010年波兰和拉脱维亚支出水平适度;除意大利以外,其他3个发达国家的支出水平均低于同期其他发达国家。重要的是,据预测,在未来50年里除英国和德国以外,波兰、拉脱维亚、意大利和瑞典4国的养老金支出水平均有所下降或保持水平不变。而在没有实施改革的国家中,希腊依然是支出预期最高的国家之一,养老金支出占GDP将从11.6%上升到24.1%。在替代率、养老金财富总值等其他指标方面,上述6国在欧盟国家中处于适中的地位。在预算平衡方面,除英国以外,其他各国均未超过欧盟推定的3%;在债务借贷方面,意大利和英国超过了60%的警戒线,但包括瑞典和德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均处于警戒线以下。   如果说提高退休年龄等参数式改革是试图降低财政支出、控制“老龄化”成本,在养老金制度与主权债务危机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的话,那么,结构式改革就可称之为一个治本的制度性改革;如果说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将养老的个人责任与国家义务明确分开,那么,中东欧新兴市场普遍引入个人账户和建立混合型制度、发达国家的改革中积极引入账户因素就是将养老的责任开始向个人转移。不管账户是虚拟的还是真实的,都实现了调动参保人缴费积极性和部分转移国家财政责任的改革目标。   近年,中国相继建立了“新农保”和“城镇居保”,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主要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的定位始终没有明确,实账积累的巨大转型成本难以解决,进而导致个人账户做实试点进程半途而废,个人账户承载的个人养老责任及其功能从未实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制度目标完全落空。这也预示着制度到了二次改革的时候,站在了是否向名义账户制迈进的十字路口。    发挥养老市场作用大力发展职业年金   此次欧债危机给带来的一个重要启发是,在稀释“老龄化成本”的诸多途径中,不仅要调动个人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如果将强制性基本养老金(公共养老金)视为“国家”的话,那么,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即相当于中国的企业年金)就是“市场”。   希腊的养老金制度严重失衡,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负担沉重,而第二支柱自愿型的私人养老金“职业保险基金”刚刚建立于2002年。截至2007年,参与人数仅为1.18万人,占492万劳动人口的0.2%;全部资产仅为2460万欧元,占当年GDP的0.01%,与同年OECD成员国75.5%的平均值相去甚远,就连土耳其还占1.2%。   荷兰与希腊都是欧洲小国,人口规模差不多,但职业年金规模却天壤之别。荷兰的参与率高达69.3%,2007年年金资产高达7398亿欧元,是GDP的132%。职业年金如此发达,必然会减轻第一支柱的财务负担。以待遇率作比较,2007年荷兰公共养老金的待遇率仅为44%,而希腊高达73%,但由于职业年金的巨大差异性,荷兰的公共与私人养老金待遇率高达73.8,而希腊仍为73%。换言之,同样是高福利,希腊财政不堪重负,而荷兰远离债务危机,主要是因为退休收入结构中有二分之一来自市场。   中国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并不比希腊强多少,充其量相当于土耳其。截至2010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相较于就业适龄人口其参与率还不到2%,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占GDP比重不到1%。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多层次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框架远没建立起来,不但不能担负起分散长寿风险和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财政压力的作用,而且被指责为“富人俱乐部”,甚至还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正常进行。欧债危机已向我们昭示,提高企业年金的立法位阶,重视市场作用的发挥,是未来规避养老债务风险的一个路线图。    调整制度内再分配因素加强缴费与待遇联系   DB型现收现付制的一个特征是具有很好的再分配因素,但激励性很差。再分配特征既成就了福利国家的诞生,也是福利刚性和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进而成为推动欧洲国家养老金支出不断增长的内生制度因素。加之有些国家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人为地扭曲了制度的再分配性。例如,提前退休和降低缴费年限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就是难以克服的一个制度缺陷。其客观后果相当于人为地拉高了赡养率,提升了“老龄化成本”,减少了制度收入,加大了债务风险。十几年来欧洲社保制度改革的过程实际就是在传统制度中不断引入和强化“智利因素”、弱化和消除再分配因素的过程。   首先从纵向再分配因素的情况看,可分为激励性较差与较好两个组别。以养老金财富贴现值为例,如果64岁退休的人比60岁退休获得的养老金财富贴现值估价还要少,逆向激励设计无疑会对提前退休起到“鼓励”作用。反之则是正激励因素,相当于鼓励了老年劳动供给,增加了养老金的制度收入和减少了支出。以公共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为例,制度激励性则与支出水平呈负相关。   再看横向再分配的情况。英、美、法等其他发达国家公共养老金制度具有明显的横向再分配功能,而高负债率的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南欧国家均出现在再分配因素较弱的国家名单里。仍以希腊为例,虽然没有找到其纵向再分配养老金财富贴现值的数据,但几乎可以推算出,希腊纵向再分配因素缺位导致提前退休较为普遍,且养老制度设计中还有最低养老金的制度规定,以及来自转移支付的家计调查式的“社会团结救助金”等,所有这些因素,相当程度地弱化或抵消了横向精算中性因素的效果。   十几年前,在中国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者那里,账户的精算中性因素和统筹的再分配因素二者的良好结合是追求的一个理想愿景,相当于在欧洲的现收现付制与智利的积累制之间走出第三条道路。但现实是,账户的精算激励作用在理论上由于账户比例的缩小而式微,由于没有做实而空转,统筹部分的再分配作用由于制度碎片化和区域分割等因素也没有发挥出来。特别是,由于养老金增长率难以跟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来自外部的对统账待遇统一上调的行政干预已打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两个制度规则的边界,以账户为载体的精算中性因子逐渐变得荡然无存,参保人的当年缴费与未来权益已经看不到任何精算联系,多缴多得的激励敏感性降到最低水平。于是,千方百计设法提前退休、通过断保和逃费等不同手段把缴费年限人为缩小到最低限、将费基和费率等所有参数人为降到最低限的种种道德风险严重地侵蚀着制度的当期收入和长期财务潜力;过高的名义缴费率导致企业主道德风险频发,甚至与地方保护主义合谋共同减少缴费总额;参保人失去对雇主缴费状况进行监督的热情和激励,甚至很多情况下最终也沦落为合谋者。   养老金统一调待最终导致纵向和横向的再分配因素统统无影无踪,甚至出现严重扭曲:使高养老金更高,低养老金更低;低收入与高收入退休群体之间的差距一年比一年拉大;养老金高于工资的倒挂现象已不稀奇;养老金领取者中,高龄群体出现两极分化。总之,制度的再分配原则处于混乱状态,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受到“逆向分配”现象的极大损害。账户精算性和分配性的内生机制同时出现问题,制度财务风险必将与日俱增。   制度松弛需要整顿,政策混沌需要整固。重建多缴多得的“对等原则”,理顺再分配的制度功能则是整顿制度、整固政策的目标。沿着这个思路,扩大账户比例规模,缩小统筹比例,就可顺利实现这个目标;其中遇到的转型成本问题可采取名义账户的办法予以解决。    养老水平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福利赶超必将导致二次改革   希腊福利的发展有两个鼎盛时期。一是1978年以前,奠定了福利制度的基础;二是2001年加入欧元区之后,这是希腊真正的福利赶超时期。希腊的福利赶超后果集中表现在“三高”,即高工薪、高福利、高保障。希腊终生养老金总额男性和女性分别高达52.8万和60.9万美元,高于欧盟成员国男性和女性分别为38.0万和42.8万美元的平均数,也高于所有包括德国和法国在内的西欧和南欧福利国家。“三高”的支撑来自公共借贷和欧盟的援助。   其实,欧洲很多高福利国家都曾出现过类似的经历和教训:在经济繁荣时过度提高福利水平,待进入稳态之后则悔之晚矣。所不同的是,希腊受到其他欧洲国家激烈批评是因为高福利是建立在高借贷的基础之上。   虽然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全程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大好时机,仅遇到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大繁荣的历史性机遇与大危机的空前挑战对中国社保制度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注意和考虑一些潜在因素和倾向。   第一,防止经济环境产生的错觉和错位的影响。虽然中国经济总量已升至世界第二,但人均水平很低,世界排名为第95名。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水平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而不应就某一个指标简单地向发达国家看齐。经济总量的概念容易误导人们对福利水平的正确理解。   第二,警惕期望值过高。转变增长方式是未来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社保制度作为一个生产要素,无疑要为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再分配工具,无论是在拉动内需促进转变方面,还是在建立退休收入来源多元性方面,都不能大包大揽,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不要期望值过高。   第三,避免大起大落的极端倾向发生。经济高速增长与经济危机时期都容易诱发附加福利项目和提高水平的倾向,但经济增长不可能永远在高位运行。因此,繁荣时制定政策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萧条时的适应性,高速增长时一定要预测到未来经济进入稳态后的福利刚性等问题。   第四,防止公共养老金体系过于繁杂。欧洲各国名目繁多的缴费型和非缴费型的、自愿型补充式的与强制型补充式的、调查式的与普享式的制度等,复杂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整体推高待遇率。   第五,充分认识社保制度的双刃性。任何福利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弹性、劳动参与率、就业率和企业竞争力等都将或多或少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初级阶段,就业常常被视为“第一福利”,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甚至大于社保水平的重要性。因此,社保政策组合应随之变化。    厘清两个制度边界构建债务危机防火墙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精髓在于“保险”二字,这是第一支柱的本质特征。在这个制度的起源阶段和建立福利国家的初始阶段,国家财政补贴并没有任何介入,公共养老金完全是一个自我平衡的保险制度。但20世纪50至7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经济繁荣,福利制度扩张使国家对养老制度实行全面干预,转移支付开始出现;70年代以来,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在制度收支逐渐出现财务缺口时,给予补贴便成为常态和刚性,最终从一个双方缴费(雇员和雇主)的保险制度,演变成一个三方缴费的制度,即国家作为缴费的一方逐渐被合法化。80至90年代至今,欧洲大部分公共养老金都演变为三方缴费的共担分责制度;为弥补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在雇主和雇员的缴费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唯有单方提高国家的“缴费”才是最可行的。这就是养老金制度从最初的“需要财政”逐渐向“卷入财政”直至“裹挟财政”并最终演变为财政包袱甚至成为债务危机一个诱发因素的发展脉络。   同时,由于制度碎片化,各制度之间对国家财政补贴便产生了一定的“竞争性”和“公平性”诉求,促使财政补贴产生支出刚性,进一步推动财政补贴的制度化。以希腊为例,城市私人部门养老金制度每年获得的财政补贴相当于当年GDP的1%,此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贴是1.49%,自雇者制度是0.13%,海员制度是0.44%,高收入者制度是0.21%,合计相当于GDP的3.27%;如果再加上对不同的非缴费型养老金的财政支出和1993年改革后新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自雇者、公务员和高收入者的国家缴费补贴,2008年希腊对其养老保障体系的补贴高达151.7亿欧元,相当于当年GDP的6.34%,支出规模竟占当年养老保障支出总额的一半以上(52.19%)。   与欧洲相比,美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从它建立之日起就从未接受过财政补贴,每当制度运行出现财务收支风险时,都采用调整制度参数的方式让其自动回复财务自我平衡的功能。美国的财政补贴非常集中,瞄准度高,只有“低保”(SSI)和“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两个制度来自财政补贴,前者的实际受益人口主要为老年退休人口,后者是专门为老年人建立的独立医保制度。   欧洲的教训与美国的经验对中国养老金制度具有特殊的参考价值,即缴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缴费型养老制度之间应划清边界,其本质是在财政与保险之间、保险制度与救助制度之间划清边界,在立法上切断了缴费型的保险制度“裹挟”财政的潜在可能性。中国公共养老金制度从1997年起开始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其规模一年大于一年,2000年是338亿元,2006年是971亿元,2010年高达1954亿元;累计转移支付高达10254亿元。这里强调的是,如此财政补贴不是出于解决转型成本的需要,事实上也几乎没用于支付转型成本(13个省份做实账户试点的累计资金仅为2039亿元,相对于1万亿元的累计财政补贴,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当然,统筹层次低下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创造了“条件”,但从全国范围的制度收支余额计算,财政转移还是可以免除的。如果说此举的背后可能存在一个非技术性因素,即国家补贴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一项政治工程,那么,财政补贴的客观效果反倒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编后   希腊爆发主权债务危机仅是一次预演,从福利国家走向债务国家,今天的希腊有可能就是明天的欧洲,唯有改革才决定未来;同样是债务危机,美债危机与欧债危机不可同日而言,因为它几乎与养老金和福利制度无关。与其他任何模式一样,美国社保模式也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更多的还是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而欧洲模式则相反,作为社保制度的鼻祖,虽有很多优势,但更多的是为所有后发国家提供了沉痛的教训。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与正在发酵的债务危机从两个不同的极端向中国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前行方向,这两个南辕北辙的方向几乎在同一时间摆在了中国面前:一个向左,要求加大社保支出,提升内需和消费,以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一个向右,要求降低支出规模,控制“老龄化成本”,以防止长寿风险带来潜在长期债务风险。在线性思维逻辑中,这确实是左右为难的一个选择。实际上,左右之分确实存在,如同世界上没有绝对正确和绝对优秀的社保制度那样,关键在于哪个最适合,最适合的就是最符合的。   既然中国人口老龄化预期十分严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应未雨绸缪。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史进程中,欧债危机既是一次重要警示又是一次方向校准。实际上,学习别人经验和吸取他国教训也是一种能力,按照问题清单周密部署,迎接挑战,这才是应该持有的一个起码的基本态度。 原文见 http://www.qstheory.cn/sh/shbz/201203/t20120320_146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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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的求职经历
kejidaobao 2012-3-21 14:46
文/杜彦君 攻读博士期间,我比较迷茫。有些即将毕业的学生对自己的目标和方向十分明了,急于迈出找工作这一步;但还有部分像我一样的人仍在焦急地叩问:自己下一步该走向何方?到底博士毕业后的人生应该怎么度过?人生的价值是什么呢?要人生?还是要价值? 找工作时,“人生”与“价值”似乎是对立的两面,很难兼得。有些人选择科研事业,是为了工作稳定,晚年有退休金和养老保险。但是,人生路漫漫,一开始找工作就考虑自己的“后路”,是一个好的选择吗?而且科研院所的待遇对于一个获得博士学位的近30岁的人来说真的太低。另外一部分毕业生选择了其他非科研职业,他们或许相信只有在过得“富有”了以后才有可能过得“富有”价值。而我认为,选择一份工作,一项事业,并不像挑选东西。每个决定都意味着“得”与“失”,关乎一个人未来的一生。 我想拥有充满价值同时又成功的人生。于是,我从2010年底就开始联系国外的博士后职位。先后联系了20多位国外的教授,其中有几位还是自己认识多年的。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犹在,很多国家先保民生,削减了基础研究的经费,联系的教授几乎都没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几个好心的导师希望我能从国家基金委申请经费,但是国家基金委并不资助准备出国做博士后的毕业生。等到2011年3月中旬,收到了申请国外博士后的最后一封拒信。而那时,身边的人都陆续找到了职位,多数大学的招聘也已经结束。在别人的建议下,我开始联系国内的博士后,仅联系了京外2所高校的老师,他们都同意我过去做博士后。 那时我并不想过去做博士后。一方面,去这2所高校做博士后的研究方向与博士期间的工作有一定差异。博士期间已经积累几年的研究,一旦放弃,重新开始其他研究方向,科研没有延续性,将来很难有好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我认为北京还是相对公平的,大家做事一般都能按规定办事,而在有的地方往往办个小事都要托关系走后门送礼,还常常不能专心做自己的事情。曾有个师兄博士毕业后去了某省林科院工作,他说:每天只有早上是清醒的,中午和晚上都要陪酒,人总是迷迷糊糊的。我还是希望做点事情的,不愿意过那样浑浑噩噩的生活。 当时,我博士期间学习的研究组正在招聘2名新成员。有2位很强的竞争者,一位是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另一位在法国获得博士学位,已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SCI论文4篇,还有5篇SCI论文在审稿中。自知申请留在研究组无望,就继续每天在“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关注招聘信息。由于我学的专业属于基础学科,一般没有对口的公司和企业,找工作就局限在高校和研究所,而现在明显是“僧多粥少”。 人在失意和遇到打击的时候,往往容易抱怨。我有时会抱怨“中国为何要培养如此多的博士?”那时真的感觉很无助,读书到30岁了,发现找到一个理想的职位是那么的困难,发现自己的抱负离自己原来是如此的遥远。从一开始找工作,申请国外的博士后,还希望能实现自己的“人生”和“价值”;后来,发现出国无望,继而开始随便找职位,不论是北京还是北京以外的工作,不论是固定职位还是博士后,那时与自己预期的“人生”和“价值”渐行渐远了;然后开始用“两点之间不一定直线最短”的人生哲理来安慰自己。尽管如此,心里还是不踏实,继而痛恨自己博士这几年没有好好努力,没能出好的科研成果。如果博士期间不谈那段付出很多而又失败的恋爱该多好!如果自己能够像硕士期间那样勤奋刻苦该多好! 人在不顺的时候,也容易相信命运,名言等富有哲理性的话在这时候常常很受用。当时,读到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刘瑜的话:“最重要的人生目标不是你要做成一件什么样的事,而是你要做什么样的人,这是最重要的人生目标。”我就静心思考:自己的人生目标是做一名学者,“人生”和暂时的“价值”相比较,我更看中人生。有了这个认识,开始不在乎先到北京以外的研究所做博士后了,但是一定要沿着博士期间的研究工作做下去。 那时在梁漱溟《读书与做人》一书中读到:“相信一切皆有定数(但非百分百),便什么也不贪,什么也不怕。”从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上半年,是我各方面特别不顺利的一年,各种不好的事情都发生在自己身上,我开始逐渐“认命”,对找工作也没那么着急了,心态放平和了,每天按部就班地在“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浏览当天发布的招聘信息,集中精力写博士毕业论文。我开始试着去顺其自然,凡事不强求,工作“随缘”。 人往往在得不到一件东西的时候,才更能认识到这件东西的珍贵。在那个时候,经过挫折,我也慢慢对“知识分子”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早几年,特别不理解大学的那些教授们骑着自行车在校园里穿梭,因为我心目中的“教授”应该有钱,应该是开私家车的。后来,自己的想法慢慢改变了,觉得只要能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成天骑个破自行车,也不亦乐乎。 最后能找到现在的这个职位,纯属运气。我所在研究组的那位在法国拿到博士学位的应聘者,决定去环保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工作,我顶替上了他空出的这个职位。等到2011年下半年工作了,静下来,好好想想,有点后怕,如果当初随便找份工作,如果当初换个方向做博士后,那么未来会是怎样的?可能还要走很多弯路。当一切事情想通之后,人就会踏实、会知足。唯有珍惜当下才能对得住这个难得的工作机会。 “犬在吠,骆驼队伍在前进!”我们要像沙漠中的骆驼队伍那样,认准目的地,坚持当初的梦想,坚定地稳步向前! (责任编辑 陈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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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社部:将适时在全国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dongzg101 2012-3-8 04:33
人社部:将适时在全国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7日15: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7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日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较大”作出回应,称目前已在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视频:人社部谈就业形势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来源:CCTV新闻频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尹蔚民就“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现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国家采取什么措施能够尽快解决退休人员双轨制的问题?   尹蔚民说,在社会保障方面,退休待遇差的产生是因为我们现在退休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在企业先行推开了社会保险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一直在完善并向前推进。但我们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与企业不同退休养老制度。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这两个制度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等方面都是不同的,所以就产生了这种待遇差。   “对待遇差这个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尹蔚民说,我们已经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的调整幅度都达到10%。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使他们的待遇水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又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突出矛盾。   尹蔚民说,从长远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就这一问题去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已经做了原则的规定,我们现在也在积极地推进,现在已经在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将来我们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要完善这一制度,到合适的时候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再推进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所以我想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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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根教鞭》[转载]--伟大的平凡,扭曲的体制
yrj 2012-1-1 00:48
《一根教鞭》讲述了一个在大同市席家湾村当了30年小学代课教师的席俊英。一直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看了儿子给买的新劳动法书后,认为教育局应该给他买养老保险,所以卖了自家的玉米当路费,去了市劳动保障局 市教育局 省教育局,要求给自己买养老保险,或给予合理安置。算是对自己一辈子教书的认可,并可安度晚年。结果是省 市 县都不管她,但她还是回到了讲台上。没有丢下孩子们。 视频网址: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E5NTkwOT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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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全是对人民的欺骗!
wliming 2011-10-1 19:44
城居保,曾是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后一个“盲点”,今年7月1日开始的试点,使这一格局得到改变,它针对的是城镇无业或就业极不稳定群体。按照国务院部署,到2012年,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险将基本实现全覆盖。 为了全覆盖,政策选择了一个低起点。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可视情提高;个人缴费亦从每年100元起步,财政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是故,部分民众觉得待遇偏低,对参保抱犹豫和观望态度。 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一街居民龚洪伟今年66岁,老两口靠在街上卖杂货为生。老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多年,老伴也体弱多病,两人每月光是药钱就要600多元。他说:“我也不要求过高,但是现在 物价 实在太高了,每个月55元有点少,希望国家能把待遇再提高一点,每个月百把块钱我们手头就宽裕些。” 由于觉得待遇偏低,一些居民对是否参保犹豫不决,即使参保也往往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河北省赞皇县坛山岗社区33岁的居民向东,目前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年收入2万元左右。他表示,自己只打算投100元最低档次的城居保,因为政策可能随时有变化,而且投多了收益并不见得很多。 “政府给上了年纪的老人发钱, 别看一个人只发几十块,但全国那么多人,政府要拿出很多钱才行,所 以不管给发多少钱都是高兴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陈塬社区居民陈谦荣说,“相信随着国家的发展,给老年人发的养老钱会逐步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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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五险一金的小常识
wuhero 2011-9-25 23:21
五险: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疗, 生育 一金:公积金 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 个人8%) 生育 (单位交) 工伤(单位交,个人不交) 医疗(单位10%, 个人2%*基数+3) 失业单位1.5% 个人0.5%)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 1. 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 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 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办理转移手续: 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 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2. 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和我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是学校毕业的, 属于干部身份,档案可以存人才的), 断不断不要紧, 我们失业了也领 不到失业金,除非发疯了,把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 以后退休按工人待遇领退休金. 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工人身份的档案放在街道, 干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单位) 办理转移手续: 不用办理, 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3. 医疗保险比较重要, 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 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 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 中断三个月以上的到新单位重新上.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存折,终身使用, 不管单位是否变化, 单位应该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钱打入存折, 个人可以随时提取. 用途不管.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蓝本, 就是医疗本, 医疗规定门诊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报销, 比如花了2500, 只报销500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如果住院报得就多了. 看病的时候要告诉医院开医保的单子, 住院要带上. 4. 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比如工资3000元, 单位给你300, 你自己扣除300, 所以你每月公积金帐户应该有600元, 只能一年取一次, 要去公积金中心取, 需要买房或修房. 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 办理转移手续: 先在新单位开帐号, 拿帐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 公积金中心每年六月会给单位发每个员工的对帐单, 显示你的帐户现在的钱. 另外, 每年四月左右是调整下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基数的时间, 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 下面再说说现在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1. 很多单位不按本人工资给上保险和公积金, 比如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上, 个人就吃亏了. 所以找工作的时候要问清楚. 2. 现在很多人才都规定养老失业和大病是捆绑的, 要么都不上,要么都一起上,而且必须档案在人才的才给上. 如果个人在人才上, 就必须把单位的钱和个人的钱都自己交 , 挺多的, 据说按最低标准, 每月也得交一千多, 而且没有多少钱到个人帐户上, 建议如果比较年轻, 身体还好, 只是暂时失业, 不必自己交了, 以后到单位再上吧. 3.有钱人可以不上养老保险, 穷人最好上,指 望能有点钱养老.有人说自己存着, 但国家对养老金还是有所保障的,会根据经济情况上调. 4.有些单位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不给上, 是不对的, 因为档案和保险不挂钩 5. 外地户口的同样,应该给上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 和户口没关系, 以后如果去其他城市, 都是可以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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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以后五险一金如何处理?
houerfei 2011-9-24 23:07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 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 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 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按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2008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从2008年7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 如果你2008年8月1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4000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4000×86%=3440元,你个人只要付4000×14%=560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价,你花了5000块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这1560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钱。 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岁退休,那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工伤保险 用得少,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 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8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生育保险, 南京从08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一是报销比例提高;二是建卡的时候必须出示结婚证和医保卡等相关证件,所有的费用从建卡开始到你生完小孩结束,院方同医保中心实时结算,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不保的费用。至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可能仍然需要单位出面办理,具体可以咨询下劳动保障部门。 看看老政策,因为现在是7月,新政规定6月之前建卡的仍然按老政策执行,可能某些同志还需要了解。例如,如果你是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369,而你2008年3月怀孕,2008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9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369元/月×4个月=7976块, 136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 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36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 补贴的136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97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 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个生孩子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生育保险而且缴的基数还比她本身工资高的女生哦!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不过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而且该报的费用你只能拿回来一半。 失业保险, 要交满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个月,交2年拿4个月,但一辈子最多拿24个月。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601元,市区最低标准为518元。如果你2008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被公司辞退了,那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如果这一年你都是以1369的基数交的保险,那你2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000多块钱或者你2008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们都不想续签合同的话那你也可以在离开公司以前让公司给你去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也是800多块。 就是说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辞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个月的失业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给你办,如果公司不给你办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个准。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没到期自己辞职走,那就算你交满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只要是自己辞职的,别说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业保险到辞职的时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钱。 住房公积金, 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这种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绝啊。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子,还贷款,装修什么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盖房子,那盖房子的钱也可以从公积金里付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辞职跳槽时五险一金怎么办? 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一金:公积金 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个人8%) 生育(单位交) 工伤(单位交,个人不交) 医疗(单位10%,个人2%*基数+3) 失业单位1.5% 个人0.5%)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 1.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办理转移手续: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2.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和我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是学校毕业的,属于干部身份,档案可以存人才的),断不断不要紧,我们失业了也领不到失业金,除非发疯了,把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以后退休按工人待遇领退休金.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工人身份的档案放在街道,干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单位) 办理转移手续:不用办理,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3.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中断三个月以上的到新单位重新上.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存折,终身使用,不管单位是否变化,单位应该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钱打入存折,个人可以随时提取.用途不管.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蓝本,就是医疗本,医疗规定门诊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报销,比如花了2500,只报销500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如果住院报得就多了.看病的时候要告诉医院开医保的单子,住院要带上. 4.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比如工资3000元,单位给你300,你自己扣除300,所以你每月公积金帐户应该有600元,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积金中心取,需要买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 办理转移手续:先在新单位开帐号,拿帐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 公积金中心每年六月会给单位发每个员工的对帐单,显示你的帐户现在的钱. 另外,每年四月左右是调整下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基数的时间, 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 下面再说说现在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1.很多单位不按本人工资给上保险和公积金,比如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上,个人就吃亏了.所以找工作的时候要问清楚. 2.现在很多人才都规定养老失业和大病是捆绑的,要么都不上,要么都一起上,而且必须档案在人才的才给上.如果个人在人才上,就必须把单位的钱和个人的钱都自己交,挺多的,据说按最低标准,每月也得交一千多,而且没有多少钱到个人帐户上,建议如果比较年轻,身体还好,只是暂时失业,不必自己交了,以后到单位再上吧. 3.有钱人可以不上养老保险,穷人最好上,指 望能有点钱养老.有人说自己存着,但国家对养老金还是有所保障的,会根据经济情况上调. 4.有些单位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不给上,是不对的,因为档案和保险不挂钩 5.外地户口的同样,应该给上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和户口没关系,以后如果去其他城市,都是可以转的 http://www.wenzhaiku.com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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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早变老的上海,最先遭遇养老危机(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
jjmm26 2011-6-14 20:57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我的养老金,也养不了我。 中国老龄化最严重的上海,现在是三个在职人员供养两个退休人员,早已遇上“老龄社会危机时点”。如果照此发展,20年后,上海的户籍人口中,每个在职人员都得供养一个退休人员。 即使是现在,每年养老金的巨额缺口,也已成为上海市本级财政的一个巨大负担。虽然各种改革方案正在陆续出台,却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由于上海生育水平已降至“极限中的极限”,过去十八年来,上海户籍人口持续负增长。即使大量新增的年轻移民,也不足以稀释这个城市的老龄化程度。 财政“黑洞” 上海市本级财政补贴当年养老亏空的钱,已突破百亿,而且还在继续增加。这已是财政支出项目里,仅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第二大项。 虽然人均GDP是全国平均的3倍,但占上海市退休人员89.12%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低于全国社会保障的平均水平。 上海,这个中国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正竭力填着一个迅速扩大,却怎么也填不满的财政窟窿。 这个窟窿是,从在职职工和所在公司收取的养老保险,远远不够支付当年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这个缺口在去年已经首破百亿关口。 2010年,上海市本级财政拿出107.43亿元,补贴当年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下称养老基金)的收支缺口。这个补贴额仅仅4年就翻了一番——2007年为49.81亿元。 此项补贴,目前已是上海市本级财政的支出项目里,仅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第二大项,其在年度财政支出里的比重,近几年均在8%以上,且仍在继续增加。 上海养老基金自2000年首次出现亏空后,近几年迅速飙升,从2007年的49.55亿元跃至去年的103.54亿元。根据上海人保局的测算,今年这个亏空将增至110亿元左右。 而在不久的将来——学界普遍认为上海老龄化将达到高峰期在2030年左右,那时每10个人中就有4个是老龄人,差不多1个在职人员养1个退休人员——上海的养老基金缺口预计将可能高达每平300亿元,这是今年年初在上海“两会”上,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原分管副市长胡延照在一场社会保障专题会议上透露的信息。 养老危机,已成为影响上海发展的最大难题。 早在2009年初的“两会”上,来沪就任市委书记一年多的俞正声,在和政协委员座谈上海施政难题时,第一个就谈到这个问题。“来上海之前,有若干同志对我讲,上海钱多得很,用不完,我很高兴。”他说,“来了之后发现,尽管看上去上海人均财力全国领先,但财政压力极大,主要原因正是社保的严重穿底。”而养老资金缺口,正是“穿底”主要成因。 为了堵上这个财政窟窿,上海市本级财政必须保持较快增长。然而,金融危机后正面临经济结构痛苦转型(摆脱房地产增长引擎)的上海,正饱受GDP增长乏力的困扰。最近几年在国内省份的GPD增速排名里,上海屡屡位列末端,2010年就是全国唯一一个GDP增速在10%以内的省级单位,这也必然对上海财政的增长能力形成制约。 其结果就是,上海虽然人均GDP是全国平均的3倍,但占上海市退休人员89.12%的302万企业退休人员所拿,养老金的社会保障程度其实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可以试想,上海一个退休工人,拿着不到两千元的工资,在通胀连绵的当下,要在这个消费水平国内领先的城市里生活,确实举步维艰。 年初上海“两会”时,人大代表、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副秘书长卢威曾向俞正声当面提出,2010年上海财政收入超过2800亿元……在提高退休职工收入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而俞正声只能苦笑着回答道:“社保是上海可持续发展最头疼的一个大问题,现在不敢涨得太猛,请你们理解,已是咬着牙往上涨。” 补不上的窟窿? 让更多的人缴更多的养老保险,延长退休年龄等措施仍不足以解决问题,而让国企红利和土地出让金补充养老缺口,又将阻碍国企和土地财政的改革。 为了弥补缺口,根据上海市人保局2011年的工作安排,今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尽快把社保名下的一些土地等实物资产变现。据估测,这部分资产折现后,总计约80亿元。 不过在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彭希哲看来,这只是解决部分眼前的问题,对养老基金长期性缺口问题而言,“杯水车薪”。 上海是中国最早变老的城市,早在1979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要早二十年左右。这种“领跑”基于多重因素:比如相对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下的低死亡率,以及紧张的住房状况和比较西化的思想观念下的低生育率。 由于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上海应对养老危机的对策尝试,其实也起步较早。 比如1993年社保改革之时,上海事业单位就被纳入缴费范畴,这比全国提早多年。此后若干年内,上海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目前上海30%的比例,也比全国的28%高。 基于这些制度设计,“上海养老基金的再分配能力其实是(比别的地区)更强的。”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封进表示。 不过,从19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早些年里,上海掌权者们,对社保问题的关注,更多是如何巧手运作,利用政策漏洞,让这些巨额资金入市投资。其间,上海社保资金被投入房地产、高速公路和股票市场等领域,而纷繁复杂的社保投资有亏有赢,而参与其中的各色人等,则能在相关的灰色交易中稳赚不赔。 直到2006年上海社保案的爆发,才揭开了上海社保的乱象。上海养老基金的收支缺口问题,急剧恶化。 2007年,上海社保领域的主题仍是对社保案“全面反思深刻剖析”以及改革内控机制等。直到2008年初,上海市委把“建立健全保障资金可持续发展机制”,定为了“重要调研课题”,并交由上海人保局落实。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上海市政府文件显示,当年下半年,这个课题形成了几项政策建议──扩大新参保人群、适度延长领取养老金年龄、完善养老金增长机制、设立多渠道筹资的储备基金、建立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等。 这也是2009年来,上海陆续推出的养老制度改革措施的核心思路。 首当其冲的就是让更多的人缴纳养老保险。 2009年下半年,上海方面接连抛出三个“通知”,一下把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灵活就业”的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在内的主要几类在沪工作生活的非户籍人员,纳入了上海养老基金缴费范畴,这部分人口总数高达600万。 而在这之前,在上海需要缴纳社保费、享受“城保”待遇的外来人口,只有大约20万人才居住证持有者。 此外,过去上海独有的“镇保”(覆盖郊区失地农民和郊区户籍的工厂员工)和“综合保险”(外来务工人员)也将逐步纳入“城保”范畴,这意味着这两个总计超过200万人的群体,也将转至养老基金所辖范畴,上海人保局等方面正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胡延照曾公开解释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关键在于提高赡养比(即缴纳社保人与领取社保人之比),而扩大新参保人群是提高赡养比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 目前上海的赡养比为1.5∶1,既三个在职人员养两个退休人员,远低于2∶1 的“老龄社会危机时点”,如果照此发展下去,反考虑户藉人口的话20年后可能会接近1个在职人员养一个退休人员。 今年年初,俞正声曾在上海“两会”上羡慕地表示,“广东去年的社保结余是一千八九百亿,什么道理呢?外来务工的年轻人多,把大批的社保都缴纳在那里了,他不像上海老工人那么多,上海参加社保的人越来越少,户籍又卡得很死,收的越来越少,支出的越来越多。” 不过,“扩大参保人群”的政策,尚不能药到病除。因为上海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已经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全国企业和个人的总共缴费比例是28%,而上海是30%,其中个人应缴比例相同,都是8%,但上海企业应缴的比例是22%,比其他地区多两个百分点。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大幅提高用工成本,而对并未打算长久定居上海的诸多外来人员来说,很多人更愿意多拿到现金。因此,政策刚一推出,就有企业找到记者,对此诸多抱怨。从上海人保局数据来看,上述政策推行后的2010年,上海新增缴费人数49.18 万人,只比过去两年的新增人数多了20多万。 在封进看来,官方亦应该考虑,通过适度下调缴费比例,来扩大缴费人群。 从2010年10月开始,上海开始实施企业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男性可申请退休年龄延长到65周岁,女性可延长到60周岁,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在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方面有所动作的城市。 “延迟退休的效果是双倍的,参与者一方面多缴一年社保,一方面少拿一年养老金。”彭希哲说。 延长退休年龄,中国尚有改革空间。现在美国的退休年龄已经到了67岁了,英国也刚刚取消了65岁的强制退休年龄。而中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女性55岁,男性60岁。 但是,由于延迟退休可能引起最期望也最需要获得养老金的社会底层人士的抵触,去年在法国还引发了游行等抗议活动,所以这项动议在中国广为学界推崇,但官方极为谨慎。上海也仅仅是“柔性”尝试,因此很难在短期内大范围覆盖。 而在“设立多渠道筹资的储备基金”方面,据记者了解,上海市方面谋划的是转移部分国企和土地收益,来弥补养老基金的不足,并考虑以储备基金的形式,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2010年年末公布的上海十二五规划中,已明文写出,将促进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国资、财政和土地收益等多元投入的社保筹资机制。 据记者了解,2010年3月成立的上海国有资本管理公司,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补充养老基金缺口,统筹国资收益。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的计划,这家公司将“专司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统筹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一位上海国资专家透露,上海市委打算,通过这个平台,通过一定程度的国有股权减持,以快速实现收益来补充养老基金缺口。 彭希哲认为,这个做法合乎情理,现在的养老基金缺口,一定程度是在替当年的国企改革“减负”,现在这些早已摆脱了亏损,乃至有强大盈利能力的国企,理应“还债”。 但这些计划,均因牵涉到上海国企改革、国资重组等诸多利益纠葛,而面临重重抵制,迟迟未有实质性进展。 至于土地收益方面,虽“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社保缺口”等内容今年年初已见诸报端,目前同样还未见明朗进展。 封进表示,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改善养老基金的现金流,但长远来看,这无异于是把社保和国企收益、土地收益相捆绑,这种共荣关系,可能将加大这两个领域的改革难度。 生育松绑 更长远更重要的“窟窿”其实是人口。 上述诸多措施,更主要是集中在眼下的“补窟窿”问题,但更长远更重要的“窟窿”其实是人口。 在上海社科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看来,虽然短期内能吸收大量外来年轻人缴纳社保缓解上海的问题,但这并不解决老龄化的问题,因为只是推迟了(社保)问题爆发的时间,因为这批人也有老去的一天,而这已不是社会保险的变革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某种意义上的人口学的问题。 而且,按照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的话来说,上海的生育水平已降至“极限中的极限”。她在2010年提供的数据称,2009年上海的总和生育率仅为0.83,已远远低于被学界认为过低的全国平均水平(1.4-1.5)。过去十八年来,由于生育率极低,上海户籍人口持续负增长。 也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上海近几年来一直在积极向上争取计划生育政策的开放。如今,上海将成为国内首批试点“单独二胎”的地区之一。 所谓“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育二胎。相比较上海现行的“双独二胎”的政策,进一步松绑。在官方字眼里,称之为“微调”。 学界对开放计划生育政策的呼吁已有数年,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去年启动这项试点政策的探索,有望年内宣布实施。目前初步敲定的试点地区,除了上海,还有东北三省、浙江和重庆。 对此,上海市计生委只是谨慎回应称,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事宜,是由中央统一宣布,在这之前地方无法作答。但由于计划生育问题历来敏感,北京方面一直没有正式公布。 不过按照彭希哲的观点,就上海的情况而言,开放“单独”的效用有限。 这主要是因为独生子女条件的限制,意味着这个政策主要覆盖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实现以来出生的年轻人,大多在35岁以下。但这个群体,受制于高房价高物价等因素,生育二胎对他们而言,机会成本太高,因此意愿并不强烈。 社会的反应与彭的观点相印证,上海将迎来计划生育政策放松的消息,已在上海流传了一段时间。但很多年轻人听到这个消息的第一反应就是,“养不起”。 另外,丁克家庭、独身主义乃至同性恋爱等在这座观念比较西化的城市里,颇得年轻人欢心,并有愈演愈烈的势头。 左学金也认为,如果要以生育率达到1.8为目标,放“单独”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但改革只能一步步来。现在呼吁生育政策松绑,今后要面临的很可能是如何鼓励大家生育。 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彭希哲认为,目前所有的政策,都不足以阻挡老龄化的进程,也不可能彻底化解随之而来的养老基金危机。不过,和上一代低工资时代的人必须完全靠养老基金维持退休生活不同的是,对于未来即将老去的人们,只有把家庭资产积累和社会养老基金两块纳入通盘考虑,养老问题才有化解之道。 在上海,政府亦在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推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目的就是把压力分散到养老基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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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拍案37:天朝60%地区的城镇居民将入社会养老保险!
热度 3 QFL 2011-6-2 10:58
今拍案37:天朝60%地区的城镇居民将入社会养老保险!
据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11-06-02/013722571690.shtml),天朝将实行一大善举: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启动 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 60% 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 俺祖祖辈辈都是农民,故特感受很悲催哈 : 咱农民们的命,咋就是那么地贱啊! 图片来自网络,仅欣赏使用
个人分类: 当今拍案|1190 次阅读|4 个评论
伟大的东西需要理解和监督: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热度 1 Zhanglincn 2011-6-2 02:03
“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她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 ……” “…… 只有一个国家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 …… 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 我听着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年轻记者柴静平静而充满感情的演讲时我心中无比感动、踏实和自豪,一个多么神奇的国家,虽然总是历经磨难,但总能孕育出很多充满正义和热情 的儿女,他们虽然经常面对现实的残缺,但从不言放弃。所以如今我不再担心我们的国家会被什么东西彻底征服而失去自我的文明价值,也不再担心她不再进步而永远在落后的心理自卑中泯灭自己的才华,不可能,在这片文明不断而生生不息的土地上,你总会看到一批批优秀的儿女出现,他们不会让这一切发生,在这些人当中不仅有手无寸铁的普通民工,有各大报纸电台的普通记者,更有已经得到权利的国家总理 ..... “ 有一年他去河北视察 …… 然后在路边发现了一个老农民,旁边放着一副棺材 ..... 因为太穷了没钱治病,就把自己的棺材板拿出来卖 ....... 这个老人就给了他 500 块钱让他回家 ...... 中国大地上的事情是无穷无尽的,不要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要执着 …… 这个人叫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 柴静平静地说出这位中国老人 的 故事 ..... 今天在凤凰网上有这样的几条新闻: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研究部署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我们当然可以误解自己的祖国,可以咒骂自己的政府,但我们的内心从来就没有对她失去过信心 ...... 我们都知道,在你指责或批评谁的时候,你的内心是否充满爱这非常重要。我当然相信每一个表面如何坚硬的愤青,他们的内心都是柔软的,他们所希望的东西正如同我们希望的一样,就是让我们国家的明天变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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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身份证重号
热度 7 ywang69 2011-5-29 12:59
接到交大小区派出所的电话我就气懵了。 民警和颜悦色地对我说,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别人重复了,为了避免以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请您到金牛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重新办理新身份证号码,并且一再重复 此程序免费 。 在电话里我就和民警吵了起来,用了20多年的号码已经很熟悉了,换起来不适应,再者,更麻烦的是所有的与身份证相关的证件如果身份证号码变了,所有都必须更换,时间成本,精力,还有费用,这多麻烦啊。银行账户,房产证,护照,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还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查询与身份证挂钩的证件,也就是说,凡是和身份证相关的证件,都需要重新去办,我的天啦,我的命咋就那么苦了。 我当时就把民警严厉的批评了一番,你们的工作失误给我们老百姓造成多大的损失,反正我不改,你们找另外一个重号者让他改吧。但民警很严肃的告诉我,按照相关规定,对方已经迁出成都市,就近原则必须我改,而且电脑已经给我分配了新号码。 我气得撂下了电话,我就不改,看你把我咋样。 由于经常出差,我还是很担心我的身份证重号者干什么杀人越货贩毒走私的勾当,进入公安部的网上通缉名单我就麻烦了。 忍不住去办证中心询问,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户籍管理是人工编号,出现重号也很正常,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全国联网了,马上就会发现,据说全国有150多万重号身份证。如果异地出现重号,其中一方只能通过当地的户籍系统来查询另一人信息,通过双方协调解决,其中必须有一方更改其身份证号码, 但我到哪里去找这个重号者呢??  事情也有峰回路转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小文从海南打来电话,问我的身份证号码是不是510102XXXXXXXXXX,我说是呀你咋个知道的,他说他同事韩盛去考驾驶执照,发现同一身份证号码已经有人获得驾照,他不能考试,一查询,这人就是我,巧的是韩盛是我爱人的大学同学,我去海南的时候还见过他,当时还给我一大堆海南特产呢??身 份证之明终于揭开,当年二仙桥派出所民警编排身份证号码,由于我俩同年同月同日生,后面的随机码重复了。 我赶紧给韩盛建议让他改身份证号码,我改起来太麻烦,没想到韩一口答应了,原来他的房产证等重要证件都是老婆名下所以相对改动少一些。 于是我帮韩盛到金牛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相关声明和手续,然后到成华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分配号码给韩盛,再往海口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发了两份传真,再后来 我终于再度成为有身份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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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再飞高一点-月入1万交税6千?
热度 3 冯用军 2011-3-25 12:48
一、缘起 近日一则网友个人账单在网上争相转载引发关注: 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所以,一个月赚1万的人,你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 二、算账 个人所缴纳的直接税为个人所得税。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该项个税缴纳的基准是“工资、薪金”收入,还包括一些稿酬等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公式。假定该消费者万元均为“工资、薪金”收入,则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减去2000元起征点,还要扣除“五险一金”。 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实,当前五个险种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当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2%。当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2%。因此该消费者“五险一金”的费用为2223元。 那么该消费者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减去2000元免征点,再减去2223元,为5777元。根据个人所得税9级税率,“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按照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公式,该消费者应该缴纳的个税为780.4元。 这也就意味着,该消费者尽管月入万元,在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当月拿到手的可支配金额为6996.6元。 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按照该消费者的计划全部用来消费,在各种消费过程中,需要缴纳不同的间接税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但是每个人的缴纳情况,和个人具体消费情况直接相关。 首先看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就是在原材料到商品成品的过程中,对每一个增值环节所征收的税。目前我国有不同增值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等。比如手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图书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记者昨日从北京国税了解到,增值税为价外税,如果购买一本图书的价格为1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3元,而和国外很多国家不同,国内商家标明的售价中,往往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即书的标价为113元。这意味着,如果该消费者将到手的6996.6元全部消费,假设适用最高的增值税税率17%,则相应的增值税款为1016.6元(即6996.6÷1.17×17%)。 另外一大税种为营业税,营业税适用的典型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即如果该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支付的金额中也包含一定的营业税。当前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分为几个档次,如交通运输业3%、邮电通信业3%、娱乐业5%-20%等。如果按照5%的税率,那么该消费者可能缴纳的营业税为349.83元。 此外,间接税中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大税种———消费税。中国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加征消费税,很多奢侈品或者是不利于环保的商品,是消费税重点照顾的对象。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包括烟、酒、鞭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摩托车、小汽车等。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如当前税率最高的是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如果该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全部购买香烟,那么消费税一项约可达3918元。以此极端情况下的税额与个税相加,月入万元者的税负大约是4698.4元。 10000万-4698.5元=5301.5元 在北京、上海、广州这种地方,即使月薪高达万元,税后略剩5000,也就是个饭钱、生活费,基本保住温饱生活,还怎么培养强大的中产阶级?
个人分类: 和谐世界研究院|2416 次阅读|4 个评论
农民健康迫切需要关注
深山野人 2011-3-6 12:29
农民健康迫切需要关注 适逢两会召开,温总理的政府报告中有较多内容是关注平民生活、关注医疗卫生的。近几年来,国家特别关注老百姓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农民的生活,不仅取消了自古以来就有的农业税、交公粮等制度,令广大农民朋友切身体会到政府对农民的关怀,其意义近似中国推到三座大山一样。还有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等等,对伟大的中国农民而言,更是亘古未有的事情。也同样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然而,随着农民生活的逐渐富裕,一些新的问题也悄然而至,严重的影响着农民的健康甚至生命。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小时候家里很少能吃肉,只有逢年过节或亲戚朋友上门时才会有肉吃。这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应该都差不多的现象。但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村普遍富裕起来,农民富裕了,也会找机会犒赏一下自己,自然肉吃的就多了,而且很多人喜欢吃肥肉,价格也低,吃起来也过瘾,但从心脑血管疾病的防御角度而言,是绝对不科学的。尤其在北方,口味重,吃油多,吃盐多,生活富了,吃肥肉也大大增加,而且“大开吃戒”的多为年轻时代吃过苦挨过饿的目前60岁左右的人,年纪大了,生活富了,却引起了一些列的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心肌梗塞,甚至糖尿病等等,这类疾病在农村中老年人当中铺天盖地而来。 虽然心脑血管疾病是很常见的疾病,但在城市里面人们接触的有关宣传知识多,而且多有体检的习惯。农村人体检意识差,而且不到病发时绝不就医。虽然有些电视健康节目也经常讲到类似的问题,但对于大多数农民朋友而言根本没有用。 虽然党中央一再要求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这固然重要,但对于疾病要防患于未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地方医疗宣传队,到各村去开展健康宣传、医疗宣传,当宣传到农民身边的时候,他们会非常相信。这一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很容易做到。如果政府能够让基层老百姓有免费体检的机会,广大农民将更幸甚!天下将更幸甚!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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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器
outcrop 2010-9-14 23:49
养老保险计算器用于估算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存金额。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一般由市级统计局于每年年初公布的数据计算得来,可以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局)查询到。 绿色软件,无插件。 点击下载 软件主页: http://www.17baoxian.com/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393 次阅读|0 个评论
南京大学校长:部属高校无力自筹退休金
陈龙珠 2009-5-18 08:45
来源 : http://news.sina.com.cn/c/2009-05-18/002517833109.shtml 中国经济周刊    事业单位退休金之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北京报道   退休金风波又起。这次,主角换成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教育部直属高校(下称部属高校)南京大学校长陈骏近日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部属高校退休教职工的年退休金比公务员退休金最多要低2万元,同时呼吁增加对部属高校的财政拨款以解燃眉之急;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向有关部门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退休的,退休工资比同级别公务员低了近一半。    退休金每年最多差两万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及完全覆盖,退休人员待遇问题逐渐凸现,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国家为纾解民困,也相继推出了多项政策法规。   例如,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退休公务员的工资也随之得到一定程度的上调。再如,2007年,为了解决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差距过大、早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等问题,国家做出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2008-2010年连涨三年的决定。   而当公务员退休金和企业退休金普涨之时,处于中间段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却一直按兵不动。   退休教职工比当地同级别的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年收入最多低了两万多元。陈骏校长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南京大学以2008年退休的教职工退休金金额为例做了一项测算(见P27图表)。   从数字比较可以看出,江苏省退休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要远远高于同一行政级别的南京大学退休教职工,江苏省级机关科长的退休收入与南京大学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职工的收入相差无几。陈骏校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部属高校:不堪重负   在陈骏校长看来,导致大学退休教师工资相较偏低的原因之一是2006年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下称2006年工资改革)中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2006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而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做法,教育部对部属高校发放的退休金是按学校每位退休人员年拨款13400元拨给学校,剩余部分退休金要学校自筹。   南京大学目前大约有2500名退休教师,每年自筹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这样下去,学校不堪重负,没有办法也无能为力再增加退休教职工的退休金。陈骏校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部属高校经费紧张,自2007年以来就没有给退休人员增加过退休金。   其实,不仅是南京大学,据记者多方了解,东南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等都存在类似问题,退休教职工普遍对此问题反映强烈。   我们希望国家能把学校承担的这部分承担下来。陈骏校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科研院所:退休工资低一半   其实,不仅是高校,国务院智囊机构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存在类似问题。   我们做过一项简单测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厅级干部,假如在行政部门退休,退休工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退休的一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汪德华博士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导致工资差别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普遍上涨,目前在职的司局级公务员大概每月拿到60008000元。但是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一直没有向前推进。   无论在职的还是离退休的,拿的工资都比公务员低很多。张车伟说。   据记者了解,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都是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建立起来的,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直是统一的工资标准。而2006年工资改革成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差距的一个分水岭。   2006年,国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的第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三次分别在1956年、1985年和1993 年)。   同月,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开始酝酿,并提出了涉及全国130万个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总体目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   但是,在2006年工资改革后至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能出台。    改革:向左向右?   近段时间,事业单位退休金改革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表现尤为激烈的是在今年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教育界等77名委员联名提案,建议暂时停止在教师队伍中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因是今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天平向企业标准倾斜,令早已对自身退休金增长停滞而不满的事业单位、尤其是教育单位退休人员更加不安。一时间,教师退休养老制度改革,应该待到将来与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呼声四起,公务员的退休金成为教师们进行比照的对象。   此外,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要与国家机关实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等言论,也不时见诸报端。甚至有人提出,一些事业单位还应该和公务员一样,保持铁饭碗,拿到高待遇。   汪德华告诉记者,其实,2006年已经有事业单位改革的总方案,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落实的主要原因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事业单位哪些应该保留,以及是否还要继续保留原来的整体布局,事业单位应该往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到现在仍在探讨。   另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目前已经有比如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市委党校等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不过,对此传言,记者并未得到相关方的正面回应。   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的单位也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行政岗,就参照公务员执行;如果是技术岗,就走职称路线。其他的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改革方案没有公布,工资改革几乎都停滞了。但是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说明事业单位改革不会一直停滞下去,有可能正在向前推进。相关人士向记者分析预测。    南京大学   退休教职工 每月退休金 江苏同级别退休公务员 每月退休金金额 二者年退休金收入差   党委书记 4653元 副省级 6970元 27804元   副校长 4180元 副厅级 5568元16656元   正处级职员 3255元 正处级 5032元21324元   教授 4346元副处级 4565元 2628元   副教授 3985元 正科级4225元 2880元   数据来源: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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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养老问题值得提前防备
陈龙珠 2009-1-21 12:00
转注 : 时间真快,记得十几年前我曾问过我一位五十出头师兄当时最关注哪些问题,他的回答令我一直不能忘怀的是其中包括攒些钱用以退休养老看病。三年前,我昔日的两位同代浙大同事先后被诊断为肝癌晚期而要进行肝移植,其中一位家庭经济相对差些,据说是学生们知道情况后发起师生募捐才做了手术。看来 退休养老看病等问题,到一定年纪后,就应该逐渐加以重视和有所防备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时 企事业单位制度衔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9年01月21日 01:26 http://www.china-cbn.com 郭晋晖 许可新      今年5月,任职于广东省某学校的陈利华就将按期退休。但目前的她正在为是否应该申请提前退休的问题坐卧难宁。   去年12月28日早上刚一上班,一位同事便告诉她,2009年广东省所有事业单位可能要实行养老金改革。   这让陈利华紧张了起来。如果正常退休,以她30多年的工龄计算,退休后每月大致可以拿到1300元的退休金,但如果按养老金计算,则退休金将被大幅度减少。   她的担忧并非全无道理。事实上在去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已正式下发,5个试点省市是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今年正式启动此项改革。他表示,为了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尹成基同时称,对于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收入差距比较大的问题,方案会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财政不堪重负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因为近年来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上涨很快,而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又很大,各级财政不堪重负。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增加了20多倍。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虽然近年来国内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水平。   上述人士表示,新的试点方案与企业职工目前推行的方案基本上一致,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肯定会下降。    改革或面临阻力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位官员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目前该厅确实正在制定一个养老保险改革草案,虽然还有许多具体的细节和补偿方式没有最终敲定,但该方案肯定将会在今年施行。   去年两会之后,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并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一次启动。   1992年,原人事部就曾下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但最终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一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方案等原因,改革以失败告终。   由于享有国家拨款,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与机关公务员挂钩,仍处于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一旦改革会把他们拉到和企业职工一样的标准。   可以预见,新一轮改革肯定仍将有更大的阻力,试点能否成功并最终向全国推广还是个未知数,上述接近决策层的人士称,这次改革肯定会设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并对一部分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但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阻力,最终还是必须把机关公务员纳入进来,这样才能对所有人群实现制度上的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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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等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信息
陈龙珠 2008-12-28 15:01
近来在网上看到广东省高校部分教授因退休金制度改革引发提前退休趋势的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08-12-19/040516879048.shtml )后,本人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现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2008-2-29CCTV经济信息联播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 http://www.cctv.com/program/jjxxlb/20080229/107139.shtml ) 2008-3-14国务院签发的《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 http://www.chinaorg.cn/forum/viewthread.php?tid=708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 , 国务院 各 部委 、各直属 机构 :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 财政 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 重庆 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 中央 编办 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 十七大 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 事业单位改革 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 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 和构建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 经济 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 单位缴费 )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 工资 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审批 。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 个人缴费 )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 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 基础养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 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 。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 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 机关 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意见 的通知》(劳社部发印 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建设 ,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008-12-28新华社刊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草案)》 全文 : http://news.china.com/zh_cn/news100/11038989/20081228/15256499.html 述评 : http://www.gov.cn/jrzg/2008-12/22/content_11848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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