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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兴华解读《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lgjszy 2011-12-15 09:41
来源: http://news.163.com/11/1214/19/7L8Q7G6A00014AEE.html 2011-12-14 08:05:13 来源: 南方网 11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共7章、72条的《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在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新措施,有望显著提升广东自主创新能力,使之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 广东为何率先出台《条例》?《条例》将给广东的产业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详谈《条例》出台背景。李兴华表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如今广东站在了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率先在“自主创新”领域立法先行先试,对广东乃至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着重要意义。 解读一: “四个难以为继”逼迫广东先行先试 问:广东为何率先出台《条例》,对广东来说,有着怎样紧迫的现实需要? 答: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四个方面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广东省委、省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广东,是推进广东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必然选择和惟一选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 近年来,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立法进程,在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条例》。 问:《条例》对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将产生怎样的具体影响?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提升广东省综合创新能力的现实要求。广东创新的经济绩效和创新环境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广东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4%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65%。近5年来,广东省累计专利申请、授权总量居全国第一,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8年高居全国榜首,申请量占全国近一半。201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3万亿元。可以说,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综合创新能力更需要统筹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制定《条例》为广东省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切实需要。发达国家长期对我国实行先进技术封锁和进口管制,只有依靠自我的力量,主动创新,打破技术垄断,才能保持广东省创新能力的优势。 三是先行先试的需要。目前国家暂未出台“自主创新”方面的立法。近年来,广东省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广东省实际、有益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例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产学研合作、品牌创新以及创新型人才管理与服务等。有必要将上述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解读二:“人员费”提高到30% 问:广东研究开发经费占GDP比重过去一度偏低,对于提高科研经费及科研人员待遇、引进人才等方面,《条例》有哪些新措施? 答:由于广东GDP总量大,研发经费占比相对较低。这些年,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研投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06年该项支出为313.04亿元,2010年增至808.7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6%,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广东省应当达到2.3%以上,并逐步增长。关于科研人员待遇(人员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一方面影响了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人员费”比例的不足造成了最终科研经费使用的不合理。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50%。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问:《条例》如何推动广东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答:在人才方面,《条例》对创新型人才用专章进行了规定,将创新型人才建设的配套政策、人才激励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格局。第一,实施人才规划,保障人才投入。第二,加强人才培养。第三,强化人才引进。人才竞争是一场从未停止过、不见硝烟的战争。广东省必须抢占人才先机,大胆引进和使用海外高水平拔尖人才,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东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第四,鼓励人才交流。第五,优化人才服务。引进人才靠制度,留住人才靠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创新型人才认定、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办法。从立法层面为广东省进一步培养、引进、服务人才提供法制保障。 解读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 问:广东产业体系比较复杂,各类产业对自主创新有不同需求。对于传统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条例》有没有规定不同的细化激励措施? 答: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一是制定指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二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其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注重品牌和技术,要从产业链的低端上升到产业链的高端。专业镇的发展,是广东省改革开放30年来极为有价值的探索之一,其不仅是广东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而且成为一种跨区域的产业集群,形成专业镇主导产业之间相互依托、促进的互动关系,形成更高层次的主导产业群体系。在总结广东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要大力发展专业镇和产业集群。 问:《条例》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提升有哪些具体措施,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这是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条例》在地方性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和探索。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解读四:产学研对接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问:不少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无力在科研前期大量投入,对此,《条例》有哪些措施来支持企业创新? 答: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例》提出了多种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第十四条则就如何实施共享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具有指导性,更加具有操作性。 二是积极制定金融政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问:在深化产学研合作,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有哪些促进措施? 答: 一是将产学研上升为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规定 。 二是促进产学研合作 。《条例》第十六条将产学研合作纳入立法规定,彻底解决成果创造与成果转化相分离、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三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人员交流 。 四是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建设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有效依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同时,明确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解读五:净收入三成奖励创新者 问:《条例》如何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答: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是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设立专章。 一是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二是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30%的比例,是广东省在上位法最低20%的比例基础上实现的突破和创新,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 问:如何保证《条例》在实施中落到实处?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二是研究出版《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目前,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广东省科技厅正积极联合研究起草《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一书,并于《条例》正式施行时同步推出此书。三是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我们将以条例为指导,加紧研究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将《条例》中的各个“高含金量”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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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热度 1 lgjszy 2011-12-14 10:51
(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来源:中国科技网 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ontent/2011-12/02/content_393051.htm 发布时间: 2011-12-02 | http://www.stdaily.com 2011年12月02日 来源: 科技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并根据自主创新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使其与自主创新活动相适应。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资助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创性成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各种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禁止引进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 第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共享服务承诺,明确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本省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管理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本条例实施前购置、建设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有关基本信息。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创新联盟或者产学研结合基地,引导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第十九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境外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项目论证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互联网或者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有条件的设立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实行科研攻关与技术标准研究同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标准制定同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技术标准实施同步。 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应当组建研究开发院,制定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许可。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用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份额,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与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高于前两款规定比例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承担者和创新成果完成人没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实施转化的,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并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 第三十四条 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但基础理论研究等学科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学技术培训、科学技术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范围、执业人员、中介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报送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并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未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四章 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对创新型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创新型人才认定、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人才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的研究攻关;鼓励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八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省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但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二〇一五年全省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三以上,此后应当逐步增长。 第五十五条 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及其承担者的情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科研数据和评审材料,不得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本省自主创新活动,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统计制度,对全省自主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全面监测自主创新活动、能力、水平和绩效。 全省自主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实绩。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并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形成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编制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拒不改正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项,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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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可贺:广东出台我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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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发布了,可喜可贺! 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是“逼迫”出来的,敢为天下先的做法,可敬可佩! 《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高度重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条例》全文请见本博客下一篇。 自主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 广东省 条例 附件:广东出台我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作者:王祥明 来源:中国创新网 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684/2011/1212/131527.html 2011-12-12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的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管理的全新阶段。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过去 30年广东在科技政策法规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上有许多创新,创造了多个全国闻名的“第一”:率先建立科技工业园区,率先提出党政“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首创政府重奖科技人员制度,制定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和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2006年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来,广东出台了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率先开展省部产学研结合试点和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有力地推动了广东创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前列。近年来,广东区域创新能力稳居全国前茅。 自主创新,法制为基。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立法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多次批示要加强有关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在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汪洋再次强调,自主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必须要有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勇气,坚决革除一切妨碍、束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自主创新立法,为激发全社会自主创新活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既荟萃集成了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成功经验,也是广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敢闯敢干、先行先试的新硕果,是依靠自主创新立法推动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的重大探索。长期关注自主创新立法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表示,在我国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广东率先出台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其领航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 自主创新活动日新月异,发展迅猛,涉及面广。在缺乏国家直接上位法指引、社会对自主创新尚认识不一的情况下,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实非易事。 《条例》起草单位广东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时 4年,赴广东省内外调研数十次,召开了30多场座谈会,征集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近千条意见和建议,历经50余次研讨修改,克服各种困难,成功制定出一部被广泛认可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表示:“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条例》既要对自主创新工作具有长期指导性,又要针对性地解决自主创新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既好看又管用。” 总共 7章、72条、1万多字的《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了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为改变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现象,《条例》建立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削弱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占政府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的 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占50%。 此外,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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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安徽省优化技术转移体系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lgjszy 2011-11-8 14:25
安徽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很有特色,特转载推荐! 作者:安徽省科技厅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http://www.most.gov.cn/dfkj/ah/zxdt/201109/t20110901_89419.htm 2011年09月02日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近年来,安徽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工作路子,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安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安徽省技术转移工作的基本现状 1.技术转移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安徽省先后出台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机制,构建技术转移工作服务体系,逐步改善技术转移环境。 2.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快速推进。自2008年开始建设第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来,安徽省已建成覆盖10个地市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安徽省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和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4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已成为技术转移的主要媒介,有力地推进安徽技术转移工作。 3.技术转移计划项目强力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转移合作项目,凝炼、筛选一批符合安徽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关系民生的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组织实施。2008-2010年,通过设立技术转移计划专项经费,共计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400万元,安排实施了省级技术转移计划落户项目31项,引进落户企业23家,仅2010年新立项的技术转移计划项目预期达产期实现销售收入24.45亿元。 4.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有序搭建。先后建立了中国科技大学技术转移服务网、安徽省创新平台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安徽省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安徽省产学研网上对接和交易平台、安徽省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平台等,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产学研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5.技术成交的规模和质量明显提高。据统计,安徽省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额在1989年只有3547万元,2010年达到46.15亿元。“十一五”期间,安徽省技术交易市场更加活跃,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59.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5.69%,高于“十五”期间全省技术市场成交总金额22.1%的平均增速。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四类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最多,达71.37亿元,占全省成交总额的4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电子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领域合同成交额位居前三。知识产权重要性突显,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成交额87.49亿元,占全省成交总额的54.96%。 二、安徽省技术转移工作的突出特点 1.建立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与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把市场机制、技术转移的工作机制以及政府计划的引导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纽带,以产学研对接为主要形式,以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为支撑,具有安徽省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的技术转移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实现“一站式”技术转移服务,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型、社团型和技术经纪人等技术服务模式构成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了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化。 2.搭建技术交易场所及网络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组建了一批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技术转移网络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新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载体进行需求收集和项目发布,提高转化成功率,为技术转移提供一条龙服务。 3.以交易会为平台,大力开展项目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通过合肥自主创新资本要素对接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西部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开展项目推介、项目配对洽谈等活动,拓宽技术转移渠道,引进了一批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并形成了“会前对接、会中洽谈、会后跟踪”服务模式,加快技术转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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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北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lgjszy 2011-11-8 11:18
湖北省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科技成果在该省落地, 措施得力!特转载推荐! 作者:邓洪涛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http://paper.chinahightech.com/html/2011-10/10/content_25573.htm 2011-10-10   本报讯 近日获悉,湖北省科技厅决定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科技成果在该省落地转化。 湖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在湖北省落地转化少是该省科技成果转化的 “ 软肋 ” 。一方面湖北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项目、社会资源支持产生的大部分科技成果却不断 “ 远嫁 ” ,在湖北省外 “ 生根开花 ” 。对比其他省,湖北省更应该打通制约技术供给与需求、技术与资本对接的瓶颈。目前,湖北省科技厅正在筹备组建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拟开展以股权融资为主的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系列活动。 此外,湖北省科技厅决定在该省科技指导性计划中设立100万元的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鄂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市场获取重点 “ 横向项目 ” 、湖北省内大中型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委托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另悉,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湖北省科技厅日前认定了19家省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认定是技术转移时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此前,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都要去武汉办理,现在在当地即可完成。这19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还将依托当地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及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设立若干登记站,形成覆盖湖北省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络体系。(邓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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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宁波市举行企业创新发展管理暨技术经纪人培训
lgjszy 2011-11-3 09:55
宁波市开展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力度很大!特转载推荐!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http://www.most.gov.cn/dfkj/zj/zxdt/201109/t20110920_89707.htm 2011年09月20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2011年9月8日,宁波市科技局主办的企业创新发展管理暨技术经纪人培训举行。宁波市科技局结合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提高了局领导干部的综合决策能力。 在授课过程中,清华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房西苑教授结合大量事例,从技术商品化与融资、科技项目的运营模式、企业的发展战略、科技项目包装与评估、资金的进入与退出、引导性基金的运作机制、产学研合作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尽阐述。通过培训,与会人员深刻理解科技项目的四种运营模式和企业 “ 上楼梯 ” 与 “ 上电梯 ” 两种不同的发展战略,而且通过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清晰勾勒出从种子资金到风险资金、培育资金、成长资金、公募资金的发展历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带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力量,技术经纪作为技术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技经济发展的中间环节,在加快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宁波有技术中介机构60家,包括高校、研究院所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网上技术市场,金融、法律中介机构等。 为加强宁波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下一步宁波市科技局将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成果转化。不仅要把宁波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生产力,而且要把全国、甚至全球的科技资源为宁波所用。二是加强科技服务业支撑,大力加强研发设计、创意、信息网络、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业,促进高技术成果、企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三是要培育发展技术市场。重点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推动高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着力引进一批对宁波市产业升级带动强的高技术成果,加速技术流动、技术转移,支持鼓励发展研究创新、咨询评估等高新技术服务业,推动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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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市场发展历史回顾及分析(五)
lgjszy 2011-10-21 15:31
(接上一篇) 五、北京技术市场基本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是技术市场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改革、创新的十年,也是中国特色技术市场形成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做出贡献的十年。在这一进程中,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 (一)坚持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技术市场在政策法规环境、组织制度、管理体系、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使技术市场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富有活力的要素市场,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引发了社会观念的深刻转变,促进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社会风气的形成,提高了全民族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意识,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技术市场发展之路。 (二)坚持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十年来,各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对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给予了高度关注,实施一系列鼓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活跃和调动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市场的有偿转让、开发、服务和咨询等活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及个人等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易主体获得了勃勃的生机,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流动。 (三)坚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法律体系。 大力推进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主要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坚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技术市场具有涉及行业广泛、技术交易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各级技术市场始终加强与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联合与协作,形成了工商、税务、财政、技监等部门,科协、工会、专业性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类企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五)坚持“有形”和“无形”技术市场并举。 技术市场一方面抓了“市”的活跃与发展,同时也在“场”的建设方面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目前,以北京、上海、深圳等技术商品、技术信息资源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为核心,逐步形成了十多个区域性骨干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并建立了以深圳南方技术市场“网上技术联播”、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等一批采用信息化、网络手段进行技术交易的机构。同时,形成了以“北京科技周”、深圳“高交会”、上海“工博会”、陕西杨凌“农博会”等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科技品牌展会,加速了技术商品的流通。 (六)坚持探索技术市场与其它要素市场的有机结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技术市场加强了与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等其它要素市场的相互沟通与对接。近年来,探索建立和开展的技术产权交易,为风险资本进入技术市场提供了进入和退出的通道,为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有效资金支持。 (七)坚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以加速实现工业化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了社会化协作和专业化分工的有效载体,是各类技术市场主体中推动技术扩散、促进成果转化、开展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加速实现工业化的重要依托,具有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 (八)坚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当前,在转变政府职能中,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也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解决。所以,中介机构的发展数量、服务水平和自律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没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承接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的大量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的职能转变就不可能彻底,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总之,北京是智力高度密集地区,众多享誉国内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聚集了一大批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一流人才,加上多年国家对北京地区科学研究的投入,使首都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得天独厚。国家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为释放首都的科技优势,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架起了一座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 十几年的开拓、发展和创新,北京技术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已经成为富有活力的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成为促进首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北京市市长刘淇同志在2000年9月看到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将达到100亿元时指出,能否再大一些,并明确提出:“北京要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这是北京市政府对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开拓进取,团结奋进,为实现我们的目标和任务,开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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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lgjszy 2011-10-21 10:01
本人应邀参加培训班的讲课,题目是《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关于举办“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 及技术合同管理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站 http://www.cnips.org/tz_news.asp?NewsID=42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市场的交易内容也在不断丰富,由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向技术集成、工程设备、技术投融资、企业并购等多元化的技术交易方向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技术转移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衡量技术转移主体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技术市场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学习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推广的应用技术,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转移与扩散,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决定举办 “ 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管理专题培训班 ” 。本次培训班由神州华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地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相关研究人员;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人;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技术研发部管理人员;各专利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研究人员等。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1年11月25日 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6日—29日 报到地点:厦门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8日 三、有关费用 参加代表须交培训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茶歇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四、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638097 68636019 传 真:010—68632806 网 址:www.cnips.org 邮 箱:cnipsedu@163.com 联系人:常莉萍 五、会员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促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作用,研究会将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会员制度,凡加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将享有下列服务: 1.团体会员每年交纳6000元会费后,全年可免费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各项活动10次,每次活动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参加两人; 2.免费获得全国核心期刊《知识产权》杂志(月刊)、《知识产权竞争动态》(每月两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通讯》(每月两期)。 特此通知。 附件:1.培训班日程安排.doc 2.培训班报名表.doc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发布日期: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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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呼唤高校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lgjszy 2011-10-8 10:44
产业发展呼唤高校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经林耕审阅修改)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第 B6 版:科技服务 2011 年 9 月 26 日 星期一 第一届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展区 关键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近日,第一届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发布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发布了新材料领域的研发成果。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的高强高模PBO纤维制备关键技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自蔓延复合钢管项目等引起与会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的浓厚兴趣。近年来,作为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我国高校普遍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的科技成果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成果发布会上。 对于以往重教学和科研、轻社会服务的高校而言,到底应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成为关注的焦点。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表示,高校应该进行基础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有原创性的研究,尤其是应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课题进行一些攻关性的研究,在这方面,高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 目前,各国都在寻求新技术、新突破应对经济衰退、谋求新发展,很多国家都瞄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加大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内高校开展研发并将研发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加快高校成果转化义不容辞 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 尤其是研究型高校,既是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又是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科技事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力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生力军,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高校的三大职能 。国防大学原副政委李殿仁日前撰文指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有着丰富的内涵。对于高校来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就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李殿仁认为,与企业结盟、与工厂对接,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子是世界高校发展的普遍选择。 国外著名大学周围兴起了许多科技园、工业园,如美国的硅谷、英国的剑桥工业园、日本的筑波工业园等,我国高校孵化了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江中制药等一批著名高科技企业,对于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从 “ 中国制造 ” 向 “ 中国创造 ” 转变做出重要贡献。但和我国的大国地位相比,和肩负的时代使命相比,这样的高校的数量还是偏少了一点。 此外,科研成果转化也是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果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要,背离生产生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现在,一些高校搞科研,在指导思想和科研观念上存在着 “ 实用主义 ” ,把发表多少论文、是否对职称评定有用作为科研的终极目标。有的高校科研成果不少,发表了很多文章,做了不少实验,但成果转化不了,不能形成生产力,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背离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因此,高校要转变科研观念,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围绕企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把这些作为科研重点研究对象,加大应用技术研究,加快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高校成果转化率有待提高 对于智力资源密集、科研经费充沛的高校来说,科技成果的产出是必然的 。相关数据显示, 1985 — 2010 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总量为 319595 件,年平均增长率达 19.8% ;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 150029 件,年平均增长率达 26% 。 2010 年,我国高校共提交专利申请 79332 件,是 1985 年的 52 倍,获得的专利授权量为 43153 件,是 1985 — 1986 年期间专利授权总量的 113 倍。 随着国内高校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快速增长,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统计显示, 2006 — 2008 年,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从 53 项增加到 273 项,增长 4 倍多,占全国技术合同总项数的比重为 0.06% ;成交额由 0.24 亿元增加到 1.39 亿元,增长 4 倍多,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 0.04% 。 林耕表示,从技术合同额的统计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规模和数量有所增长,并且表现出新特点 。如清华大学成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与地方合作建立科研基金、建立与企业合作委员会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做法都值得肯定;浙江大学有一支大约由 200 名专职人员组成的技术转移队伍,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需求搭建各种平台,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显著成效;华东理工大学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到美国,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快速增长,但专利转化率并不高,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内的高校技术合同增长缓慢 。 2001 —— 2008 年高校技术合同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全国技术合同的增长速度。相关数据显示, 2001 年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数为 29533 项,占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的比重为 12.87 %; 2008 年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数为 29454 项,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数的比重为 13.01% 。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从 2001 年的 86.4 亿元增加到 2008 年的 116.55 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由 11.04% 下降到 4.73% 。 “ 从整体上看,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产学研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高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自身的研发能力也得到一定的提升。 ” 林耕表示,目前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对高校的功能、定位以及作用等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明确定位促高校技术转移 如何解决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林耕认为,主要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校技术转移的动力不足。 高校进行技术转移主要是体现其社会服务职能,与教学、科研职能相比,高校技术转移缺乏考核指标,有人甚至认为高校不应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完成科研成果主要是为了出论文、评职称,较少关注技术转移和为企业服务。但事实上,高校进行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是由高校自身的功能定位决定的,这在世界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因此,应尽快建立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应当包括:研发经费数(纵向与横向)、科技成果发布数、专利公开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额、创造的新产品进入市场数、支持新办企业数等。 二是高校科技计划立项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没有很好地分析市场、缺乏联系生产实际,缺乏与企业的联合 。同时,部分高校也存在一种浮躁情绪,教师和科研人员不能沉下心来搞科研、为企业服务。因此,应在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技术转移责任、明确年度考核指标,要有合理的提成和奖励。 三是由于高校和企业各自的利益不同,双方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收益分配制度,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以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四是企业缺乏承接高校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研究成果的能力,企业希望高校能够提供马上能实现产业化的成果 。对于高校来讲,完成科研成果只能是到实验室阶段或者小试阶段,要求高校的科研成果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是不现实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定位,帮助企业更好地承接高校的科技成果。 五是高校申请专利,特别是申请有核心技术的国际专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并且缺乏相应经费的支持和经验 。高校承担了很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的课题,应该在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方面投入力量;同时要更加重视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推动高校更加积极地申请发明专利,集中精力抢占国际专利技术的制高点。在这方面,高校要注意不要与企业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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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热度 1 lgjszy 2011-9-4 09:28
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林 耕 1 傅正华 2 李明亮 1 ( 1.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35 ; 2.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 【摘要】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 ,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国家关于企业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 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 , 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 , 关键的环节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 , 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大致说来 , 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 , 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 , 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 【关键词】 技术转移中心 ; 科技成果转化 ; 知识产权 ; 经营人才 ; 技术经营 ; 技术中介机构 ; 发达国家 ; 高新技术产业化 技术创新成果 ; 区域内 ;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 ,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为了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其关键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以下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 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 办法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 其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我国,专利权的申请,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还显得十分薄弱。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从而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受制于人。究其原因,一是专利维护费用巨大,二是专利产业化程度太低。据称,专利的产业化程度约为 5-10% 左右。因此,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要通过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鼓励和促进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从而打破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的专利垄断局面,突破先进技术发展的瓶颈。 二、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及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要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和管理 。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和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授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或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同时,应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均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如已经建立的科学院系统和高校系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以对国家投入或地方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并规定,应拿出国家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这一规定,可先在北京或上海等国家实验室和研究型大学较多的省市试点,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即这些省市可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待其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过程中,除了技术源、技术受方、技术外,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这就是技术中介机构 。技术中介机构运作的好坏,其关节点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建立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新的全国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 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 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国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资源,要充分挖掘这部分资源,激活其内在热情,为培养技术经营人才服务。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可以以区域为单位建设,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一个区域内,也可只建一个培训基地。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联盟的协调作用。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国家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建议 2006 年科技部安排 800 万元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四、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效益。 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打了水漂。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个方面。因此,在近期内要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把握以下几点,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 。过去,科研项目的确定,更多地是考虑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和研究院所的研究能力,是以科研院所为中心。这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来说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但是,对于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来讲,这种方式就存在着诸多弊病,因此必须转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立科研项目的方式。 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 。在当代,任何一个商品,都是众多技术的集成,单一的技术很难市场化、产业化,只有靠群簇技术的集成,才能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也就说,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实现立项原则的第二个转变。 三是实现由国家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 。过去科研经费的投入,完全是财政单一的投入,企业也好、科研机构也好,他们都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其结果是花了也白花,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极其低下。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在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可按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规定配套经费的比例,如: 10% 、 30% 、 50% 等),国家才能给予投入。只有这样,实现科研风险共担,才能增强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 四是实现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一性向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转变 。过去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为单一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条件的制约、科研水平的制约、研究者眼界的制约等等,这种单打一的方式很难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优势,从而实现科研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 1 )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 2 )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 3 )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通过这样的规定,促使官、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 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 。绩效评估是项目管理的基础。绩效评估主要围绕着项目研究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来进行,主要包括:目标实现的情况、项目管理和运作的情况、有无继续资助的必要性和下一年度研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等。竞争淘汰即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淘汰一批项目,或者对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做出某些调整。与此同时,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新增一定数量的新项目。滚动资助即在项目设立之初,不设定具体的资助年限和总资助经费,而是根据每年的绩效评估结果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给予继续资助和资助的力度。 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 。未完成研究目标的,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成,仍然不能完成的,或由于根据绩效评估终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五、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以往,我国在对外技术合作方面,几乎是不设防的。 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廉价的科技资源获得大量科技成果。从而使我国在专利战中处处处于下风,在某些行业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专利使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充分利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高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像发达国家一样,充分利用非关税壁垒中的技术壁垒,加强对技术秘密的审查,严格保证具有潜在价值的技术的安全性。 六、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利于技术转移 。因此,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中去。 第一,无偿或低价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研究者 。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中介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促进技术转移,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 - 产出率。 第二,采取更为灵活成果管理机制 。让参与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无论是谁持有的专利技术,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转化,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 march-in-right ),强制进行转移。 责任编辑 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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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lgjszy 2011-9-3 15:40
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傅正华 林 耕 李明亮 【作者】 傅正华; 林耕; 李明亮; 【关键词】技术转移;功能定位;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合力;现有资源;政府主导作用;80年代;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 【摘要】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现有技术转移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制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诸多弊病。这些弊病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因此,我国现有的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企业改革与管理》 ,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编辑部邮箱 , 2005年04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现有技术转移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制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诸多弊病。这些弊病主要表现为: 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 ; 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 ; 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 。因此,我国现有的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原则 1.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 经过近20年的建设,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在硬件方面已有相当规模,应当予以充分利用,进行重新整合。这种整合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纵向整合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整合,横向整合是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区域的整合。 2.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 重新整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形成统一的合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基于国家的层面,而不仅仅局限于科技部系统,即要实现国家层面上五大科技体系(中科院、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委、各行业各部门)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3.调整职能,为政府做好智囊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其基本职能是为国家每年投入的数以千亿计的科研经费负责,促进国家投入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使国家的科技资源迅速转化为经济资源和竞争资源。同时,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起到与政府沟通以及组织协调的作用,并加强调研,为国家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科技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 4.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主要体现为在政策和法规的建设上,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出国家的意志,引导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健康发展。 5.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 通过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构筑一个技术转移的大平台,真正实现官、产、学、研、中介、金融、经济、法律等要素的有效联合,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打造一个完整的、全面的、有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实现全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大联盟。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强化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实施优势资源的集成和各类主体的联动,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提供支撑;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性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不同层面的机构,应对不同级别的政府科技投入负责,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最终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讲就是: 1.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为主的推广及产业化示范。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投入每年数以百亿计,产出的技术成果数万项,但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10%,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改善,有大量的技术成果闲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的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应重点对国家的科技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负责,尤其是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转移负责,包括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化示范等,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突破。 2.促进官、产、学、研、金融、经济、法律等紧密结合。 官、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因此,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要为官、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搭建平台,创造一个有利于四者紧密结合的环境和氛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怪现象:一方面,金融家声称,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在手里,找不到优秀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声称,有大量优秀的科研成果,找不到资金用于转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将金融、经济、科技、法律等紧密地结合起来,为他们的紧密结合提供一个宽广的平台和结实的纽带。 3.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队伍。 技术转移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专业的、功能齐全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一支训练有素的技术转移专家队伍。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第一,能将科技中介机构整合为一个运转灵活、功能齐全的有机系统,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全国大联盟;第二,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转移高级人才。 4.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集成度,加强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 目前,各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由于自身的条件限制,技术集成能力不足,尤其是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集成能力差。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从而极大地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集成度,提升国家的科技竞争能力和综合国力。 5.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 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将分散的、各不相关的信息传输网络集成,搭建一个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有效连通全国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提供迅捷广泛的技术交易信息,从而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方或潜在的技术需求方尽快了解到获得技术的渠道和需要的技术。 6.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 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严重偏低。最近由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 “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 ” 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究其原因,除了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之外,其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就是科技产业化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科技产业化的环境包括人文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等。阻碍科技产业化的环境,更多的是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立足于改造制度环境,完善政策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环境,加快技术转移的步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程度。 7.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目前主要由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来做,多年来,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同日益发展的社会需求相比,这些成就显得微不足道,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调,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因此,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一个十 分 重要 的 功能,就是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组织和协调,促使军转民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构架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该是在四大层面运作和完善。 1.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以及监管等。为了保证国家层面技术转移体系功能的实现,有必要建立起国家技术转移联盟,负责对全国各类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并重点对国家科技投入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强化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实施优势资源的集成和各类主体的联动,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提供支撑;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性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 2.区域层面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 “ 环渤海经济区 ” 、 “ 长江三角洲经济区 ” 、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等经济区。这些经济区是中国内地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技术水平都高出其他地区,具有较强的辐射力。经济区与周边其他地区具有紧密的经济联系性,资源机构相互补充,产业属性前后连接,技术内容相互渗透,企业跨地区投资和跨地区兼并,已经使得这些地区企业的触角伸到全国各地。因此,应在经济区内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使之成为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区域技术转移中心除了对国家科技投入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外,还应对地方科技投入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 3.专业层面 除了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外,还应建立一大批专业层面的技术转移联盟,要将这一层面的联盟打造成各个行业技术转移的龙头老大。我国在一些特殊行业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技术转移联盟,如中国医药技术联盟等,要将这类行业技术转移联盟纳入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它们在各自行业中的旗舰作用。 4.自发层面 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这些机构实际上是技术转移操作层面上的生力军。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要从上述四个层面上进行,尤其在前两个层面上要花大的功夫。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旗帜下,整合资源、提升功能、增强效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根本上改变 “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20年来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 的严峻局面。 责任编辑 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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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lgjszy 2011-9-1 14:27
当前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李明亮 林 耕 【作者单位】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4年02期, Chinese Selected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摘要】 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十几年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 技术市场体系;主要问题; 科技中介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产权交易; 市场发展; 中西部地区; 规范技术; 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中介服务; (一)环境建设跟不上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 对技术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上存在误区。 技术市场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它的内涵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把技术市场仅仅理解为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商业活动,更有甚者把技术市场看成仅仅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都是一种狭义的甚至是狭隘的简单化的认识。技术市场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全面正确地认识技术市场,加大培育和扶植力度,把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放在与其他要素市场同样的重要位置,是当前以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使命。 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尚需优化,国家 亟需制定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 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走过近 20年的历程,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就法制环境建设方面远远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 目前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虽已初步建立,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然而就国家来讲,缺乏针对规范技术市场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以及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性文件,使得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在国家层面上缺位,导致全国各地的技术市场监管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限制技术市场发展问题的存在。从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建立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的需要角度出发, 亟需制定国家层面上的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 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缺乏明确定位,呈弱化趋势。 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进行的, 在管理上,依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胎印”:如地区封锁、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等。“九五期间”,国家虽然发布了《“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但由于部门“分割”,政出多门,使诸多指标难以付诸实现;各类技术机构过多过滥,导致重复建设,分散投入,效益低下,资源浪费,人才流失。目前各级政府对金融市场、物资市场、劳动力资源等有形市场的建设规划上倾注了很大力量和资金投入, 并把它作为提高区域或城市综合功能和市场经济环境的重点予以营造。但对技术市场在促进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后发优势重视不够,对技术市场的市场建设规划很弱、投入不足,制约了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的发展。此外,技术市场监管呈现弱化趋势,在国家层面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名存实亡,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多数被精简或者合并,人员减少,并且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普遍存在,如:技术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技术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和欺诈活动,技术合同登记统计中的浮夸骗税,技术价值评估中的弄虚作假等时有发生。我国技术市场监管亟待明其位、正其身、强其力、履其职。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并有收缩的趋势。 优惠政策的收缩不利于调动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技术市场的迅速发展。 技术产权交易受国家政策制约严重,尚处迟滞状态。 近年来,随着技术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以及风险投资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问题的出现,技术产权交易应运而生。 由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企业要求“门槛”较低,吸引了很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发展前景且急需引入资金鼓翼待飞的中小科技企业进入这个市场。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这个平台和窗口,找到急需的资金和合作伙伴。由于抓住了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结合的交汇点,抓住了技术项目转化及技术产权转移的关键需求,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因此,技术产权交易从一产生就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但是,技术产权交易是个新生事物,在国家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交易规则、运行模式、政策保障等方面仍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受政策方面的限制,柜台交易迟迟不能开放,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风险投资的进出通道闭锁,使得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通过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难以畅通,技术产权交易这样一个具有广阔前景新生事物由于 受国家政策制约,不得不处于迟滞状态。 (二)技术市场本身的发展尚需健全和完善 市场化发展进程缓慢。 由于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进行的,计划经济的成分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计划经济的意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完全转变,政府部门还把握着大量的各类资源。因此说,我国的技术市场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市场。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功能和结构亟需加强与调整。 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 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并 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 只能提供牵线搭桥、沟通信息、简单咨询等一般水平 的服务,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深入的、全面的理性化科技中介服务还不多。科技中介机构的组成也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要求。 技术市场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 亟待加强。这 主要表现为农村和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缓慢,限制了先进实用技术通过市场机制向当地转移扩散的进程,成为制约农民增收和当地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展我国技术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国家技术市场条例》,使我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建设轨道 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中,建立健全与优化技术市场环境、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等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技术市场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尽快由国务院主持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市场条例》,使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系统配套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长期稳定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在未来二十年,我国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鼓励力度,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等,应重点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必要时政府还应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对于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由此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应予减免,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事业。长期稳定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为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获得长期优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得到科技支撑。 国家科技部应设立技术市场司,充分体现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公平使用技术商品资源的环境是党和国家落实科教兴国的大政方针,国家科技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突破口,将技术市场工作纳入科技部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努力 实现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技术市场管理创新。建议国家科技部组建“技术市场司”,充分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宏观调控。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科技中介发展拓宽空间,积极推进科技中介市场化发展进程,建设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技术市场创新服务体系。 建设多元化、运转协调高效的技术商品转化发展创新服务体系是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和建设的重要课题。 目前在我国由于体制上改革不够深入,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加上人们对中介这一社会经济行为认识还不深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给科技中介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科技中介的有效需求不足,中介机构门厅冷落,经营惨淡。因此,今后发展科技中介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科技中介的有效需求。建立健全以国家、省直辖市级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发展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加入科技中介中来。 同时,结合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资质认证制度;把技术市场各类人才培训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造就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复合型高素质的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队伍。 加强技术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鼓励各地建立技术市场行业组织(技术市场协会)。技术市场协会要采取行业与市场需求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技术市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自律的原则进行自我建设、自我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代表等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科技中介机构、企业、科研单位彼此联系的重要渠道和桥梁。 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形成行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逐步确立科技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威信和地位。各级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方针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咨询和指导;推动同业交流;建立行业专家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和预测;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和市场;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项目;组织跨行业的分工协作等。要通过高质量的服务来凝聚行业队伍,促进行业建设,成为政府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得力助手。 通过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使信用、信誉不仅成为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道德准则,而且形成制度,切实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国家设立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核心作用 我国农村技术市场、中西部技术市场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增长潜力比较大。在确保经济较发达地区间技术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结合农村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有针对性地加快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速度,推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以发达地区带动相对落后的地区,实现整体推进,共同发展。 建立和完善反映技术市场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容置疑,关键是在于如何确立科学、有效、及时、准确的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议国家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设立专门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地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反映技术市场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区域技术市场联盟,有效整合区域、行业和领域的科技资源,带动技术市场整体发展 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积极研究和探索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技术扩散、科技成果转移、技术组合等一些共性问题和市场需求,在科技部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区域技术市场联盟, 通过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有效整合相关的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迅速提高技术转移速度,带动我国技术市场的整体发展。有条件的区域要探索开展国际间技术贸易,将中国的技术市场融入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中去,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谋求更大的发展机会。 开放柜台交易,促进技术产权交易。 为适应以技术产权作为权益资本进行投融资的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讨适合于技术产权特点的交易方式,适时、适度放开柜台交易,使之有效地广泛吸收和利用民间资本,通过交易为科技风险投资提供进入与退出的通道,开劈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以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努力实现与资本市场相联接。 推动 “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技术市场的总体水平。 在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技术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建设与世界各地相联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办网上技术市场,加快信息的传播速度,创造技术市场主体平等获得信息的条件,有效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提升技术市场整体水平。 通过近 20年的努力,我国的技术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尽管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运转还不是很协调,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是,技术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必然结果,技术市场的发展是时代的需要,是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反映,其对我国的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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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lgjszy 2011-9-1 11:02
努力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 访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 这篇报道是我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以来,第一次接受记者的专访,登出来作为历史记录吧。向 冯国梧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报 记者 冯国梧 田国华 近年来,北束技术市场飞速发展, 2000 年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 140.29 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 1/5 强,成为全国技术商品最大集散地。面对突飞猛进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如何想?怎么办?其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在哪 ?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走访了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 话题首先从技术市场要不要管理、怎么管理的问题谈起 。这位搞科研出身,当了十多年研究所所长、企业经埋,而后又从事科枝管理的林耕,从多个角度对技术市场管埋的必要性作了分析。他认为, 加强市场管理与促进市场发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就要正确认识放开市场与规范市场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进一步放开技术市场,是解放科技生产力,发展技术市场的前提;依法规范技术市场,则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技术市场持续健康 发展的前提,二者相互依存,哪方面都不可偏废。从北京技术市 场发展实践看,管理部门在“放开、搞活、扶植、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功不可没,这一点已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可。去年北京技术交易额突破百亿元,今年 1-4 月份又达到 72 亿多元,技术市场发展势头十分强劲,已经成为首都经济的一个亮点。 北京技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不但说明技术市场管理十分必要,而且还应加强。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如何管理?林耕认为 : 技 术市管理工作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把管理工作寓于服务之中 。具体到北京技术市场管埋,林耕提出了五项主要工作: 一是管好政策 ,制订好技术市场法规,并不断修订完善。 二是管好技术市场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技术和打着技术招牌到处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是在发展和培育技术中介组织同时,实行并建立起技术市场准入制度 ,以保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做好技术市场硬件设施的建设 ,如常设技术市场和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等。 五是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 中的主渠道作用 ,积极组织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作价、担保、风 险投资等工作。 谈到当前整顿市场秩序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时,林耕主 任说:行业准入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实行,如饮食业,开一个饭馆必须经过卫生检疫部门和行业管埋部门等的认定许可。这对保障食品卫生和人们身体健康很有必要。技术商品作为一个特定的领域,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它行业。为此,从事技术商品经营、中介机构和个人更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这对防止假冒伪劣技术流人市场很有好处。对技术经营、中介机构和个人资格的认定,实际上就是技术市场实行行业准入的一种形式。 谈到下一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林耕主任拿出一本北 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01 年工作要点。要点提出了北京技术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下作目标,从八个方面列出了今年的 主要工作 。林耕主任告诉记者,今年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了要加强对技术商品内涵的研究,这其中包括,技术成交项目结构,技术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通过交易结构研究,要从政策上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技术市场,扶植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林耕主 任最后告诉记者,今年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 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他说,这是一个大概念,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质量、技术买卖双方信誉度、技术成交项目质量等。今年我们已通过新闻界间社会公布了北京技术交易额前十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今后我们还要加强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建立起技术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技术市场档案,对他们交易的项目进行跟踪、记录,定期对信誉好的单位,成熟并且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予以宣传表彰。反之,对信誉不好的单位和不成熟甚至伪劣的项目,设立“黑名单”,定期向社会曝光。 本报记者 冯国梧 田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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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技术市场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三)
lgjszy 2011-8-26 15:35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的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 (三)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李明亮 林 耕 (2003年10月)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bbs/detail.asp?id=261 日期:2003-10-28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网站转载: http://www.chinatorch.gov.cn/ckzl/llyj/200707/4055.html (接上篇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73911do=blogid=479448 ) 三、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应确立的方针、目标和政策 (一)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 在过去 10 多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这个方针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当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作为商品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高技术产品成为世界贸易发展的主导力量,国际技术转移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互渗透,逐步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我国技术市场的架构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正在实现与国际接轨,且呈迅猛发展之势。“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带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调控色彩,显然已不适时宜,应当加以调整。 目前我国技术市场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着市场主导型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开放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如何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如何提高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效率来促进市场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在的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的方针。这一方针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的市场规律特性,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上,核心是营造发展环境。 (二) 未来 20 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我国技术市场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要素市场,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的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为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技术市场在人才、资本等市场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结合我国技术市场的客观情况,提出未来 20 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总体目标: 面对来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挑战 , 我国加入 WTO 后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挑战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深入改革的挑战,在未来 20 年我们将本着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健全,运转协调有序,竞争公平,行为规范,交易高效的开放型技术市场。营造市场主体平等利用技术商品资源机会的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进技术商品的正常转移。 在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上,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到 2022 年,力争在 2002 年 884 亿元的基础上增加 6 倍以上,达到 5300 亿元,保持平均每年以 10% 左右的速度递增。 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 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50% — 60% ,也就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 分阶段目标: 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是从 2003 年开始至 2012 年,完成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并走上正常运行轨道,确保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每年以 10% — 15% 以上的速度递增, 2012 年力争达到 2800 亿元以上,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35% 以上,确立技术市场在各生产要素市场之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阶段是从 2013 年开始至 2022 年,技术市场进入健康稳定发展阶段,技术市场体系已经发展成熟,成为相对固定的技术市场行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这一阶段技术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率将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力争保持在 7% — 10% 的增长速率,年技术交易额将保持较高的水平,到 2022 年达到 5300 亿元,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 50% — 60% ,实现科技进步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 确立这样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基本符合我国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进程要求。实施中还有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有新发展,实践上有新创造。 (三)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 政策带有很强的导向性,过去 10 多年国家对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促进了技术市场的发展。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无疑就是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速度的竞争,技术市场自然成为了竞争的重点领域。因此在未来 20 年,我国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鼓励力度,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等,应重点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必要时政府还应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对于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由此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应予减免,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事业。这样政策的稳定和落实将为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获得长期优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得到科技支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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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技术市场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一)
lgjszy 2011-8-24 11:08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的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一)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李明亮 林 耕 (2003年10月)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bbs/detail.asp?id=261 日期:2003-10-28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网站转载: http://www.chinatorch.gov.cn/ckzl/llyj/200707/4055.html 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经历了20年的风风雨雨,技术的商品属性已深入人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技术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大又把技术市场提升到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高度来认识,由此足见技术市场在我国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业内围绕着技术市场的内涵、技术市场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中介的关系、未来20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和目标以及相关举措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北京以及其他地区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简述,意在丰富讨论内容,若能为有关领导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中提供参考,也属意外所得。 一、技术市场的释义 (一)技术市场的内涵 近一个时期以来,技术市场内涵的问题是业界讨论的核心问题,对其定义众说纷纭,难以定论。现就根据市场内涵,结合技术商品的特点,进行演绎推理,意在丰富讨论内容。 就市场的概念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其核心是 “ 场所 ” 。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的流通领域,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一组规则、一批组织以及相应的活动。其核心是 “ 交换关系 ” 。它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技术作为特殊商品,其市场的涵义不应仅仅是指交易的场所,应该是广义的。由此引发出, 技术市场的概念,即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由于技术商品交换对场所没有较强的依赖关系,因此技术市场具有无形市场的属性。另外,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技术商品的转化,在其系统中又离不开展览、展示、宣传及实验和生产所必须的场所与设备的支撑,反映出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与场所又具有一定的依存关系,这一点又体现出有形市场的特点。这就是业界常说的技术市场的有形和无形的二重性。 从内容上看,技术市场所体现的交换关系的总合,包含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交易活动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兴起的技术产权交易也是技术市场的内容之一。 从业务范围讲,它包括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满足用户对技术商品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在我国目前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都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开展的,理论上属于技术市场的范畴。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各级技术转移中心,都是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于我国的技术市场而言,由于我国技术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而发展形成的,虽然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市场有所不同,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但是客观地讲,通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技术的商品属性意识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2002年全国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884.17亿元,是1986年的40倍以上),已经发展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将技术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写入报告之中。 (二)技术市场的功能分析 纵观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分析技术市场所具有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技术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该技术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并由无形转化为有形,进一步实现其使用价值。技术市场为技术商品价值、使用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交易、展示、信息传播的平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体系,使技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和增值成为现实。 二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 。技术市场在配置技术商品资源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资源配置,虽然也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不胜枚举。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是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以有效地降低认为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技术商品资源的配置更为重要。因为技术商品属于一种生产要素性商品,其转化为有形商品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于实施者来说具有较高的经济风险,所以必须充分研究市场因素,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在这方面,技术市场通过体系内各种服务的有效结合,营造良好的技术商品资源配置环境,起到保障与促进的作用。 三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社会分工,提高技术商品交易的效益和效率 。分工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在技术市场体系中,各相关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科技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对技术商品的形成与交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四是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技术商品产业化、提高科技竞争力等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 “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 ” 的技术市场环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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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南京首开先河 技术转移立法加快推进
lgjszy 2011-4-11 08:47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1年4月4日 B6版 http://paper.chinahightech.com/html/2011-04/04/content_22267.htm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为我国技术转移立法开了一个好头,将推动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4月1日,《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促进技术转移的地方性法规。有关专家表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为我国技术转移立法开了一个好头,将推动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据悉,科技部已经把制定技术转移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计划。    积极探索实践   技术转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途径。为了优化创新环境,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涉及技术转让、专利和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技术转移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是在国家还没有相关 “ 上位法 ” 、其他城市也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可资借鉴的背景下,参照联合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陈小浒表示: “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称得上是一部开全国先河的地方性法规,将对促进科研成果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有关专家表示,有了《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的支撑, “ 十二五 ” 期间,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通道有望彻底打通,有效助推该市科教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早日实现 “ 南京制造 ” 向 “ 南京创造 ” 的跃升。   据悉,除南京市外,深圳市自2009年起也在着手制定技术转移条例,意在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的扶持与引导,打通技术转移瓶颈,提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能力。2010年8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实现多点突破   据悉,《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共九章六十条,明确了技术转移主体、技术转移服务、技术转移人才、技术转移激励、技术转移秩序、技术转移保障及法律责任,在认定技术转移主体等多个方面实现突破。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的市场环境,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同时也将对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家指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都是技术转移主体,进而对这些主体进行重点鼓励。此外,《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南京市科委副主任黄榕解读说,这项规定强调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技术成果必须转化,不能让其束之高阁。   除了督促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还对技术转移给予重奖。该条例规定,政府应对技术转移活动给予奖励,具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核心技术成果在南京转化的,以技术成果吸引投资形成产业规模或者带动重点产业发展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的核心技术、装备和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等技术转移活动。其中,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将对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对技术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一次性奖励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奖励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    推进国家立法   早在2007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启动时,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指出,要加速构建能够有效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而要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就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市场制度;要制定调整技术转移中各种复杂关系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创新主体的利益,并使其统一于国家的创新目标之下;组织和提供专业技术转移服务的政策。   完善技术转移立法是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推动技术转移工作开展不可或缺的一环。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由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颁布了3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美国长期在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表示,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林耕表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深圳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从国家层面来看,科技部已经把制定技术转移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计划。技术转移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很迫切,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   目前正在参与《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立法工作的深圳南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牛多佳表示,技术转移立法对于推动技术转移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理顺技术转移管理体制,使管理者以及参与技术转移的各类主体在开展与技术转移相关活动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向政府各级部门、社会各界宣传、普及技术转移知识及其重要性的大好时机,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源关注这一领域;第三,立法有助于规范技术转移活动,也有助于从业人员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从而推动该行业获得长足发展。    “ 十二五 ” 期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目标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形成技术市场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市场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今年是 “ 十二五 ” 开局之年,在政府、业界的大力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技术转移立法将成为我国 “ 十二五 ” 期间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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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主渠道作用
lgjszy 2010-9-21 10:04
(发表时间: 2001年5月24日)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心,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长期以来,我们本着“创新在北京、服务向全国”的指导思想,努力开拓北京技术市场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将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建设和工作中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向各位同仁和朋友简要汇报如下。 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现状 (一)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与实践,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首先形成了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联席会、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科委、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队伍、技术合同登记处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其次形成了由技术卖方2800家、技术中介机构150余家、技术经纪人800余人、技术市场经营管理队伍6000多人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经营服务体系,在服务手段与水平上基本上使用了现代的网络和通讯技术。所有这些从管理到服务组成了技术市场的基本体系,确保了北京地区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和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北京技术市场成交额增长迅速 2000年度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40.29亿元,增长52.17%,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126.33亿元;认定登记技术合同21270份,比上一年增长2.7%,平均每份合同金额达到65万元以上(1999年为46万元),其中超过1亿元的有8项(1999年有3项)。实现合同总金额、实现技术交易额也都相应大幅度增长。通过统计汇总可以看到,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合同金额已占总金额的58.32%(信息技术占比例最大,为39.59%)。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北京GDP的5.7%,比1999年增长1.46个百分点;占北京RD的132.35%,增长34.11个百分点。所有这些标志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律规模和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另外,2000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的21.56%。北京辐射全国的技术商品交易金额为67.15亿元,计11286项,对全国地方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继续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强劲势头。截止4月25日,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72.4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达163.06%。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64.83亿元,增长149.91%。其增长幅度之大、合同成交额之高,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 (三)北京技术市场特点与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 。中关村海淀园迅速发展,技术合同交易额达62.96亿元,比上年增长20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的45%。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新兴的最大技术卖方群体 2.外资研发机构占有一席之地 。在国家有关政策同意将涉外技术合同纳入认定登记范围后,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踊跃申请。2000年依法认定登记的4份涉外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就达12亿元。随着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涉外技术合同的数量将会逐步增加。 3.高新技术合同交易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的主流 。 4.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不仅与GDP、RD同步增长 。且其增长比例远大于GDP和RD的增长幅度,充分显示出首都科技的相对优势和技术市场的活跃发展。 5.技术商品仍然保持辐射全国的势态 (包括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并且出口国外。 分析其增长原因,主要是得益于良好的政策环境,宏观上对高新技术的需求旺盛,加上科技资源拥有者市场观念的转变,使北京雄厚的科技资源得以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思路与目标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执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市领导和科委党组的新要求,遵循“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充分调动技术卖方、买方、中介方等的积极性,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为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服务;稳步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工作目标;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2001年的工作目标——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年成交总金额达到160 亿元,比上年增长14.05 %;积极推进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按照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围绕总体工作目标,2001年在大力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政策法律、稳步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努力做好为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国内和国际重大技术交流活动、重点攻关项目技术合作等的全面优质服务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有待深入,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有待明确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管理工作而言与技术市场深入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整体规划和有目标的管理。究其原因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性质的定位和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不明确有着直接关系,这一点在区县科委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使技术市场管理力量消弱、队伍不稳定。 (二)技术中介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发展不稳定,在1997年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达到310家,1999年仅有137家,到2000年通过年检的只有75家;人才匮乏、服务功能单一,服务质量普遍较差,缺乏整体的品牌意识和行业间的合作;开拓意识淡薄、后续服务不够深入,仅限于牵线搭桥,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市场进入等总体策划的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中介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不成熟技术和伪技术流入技术市场,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建设滞后于中央关于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要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力度不够。 (三)技术经纪业的发展速度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地区近年来通过举办经纪人培训班,目前已有800余人取得资格证,但真正在北京技术市场中从事经纪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纪人为数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适宜技术经纪的环境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保证也不健全,致使有不少经纪人有资格难从业。 (四)技术市场的功能创新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促进技术交易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不足,市场的有效监督不到位;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使不少本应申报专利的技术未申报,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整合有待深入探讨 。在北京不仅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还有着良好的资金优势,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独立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使三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满足创业型高新技术与创业资本的对接,以及创业资本以转让成果收益权方式回收投资的现实需要,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使技术市场得到深层次的发展和全面提升。 三、对策 (一)大力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对依法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认识 。尽管我国在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但我们要将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透,用足、用好,让它渗透到技术市场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和规范作用。 (二)积极努力推动技术市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是技术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根本保证,为确保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正积极地与市政府、市人大等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等项工作,逐步推动各项与技术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技术中介整体水平,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服务品牌 。通过加强执法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技术中介的业务活动;通过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会管理的复合型技术中介人才队伍;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实践,引导技术中介机构增强创新和市场意识及经营理念的转变,不断地完善功能提高效率以及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机整合,发挥出更大的联合效益,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机构的服务品牌、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四)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建设,营造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过硬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营造良好环境是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并通过制定“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成立技术经纪人联合组织、搭建技术经纪人活动平台等手段,为技术经纪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使每一位技术经纪人在技术市场的天地里真正发挥作用。 (五)加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完善和强化技术市场功能。 技术市场只有同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在这方面北京地区业已形成的三类市场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形成一个紧密协作的网络,把技术、人才和资本结合在一起,使得科技含量较高、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能够得到人才、资金上的支持,人才找到用武之地,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逐步建立起技术、人才、资本互为发展前题、互相依存、又互相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也使技术市场功能得到完善和强化。 各位同仁、朋友们,首都是全国人民的首都,首都的科技资源是全国人民共同的资源。开发、利用好这些资源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在技术与资本的对接、人才交流、政策咨询和国际技贸等方面,我们愿与兄弟省市进行真诚的、全方位的合作,共发展、齐飞跃。 为您服务,是我们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北京技术交易市场的心愿,欢迎大家到北京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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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研究成果的产业化之一:定位
张海霞 2009-1-20 11:25
写下这个老掉牙的题目,是因为我最近两年来在这方面的感触太深,一切缘自2007年我们在北大举行的第一届微纳米技术暑期学校上一个学生的提问:张老师,你讲得非常好,MEMS很有前途我也很喜欢,可是我学MEMS找不到工作,这是为什么?一向雄辩的我一下子愣在那里了,我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从来没有意识到我深情投入和无怨无悔付出如此之多的这个事业竟然和社会没有发生关系,我忽然感到莫名的悲哀和嘲讽,我们都是自视智商过人的高级知识分子,每天绞尽脑汁胡思乱想的这些创新高科技原来是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自娱自乐! 我们怎么了?我们的科研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远离需要它的人群?为什么不能发挥它的技术优势来惠及大众?特别是我们所从事的微机电研究,它本身就是一个工程学科,我们研发的器件和系统为什么不能推广到企业和社会上去?为什么我们这么多的高科技科研成果都在实验室里睡大觉、而企业在重复低端和利润超薄的产品而根本没有技术创新?而我们还在为了争抢产业化的项目打破头,最后项目总是无疾而终? 想着这些问题,就像是一个在空中飞舞的人一下子被拉到了地上,我彻夜难眠,我们需要做些什么,不是等待也不是空想,更不是抱怨!从那时起我开始在全国和全世界的朋友谈这个问题,找企业界的朋友了解情况,这一了解,真得让我大开眼界,这里面的问题很多,我们先从分工和出发点开始。 首先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定义:既具有稳定性能、要能够有工人操作生产且有一定的消费群体的产品才是真正的产业化产品,绝对不是1-2个样机,也不是有几个小作坊工人开始做的手工产品,在严格的意义上这都不是真正的产品(尤其对于我这个行业)。因此,一个能够做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是需要经过8-10年的孕育和培育的,这个产业化就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了,也不是一般的团队都能完成的了,但绝对不是我们科研人员没有事情做,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在这个产业化的进程中是各司其职的,我们发挥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落实自己的分工,确定自己的定位、成果和评价标准。 而我们目前我们的分工和定位是混乱的,比如大学和大多数中科院的研究所,科研的定位应该是基础和创新,即突出作创新的研究和有引领意义的科研项目,这些项目可能10%才有产业化的价值,而大多数是尝试,只有尝试多了真正新的有价值的东西才能出现,而目前我们的大学的基础研究绝大多数是跟随研究,不具备创新性,也好,我们锻炼队伍了,谁让我们以前一无所有呢!可是很不正常的是,我们现在大多数的项目开始要求有产业化的指标(而且是大钱,几乎每个单位都以拿到这些项目为炫耀资本),因此很多教授开始写产业化的项目(至少是主力合作,找一个挂),甚至开始以各种名义成立那些不伦不类的公司(这些公司挂着公司的牌子,实际上是为了给背后的承接各种研究项目,根本不关心市场也不是以开拓市场为目标),所以各种各样的奇异现象开始出现,结题时更是要弄虚作假,根本不要谈产业化的应用,很多连样机都做不出来! 但是国家的钱投下去了,时间过去了,我们那些需要真正的新产品的企业还在苦苦挣扎,我们那些能够产业化的项目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和关系就这样耽误下来了,时间一过也就没有产业化的价值了,因为在市场上时间就是一切,不只是金钱,还是生命! 还有更坏的一个影响是:产业化的概念给弄坏了,本来是只有企业才能做到的事,现在变成每个科研人员都认为自己可以做产业化了(实际上连产业化是什么都不知道),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趋于严重,资源的配置不平衡,而且把有希望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小农意识地控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真正能够把他做大作强的企业不能得到技术上的支持,还以为自己是产业化的先锋,实际上是浪费了最好的机会!由于自己的保守意识而耽误了国家在重大技术上的产业化应用,还不自知,把很多适用于做创新研究的人才捆绑在技术工人的位置上,泯灭和扼杀了他创新的热情,浪费了大好的人力资源!如此往复,怎么可能有真正的产业化呢,但是我们培育了一个又一个无聊的奖项、培养一批又一批的学术官僚、还培训了一个又一个小肚鸡肠的小农团队,同时,那些来自某个欧洲和美国山寨的鬼子却拿着他们的一个又一个新产品来我们这里赚取人民的纳税钱!扪心自问,我有愧! 还有很多,下次再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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