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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两个专利规避感想
热度 16 renyongli 2013-1-13 12:29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两个专利规避感想 这几天接连为两个国外公司做了专利侵权分析与专利规避设计,感慨万分,觉得很多东西有必要写出来,以供国内的专利申请者以及专利权人参考,别以为专利授权就万事大吉了,真正的博弈和考验,才刚刚开始。请时刻警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第一个是某跨国制药公司甲,欲在中国投资设立一条生产线生产一种药物,生产过程中要使用一种必不可少的催化剂,但与受某中国授权专利 A 保护的催化剂很相似。值得钦佩的是,该跨国公司甲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浓的,唯恐做侵犯专利权的事情,故在建设生产线之前专门委托我们做一个法律分析,看到底是否侵犯该专利权,以及若侵权,看看是否有可能规避开。分析该专利后,我发现该专利是其竞争对手制药公司乙在中国申请并授权了的专利,其在技术上非常之牛逼,因为它可以选择性地将某化合物的左旋形式催化转化成目标药物,而对右旋形式则没有活性,换句话说,是一种手性选择性催化剂,想必各位学过催化的看官们会知道实现手性选择性的难度有多高,而且该专利的撰写一看就是出自高人之手,行文之谨慎、防守之严密,布局之完备,实在是难得。几番分析下来,发现该催化剂还真是侵犯人家的专利权了,与该制药公司甲商量后,觉得要使用该催化剂而不向外国公司乙支付专利费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进行专利规避设计,即如何既使用该催化剂,又不侵犯专利权。对我来说,这着实颇具挑战性,因为该专利防守实在太好了,至少在我见过的专利中,绝对算是一流的。不过,迎难而上乃是我的本性,更何况制药公司甲还出了大价钱,不惜代价一定要规避开,因为制药公司甲也深知,即便他们肯支付专利费给制药公司乙,制药公司乙也不见得就会允许他们使用该专利,毕竟是竞争对手嘛,谁又会肯给竞争对手一条方便通路呢!经过几天认真的分析和推演之后,到底还是被我发现了该专利在布局上的一个小漏洞,不过这就足矣,据此最终拟定的专利规避方案,从法律上完美地规避了该专利权,唯一有一点遗憾是,生产成本上会有所增加。该规避方案得到该制药公司甲的高度好评-“ Great work !”,因为这套方案一旦实施,他们再也不用担心专利侵权问题了,也不用看制药公司乙的脸色行事了,至于成本上的增加,与规避专利权所节省的巨大专利费支出相比,两害相权择其轻,显然是值得的。 帮客户规避了这么一个布局严密的专利权,我自己也感觉很有成就感,非常高兴。不过做了接下来的这个案子,我就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了。 第二个是帮助跨国公司丙规避一个国内 X 院 Y 所的专利权,以便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中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所涉及的催化剂。 X 院 Y 所在该行业内的科研水平之高也是出了名的,其最近搞出的新催化剂也申请了专利,并得到了授权,并且实用效果非常好。这也不难理解,只有实用效果好的催化剂,别人才值得去仿制,进而才会去图谋如何规避专利权。那些实用效果差的催化剂,估计人家都懒得费劲去仿制,更别说有兴趣去探讨侵权不侵权了。原本以为又是一个棘手的任务,不过拿到该专利一看,顿觉身上的重担一下子卸掉了,该专利撰写得那叫一个漏洞百出啊,虽然授权,但几乎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于是乎,我很轻松地就完成了规避方案的设计,向老外交了差,但我却着实高兴不起来。我做博士时也是做催化剂的,深知研究一个非常实用的催化剂要付出多么大的人力物力。可是,这么好的一个研发成果,就这样被老外无偿拿去用了,真是非常非常可惜。也许那些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以及该研究所的科技成果推广部门,还在四处推销他们的产品,还在那里做着推广该催化剂来挣钱的美梦,还天真地以为他们的产品是技术门槛很高的,而且还是受国家专利保护的,别人一是不会、二是不敢仿制他们的催化剂。殊不知,他们的研究成果,早已经被他人破译并成功仿制,而且马上就要正大光明地拿去到工业生产线上免费使用了,至于专利使用费,坦率地讲, X 院 X 所很难向外方索要。老外早有准备,既然敢明目张胆地干,就是心里有底的。 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我成功地完成了客户交待的任务,但我却一点成就感也没有,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原因有二: 首先,规避了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专利,对我来说如老叟戏顽童一般,实在是一点挑战性也没有,不值得有成就感。想不到 X 院 Y 所做研发做得这么出色,但在专利工作上却做得这么小儿科,难道真的是只擅于打江山不擅于守江山,还是压根就没把守江山当回事? 其次,毕竟这次不同于上次帮老外甲规避老外乙的情况,这次是帮着老外规避中国人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国人,多少有点于心不忍。怎奈任务在身,作为专利律师,收谁的钱替谁办事,乃是法定义务,更是业内行规。 此外,还有一点重要的感慨: 老外们办事的风格,真的是可以用“真抓实干”来形容。什么事情都想在前面,什么事情都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且对法律的尊重,实在是超出国人的想象。就比如说做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权规避这种事情,我做专利代理人这么多年,遇到的从来都是外国客户委托我们做,但从来没有一家国内客户委托我们做。也许专利权在国内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眼里,自己申请的专利,仅仅是用来评职称、报高新、凑工作量的工具而已,而别人申请的专利,也是可以拿来就用的免费工具。专利权为研发成果构筑法律防线的本来作用,似乎早已经被国人淡忘。 话题沉重了点,就此打住。不过,真是希望以后能碰到国人去规避国外专利的案件,那样的话,我工作起来岂不更来劲! 另,上篇《盔甲穿错,引火烧身》博文末尾预告的以“专利权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攻防博弈”为主题的博文,虽初稿已成,但几位业内朋友阅后,均认为内容过于敏感,案例展现的人性阴暗面过多,厚黑学色彩过于浓厚,恐发表后惹很多人不满意或者断了很多人的财路,无端为自己惹麻烦,不宜发表。本人一贯从善如流,更何况又不想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权衡考虑,只好取消与该话题有关的博文,个中苦衷,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就此,向各位博友真诚致歉,以后就别的话题多发些博文,作为弥补吧。
个人分类: 专利相关|17796 次阅读|19 个评论
专利规避-钻漏洞和抬杠的艺术 -论专利博弈中的攻防(连载2)
热度 8 renyongli 2012-8-12 13:04
书接上回,要想找到专利权的软肋,有必要先知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各国专利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决定的。那么,权利要求又是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呢?权利要求是通过用文字描述的诸多技术特征本身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组合(例如逻辑“与”、“或”或“非”等逻辑关系的组合)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词语、一个或多个词组、一个或多个句子,它们之间以符合语法规则且技术上合理的方式进行逻辑组合后,就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不同的技术特征,限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首先说词语,词语本身就可以限定不同的含义范围,例如:单质、金属、碱金属、钠,就限定了一组范围递减的含义范围。其中含义较宽的词语被称为上位概念,含义较窄的词语被称为下位概念。又例如,碳酸氢钠和小苏打,烃和碳氢化合物,是含义相同的词语,可互换使用。而不饱和烃和芳香族化合物,则是含义上有交叉的词语。 其次说词组,由不同定语或状语修饰的词组,限定了不同的含义范围,例如:人、男人、北京男人、高学历北京男人、谦虚的高学历北京男人,再例如,无机填料、碳酸钙、研磨碳酸钙、研磨纳米碳酸钙,钛酸酯改性的研磨纳米碳酸钙,分别限定了一组范围递减的含义范围。 再次说句子,句子一般是由作为主谓宾定状补等句子成份的词语或词组组成,则句子所限定的含义范围则是由这些词语和词组的内在含义按照合乎中文语法规范的解释来确定。例如: 齿轮泵将原油增压后以 300 升 / 分钟的速率送入在 120 - 180 ℃和 100 - 120kPa 绝对压力下操作的精馏塔中,以将原油分馏成汽油、柴油、煤油、渣油等各种馏分。则这句话表达的含义是: “齿轮泵” ,而不是容积泵、活塞泵等别的什么泵,将 “原油” ,而不是液化天然气、水等别的什么东西, “增压后 ” , 而不是常压, “以 300 - 350 升 / 分钟的流量” ,而不是别的数值下的流量, “送入” ,而不是送出, “在 120 - 180 ℃和 100 - 120kPa 绝对压力下操作的” ,而不是在别的温度和压力范围下操作的, “精馏塔中” ,而不是吸收塔、加热器、冷凝塔等别的设备,甚至也不是普通的蒸馏塔, “以将原油分馏成汽油、柴油、煤油、渣油等各种馏分” ,而不是分馏成别的什么馏分。上述各词语和词组的组合,限定了这句话的含义范围。 更复杂的多个句子构成的段落所限定的含义范围,以此类推。 以上内容是非常基本的内容,理解起来非常简单,对于技术人员来讲,在语法层面上顶多顶多是中学语文范畴内的知识,但对于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是这样由很多个技术特征的逻辑组合限定出来的。而且,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字或词,都参与了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就越窄。 好,知道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那么也就不难找到专利权的软肋。简单来说,找软肋的过程,就是一个钻漏洞和抬杠的过程。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多数专利在撰写的时候,都没有很好地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而使得保护范围变窄,故有漏洞可钻。 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完成发明的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或者说,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再被删掉的话,发明的目的将根本不能实现,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 而非必要技术特征显然就是还可以被删掉而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其是可有可无的,尽管删掉后发明效果可能大打折扣,但毕竟能实现最基本的发明目的。举例来说,对于自行车来说,轮子是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轮子无法实现行进的根本目的,而车铃铛和车闸显然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它们照样可以实现行进这个根本目的。 那么,可以这样说,在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将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最大软肋。 举例来说,大家都知道,汽车发动机的气缸内部的温度和压力非常高,故需要特种耐高温钢来制作该气缸以确保其能耐受住高温高压,但整个气缸用特种耐高温钢来制作,成本很高。现在,某工程师历时三年潜心研究,终于发明了一种方法,通过一种独特的电镀方法,在首次实现普通钢材上镀上一层 Ni-Cr 合金膜,该合金膜同样可以耐受高温高压,甚至可以耐受更高的温度和压力,这样优点是:可以用普通钢材来制作气缸本体而仅需要在其内表面上镀上一层该合金膜即可,从而将大大降低气缸制作成本,且还可以使得发动机在更高温度和压力下工作,大大提高了燃烧效率。在此基础上,该工程师进而发明了一种新型内燃机。发明成功后,该工程师申请了专利,并自行撰写了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新型汽车用汽油内燃机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使用普通 304 钢作为汽车用汽油内燃机气缸,并在其内壁上镀上耐高温高压的 Ni-Cr 合金膜,这通过在……条件下(其它详细条件略)使用由硫酸镍和硝酸铬组成的水溶液在 100 - 140mV 的直流电压下电镀 10 - 20 秒来进行; B) ……; C) ……(其余加工步骤略)。 由于该发明创新高度很高,很快被授予了专利权。那么,这样的专利权能保护住该工程师的独家实施权吗?在笔者看来,显然不能。这样的专利权,由于至少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很容易被规避开。 首先,既然镀这层膜这么牛 X ,我可以移花接木啊,我把该镀膜方法应用于柴油发动机嘛,或者可以在同样需要耐高温的火箭外壳上使用啊,或者。我可以在普通 316 钢上镀这层膜啊,不在您的保护范围内吧,因为您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说了,是在 汽油内燃机气缸内壁 内使用,且 使用普通 304 钢 。 其次,即便我也在汽油内燃机气缸内壁上使用,且也使用普通 304 钢,但我稍加调整电压为 150mV ,同样也可以做出这层合金膜来,不在您的保护范围内吧,因为您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说了,是在 100 - 140mV 的直流电压下使用。 再次,我还可以用氯化镍和乙酸铬来代替您的硫酸镍和硝酸铬,不在您的保护范围内吧,因为你明确说了要用硫酸镍和硝酸铬。 再再次,即便我也在汽油内燃机气缸内壁上使用,使用的电压也是为 150mV ,且也使用硫酸镍和硝酸铬,但您不是说“使用由硫酸镍和硝酸铬组成的水溶液“吗?我可以使用 “使用由硫酸镍和硝酸铬和草酸钴组成的水溶液”,我加个草酸钴还不行吗,尽管我发现加上草酸钴没有什么实际异处,但也没有什么坏处,但重要的是,加个草酸钴我就和您不一样了啊,我不侵权啊,我自由实施啊。 再再再次,……。 可见,运用钻漏洞和抬杠的思路,规避该专利权的方式可谓是层出不穷,因为其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实在是太多了。于是乎,各种 XX 科技公司不久就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都在使用该工程师的专利技术,但没有一家给该工程师付专利使用费,因为实在是没有必要。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危害就有这么大。 再举一个真实的现实版的例子吧,看看非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巨大危害。某大型医药公司历时多年,研发出一种对胰腺癌有一定疗效的新药-化合物 A ,其可方便地制成三水合晶体供患者口服使用。该公司就化合物 A 的合成方法在各国申请了专利并很快一一获得授权,但投放市场后没几年,该公司就发现它们的专利权是“铁样纸盾牌”,面对众多仿制者,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独家实施权。因为在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写道:“一种化合物 A 三水合晶体,其特征如下……”。聪明的仿制者们很快发现其在保护范围上存在漏洞,开发出了化合物 A 的水溶液供患者注射使用,效果同样明显。该医药公司眼睁睁看着这些仿制者抢占了不少市场份额却并不侵犯该医药公司的专利权,而自己每年却损失数亿美元的销售额,只能徒唤奈何。“三水合晶体”这个非必要技术特征,短短五个字,何止是一字千金,简直一字亿金啊! 那么,该权利要求该如何写才会好一点呢?读者如果有兴趣不妨自己想一想,如何才能至少避免以上提到的规避方式。如果没有兴趣或没有时间,那么挑个好点的代理人,一般也能避免以上提到的规避方式。 那么,除了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最大软肋外,专利权还有什么其它软肋呢?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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