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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竞老师注意医疗事故啊
热度 15 outcrop 2016-4-15 18:58
许老师提醒的有道理: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80034-970338.html 李竞老师越玩越野了,玩痘痘还不满意,居然对糖尿病患者下手了: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825582-970303.html 非法行医不是什么唯头衔论问题,是世俗的游戏规则,还是尊重的好;虽说胡万林也混了很久才出事。 对自己的验方真要是有信心,不妨深挖机理造福人类,而不是上来就拿大活人的健康做人体实验吧? 没事就好,谁也不愿意出事,但万一出个什么三长两短的,那就是大事; 为科学也没必要这么献身吧,有家有口的人。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1094 次阅读|24 个评论
北医三院处理杨冰案例的力量
热度 1 cgh 2016-1-18 00:17
北医三院处理杨冰案例的力量 以下信息来自北医三院网站、中国医协,或者基于门户网站新闻报道和评论等等公开网站信息。关于案例另一方请“好事者”也总结对比,或者请参考科学网博文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00147-950752.html 。 1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简称“北医三院”) http://www.puh3.net.cn/yygk/yyjs/index.s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是卫生部部管的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现有在职职工2631人,开放床位1738张。医院设有36个临床科室、10个医技科室。拥有28个博士点、1个临床博士后流动站。在岗博士生导师55人,中科院院士1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 、科技部“973”首席科学家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1人入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卫生部突出贡献专家6人。 北医三院拥有国内最强的脊柱外科和 中国大陆成立最早、亚洲最大的生殖医学中心之一 (也许是很多人选择到这里的原因吧?) ,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在此诞生。运动医学研究所是中国最早成立、国内唯一的中国奥委会指定运动员伤病防治中心。眼科在眼外伤及眼科疑难重症的诊治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消化科在溃疡病发病机制研究及治疗、早期胃 癌的诊疗等领域居国内前列; 心血管内科在冠心病介入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绿色通道”及临床与基础协调发展等方面居国内一流水平 (似乎否定了某些人提到的联合诊断的难度问题?) ;成形科、职业病科是国内率先成立的临床特色学科。 北医三院拥有骨科、运动医学研究所、 妇产科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 ;拥有辅助生殖、 心血管研究所 和眼科3个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心血管内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目前,57人次任主要系列学术兼职(二级分会主委或副主委),涉及22个科室;18人次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杂志任主编或副主编,涉及10个科室(2008年以来)。 北医三院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 公立医院 改革。近年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参与多个国家级重大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取得成果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采纳。在临床路径、优质服务护理工程、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国家级医院的作用。 2 、乔杰 http://www.puh3.net.cn/yygk/yjld/26294.shtml http://www.puh3.net.cn/fck/zjjs/29127.s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北医三院院长 妇产科主任 基本情况 姓名:乔杰职称:教授、主任医师 性别:女 导师资格:博士生导师 出生年月:1964年1月 毕业院校及专业:北京医科大学 学历:研究生专业特长:妇科生殖 内分泌 学位:医学博士联系方式:010-82266699 主要经历    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北医三院唯一的那个?)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何梁何利基金获得者,科技部“生殖与发育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现任 北医三院妇产科主任、生殖医学中心主任 , 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主任委员 (垂直关系,体现出这个案例处理的效率?) 。一直从事生殖健康相关的临床与基础研究工作,曾作为访问学者在香港大学学习,并于斯坦福大学做博士后研究。从配子、受精、胚胎和着床四方面进行不孕症机制综合研究,并对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的发病机制及诊治新方法进行了系统研究。 中国医师协会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 ( http://wwwNaNda.net/xiehuijieshao/xiehuilingdao/lishi/2010-12-21/8441.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第二届妇产科医师分会常委 http://wwwNaNda.net/xiehuijieshao/zhuankeyishifenhui/2011-04-13/9475.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中国医师协会第一届生殖医学专业委员主任委员 http://www.puh3.net.cn/yyxw/xwbd/87548.shtml 3 、中国医师协会 http://wwwNaNda.net/xiehuijieshao/xxjj.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中国医师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国家一级协会,是独立的法人社团。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 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 (从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的公开文里似乎看不到协调,似乎只看到对另一个当事单位的质疑?) 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国医师协会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这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将 由目前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 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 。今后, 医师协会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推测,中国医师协会是北医三院的主管之一?) ,推进我国医师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 4 、网络力量 参看各种网络讨论,强大的声音给人的印象是:医闹是铁的事实,家属违法;因为医生不是万能的,所以不存在医疗事故;病因是致命的,谁都无能为力;没有保证能医好患者的医生,要么就别来医院; 问题是,至今没看到医闹的证据;至今没有看到对提到事故中医生不及时处置的质疑的回应;病因致命与事故致死是两个问题;医患矛盾的结果为什么是患者别来医院而不是问题医生离开医院?毕竟医院的好医生还是多数,别让问题医生和问题管理绑架了好医生。 ――――――――――――― http://www.puh3.net.cn/yyxw/xwbd/87570.s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关于网传“中科院理化所杨女士死亡”有关情况的说明 作者: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来自:院刊 时间:2016-1-16 文章点击率: 10410 栏目点击率: 897118   北医三院产科患者杨女士,34岁,妊娠26 + 周( 自然受孕 ),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2015年12月28日收入院。 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 (24岁前开始高血压?) ,胆囊结石等。住院后行系列检查和专家会诊,经治疗病情相对平稳。2016年1月11日出现胸痛继而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多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对杨女士死亡深表遗憾。   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多学科专家讨论, 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 (哪个阶段作出的判断?) 。尸体解剖所见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    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 ,一旦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压塞, 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 (数据?90%还是10%?) 。   杨女士死亡后,医院非常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 产科主任 、医务处及时与患者家属和单位领导多次沟通,说明病情及抢救经过,并建议尸体解剖查清死亡原因。其后, 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 ,严重扰乱北医三院正常医疗秩序,对其他孕产妇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经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医师协会?) 及各级公安机关介入,患者家属离开产科病房,医疗工作秩序得以恢复。   北医三院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医疗纠纷。   北医三院将一如既往地秉承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服务于患者。   感谢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6 年1月16日 ――――――――――――― 关心职工应与尊医守法并重 http://wwwNaNda.net/zilvweiquan/weiquanshengming/2016-01-16/15214.html (访问时间20160117) —— 关于王牌科室遭医闹 2016-01-16 20:30:20 【大、中、小】   2016年元月11日上午,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一名职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尸检 肉眼所见证实为主动脉夹层破裂 (证实?也就是尸检前有正确诊断?) 。   患者死亡后, 家属以五十人之众伤害医务人员、破坏公私财物 (这里放上基本信息是不是更好一些?时间、地点、人物,结果……) ,目前该案警方已经介入。   2016年元月16日网上出现一份加盖“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公章的公函,该函“望贵院(注:北医三院)本着尊重生命、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    我们认为,一个单位关心自己的职工无可厚非,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也是单位及家属的权利 (那就出函目的、形式、内容来说,有何不妥?) , 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已经做出说明。   问题在于: (问题在于下面的三个问题似乎并构成出函的前提?)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在出具公函前 是否知道家属有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的行为 ? (是否知晓家属行为与对医院出函获取信息有排他性吗?)   中国科学院理化研究所 有没有要求家属依法维权 ? (对家属要求与对医院出函获取信息有排他性吗?)   中国科学院理化研究所的公函何以 送达医院前在网上出现 ? (为什么既没有展示送达时间也没有展示网上出现时间,只说前后关系?)   2014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5年11月 1日,医闹也列入《刑法》所打击的范围。“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要去全国各组织机构、公民严格遵守,任何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都有与之斗争的义务。   如果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明知家属有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出具上述公函,其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如果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在家属伤害、打砸前出具上述公函,那么该所是否要求家属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权?   更需要问的是: 公函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以合法的形式送达目的地是函件送达的基本原则,何以出现公函泄露的事件? (合法形式是如何?多长时间?)    医学不是万能的,出现医疗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和不治身亡应该是两个概念吧?求科普、法普!) 理性面对、依法维权是任何公民的义务。医护人员是生命的维护者,尊重生命就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他们的劳动,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职工或其家属 以违法 (定性了?警方有没有控制?依照依法维权的原则,北医三院有没有依法控告、制止医闹?) 乃至有可能是犯罪的行为对待 医疗非正常事件 (承认杨冰案例是非正常事件吗?) ;更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 究所在公函的问题上有多处值得向公众说明之处。这不得不让全社会警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社会都不应掉以轻心!   关心职工首先要教育职工!   关心职工不能没有原则!   守法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普通公民如此,科学工作者更应如此!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我们相信国家的司法机关会给医务人员一个交待;我们同样相信人民调解或法院会给本纠纷的患方一个交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法律对违法涉医犯罪的打击一定会给医患双方带来福祉!   中国医师协会 法律事务部   2016年1月16日 ―――――――――――――
个人分类: 杂谈|6145 次阅读|3 个评论
一个想讲给所有的人听的故事 尹田
xuxfyuwp 2014-4-17 15:07
不久前去河南省法官学院讲课,课后和一些法官一起吃晚饭,席间自然免不了谈论一些法律上的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于是她起诉该医院,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如果医院认真检查,则她在发现胎儿畸形后,可以做人工流产。现因医院的过失,导致残疾儿的出生,造成其精神痛苦,故诉请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医院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医生做B超检查确有疏忽,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胎儿畸形并非由检查疏忽所致),故不属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引起的争议问题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究竟是由残疾婴儿还是其母亲充当?该不该赔偿?赔多少?等等。见我没有马上回答,其他人纷纷发表意见,还争论起来。 我注意地听他们说话,一直没吭声。但我早已知道我将会说什么。此前,同类案件我曾听说过,当时,我忽然想起曾经在一本杂志上读到的让我感动不已的故事,于是我就对当时在场的人讲了那个故事。而今天,我打定主意一定要再讲一遍这个故事。 当大家说完了,我就说到:“对不起,我想给你们讲一个小故事。” 人们好奇地看着我,静下来。我尽量用平静的语调开始了我的讲述: 很久以前,有一天,美国某个小镇上最有名的医生为一个难产的孕妇接生。情况很严重。医生小心地检查孕妇肚子里的胎儿,忽然心里一紧:那是个女孩,但是没有双腿!他不由自主地想:这个残疾儿的出生无疑将是一场灾难,痛苦和悲伤必定伴随女孩和他父母的一生!能不能避免这场灾难呢?比如,找个借口把在一旁帮忙的护士支开,悄悄地用手术钳夹着的棉花堵住胎儿的嘴和鼻子,只需要一小会儿,胎儿就会窒息死亡。毕竟是难产,谁能保证胎儿不会死掉?可是,能这样做吗?!激烈的思想斗争使医生感到呼吸困难,面色惨白。但仅仅过去了几秒钟,医生便做出了决定,没有双腿的女孩平安出生了。 医生再也没有见到过那个无腿的女孩和她的母亲。但是在此后的十多年间,医生一直耿耿于怀,他不知道当初的决定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一天,小镇学校举行小学生毕业典礼,医生被邀请参加。学生们表演了一些节目。演出快结束前,在美妙轻盈的竖琴声中,大幕徐徐拉开,柔和的灯光照在舞台中间的一个漂亮可爱的小女孩身上,她穿着雪白的裙子,轻轻地演奏竖琴,眼睛里闪烁着幸福的光芒。一群装扮成小天使的孩子捧着点燃的蜡烛,随着竖琴缓缓地走出来......医生发现自己的眼睛湿润了。 毕业典礼结束了,医生站在草坪上和校长闲聊。一个妇女牵着一个小女孩走到医生面前,医生一下就认出来,那正是舞台上演奏竖琴的可爱的小女孩!那妇女指着医生对小女孩说道:“孩子,这就是我经常向你说起的那位了不起的医生!”这时,医生已经惊愕地认出面前的妇女就是十多年前的那个难产的孕妇!他的目光下意识地迅速移向小女孩的腿。见此情景,女孩的母亲微笑了,淡淡地说:“她装了假肢。”然后她提高嗓音激动地对医生说道:“我们一家人都对你感激不尽!如果不是因为您,我们就会失去女儿!要知道,我女儿的降临,为我们一家带来了多少快乐和幸福!我想,我的女儿一定是仁慈的上帝特意赐给我们家的最珍贵的礼物!” 我的故事讲完了。大家都沉默不语。顿了顿,我接着说道?“我觉得,当我们讨论本案中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我们也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人,这就是那个残疾儿!如果我们站在那个残疾儿的角度,或者说,我们就是那个残疾儿,我们会怎样想?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的,这就是那个残疾婴儿根本不应该出生,他的出生是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是一个由医生的疏忽而导致的灾难!可是,我们凭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假如把这场纷争交给一个陪审团裁判,而假如陪审团的成员全部由残疾人组成,面对那个母亲对医院的指控,他们会不会做出医院有罪的裁决?如果你是一个用假肢走路的法官,你会不会判决医院应该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如何,我们都得想想,当那个残疾儿长大以后,他会如何面对和评判今天这场法律的审判和法律的讨论!” 我有些激动,完全不像个法学教授。 看了看四周,大家都沉默不语。 摘自《法学家茶座》27辑 (原文写于2009-11-15 10:43:28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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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过失
wangle89 2014-4-16 08:49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在医疗卫生法学研究中,亦有学者将医疗过失专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或失误的状态,以此与故意相区别。   从主观上看,医疗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医疗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但在他看来可能避免或能够避免,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从意愿上看,医疗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医疗过失则是对危害的结果持排斥、反对的不希望态度,只是由于主观上错误的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从法律后果上看,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过失,最严重时亦按医疗事故罪处罚,二者相差很大。   医疗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不愿看到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良后果或危害。从一定意义上说,医疗事故是医疗过失的表现形之一,通俗地说,医疗过失的后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便是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程序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全文】    医疗事故的三种解决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范本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全文】
个人分类: 医疗纠纷|82 次阅读|0 个评论
选择时的困惑
热度 4 wtt522 2011-6-2 00:13
选择学药,是因为曾经抱着非常崇高而简单的愿望,造福人类。现在看起来很可笑、幼稚,但在当时,它却一直坚持着我往前走。可是走近了,走进了,走深了,我却发现,好像变味了。 当我看到,面对医疗事故,我们不再像从前那样,从人道主义谈到世事冷暖,从奴隶社会批判到共产主义,而是坦然地接受,并且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时候; 当我看到,面对药物不良反应对病人造成的伤害时,我们不再像从前那样,痛心疾首,懊恼不已,而是不负责任地通知患者,我们的药就是会伤肾、伤肝,要死,还是要死得更快,自己选吧; 当我看到,面对科研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时,为了顺利申报课题,为了顺利结题,我们拼命去掩饰一切不良的事件,营造美好的阳性结果的时候; 当我看到,经过一期、二期、三期临床之后,明知道有很多问题,却硬想要采用各种办法推入市场的时候; 当我看到,当药品进入生产环节,那些黑心的材料,那些恶心的环境,那些不顾人死活的条件的时候; 我突然,感到一丝丝羞愧。 在面临读博还是工作的时候,我犹豫了,困惑了,我发现我难以走下去。不是不爱这个专业,相反,我至今深深地热爱,并从骨子里感到自豪。可是从事基础研究,我看到从研究真正要走到为人类造福这一步,还要顺利克服药品在生产、流通中遇到的各种障碍,清清白白地到达患者的手上,还有好长好长的距离,一种无力感油然而生。 是不是逃离了才能感到心安,或许,通过另外的途径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我不知道。 希望世事安好,天下太平,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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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转世——浙江恐怖医疗事故:一针卡介苗婴儿变老头(图)
热度 6 sheep021 2011-5-18 20:41
浙江恐怖医疗事故:一针卡介苗婴儿变老头(图) 一针卡介苗竟令七个月大的婴儿,顿成犹如外星人的恐怖老头!浙江省安吉县一名男婴, 5个月前接种卡介苗,一个月后突然出现淋巴肿胀,其后全身萎缩、头发脱落,原本肥肥白白的婴儿只剩下皮包骨,生命随时结束。负责为他打疫苗的卫生院称,男婴本身有先天性免疫力缺陷,但男婴父亲强调,儿子出生后身体检查一切正常,誓要讨回公道。 「我的孩子打卡介苗前没有湿疹,妻子产前三检(婚前、孕前和孕期检查),产后孩子抽血体检也一切正常,但打完卡介苗后变成这个样子,卫生院、政府卫生局都不闻不问。孩子病得很重,随时都可能走,我现在只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男婴的爸爸章斌昨日接受本报电话访问时悲伤地说。 七个月大的小睿睿,先后在杭州的浙江省儿童医院、上海等地接受治疗,但因负担不起上海每日 3,000多元(人民币.下同)的高额住院费,上周四( 5日)家人带他返回安吉县卫生院留医。小睿睿的头发掉光,全身肌肉萎缩,形成一层层皱折,胸部一条条肋骨清晰可见,身体不断脱皮,鼻和脚部都插着输液管。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将小睿睿诊断为急性支气管肺炎、败血症、肺部感染、播散性卡介菌病、高 IgE综合症。章斌慨叹,一个小生命还没来得及成长,就已进入倒数。 去年 9月 21日,小睿睿降临在安吉县一个幸福的家庭。 10月 26日,外婆带他到递铺镇卫生院接种防止结核病的卡介苗疫苗。没想到,一针打下去,变成小睿睿及一个家庭痛苦的开始。 疫苗后一星期,他全身皮肤出现奇痒无比的红疹;一个月后,腋下淋巴肿大,肺部受感染;半个月后,脖子及后脑多个淋巴肿大,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为给孩子治病,家中至今花了 30多万元,到浙江最好的儿童医院求诊,请美国、加拿大的专家过来会诊,但群医均束手无策。上海专家说,他体内卡介苗病毒已全身扩散,难以治愈。只有用大量的激素和抗生素才能维持生命,而且最多也只能活到 15岁。 「这绝对是个别例子。」安吉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宏说,当地有十几万人打了卡介苗,小睿睿如此严重反应的个案属首例,基本排除了疫苗本身,以及医护人员注射不当等原因,认为他的异常反应与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有关,但章斌引述上海专家称,疑针打的太深或剂量过多。 章斌说,家人向卫生部门投诉医疗失当后,县卫生局曾对外宣称派出三、四个专家会诊,并送小睿睿到上海继续治疗,但实际上没做过任何事。「政府推搪说,睿睿是试管婴儿,但事实我们是自然受孕分娩的,后来政府又说是因为孩子有 HIV艾滋病毒,但我们全家验血,根本没有人感染 HIV病毒。」章斌痛斥:「政府这样藐视生命,让我觉得太悲哀了。我不是不想告他们,但是民与官斗斗不过,我现在只希望政府给我一个说法。」 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e‘rin),简称 BCG,是用于预防结核病的疫苗,由减毒活牛分枝杆菌( Mycobacterium bovis)所制成。它通常在手臂三角肌外皮内注射,注射两周后可能出现局部红肿、淋巴结炎症、类狼疮反应等。 在内地,卡介苗又有「生命第一针」之称,所有婴儿出生后都要注射该疫苗。本港专科医生劳永乐称,本港婴儿接种卡介苗也有几十年的历史,过去打两针,现在只打一针,但从没出现过像小睿睿这样严重的异常反应个案。他说,婴儿患有湿疹者一定不能注射卡介苗,否则危及生命。婴儿是否有先天性免疫力缺陷及疫苗质量等,均会影响注射后的反应。 本博评论: 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是想到了老子——那个生下来就是个老头的李耳,传世之作《道德经》的主人。衷心祝愿这个小朋友能因祸得福,创造奇迹。 也让人认识到疫苗的危险性——拔了牙齿的老虎还是老虎,依然难有杀人的可能。不可不慎重。 关于“男婴本身有先天性免疫力缺陷”这一说法,应该不是医院推卸责任的理由。不管有没有先天性免疫力缺陷,我都是我,你给我用药,就要为我的安全负责。把责任推到患者身上,有点不厚道。 其实,所谓的“先天性免疫力缺陷”未必是不好得现象,学过生物学的人都知道遗传和变异之说,所谓的“先天性免疫力缺陷”,也许是基因正常变异的结果,是进化的基础。如果通过某种筛选,把所有的“先天性免疫力缺陷”婴儿全部剔除,那人类岂不是固步自封,彻底封死进化之路呢? 以下内容是网络言论,引为参考: 见: http://wenwen.soso.com/z/q167154881.htm?ri=1001rq=167953608uid=0pid=w.xg.yjjch=w.xg.llyjj 众所周知,近亲结婚,所产生的后代,先天性缺陷产生几率极大,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近亲结婚,所生后代出现天才的几率要比普通人要大的多?!! 从遗传学上来说,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其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 但是,所有的事情都有正反两面性,高风险必然就会获得高回报!近亲结婚却还有极小的几率产生出某方面极其卓著的天才! 列举几个众所周知的例子: 美国豪门杜邦家族,近亲通婚整整百年,族中商业奇才众多!为何?! 一八八五年,德国的一个叫做阿洛伊斯的人娶了自己的嫡亲外甥女,他们的第一个儿子的名字叫作——阿道夫。 也许很多人对于阿道夫并不是很熟悉,但是,应该说对于近代历史稍有涉猎的人都知道一个人的存在,那就是——希特勒!!阿道夫.希特勒!!! 进化论创始人——达尔文,他的祖父母是嫡亲表兄妹,也许,达尔文的父亲并不是什么天才,但是,这并没有影响达尔文成为传诵永世的科学巨人。 而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则是一对犹太人表兄妹,他们生下了一个全世界公认的高智商天才——爱因斯坦!! 举不胜举! 如此多的例子,似乎向我们预示着,天才诞生的条件。。。 可是,为什么如今,近亲结婚,如此稀少? 一方面,是因为,近亲结婚产生的后代,天才与先天性缺陷儿的比列实在是太过悬殊。 但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则是,社会舆论的压力! 所有事情都有两面性,所以,我们大家应该坦然面对一切我们认为不正确的存在。也许,他们是正确的呢?! 对与错,谁来定义!世人谁与评说?! 少数服从多数,也许,多数并不是正确的。。。。。。 人心! 又有谁能够去指责爱因斯坦、达尔文、希特勒的父母近亲结婚呢? 因为,他们的后代,都是天才中的天才! 也许,有些人对于希特勒的所作所为有某种主观上的看法,但是,无可否认,希特勒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天才!
个人分类: 奇闻怪病|658 次阅读|5 个评论
医疗纠纷由谁来鉴定
热度 1 laizhouwan 2010-3-14 17:14
近些年,医疗纠纷比较突出,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也被推到了浪尖上。 目前委托医学会的鉴定得到许多争议,公众普遍认为医学会是医生的自己人,所得出的鉴定有失公允。 因此,两会的代表提出老子决定,儿子鉴定,岂能服众? 对此,我个人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违规是有公检法部门裁定的,如果公检法部门的相关人员违法由谁来裁定呢?第三者?第三者也是要了解法律的才行,否则设定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公正,但是又不懂法律的来裁定,显然不行。 因此,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必须有懂得医疗常识和相关法规的人或团体来执行,否则就是和事佬或者是捣糨糊。 首先,医疗法规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强制性条款,医疗法规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医疗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法规。违反医疗法规的操作可能剥夺生命,有关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医疗法规观念是社会法律观念中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因此,医疗法规不是说无据可倚,医学会就可以随心所欲的。 另外,医疗法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医学不是纯粹的科学,许多疾病还没有绝对的治疗标准,或者说许多疾病还没有能力根治,因此,对待许多医疗事故不可能按照1+1=2,绝对地判断对和错。 举例说明,以产科羊水栓塞为例,该病诊断标准目前不统一,发病凶险,几乎没有能够抢救成功。进入产房的产妇是走进去的,出来的时候是没有生命体征的,这对于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公民是难以理解的。 对于许多突发、危急的疾病,我们(国内外医生)都没有治疗的办法,绝然强求医生把所有病人都能够救活,这是违背科学的。医生治不好病和医生把病人治死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又在医疗实践中很难分清楚的。 其次,纵观国内的医疗纠纷或者是冲突,最后结局是医院赔偿轻者几十万,重者上百万而终结。这说明了什么?要赚钱,告医院。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致死或残,一般赔偿十万左右,但是,碰到医疗纠纷,提出的都是近百万。 再次,患者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而提高,但是有时候,不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的。收入的不平衡也决定了不同患者的不同需求。医疗资源相当紧张的中国,还没有能力把医生的医疗也分成三六九等,根据消费给予不同的服务。我痛恨把医疗作为服务来谈论,如果按照服务的含义来讨论,那么,有支付能力的人,都不该死。所有有钱支付的,都可以把生命买回。 换言之,价格不合理,我可以不卖给你(尽管你是上帝),该服务不成交,大家各走各的。对于医生而言,是否可以考虑该病人治疗效果不佳,就拒绝治疗(我也不收费)呢?当然不可以。所以,我痛恨把医疗作为服务来谈论。 最后,我想,如果国家能力允许,就不应该把医院放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看看医生的工作强度,晾晾医生与公务员的差别,你就知道如何来裁定医生的对与错。如果把医院推向市场,那么,是否按照收入来衡定医生的成绩是错误的?市场经济还有别的更好的衡量标准吗? 以上海为例,某些公务员的竞争是999:1,而某些统计表明,只有75%的毕业生参加了最近的三年培训。按照目前的规定,不参加培训的医学院毕业生是不能就业的,那就是说今年可能有接近20%的医学院学生改行了。 每个有良知的医生,怎会面对需要抢救的生命会无动于衷? 如果每个参与抢救的医生,都在考虑如何避免纠纷,结果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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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东击西战术及其在医疗中的应用
tarimriver 2009-11-29 17:31
声东击西 指造成要攻打东边的声势,实际上却攻打西边。是使对方产生错觉以出奇制胜的一种战术。该成语最早出自《 淮南子 兵略训》,里面有:故用兵之道,示之以柔而迎之以刚,示之以弱而乘之以强,为之以歙而应之以张,将欲西而示之以东。 唐 杜佑 《 通典 兵六》说:声言击东,其实击西。 由此可见,声东击西最早是用在战争决策中,而在悠久的历史进程里也一直在战争领域运用。现在讲究与时俱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对该成语的运用也有了新成果; 据红网报道,2009年11月12日,湖北通城县一位年过8旬的老人因不慎摔伤了右腿到通城县中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5天后,11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赵荣彬被推入手术室。经过5位医生2个多小时的奋战,终于将一块价值5000多元的钛合金钢板植于左腿,右腿患处依旧肿胀。 当家属质疑时,医生说,开错了刀。 这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经常发生的事,却不幸降临在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 医生只说错了,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错?有5位专家啊? 网友评论说,很简单,声东击西,围魏救赵战术在医学领域的灵活运用,钱是伟大的指导思想。 看来只有这样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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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kksonne 2009-11-18 0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 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 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 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 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 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 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 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 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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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医生离奇死亡--读后联想
wlxu 2009-11-5 09:08
估计没有任何一家医院在出事的情况下不更改病例的!因为,非正常死亡事故一般都是由医生或护士造成的。 例如,1991年在北京铁路总医院连续出现多起新生儿死亡事故(当时有人说累计达三十多例)。来自医院内部的消息表明,这些婴儿几乎都是被护士喂牛奶呛死的!!!交给家属的死亡诊断书上写的是肺出血导致死亡。 现在可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婴儿一出生就交给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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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医疗事故举证倒置”
chqxiao 2009-4-6 12:08
著名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实施五年了。 之所以著名,一是因为其颠倒了正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认为是创新;二是各界对其一直争论不休,有人称之好得很,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高招,有人指其糟得很,实为损害医、患双方利益的恶政。犹如盲人摸象,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不久前上面通知说目前正在就是否要修改这项新政进行讨论,希望大家提出意见。我愿用一个医生的眼光,从对医、患双方以及全社会的影响来权衡其得失。 中国传统观念上把患方看医生称为求医,医方看病人是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处于主导地位,用生意人的话来说,医生是甲方,患者是乙方。举证倒置极大地动摇了甲方的优越地位,原本处于弱势的乙方随时都可以指其为戴罪之身,无须列举证据。医务人员意识到自己不再是救世主,而且正在逐渐走向弱势,医疗服务工作本质就是一份普通职业,不仅有权力,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因此,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医务人员的传统服务理念,强有力地调整了医患关系,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与此同时,医院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加强了自身建设和管理,杜绝漏洞,提高服务水平,尽量使患方满意,从而促进了医院建设的现代化和管理的规范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作用是积极的,尽管很有限。 然而,举证倒置严重打击医疗卫生全行业医务人员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极大的心理失衡。每日辛劳为患者防病治病,理应受到尊敬。但事实是,只要患方稍有不爽,想发飚就发飚,随时可以指责医方有过错,立即使之成为有罪之人,不管是多高级别的医生、多有影响的医疗机构,都要站在被告席上,自己提供证据为自己洗脱罪名,这实在是不能接受的。知识分子最致命的打击就是不被人信任,没有谁愿意送人鸡汤疗伤养病反被看作是投毒者,更何况这救命的鸡汤还是自己用心血,甚至是用生命熬出来的。忍辱负重之下很少有人能尽心尽力地工作,如果有,那也已经快成圣人,或者到了佛家的涅磐境地了。有些患方一到医院就开始拍照、录像、抄病历,记录医务人员的言行,从中找到把柄,准备出院时打官司。在这种极端不受信任的情况下,医生们不可能制定出精品诊疗方案,最多只能机械地按常规办事。这些年来,高质量的医案越发罕见了!高明的医生其优秀之处就在于能精心观察病情,制定符合患者特有情况的诊疗方案,既能达到最佳疗效,又最大限度地省钱。仅仅按常规办事,小心翼翼、不越雷池半步,自然失于平庸,最后吃亏的是患方。有人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这里患方是弱势群体,举证倒置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果真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吗?医务人员在为自己辩护时提出的观点和举出的证据同样包含着大量的专业信息,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方、辩护律师,甚至判案法官有几何时能驳倒他们?再者,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正因为举证倒置也不靠谱,发生纠纷后患方多半是要求私了,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最后不行就胡搅蛮缠,把事情闹大。政府主管部门有恐闹症,多半息事宁人,叫医院退让,蒙受不白之冤。 举证倒置直接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成为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这种影响波及到全社会。由于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医疗事故处理中输掉官司,医方普遍在医疗活动中预先准备支持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包括大型设备检查和特殊检验),使用那些被大家认为很现代化的新技术、新材料和贵重药品,以求患方认可其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面对一个感冒头痛的患者,医生心里明白其头痛为感冒所致,并无大碍,过几天感冒好了头痛自然就消失。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头痛并非此情此景引起,而是脑部另有疾病(比如脑瘤)所至,赶巧感冒时出现了症状,尽管可能性极小。为了避免被患者指控为误诊、漏诊,打官司自己处于不利,医生从慎重起见,会让患者做头颅 CT 检查,以排除其他疾病,这在诊疗常规中也是无可非议的,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我想多数医生会有这种考虑。而那些在医疗过程中被证明既有效又廉价,但确实也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诊疗方法和药物就不敢轻易使用了,医疗费用上升是不言而喻的。按照国家全民医保的构思,医疗费用的相当部分将在医保基金中开支,政府是医保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实际上这就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因此,医疗费用的上升不仅仅影响涉及纠纷的患者,也影响到所有的病人和全社会。 举证倒置还严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诊疗技术的创新。医学研究最终都要在医疗实践中验证,才能得到最可靠的结果,其艰难性可想而知。至今医学还很不发达、不完善,有许多问题还不明不白,发展有如蜗牛爬行。即使是按照目前已经普遍公认的常规方法诊疗,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效果也是因人而异,不能完全一致。所以每次诊疗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风险下进行,带有一定尝试性的,如同人在股市,风险和收益并存。对于那些疑难杂症和危重症,有时真是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进行诊疗,如此也只有部分的病人能被抢救回来,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假若不冒这种风险,就连这一线生机都会完全消失,而如果冒险治疗,一旦达不到患方的期望,打起官司来判你败诉没商量,法官至少也会认为他是在同情弱势群体。在举证倒置的重压下,医生们宁愿承认自己无能,也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患方的利益。由于不愿意承担风险进行探索,医学科学的发展必然受阻,其结果是对全人类的不利。 凡上种种值得认真权衡。我更愿意把举证倒置看作是某个特定时期的过渡性政策安排,是个权宜之计。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那场后来被认定为基本不成功的医改中,医院被政府甩包袱推向市场,其结果是公益性下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滑坡,患者自己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越来越高,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迅速增加,需要进行整顿。治乱世,用重典,经过五年的举证倒置,对促进医方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预期的效果已经达到,并且已经基本固定下来。随着国家全民医保战略的实施,百姓医疗费用负担开始减轻,医患关系趋于缓和,医疗纠纷逐渐减少。情况已经大大改观,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地改变。涉及医疗纠纷的人毕竟是很少数,大多数人还是信任医生、信任医院、信任医学科学的。举证倒置即使有利于涉及纠纷者,那也是极少数人的事,而由此导致的医务人员长期心理压抑、全社会医疗费用上涨、医学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受阻,这些弊端远大于少数人所得到的利好,我们大家都要为其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得不偿失的。是到了重新评估它的时候了。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有专家、学者和人大常委提出在医疗事故举证中要恢复《民事通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正常制度,对此本人喜闻乐见,这样做才符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且看决策者如何定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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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一起医疗事故想到的
jianxinz 2009-2-4 13:24
2008 年 5 月, The Joint Commission Journal on Quality and Patient Safety ( Guenter P, et al. 2008; 34: 285-292. )报道了一次关于肠内营养实施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 24 岁女性,孕 35 周,因纳差、脱水入院。于产科病房进行肠内营养(鼻饲)。给予肠内营养制剂后 30 分钟,患者出现大汗、呼吸窘迫、高热,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跳骤停,复苏无效,死亡(孕妇和胎儿)。事后发现肠内营养制剂被误连接至中心静脉输液管路。 事故发生后,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责成美国肠外肠内营养学会( ASPEN )对该事件进行跟踪调查。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复习, ASPEN 发现这次医疗事故并非单独的偶发事件。仅 2000 年 1 月- 2006 年 12 月,就有 24 例类似的个案报道,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永久损伤、残疾或死亡)的 8 例,占 33 %(表 1 )。于是, ASPEN 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循证医学程序,制订了临床营养操作流程(包括肠外和肠内营养两个文件),并发布于 ASPEN 官方网站( http://www.nutritioncare.org )。 至此, ASPEN 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继续倡议开展 Be Alert Safety Campaign (直译为警觉安全行动)。实际上是把肠内营养实施过程中具有安全隐患的环节,总结成 5 个步骤,每个步骤以英文字头形成 ALERT 的缩写: A septic technique (无菌操作) L abel enteral equipment (在肠内营养装置上添加标识) E levate head of bed, when clinically possible (患者头部抬高 30 度) R ight patient, right formula, right tube - the three R's (查对) T race all lines and tubing back to patient (检查管路连接) 在这份倡议书中, ASPEN 提供了相应模板(图 1 ),建议悬挂于所有实施肠内营养的医疗单元,作为提示。 从对这次医疗事故的处理,我们可以借鉴两点: 1 )医疗安全隐患可存在于任何医疗操作过程中,于操作的负责程度无关; 2 )对隐患或事故的整改,不应仅停留在加强责任心。即使制订了整改措施,重新修订了操作常规,也应对关键环节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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