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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专利领域中的“区分效应”与“拉平效应”
热度 4 renyongli 2013-4-9 23:12
区分效应与拉平效应 最早接触到区分 效应 与 拉平效应 ,是在大学上无机化学课时。 拉平效应 HCl , HI , H 2 SO 4 , HNO 3 和 HClO 4 等强酸,由于在水中都能 100 %电离,必然得出相同浓度的强酸酸度相等的结论。然而,这些不同强酸中的化学键和键的强度是各不相同的,为什么会具有相同酸度呢? 强酸在水溶液中表现出酸度相同的事实,是溶剂水具有较强的碱性所致 。 水能使这些强酸中的质子完全转移,因而它们间的酸碱反应是不可逆的。例如: HCl+H 2 O→H 3 O + +Cl - HBr+H 2 O→H 3 O + +Br - HI+H 2 O→H 3 O + +I - 这些强酸的相对强弱在水中表现不出来。这种将酸 ( 或碱 ) 的强度拉平的作用称为溶剂的 拉平效应 。 区分效应 如果把强酸放在碱性比水弱的溶剂如甲醇中来研究,可以看到它们把质子转移给溶剂的倾向有很大差别,下列反应进行得越来越不完全: 酸 碱 质于化甲醇离子 此时,由于酸分子内部结构 ( 键的强度 ) 所引起的酸性强度的差别明显表现出来。通过在非水溶剂中的 研究 ,已经测定了强酸的相对强度,在水中 100 %电离的某些强酸的强度顺序是 :HClO 4 > HIHBr > HNO 3 > H 2 SO 4 。 能够区分酸 ( 或碱 ) 的强弱的作用称为溶剂的 区分效应 。具有区分效应的溶剂称为 区分性溶剂 。甲醇是上述强酸的区分溶剂。 溶剂的拉平效应和区分效应与溶质,溶剂的酸碱相对强度有关。水是 HCl , HBr , HI 等强酸的拉平溶剂,但却是 HCl , HNO 2 , HAc , HCN 的区分溶剂,在水中它们的酸性显示出明显的差别。在碱性比水强的液氨溶剂中, HAc 也显出强酸性,液氨是 HNO 3 , HAc 的拉平溶剂。 以上“区分效应”与“拉平效应”在现实中也很容易被理解。 例如,用一道简单的四则运算题去考一个大学生和一个小学生,正常情况下,由于两人都会做,则该四则运算题不能区分二者在数学能力上的区别,故四则运算题产生了拉平效应。 相比之下,如果用一道微积分题去考一个大学生和一个小学生,则高下立判,故微积分题产生了区分效应。 古人则用更为简练而形象的语言表述出了“区分效应”,例如疾风知劲草、乱世识忠臣、烈火见真金、患难现真情、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等等。 但不知为何,古人却很少有形象的词语来表述“拉平效应”,本博主思索半晌也一无所获,倘若科学网网友们有合适的词汇,请不吝赐教。 学术领域,垃圾期刊和会议论文产生“拉平效应”;而 SCI 期刊,过去一度产生“区分效应”,现在慢慢也有“拉平效应”了;要说“区分效应 ” ,还得是权威国外 SCI 期刊啊。 简单来说,标准越高,条件越苛刻,对手越强大,越容易产生“区分效应”,否则,则越容易产生“拉平效应” 有趣的是,纵观本人最近 6 年来的专利代理实践,发现在专利领域,也存在着“区分效应”和“拉平效应”。这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过去,国家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大的政策是鼓励国内企业或科研院所去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故实质审查标准放得比较宽,尤其是对国内申请人,其标准要比对国外申请人宽很多很多,因此,很多发明高度相差很大和 / 或撰写质量相差很大的国内专利申请,都能得到授权,此时,产生了拉平效应,人们在此情况下无法判断发明人的技术创新性高低以及为之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撰写质量的高低以及是否认真负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垃圾专利”的泛滥成灾。 现在,由于社会各界对“垃圾专利”问题反应强烈,国家层面上也意识到了贯彻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专利质量比增加专利数量更重要,故实质审查标准近年来逐年趋严,本博主的诸多审查员朋友也证实了这一趋势。在苛严的审查标准下,发明高度的高与低,撰写质量的好与坏,立刻也是高下立判。很多滥竽充数、东拼西凑的专利申请,纷纷因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各种形式缺陷,而被驳回,甚至一度导致哀鸿遍野,让人惊呼专利局来真格的了。可见,越来越严的审查标准,造成了一种“区分效应”。 此外,专利实践领域,当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凑工作量或者评高新而不是为了去实施转化过程时,由于此时专利数量更胜于质量,则越无法区分各专利在技术创新性和技术实用性方面的区别,此时产生“拉平效应”。 相反,当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在实施转化过程中保护有经济价值的技术成果时,此时专利质量更胜于数量,则可以有效区分专利的技术创新性和技术实用性,此时产生“区分效应”。 还有,在专利实践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和专利规避行为越少,专利侵权纠纷越少,则越趋于产生“拉平效应”,此时,其不同撰写水平在法律层面上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的强弱区别,几乎难以被体现。 相反,专利侵权行为和专利规避行为越多,则越趋于产生“区分效应”,不同撰写水平在法律层面上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的强弱区别,将通过司法实践中完全不同的胜负结果淋漓尽致地加以展现和区分。 中国的科研界和学术界,要想真正做到象美国和德国那样繁荣和强大,就应该大力培养“区分效应”,坚决反对“拉平效应”! 中国的法律界,要想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也应该大力培养“区分效应”,坚决反对“拉平效应”!(注:法律领域的“区分效应”与“拉平效应”的事例,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毕竟这是在科学网,是讨论科学的地方) 套用一句尚未过时的口号吧,“区分效应”兴邦,“拉平效应”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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