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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事学校要‘赔’多少钱?
热度 13 lin602 2014-9-5 21:51
假如有人问你:一个大学生在大学出了事(死或重伤),学校要赔多少钱? 你肯定会继续问:出了什么事,如何出事的,责任在谁?讲一讲过程。 不过,你这样的问法可能现在行不通! 为什么? 只要学生在学校出了事,不管事情是如何出的,许多(并不是全部)家长会带许多亲戚,到学校讨说法,赔偿的价格往往不菲。还经常出现学生家长闹学校的情况。 死者为大,加上现在国家没有与此有关法律条款,处理起来真是‘博弈’。 有的学生出事责任在校方,有的责任其实与学校并没有关系。但是,现在基本上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有的情况下学生是弱者,有的情况下学校是冤大头。 有时候想想真是担心,如果学生因为到外地实习与到企业做毕业论文出事,作为学校肯定责任有的,作为导师或者好心安排的教师责任实在不轻。 实不瞒大家说,对于我这样的年龄,已经什么都不担心的,唯一担心的事就是这个,其实我们好心为了学生,为了专业,但学生们人在路途,在外地做实验,难道肯定会万无一失? 火车与汽车会出事故吗?做实验会不会有意外?在外地会不会晚上散步出点事?会不会他们自己去喝点酒?二十多岁人了,他们会不会有点主见或行动自由? 经常为此事心神不安!今天闲聊中还与我们院书记聊天时说了此事。 难道我们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法规都定不出来? 教师特别是教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吗?从自我意识来说,这是对的,但从负责任来说,这未必对。 今天的感慨不是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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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有个详细的规定才好
热度 3 fdc1947 2014-5-27 08:14
楼前的一棵大杨树几年前就歪了,生怕被大风刮倒造成严重的后果,最近终于被伐掉了。在两幢楼中间伐掉一棵二十来米高的大树,真不容易,何况两幢楼中间还有一排平顶的小平房。看到爬到树上的工人把一个个大枝杈用电锯锯掉,然后把树干一截一截地截断吊下来,真是替他担心。最后,树伐掉了,树枝都清掉了,地面也打扫了,大功告成。可是,平房的顶上却堆满了从树枝上打下来的细枝和树叶,要等到什么时候大风刮起,把树叶刮到地面上,再由清洁工来清扫了。 宿舍院子的围墙临街的一面最近重新刷了涂料,米黄色的,很是好看。然而,刷完以后,墙是好看了,地面的人行道上却弄得一滩一滩的涂料,乌不三白不四的,煞是难看。 经常看见大街上清洁工很辛苦地扫地,把垃圾扫到一堆,然后用簸箕或类似于簸箕的口袋装起来。但是,北方土多,有些细土不容易扫进簸箕里,于是,清洁工往往把这些细土扫到下水道口,往下水道里一扫了事。各地的清洁工似乎都有这样做的。 也看见清理下水道的工人,把下水道里的污泥掏出来,堆在马路边上,后面有装污泥的车把污泥装走,但也只是装一个大概,马路边上留下一些黑乎乎的痕迹,大概等完全干了,成了细土,再被刮到不知什么地方,或者被扫地的清洁工扫回下水道。 类似的事情,大概还可以说出来很多。 我们各行各业,都应该有一个详细的操作规范,这种规范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改、提高 ,同时,也应当给他们提供不断更新的配套工具。例如,刷墙的就应当在地下铺上承接下滴涂料的毯子,这样刷墙就不会弄污地面;挖下水道的应当配备装污泥的槽,污泥不会弄污马路,如此等等。 说起来规矩,其实,在学校里有些事情也还是没有规范的,也就是无章可循的。 拿最近在科学网炒得沸沸扬扬的恽戈事件,实际上还是源于我们没有一个规章。学生的毕业论文,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到底怎样一个定位,这个真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在我们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前面,学校都要求有这样一个不允许修改一字的格式化的“ 原创性声明 ”: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各个学校都是如此,我想这应当是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吧。但是, 这个声明,只是以研究生个人名义的“声明”,别人是否承认,从原则上来说,似乎还是有问题的。 对此,科学网上各位教授就有各自的理解。 因此, 我以为教育部有必要对此作出更有条例意义的详细说明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家的言行有所依据,不至于产生很多纠纷,以及产生纠纷之后各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个人分类: 教育|4443 次阅读|7 个评论
取亡母480元需花千元公证,你怎么看?
热度 36 mdzhao 2014-5-7 23:21
西安的靳先生去取母亲生前存在银行的480元,却被告知需要其他5个兄弟姐妹先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经咨询,公证费得花1000元。最终,靳先生通过与兄妹商量决定放弃取出这笔存款。(5月5日《华商报》)这个事情让原本就形象不佳的银行又遭到许多人的指责。有人说,这笔钱取不出来了,难道就成了银行的合法占有?也有人说:要么银行得利,要么公证处得利,财产的拥有者却被坑了!还有人说:几个兄弟姐妹出示身份证签字说明为何不可?非得公证?这是霸王条款! 其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联合下发的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从法律的角度看,银行的做法并无过错。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将按继承额的2%收取公证费,不足200元时按200元收取。所以公证处收费,也符合规定。 在这件事情上,相关的规定不够完善是肯定的,特别是银行和公证处竟都让当事者选择放弃这笔存款,不得不让人想到银行在ATM机取不出钱的时候会以下班了不能处理为由推脱,而一旦告知ATM机多吐了钱出来却哪怕是下班时间也飞快地过来处理这样的行为,不为用户特别是弱势者用户着想是许多行业的通病。银行对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大笔存款和小额存款按同样的办法处理显然不合理,但在规范没有修订和改变的时候,究竟应该严格按规定办还是人性化的给予一定变通?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 有主张一切按规定办的,理由是如果存折里不是480元,而是48万、480万甚至更多呢?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不管存折里是多少钱,其公证的目的与效力是一致的。如果人性化的背后,是以牺牲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或者以导致可能发生的利益纠纷为代价,人性化就不能称其为人性化。 也有主张不能以规定作借口牺牲用户的利益,应该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银行对于存款额度相当有限的情况,不必一定要公证,只要出示身份证,然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即可,毕竟数量太少;而公证处对于这种情况,也应该开通“绿色通道”,给予收费减免。 说实在的,作为个案,人们都会认为取480元却要花千元公证费是没必要的,但如果银行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遵循程序正义,难免会被某些人找到漏洞,从而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估计这才是在许多时候让人担忧的事情,所以国人往往特别愿意遵循一视同仁的原则,认为如果人们随意地解释规则,随意地执行规则,必然导致规则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大打折扣。也是因为国人大概实在太聪明了,只要制度有那么一点漏洞就有许多人去钻空子。这就如高考完全按分数录取有不合理之处,但大多数人还是反对各种加分政策,再如用SCI来评价学术水平有明显不合理之处,但许多人还是认为有SCI至少还能有一个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尺子。 这样的纠结大概也算是一种中国特色吧?那么,取亡母480元需花千元公证,你会怎么看?
个人分类: 杂谈|5209 次阅读|69 个评论
决定学校兴衰的不是教授们
热度 5 lin602 2013-11-14 22:21
中国高校的发展与兴衰,是由官员们决定的,因为学校的‘权力’全部在他们手中,别说教授们的办学权,就是咨询权都没有! 学校及各部门的规定与决定,教师们有一丁点权利吗? 别多指责中国的教师们,真的。
2731 次阅读|7 个评论
给王书记的第二封信
热度 1 TUGJAYZHAB 2013-1-29 19:17
草原所王育青书记, 侯向阳所长 并转草原所其他领导,工作人员: 我在上封给王书记信中,列举了:徐柱副所长虽然非常想开除我,但并没有形成 决定 ,没有完成对我的开除手续;而即使真地有 决定, 那也是对教育部 规定 的曲解;教育部的相关 规定 也不得与国家 《劳动法》 相抵触。对信中所列举的事实、论点,我信中说王书记‘没有反对意见’。我并没有说王书记同意我的看法,而只是‘不表示反对’。如果因此让王书记感觉不爽,被动,我只有表示遗憾。 王书记在昨天谈话中问我,是否有把做‘博士后’的证据交草原所法人代表。我回答,是的。在我两年前的叶落归根申请报告里就附上了草原所关于我做博士后的请示报告( 90 草外便函字第 100X 号)和农业部外办的批复( 90 年元月 31 日)及草原所外办 ( 2 月 23 日 ) 给我的通知(附件 5)。当然,农业部批地是‘时间一年,经费自理’。但据我的理解,博士后研究当属于《劳动法》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拿下科研成果为基本原则。到这里,‘四项基本原则’浓缩成一项:‘拿下课题为基本原则’。我到国外做博士后,要专心学习,与同事、导师搞好关系,刻苦钻研拿下课题、拿出成果,并争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可能的话,再进一步争取拿到知识产权(因为美国大学实行‘岗位发明’原则)。如果因此而不能在一年期限回国,也是可以理解,应该被宽容的,特别是,我‘经费自理’。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既然派出去,就要‘以打胜仗为原则’嘛。 看来,下一步我需要致力于我的‘超球面模型’的宣传解释工作,向所领导报告我的科研成果,请所领导、院领导验收。用事实和数据论证,我是拿下了‘草原退化趋势分析和动态监测’的数学模型。而论证科研成果本来就是我的强项,相对于谈法律、讲政策,拉关系。 我在叶落归根的申请报告中曾说过,给徐柱副所长两个月时间。‘ 他可以向任何人请教,请任何人帮忙。反正天下模型多了,天下的能人也多了。 如果副所长给出的解法和答案比我的更好,我二话不说,立马回头走人,并从此偃旗息鼓,退出历史舞台,再不回来找草原所领导的麻烦。这过去的二十五(自85年攻读博士学位算起)年算我白干了’。两年之后的今天,这话仍然有效,不过二十五年改成二十七年 ,‘二十七年,算我白干了’。 虽然,我现在还不敢说,我的模型会打遍天下无敌手,但我真地愿意和高手过招、论道,借以推动‘中国草原退化趋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王书记在谈话中还几次提到‘法人代表’,意思徐柱作为法人代表,有权做任何决定。但是,我以为,‘法人代表’只说明某人责任重大,他可以代表整个草原所,但并不能说‘法人代表’就是法律的化身,就可以没有王法地胡作非为。据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都要在法律框架内工作。而书记的工作就是保障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正确贯彻执行。任用业务人员确实是所长职权范围内的事。但,如违背国家法令,违背党的政策,非法拒绝归国留学生回单位,无理开除高级专业人员,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国家人才资源的浪费,则书记就可以,而且应当出面说话了,应该向上级党委反映了。而不管你们之间的关系曾经有多么铁。 不知我说得对不对,请批判接受。 上封信的链接: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33331do=blogid=652701 关于上报、批准白图格吉扎布做博士后,草原所给农业部外资办的便函、批复
个人分类: 维权|2037 次阅读|3 个评论
赞中共关于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规定
热度 1 黄安年 2012-12-5 07:04
赞中共关于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规定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2 年 12 月 5 日 发布 专门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而召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并且作出相应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还是近年来所少见。这次的规定很具体 , 很有针对性,也很得人心。其实老百姓对于那些不正之风早已十深痛恶绝,党群关系早已到了要“ 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时候了。 这次中央领导提出要求“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一条极其重要 , 也非无的放矢。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喻来说 , 老百姓常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上面的新闻报道依照官位排行榜进行 , 地方报纸甚至学校校报也依样效仿,这样一来新闻报道岂不成了官方公报,那人民日报干脆改称官方新闻算了。 “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言必行 , 行必果 , 这下要动真格的了 , 老百姓乐观其行。 “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这里提出了五多五不 , 极具针对性。我们只要从以往主流媒体的报道来看 , 就明白过往某些所谓调查研究往往流于形式,变成下车伊始,哇喇哇喇 , 指手画脚,而且和 “ 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的要求距离较大。 中央强调:“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中央还强调:“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过往文山会海 , 实在骇人听闻,空话、套话更是连篇累牍,连新闻联播也不例外。建议相关统计部门公布一年之间究竟开了多少大大小小的各类会议 , 花费了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多大的精力,又举行了多少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会议。 中央强调“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我们只要回顾以往报道 , 和坊间流传这个印象颇为深刻。 中央要求“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现在封路和警车开道已经扩大到地方的一般活动 , 引发群众的很大反感。 中央强调:“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这一条老百姓反映最强烈 , 仅仅 30 分钟的新闻联播节目有时要花整整 20 多分钟时间才报完领导人新闻 , 这种不顾“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的因人排名报道使不少人根本不想看新闻联播 , 西方媒体以为最大泄密者就是新闻联播 , 因为人们可以从报道中判断中央领导集体活动的珠丝马迹。主管新闻的官员真该认真反思如何改革新闻报道工作。 中央强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其实这一条以前中央就有禁令,但是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的主流媒体开了禁。有的官员的字即使写的不好 , 也得名列榜首,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纪念世纪校庆活动 , 官员的字排在启功的前面,令人反感,。这里说的三不确实很有针对性。一个人的著作、信电,词字不因权重而含金量高。 中央还强调:“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央政治局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这可谓关键在领导。首先关键在中央高级干部。如果这些要求都难以做到 , 那么我们的为人民服务又怎样落到实处呢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会议强调,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从严治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会议强调,今年以来,面对世界经济复苏明显放缓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我国经济趋于稳定,积极因素进一步增多,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能够较好完成。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同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仍然较多,各种挑战不能低估。全党全国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充分估计困难和挑战,扎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会议指出,明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提出,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加强政策协调配合。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培育一批拉动力强的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继续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要毫不放松抓好农业生产,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加强农田水利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主创新对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支持企业牵头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扶优汰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强生态建设。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快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发展海洋经济。要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外贸结构,完善稳定出口政策,积极增加进口,抓住机遇推动企业走出去,支持内陆和沿边地区对外开放。要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重要商品市场供需平衡,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要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和农村改革,抓好科技、教育、文化、行政审批等领域改革。要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6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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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不是事实的认定,而是态度的规定!
热度 4 jiangjinsong 2012-10-28 19:02
哈哈哈,老是看到宣传动物保护的文字,各位是否有点厌烦了? 认命吧! 平等对待的伦理原则不是建立在事实平等基础上的。 希望维护等级制社会不平等的人们经常指出: 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标准, 人人生而平等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无论我们喜欢与否, 我们必须承认: 各人的体型和身材天生不同, 并且在德性、智力、爱心、对他人需要的敏感程度、沟通能力以及体现快乐快乐和痛苦能力等方面, 人与人都是各不相同的。 但是这些绝不影响我们对平等原则的坚持! 因为, 平等是一种道德观念, 而不是一种事实的认定。 在逻辑上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假定, 两个人在能力上确实有差别, 因此在考虑他们的需要和利益时厚此薄彼是合理的。 人的平等原则, 并不是对人类中所声称的事实平等的一种说明, 而是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人的一种规定。 同样, 人类与非人动物在事实上的巨大差异, 绝不影响物种际平等考虑原则的有效性!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3332 次阅读|11 个评论
'教授级工人’
热度 8 lin602 2012-4-5 13:44
前阵子网上热议‘教授级研究员’,其实想想,大学教授充其量也就是‘教授级工人’。 教授在学校中,课表下来了,按时间表上课、考试、报成绩。分几个研究生与本科生指标,你就指导他们的论文、最后答辩就行了。 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科发展、专业设置、学校的发展、领导的选用等,与教授们‘关系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关系。 记得毛泽东时代,工人分‘八级’,最高级别是‘八级’,现在的教授们充其量是大学中的‘七级教授级工人’而已。因为上面还有‘院士级工人’这一级。 经常莫名其妙,出台一个教学的规定,过段时间这规定又撤了。系主任都不知道,扩大了招生计划,也不知道实验室、教师够不够。突然新教师来上班了,大家都在吃一惊。 ‘教授级工人’,你是吗?
2582 次阅读|16 个评论
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公司少交或者不缴纳社保
shenbinti 2011-2-15 12:28
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公司少交或者不缴纳社保 法律风险提示: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依法缴纳相应的比例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但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劳动者往往因为怕丢饭碗而企图将其寄托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矫正”,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所能享受到的相关社保待遇。 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权利救济措施,发生争议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风险级别: ☆☆☆ ☆ 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尽量拥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或次月起(根据地方规定或惯例操作)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使劳动者的维权更易。 保留与用人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了工作也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较难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 可参照下列凭证, 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当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或收集上列证据,为自己的维权提供证据。 了解缴纳比例及自己的社保基数 每个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基数都不尽相同,劳动者应当通过了解自己的社保基数,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足额缴纳了社保费,以保障权益。 1、 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劳动者 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 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 2、 新进用人单位的人员则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的具体基数及险种、比例因劳动力性质的不同会有一定差距,例如北京市分为:分为北京 城镇户口、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及外埠城镇户口、农村劳动力及农民工几类。由于各类具体基数及险种内容较多较杂,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请劳动者详询当地市社保局(电话为各地的: 12333 )。关于 北京市 2010 年社保医疗五险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见沈斌倜律师前博文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meja.html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的权益 1、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一般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劳动者主动提出相互协商实际上比较困难,但劳动者应当知晓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己的权利。) 2、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不能足额享受。 3、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请查看沈斌倜律师之前博文: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注意事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feiw.html 和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时,劳动者的救济措施 经协商用人单位拒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的维权方式包括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局社保稽查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典型案例一 : 职工放弃办理社保的声明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予补缴 董某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 5 月 5 日,董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其在岗期间没有办理社保,物业公司也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董某。 2009 年 3 月 24 日,董某离开物业公司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物业公司认为,是董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也已经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董某,因此,董某无权再要求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董某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董某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裁决物业管理公司为董某补办社保,而董某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案例来源:山东工人报 时间: 2009-12-17 ) 典型案例二: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差额 张某系安徽省宁国市某公司职工, 2007 年 5 月 22 日下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法定部门鉴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同年 11 月,宁国市医保中心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 32047.66 元拨付至被告处。某公司扣除已为张某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两个月)、工资等共计 26907.52 元。张某认为,公司未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和仲裁,未果后,张某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为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某公司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张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 11301.66 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 470.90 元至原告退休时止。(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赵鸿荃许道锋;时间: 2008 年 9 月 17 日 10:02:36 )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律师,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MEN 财贸中心(昆泰国际大厦南侧) B 座 8 层 804 ;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86 ) 13661313967 ( +86 ) 15301115671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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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科研经费
热度 4 wangfuzhang 2011-1-28 14:30
最近看到很多基金陆续开始申请,既为大陆的科研高兴,同时也有点小小的遗憾: 高兴的是——通过每年的科研经费增加量可以看出国家对科研的重视程度; 遗憾的是——大量的科研经费没有用到科研上面! 这里,我想通过香港的科研经费与大陆的科研经费做个对比。2010年元月,有幸被邀请到香港浸会大学做了短时间的研究,在这段时间内,了解了一些香港政府对科研经费的规定(人家优良的政府体制就不谈了,伤自己的感情)。对于港府(Hong Kong Research Grant Council)下拨的经费,一般都是比较高的,100万港币应该算比较正常。对于如何使用科研经费,港府规定比较简洁,一少部分用于会议出差,其余大部分都用于请“雇员”合作项目,没有所谓的报销公车费、餐费等等这些概念。 大陆做科研的应该都清楚大陆的规定,就不多说了~ 如果大陆能把一半的经费效仿香港,我想大陆也不会是现在这个状态!很多领导到国外访问、调研,说实话,不知道花钱干嘛去了? 这些事实大家都知道,但不知道什么时候大陆也会好起来,我们只是期待但不会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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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规定:需依房产证认定就近医院
黄安年 2010-9-20 15:42
如此规定 : 需依房产证认定就近医院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9 月 20 日发布 为方便就近医疗 , 凡公费医疗的职工可以选择一家就近医院看病并办理报销手续 , 这确是一项便民服务措施 , 免得为一些可以日常就近在社区医院处理领取常规药品,非要跑到学校来或者去学校指定的三级医院。 没想到这件事却遭遇官僚化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肘。今天上去我来到北师大校医院询问可否办理此事,因为在我现在所住的天通苑一家医院距离仅 5 分钟步行路程,平时的常规药品无须两周一次专程来师大领取 ( 来往路程仅仅公交车一次就要三个小时 ) ,要在社区医院看牙就更比学校方便了。谁知校医院经办人告诉我 , 认定是否就近要看你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什么地方 , 你房产证在北师大 , 在北师大 5 公里范围内算就近 , 在天通苑不算就近。如此规定我算开了眼界,按照这种规定我必须一直住在北师大的 5 公里范围内,才能办一个所谓的就近医院,既然我人住在师大 , 而师大医院就在校内 , 我为何还要到师大外再找一个 5 公里范围内的医院呢 ? 这种既不合理也不得人心的规章制度据说已经规定好多年了 , 现在还得照章办事,一些人天天嚷着要急老百姓所想,实际上所作所为却是制老百姓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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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偷吃谷子绉议
张能立 2010-2-25 22:03
小的时候放牛时,牛总是乘人不备,偷吃田地里面的谷子,于是,生产队做出规定:牛不能偷吃生产队的谷子,并且告知生产队所有的牛,这些牛有母牛,也有公牛;有黄牛,也有水牛。但不知是牛没有办法通人性,还是牛固有的天性,反正牛还是我行我素,继续 乘人不备偷吃田地里面的谷子。于是,生产队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决定给牛鼻子穿一根绳子,这根绳子交到放牛娃手上,放牛娃牵着牛吃草,于是,牛偷吃稻谷这道世纪难题就这样迎刃而解。 以此文恭贺超级生产队颁布牛不准偷吃稻谷若干准则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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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出台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新规定
热度 1 webfun 2009-7-27 22:31
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2009年7月15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出台了关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暂行规定。全文转载如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我国博士生教育大规模布点已经基本结束,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博士点的建设将以专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为主。为了切实加强博士点建设,在认真贯彻执行研究生院关于博士生培养的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科学与工程和资源产业经济学科专业的特点,并参考校外同类学科专业的经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讨论,提出我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暂行规定,已经校学位委员会第43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开始实行。 1.招生 我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点专业自2010年起不再面向在职人员招生;资源产业经济专业除具有8年以上指导博士生经历的导师每年最多可招1名在职生以外,其余博士生导师也不再招收在职生。 报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含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应届生)前期学位至少一个是管理、经济、计算机或者数学专业的全日制学位。 报考资源产业经济专业的考生(含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应届生)前期学位至少一个是工科专业的全日制学位。 在职经济管理学院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年内招收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9人,跨学院招生的指导教师3年内招生不超过5人,对于在此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基金以上项目及科研经费达到100万的指导教师,在指标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多招收12名学生。 导师当年生源不足,必须经过学院同意方可进行导师之间的调剂,不得私自将报考自己的考生调剂给其他指导教师录取。 2.发表论文 博士生(双证)正式答辩前按学校规定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是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博士生在国际杂志(不含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并被SCI或者SSCI收录,或者EI(光盘版)收录1篇可以办理答辩手续。 3.预答辩 归口研究生院管理的我院博士生毕业论文一律实行预答辩,预答辩时间:上半年3月28日以前;下半年10月31日以前。 (1)成立预答辩核心小组。 (2)预答辩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导师拟定评委7人(具有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院答辩核心小组至少有3人),学院分管领导审查确定5人,导师一律不得参加预答辩。 (3)预答辩采用五分制,无记名评分,答辩委员会意见由秘书转告导师,其结果不与导师个人挂钩。只有平均达到3分以上论文方能进行外审,外审合格后按学校规定进入正式答辩程序。达不到3分的论文由答辩委员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分为二种意见,即:延期一年;延期半年。 (4)预答辩与正式答辩一般至少相隔2个月。 以上规定均从2010年起开始实行,其中预答辩过程对于目前在校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一并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2009年7月15日 原载于: http://jgxy.cug.edu.cn/Detail.asp?A_id=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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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haicius 2009-7-2 10:09
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 〇〇 八年十二月三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公安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指导或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配合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跨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职权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分别对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同突发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公安部制定一级响应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省级公安机关制定二级和三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地市级公安机关制定四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并报公安部备案。 跨地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制定,通报相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中断 24 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 24 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 24 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三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 12 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应急事件报警后,应当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研判。在确认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明确向下一级公安机关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各级公安机关在宣布或者接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进入应急状态后,应当立即部署本级相关部门或相关下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一级响应时,公安部启动一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一级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导、协调所涉及地区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员赴现场指导工作,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导或指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响应时,由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启动二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二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协调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公安部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三级响应时,省级公安机关启动三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三级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四级响应时,由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公安机关启动四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四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地公安机关,协调被影响地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地和被影响地难以区分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牵头成立临时领导机构,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 30 分钟内,宣布提高响应级别或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一级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二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封闭高速公路 24 小时以上的应报公安部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一级、二级响应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能疏导交通,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 (二)一级响应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三)二级响应时,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可能在 24 小时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向公安部上报道路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情况; 24 小时以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具体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小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实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 (五)应急处置完毕,应当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关闭措施,并通知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协助疏导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 24 小时以上的,还应当同时上报公安部。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一级、二级响应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并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报公安部批准; (二)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车辆绕道通行和路况等信息。 第五章 现场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或电子显示屏示警; (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 (四)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 (五)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上报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受害等情况; (二)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三)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救援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四)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五)解救因车辆撞击、侧翻、失火、落水、坠落而被困的人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应急管理预案进行分流。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 (一)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现场具体情况;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路面堵塞,及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三)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 (四)封闭道路分流后须立即采取带离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滞留车辆; (五)根据现场情况调度施救力量,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尽早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报应急情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道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 (二)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及时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疏导滞留车辆; (四)依法及时发布交通预警、分流和诱导等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危险化学品泄露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中详细规定交通警察现场处置操作规程。 第三十 一 条 交通警察在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操作规程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二条 需采取的应急措施超出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可能影响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受邻省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影响,造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应当立即向邻省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上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状况、事件造成损失及危害、判定的响应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议以及预计恢复交通的时间等情况,完整填写《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上报表》。 第三十六条 信息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安信息网传输等方式,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上报,遇有暂时无法查清的情况,待查清后续报。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启动一级响应 1 小时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公安部;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启动二级响应 30 分钟内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需启动三级和四级响应的,应当及时将基本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指令要求查报的,可由当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外发布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三十九条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影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应当采取现场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同时,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条 应急处置完毕,应当迅速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待道路交通畅通后撤离现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 第七章 评估总结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演练和启动预案的情况,适时调整应急预案内容。公安部每两年组织对一级响应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省级公安机关每年组织对二级和三级响应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对四级响应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第四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和信息报告、发布等要求,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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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引用“法律规定
zhijieleng 2009-6-18 20:11
适当引用是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引自,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中第十五条)。 现在需要记清楚这些规则!!! 最近,抄袭被揭风日甚,当博士导师和硕士导师的应该倍加小心,学生毁导师也不是本意,一是不懂,二是投机。所以,更需要在团队中明确这些规定,另外,导师再忙,也要检索,把关是对学生的负责。 带研究生没有几年,赶上省里抽查、学术不端搜索引擎的过滤,虽然当时并不轻松,但是,目前总算可以安枕。 其实,抄袭都是欲望惹的祸,如果不急功近利,即使论文水平低点也比抄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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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水产品贸易问题研讨会应对欧盟水产品贸易新规定
jimcandy 2009-3-15 21:11
中英延续高级别对话机制探讨如何消除对两国水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中英水产品贸易问题研讨会2月25日~26日在山东青岛举行。中英两国渔业部门及参会企业,就欧盟自2010年1月起对进入其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将对中英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柳正、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海洋与渔业司司长邓大伟(DavidDawson)先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此前的2月23日,以柳正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与邓大伟为团长的英国代表团在北京就渔业管理问题举行了第三次对话磋商会。双方围绕欧盟要求出口国自2010年1月起对输欧水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明的新规定进行了讨论。中方对这一规定可能给正常水产品贸易带来影响表示了担心,中方认为实行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可以成为打击非法捕鱼的手段之一,但打击IUU(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活动的贸易措施应当通过多边组织商定。欧盟单方面采取的措施将增加出口国的行政成本,并影响水产品的正常贸易。 2008年9月29日,欧洲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打击IUU渔业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欧盟新规定的出台,将对中英间的正常水产品贸易产生重要影响,使两国间的水产品贸易和渔业生产及管理面临新的挑战。此次研讨会是为了对相关水产品贸易问题的立场和观点进行更加广泛的交流和研讨,促进我国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了解欧盟对出口国的新规定。希望能通过政府、渔业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在打击IUU的同时保障中英两国间的水产品贸易,减少欧盟新法规对我水产品出口造成的冲击,防止以打击IUU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事件发生。 据悉,研讨会是中英可持续发展高级别对话机制(SDD)2008年~2009年工作计划的一项重要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交流中英双方在可持续农业领域的政策和经验,探讨双方开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共同应对可持续农业面临的挑战。作为重要的水产品贸易伙伴,在中英可持续对话的框架下,两国渔业部门曾进行过多次接触,共同探讨可持续渔业合作。2007年8月,中英两国的渔业部门就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资源利用、海洋牧场建设、管理体制研究等领域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许多共识。2008年 4月,双方又对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管理机制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以取得共识。正是由于双方的密切合作,使得近年来中英双边水产品贸易额增长较快:2007年我国对英出口水产品贸易额为2.3亿美元,2008年为近2.6亿美元。 在谈到此次研讨会的意义时,柳正说: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是2008年11月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大臣希拉里?本先生在访华期间与农业部孙政才部长达成的共识,还是中英两国在可持续发展对话框架下进行的新的渔业合作,更体现了两国希望通过密切合作,推动中英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迈上新台阶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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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G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认定
webfun 2009-2-21 06:57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武汉) 中地大(汉)研字 42号 关于我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的通知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中地大研字 20号)文件要求,为了明确研究生在规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我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学术期刊范围如下: 1.学术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 2.核心期刊和重要期刊包括: 《CSCD》核心版(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CSSCI》(南京大学版);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 我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和重要期刊目录(地大校办字〔2005〕38号); 我校认定的重要期刊目录(地大校办字〔2008〕9号); 国外重要刊物: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书或刊物(含中外出版社联合出版)。 3.其他说明: ①论文被SCIE、EI扩展版收录,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ISTP(光盘版)收录,视同1篇重要期刊论文。 ②获国际发明专利1项,视同1篇在国际期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视同1篇在国内期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 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视同1篇重要期刊论文; 获外观设计专利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 专利权人应为中国地质大学。 ③设计艺术学专业研究生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或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视同核心期刊论文。 本通知所指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 2008.12.29 http://graduate.cug.edu.cn/NewsCenter/newsdetail.asp?newsid=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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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手:老师,博客大赛有些规定看不懂……
shareworld 2008-10-27 17:18
CN域名杯全国首届青年科学博客大赛报名系统将于10月26日(本周日)24:00正式关闭,10月27日00:00至18:00将进行选手资格审核,10月27日18:00正式参赛选手名单将在大赛官网首页公布,投票系统同时开启。 大赛网站首页上的说明,都写进了比赛章程,为什么到现在我还能看到提交上来的27号的博客?有点糊涂。我就尝试现在提交一篇博客,如果也能进入到前台,也能参赛,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这些规定并不是硬性的? 而且,现在还不到18:00, 我已经能够看到投票系统的开启了啊!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还有,比赛章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恶意拉票,我对这个规定举双手赞成,欢迎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博客大赛,但是我不明白的是,严禁恶意拉票和严禁拉票一样吗?那什么样的拉票是恶意拉票呢?科学网如何保证投票的公平和公正? 现在,得票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能否顺利进入初赛,所以大家都很关心,我们怎么忽然发现看不懂这些规定了呢? 我已经说过,对于比赛的结果不会过分计较,但是在这次比赛中是如何参加比赛的?是如何被淘汰的?是如何晋级的?我们不希望一头雾水。如果哪位朋友能够看懂,给个解释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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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宾馆竟然不让自行车进入
suqing1961 2007-9-19 17:14
今天上午到友谊宾馆里面的友谊宫开会。考虑到家里离宾馆很近,故没有开车,而是骑自行车前往。谁知,到了友谊宾馆西北门后,门卫保安却把我拦下,原因是友谊宾馆不让自行车进入。我说是来开会的,并把会议通知给他看,保安仍不让进,并说这是宾馆领导的规定,所有骑自行车来宾馆的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进入。之后,我又分别从宾馆的东北门和正门试图进入,但都被门卫以同样理由坚决拒绝。 友谊宾馆是北京的园林式五星级宾馆,方圆大约五六百亩面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最后只好把自行车放在门口马路边,走很长一段路到宾馆里的友谊宫开会,差一点就迟到。 我就不明白友谊宾馆制定这种混账逻辑规定的依据是什么?理由又是什么?宾馆是服务单位,首先应给客人提供方便,包括在里面住宿的客人和在宾馆开会的客人,哪怕是不住宿也不开会只是慕名前来看看的客人。开车的客人可以进出,骑自行车的客人却不能进出;是因为开车的身份显赫,骑车的地位低下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成了明目张胆的歧视吗?如果是因为自行车不好管理,那也应该从宾馆自身找原因克服解决,而不应把困难留给客人。否则,就不是以人为本,而仍是十足的官办宾馆霸道、不讲理作风。此外,宾馆又不是什么军事禁区一类的特殊单位,凭什么不能让骑自行车的人进入?我们一些限制老百姓行动的规定为什么就这么容易出台?当前全国都在讲节能减排,可当你真正使用节能减排的交通工具时,你就会发现经常碰到类似于友谊宾馆这样的根本不让你节能减排的尴尬和困难。呜呼!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友谊宾馆也不应该制定这种惹怒客人、赶跑客人、吓走客人的愚蠢规定。你友谊宾馆还想不想挣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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