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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娟与王天旭,哪个可恶?
热度 26 chenjcc 2013-12-5 14:31
人大胡娟与南航王天旭都是博士,一个曾经风光无限,一个惨不忍睹。两者的水平说不定是反过来的,就职状况却截然相反。科学网上,谴责前者的博文渺渺无几,笑话后者的博文异常火爆,说他无能无责任心。人肉搜索前者论文发表记录没有,人肉搜索后者的人倒挺多。不难发现,我们这个时代确实是一个笑贫不笑娼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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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
ksinx 2013-5-26 07:08
文章来源: 红旗文稿  发布时间:13-05-21 10:00:55 49   问:编辑同志,您好。近些年,“人肉搜索”事件越来越多,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请问,西方国家有没有类似事件?他们允许“人肉搜索”吗?  安徽读者:李建   李建同志:   您好! 正如您信中所说, “人肉搜索”由于海量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它的“智能性”也远非机器技术等手段可以比拟。 “人肉搜索”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极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甚至还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的蔓延。   “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如今,婚姻不忠、虐待动物、家庭暴力,甚至发表文章都会遭到“人肉搜索”,只要你足够“火”。   英国《泰晤士报》如此评价:“‘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时代而言,就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美国《洛杉矶时报》认为:“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   的确,“人肉搜索”最先由中国人发明。在国内,网民能够通过网络较为自主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国外也有“人肉搜索”事件发生,但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因为国外管理非常严格。   在互联网四通八达的美国,“人肉搜索”事件却并不常见。美国非常注重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先后制定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事件加以惩罚。据报道,2009年8月18日,美国密苏里州妇女伊莉莎白—斯瑞雪为报复情敌,使出了“人肉搜索”的招数,将情敌17岁女儿的个人隐私资料贴到网上,并暗示她寻找一夜情,这名妇女被检察官控以“网络欺凌”罪,并遭到重罪起诉。   在日本,如果网络上出现了犯罪者或其他受害人的私人信息,网络管理公司就会进行一些管理,言辞过于激烈就会被删除。   “人肉搜索”在韩国也曾热闹过一时,首尔地铁“狗屎女”事件和“演员崔真实因传言自杀”事件一同推动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确立, 让“人肉搜索”逐渐平静下来。在韩国,在网络上暴露他人的住址等信息是违法行为。即使“人肉搜索”的对象侵害了别人的利益,甚至已经是“众矢之的”,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网友自行解决是不允许的。   欧盟更加注重通过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先后通过《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因特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在成员国内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以前,很多人以为网络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畅所欲言。但是,随着各种社交网站的发展,具有照相功能的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各种可以免费上传照片网站的发展,使得隐私成为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但即使获取个人信息再容易,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也应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体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无异于饮鸩止渴。有网友就说,“人肉搜索”这个词让人后背凉飕飕,其字面意思之恐怖程度和其现实实践中的杀伤力如出一辙。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个人分类: 体制机制|132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杨恒均: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吗?
ksinx 2013-5-26 07:00
来源于爱思想网 进入专题: 宪政 ● 杨恒均 (进入专栏)     5月21日,《红旗文稿》刊发《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刊登题为《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文章。前者引起了不少争论,后者却无人问津。前者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持极端否定的态度,后者则对西方国家不允许“人肉搜索”持肯定态度。两篇文章看似无关,内里联系却相当密切。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认为 “‘人肉搜索’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且这种行为是“多数人的暴力”。文章引用英国《泰晤士报》、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评论作为佐证,文章举了韩国、日本与欧盟的例子,来说明这些国家几乎没有“人肉搜索”,还举了一位美国妇女“人肉搜索”情敌而被检控的例子。    作者说:“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作者最后警告说: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同为时评作者,我要对作者的写作技巧表示赞赏,但鉴于我正好在他举例的一些国家生活与工作过,且也喜欢时不时拿西方的东西来同中国作对比,我不得不指出此文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作者文中拿来举例的所有国家都是实行“宪政”制度的,没有一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本人在此不对制度做好坏判断(否则你可能就看不到这么精彩的文章了),只想提醒诸位这些“宪政”国家的最显著共同点:“宪政”就是“限政”,通俗地说,就是用“宪法”把执政者关进“宪政”这种制度的笼子里。第二个特点就是:“宪政”是用来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利的,包括民众的隐私权。    不难看到,作者举例的所有国家都实行了宪政,而所有的实行了宪政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实行了“阳光法案”,就是官员的财产必须向公众(老百姓与网民)公布。若有隐瞒,即便没有民众举报和“人肉搜索”,独立的司法机构也会随时介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之流的不明财产收入还需要网民们冒着侵犯隐私以及被跨省追捕的危险搞什么“人肉搜索”吗?   作者也在文中承认“人肉搜索”在美国并不常见,所以,他标题隐含的判断是:美国因为保护隐私而不允许“人肉搜索”。可惜,这个结论是错误的。美国普通民众对另外一个普通人的“人肉搜索”如果触犯保护隐私法而造成伤害,可以被控告与检控,但普通民众对官员,例如对周久耕、杨达才之类的,不但可以“人肉搜索”,而且还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受到舆论的支持与执法机关的配合。   大家可能忘记了,欧美包括澳洲曾经有官员被媒体与普通网民“人肉搜索”而落马。两年前一位澳洲官员用公款为妻子购买了两张机票,就是被暴露出来,遭到“人肉搜索”的。当然,还有克林顿,他在白宫里搞的那些性丑闻,都是媒体靠“人肉搜索”揭露出来的。只不过那时没有互联网而已。如果再远一点,还有美国总统尼克松,可以说就是靠“人肉搜索”后遭到匿名告密而不得不下台的。不错,西方确实颁布了各种旨在保护个人隐私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绝对不保护中饱私囊、用纳税人的钱包养二奶的政府官员。   《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的作者以宪政国家为例,对比中国而得出了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最终减少甚至不允许“人肉搜索”,却不提在宪政制度下,不是不允许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网民不需要那么辛苦地靠“人肉搜索”去挖出蛀虫、肃清腐败!而在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下,你还有比“人肉搜索”更有效的方法挖出目前已经被撤职查办的周久耕与杨达才?过去五年,中国网民靠“人肉搜索”的办法挖出了那么多贪污腐败份子,连检察院与反贪局都自叹弗如,这难道不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比一下中西反贪特色而找出制度根源?   我们一些掌握了一点权力的官员与御用文人,凡是发现西方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就欣然“全盘西化”,匆忙接轨,甚至要“挟洋自重”(不信吗?你看看我写的文章,什么时候连续引用过《泰晤士报》与《洛杉矶时报》两份外媒?),而遇到可能危及他们手里不受限制的权力时,就立马搬出了特色,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例如有关人士高度推崇西方一些国家的网络实名制,却只字不提西方的“宪政”架构下对实行实名制的网民最牢固的法律保护。就拿这篇文章来说,作者大谈西方国家不搞“人肉搜索”,却不提西方民众为什么不热衷于“人肉搜索”,这与宪政制度和政治环境有什么关系。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竟然祭出了“多数人的暴政”来诋毁“人肉搜索”。殊不知,“多数人的暴政”这个短语的最初出现就是西方学者(包括大家熟悉的托克维尔)用来检讨、反思西方民主制度的。你早就划清了同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关系,鄙视并抛弃他们的一人一票制度,实行的是东方特色的中国制度,又何来“多数人的暴政”?   鉴于作者也提到了中国网民对一些非官员背景的普通人实行了“人肉搜索”并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里有必要指出,此种情况在宪政民主制度下同样得到了解决。“宪政”一边限制政府手里的公权力,一边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个人隐私就属于宪法重点保护的。在一个实行宪政的法治的国家,任何人如果用“人肉搜索”伤害了他人,都会被起诉。更有甚者,即便政府公权力例如警察机关违反宪法规定而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也同样会被诉诸法律,甚至被“绳之以法”。   虽然“虐猫女”、“郭美美”、“华南虎照片”涉及的都是普通公民,但由于他们或涉及残忍虐待动物而失德,或涉及造假欺骗公众,或涉及有官方背景的公益机构,如果事情发生在西方,如果公权力没有及时介入甚至推三阻四,网民与媒体人绝对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一挖到底,而且,不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法。尤其是网络炫富“郭美美”,在宪政体制下,一定会被彻查到底,向公众做一个交代!   我想向作者指出,当你拿“独特的中国现象人肉搜索”去同西方那么多国家相比,并说中国网民搞“多数人的暴政”时,请读一下刊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这篇奇文,认真学习并牢记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同志的话:“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宪政有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欺骗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两位作者显然都是人才,但两篇文章登在同一期《红旗文稿》上,就有点文搞红旗了。这里我忍不住好为人师一次,如果我是这篇文章的读者,如果我还在体制内为最高决策层写这类文章,我就会写一篇以此结尾的铿锵有力的文章:西方国家为什么不允许人民搞“人肉搜索”?因为西方“宪政”只属于资产阶级,具有欺骗性!而中国为什么是唯一一个流行“人肉搜索”的国家?那是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不是宪政,而是人民民主制度,我们真正实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这里,权力属于人民!   可是哥们,人民就剩下“人肉搜索”这点权力了,你还想咋样?靠!      老杨头 2013.5.24
个人分类: 体制机制|1208 次阅读|0 个评论
[更新]人肉搜索问卷调查: 敬请大家踊跃参加
热度 12 王飞跃 2013-4-9 00:25
各相关读者: 60元的京东礼券将于近期发放,我们将通过邮件联系你们,敬请关注。 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耐心等待! -------------------------------------------------------------------- 各相关读者: 由于参加人数愈千人,远超最初的预算计划,目前正在修改预算。 请大家放心,每个完成调查问卷的人员,都将得到60元的京东礼券。 再次感谢! -------------------------------------------------------------------- 最新: 响应出乎意外,问卷调查早已停止,多谢! -------------------------------------------------------------------- 我们CMO研究小组正在从事人肉搜索行为相关的研究,敬请大家踊跃参加我们开设的问卷调查。 每个参加的朋友将获得价值60元的网络购物(目前定为京东商城)礼券。 地址见下: http://www.asmemesa.org/hfs_survey/limesurvey/index.php?sid=21929lang=zh-Hans 调查问卷已在线了。请大家留下邮箱,在调查结束后我们将通过邮箱发送礼券。 十分感谢!
个人分类: 感言社会|12340 次阅读|13 个评论
[转载]人肉搜索社群的实证研究(IEEE Computer杂志和PLoS ONE)
热度 2 王飞跃 2012-7-2 11:26
[转载]人肉搜索社群的实证研究(IEEE Computer杂志和PLoS ONE)
#中科院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实验室#( 王飞跃教授 ),#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和#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Prof. James A. Hendler )的研究人员合作发表的两篇论文。研究着重于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互相合作信息流动所构成的社会网络的特质,尤其是与其他社会网络的区别。研究表明人肉搜索的网络相比其他网络社群更为稀松,同一事件往往伴随来自于多个网络社区平台(比如天涯,猫扑,色影无忌等等)的多个网民群体共同参与,而少数网民则和传统的媒体共同扮演了“信息桥梁”的角色,将不同平台的讨论信息传递到其他平台达到信息同步。 研究还发现,地域性比较强(例如发生于本地的人肉搜索事件)和要求一些专业背景(例如甄别图片真伪和来源)的事件中,网民的合作频率和程度更多更强,网民参与事件的积极度和反应速度也更高更快。 针对于整个人肉搜索社群,其主要网络性质都呈现了多样化和分布性较强的特质,说明有很多不同特性的网民群体的参与,从而一定程度上导致/保证了这个社群拥有James Surowiecki所提出的Wisdom of Crowds的四大特性,即: Criteria Description Diversity of opinion Each person should have private information even if it's just an eccentr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known facts. Independence People's opinions aren't determined by the opinions of those around them. Decentralization People are able to specialize and draw on local knowledge. Aggregation Some mechanism exists for turning private judgments into a collective decision . 对于单独人肉搜索事件的社会网络分析发表于2010年8月的Computer杂志: IEEEXplore链接 而对于整个人肉搜索社群的研究发表于2012年的PLoS ONE: 免费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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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chadwick 2011-10-28 16:22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一直很粉欧洲建构主义传统的STS,所以一有机会就拿着这个东西分析这分析那。自在《科学学研究》2011(3)的文章“政策学习与全球化时代的话语权力”中首次尝试用boundary object的概念进行分析之后,这次算是做了一个大规模的案例研究。去年12月份的时候在南开大学朱旭峰教授组织的研讨会上进行了首次汇报,2011年年初也在清华做了小规模的讨论,结果大家普遍反应信息量过大,一时难以理解。后面的投稿也几乎遇到了相同的问题,还好《公共管理学报》再次接受了我这篇2万字的文章,并以极快的速度刊出。再次感谢学报编辑的辛勤工作,也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原文请参见:王程韡.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公共管理学报. 2011(4): 11-21.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_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_人肉搜索_的失败为例.pdf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王程韡 (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摘 要 :针对传统的政策否决理论无法对我国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失败的现象做出完满解释的问题,本文通过引入建构主义社会学中边界物的概念认为:作为边界物的“人肉搜索”由于其解释的灵活性,存在着技术、权利和适用三个层面的划界。如果说从依靠人的“人机互动”中衍生出针对人的“人际互动”具有偶然性的因素,在其立法禁止的多方尝试中却是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相对于另外一种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划界方式的胜利。虽然中央和地方都试图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指涉对象上做出社会一般失范和官员腐败的划分,结果也只是带来规制性政策的流产或是象征性通过,即便趋利避害地利用“人肉搜索”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文章还进一步指出,“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和政策应对上的两难源于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张力,只有对其进行有效分流才能真正阻止“网络暴力”的产生。而且在信息社会等生成性的制度与境下,打开政策问题内容的黑箱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人肉搜索;政策否决;权利;边界物;社会建构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章标识码:A 在一个技术变迁的速度令人炫目的世界里,没有人可以想象如果当初没有某一项技术今天的生活将会怎样。作为人类社会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社会的出现带来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互联网不但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造成了强烈的冲击。2010年11月7日23点44分,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发出“搜索令”,希望网友帮助他找到15年前给他寄信的读者。结果在网友的帮助下,一位名为章懿哲的读者仅在32分钟后就被锁定 。在惊异于技术伟大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表示担心“人肉搜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隐私泄露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最终上升为某种“网络暴力”。其实自21世纪初“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技术一经诞生开始,就不断引发着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2009年1月,徐州曾第一次尝试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遭逾九成网民反对,最后当局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 。事实上“人肉搜索第一法”前后,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也几次试图立法对“人肉搜索”的权利边界予以划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到事实(de facto)或者法定(de jure)上的政策否决而以失败告终。那么在中国特殊的政治与境之下,对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政策否决(即维持现状的主张)是如何达成的?这一现象又是否意味着中国网民这个松散群体的胜利,甚至标志着互联网已然为中国的民主化道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呢? 1. 生成性制度与社会建构主义视野下的政策否定 所谓政策否决,一般是指政治主体行使否决权,促使决策者放弃或改变议题、决定的现象。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和西方式的民主社会体制有所不同,我国政治最重要的特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长期采取权力相对集中的决策体制。但在政策过程中,意见不一、争论乃至重大修改、否定、否决等均不可避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普通民众借助“外压模式”成为否决者,发起否决行动并形成实质性否决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然而如何界定政策议程中的否决权,特别是在判别民众在何种情况下才会拥有这种权力,成为了理论本身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按照否决者理论(veto theory)的表述,不管是在何种政权、政党和议会体制下,某一项政策变迁(改革)若要实现都必须征得所有否决者的同意。而且否决者的数目越多,否决者之间的政策主张(偏好)距离越大,否决者的内部凝聚力越强,政策的稳定性就越高,或者说改革就越困难 。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之下,是否拥有否决权取决于能否成为政治体制中的否决者,而且否决者的否决行为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尽可能的增衍否决者的数量,提出并坚持截然不同的政策偏好,以及形成强有力的政策联盟甚至组织。除了提出不同政见的第二个条件能够得到“天然”满足以外,我们似乎从来无法预期网民这一群体可以同时保持数量的增加和内部凝聚力的增强。更或者说把有着不同诉求的异质性的网民当作是“团结”的、具有统一偏好的统一整体本身就存在很多操作性和切实性的问题——特别是看似满足上述条件的诸多来自网络上的“抗议”并不能构成事实上的政策否决,就已经对理论的有效性做出了有力的证伪。实际上,这样一种解释的失败(抑或只能说是“后验”解释的成功),缘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源出决定了否决者理论本身所不可避免的四种倾向:第一,是制度先验的倾向,即理论认为是作为博弈规则(rules of game)的制度决定了谁是否决者;第二,是理性选择的倾向,即提案者可以视其他否决者的政策主张(偏好),进而提出一个对他自己有利的方案;第三,是轻内容的倾向,即认为否决者对于政策议程程序的控制来得更为重要;第四,是期望共识的倾向,即认为政策变迁的关键是所有否决者的一致同意。 对此,首先虽然技术治理(technology governance)已然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然而对于互联网这一新生的社会建构性力量而言,由相关的社会-技术秩序所构成的制度显然是生成性(即作为一种“结果”)而非先验性的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网络社会的崛起并不是决定了民众一定可以成为政策的否决者,而只是为其参与政策过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次由于身份、知识和技能的局限,普通民众很难相时而动地提出甚至知晓所谓的有利方案;再次在中国政策过程的与境之下,对于公众参与而言同样具有着异质性的政策内容往往比事实上“不可控”的程序更加重要,特别是在网民参与尚未在程序上走入政策否决点(veto point)的情况下;最后特别是对于诸如“怒江建坝”等复杂性政策决策而言,争论之下的非共识状态同样可以实现政策否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决者理论所倡导的通过制度环境、政治权力和偏好确定否决者,并进一步利用吸收法则(absorption rule)合并否决者均不可能达成。也可以由此认定,既有的理论无法对“人肉搜索”的政策否决现象做出完满的解释。究其本质而言,是由于否决者(包括否决点)理论的制度性视角将政策否决的诸多方面,特别是政策的相关问题“黑箱化”了。因此,本文所提出的应对策略自然是打开政策问题的“黑箱”。 如果将目光向前延伸到政策议程(policy agenda)阶段,我们知道:之所以仅有某些政策问题可以引起决策者的注意,是因为政策系统中存在着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种互相区别的动力和规则,只有三者在需要决策的关键深刻结合起来,才能大大提高政策制定者关注的可能性 。然而后来也有学者发现,各源流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相互独立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政策相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对问题的界定和争论也就预设着相应的政策解决方案。其实,这样一种机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政策否决:一方面,行动者可以通过对复杂问题的转译(translation,即将其意愿通过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尽可能多的征募和动员同盟,另一方面,如果争论还是能够始终围绕着某项“核心”而不至于流散,即有所保留地打开黑箱而使得政策问题保持一种“灰箱化”的状态,前文所说的非共识性否决就可能实现。这样一来,对于政策否决分析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度环境、政治权力和偏好。相反,政策否决者和政策倡导者之间的角力,也取决于异质性的行动者对问题进行的有效收敛情况 。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政策相关的问题过于复杂,完全的打开“黑箱”也是不可能的。为了表征不同立场对政策问题“灰箱”诠释的张力,这里拟引入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学中边界物(boundary objects)的概念。所谓边界物是指存在于不同社会领域交界面上的,可供不同行动者施展转译策略但又足以维持一种跨越不同“生活世界”的“共识”的一切事物(包括人和组织) 。在边界被最终划定之前,每一组行动者都认为作为边界物的术语是被唯一理解的。这也就为即便是不同归因,但仍可以就某些条件达成一致提供了发展舞台 。边界物的本质在于一种限定了实践范围的解释的灵活性(explanatory flexibility):过于松散根本不可能吸引相互分歧的世界;而过于严格和牢固则只会维持内在的相容性或是活力。在政策形成的场域中,很多活跃在技术和社会交界面之上的复杂性事物,比如“人肉搜索”就很容易充当边界物的角色。政治流当中的每一方都希望凭借对问题的重新界定对整个网络进行转译,同时边界物的性质也容许了其他行动者反抗甚至否定这种转译。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生成性制度环境下的每一个行动者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否决者,我们也没有必要去试图简化或者合并否决者——因为否定者和制度本身一样,都是随着对问题本身的收敛而后验的建构的。 总之在建构性的视角之下,预先决定社会-技术秩序的制度和洞悉自身偏好的理性都不复存在。具有着边界物意味(即“灰箱化”而不是“黑箱化”)的内容而不是程序,争论而不是共识,成为了主导政策否决过程的核心。所以在回答对于“人肉搜索”立法禁止的政策否决又是如何实现的问题之前,还是首先要回到“人肉搜索”的界定上来。 2. 若隐若现的技术边界:作为一种边界物的“人肉搜索” 就广义而言,“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自动算法)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熟知的“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等互联网问答社区都属于“人肉搜索”之列。作为本土企业应对谷歌(Google)进入中国的一种积极竞争策略,新浪和百度两大国内互联网公司于2005年6月分别发布了“爱问搜索”和“百度知道”产品,开创了中文智慧型互动搜索引擎的发展模式。所谓智慧型互动搜索引擎,是指“除保留了传统算法技术在常规网页搜索的强大功能外,以一个独有的互动问答平台,弥补了传统算法技术在搜索界面上智慧性和互动性的先天不足。通过调动网民参与提问与回答,能汇集千万网民的智慧,让用户彼此分享知识与经验”;并“通过用户和搜索引擎的相互作用,实现搜索引擎的社区化” 。事实上,这种问答互动的形式早在其他BBS性质的社区网站中就已见雏形——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陈自瑶事件”也被广大网友推崇为“人肉搜索”的开端 。一方面,无论是早期的社区互动问答还是后来的互动搜索引擎,都采用了“社区币”或积分等看板式(如排行榜)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关注并帮助发掘真相。而虚拟奖励机制的设立不仅极大的激励了广大网友(在猫扑上称为“赏金猎人”)的参与热情,也旨在通过某种市场环境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竞争氛围:在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网友会争先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提问者,并在搜索实践中形成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另一方面,由于基于互联网的交流保留着良好的匿名性,从而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私密问题所可能带来的污名困扰 。于是在这种独特的小生境中,供求关系达到了一个几近完美的平衡。 相比之下,狭义也是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则是在上述社会-技术体制(socio-technical regime)下所随机涌现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如果说广义的“人肉搜索”是依靠人的一种“人机互动”,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针对人本身的“人际互动”。也许是非常偶然地诞生,但这种“搜人”模式一经在原有的平台上分流,就逐渐收敛成独特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 而且专门定位于“搜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而改变原有技术发展轨迹的转捩点,就是发生于2006年2月的著名的“虐猫事件” 。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生活中的执法机构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卫道士”,网络中的志愿者们在追踪失范(Anomie)的过程中找到了比虚拟激励机制所营造的利他主义情结更大的满足感,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疲惫生活中的英雄梦想”。特别是我国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与境,为公民权从民事权向政治权、社会权的延伸更是提供了可能,抑或说是发泄途径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几乎可以呆着某种激情为所欲为;互联网所构建的赛博世界也被认为是现实世界的虚饰和异化,甚至是对真实东西的糟糕替代 。虽然“搜人”行为依然是以追寻事实为终极目标,但在情感的源头上却有着对于“错的是别人,而不是我”的直接投射(projection),以及不愿意一些“不好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移情(empathy)。在陈述的方式上,每一个事件都被毫不留情的标签化(如“虐猫女”),使得更多的潜在志愿者能够迅速关注并感同身受。同时往往还是只有原帖和最新的跟帖成为了第一认知对象,大量的简化(如网友所极力推崇的事件“摘要”)、强化(即对“摘要化”事件的路径依赖)和同化(即对事件本身的情感激化过程)使得大多数人只是更加关注与事件中的某些细节——尽管互联网本身的搜索功能为回溯事件提供了可能。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认知的认同和情感的认同混合在一起,或者说事实和价值判断混合在一起。于是,超越理性的群体无意识甚至网络暴力便成为了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伴生品 。 因此虽然自“虐猫事件”后 “人肉搜索”已然呈现出一种新的态势,从其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网友群体并没有自发地意识到广义和狭义两种“人肉搜索”的界限——即从一开始“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就被“灰箱化”了。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对“依靠人”还是“针对人”搜索的不同解释,还是给后来的进一步转译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作为一种“灰箱化”的脚本建构社会的同时,权利的边界却也同时被建构起来了:除了体现为社会权(或者说为达到社会公正目的)的监督权和批评权,问答双方也通过匿名性对隐私权给予了肯定;只是在“搜人”的“远方在场”(absent present)中唯一真正缺席的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却被法律意识淡薄下的自我赋予的权利,或者说是道德上的“优越感”无情地剥夺 。 3. 两种重塑权利边界的尝试:中央和地方立法的政策否决 让“人肉搜索”真正走入政策议程的是著名的“死亡博客”事件以及随后而来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 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帖子中写到,“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事件一经曝光网友便开始了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并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恐吓标语;又闹到当事人的单位,王菲因此遭到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4 月17 日,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直到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裁定北方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其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 元 。 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上升为开启政策之窗的“问题流”,是因为这一案件正好击中了我国现行法律两大漏洞:一个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另一个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界限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 。在缺乏评判标准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来对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中所产生的失范问题进行约束也显得顺理成章。此时,正值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关键时期。终于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人肉搜索”“网上通缉”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其实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问题,早就在网络和媒体中引起了争论:比如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就有人提出了“一个孩子难以承受这样的压力”的反思 。央视2008年9月19日播出的《新闻会客厅》节目,也专门探讨了人肉搜索“罪”与“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的契机,使得“人肉搜索”的传媒议程和公共议程正式走入政策议程,本来具有解释灵活性的“人肉搜索”开始在狭义即“搜人”的层面收敛。 即便如此,“人肉搜索”的概念依然是作为边界物而存在的——只不过划界的斗争不是技术的手段或是对象,而是更加直接的指向了权利。支持刑法管制的一方认为,“人肉搜索”在当事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公开资料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披露以后也有无限传播、永久保存的可能性 。因此也可以认为,网络中的隐私权是“一经侵权,永久侵权”。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其权利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即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反对的一方并没有按照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划界和对手进行正面冲突。相反,他们把边界划在了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的一边。他们认为:“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事件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领域。特别是“人肉搜索”可以时刻警醒位高权重者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甚至有专家指出,网络揭露腐败、参与反腐败是中国反腐败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不能因噎废食 。类似地,隐私权的维护也不应该超过“监督权-批评权”的边界 。 抛出这样一种政治话语,也就将“人肉搜索”的立法问题转译到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合法性问题。共产党一直强调是人民的政党。党章中明确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登录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时更是指出:执政党和政府“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如何能在保证接受监督不受阻的情况下对“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网络暴力”行为加以限制,就出现了政策工具上的两难:一方面按照我国的立法原则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无法规避“个别问题取向”而对法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某个规范(比如专门针对“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立法或者给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而且“入刑”本身也意味着庞大的执法成本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是通过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的主因匿名性进行限制,但面对社区论坛等庞大的注册用户数量,信息核实是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何况如果侵权已经上升到需要动用公安机关采用IP追踪等技术进行网上缉凶,已有的法律框架已然能够提供足够的支持了。此外,“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外媒体的大力关注,强行禁止不但会“有违民意”,还会有损“国际形象”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中央-地方分权的体制下(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对于地方信息的掌握基本上只能依赖于地方的层层汇报。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实际上是帮助中央(实际上是与网民形成了同盟)限制了地方权力不至于过大,甚至可以说是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技术治理的作用 。在“技术不可行、国际形象不可损、权力流散不可由”的三重考虑下,中央对于“人肉搜索”的立法禁止活动夭折了——广大网民和反对派专家被塑造成了政策的否决者 。 中央重视网络舆情为由对“人肉搜索”的默许相当于把球传给了地方。作为地方立法机构,一个选择是在倾听网民呼声的基础上完全遵从上位法(或者更直白的说是“顺天命、承民意”) ,而同样选择保持现有政策的稳定;当然另外一条选择就是“因地制宜”进行区域立法。第一个吃螃蟹的是徐州。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由于中央在“人肉搜索”问题上向“监督权-批评权”的转译,加之前不久轰动一时的“天价烟事件” ,以及就是发生在徐州本地的“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事件”之惯例 ,让网民很快警觉到一旦禁止“人肉搜索”,会削弱网民对社会丑恶现象、违法犯罪、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权利,更会堵塞一条反腐败的新渠道。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代表中央态度的网络第一媒体人民网当天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 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在多方压力之下,徐州立法部门相关负责人也马上出来澄清,“人肉搜索第一法”旨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并未提及“人肉搜索” 。在已经被设立好政策否决者的情况下,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第3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由于涉嫌通过立法控制“人肉搜索”一经出台马上受到网友和部分法律专家的质疑。在澄清“误读”后,浙江则是依靠座谈、调研的组织程序,以“容易被群众误解的内容应该搁置起来”为由在7月30日正式通过该条例时去掉了疑似禁止“人肉搜索”的表述,反倒成为“开门立法”的典范。 4. 囚徒困境:政策真空中的“公共领域民主” 从我国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几次失败的尝试不难看出,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其实包含了“人肉搜索”技术边界的建构,所关涉权利边界的建构,以及技术-社会体制适用的建构三方面内容。而建构性的视角与此前制度性视角的最大不同就是对一切先验的政策否定者和否定点的否定,以及对具有复杂性、解释的灵活性的政策问题的内容及其收敛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和发现。 本文的主旨也便在于展示打开“人肉搜索”黑箱后的另外一种理解和解释的可能(如图1所示):如果说从最早的依靠人的“人机互动”中衍生出针对人的“人际互动”(第一轮划界),包括“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出现有很大的偶然性因素,“人肉搜索”立法禁止的多方尝试中却是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相对于另外一种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划界方式的胜利(第二轮划界)。虽然中央和地方都试图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指涉对象上做出社会一般失范和官员腐败的划分(第三轮划界),但是在在技术不可行、国际形象不可损、以及权力流散不可由的三重考量下,中央立法先是在刑法修正案中排除了“人肉搜索”的相关内容。又在庞大的现实压力下“各打五十大板”,在民法中对互联网所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做出象征性的威慑。更为重要的是在“监督权-批评权”的与境下,地方政府陷入了政策议程的两难,只能“顺天承民”不颁布有关禁令,或是象征性地通过技术不可行性的法条。即便广大网民和各级政府看到了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和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反腐的弊端,收敛在“监督权-批评权”的问题上始终对政策工具的创新形成了掣肘。于是只能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相信“人肉搜索”的技术中立,相信这种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可以被用作好的方面,也可以被用作坏的方面,最后相信某种自治或是市场的力量会把“人肉搜索”引向正确的道路。 图1 “人肉搜素”灰箱中的三轮划界和问题收敛 然而建构主义社会学的理论早就告诉我们,新兴技术的出现只是为社会的结构化提供了一种脚本 。社会究竟会呈现出怎样的状态,还要看行动者对于包括技术在内的一切人工物的转译 。在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政策否决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重新打开内容“黑箱”,或者至少是变“黑箱”为“灰箱”的必要——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中国公共政策的与境下,社会-技术的秩序构成就是如此运作的。也只有如此,才会发现掩藏在生成的社会-技术体制(或者说制度)中的争议与非理性、问题与危机。无疑,“人肉搜索”出现在一个民众话语权的缺失的时代:一方面在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狭窄,抗议表达受限或无效的情况下,被政治上边缘化的人们需要一种他们可能成为主导的媒介来建构身份或者表达不满 ;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网友也对“上网能够使人们有更多机会评论政府工作、使人们更加了解政治、促进政府官员更多了解群众看法和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有了更多的认同 。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张力,无法在一党制的“监督权-批评权”之与境下得到有效的化解,政策上的两难是必然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症结并不限于对该行为的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之外开辟更多的空间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事实上,传统政策否定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是帕累托最优,即强调政策已经达到了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的均衡状况。然而将“人肉搜索”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涵义上急剧收敛,却造成了任由“人肉搜索”弊端泛滥的另外一个博弈结果——囚徒困境。 一方面,网民群体已经开始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中吸取教训。比如作为“人肉搜索”大本营的猫扑网于2008年8月发表了一篇题为“善用网络利剑——人肉搜索!”的帖子。帖子中强调按照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猫扑明确表示,“对于那种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猫扑认为现在可行的约束办法就是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的引导,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互联网互助行为为更多的网友提供有效的帮助”。帖子中还强调了“人肉搜索”的本质是知识问答,还交代了“如何防止被人肉搜索”等“技术问题” 。2009年1月,一些网站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发帖者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由此可见,随着网络暴力的事实出现和隐私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至少部分网民已经自觉的认识到通过某种方式约束“人肉搜索”趋利避害的必要——但弥漫在网络之间的无理性和虚假民意,这种自觉的声音和力量始终还是太弱小了。 另一方面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解释上,《侵权责任法》也强调了会保护“人肉搜索”搜索“问题”(而不是“搜人”),但对于隐私权相关的信息特别是与公共权益无关的信息(如“被人肉者”及其亲威的住所地址、手机号等)的有意泄露却属违法。虽然法令的出台也引起了网友的不少争议,但此时“人肉搜索”的话题本身早已不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民法的“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在“人肉搜索”如此之快的搜寻周期内,“被人肉者”实际上很难在事实侵权之前提起诉讼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抗议。加之网络匿名性的现状没有改变,法律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本质上只是起到了“知道”和“威慑”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在“人肉搜索”政策设定的问题上偏重支持“监督权-批评权”的立场并没有改变——这从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时还强调,要“提高反腐科技含量,探索新办法新手段,要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就可见一斑。事实上,地方规制“人肉搜索”的立法(如前文提到的徐州和后来的宁夏)也有着强烈的“技术不可行性”之特点:除了和《侵权责任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外,跨区执法实际上也不可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立法的通过对于制止“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网络暴力而言(而不是禁止“人肉搜索”本身),更多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换言之在“监督权-批评权”的与境下,对于狭义“人肉搜索”的立法规制还是事实上被几乎不存在的否决者,在一个未知程序的否决点给否决了。 接下来让我们回到篇首所提出的问题:既然社会在“监督权-批评权”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那么广大网民又能否通过诸如“人肉搜索”等形式实现网络反腐从而引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呢? 诚然“网民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生力量”,但这种日益增加的参与性只是民主化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事实上除了由部分网友“失控”而造成的“网络暴力”以外,这种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的弊端也开始暴露。如2009年7月,《南都周刊》直指名噪一时的“天价烟事件”中,最早揭露周久耕“天价烟”的帖子点击率和回复率比例并不正常,看的少、回复的多。而且,有人连续发布带“天价烟”图片的帖子,有人则在同一时段频繁回复,有人披着新注册的“马甲”直奔这张帖子而来。热心网友是否只是在房地产商或是房管部门内部人员的恶意报复中担当了“推手”也不得而知 。对于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反腐现象一位网友说,网络舆论就像猴子掰玉米,丢掉一个,再掰一个,我们拭目以待,下一个轮到谁?另一位网友则宣称,网络能够救人,但救人也只能救少数幸运儿;网络能够反贪,但反贪也只能反少数倒霉蛋。多少网络事件,多少抛出雷人言论的官员,最终都不了了之:比如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质问记者“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被“停止工作,深刻反思、接受调查”。直到现在,此事也没任何进一步的消息。再比如,被网民质疑的最年轻市长周森锋,被网民用确凿证据证明他的清华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抄袭,有关部门也称正在进行调查,如今也彻底没了消息,想必调查是无疾而终了,还有多少网民关心呢? 互联网不能自发的带来民主,新兴的信息技术只有通过和社会的结合才能打开公共领域的大门。更具体的说,有关技术如何被使用及其所承载的信息如何被解释的“接受与境”(receiving context)是至关重要的 。无疑,中国的草根政治运动在网络空间兴起是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分化的结果,也是网络时代权力重新分配的结果 。抑或更加直接的说:正是那些挂在墙上、写在法律文本中的制度沟通渠道长期不给力,才客观上逼出了互联网的“反腐神奇” 。所以即便是在极力倡导“汇聚民智”和“舆论控制”的双重“接受与境”下 ,类似于“人肉搜索”及其政策争论这样的技术划界、权利划界和适用划界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只有从本质上分流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张力,才能从根本上阻止狭义的“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 信息时代中无处不在的信息洪流已经摧毁了我们独立思考所需的时间和空间,批判本身也难逃厄运 。其实所谓的基因时代和纳米时代也是如此,社会-技术的秩序构成已经不容许我们进行“事后”以及“事外”的总结——相反不管是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还是建议者,都有责任通过对从过去到现在的生成的学习中向公众展示和探讨未来的各种可能,从而和他们一起去共同引导和形塑未来发展的方向——而不是去把所有的问题都归咎和埋没于制度的铁笼或是转型期的特殊性的黑箱当中。也许完全的打开黑箱只是一个奢望,正如我们无法从一开始就知道“人肉搜索”的技术、权利和适用划界一样。但是起码避免让这些在历史的长河中也许只是暂时性的概念蒙蔽了潜伏在社会-技术体制中的问题症结,去探究这些被我们接受为约定俗成的东西何以为是却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Castell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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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don; Thousand Oaks, Calif.: SAGE, 2002. 注释: 王程韡(1982年- ),吉林省公主岭人,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博士,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卡尔·林德学会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科技的社会研究理论,比较科技政策与技术治理。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03105)以及中国博士后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201104122)的资助。作者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但文责自负。 搜索行动缘于郑渊洁所筹划的“郑在寻找”计划。郑渊洁表示,在互联网还没出现并普及的时候,他收到过10余万封读者来信,这些信被他“装满一套房子,珍藏到今天”。“由于最近看到众多博友说给我写过信,我就到房子里去看,百感交集,就想通过微博找出几位当年的小读者”。参见:吴战朝. “童话大王郑渊洁‘人肉’河南粉丝”. http://news.sina.com.cn/o/2010-11-11/054518352914s.shtml , 2010-11-11. 参见:汪晓东.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省市两级人大法工委予以澄清”. 人民日报, 2009-01-20日(第 011 版). 参见:蒋隽. “新浪推出搜索引擎“爱问””. 民营经济报, 2005-07-01(第A04 版). 以及:“百度百科”对于“百度知道”产品的介绍 http://baike.baidu.com/view/402.htm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互动搜索引擎的模式早在2003年6月就由雅虎公司在韩国进行推介,取名“知识堂”。而这一服务登录中国大陆,则是在2005年12月,稍晚于新浪和百度。作为世界搜索引擎的领跑者,谷歌也终于在2010年7月推出类似的“谷歌问答”产品,但由于种种原因在10月就对其停止了运营。 参见:猫扑人肉搜索引擎版. “人肉搜索历年重大事件(2001-2008)”. http://dzh2.mop.com/topic/readQues_8456523_0_0.html 。 这样一个定义出自于2008年4月1日谷歌向中国网民开的一个玩笑。谷歌甚至指出,“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参见: http://www.google.com/intl/zh-CN/renrou/index.html 。 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发愿捐出猫币、人民币悬赏捉拿凶手,连猫扑网官方也将赏金从1000元涨到5000元。3月2日上午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这里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具有着双重含义,一方面是指对于某些社会失范行为缺乏相应地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于狭义的“人肉搜索”本身也没有成文的法条予以限制。对于公民权三种形式的划分来自于马歇尔的开创性工作。对于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作为公民权一部分的民事权逐渐获得较大发展,政治权仍成长缓慢,而社会权则受到严重的削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参见参考文献: , 。 在网络中,由于网友对事件的陈述无法核实或者来不及核实,很多甚至带有了谣言的性质。如在著名的“闸北袭警案”中就有人造谣称“犯罪嫌疑人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曾被殴打致残,丧失生育能力”,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误导了参与“人肉”的部分网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法上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独处的权利”。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33. 据一位黄金猎人讲述,志愿者参与“人肉搜索”是在针对法律能够惩处的不道德之外寻求一种正义。“尤其是看到很多网友发帖纷纷称赞‘楼主真牛’的时候,那种感觉,很棒!至少是平淡的现实生活没法给我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种偷窥到别人隐私的莫名兴奋感”。 参见: 王晓雁. “‘猎人’称‘人肉’能揭露社会不道德行为弥补法律缺憾——赏金猎人讲述人肉搜索生涯”. 法制日报, 2008-07-14(第006版). 博客主人姜岩是某公司售后部的员工,31岁。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MSN SPACE公共浏览权限,两个月后突然打开。空间里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隐晦地表达了轻生的念头。2007年12月29日,在试图挽回丈夫未果后,姜岩从自家24层一跃而下,“死亡博客”由此得名。 其中北方的候鸟是为了介绍和祭奠姜岩的非营利性网站,成立于2008年1月11日;而大旗网则属于营利性网站,于1月14日将该事件制作为专题而涉案。 初审和二审的判决分别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 朝民初字第 10930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 5603号民事判决。 参见:李克杰. “‘人肉搜索第一案’击中我国两大立法软肋”.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8-07-28(第A11版).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并未提及隐私权;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也均未提及隐私权。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3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该款规定虽然提到了隐私,但却没有规定隐私权,而且也没有解释什么是隐私。将隐私权划归在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解隐私权的困难。在网络侵权方面,现有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基本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侵犯当事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的规定,而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参见:操秀英, 范辉军. “‘人肉搜索’刑法伺候?”. 科技日报, 2008-09-11(第 006 版). 参见:宋识径. “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 2008-08-26(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版). 朱志刚还曾任财政部副部长,后因涉嫌违纪而于2008年10月被“双规”。 2007年12月27日,CCTV播出一则新闻《净化网络视听环境迫在眉睫》,报道中提到,“截止目前,我国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已达6万多家,在传播健康思想文化的同时,一些低俗不健康的内容也在蔓延……主要问题有:淫秽色情节目泛滥;暴力视频日渐增长;恶搞泛滥等等”。此处正好采访了北京市学生张殊凡,张殊凡在镜头里说道:“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不过是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张殊凡自己可能也没想到,会引起轩然大波。新闻一经播出,猫扑网站随即出现了多个帖子来攻击“很黄很暴力”这5个字,还有人像张殊凡父母信中提到的那样,制作了色情漫画图来影射张殊凡。 网络言论一经发布,除非被网络服务商特意屏蔽、删除或遭遇特殊情况(如服务器损毁等),否则其信息将持久的被存储于服务器内,并随时处于公布状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却也没有明确的指出,言论自由中是否包含了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自由。 参见:林淼, 南连伟. “向左?向右?人肉搜索立法的方向选择”. 人民法院报, 2010-06-14(第6版). 在他们眼里,公众人物(包括成为“人肉”对象的被公众人物)由于涉及到公共领域而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对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事实上,这样的观点也是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同的。比如在著名的“范志毅涉嫌赌球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从法系(law system)的角度来看,中国属于成文法系(legislation),即由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与以从法院判词内所列出的理论所推论并产生的原则和规范的判例法系(case law)在哲学基础等诸多方面都有着比较大的不同。相比之下,后者往往采用非整体的渐进技术(piecemeal),采纳知识的分散性原理,强调特殊时空情境下个案判例的正当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在我国,判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2008年1月,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8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虽未获通过,但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然而此前很多局部网络实名制的尝试,如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后来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也遭到了相当大的抵制。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政策的不可行性。 如英国《泰晤士报》指出,“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时代而言,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在美国,媒体则为之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美国《洛杉矶时报》还曾指出,这种方法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参见:林淼, 南连伟. “向左?向右?人肉搜索立法的方向选择”. 人民法院报, 2010-06-14(第6版).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获得通过时,并没有“人肉搜索”相关的限制条款。甚至在立法时更加向保护“监督权-批评权”一方倾斜,如《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官方的解释是,修正主要针对的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人肉搜索的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其概念如何确定,这些都还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检察员曹坚甚至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刑事立法审慎的精髓。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采用了“中央”这一相对“黑箱化”的说法原因是,在我国的决策体制下包括法律在内的很多政策出台都体现为一种“集体决策”。 多年来,人肉搜索在一般意义的寻人方面(即所谓的“托人打听”)也着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汶川地震期间,人肉搜索甚至成了一条专门的群亲热线。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搜救军嫂事件”:2008年5月13日,一名救灾军人身在汶川,而他已有7个月身孕的妻子在江油无人援助,于是临行前,他发贴求助网友给妻子送点吃的。帖子被热心网友纷纷转载到各大网站,展开了一场“万千网友搜救军嫂——王琢”的行动。2天后,军嫂被救治的消息就得到了确证。 2008年12月10日,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就开发商降价售楼问题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对老百姓负责”。12月14日某网友在在天涯论坛发帖“赞一下那个要处罚低价房局长了,看人家抽的烟”(该烟是是曾以“厅局级的享受”为广告词,售价高达1500元至1800元一条的南京“九五至尊”)。网友迅速跟帖并“深入挖掘”,后来媒体也逐渐介入报道。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2月13日,江宁区纪委决定对周久耕立案调查。2009年10月10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2008年初,徐州某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获得了董锋妻子提供的董锋经济和作风问题的部分证据,进行核实后,他从5月11日开始,先后快递了11份举报材料给纪委机关和领导,然而近两个月时间并未收到回应。于是在7月6日,他开始在各大论坛发帖。中除了描述董锋的种种劣迹,还公布了此前寄出的举报快件号码供网友查询。8日,徐州市纪委秘书长赵兴友等人前往王培荣处做笔录。7月9日,董锋被停职,17日被正式“双规”,后被判13年有期徒刑。 参见:汪晓东.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省市两级人大法工委予以澄清”. 人民日报, 2009-01-20日(第 011 版). 其实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两年后,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开通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网站( www.12388.gov.cn ),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正式被收录在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当中。虽然在中央纪委举报中心网站开通半年内,就创造了月均2700件的举报受理量,但由于官方平台所一贯秉承的“不张扬”特征(按照要求必须对网上举报强调保密),以及效率低、查处缺乏监督等弊端等切实存在的问题,民众更想寻求一种制度平台掌握反腐的主动权,以民意压力促使官方作为。事实上,中国第一个民间网络监督平台“中国舆论监督网”甚至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平台2个月上线。 参见中国社科院所参与组织的“中国互联网项目”2003、2005以及2007年的报告成果, http://www.wipchina.org/ 。 例如同属于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就在2010年4月修正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将“人肉搜索”合法化,“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排除了新闻报道以及公众利益相关的情况(包括了揭露官员腐败和虐待动物以及破坏物品等等)。然而台湾地区和大陆“人肉是搜索”最大的不同在于,台湾地区的“搜人”行为更加针对于一般性的社会失范而非官员腐败。相比之下,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披露。参见:兰荣杰. “人肉搜索,在‘孩子’与‘脏水’之间”. 方圆.http://www.fangyuanfazhi.com/fangyuanguancha/201006/t20100618_376541.html。 参见: http://dzh2.mop.com/topic/readQues_8465409_0_0.html 。 参见: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032183/ 。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网络侵权等许多新的侵权类型屡屡出现,以往法律中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很少,造成法院判决难度较大。 参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708018.shtml 。 参见:南方社论. “互联网的‘反腐神奇’更需制度保障”. 南方都市报, 2010-11-21(第A02版). 2008年6月,胡锦涛在视察《人民网》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参见:胡锦涛. “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8-06-21(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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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痴迷
sstone2009 2011-5-8 10:54
刚刚看到一个新闻讲郑州的一个规划局的官 ,其中一件淡 员针对经济适用房土地上盖起了别墅说了不恰当的话,纪委开始调查他了;前不久,南京的一个房管局官 ,其中一件淡 员也因为因为讲了什么不恰当的话,遭到人肉搜索,据说最后还被撤了职……其他关于房子的新闻,我想大家和我一样不清楚到底是不是新闻了,关于房子的热度在这个十来年里突然之间把国人的脑子烧红、烧热了,而且久久不能退下来。看来,房子确实已经不是传统的理解所能涵盖的了。 传统的房子,是一个家而已,可以简陋、可以阔气、可以宁静、可以闹哄哄,不管可不可以显摆显赫的身世、身价,但一定是遮风避雨的居所,是港湾,是游子永远的归宿…… 现在,房子有了投资的功能,几乎所有的人都在谈论房子的升值和房子赚钱的故事和美好,就像前几年那样,房子仿佛永远会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无休无止,不会停止,大有房子在手吃穿不愁的感觉。 现在,房子有了让人疯狂的机能,各色人等在忙忙碌碌地谋求着房子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赚钱、户口、考学、改变身世……房子好像可以改变一切,那一切又恰巧是人们心底渴望改变的一切,最终导致:没有房子的要有房,有房的要更有房,房多了要讲阔气,房阔了要外国的房……十分有趣。 对于房子,看来我的理解是太落后了,在我看来,有一处安静、安全的房子作为居所,累了可以睡眠、读书可以有灯、来客可以小坐、可以做饭菜、可以如厕、可以装一点私藏,那便是美好了得了。我是宁愿老死都住在一个门里,我是宁愿看着屋里的摆设陈旧不堪,我是宁愿蜗居在陋室里听一段儿时听来的评书。 呵呵,可能我是过时了。但倒是这样的过时的思想,让我快乐地活着,可以不必考虑房子的大小繁简,可以不去考虑诸种物欲的诱惑,心安理得地想着自己的生命。 ( Posted on 2009-06-20 by sstone2006 , http://sstone2006.blogcn.com/page/2 ,2011-5-8,10:53 )
个人分类: 博客搬家|1983 次阅读|0 个评论
诈骗犯疯狂作案续
热度 4 yindazhong 2011-4-12 15:29
昨天邮箱被盗后,诈骗犯编写了一个故事,向我的几百个朋友发出了诈骗信,我的学生有一大批都收到了他的要钱信(参见下面原文),该骗子甚至把电话打到了我办公室,要我朋友的信息等等。来电显示他的号码为000196852201。我们向有关部门报警,希望帮助,可是被婉言拒绝了,说“此类事太多,查也查不清!” 呜呼!高科技时代了也有坏人!外国也有坏人!网上人肉搜索,看看能否做点什么!打一场揭露骗子的人民战争,也接受我的教训! 该骗子男性,中年口音,讲一口印度腔调蹩脚英语,他要汇款的地址各位大侠请参见下面英语信件原型: sad news please help me soon 发件人: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时 间: 2011 年 4 月 12 日 11:44 ( 星期二 ) 收件人: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I am in hurry writing you this message and i hope you get it on time, sorry I didn't inform you about my trip in Malaysia for a Program. It has been a very sad and bad moment for me here, the present condition that i found myself is very hard for me to explain. I am really stranded here in Malaysia because I was attacked and robbed on the way to my hotel, all cash, document's and cell phone which i have all my contacts were stolen off me. Presently I have limited access to internet, I will like you to assist me urgently with a soft loan of $2,400 US dollars to sort-out my hotel bills and to get myself back home. I have spoken to the embassy here but they are not responding to the matter effectively, I will appreciate whatever you can afford to assist me with, I'll Refund the money back to you as soon as i get home without any delay. Please use the details below to send the money to me via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because that is the only way i could be able to get the money fast and leave. Here's my info below... Name: Dazhong Yin Address: 40 - 42 Jalan Radin Tengah, Kuala Lumpur ,Malaysia After you have send the money, email to me the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control number or you can attach and forward to me the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receipt so that i can pick up the money fast and leave. Thanks and get back to me soon with the transfer details so that i can leave. Best Regards Dazhong Yin Dazhong Yin College of Life Sciences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81 P.R.CHINA Tel/Fax: 86-731-8866786 (o) Tel/Fax: 86-731-8886795 (h) e-mail: dazhongyin@hotmail.com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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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上的十对冤家
热度 44 陈安博士 2011-4-7 22:21
  对不起各位,我喜欢看吵架,尤其喜欢看科学家吵架。   科学网上的科学家们吵架很好玩,它给了我很多启发,至少比那些马屁文章(如《XX老真伟大》《永远怀念Q老在P科学上的丰功伟绩》之类)给我的启发要大多了,所以,我喜欢科学网,更喜欢科学网上的“架”。   科学网前资深游客曾经这样评价王鸿飞:“每当我一个人郁闷的时候,鸿飞兄就能突发一文,然后就开始掐架,我真爱死鸿飞了。”   这是科学网上的最高评价,我最近也得了一次,不过该游客不知是谁,稍微有点遗憾,他也觉得没有我的科学网简直不叫科学网,这个评论我很受用,希望大家都能有此感受,并大胆地表达在我的博文后面,让俺也有被“爱死”的感受,嘿嘿。   我喜欢看吵架,吵架里可以有真性情。温吞水的日子没劲,只要吵架不上升到人肉搜索找人家小时候撒尿和泥的臭事,或者不上升为人身攻击,为什么不吵上一吵呢?      科学网上有不少愿意把读者全当成自己学生的博主,虽然俺们不会有意愿干涉别人怎么写博文,但是对总是平头正脸、义正词严、正襟危坐地训人,几乎每篇博文都告诉你应该这样那样做科研的博主,实在是提不起兴致来。如果你要教育,请对你的学生下嘴,这里的人里面,极少会有人愿意当你的学生。      开始时我甚至不敢喜欢我的老乡王德华兄,后来发现他其实是能够写出“歪文”来的,才顿时喜欢起来,正人君子当然没错,可是作为朋友处那就是两回事了,我可以敬仰您老人家如滔滔江水,但是我想尽量离您老远点。      所以,德华兄的那些歪文我看后喜不自胜,觉得这才是我们山东老乡呀。果然要得,要得!      科学网上的“架友”已经颇积累了一些,我这里列举一下,没有不敬之意(否则我以后将有得架吵了,都是吵坛悍将,哪个出马我都得招架一阵子)。      一,嵇少丞 PK 以下人等:1,陈龙珠、王铮,2,王鸿飞,3,苏青,4,饶毅(这个后来和谐了)      二,王鸿飞 PK: 1,嵇少丞,2,科学界的非精英团体(也包括俺)      三,蒋劲松 周可真 等为代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 PK 刘进平等自然科学家(最近可真兄的文章好像在和科学主义者PK,但是我老觉得这个科学主义者是个虚拟的根本没一个人在内的组织,没人认为自己是可真兄他们定义的科学主义者,但是却反对可真兄的观点,例如俺本人,呵呵)      四,张三火 王号 等中医从业者和粉丝 PK 中国传统医学质疑者(包括郑波尽、李铭兄,还有俺)      五,王志明 PK 张志东(及老张的科学网朋友)      六,李亚辉 PK 林中祥 (已和解,吵架早成往事)      七,曹广福+杨玲 PK 某某某(名字我都不敢写,可见其在吵坛的地位)      八,王铮 PK 侯成亚 (关于信仰毛主席等问题,我原来还一直以为学者不可能单纯地信仰一个人或一个学说呢)   九,杨秀海+曾泳春 PK 许培扬 (好像试探了几招,没吵起来)   十,这个最后一对欢迎大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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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就是力量”新解
Bobby 2010-12-1 20:02
因家乡房屋在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拆,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写了一封《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 许立全 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并以特快专递和挂号信的方式,转给潍坊市长许立全。很快潍坊市潍城区区委副书记就到北京与其当面沟通,争取妥善处理此事。 有关情况请阅读如下链接: http://wenku.baidu.com/view/39cc521910a6f524ccbf8522.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10-12/01/c_12834635.htm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3499275 如果不是法学博士,如果不会写贴子 / 公开信,那能让家乡的父母官千里迢迢赶到北京来当面沟通?看起来没有文化,没有知识,在网络时代就是彻彻底底的弱势群体,受伤害后连维权的能力都没有。因此,知识就是力量在网络时代有了新的涵义。 网络改变了生活,网络改变了官民之间的关系。虽然现在的人肉搜索和网上发贴影响到个人人权和隐私的保障,但却确实让为官者有所忌怛。网络时代使官不聊生成为可能。当然,这要依靠广大网民和其它传统媒体的起哄。以前有一首歌曲叫《咱们工人有力量》,在网络时代,应该改写为《咱们网民有力量》。在网络上一搜,果然有好事者已写出了歌词。 《咱们网民有力量》(歌词) (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所附歌词中的人名以 代替) 咱们网民有力量 没日没夜上网忙 揪出贪财的周 , 搞臭好色的林 改造了官场, 变呀么变了样! 点得鼠标啪啪啪地响, 累得电脑嗡嗡嗡嚷, 写下了评论当匕首, 发出了帖子成标枪。 咱们的双眼放红光, 咱们的心里喜洋洋! 为什么?为了求正义! 为什么?为了求正义! 为咱全中国除暴安良! 咱们网民有力量, 没日没夜上网忙, 推翻许霆无期案, 营救烈女玉娇娘 改变了法律, 变呀么变了样! 点得鼠标啪啪啪地响, 热得电脑浑身发烫, 写下了评论当匕首, 发出了帖子成标枪。 网民的双眼放红光, 网民的心里喜洋洋! 为什么?为了求正义! 为什么?为了求正义! 让公平正义得以伸张! 咱们网民有力量, 写下了评论当匕首, 教那些逯 们无处躲藏! 咱们网民有力量, 发出了帖子成标枪, 让公平正义的旗帜高高飘扬! 转引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986ed60100dhq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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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采访:“人肉搜索”是对技术的滥用
tian2009 2010-10-25 00:15
《辽宁日报》2010年9月28日 B09版。原文网络版地址: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lnrb/20100928/n102.shtml 知名学者刘兵、田松就网络话语暴力接受本报独家采访 人肉搜索是对技术的一种滥用 档案    田松, 1965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理学(科学史)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哲学、科学传播、科学史、科学人类学、环境哲学、科学与艺术等。 主要著作  《有限地球时代的怀疑论未来的世界是垃圾做的》、《神灵世界的余韵纳西族:一个古老民族的变迁》、《永动机与哥德巴赫猜想江湖中的科学》、《堂吉诃德的长矛穿越科学话语的迷雾》。 刘兵,1958年生,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物理学专业,1985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科学思想史专业。现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史、科学哲学、科学文化与传播。 主要著作  主编有 《科学大师传记丛书》、《大美译丛》、《木犁书系补天文丛》等多种丛书,及《认识科学》等多种单本读物,著有《超导物理学发展简史》、《著名超导物理学家列传》、《克丽奥眼中的科学科学编史学初论》、《新人文主义的桥梁解读萨顿 〈科学的生命〉》等11种专著,《触摸科学刘兵学术自选集》、《刘兵自选集》、《像风一样科学史与科学文化论》等8种个人文集,《超导史话》等6种科普著作,出版有《正直者的困境》等7种译著。 核心提示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这背后有何深层原因,又该如何解读与解决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带着这些问题,9月14日,本报记者在北京独家采访了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刘兵和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研究所副教授田松。   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很多改变。好处自不必说,问题也日益凸显,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就是典型。本报互联网特别调查进入《互联网与话语暴力板块》之后,记者探访了虐猫事件当事人的家乡,拜访了饱受网络暴力折磨的清华教授,深入社区了解普通居民对网络暴力的认识与感受,并与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学者进行了相关的探讨。这两个话题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究其原因还是他们给当事人带来的持久伤害和本身具有的法律与道德的争议,不管是平头百姓,还是清华教授,在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面前,都一样弱小与无助。 人肉搜索是群体无意识的狂欢   辽宁日报:首先想请两位简单谈谈对互联网的总体看法。   刘兵:网络虽然有许多毛病,但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便利。从来没有一个技术带来的都是好东西,不能以直觉和社会义愤来判断技术的好坏。   田松:工业文明尤其是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各种方便,可是这种方便的代价又有几个人思考过?传统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发展,以越来越强的物质占有欲取代了传统社会中侧重于对精神境界的提升,改变了理想社会的方向。   辽宁日报:因为各种网络事件带来的各种恶性后果,让我们对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进行反思,这也是我们做话语暴力这个话题的动因。有意思的是,网民虽然也在进行这样的反思,但网上调查表明90%的网民反对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人肉搜索。   刘兵:人肉搜索的产生与目前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有着其积极的一面,人肉搜索的好与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如果仅以结果论,是不能对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做出正确的判断的。比如说天价烟事件,一个不合格的官员倒台了,网民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表面看起来是网民的胜利。然而这却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多数网民赞同人肉搜索的一个理由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这使人肉搜索成为一种扭曲的补偿方式。尽管很多人认为人肉搜索弘扬了社会正义,但这种现象并不合理,背后反映了举报渠道的不通畅,人们用一种极端的手段达到了目的。   人肉搜索现在看来负面事例比较多,人们目前谈论及此也多倾向负面的问题,也就是其利用网络给被人肉搜索的对象带来的影响。人肉搜索给当事人带来了生活上的压力,这是不恰当的,制裁一个人不应该是由网民通过自己的方式实行。一个人即使做错了事,也有自己的权利,如何惩罚应该由法律决定。要求做错事的人承担在法律之外的其他后果是过度的。   人肉搜索本质上还是一种技术的滥用,网民在网上你一句我一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可这种行为却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这大部分时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我们在道德上至少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同时应该反思我们现存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畅通正常的反映渠道。   田松:人肉搜索的最后往往是网络暴力和人们对当事人的攻击,这其实是满足了人们潜伏在骨子里的暴力,或者说是一种无意识的狂欢。帖子的发布者在网上发言引起大家的关注,他本身就获得了快感,再经过众人的讨论乃至起哄,一个大事件产生了,一出闹剧也就变成了正剧。   很多时候,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为了表现伟大和正义,当出现一个社会事件时,一个群体会一拥而上。这种行为看起来很勇敢,其实是内心怯懦的表现,因为他们可以不受任何损失地来表达自己正义感和道德感。如果没有一个庞大的群体,网民不会单枪匹马地做这件事,大部分人只是起哄,便宜拳不打白不打。 推行实名制障碍重重   辽宁日报:面对日趋凶猛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实行实名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实名制是否会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有所限制?   刘兵: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源于网络技术与社会现实秩序的不匹配。实名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其他渠道表达不健全。实名制有助于让网民认识到责任,但采取实名制会出现其他问题。比如,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举报制度,但实名举报有时会出现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如果在人肉搜索时采用实名制,也许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渠道问题得不到解决,人们不会希望实行实名制。   短期内还是应该在道德层面对网民进行教育,目前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问题不是实名制贯彻与否能够根本解决的。   田松:网络让人缺乏对自己形象的整体感。面对面交流,要注意衣着形象;电话交谈,没有了形象的约束,但至少还要讲究措词。而网民在网上发言完全是随心所欲的,所付出的道德成本为零。有人担心实名制会影响言论自由,但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有代价的,公民要为他的言论负责。   匿名使正义和道德受到了伤害,使人的责任感和荣辱感发生变化。实名制能限制网民的一些不理智行为,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   但是,实名制不是网络喜欢的方式。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说,媒介本身就是信息。任何一个媒介都会选择适合于它的表达方式。一种新技术的出现,不是在原有的社会条件基础上简单地增加,而会带来技术生态整体发生变化,所有现存秩序会进行重新排队,寻找新的话语结构和权威。对于互联网来说,虚拟与匿名是它与传统媒体不同的优势之一,是它取得话语权的手段。   网络是工具,资本要求工具营利,实名制会影响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横亘在实名制前的一座大山。实名制技术上没有问题,网站不是不能做,而是不想做。流量是一个网站的生命,网站不在乎自己做了什么,只要保持流量获得利益就可以,实名制限制了网民的发言,网站自然减少了流量,他们不会欢迎。 网络让草根有说话的机会是一种进步   辽宁日报:时下,除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又一个现象成为网络热点。网民在网上组成一个讨论小组,在一个小圈子里发表自己的言论,并且要求这个圈子里的人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 父母皆祸害网络讨论小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本报曾经做过调查,包括那些对这些人的行为表示理解的人在内,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一种颠覆传统的离经叛道的行为,许多人提出这是一种话语霸权,是一种不对等表达方式。   田松:是否父母就有权利以任何态度对待孩子,并要求孩子顺从?现在的教育体制以及传统的家长观念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前不久的一个事情对我触动很大,北京的一个小学生因为学习压力过大,选择跳楼作为自己的解脱方式,而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小学生还是个孩子,能有多大的忧虑,一般小孩有个什么事情哭了闹了就过去了,选择跳楼是因为她所有的路都被封死了。   出现这样的网络讨论小组很正常,这只是一个发泄渠道。 父母皆祸害这种话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跟外人说的,毕竟家丑不能外扬,网络为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场所。   互联网颠覆了人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结构,惯性思维使人们不知道应该如何面对这一新技术,必然造成一定的混乱,但混乱之后会出现一种新的秩序,这需要一定的时间。   刘兵:这件事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网民在现实中肯定也会这么说,只不过网络使这些人聚到了一起,将这一事件放大了而已。技术与社会规则也有不匹配,我们可以谴责也可以喜欢,但只要其没有对社会带来不好的后果,我们就不可以取缔。跟脏话一样,这些话都是在现实中存在的,网络只是加剧和放大了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不能因言获罪,仅表达观点是可以的。   即便这些言论的观点不符合主流价值观,但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能不让其发表,但仍旧可以以其他方式,如建立与之对抗的网站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我们要反思的是,当我们一味批判父母皆祸害小组排斥异己是在建立话语霸权,这个结论本身是不是也是一种话语霸权呢?   社会不是一体的,而是分成了不同的圈子和团体。不管你喜不喜欢,你的圈子之外的人有自己的权利,不能基于自己的立场给他人下判断,更多时候应该理解他人。设想将所有的圈子一体化并不合适,要知道你不喜欢人家,人家也不喜欢你。   传统中精英占据话语权,而现在网络让草根有了说话的机会,这是一种进步。不用担心父母皆祸害这类言论会影响传统观念,混乱中会形成新的秩序和格局,但传统观念的权威仍以其他的形式存在。 □本报记者/高 爽/符成龙/关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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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就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答问(转载 2009-10-29)
fierykylin 2009-12-10 09:07
星岛环球网消息: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 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也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此,新华网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有的网民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 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    问: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最高法院对于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有何看法?   答: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 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上, 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再如,目前困扰大家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被盗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在 网络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人肉搜索在民事法律上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 等所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 罪进行规制。   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些相关案件,一方面使网络暴力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引导网民的网络行 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判定网络侵权违法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难度,规范和引导网络言论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 立法来实现。    问:当前网络已成为公众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请问网络监督应当如何把握? 答: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 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是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 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w 问: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院有何建议?   答: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媒体还属于新生事物,发展变化迅速,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推动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1、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立法   考虑到网络侵权对社会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已相对完善,而民事法律规范 还较欠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涉及了网络侵权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合法表达界限问题的研 究,力争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 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 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加强网络管理和行业自律   要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同时还应强调网站自我约束,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据了解,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统筹协 调、齐抓共管,打开了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网站通过自我约束,规范自身发展。   4、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强化网民法律意识   应加强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要引导网民进行自我道德约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我们注意 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文明上网、文明办网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议宣传、文化、信息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网上言 论理性文明,使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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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 virtually lynches people with unbecoming behaviour
fierykylin 2009-11-15 10:25
New Delhi, July 5 (ANI): A search engine named Renrou, which literally means human flesh, is the new judge and jury of angry netizens as it virtually punishes people with unbecoming behaviour. The search engine involves thousands of individuals, all mobilized to dig out facts and expose the baleful glare of publicity. The Internet and conventional search engines are used for the purpose. In 2001, a netizen posted the photo on Mop of a girl, claiming her to be his girlfriend. However, Renrou helped other web users find out that woman was Microsofts model Chen Ziyao, and her personal information was later used to expose that man. A 41-year-old nurse named Wang Jue was suspended from her job when netizens using Renrou dug out her personal details while probing a video that showed her stabbing a kitten in the eyes with her high heels, and crushing its head. There was observed a peak of Renrou searching when a husband whose wife committed suicide because of his betrayal, a man who disrupted torch relay in Paris, and a girl from northeastern China who dared to criticize those affected by the massive earthquake became targets. Those who mistreated the vulnerable are likely to incur the hatred of netizens, Chinese news agency Xinhua quoted an online freelancer nicknamed Ayawawa, who herself was involved in a search for a disloyal husband, as saying. I just want them to be punished, she said, adding that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such behaviour, although immoral, invite no legal punishment. When a girl from a college in Chongqing municipality said on the Internet that the May 12 earthquake was interesting, her mother and teacher started to receive cursing and threatening phone calls from angry netizens, forcing the girl to suspend her schooling. The China Youth Daily recently surveyed 2,491 netizens, and found 79.9 per cent of them to believed that Renrou search should be regulated. While 65.5 per cent thought it might become a new way of venting anger and revenge, 64.6 per cent said that it was infringing privacy, and 20.1 per cent feared that they could become a target. Ayawawa also agreed that some targets were just scapegoats for netizens to vent their anger in daily life. The survey also revealed that 24.8 per cent of those polled supported legislation to restrict Renrou searches. (ANI) Read more: http://www.thaindian.com/newsportal/health/human-flesh-search-engine-virtually-lynches-people-with-unbecoming-behaviour_10068100.html#ixzz0WtIhpZ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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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譯“人肉搜索”
LEOLAND 2009-4-23 18:46
曲津華 在科學網博客中看到一文,探討網絡新詞“人肉搜索”的英文對應詞(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3031 )。詳細看了文章和下面的跟帖,感覺我也有一個版本可以奉獻出來。 什麼是人肉搜索,應該不用贅述了。在網上簡單穀歌了一下,大概知道這不是個引進再國產化的詞,那麼,老外要用也要順著咱中國人的意思來了。既然是原產,也要國人給它配上好的“洋馬甲”才對,所以感謝上文作者小楊同學的文章,這對弘揚中國文化很有建設性。 先直奔主題,說說我的版本吧。我想,既然是跟網絡有關,又不借助網絡搜尋引擎,那麼用offline manhunt(ing)也許更合適。弱弱地提出愚見,就教於大家的共識(對新東東,共識也許就是依據)。 再說上文中的兩例。Renrou search用了中文拼音,這似乎不合我們常見的“英語”的慣例,即通常是以“名詞”入英語,如地名和特產名等無法翻譯的特色名詞,而非名詞進入英語似乎未見。“人肉”在“人肉搜索”中顯然不是名詞。再看Human powered search,已比較接近了,但還不夠傳神,因為這個方案未反映出因網絡言行而衍生的網下活動的特點。 說的不一定對,見笑了。 P.S. 此文其實前天晚上就寫了,怪自己大意,直接在博主工作區寫的,可能時間稍長,完成後竟未能上載成功——丟失了!今晚再寫,好在情況還是這麼個情況,意思還是這麼個意思,文字肯定跟前晚的版本不太一樣了。嗚呼!特此mention一下,remind自己和網友勿再犯此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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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人肉搜索”及其立法
孙秋云 2009-2-28 17:15
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叫林明的安徽男青年,与一个名叫周春梅的漂亮四川女孩于 2004 年通过网聊谈了恋爱,四年后周收到了河南科技学院服装表演系的入学通知书,入学后便换了自己的手机号、 QQ 号等联系方式,与林断绝了联系。不甘分手的林因找不到女友的联系方式,心生一计,于 2008 年 10 月初在某知名网站发帖,谎称四川女孩周春梅因家境贫困、无力上学,安徽打工仔林明身兼数职供她读书。不料女孩考入河南某大学后,非但知恩不报,还四处散布谣言。现今林明身患白血病,恳求网友助其在生命最后一刻见见这位美丽却没有良心的女孩一面。此帖一出,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跟帖谴责和辱骂周的不仁不义行为,知情网友更是把周的各项详细信息汇总在网上曝了光。林顺利地获取了周的信息,并于 10 月 21 日 从上海赶到河南新乡,在周的学校附近两元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束玫瑰花,发誓如果她真要背叛我,我就杀了她。第二天傍晚,当林将手上的玫瑰送给周遭拒后,便一刀捅进了周的胸口。周死后,一些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为自己的鲁莽和是非不明,间接地充当了无形杀手;有些网友还到周遇害的地方吊唁;曾在网上辱骂过周的一些网友在周父带着女儿的骨灰回四川时还到车站送行。媒体编辑认为周的死固然是凶手残忍所致,但网友的人肉搜索对惨案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故把该报道的题目定为:表演系女生魂断人肉搜索(详见《楚天都市报》 2009 年 2 月 25 日 A24 版神州万象栏目)。整个事件的结果看后令人叹息,但媒体把周春梅的死归因为人肉搜索的结果感觉有点勉强。 人肉搜索是近年在互联网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据国家语言资源检测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语言大学等机构的调查,人肉搜索一词仅次于山寨,排在 2008 年中国主流媒体十大流行语的第二位。人肉搜索的含义,是指搜索引擎不依靠机器自动算法,而是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炼、解析互联网所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通俗地说,就是有问题的网友,在互联网论坛或社区里提出自己的问题,通过聚集网友的力量,对该问题进行帮助、解答、分析的一种问答式搜索机制。 对于人肉搜索的作用和影响,目前舆论界的看法是亦正亦邪。持正面看法的人认为这是我国舆论监督的一种新措施,如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峰一夫二妻事件、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事件、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考察不归事件等,都是在网络上曝光后得到了迅速地处理。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陕西周老虎事件,网络及网民所起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正是网络及人肉搜索的这种巨大威力, 2008 年被称为中国的网络监督年。持负面看法的人认为人肉搜索中,或由于发帖者别有用心而网民失察上当充当了帮凶,如上述河南科技学院表演系女生被杀案;或网民一时激奋,基于自己的道德价值判断滥施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形成网络软暴力,严重侵犯了别人的个人隐私,干扰甚至威胁到了别人的正常生活。如 2006 年的铜须门事件、虐猫女子事件, 2007 年江西鄱阳县史上最毒后妈陈彩诗事件;2 007年底至2008 年初的北京白领姜岩因丈夫有外遇而自杀,网络中掀起了对姜岩丈夫和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进而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姜岩丈夫的个人信息被曝光,以至于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等等,理应受到谴责。因此,有的地方,如江苏省徐州市人大甚至还立了法,决定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 对人肉搜索说不。若将上述事件单个拆开来看,就事论事,其实都有道理,是非也分明,都容易处理和解决。但复杂的问题是,上述争论中的两种现象就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生事物的一体两面,因此,现在断然地要给人肉搜索下一个全面的判断,很难。我个人认为在现阶段,人肉搜索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正面意义要比负面意义大,具体理由有三个: 第一,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下大力气进行过一些运动试图加以改革,但官本位思想和家长制作风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然根深蒂固。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一些政治体制改革,但自上而下的压力型政治体制没有改变,政治民主、决策民主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现实政治生活中各地党政部门一把手被赋予了无限的责任,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把无限的权力交给了他(她)。所以,尽管中央党政领导高举反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腐败案件还是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由于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人治传统及当前官场潜规则的运行,体制内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批评渠道并不通畅,地方政府或基层部门所有的同级或下级监督基本上都成了摆设。网络这个新兴事物的兴起,打破了社会舆论中的传统管制,使人人皆媒体成为可能,能较迅捷地反映民意和普通民众的真实感受与情绪,且所费的成本也不高,成效也较显著。据 2009 年 1 月人民日报和人民网联合做的一项网上调查,参与调查的网民有 87 . 9% 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 93 .3 % 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详见《光明日报》 2009 年 2 月 20 日 第 11 版国是栏目曹建文的报道:网络监督,助推社会良性发展)。可见,网络已成为表达中国式民主的新通道。也许有人会说,网络上对干部的监督也会干扰干部的私人生活,侵害干部的隐私权。我认为对干部的隐私权应有一个不同于普通百姓的界定。干部是公民,个人的隐私理应与一般公民一样受到保护,但干部还是社会 公职人员,他们在社会上担当的角色与公共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其人品、信誉、操守关系到大众的利益,因此,其个人生活隐私中的一部分权利,就必须让渡出来,接受公众的监管和质询。诚信、廉洁自律、守法、勤政、按规章办事应是每个公职人员应有的素质,这与一般的社会大众是有区别的。 第二, 在当今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较封闭社会向较开放型社会、由价值一元向价值多元社会转化的过程中,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利益。原有的价值标准和行事方式无法再像以前那样得到全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同,社会积聚了许多的矛盾需要化解,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和安抚。 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聚集了各地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弱势群体成员得到帮助和安慰的概率也会大增。 我国现有网民约 2 .98 亿人,有统计显示 25 岁以下的网民占 51% , 30 岁以下的占 70% 。换句话说,网络上 聚集着的大多是 16-35 岁之间的青年男女。他们富有理想和激情,同情心足,乐于助人,行事富有批判精神;缺点是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轻信,好激动,并容易拿自己的道德标准来简单衡量别人。当有某种丑恶的或违法的社会现象出现时,他们往往会挺身而出,侠义肝胆地挥发自己的正义感和责任心: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英国《泰晤士报》曾有文章分析称:现在中国的网络已被用来作为惩罚婚外情、家庭暴力和道德犯罪的一种强大的工具。在现在价值观比较混乱的社会转型时期,网络青年的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对于社会的道德秩序的重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实,人肉搜索的道德宣示作用还远不止这些,在抗震救灾、实施社会援助、抵制其他邪恶现象中,人肉搜索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三,人肉搜索是现代社会高科技技术平民化后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新生事物。在传统社会里,知识和科学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社会精英手里,是为统治者服务的。由于精英在社会中的数量很少,且多受过良好的教育,知识和科学技术也多只在精英内部流传,故对社会大众的生活是相对隔膜的。一般社会大众很少能感受到高科技产品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变化和益处。现代社会则不同,现代社会正是通过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高科技产品迅速市场化、平民化,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大众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一般也都能在普及的程度上迅速掌握或使用高科技产品。人肉搜索就是计算机互联网这种高科技产品市场化、大众化的结果。它是现代社会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或交流平台,就象医院里的 B 超机、人们通讯用的手机、小轿车里使用的 GPS 等一样。它本身是中性的,是不带任何价值判断的产品或平台。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威廉 麦克高希( William McGaughey )在他的 《世界文明史 观察世界的新视角》一书中 曾把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认为 计算机的到来是文明社会第五阶段的开始。笔者认为计算机的发明及应用,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绝对不亚于电力的发明及应用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甚至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我们认同麦克高希的文明发展阶段划分,那么,人肉搜索就是这种文明现象之一,我们必须认同它、适应它、掌握它并逐步规范它,舍此别无它途。 当然,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网民在情感和激情驱动下所生发的这种正义感和责任心超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时,会对社会生活中别人的正常生活和秩序造成一定的伤害,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对人肉搜索加以规范和自律也是必要的。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来,一些网站相继出现了 1.0Beta 版的人肉搜索公约,内容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 二、人肉搜索时做到以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 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 隐私 ; 四、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 五、对于涉及 贪污 、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 八、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这些规范,虽然在界定和操作层面上看还有些幼稚、不专业,但却充分反映了网民们可贵的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治精神。联系到本文开始时媒体报道中所提及的一些参与搜索周春梅信息的网民事后主动忏悔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网民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良好开端。 对于江苏省徐州市人大通过的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就我国社会现状而言,笔者认为还不是一种好的、适当的举措,具体理由有三条: 其一,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关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条款,网民在网络上违反了这些规定,理应受到与非网民一样的处罚,没必要去重复立法。何况,徐州市的单独立法行为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有较大的漏洞,很难达到禁止人肉搜索的目的。 其二,立法行为,一般而言,是对长期社会生活经验总结后所作的规范,而不是去超前地规范社会生活。我国是 1995 年 5 月才创办第一家互联网供应商,人肉搜索更是近年才有的事,尽管有些行为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但网民的素质反映了国民的素质,网民的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中国青年的社会意识。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意识的建立和健全、民主活动的规范、法律观念的加强,都是需要培育和训练、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成长、需要较长时间加以磨合、需要公众意识自我觉醒的一个过程,正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就能建成的。能在网络上操弄计算机进行人肉搜索帮助别人的人,应该说是我国青年中一群有知识、有能力、有抱负的人群,何不给他们一些宽松的环境来进行自我规范、自我培育、自我提高呢?等到我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成熟了,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看得比较清楚和全面了,网民亦已有了明确的觉悟和意识了,那时再来立法规范是不是会更好呢? 其三,我国是一个历史上长期实行中央集 权 君主专制制度的落后国家,虽然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大踏步地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但离现代化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建设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旧治理传统和封建等级思想在不少干部和治理精英的心目中仍占据着较重要的地位。但现代化社会首先是一个大众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只要遵守法律,公民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议论,品评官员的操守,质疑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都是允许的,这是现代化民主社会的一个常态,政府部门没必要过于敏感。对于一时有些不好规范的事,或发展趋势还不明朗的事,可多加沟通和疏导,不可动辄进行行政干预。堵、卡、禁的做法永远比疏、导、通的做法来得直接和简单,但长期效果和社会影响却不一定会比后者好,这在我国社会发展史上可是有数不胜数的例子可资证明的。 因此,对于互联网和人肉搜索的发展,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抱一种理性、平和、宽容的态度来注视它,鼓励它,规范它,而不是粗暴地干涉它、禁止它。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老夫子的这句话,用在互联网上,我觉得也还是适用的。 行文至止,我还想说的最后一句话是:人肉搜索是个极通俗但 缺乏美感和想象力的词,江湖气太重,听起来甚至还有点恐怖。有机会的话,玩网络的哥们姐们弟们妹们,咱还是给它换个好听点的名称吧,拜托! 2009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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