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实验室#( 王飞跃教授 ),#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和#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Prof. James A. Hendler )的研究人员合作发表的两篇论文。研究着重于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互相合作信息流动所构成的社会网络的特质,尤其是与其他社会网络的区别。研究表明人肉搜索的网络相比其他网络社群更为稀松,同一事件往往伴随来自于多个网络社区平台(比如天涯,猫扑,色影无忌等等)的多个网民群体共同参与,而少数网民则和传统的媒体共同扮演了“信息桥梁”的角色,将不同平台的讨论信息传递到其他平台达到信息同步。 研究还发现,地域性比较强(例如发生于本地的人肉搜索事件)和要求一些专业背景(例如甄别图片真伪和来源)的事件中,网民的合作频率和程度更多更强,网民参与事件的积极度和反应速度也更高更快。 针对于整个人肉搜索社群,其主要网络性质都呈现了多样化和分布性较强的特质,说明有很多不同特性的网民群体的参与,从而一定程度上导致/保证了这个社群拥有James Surowiecki所提出的Wisdom of Crowds的四大特性,即: Criteria Description Diversity of opinion Each person should have private information even if it's just an eccentr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known facts. Independence People's opinions aren't determined by the opinions of those around them. Decentralization People are able to specialize and draw on local knowledge. Aggregation Some mechanism exists for turning private judgments into a collective decision . 对于单独人肉搜索事件的社会网络分析发表于2010年8月的Computer杂志: IEEEXplore链接 而对于整个人肉搜索社群的研究发表于2012年的PLoS ONE: 免费下载链接
一直很粉欧洲建构主义传统的STS,所以一有机会就拿着这个东西分析这分析那。自在《科学学研究》2011(3)的文章“政策学习与全球化时代的话语权力”中首次尝试用boundary object的概念进行分析之后,这次算是做了一个大规模的案例研究。去年12月份的时候在南开大学朱旭峰教授组织的研讨会上进行了首次汇报,2011年年初也在清华做了小规模的讨论,结果大家普遍反应信息量过大,一时难以理解。后面的投稿也几乎遇到了相同的问题,还好《公共管理学报》再次接受了我这篇2万字的文章,并以极快的速度刊出。再次感谢学报编辑的辛勤工作,也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原文请参见:王程韡.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公共管理学报. 2011(4): 11-21.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_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_人肉搜索_的失败为例.pdf 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 王程韡 (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摘 要 :针对传统的政策否决理论无法对我国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失败的现象做出完满解释的问题,本文通过引入建构主义社会学中边界物的概念认为:作为边界物的“人肉搜索”由于其解释的灵活性,存在着技术、权利和适用三个层面的划界。如果说从依靠人的“人机互动”中衍生出针对人的“人际互动”具有偶然性的因素,在其立法禁止的多方尝试中却是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相对于另外一种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划界方式的胜利。虽然中央和地方都试图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指涉对象上做出社会一般失范和官员腐败的划分,结果也只是带来规制性政策的流产或是象征性通过,即便趋利避害地利用“人肉搜索”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文章还进一步指出,“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和政策应对上的两难源于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张力,只有对其进行有效分流才能真正阻止“网络暴力”的产生。而且在信息社会等生成性的制度与境下,打开政策问题内容的黑箱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人肉搜索;政策否决;权利;边界物;社会建构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章标识码:A 在一个技术变迁的速度令人炫目的世界里,没有人可以想象如果当初没有某一项技术今天的生活将会怎样。作为人类社会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社会的出现带来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互联网不但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造成了强烈的冲击。2010年11月7日23点44分,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发出“搜索令”,希望网友帮助他找到15年前给他寄信的读者。结果在网友的帮助下,一位名为章懿哲的读者仅在32分钟后就被锁定 。在惊异于技术伟大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表示担心“人肉搜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隐私泄露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最终上升为某种“网络暴力”。其实自21世纪初“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技术一经诞生开始,就不断引发着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2009年1月,徐州曾第一次尝试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遭逾九成网民反对,最后当局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 。事实上“人肉搜索第一法”前后,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也几次试图立法对“人肉搜索”的权利边界予以划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到事实(de facto)或者法定(de jure)上的政策否决而以失败告终。那么在中国特殊的政治与境之下,对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政策否决(即维持现状的主张)是如何达成的?这一现象又是否意味着中国网民这个松散群体的胜利,甚至标志着互联网已然为中国的民主化道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呢? 1. 生成性制度与社会建构主义视野下的政策否定 所谓政策否决,一般是指政治主体行使否决权,促使决策者放弃或改变议题、决定的现象。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和西方式的民主社会体制有所不同,我国政治最重要的特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长期采取权力相对集中的决策体制。但在政策过程中,意见不一、争论乃至重大修改、否定、否决等均不可避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普通民众借助“外压模式”成为否决者,发起否决行动并形成实质性否决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然而如何界定政策议程中的否决权,特别是在判别民众在何种情况下才会拥有这种权力,成为了理论本身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按照否决者理论(veto theory)的表述,不管是在何种政权、政党和议会体制下,某一项政策变迁(改革)若要实现都必须征得所有否决者的同意。而且否决者的数目越多,否决者之间的政策主张(偏好)距离越大,否决者的内部凝聚力越强,政策的稳定性就越高,或者说改革就越困难 。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之下,是否拥有否决权取决于能否成为政治体制中的否决者,而且否决者的否决行为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尽可能的增衍否决者的数量,提出并坚持截然不同的政策偏好,以及形成强有力的政策联盟甚至组织。除了提出不同政见的第二个条件能够得到“天然”满足以外,我们似乎从来无法预期网民这一群体可以同时保持数量的增加和内部凝聚力的增强。更或者说把有着不同诉求的异质性的网民当作是“团结”的、具有统一偏好的统一整体本身就存在很多操作性和切实性的问题——特别是看似满足上述条件的诸多来自网络上的“抗议”并不能构成事实上的政策否决,就已经对理论的有效性做出了有力的证伪。实际上,这样一种解释的失败(抑或只能说是“后验”解释的成功),缘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源出决定了否决者理论本身所不可避免的四种倾向:第一,是制度先验的倾向,即理论认为是作为博弈规则(rules of game)的制度决定了谁是否决者;第二,是理性选择的倾向,即提案者可以视其他否决者的政策主张(偏好),进而提出一个对他自己有利的方案;第三,是轻内容的倾向,即认为否决者对于政策议程程序的控制来得更为重要;第四,是期望共识的倾向,即认为政策变迁的关键是所有否决者的一致同意。 对此,首先虽然技术治理(technology governance)已然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然而对于互联网这一新生的社会建构性力量而言,由相关的社会-技术秩序所构成的制度显然是生成性(即作为一种“结果”)而非先验性的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网络社会的崛起并不是决定了民众一定可以成为政策的否决者,而只是为其参与政策过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次由于身份、知识和技能的局限,普通民众很难相时而动地提出甚至知晓所谓的有利方案;再次在中国政策过程的与境之下,对于公众参与而言同样具有着异质性的政策内容往往比事实上“不可控”的程序更加重要,特别是在网民参与尚未在程序上走入政策否决点(veto point)的情况下;最后特别是对于诸如“怒江建坝”等复杂性政策决策而言,争论之下的非共识状态同样可以实现政策否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决者理论所倡导的通过制度环境、政治权力和偏好确定否决者,并进一步利用吸收法则(absorption rule)合并否决者均不可能达成。也可以由此认定,既有的理论无法对“人肉搜索”的政策否决现象做出完满的解释。究其本质而言,是由于否决者(包括否决点)理论的制度性视角将政策否决的诸多方面,特别是政策的相关问题“黑箱化”了。因此,本文所提出的应对策略自然是打开政策问题的“黑箱”。 如果将目光向前延伸到政策议程(policy agenda)阶段,我们知道:之所以仅有某些政策问题可以引起决策者的注意,是因为政策系统中存在着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种互相区别的动力和规则,只有三者在需要决策的关键深刻结合起来,才能大大提高政策制定者关注的可能性 。然而后来也有学者发现,各源流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相互独立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政策相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对问题的界定和争论也就预设着相应的政策解决方案。其实,这样一种机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政策否决:一方面,行动者可以通过对复杂问题的转译(translation,即将其意愿通过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尽可能多的征募和动员同盟,另一方面,如果争论还是能够始终围绕着某项“核心”而不至于流散,即有所保留地打开黑箱而使得政策问题保持一种“灰箱化”的状态,前文所说的非共识性否决就可能实现。这样一来,对于政策否决分析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度环境、政治权力和偏好。相反,政策否决者和政策倡导者之间的角力,也取决于异质性的行动者对问题进行的有效收敛情况 。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政策相关的问题过于复杂,完全的打开“黑箱”也是不可能的。为了表征不同立场对政策问题“灰箱”诠释的张力,这里拟引入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学中边界物(boundary objects)的概念。所谓边界物是指存在于不同社会领域交界面上的,可供不同行动者施展转译策略但又足以维持一种跨越不同“生活世界”的“共识”的一切事物(包括人和组织) 。在边界被最终划定之前,每一组行动者都认为作为边界物的术语是被唯一理解的。这也就为即便是不同归因,但仍可以就某些条件达成一致提供了发展舞台 。边界物的本质在于一种限定了实践范围的解释的灵活性(explanatory flexibility):过于松散根本不可能吸引相互分歧的世界;而过于严格和牢固则只会维持内在的相容性或是活力。在政策形成的场域中,很多活跃在技术和社会交界面之上的复杂性事物,比如“人肉搜索”就很容易充当边界物的角色。政治流当中的每一方都希望凭借对问题的重新界定对整个网络进行转译,同时边界物的性质也容许了其他行动者反抗甚至否定这种转译。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生成性制度环境下的每一个行动者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否决者,我们也没有必要去试图简化或者合并否决者——因为否定者和制度本身一样,都是随着对问题本身的收敛而后验的建构的。 总之在建构性的视角之下,预先决定社会-技术秩序的制度和洞悉自身偏好的理性都不复存在。具有着边界物意味(即“灰箱化”而不是“黑箱化”)的内容而不是程序,争论而不是共识,成为了主导政策否决过程的核心。所以在回答对于“人肉搜索”立法禁止的政策否决又是如何实现的问题之前,还是首先要回到“人肉搜索”的界定上来。 2. 若隐若现的技术边界:作为一种边界物的“人肉搜索” 就广义而言,“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自动算法)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熟知的“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等互联网问答社区都属于“人肉搜索”之列。作为本土企业应对谷歌(Google)进入中国的一种积极竞争策略,新浪和百度两大国内互联网公司于2005年6月分别发布了“爱问搜索”和“百度知道”产品,开创了中文智慧型互动搜索引擎的发展模式。所谓智慧型互动搜索引擎,是指“除保留了传统算法技术在常规网页搜索的强大功能外,以一个独有的互动问答平台,弥补了传统算法技术在搜索界面上智慧性和互动性的先天不足。通过调动网民参与提问与回答,能汇集千万网民的智慧,让用户彼此分享知识与经验”;并“通过用户和搜索引擎的相互作用,实现搜索引擎的社区化” 。事实上,这种问答互动的形式早在其他BBS性质的社区网站中就已见雏形——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陈自瑶事件”也被广大网友推崇为“人肉搜索”的开端 。一方面,无论是早期的社区互动问答还是后来的互动搜索引擎,都采用了“社区币”或积分等看板式(如排行榜)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关注并帮助发掘真相。而虚拟奖励机制的设立不仅极大的激励了广大网友(在猫扑上称为“赏金猎人”)的参与热情,也旨在通过某种市场环境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竞争氛围:在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网友会争先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提问者,并在搜索实践中形成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另一方面,由于基于互联网的交流保留着良好的匿名性,从而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私密问题所可能带来的污名困扰 。于是在这种独特的小生境中,供求关系达到了一个几近完美的平衡。 相比之下,狭义也是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则是在上述社会-技术体制(socio-technical regime)下所随机涌现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如果说广义的“人肉搜索”是依靠人的一种“人机互动”,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针对人本身的“人际互动”。也许是非常偶然地诞生,但这种“搜人”模式一经在原有的平台上分流,就逐渐收敛成独特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 而且专门定位于“搜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而改变原有技术发展轨迹的转捩点,就是发生于2006年2月的著名的“虐猫事件” 。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实生活中的执法机构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卫道士”,网络中的志愿者们在追踪失范(Anomie)的过程中找到了比虚拟激励机制所营造的利他主义情结更大的满足感,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疲惫生活中的英雄梦想”。特别是我国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与境,为公民权从民事权向政治权、社会权的延伸更是提供了可能,抑或说是发泄途径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几乎可以呆着某种激情为所欲为;互联网所构建的赛博世界也被认为是现实世界的虚饰和异化,甚至是对真实东西的糟糕替代 。虽然“搜人”行为依然是以追寻事实为终极目标,但在情感的源头上却有着对于“错的是别人,而不是我”的直接投射(projection),以及不愿意一些“不好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移情(empathy)。在陈述的方式上,每一个事件都被毫不留情的标签化(如“虐猫女”),使得更多的潜在志愿者能够迅速关注并感同身受。同时往往还是只有原帖和最新的跟帖成为了第一认知对象,大量的简化(如网友所极力推崇的事件“摘要”)、强化(即对“摘要化”事件的路径依赖)和同化(即对事件本身的情感激化过程)使得大多数人只是更加关注与事件中的某些细节——尽管互联网本身的搜索功能为回溯事件提供了可能。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认知的认同和情感的认同混合在一起,或者说事实和价值判断混合在一起。于是,超越理性的群体无意识甚至网络暴力便成为了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伴生品 。 因此虽然自“虐猫事件”后 “人肉搜索”已然呈现出一种新的态势,从其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网友群体并没有自发地意识到广义和狭义两种“人肉搜索”的界限——即从一开始“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就被“灰箱化”了。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对“依靠人”还是“针对人”搜索的不同解释,还是给后来的进一步转译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作为一种“灰箱化”的脚本建构社会的同时,权利的边界却也同时被建构起来了:除了体现为社会权(或者说为达到社会公正目的)的监督权和批评权,问答双方也通过匿名性对隐私权给予了肯定;只是在“搜人”的“远方在场”(absent present)中唯一真正缺席的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却被法律意识淡薄下的自我赋予的权利,或者说是道德上的“优越感”无情地剥夺 。 3. 两种重塑权利边界的尝试:中央和地方立法的政策否决 让“人肉搜索”真正走入政策议程的是著名的“死亡博客”事件以及随后而来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 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帖子中写到,“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事件一经曝光网友便开始了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并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恐吓标语;又闹到当事人的单位,王菲因此遭到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4 月17 日,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直到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于裁定北方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其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 元 。 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上升为开启政策之窗的“问题流”,是因为这一案件正好击中了我国现行法律两大漏洞:一个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另一个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界限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 。在缺乏评判标准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来对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中所产生的失范问题进行约束也显得顺理成章。此时,正值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关键时期。终于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人肉搜索”“网上通缉”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其实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问题,早就在网络和媒体中引起了争论:比如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就有人提出了“一个孩子难以承受这样的压力”的反思 。央视2008年9月19日播出的《新闻会客厅》节目,也专门探讨了人肉搜索“罪”与“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的契机,使得“人肉搜索”的传媒议程和公共议程正式走入政策议程,本来具有解释灵活性的“人肉搜索”开始在狭义即“搜人”的层面收敛。 即便如此,“人肉搜索”的概念依然是作为边界物而存在的——只不过划界的斗争不是技术的手段或是对象,而是更加直接的指向了权利。支持刑法管制的一方认为,“人肉搜索”在当事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公开资料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披露以后也有无限传播、永久保存的可能性 。因此也可以认为,网络中的隐私权是“一经侵权,永久侵权”。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其权利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即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反对的一方并没有按照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划界和对手进行正面冲突。相反,他们把边界划在了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的一边。他们认为:“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事件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领域。特别是“人肉搜索”可以时刻警醒位高权重者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甚至有专家指出,网络揭露腐败、参与反腐败是中国反腐败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不能因噎废食 。类似地,隐私权的维护也不应该超过“监督权-批评权”的边界 。 抛出这样一种政治话语,也就将“人肉搜索”的立法问题转译到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合法性问题。共产党一直强调是人民的政党。党章中明确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登录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时更是指出:执政党和政府“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如何能在保证接受监督不受阻的情况下对“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网络暴力”行为加以限制,就出现了政策工具上的两难:一方面按照我国的立法原则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无法规避“个别问题取向”而对法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某个规范(比如专门针对“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立法或者给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而且“入刑”本身也意味着庞大的执法成本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是通过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的主因匿名性进行限制,但面对社区论坛等庞大的注册用户数量,信息核实是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何况如果侵权已经上升到需要动用公安机关采用IP追踪等技术进行网上缉凶,已有的法律框架已然能够提供足够的支持了。此外,“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外媒体的大力关注,强行禁止不但会“有违民意”,还会有损“国际形象”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中央-地方分权的体制下(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对于地方信息的掌握基本上只能依赖于地方的层层汇报。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实际上是帮助中央(实际上是与网民形成了同盟)限制了地方权力不至于过大,甚至可以说是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技术治理的作用 。在“技术不可行、国际形象不可损、权力流散不可由”的三重考虑下,中央对于“人肉搜索”的立法禁止活动夭折了——广大网民和反对派专家被塑造成了政策的否决者 。 中央重视网络舆情为由对“人肉搜索”的默许相当于把球传给了地方。作为地方立法机构,一个选择是在倾听网民呼声的基础上完全遵从上位法(或者更直白的说是“顺天命、承民意”) ,而同样选择保持现有政策的稳定;当然另外一条选择就是“因地制宜”进行区域立法。第一个吃螃蟹的是徐州。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由于中央在“人肉搜索”问题上向“监督权-批评权”的转译,加之前不久轰动一时的“天价烟事件” ,以及就是发生在徐州本地的“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事件”之惯例 ,让网民很快警觉到一旦禁止“人肉搜索”,会削弱网民对社会丑恶现象、违法犯罪、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权利,更会堵塞一条反腐败的新渠道。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代表中央态度的网络第一媒体人民网当天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 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在多方压力之下,徐州立法部门相关负责人也马上出来澄清,“人肉搜索第一法”旨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并未提及“人肉搜索” 。在已经被设立好政策否决者的情况下,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第3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由于涉嫌通过立法控制“人肉搜索”一经出台马上受到网友和部分法律专家的质疑。在澄清“误读”后,浙江则是依靠座谈、调研的组织程序,以“容易被群众误解的内容应该搁置起来”为由在7月30日正式通过该条例时去掉了疑似禁止“人肉搜索”的表述,反倒成为“开门立法”的典范。 4. 囚徒困境:政策真空中的“公共领域民主” 从我国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几次失败的尝试不难看出,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其实包含了“人肉搜索”技术边界的建构,所关涉权利边界的建构,以及技术-社会体制适用的建构三方面内容。而建构性的视角与此前制度性视角的最大不同就是对一切先验的政策否定者和否定点的否定,以及对具有复杂性、解释的灵活性的政策问题的内容及其收敛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和发现。 本文的主旨也便在于展示打开“人肉搜索”黑箱后的另外一种理解和解释的可能(如图1所示):如果说从最早的依靠人的“人机互动”中衍生出针对人的“人际互动”(第一轮划界),包括“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出现有很大的偶然性因素,“人肉搜索”立法禁止的多方尝试中却是隐私权和“监督权-批评权”相对于另外一种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划界方式的胜利(第二轮划界)。虽然中央和地方都试图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指涉对象上做出社会一般失范和官员腐败的划分(第三轮划界),但是在在技术不可行、国际形象不可损、以及权力流散不可由的三重考量下,中央立法先是在刑法修正案中排除了“人肉搜索”的相关内容。又在庞大的现实压力下“各打五十大板”,在民法中对互联网所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做出象征性的威慑。更为重要的是在“监督权-批评权”的与境下,地方政府陷入了政策议程的两难,只能“顺天承民”不颁布有关禁令,或是象征性地通过技术不可行性的法条。即便广大网民和各级政府看到了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和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反腐的弊端,收敛在“监督权-批评权”的问题上始终对政策工具的创新形成了掣肘。于是只能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相信“人肉搜索”的技术中立,相信这种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可以被用作好的方面,也可以被用作坏的方面,最后相信某种自治或是市场的力量会把“人肉搜索”引向正确的道路。 图1 “人肉搜素”灰箱中的三轮划界和问题收敛 然而建构主义社会学的理论早就告诉我们,新兴技术的出现只是为社会的结构化提供了一种脚本 。社会究竟会呈现出怎样的状态,还要看行动者对于包括技术在内的一切人工物的转译 。在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政策否决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重新打开内容“黑箱”,或者至少是变“黑箱”为“灰箱”的必要——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中国公共政策的与境下,社会-技术的秩序构成就是如此运作的。也只有如此,才会发现掩藏在生成的社会-技术体制(或者说制度)中的争议与非理性、问题与危机。无疑,“人肉搜索”出现在一个民众话语权的缺失的时代:一方面在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狭窄,抗议表达受限或无效的情况下,被政治上边缘化的人们需要一种他们可能成为主导的媒介来建构身份或者表达不满 ;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网友也对“上网能够使人们有更多机会评论政府工作、使人们更加了解政治、促进政府官员更多了解群众看法和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有了更多的认同 。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张力,无法在一党制的“监督权-批评权”之与境下得到有效的化解,政策上的两难是必然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症结并不限于对该行为的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之外开辟更多的空间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事实上,传统政策否定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是帕累托最优,即强调政策已经达到了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的均衡状况。然而将“人肉搜索”在“监督权-批评权”的涵义上急剧收敛,却造成了任由“人肉搜索”弊端泛滥的另外一个博弈结果——囚徒困境。 一方面,网民群体已经开始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中吸取教训。比如作为“人肉搜索”大本营的猫扑网于2008年8月发表了一篇题为“善用网络利剑——人肉搜索!”的帖子。帖子中强调按照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猫扑明确表示,“对于那种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猫扑认为现在可行的约束办法就是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的引导,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互联网互助行为为更多的网友提供有效的帮助”。帖子中还强调了“人肉搜索”的本质是知识问答,还交代了“如何防止被人肉搜索”等“技术问题” 。2009年1月,一些网站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发帖者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由此可见,随着网络暴力的事实出现和隐私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至少部分网民已经自觉的认识到通过某种方式约束“人肉搜索”趋利避害的必要——但弥漫在网络之间的无理性和虚假民意,这种自觉的声音和力量始终还是太弱小了。 另一方面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解释上,《侵权责任法》也强调了会保护“人肉搜索”搜索“问题”(而不是“搜人”),但对于隐私权相关的信息特别是与公共权益无关的信息(如“被人肉者”及其亲威的住所地址、手机号等)的有意泄露却属违法。虽然法令的出台也引起了网友的不少争议,但此时“人肉搜索”的话题本身早已不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民法的“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在“人肉搜索”如此之快的搜寻周期内,“被人肉者”实际上很难在事实侵权之前提起诉讼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抗议。加之网络匿名性的现状没有改变,法律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本质上只是起到了“知道”和“威慑”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在“人肉搜索”政策设定的问题上偏重支持“监督权-批评权”的立场并没有改变——这从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时还强调,要“提高反腐科技含量,探索新办法新手段,要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就可见一斑。事实上,地方规制“人肉搜索”的立法(如前文提到的徐州和后来的宁夏)也有着强烈的“技术不可行性”之特点:除了和《侵权责任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外,跨区执法实际上也不可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立法的通过对于制止“人肉搜索”所可能带来的网络暴力而言(而不是禁止“人肉搜索”本身),更多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换言之在“监督权-批评权”的与境下,对于狭义“人肉搜索”的立法规制还是事实上被几乎不存在的否决者,在一个未知程序的否决点给否决了。 接下来让我们回到篇首所提出的问题:既然社会在“监督权-批评权”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那么广大网民又能否通过诸如“人肉搜索”等形式实现网络反腐从而引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呢? 诚然“网民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生力量”,但这种日益增加的参与性只是民主化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事实上除了由部分网友“失控”而造成的“网络暴力”以外,这种新兴的社会-技术体制的弊端也开始暴露。如2009年7月,《南都周刊》直指名噪一时的“天价烟事件”中,最早揭露周久耕“天价烟”的帖子点击率和回复率比例并不正常,看的少、回复的多。而且,有人连续发布带“天价烟”图片的帖子,有人则在同一时段频繁回复,有人披着新注册的“马甲”直奔这张帖子而来。热心网友是否只是在房地产商或是房管部门内部人员的恶意报复中担当了“推手”也不得而知 。对于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反腐现象一位网友说,网络舆论就像猴子掰玉米,丢掉一个,再掰一个,我们拭目以待,下一个轮到谁?另一位网友则宣称,网络能够救人,但救人也只能救少数幸运儿;网络能够反贪,但反贪也只能反少数倒霉蛋。多少网络事件,多少抛出雷人言论的官员,最终都不了了之:比如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质问记者“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被“停止工作,深刻反思、接受调查”。直到现在,此事也没任何进一步的消息。再比如,被网民质疑的最年轻市长周森锋,被网民用确凿证据证明他的清华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抄袭,有关部门也称正在进行调查,如今也彻底没了消息,想必调查是无疾而终了,还有多少网民关心呢? 互联网不能自发的带来民主,新兴的信息技术只有通过和社会的结合才能打开公共领域的大门。更具体的说,有关技术如何被使用及其所承载的信息如何被解释的“接受与境”(receiving context)是至关重要的 。无疑,中国的草根政治运动在网络空间兴起是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分化的结果,也是网络时代权力重新分配的结果 。抑或更加直接的说:正是那些挂在墙上、写在法律文本中的制度沟通渠道长期不给力,才客观上逼出了互联网的“反腐神奇” 。所以即便是在极力倡导“汇聚民智”和“舆论控制”的双重“接受与境”下 ,类似于“人肉搜索”及其政策争论这样的技术划界、权利划界和适用划界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只有从本质上分流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张力,才能从根本上阻止狭义的“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 信息时代中无处不在的信息洪流已经摧毁了我们独立思考所需的时间和空间,批判本身也难逃厄运 。其实所谓的基因时代和纳米时代也是如此,社会-技术的秩序构成已经不容许我们进行“事后”以及“事外”的总结——相反不管是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还是建议者,都有责任通过对从过去到现在的生成的学习中向公众展示和探讨未来的各种可能,从而和他们一起去共同引导和形塑未来发展的方向——而不是去把所有的问题都归咎和埋没于制度的铁笼或是转型期的特殊性的黑箱当中。也许完全的打开黑箱只是一个奢望,正如我们无法从一开始就知道“人肉搜索”的技术、权利和适用划界一样。但是起码避免让这些在历史的长河中也许只是暂时性的概念蒙蔽了潜伏在社会-技术体制中的问题症结,去探究这些被我们接受为约定俗成的东西何以为是却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Castell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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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don; Thousand Oaks, Calif.: SAGE, 2002. 注释: 王程韡(1982年- ),吉林省公主岭人,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博士,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卡尔·林德学会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科技的社会研究理论,比较科技政策与技术治理。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03105)以及中国博士后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201104122)的资助。作者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但文责自负。 搜索行动缘于郑渊洁所筹划的“郑在寻找”计划。郑渊洁表示,在互联网还没出现并普及的时候,他收到过10余万封读者来信,这些信被他“装满一套房子,珍藏到今天”。“由于最近看到众多博友说给我写过信,我就到房子里去看,百感交集,就想通过微博找出几位当年的小读者”。参见:吴战朝. “童话大王郑渊洁‘人肉’河南粉丝”. http://news.sina.com.cn/o/2010-11-11/054518352914s.shtml , 2010-11-11. 参见:汪晓东.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省市两级人大法工委予以澄清”. 人民日报, 2009-01-20日(第 011 版). 参见:蒋隽. “新浪推出搜索引擎“爱问””. 民营经济报, 2005-07-01(第A04 版). 以及:“百度百科”对于“百度知道”产品的介绍 http://baike.baidu.com/view/402.htm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互动搜索引擎的模式早在2003年6月就由雅虎公司在韩国进行推介,取名“知识堂”。而这一服务登录中国大陆,则是在2005年12月,稍晚于新浪和百度。作为世界搜索引擎的领跑者,谷歌也终于在2010年7月推出类似的“谷歌问答”产品,但由于种种原因在10月就对其停止了运营。 参见:猫扑人肉搜索引擎版. “人肉搜索历年重大事件(2001-2008)”. http://dzh2.mop.com/topic/readQues_8456523_0_0.html 。 这样一个定义出自于2008年4月1日谷歌向中国网民开的一个玩笑。谷歌甚至指出,“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参见: http://www.google.com/intl/zh-CN/renrou/index.html 。 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发愿捐出猫币、人民币悬赏捉拿凶手,连猫扑网官方也将赏金从1000元涨到5000元。3月2日上午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这里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具有着双重含义,一方面是指对于某些社会失范行为缺乏相应地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于狭义的“人肉搜索”本身也没有成文的法条予以限制。对于公民权三种形式的划分来自于马歇尔的开创性工作。对于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作为公民权一部分的民事权逐渐获得较大发展,政治权仍成长缓慢,而社会权则受到严重的削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参见参考文献: , 。 在网络中,由于网友对事件的陈述无法核实或者来不及核实,很多甚至带有了谣言的性质。如在著名的“闸北袭警案”中就有人造谣称“犯罪嫌疑人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曾被殴打致残,丧失生育能力”,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误导了参与“人肉”的部分网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法上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独处的权利”。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33. 据一位黄金猎人讲述,志愿者参与“人肉搜索”是在针对法律能够惩处的不道德之外寻求一种正义。“尤其是看到很多网友发帖纷纷称赞‘楼主真牛’的时候,那种感觉,很棒!至少是平淡的现实生活没法给我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种偷窥到别人隐私的莫名兴奋感”。 参见: 王晓雁. “‘猎人’称‘人肉’能揭露社会不道德行为弥补法律缺憾——赏金猎人讲述人肉搜索生涯”. 法制日报, 2008-07-14(第006版). 博客主人姜岩是某公司售后部的员工,31岁。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MSN SPACE公共浏览权限,两个月后突然打开。空间里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隐晦地表达了轻生的念头。2007年12月29日,在试图挽回丈夫未果后,姜岩从自家24层一跃而下,“死亡博客”由此得名。 其中北方的候鸟是为了介绍和祭奠姜岩的非营利性网站,成立于2008年1月11日;而大旗网则属于营利性网站,于1月14日将该事件制作为专题而涉案。 初审和二审的判决分别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 朝民初字第 10930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 5603号民事判决。 参见:李克杰. “‘人肉搜索第一案’击中我国两大立法软肋”.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8-07-28(第A11版).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并未提及隐私权;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也均未提及隐私权。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3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该款规定虽然提到了隐私,但却没有规定隐私权,而且也没有解释什么是隐私。将隐私权划归在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解隐私权的困难。在网络侵权方面,现有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基本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侵犯当事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的规定,而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参见:操秀英, 范辉军. “‘人肉搜索’刑法伺候?”. 科技日报, 2008-09-11(第 006 版). 参见:宋识径. “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 2008-08-26(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版). 朱志刚还曾任财政部副部长,后因涉嫌违纪而于2008年10月被“双规”。 2007年12月27日,CCTV播出一则新闻《净化网络视听环境迫在眉睫》,报道中提到,“截止目前,我国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已达6万多家,在传播健康思想文化的同时,一些低俗不健康的内容也在蔓延……主要问题有:淫秽色情节目泛滥;暴力视频日渐增长;恶搞泛滥等等”。此处正好采访了北京市学生张殊凡,张殊凡在镜头里说道:“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不过是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张殊凡自己可能也没想到,会引起轩然大波。新闻一经播出,猫扑网站随即出现了多个帖子来攻击“很黄很暴力”这5个字,还有人像张殊凡父母信中提到的那样,制作了色情漫画图来影射张殊凡。 网络言论一经发布,除非被网络服务商特意屏蔽、删除或遭遇特殊情况(如服务器损毁等),否则其信息将持久的被存储于服务器内,并随时处于公布状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却也没有明确的指出,言论自由中是否包含了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自由。 参见:林淼, 南连伟. “向左?向右?人肉搜索立法的方向选择”. 人民法院报, 2010-06-14(第6版). 在他们眼里,公众人物(包括成为“人肉”对象的被公众人物)由于涉及到公共领域而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对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事实上,这样的观点也是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同的。比如在著名的“范志毅涉嫌赌球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从法系(law system)的角度来看,中国属于成文法系(legislation),即由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与以从法院判词内所列出的理论所推论并产生的原则和规范的判例法系(case law)在哲学基础等诸多方面都有着比较大的不同。相比之下,后者往往采用非整体的渐进技术(piecemeal),采纳知识的分散性原理,强调特殊时空情境下个案判例的正当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在我国,判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2008年1月,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8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虽未获通过,但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然而此前很多局部网络实名制的尝试,如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后来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也遭到了相当大的抵制。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政策的不可行性。 如英国《泰晤士报》指出,“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时代而言,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在美国,媒体则为之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美国《洛杉矶时报》还曾指出,这种方法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参见:林淼, 南连伟. “向左?向右?人肉搜索立法的方向选择”. 人民法院报, 2010-06-14(第6版).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获得通过时,并没有“人肉搜索”相关的限制条款。甚至在立法时更加向保护“监督权-批评权”一方倾斜,如《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官方的解释是,修正主要针对的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人肉搜索的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其概念如何确定,这些都还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检察员曹坚甚至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刑事立法审慎的精髓。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采用了“中央”这一相对“黑箱化”的说法原因是,在我国的决策体制下包括法律在内的很多政策出台都体现为一种“集体决策”。 多年来,人肉搜索在一般意义的寻人方面(即所谓的“托人打听”)也着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汶川地震期间,人肉搜索甚至成了一条专门的群亲热线。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搜救军嫂事件”:2008年5月13日,一名救灾军人身在汶川,而他已有7个月身孕的妻子在江油无人援助,于是临行前,他发贴求助网友给妻子送点吃的。帖子被热心网友纷纷转载到各大网站,展开了一场“万千网友搜救军嫂——王琢”的行动。2天后,军嫂被救治的消息就得到了确证。 2008年12月10日,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就开发商降价售楼问题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对老百姓负责”。12月14日某网友在在天涯论坛发帖“赞一下那个要处罚低价房局长了,看人家抽的烟”(该烟是是曾以“厅局级的享受”为广告词,售价高达1500元至1800元一条的南京“九五至尊”)。网友迅速跟帖并“深入挖掘”,后来媒体也逐渐介入报道。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2月13日,江宁区纪委决定对周久耕立案调查。2009年10月10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2008年初,徐州某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培荣获得了董锋妻子提供的董锋经济和作风问题的部分证据,进行核实后,他从5月11日开始,先后快递了11份举报材料给纪委机关和领导,然而近两个月时间并未收到回应。于是在7月6日,他开始在各大论坛发帖。中除了描述董锋的种种劣迹,还公布了此前寄出的举报快件号码供网友查询。8日,徐州市纪委秘书长赵兴友等人前往王培荣处做笔录。7月9日,董锋被停职,17日被正式“双规”,后被判13年有期徒刑。 参见:汪晓东.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省市两级人大法工委予以澄清”. 人民日报, 2009-01-20日(第 011 版). 其实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两年后,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开通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网站( www.12388.gov.cn ),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2009年,“网络反腐”一词正式被收录在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当中。虽然在中央纪委举报中心网站开通半年内,就创造了月均2700件的举报受理量,但由于官方平台所一贯秉承的“不张扬”特征(按照要求必须对网上举报强调保密),以及效率低、查处缺乏监督等弊端等切实存在的问题,民众更想寻求一种制度平台掌握反腐的主动权,以民意压力促使官方作为。事实上,中国第一个民间网络监督平台“中国舆论监督网”甚至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平台2个月上线。 参见中国社科院所参与组织的“中国互联网项目”2003、2005以及2007年的报告成果, http://www.wipchina.org/ 。 例如同属于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就在2010年4月修正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将“人肉搜索”合法化,“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排除了新闻报道以及公众利益相关的情况(包括了揭露官员腐败和虐待动物以及破坏物品等等)。然而台湾地区和大陆“人肉是搜索”最大的不同在于,台湾地区的“搜人”行为更加针对于一般性的社会失范而非官员腐败。相比之下,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披露。参见:兰荣杰. “人肉搜索,在‘孩子’与‘脏水’之间”. 方圆.http://www.fangyuanfazhi.com/fangyuanguancha/201006/t20100618_376541.html。 参见: http://dzh2.mop.com/topic/readQues_8465409_0_0.html 。 参见: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032183/ 。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网络侵权等许多新的侵权类型屡屡出现,以往法律中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很少,造成法院判决难度较大。 参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708018.shtml 。 参见:南方社论. “互联网的‘反腐神奇’更需制度保障”. 南方都市报, 2010-11-21(第A02版). 2008年6月,胡锦涛在视察《人民网》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参见:胡锦涛. “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8-06-21(第1版).
昨天邮箱被盗后,诈骗犯编写了一个故事,向我的几百个朋友发出了诈骗信,我的学生有一大批都收到了他的要钱信(参见下面原文),该骗子甚至把电话打到了我办公室,要我朋友的信息等等。来电显示他的号码为000196852201。我们向有关部门报警,希望帮助,可是被婉言拒绝了,说“此类事太多,查也查不清!” 呜呼!高科技时代了也有坏人!外国也有坏人!网上人肉搜索,看看能否做点什么!打一场揭露骗子的人民战争,也接受我的教训! 该骗子男性,中年口音,讲一口印度腔调蹩脚英语,他要汇款的地址各位大侠请参见下面英语信件原型: sad news please help me soon 发件人: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时 间: 2011 年 4 月 12 日 11:44 ( 星期二 ) 收件人: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dazhong yin dazhongyin@hotmail.com ; I am in hurry writing you this message and i hope you get it on time, sorry I didn't inform you about my trip in Malaysia for a Program. It has been a very sad and bad moment for me here, the present condition that i found myself is very hard for me to explain. I am really stranded here in Malaysia because I was attacked and robbed on the way to my hotel, all cash, document's and cell phone which i have all my contacts were stolen off me. Presently I have limited access to internet, I will like you to assist me urgently with a soft loan of $2,400 US dollars to sort-out my hotel bills and to get myself back home. I have spoken to the embassy here but they are not responding to the matter effectively, I will appreciate whatever you can afford to assist me with, I'll Refund the money back to you as soon as i get home without any delay. Please use the details below to send the money to me via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because that is the only way i could be able to get the money fast and leave. Here's my info below... Name: Dazhong Yin Address: 40 - 42 Jalan Radin Tengah, Kuala Lumpur ,Malaysia After you have send the money, email to me the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control number or you can attach and forward to me the western union money transfer receipt so that i can pick up the money fast and leave. Thanks and get back to me soon with the transfer details so that i can leave. Best Regards Dazhong Yin Dazhong Yin College of Life Sciences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81 P.R.CHINA Tel/Fax: 86-731-8866786 (o) Tel/Fax: 86-731-8886795 (h) e-mail: dazhongyin@hotmail.com 备 注:
New Delhi, July 5 (ANI): A search engine named Renrou, which literally means human flesh, is the new judge and jury of angry netizens as it virtually punishes people with unbecoming behaviour. The search engine involves thousands of individuals, all mobilized to dig out facts and expose the baleful glare of publicity. The Internet and conventional search engines are used for the purpose. In 2001, a netizen posted the photo on Mop of a girl, claiming her to be his girlfriend. However, Renrou helped other web users find out that woman was Microsofts model Chen Ziyao, and her personal information was later used to expose that man. A 41-year-old nurse named Wang Jue was suspended from her job when netizens using Renrou dug out her personal details while probing a video that showed her stabbing a kitten in the eyes with her high heels, and crushing its head. There was observed a peak of Renrou searching when a husband whose wife committed suicide because of his betrayal, a man who disrupted torch relay in Paris, and a girl from northeastern China who dared to criticize those affected by the massive earthquake became targets. Those who mistreated the vulnerable are likely to incur the hatred of netizens, Chinese news agency Xinhua quoted an online freelancer nicknamed Ayawawa, who herself was involved in a search for a disloyal husband, as saying. I just want them to be punished, she said, adding that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such behaviour, although immoral, invite no legal punishment. When a girl from a college in Chongqing municipality said on the Internet that the May 12 earthquake was interesting, her mother and teacher started to receive cursing and threatening phone calls from angry netizens, forcing the girl to suspend her schooling. The China Youth Daily recently surveyed 2,491 netizens, and found 79.9 per cent of them to believed that Renrou search should be regulated. While 65.5 per cent thought it might become a new way of venting anger and revenge, 64.6 per cent said that it was infringing privacy, and 20.1 per cent feared that they could become a target. Ayawawa also agreed that some targets were just scapegoats for netizens to vent their anger in daily life. The survey also revealed that 24.8 per cent of those polled supported legislation to restrict Renrou searches. (ANI) Read more: http://www.thaindian.com/newsportal/health/human-flesh-search-engine-virtually-lynches-people-with-unbecoming-behaviour_10068100.html#ixzz0WtIhpZJ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