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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提升城市政府治理效能评价指数(2019)-南开大学网络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wangfangnk 2020-5-13 16:55
我国城市政府运用大数据提升治理效能评价研究_ (1).pdf 南开大学网络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大数据提升城市政府治理效能评价指数(2019).图书与情报,2020,(2):81-93.
个人分类: 电子政务|388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彭晓芸:城市治理的决策者不能做隐形人
baocunkuan 2014-8-12 11:51
2014-08-11 02:35:00 来源: 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翟亚菲 作者:彭晓芸   近日,媒体报道称北京有72座报刊亭被强拆,而现场照片显示,执行过程中似发生肢体冲突和野蛮行政的现象。对此,朝阳区政府回应表示是依法移改,并非拆除。并称在报刊亭改、移过程中,遇到各种阻挠干扰整治工作等情况。   据目前的报道,公众无法清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人民网微博呼唤解释,到短短几十字的朝阳区政府回应,人们看不见拆报亭的具体决策人是谁,执行人又是谁。   看不见人,只看见组织,这是当下 中国 城市治理中最常见的现象。不论事件有无被媒体夸大渲染,仅就穿上“隐身衣”的决策人这一点,就值得单独作为一个议题提出:当一切决策以机构的名义承担责任时,其实就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中国城市化发展迅猛,许多新问题的确需在实践中摸索治理经验,决策出现试错或反复都是可能的,也是可体谅的。但问题在于,因害怕承担决策责任,就把社会治理中的决策人“保护”起来,这无异于阻止相关人员在舆论和民意考验中成长的通道。   究竟为何决定拆除这些报亭?决策依据是什么?执行前没有诉诸舆论充分讨论,而是封闭决策然后强行执行,就难免激起强烈反弹,因为舆论准备不够。即便相关方面认为自己的决策“有法可依”,只要涉及利益博弈,决策和执行过程的伦理正当性就相当重要,这种道德上的正义,比“法”更直指人心。何况,当有关的“法”仅仅是行政条例时,就难说这种“法”有多少强制性。退一步讲,即使是现行法律,如果是“恶法”、“僵尸条文”,也不值得再执行下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决策人、执行人的行政伦理应经受舆论审视,他们是否在社会治理的实现手段上将“程序正义、手段正当”纳入了考量?这是此次行政行为遭受争议的核心。   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就不难进一步推论出,想要给相关决策人施加政治伦理的道德压力,就应使决策人和决策过程更透明。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滥用决策权而总是免于承担岗位责任,总有“我局”、“区政府”等类似组织为个人揽责。如果这样,那公众完全有理由直接归咎于事件涉及的行政范围的最高长官、一把手,即便这个决策可能并不由他本人发出。   报亭事件仅是中国城市治理事务中暴露的一个小问题,背后的行政思维和舆情应对逻辑,才更加值得讨论:我们怎样推动官员们、公务员们提升他们的执政能力?   各地反复发生官民冲突案例的经验显示,只有让各个领域的决策人浮出水面,舆论压力才可切实转化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动力。否则城市治理进程中,很容易出现“好事没人抢着做,坏事敢于试着做”的逆淘汰局面。成功的决策和公共危机处置案例,其责任人应被舆论可见,并受到舆论嘉奖;而失败决策、野蛮行政,也应当承受相应的舆论压力。只有形成这样的局面,官民协同治理才是可能的。▲(作者是广东知名媒体人) 以上见: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4-08/510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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