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是签署该公约的第35个国家。该条约规定,在第35各国家签署90天后,该公约正式生效。越南于今年5月19日签署了该条约,按时间推算,该条约于8月17日生效。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由国际法委员会(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起草,于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给各国批准和签署。 当时,联大投票时有106票赞成。中国、土耳其和布隆迪3国在一般表决中投票反对。印度等国投了弃权票。 中国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公约过分强调上游国的责任、 要求一国将“计划采取的措施”通知他国并进行协商和谈判, 和存在争议时强制的调查委员会介入检查,损害了国家主权。 《公约》3条一般原则: 平等、合理利用原则及应予考虑的相关因素, 不引起严重损害原则, 不同用途之间关系的原则。 在对规定一般原则的第5、6、7条进行单独表决时,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国中只有38个国家赞成,投反对或充权票的国家竞达26个。 而其中强制介入调查的争端解决条款是《公约》中最富争议的条款。联合国第六委员会的工作小组中仅有33国赞成,另外有5国反对,25国弃权,不管是就个别条款而言,还是就整个《公约》而言,它都遭到了最多的反对,并且反对国几乎都是具有世界或地区影响的大国(反对国是法国、中国、印度、土耳其和哥伦比亚)。 早在1970年,国际法委员会就受联合国委托,起草可以国际河流赫尔辛基准则( The Helsinki Rules on the Uses of the 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 )相比、但克服其未考虑地下含水层和流域的缺陷的国际指南。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建议。 《公约》的生效,提高了国际习惯法在跨境水冲突中的地位,创造了一个新的参考点。 《公约》为数据共享、谈判和争端解决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基础。 但是, 所谓生效,只是针对签约国,对非签约国仍然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但也会受到该条约的影响。中国应更主动地加入相关工作,推动相关规则的完善,更好地与共享河流国家合作,维护自身利益。 (公约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