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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必须与禁酒驾那样杀一儆百
热度 38 fdc1947 2015-5-31 15:42
禁烟必须与禁酒驾那样杀一儆百 今天是世界无烟日。我们中国 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至今已经12年。这些年来,虽然不能说控烟工作一点没有成绩,但是至少是成绩不大。 吸烟有害于健康,这句话人人皆知,但是未必人人都相信,至少我们常常写博客的诸位博主中就有许多人不大相信。在这世界无烟日,看看新浪博客、网易博客、搜狐博客以至于 以宣扬科学为己任的科学网博客, 其头条推荐或精选的总共几十篇博文中没有一篇是关于控烟问题的。连明日开始实行北京“最严禁烟令”这样的话题也没有引起各位著名博主的兴趣。可见控烟这个话题在中国的烟民知识分子中是多么的“不得人心”。 不管得还是不得烟民们的心,明天开始,北京的“最严禁烟令”即 《 北京市 控制 吸烟条例 》就要生效了。我不是烟民,也不生活在北京,但是我还是关心着控烟事业。所以,我还是把北京市的这个条例粗粗地看了一下,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条例。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各省区都有这样好的条例。 我最欣赏的是这个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特别是它的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中提到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至第五项是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 (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这就是说, 各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对本单位的禁烟情况负责,不然,这个单位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有了一个责任制问题了。 我们过去的条例只是说惩罚个人,这个不大好办,不大好惩罚。如今是你单位必须管,如果不管,可以惩罚不禁烟的单位。比如,酒店里,过去老板不好去管顾客,也不愿意管,怕影响他的生意。如今就可以拿着这条例去跟顾客说了,你顾客吸烟会使得老板挨罚。 条例制定了,关键在于执行。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糟糕。所以,希望北京市当局能够真正负起责任来,严格执法。 我们常常说法不责众,大家都违法,确实是一个比较难办的问题,这里就更需要严格执法。一旦严格执法,就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那抓酒驾这件事来说,一开始大家也很有些怀疑,酒驾的人那么多,能不能管好,但是,政府当局严格的抓了,把高晓松先生抓起来,判了刑,很多有点“身份”的人就比较注意了。更加上各地交警坚持不懈的查酒驾,酒驾的问题有了很大的好转。如今,至少城市中有影响的人士酒驾的就不大听说了,白领们都较为注意了。 明天,北京市的“禁烟令”就要生效了,我希望北京市卫生当局能够烧好这新条例生效的火,把敢于违反条例的个人和单位抓出来惩罚一下,以儆效尤。当然,如果全北京的烟民都乖乖的遵守条例,那当然是上上大吉,但是恐怕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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