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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名教””——王弼哲学诸范畴之研究(五)
可真 2009-4-22 02:04
五、自然与名教 在王弼著作中,自然一词有必然性、事物本来的样子、人的本能、自然物、道、性等多种含义,然而与名教相对而言的自然,却只是指性。 在王弼看来,在同外界事物接触过程中,唯有圣人能以情近性,有情而不失其理,所以能文明而动 。普通人却做不到这一点,其情不能不累于物(以其不能体无也)。情累于物,则必然逐欲迁,而远其性;不能以情近性,则不能久行其正,这叫做情之邪 。情欲不正当,则失其理(性);失情理者,必不能文明以动。于是,社会上便生出各种事端来。 王弼认为,民性既然散失,他们就必然会因逐欲而发生彼此争夺,而使社会陷于混乱。社会若没有秩序,便不能够存在下去。因此,在他看来,社会能够存在至今,这是圣人的功劳。他说:圣人因其分散,故为之立官长。以善为师,不善为资,移风易俗,复使归于一也。 圣人在人民失其真性的情况下,欲使其复归于自然,乃为之设立官长,以教化不善者,改变民间的坏习气,使纷乱的社会重归于统一。他又说: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故始制有名。 这就是说,圣人若不造立名分以确定等级秩序,则虽设立了官长,亦仍达不到教化人民而使之复归于自然的目的。 既有了名(即确立了等级制度),善者(统治者)当如何施行教化,使不善者(庶民百姓)弃恶从善呢?王弼说:我之教人,非强使从之也,而用夫自然 ;我之所欲唯无欲,而民亦无欲而自朴也 。圣人并不采用强制性手段来使人民服从自己的命令,而是唯道是用(用夫自然),即行无为之教来化导百姓的。故王弼亦称圣人行不言之教或以不言为教。 要之,依王弼之见,人性是无善无恶的,假如人性(自然)能保持不变的话,人们都无知无欲,就不会发生争夺,社会就不需要统治者,人与人之间亦不存在尊卑贵贱的差别,也就无所谓名教。但是,他认为,除了极少数圣人以外,绝大多数人都不能保持其本性,不能守其真,名教正是在自然(民性)失守的情况下由圣人创立的,其作用就在于使人民复归于无知无欲的状态,从而使社会保持应有的秩序,倘使没有名教,则社会必然混乱不堪,乃至于不能够存在下去。显而易见,王弼首先是为了突出圣人的地位,把圣人说成是人类的救世主;其次是为了论证名教的合理性,把名教说成是守自然的依据。这是王弼唯心史观的突出表现。 据上所述,可以把王弼关于名教与自然的理论概括为名教守自然。这一理论包含着如下两层意思: 其一,名教和自然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名教以自然为根据,是适应守自然的需要而产生,并为自然服务的,故名教决不能脱离自然。另一方面,自然以名教为条件,是靠名教而维持其存在的,故自然也决不能离开名教。 其二,在名教和自然的统一体中,自然处于主导地位,并通过名教来保存自己;名教则处于从属地位,它适应自然,起维护自然的作用。 就上述第一层意思而言,所谓名教守自然,是在于说明,名教和自然对于社会都是不可以或缺的。就其第二层意思而言,所谓名教守自然则在于说明,名教和自然对于社会具有不同的意义,即:自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名教则是社会存在表现的方式。名教这种社会存在形式,是由自然决定的,是合乎自然的要求的。也就是说,名教是合乎人性要求的。 不难看出,王弼名教守自然的理论,其实质在于论证封建等级制度是合乎人性的。 正是因为王弼把自然看作社会存在的基础,认为名教是因自然而设,其意义仅仅在于守自然,所以在他看来,倘若离开自然而去追求名教,则其所求名教对于自然来说,就不仅毫无积极意义,反而是有害于自然的了。这种危害自然的所谓名教,是王弼坚决反对的;并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才提出了绝仁弃义的主张。他所要抛弃的仁义,在他看来并非是真正的仁义,而乃是假仁假义,即违背自然的仁义,故曰:绝仁非欲不仁也,为仁则伪成也。 此所谓为仁,是指在非自然的意义上去追求仁。如此为仁,当然会导致伪成。伪也者,失其真也,即不能守自然也。离开守自然的本旨而为仁,这便是累于名教,这种做法是王弼所极力反对的。 《周易注丰卦》:文明以动,不失其理也。 参见:《论语释疑阳货》。 《老子注二十八章》:真散则百行出,殊类生;《老子指略》:朴散真离,事有其奸。 《老子注二十九章》。 《老子注三十二章》。 《老子注四十二章》。 《老子注五十七章》。 《老子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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