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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几点看法
热度 25 mdzhao 2016-4-14 15:35
昨天,教育部官网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主流媒体都报道了这个消息,搜狐的报道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 ”,腾讯则转了澎湃的消息:“ 教育部定义7种学术不端行为 含有偿发表论文 ”,科学网则转了新华社的消息:“ 教育部:拟对高校学术不端严重者开除或解聘 ”。读了一遍这个办法,因为自己对学术不端的事情也算比较关注的,相关的博文也有好多篇了,似乎不该对这个信息无动于衷,就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吧。 首先,我想每个高校其实本来就有关于学术不端的相关认定和处理办法,教育部作为高校主管部门,出台这么一个办法,本来应该对一些界限不明、高校在具体问题上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情况和现象给出比较明确的解释,同时对那些一个高校难以完成的事情归入教育部牵头或处理的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学术不端这个事情,必须预防和处理,这是毋容置疑的,通过一个原则性的文件来强调这个事情并没什么必要,而我们缺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些细则,以及单独一个高校处理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主管部门层面的补充和完善。但正是这些方面,现在这个办法都有欠缺。从整个办法看,所有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情都交给高校自己去处理,教育部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似乎都没有提到,哦对了,在前面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条款,是唯一提到这方面的文字,估计出台这个办法就属于制定了宏观政策了,但现在,许多问题或许正是因为学术不端的事情由涉事高校自己处理而带来的,高校作为利益相关部门,有可能对本校的学术不端采取敷衍、推脱甚至不作为等对策,如果这个办法并未改变这样的格局,那有没有这个办法其实不会对打击和处理学术不端起到多少实质性的作用。 其次,就如有报道说的,教育部定义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但我觉得,一是学术不端行为并不限于这7种,虽然最后一条为“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但有了这样的界定,实际情况或许会被认为不在所列范围内的行为可以不作为学术不端来认定,便如有博主说的奶粉标准问题上,因为不检测砒霜的含量,所以奶粉中有砒霜的话检测结果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样。所以如果学术不端是按“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来认定的话,前面六条不列也罢,那基本上都包含在第七条中了,否则那就列得全面具体些,最好能把已知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列出来。何况目前对具体所列的6条行为有的也很难界定,比如,“有偿发表论文”,交高额版面费发表算不算有偿发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没参加研究的项目主持人、导师署名通讯作者在不在此列?就如我前面说的,现在缺的是具体的细则,这样原则性的条款说和不说都没什么区别。 第三,对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求“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作为规定,而“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只是作为补充条款,我觉得不是太妥,这明显给了高校不受理举报的依据。本来,在现在互联网时代,还要求举报一定要以书面的方式无疑是给举报者增加麻烦,真正要打击学术不端,就应该给举报者提供尽可能方便快捷的方法和途径。当然,办法中可以说明,鼓励实名举报,并通过对实名举报的所有案例都要给予正式回复等办法作为鼓励其实名的举措来配合。 第四,应该有一个高校之外的平台来处理某些问题,比如,我以前的博文就曾经提过的,由教育部门搭建一个学术不端的曝光平台,任何人发现抄袭等学术不端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该平台曝光,然后,举报者、被举报者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得到申诉的机会,从而对诸如高校不作为,或有人以揭露学术不端为借口实行出于私愤的打击报复等行为也有曝光的渠道。所以,个人认为该办法中应该增加这类条款。 好吧,这些只是自己的一些想法,当然不能算正式的意见,既然这个征求意见稿给了一个邮箱fzb@moe.edu.cn,我会在这篇博文发出去以后把博文的链接发给这个邮箱,算是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吧。欢迎有补充意见的博友在此博文后理性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如果教育部真有人能好好看这篇博文的话,也应该能把后面的评论一起都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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