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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DPR与人、机伦理关系问题
liuyu2205 2018-5-28 20:25
5 月 25 日,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GDPR )生效,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传递、处理、使用的严格的限制,官方网站 https://www.eugdpr.org/ 首页上显示: “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is the most important change in data privacy regulation in 20 years - we're here to make sure you're prepared ​ .” 。 GDPR 虽然是针对人与数据的关系问题,但是基于人、机伦理关系本质,当全世界都在为人、机基本伦理关系、原则等等争论时,欧盟已经付诸法律行动了。 我们曾关注 2017 年 1 月在美国加州 Asilomar 召开的 “ 阿西洛马会议 ” ( the 2017 Asilomar conference ),我们的文章 “ 智能哲学:人工智能的伦理学问题( Beneficial AI )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3127.html ” 中说: “ 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人的社会行为,伦理行为就是实践的道德哲学, AI 和 Robot 的伦理学关切实际上具有超越这种人类伦理本质的深刻层次: (一)、人(研究、开发者)是如何将传统的人的道德和伦理信念贯彻在自己所研究、制造、开发的 AI 和 Robot 中,使服从甚或具有人的伦理原则; (二)、人是否有这种超越能力做到这一点? (三)、 AI 和 Robot 在支配它们的物理规律之上有没有或有何种伦理规范?更有甚者,比如,所谓的 “ 科幻模式 ” 的超人工智能( 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SI ),可以问这种伦理问题吗? 在这些复杂、甚至是难以想象的情况下,我们还不得不进一步追问:有没有机器的道德( moral )、不道德 (immoral) 或非道德( amoral )问题?这是人类的问题,还是 AI 和 Robot 的问题或是 “ 我们 ” 共同的问题?按照这种方式设想下去,或许有一天机器可能会有模拟人的甚或他们自己的不同于人类自我性质,甚至有他们的思想家、哲学家,它们是类人的人类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只是人类类中的子类? 在我们没有超越自身作为这种 “ 人类类 ” 甚或是 “ 类生命 ” 的主体之前,我们无法也不能实质性地设想这些问题,现在最迫切的是,我们是否有赋予 AI 和 Robot 以道德心灵的能力?就象上帝造人时也无法使人具有免除罪恶的天性,我们能有这种似乎是超越上帝的能力的能力吗? 我们只能在我们已有的人类的伦理学的理念的基石上进行探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有人类的伦理学,从这个观点上看,我们所有关注、思考和行动都是人类的伦理学。从这样的意义上看, Beneficial AI 不是机器的道德和伦理,而只是人在研究、发展 AI 和 Robot 中的伦理原则,人能否将人的伦理原则赋于机器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今天我们能做的就是坚守我们人类的伦理底线,所以 “ 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 ” 是人的道德呼唤,是人性的忧患意识,在这个意义上 “ 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 ” 是人类尊严的体现。 在我们的文章 “ 智能哲学:在 AI 前沿上人类伦理学的挑战与应战(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3925.html ) ” 中进一步说到: “’ 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 ’ 把参与的研究者、机构的伦理学问题作为主要项目,而把人、机关系的伦理学本质问题作为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予以回避,一方面等待在人工智能发展中这些本质性问题不断的暴露和逐步解决,另一方面期待哲学、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和更新视野的关于科学、技术理论和人类、世界的未来的理论的融合发展。 ” 在我们的文章 两种 “ 两种文化 ” 交汇中的人工智能 ( http://www.xml-data.org/KXYSH/html/388c98da-b5de-44d7-8bc5-f667566e2a88.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 中说: “ 人类知识的积累和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现代人享受到前所未有的物质上的 “ 幸福 ” ,但知识和技术本身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意义的事物,波普曾以 “ 世界 3” 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个特殊性的对象,但 “ 世界 3” 理论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支持和继续深入展开,其困难在于, “ 世界 3” 理论只是一个概念体系而不在传统哲学的体系框架中,波普也没有提供一个与传统哲学中的 “ 主、 客 ” 关系不同的三方关系的研究模式,未能进入哲学研究的主流,所以人与知识、工具、技术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得到深入、系统性的研究,即使是 “ 信息 ” 这样非常特殊的研究对象,由于其被动性本质无法完全脱离客观性范畴而不具有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挑战。但这种不同于主客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第三问题)无法忽略,在哲学理论中一直以逻辑、语言问题等反复出现,争夺发言权。人工智能的发展的自主性问题使“世界 3” 获得了强大的现实性和争夺性,但这样深远和深刻的问题不是一门或数门学科理论有能力回答的。 如果说实证科学研究世界 “ 是什么 ” 和 “ 如何是 ” ,那么,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 “ 如何是 ” 和人 “ 应该如何是 ” 问题,这两门学问一直是 “ 科学 ” 和 “ 人文 ” 两大分别领域(所谓科学与人文的 “ 两种文化 ” ),从科学研究领域中产生和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已经侵蚀了最基本的人文学科领域,具有理性本质的西方文化无法应对自己所缺失的本质的挑战,人工智能以 AlphaGo 的全胜似乎是一种暗示,在科学与人文的越界混乱中,中西文化的融合才是解决的道路。 但是对 中西文化的融合仍然有许多人持怀疑态度, 我们往往不是真正地去实现中西文化的融合,而只是停留在口头或文字上,满足于技术细节上的赶、超,甚至理论上都不能真正地深入,仅仅停留在口头或文字的争论。常常以术语的花样翻新代替可证否的科学性的工作。从 Beneficial AI 到 GDPR 可以看出,世界的科学技术前沿与社会生活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在广泛的动员、投入、争论和克服中取得深入、有效的进步。我们已经失去很多机遇了,现在我们赶上机遇了,希望我们不会继续失去机遇。
个人分类: AI伦理与社会群|3017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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