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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别被保险吃霸王餐:
dongzg101 2011-10-17 05:39
别被保险吃霸王餐:手术名一字之差遭国寿拒赔 2011年10月16日 16:24 来源: 投资与理财 作者: 孙晓宇 544 人参与 18 条评论 打印 转发 9月19日, 新华社 刊发《 按新车上险 按旧车理赔——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霸王条款”调查 》。文章称,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10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而出了事发生的全部损失,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广大消费者被无辜“吸金”。 《投资与 理财 》2011年第8期《车险“高保低赔” 潜规则 被曝光》一文中,也曾报道过车险理赔的“霸王行为”。其实,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消协就点评过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但时至今日,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到“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并且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手术名一字之差被拒赔 虽然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手术的名字有“一字之差”而得不到赔偿。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 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6年后,王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经过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之后,为了获得更权威的意见,王某又到北京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随即,王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主动脉瓣手术包括在内。住院治疗花了3万元。 之后,朱先生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的中国人寿第二营业部索赔。没想到11月初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拒赔理由是“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对于这样的保险条款,消协认为是“霸王条款”。事实上,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例推倒“霸王”案 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为9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 但在这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 这一案件可以说是保险业中,首例将“霸王条款”推翻的成功典范。但此事也同时提醒投保人,不要轻信保险推销员的一面之词,一定要看清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因为只有落实在书面上的,才是最值得信赖的。 “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车险潜规则。去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昆明首例“无责免赔”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去年年初,张先生一家开着 斯巴鲁 “森林人”,去云南呈贡过周末。当车行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 马自达 突然从右侧辅道蹿出,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杨某多根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然而,杨某只在医院住了几天就溜了。原来,杨某是从重庆来昆明打工的,系无证驾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马自达也是从别处借来的。张先生岳父住院花了3万余元,加上 修车 的6万余元,这起车祸让他“砸”进去9万余元。 “所幸我的车买了全车险。”然而,当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交涉无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怪异”理赔条款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并赔偿车辆损失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无效;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先生60347元。 * 链接 五招巧避“被霸王” 第一招 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是否有能力购买这份保险。很多人在挑选保险产品时,多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他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只会推荐你最热门的,不会推荐你最适合的。你要做的,是把你的需求告诉他。 第二招 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明白了自己的需求之后,还要明白你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不是能满足你的需求。 第三招 应该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代理人问到的问题,特别是身体健康问题,都要如实告之。这点是很多纠纷的根源。 第四招 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这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第五招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但是可以求助专业人士解释专业术语。 相关报道: · 弱视患者被炸瞎理赔惹争议 投保前未告知保险拒赔 · 解开保险理赔魔咒之一:重疾险理赔并不难 · 解开保险理赔难魔咒之二:绕开意外险拒赔陷阱 · 解开保险理赔魔咒之三--避开车险拒赔“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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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热度 2 luoyf06 2011-10-13 13:45
今年国庆有事回家(江西吉安),我家邻居是村上的会计,昨天下午他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几份文件给我,让我先看看,然后帮他写一则关于村里新农保参保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我经常写公文,会议通知、汇报请示什么的,这事情可以说是小菜一碟,我拟好了一个初稿,然后给会计看了下,修改了几个文字,就确定下来了。我附在后面,供大家参阅。 关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之前就关注过,还是比较了解情况的。2009年,中央政府就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不展开,主要说说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第一:保费组成问题 :新农保不光是个人缴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补贴,如果村集体经济状况好,村集体还有补贴,当然大部分村集体都没有补贴,我村也没有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是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现在是每月55元,虽然不高,但对于农村老百姓来说,一年有660元,也算不错。个人养老金部分是自己缴费和地方财政补贴共同组成,如缴纳100元/年,我县是补贴30元,即补贴30%。 现在村子里面的人都议论新农保这件事情,通过交谈了解,发现大家参保意愿都挺高。政府提出的目标是:2011年参保率达到60%,2012年参保率达80%,2013年参保率达到85%,2014年基本全覆盖。我个人认为是这个目标是切实可行的,只要努力下实现不太难。 第二: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不同人群的情况,现在设计了三套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针对有工作的城镇居民,90年代就开始建立,现在已经成熟;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村户籍人口,2009年开始试点,十二五期间全覆盖;三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城镇没有工作的居民,2011年开始试点,十二五期间全覆盖。按有无正式工作来说,三套制度分两类,一是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高,覆盖面窄,缴费比例高,大约是工资的8%,构成养老金中的个人部分,工作单位缴费大约是工资总额的20%,构成养老金中的统筹部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广,缴费比例低,中央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补贴为辅。三种保险的衔接是个大问题,现在政府的态度基本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为一体,因为中央财政的补贴是一样的,对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都是每月55元。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转成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常发生,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个人帐户部分全额转移,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转移60%。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转成职工养老保险还没有出台政策,这种情况现在较少发生。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旦建立起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基本建立。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核心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农民来说,也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包含了生育补贴,即生育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叫新农合,现在基本实现了95%以上的覆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件影响深远的大事,老百姓受益很大,尤其是农民。 从这点意义上讲,党和政府的功绩很大,现今的农民普遍对党和政府怀有感恩之情!(这是基于对农村农民了解得出的结论)。 附: 关于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 各位村民: 根据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我村将开展新农保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保对象及要求 凡我村 16 岁周岁以上(以 2011 年 7 月 1 日计算),非在校学生,均可参加新农保。其中 60 周岁以下村民需缴纳保费, 60 周岁以上村民无需缴纳保费。 根据国家规定,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实行家庭联动制,即 60 周岁以上村民如要享受国家每月 55 元基础养老金,其家庭其他符合参保要求的成员必须参保。 二、缴费标准 新农保缴费标准为:年缴费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元五个档次, 自主选择 。政府给予补贴,缴费 100 元政府补贴 30 元, 200 元补贴 35 元, 300 元补贴 40 元, 400 元补贴 45 元, 500 元补贴 50 元。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保费由财政代缴保费100元。 三、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2011 年 10 月 8 日— 12 月 5 日期间每周日,上午 9:00- 下午 4:00 。 办理地点:囯渡村村委会会议室 四、 需携带材料 1. 户口本原件; 2.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要求: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上)。 3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另需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囯渡村村民委员会 2011 年 10 月 4 日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006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方舟子:慎吃生肉和烟熏、腌制、晾干的肉
热度 2 DNAgene 2011-9-29 14:37
我赞同方舟子这篇文章,所以转载。反对者与方舟子争论,本人恕不参与。 ------------------------------------------------------------------------------------------------- 烟熏、腌制、晾干都不能杀死旋毛虫。烫、涮生肉能否杀死旋毛虫取决于温度、肉片厚度和烫的时间长短,保险的话至少应该在85度烫1~2分钟直到肉的里外都变灰白。 ----------------------------------------------------------------------------------------------- 一种寄生虫的传奇   ·方舟子·   在中学生物课我们学到过,如果吃了未煮熟的猪肉,而肉里有绦虫的幼虫,就能染上绦虫病。绦虫真是一种可怕的寄生虫,能在人体内生存几十年,长到十几米长呢。不过,肉中的绦虫幼虫用肉眼看得出来(所谓“米猪肉”),随着加强检疫和消费者的警觉,患绦虫病的人比较少了。但是猪肉中还有其他肉眼看不见的寄生虫,例如旋毛虫、弓形虫,其中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是旋毛虫。据2005年公布的全国普查结果,全国旋毛虫病感染率达3.38%,其中最高为云南,高达8.26%。   旋毛虫的发现与科学史上几个声名显赫的大人物有关。第一个是英国著名病理学家詹姆斯·佩吉特,他当时只有20岁,是伦敦医院医学院一年级学生。1835年2月2日早晨,佩吉特睡了个懒觉,急冲冲到圣巴塞洛缪医院上人体解剖课。他赶到的时候,外科医生们正在解剖一具死于肺结核的51岁意大利砌砖匠的尸体。他听到一名医生抱怨说“又是沙状膈肌”,有这种状况的尸体会磨损解剖刀。医生们匆匆忙忙解剖完,就吃午饭去了。   佩吉特这时已具有作为一名伟大的病理学家所必备的好奇心。他想搞清楚“沙状膈肌”是怎么回事,偷偷溜回解剖室,从尸体上切了一小块膈肌,只见上面有些白斑,用随身带着的放大镜观察,似乎看到白斑里面有小虫子。要看得更仔细就需要显微镜了。当时显微镜还是稀罕的尖端仪器,不是医院能有的。佩吉特去了大英博物馆的动物学部,那里也只有一台显微镜,管它的人是著名植物学家罗伯特·布朗——他的出名是因为8年前用显微镜发现花粉在水中做“布朗运动”。布朗热情接待了这名医学院新生。佩吉特果然在显微镜下看到了螺旋状的虫子。当天晚上,佩吉特在给他哥哥的信中提到了这个发现,4天后又在医院的学生俱乐部上做了报告。以后佩吉特在病理学上还有很多重大发现,有一种疾病以他的名字命名,但他与旋毛虫的关系就到此为止了。   佩吉特在去大英博物馆之前,向当天参加解剖的外科医生托马斯·伍莫尔德说了。伍莫尔德也从尸体上切下一块膈肌,然后也去找显微镜。他知道附近的王家外科医师学会有一台,管理人是他的熟人理查德·欧文。欧文以后将成为历史上最著名的古生物学家之一(“恐龙”就是他命名的),担任大英博物馆总管并创建大英自然历史博物馆,但是当时还只是外科医师学会收藏室的助理主任。他也在显微镜下看到了寄生虫,而且准确地画了下来,写成报告,2月24日在《伦敦动物学会会刊》发表。在报告中欧文只是很不情愿地简单提了一下佩吉特,把旋毛虫的发现归功于自己。   旋毛虫是怎么进入人体的呢?这要等第三个大人物的上场,这次是德国人,现代病理学的奠基人鲁道夫·魏尔啸。佩吉特和欧文与旋毛虫只是一次邂逅,魏尔啸却对这种寄生虫一往情深,从19世纪50年代到70年,魏尔啸一直在研究旋毛虫。他做的实验现在看来有点不道德:从感染旋毛虫幼虫的新鲜尸体上切下大量的人肉,喂给狗吃。数天后,狗患病死了,解剖发现狗的肠子里寄生了大量的旋毛虫成虫。这就证明了人体感染旋毛虫是因为吃了有旋毛虫幼虫的肉引起的,而且旋毛虫能让人得病。魏尔啸还发现,如果把肉加热到58.5摄氏度10分钟,就可以杀死里面的旋毛虫。   魏尔啸不仅是伟大的医学家,还是社会活动家和人道主义者,希望他的医学发现能够造福于人类。德国人有生吃猪肉的习俗,比如吃生火腿或把生肉酱涂在面包上吃。魏尔啸到处演讲,呼吁德国人改掉这一陋习。许多德国人认为魏尔啸污辱了德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感情,魏尔啸因此饱受人身攻击。德国兽医学会更是认为魏尔啸跨界了,是不懂装懂误导公众,派了一名兽医尾随魏尔啸,魏尔啸到哪演讲,这名兽医就到那里当场反驳魏尔啸。在一次演讲中,魏尔啸拿出一块生火腿,说它感染了旋毛虫,请这名兽医当众吃下去。这名兽医不敢冒这个险,狼狈地说:“不!”   有人可能觉得奇怪,胃酸不是强酸吗,为什么不会把旋毛虫杀死?这是因为旋毛虫幼虫外面有一层保护膜——由结缔组织组成的囊包在保护它。胃酸和消化酶逐渐把囊包消化掉,旋毛虫才能跑出来,这时旋毛虫已经到了十二指肠,一出来就钻进肠粘膜躲起来。所以胃酸不仅杀不死旋毛虫,反而被它巧妙地利用来解放自己。旋毛虫幼虫在肠道里快速地变成成虫,几周后会被人体免疫系统赶出体外,这时人可能会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疼等症状,很容易被当成是食物中毒,不知道已感染了寄生虫。   成虫在离开人体前会生下很多幼虫。新生幼虫有个锐利的口针,用它穿破人体组织进入淋巴管和静脉,随着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各处。那些到达横纹肌的幼虫才能继续发育,到其他器官、组织的则很快死亡,但是能引发炎症,例如在心脏引发广泛性心肌炎,在大脑引发脑膜炎,都可能是致命的。进入横纹肌的幼虫则寄生下来,让肌肉细胞为自己服务合成囊包,躲在那里等待宿主的肉被吃掉,才有感染新宿主的机会。否则半年后多数囊包会钙化,旋毛虫就慢慢死去了,但是有的能生存很多年。   幼虫生命力很强,在腐肉中能存活几个月,在零下15摄氏度能存活20天。烟熏、腌制、晾干都不能杀死它。烫、涮生肉能否杀死旋毛虫取决于温度、肉片厚度和烫的时间长短,保险的话至少应该在85度烫1~2分钟直到肉的里外都变灰白。用显微镜检测猪肉容易遗漏,现在虽然有了更灵敏的消化检测法,但也并非十分保险。最保险的方法是改变饮食习惯,不吃生肉和半生肉。但就像100多年前魏尔啸遇到的那样,试图改变饮食习惯即使出于善意和据于科学也会饱受人身攻击,而作为旋毛虫病重灾区的云南疾控官员甚至干脆否认现在还有这样的病例。 2011.9.26 (《中国青年报》2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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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次认同中医药学为独立科学体系”的字里行间
热度 2 liwei999 2011-7-17 14:24
两个极端:国人太在意别人说什么了,美国人太不介意了。 (101772) Posted by: mirror Date: August 03, 2007 06:21PM 这就是中医问题争论的“原点”。 鞋穿在自己的脚上,合适与否还需要自己定。 读国人的报纸需要看“字里行间”。这对“美国首次认同中医药学为独立科学体系”的报道也同样适用。如何理解作者的“本意”呢?这是考验立委软件的时候了。第一要表达的是“美国认同了”,第二是还是“头一次”。认同了什么呢?认同了“中医药学是个独立科学体系”。 争议来自对“中医药学是个独立科学体系”表述的理解,也就是对“独立科学体系”的理解。记者认为是个positive的评价。而镜某认为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医药学=非主流”。因为“独立科学体系”是“非主流”的另一个表达方法。 “因为是非主流的,所以就要废除、取缔”的主张是个十分可怕的意见。 --------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引用: 医学非要整个多样性出来就是害人了。 如何理解“医学的多样性”?镜某以为是等价于技术的多样性的一类东西。从历史上看,任何医学上的治疗方法都不是唯一。因为有“标准治疗”的含义本身,就意味着有非标准的。 有一个误区,认为非疾病状态就是健康。现实并不是这样的,虽然从医疗保险上看的确只能这样来分。 “保险”,顾名思义是对付“险”的,不是保证幸福的。而幸福的大部分就是健康了。健是筋骨上的,康是心态上的。 中医的定位可以在各种医疗当中的一类。这里需要的是理性的判断。比如,确认一个对付癌症的新的医疗处置方法,成功率的标准应该如何看?这个判断标准与对中医的判断有区别么?应该有区别么?镜某的立场是否定的。 又及:“科学”也是一种“文化”。这是个学界的主流认识。 --------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个人分类: 镜子医疗卫生专栏|3061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After50 2011-4-30 16: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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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GDP就是这样产生的
anan 2011-1-14 20:13
两个经济学家在一起打赌,甲经济学家对乙经济学家说:如果你能吃掉一滩狗屎,我就给你100万元。乙经济学家经不起100万元的诱惑,就真的吃了一滩狗屎,甲只好给了乙100万元。过了一会儿,乙觉得吃了一滩狗屎很恶心,就对甲经济学家说,如果你也吃一滩狗屎,我也给你100万元。甲很心疼那100万元,就也吃了一滩狗屎,于是乙便把100万元退给了甲。过了一会儿,乙经济学家觉得不对味,就对甲经济学家说:我们两个人什么也没有得到,却无端一个人吃了一滩狗屎。甲经济学家想了一会儿说:但是在我们的交换过程中,创造了200万元的GDP呀。   两辆汽车相撞,一辆需要大修,一辆全毁,需要重买,保险公司也只好理赔。正当三方都很沮丧的时候,一个经济学家对他们说,感谢你们又为汽车修理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销售业创造了几十万元的GDP. 这就是GDP。 看似风趣和讽刺,也提示我们在做事情时候要看清本质,抓住根本 本文来自: 小木虫论坛 http://emuch.net/bbs/viewthread.php?tid=267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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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法则——再告诉你一点经济真相(53)
newniu 2010-10-25 21:37
在南方多雨季节,人们离家时总要带一把伞。在那个时节,天气变化不定,前一个时辰还晴空万里,下一个时辰就有暴雨从头顶上砸下。带伞防雨表现出人们的危机意识,土话叫做防万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同样要防万一,比如存钱防老、防大病,保暖防感冒等等。人们为了防万一,不得不让一大笔钱在那里睡大觉,有点可惜。当想到这些时,我们自然会问:除了存钱以外,会不会有其它办法解决生大病。怎么解决才好?现代保险业迎合了这种需求。人们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出现大病时,由保险公司付医药费。人们只需要拿出一小部分钱作为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就轻易地化解万一问题。 存钱防万一与交保险,方法不同,效果相同。某人存钱10万防病,由于可能性很小,一辈子也许都用不上,最后留给儿孙。另一人花1000元买保险,保 10万元。当得大病时,有10万元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不过,1000元交给保险公司,收不回来了。 保险公司愿意用10万元换1000元,好像挺吃亏,实际上他们利用了大数法则生病的人毕竟是少数。它具体含义是:对于个体出问题的可能性很低,当把所有个体集中在一起时,出现的问题则相对稳定。10万人投保,可能只有500人得病,并获得赔偿。保险公司收的保费为10 万*1000=1亿元,赔付总额为10万*500=5千万。那么保险公司得到毛利1亿-5千万=5千万。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赔付的金额远小于保费。虽然保险公司不知道谁会出事,但每年赔付的数量是稳定的,总量越大,结果越稳定。保险公司有一个重要指标赔付率,即保费与赔偿之间的比例。保险公司要用保费来赔偿,获得收益,赔付率显然要小于1。 在现实生活中,大数法则处处可见,例如对于单个人来说,生病不知哪一天,但北京各大医院一直是人来人往;我们不知某天上路,但路上仍车来车往。例如银行要对外贷款,担心赖帐,不过可能性很小。由于贷款人数量很大,赖帐(坏账)数量会形成稳定的比例,即坏帐率。 有一些话说:在商海中,船越大,就越抗折腾,被暴风雨吞没的都是小船。当企业很大时,外界只能影响到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其余不会受到影响。那么各部分就可能互相救助,共同抵抗风险。这句话与大数法则的说明同一类问题。因此,所有的企业都想做大,尽可能做大。当达到一定规模,大数法则起作用,企业生存也就有了保证。在我国存在着大量民间贷款人,由于规模小,很容易出问题。 只要把企业打造成巨大的航空母舰,不管风吹浪打,都可高枕无忧。不过凡事都有例外,华尔街自认为是不沉的泰坦尼克号。次贷扮演了冰山的角色,华尔街一样出问题。泰坦尼克是人类的傲慢自信所付出的代价,投行消失和倒闭是华尔街傲慢自信所付出的代价。房地美、房利美、AIG等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根源在于大数法则不适合实际情况了。不是个别人不还次贷,而是大量的人还不起次贷。 每次提到次贷,人们都会有意无意地提到杠杆和衍生品,它们实际上都与大数法则紧密联系在一起。 银行贷款给业主,怎么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关联起来?这不能不提衍生品。有的公司想花钱免灾,有的公司是替人消灾,衍生品把两者关联起来。银行担心次贷坏帐,想把风险转移出去,保险公司想通过保险赚钱。衍生品把两者联系起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衍生品同样如此。,如同炒股的手续费、赌场老板的抽水。由于风险并没有消除,只是转移,并且每转移一次都会有一些额外的花费,因此巴菲特在致股东一封信时,才引用了别人一句话:有意思的是,这个行业本来赔钱的手段就不少,人们非得再去发明一些新玩意来浪费钱。新玩意即是衍生品,浪费钱指风险转移过程中的额外费用。 衍生品的例子很少,前几年国有银行坏帐打包出卖。银行坏帐即是一种衍生品。衍生品就像沟渠,把风险汇聚到某几家大公司。由于风险汇聚,根据大数法则,波动则会变小很多,有利于抵抗风险。 巴菲特还提到杠杆,与力学的杠杆是类似的。许多人用过千斤顶,为什么人能轻松地把几千斤的东西吊起来、顶起来,就在于千斤顶。杠杆就是金融市场的千斤顶。千斤顶不是白用的,杠杆与衍生品一样,需要额外的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与杠杆例子很多。企业的负债即是杠杆,企业主只有1亿元,但他通过贷款却能够建设十亿元企业。他即是用1亿元撬动10亿,这即是杠杆,如果赚钱,他大赚;赔钱,他大赔。李嘉诚为什么能在香港这个弹丸之地短短十几年积累这么多钱,即是这个原因。他的公司贷款买地、建房,还卖楼花,他只投入很少一部分人力费用,却赚了无数的钱。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越大的公司杠杆越大,小公司反而自有资金充足。大公司有规模优势,船大抗风浪,银行愿意贷款给这样的公司。 银行的储户能够随到随取,同样利用了大数定律。到银行存款的是个别的小额存款人,而他们提取存款又是各自独立的,银行则只须掌握少量的准备金就足以应付这些提款。在正常条件下,存款人是否决定提款主要取决于各人的特殊情况,例如他决定要大量购物、去医院、上学等。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在正常条件下,各个存款人的提款行为互不影响,从而可以应用大数定律。有时这种幸运状态会出问题,例如储户开始担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倒闭,他们都会试图提取存款。这时的金融中介机构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以偿付。直到1934年,美国联邦政府才开始为存款保险。在此之前,美国曾多次发生金融恐慌,其间有许多银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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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与金融——金融趋势
newniu 2010-10-14 22:49
人们总会要老去,当退休时,应该如何生活? 养老模式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什么影响? 世界上最盛行的保障方式是社保。人们在年轻时交养老金,在退休时获得退休金。然而,社保并不如经美好。弗里德曼有一文章:社保,有史以来最大的庞氏骗局 (Social Security:The Biggest Ponzi Scheme on Earth)。当前,雇员们支付的税金用在现有的退休人员身上了,如果能有钱剩下来,那也会用于其他政府支出。即是拆东墙补西墙之举,用当前雇员的钱来补退休人,政府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全社会。随着社会老龄化,领钱的人越来越多,交钱的人越来越少,政府没有无中生有的本事,唯一的办法则是印钱,最终还是全社会承担。 社保是养老保险,关于保险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大数定律,而养老却不符合大数定律。养老保险是政府强制的,几乎是社会统一进行的。人人都会变老,退休后都要领养老金。社保与普通保险除了名字类似,没有任何相同之处。 为了养老,发达国家有很多不同的计划,美国人有私人养老金计划(Employer Sponsored Retirement Plan),类似于目前国内开始搞的企业年金。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税务法案中的401K条款,以延迟缴税的方式鼓励雇员在职时积攒些养老钱。按照这一条款积攒的养老金都称为401K计划。员工在岗时,由雇员、企业主分别缴一部分钱形成属于401K计划的养老金。这些钱可以进行投资,收益和本金都进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更换工作时可以带走,但不允许提前支取。 养老金投资成功的例子是朗讯科技公司(Lucent Technologies Inc.)的养老金。享受该养老金的公司员工总计12万人,2004年投资收益为9.73亿美元,2005年收益更高达11亿美元,甚至占了全公司全年 20亿美元利润的一半以上。 当然,还有其它各种养老方式,如储蓄,以房养老。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是老年人希望在不能工作时有生活保障。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金融手段,目前养老金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借助来自各种大大小小的养老基金的资金支持,形成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共同基金行业高速发展的特殊现象。同时,随着养老基金积累的增长和员工对于养老金投资的多样化需求,也为共同基金行业提供了巨大发展的空间和持续的创新动力,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之间形成了相互配合、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目前美国约有8000只共同基金,共同基金业已成为和银行、保险、证券四分天下的金融支柱产业,金融大鳄索罗斯、股神巴菲特和彼得林奇无不属于这个行业。 养老金代表着把货币投资出去,在未来几年、几十年后使用。当雇员为养老做准备时,代表着增加了社会资本,减少了需求;当雇员退休时,意味着需求出现,生产减少(退休了)。现在,发达国家正处于雇员退休之时,从全球来看,发达国家生产减少,而中国生产增加。中国为他们生产,赚他们钱。全球仍处于平衡状态。 美国依赖金融,解决了一般性需求生产不足的问题,继续保持着了他们的竞争力。 这也意味着中国未来的养老金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当然,这也要看政府的作为,美国有这方面的法规,而中国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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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关五险一金的一些知识
anan 2010-9-8 13:55
五险一金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一起交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交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关于社会保险 何为五险一金? 无论你在什么单位就职,单位都应该给你申请独属于你个人的专项账户,缴纳社会保险,就是我们俗称的五险一金。这个专项账户相当于你的又一张社会身份证明。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缴到社会保障局,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没有享受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 五险一金 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如果你没有享受到这种权利,就是单位违法了。因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个人、单位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当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假如你发现用人单位不作为,完全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都会无条件得到解决。 用期内,是否也享有保险呢? 很多人在试用期都属于白干性质,只拿很少的试用期工资,那么保险呢?记者在拨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12333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即使个人表示不需要上保险也不行,因为如前所说,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关于人事档案 许是无知,许是无谓,许是无奈,很多人毕业后把自己的人事档案随手一丢,不再管它。其实,在中国,你的后半生和这个牛皮纸袋子的关系密切。要知道你很多的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它!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相关案例。 小王马上就要毕业了,可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找到工作的同学都在忙着签约和提档,提到人事档案,他一脸茫然:在毕业的时候怎么处理好呢?如果没有人事档案,会有哪些影响?  如果你没有档案,会影响到你的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因为招考部门会调阅你的档案后才决定是否录用;其次,你会很难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因为在办理调入人员手续时必须携带人事档案才行;第三,还会对你的结婚生子产生影响,因为育龄夫妇必须有档案所在地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能生育;最后办理社会保险更会成为大问题,因为人事档案中的工资、工龄、职务和受保时间都是办理社保时的主要依据。甚至想选择做医生或者律师也会遭到拒绝,因为没有档案这些特定行业根本不准进入。 人才交流中心这样的机构有什么用? 人才服务机构可以说是你的档案的大后方。它是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的人事托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主要有出国政审、职称评审、代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生育指标领取等等。在这个人员流动快速的社会,为我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只要我们缴纳一定的保管费(每月20元,甚至这个保管费都不用自己掏腰包,因为相当一部分单位是给报销的),剩下的事情就交给它好了。 再来说小王,目前还没有合适单位接收小王。那么,按国家规定: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转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这时要注意,如果档案转回了生源地,一定要及时地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的人事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便会被认为是弃档。 小李是一名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而人事档案就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他想如果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还要缴纳那么高的费用,太不划算。放在自己手里,只要自己不作拆改就应该没什么关系吧。谁料,三年后他终于等到了去国企的机会,然而对方拒收了他的档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李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按国家规定,档案是不能由本人携带、保管和拆改的。 自己携带档案会带来一系列麻烦: 如果自己保管,袋口封装一有损坏就宣告你以往档案失效了。如果你被国有单位录取,必须要调档。若档案在你自己手里,单位很可能拒收,因为档案的转接都是公对公的。 如何补救? 遇到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补救的办法,这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费用。如果想补交前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需要补交三年的托管费,如果是从现在才开始办保险就不用交保管费了。 所以,千万别自己拿着档案。要是暂时没工作,也可以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就成为以后接管单位所认可的档案了,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算工龄。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成了某高校的一名教师,签了三年合同。但两年后,他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通过复试并收到调档函。此时,张先生便与此高校协商,要求调档。谁料,均被高校以违反聘用合同为由拒绝调档。 其实,张先生对此不必慌张,因为用人单位根本无权扣压你的档案,它这么做是违法的。 对于这类问题,有两个要点: 第一,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如何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无论单位同意与否,你的辞职报告上交30日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但双方会根据合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超过30天,用人单位也会予以办理。只是,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目前《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因事、因地而异。比如,在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就已经明文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总和。 不过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予办理的。 第二,辞职时遭遇档案纠纷怎么办? 如果情况真的像张先生这样,已经发生了此类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即在你辞职时原单位不给你办理调档手续,那么,你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到你新的接收单位;若此时你没有接收单位,就应该转到你户口所在地。 如果你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后于法定期限内(自你收到仲裁裁决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缴纳及报销 了解以上几点后,你对自己的基本保障应该心中有数了。接下来,我们分别了解一下缴纳及报销常识,至于具体的计算法则,篇幅所限,建议直接咨询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友情提示:这直接关系到你每个月工资条上的实发,还是做到知己知彼为妙。) 缴纳保险时是以什么为基数呢? 以上一年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缴纳保险时,只按基本工资计算,这完全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因为以全部工资为基数的话,单位要给个人上更多的钱,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能少则少。这不但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像你这样的新人,没有上一年的工资作为参考,要么以单位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要么以你的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目前较多地采用后者。 如不能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吗? 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否则个人利益会受损。举个例子,假设你在工作一年后辞职出国读书,两年后回来,新单位继续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你在2040年退休,正常的情况下,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3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现在由于你中断了两年,那么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往前推两年,就是203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对个人而言是有一些损失的。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可以领取养老金时,其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反馈待遇? 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要缴纳很长的年限才可以惠及自身,医疗保险只要在缴纳的次月就可以使用了。不过像你这样的年轻人,在最初几年很少有机会使用医疗保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未雨绸缪,了解一下医疗保险能让你享受到什么好处。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最高支付额度? 经问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后得知,一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之内,在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单位全额报销;超过2000元的部分,单位报销额度的百分比随费用的增加而增加(最高数额为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看病累计花费了1900元,那么全部费用都要自理了。平时就诊时应当养成这样的习惯: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单据(收据、处方底方等),从而作为年末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住院费用如何报销?最高支付额度? 住院医疗的起付线为第一次住院1300元,以后住院650元。从1300元起付线开始起,到最高支付限额7万,这部分根据几个不同的档次而分别报销85%、90%和95%。这部分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中扣除。超过7万最高支付上限的部分,从大额医疗互助账户中扣除,最高限额为10万。其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也就是说,如果当你生病住院时,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额度为17万。 还有一点要注意: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医疗费用,是在医保范围之外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举个例子,假设小叶和某家公司签约时,约定的月薪为2500元,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他发现其他同行业公司相应职位的员工工资比他高,因此他提出辞职,想找一份薪水更丰厚的工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他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小叶属于自愿失业,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 最后,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这是一项有别于其他保障的制度,在住房是头等大事的我国,了解它就意味着了解自己的实惠。 住房公积金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账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能带来哪些好处? 第一,低成本的贷款 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4.59%,国家法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是6.84%,以目前相对优惠的农行利率5.814%来计算,同样是20年2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要比后者少支付利息32749.37元。 当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一套系统评估出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这与每月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总额,个人的学历、职务、所在行业等方面都有关系。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六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放心的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每年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这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个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 说到逐月还款法,有一种更方便、安全的还款方式,就是每月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购房贷款。这种方法的办理手续很简单,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扣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要委托一次,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 第三,一笔可观的储蓄 如果你家里有房,一直没有机会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公积金里的钱是不是就浪费了呢?其实,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归个人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个人的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当年缴纳的公积金按活期计息,往年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零存整取计息,并且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 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个人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归个人所有、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个人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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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第一骗局——养老保险制度
tree1004 2010-8-30 20:21
  养老保险制度   现在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正在讨论此事:   1) 一名专家甚至用了社会养老保险,这是一个有预谋的骗局这样的句子。   2) 因为养老保险需要连续交15年才能有效, 即等到65岁之后,每个月才可领取那么一点定额退休金,直到你的死期来临。   3) 现在是全球经济时代,大家的工作变动都很频繁,大多数人都不可能在同一地点连续不断地缴纳15年,于是剩下的都被当地政府吸收了。   这个现象已经持续了十年、二十年,所以电台里的特邀嘉宾说这个问题已经讲了好多年了, 每年到年底就有媒体来找我约稿说这个事情, 我都讲的没意思了......所以我认为这是各地政府的一个明知故犯的预谋。   对于我来说也是这样的。我在深圳工作过,又跑到北京来。现在深圳的社保我只能提取我当年交的部分,不能提取当时公司给我交的。公司给我交的就全部给了深圳社保局自己口袋了。然后,尽管政策是我可以提取自己交的部分,但给了我很多借口。首先要我必须在深圳工作满了5年;后来说,必须要本人亲自来深圳办理;然后又说要这个要那个,总之特别复杂。最后只好不提了。   政策说你能提取自己的部分,实际上你根本提取不了一分钱。我的同学,在南京工作9年了,来北京,南京那9年全白交了。也是说可以提取自己的,结果设置各种借口,一分钱最后都没有提取到。太骗人了,不得不说。医疗保险更黑,无论任何原因,只要你中断一个月不交,以前的就全部白交送给公仆们了。   6-7年前, 随着养老金政策的不断改变, 笔者就对养老金问题有了警觉, 并怀疑里面出了危机。 随着时间推移, 事实证明不仅是危机问题, 而且, 相对于缴费年龄超过20年者可以说是一场美丽而高明的骗局。   中国的社保金,不仅完全取自劳动者, 且不说活不到65岁的人只能做雷峰了;还要养活社保局和那班官员的开销, 否则为何公仆们不敢公开各种费用支出和其来源呢? 社保局那栋高楼怎么来的?   另一个高明的地方是退休所得将以通货膨胀的方法令劳动者的退休生活水平比原计划的要低,按现在的企事业单位将来退休费定额标准1080元来计算,数十年后随着通货膨胀贬值可能连顿猪肉都吃不上。   计划经济阶段那班退休人员,现在已达65岁仍有很多没去见MA克思的,他们领取的退休金大部分就是现在正在工作的年轻人交纳的,公仆们的如意算盘是骗新钱、偿旧债。   此外,为什么在社会就业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政府最近还将普通职工退休年龄故意延长至65岁?这里面有三大不可告人的秘密:   其一,大家心照不宣的事是,除了少数公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还不到50岁就已经不在岗位,只好空盼着快到65岁好去领取那点退休费,十多年的漫长等待,不知道有多少老人熬不住而倒在半路上。即便部分幸运者熬到了65岁,中国的平均寿命是72岁,缴纳几十年的保险费用,平均只能领取7年养老金。剩下的资金都充归由公仆们掌管和任意分配挥霍的国库了。   其二、由于社会体制改革,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不愿意被继续蒙骗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公仆们设置的保险骗局资金无法维持下去,只好全国缓期5年发放退休费。   其三、由于最近几年的社保资金被贪官们贪污挪用而亏空几十亿,已经发不起全国已达60岁缴费人员的退休费了,只好故意拖延5年再发放,于是紧急宣布职工的退休年龄统一是65岁(以男性为例)。公仆们还希望这拖延发放的五年中,饿死、病死掉一部分退休老人,以便贪占更多的社保资金。   公仆们就是这样预谋设置的保险骗局吃你肉,喝你血,蒙你几十年,到死没商量。   据2009中国老龄国情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论坛公布数据,我国现有养老机构230万余张,实际入住率150万左右,实际入住率65%左右。从数据可以看出存在几个严重的问题:一是面对我国1.53亿老龄人口严峻的形势,机构床位严重不足,缺口巨大;二是现有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低下,还没有达到良好的运营状态。众多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甚差,出于亏损和严重亏损状态。在笔者考察者发现,有相当一定数量的老人希望入住养老机构,却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养老机构,现有养老机构不是价格过高,就是机构设施太差,服务水平低下。换句话说,我国现有养老机构定位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养老产业,不论采取公司化经营、还是民非性质经营,都带有很强的福利色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终的结果是得不偿失。其深层次问题众多,这里不作详细论述,而归根结底是老人经济能力有限,消费管理十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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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事业--依然任重道远
qlms 2010-6-26 16:56
南方水灾了,江西尤为严重!唱凯堤决口了,方圆近 100 平方公里的乡村成了一片泽国!大水浸泡了家园,淹没了农田!家畜和农田的庄稼,都遭受了灭顶之灾! 万幸的是,决堤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件!总理说的好,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目前子弟兵正在全力奋战,冲开的堤口正在逐渐合拢。相信不久的将来,洪水就会退去,灾民会重返家园。 家园的重建当然主要靠灾民的自力更生,来自中央政府的拨款和全国人民的捐款,也会助上一臂之力!不过,我有一个疑问,这场洪水的浩劫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会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我来自山东农村,按照我对山东农村的了解,保险事业现在离农民还很遥远。目前的状况基本如下: 1 ,开展的非常好的保险项目:汽车保险。 2 ,开展的比较好的保险项目: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 ,开展的比较差的保险项目:农业保险。 4 ,还没开展起来的保险项目:固定资产保险,包括房子等。 造成上面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 1 ,开车风险比较大,所以有车的人现在一般都自觉买保险。 2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政府的巨额补贴下顺利开展的,谈不上商业化运作。 3 ,农业保险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因为每次农田受灾,农民都没有获得过补偿,所以保险公司基本都当被农民当做骗子了,农民自主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可以说几乎没有。不过好像上级政府一直号召买农业保险,正好每年上级都给一些农业补贴,一般基层政府就从这个补贴里面扣除一部分来给农民买保险了。 4 ,农村的房子,各种证件不是很齐全,保险公司不愿意做这方面的保险。 综上,农村的保险事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要想让保险事业在农村走向正轨,需要政府合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更需要保险公司取信于民,可谓任重道远!但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保险事业要是开展的好了,肯定大有可为! 附:2009年秋季,我老家那边的玉米因为内涝(也就是地下水到了地面以上)和大风造成了大面积伏倒而减产50%之上。虽然保险公司的人当时也装模作样的去参观和拍照了,村子里面的领导也对农民说保险公司肯定会赔付,但是一直到今天,还是没有什么动静,估计肯定是和往常一样不了了之。 (图片来自新华社当时新闻报道中的照片,无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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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与工程监理公司合二为一如何?
陈龙珠 2010-4-19 17:59
2010年4月17-18日,来自大陆、香港、台湾等地的学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保险企业的代表100余人,相聚于同济大学,参加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工程风险与保险研究分会 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交流会 。大家从自己从事的职业以不同的角度,畅谈和交流了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科学之路,其中有11位代表作了主题报告。 保证工程在建设期间的安全和质量,除施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按图施工外,施工现场的监理、监测工作要做到位、负起责,极其重要。 我国工程监理体系的建立和普及,大体上是由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出现较多且严重的工程事故而催生。但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和演变,至今工程事故仍然难以杜绝,而且由于监理单位在法律地位和责任、内部管理和人员素质以及因行业恶性竞争带来的极低的收费率,在出现重大事故的工程中,监理作用大多缺失。在另一方面,一旦监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追求法律责任外,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方遭受的的重大损失难以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新近出现的许多重大工程事故,又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安全与质管机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于是,针对上述监理机制的缺陷,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的许多环节以及工程质量实行保险制度,现在已纳入人们思考完善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新机制的范围。然而,工程保险是一项特殊的保种,保险公司在保费率的合理估算、对受保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发生工程事故后对理赔的合理核算,通常涉及较为深入的工程专业知识,而这又恰恰是保险公司职员专业结构的弱点之处。 因此,本人觉得,在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变革和构建中,为发挥工程监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势,可将这两种企业职能融为一体,而建立起一类新型的工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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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 - 保险和灾害的思考
liwei999 2010-3-26 01:30
保险和灾害的思考。 (2131 bytes) Posted by: mirror Date: March 24, 2010 09:39PM 医疗保险问题是美国的一个大事儿。这法律刚刚才是开始生效,能否维持下去只有走着瞧了。 如果不带歧视的眼光看,如何设计保险的问题与如何设计铁路运输、城市交通规划应该是等价的。但是保险因为是个富人的玩意儿,总是觉得与平民生活没有关系。这个思维不仅局限在平民百姓的圈里,连精英的教授们也是这样想。比如郑教授的《不能把大旱损失都轻飘飘地推给天气!》( )就是属于这类的抒情文章。 之所以说郑教授做的是抒情文章,原因在于说事儿没有个接近现场的理工思想。比如 引用: 郑教授说: 其实有一点大家都忽视了,那就是这些西南地区其实是不缺水的地区,与此相反,这些地区降雨量极为丰富,年降水都在1300毫米以上,而华北地区600左右毫米,西北地区更是200-300毫米。西北华北缺水地区动辄几个月都不下雨,也没见闹出什么动静,原因很简单:西北地区农民都有水窖,在下雨时把水雨储藏起来,等到不下雨时使用。 听起来很是振振有词呢。这路思维不知愚弄了多少青年,郑教授本人大约也是个受害者了。 所谓理工思维就是说不但要考虑某处的座标值,同时也要考虑座标值处的变化率问题。说得更明确些就是:年降雨1300毫米、600毫米,200-300毫米是个比较的尺度,但并不是唯一的尺度。还要有变化率的比较。50%的变化率在哪里都是个大数,但是换成绝对值就大不相同了。1300毫米的50%是650毫米,相当于600毫米地区降雨的总量。如果把这个变化量搬到降雨600毫米地区的话,就是下不下雨的问题了。 天灾就是天灾,没有必要借天灾来起哄说事儿。但是同时必须认识到穷人抵御天灾的能力很弱的现实,也就是说穷人买不起保险。而郑教授的说法则是问为什么穷人不买保险。坦率地讲,官员的政府和水利部门从来没有忽视过水利设施的建设,不是不重视,是经济条件不够,基础设施建设受发展条件的制约的说法是个大实话。这种灾害中央政府出面救济实际上是个保险的作用。 恶性怪圈不是没有,在身边的医疗保健实际上就是个事例。常规的体检在当初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今天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一旦形成的制度就很难改正,明知沒有用、甚至有害,也要作。比如说对孩子的X光胸透,当年的钡餐、肠造影,基本上都是被证明了无效的事情,但是也都做过来了。保险方、被保险方和医疗方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就好比是市面上的保健品一样,没有意义的体检就这样运作着。遗憾的是打保健品的人有,而攻击体检制度的人皆无。可谓是盗钩者诛而盗国者侯啊。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6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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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影响远
fpe 2009-9-22 05:18
包头空难影响远 上周的《南方周末》,刊登了包头空难索赔案,其中的生命价格问题,对消防事业影响深远,现谈谈过程并影响。 从当初事故的公开描述,包头空难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当天天气不好(太冷),飞机出发前没有适当的维护(一般飞机是不停发动机的,停下来生火过程很麻烦),因此在起飞过程中栽入湖中, 42 人全部死亡。这个案件到美国是铁板钉钉的,因为虽然是美国的发动机,加拿大的整机,当无法提供合适的维修资料来指责制造商时,官司是无法进行的。在美国,法律有惩罚性条款,因此东航服软草签协议。虽然是保险公司赔偿,但以后的投保门槛增加,包头空难,死人不多不少,人少可以私下了解(如上海的楼房倒塌案,仅一人死亡,所以赔偿 70 万很痛快,花钱消灾),人多保险公司认赔,只有不多不少最难办。我们还是等待以人为本的法律是如何了结这一赔偿官司吧。 我国实行的人身伤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城乡和地区生活水平及相关需要差别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某地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时,计算相关赔偿的标准是以其在一定时间内的支出与实际收入损失为计算标准。这是一种非常人治的办法,适合落后地区,方便讨价还价。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社会的发展不利。集体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谁代表集体?美国政府通过的法律有保护弱势的条款,这是多年累积的结果。 作为消防工程师,笔者所关心的是国人的生命价格到底是多少。消防是以安全为结果的高投入而产出很难评估的事业。没有保险公司的促进和强制推行,消防措施很难得到认真的贯彻。在美国,公司越大,越重视安全。原因很简单,大公司不能像小公司那样通过破产来避免赔偿,只好通过消防投入来避免可能的赔偿。一般而言,只要事故中有涉外因素,赔偿都比较好办,参照对方的办法,打折处理就行了。美国的生命价格是 150 万到 200 万美元。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的那一回,中国人得到美国标准,一条人命 150 万美元,物质损失另外计算。韩国飞机在上海上空掉下一个轮胎,砸死地面上的 3 个人,一条命 80 万元左右。根据人民币和美元购买力平价的理论,中国人一条人命值150万元人民币是非常保守的估计。这一水平是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否则,消防是政府包办,无法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内消防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没有保险公司的经济杠杆,消防事业完全依靠单方面的行政制约,形成通过检查就可以,消防投入为检查的被动局面,也间接造成了腐败。安全是人人的事,安全靠人人的觉悟。如果没有觉悟,就得靠保险公司的杠杆,相信那些在新疆德汇大火中损失财物的人体会更深。没有保险投入,发生灾难倾家荡产;没有消防投入,保险投入成倍剧增。这才是形成良性循环,提供安全认识的唯一途径。完全依靠政府的督促和资方的自觉是靠不住的,还要有保险事业的促进,这是国内最缺乏的。 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时,把生命价格大大低估。美国政府不敢办企业,就是赔不起。政府部门向来是雇佣消防工程师最多的部门。只有维持公共事业的高标准,才可以要求社会的其他部门上行下效,达到共同的安全。国内衡阳大火,因为业主是私企,有赔偿能力,所以诉讼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中国发生的每一次事故,都可以在美国历史上找到类似的故事。例如,国内今年发生的杞人突奔事件,与美国 1977 年的三里岛事故极为相似,都是危机处理失当,民众全面恐慌的案例。美国以人为本的赔偿制度,导致全社会吸取教训比较快,因此同类事故发生的频率小。杀人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买卖无人干,如果国内的赔偿制度能够达到让人赔本的水平,社会的安全水平才有可能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的局面。 由于法律支持高额赔偿,特别是责任过失赔偿,美国发生灾难,为赔偿而进行的官司,无休无止。例如,德州 Waco 大卫教事件,到现在美国政府还在雇佣专家来辩护,证明政府当时的行动无错。国内唯一一次比较有影响的灾难诉讼是衡阳大火,因为牺牲了消防队员且业主有赔偿能力。只有把生命价格定在合理的水平,保险公司才会主动研究事故原因,推行消防教育和手段,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同时,律师也有动力去打官司,通过咨询顾问来积极推动消防工程研究,间接推动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整体提高。每一次事故都应当成为全社会的教训,国内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跟法律体系的落后有关,也和生命价格低廉有关。但愿包头空难诉讼能够提高国人的生命价格,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消防事业的正常需要。 有道是,包头空难赔偿低,人数不够外人无;生命价格糊涂账,消防安全发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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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过多少次推销保险的电话?
cutefay 2009-7-19 10:20
好像从去年什么时候起,出现电话推销保险的事情,估计很多人都接到过这样推销保险的电话。当你接听到这种电话的时候,你会怎么做? 我总共接听过大约十次这样推销保险的电话,对他们的态度在逐渐转变中。 我记得我接过的第一个推销保险的电话是中美大都会的。因为第一次接这种电话,所以对电话里那个美声音的推销小姐很客气,耐心听完她的一连串的讲解。这个推销小姐知道我的名字,并且说是她公司跟移动搞的合作,为了回馈客户,所以免费赠送我一份5000元的长达半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当时对这件事情有些怀疑,但是还是经不起她的甜言蜜语,就让她把那要签字的保险单寄过来了。不过他们寄到之后,我就放在一边不理会了,没有签字再寄回去。 过了没几天,这个公司的那位声音甜美的小姐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每个月交500元钱的保险,要交多少年,最后可以反馈多少钱,说得好像天上掉馅儿饼似的。我随便应付了她一下,说我考虑考虑吧,就挂电话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这样做是自找麻烦,因为一下子毫不留情地拒绝才行。我有时候心太软,听到对方这样甜美客气的声音,实在拉不下黑脸。 又过了几天,还是那个甜美声音的小姐,又打电话过来,问我保险的事情考虑得怎么样了。这次我接电话的时候就直接跟她说我是不会办的。她问我原因,我回答说:实话告诉你吧,因为你们公司不怎么样,没办法让我信任。你在google里搜索一下你们公司的名称,就能够搜到很多不好的传言。我这样说,她就没辙了。以后就没再打电话给我。 中美大都会推销保险的事情总算告一段落。过了一阵子,又有一个公司给我打电话推销保险,这次是个男的,这个时候我的耐心还是很足的,也是耐心地听完他们的天花乱坠的宣传,最后跟他说:你们的保险方案很不错,可惜我是个学生,没钱参加保险,请你不要再打电话了。 后来第三家、第四家,接到过很多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后来只要他们跟我说起他们是某某保险公司的,我就立刻打断对方的话说:不好意思,我不办保险。然后挂电话。前天下午我还接到过这样的一个电话,也是同样的处理方法。 前天晚上跟实验室几个人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有个男生接到了一个推销保险的电话,于是大家就想逗逗推销保险的人。那个男生装作很虔诚地听那边介绍完保险,对方称他们是电信**公司,要回馈客户,赠送免费的保险。我那同学说:电信**公司?你们和电信是一家的吗?,然后对方叽里咕噜地解释了一番,然后我那同学又说:不对啊,我用的是移动的业务,从未用过电信的业务啊?对方又叽里咕噜地解释了一番。然后我这同学又把电话给了另外两位同学,让他们也对着电话说了一点话。后来那边说要寄保险单过来,让我同学告诉地址,我同学告诉了她一个大概的地址,她又问我那同学叫什么。我那同学回答说:你不是说我是你们的客户么?怎么可能不知道我叫什么吗?对方回答说:我要按照你告诉我的姓名输入电脑里。我同学说:既然你都不知道我叫什么,那我就不办你们的保险了。于是挂电话了。挂完电话后,大家开始开玩笑,有个同学说:你应该跟她说她先告诉你她的名字你才告诉她你的名字。我说:应该让她先报上她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之后你再告诉她。 我除了接听过推销保险的电话,还接听过推销红酒的电话,我有的同学还接听过推销其他物品的电话。也就是现在的电话推销越来越流行了,然而人们对电话推销的形式也越来越反感。本来手机是个很私人的东西,被人这样骚扰会很不爽,尤其是在自己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候接听了这种电话,会更为恼火。另外,人们都很反感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泄露。那个中美大都会的推销小姐一开始就知道我的电话,肯定是哪个公司把我的个人信息给出卖了。平时我不会用手机注册乱七八糟的网站,想来想去最有可能出卖我个人信息的是中国某通信公司以及某某银行。 出卖客户信息以及电话营销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在新生事物刚出来的时候,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制是不健全的,就让一些投机倒把的分子有机可乘,危害人民的信息安全以及干扰人们的日常生活。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整顿市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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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渔民保险方案即将出台
jimcandy 2009-6-4 22:04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将为渔民引入一套保险方案,以此作为对他们在该国发展过程所作努力的一种认可。马来西亚渔业发展局( LKIM )主席阿卜杜拉拉希姆说,该方案的发布还需要 3 个月的时间。 他说,自去年以来, 7 万多渔民的收入增加了 30-40% ,近岸渔民每月收入增加 100-200 令吉 (28-56 美元 ) ,而深海渔民的收入则增加的更多。 阿卜杜拉拉希姆 25 日在会见 Yan 渔民协会后告诉记者,这归因于几个激励措施,包括政府引入的渔民最低生活保障。 他还说,与目前的 120 万吨鱼类产量相比,至 2015 年马来西亚鱼类产量将达到 140 万吨。他说:政府在人力资本发展和新技术方面的投资将促使更多的年轻人成为渔民。( www.bernama.com 200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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