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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gaojiange 2011-11-24 19:46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个人分类: 观点碰撞【天下交通】|1528 次阅读|0 个评论
征求意见:商量“2012年第八届全国网络科学论坛”
热度 2 Fangjinqin 2011-11-23 19:11
商讨“ 2012 年第八届全国网络科学论坛” 初步打算在 2012 年 5-6 月份举行 “ 2012 年第八届全国网络科学论坛 ”", 这次论坛的主题是 : 探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艺术之间的融合和谐统一之路。除了将继续争取“中国高等科学技术中心”的资助和支持。同时,迄今已经有几家单位表示主办或协办,愿意为论坛作出自己的贡献。目前也提出 3 个举办地点 : 北京、上海、珠海等。 这里,向大家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请大家畅所欲言,发表建设性意见 . 我们希望上述相关的三方面人员都能够广泛参与,欢聚一起,共同探讨感兴趣的有关问题。因此,期望有关单位及其热心组织者能够尽快在年底前与我联系,提出会议举办的具体方案,共同商量有关论坛具体的开法等事宜。
个人分类: 信息通报|3210 次阅读|4 个评论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强制五险征求意见
热度 1 shenbinti 2011-11-16 13:43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 强制五险 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团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2012年11月 15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草案涉及到 个人参保者可委托银行代扣 , 欠缴社保费将发补缴催告书等 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社保征缴问题;具体请登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查看,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 在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 在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lifachu@mohrss.gov.cn (三)传真:010—84233796 (四)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个人分类: 劳动法新闻|2615 次阅读|1 个评论
很多做老师的会有的一个臭毛病
热度 9 陈安博士 2011-10-30 10:36
  我见过很多教授做报告,口头语太多,实在受不了,比如:   1,是吧?对吧?   我猜想,教授们的学术报告之所以每句话都带上一个“是吧”,肯定是因为讲课的时候每每要让学生们理解课程内容,就要征求意见。   2,“对不对?”   同上。   3,“是这样的。”   一般都是前面自己给自己设问,然后开始详细解释,这也是面对学生经常会有的口头禅,但是对同行学者就不合适。   4,“你说呢?!”   请注意,这句话的标点符号是两个,也就是说,根本也不是在征求意见,而是提请注意,我说的很对,你不要“滋毛”。   5,肯定还有别的口头语,我这里一时想不起来很多。   欢迎补充!
个人分类: 人论|3379 次阅读|20 个评论
高等教育的教师需要什么样的职业道德?
热度 2 qiaoqiao1980 2011-10-24 10:04
刚看到毛宁波老师写的博文 点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征求意见稿)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39326do=blogid=500142 我才知道,教育部又弄了一个这么东西,言语极其华丽,但是空无一物。 整篇文章谈的基本是高等学校教师道德规范,而不是职业道德规范,并且即使是道德规范,也实在是过于混乱,没有逻辑而言。 一 职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维护所从事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一名高等学校教师,其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要务就是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大学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而斗争。 二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正常学习。任何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教师都应该阻止,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学习兴趣。 三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和正常教学。任何不利于教师身心发展的教师都用该阻止,促进教师的全面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四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和正常发展。学校必须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任何有悖于此的政策和制度都必须废除,要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并且形成特色。 五 在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利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学校有义务服务于社会,发挥高校在文化和技术的引领作用。 道德是一种实践,而不是空谈。这篇职业道德规范不过是纸上谈兵,如果教师不懂得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基本利益,那么这样的道德就纯粹是找死的行为。道德不是做老好人,并什么让高校教师做成圣人模样。今天的高校老师很多生活窘迫,国家不管不问的,却让老师甘于付出,不觉得很无耻么?人都要死了,还付出什么?看看高校老师,有几个身体好的?这样的道德规范还是等实现高校教师生活无忧的时候再说吧。
个人分类: 是问居|4149 次阅读|4 个评论
[转载]抗生素毁掉中国一代人 史上最严管理办法将实施
热度 1 吴信 2011-10-22 22:39
抗生素毁掉中国一代人 近日,卫生部药政司副司长姚建红在公开场合表示,抗生素毁掉中国一代人,中国人平均每年每人要挂8瓶水,我国是全球抗生素滥用最严重的国家。除了 经济 利益,抗生素滥用还来自于病人的压力以及医生的用药习惯。   上月,新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征集意见,和4月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据预计,今年内该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近日,针对我国抗生素滥用的种种怪现象,记者专访了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多年专业从事抗生素临床药理研究的肖永红教授。    “三素一汤”凸显抗生素滥用    2007年,肖永红教授与同事做了一个调查显示:中国每年生产抗生素原料大约21万吨,出口约3万吨,在国内使用18万吨(包括医疗与农业使用),人均年消费量在138克左右──是美国人的10倍。在所有药品消费前十位中,头孢拉定、头孢曲松等占去半壁江山。   肖永红说,人均年消费量138克这个数据是综合多方数据的结果,并不是说138克都是人吃掉了,包括原料和制剂,原料包括人用的和动物用的,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滥用抗生素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年每人要挂8瓶水,远远高于国际上2.5~3.3瓶的水平,我国俨然已成“吊瓶大国”。肖永红说,“水”里面不外乎糖水、盐水,再加一些药,而加的药最多就是抗生素。国外门诊,基本上是不用输液的。中国人有一个误解,认为发烧感冒要好得快,最好去医院挂吊瓶。实际上,吃进去的药品和输入体内的药品并没有什么不同。可以在门诊输液的人是能自己进食的,肯定也可以自己吃药,口服与打针效果一样。   对于我国抗生素滥用到何种程度,肖永红形容说,即使你到最小的诊所去看,只要是病人来了,不管什么病,都会用抗生素。“特别是基层医院,不管什么患者来,反正就是‘维生素’、‘激素’、‘抗生素’加一瓶水,我们常常形容为‘三素一汤’。”   在中国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达到70%,是欧美国家的两倍。其中外科患者几乎人人都用抗生素,比例高达97%。其实,真正需要使用抗生素的病人还不到20%。    小孩抗生素使用比例高于成人   肖永红说,老百姓还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即把消炎药和抗生素混为一谈,“误食”很多抗生素。   在我国很多居民家里,抗生素成为常备药。感冒了来点消炎药,而被称为消炎药的往往是头孢菌素、阿莫西林等。而门诊医生之所以开大量抗生素,也有来自患者的压力。“患者感冒了,自己要求打点消炎药,医生如果不给他打,得解释很长时间,甚至导致医患纠纷。”   肖永红说,小孩发烧更多是因病毒感染,不需要用到抗生素,但实际上,我国小孩抗生素的使用比例要高于成人。“儿童细菌感染占的比例很少,更多是病毒感染,但儿童医院使用抗生素比例偏高有他的理由,他们说,第一,孩子发烧来了以后,表现都是一样的,很难区分那是细菌感染还是病毒感染;第二,一个孩子生病,后面跟着四五个家长,稍有闪失,可能导致医患纠纷,医师负不起这个责任。”   小孩从一生下来就用抗生素,直接后果是,体内长期带着耐药菌,一旦生病可能无药可用。    全球将面临无药可用     8月,在美国官方持续追查致26个州数十人感染的沙门氏菌疫情源头之时,最新科学发现,一种抗药性极强、名为“肯塔基”的超级沙门氏菌恐将蔓延全球。   去年10月,宁夏两名患儿被检测出带有超级细菌NDM-1,它能抵抗绝大多数抗菌药物。   “超级细菌”威胁全球。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首届合理用药大会召开,恰好契合了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抵御耐药性: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肖永红说,无药可用并非耸人听闻,在实际临床中已经出现。   超级细菌的可怕之处在于超级耐药,没有抗生素药物能对它起作用。肖永红说,它对所有药物耐药,最早在国外发现,在我国也开始出现,从这几年看,超级细菌最初基本存在于医院,现在我国已在社区有发现。而且,细菌的耐药基因会在不同细菌间互相传递,如果其耐药基因传给致病性很强的细菌,比如说沙门氏菌、痢疾杆菌,不只是感染住院的病人,正常人也将受到严重威胁。   肖永红说,如果我们走到“后抗生素时代”,越来越多的细菌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全球将面临药物无效,好像又回到了以前没有抗生素的时代一样。   此外,环境中存在较多抗生素,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海关的检查报告,因抗生素残留而被拒绝在海关之外的产品,占出口产品的20%。“即使是出口产品,也能检测出20%残留。可以推断,如果不是出口产品,数字恐更高。”   而让肖永红更加不安的是:“牛奶、鸡蛋、肉类……畜牧业使用抗生素量也很大,我们的环境中细菌已产生耐药性。人体被动地接受了抗生素,一旦受到耐药菌的感染,将会加大治疗难度。” 抗菌药应由政府负责研发   肖永红表示,抗生素滥用不仅仅影响用药者个人,还会影响周边没有用药的人,甚至整个人群,就像吸烟的危害一样,这是一个很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有些国家提出,最好在抗生素的研发方面采取一些办法,比如说新药的研发,鼓励企业去做耐药菌感染治疗的药物,而非仿制。甚至有人提出,使用抗菌药的话应征税。如果用的是原创的新药,税收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使用的是仿制药,税收由企业来承担,避免企业过多仿制。但这提议目前仅停留在制度研究层面。   “我们现在呼吁原创新药,特别是针对超级细菌的药,但很多大企业都没兴趣,因为无利可图。抗菌药物研发成本高、专利期短、由于细菌耐药导致使用寿命有限,再则抗菌药物使用量有限,不像其他治疗慢性病(如高血压)药物,患者需要长期应用,而抗生素治疗感染的疗程一般只有1~2周。”肖永红说。   从公共卫生角度来讲,非常需要企业投资,但是企业只会出于自己的考量,政府要承担研发责任。   新抗菌药物管理指标   “●抗生素使用率由现在的70%~80%降至60%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不能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院不能超过35个品种,比现有情况压缩了1/3   ●外科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降至30%以下” 对话   “史上最严”管理办法能否遏制滥用?   记者:为何说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史上最严”?   肖永红:卫生部今年开展了抗菌药物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拟定了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其中专项整治设定了严格的抗菌药物管理指标。即以往住院患者抗生素的使用率达到70%,甚至高至80%,现在设定目标为60%,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算是相当大的成绩。   同时,对其他方面也有严格指标,如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不能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院不能超过35个品种,比现在压缩了1/3;要求外科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降至30%以下,这与整治前95%的比例相比,是非常高的要求。从全球来看,都是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到现在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出台过此类办法。   记者:为何部分国家能够低比例使用抗生素?   肖永红:抗生素使用比例在亚太地区都是比较高的,包括韩国、日本、印度以及东南亚、南美。美国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大概是40%,比较低的是欧洲,北欧最低,大概是20%~30%。在北欧,并无明确法规,也无行政管理,而是通过教育培训,医师和患者形成自觉行动,避免抗菌药物滥用;对医师管理,主要是经常对医生进行用药评估,一旦发现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会对其进行谈话。   记者:抗生素的使用率应该控制在一个什么度?   肖永红:世卫组织建议抗生素在住院患者中的使用率不超过30%,这是比较理想的目标。从实际状况来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社会进步,感染疾病发生率明显下降,门诊患者主要以心血管病、糖尿病、神经系统疾病、肿瘤等为主,而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感染等越来越少,抗菌药物使用比例理应下降。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抗菌药物主要品种以青霉素、磺胺等为主,而在我国常用的三代头孢菌素、喹诺酮类药物应用量有限;如瑞典门诊治疗泌尿道感染所用药物是我们在40年前用的呋喃妥因,这在我国基本没人用了。虽然北欧国家高福利,但并没有因为是免费医疗而乱用抗生素。今年卫生部所设定的管理目标,比较符合我国具体现实状况,也不失管理力度。   记者:为何我国抗生素滥用难以管理?   肖永红:单纯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抗菌药物还存在困难,如我国有药厂6000多家,生产抗菌药物1000多个品种,数万个产品,每个药物可能就有上百个厂家在生产,导致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为此,建议国家药监局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在药品生产源头加以控制,设定一定数量的抗菌药物品规限定,能保证国家用药需求就够了,不要谁来申请我都批。   药监局刚刚发布的去年药物审批结果显示,最新审批的药物当中,抗菌素的依然占到六成。现在的办法与最初有所不同,去掉了很多具体的指标。目的当然不是妥协,而是既能够保证实施这个办法,也能保证临床用药的需求。   记者:目前克服抗生素滥用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肖永红:体制问题是最大的障碍。“以药养医、以药补医”的现状是医疗机构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根本原因。据调查,我国医疗机构营业额药占比在40%~50%,其中抗生素占到整个医院药品大概20%左右。当医疗机构不以药品销售支撑其运营时,合理用药才能纳入到正常轨道。希望通过医疗体制改革,减缓药品使用的压力。   记者:对于抗生素滥用,您还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肖永红:建议成立一个高于单一部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其组织协调每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瑞典设立有全国抗生素管理组织STRAMA,协调药监、卫生和农业等部门工作,监管抗菌药物在各领域的应用。(文/图 驻京记者谢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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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启事
yangsenhn 2011-10-13 18:59
来源: www.moe.edu.cn 原文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2_gggs/201110/125602.html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学校师德建设制度化和常态化,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高校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欢迎全国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您的建议意见,对《规范》的修改完善和启动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请将建议和意见在10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通过信函邮寄至中国教育报编辑部;也可登录中国教育新闻网(www.jyb.cn)直接下载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来信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邮政编码:100082),中国教育报高教新闻中心,姜乃强(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校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 sddtl@edumail.com.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2011年10月12日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征求意见表    总体评价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一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二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三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四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五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第六条 非常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太合理□ 非常不合理□    修改意见(可另附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学校(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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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2):《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
热度 1 lix 2011-9-1 05:22
草案说明 (这是官方的,但是有看点) 刑诉法修订:部分条款倒退引发担忧 北海快讯:无障碍会见彰显法律权威 参考: 快讯:《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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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新进展
lix 2011-8-30 16:22
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UserIndex.jsp?ID=2526729 2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内容新旧对照表 3 . 北海快讯: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 9 月 6 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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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朱天相:刘达高等教育思想论评(征求意见稿)
tangminqian 2011-8-23 11:43
本文摘自: 高校发展信息网论坛( http://bbs.walledu.com ) › 大学评价 › 大学论剑 详细出处请参考: http://www.shidaed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619extra=page%3D2 刘达高等教育思想论评(征求意见稿)   朱天相 20011-3-8   刘达是高校党的领导者,教育管理者,但他和科学家一样,总在探索,总在追求高效,高质的高等学校办学模式与方法。刘达一生在高校工作四十六年,他总在做开创性的工作。他创办并主政了东北林场学院,东北农学院,黑龙江大学三大学,主政后又参与重建并主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参与重建并主政清华大学。他的教育思想在主政清华大学时达到最高成就,他的政治思想教育方法在主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时达到最高境界,他的人格在“文革”中,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魅力教育了后人,他的聪明才智在创办东北林学院和东北农学院时就可以称得上才华毕露。 人们关注的是刘达在左倾思潮横行的几十年间,主政五所大学而不曾整过人,这样的领导实属罕见。一位老同志是这样地评价刘达,“在那个年代,在众多争议过后,他总是受大家推崇的人,不为别的,刘达是一个实事求是的人。”   他主政五所大学不仅精心探求制定教师队伍的政策,而且耳提面命众多年轻人成为科学家,真令人叫绝!刘达同志是中国高教战线的杰出教育家已愈来愈成为高教战线人们的共识。我们相信在现实与未来中刘达的教育思想还会闪闪发光!   1. 不墨守成规,不断创新,追求高效,高质的高校办学模式   1991年刘达曾著文说:“如果有人问我,你最留恋清华的是什么?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最留恋的就是清华的精神!一种百折不挠、追求真理的精神!一种热爱祖国、忠于事业的精神!一种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一种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   严谨、勤奋、求实、创新,这八个字,正是刘达人生的写照,也是刘达教育思想的精华。   清华大学,1911年清ZF用美国”退还”的一部份”庚子赔款”创办的一所留美预备学校。1925年9月,清华学校正式设立大学部,分普通和专门科两级,当年招收普通科一年级学生132人(报到者93人,报到率70.5%),这就是后来清华大学第一级学生。1926年取消两级划分,大学部改为四年制,设立17个学系。1928年正式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首任校长罗家伦。   1931年12月,梅贻琦任校长,1932年成立工学院,从而使清华具有文,法,理,工四个学院,含中国文学系,外国文学系,哲学系,历史学系,社会学系(以上文学院),算学系,物理系,化学系,生物学系,心理学系,地学系(以上理学院),政治学系,经济学系(以上法学院),土木机械系,机械工程系,电机工程系(以上工学院),16个系。1936年设立研究院分文,理,法,研究院,并设立农业研究院。   35年后的1946年增设农学院,开设农业,植物病理,昆虫学,农业化学四个系。文学院增设语言人类学系,理学院增设气象学系,法学院增设法学系,工学院增设航空工程系,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清华大学建成了一个典型的综合性大学,含五个学院26个学系。清华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时教师391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10人,学生2300人,师生比1:5.9。   梅贻琦是对中国高等教育具有重要贡献的杰出教育家,他的成就在西南联大登峰造极,因成就了杨振宁,李振道获得了罗贝尔奖而称道于世。中国科学院院士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西南联大的学生占78人。“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代表了梅贻琦的教育思想,影响深远。   1952年5 月,中央教育部提出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原则和计划,其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清华大学这所曾拥有理、工、文、法、医五个学院的研究型的综合大学,最终被改造为包括机械制造、动力机械、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筑、电机工程6系18专业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纳入培养“专才“的轨道。   蒋南翔1952年11月至1966年6月出任清华大学校长。1956年5月至1966年6月兼任清华大学党委书记。他重视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率先在清华创建了电子计算机、半导体、自动控制、无线电、原子能等新科技专业与学科,把清华大学建成了高水平的多科性工业大学。在这一时期,清华大学的规模和水平有很大发展和提高。教职工由1200余人增到5300多人;在校本科生超过万人规模。   刘冰(清华大学校党委原第一副书记)、何东昌(清华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认为,清华大学1965届是很具代表性的一届,完整地接受蒋南翔校长教育思想的培养。在清华大学 1965届的2000多位同学中,不仅走出了两位党和国家领导人、3位正部长、8位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还有一大批专家、学者和各个领域的骨干,他们奋战在国家建设的第一线,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作出了卓越贡献。这也是蒋南翔的教育思想和清华大学在办学道路上的巨大成功。   1966年开始的所谓”文化大革命“摧毁了清华大学的繁荣。   1977年4月的一天,胡-耀-邦找刘达谈话,“清华是‘文革’的重灾区,拯救清华沉重而艰难,经中央常委商议,人选非你莫属!”   刘达掷地有声地回答:鞠躬尽瘁,效力清华!   回首刘达主政清华的岁月,他以快刀斩乱麻的气魄,甩掉了历史遗留的梦魇,昭雪了一件件冤假错案,使清华得以重振雄风。   但重新启航的清华大学驶向何方?   按苏联的教育模式办专门学院,刘达有丰富的经验。1948年创办东北农学院就是按苏联教育模式办的,东北林学院也是按苏联教育模式办的。刘达办这两所学校取得了极大成功。但他也深知苏联教育模式的弊端。1963年他主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那个年代也只有科大提倡理工结合,他在那里讴心沥血,尝尽了其中的酸甜苦辣。我们还按苏联的教育模式走吗?即便从培养专门人才的角度,这种教育模式仍然是不甚成功的。对高度专门化教育的推崇,意味着对科学和文化的综合性、完整性的损害和削弱,难以培养出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创造性的人才,更不用说大师和巨匠了。刘达想,摆脱这种旧模式。   1985年刘达著文说:“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建国初期是进行过改革的,那次改革对促进我国高教发展,建立新的系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那次改革也是有很大缺点的,主要是:用某一种模式来衡量过去的教育,不合这个模式的都加以否定,因此对以前的教育否定过多,照顾我国的历史情况不够,对文、史、法、经等未予以应有的重视,以致现在国家这方面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总之带有一定盲目性。我们现在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应当吸取那次的经验教育。” “教学改革的任务,就是改革过时的、不符合我国当前情况的办学方法,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和物力,多培养、快培养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的优秀人才。”   1977年7月23日邓-小-平复出。 1977年8月31日,刘达在一封信中说:“看来在教育战线还有一番大辩论,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不平坦的。希望小平同志能抓这方面的工作,他抓了,事情就可以大变化了。”果然小平不负民心,1978年6月23日,他对刘达等人说:“办学校要按照学校的工作规律办。要按照教育的规律办。”这给清华大学一个机会,摆脱苏联教育模式的束缚,也给了中国高等教育闯出中国现代化教育道路的机会。   1982年刘达说:在清华“有些办学的想法还没有条理化、系统化(主要是想办成文理并重的大学,摆脱旧模式的束缚)“ 。   1982年7月15日清华大学第六次党代会共开宣布“学校有多科性的工业大学向以工科为主包括理科,文科和管理学科的综合大学转变”。   到了1991年刘达回忆说在清华,“先后建立了应用数学系、物理系、经济管理系等,把清华大学逐步从工科大学发展成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   1984年刘达年事已高,出任清华大学名誉校长。在清华大学校工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清华大学高景德校长宣布“我们学校已初步形成一所以工科为主体,包括理科,管理学科和文科的综合性大学。”已刘达为首的清华大学一班领导人用了八年的时间不仅拯救了清华,而且为中国高校的龙头,摆正了航向,使它破浪远航。   清华大学党委都是一班什麽人哪?能把刘达的教育思想变为党的意志与行动。以1978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为界,列出领导者名单:   副书记启任时间 副校长启任时间 调离时间 离任后最高职务   林克 1977年4月 (1982年7月书记) 1984年 复旦大学党委书记   何东昌 1977年4月 1978年6月 1982年4月 教育部长   汪家镠 1977年8月 1981年9月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胡启立 1977年10月 1978 年6月 1978年 政治局常委   张健 1977年10月 1978年6月 教育部副部长   艾知生 1979年6月 1980年6月 1983年 广电部部长   滕滕 1979年6月 1981年 1984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韩凯 1979年6月 北京市总工会主席   罗征启 1979年6月 1980年 1983年 深圳大学校长   张绪潭 1982年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传信 1982年1月 1982年 1984-1988年 清华大学党委书记   张思敬 1982年1月 清华大学副校长   何介人 1981年12月(常委) 时任党委宣传部长   张慕津 1981年12月(常委) 时任核能技术所书记 清华大学副校长   贾春旺 1981年12月(常委) 时任学工部部长 198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饶慰慈 1982年7月 (常委) 时任统战部部长   吕 森 1982年7月 (常委)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解沛基 1982年7月 (常委) 1981年2月   李思问 1982年7月 (常委)   黄圣伦 1982年7月 (常委)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书记   张希伦1983年7月 (纪委书记)   2011年1月11日下午,刘达同志诞辰百周年纪念座谈会在清华工字厅东厅举行。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院士说:“刘达主持清华大学的恢复发展,体现了杰出教育家的远见卓识。……作出了把清华大学"从多科性工业大学逐步改变为以工科为主,兼有理科、文科和管理学科的综合大学"的初步规划。他坚持"按学校工作规律办事",主持清华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恢复发展,为清华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要像评价梅,蒋两位一样评价刘达在清华大学的功绩还需要时日,但我们相信会有这一天。   刘达不仅制定发展方向,而且身体力行。   胡显承说”1979年撤组复系-应用数学系,再更名数学科学系,这是刘达主导的。刘达校长指出,理工科大学,理科和工科应有适当的平衡发展。结合我们多年来的体会:数学在清华不应只限于为校内工科教学服务,还应发展本学科,为优秀数学家发挥才能提供空间,做出更大贡献。刘达还将科大的数学教学、研究的一些文章,给我们参考,表达了对清华数学发挥更大作用的期盼。从体制上着手,“恢复数学系”,是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符合发展规律,是我们应有的选择。复系的想法得到了校领导和基础课党委的支持和具体指导;在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中,恢复数学系的想法,得到了老教师们的积极响应,特别要提到孙念增、马良等先生,他们为复系提出了很多中肯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老校友的关心和支持,丁石孙,萧树铁等给了具体帮助;钱伟长先生表示支持;当时来访的陈省身先生对马良,迟宗陶等先生的现况还表示关怀,林家翘先生还提出在清华发展应用数学的具体意见;伍鸿熙先生提出了慎重引进人才的建议   2011年1月11日经管学院董新保老师回顾了刘达主持筹建清华经管学院的历史。 “清华管理学科的办学,应该说始于1978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工程系的筹备与建设。””为了改变我国经济落后状况,时任副校长的何东昌代表刘达校长找我们几个人布置了筹建经管系的任务。1978年下半年,首先在马列主义教研室下成立工程经济教研组,1979年初成立属学校直接领导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工程系筹备领导小组”,并于当年下半年正式成立经济管理工程系。”   “1979年开始建系的时候,就曾起草过一个经管系未来发展为学院的设想,提出学院下设六至七个系,曾送给刘达校长、何东昌副校长审阅,他们肯定先建系、后建院的发展宏图。1983年国家计委发文教育部,正式批准清华大学成立经济管理学院,并拨给400万元作为建院经费。”   刘达在清华大学全力突破旧模式的同时也念念不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发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什麽意思? 科学就是探索,发现宇宙间相关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技术就是发明与创造;中国既是我们的祖国又代表我们国家的水平。1958年中国要追赶世界科学技术水平,要强国,中国科学院的科学家群体要求办一所大学来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当时具体的目标就是要搞出两弹一星(导弹,原子弹,人造卫星)。这当然要有理论,还要有技术,最终要有工程来完成这些项目。   2003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正式确定了它的发展方针:“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   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时,时任党委书记的郭传杰细说了这个方针的形成经过。   1958年5月,科学院党组向中央请办科技大学的报告中,就有要建“新型的”、“有特色的”、“规模不大”的这些词语。当年在中宣部负责科学工作的于光远向科学院转达中央指示时说:科技大学人数不要多,水平要高;专业必须是世界科技前沿的,国内其他大学没有的。 1982年刘达已任职清华,在回科大时,刘达表达了对自已生活与工作了13年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希望,在即席讲话中讲了四个“要注意”。一是强调科大要坚持特色,规模不能大;二是要求质量,不强调数量;三是要有高层次人才;四是要重视管理、要有好的管理。这话虽短,却是刘达为科大呕心沥血13年的思想结晶,而且和中国科学院最初的,及后来的领导不谋而合。   1993年9月,科大新领导班子提出进行“第三次创业”,也注意到要“注重质量、控制规模”,在向科学院汇报时,周光召院长代表院党组强调指出:第三次创业,不是创规模,而是要提升质量,“要按照院提出的结构性调整的要求,精干队伍,办出特色,不能扩大规模。”   2000年4月,在中科院召开的第三次科大发展工作会议上,甬祥同志代表科学院党组再次强调:“现在,全国普遍在追求规模的时候,科大要坚持追求质量,追求结构优化。” 在这次工作会议上,上届班子归纳出了十六个字,即“规模适度,质量优异,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到2003年,在坚持基本精神情况下,我建议对四句话的表述顺序做点调整,改为“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刘达作为一个杰出教育家所表现出来的远见卓识,   也可以看到刘达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发展方针的重要贡献。 2005年1月起任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书记的郭传杰还说:“刘达同志是科大人都很尊敬的一位老领导、教育家。他1963-1975年在科大任书记13年,这也是科大历史上最艰难的一个年代,正是“文革”时期。离开科大后,他在清华当书记兼校长。“提到他第21年前的四条意见,他说 “这些不愧是金石之言,经验之谈”。   作为研究型大学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此方针的指引下一定会成为世界一流大学。   在中国能为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两所要进入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制定发展模式和发展方针奠定基础,确实是一个杰出的教育家了。   2. 不拘一格,延揽,保护,选拔,培养人才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2001年6月6日上午,朱-镕-基总理在清华大学说:“ 1984年,刘达同志邀请我做院长,我本来没有学过经济,但对管理特别感兴趣,所以,不知高低,一口应承下来。……我就把世界上最优秀的管理者邀请来,成立了顾问委员会,希望能对经济管理研究院的成长有帮助。   刘达说:“现在都在讲金不足赤,人无完人。实际上,往往还是对人求全责备,特别是对知识分子。知识分子中有些人是有这样的毛病,有些人钻到他的业务里去了,不懂其他事;还有些人有怪癖(他举了中国科大一个教授的例子),可是他真有学问。这样的人还是用其所长嘛!真正爱惜人才,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大概是因为我在学校工作时间长,对知识分子多一些了解就是了。”   在政治上保护人才。1964年,中国科大某教研室通过人事部门提出了一个要调出学校的教师名单,说这几个人表现不好。刘达问怎么不好?回答说是“走白专道路的倾向”。刘达没表态。恰在此时,严济慈(当时任中国科大副校长)来找刘达,说有几个年轻教员要调出去,据了解这几个人学术底子都不错,是有发展前途的,调出去太可惜了。刘达听从了严济慈的意见,把这几个年轻教员留下来。现在,这些人都在学术上有所成就,成为知名学者。   在业务上也保护人才。196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化学系,1974年在科大三系工作的钱逸泰要求到二系晶体物理专业工作,理由是有利于他做科研。刘达了解了情况,认为属实即同意。 刘达的这一决定导出了一代学者钱逸泰的发展史。此后,钱逸泰长期从事纳米材料化学制备和新超导材料探索,800余篇论文发表在《Science》、《CI》、《PhyRev 》、《Appl Phy Lett》等重要学术杂志上,至今已被引用8000次以上(H因子为51);其科研成果“纳米材料的溶剂热合成”获2001年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和2000年中科院自然科学一等奖;“新超导材料的探索”获1999年中科院自然科学三等奖;编著的教材《结晶化学导论》被评为2009年教育部精品课程;迄今已培养了60多名博士研究生,其中30余名已为正教授,6人获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资助,4人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无机材料化学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院长;现任山东大学胶体与界面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院长;兼任英国皇家化学会资深会员、中国化学会副理事长; 、   延揽人才。刘达本人并不懂科学,但他一不小心居然和黑洞的两个定律有关。一个是“卢和Abramowicz定理”,一个是量子宇宙学中一般太初黑洞创生的最一般结果。中国科大64级的卢炬甫和中国科大636的吴忠超分别发现了这两结果。而正是刘达给这两人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北大的袁传宽居然在清华获得了发展机会,他同样得益于刘达的邦助。   1972年,中国科大64级的卢炬甫被再次分配到鄂西北郧阳地区的十堰市中学当了一名中学教师。1976年,已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家落户”的中国科技大学历经磨难,元气大伤,特别是教师力量损失惨重,因此,学校决定调回一批“文革”中毕业的学生,进行“回炉”培训,以补充师资队伍。那时,原科大党委书记刘达同志已调到北京工作,他专门写信向学校推荐了卢炬甫。1978年5月,卢炬甫已过“而立”,回到科大。 84~88年这五年左右时间,他选择了黑洞这一研究领域。在意大利读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做博士后和回科大的初期,是卢炬甫在科学高峰奋力攀登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时期。   他找到了黑洞周围物质运动方程的一个精确解,这是国际同行承认的迄今为止所知道的仅有的两个精确解之一。前一个精确解是70年代由一个外国学者找到的,是没有角动量的物质的运动解,卢炬甫得到的解是角动量的物质的运动解。他和他做博士后时的导师Abramowicz联名发表在国内中文刊物上的一篇文章,证明了黑洞周围我制运动方程在给定边界条件下解的唯一性。英国剑桥大学天文学家安德森和美、日等国家的专家,对卢炬甫在证实爱因斯坦关于天体和动的预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世界级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卢和Abramowicz定理”,被国际学术界同行广泛引用,并被写入有关专著。对于这 两项成果,卢炬甫很看重,因为他表明在人类认识自然的历史上,留下了中国人的足迹。   回国后的卢炬甫,一直在科大工作, 10年中,他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天文学报》、《天体物理学报》以及欧洲的《天文和天体物理学》、美国的《天文学杂志》等众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50多篇,其中有很大部分属于国际学术界核心期刊,他的许多观点和论据被国际同行所引用。他先后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中科院天文委员会特别支持项目、中科院院长基金项目等近10项,研究内容基本上还是围绕黑洞领域,但有两个方面的扩展:一是以前主要研究不转动黑洞,现在则研究更为复杂的转动黑洞;二是以前研究的黑洞周围物质运动比较单纯,现在则推广多种运动形式,如吸积、风、喷流等,还有激波过程以及黑洞赤道面外的物质运动等复杂情况。他的这些研究工作将获得对黑洞周围物质运动的较为完整、系统的认识,为证实广义相对论的预言做出更大的贡献。   1992年6月,中国科技大学决定破格晋升他为教授,为此,他花费了一点时间,对自己的科研生涯作了一次简单的回顾和总结。正好首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开始,采取自由申报方式,“一竿子从天上捅到底下”,卢炬甫有心检验一下自己的研究水平在国内学术界的地位,于是把评教授用的现成材料复印一遍,送到中国天文学界最高权威——中科院院士陈建生、熊大闰等老一辈科学家的面前。经过严格审评,卢炬甫以其杰出的成果独占鳌头,圆了他心底的一个梦。 (选自《当代中国青年科学家传》1998年出版)   中国科大636的吴忠超,还在上高二,发“我本无提早上大学的愿望。当时高三的朋友在准备高考,我和他们一起玩耍,然后看他们进考场。我很喜欢这种临考似乎很庄严的气氛。高考那天,福建省教育厅长王于畊来学校,见到我说让我也来做高考考卷。数学固不在话下,物理卷子交出,发现忘了在光路上标箭头。我毕竟是自己看书,没有演算过多少物理题目。我进科大是王于畊保送的,刘达书记立即接受了我。科大的招生办主任杨少增将录取通知书交给我,上面的签名是杨少增代。王是福建书记叶飞的夫人,杨过去是向明的部下。这样的保送在文革之前是绝无仅有的,以致我接到杨的通知时,一点思想准备也没有。“   1963年刘达批准吴忠超提早两年免试入学科大。这是在文革前绝无仅有的例子。在大学时校方把他树为业务典型。但在文革中,他也受到很大冲击,被贬到偏远的宁夏当工人。科大迁到合肥后,刘达坚定地要把他调回当教师。刘达第一回(1963年)接受他入学,第二回(1973年)调他回来任教员。所有这一切,都是出于爱惜人材,爱护学生的动机。吴于1979年底由科大钱临照先生推荐去剑桥,跟随霍金研读宇宙学,并在霍金指导下于1984年初获得剑桥博士学位。1985年他和霍金合作的科学论文发表于《物理学通讯》。1985年他因对时空维数的研究获得美国引力基金会论文比赛的第三名。2001年他首次在超引力量子宇宙学中证明了可观察时空的四维性。2001年他给出量子宇宙学中一般太初黑洞创生的最一般结果。他将霍金的量子宇宙学学说引进中国。他翻译了霍金的《时间简史》、《果壳中的宇宙》和《大设计》等,这些书在中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时间简史》是改革之后引进中国的最有影响的科学著作,使中国人认识了这位轮椅上的科学巨人。他主要著作是《无中生有》(和杜欣欣合作)。他曾应邀到非洲、亚洲、欧洲和南北美洲讲学。他多次应霍金邀请到剑桥访问(1997年, 2004年, 2006年和 2009年)。他目前在浙江工业大学任教授。   袁传宽著文: 我从北京大学毕业时,正值“大革文化命”时期,被分配到甘肃省,当了一名中学教员。1978年风暴过去,拨乱反正,国家各行各业恢复了正常秩序,我也准备去兰州大学数学系工作。突然,清华大学发来公函,商调我与妻子回京赴清华大学任教。我喜出望外,却又一头雾水。时隔多日之后,华罗庚教授才告诉我:“遇到了刘达同志,把你们夫妇的名字和工作单位写给了他。”   袁传宽教授六十年代毕业于北京大学数学力学系,1978年经华罗庚教授推荐而调入清华大学应用数学系任教,于1989 年被破格提升为正教授。曾担任该系分析教研室主任,系教学委员会主任。八十年代初赴美国留学,师从当代著名数学家樊畿教授和阿克曼教授,获加州大学数学博士学位。旅美二十余年,从事学术研究、大学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先后执教于圣塔芭芭拉加利福尼亚大学、长滩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佩伯丁大学、圣塔克勒拉大学、国际科技大学并任该校主管教学业务的副校长。2003年回国,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之请,出任中关村创新研修学院院长,目前还兼任清华大学河北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和国际教育研究所所长。   袁传宽教授在近代调和分析理论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在国际专业刊物上发表多篇重要论文及研究报告,袁传宽教授还致力于研究密码学理论及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应用,其有关密钥传递和身份认证的研究成果已获三项美国专利。袁传宽教授在国内外荣获了不少荣誉:清华大学优秀教师奖、加州大学董事会优秀研究生奖(Gr a d u a t e F e l l ow)、获美国IT U大学颁授最受爱戴的先生奖(TO SIR WITH LOVE in Appreciation to his dedication to students)。获英国IBC颁授成就奖(MEN OF ACHIEVEMENT)。因在数学和密码学研究的杰出贡献而获美国ABI颁授卓越领袖奖 (Distinguished Leadership Award fo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Mathematical and Cryptographic Research)。被列入美国名人录(WHO IS WHO)。因帮助与捐赠残障人士而获美国残障人士及退伍军官俱乐部颁授的铜制奖章。   他在为国内培养国际化的软件人才,引进与普及国际软件工程标准的努力,获得中美各方人士的肯定:2006年荣获 “IEEE-CS(美国电子与电器工程师学会-计算机学会)杰出贡献奖(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Award)”,该学会最高的荣誉奖项;2007年5月荣获“2006中国软件企业出口(外包)推动人物”奖。   3.不固步自封,开放办学汲收世界先进教育经验。   1963年调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书记。科大的办学方针是”全院办校,所系结合”。这是古今中外都没有先例的学校。刘达的办法就是尊重专家和教授,听他们的意见,行成自己的思想。   80年代初刘达说:“当教育家要有自己的教育思想。我有,但不系统,不完善。我自己不教书,我非常尊重专家和教授。到科大上任之初,我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拜访在科大任教的教授和科学家,形成了我对办好科大的一些想法。主要是加强基础课,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学生的实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刘达的想法为科大”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民主办学,确保学术与技术的创新。   5.具有独立思维,创新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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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人论“轮机人”
wyc 2011-7-29 16:13
轮机人论“轮机人”
轮机人论“轮机人” 作者 汪育才 我校(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学院于2011年4月底 在校园网发布了 “轮机工程学院精神征集启事”, 公开征集学院精神, 得到了各位领导、广大师生员工、众多校友的大力支持和参与, 共收到应征精神近百条。 我虽然已退休十六、七年, 也算是轮机的一个老人。 承蒙现在领导和同志们厚爱, 特派学院办公室滕老师送来材料,登门征求意见, 使人倍感亲切、感动。 一位历史伟人曾经说过, 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 人, 是一种会思维、能创造的万物之灵。 这正是人的价值, 人生的意义所在。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 精神云云似乎常被人间所淡忘, 所弃甚至所笑, 而轮机工程学院的同志们, 如此重視这一深层次的文化建设、 思想建设 和怎样做人、为人的教育, 实在难能可贵, 可喜、可贺! 有一位台湾画家,最近在央視94书画频道发表高見。 他说, 我们的书画频道不能只满足于一般受众的观看, 更有着书写 《中国美术史》 的 历史使命 。 我们不妨借来一用, 每一所有所作为的大学, 其管理者和建设者, 也都有个书写 《中国教育史》、《中国航海教育史》、《中国文化史》等等的历史任务。 此话并不难懂, 但是, 像轮机学院领导者们如此自觉地来践行它、挖掘它、弘扬它, 这不能不令人起敬! 这件事情任重而道远, 它将永远鼓舞着“轮机人”奋勇前进! 笔者愿以 善于思维,勇于创造。 献给所有的“轮机人”。 让思维成为一种习惯,让创造成为一种必然。 习惯成自然, 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解放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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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pdf
Fangjinqin 2011-6-21 07:02
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http://appweblogic.most.gov.cn/ztzl/shierwu/ask1.htm 感谢网友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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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社会征求意见
热度 4 cutefay 2011-6-18 20:46
昨天看到俺一个好友微博里写道: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出来了,其中,对于3000元的起征点,网上共有82536人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我现在不知道要求修改与反对有什么区别。 我看了这条消息之后,给他这样回复:我猜反对的绝大部分人是觉得3000元太低了。 这个选项不大好,容易引起歧义,不知道是不是国家故意这样设个套儿。如果只有赞同和反对两项的话,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反对,那样就通不过了。这样通过一个修改选项,分流了一部分反对的人。这个机制真是高明啊! 我的回复纯属瞎猜和娱乐,但我觉得,如果真有人设计这样的投票机制来堵悠悠之口的话,这种伎俩真是太狡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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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方舟子:谁才是孟山都公司的推手
热度 3 zbt92 2011-5-17 08:41
  近日网上疯传一篇反对中国种植转基因水稻的文章,是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 研究所一名退休研究员在一次关于转基因水稻商业化问题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的发 言。据称这是业内人士首次公开对转基因水稻表示异议,被称为“仗义执言第一 人”。   既然是业内资深人士的反对声音,似乎值得认真听取。但是看了发言的内容, 却让人失望,只是把社会上对转基因作物的误解综述了一下,并没有表现出有什 么专业性,甚至让人怀疑该研究员和许多生物学外行一样并没有搞明白转基因是 怎么回事,把转基因作物设想成了会改变人的基因,说出“中国人以稻米为主粮, 不要轻易地被转了基因”、“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该不该研究转基因水稻,而是要 更多地关注人类自身已有的基因表达”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话。发言者虽然曾经 从事玉米育种工作,但只是采用了传统育种方法,对生物技术缺乏基本的了解。 对一名在上个世纪50年代接受农学教育、已退休十多年、年近80的老人,要他掌 握分子生物学的基本知识,是勉为其难了。而且,发言内容很混乱,例如时而说 “农作物杂交育种是在相同物种之间进行”,时而又说“农作物‘杂交育种’主 要在同属或同科的物种之间”,前后矛盾,很不严谨。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篇发言把农业科研人员支持研发转基因作物全都视为是 出于私利,“一种是希望分得经费,二是希望获取成果。”“明眼人都十分清楚, 如果表露‘反转’观点,将无法从‘重大专项’巨额经费中分得一杯羹!如果挂 上一个分子呀、基因呀等项目或课题,白花花的银子都是盆满罐流,有哪位愿意 自砸饭碗也砸别人饭碗?”似乎全中国的农业科研人员就剩下这么一位敢说真话, 而其他人都被收买了,研发、推广转基因作物成了整个农业科研界谋取私利的一 大阴谋。   参与转基因重大专项的科研人员支持推广转基因作物,这是再正常不过了。 每个科研人员对自己的研究项目都会有“私心”,有什么可指责的?为什么对其 他领域的科研人员推广自己的研究成果人们视为理所当然,对转基因领域的科研 人员却要求他们当耻于言利的圣人呢?而事实上,大部分农业科研人员并不参与 转基因重大专项,绝大部分的生物学界科研人员更与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没有任何 关系。但是几乎所有的农业科研人员、生物学家都支持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和推广, 这不是因为他们有利益在里头,而是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更了解转基因技术,不觉 得那有什么可怕的。   转基因作物该不该推广是一个科学问题,科学问题的解决要摆证据、讲道理。 但是恐惧、反对推广转基因作物的人拿不出能经得起推敲的事实,就只好诉诸于 阴谋论。说支持转基因是为了分得科研经费,这还算是客气的了。更可恶的是把 推广转基因作物当成了美国垄断中国农业经济乃至“让中国人断子绝孙”的一大 阴谋。研发转基因作物的科研人员、支持转基因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科普人员都 被公开地称为孟山都公司的推手、雇员,“身价”不断地上涨。孟山都公司虽然 是转基因作物领域的一个重要研发者,但是根本就不占据垄断地位,面临着激烈 的竞争,大部分转基因技术、品种都与孟山都无关。几乎所有的生物学家、所有 的国际权威机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科学理事会、欧洲 委员会)都支持推广转基因作物,都肯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难道他们全都被 孟山都公司收买了?这也未免太高看孟山都的能量了。   转基因水稻是中国自己研发、拥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转基因作物品种曾经有 过战胜孟山都品种的记录:抗虫转基因棉花虽然最初是孟山都公司推出的,但是 国内现在种植的基本上都是国产品种了。如果由于妖魔化转基因作物的舆论盛行 而阻挠了转基因作物在中国的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拉开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在客观上才是在帮孟山都等国外公司的大忙。如果我们也学着阴谋论一把,反过 来指控现在这些疯狂反对转基因的人才是孟山都公司的推手,是中国农业技术发 展的罪人,更顺理成章。   2011.5.11. (《新华每日电讯》20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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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凤岐就B超检定规程修订致全国计量界的公开信
kexuepifu 2010-9-25 20:40
全国计量界各位同道、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是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员牛凤岐,系 B 超计量检定规程 JJG639 98 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和报批稿执笔人、国家计量检测人员考试题库医用超声子项目主要命题专家、有关医用超声计量一系列文章的撰写者、医用超声计量培训课程授课专家、本次规程修订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该项规程修订稿将于 10 月中旬会审,但 9 月上旬才收到第一起草人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内部征求意见稿,我阅后复函指出:问题很大,不是部分,而是全文;不是细节处理,而是根本取向。并提出了重大而具体的修改意见。但遗憾的是,该稿居然被原封不动地发给了几十位人士征求意见。据归口的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说,在官办的网上有公示,反正我是没见过。我的活动阵地在国防计量论坛,而且已有热心人士将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医学计量板块,故特将公开信展示于此与广大量友交流。 下面,我将从技术和道义两个方面指出和剖析该稿的错误和问题,并提出我主张的修订方案以供参考和选择,最后将告知大家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其中心目的,就是搞出一个符合公正公益、科学有据、客观求实、经济易行、界面友好五项基本原则的规程修订稿,让各级计量院所尤其是具体从事检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满意,让被检设备的拥有者医疗机构和使用 B 超的医生满意,让接受医疗服务和为计量检定收费间接买单的广大患者满意。坚决反对走以私害公、胡编滥造、浮华浪费、别扭难行、得罪客户的歪门邪道。对所提意见、建议,当者,请予支持;不当者,请不吝赐教。不仅是告诉我,更重要的是让计量部门有影响的领导和人士听到,如此才能影响最终决策,否则依然是书生空议论。在此: 我向基层计量院所的广大量友们致意,您们是中国计量事业的主人,相信一定会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此事,为了您自己的饭碗和前途命运积极发表及向上反映意见和诉求;   我向省、地、县各级计量院所的院长、所长们致意,您们是自己单位的当家人,为了您手下数十甚至数百人及其家属的饭碗和单位的生存、发展,相信您一定会尽职尽责,利用您的影响和权力,使 B 超规程的修订回归正道;   我向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和有幸参加其会议的代表们致意,相信您一定会秉持科学精神和学术严谨,扶持正义,反对误导,珍惜名誉,在规程修订稿审定中慎重投出您负责的一票;   我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领导们致意,相信您一定会遵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体恤下情,慎重决策,确保 B 超检定规程符合公正公益、科学有据、客观求实、经济易行、界面友好的原则。 一.征求意见稿中的学术、技术问题 检定规程属于技术标准类文件,而且是按照学科归口,故首先要讲究科学性。遗憾的是,第一起草单位提供的征求意见稿,恰恰是一个在学术、技术上错误多多且带有根本性的作品。 1 .源论述的漏洞 众所周知,计量部门对医用超声仪器的强检活动,依据的是 1985 年制定的《计量法》第九条中 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解释见1987年编制的《强检目录》第41条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含字的意思是:特指含在功率计中,在国家功率基准与工作功率计比对中用作传递中介的那种超声功率输出装置。而 按照《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 JJF10011998)中关于计量、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义, 它属于功率计的辅助用品,并不独立构成计量器具。1988年,计量院人士动议以医用超声源名义将强检范围扩大到所有医用超声仪器,将它们统统划为计量器具。当时觉得很巧妙,殊不知这个源字却给计量部门造成了难以摆脱的困境,搞得国家局无论如何发文都难以理顺,因为除功率计比对中所用的超声源外,其余的100%均非实物;国家局发文说监管对象仅限于超声源,但实际检定的都是超声诊断或治疗设备的整机。 按照声学学科概念,声输出功率才是源的特性,而声压、声强都是声场的特性。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超声 -水声分会组织起草、获得国家标准化创新贡献一等奖、被IEC全文引用的国家标准GB198902005,题目取为《高强度聚焦超声(HIFU)声功率和声场特性的测量》,正是秉持了这种严谨。而征求意见稿却与此相反,一方面说它们是超声源,同时又大检其声压、声强等众多声场参数。如此恣意妄为,只能让这个被外界诟病的学术和逻辑漏洞更加雪上加霜。 2 .计量特性界定的错误 按照《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中关于计量、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义,只有在临床上检测人体生理或病理指标的功能才是计量 (测量)功能,才谈得上计量特性。据此,对于B超,只有其对一维、二维、三维尺寸的检测功能才与计量有关。为了理顺,我曾于2007年在计量部门的全国性会议上,嗣后又在《中国计量》杂志上发表了题为计量三源强检不可模糊的旗帜的报告、文章,但征求意见稿却反其道而行之,把本属于安全特性的声输出参数列为计量特性之首,把真正属于计量问题的纵向、横向几何测量误差排到最后,如此正误、轻重颠倒,在基本概念和逻辑思维上都站不住脚。 3 .声输出检测中的一系列原理性错误 (1) 时间平均输出功率测法有误 B 超属于脉冲回波式超声诊断设备,用辐射力法测得的实际上是时间平均功率,但测量方法却很有讲究。在 IEC60601-2-37 和 GB9706.9 2008 发布实施以前,国内计量院所大多使用河北廊坊计量所研制生产的密闭水腔式功率计,少数为进口的开放水槽式 DT-1 型,人们都不认为有任何问题。但在此之后却无法再含混处理了。 B 超所配探头以凸阵、相控阵 ( 彩超中 ) 为主,扫描声束呈扇形分布,故声功率的测量必须采用开放水槽式功率计并加装掩模,所测的也不再是整个探头的输出功率,而是声束扫描方向 1cm 孔径的有界输出功率。征求意见稿在该问题上的错误和漏洞包括: (a) 检测条件部分不提功率计的选择,好像随便哪种都行; (b) 把掩模问题放在附录 A 中,也没有技术要求,还不顾专业分工,自作主张地让功率计生产厂家自制掩模; (c) 在附录 A 中,把加装掩模的原因说成仅仅是为了确保超声功率计能全部地接收到换能器发射的声功率,完全不懂得更重要的是获取准平行声束。 (2) 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 I sata 张冠李戴了 20 年至今 医用超声项目检定员被灌输的第一个概念就是:输出声强不能超过 10mW/cm 2 。关于结果处理, 90 版规程中是超标者禁用, 98 版规程中是超标者贴条。测的是何种声强呢?计量院的专家告诉人们: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 I sata 。其值如何算出呢?该院的专家又说:用功率计测得的声功率除以探头敏感元件的面积。界内至今坚信不移。 但对照标准一看,问题大了:在等效采用 IEC61102 的国家标准 GB16540 1996 中, I sata 定义是:对非自动扫描系统,为声束平均时间平均声强;对自动扫描系统,为时间平均声强对扫描面积的平均,其中时间平均声强是在整个扫描周期中获得的。在美国 FDA 的文件中,该定义则是:对于自动扫描系统,为时间平均声强对指定平面上扫描横截面积的平均值 ( 可以近似为超声功率除以扫描横截面积之商,或者每一扫描不同时,该商的平均值 ) ;对非自动扫描系统,为时间平均声强对声束横截面积的平均值 ( 可以近似为超声功率除以声束横截面积之商 ) 。即便对于采用半圆晶片发射的胎儿心率检测仪,虽然特设了一个换能器表面处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但其获取方法依然是用声功率除以与入射声束相应的面积,而非除以换能晶片的面积。显然,对属于自动扫描系统的 B 超,计量部门利用廊坊计量所研制生产或进口功率计测出声功率,再除以压电晶片面积算出的,根本不是 I sata !可我们已经这样做了 20 年之久,出了那么多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简直让人无颜见江东父老,而这个错误竟然还被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们忠实地继承着。 (3) 输出波束声强 I ob 冒名顶替和错上加错 (a) 作为声输出参数,输出波束声强 I ob 仅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EC61157 的国家标准 GB16846 中出现过,但因不与任何一种生物效应相联系,而且很难测量,故 IEC60601-2-37 和等同采用该标准的国家标准 GB9706.9 2008 中均未包含, FDA 文件中则从来不提。征求意见稿中将其列为必检参数,是不合逻辑和缺乏根据的。 (b) 按照定义, I ob 是时间平均输出功率除以输出波束面积之商,而波束面积是通过水听器扫描声场得出的。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却毫无根据地用换能晶片的面积代替输出波束面积,即用 I sata 冒充 I ob 。上面已经指出, 20 多年来的 I sata 获取方法已经是错误的,再用错误的 I sata 冒充 I ob ,就成了错上加错。 (4) 峰值负声压 P_ 错得荒唐 按规定,该参数应是利用水听器扫描法在声束焦点处测得的,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却完全不见扫描二字,而只有两种懒办法: (a) 根据厂家给出的换能器的焦点位置:在进口设备和最新的国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声输出表格中或可列有某个类似的距离,但搞过此类测量的专业人员都有体会,在看不见、摸不着的声场中,寻找一个特征点是很不容易的,不扫描一番,根本无法判断是否为厂家所给的焦点位置。但征求意见稿不仅把扫描免了,而且说这个位置就是自然焦点位置。 (b) 如不清楚时,可根据 N=D 2 f/4c 公式估算被检仪器换能器自然焦点的大致位置:真是牛头不对马嘴!征求意见稿教给全国计量界的两种懒办法中, B 超探头的焦点位置都是指自然焦点! B 超探头有自然焦点吗?莫说是最高计量技术机构的一级注册计量师,即使是刚入门的检定员都应该知道:只有非聚焦换能器才有自然焦点,而且既称 D 为换能器晶片直径,则公式 N=D 2 f/4c 就只适用于圆形压电晶片单元式探头,而绝对不适用于切成小长条或圆圈的探头阵元。再者,机械扇扫用的单元式换能器有声透镜,环阵、线阵、凸阵、相控阵等探头都是依靠电子延迟线和声透镜双重聚焦,只有不加延迟线,拆掉声透镜,才有自然焦点,难道检测之前先要把探头拆毁?真是荒唐莫名。 二.大检声输出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 1 .根本不必检 对于医用超声设备,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常识:在临床使用阶段,声输出水平是越来越低,既然出厂时合格,使用中更合格;而性能则是越来越差,会由合格逐渐变成不合格。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医院在用的 B 超、彩超,都是只检性能,不检声输出。而征求意见稿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像老规程那样要检,而且要大张旗鼓地检,真是怪了! 2 .检了没话说 在看了我发表的相关文章和其他文献后,许多量友已经知道: B 超的声输出水平,早已不是 I sata < 10mW/cm 2 时代了;不符合 GB16846 中三个不等式者,在随机文件中予以公布即可;热指数、机械指数超过 1.0 者,在设备屏幕上予以显示即可,临床上由医生按照 ALARA 原则 ( 在保证获得所需诊断信息的前提下,采用尽可能低的声输出和尽可能短的辐照时间 ) 予以掌握,已经没有判定 B 超合格与否的界线。按照以国家计量院为代表的某些专业人士的传统规矩和习惯心理,有超标、禁用、罚款,至少要贴个条才来劲,否则就觉得自己很尴尬,而今既没有禁用、罚款,也无需贴条,岂不是更尴尬?为了让自己有话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居然采用了这样的表述:超声源的输出波束声强 I ob 应小于 20mW/cm 2 ,对超出 20mW/cm 2 的仪器应小于生产厂家随机文件的标称值。拿他们那个简而不易的糊弄事装置,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检了 ( 鬼知道检的是什么 ) ,到头来只能甩出这样毫无意思的别扭话,这样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有何价值? 3 .完全不可行 (1) 设备问题 (a) 国内装备情况 医用超声专业圈内都知道: IEC61157 、 IEC60601-2-37 、 GB16846 、 GB9706.9 2008 中对众多声输出参数的检测,必须采用基于经校准水听器的声场扫描法和加装掩模的开放水槽式功率计;能够提供水听器声场扫描系统商品装置,被国际上认可的,只有美国一两家公司。在国内,研制并通过一流内行专家鉴定的,一个是上海交大寿文德教授的科研成果,但由于难以商品化,最终只有一台样机售给了上海医疗器械检测所;另一个是江苏省医疗器械检测所研制的大水槽系统,但用于对外服务的还要另搞;而包括武汉、北京、广东等几家质检机构和企业在内,能够出报告的,所用的都是美国货。 (b) 来自美国的进口设备 据自称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用超声测量仪器制造商 Onda 公司介绍,他们的声场扫描系统具有微米级定位精度和行程分辨力、在 1-2 维空间内数字化和存储波形、软件采集 - 显示 - 存储数据、自动计算相关声学参数、电脑控制水听器 - 换能器调节以实现声束准直,等等。 买了如此高级的设备就得心应手、万事大吉了吗?向企业、医疗器械质检机构负责这一部分的专业人员问问就知道,事情远非那么简单:在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声场中,要找一个特征点,即使在一个小区域内也需要大量的数据,由于 B 超属于声束自动扫描设备,必须采用电脑控制的自动化扫描系统实现同步,而且只能在存储了大量数据后,再从记录中调出进行处理,求出结果,而不可能立等可取;由于固有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公布测量结果时,至少要打出 30% 的不确定度。虽然此类检测比较赚钱,但由于非常麻烦耗时,专业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都犯怵。 (c) 征求意见稿起草者的所谓简易装置 由于公认进口设备的昂贵和使用的繁难,不会有谁傻到买了它去搞现场声输出检测,于是有人动起了简易装置的脑子。为了证明现场检测的可行性,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一再向我宣传他们的所谓简易装置。由于不曾拉出来遛遛,至今未得见其天颜,但从征求意见稿中对定位系统、水槽以及高频水听器、宽带前置放大器、数字示波器的最低要求看来,确实是比进口货简单多了。但简易与繁难的真正可比,必须以具有同样功能、同样精度、同样效率为前提,否则毫无意义。而这一怀疑,正可从征求意见稿中对检测原理、操作、数据处理的描写得到验证。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该装置虽然具有位置指示器,还规定了相当高的平移和旋转分辨力,但声束尺寸被晶片尺寸取代了, B 超探头焦点寻找、定位所需要的精密扫描被单元探头自然焦点的计算公式取代了,所谓多维扫描系统不过是摆设。由此看来,这个所谓简易装置根本就不曾正式运行过;即使开动过,依照研制者成堆的错误概念和偷懒办法,绝对得不到如国际、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声输出参数,否则就是见鬼了。如此简而不易的东西,有何实际价值? (2) 条件问题 (a) 让医院送检 JJG639 执行 20 年来,虽然或有医院主动要求计量所前去检定的,但从整个态势看,计量所主动出击者肯定占绝大多数。再加上体形大的设备难以搬动,不能影响正常应诊等一系列理由,想让医院把 B 超和包含黑白超的彩超送到计量所接受强制检定,恐怕不是白日做梦,也是异想天开。 (b) 带设备下现场 关于所谓简易装置简而不易的问题已如前述。退一万步说,即使它是简而等效的,但水槽中是要灌充除气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的,先灌路上摇晃颠簸,后灌必须陈放等待其平稳和所有测量表面的无气泡状态,再加上以小时为单位的精调细测,医生会耐着性子等你?恐怕首检就把你轰出去了。 三.颠覆性篡改 B 超性能检测体系 从事 B 超检定的量友们都知道,自 GB10152 1997 和 JJG639 98 起,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都保持了一以贯之的规定,即检测所用的仿组织超声体模,必须符合四项基本要求: 仿组织材料声速为 (1540 10)m/s ; 仿组织材料声衰减系数斜率为 (0.7 0.05)dB/(cm MHz) ; 尼龙靶线直径为 (0.3 0.05)mm ; 尼龙靶线位置公差为 0.1mm 。 大家也知道: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中所指的 B 超探测深度,从 GB10152-10153 88 和 JJG639 90 起,就是指最大输出和最高增益条件下纵向线性靶群中可见的最远靶线图像所在的深度;而国外的做法,则是以体模灰阶图像上可见的最远光点所在深度为准。之所以不与国际接轨,并非由于国内产品和技术的落后,而是由于国际上迄今未能解决仿组织材料背向散射系数的标准化测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像国外那样处理,则在同样条件下,仿组织材料散射强者, B 超探测深度的数值就大;反之,仿组织材料散射弱者,则 B 超探测深度的数值就小。据我们所见,国外体模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与之相比,国内的办法要科学、严谨得多:在仿组织材料声衰减及靶线材料、直径、间距确定之后,用可见靶线数表征 B 超探测深度是既方便又可比性强。 然而,如此重要的技术约定,竟然被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们肆意地颠覆了:不是继承 JJG639 98 和等同采用 GB10152 2009 ,而是岂有此理、胆大妄为地把声衰减系数斜率改成了 (0.5 0.05)dB/(cm MHz) ,靶线的材料和直径也不见了踪影,还塞进了根本无人认可,国内外技术标准、国内计量检定规程中尚无条件规定的仿组织材料背向散射系数,以凸显他们是卓有创新的人才。尤其可笑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的表 1 是从 GB10152 2009 拷贝的,其下方的注 1 中明明指出:表 1 中的技术指标是对 B 超的最低性能要求,在进行最低性能要求测试时,对体模的技术要求见附录 A 。而 GB10152 2009 的附录 A 中对通用体模的技术要求,首先就是前面所列的四条。一方面拷贝该表格及其注解,另一方面又肆意篡改其关键性技术条款,在一个文件中唱对台戏,可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们对国家法度是何等的轻贱!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现行规程 JJG639 98 的印刷品中,仿组织材料的声衰减系数斜率被写成了 (0.65 0.05)dB/(cm MHz) ,是由于工作程序原因造成的错讹。为此,在我发表于《中国计量》杂志 2001 年第 8 期,题为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规程实施中需要强调的重要技术问题一文末尾,特别进行了勘误:规程 9.3.2 中的 0.65 0.05 应改为 0.70 0.05 。 四.性能检测操作科学性的严重倒退 从事 B 超检定的专业人员,特别是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国家标准、检定规程以及我写的解说 - 指导性文章者,都清楚两个最重要的操作要点:对于图像为扇形的机械扇扫 ( 含环阵 ) 、凸阵、相控阵探头,在检测探测深度时,必须以其顶端或对称中线对准纵向靶群;在检测 ( 阈值 ) 空间分辨力时,必须降低增益,隐没背景,使屏幕上仅剩靶线图像且清晰可见。在 GB10152 1997 、 GB10152 2009 和 JJG639 98 中,这样的表述一再强调。然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些原本必须继承的正确内容,居然都不翼而飞了。早在 JJG639 98 的验证实验中,我就发现了征求意见稿第一撰写者在检测探测深度时的探头位置错误,并当即予以纠正。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十几年过去了,她不仅未记住这一条,连另一条也丢弃了。据我所知,他们一直在北京市的某些医院从事 B 超检定,难道写在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的数据,就是按照这样的错误理解出具的吗? 五.征求意见稿的道义伦理缺失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不仅包含了众多的学术、技术错误,声输出检测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必要性和不可行性,而且蕴涵着严重的道义伦理问题。 按照定义,各级计量院所属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该百分之百吃皇粮,但实际上不是,他们必须完成一定的创收指标以供购买设备和发放奖金。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日下现场奔波劳碌,在检测实践中艰苦倍尝,无处倾诉。作为高新技术设备, B 超检定对人员和标准器的要求都很高,但为了节省开支,一些计量所的标准器坏了、淘汰了依然凑合使用,专家办班也舍不得派人去学,以致从事超声设备检定的绝大多数技术人员未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与技术执法的职责极不相称。如果规程修订稿选择了大检声输出的方案,则基层计量院所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和冤大头:其单位现有的功率计本来就是为了建标不得不买,新规程却还要强迫他购买征求意见稿起草者的简易装置和开放水槽式功率计,而且花了巨资还开展不了工作,不能按照投入情况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如此荒唐的、专吃窝边草修订方案,怎能指望基层计量院所接受? 计量部门都清楚而且深有体会:对于他们的强检活动,卫生部一直强烈反对 ( 根本不承认是计量器具 ) ,甚至曾为此专门发文,很多医院也强烈抵触甚至拒检,其中有些医院计量部门至今无法进入。如果修订后的规程更荒唐、更麻烦,比如搞水听器法声场扫描,用开放式水槽功率计测量有界输出功率,时间按小时计,让医院停止应诊陪着?让医院把 B 超、彩超搬到计量所?计量所把设备运到医院现场,待系统稳定后从从容容地检测?恐怕连首检都成问题。还需强调指出的是,如果因计量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而提高检定收费标准,必然促使医院把负担转嫁到患者身上。在看病贵,看病难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今天,征求意见稿起草者们抛出的,不啻是一枚重磅炸弹!为了推销自己毫无必要、毫无新意、对 B 超声输出测量毫无用处的所谓简易装置,竟然把 B 超计量检定规程搞得如此荒唐不堪,让整个计量系统、全国卫生系统乃至全国人民为自己的名利买单,实在是太过分了。 六.我所主张的修订方案 1. 把顾面子、做样子进行到底,按照最低成本、最简单易行原则保持源论述的连续性。具体做法是:以基层计量院所现在拥有的功率计作为象征。 2. 性能部分,遵照既与最新国家标准接轨,与时俱进,又符合最低成本、最简单易行原则的方案,具体做法是: (1) 性能指标项目和技术要求、检测用设备 ( 标准器 ) 品种及技术要求,等同采用最新国家标准 GB10152 2009 ; (2)GB10152 2009 中新增的声束切片厚度、面积 - 周长测量误差、三维成像体积测量误差等三个项目中,由于面积 - 周长检测是在现有体模上进行,三维成像功能并非所有 B 超都有,作为技术进步的象征,增加切片厚度要求即可; (3) 标准器:由于 GB10152 2009 继承了 GB10152 1997 和 JJG639 98 ,故符合后两个文件的标准器无疑继续有效。 (4) 检测结果处理:按照 GB10152 2009 的精神,不作分档处理,仅需考核其是否达到最低要求,并在检定证书中给出结论。 3. 不要求被检设备贴有 CMC 标志。 七.网上讨论和反映意见、建议问题 规程修订的取向及最终结果是大家深为关注的,一定会有很多意见、建议要在网上发表,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倾诉,故建议: 1 .网上开展讨论,请大家,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发表意见; 2 .反映意见、建议的内容 (1)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何意见和纠正、补充建议? (2) 在征求意见稿和我主张的修订方案二者中,您支持哪一个方案 ? (3) 还有何补充、修改意见? 3 .反映意见的渠道 (1) 宋伟 职 务: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通讯地址:北京市马甸东街 9 号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邮政编码: 100088 (2) 房庆 职 务: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18 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邮政编码: 100013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牛凤岐 20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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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务院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xupeiyang 2010-9-6 16:37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5: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9月24日前提出意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或者灭菌;   (七)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的作用主要通过声学、光学、电学等物理的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风险程度较低的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高的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植入人体或者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等;风险程度界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的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医疗器械的风险分析资料;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三)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   (四)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标签;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保障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该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资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立即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具体分类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通过监督管理措施可以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器械调整为风险程度较低的类别。   第十五条 境内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管理。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药典没有规定而其他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有规定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医疗器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三)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 国家对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公布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 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中选择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中具有较高临床风险的品种的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以及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等;对可以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能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负责临床试验审批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和备案的情况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应当保证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能够自动记录并显示使用频次、使用期限。1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生产企业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注册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或者备案材料载明的(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生产质量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采购、验收、投放等原料控制要求;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三)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   (四)运输、交付控制要求;   (五)其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通用名称,并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时予以明确。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应当具有中文的名称、说明书、标签,其名称、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中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五)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医疗器械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持证单位名称、地址。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受托方应当按照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将接受委托生产的情况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实施生产。   委托方对所生产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不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注册。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在出口国(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   第三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技术审评过程中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的,还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经备案的证明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办理通关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抽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临床急需而国内市场没有供应、需要进口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器械使用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五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第五章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流通过程不会对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经营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营企业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进货日期、有效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编号等内容。   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情况,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信息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   第四十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保证不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要求,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医疗器械使用者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有效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受让方应当对所接受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得转让。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不得重复使用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审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3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收集、分析、评价、控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跟踪、再评价,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及时调查、分析、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当对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疑似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接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对不良事件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加强对相关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监测。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者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医疗器械再评价的。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记录,确保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追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确保可追溯至植入该医疗器械的患者。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证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果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原材料、设计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检验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救灾、扶贫、捐赠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不得用于救灾、扶贫、捐赠。   第六十一条 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器械在销售或者进口时,应当提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前款规定的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及其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立即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一)进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第六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布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制度;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度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六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者、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的;   (四)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十一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四)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六)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受托方的生产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销售或者进口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五)未依照本条规定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   (六)重复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接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使用管理制度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未违反本条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10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依法对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撤销该机构的检验资格,5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受到开除处分的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撤销该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用于救灾、扶贫、捐赠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没收。   第八十条 被原发证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生产经营医疗器械项目。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使用者,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美容等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非医疗美容机构等。   医疗器械消费者,是指接受医疗器械使用者提供的与医疗器械有关服务的个人,以及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个人。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医疗器械的买卖或者租赁。   第八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审批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流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七条 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用于检验医疗器械的设备实行强制检定。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个人分类: 公共卫生|1977 次阅读|0 个评论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tutor 2010-2-12 11:4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 2.1-93 )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总纲在 1993 年颁布,相对较简单,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修订该标准,并在 2005 年提出了修订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该导则及其新导则的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
个人分类: 环境保护|3338 次阅读|0 个评论
征邀推荐论坛-研讨会的应用专题、组织者、报告人
Fangjinqin 2010-1-30 22:10
请联系:广泛征求和邀请及推荐论坛-研讨会的应用专题、组织者、报告人和展品 为了筹备 好“第六届全国网络科学论坛暨第二届全国混沌应用研讨会”,在这里广泛征求、邀请、推荐(包含毛遂自荐)若干应用专题、组织者、报告人和展品。并鼓励大家献言献策,多提建议。 论坛-研讨会时间初定: 11月底或12月初在1北京召开。 联系信箱:fjq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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