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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
剑走偏锋 2008-3-7 14:05
强化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 1984 年,为促进中日友谊,中国邀请了 3000 名日本青年访华,这些日本青年住在中国各地最好的宾馆,享受高规格接待,并在天安门观礼台观看阅兵仪式,一切费用由中国政府全包。作为报答,日本政府后来邀请 300 名中国青年访日,但却住在码头小船上,因日本议会限制了有关招待费用。 中国某地一个县长在高规格宴请一个海外访问团时说:你们与家属多来我们这,费用我们全包了。美国一位市长在家中接待中国政府访问官员,他非常抱歉地说:我们 10 美元以上招待开支要由议会审核,我只能在家中招待你们。 中国某地一个地方官员为引进一个外资项目,当场宣布免费给外商 500 亩土地,给该外企所得税 5 年全免 5 年减半的优惠。瑞典卡特尔市在引进浙江商会投资的中国商贸城时,中文投资代表、当地市长等官员多次到议会对项目进行具体说明,以求得议会通过。 这种例子在中国举不胜举。 议会最早于 17 世纪中叶在英国产生,当时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公民监督王室对公共资金的使用,从而也诞生了现代财政预算。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社会稳定与政治民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显得滞后,影响了我国反腐力度,不利于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尽快推进制度化建设,完善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人大对公共财政年监督的的具体权力 通过明确人大的权利,强化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在各法制国家,议会的主要职能都是在于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议会 80 %以上的时间与精力都用在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国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但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方面职能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我国人大代表其主要工作给人民的感觉,似乎是每年审议一次政府工作报告,对报告咬文嚼字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是在小组讨论间听取领导的批示,回来后再作学习传达。由于人大对公共财政监督未到位,使我国人大在制止权力腐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作用受到很大制约。 我国应明确立法,更多地赋予人大在监督公共财政方面的职能。首先应明确规定将财政的所有收入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目前土地等转让收入,没有纳入预算内,造成财政收入的一大块流离在监督之外。像浙江不少县市,土地转让收入就占超过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收入,这部分不接受财政监督,非常容易引发各种腐败与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政府多少金额以上的支出(包括投资等)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审核通过。改变目前几个领导就可以决定投资一个大项目;国家多少数额以上的对外援助,多少以上的对外贴息贷款,必须经由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才能进行,省市县等地方政府也应由当地人大制定相应的法规。 此外,应通过立法规定,改变目前人大代表只能在每年一次的大会期间,才能得到有关公共财政开支情况的说明(人大代表反映根本来不及审查明细表)的程序与做法。应明确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随时可获得公共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的权力(除国防军事等涉及国家机密外),同时人大代表也有着不对外公开有关详细财务报表与保守必要的秘密等义务。在人大会议期间,有关支用公共部门的单位法人代表,应随时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非在会期间,也应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与代表的结构 中国各地财政预算普遍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越接近权力中心,越容易享受公共财政资金,出现了大量的跑部钱进,同级财政也出现部门向长官行贿以多得到财政拨款的现象。大量公共资金被有关部门挪用,大量公共财政被投入诸如只有公务员及其家属才能享受的幼儿园、小学、机关食堂、机关浴室、公务员住宅与物业管理等,出现了一些部门购买 1 万元以上的台式电台等怪现象。 这种现象就缘自人大与体制外监督的缺乏。而人大监督不到位除了人大监督公共财政具体权力不明确提原因外,主要在于人大代表结构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基本上由官员(有不确切的信息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处级以上的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官员要占到 70 %以上,企业家占 20 %以上),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也相差不大。有人因而将人民代表大会戏称为官员与老板代表大会。这种结构无疑难以使人大起大监督政府部门、监督公共财政的作用。这就相当于蓝球运动员也当裁判员,叫当地以官员为主组成的人大或即得利益者如何监督政府?监督同级公共财政? 建议通过法律,明确有关结构限制。在绝大多数法制国家,公务员与军队应服从公民的意愿,接受公民代表的监督,因而不能参选议员。但我国的国情有不同,不少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往往较为了解政务,能提出不少意义建议,在发挥监督上具有独到的作用。因而,在较长一段时间,不宜排除军队与公务员参选人大代表,但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公务员代表与军队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最高比例(如 15 %);拥有实际权力的科局级及以上公务员(不包括政协、人大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不得参选人大代表,反而应该是列席同级人大会议,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对于上级人大会议,一些官员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与,如副省级或一些厅级官员可作为省级列席人大代表参与全国人大会议。 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待遇或荣誉,在推举候选人方面,应重视代表个人的参政热情,改变目前党或政府分配的现象,应建立个人自荐加众人(可由地方人大规定至少必须有多少人举荐)举荐制,以替代目前的由单位推举候选人的程序(这种推荐往往是单位几个中共常委推选,最后往往是单位的一二把手领导被推举为候选人),使有为民当家的责任心、有为民服务的品质、有参政议政素质的公民代表,成为真正的人民代表;同时,在候选人的人数上,至少应该有 100 %以上的差额比例;在投票程序上,应通过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让各参选人有机会在媒介上拥有相同的机会向选民推荐自己、介绍自己。而不应该禁止候选人发表政见,目前那种只能由官方张贴一张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候选人介绍(名字、单位、职务、学历、职称、党派等),结果这种竞选只能成为职务、职称、学历的比较(这在政协委员推选、各党派中央委员选举中也普遍存在),包括本人在内的几乎每个选民,面对这种简介,只能是随意勾取,更多的人是放弃选举权力。 可以说,只有解决人大监督公共财政的具体权力与人民代表结构这二大问题,才能真正发挥人民代表的监督职能,才能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机制,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提高公共财政绩效,官员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公仆、才能勤政为民,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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