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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英语写作基础(系列):“法官”和“被告”
zuojun 2018-12-10 17:09
如果你写过类似的博客,请在后面放个链接,分享一下。谢谢。 今天想分享的故事,也和科技英语写作有关。既然是讲故事,我需要“添油加醋”。否则,谁会看? 现在润色公司多多,有好有坏。难免有“纠纷”。这种纠纷,往往是期刊编辑或(和)审稿人告诉作者:你的英文不够好。有时甚至被拒稿或不送审。 故事 1:我当“法官” 其实,应该是当“裁判”更加合适。不过,“法官”听上去比较“高大上”。 一位“润色公司”负责人送邮件给我,说:作者文章被拒。这篇文章是我们公司润色的。作者现在来“找我们算账”。你给裁决一下? 我仔仔细细看了前面2页的润色(edits),果断地说:这几个地方的edits不够好,但是,但是,你们收费比较低,能做到这种润色水平,不错了! [暗示一下:一分价钱一分货。] 故事 2:我是“被告” 这种事发生过几次,我同事(地地道道老美、名科学家)也遇到过。 还是拿自己开刀吧! 一位客户转给我期刊编辑的信(判决书?),什么也没有说。我好奇地打开pdf。原来,编辑说英语不够好。我的心顿时一沉:坏事了!但是,我润色这么久,没有出过这种事啊!我思考了很久,回复说:我想,原因可能是1)我的润色(edits)你们没有接受?2)你们补充了内容? 谢天谢地,一作“挺身而出”:虞老师,对不起,我加了一些内容。因为不想麻烦你,就投稿了。 原来是“好心办坏事”。 [提示一下:自己英语不够好,不要“瞎添乱”。] 附注: 12月了,我不想再收文章。请不要问我可不可以帮忙。超过500字?不可以! 如果你想提高科技英语写作能力,请跟我来 ...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06792-1146577.html
个人分类: Scientific Writing|2351 次阅读|1 个评论
旁观一场纠纷的解决
热度 2 cgh 2017-7-26 11:44
盼到第一个交警来了 当双方面公开处理 A1不满结果,打电话求助 第二波交警开始处理 A1拉P2警察到私处 A1满意,P2轻拍A2肩膀送走 P2给B训话,开单子 B只能在自己身上前抓后挠 谁还有不服的?没有就走人
个人分类: 杂谈|2803 次阅读|3 个评论
[转载]鄂尔多斯水源地十年遗留问题“折射”中国水务管理困局
热度 2 jiasf 2016-5-20 10:32
http://ecep.ofweek.com/2016-05/ART-93000-8440-29098496.html 导读: 鄂尔多斯将新城水源地、供水工程与经营全部交予一家民企,随着新城扩大,水源地逐渐被撤销,埋藏于十年前一纸文件背后的问题终于浮上水面。遗留下来的,是这两座水库的政企纠纷。这场延宕近十年的城市水源地变迁,见证了康巴什这座新城的发展,也折射出中国新城水务管理的困局。   OFweek 节能环保 网讯 十余年前,鄂尔多斯将新城水源地、供水工程与经营全部交予一家民企,然而却遗留了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问题。随着新城扩大,水源地逐渐被撤销,埋藏于十年前一纸文件背后的问题终于浮上水面。   2016年5月6日,雍建国(化名)再次走上位于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西北的乌兰木伦水库堤坝,驻足。由于持续干旱,皮鞋踩在干裂的土地上,荡起一层土。   这座水库,以及另一座考考什纳水库,曾归属鄂尔多斯汇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水务)管理,雍建国是其母公司大兴集团负责人。自康巴什建城之日起的数年时间里,这两座水库承担着城市建设与生活用水供给的任务。   然而,从2003年建城到如今,康巴什新区的规划面积扩大了近5倍,原先位于城郊的两大水源保护地,在城市扩张进程中逐渐被包围在城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也成为地方政府的重大施政事项,两大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地陆续被撤销。   而遗留下来的,是这两座水库的政企纠纷。这场延宕近十年的城市水源地变迁,见证了康巴什这座新城的发展,也折射出中国新城水务管理的困局。    “无效文件”?   “天天都去政府部门跑。见领导,递交材料,我相当于快把办公地点搬到市政府大楼了。”雍建国对南方周末记者感叹。因水源地纠纷,雍建国陷入一场长达八年的持久战。   内蒙古鄂尔多斯临近毛乌素沙漠,缺水。2003年6月,为解决原市政府所在地东胜城区水资源紧缺问题,市政府决定向南搬迁25公里,建设康巴什新区。   十余年间,荒漠中一座城市从零到有。康巴什新区几乎成了中国近年来新城大开发的典型代表。   距离康巴什中心城区最近的水库即是乌兰木伦和考考什纳两大水库。两者都是2002年内蒙古水利厅批复建设的。在两份相关文件上都写着,当地水土流失严重,“为改变当地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入黄河泥沙量,兴建该水库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乌兰木伦水库旁仍未摘掉的标示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岳家琛摄   在2004年,康巴什新城基础设施开始全面建设,雍建国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合作也从此开始。   在这场新城建设“大跃进”中,新城供水工程采用了市场化的“大胆”方式运作。在雍建国提供的一份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文件(鄂水发[2005]37号)中,康巴什新区供水问题由鄂尔多斯市广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解决,“供水工程中的部分水源、输水工程、水厂、输配水管网建设均由你公司组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承建并运营”。资金由企业筹措解决。   文件中的广源水务,原是与大兴集团共同控股鄂尔多斯市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而后大兴集团收购了广源水务,2007年汇通水利改名为汇通水务,后者成为大兴集团全资子公司。   文件中还提到,工程建成之后,城市供水采用当时还比较时髦的特许经营方式,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不愿经营,供水工程资产经评估后,由市水利局整体回购”。   企业真金白银投入,打着是土地的生意经。   一份鄂尔多斯市政府文件(鄂政函[2005]402号)显示,康巴什新区供水由鄂尔多斯市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相应的乌兰木伦、考考什纳水库等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属于该公司所有。   “乌兰木伦、考考什纳水库占地均为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办理《土地使用证》,其土地使用权以水库的所有权为准进行认定。土地使用证可不办理,以本批复为准。”盖有鄂尔多斯市政府公章的函件中这样表述。   “正是因为有了这块地,我们才决定进行投资,设想着在这块土地上开展生态观光旅游等产业,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弥补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中的投入。”雍建国说。   无论是水源地保护还是土地使用权属,这份函件都充满争议。这也为日后的麻烦埋下祸根。   十年政企纠缠路就此展开。   “一个姑娘嫁给两户人家”   2006年,鄂尔多斯市政府正式迁址康巴什新区。当地引以为傲的基础设施建设成绩,包括了总库容量为1.1亿立方米的乌兰木伦水库和考考什纳水库,两者已成功蓄水。   汇通水务负责的新城供水工程也于2005年完工。2007年4月,鄂尔多斯市政府还进一步明确了考考什纳水库的水资源保护范围。   然而一年之后,剧情逆转。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函,将考考什纳水库由城市水源地调整为城市景观湖。雍建国称当时自己并不知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考考什纳水库用途的批复》(鄂府函2008年367号)提到的原因是:“上游水利工程的实施和气候干旱等因素影响,水库补水量不断减少,库容量明显下降,不具备大规模取水的条件和能力。”   汇通水务方面在2007年就感到了纠纷的苗头:一个位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之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2007年4月,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设方案获得相关部门通过,同年12月,一家名为大河置业的公司拿下这块土地。”雍建国从一位知情朋友口中得到信息。南方周末记者向当时负责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大河置业于2007年12月拿下这块土地的事实,价格为1.79亿元。   发现有人在水源保护地施工后,汇通水务负责人曾与项目单位发生过冲突。“但是我们作为水源地的管理单位,没有执法权。”这名负责人说,“后来是开发区管委会出面协调,也没有阻止他们。”   “这就好比一个姑娘聘给两户人家。我是下了聘礼的,要么你得嫁过来,要么把聘礼退还我。”上述负责人说。   实际上,在与考考什纳调整功能之时,正是康巴什新城大规模建设推进之际。鄂尔多斯市委决定“举全市之力建设康巴什新区”。而伴随着房地产经济发展,原先位于市郊的两个水库,已被城市包围。   在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科办公室,放大的2011年版《鄂尔多斯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张贴在墙上,这一版的建设用地规划已经包围了乌兰木伦、考考什纳两大水源地。   与此相对比的是该版本规划的《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截至示意图编制的2010年,考考什纳水源地周边已被各类用地包围,乌兰木伦水源地周边彼时则仍无建设用地。   而查阅2004年版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则可清晰看到两大水库与城区建设用地彼此分隔,互不侵犯。   对此,城市规划专家认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该优先考虑已有的上级水利部门或人民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地,而非水源保护地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   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园也并无进展。2016年5月6日,南方周末记者在现场看到,成片奇形怪状的“创意”烂尾建筑矗立在原先的水源地中央。而水源地受到建筑施工的影响,保护区早已撤销。 考考什纳水库旁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停滞。岳家琛摄    两处水源地均撤销   考考什纳水源地撤销后,汇通水务依然在负责城区供水。据雍建国回忆,当时并无新的水源地投入使用,供给康巴什新区的生活用水,除了剩下的乌兰木伦水库外,还需要长期向周边伊金霍洛旗借水。“从伊金霍洛旗的水源地借水,每吨成本需要8块钱,而供水价格仅3块钱。成本提高直接导致了企业经营大量亏损。”   “由于康巴什新区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缺水时会优先保障康巴什的供水,甚至曾经从本来缺水的老城区东胜调过水。”雍建国说。   祸不单行。2011年,根据《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乌兰木伦水库降为备用水源地,城市供水将以地下水和黄河水为主。同年,一项疑似在乌兰木伦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亦开始建设。   园区规划中描绘了一个美好蓝图。如果建成,将会是鄂尔多斯特色城市文化中心。   据上述汇通水务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将上述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坐标点与乌兰木伦水源保护地的坐标点进行重叠,发现有部分用地侵占了水源保护地。而事后实际施工中修建的道路,确有位于保护区内的部分。   “文化产业园的规划是要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文化产业园规划不可能侵占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水源保护地。”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科一位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2011年版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图,其中乌兰木伦水库用深绿色框清晰标示出来,与相邻文化产业园的建设用地并无冲突。   然而,上述负责人将鄂尔多斯城市总体规划详图标注的水源保护范围与此前划定的乌兰木伦水库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并不一致。   当时政府部门再次扮演了协调人的角色。“挺好的项目,建议双方都各让一步。”    乌兰木伦水库旁的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工作日大门紧闭,人去楼空。岳家琛摄   在这种城市围湖的局面之下,乌兰木伦水库水源地也逃脱不了撤销的命运。2014年,这个水库不再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园区建设与水源地撤销或不无关系。但是不论哪一次撤销,都没有征询过我们水务公司的意见。”雍建国说。    历史遗留问题   乌兰木伦水源地的撤销也直接导致了汇通水务决定和地方政府摊牌。而从考考什纳水源地调整之后,雍建国持续向市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和几任市长汇报了很多次,书面材料也递交了很多次,因为地方领导更替频繁,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   在多方协调未果之后,汇通水务决定移交供水设施。“原因是从隔壁伊金霍洛旗借水,每调一吨都在亏损。这个账很容易算。”雍建国说。   2014年5月至7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多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门协商汇通水务整合重组的事宜。   “汇通水务承担康巴什新区城市供水任务以来,全力保障新区城市供水安全,为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市政府会议纪要这样表述,“但在城市供水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日常运营面临较大困难。决定收购整合该公司,以确保康巴什新区供水安全。”   目前难题主要是土地评估净值是否认可。争论的焦点即鄂尔多斯市政府于2005年关于“乌兰木伦、考考什纳水库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属”的文件。据知情人士透露,地方政府认为此文件无效,不承认汇通水务对两个水库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   时隔十一年,领导已更换了多任。“前些年在城市快速建设过程中存在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总不能一任留给下一任。”雍建国说。   而在政企纠纷之外,更重要的是一座城市的水源地管理问题。鄂尔多斯至少两处水源地被撤销,城市水源地该如何进一步理顺?关于水源保护地的管理,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供水企业,究竟该由谁负责?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上述三家单位,并未得到答案。   2010年修订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认为: 环境保护 、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尽管水源保护地早已撤销,但乌兰木伦水库边上,绿色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标识牌仍未被取走。2016年5月6日,雍建国走近标识牌,向看守水库的人士询问得知,截至目前仍发现有从水库中抽水。雍建国说,规划中以黄河水作为主要饮用水源,也仍未实现。
个人分类: 未分类|2946 次阅读|4 个评论
为什么不责怪鞋子不合脚,反抱怨自己的学生脚太臭!
热度 5 JYH64J98Y99H 2013-11-28 23:22
因为科学网著名博主、旅居加拿大知名学者嵇少丞先生的博文《选择是否读研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我回头找出并阅读了曹广福先生的《学生不讲诚信,我拿她咋办》一文,我觉得,面对这样的情形,首先值得修订的是我们的研究生保送政策!虽然保送名额有限,但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替补队员!假设A是正选学生,B是备选学生,完全可以将B1、B2、B3进行到底!数学家说起数列来几乎头头是道,等到应用数学的时候却被我们刚性的政策逼到墙角。数学家给小学生命题时,一会儿这个水管进水,一会儿那个水管出水,繁琐得一塌糊涂。因为数学家们觉得越搅浑水他们的智商考核才能实现渔利,概念的准确、运算的精确、推理的正确、思维的缜密、视野的全面等等心理品质才能够有所体现。有些人反倒在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简单到了不近情理! 她为什么不愿意读书?可能就是她自己的原因,也可能是社会的原因,甚至就是她自己也说不清楚的复杂原因。 前景并不明朗的研究生学习可能会让学生心底打起退堂鼓,就业前景的黯淡,自信心的降低,畏难情绪的滋生,都有可能让学生产生反悔之意。毕竟保研无法保证就业。 因为有诱惑与吸引她的工作,家庭的特殊情况,社会现实的召唤,都会让人的思想起变化,这一切都源于她的权利。有关管理者需要做的,只是向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情况,争取保留稀缺的名额,并把由于保研同学主动让出的额外惊喜机会,落实到其他本已失望的同学身上而已。如果这样好的事情做不成,应该将一肚子窝火撒向有关部门,并随之形成理性的政策建议。所以,我觉得,值得叫板的并不是学生,而是我们近乎僵化的研究生保送政策!保送政策要顺应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现实,要充分保障与兼顾学生的权益与院系的利益。果真是这样,岂非两全其美,皆大欢喜?! 有的高校管理者被政策逼得似乎只有一条路走到黑了。反倒是国际学者更加开明开放,更具有国际视野与人文情怀,令人由衷认同。有国际“霸主”撑腰,我们叫板国内土豪似乎多了点底气。呵呵。是的,请有关管理者好好想想,应该将矛头指向谁?我们形形色色貌似有道理,实则不尽合理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不尽合理的大学招生政策,不尽合理的小升初升学政策,等等,这些不尽合理的政策,像雾霾的天气一样,几乎窒息了我们的教育事业。也使得管理当局意识到教育改革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可以想象,名额的浪费,让曹先生感到惋惜,进而迁怒到学生身上,左一个他人不诚信,右一个让他人付出代价,进行惩罚,就没有替当事人好好想想。大学本科毕业,学生们又走到了人生的十字路口,是继续升学读研,还是马上就业,向左还是向右?这真是一个问题。口口声声这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却无法向人家提供一个二元选择的空间。口口声声教书育人,却包容不了人家的思想困惑与现实困境。我想要发问的是,在这件事情上,一个数学家的数学智慧哪里去了?一个管理者的管理艺术何在?一个教育家的教育情怀、生活境界、人生气象又如何体现呢?如前所述,让她产生变卦的根本原因恰恰是我们的社会现实!如果错过满意的就业良机,手中握有二流大学硕士学位文凭,又不准备读博,进退维谷,不尴不尬,那才叫追悔莫及!幸好学生醒悟了!是比大学更具教育意义的社会大学让她无师自通、豁然开朗,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学生的变化,甚至应该为学生做出义无反顾的人生选择而拍手称快! 在职场竞争激烈的双向选择中,“广大”的学生如愿以偿,这本身就是大学本科教育的成功!没有老师不标榜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学生,为什么我们光为了抽象的学生而不去为了具体的学生?前景并不明朗的保研可能会让学生心底打起退堂鼓,学生的反悔、学生的利弊权衡因为真实,可能更具有道德意义,而打肿脸充胖子的所谓诚信诺言,可能是建立在学生言不由衷的自我牺牲基础之上,而呈现道德上的虚伪! 在一番苦口婆心的教育劝说后,在一番利弊是非的激烈陈词后,何去何从理应听凭学生的自觉自由自愿选择, 再多的话语都显得苍白无力!大音希声,大辩若讷,大智若愚,此情此景,师生与其唇枪舌剑,不若偃旗息鼓。无条件地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学生、把扣下的档案归还学生。老师只需要嫣然一笑,教育的千娇百媚、万千气象便蕴涵其中,足以照亮学生宽阔而美好人生道路! 作为高校中层管理干部,首先应当思考,学生做出选择的原因、理由是什么,为什么,有无客观现实的基础?合理性、合法性基础何在?从而揭示现象背后的道理。为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为研究生教育制度完善做些理性思考与政策建议。毕竟,我们不能像抓壮丁一样逼着人家读研吧!阁下不是喜欢拿着恋爱打比方吗,撒贝宁有权利追求章子怡,章子怡同样也有权利拒绝撒贝宁,难道这里有什么诚信问题吗? 一言以蔽之,我认为,这里虽然有诚信问题可以讨论但首先不是诚信问题,而是就业与升学的人生路径选择问题;这里虽然也关涉协议履行的法律问题但首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生出路与前途的再权衡问题。这分明是优秀学生面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无奈承诺,这分明就是优秀学生因为保研诱惑而饮鸩止渴、作茧自缚的典型案例。通过实习,面对职业生活的召唤,学生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在名校博士后都难以就业的严峻现实面前,在毕业即失业的社会压力面前,一个大学生的彷徨、犹豫、举棋不定,选择的苦恼自不待言!我要强调的是,年轻大学生追求美好与幸福生活的激情与勇气,若钱塘江潮涌,势不可挡! 学生已经拥抱现实了,老师不能书生意气!学生已经顺应潮流了,老师不能刻舟求剑!学生已经与时俱进了,老师不能固步自封!作为老师,为什么不去责怪鞋子不合脚,反抱怨自己的学生脚太臭?!把国内土豪与国外“霸主”的文章放在一起阅读,是非曲直岂不更加明朗?离开了价值判断的定义域,此类问题求解不是缘木求鱼就是南辕北辙。如果此事的争论能够促进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研究生招生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协议的履行与废止均有合情、合理、合法的运行空间,意义就大多了。这是可以一题多解的一道题,也是值得双方角逐博弈一盘棋,夜深人静,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就师生关系的是是非非复复盘吧。 附件一: 《学生不讲诚信,我拿她咋办》 原文 引用地址: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0247-745081.html 附件二:主要参考文献 《选择是否读研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引用地址: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1597-745279.html
个人分类: 边看边说|3970 次阅读|15 个评论
欺诈医疗的罪孽
热度 2 sstone2009 2013-10-21 15:44
最近有一则新闻讲南方某医疗机构给一位女孩做人流,涨价数次,流血三小时,经查实该机构是超范围医疗。更详细的信息我不曾看到,但是,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却丝毫没有涉及,而且类似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大地上已经铺天盖地上演了二十来年! 据我所知,这类事件的实质是借医疗之名欺诈敛财,往往打着先进技术、进口设备、低价打折、免费体检等等嘘头,待患者来就医,或者做些假结果、或者妄加诊断、或者假治疗,最终达到尽最大可能收取患者费用的目的。在我印象中,最早的一篇报道是1997年左右,《兰州晚报》几名记者报道兰州的几家泌尿性病门诊,此后常有类似消息,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媒体没有了后文,处理结果也不知所以,这其中的蹊跷十分令人生疑。 这欺诈医疗的盛行于中国,实在是罪孽。一是影响了医生的形象,造成了医院在骗钱的错觉;二是影响了民营医疗的推进,让一些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有了不放开办医的借口;三是滋生了不少腐败,这些机构的生存需要以贿赂、恐吓加以维持,必然要以非成长手段赢得一些官员的支持;四是危害了患者,那些患者往往在经济上、或者心理上有所依靠,结果治病之后,又有了新的问题、新的矛盾…… 欺诈的医疗,已经也已经成了我心底的问题,我明明看到了这宗罪孽,却无法施力来解决,甚至无法发出呐喊的声音,只能默默地看着欺诈的医疗继续存在,并且变换着花样,毒害着中国的社会。
个人分类: 医疗实践|1824 次阅读|4 个评论
[转载]【推荐】各国需要更好的科学来赢得贸易纠纷
windychen56 2013-2-3 00:35
各国需要更好的科学来赢得贸易纠纷 http://www.scidev.net/zh/science-and-innovation-policy/editorials/zh-140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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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推荐】各国需要更好的科学来赢得贸易纠纷
windychen56 2013-1-8 21:39
各国需要更好的科学来赢得贸易纠纷 http://www.scidev.net/zh/science-and-innovation-policy/editorials/zh-140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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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科学网博客(23)博客纠纷可以法院见
热度 2 sz1961sy 2012-10-3 21:35
上一篇《 说说科学网博客(22)博客编辑能干与不能干的事 》文尾提到:下一篇讲一讲博客冲突会有什么后果,以本人作为原告的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为例。 这是一个活生生例子,视频回顾可见这个【视频】: http://health.gmw.cn/2012-08/03/content_4706779.htm 【视频】光明网总监沈阳 谈博客10年  2012-08-03 13:25:59   来源:光明网 言归主题,本人作为原告的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在本人的家庭博客( http://w.org.cn )上有这些材料: 质问张明(秦尘) :这是网斗阶段论战 质问张明(秦尘)(7)偷偷引用博客研究组的“谎言”为哪般?!  sz1961sy 2006-10-17 10:31:00 质问张明(秦尘)(6)您该给陈国华“替天行道”吧?!  sz1961sy 2006-10-17 0:45:00 质问张明(秦尘)(5)总监与副主编哪个“官”大?  sz1961sy 2006-10-14 17:31:00 质问张明(秦尘)(4)“暴民”是“网奸”理论2.0版吗?  sz1961sy 2006-10-8 12:44:00 质问张明(秦尘)(3)裁员与Web2.0啥有关?  sz1961sy 2006-9-27 10:02:00 质问张明(秦尘)(2)知道什么叫破坏他人家庭和睦吗?  sz1961sy 2006-9-24 13:07:00 质问张明(秦尘)(1)你捉了多少“网奸”?  sz1961sy 2006-8-25 0:34:00 博客与法律 : 这是另外一些争议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百度“恐吓”博客?  sz1961sy 2005-8-10 2:37:00 博客与法律(4)百度公司的来函及本人说明  sz1961sy 2005-8-9 20:33:00 博客与法律(3)纠正苏湘迅引用台湾资深人士讲版权观点  sz1961sy 2005-7-31 23:45:00 博客与法律(2)想当汉奸吗?只要博客一定成!  sz1961sy 2005-6-8 9:28:00 博客与法律(1)中国第一个因Blog而起争议事件情人节爆发  sz1961sy 2005-2-16 14:28:00 透视“秦尘”博客逻辑 关于本人被判侵权的几点说明  sz1961sy 2007-4-29 10:37:00 博客带来了什么?——《东方时空》特别关注  sz1961sy 2007-1-27 21:32:00 法制社会不是网络社会  sz1961sy 2006-10-28 11:56:00 《中国青年杂志》风筝:《为了博客不沦为汪洋粪坑》  sz1961sy 2006-10-17 15:25:00 《IT周刊》张磊:网络口水战 网站该担何责  sz1961sy 2006-9-20 9:53:00 《法制早报》张娜 梁兆婷:首例博客案:宣判并非终结  sz1961sy 2006-9-17 11:12:00 《海峡都市报》谢秋莲:串说—困境,随心所博,谁套谁  sz1961sy 2006-9-17 3:34:00 《新京报》殷洁:谁来监管博客?  sz1961sy 2006-9-15 10:21:00 法制网 王建军: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一审胜诉  sz1961sy 2006-9-14 10:25:00 《新文化报》宣华华 :有些博客该醒醒了  sz1961sy 2006-9-14 10:10:00 《法制日报》陈建民:司法非约束网络表达的惟一渠道  sz1961sy 2006-9-14 9:44:00 《法制晚报》马龙生:“博客告博客”结局令人遗憾  sz1961sy 2006-9-13 15:35:00 《北京日报》高健: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落槌 沈阳赢了面子没赢钱  sz1961sy 2006-9-13 11:14:00 《青年报》解本友:自由也要合法 请不要随心所“博”!  sz1961sy 2006-9-13 9:59:00 《燕赵都市报》李欣悦: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一审宣判 侵犯原告名誉权  sz1961sy 2006-9-13 0:43:00 《中山日报》:原告胜诉 被告道歉  sz1961sy 2006-9-12 23:22:00 《北京晚报》张蕾: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落判 秦尘被判道歉  sz1961sy 2006-9-12 19:49:00 《泰州晚报》程越华:《走上被告席的博客写手》追踪博客秦尘一审败诉  sz1961sy 2006-9-12 15:25:00 中国法院网--徐爱民:博客不是作者的私密空间  sz1961sy 2006-9-12 11:23:00 《天津日报》李国惠: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秦尘"被判公开道歉  sz1961sy 2006-9-12 10:59:00 《北京青年报》李罡:博客告博客一审宣判 被告道歉30天赔千元  sz1961sy 2006-9-12 10:54:00 BTV-1 (北京电视台)李丹 楚健:首起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sz1961sy 2006-9-12 10:52:00 《广州日报》博客告博客 原告赢了  sz1961sy 2006-9-12 7:48:00 星岛环球网:北京/中国首例博客侵权案 原告胜诉被告上诉/图  sz1961sy 2006-9-12 7:40:00 星岛环球网:涉及损伤名誉权 中国首宗“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sz1961sy 2006-9-12 7:38:00 美国《侨报》:中国首例博客案原告胜诉  sz1961sy 2006-9-12 7:14:00 《新京报》李欣悦:中国首例博客案原告胜 博客网无需承担责任  sz1961sy 2006-9-12 6:37:00 《华夏时报》彭信琼:博客侵权被判道歉30天  sz1961sy 2006-9-12 5:44:00 《京华时报》傅沙沙:骂人文章作者被判公开道歉  sz1961sy 2006-9-12 3:49:00 《江南时报》时朋:博客空间自我发挥 无约束导致侵权(专家·说法)  sz1961sy 2006-9-12 1:57:00 《北京晨报》李婧:博客侵权 法院判道歉30天  sz1961sy 2006-9-12 1:55:00 《北京娱乐信报》郭志霞: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小博客”被判网上致歉  sz1961sy 2006-9-12 1:53:00 《江南时报》扬大学子博客骂人被判侵权(案件·结果)  sz1961sy 2006-9-12 1:52:00 《竞报》朱燕:博客发布侮辱性文章 博客“秦尘”被判道歉  sz1961sy 2006-9-12 1:23:00 《竞报》朱燕: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大学生被判网上道歉  sz1961sy 2006-9-12 1:19:00 新华网--张涛:《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胜诉》  sz1961sy 2006-9-11 19:44:00 中国法院网--李洋 史艳菲:《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秦尘"网上道歉》  sz1961sy 2006-9-11 16:15:00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一审判决书(扫描部分)  sz1961sy 2006-9-11 15:45:00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原告在一审判决前的发言  sz1961sy 2006-9-11 14:42:00 海淀法院通知:9月11日周一下午宣告一审裁决  sz1961sy 2006-9-10 5:49:00 星岛环球网:文革心态在作怪?中国网络出现群起围剿现象  sz1961sy 2006-9-5 7:42: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7)  sz1961sy 2006-8-30 9:43:00 2006年8月24-25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25 23:57:00 2006年8月23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24 8:40: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10)从争论到人身攻击始未  sz1961sy 2006-8-24 0:47: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9)有胆公示愿成“被告”又不想当“被告”事实调查  sz1961sy 2006-8-23 13:35:00 千龙网特约评论员 周明华:兴奋的博客也应做点正事儿  sz1961sy 2006-8-23 9:23:00 《北京青年报》李星文:博客的言论自由不是无限自由  sz1961sy 2006-8-23 9:15: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8)“原告”“第一被告”身份真相调查  sz1961sy 2006-8-23 9:00:00 2006年8月21-22日 案情记事录  sz1961sy 2006-8-22 23:13: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7)“博客案让我丢了工作”真相调查  sz1961sy 2006-8-22 8:42:00 《法制晚报》今日话题:您对博客里的“言论自由”有何看法?  sz1961sy 2006-8-21 16:04:00 BTV-5: 虚拟世界照进现实 博客纠纷首案开庭  sz1961sy 2006-8-21 15:37:00 eNet硅谷动力(贾敬华) 博客作者:写博也要守规矩  sz1961sy 2006-8-21 13:49:00 《楚天金报》:首例博客名誉权案开庭 骂人博客只愿“赔双鞋”  sz1961sy 2006-8-21 6:48:00 2006年8月20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21 1:35: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6)行政求助失败换来更多人身攻击  sz1961sy 2006-8-20 22:25:00 《新京报》陈宝成:博客侵权责任分配  sz1961sy 2006-8-20 20:25:00 天极网 赵福军:沈阳诉秦尘案 反思虚拟社区冲突  sz1961sy 2006-8-20 11:13:00 北京电视台(北京您早)李丹、楚健: 博客中被骂 法庭上讨说法  sz1961sy 2006-8-20 10:52:00 燕赵都市报: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被告称先被骂才骂人  sz1961sy 2006-8-20 0:50:00 2006年8月18-19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20 0:50:00 《每日新报》李国惠:国内首例博客诉博客案开庭 双方庭上激烈争辩  sz1961sy 2006-8-19 16:04:00 《京华时报》傅沙沙:首例博客名誉权案开庭  sz1961sy 2006-8-19 13:09:00 《北京日报》王皓 范静:博客告博客案原告拒绝调解  sz1961sy 2006-8-19 12:09:00 《海峡导报》: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sz1961sy 2006-8-19 9:31:00 中新网: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被告称先被骂才骂人  sz1961sy 2006-8-19 8:46:00 《新京报》李欣悦:被告当庭道歉坚称“替天行道”  sz1961sy 2006-8-19 3:49:00 《北京娱乐信报》郭志霞: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sz1961sy 2006-8-19 3:47:00 《北京青年报》李罡:首例博客告博客侵权案开庭 博客监管成庭审焦点  sz1961sy 2006-8-19 2:50:00 《重庆晨报》: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昨天开审未出结果  sz1961sy 2006-8-19 2:24:00 《北京晨报》李婧 陈晋芳:骂人博客当庭道歉  sz1961sy 2006-8-19 1:48:00 《广州日报》赵琳琳: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sz1961sy 2006-8-19 1:34:00 《扬州晚报》 :扬州小博客昨舌战北京老博客  sz1961sy 2006-8-19 1:10:00 CCTV 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件开庭  sz1961sy 2006-8-19 0:52: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5)关于道歉时间与和解机会  sz1961sy 2006-8-18 22:38:00 新华网 张涛、李京华:博客告博客案在京开审 原告索要万元精神赔偿  sz1961sy 2006-8-18 22:02:00 中国法院网 李鹏: 首例“博客状告博客”案今日开庭审理  sz1961sy 2006-8-18 16:25:00 《法制晚报》王巍: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审  sz1961sy 2006-8-18 12:57:00 8月18日北京法院网继续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庭审文字记录  sz1961sy 2006-8-18 11:29: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4)自己公示还是别人暴露隐私  sz1961sy 2006-8-18 9:43:00 《北京晨报》陈晋芳:“博客案让我丢了工作”  sz1961sy 2006-8-18 2:13:00 2006年8月17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18 2:01:00 2006年8月16日 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17 1:08: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3)第一次“网奸”争论  sz1961sy 2006-8-17 0:10: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2)起诉状案由  sz1961sy 2006-8-16 22:53:00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1)序  sz1961sy 2006-8-16 15:03:00 2006年8月15日 案情记事录  sz1961sy 2006-8-16 0:42:00 2006年8月14日 记事录  sz1961sy 2006-8-15 1:17:00 透视张明(“秦尘”)的博客逻辑(8)  sz1961sy 2006-8-14 15:51:00 8月13日网事记录:张明(“秦尘”)18日到京出庭  sz1961sy 2006-8-14 0:42:00 8月12日网媒记事录:扬州媒体的关注  sz1961sy 2006-8-13 13:05:00 《扬州日报》网友关注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sz1961sy 2006-8-13 1:29:00 2006年8月11日传媒记事录:如果我告《竞报》记者朱燕  sz1961sy 2006-8-12 0:06:00 2006年8月9-10日,案情记事录  sz1961sy 2006-8-11 3:24:00 预告:8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继续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sz1961sy 2006-8-10 23:22:00 《文汇报》记者:博客 侵权过易 维权太难  sz1961sy 2006-8-10 8:55:00 《北京晨报》张心备:博客是媒体不是兴奋剂  sz1961sy 2006-8-10 3:25:00 辽宁《时代商报》为什么博客之上不能胡来?  sz1961sy 2006-8-10 0:40:00 《扬州晚报》孔祥凤 赵琴:“北京老博客”怒告“扬州小博客”  sz1961sy 2006-8-9 16:24:00 2006年8月8日,媒体记事录  sz1961sy 2006-8-9 8:37:00 《江南时报》:博客文化:冰山之后是什么  sz1961sy 2006-8-9 8:11:00 《大众日报》孙秀岭 :谁也不能随心所“博”  sz1961sy 2006-8-9 7:42:00 《北京青年报》李罡: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推迟开庭  sz1961sy 2006-8-8 15:14:00 《华夏时报》彭信琼:首例博客侵权官司改日开庭  sz1961sy 2006-8-8 15:10:00 上海《青年报》: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延期审理 被告缺席  sz1961sy 2006-8-8 14:23:00 人民网 陈晋芳:博客案延期开审被告网上再骂人  sz1961sy 2006-8-8 13:57:00 新华网:第一被告缺席 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推迟审理  sz1961sy 2006-8-8 13:50:00 《每日新报》李国惠: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庭  sz1961sy 2006-8-8 13:18:00 《新京报》李欣悦: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因被告不出庭推迟审理  sz1961sy 2006-8-8 12:24:00 《重庆晚报》: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庭  sz1961sy 2006-8-8 12:18:00 《北京娱乐信报》郭志霞:博客告博客案被告未出庭 法院宣布将在下周五审理  sz1961sy 2006-8-8 12:14:00 《竞报》朱燕:博客告博客 原告称被告在博客上发表侮辱性文章  sz1961sy 2006-8-8 12:12:00 《京华时报》傅沙沙:被告无钱来京缺席庭审  sz1961sy 2006-8-8 12:05:00 《中国青年报》:博客时代“自由”也有可能成为伤人的牙齿  sz1961sy 2006-8-8 10:09:00 《每日经济新闻》: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将在京开审  sz1961sy 2006-8-8 8:39:00 《新闻晨报》李罡: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推迟过堂  sz1961sy 2006-8-8 2:24:00 《北京晨报》陈晋芳:博客案延期开审被告网上再骂人  sz1961sy 2006-8-8 1:48:00 新华网: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将在京开审  sz1961sy 2006-8-8 1:26:00 2006年8月7日,庭审记事录  sz1961sy 2006-8-8 1:23:00 《法制晚报》首例博客名誉权案 开庭意外取消  sz1961sy 2006-8-7 23:55:00 腾讯科技: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暂搁浅 被告临阵缺席  sz1961sy 2006-8-7 21:19:00 8月7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情况  sz1961sy 2006-8-7 20:45:00 《法制晚报》王巍:首例博客名誉纠纷案 被告缺席意外取消  sz1961sy 2006-8-7 16:16:00 透视张明的博客逻辑(7)回校重读历史课再写博客史吧  sz1961sy 2006-8-4 20:37:00 (未经证实) 预告:8月7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sz1961sy 2006-8-3 0:09:00 透视扬州大学学生张明的博客逻辑(6)  sz1961sy 2006-6-8 2:17:00 《凤凰周刊》唐宜青:偶像时代的博客风波  sz1961sy 2006-5-9 23:14: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6)  sz1961sy 2006-4-25 0:07:00 胡媛《法律与生活》--老博客:我为何状告小博客  sz1961sy 2006-4-20 16:26:00 CCTV-News Channel: 你博客了吗  sz1961sy 2006-4-17 0:03:00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重案调查》栏目组采访  sz1961sy 2006-4-6 14:53:00 回答《信报》记者贺文华问  sz1961sy 2006-3-21 18:21:00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博客揭人隐私也是侵权  sz1961sy 2006-3-21 18:18: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5)  sz1961sy 2006-3-14 10:58:00 《北京娱乐信报》贺文华:博客间语言暴力引发诉讼 原告被指动机可疑  sz1961sy 2006-3-14 9:55:00 湖北电视台:中国博客惹是生非诉讼多 《博客公约》应对危机  sz1961sy 2006-3-14 9:12:00 龙兵华:博客文章引发诉讼 博客网能否置身事外?  sz1961sy 2006-3-11 13:52: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4)  sz1961sy 2006-3-11 1:13:00 新华网综合--博客:“失控”的世界?  sz1961sy 2006-3-9 19:21:00 李玮:中国博客惹是生非诉讼增多  sz1961sy 2006-3-9 16:46:00 《劳动午报》海淀法院受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sz1961sy 2006-3-8 16:15: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3)  sz1961sy 2006-3-8 15:16:00 赵福军:BSP诉讼风暴即将来临  sz1961sy 2006-3-8 13:37:00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宣华华:一名“博客”对“博客互搏”的感悟  sz1961sy 2006-3-8 12:21:00 张蕾:博客网上遭人“辱骂”引发国内首例博客案  sz1961sy 2006-3-7 19:17:00 康国平:滥用起诉游戏,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程度  sz1961sy 2006-3-7 11:32:00 李梅:网上嘴仗 首例博客告博客法院受理  sz1961sy 2006-3-7 10:51:00 李婧:博客互骂首次打上法庭 核实真实身份成道坎  sz1961sy 2006-3-7 10:43:00 李克诚:网上互“搏”“老博客”状告“小博客”  sz1961sy 2006-3-7 10:09:00 Google 快讯 - 博客告博客案  sz1961sy 2006-3-7 10:01:00 中国法院网 李梅:网上嘴仗 首例博客告博客法院受理  sz1961sy 2006-3-6 15:36:00 正义网 李梅:博客告博客第一案 博客网被诉侵犯名誉权  sz1961sy 2006-3-6 14:22:00 傅沙沙:“受辱”博客法庭讨名誉权  sz1961sy 2006-3-6 3:36: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2)  sz1961sy 2006-3-5 23:29:00 我为何起诉秦尘与Bokee网(1)  sz1961sy 2006-3-5 11:32:00 21世纪经济报道: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背后,BSP罪与罚  sz1961sy 2006-3-4 19:23:00 最新消息!本人起诉秦尘及Bokee网一案受理了!  sz1961sy 2006-3-2 18:16:00 博客不仅仅是独一代的适配品---写在赛迪IT博客又给奖励之前后  sz1961sy 2006-1-21 7:04:00 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张明的博客逻辑(5)  sz1961sy 2006-1-15 13:54:00 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4)  sz1961sy 2006-1-14 18:21:00 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3)  sz1961sy 2006-1-12 0:06:00 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2)  sz1961sy 2006-1-9 18:41:00 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1)  sz1961sy 2006-1-7 23:31:00 《联合早报 》:博客言论自由也有限度  sz1961sy 2005-9-23 16:12:00 大家有空可以去一一阅读。把读后感受留言在此。 沈 阳 2012年10月3日 21时35分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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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邹恒甫与北大光华的纠纷
热度 3 sungennian 2012-8-27 07:04
博主说明: 网上有一个帖子,介绍了邹恒甫与北大光华的纠纷,我觉得是另个观点和说法, 我不是当事人也未作调查,很难判断这里的是非曲直,只好抄录如下。 关于邹恒甫被北大开除的最新消息 - 转载 最近一个熟悉光华的朋友采访了一些光华的行政人员和教授,了解了不少外界不太了解的细节。虽然直接被卷入的张维迎由於一直在美国无法联系上,总算有了一些跟网上看到的信息不同的细节。尽管不能跟张维迎核实,感觉被采访这些人还是比较客观的。总的感觉,张维迎对此事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由於过於急切推动光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也由於他自己过於惜才,张没有及早处理邹恒甫的屡次违规和放肆,对他过於宽容,一次次的给邹恒甫机会自己改变态度。 邹恒甫 1998 年受聘光华管理学院,被任命为应用经济学系主任,经济学教授,是光华管理学院招聘的第一位海外留学人员。他当时是世界银行全职工作人员,拿世界银行的全职薪水。鉴于他的特殊情况和当时吸引人才的困难,光华与他口头约定,在早期过渡阶段他每年在光华工作 4-6 个月即可,拿全职教授的工资,三年后全职到北大工作。他承诺可以做到。在最初的三年里,他每年几次回国,时间长短不等,加起来大概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光华。工作时间虽然没有达到他自己的承诺,给他的课他讲一两次后就由龚六堂代上,他的研究生也是龚带的,当时一些教授对他有意见,张维迎还是很维护他,并且为他特别申请了北京大学一级教授,后来又给他一个讲座教授的头衔,为他免费提供 180 平米的房子。 自 2002 年起,他去光华的时间大大减少,跟张维迎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裂缝,主要原因是 2002 年光华决定将以后新引进海外人才的工资待遇提高 ( 即所谓全职教授的 4-5-6 标准 ) ,邹要求张维迎比照新引进人才的标准支付他最高全额报酬,也就是 6 万美元。据说当时他在光华和北大一起每年领相当于 4 万多美元的人民币。考虑到他仍然没有办法全职工作,也为了保持与其他教授的平衡,张没有同意他的要求。其实按照他的工作时间折算,他的实际工资已经超过其他教授三倍以上。即使这样,张为了安抚他,应他本人的要求为他安排了一门报酬比较高的 EMBA 课,但在开课前一周,他突然通知光华他不上了,搞得光华很被动,给学生也带来很大的损失。与此同时,邹恒甫开始将他在国内有限的时间经营武汉大学的 EMBA 项目。因为武大的 EMBA 独立于商学院,由邹恒甫全权负责,他的妹妹直接管理。张曾劝他不能这样,他说光华给他的钱不够,他必须在其他地方 " 摸钱 "( 邹原话 ) 。此间,他又背着光华找武汉大学给他申请了长江特聘教授。据说张维迎曾为他从北大申请长江特聘教授,但报到教育部后才知道他在武大也申请了,因为武大校长坚持说他是武大的人,所以教育部最后批准了武大的申请,他现在仍然是武汉大学的长江教授。光华当年因此失去了给别人申请的机会。 自 2003 年起,邹恒甫在光华基本上不做事,未上过一门课,但他在光华继续领高额工资和课时费。他担任光华系主任的行政职务,但基本不去,对系里的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连教师招聘也无法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他不仅身不在北大,心更不在北大,在多个场合发表诋毁北大的言论。系里不少教员要求换系主任,但鉴于当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张又希望再次给邹恒甫机会,也就没有及时换系主任。 2005 年蔡洪滨回国,光华认为是合适的系主任人选,就在 2005 年提出由蔡洪滨接替邹担任系主任。为了给邹恒甫面子,张提出邹担任海外共同系主任。因为邹人在美国,张只能代表光华用电子邮件与他交流,邹虽然不高兴,但也没有强烈反对。该提议得到党政联席会议原则通过,决定由院长和书记找他谈话后公布。但他假期回国短期逗留期间仍然坚持还要当系主任,光华怎么也做不通他的工作。考虑到他的性格暴烈,为了减少矛盾,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没有马上实施。暑期回国期间,他还要求学院增加他的工资待遇,说其他后来回国的正教授工资比他高。学院认为,他什么课也不上,很少在学院露面,再增加工资就不好向其他教员交代了,太有失公平,所以没有满足他的要求。他对此怀恨在心,也就开始了他对张维迎个人的怨恨。 系主任的问题就这样又拖了近一年。此间, 2006 年开始,他又在中央财经大学办研究院,并变本加厉的诋毁光华管理学院。光华的领导曾多次提醒他,但他置若罔闻,继续我行我素,院里老师对他的意见越来越大。在征得当时的院长同意后,光华的党政联席会议于 2006 年夏天再次决定,邹不再担任系主任职务,但张维迎为他争取个人待遇不变。光华用电邮通知了他,他强烈不满。他的邮件有些已经散见于网上。 在院内教职工强烈要求下,考虑到邹恒甫已经没有任何诚意为光华服务,并停止以光华教授名义诋毁光华的恶劣影响, 2007 年 4 月 4 日光华院长办公会议一致决定采取措施,将邹恒甫从光华解聘,责成张维迎代表学院用电邮通知邹恒甫,但未接到他的回复。这时光华并未将有关他的决定通知世界银行,也没有对外公开对他的处理。而且即使这时,邹作为教授,仍然可以享受北大教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由此看了,是邹恒甫无视光华和张维迎本人一次次的给他机会,变本加厉,逐步升级,最终逼的北京大学把他彻底除名。 不过,听说张维迎因为邹恒甫给北京大学带来的恶劣影响专门在光华全体教授大会上道歉,承认他过去因为惜才,对邹恒甫的放肆过於宽容,没有及早果断处理。 另外,外界原来一直对邹恒甫在谩骂光华的同时连清华的钱颖一也一起骂不理解。经过采访清华的领导,听说邹恒甫曾经找钱颖一要特聘教授。众所周知,清华经管院的特聘教授许多都是钱颖一的哈佛师兄弟。可是为什么他就是不要哈佛毕业的邹恒甫,也许是一个只有他自己才知道的迷。也许钱颖一比张维迎更了解邹恒甫人格和人品上的缺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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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采乐”商标纠纷引发案外案
liuxuxia126 2012-5-31 14:03
JohnsonJohnsonentangledin120Myuantrademarktrouble Author: CopyFrom: hits: 5 UpdateTime: 2012-5-30 11:30:30 Editor: “尘埃落定”的“采乐”商标纠纷引发案外案—— 佛山圣芳再战美国强生索赔1.2亿元 Despit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d sealed the over ten years legal battle between a Foshan-based company, the St-Flora (United) Co. Ltd and Johnson Johnson company in October 2009, the case turned out to be just a beginning of a falling dominoes effect. St-Flora filed suit recently challenging Johnson Johnson and Xi'an-Janssen Pharmaceutical Ltd (Janssen) and other four companies to Beijing Supreme People's Court for perjury-provoked property harm and demanding the defendants to pay 120 million yuan in damages. The case will be heard at the end of May this year. It's been a battle for over ten years. Johnson Johnson held that the No. 1214187 trademark of "采乐CAILE" St-Flora obtained certified to be used on Class 3, the goods of cosmetic constituted an imitation of "采樂"certified to be used on Class 5 which damaged to i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Johnson Johnson sought rejection for the 3rd time in 2002, according to the amended trademark law and the evidence Johnson Johnson submitted, TRAB revoked the trademark of "采乐CAILE" in June 2005 on the ground that the trademark of "采樂" was considered as a well-known trademark. St-Flora then brought the case to the court, after lost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instance, the disgruntled St-Flora appealed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gained the suppor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ld that the evidence Johnson Johnson submitted at the third time failed to prove the cited trademark enjoyed high reputation and was familiar among Chinese customers before the trademark in question was registered. The court also upheld that there’s great disparity between the two marks on materials,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 would not confuse the public.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decisions indicated that St-Flora hold the trademark legally throughout the whole fight. However, St-Flora had suffered severely from the impact of the wrong ruling St-Flora filed suit challenging Johnson Johnson and other five companies to the court for infringement of its property rights ordering the defendants to pay 120 million yuan in damages, making an apology on a national newspaper and pay all legal cost. The reporter noticed that the six defendants companies also including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an accounting firm and a market-research firm The trial has already been delayed for two years. St-Flora explained that the subsidiary set up by Johnson Johnson in China refused to sign upon court documents and Beijing Higher People’s Court had to send the documents to the Johnson Johnson’s headquarters overseas. Our reporter contacted with Johnson Johnson China, who severed their ties with this case and directed us to Xi’an Janssen. We have yet heard a word from Janssen after contact. We will follow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case. (by Xie Huandong) 本报实习记者  谢环东 围绕着“采乐CAILE”商标,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圣芳公司)与美国强生公司曾争斗10余年,尽管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对“采乐CAILE”商标案作出最终判决,但该案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依然在持续。 近日,记者获悉,圣芳公司因认为强生公司在此前“采乐CAILE”商标案中提供“伪证”,致使其经济受损,遂以侵害财产为由,将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杨森公司)等6家企业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索赔1.2亿元,该案将于5月底开庭审理。 据悉,圣芳公司与强生公司之间的争斗由来已久。双方分歧在于,强生公司认为圣芳公司持有的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第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对该公司注册使用在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等商品上的“采樂”商标构成复制和模仿,损害了强生公司合法权益。 据公开资料显示,1998年10月,广东南海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了上述“采乐CAILE”商标。2002年6月,此商标被转让至圣芳公司名下。 2002年,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强生公司第3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采乐CAILE”商标的争议申请。2005年6月,商评委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樂”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裁定撤销圣芳公司在第3类洗发水等商品上的使用的“采乐CAILE”注册商标。圣芳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一审、二审中均败诉。圣芳公司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获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强生公司第3次向商评委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两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不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份判决,表明圣芳公司使用的“采乐CAILE”商标自始合法有效,但历经此番争斗,圣芳公司也有伤“元气”。该公司负责人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纠正错误裁决之前,圣芳公司的企业声誉受到巨大影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2010年,圣芳公司又将强生公司等6家关联企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家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亿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等。 记者注意到,圣芳公司此番起诉的6家企业,除强生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外,还包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一家市场研究公司等。 对于早在2010年的起诉,为何在今年5月末才能开庭审理,圣芳公司负责人称,因强生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文书,该案的所有法律文书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用涉外送达的方式递送给强生公司,为此该案拖延了两年之后才最终延至今年5月开庭审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强生中国公司),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称,该案与强生中国公司无关,系由西安杨森公司负责。随后,记者联系了西安杨森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答复。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会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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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执或纠纷,不妨使用科学手段
热度 23 wangxh 2012-5-14 21:04
解决争执或纠纷,不妨使用科学手段
请清华的教授作报告,当然不能怠慢——当然不仅仅是因为清华的老师,更是因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天气比较热,中午去酒店探视带个西瓜理所当然。切西瓜刀是从酒店前台服务员借的,当然操刀者肯定是学生喽!西瓜真甜啊,杨教授虽然血糖有些高,也“忍着”俺的“无体谅”吃了两块(后来想起来真的后悔莫及啊!) 我们出去吃午饭,让服务员抽时间整理一下房间。等我们回来时,服务员说:“你们把茶几划了一道,新茬!”俺心里开始埋怨学生:“怎么这么不会干活,连切西瓜都不会,切西瓜刀是不必接触底板的,最后用刀一掰就分开了......”一边嘟嘟一边进了房间检查“划痕”。 多亏俺社会经验、生活经验、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基础不错,看着所谓的“划痕”马上意识到这不是学生“犯下的罪过”——切西瓜的“刀痕”绝对不是那个样子[ 俺认为应该是茶具底部粗糙处划过的痕迹,不过好像也得用力才行 ]。俺立马拿出手机拍下照片,然后“放大”了进一步请杨教授和学生们一同“鉴定”,大家一致认为俺的结论是正确的。 叫进服务员,开始证明这条“划痕”不是俺们所为。首先说,“如果是刀痕肯定没有这么粗,我们是切西瓜,也不是锯茶几......” 当值服务员不服气,回道:“这是新茬,原来是没有的!肯定是你们刚才切西瓜划的!”( 斩钉截铁状! ) 倔人俺肯定不会轻易“服输的”,继续说服道:“即使我们划了,刀痕也不会这么粗,你想一想看。如果你不相信,现在就使劲用刀在茶几上划上几刀,如果划痕相同,我们认罚!”此刻服务员不再说什么,我认为已经认输了(后来才知道当时只是无言以对而已,根本不认输!) 杨教授在一旁也给出另一条科学依据——“刀刃的划痕的边际一般不是锯齿状,这条划痕有明显的锯齿状”,一边拿着放大了手机照片指给她看...... 无论如何,她终于“不再为难”我们的。为了证明我们的确是正确的,并没有欺负小服务员,请大家看看那划痕的照片。 【补充】 这件事挺有意思的,俺再来张划痕“ 特写 ”: 这件事给俺的启示就是, 有时候解决争端或纠纷,不一定非得用法律手段,科学手段也是很有效的 。(后来我们知道,趁我们不在的时候,服务员引领酒店领导“视察”了我们的房间,结果怎么不知道,反正没有向我们索赔)。 【补充说明】 有人不同意俺的分析与做法,更有认为俺有“沾沾自喜”、“难为弱势服务员”的嫌疑。为证明俺倔人的品行,不得不继续较劲儿,哈哈~~~~下面就是一把水果刀——“作案凶器”,与酒店前台借的差不多,他们的刀头比这把宽一半,刀把相同。请注意,俺专门在切菜板上拍照,用意当然是让大家(尤其是没有或少有切菜经历朋友们)看仔细,“划痕”与“切痕”、“拉痕”根本不一样。另外这种水果刀根本不可能“制造出茶几上的划痕”。 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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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救济途径
shenbinti 2012-4-9 12:52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 ---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就业。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团,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碰到过一些境外劳务派遣纠纷,也发现一些问题,国内劳务派遣直接受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境外劳务派遣由于其“涉外”因素存在,所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受损后如何救济?应上海《监察风云》约稿,我们准备了关于境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问题系列文章。本博客将其中的比较典型的专题和各位网友予以分享,共同探讨。今天分享的是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救济章节。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救济途径 由于境外劳务派遣纠纷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劳动纠纷,其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 、 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2 、如果是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动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 、依据协议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还可向我驻在国大使(领事)馆反映,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4 、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境外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 5 、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外派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特别是像发生工伤这样严重的事件,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外派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 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 “ 谈判 ” ,成功为当事人追讨 54.2 万赔偿金。 我们还要特别提醒在国外工作期间遇到纠纷时,切勿受他人挑唆鼓惑,采取过激行为,如罢工、游行、聚众围堵我使(领)馆等。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凡因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本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之一: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2012-03-08 13:14:27) 涉外劳务输出国外经验借鉴-上海《检察风云》约稿文章 (2012-02-17 11:03:47) 沈斌倜律师就苹果聘请第三方查代工厂用工情况接受《环球时报》采访 (2012-02-16 21:06:05)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2012-02-15 08:54:10) 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2012-02-14 15:48:36)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涉外劳务纠纷案例 (2012-02-10 11:28:42) 《道德经•第六十三章》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 (2012-02-08 14:46:49) 沈斌倜律师就劳资纠纷突出问题接受《中国日报》采访 (2012-02-03 21:50:05) 涉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上海《检察风云》约稿文章 (2012-02-03 18:24:16)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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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shenbinti 2012-3-21 02:46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就业。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团,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碰到过一些境外劳务派遣纠纷,也发现一些问题,国内劳务派遣直接受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境外劳务派遣由于其“涉外”因素存在,所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受损后如何救济?应上海《监察风云》约稿,我们准备了关于境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问题系列文章。本博客将其中比较典型的专题和各位网友予以分享,共同探讨,今天分享的是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章节。 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一)侵害我国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权益 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权益是指境外劳务派遣合同明文规定的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享受的各种权益。侵犯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权益主要表现为: 1 、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工作时间以及体息休假在劳务合同中作为主要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境外雇主常常故意违反,任意加班加点、延长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益,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措施强迫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并且不按规定给予补假和支付加班工资。 2 、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收益权。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出国务工其主要的甚至全部目的在于获得较高收入。因而工资收益是外派人员关心的重点,同时境外雇主如借故予以卡扣拖欠,从而导致劳资双方矛盾,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据一些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工人说,雇主拖欠他们工资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国外雇主拖欠卡扣工资的问题愈发严重。 3 、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动保护权益。许多国外企业在谈判和签约时,许诺提供优良安全的工作环境,但这也可能是美丽的陷阱,许多承诺并不能兑现。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往往较所在国本国工人工作环境条件恶劣,有些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直接有害劳工身心健康,从而导致许多工伤事故。而这些工伤事故往往错综复杂,给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难题:①一些事故处理的时间过长。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取证,到处理过程中的斡旋、和解、诉讼、赔偿等,少则一两年,多则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②事故处理中费用高昂,所需花销远远超过受害劳工及其家属的承受能力。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的处理,由外派企业承担追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许多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积极参与处理及索赔,往往感到经费负担过重,承担不起诸如雇请律师及事故处理的其他活动所需费用;③通过事故处理的正常程序能否获得公道的裁决和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时间较长的事故处理中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参与处理人员包括律师在内的素质和能力制约,受害者及其家属常常对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心存疑虑。一些案件即使做出了赔偿金额的明确判决,由于责任单位、责任人无力支付相应赔付金额,甚至有些境外雇主即使支付了保险金,由于一些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某些内部规定不规范、不合理,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本应得到的损害赔偿,甚至出现“境外获赔,境内负债”的现象,使受害者及其家属苦不堪言。 4 、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权益。社会保险是基于一定的经济风险而存在的,作为物质帮助形式的一种,它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当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应当可以享有有关待遇。一些境外雇主为了减轻负担,节省费用,最大限度掠夺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而肆意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获得社会保险权益。职工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无法解决的生活困难,改善职工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生活水平,通过举办集体生活设施和建立补贴制度的方式而建立的一种福利事业。一些外国用工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对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歧视待遇,常常压缩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职工福利。 5 、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接受职业教育权利。职工接受职业教育权利,是指职工有接受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权利。一些外国用工企业为了节省费用,特别是考虑大部分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服务期间不长,故不愿在境外劳务派遣人员身上花费教育培训费用,从而使境外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得到继续教育和训练,进而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和可能。 (二)侵害境外劳务派遣人员非合同权益 境外劳务派遣人员非合同权益是指境外劳务派遣人员所享受的除劳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法定权益。主要是指根据国内法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有关劳工的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法定权益。主要表现为基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产假规定2012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2012-02-21 18:09:29) 涉外劳务输出国外经验借鉴-上海《检察风云》约稿文章 (2012-02-17 11:03:47)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2012-02-15 08:54:10) 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2012-02-14 15:48:36)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2-02-08 15:53:14) 沈斌倜律师就劳资纠纷突出问题接受《中国日报》采访 (2012-02-03 21:50:05) 涉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上海《检察风云》约稿文章 (2012-02-03 18:24:16) 沈斌倜律师就美媒体集体呼吁抵制苹果事件接受《环球时报》采访 (2012-01-30 17:53:38)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员工股票期权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2011-11-25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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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紧张根源在于信任
热度 5 zjnjnu 2012-3-20 21:04
医患关系紧张根源在于信任
最近,无意间看到东方卫视一档名叫“东方直播室”的电视节目以《 医患关系怎么了 》为话题做了一档节目。节目中,主持人骆新邀请到了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教授戴剋戎坐阵大谈医疗纠纷的方方面面。更请到了新闻界赫赫大名的记者潘志贤对现在国内的药品价格机制做了详细的解释。通过潘记者几年的明访暗探,最后得出的结论表明:中国消费者买到的药品价格实际为生产出厂价格的 10-15 倍;其中医院收入占到了 50% 的比例。同时,潘记者认为,现在医疗政府投入只占医院 10% 的收入,而其余 90% 是通过医院自筹创收。 不得不说,医疗纠纷自医药改革以来越发频繁。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医药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对国家的医改进程具有重要影响。我在不久之前也写了一篇文章,对我国医改情况作了客观分析,详见《 我对新医改的一点点看法 》一文;此外我也撰文对药品的研发、生产和营销推广做了全面的介绍,详见《 刨根问底: 2 、药品的生产、价格和推广 》一文。应该说我在上述文章上对药品过程的诠释与潘记者的调查不谋而合,特别是对几个价格机制的诠释,具有高度的意见统一。 应该说随着医药改革的不断推行,发生的医药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作为一个医药界的业内人士,我一直对医患纠纷这个问题非常关注。节目选取了大量的医生朋友谈论自己从医感言,也请到了非常多的纠纷患者表述心声。大家针尖对麦芒,一度将医患关系推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档节目患者看到,一定是群起奋勇,感觉医生丧失良知;但如果是医生看到,会觉得自己有苦难言,无法释然。从这些年我的从业经验来看,我觉得影响现在医患纠纷升华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任感的丧失。 从患者角度出发,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医疗知识的普及,患者的医药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于医生的诊断颇有自己的看法,一旦医生诊断结果与自己的认识不符,则容易引起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同时鉴于目前医疗诊断费用居高不下,很多患者一肚子抱怨,比如,患病住院的病人,对于医院抽血检测 HIV 、传染病病毒或无直观联系的拍片检查表示非常怀疑,认为这是过度检测,是医院为了创收的恶意结果,如果在患者满肚子抱怨的时候再加上医生服务意识的粗暴或解释的不积极,医患矛盾将迅速升级成为不可调和的医疗纠纷。 从医生角度出发,不得不说在中国做医生真的是一种悲哀。选择从医就等于选择了终生学习。在医校里,人家都在双宿双飞恩爱热恋的时候,他们在啃书本,解剖标本或帮导师做课题;而毕业上岗后,别人轻松拿到年薪十万的时候,他们还在拿着不到 2000 的月薪拼命啃书本、做样本试验、啃书考职称。来自生理、生活上的强大压力无处释怀的同时还得饱受病人各种非议。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使得超过 70% 的医生都具有不同程度上的焦虑或抑郁症状。在这个时候,部分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的进入明显能使得医生经济能力或心理压力得到一丁点的释然,然而就是这种经济上或心理上的短暂释然却被患者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潜移默化间被冠以拿红包的低素质医生。被患者冠以这种印象后的医生不断受到患者的质疑和挑刺,甚至有患者拿着录音看病,医生压力陡然上升,觉得患者在找茬对自己不信任;更有患者大打出手,医生生命受到威胁。再加上职业医闹的加入,使得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全面升华,使原本已经不可调和的医患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从根源来看,医患纠纷的增多是患者和医生双方面不信任产生的。患者和医生都少了一些理解和宽容,都没有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问题。其实患者应该理解,对于医院的一些看似不合理的诊断或检查其实有其中的合理性,因为大多数医生都会按照诊断指南对患者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比如对于 HIV 的检测,诚然患者认为自己未携带 HIV 病毒,但医院人多手杂,它需要排除一切的可能性,最低限度上杜绝传染的发生。如果忽略这点,到时候如果 0.01% 的几率出现,试想又有几个患者不会再找医院滋事?而医生是否也忽略了患者感受?诚然医生每天面对各种各样的病人压力巨大,解释起来有难度,但是良好的态度至少能够得到大多数病人的理解。外部环境的舒适至少对内部压力的释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再有,我真的是觉得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抬高了医疗纠纷的百分比。一个千古不变的道理:有压力就得有释放缺口。医生通过开药收受红包其实也是人之常情,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如果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可能收得更多更猛。所以不要什么愤怒都发泄在医生身上,没有人愿意成天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受气。 另外,最近听到有医院的朋友提到,国家为了切断以药养医,减少医生收受红包的概率,新一轮医改将修改现在的绩效工资模式而采用医院统筹模式,也就是说医生每天看一个病人和看一百个病人收入待遇均一样。大家应该看得出来,如果真这样执行,那势必会降低医生看病的积极性或加速医生的转行,到时候医疗资源的短缺将更为明显,最终吃亏倒霉的还是病人。其中缘由留给大家去思考吧。最后弱弱的呼喊一句:技术人才的收入远不应该如此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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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评《卫生部:前十月医疗纠纷调解满意度95%》
热度 1 陈安博士 2011-12-29 19:29
作者:知艾者( http://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medicine/yiyuan616.txt )   《新京报》援引新华社消息,今天发了《卫生部:前十月医疗纠纷调解满意度95%》的新闻: “卫生部副部长张茅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1月到10月,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25/11548517_0.shtml )。张茅副部长在接受专访时说“截至2011年10月,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2011年1月到10月,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本人从医40年,对“医疗纠纷”感触颇深。想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中国特色。张副部长说1到10月份全国调处一万多起,值得商榷。可以肯定实际数字远远不止。理由是,1、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目前一般都是由医疗机构先行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协商,如果给予患者方的赔偿(呵呵,一般医疗机构往往在协议上写成“补偿”或“救助”等字样,以免后患)额度双方都能接受,那么,往往就不成为“医疗纠纷”了。据我所知,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都以这种方式“处理”了,最多对责任人再作一番内部处理,扣除奖金若干是最多的形式。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本不会知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生医疗纠纷的前提是出现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9月1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167.htm )明确“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目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单位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一家医院如果在年度内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年终考评就“一票否决”,再甭想获得任何其他先进,责任人可能还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这就会大大影响该医院的医务人员的收入(奖金),尤其是在职的领导,有的甚至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考评。而赔偿金是可以算在医疗成本中的,没有哪家医院会主动上报“医疗纠纷”。“花钱买平安”(何况钱不用从个人口袋里掏),何乐而不为?2、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作为法治社会,一般总是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部门,《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的主管部门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厅、部)。虽然《条例》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条件和鉴定过程都要求实事求是和公正原则,其实其中猫腻不少,一是医学会与医院同属一个部门,有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味道;二是,请的专家不管如何随机和“公正”,但毕竟是同行,而且“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条例》第二十五条)。同在一个地区工作的专家,会不知道该怎样对自己的同行“鉴定”。在当今司法公正都十分困难的社会,这样的鉴定很难有公信力。加上医院在协商时,会对患者及家属说明,医院“补偿”的金额保证超过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多,患者何乐而不为?这点我相信,理由前已述。所以,“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占绝大多数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不上报是行业的潜规则。我所在的辖区内有大小医院100多家,因为有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在身,多年来居然没有一起医疗事故“发生(鉴定)”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我认为,张副部长改用“上报调处的医疗纠纷有14976起”的措辞比较靠谱。   二、国家并没有法规或文件要求哪级政府或机构须建立“人民调解专门组织”。 《条例》中只有这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这里的每一条几乎都明确了调解的法定机构。我不明白张副部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指的是什么,如果是专门组织,大概还应该到民政部门注册呢。有1358家,我可从未听说过。   三、对张副部长所述医疗纠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有些不解。一是调处成功率为81.6%,说明不成功率在18%左右,那调解满意度怎会有95%以上?难道调处不成功不是不满意造成的?况且我认为调处成功的不一定满意,而调处不成功的一定是不满意所致,这是常识。二是这个成功率和满意度是如何界定和统计的?这个满意度是来自患者方还是医院方,抑或两者权加而来?我国医患关系的严峻现状,国人有目共睹,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应该说层出不穷,医疗行业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部长大人应该比谁都清楚。现在发生医疗纠纷我们都能调解到95%的满意度,看来是老百姓冤枉咱卫生部门了。   本人亲历的一件事,可以作为本文的注解:我曾在一家二甲医疗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但不是院长),到任不久死了一个病人,责任和死因我就不谈了。当时死者亲友来了五六十人,哭闹得天翻地覆,住院病人都纷纷“撤离”。我作为在场的医院方领导之一(院长此时可不能在场,否则至少要受皮肉之苦)一连陪了两天三夜。在这方面我是新手,这类事件也不归我负责,只感到事态严重。在一边的业务副院长和医教科长(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却非常坦然,悄悄告诉我不要紧张,这样的情况他们见得多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并对我面授机宜,我将其归纳为一拖二唬三安抚。看他们按计而行,果然奏效。先与对方打太极,把死者亲友全部请进会议室,茶饭免费供应。“院长不在,我们难以做主”,“正在请专家会诊死因,到时候会给你们满意答复”,“已经向卫生局汇报”,“你们的开价高得离谱,从无先例”等等,反复而“耐心”对每一位责问的死者亲友 “解释”。几位相关院领导和科长轮番上阵,大家做到骂不还口(对方不敢动手,办公室和保卫科早就“按惯例”请来了警察,警车就停在楼下)。到第二天晚上,对方仅剩十多个人了,开始进入第二步:一告诉他们,诊治没有什么问题,到时候我们会出具专家意见书。你们不满意可以由卫生局调解,但一要尸体解剖,此乃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也;二即使是医疗事故,赔偿金也不会超过(这倒是事实)我们付出的“补偿费”,而且你们要打官司,输了不但拿不到一分钱,还要赔上诉讼费。自己掂量一下吧。第三天,对方仅剩几位近亲属,医院的“杀手锏”出手了:请来了卫生局长和一位政协副主席,先对其亲友安抚一番。然后前者与医院方口径一致与对方继续周旋,后者曾任死者所在的乡党委书记,他把死者所在的村长书记叫来,要他们做好安抚协助工作,并请他们侧面了解一下对方要求赔偿的下限是多少。最后的结果,大家都可以想象,双方满意。医院和卫生局没有留下任何“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痕迹。   如有不当,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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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打架了
热度 13 pinjianlu 2011-9-15 20:34
博士生打架了
公寓里一宿舍的两名博士生打架了,现在的博士都处于心理压抑状态,很多素质也较低,很容易发生矛盾。比如我们办公室一博士,感觉他和谁都仇大苦深的感觉。 走在外面也感觉现在的人脾气较为火爆,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纠纷。有的人就更离谱了,觉得自己的低素质是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谁要劝告他,他就拳头相向。 现在的人到底怎么了?难道是中国人的幸福感指数太低了?!咱不是号称和谐社会吗? 科学网也出现了极品人渣: zhoufeng08 此人狗屁本事没有就知道来这里骂人,建议科学网封闭这种人渣败类!玷污科学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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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痛
热度 1 sstone2009 2011-2-18 21:27
下午去一个法庭旁听一桩医疗官司。 一位血友病患者,十几年前,开始在一家医院数十次接受输血浆治疗,六七年前发现患了乙肝、丙肝,因此起诉医院和血站,要求赔偿数十万元。 这桩官司已经持续三四年,曾经判决医院方出于人道关怀,补偿患者6、7万元,患者没有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过失,没有告知,也没有给予最佳治疗,才致使感染乙肝、丙肝。 原告坐在轮椅上,两旁分别坐着他的年迈的父亲和母亲。 原告为这个官司准备十分充分,完全达到了专业水准,对比之下,被告的代理人显然准备不足,甚至无法证明本身医疗行为的规范。 我们撇开原被告双方的准备、辩护技巧,医患之间又一桩活生生的纠结事件,又一次让我倍感医患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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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纠纷劳动仲裁案例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案纪实
shenbinti 2009-11-1 21:50
逆向劳务派遣纠纷劳动仲裁案例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案纪实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李**的委托,指派沈斌倜律师担任李**诉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申请人于 2001年1月3日作为被申请人发起人筹备成立阶段所聘用人员,为被申请人筹备阶段提供劳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公司法》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期间的社保,申请人入职时间相应应当是2001年1月3日。 2001年9月被申请人注册成功,但是仍不为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通知和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授意北京☆☆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将申请人逆向派遣至被申请人。(沈斌倜律师注: 逆向派遣 是指劳动者本来已经有了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却偏不与他签劳动合同,而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再将劳动者派遣回自己公司工作。这是一种用人单位借用劳动派遣的名义、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实就是假派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恶意规避法律的逆向派遣行为并不能改变自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29日之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另外,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结清申请人08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 被申请人虽然辩称申请人和北京☆☆在 2008年2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此理由不成立: 1、在2008年12月29日之前,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和申请人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在自然存续。既然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一直自然存续,被申请人就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虽然申请人和北京☆☆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所填写的是2008年2月,但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2月23日。请问对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在先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可能因为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后劳动合同合意而解除,且这个劳动合同明显是倒签的劳动合同,这种合意明显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图。 3、如果被申请人坚持主张在2008年2月就已经和申请人解除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话。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 在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 合同 (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被查。被申请人 就应当拿出已经合法解除的证据。拿不出,被申请人就不应再做狡辩,该为自己违法行为和不高明的规避法律行为付出成本,依法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申请人离任前职务是销售经理,月工资收入为保底 3000元+佣金+其他,离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12800元。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迫使申请人不得已只能以个人名义自行缴纳,其中单位应承担部分为 28720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返还。 另外,申请人自行缴费基数远低于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费的基数,不足部分,被申请人还应依法补缴。 代理人: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律师 13661313967 2009年10月30日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沈斌倜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更多详情登陆沈律师新浪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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