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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不是建立在事故后的处罚上的
jiangjiping 2018-12-30 21:37
实验室安全不是建立在事故后的处罚上的 蒋继平 2018年12月30日 最近惊闻北交大环境工程系的三名研究生在做实验时引发了实验室爆炸事故, 导致身亡。看到这样的新闻, 我首先为这三位研究生感到不幸, 痛心和惋惜。我更为他们的父母和亲人们感到非常的悲痛。 这三个年轻人正处在风华正茂的岁月,是年轻人中的优秀份子。 我想他们的父母一定会以有这样的孩子而感到光荣和骄傲的。 失子之痛, 无法言表, 是刻骨铭心的悲痛,这是人之常情,是应该得到理解和同情的。 由此我想到实验室的安全是多么的重要, 它关乎到年轻学子们的生命安危, 关乎到家庭的幸福。 在这个重大事故发生后, 据说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罚。我看到这样的报道, 心里有一种难以言表的感觉。 我认为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是应该的, 而且越严密认真越好。 可是, 在事故真相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就对某某采取处罚措施, 这样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否合适? 凭心而论, 谁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悲剧。 要是确实属于管理上或者教育上的疏忽大意, 或者其他不合适的做法, 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是应该的, 是必须的。 可是, 要是这次事故只是一个意外, 实验室的布置和试验规范条例符合国家规定, 没有不当之处, 那么, 院长和导师们就不应该受到特别的处罚。 我也非常同情事故中死去的年轻人, 更同情他们的家人所承受的打击和痛苦。 可是, 人死了不能复生。正确的做法是, 有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给受害者家属提供最大限度的安慰, 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安慰和补偿, 并且尽最大努力化解学校和家属们之间的由此产生的矛盾。除非学校的某些人确实有失职的嫌疑,否则的话,不要轻易地对某些人进行处罚。 要是毫无理由地对某些人进行处罚,找几个替罪羊, 以平息家属们的悲愤情绪。 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这个不幸的意外事故又增加几个无辜的受害者,但是, 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的挽回效应。 不管这么说, 实验室的安全不是建立在事故后的处罚措施上的。事故发生了, 对某某的处罚不能阻止这个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的安全是建立在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上的。 这个需要平时对实验室安全的高度重视。 预防实验室事故的安全措施应该越严密越好。 首先要有一个安全意识,然后是安全的配套设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发生重大的实验室伤亡事故。
个人分类: 观点交流|2022 次阅读|0 个评论
中兴事件,三个层面的问题
热度 2 shhu1961 2018-4-20 17:15
研究了一下中兴事件,应该是三个层面的问题: 1. 企业层面 ( 1 )没有良好的规则是危险的,有良好的规则而不执行往往比没有规则更坏。这两个问题是国企易犯的毛病。 ( 2 )走出国门容易,吃透他国法律、文化、政策、禁忌,做到合规经营十分困难,主观意识上调整已属不易,技术上的找到有效对策更难。一窝蜂走出去等于烧钱交学费。 ( 3 )没有核心竞争力,再牛的企业都有可能一夜倒塌,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件在良好的企业文化下长期积累才能做到的事。长期思维是当下中国企业最缺的品质。 ( 4 )互联网时代保守企业机密是一个新的问题,邮件、存储在联网的计算机中的材料都基本上属于公开信息。 2. 科技层面 ( 1 )科学无国界是学者良好的愿望,在国家主导科学研究的时代,科学研究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 2 )高科技已经改变了战争的形态,甚至高科技本身就是一种战争形式。发展战略高科技是成为真正意义上强国的不二法门。强国不是口号、不是自我感觉、不是金钱。 ( 3 )举国之力有优势,但一步一个脚印地积累、合理的体系和人才队伍是三个关键要素,缺一不可。 3. 政治层面 ( 1 )制裁中兴的是美国政府,这就不是商业纠纷、主要不是一个商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政治利益纠纷。中兴固然没有遵守对美国政府的承诺,受美国政府处罚在意料之中,但从中国的政治观点出发,很难说中兴政治不正确,美国制裁伊朗凭什么要求中国也跟进? ( 2 )毕竟一个企业向伊朗出售产品,比承诺一个中国的政府违背承诺向台湾出售武器性质要轻得多。但没有办法,美国政府可以制裁中兴,中国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手段制裁美国政府及其军火商,这其实是意味深长的差距。 ( 3 )科学技术、工业体系、重要物质供应都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全球产业分工、供应链理论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关键命脉需要自己掌握,即便不能完全掌握也需要有控制他人的独门绝技。
个人分类: 观点|7736 次阅读|4 个评论
建议逐步推行“火强险”
热度 1 dfedhw 2016-10-21 15:47
详见麻老师博文 小议失火罪 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社会管理职能来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火强险的基本概念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房屋或设施的所有人为自己的物产购买的火灾责任保险,万一由己方设施或动火行为引发火灾扩大事故,从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推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在于: 1.火灾事故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和基本的经济赔偿和保障。 2.减轻失火方经济负担,避免雪上加霜,鉴于经济赔偿基本到位,相应减轻法律处罚。 3.避免或减少每次火灾事故之后引发的各类纠纷,利于矛盾化解及社会稳定。 火灾事故与交通事故一样,每位当事者只要没有主观的恶意,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章行为,认错态度端正,并积极配合兑现受害人基本的经济赔偿,都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谅解。车辆在时间和空间里移动,难免会发生碰撞;建筑房屋及附属设施虽然是不动产,却也是在时间里流动和运转,用火行为和设备设施持续老化同样可能导致火灾伤亡和损失。 作为火强险的补充,同样可自主选择购买商业险,万一失火,可获得更高的赔付额度,以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当然可能会出现另一个极端:产权用户设施陈旧,消防管理水平低,又不愿意花点费用购买“火强险”,那么万一出事,只能独自承担经济赔偿甚至法律责任,这就好比一个技术不过关的驾驶员,非要开着一辆车况很差的二手车上路,又没购买交强险,真的万一出了事,所有责任只能自己承担,甚至最后被收监也是没有办法。 推行“火强险”的意义在于: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每个人都花点小钱,共同抵御意外火灾带来的风险,伤者需要救治,活着的还要继续生活。尽管每个人都不愿意看见事故,可万一灾难来临,仍然需要共同面对,并通过经济杠杆手段的调节来减轻失火责任人的刑责和心理上的不安。 火灾事故的实际发生概率比交通事故更低,通过火强险的推行,有望进一步增强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产权用户的安全感,这些出发点同交强险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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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已逮捕130人,失联涉案嫌疑人300名,还将逮捕多少人?
热度 26 lilianda 2016-3-28 08:53
疫苗事件已逮捕 130 人,失联涉案嫌疑人 300 名,还将逮捕多少人? 李连达 李贻奎 近日很多新闻报道,疫苗事件已经逮捕 130 人,失联涉案嫌疑人 300 名。还将逮捕多少人?不清楚这些报道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误导误报? 疫苗事件牵涉面广,情节复杂,违规违法,影响很坏。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严肃处理,十分必要。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是对广大民众安全与健康的关怀,坚决拥护、支持。但在查处此案时,有些问题应予注意。 一、疫苗事件的主要问题 不是制毒贩毒,不是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药品,不是“毒疫苗”、“毒药”,更不是“毒品”。而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合法药品”,是由正规药厂生产,在出厂时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只是贮运不合要求,没有冷藏、冷链运输,致使疫苗失效(完全或部分失效)。但是不会产生有毒物质,不会对使用者造成毒害。应该是“无效、无毒疫苗”。 肉类食品的贮运也要求冷藏、冷运。由于贮运不合要求,可发生细菌污染,腐败变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细菌毒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感染等疾病,造成使用者的严重伤害。但是这些疫苗是无菌密闭内包装,不会因贮运温度不合要求而污染细菌、腐败变质,产生有毒物质,因此不会引起其他疾病或损害身体健康。 二、过度新闻炒作,持续升温升级,夸大报道,危言耸听。 搞得惊天动地、人心惶惶、社会不安,使群众对疫苗产生误解、恐惧。对国产疫苗失去信心,有些人争购外国产品,拒用国产疫苗。又一次产生“马桶盖效应”。应该肯定我国生产的多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是可靠的,属于优质产品,不比洋疫苗差。在过去几十年,防治传染病,保护人群健康,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决不可因为一颗老鼠屎,臭了一锅汤,不要因为这一事件,而对国产疫苗失去信心,更不要因此而恐惧,甚至拒绝疫苗接种。 三、有错必究,有罪必罚,重罪重罚 依法严惩是必要的。但应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区别,重罪、轻罪与错误的区别,主犯、从犯的区别,刑事判罪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既要严肃查处,又不要受新闻炒作、社会舆论的干扰,而扩大打击面。既不要“从严从重处理”,也不要“从宽从轻处理”,而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惩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此案至今未死一人,未发现任何人有严重毒副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一再提示由于贮运条件不合要求的疫苗,失效而无毒,不会对人群造成额外的损害。但是此案已逮捕 130 人,还有失联的涉案嫌疑人 300 名,还将逮捕多少人?判刑多少人?是否会发生打击面扩大化?本人不了解情况,缺乏法律知识,可能是杞人忧天,未必正确,仅供参考。 世界各国也发生一些疫苗事件,药害事件。但是逮捕、判刑过百人者,似不多见。我国的天津爆炸案,长江翻船案,以及一些重大责任事件,死伤几百人的大案要案,逮捕判刑者不过数人或几十人,少有过百人者。而此疫苗案,迄今尚无一例死伤报告,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无效无毒疫苗”,不会额外增加对人体的危害。从案件的性质、后果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似应参照国内外的类似案例与经验,进行严肃认真的“依法处理”。 四、疫苗案的处理 逮捕判刑多少人,并非最重要。更重要的是认真总结教训,改进工作,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微杜渐,防止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其次是加强法制教育与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提高药厂、药企的法制意识。提高药政、药监、药检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意识、问责制度,以及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尽快扭转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局面。此外,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应充分发挥正能量,正确报导,科学宣传,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和广大民众的影响。切忌过分新闻炒作,危言耸听,煽动社会不满情绪,人心惶惶,唯恐天下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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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欲处罚旅游受骗者的企图违法
热度 1 zbt92 2015-10-27 08:53
文/水博 近日,北京晚报的一则《国家旅游局: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同罚》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新闻说“近期内地游客在香港疑似因购物问题被殴打致死事件引发各界关注,同时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情况。针对低价团横行,国家旅游局昨天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看到这则新闻,简直让人不寒而栗。堂堂的国家旅游局因为管不住现在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开始向消费者开刀了。而且,其理由居然是认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逻辑,所谓最近“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事件,不是一些黑心的旅行社精心设计的骗局、陷阱,而是消费者与旅社设勾结起来“签订的虚假合同”欺骗国家旅游局的结果。因此,最近“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问题,受害的不是旅游消费者,而是国家旅游局。旅游局认为,是一些低素质的消费者,和旅行社勾结起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产生了纠纷,从而败坏了国家旅游局的声誉。因此,消费者“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看来,我们国家旅游局的官员真是高明。我们的公安局、法院对于社会上多如牛毛的各种诈骗犯罪的时候,怎么没想起这么一个“彻底杜绝”的高招呢?凡是诈骗犯罪,不仅要处罚诈骗犯,也要处罚被诈骗者,理由是“签订虚假合同”。 不可否认“签订虚假合同”的双方,确实是都有责任,但是,双方的动机和责任绝对是不一样的。一方是要利用欺骗的手段签订的虚假合同,谋取非法利益;而另一方则是因为被欺骗误把“虚假合同”当成了正常的合同,希望合同能保护自己应该得到的商业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订虚假合同”不幸被骗的旅游者,确实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每一位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然而,一般的旅游消费者,不可能都是旅游方面的专家,根本就无法鉴别什么样的合同可能是虚假的。所以,为了避免上当受骗,自然而然的就要尽量不去参加各种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过,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又希望绝大部分不具备旅游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也能积极参与旅游活动。因此,国家颁布了《旅游法》。《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正因为有了《旅游法》中的这一条,广大的不具备旅游知识的消费者,才敢放心大胆的响应国家的号召去与正规的旅行社签订合同参与旅游,而不必担心在旅游中上当受骗。 现在,国家旅游局不仅不能认真的履行好监督执法的责任,反而要想通过处罚参与了“签订虚假合同”的受害者,从而减少纠纷的出现,掩盖国家旅游局不作为的颜面。不过,要想这样做,旅游局自己还真说了不算, 起码先要通过立法机构把《旅游法》的35条修改一下(至少要加上消费者也需的自行鉴别的相应责任)。 不仅如此,国家旅游局还要具体的规定出,各种旅游,什么样的价格才不属于“低价”,以便消费者能有一个自行判别的标准。 总之,国家旅游局欲处罚消费者的企图,明显已经违反现行的旅游法。给大家的感觉是国家旅游局因为管不了违法的旅社社,已经准备向消费者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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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弊”的不同处理方法
热度 44 mdzhao 2015-5-30 16:22
考察一下我们在对待学生作弊或作假的行为时,经常会有一种恻隐之心,一是认为学生还年轻,不能因为一时糊涂而毁了他一辈子的前程;二是心里也知道,有同样行为的人肯定不止他一个,只是没被发现没被揭发而已,被抓到的学生也算他自己倒霉,所以还是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从我们的媒体乃至学校的网站,很少有关于处理学生作假或作弊行为的消息,估计高校每年因作弊而处理的学生也不多,因此而除名甚至开除的学生更少了。 记得去年高考的时候,爆出辽宁本溪、抚顺在体优加分上作假,舆论沸沸扬扬,但最后的处理却是,只要考生放弃加分资格,便可以正常参加高考并按规定录取,而申请继续享受体优生加分资格的考生及家长,只要填写《考生申报体优生加分资格诚信承诺书》即可,如果复查中被查到不符合加分要求才会被处理,而声明放弃加分的考生无非是取消了本就不该有的加分。结果,本溪168名加分考生,有74人主动放弃加分。显然这放弃加分的考生,他们原来的加分是作假的,但并没受到任何处罚,而媒体曾报道对体优加分考生要进行重新测试,并将复查结果对外公布, 但此后却再也没见这方面的任何报道,是否复查的所有考生都没问题?可见,即便被媒体揭露的作假,许多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多不了了之了。更别说还有许许多多没被曝光的作假和作弊了。 但同样的情况,国外的处理却要严厉多了。 据《纽约时报》报道,有15名中国公民(留学生)被控在大学入学考试体系中作弊,涉嫌伪造护照和聘请他人替考。当地时间5月21日,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区首席联邦检察官戴维·希克顿对这15名中国公民提出35项指控,包括“合谋、伪造外国护照、邮件诈骗和电信诈骗”等罪名。美国司法部公布了12名被告人的名单,被公开的12人中,有7名男性和5名女性,年龄介于19岁到26岁之间。希克顿表示,这12人中,目前10人在美国,分别来自美国波士顿、匹兹堡、加州、威斯康星州、俄勒冈州、宾州、维吉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而另外2人在中国。其中,1名来自麻省的嫌疑人被逮捕。希克顿说,已对其他9人和另外2名在中国的嫌疑人发出逮捕令,并表示,希望中国官方会与他们展开合作。如罪名成立,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邮政及电信欺诈罪最高可能被判处20年徒刑和25万美元罚款;伪造外国护照罪最高可判10年监禁,并处25万美元罚金;合谋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并处25万美元罚金。(见 http://www.dfdaily.com/html/51/2015/5/30/1273702.shtml ) 而此前另一个报道称, 美国厚仁教育近日发布了《2015版留美中国学生现状白皮书》,数据显示2014 年约有8000名留美中国学生被开除。被开除的留学生群体中,高达80.55%的学生因学术表现差或学术不诚实而被开除,白皮书中称,最常见的例子是作弊、抄袭、给同学抄作业、请人代课、代考、代写作业,篡改成绩等。在被开除的学生里,不少是常春藤、大型州立大学里面的“名校生”,来自排名前100的名校生超过了60%。白皮书发布后,舆论一篇哗然。 其实我们很清楚,15名中国留学生被指控也好, 8000名中国留美学生被开除也好,他们的行为不过是把国内的习惯带出了境。从小学一直到大学,乃至最严格的高考,都能找到作弊的例子, 作弊、抄袭、给同学抄作业、请人代课、代考、代写作业、篡改成绩,这些行为我们见得还少吗?只是 我们对这些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不同的是,国外在发现这些行为的时候很少有同情和姑且的时候,毫不留情就做出开除甚至起诉的决定。 这大概也是国内各种作假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吧,如果我们也能动动真格的,清查一下历年高考中的加分考生,处理一批被发现的作弊学生,而且把严惩作为一个长期的制度而不仅仅停留在规章制度上,像处罚醉驾酒驾那样,抓到一个就处理一个,相信考风和学风也会有巨大的改变。不过也有点不敢想像,如果真的这样较一次真,有多少学生将会被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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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表扬与惩罚
热度 1 heitiedan2012 2013-10-16 21:16
现在基础教育的难题除了应试教育之外,还有对孩子的管理。过去是严师出高徒,现在不仅不能打骂,甚至也不能批评。有的学生稍稍受了一点批评,要么是自杀,要么是杀人,弄得校园一片戾气。 过去,我们的老师、校长和家长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主要是严格,而严格的主要表现就是批评。当然也有表扬和奖励,但那只是针对少数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而对于多数学生,能受到这种待遇的机会实在不多。那样一种管理方式当然有问题,但是也没有出现像今天那样极端的情况。也许反正同学之间彼此彼此,你也挨呲儿,我也挨呲儿,咱们之间没有什么可以互相挤兑的资本。我记得上初中时,有一次上语文课,前一天老师布置了背诵《饲养员赵大叔》课文中的几个段落,大约是描写狂风暴雨的。结果第二天上课,老师连叫了五六个同学,结果没有一个能背得上来,于是老师就都给了二分。我到今天就没明白,如果一点都背不上来,那个二分的分数值是怎么得出来的,干脆给个零分不就得了?可是一般很少给零分,反正就给了二分,我也身在其中。当然,以前的我从来就没得过二分,得三分的时候也不多。这回得了这么一个二分,心里肯定不舒服。可是看到还有几个同学与我一样遭遇,我心里就没有那么不舒服了。如果只有我一个人得这个二分,我肯定得难受好多日子。 现在就不一样了。现在的孩子差不多都是独生子女,家里哄着捧着,别说挨打挨骂,连重一点话听到的也不多。长大一点,该上学了。到了学校,十个指头不一般齐,嘎咕琉璃球肯定不少。老师要说一点不给批评也不现实。可是,现在的老师能批评谁,敢批评谁,还没说两句重话,家长知道了,找学校来不依不饶,说他家孩子受委屈了。说现在都应该以表扬为主,以鼓励为主,不能总打击孩子。这话听上去似乎有理。可是完全没有批评,完全没有对孩子的严格管理,这孩子长大了能成什么好样? 前些年,我们看到一些国外的教学管理,人家就总是表扬啊,鼓励啊什么的。你有一天突出的表现,就会得到“你就是最棒的”,“你是好样的”这样的称赞。不错,这种称赞不能吝惜,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不过如果总是这种甜腻腻糖块儿,这孩子吃多了也受不了。有时候来点苦味儿的东西,败败心火,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同样是必要的。 过去说,对待孩子,要像对待树苗,需要修枝剪杈,不能任由其随便生长。但也有另外的说法,叫“树大自然直”。在学校方面,自然坚持的是前一种做法。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既包括表扬与称赞,也包括批评与训斥。虽然我们过去对表扬和称赞做法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现在应当改进,但这不等于就应该放弃批评和训斥。 只是现在有些极端现象的出现,既有个别学生的暴戾和蛮横,也有个别老师批评方式的不当,或者只是一味地指责甚至责骂,或者讽刺加挖苦。这并不是正确的批评和教育。正确的批评绝不是讽刺挖苦,而要从爱护学生的目的出发,耐心地告诉学生他错在哪里,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犯这样的错误会出现什么样的不良后果,等等。还要告诉学生怎样认识这样的错误,怎样改正这样的错误,而且还要告诉他们,不要因此而消沉,不要因此而消极。我相信,如果我们的校长和老师们能真正做到从爱护学生的目的出发,绝大多数孩子是知道好歹的。 对于那些个别极端的孩子,必要的防范也是需要的。虽然有时候的确防不胜防。但是对于这个孩子是什么样儿的,当老师的应该早就有所观察和了解。真正那种所谓“蔫人出豹子”的情况固然也有,但毕竟不多。那种蛮横甚至略带野蛮的孩子大多时候是能够看得出来的。 其实在西方,对于孩子的教育管理也是有不同观念的。英国一些老牌的贵族学校(但奇怪的是,它们的名字都是所谓“公学”,即 public school ,其实都是私立学校),规矩就大了去了。比如,学生住校,身上不许带钱,不能随便走出校门。如果要买东西,只能在学校里取,然后记账,最后由家长结算。学生理发也是记账。多有钱的家庭,也不能让孩子在学校里使用各种奢侈用品。如果有违犯情形,必定受到处罚。生活老师与学生一块吃饭,老师没有坐下,学生不能坐下。老师没吃完没起身,学生不能一抹嘴先走,在寝室里的墙下,还挂着一条鞭子。这条鞭子是不是用来打学生的,还不知道,但是它有一种震慑的作用,那是肯定的。 咱们倒也犯不上学英国诸公学里的这些老规矩,但是咱们对学生也必须立下必要的规矩。对于这些规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谁也无权破坏和更改。不管是学校的校长、老师、学生,还是学生的家长,都一样要遵守这些规矩。现在大家的权利意识都增强了,这不是坏事。但是如果只是片面强调权利,而以为可以任意破坏规矩,那就是太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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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每个人的智商
zbt92 2013-1-3 11:24
文 / 水博 看到网上有一篇陶短房(下称:学者)的《 “闯黄扣分”:有必要的“矫枉过正” 》的文章,才突然发现,原来 对“闯黄灯”的理解和态度,反映着每个人的智商。一般来说,智商都比较高的人,逻辑思维往往比较严谨、科学、合理,而智商差一些的人即使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也未必能把问题说清楚。例如,这位名叫 陶短房的学者。 这位学者在文章的一开始就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生效,其中最受争议的,是‘闯黄扣分’新规。新规是否科学,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很显然,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根本就没有“黄分扣分”的规定,而只是提高了违反交通信号等的处罚分值。所谓“闯黄扣分”不过是公安部某官员的一种解释而已。因此,这位糊涂的学者的所谓“新规是否科学,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质疑,完全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 此外,这位学者的“对新交规,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而不是武断认定其是“拍脑袋法规”。”的辩解,也是有讽刺意味的自嘲。新交规是什么?它分明是在大量的总结过去实践的基础上,对旧交规修正。当然应该是大量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产物。如果新规也达不到这样一个作用,我们还修改它干什么呢?这位学者为“闯黄扣分”辩解的理由,显得非常愚蠢。如果新法规的内容对以往大量的交通实践视而不见,而还要强调“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 ” 的话,那么这个新法规,不是一个典型的“拍脑袋法规”,还能是什么呢? 关于学者引用的“针对‘史上最严交规’引发的争议,公安部回应称,新规显现积极效果,因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的说法,也并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这并不能说是新交规(解释)的功劳。因为这是以牺牲了交通的效率为代价的。其实,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要想得到这种结果,根本就用不着修改交通法规,只需要把每个路口的亮红灯时间都在现有的基础延长几秒,其效果不仅与修改法规完全一样,而且,还不至于造成如此大的社会混乱。 学者的“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很多驾驶者对黄灯的概念认识模糊,驾驶习惯不佳。本来‘黄灯减速’应是大原则,但却很大程度上被当作‘就要亮红灯了,还不快走’的信号,许多人为抢过路口,实际上养成了‘黄灯加速’的错误驾驶习惯,大大增加了道路危险系数。”的说法,是一个法盲的看法。 该学者批评中国驾驶员对“黄灯的概念认识模糊,驾驶习惯不佳”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违法的诬蔑。中国《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根据,法律不禁止黄灯的通行的明确表示,中国驾驶员们对黄灯可以通过的认识,从来也没有模糊过。长期以来,黄灯表示警示,判断要通过路口还是减速停车,是每个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自己选择的权利。所谓的处罚闯黄灯,只不过是个别地方的执法人员独出心裁的一种违法做法。请注意,根据“实施法律不禁止行为,并不违法”的法理,在《中黄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或修改之前,处罚闯黄灯都是违法的。 学者的“‘闯黄扣分’新规的出炉,是针对这一特殊习惯、现象而‘矫枉过正’的举措。”的说法也是缺乏现代法治观念的体现。文明时代法律的一定要强调公平、公正。只有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律,才会使用“矫枉过正”的方式,以维持自己的集权统治。某些国家的“小偷砍手”,和“妇女上街,必须包头”等法律,都是对偷东西和性犯罪“矫枉过正”的举措。难道我们也应该去提倡吗? 学者所推崇的“真正树立起‘路口减速’、‘黄灯减速’的良好交通习惯”也是来自中国特色的“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错误观念。“路口减速”是对没有信号灯的路口的要求。而在路口设置信号灯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路口的通行效率。在有信号灯的路口,正确的做法是遵守交通信号,并尽可能的迅速通过路口,避免造成路口拥堵。 最后,学者的“也需要如公安部承诺的,在路口交通信号设施上作出相应改进。当前许多路口的红绿灯,绿灯变黄前没有闪烁等醒目警示,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驾驶者减速不及、或追尾或扣分的尴尬。”的建议,看起来似乎是很通情达理,其实,不过是一种脱了裤子放屁的愚蠢。法律规定现行的黄灯就是要起到和绿灯闪烁一样的警示作用。而你却非要建议把黄灯当成红灯使用,然后再去调整现行的设备增加绿色灯闪烁的警示功能,有这种必要吗?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不难看出来。对 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每个学者的智商(头脑清醒程度)。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学者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了给某些弱智的官员抬轿子。 参考文章《“闯黄扣分”:有必要的“矫枉过正”》 作者:陶短房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生效,其中最受争议的,是“闯黄扣分”新规。新规是否科学,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   对新交规,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而不是武断认定其是“拍脑袋法规”。   针对“史上最严交规”引发的争议,公安部回应称,新规显现积极效果,因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对一些网友反映的交通信号设置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纳、不断改进。   “闯黄扣分”新规刚出,出现一些争议很正常。交规的制定和执行,应以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具体说就是有利于车辆、行人两方面安全为基本原则。对新交规,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   其实,在公路机动车密度最高、汽车文化和产业最发达的北美,“黄灯减速”和“闯黄处罚”都是各版交规中必备的条款。当然,交规也同时规定,倘行驶中车辆在路口突然“遇黄”,停车的危险大于行驶,则司机应快速通过路口而不应急刹车,以免造成危险。   北美交规中首先明确“黄灯减速”和“闯黄处罚”是大前提,然后在大前提下单列突然遇黄减速不及时应如何处置的“但书”,如此便兼顾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确保了“安全第一”,是可取的思路。   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很多驾驶者对黄灯的概念认识模糊,驾驶习惯不佳。本来“黄灯减速”应是大原则,但却很大程度上被当作“就要亮红灯了,还不快走”的信号,许多人为抢过路口,实际上养成了“黄灯加速”的错误驾驶习惯,大大增加了道路危险系数。   “闯黄扣分”新规的出炉,是针对这一特殊习惯、现象而“矫枉过正”的举措。换句话说,当务之急是加大交规普及力度,真正树立起“路口减速”、“黄灯减速”的良好交通习惯,当“黄灯减速”习惯真正养成之际,“闯黄扣分”的矛盾就会大大缓和。   当然,要贯彻“闯黄扣分”而不至于造成道路交通秩序混乱,也需要如公安部承诺的,在路口交通信号设施上作出相应改进。当前许多路口的红绿灯,绿灯变黄前没有闪烁等醒目警示,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驾驶者减速不及、或追尾或扣分的尴尬。类似不适应新交规需要的交通信号装置,需要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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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闯黄灯”的新交规解释,涉嫌违法
热度 3 zbt92 2012-12-30 18:47
-----------给公安部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张博庭 2013年元旦,史上最严厉的新交通法规就要实施了。其中,引人争议的最多的,是公安部关于“闯黄灯”与“闯红灯”一样处罚的解释。为什么群众对这一条规定,意见很大呢?这绝不是因为大家都不愿意守交通规则,而是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 道理很简单,当绿灯变为黄灯的一瞬间,由于惯性即将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肯定是无法立刻停下来的。也就是说出现“闯黄灯”是绝对不可避免。因此,公安部官员对于新交规的“黄灯亮的时候如果您已经越过停止线,那您可以继续通过。如果还没越过停止线,就应该减速停车了。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 交通 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记 6 分。”的解释,是不合理的。解释只说了“如果还没越过停止线,就应该减速停车了”。但是,减速停车的过程需要有一段距离,但是,他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惯性冲过的这一段距离超过了停车线(甚至滑行到了路口中央)后怎么办?接着解释又说“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 交通 信号灯通行”,这一个突然出现的“抢”字,不仅把汽车惯性的科学问题回避了,而且还巧妙的把主观故意的责任强加给了驾驶员。所以,这种解释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针对这种不科学、不合理的新交规解释。有网友戏称,如果为了绝对避免违规,他只能走到路口后,无论是什么情况先停车,非要等到下一次的红灯过后绿灯刚亮的时候才敢通过路口。也就是说,如果要想严格的“遵守”新交规的话,那么一次红绿灯只能通过一辆汽车。第二辆汽车再通过的时候,就要承担一定的违法风险。这种说法,虽然有点极端,但也不无道理。对于新交规的这种不合理的解释,公安部的官员把责任推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似乎是新交规“不合理,但合法”。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新交规的解释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这种解释错误的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他们把“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理解成了“ 当 黄灯亮 起 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 从修辞逻辑上看,“ 黄灯亮时 ”既可以理解为“当黄灯亮起时的那一瞬间”,也可以理解为“当黄灯亮着的时候的全过程”的一种简述。公安部的官员,认为应该是前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应该是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这里的“黄灯表示警示”虽然没有清楚地说明“黄灯可以通过”,但却隐含着黄灯可以通过的意思。因为,不言而喻,警示一定是对行驶中的车辆而言的,如果一个车辆已经处于停止状态,那我们警示它还有什么用呢?此外,实践的结果也能证明“黄灯表示警示”的法条是隐含着可以通行的意思。现实当中很多路口夜间没有红绿灯变换,而只有黄灯闪烁,这时车辆是可以谨慎(在警示中)通过的。可见,实践中的“黄灯表示警示”,是隐含着黄灯是可以通行的法条。 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黄灯亮时不仅可以合法的通行,而且凡是当黄灯亮着的时候,就 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即使在黄灯灭掉之后)仍然还可以继续通行。这也就是说不仅“闯黄灯”是合法的,而且,闯过黄灯的车辆(通过了停车线之后),还可以依法继续通行。 应该说这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 38 条才是最准确的,也是最合理的。绿灯信号变换为红灯的过程中,为了让驾驶员不会因为信号突变,而措手不及甚至造成交通意外,所以,需要有几秒钟黄灯的警示时间。看到黄灯出现了,驾驶员就应该知道只有短暂几秒钟就要变灯,如果车辆已经接近停车线,可以迅速通过,如果他距离停车线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就应该减速滑行到停车线处停车。所以,有了黄灯的存在,才能科学的解决因为车辆的行驶惯性而不可避免的闯红灯难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处罚“闯黄灯”的新交规解释,涉嫌违法。以上意见,请有关部门参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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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悲剧,史上最严新交规将出台
热度 2 zbt92 2012-12-28 18:46
文/水博 据报道,再过几天(2013年元旦),史上最严厉的新交通法规就要实施了。其中,最让百姓纠结的,是对闯黄灯和超速的不合理处罚。 闯黄灯本应该鼓励,而不是处罚 《道路 交通安全 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但是,新交规明目张胆的与《道路 交通安全 法》唱反调的规定“黄灯亮的时候如果您已经越过停止线,那您可以继续通过。如果还没越过停止线,就应该减速停车了。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 交通 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记 6 分。” 显然,《道路 交通安全 法》规定,黄灯是可以通过的,但是,新交规则违背了上位的法律规定“如果还没越过停止线,就应该减速停车了”。新交规所强调的“黄灯亮的时候如果您已经越过停止线,那您可以继续通过。”说法,毫无意义。因为,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管是有什么颜色的灯出现,都必须迅速通过路口。否则,就会造成路口的堵塞。所以,性交规的这个解释,完全是一句没有意义的废话。 红绿黄三色灯指挥交通,并不是中国的独创。它的科学性就在于,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警示,谨慎通过。特别是在一些交通流量很低的路口,只有黄灯闪烁就表示:该路口可以谨慎通过。一般在绿灯信号变换为红灯的过程中,为了让驾驶员不会因为信号突变,而措手不及甚至造成交通意外,所以,需要有几秒钟黄灯的警示时间。看到黄灯出现,驾驶员应该知道只有短暂几秒钟就要变灯,如果他已经接近停车线,应该迅速通过,如果他距离停车线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就应该减速滑行到停车线处停车。 如果黄灯出现,就不容许通过,一方面与《道路 交通安全 法》规定相矛盾,另一方面也完全失去了黄灯存在的意义。因为,所谓的“黄灯亮的时候如果您已经越过停止线,那您可以继续通过。”说法,完全是一句废话,因为即使红灯亮了之后,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也必须迅速的通过路口,否则的话,就会造成路口的堵塞。 可见,中国的新交规可以让黄灯退出历史舞台了。如果新交规的这一违法条款存在,我们强烈要求,在中国取消那个毫无意,只会骗人的黄灯。起码在红绿灯变换的过程中,不要让黄灯来误导广大驾驶员。 实际上,用红绿黄三色灯指挥交通是国际惯例,它的科学性在于能提高路口车辆通过效率,让驾驶员对红灯的到来,有一个提前的预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遇到黄灯或者加速通过,或者减速滑行到停车线。从提高交通效率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应该鼓励遇到黄灯快速通过路口,而绝不是制裁和处罚。除非我们的交警,存心就想造成路口拥堵。 对超速严厉处罚,至少还应该参考绝对值 新交规对超速的扣分非常严格,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的,就扣 12 分。但是,光有百分比,没有绝对值处罚标准非常不 科学。交规所列举的“限速 80 ,您开到了 120 以上”,处罚这种超速,似乎还比较合理。但是,如果是在限速 5 公里 的道路,您开到了 8 公里 ,也要扣掉 12 分,就显得有点不近人情了。因为,汽车里程表的误差,也有可能造成你严重违规。当然,说限速 5 公里 的有点邪乎。但是,在城市一些桥区和郊区宽阔的道路上,限速 40 公里 的路段多如牛毛。如果你在一条并不熟悉的道路上,因为某种原因,偶然错过了某个限速标志,那么你就无可避免地要遭受重新到驾校学习、考试的严厉处罚了。这能合理吗? 即便要处罚严重超速,起码有具备相对指标和绝对指标两个数值。否则的话,谁都有可能成为这种不严谨的法律的牺牲品。总之,这种不严谨的可笑法律,之所以能够出台,恐怕和我国的交通执法现状直接相关。 一般来说,执法不严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立法的不科学。一旦有权利制定法律的人大代表和官员们,自己根本不必担心会受到处罚的话,那么无论多么的严厉、荒唐的法律,都是有可能被通过的。因为,法律处罚的只是那些没有权利制定法律的弱势群体。也许正因为此,我国才会制定出,如此荒唐的新交通法规。 这次中国能出台史上最严厉交通法规,也正是因为中国的交通管理现状,从来也都是“刑不上大夫”的。在中国高级官员出行,不仅不会受交通规则的任何约束,而且交警还要为他的封路,开道(据说习近平上台后,将取消这一特权)。较低级别的官员也会享有合法的交通特权(以北京为例,各区县交通部门有大量的特权车证)。除此之外,凡是军队、公安的车辆,一般也都能享有不受交通法规约束的特权。在现实当中,如果是公安人员或者人大代表所驾驶、乘坐的车辆违规,只要你出示证件之后,交警一般也都会网开一面。所以,在中国无论多么严厉的交通法规,一定都是用来约束弱势群体的。 在法律意识很强,很少有人能法外开恩的德国,很多道路根本就不限速。因为,一旦限了速,受约束的不仅是老百姓,也包括政府官员和议员。如果我们国家也能对官员和特权的车辆严格执法法的话,恐怕交通部门也就不敢在限速问题上大做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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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让我在澳洲避免受罚
热度 17 liuxuxia126 2012-7-24 08:01
我一直是教学生该怎么知法、守法,没想到一踏进澳洲的国土,就给自己的守法记录划上了一个大大的叉。 去澳洲之前,专门看了海鸥大姐写的文章,了解了一些进澳洲不能带的东西的信息.动物不能带,动物制品也不能带,植物不能带,植物制品要申报.等等.食物不能带,所以再想吃的东西我也是忍了又忍,连最想吃的辣椒酱都没敢往行李里放。 去澳洲之前,老公给我开了一个必带物品的单子。和他住一起的男孩子学会了抽烟,一直在家是乖孩子的他并不想让父母知道。澳洲的卷烟贵得很,一般是10多个澳元一盒,在澳洲人看来不贵,可对于习惯将澳元换算成人民币的中国大陆人来说,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所以他听说我要去,就让老公委托我给他带两条烟。 烟我买了,两条兰色包装黄鹤楼,没想那么多,打包装进了行李。 飞机抵达布里斯班,按照惯例要进行过关申报,其中有一项:你是否带进澳洲超过2250ml,或250支香烟?或250g的烟草产品?我当然填了yes,两条,400支呢?还有一项是:你是否带进澳洲"木制品,植物,植物的部分?我也选了yes,因为我的行李里有2盒茶叶,是我准备送给黄先生和海鸥的礼物。 取了行李,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对每个过关的人都很友好,在护照上盖了章,对于进关申报一律写"NO"的,将申报单留下,他们就从绿色通道出去了,我因为填写了2个yes,所以被引导到另外的工作人员那里,有个中年的女关员,示意我打开行李,取出申报的香烟和茶叶给她看。 茶叶没有任何问题.估计她也知道澳洲是不产茶叶的,况且茶叶是被加工过的植物,就被放行了。我拿出了那两条烟。女关员找到一个写着中国汉字的规定给我看:每人只能带250只的香烟,其他的要被征收关税。由于儿子和我一起,她又问我一个问题:孩子多大了?我说,13岁。按照澳洲的法律,儿子是不能吸烟的,超过18岁是可以携带香烟的,但13岁却不可以。她很快算出了我应该交纳的惩罚性关税:107澳元! 天,我买这两条烟,一共花了不到60澳元,不知道她是如何算出来的! 我问:"我可以将超过规定的烟当垃圾丢掉吗?"老公就是将不能带进关的食物丢进垃圾桶才可以过关的,澳洲的法律也许可。她却说:"不可以!"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要交这么多钱,有点不甘心! 打开的行李要重新放好,也没有那么容易。衣物,小礼品,洗刷的用品,都一一展现在面前,似乎在嘲弄我!难道我真的要交关税?或者留下违法的记录?真是很狼狈! 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我再次向她求证:"真的要交这么多钱?"如果她坚持,我也只好认罚,作为中国人的尊严,我是不会求她了。 儿 子开始埋怨我了:"怎么搞的,把行李弄得乱七八糟!谁让你带这么多香烟的!" 他还没有学会站在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我依然在犹豫,不知道该怎么办。先生来接我们,肯定在外面等急了。我跨两步出了这个门就可以看见他。可我没有被允许,还不能出关。 她再次问我:"孩子真的只有13岁?" 她希望我撒谎吗?虽然儿子长的个头比我还高,说他18岁了就可以"蒙混过关"!可我不能当着儿子的面对一个外国人撒谎,这是原则。宁愿被罚款也不能给孩子留下不好的印象。 我肯定地说:"是的,他才13岁"。 兴许是这句话打动了她,她终于说了句让我舒心的话:"THAT'S OK!" OK了?不用罚款?不用把香烟当垃圾丢掉? 我赶紧收拾好行李箱,一切似乎都顺畅了些,很快就塞进去。 有惊无险!我长舒一口气!出了关,终于见到了早就等候在门口的爱人! 提示: 中国海关允许带400支香烟进关.澳洲只许可带250支(一条两盒半),很奇怪这个数字!从澳洲回来时,澳洲航空规则修改了:手提行李只能带100G或100ML的液体,包括化妆品,牙膏等.如果有化妆品和牙膏,最好装在透明的塑料袋里备查。 写于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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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质疑对王濛的其中之一项处罚的公正性?
热度 8 QFL 2011-8-5 09:42
严重质疑对王濛的其中之一项处罚的公正性?
最近, 无法无天、狂妄自大 的王濛等人 受到冬管中心的严厉处罚,具体如下:“ 撤销王濛国家短道速滑队队长的职务;取消王濛、刘显伟国家短道速滑队队员资格,调整回地方队;取消王濛、刘显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资格;王濛、刘显伟对损坏的公共物品进行赔偿;王濛、刘显伟做出深刻检查和道歉;梁文豪、韩佳良、刘秋宏和周洋在队内做出深刻检查 。”( http://www.chinanews.com/ty/2011/08-04/3235268.shtml ) 然而, 本博对其中之一项处罚,感觉有点像是丈二和尚 ,即 “ 取消王濛、刘显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资格 ”: 你冬管中心咋就如此牛 X 呢: 难道所有的国际、国内的比赛都是你家独家举办的,高兴不让谁参加,就不让谁参加? 图片来自网络,仅欣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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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从气死马、握把势力纲到药刀
热度 9 boxcar 2011-4-14 12:06
熟悉俺的博文风格的人一看标题,都懂的,不用我具体解释都知道要说啥案例了。不懂没关系,咱再不厌其烦地给解释一下: “气死马”,说的车速很快,不用说寻常马匹,就是哈飞赛马、千里马、马自达甚至宝马这些小汽车,统统气死。以这样的速度在马路上飞驰,撞死人没商量,不过事后还是需要“揩屁股”的,整出个 XX 码之类的说法,以证明并未违反交通规则,以求减轻处罚。 “握把势力纲”,说的是发生交通肇事已经撞死了人,却仍然很有把握,因为自恃家里有权有势,以此为行动纲领,认为可以摆平一切。若一声“握把势力纲”大吼之后,便没人敢惹敢抓,便可以全身而退。 以上两者,都处在交通肇事死了人之后的“处罚逃生学”和“现场逃生学”水平,套用一句成语叫“亡羊补牢”。 最近,在江湖上异军突起了一把“药刀”,端的是霸道无比。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后,撞人者会满腔“激情”地连挥八刀结束被撞伤者的生命,坚决灭口以逃避应付的责任与赔偿。然后重新上车“激情”狂奔,表演“极品飞车”,去上演让众人“恐慌”的汽车“踩踏”行人事件。“药刀”是一把喂了毒的刀,其中有一种“麻药”,让中毒者神情恍惚,心乱如麻,并在瞬间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果法官中此“麻药”,很有可能做出不合法规常理的判决,从轻发落杀人凶徒,成就一个“刑场逃生学”的经典案例。 从“气死马”到“握把势力纲”再到“药刀”,交通肇事者的胆子越来越大,正一路由过失伤人(杀人)向主动杀人高歌猛进,而被伤害者的处境越来越危险,“抢救不及时”或者“医治无效”的死亡将要成为历史,被撞之后能不能躲开要命之刀,将成为被交通肇事后保住性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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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博士因剽窃被国际著名学会处罚
chrujun 2010-9-15 22:03
印度尼西亚某大学讲师因几乎完全剽窃一篇2000年的IEEE会议论文被取消博士学位,他也被国际著名学术团体IEEE处罚。他被禁止3年内在IEEE主办出版物上发表论文。 如何惩罚剽窃者才算公平? 剽窃在工业领域是不是一个大问题? IEEE正在收集读者对上述问题的意见和反馈,详情可看下面的链接: http://www.theinstitute.ieee.org/portal/site/tionline/menuitem.130a3558587d56e8fb2275875bac26c8/index.jsp?pName=institute_level1_articleTheCat=1021article=tionline/legacy/inst2010/sep10/marketplace.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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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N多年后执行《反虐待动物法》的情景
boxcar 2010-1-27 19:49
由于最近一些年饲养宠物在中国变得很时髦,以至于出现了传说中的宠物热。与此同时,人们又变得越来越追求个性化,考虑到玩宠物也要有个性,所以将来的人如果就抱只猫或者牵条狗出去会很没面子,必须要有创意。怎么创意呢?简单的办法就是对宠物也进行扩招,把更多的动物纳入到人们的生活中,让他们来当人类的宠物。 当宠物的种群变得越来越庞大、种类越来越多之时,不但猫狗这些元老级的宠物仍然被低层次的宠物爱好者所饲养,还有其他许多动物的名贵品种,也将成为宠物,例如:猪可以是,羊(例如X羚羊)可以是,黄老鼠(好像被叫做金丝熊),小鸡(芦花鸡、三黄鸡之类品种的除外)可以是,大蟒、眼镜蛇可以是,蟋蟀(古称促织)早就是了,或许将来著名的小强(就是蟑螂,周星爷的宠物)等或许也都可以是。。。 因应人类宠物的新变化,将来的《反虐待动物法》必然要多次、反复地进行修正,当出到第N次修正稿时,或许我们会看到里面新加上很多必要的条款,届时,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法制社会,该项法案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如下: (1)A因为偷着在黑市上买回猪头肉半斤下酒而被拘留7天,B因为烧火锅涮羊肉8两被的拘留10天并处罚金若干; (2)C因为斩杀一只自家养的公鸡(疑似公鸡,该鸡已忽然开始下蛋)而被判刑有期徒刑1年,缓期半年执行,并处罚金若干; (3)D因招惹蟒蛇,被蟒蛇勒住,幸被解救未至死亡,被处以警告处分,具结悔过并处罚金; (4)E因蟑螂在它家厨房乱跑儿一怒用拖鞋底拍死蟑螂3个,被罚在社区做义工7天。 。。。。。。 到那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都很忙,每天必须疲于处理各种虐待动物的案件,拘留所里面塞满了因为偷吃各种法定禁止食用动物而被拘留的人。 【 上面这段描述很荒诞吧?或许也很好笑,但我写下的时候满脸的严肃,因为,我看到我国的立法再次变得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先写这么多,其他的讨论和思考一阵后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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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查处科研不端行为持之有据
wangyk 2008-3-18 15:09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研不端行为将受查处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于2006年 11 月9日 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处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六章共三十四条,将从 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将受到查处和惩罚。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表示,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充分表明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   据介绍,《处理办法》目前阶段,仅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 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 6 个方面: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分别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机关和科技部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记过;降职;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为此,科学技术部还专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由于这次出台的办法仅针对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不端行为,科技部此前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过《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系列法规,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也都有各自的处理办法。对于其他科研活动中出现的不端行为,原则上由相关机构和部门做出处理,也可以向科技部举报。《处理办法》还规定国家科技奖励中发生的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参照这一办法。 据悉,为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近 年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有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王应宽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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