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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木根的防卫过当与彭宇案
sstone2009 2015-12-19 16:49
近日,发生在苏州的一起因拆迁引起的致人死亡案件终审宣判,当事人范木根因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浏览网友的留言,基本是吐槽一片,我的感觉也是如此:面对一群持械人的打斗,如何才能不至于防卫过当?有一位网友说的很幽默,只有被打死了,然后站起来反抗把那群人杀了才叫正当防卫! 范木根的防卫过当案,也让我想起了n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我依稀还记得庭审法官的责问“没有撞人为何要扶”。彭宇案的结果同样引起了许多吐槽,甚至一度全社会大讨论:看见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如何扶?此后,有关此类事件果真此起彼伏! 范木根的防卫过当与彭宇案看似毫不相干的两个案件,在看待中国司法体系上,有着同样令人深思的地方,即:中国的法院判案,真的是公道吗?许多真相,我等旁人无法知晓,但对于事件的思考还是可以有的。在一般人看来,其中必有蹊跷,这大概也是许多网友吐槽的原因。 这两件事似乎离我很遥远,也似乎就在我的生活里。我的生活本来已经十分不容易,不应该关注旁人的事件,但,隐隐如鲠在喉,有着触动我的东西。那触动我记录一笔的动因,我又实在不清楚,我也无力呐喊、无力想改变什么。那就姑且记一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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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博导陈志明教授之死的尸检结论
热度 36 germ2000 2011-11-17 18:48
东南大学博导陈志明教授之死的尸检结论
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 ——裴多菲( Pet ǒ fi S á ndor ) ------------------------------------------------------------------------- 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东南大学博导陈志明教授之死的尸检结论 中国的很多事情,往往是虽在情理之外,却又在意料之中。正如我的导师陈志明教授之死,当初我写完《长歌当哭祭英魂》的时候,虽然心存希望但害怕失望的心情,应该不少人都能体会。 如今这件事有了结果,但我不免冷笑。我们啊, too simple , sometimes naive !尸检结果是如此地令人惊诧,如此地使人愤慨,如此地叫人想不通!有人说,想不通的时候,想想这是在中国,就通了。不错,我也经常这样安慰自己。但面对一个以这种方式消逝的生命,我自问,我能如此冷漠吗?有良知的人们,我们还能如此沉默吗?! ------------------------------------------------------------------------- 尸检通知书的结论:陈志明系在潜在性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心脏停博致心源性猝死。 ------------------------------------------------------------------------- 该结论提出了一个玄而又玄的词组“潜在性心脏病变”。使用“潜在性”这个难以检定的词汇为莫须有的“心脏病变”作注解,居然还是本结论的“基础”。精心选用“纠纷”二字囊括所有对陈老师的殴打情节,且将此笼统词汇作为一个定语来修饰“精神心理”这些难以实证的东西,进一步虚化、架空和模糊明显的殴打造成的严重伤害。 该结论换做日常话语就是:陈志明自己可能有不易发觉的心脏病,因为与人发生纠纷受到刺激,心里不舒服,因为心脏上的问题导致心脏停跳突然死掉。 对于打人者的暴行不遗余力地掩盖,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如:头颅内两侧蛛网膜大面积出血、 6 根肋骨断裂等事实)只字不提甚至模糊处理!如此有失偏颇的尸检报告结论居然堂而皇之的告知家属!对,只是告知结论。鉴定报告不给,拍照都不行!可以想象这个死亡鉴定书是经过 40 多天怎样的折腾才艰难出炉的?! 与此相反的是,当时 解放军 八一医院 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结论是:颅脑外伤致死。 同时,当时陈老师倒在派出所的时候,明显的看到 口鼻喷血 的状况。 而且, 中大医院 连续多年的体检结果同样表明,陈老师根本不存在心脏异常。 但是,我能做些什么呢?我无能为力。我们无能为力!因此,当我们在路上行走的时候,当我们在餐厅吃饭的时候,甚至当我们仅仅是停车在自家楼下的时候,诸位当心了!万一与人发生“纠纷”,祈祷自己不要有“潜在的心脏病变”吧;当然,“猝死”与否,也要看你我的造化了! 是的,我无能为力。有良知的人们都无能为力。“彭宇”之后,南京又有了“陈志明”。“彭宇”不是最后一个,“陈志明”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那么,谁,将是下一个陈志明? 江苏城市频道 零距离的相关报道: http://www.jstv.com/c/cs/ljl/201111/t20111117_665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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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宝事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等离子体科学 2009-11-14 15:08
南京又出了个徐宝宝事件。 前因后果不多说。但是从 CCTV 对事件的报道看,有关方面的法盲问题比事件本身更应该引起关切。 CCTV 早间新闻的报道说,当事医生是否涉嫌《刑法》上的玩忽职守罪,需要等尸检结果。但是死者父亲说将不追究这个医生的刑事责任。 只有民事责任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但是刑事责任任何人无权不追究!!!一旦触犯刑法,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无论受害人或者其他人说什么都没有用!可是 CCTV 在报道时基本没有加以任何说明,即使主持人本身不是法盲,也有误导听众的嫌疑。 更进一步:因为那个医生涉嫌触犯刑法,南京儿童医院的领导在第一次调查时的作为,已经涉嫌作伪证即这些领导们也涉嫌触犯刑法了,也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只是行政处分了事! 但是,以南京司法系统的水平(从上次彭宇案看),笔者很怀疑他们会依法行事。 附旧文一篇:南京彭宇案的另一面 据报道:近日,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是和解具体内容保密。 鉴于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后各方的反应,笔者猜测彭宇案最后和解撤诉是因为实质上推翻了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结果,才导致和解和撤诉。 媒体评论说:南京彭宇案曾轰动一时,并且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彭宇案已经绝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牵涉到一定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道德趋向。 媒体注重社会的道德趋向,但是笔者更注意案件牵涉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变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无论执法机关还是媒体,在正式判决之前一律使用嫌犯、疑犯;即使是杀人罪,在判决前也绝不用凶手,而是使用凶嫌、疑凶,就昭示着这种变化。可是南京一审法官却视神圣之法律为无物,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竟胆敢使用常理推断判决!虽未必贪赃,确已经枉法!而判决之后这个法官不被追究责任,二审法院也不对其做任何处理,法律尊严何在!彭宇案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影响固然重要,但其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更重要。 舆论注重的是,这个法官说的是歪理:人家见老太太摔倒了都不扶,为啥你去扶?不仅去扶,还送医院、找亲属?雷锋?哪有雷锋?一定是你撞的。赔钱吧! 可是,如果他说的是正理呢?如果这个常理不影响社会道德取向呢?就可以据以推断、进行判决吗?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篡改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变成了以常理为根据,以推断为准绳。这才是最可怕的。 什么叫常理推断?说文了,就是莫须有!或者说,什么叫莫须有,说白了,就是常理推断!!! 我们也不妨请君入瓮,依此常理推断一下说:该法官所以枉法必然是由于贪赃。我们这个常理,比他那个歪理更容易为人接受吧?贪赃枉法难道不是一句成语吗?若以此将此法官定为受贿,不是也顺理成章吗?! 当年延安肃反时,康生指着一个女学生说:你长得这么漂亮,你不当特务谁当特务!如此常理、如此推断,和这位南京法官,有得一拼。 当初韩世忠将军指着秦桧的走狗们怒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人?!当今百姓则要指着那个南京彭宇案的一审法官问常理推断四字,何以服天下人?!
个人分类: 假语村言|6341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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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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