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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高教关键词:校名简称;线上学位;自发学位
热度 4 lgmxxl 2015-7-31 11:47
—— 大学章程;校名简称;线上学位;自发学位 2015 年7月,值得关注的重大高等教育事件有以下几个:一是《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2014年中国高等教育总规模达3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二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高校明年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一是中国的高考;三是各省高等教育分类办学实质启动。对此,袁贵仁讲原则上高职不升本科、广东投入50亿建设高水平大学、甘肃省财政下拨7.16亿元资金支持省属高校建设、河南将建设2-3所高水平大学;四是职业教育仍是本月的一个热点,本月教育部下发了几个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发布、《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发布、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本月中国高等教育那人为中国大学;那大学为昆明学院;那事为211工程大学章程全部核准发布;那政策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本月建议:大学校长应该亲近学生】 大学校长是高校发展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影响学生的最大主体。但目前大学校长却对学生若即若离,大学校长对学生事务下功夫太少,对行政事务、对上级下功夫有点多。 “那人” :【中国大学校长】 中国大学校长是一个很独特的群体,但目前越来越成为标志性的表象。调查显示,四成大学生不知校长是谁。中国大学校长最为常见的还是新生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在毕业季,中国大学大学校长们又成为活跃的群体,给大学生一个又一个离别赠言。当大学校长平时对学生若即若离,毕业时讲再多的话,好像都是做秀,都会被看成是说教的空话。 清华校长:做引领者是你们使命;国科大校长:要以天下为己任;复旦大学校长:要常怀感恩之心;上海交大校长:发现内心的热爱;中大校长:为社会福为邦家光;浙大校长:努力成为未来领导者;南大校长:坚守忠诚成就梦想;中科大校长:“实”是做人根基;西安交大校长:认识自己的不足;武大校长:敢闯善创拓新立业;华南理工校长:要坚持行胜于言;东北大学校长:要看清前进方向;重大校长:平凡世界会有人懂你;华东师大校长:在坚守中前行;山大校长:凭一身正气闯天下;南开校长:人生只有向上的方向;北航校长:最重要的是人生方向;中南校长:真正的力量源自内心;人大校长:坚守理想迎接挑战;川大校长:做一个精神富有的人;华科校长:以爱己之心去爱人;吉大校长:常备理想担当和创新;厦大校长:能做大事亦重小事;北师校长:让创新成为DNA;湖大校长:始终需要坚持行正道;电子科大校长:凡事多努力一分;俞敏洪:对未来不要抱太大希望;电子科技大学校长李言荣:从“一”走向无穷大;南京工业大学校长黄维:追求真理可以任性;华中科技大学校长丁烈云:做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华中大人;西安交通大学校长王树国:学会反思自身的不足;北京理工大学校长胡海岩:基于“责任”的叮嘱;大连理工大学校长郭东明:成为时代梦想的践行者。 “那大学”: 【昆明学院】 这个不太为人所知的高校却做了一件开拓的事情。7月2日,全国最年轻的大学校长、39岁的昆明学院校长何华在毕业典礼上面对4500名师生宣布淘宝“昆明学院人才店”成立,首批65位优秀毕业生将通过这个平台求职。65名毕业生统一身穿印着昆明学院Logo的T恤,显得十分干练大方。点击“人才宝库”,四种人才类型一目了然,分别是“一带一路型”、“制造2025型”、“互联网+型”、“集合精英型”。每位毕业生“标价”1000元。谈到开设网店的初衷,何华坦言,学校有责任帮助毕业生向社会全方位“秀”出自己,最大程度接受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挑选,对昆明学院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这也是国内首批高校毕业生以“商品化”形式亮相,不管如何,也是抢眼。 “那事”:【 全国“211工程”高校章程全部核准发布】 根据教育官方网站消息,中国211工程大学章程全部被核准公布,标志着中国大学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校”的新阶段。虽然章程只是名义上的大学宪章,但长远看,大学章程将是大学办学的基本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章程的制定是一个进步。 “那政策” :【学位证将呈个性化特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办法》的最大亮点是从2016年1月起,国家不再印制统一的学位证书,各高校的学位证书将由各高校自行印制。对学位证书的样式,最大限制是不可以印制国徽。对此改革,造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虽然学位证由各校印制是一个国际统例,但我认为对目前的中国,这并不是一个必须应当马上解决的问题。中国高校学位证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仍需要时日。没有国徽的学位证,特别是地方高校的学位证,可能会一文不值。 其它的要闻题目摘录如下: 本月中央领导及教育部新策: 李克强:让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刘延东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全会上强调: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2014年中国高等教育总规模达3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袁贵仁:原则上高职不升本科。高校明年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科技部司局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具体评审。教育部: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严查干部兼职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教育部:到2020年建成300个职业教育集团。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视频会议召开: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要切实做到录取“零点招”、计划“零突破”、违规“零容忍”。全国“211工程”高校章程全部核准发布。工程硕士混合式教学项目首批在线课程将发布。我国已成为第一科技人力资源大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助学贷款加大力度。调查称四成大学生不知校长是谁。近五年半数本科毕业生在地级市及以下地区就业。《大学生就业流向报告》:半数毕业生异地就业。中国就业促进会报告显示:大学生网店创业带动就业618万人。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公布全国难就业大学专业名单。人大原校长纪宝成因违纪被留党察看,取消副部级待遇。国家开放大学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 本月新颁法律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发布。《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发布。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党组发布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严禁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 本月教育厅新闻: 南昌高考替考舞弊案件42人被处理。陕西:高校要畅通学生校内申诉渠道。广东高水平大学3年未达标将出局。甘肃省财政下拨7.16亿元资金支持省属高校建设。四川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有望明年实现全覆盖。浙江41所本科院校试水应用型转型。 本月大学动态: 清华大学成立教学委员会。京津冀建筑类高校成立创新联盟。21所985高校大幅削减在职博士录取人数。无臂考生被川大提取 校方称可为其改造床铺。淘宝“昆明学院人才店”开办,“卖”毕业生,“互联网+型”标价1000。南昌大学简称南大,南京大学向教育部表关切;教育部回应南大简称风波:望两校自行协商。腾讯QQ携手5所高校搭建“智慧校园”。中国高校首设信访博士培养方向 明年起招生。中国传媒在线开放教育联盟成立。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拉开帷幕 我国4G用户总数达2.25亿。调查显示超九成中国大学生每日上网超两小时。 本月媒体和名家言论: 人民日报推荐: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朱云汉所著《高思在云:一个知识分子对21世纪的思考》一书。人民日报评论:高校竞争如何步入良性轨道。光明日报评论:一流大学没有“弄丢”寒门学子。中国青年报:一次审计,多名“高知”现形。中国青年报:学生揭大学教育弊病:公共关系课用上世纪80年代教材。中国青年报:录取通知书是大学第一份“教材”。中国教育报:“企业家办职业教育”应成为社会共识。 本月职业与继续教育: 2015 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教育部人保部推进职业院校开展企业职工继续教育。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人文素质教育研究会成立。现代学徒制国际研讨会在津举行,我国将开始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新版职业大典确定1481个职业,首次对绿色职业进行标识。中国职业教育近10年培养近8000万名毕业生。2015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万人参赛。北京:五所试点校将开展职业教育贯通培养试验。江苏:2015年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广西:今年将投入7.3亿元建职业院校特色专业。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创设“技位”评价体系。安徽实施高职生均拨款财政制度:今年生均拨款9600元以上。 本月港澳台及国际高教要闻 申请美国研究所中国学生数量连续三年下跌。美大学生逾三分之一曾转学,专家吁学校采取行动。美国政府严管营利性大学。美国名校网络公开课的尴尬。英国关闭190家“野鸡大学”。英国:拟禁止非欧盟国家学生打工。圣安德鲁斯大学校长露易丝·理查森(Louise Richardson)教授获牛津大学提名为执行校长,或将成为牛津史上首位女校长。悉尼大学300多人挂科 八成为中国学生。4817名陆生报名台湾高校 再创历史新高。 本月河南高教新闻 从2015年起,河南省将启动高校分类发展计划。河南省本科一批录取新生54916人。河南省240个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撤销。河南省郑州轻工业学院、新乡医学院两所高校入选2015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但综合讲来,本月以下四个词汇作为七月高等教育关键词 :大学章程;校名简称;线上学位;自发学位。 大学章程:全国“ 211 工程”高校章程全部核准发布 据教育部网站:自2013年11月核准发布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以来,教育部已先后分7批次,核准发布了84所中央部门所属“211工程”高校章程。同时,各地的28所“211工程”高校章程近期也全部通过核准。自此,全国112所“211工程”高校(含38所“985工程”高校,军事院校除外)章程率先全部完成核准发布工作。 据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率先完成核准的112所“211工程”高校章程,总体上符合法定要求,并与211工程高校的办学水平和发展定位相适应,内容要素比较完备、形式规范,对学校的历史沿革、发展愿景、办学宗旨、理念使命、人才培养目标等都作了富有自身特色的规定,是我国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 各高校的章程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健全学术治理体系、推进教授治学,明确办学自主权的运行与监督机制,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和治理框架,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完善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机制等方面,都结合实际做出了具体规定。很多学校的章程还结合自身的历史传统、办学实践和改革探索,在遵循法律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将在办学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则进行了总结、概括,凝聚和反映了改革成果,回应了学校的内在需求与政府、社会的外部关切。 推荐理由: 章程是大学宪法。虽然各高校陆续有了自己的章程,但实事求是讲,章程对大学还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只是有了章程比没有强,中国大学实现章程下办学仍有很长路要走。 校名简称:南昌大学简称南大,南京大学向教育部表关切;教育部回应南大简称风波:望两校自行协商。 6 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有南京大学师生指出, 2014 年 12 月,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有南京大学网友就认为,南昌大学在此种情况下还在章程中使用“南大”简称,就令人费解了。 南大之争,争出了一个法与理的空白。从法理上讲,无论是《高等教育法》,还是《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均未对高校校名简称作出具体规定,大学简称似乎是一种“高校自主行为”。从道理上讲,更是“公有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特别是教育的回应是:“望两校自行协商”,更是让这场校名简称之争闹得无厘头起来。可以说,“南大”之争,争取了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法与理的空白。 校名简称之争,背后实际上是教育资源、教育信誉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法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考虑法律上的解决。从这次事件来看,“南大”属于南京大学,当是一个明确的事实。一是 2014 年 12 月,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其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说明,南京大学的简称是“南大”。“南大”特属南京大学,得到教育部的认可。二是 2001 年南京大学就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 2002 年分别在 41 类和 42 类两个类别被获得核准。其中 41 类是教育类, 42 类则是技术研究类。南昌大学申请注册的不少商标,都是“昌大”。三是在 2014 年 5 月 4 日习近平五四青年节的讲话中,其中特别将南京大学简称为“南大”,并指出:“世界上不会有第二个哈佛、牛津、斯坦福、麻省理工、剑桥,但会有第一个北大、清华、浙大、复旦、南大等中国著名学府。我们要认真吸收世界上先进的办学治学经验,更要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可以说,南大归属在中国有公论。这时的“南大”之争,显出我们高等教育的浮躁与急功近利。但它也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教育部应该以此为契机,启动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使名校资源早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阻止大学之间的不当竞争。这其中可以思考的是制定“名牌大学保护条例”,对中国历史悠久的名牌大学的名称、商标等,实施类企业的“驰名商标”保护办法。 从理上讲,教育部也不能采取这样“不作为”的纵容办法。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还纵容大学之间的不当竞争,就不能宏扬正气。正确的做法,教育部应该责令江西省教育厅予以改正。这样不作为的做法,只会引起更多的急功近利的大学名称“简称”。相信,这种情况在中国大学章程限期出台的时代背景下,会不断出现。中国大学需要一个有责任的、敢担当的、讲道理的地方。当哪一天,出现很多的“北大”、“清华”时,中国大学真真就成为时代的笑话。 推荐理由: 校名之争,争取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法与理的空白,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大学急功近利的办学特质。中国大学还是应该沉下心来,加强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用质量、用服务打造自己的品牌。 线上学位:“工程硕士混合式教学项目”首批在线课程将发布 据中国教育报: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今天宣布启动“推进工程硕士在线课程建设,实施混合式教学模式项目”,计划从2015年到2018年建设上百门在线课程,首批32门在线课程将于今年9月通过“学堂在线”正式发布。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张淑林介绍,计划建设的在线课程分为公共课、领域核心课、领域专业课和领域特色课,基本覆盖40个工程领域,将探索线上与线下、课堂与实训、院校教师与行业专家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40余万在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广大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都可免费上网学习这些课程,还能通过线上、线下混合式学习获得学分,甚至学位。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于1997年设置,目前设有40个工程领域,共计407个培养单位,每年招生16万余人。 推荐理由: 虽然线上线下的混合学位项目是一个创新,但它的潜在风险也很大。特别是目前惟学历、学位的情况下,线上的学习正在变质。希望这种创新不是一个学位的变相买卖,而是实实在在的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教育探索。 自发学位:高校明年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 据教育部网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通知强调,学校需要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通知除了对学位证书的制作要求、学位信息的报送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的职责范围。 推荐理由: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也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但总体上感觉这项改革来得有点早。各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似乎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
个人分类: 高教史料|3654 次阅读|6 个评论
【教育法治】破“南大”之争关键在法
热度 20 duanezh 2015-7-10 09:08
在围绕“南大”校名简称而引发风波之前,就“川医”的简称,四川两所高校也因校名变更发生过争议   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而此前的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   针对该风波,教育部日前表示,《南昌大学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尚未到教育部备案。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想必公众会存有疑惑:大学简称出现重名现象并不是“新闻”,可近来却屡现争端,根源究竟在哪里?    高校章程分级核准前,缺乏统一的简称查重环节   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等材料,而学校名称是章程的必备要素。该法同时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学校法人组织确定或变更校名的审批权应当归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2011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简称“31号令”)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这一方面是对全国高校数量规模庞大客观现实的考虑,另一方面也跟加大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权的教育改革精神相一致。   由此,南京大学是教育部部属高校,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南昌大学是江西省省属高校,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分级核准没有错,但核准前缺少了统一的简称查重环节。    大学名称简称入章程,立法本是为了规避纠纷   在法治社会,任何一种类型的法人组织都应当具有唯一性的组织名称,否则很难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从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须写明公司名称和住所;《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章程须写明学校名称和住所,两者在指向上是一致的。不过,2011年的教育部“31号令”要求,高等学校章程须“载明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内容。由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简称列入大学章程的构成要素。这项行政立法的指向是为了从法律上规避现实中由于众多大学简称相同带来的各种纠纷,并将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纳入法治轨道。   有专家认为,从民法来看,高等学校都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而作为其中一项法人权利,高校名称,包括简称,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具有唯一性。    “南大”简称民国时期就有,既不指南京大学也非南昌大学   企业法人组织的数量远远超过学校法人组织的数量。理论上说,企业法人命名过程中出现的重名现象,应该远比学校严重。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通过注册核名制度有效规避了企业重名问题。在正式注册前,企业申办者需要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存在重名,如果没有重名方可使用相应的名称,并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以,大学章程核准过程中也可借鉴类似的制度设计,在核准前通过高等学校名称(包括简称)数据库进行核查,出现重名现象不得进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程序。   尽管如此,南昌大学和南京大学此次的校名简称风波案,仍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由于《公司法》只要求公司章程提供企业名称,并不要求提供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企业名字预先核准时,只需要核准全称,不需要核准简称。不少人开始反思明确简称唯一性的法律必要。甚至有人认为,名叫兰州拉面、沙县小吃的个体店铺有很多,省际之间的企业重名现象也普遍存在,并不妨碍人们从法律上识别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唯一性。   公民个体有身份证号码辅助识别其唯一性。小规模工商企业(户)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高等学校即便是地方性院校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全国性辐射力,高等学校的简称在招生、就业过程中使用频繁,如不从法律上予以限定,很容易造成侵权纠纷。   第二,从时间上来看,最早简称“南大”的高校并非南京大学,岭南大学、南开大学早在民国时期均曾简称为“南大”。但是,1949年以来南京大学学术声誉日隆,“南大”逐步成为全国普遍公认的南京大学的简称。笔者注意到,在这一轮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南开大学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其实在南京大学之前获得教育部核准,但是南开大学仍然有效规避了简称跟南京大学重名的问题,在其章程中规定学校简称为“南开”。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本轮大学章程编制工作启动之前,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处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行政指令办学的状态。从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国家才开始推动高等学校编制章程,并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这是一种事后进行政府确权的过程。   由于事后确权跟事前审批相比,历史遗留问题会比较多,所以,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其中的潜在纠纷,及时确立相应的预防和裁决机制。    步入大学章程核准密集期,行政部门面临依法治教大考   从校名简称与学校商标之间的关系来看,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学校等其他组织)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由于商标力求醒目,而企业或学校等其他组织全称文字较多,一般会在商标中使用简称。早在2001年南京大学就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而南昌大学也注册了不少商标,都是以“昌大”的名义注册。当然,商标与企业或学校等其他组织的简称之间并无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从法律约束来看,前者受《商标法》约束,后者受《公司法》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约束。但是校名简称之争的背后,实质上是商标权之争和品牌之争。   从中央与地方行政法律关系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本科以上高等学校设立、更名等事项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地方高校章程的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规章形式授予的。因此,两校的校名简称之争,虽然是两个独立事业法人之间的争议,但核心还是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行为的正当性如何。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过程中存在失察之过,其他省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以为戒。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将地方高等学校章程核准权授予省级政府,可适当引导当事学校协商解决,但仍应保留最终监管权和裁决权。   今明两年是大学章程核准最为密集的两年,这对于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高等学校自身而言,无异于一场依法治教的大考。   (作者:张端鸿,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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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治学与大学章程
热度 1 sciencepress 2015-5-6 08:18
覃正 覃正,男,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陕西西安,祖籍湖南石门。1991年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获硕士学位,1994年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获博士学位,期间曾任校研究生会主席。199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完成博士后研究,1996年至2005年任教于西安交通大学,1996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9年破格晋升教授,2000年晋升博士生导师,期间曾任校学生处副处长,2002年悉尼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05年至2011年任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院长。2011年6月经全国公选被聘为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 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 ——英国高等教育家阿什比 史秋衡(2013)认为,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完善治理结构”是建设的关键,目前这些改革均任重道远。为此,需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由重过程管理转向重目标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以审批项目、分钱分物为主转向以搞好规划、调控、监督和服务为主。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也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办学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这需要健全学校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在大学与其它利益相关方关系方面,还应探索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  大学治理的多元性关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与作用方式,包含治校和治学两方面内容。大学治理不是绝对的学术治理,但大学治理绝对不能忽视学术治理。 史秋衡(2013)认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大学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等其他非学术机构的显著特征,也是中国大学区别于西方国家大学的中国元素。党委作为大学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是维系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重要力量;校长作为大学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则对党委会决策的具体落实负责。西方大学章程根据大学条例授权而制定,中国大学章程也应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术制度之间起到启下承上的作用,以学术价值内化之章程对学校内外部关系予以规制。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依据大学章程进行大学自治的传统,大学章程在中国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学术规范作用也在不断强化。大学治理的多元性关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与作用方式,包含治校和治学两方面内容。大学治理不是绝对的学术治理,但大学治理绝对不能忽视学术治理。相反,大学章程作为外部立法框架下的学术软约束力,要积极发挥其在学术治理方面的内部自主规定性的作用。因此,大学要在《高等教育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在大学章程中以教授治学规范和民主管理机制为核心,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中心作用,扩大教师在学校学术建设中的话语权,为教授治学营造一个宽松、自由、民主、和谐的学术环境。 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的历史,不仅需要追忆,还需准确复原和解读。 刘海峰(2011)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其中的大学章程建设和教授治学问题,更是受到高度关注。在谈起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不少人都会提起历史上有过的大学章程和教授治学。确实,梳理清末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史,自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大学制度之后,中国的大学曾普遍立有章程,并实行过教授治学。只是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的历史,不仅需要追忆,还需准确复原和解读。毕竟,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现在大学制度要做好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的转变。在谈论现代大学制度的时候,人们往往热衷于议论“教授治校”,而且西方大学中多数都有教授会,民国时期大学也有教授会,实行过教授治校。民国时期一些著名大学如蔡元培主政时期的北京大学、梅贻琦主政时期的清华大学和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等都设有教授会组织,教授会在学术发展、大学管理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民国时期并不是一直实行教授治校,而是有过起伏进退,且不同大学差别很大,并非普遍实行,即使同一大学在不同时期也颇不相同。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制度主要表现在设置评议会和教授会。1912年,由担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和教授会。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的事项为:学科课程、学术考试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与大学校长咨询事件。 由此可见,民国初年的《大学令》所规定的评议会,决定的事项较宏观、较重要,评议会实际上还是由校长主导,而教授会所审议或“治理”的事项则较具体,还是由担任议长的学长(相当于当今的系主任或院长)主导。《大学令》从法令上将西方大学教授会制度引进中国。但是,到1917年9月,在教育部公布《修正大学令》中,只有大学设评议会的条款,却没有了教授会的条款。而1917年12月,由蔡元培任校长的北京大学评议会却决定设各科教授会。教授会会员从教授、讲师中产生,教授会主任由会员公举,任期二年。1919年改门设系后,改称各系教授会。各系系主任由教授会投票选举。教授会负责规划本系的教学工作,如课程设置、教科书的采择、教授法的改良、学生选科的指导及学生成绩考核等。 蔡元培曾说过“我希望本校以诸教授为各种办事机关的中心点”,建立了以评议会、教授会制度为核心的教授治校体系。不过,在蔡元培离开北京大学后,《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和《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实际上也逐渐成了一纸空文。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以校长领导下的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及系务会议三级管理体制,取代民国初年《大学令》中的评议会和教授会。1930年,蒋梦麟正式执掌北大,提出“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的十六字方针,这更切合大学的管理实际,也是在当时国民政府加强对大学控制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变化。 从民国初年政局动荡时的“教授治校”,演变为政府稳定之后的“教授治学、校长治校”,既体现出大学管理发展的内在逻辑,也体现高等教育发展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制约的规律,这与民国时期学分制演变为学年学分制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大学章程建设和教授治学在20世纪前半期早已出现并实行过,只是在20世纪后半期有过中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当今一些高等教育改革实际上是部分回归到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高教体制。只是时过境迁之后,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现在有许多人十分追慕怀想民国时期的大学或高等学校,津津乐道当时的教授会如何民主如何以学术为本。不错,当时大学是比较自由,在社会动荡和民族危亡的时候,多数大学教师都能安贫乐道,认真向学,且许多教授具有知识分子的风骨,教师群体素质总体较高。但是,也不要将民国时期大学和大学教师的水平想象得太高了。因为即使是民国时期的大学或高等学校,也是鱼龙混杂,也有类似于钱钟书在《围城》中所描写的“克莱登大学”毕业的教师。历史是一个巨大而无形的筛子,通过书写、诉说和演绎,往往只留下特别值得记住的东西。经过时代和社会的变迁,隐恶扬善,现今人们对民国时期大学的记忆多数集中在一些著名大师和校长身上,不断重复一些学术佳话,再加上一定程度的放大,结果往往使当代人忽视了当时大学也一样存在着许多默默无闻的普通教师,当时也有一些学店或“野鸡大学”。民国时期的教授会也不是普遍设立,主要是在部分大学部分时期实行得较好而已。 比较可行的是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过去的大学是高度精英化的,大学教师总人数不多,教授人数更少。现在的大学教授人数众多,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平均素养与民国时期的教授不同,更难实行教授治校。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现在多数的大学已经变成规模巨大的十分复杂的机构,要实行教授治校是非常困难了。比较可行的是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大学中真正形成尊重学术、尊重学术自由的氛围,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让管理干部真正为教学科研服务。蔡元培是在清末民初中国社会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出现的特殊人物,作为进士登科翰林出身的科举精英,通过留学德国实现了现代转型,在风云际会的民国初年高等教育舞台上留下了许多佳话,谱写了一段高等教育传奇。然而,蔡元培的抱负只能在20世纪20年代得以施展,即使是三四十年代也无法复制,更不用说出现在当代。三四十年代胡适当北大校长,就不能像民国初年的蔡元培那样大展宏图。 历史可以追慕,却无法复制。时势造就了蔡元培那样的英雄,蔡元培这位政界与高教界的英雄也造就了时势。因此,不用慨叹“至今已无蔡元培”,因为已经不可能有了,那是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定历史人物。英国高等教育家阿什比在《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一书中说过一句名言:“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目前中国大学受环境的影响较大,而遗传的因素受到较多的限制。重构现代大学制度,中国大学不仅要考虑环境的制约因素,还需更多地发掘中国历史上大学的遗传基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利用宝贵的历史资源,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值得借鉴的制度和做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如果大学章程能够很好地建立,教授治学能够普遍实行,就有望使“现行大学制度”或“现今大学制度”真正变成“现代大学制度”。 本文由刘四旦 摘编自 覃正 编著《 中外大学章程 》一书。 《 中外大学章程 》 全书共分3章,第1章介绍大学章程的内涵和定义;第2章介绍中外大学章程,重点介绍中外大学章程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中外大学章程的构成主干及差异,比较中外大学的文化及发展;第3章介绍大学章程专家观点,主要是中国部分教育界专家学者对制定大学章程的诸多观点,包括2014年两会期间教育界委员关于大学章程的发言。附录编入了已通过教育部审核的部分大学章程原文及国外的部分大学章程翻译稿,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非经授权,请勿转载 转载请留言或联系:(010)64000159 一起阅读科学! 科学出版社│微信ID:sciencepress-cspm 专业品质 学术价值 原创好读 科学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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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在大学章程中的身影辑录
libseeker 2014-12-3 16:46
图谋按: “大学章程不是一般的管理制度,它在高校拥有宪法般的效力。它是治校总纲领,在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可靠的制度规范。”(引自:姜斯宪.变革中的大学章程.2014年8月4日《光明日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有47所高校章程被教育部核准。更多的高校章程在等待核准或正在制定中。多数大学章程中未发现图书馆及其相关词之身影, 本文特此辑录图书馆在大学章程中的身影 ,希望共同关注与思考。 1 含“图书馆”的大学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吉林大学)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6/xxgk_169791.html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提供学习、研究、咨询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同济大学)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6/xxgk_169794.html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西南大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号(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学院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四川大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展览馆、分析测试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展览馆、后勤服务用房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1号(武汉大学) 第七十五条 校标由武汉大学标志性建筑物——老图书馆线条造型、武汉大学前身自强学堂创办时间、武汉大学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组合而成。 2 含“图书”的大学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中山大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后勤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2号(西安交通大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医疗保健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7号(南开大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9号(中南大学) 第二十七条 直附属单位是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电子科技大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伸阅读: 教育部核准发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987/201410/175682.html 2014-10-08 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开大学、浙江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此次发布的9所高校章程,起草程序规范,研究论证充分,体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起到了凝聚校内共识的作用。如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历经8年时间,校内外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清华大学学校负责人亲自参与章程的起草与讨论,体现了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精神。 教育部再次公布15所高校章程 已经正式生效 http://edu.people.com.cn/n/2014/1120/c367001-26063433.html 2014年11月20日17:34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已经公布章程的高校(按教育部核准书序号排序) 1中国人民大学、2东南大学、3东华大学、4上海外国语大学、5武汉理工大学、6华中师范大学、7吉林大学、8上海交通大学、9同济大学、10四川大学、1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12东北师范大学、13上海财经大学、14中国矿业大学、15西南大学、16山东大学、17兰州大学、18天津大学、19东北大学、20华东师范大学、21武汉大学、22重庆大学、23北京外国语大学、24北京大学、25清华大学、26中国农业大学、27南开大学、28浙江大学、29中南大学、30中山大学、31电子科技大学、32西安交通大学、33中国海洋大学、34北京师范大学、35大连理工大学、36复旦大学、37南京大学、38厦门大学、39华中科技大学、40湖南大学、41华南理工大学、42北京理工大学、4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44哈尔滨工业大学、48西北工业大学、46中央民族大学、47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http://www.gov.cn/flfg/2012-01/09/content_2040230.htm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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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复制+粘贴
热度 5 lin602 2014-11-2 10:01
不少大学按照国家的要求,开始着手制订‘大学章程’。 中国的各大学的‘大学章程’如何制订? 对大部分高校来说,收集其他大学特别是中国最牛大学的大学章程的文本,将其中大部分内容进行‘复制’,再进行‘粘贴’,将其中的学校名称改掉,地点改掉,校训改掉,办学历史换一下,然后再让一些人进行文字上前后顺序进行调换,为了防止涉及‘抄袭’,再对文字加以修饰(防止软件对比相同太多),最后定稿,OK。 不管文字上如何修饰,大学章程的内核上都差不多,让人想到一片建筑得完全相同的大批房子。 一个大学办得好不好,要有自己的特色与思想,有自己的措施与理念,有自己的定位。 特别是要发挥教授们的积极性,让他们成为办学的主体。 大学章程-----开始复制与粘贴了。 不信,等中国各大学的章程出来后,进行比对!不是比对文字,是比对他们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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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机制----高校改革的精髓
热度 1 lin602 2014-10-10 11:38
北大清华的大学章程好象出来了,没有看到原文。其他985学位的大学章程好象也有陆续公布中。 章程不管讲多少章多少条,如果没有触动权力运行机制改变,这种章程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 校长如何产生?校长的权力是什么?大学的立法权是什么机构,这个机构是校长任命还是其他机制产生?什么规定必须得到什么机构的批准才能执行,如果不批准该怎么办?现在党政部门的权力是不是维持现状,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谁能够监督这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他们的任命有没有批准程序? ....... 没有看到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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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学堂章程及其意义
kexuechuanbo 2014-8-20 08:25
陕西大学堂章程及其意义 应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之约,写成此短文,作为向教育部汇报的校史依据。其中红色部分,均为吾所改。 1900 年8月,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光绪帝和慈禧太后仓皇西奔,9月至太原,10月到陕西,在西安住了11个月。1901年10月陕西巡抚李绍棻 就近 上奏筹建陕西大学堂 。提出按照“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宗旨,举办新式学校(删去——这是皇帝的职责,不能由一省巡抚决定提出) 。翌年,陕西巡抚升充奏准成立陕西大学堂, 光绪帝有“著即督饬,认真办理,务收兴学实效,单并发”的朱批。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陕西大学堂总教习屠仁守恭呈《陕西大学堂章程》御览。其章程包括学堂办法、学堂条规、学堂经费三部分。其课程分为中学和西学两大类。中学分四门十六目,即第一门为性理格致,分明伦、修身、综物、博文等四目;第二门政治时务,分治纲、掌故、内政、外交等四目;第三门为地舆兵事,分形势、绘图、法制、韬钤等四目;第四门为天文算术,分测绘、推步、元化、积微等四目。四门中,学生任选一门为专业。西学也分四门,即算艺科、质测科、电化科、文语科。由此可见,《陕西大学堂章程》与张之洞受命草拟的回銮新政中《兴学诏》的基本内容大致符合,未脱“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窠臼。 陕西大学堂于旧历光绪二十八年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元1902年5月2日)开学上课,招生40人,规定学堂规模为200人。光绪三十一年(1906),陕西巡抚曹鸿勋根据陕西大学堂学科门目不齐、学生程度不高的实际情况,奏请清政府批准把陕西大学堂改办为陕西高等学堂,原在堂学生先补习中学堂课程一年,再学习高等学堂课程。宣统元年(1909),陕西高等学堂开始举办正科,但没有正科毕业生。辛亥革命后,按照民国教育体制,陕西高等学堂 改为陕西高等学校,不久又改为西北大学 。陕西大学堂的校址在西安市东厅门,即现在西安市第二十中的校址,校舍是在原省城东考院和西安府崇化书院的基础上扩建起来的。学堂全年经费支付银两万多两,如增建校舍、图书、仪器,另外筹措经费。陕西大学堂的学制规定为四年,预科一年,补习普通科学科,高等正科三年。大学堂事务,首任总办吴树棻,山东历城人,进士出身,后补道。陕西大学堂改办为高等学堂后,开始设立专任监督,主持校政,先后担任监督的有樊增祥(陕西布政使兼)、杨宜瀚、仇继恒、周镛等。监督下设教务长、斋务长、庶务长。陕西大学堂设总教习一人,负责教学教务工作,首任总教习屠仁守,湖北孝感人,进士出身,一生著作颇多,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屠仁守因病去职后,由总办吴树棻兼任总教习。大学堂的教习由三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清朝进士、举人,如狄楼海,山西人,进士出身;一部分是国外留学生和国内大学毕业生,如邵力子,在大学堂任法文和西洋史教习,又如宋元 恺 (陕西耀县人,日本留学生);一部分是外国籍教习,如铃木直(日本籍)、足立喜六(日本籍)等。陕西大学堂的学生按规定从优秀中学毕业生中挑选,实际上因无生源,由各府、州、县按经义史招考,由大学堂选择录取。 正如京师大学堂一样, 陕西大学堂没有正科毕业生,只办理了三期中学堂毕业生,共208人。但不少学生考入国内分科大学和出国留学生,如钱鸿钧被送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回国后曾任西北大学校长。 《陕西大学堂章程》是我国西部地区迄今所见的第一个经皇帝御览批准施行的大学章程,从而填补了西部高等教育制度发生和发展的历史空白,提高了本区域大学教育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传承性,也通过社会建置的固化提高了社会化和制度化的程度。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有无这种大学制度也许无关大局,但因其诞生于我国周秦汉唐文明的发祥地陕西,又出现在四大宗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语系(阿尔泰语系、印欧语系、汉藏语系)和与欧亚国家经济与文化的交汇点——我国偏远的西北地区,因此尤显其拓荒意义。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抗战时期的西北联大创建和完善的,不仅有教育部长以训令形式颁布的《西安临时大学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还有各部门、各个机构的规章,如《导师会组织章程》《训导处组织章程》《本校学生生活指导委员会简章》《本校战区学生贷金委员会简章》等。西北联大还在其子体北平师范大学学生生活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大学训导制度和章程,并在重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推广。另外,1938年,西北联大与中央大学、西南联大、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五所大学共同创造了我国第一个《师范学院规程并办法》,由此从民国二十七年度(1938),教育部颁布《师范学院规程并办法》和《师范学院组织大纲》,将全国大学下属的教育学院全部改为师范学院(见:西北联大研究所主编.《西北联大史料汇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8页)。 附:陕西大学堂章程 陕西大学堂章程 学堂办法 第一条 陕西学堂系钦遵叠奉谕旨开办,慎选教习督课,诸生以中学为体,以西学为用,必明体乃有益于身心,必达用乃有裨于家国,绩学尚已,敦品尤先,若不知砥行饬躬尊君亲上为何事,即知慧日启,学业日精,流弊将不可问甚,有摭后狂瞽谬说谓人人有自主之权,驯至诋訾圣贤,畔道离经,王化涵濡,奚容有此郊遂之设,正为斯人杜渐防微,当以此为开宗明义。 第二条 大学堂为全省学堂总汇之所,其学生应于各府直隶州所设中学堂内之优生挑选升入,现因各处中学堂未能克期编设,暂由各府厅州县按经义史学先行招考申送,以备甄录,凡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通解经史,文理明顺,身家清白,体质强健并无嗜好者即为合格。 第三条 大学堂本应专立精舍,因各府直隶州议设之中学堂及各州县议设之小学堂尚无成效,可期入学堂一事无所取材,姑立精舍虚左,以待录取诸生,暂分阶段,上舍训课,俟各府州县学堂依次有成,中舍上舍学生毕业后,再升入精舍。 第四条 学堂延聘总教习一人,分教习四人,帮分教四人,洋教习一人。如教习德不称位材不称职,应由总教习总办商之巡抚,随时更换。西学洋教习选定后,由学堂订立合同,呈候巡抚派充。 第五条 考选学生以二百名为额,合陕省之驻防七府五直隶州,按其平日文风之优劣,学额之多寡,分立定额,如有一府无人报考,则此府全额皆空。如额数不足,则再不得侵占他府空额。其客籍回民,亦一律酌量甄收,以免向隅而宏乐育。 第六条 肄业诸生半多寒素,如令自备禀膳势必裹足不前。其朝夕饔餮悉由学堂一体供应。然士皆果腹,膏火亦应代筹,正课一百名,月给膏火银二两,副课不给。其正课学生由中舍升入上舍者,每月加给笔札银二两,升入精舍者再加给笔札银二两,以期愧励。惟须已应月课者,方准照领膏火银两。 第七条 学堂有月课、有季课,月课由总教习阅定后择尤酌给奖赏,季课则由总教习评定甲乙,交总办转送巡抚查核,应否给奖,临时再定。其因病在假欠课者,假满病痊仍须一体补课。 第八条 肄业诸生心术品行是否不 踰 范围,材力聪明是否可期成就,应由教习提调详加察核,于到堂三个月后告知总教习会同总办复加考核,以定去留。其天姿高明而心术不正者,立时斥逐。亦有心术纯正而赋质少绌者,考核以后再留三个月以观后效,加两次考核,实属不堪造就不准再留。 第九条 上舍学生毕业后,由总教习考取优等发给凭照,有愿入精舍者应即升入肄业,有愿赴本省州县学堂及他省学堂充当教习者听之,又或愿赴京师大学堂肄业者,由巡抚咨送,至欲出洋游学或愿派练习实事亦酌量咨遣,其有品学出众材质迈群者,应由巡抚随时奏请,破格优奖,至寻常学生毕业后应如何选举鼓励,现已奉旨由政务处会同礼部核奏,俟奉咨行到陕即行钦遵办理。 第十条 挑选学生既以三十五岁以下者为合格,其三十五岁以上不能兼攻西学而中学尚优者,应另设师范学堂,俾未第老儒,得借枝栖,俟学成考验后给以师范凭照或派充中小学堂教习,或自行设帐授徒,均听其便。其本无学行未经给予师范凭照者,不准教授生徒。其师范学堂章程另行筹议。 第十一条 学堂书籍图画仪器等项,原为堂内诸生讲习测验而设,少是携出学堂,违者议罚,遗失损坏者勒令赔偿。 第十二条 学堂设立养病房一所,药房即附其中,并派医生司事,每日辰正医生到堂,患病诸生或由自己报明或由同班代报,立即拨医就诊。其中病重应回家调理者,由医生报明提调,转告总教习给假放回,病痊仍回堂肄业。 第十三条 学堂设立工房一所,派熟悉制造者经理,优予工资,凡学堂一切仪器以至测验等项,均令随时修理。唯不准堂内上下人等属令配造自用器物。又立浴房一所,派人经理,以期洁净。 第十四条 学堂设立藏书楼、译书局、博物院各一所,以资考证而广见闻,但甫经创始并营不易,拟俟规模稍备,再行商酌办理。 学堂条规 第一条 大学堂内恭记至圣先师孔子暨本省诸先贤先儒,每年延师开学、散学之期,由总教习、教习、总办提调率领学生分班恭诣行礼,其每月朔望则由总教习、教习率领学生行礼并宣读圣谕广训一条。 第二条 每年恭逢皇太后万寿皇后千秋,由总办率领诸生齐班望阙行礼。 第三条 学生每日三餐,分别冬夏各有定时,每晨夏令七点钟,冬令八点钟在各房早餐,十二点钟午饭,夏令六点钟,冬令五点晚饭,咸赴饭厅会食,肃静无哗。眠起亦有定时,凡早起夏以卯初,冬以辰初,晏息夏以戌正,冬以亥正,息后各一律灭烛,住房门首各挂名牌一方,以便稽查。 第四条 学堂假期年假准给一月,以开印封印为起止。清明给扫墓假一日,端午、中秋各给假一日,假满即回,不得延旷。每月初十、二十、三十日三日准予休沐,省亲治事,即日回堂。其距家道远不愿请假者听如。于例假外遇有庆吊等事必须出堂者,须由家长报明,不得仅以本人口说为凭,如无家长或远隔不能代陈,亦须同班学生作保,方准给假。 第五条 学堂为礼法之地,应对乃弟子职,各学生于总教习前均执弟子礼,升堂则揖,退亦如之,寻常相遇垂手侍立。于堂内各官亦应一律致敬。 第六条 学生在堂讲授之时,各宜端坐静听,如有未喻,许其就前从容质问,其在舍读书遇有疑义,亦准随时请质。若同时有论难者,必俟问者语毕,答者意尽,然后接次回答,不得搀论,以致嘈杂不清。此不但堂规所系,抑亦学养攸关,最宜切戒。 第七条 书楼未建以前,先择一室存支中外经史政艺各书,委员经理以备诸生查阅。此收约分两类,一为考查之书,只准诸生赴藏书处查检,不准携借。一为诵习之书,准其借归讲舍摘抄,书凡几卷,立限几日,眼同委员登注簿内,阅毕依限缴还,仍眼同登时销号,如有毁污及遗失者,查明责令赔偿。 第八条 稽古莫如读书,通今莫若阅报,无如中外报章大都失实,阅之徒乱人意,现准政务处咨会,每月汇编政要一册,刊行各省。将来即以此册摆印多本,送交学堂,俾诸生传观,据以考求时政。 第九条 学生非寻常日食之物不准携入学堂。各房洒扫及琐屑事务,雇有斋夫堂差伺应,学生不得私自添人,如寄家信由委员汇齐饬送,学生不得任意遣堂差外出,如斋夫等不服役使,语言无状,准学生迳告委员禀明处置。 第十条 教习教导诸生以明廉耻、知羞恶、敦崇礼让、激发忠良为第一要义,其有违犯堂规,不敦品谊,不守礼法,及梗顽不率,不能完其课程者,或量予记过或降列等次或开除名额,应由各教习商承总教习会同总办提调秉公核办,其父兄不得到堂辩论,违者治以妄诉之罪。 第十一条 教习常年督课,各有专责,不宜时常请假致误课程,即有紧要事故亦须告知总教习,转告总办代为详请,并声明假限以便另派教习代为督课,假限届满即行回堂,逾限不回,束修照扣,如在两月以外不能久俟,即当辞退另延。 第十二条 学堂立功过簿三本,除总教习总办外,各教习各学生共列一簿,提调委员共列一簿,各司事夫役共列一簿。各教习各学生功过总教习主之,各委员各夫役功过总办主之,分别详记,以便酌量去留有所依据。 学堂经费 第一条 学堂经费原议常年额支银二万两,核计尚属不敷,应俟临时酌增,本年于额支二万两外,另筹银二万两,为创办一切之用。此后如有增置房舍、书籍图画、仪器等类,不在额支之例者,随时由总办禀明巡抚核定筹款,其常年经费分四季赴藩库具领。 第二条 学堂礼延总教习一人,每年束修银二千四百两。洋教习一人,每年束修银二千四百两。分教习四人,每年束修银各四百八十两。帮分教四人,每年束修银各一百四十四两。派委总办一员每年薪水银九百六十两,提调一员每年薪水银七百二十两,文案收支各一员,每年薪水银共九百六十两,司事二人每年工食共银一百九十二两。学生二百名,每年约需火食银六千六百两,百名膏火每年共银二千二百两,书役斋夫等项执事约三十余人,每年共约工食银一千三百两左右。纸张笔墨等项每年约银四百两,油烛茶火等费,每年约银六百两。以上共约计银二万六千两之谱。加给笔札及月课季课奖赏及遇润加增尚不在此数。 第三条 学堂经费如束修、膏火、薪水、工食以及日用火食、笔墨、纸张等项杂款均属额支。所有一切详细数目,应由总办提调于开学前切实估计,分造清册呈清立案。其常年活支之款,如购置书籍仪器家具以及药房化学格物各种材料,并修葺房舍等项详细数目,虽难预估,亦应将筹办大概情形分别缮具清单,随案声明候夺。 第四条 学堂常年额支经费,应由总办督同提调各员,撙节开支核实造报。收支委员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将出入数目清结两次,分造四柱清册,连同原簿呈由总办提调核查,公同派员复查一次,详对各项凭单领状发票收条有无讹误,查勘明晰,再行呈报,如有赢余尽数另储留备活支拨用。 第五条 学堂经费归总办综理大纲,并设收支一所,遴派得力委员专司收发银钱,仍由总办提调随时认真严密抽查。 第六条 堂内应行置备一切对象,由总办 、 提调核定,缮具支款凭单交承办人赴收支处具领后,仍将原单存提调处以备核对,售货之家数无 巨 细,皆令出具发票二纸,计明银钱数目,一存收支处,一存提调处。收支处不见凭单,不准擅发分厘,其各项凭单领状发票收条,均由部办提调签字后,仍交收支汇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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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高教关键词:“3+2”试点;技能本科生;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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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试点;技能本科生;大学章程;华盛顿协议 8 月,是竞争的季节。学校为生源而争;学生为就业而争。8月可圈可点的高等教育大事陈列于下。 在国家层面: 人社部专家:今年预计300万以上大学生难就业;我国2012年认证高等教育学历5.6万人假学历占3%;高职中外合作办学别有名无实;2012年《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发布:高层次留学人才回流率低,博士仅占5.8%;教育部就人大等6所部属高校章程公开征求意见;逾十所高校设立小学期:开设暑期班、让学生走出去、把教师请进来;第二届西北联大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论坛在陕举行;中央将调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并设学业奖学金;中国大学冲刺世界一流 13校91个学科跻身世界百强;上海交大发布2013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在列出的全球领先的500所研究型大学中,中国内地共有28所大学上榜,其中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5所大学进入世界前200名;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中科院斥资亿元支持近千名优秀青年;中科院进行重大机构调整,新增传播局让科学“接地气”;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该组织第21个成员,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迈出重大步伐;专家解读:多力并举推动职业教育跨区域合作;教育部:2012年全国共资助各类学生8431万人次;中国职业教育与粮食行业发展对话活动在京举行;教育部与安徽省共建安徽大学。 在教育厅层面: 河南实施高质量就业计划:“一对一”帮扶未就业毕业生;山东“3+2”试点招生最低投档分数全部过二本;探索本科院校、示范高职和企业三方合作培养人才新机制,四川录取六百名高技能型本科生;注重实践能力培养致力服务地方产业科研对接区域经济;河北探索应用科技型大学建设;上海首批专业屠夫毕业上岗多人拥有本科学历;江苏每年3.6亿元支持地方高校特色办学。 8 月教育万像有: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留学生生源国;高职中外合作办学别有名无实;清华学子应聘城管引争议;2020年中国高等教育在线生将突破4000万人,而届时18-22岁适龄青年也只有4250万人左右;“大学生技工”成新风尚职业教育渐受重视;学术出版尴尬现状:重要成果95%在国外发表。 在大学层面: “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入选高校协作联盟正式成立,联盟秘书处设在贵州大学,秘书长由贵州大学校长郑强担任;上海纽约大学开学,全球34国295名首届学子报到另外145名国际学生则来自美国、德国、俄罗斯、巴基斯坦、印度、波兰等40个国家;中国政法大学“虚拟学期”上线:课程纳入培养计划,网上修读可计学分;北大不再公布高考状元新生中农村生超14%。 8 月名家言论: 港中大(深圳)校长徐扬生:人格塑造比人才培养更重要;上海纽约大学美方校长杰弗里•雷蒙给首届学生开讲第一课:我们不是要告诉你们某个正确答案;李培根院士:奔向世界一流的大学缺少社会文明引领;北航校长怀进鹏院士:大学要应对时代的创新要求;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辑詹国枢:高等教育太超前职业教育太落后。 在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层面: 6 种招生政策明年推行,高职招生制度改革面临巨变:一种是改造现有高考;推广3种地方已经实行的高职招生考试方式(一是单独招生;二是“3+2”中高职贯通模式;三是对口单招);新增2种高职招生考试入学渠道(一是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二是综合评价注册入学);9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探索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路径。 在国际高教要闻层面: 法国:争议中通过《高教与研究法草案》;南欧四国:经济危机根源在教育落后;德国不莱梅大学开启业余制全纳教育硕士项目;日本两所大学改学期制吸引留学生;美国本科网申新系统启用,新申请平台从框架、模式到内容都进行了重大变革,课外活动在申请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欧盟挖掘留学的软外交力。 在河南高教新闻层面: 郭庚茂谢伏瞻会见教育部长共谋河南教育事业发展;省高招专科批次958所院校(含预科班)征集志愿11.1万个,省内院校降40分录取、省外院校降20分;河南省下发联合通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 本月那人、那事、那大学我推荐的是: 大学毕业生(最难就业季的主体);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上海纽约大学(开始招生,标志着办学正式起动)。 但综合讲来,本月以下四个词汇作为八月高等教育关键词 :“3+2”试点;技能本科生;大学章程;华盛顿协议。 “ 3+2 ”试点:山东“ 3 + 2 ”试点招生最低投档分数全部过二本  据中国教育报:2013年,山东省职业教育“3+2”分段贯通培养试点招生最低投档分数全部超过二本最低录取线。山东省从今年起开展“3+4”中职与本科分段培养、“3+2”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考试试点改革,中职、高职学生可由此直升本科。其中,职业教育“3+2”分段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学校有11所,招生计划数为1200人。从投档情况看,共投出1262人,文理科最低投档分数全部超过二本最低录取线。 “3+2”分段贯通培养试点模式之所以备受考生追捧,一是分段培养的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之间是强强联合,开展试点的11所高职院校和本科合作高校,都是同类学校中的“佼佼者”,且招生专业也是优质专业和具有竞争力的专业。二是分段协同培养本科层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适应了家长和考生“务实致用”的心理预期,既能使学生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又使学生能够学到真正的本领和技能,具备了立足社会的一技之长。此外,分段培养试点过程中,众多品牌企业参与,使得人才培养与产业紧密结合,毕业生将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 推荐理由: 职业人才培养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一方面社会需要大批高素质的职业人才,一方面社会对职业学生又充满着偏见。“3+2”试点,打通本科与专科的界限,打通综合性本科与职业教育本科的界限,打通大学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合作的界限,并赋予职业教育全新的理念与实践,是一种有益尝试。 技能型本科生:探索本科院校、示范高职和企业三方合作培养人才新机制,四川录取六百名高技能型本科生 据中国教育报:四川省2013年首次采取本科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企业三方合作培养的方式,选择部分专业,开展高端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西南科技大学等4所本科院校、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等6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以及四川航空工业局等8个合作企业,共同联合招收600名新生进入12个试点专业就读。参与试点的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企业,将建立“五共同”的合作培养机制,共同拟定招生简章,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研制课程计划,共同建构教学及学生管理办法机制,共同协调教师、设施、实验、实训等资源配置。 推荐理由: 企业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是国际上一种成功的高等教育模式。四川的探索有利于形成一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式与机制,从而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大学章程:教育部就人大等 6 所部属高校章程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8月12日至23日,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核准稿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于推进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各校在章程起草程序上,做到了民主规范,充分发扬了校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和推动校内制度建设与改革的作用。在形式和内容上,涵盖了法律和规章所要求的必备内容,总体上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了对学校办学特色、理念文化、历史传承的总结与概括,起到了承载和凝练办学理念与大学精神的作用;二是依法对学校管理体制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学校管理的基本架构,促进了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规定了学校内部学术权力的组织框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与监督机制;四是突出了对教师和学生在办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五是重视构建学校与举办者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外部关系。 推荐理由: 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宪法,是大学自主办学的保证。大学章程经由教育部公示,标志着中国大学章程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华盛顿协议: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该组织第 21 个成员,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迈出重大步伐 据中国教育报: 2013 年 6 月 19 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工程联盟大会上,《华盛顿协议》全会一致通过接纳我国为该协议签约成员,我国成为该协议组织第 21 个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是我国工程教育界多年努力的结果。 《华盛顿协议》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及工程师执业资格,促进工程师跨国执业。该协议提出的工程专业教育标准和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是国际工程界对工科毕业生和工程师职业能力公认的权威要求。该协议由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日本等 15 个正式成员和德国、印度等 5 个预备成员组成。 目前,我国开设工科专业的本科高校有 1047 所,占本科高校总数的 91.5% ;高校共开设工科本科专业 14085 个,占全国本科专业点总数的 32%; 高等工程教育的本科在校生 452.3 万人,研究生 60 万人,占高校本科以上在校生规模的 32% 。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对学科专业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加大了软件、集成电路、水利、地质、煤矿、核工业、信息安全、动漫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人才培养力度。工程教育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良好基础,层次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人才培养类型多样,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 从 2005 年起,我国开始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成立了由 76 名教育界和产业界专家共同组成的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及机械类、化工类等 14 个认证分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认证工作。目前已对 373 个专业点开展了认证工作。 推荐理由: 加入《华盛顿协议》,标志着我国工程教育认证与国际实质等效取得重大进展。一方面表明我国工程教育得到国际认可,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今后工程教育提供了国际化标准,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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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wlingj 2013-4-22 09:43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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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大学特色的特性
lxj6309 2012-6-26 22:06
在教育部刚发布的《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中多处提到要“体现学校特色”。对这个提法我非常担心,这会成为学校某些集团搞特权的借口!我一直认为,学校特色是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历史产物,不是一些人心血来潮的创造发明。更不能藉此搞分类歧视。如燕山大学在一些文件中常提以重型机械及装备为优势或特色,如果把这一点写进了大学章程,对其他专业的学生和教师都形成了一种歧视。 应该清楚,特色是总结出来的,是已经存在的,不是规定出来的,不能为特色而特色!特色也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大学的章程或规划文件中还是不要提特色二字的好!在宣传文件中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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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内容规定的六字悖论
热度 2 lgmxxl 2012-2-21 09:33
大学章程最为重要的东西就是大学章程的内容了。大学章程应该规定那些事项,如何规定这些事项,这些事项法律效力等都成为大学章程必须明确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大学章程应该包括三大类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大学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依法应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的事项。但是否载入章程,各大学则可依自身情况而定,它虽然重要,但不影响章程效力的产生。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认为有必要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在章程中予以记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8条对高等学校的章程的内容作了如下规定:(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则具体的多,涉及大学章程内容方面的规定共9条26款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本《办法》对大学章程的方方面面都作了具体的、原则的规定。但从实践层面讲,我国大学章程在内容方面还有不少欠却。 第一,“泛”VS“纲”:重泛泛而谈,轻纲举目张。 从目前已经正式发布出来的中国大学章程来看,基本上是“泛泛而谈”,无关痛痒,也无的放矢。各大学章程之间没有原则差别,如果隐去学校名称,基本上是“放之各大学而皆准”。如对大学使命的解释,对大学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各委员会的规定,对各学院、各重要部门的规定,基本如出一辙。同时,各大学章程基本上是“依法而制”,格式统一,没有灵魂,没有统一整个大学章程的“纲”与“魂”。 大学的使命、理念、定位,是大学章程的纲和魂。从欧美大学章程实践来看,各大学十分重视这些“纲”的规定。杨福家在评述耶鲁大学的使命时说:“初看耶鲁大学的基本使命——保护、传授、推进和丰富知识与文化) ,似乎只是词语的堆砌,但是仔细品味,就能了解,假如使命只有传授知识,那么它就对美国近4000 所大学与学院都适用;若加上推进和丰富,只有3 %的大学能够胜任;再加上文化两字,就只剩1 %;至于能够涉及保护知识和文化的,只怕不足3 ‰。大学的使命要有差别性、特殊性,如果一所大学的使命什么学校都能用,那它的表述就不很贴切了。” 1988年9月18日,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900周年校庆之际,来自欧洲大陆的430所高校的校长共同签署了《欧洲大学宪章》,之后,又有400所大学的校长相继表示赞同这个对大学发展有深远影响的《欧洲大学宪章》。《欧洲大学宪章》宣告并肯定大学使命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学校自治、学术自由、教学必须与科研相结合。 但在我国大学章程内容中,最易忽视的一个内容是对个体大学自身使命、办学理念、办学定位的规定。这些具有大学章程之“魂”性质的原则甚至在我国大学章程中难寻踪影。 第二,“全”VS“点”:重面面具到,轻重点突破。 我国大学章程内容全面,可以说涉及到大学办学的方方面面。以学校层面机构来讲,中国大学依章程制定办法须设置以下委员会:党委会、校长校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对“全”的过渡重视,却忽视了“点”的规定。特别是对重要的大学章程内容的关键点,我国大学章程并没有具体的、详尽的、科学的规定。比如对党委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具体职权等均没有详尽的规定,从而出现党委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校长会”。反观欧美国家大学章程,虽然没有这么多的校级层面的委员会,一般只规定董事会、校长会、评议会、校友会等具体职权。但对各校级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工作程序、会议次数均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关键点的详尽规定,为大学科学运作,确保大学学术自治、学术自由打下基础。本轮大学章程制定,各大学应该在关键点上寻求突破。特别是在校级机构职权边界方面、规范运作方面、分权制衡监督方面有大的突破。没有这些关键点的突破,就不会有大学章程的效力。 第三,“活”VS“死”:重灵活运用,轻死板规范。 我国大学章程内容另一特点是注重灵活性规定,缺乏严格甚至是死板的规范。在领导的心目中,大学章程不过是领导工作合法化的一种屏障,所以中国大学章程绝不会出现限制领导权力、规范领导权力的“死板”规定。在这方面,中国大学章程更多地表现出一种灵活性,这样领导可以按工作需要对章程进行阐释。虽然《办法》规定“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11条)但各大学绝对不会出现相应的硬性规定。反观欧美大学章程,其内容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原则的规定和执行。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贯彻,各大学委员会必尽其所能,作详尽、严格、死板的规定。正是这些看似死板的规定,保障了教授的学术自治权、自由权,避免的大学行政对学术的侵蚀。 杨福家 . 大学的使命与文化内涵 . 新华文摘 ,2007 ,(23) . 周鲁卫 . 大学宪章,凝固的教育理念 . 复旦教育论坛 .2005. ( 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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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应该由谁制定?
热度 4 lgmxxl 2012-2-17 09:30
大学诞生时,是没有大学章程的。大学章程的诞生是伴随着大学自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刚开始时,大学章程是皇帝颁发的特许状,后来才逐步在特许状基础上产生了大学章程。从世界范围看,大学章程主要由大学根据大学设立时的特许状,国家和地方法律而制定的自主治理大学的总纲。具体表现形态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大学决策机关董事会根据特许状和国家地方法律制定,并自行颁布生效。这以美国、日本国家的大学章程为代表。另一种是由大学决策机关根据特许状,或国家地方法律制定,但须由政府或相应机构批准,然后颁由生效。这种大学章程占绝大多数,如英国、德国、法国等。但不管如何,大学章程的制定权主要在大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章程制定权,是大学法人权的延伸,是大学自治权的核心。 一般来说,章程的制定权可以细分为组织权、起草权、提议权、审议权、表决通过权、审核权、公布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以上权力也作了明确规定。 组织权: 学校党委。 起草权: 由校党委组织的“起草委员会”来负责章程的起草。“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16条)即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所有的大学利益相关者,以体现章程的宪法性。 提议权: 对提议权,《办法》作了细分。学校内部大事,即“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18条)学校与外部组织关系,即“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19条)。最终,“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20条)从中可以看,在起草过程中,各类大学利益相关者,均需得到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最终,还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平台,由利益相关者集中提出自己的建议,但得到讨论和答复。 审议权 :《办法》把大学章程的审议权交由校长办公会来行使。“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1条) 表决通过权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22条)由此可见,《办法》把表决通过权交由校党委行使。 审核权: 大学章程的审核权根据大学的归属不同,而不同。但不管那一级的审核机关,都应该成立“章程审核委员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23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25条) 发布权: 大学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大学章程的发布权理应由大学校长发布。但大学校长的发布权,是建立在大学章程被“章程审核委员会”核准的前提下的。“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22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27条) 从上可见,我国政府对大学章程制定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正是这种规定,很可能使章程的制定轮为一种形式。大学为了应付检查,为了标榜以法治校,有可能随意出台一个文件,搭建一个起草班子,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和其他大学章程模版,起草一个大学章程。如此,则失去了章程的意义。要想使章程有效力、有权威,得到全校师生和社会的尊重,大学章程制定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只有有了制度和机制作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才可能成为“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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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章程为何无效力?
热度 15 lgmxxl 2012-2-10 09:10
当我们羡慕国外大学依大学章程自主办学时,我们不由得要问,为何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为何中国两个超一流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至今无章程?为何既便是有章程的大学,大学章程也被束之高阁?对这些问题不能有一个明确而又清晰的认识,我们即使制定出再多的大学章程,也没有多少作用。   国外大学章程之所以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关键的因素是国外大学章程从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国家法律、州法律,而国家和州的法律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根本。我国大学章程的效力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溯源,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1995年的《教育法》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大学应该有章程,但没有章程也不会有问题。即便是依法制定的大学章程,也照样无人问津。从这点上讲,我国大学章程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也基本不被政府、社会,包括大学内部人尊重。现在教育部指令26所大学作试点制定大学章程,并制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希望树立大学章程的权威,可以预见的是这一《办法》将会落空。因为依此办法制定出的大学章程,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二位的原因是中国大学日趋严重的“政府化”。我现在更愿意用“政府化”代替大多数人常常批判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为何这么讲呢?我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大学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掌握着大学校级领导的任命权,一个最高领导由别的机构掌控的社团不可能是自主的法人社团。其二,大学内部各类“学长”,都按政府官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遴选任命,到使用考核,完全政府化。其三,政府官员与大学官员越来越多的干部交流助长了大学“政府化”的趋势。现在从教育部部属大学,到地方大学,基本上都实现了大学校长、书记与同级政府官员的对等交流。交流的结果,是大学的管理模式越来越类政府,此种情况下,大学章程何来效力?其四,大学的经费与政府部门一样由政府按预算的方式进行拨付。政府完全可以依经费手段制约大学,大学当然没有自主权。章程效力的前提是独立法人,不是独立法人的机构,没有必要制定章程,制定了也不会有大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三位的原因是既得利益者的阻隔。在大学运行中哪些是既得利益者呢?应该主要是大学中带“长”的官员。大学章程讲求权力共享,讲求共同治理,讲求学术自由,讲求张扬学术权力,讲求权力监督与制衡,总之,大学章程恰似利剑,但它的革命对象却是各级官员,而握剑者也是官员,这不符合人之本性。我们不妨回忆下近几年一些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从武汉大学,到吉林大学,到复旦大学,有那一所大学真正限制了行政权力?又有那一所大学的学术权力得以张扬?可以说,基本都以失败告终。再说大学校长,有几个在位时主张去行政化?还不是退休后才清醒的吗?蔡元培曾在北大校长任上七次辞职,今天的大学校长有几个会辞职?要想大学章程产生效力,首先应该有制约校长等利益既得者的体制和机制,在此等体制机制下,才可能产生职业化的大学校长,否则只可能是行政化的校长。而行政化的领导体制,绝不会有大学章程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四位的原因是大学人长期被形成的“行政化”、“政府化”惯习。即大学人大都基本上是“大学机器”一个小构件,没有思想,没有自我,全凭上级的命令。在今天的大学里,真真找不出多少按自己的理念办学的“官员”,无论是校级的领导,还是院级的领导,他们大都是按上级“指示”办事,按“政府化”的规则办事。在当下的大学中,没有领导指示的干活,是自找苦吃、自冒风险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为自己的“作为”会出代价。而按领导指示办事,不仅会得到领导赏识,而且会得到各式各样的好处。“领导永远是对的”不仅成为大学里领导们的共识,也是大学里老百姓的共识。在此等惯习的作用影响下,大学章程怎么可能有效力?制定章程是政府命令,尊重章程却还没有氛围和机制,此等情况下何来大学章程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何时有效力呢?这个答案很好找,也很难找。但不管如何,有章程,知道大学章程是大学宪章,就是一个进步。梦想大学章程一经制定,即产生如“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的效力,那一定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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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宪章效力”背后的支撑点
热度 6 lgmxxl 2012-2-7 10:17
大学章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从时间效力上讲,大学章程一经生效,就应该发生效力;从空间效力上讲,大学章程的效力不仅限于大学内部,而且也包括大学章程所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即大学章程在政府、社会等相应领域内也要发生效力,即对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也发生效力;从对人的效力上讲,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所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大学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承载人,如政府教育部门与大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社会与大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具有约束力。大学章程被视为欧美大学的办学宪章,即它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彰显大学章程的宪章效力著名案例是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裁决。此案中,一边是坚持达特茅斯学院为私立学院的董事会,一边是把达特茅斯学院断定为公立大学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1819年2月2日,最高法院二审作出判决,以5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宣判原告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获胜。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1)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是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2)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马歇尔对此的解释是: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美国独立而失效,它保证一个法人存在的永久性。马歇尔强调了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未来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从而确立了一项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宪法解释原则:各种形式的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 1819年“ 达特茅斯学院案” 的裁决, 无论上法律上,还是从美国高等教育史上,都是一个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个案例确立了大学章程的宪章性质;明确了“私立大学的存在与发展同样是符合美国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私立大学不受政府的干预;私立大学的董事会是该校惟一的法定的权力机构。” 当然,此案例给予人们更多的深思。我们可以信手拈来很多国外大学章程效力无上的案例,但我们还很难在中国大学中找到相应的例证。此中的原因很难一语道破。 大学章程从本体意义上讲是大学的“宪法”,它一经生效,就应该受到大学内部全体人员的支持,也应受到大学章程所调整的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尊重与遵守。只有如此,大学的效力才可能得以发挥。而大学章程得到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尊重与遵守的关键是大学章程必须有以下支撑点。 法定性: 大学章程合法性是指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修改程序、效力均由法律强制规定,大学章程必须做到实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在国外,大学章程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源于学校成立时权力机关颁发的特许状或饬令,如牛津大学章程、哈佛大学章程;二是源于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批准或授权,这是大部分大学章程的效力来源,这时大学章程效力来自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三是源于法案和判例法,如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其最初的章程源于1862年《莫雷尔法案》第585章的授权,现在康奈尔大学章程成为整个纽约州教育法的第115章。 适当性: 大学章程必须从具体大学的实际出发,符合特定大学的发展定位、人才培养规格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定位、学科发展定位、区域发展定位、服务对象定位、特色定位等。只有大学章程契合了大学过去、现在、未来发展的实际,大学章程才能有的放矢,对大学展才能真正发生效力。如果盲目照搬别的大学的章程,就没有适当性可言。没有适当性的章程,也不可能对大学产生有效的强制约束力。而据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的调查数据,共有563所高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已进入审议即将颁布的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高校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另有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占直属高校的31.5%,此后并没再次进行调查。这些章程形式与内容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 规范性: 大学章程的规范性一是指大学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二是大学章程必须符合大学的组织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讲来,对大学决策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等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大学章程的内容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大学利益相关者对大学运行的监督。 自治性: 大学是公益机构,同时也具有学术机构的特征。大学章程必须在公益机构与自治机构之间找到合理的张力。政府既不能借口大学是公益机构,给大学无限的责任,特别不能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大学也不能借口大学是自治组织,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大学必须履行自己的社会公益机构的职责,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这方面中国大学章程尚有为难的地方,关键是大学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社团法人。 总之,大学章程的合法性来源,大学章程的适当性、规范性和自治性直接决定大学章程的效力的发挥,也决定大学章程对所调整的时间、空间和人的效力。 袁明 . 美国文化与社会十五讲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124. 郭少峰 . 现有大学章程多“千校一面” . 新京报 .2011-03-28 : 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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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学章程的功用与尴尬
热度 2 lgmxxl 2012-2-1 08:57
大学章程是社会法律与大学制度的衔接者,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的中介平台。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必须具备特定功用。但从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看,中国大学章程制定尚有不少困境,章程难以承载这些功能。 ■刘广明 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 自诞生之日起,大学便是一个“无政府”状态的学术共同体。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科恩和马奇在其《大学校长及其领导艺术》一书中便提出大学是“有组织的无政府”模型的概念。欧美国家高水平大学发展史的一个基本规律是政府对大学的监督而不是控制,大学有充分的自主权。中国历史上的稷下学宫、民国时的西南联大,也印证了这一规律。 通观欧美国家大学章程,我们会发现,大学的决策权归董事会、理事会;大学的行政权由校长行使;大学的学术权力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教授委员会行使。对政府的要求往往是经费投入、发展规划、质量评估等,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很少干涉。 在《办法》中,虽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办法》第6条)。但第8条之“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等规定,无疑又给政府插手大学内部事务巨大的权力。 可以说,按现行《办法》制定各大学的章程,不可能达到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权力的目的。也注定中国大学章程不可能有大的质的飞跃,对大学自主办学也不会产生大的促进。 规范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机制 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办学过程中的宪章,就必须保障大学内部各项权力的规范行使。在这方面,大学章程可以规范的事项有以下方面。 一是划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在此方面,《办法》作了一些尝试性规定。其进步性在于在厘定学术事务范围的同时,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增加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作用”。 二是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着不同的运行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完全套用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来运行。具体讲来,学术权力更多的是体现每一位学术人员的权力,具有学术共同体的特征;行政权力更多的是体现领导意志,具有官僚机构的属性。 目前高校中学术权力行使套用行政权力的模式大量存在。如学术委员会成员多为具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学术委员会更多是行政委员会或校长委员会的附庸等。高校中的行政权力则更多地体现集中,较少体现民主。这些都需要章程予以解决。 三是形成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支撑与服务机制。大学是一个学术性组织,承载着人才培养、科学发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都是建立在学术事务的科学发展上。没有学术事务的发展,就没有大学职能的实现。这就要求大学行政权力必须为学术权力服务,为学术权力提供支撑,促进学术事务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发布的《办法》看,即便各大学制定出大学章程,也很难实现上述三个目标。因为《办法》在这方面存在致命的缺憾。如对学术事务的范围界定方面,学术事务范围没有包括高校经费使用,没有经费支撑的学术事务是空头支票;在学术委员会职能定位上,也仅仅是“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说到底,学术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对大学行政服务学术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权力、学术权力保障没有具体的保障性规定。所有这些都有可能使各高校新制定的大学章程流于形式,大学章程起不到“大学宪章”的作用,办学机制不会有大的改观。 优化大学学术自由的环境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生命,是大学力量的源泉,也是大学科学健康发展的保障。学术自由根植于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大学科学发展的保障。没有学术自由,就不会有大学的科学发展,也不会实现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办法》也规定应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学术自由的环境需要大学各权力主体自我约束。同时,各权力主体也必须有制衡和约束的机制。否则,权力无边界,就不会有学术自由的实现。但如何有效保障权力受到监督,《办法》没有给出有效的举措。从目前已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看,这一诉求尚停留在表面,没有实质上的进展。 促进大学运行信息的公开 国外大学公开其运行数据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它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大学阳光运行。但中国大学的数据却很难公开。虽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但其运行情况并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2011年末发布的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大学中,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虽然明确提出“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但也只有39所“985工程”大学被动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公开高校办学信息,成为大学讳莫如深的问题。这时,迫切需要作为大学宪章的章程能在这方面制定出强制性规定。《办法》对此也没有提及,相信各大学制定出的章程在此方面也不会有大的改观和进展。 面对在大学章程制定和实施中的种种问题,有人说“有不如没有”,但我还是认为“有比没有强”。《办法》发布总是一件利好的消息,虽然步子不大,但总归在进步。希望一些大学能够在已有基础上有大的作为,制定科学的大学章程。 《中国科学报》 (2012-02-01 B3 思考) 注:本文在本人博文基础上改写,从题目到行文,编辑老师作出了很大贡献,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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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应该调整好三类权利义务关系
热度 6 lgmxxl 2012-1-28 09:14
大学章程是承接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治理制度的中介。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各项权力运行机制和边界,调整大学内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章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三类:一是调整政府与大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调整大学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三是调整大学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政府与大学权利义务关系调整 政府与大学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大学章程必须首先明确的第一位的问题。大学章程要确保大学作为一个公益机构的职能实现,满足国家战略需要,确保国家对大学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调控。同时,大学也应该确保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的自治规律实现,避免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直接干预。对应讲来,大学章程在此方面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大学章程只可以在这些权力义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从各国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关系模式:调整控制关系和监督指导关系。有六种关系作用方式:行政关系、法律关系、规划关系、评估关系、信息服务关系、经济关系。调整控制关系模式运用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关系,即通过官僚行政式的命令来干预控制大学事务。监督指导关系运用的方式则主要是法律、规划、评估等,即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干预大学具体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规划、评估等来间接监督指导大学运行。 1、行政关系 这时大学章程需要做的即是依照国家法律,把政府与大学的行政关系明确化。如政府对大学校长的任命权,对大学事务的命令权、强制权等。具体常见的有:任命大学校长的方式;政府控制下的专业与学科评估;大学课程设置指导性文件;大学人事制度等。这时大学章程的关键就是要合法把握政府控制大学事务的边界,避免大学内部事务政府化。 2、法律关系 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和管理大学,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法案来指导大学健康发展。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美国的《莫雷尔法案》、《退伍军人权利法》。前者是美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法令,使美国产生了68所的公立性质的赠地大学或学院。后者则直接促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此时,大学章程不必考虑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只需要依法处理内部事务即可。相对应,大学章程一般也不必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批。 3、规划关系 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本地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划,以规划调整各类高校的发展,是一种合法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最为著名的是1960年《加利福尼亚高等教育总体规划》。该文件以规划的方式严格界定了加州高等教育系统各公立院校的角色定位,避免了四年制高校重复建设问题,也避免了各高校同质化问题。各大学制定章程时必须尊从“总体规划”的角色定位,依此定位来确立大学人才培养使命。 4、评估关系 前见的评估有政府直接领导的评估、间接指导的评估。前者通常由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聘任专家对大学进行评估,而后者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评估,而是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学进行评估,最终影响引导大学的发展。在发达国家,这些第三部门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美国学院协会(AAC)、美国教师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简称AFT)、 英国大学董事会主席委员会(Committee of University Chairmen,简称CUC)等。它们影响大学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发布报告的方式从政策层面来影响或引导大学的发展,为大学提供政策支持;设立专门机构调查不当事件,对不合格的教育机构进行黑名单处理;资金支持等。 5、信息服务 各国政府在重视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影响大学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信息服务方式影响。即政府通过发布研究报告、政策分析报告等方式影响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决策。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服务这种方式将越来越重要。大学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运行的全部信息和数据,以使社会监督。大学章程应该明确公布信息的事项,以利大学阳光办学。 6、经济关系 即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大学拨款,促进大学发展。大学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大学也是一种培养高级人力资源的组织,大学不能全靠自身收入或学费生存,大学的发展更多地靠政府的拨款和企业、个人的捐赠。政府在这方面要做的就是给高等教育安排适合的财政投入,以求大学可以持续发展。大学章程则要确保政府的拨款用在合理的地方并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使用。 二、大学内部各权力主体关系调整 大学章程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它最为主要的功用是规范大学内部各项权力的运作,使大学的各项权力可以公开、公正、有边界地行使,同时要确保大学形成共享、制衡、监督的治理结构模式,也要确保各权力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履行。从个体角色上讲,大学的权力主体有书记、校长、教师、学生;从组织角色讲,大学的权力主体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职工代表大学、董事会等权力问题。 1、人体角色权力规范 对书记校长来讲,大学章程要保障他们合法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同时也要对他们的权力予以监督、制衡。没有边界的权力,一定会滋生腐败,只有合理的制衡与监督才能避免权力无边界。 对教师和学生来讲,大学章程应该保障他们的学术自由、学习自由、教学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权力,大学章程应该设置必要的路径,保障他们的权力得以张扬。同时要有对他们权力受损时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 2、组织角色权力规范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学是校一级常见的组织机构设置。这其中最主要的要制定好各项组织的权力边界。这其中注意的一是要党政分开,党委重要的事项是干部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校长更多的则是行政权,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行使者,中国大学董事会则更多扮演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职工代表大学更多地是一种监督机构。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评价权、资源分配权。使学术委员会不再只是一个评议机构,而是一个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三是切实发挥好职工代表大学的监督权,重要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学的评议,校长要向职工代表大学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学应该独立运行,有常设的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3、校、院、机关权力规范 大学办得好与坏,其中一个关键标准是大学的学院是否切实成为办学的主体。只有大学办学重心放置到学院的大学才是科学发展的大学。大一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大学的发展。而要使学院成为大学办学的重心,大学章程必须努力争取使大学的各项权力下放到学院中去。大学的学院必须有聘任教师的决定权,有学科规划权,有专业设置权,有学术评价权。大学的机关必须成为学院的服务机构,支撑机构。如果大学机关职能部门还有很多权力,只说明这所大学还没有走出落后的管理模式。在落实学院自主权的同时,学院必须通过教授会形式发挥教师在治学、治院中的作用,建立起学术导向的学院治理结构。 三、大学与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调整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类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二是大学对社会、社区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友会,而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性质可以是决策式的,如美国大学董事会;也可以是咨询评议式的,如中国大学董事会和理事会、校友会等。大学对社会、社区的责任和义务则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贡献人才、贡献科技成果、思想文化引领、大学设施和课程免费向社会、社区开放等。这两方面内容均应该在大学章程中予以明确,这也是中国大学章程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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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前世今生
热度 7 lgmxxl 2012-1-26 09:16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将在2012年“全面部署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推动所有高等学校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2012年将是中国的大学章程建设年,制定章程首先应该明确的第一个概念是大学章程的前世今生是什么。 大学章程从源头上起源于中世纪大学,最早的大学章程在当时应该叫特许令或特许状。当时的皇帝弗烈德力克一世,1158年为博洛尼亚大学下一道普通的旨谕,承认博洛尼亚大学的自治权力。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团体因此获得各项特权,如组织行会的权利,免交市政税的权利,罢课的权力,迁移的权力,等等。中世纪的其他大学自其得到政府或教会承认起,也分别具有了一些豁免、免除和特别的权利。这些大学,有许多曾直接归国王的保护,许其设立特别法庭,独立于普通司法权之外,并许其对于他们内面的事务,有完全的自治之权。中世纪晚期的大学特许状则既是特许、又是有关某一大学的特别法,还是一系列人事任命书的集合。这时大学章程的一个特点是政府或国王或教皇让渡出一部分权力,使大学具有某些特别权力。这时大学权力体现自上而下,“让渡”的性质,即政府或国王或教皇也可以随时收回这些权力。特许状既是是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一个中介,也是大学自治的一个保障。这种状况到1819年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得到改观。自此以后,大学特许状才真正取得自主性,皇权、政府权等性质的公共权力不再有机会干涉大学内部的具体事务。大学的特许状和大学自主制定的章程和内部规程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大学章程可从宋代的书院算起。朱熹制定的《白鹿洞书院揭示》被认为是书院学规的典范。至清代,各省书院改为大学堂。1898年梁启超起草的《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年张百熙起草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4年张之洞起草的《奏定大学堂章程》,则是中国现代大学章程肇始。民国时期则由教育部制定了《大学令》(1912年)、《大学组织法》(1927年,1934年)等,成为民国时期大学的基本章程。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大学没有章程,也没有自主权。中国大学制定章程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以后的事。虽然有《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中国大学有章程的学校并不多。时至今日,也是屈指可数。 从以上中外大学章程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第一,最早的西方章程是政府或教皇让渡权力的结果;第二,现代西方大学章程是上接国家法律,下连大学内部治理的中介;第三,大学章程主要保护的是大学的自主权,规范大学内部各项权力关系;第三,中国大学章程自产生之日起,即是政府授权的产物,大学章程效力有很大局限性。 201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办法上看,中国政府对大学章程的认识开始国际接轨。对什么是大学章程,为何制定大学章程有了更深的认识。本办法把大学章程定义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第3条)。并认为“高等学校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总则)。 从本办法来看,中国大学的章程将起到如下功用:明确校内外权利义务关系;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依章程治校。由是,我们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运行的法律框架文件,是上承国家、省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治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举校、治校总纲。建设大学章程的目的是规范大学内外的各种权力行使,规范大学内外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分权、制衡、共享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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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有问题之大学章程篇:大学无“法”
热度 2 lgmxxl 2012-1-18 15:30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习心得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是大学办学的基本依据。虽然为数较少的一些大学有大学章程,但中国大学却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大学章程。为何如此说呢?这是由大学章程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的。一般讲来,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属性: 第一,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权力 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即是一个“无政府”状态的学术共同体。当洪堡对其进行现代大学改造时,提出的一个明确的思想就是政府不要直接插手大学的事务,政府对大学也不要急功近利。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科恩和马奇(Cohen and March)在其《大学校长及其领导艺术》一书中提出,大学是“有组织的无政府”模型的概念。并提出大学具有以下三个组织特征:难以确定的目标;含糊不清的技术;不断变化的参与。 欧美国家高水平大学发展史的一个基本规律是政府对大学的监督而不是控制,大学有充分的自主权。中国历史上的稷下学宫、民国时的西南联大,也印证了这一规律。 通观欧美国家大学章程,我们会发现大学的决策权归董事会、理事会;大学的行政权由校长行使;大学的学术权力行使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教授委员会行使。对政府的要求往往是经费投入、发展规划、质量评估等,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很少干涉。 在我国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也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办法》第6条)但《办法》第9条之“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及《办法》第8条第8款之“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规定,无疑又给政府插手大学内部事务巨大的权力。可以说,按现行《办法》,制定各大学的章程,不可能达到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权力的目的。也注定中国大学章程不可能有大的质的飞跃,对大学自主办学也不会产生大的促进。 第二,规范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 机制 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办学过程中的宪章,就必须保障大学内部各项权力的规范行使。在这方面,大学章程可以规范的事项有: 一是划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办法》在厘定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性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此条规定的进步在于:其一,厘定了学术事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其二,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主要增加了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作用”。 二是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着不同的运行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完全套用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来运行。具体讲来,学术权力更多体现“由下而上”,体现每一学术人员的权力,具有学术共同体的特征;行政权力更多体现“由上而下”,体现更多地是领导意志,具有官僚机构的属性。目前高校中学术权力行使套用行政权力的模式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学术委员会成员多为具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学术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权力地位不平等;学术委员会更多地是行政委员会或校长委员会的附庸等。高校中的行政权力则更多地体现集中,较少体现民主;行政权力渗透到学术权力的方方面面等。这些都需要章程予以解决。 三是形成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支撑与服务机制。大学是一个学术性组织,大学承载着人才培养、科学发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所有这些职能的发挥,都是建立在学术事务的科学发展上。没有学术事务的发展,就没有大学职能的实现。发展学术、培养、追求卓越是大学首要的任务,大学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一任务来展开。这就要求大学行政权力必须为学术权力服务,为学术权力提供支撑,促进学术事务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发布的《办法》看,即便各大学制定出大学章程,也很难实现上述三个目标。因为,《办法》在这方面存在致命的缺憾。如对学术事务的范围界定方面,学术事务范围没有包括高校经费使用,没有经费支撑的学术事务是空头支票;在学术委员会职能定位上,也仅仅是“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说到底,学术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对大学行政服务学术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权力、学术权力保障没有具体的保障性规定。所有这些都有可能使各高校新制定的大学章程流于形式,大学章程起不到“大学宪章”的作用,办学机制不会有大的改观。 第三,优化大学学术自由的环境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生命,是大学力量的源泉,也是大学科学健康发展的保障。学术自由根植于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大学科学发展的保障。没有学术自由,就不会有大学的科学发展,也不会实现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办法》第11条规定,“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这应该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有效保障,章程目前尚难以保障。从目前已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看,这一诉求尚停留在表面,没有实质上的进展。 第四,促进大学运行信息的公开 国外大学公开其运行数据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它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大学阳光运行。但中国大学的数据却很难公开。虽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但其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2011年12月1日发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12月2日《法制日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虽然明确提出“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但也只有39所“985工程”大学被动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公开高校办学信息,成为大学忌讳莫深的问题。这时,迫切需要作为大学宪章的章程能在这方面制定出强制性规定。 有人说“有不如没有”,我还是认为“有比没有强”。《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发布总是一件利好的消息,虽然步子不大,但总归在进步。希望一些大学能够在《办法》的基础上有大的作为,制定科学的大学章程。 迈克尔· D ·科恩,詹姆斯· G ·马奇 . 大学校长及其领导艺术 .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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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性格养成的内部影响因素(图)
lgmxxl 2010-11-15 09:37
大学性格的养成是大学内外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确定的情况下,内部影响因素是大学性格养成的关键。内部因素直接决定着大学性格的特征。影响大学性格养成的内部因素主要有:大学校长、大学教师和大学制度。 第一,大学校长 教育界有句名言:一位好校长就等于一所好学校。这句话告诉我们:一所学校办得如何,关键在于校长,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大学性格。 大学校长的治校理念和人格魅力是大学性格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一,校长治校理念直接决定了大学性格形成的方向。当今社会,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大学校长的治校理念对大学的影响也随之日益增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一流大学的不断创建,高等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在办学质量与管理模式上已经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高度同一性,各大学都在努力创办自己的特色,只有具有独特性格的大学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傅斯年的专求真理;竺可桢的求是;蔡元培的兼容并包;梅贻琦的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等直接决定了他们所领导的大学的性格。只有校长具有求真与创新自由与包容、服务与责任的治校理念,大学才能具有应然意义上的大学性格。其二,校长的人格魅力则直接决定了大学教授、大学教师和学生的行为特质。要形成应然意义上的大学性格,大学校长必须有容人之量,有爱才之心,有敬才之为。大凡形成应然意义上大学性格的大学,其校长一定具有优秀的人格魅力。他们一定会视教授是大学的灵魂,一定会注重教授治校,一定会给教授一个自由展示其才能的空间。在这方面竺可桢、梅贻琦堪称典范。竺可桢为了聘到国学家马一浮,曾三顾茅庐,在与教授合影响时,从来都是站在边缘的位置上。梅贻琦对于校长则有两个形象的比喻:一是率领职工为教授搬椅子的人;二是京剧中的王帽,虽然行必仪仗森严,但主要的戏却不是由他唱的。 在此等校长的带领下,应然状态下的大学性格何愁不成。 第二,大学教授 大学是教师从事创造活动的重要场所,大学因提供了创造平台而创新了知识,诞生了教授、大师而著名,教师与大学存在良性的互动关系。教师是大学性格的载体之一,教师影响大学性格的形成与发展。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精神风貌、行为方式都折射出一所大学的性格。教师的代表人物或者说大学性格最为主要的载体是教授。因为,公众看到的更多的是教授的行为表现,公众也往往以教授的行为表现考量大学性格。至于大学的教师和师生,则是随着教授而生的群体,有什么样的教授群体,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师队伍和学生生态。梅贻琦曾形象地说:学校犹水也,师生犹鱼也,其行动犹游泳也,大鱼前导,小鱼尾随,是从游也,从游既久,其濡染观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为而成。 对 于 教授是大学性格的最主要载体,一些校长与哲学家曾做过形象的表述。竺可桢认为,大学教育有三要素,即教授人选、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建筑。三者之中,最重要的是教授人选。教授是大学的灵魂。 雅斯贝尔斯也曾说:大学生活的一切都要仰仗参与者的天性。一所大学的性格是由它们的教授们所决定的。每所大学都要仰仗它所招徕的那一类人。 梅贻琦说过:凡一校之精神所在,不仅仅在建筑设备方面之增加,而实在教授之得人。 第三,大学制度 大学制度是大学行为持续稳定的保证,是大学性格养成的保证。没有稳定一致的大学制度,就不会养成特征明显的大学性格。在大学制度中,影响大学性格养成的最关键的制度是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大学运行的法律框架文件,是上承国家、省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治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举校、治校总纲。大学章程调整着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组织、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影响大学性格形成的关键因素。大学章程应该由社会权力机关制定,因为只有这样,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才能稳定,大学的性格形成才有了稳定的外部环境。没有明确的由外部权力机关制定的章程,就不会有稳定的大学与外部组织、政府稳定的关系,大学性格的养成就没有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大学性格就会因大学与外部组织、政府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大学就不会形成稳定的大学性格。另一个影响大学性格养成的大学制度是大学内部治理制度。大学内部治理制度直接决定着那些人参与大学的管理,那些人处理大学事务,决定着大学内部各群体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制度应该彰显学术权力,明确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服务和辅助功能。因为只有彰显了学术权力,大学才会有学术自由,学术求真,也才会有开放和包容。 总之,实然意义上大学性格的养成是由大学的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是外因,是必要条件,没有稳定的、适切的外部因素,就不会有应然意义上的大学性格。内部因素是内因,是充分条件。内部因素决定着大学性格的方向和特质,在外部因素确定的情况下,大学校长的治学理念、人格魅力、大学制度直接决定着每所大学性格的实然特质。 竺可桢与教授合影(自浙大网站) 北大老中文系教授(来自北大网站) 杨立德 . 西南联大的斯芬克司之谜 .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5.48. 梅贻琦 . 大学一解 . 杨东平 . 大学精神 . 上海:文汇出版社, 2003.48. 霍益萍 . 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237. 卡尔雅斯贝尔斯 . 大学之理念 .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147. 刘述礼,黄延复 . 梅贻琦教育论著选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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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
pikeliu 2009-11-15 09:14
凤凰教育 新闻 正文 http://edu.ifeng.com/news/200911/1113_6978_1433734.shtml 深圳将立法保障南方科技大学自主权 2009年11月13日 09:05中国青年报 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 深圳痛感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而高等教育相对滞后,因此早在2004年7月深圳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上即提出要增设本科院校。2007年2月,深圳市政府专题研究筹建新大学事宜,确定了由市政府全资投入,先行推进1所大学的筹建,命名为南方科技大学。 吴忠介绍了南方科技大学的进展情况,他表示,新校将于2010年开始招生,将会成为按全新理念和国际一流大学标准建设的重点大学。近半师资将从海外引进。而工学、商学、管理学将成为南方科技大学的三大学科支柱,比例为工学30%、理学20%、管理学15%。 吴忠说,深圳深刻理解《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学校治理模式改革,决定以立法的形式颁布《深圳大学条例》,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 新京报:南方科大章程能走出宿命吗? 熊丙奇 2009年11月15日08:16 来源:《新京报》   11月7日,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订《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下称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深圳市的做法,无疑具有开创意义:不但明确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将依据大学章程这一法律文本自主办学,还明确大学章程提交人大立法审议。如果该大学章程由深圳人大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   可这样的开创,也同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尴尬。1999年1月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高校在成立之初,就应该都有章程。这种大学的章程,在国外大学被称为大学宪章。   深圳将制订大学章程却成了新闻,原因是,在《高等教育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但后来没有下文但它们也并非真正意义的章程,大多属于校内的行政文件,并没通过学校举办者的同级人大机构审议,当然也就面临没有法律地位、难以落实、以及被随意更改的问题。   《高等教育法》也早已明确高等学校拥有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7项办学自主权,可无一落实。   所以,对《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来说,为确保章程的实施,有必要在明确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明确对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侵犯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问责。最适宜的方式,是当政府部门越权干涉学校招生、学科设置、学术研究、教师教育教学等自主权时,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并严肃问责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   《高等教育法》未得到落实是前车之鉴。在这部法律中,没有法律责任内容,仅仅在附则中,有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一条。如果《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行政干预设立救济机制,对大学自主权被行政干预进行问责,或许该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提供经验。否则,它依然走不出上位教育法的宿命。(转自新京报) (责任编辑:贾玥) 立法能否保障南方科大去行政化(图) 2009-11-14 02:43:00 来源: 海峡都市报(福州) 冯海宁   近日在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部门与学校打交道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南方科大是一所由深圳市政府全资投入、按国际一流大学标准建设的重点大学,首任校长是中科大原校长朱清时,计划2010年招生。(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以专门立法保障一所大学自治,南方科大无疑开了先河,这次变革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南方科大的命运,也影响到中国高校的未来发展路径。   那么,南方科大如何才能达成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目标?我以为,除了立法保障外,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著名大学的经验,另一方面更要认识到大学自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换句话说,单纯依靠立法难以保障南方科大自治。   这是因为,从报道看,深圳的地方立法只能保障南方科大不受深圳方面的行政干预而已,并不等于不受其他部门的行政干扰。除此,还无法遏制南方科大内部可能滋生的行政化。   任何一所大学都有行政事务,自然而然存在两种体系:行政体系和学术体系。我们高校的行政化之所以遭受舆论批评,就在于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让学术权力变得衰弱。   学术权力体系包括学术评价、学术判定、学术价值估计等方面,还包括学术权力组织的运作程序、范围及运作方式等。构建学术权力体系需要专业化的科学设计,而深圳立法顶多只能解决南方科大的外在干扰,却不一定能解决大学的学术问题。   不久前,苏州大学教授王长乐撰文《大学去行政化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指出大学的去行政化,不仅是一项涉及整体教育制度改革的活动,而且是涉及教育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王长乐教授之所以作此判断,原因就在于高校行政化的弊端虽然表现在当下,但根源却在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的深处。   深圳方面为南方科大立法相对容易些,但要改变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又谈何容易,不仅需要决心与思路,也需要时间。   所以,深圳有必要认识到这场试验的坎坷,不能过于乐观,认为制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一切就都OK了。 (本文来源: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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