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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建嵘:有一种“抽象愤怒”
胡业生 2012-8-19 12:26
进入专题 : 群体性事件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近年来,尽管国家大局保持稳定,但仍可以说暗流涌动,时局“殊不平静”。我一直关注的社会泄愤事件和网络事件也都呈现出新的特点。石首事件中,不相识的民众因为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的厨师死亡事件,愤怒地走上街头,用砖石袭击武警;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吸引了全国的眼球,以网民为代表的民众群情激愤,民意难平。   不难看出,这些事件背后,都有民众无名的怒火。这不是一种“具体”的气、愤、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怒气冲天,更不同于钉子户因自身权益受损、杨佳自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的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周老虎”事件那样,是不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集体性的义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对不特定之事产生的愤怒,比如某位网民对层出不穷的爆炸性事件的愤愤不平,比如某位进城务工人员对受到经常性歧视的藏怒宿怨。当然,这二者也存在重合之处,简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共同、本质的特征,我将其称之为“抽象愤怒”,以与一人一事的愤怒相区别。   在我看来,抽象愤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其一,因为在房产、教育、环保、社保、城乡分割等民生问题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有失衡的地方,民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对生活还未有颠覆性、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愤怒范围广且持续时间长,但强度不高。其二,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与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中的体现出现偏差。革命先烈杀税警闹革命代表正义并受到颂扬,杀警察的杨佳却是违反法律的罪犯。这其中的价值评判,因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受到一些网络愤青们的质疑也是经常的事情。其三,民众日益发现自己与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处于同样的境地,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会不会噩梦成真只是一个运气和概率的问题。失去安全感带来了物伤其类式的愤怒。其四,因为总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体和个人,原因则是见不得光的背景关系或潜规则等,这种相对剥夺感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包括利益和公正两方面。   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可以预见抽象愤怒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它的表现也可以分为爆发、表达和隐性三类。社会泄愤事件是抽象愤怒的集中爆发,因其能量威胁到稳定而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比如瓮安事件的处理强调对当地整体性治理整顿的结果,突出了人民对此的满意程度。尽管表达方式并不理性,但这也说明只有表达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   借网络民意得以表达的抽象愤怒是显性化的,党和政府既可以从中了解民怨,也能体会到舆论监督的好处。但是,网络生存中的角色虚拟化,使网民的言论和责任是不对等的,表达和发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而政府担心其超过一定的“度”失去控制,往往会从社会管治的角度加强监管。这又常被理解为剥夺言论自由,仿佛火上浇油,带来了恶性循环。   更多的抽象愤怒则是隐性的,好像冰山沉没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难以捉摸。隐忍才是最可怕的愤怒。因为无从表达就不再表达,这就将问题积累下来,最后可能将对具体事件、体制等的怨气,转变为对国家根本社会制度的不满。这可怕的地火无影无形,但也许就是历史上某些国家广场革命、政权迅速崩溃的原因之所在。   而抽象愤怒如何才能平息,光是引导民众“反求诸己”、修身养性是行不通的,那只能是一味麻醉剂。而“减压阀”优于“灭火器”尽管已成为社会基本共识,但如何落实却不容乐观。在我看来,这需要以承认抽象愤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为前提,将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在源头上减少并引入理性的宣泄渠道上来。   这需要对现行的政府管治理念进行变革。就像千枝万叶都归于一根,如今的社会问题大都可以归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不要以为将政治合法性建筑在经济成就上就是务实,在政治体制设计、社会组织形式、政府管制理念上,理想主义政治观留下的不仅是一点痕迹,而是至今仍在起决定性作用。   我认为需要树立更加平和、理智、尊重普遍人性的核心价值观,并围绕其来加强法治建设、完成社会道德重建。这要求执政者尊重制度和规则,不去为了某件事的“实质正义”而损害程序正义。警惕既得利益阶层影响法律、制度的制订,不合乎实际的法律条文要及时修改,而不是任意解释。另外,需要放松思想和言论管制,让生活中的大事件和本质问题,能够在报纸、文学作品、电影电视等主流媒体中得到全面而真实的表现。在阳光下表达和讨论,借形成共鸣而得到宣泄。   如果抽象愤怒能够正大光明地表达和发泄,就会减少其走向行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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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建嵘: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最大陷阱
胡业生 2012-8-19 12:23
进入专题 : 群体性事件 ● 于建嵘 ( 进入专栏 )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针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怀疑和不满情绪。这种社会情绪的蔓延消解了民众的政治信任,催生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民众政治不信任的两大表现      通过对近年来几次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之后可知,民众的政治不信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表现:一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决定、发布的通知公告、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本来应该是具有权威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表示怀疑,甚至对这些文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比如,发生在2008年的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初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当晚,瓮安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并做出“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随后的几天关于李树芬真正死因的谣言满天飞,最终导致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故演变成上万人聚集、数百名不法分子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暴力事件。除了贵州瓮安事件外,2006年发生在浙江的瑞安事件以及2009年发生在湖北的石首事件也都是由于民众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死亡鉴定表示怀疑和不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言论、施政行为等表示怀疑和不满。比如,2004年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群体性事件,起因就是一个妇女与一个搬运工发生了争执,随后此妇女的丈夫自称是公务员上前一起殴打搬运工,并扬言“出了什么事花钱就可以摆平”。这个“公务员”的言辞和举动引发了群众的公愤,造成大量群众聚集围观,最后发生砸烧警车、冲击区政府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的暴力泄愤事件。再比如,2008年发生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的“孟连事件”。这起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胶农认为其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要求政府和侵权公司处置未果的情况下,胶农奋起维权,地方政府则动用警力镇压。为表示对地方政府施政行为——随意出动警力镇压农民维权行动的不满,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与警察发生了冲突的暴力事件。可见,政府的不当处置有时候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和冲突,反而可能会使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政治不信任为何会诱发群体性事件      其一,“全能”政府的强大惯性与民众的心理预期之间存在差距,降低了民众的政治信任度,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提供了土壤。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也提出了诸如创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计划,并开展了相关的改革实践活动,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模式依然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再加上我国的改革本来就是一条由政府主导的规划性社会变革之路,所以使得民众对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会治安等众多领域的作为仍充满了太多的期待。换句话说,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府已经逐渐将一些计划经济时代原属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推向了市场,但很多民众并不习惯“有事找市场,不再找市长”,而且在当前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宣传中,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民众有什么事情当然还是先想到找政府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仍然扮演着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全能”政府的角色,于是也就得不得不承担着很多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职能。比如,在调研中,我发现有时候并不是政府不想解决上访民众反映的问题,而是很多问题并不是政府能够解决的。这种状况造成的最终后果就是政府因不能满足民众的太多期望而使自己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如果这种情况进一步蔓延扩散,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酝酿发生的土壤和温床。   其二,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确实存在着权力滥用、官员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再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民众的政治信任水平,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催化剂。这是因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即政治信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一方面,它是统治者获得合法性认同的基础性条件,发挥着促进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只有为民众提供秩序、安全、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同和信任,而且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各种政治制度才能良性运转。另一方面,政治信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又是促进社会秩序生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有社会学家指出,信任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般功能,并且为不断相互作用的行动者和体制提供认识的和道德的期望图式。可以说,良好的政治信任水平不但有利于整合宏观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体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而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可以通过政治社会化达成政治上的合作行为,从而使他们最终能产生一种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在当前我国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员不能坚守为官之道,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国家或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有个别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贪污腐化。官员的这些不当行为不仅可能会使自己受到道德法律的谴责与惩罚,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急剧下降。这种不信任感长期累积就可能形成一种针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抽象愤怒”,近年来多起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抽象愤怒”的集中爆发。   其三,我国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民众对不同层级政府的政治信任表现出层级递减的特征,即中央政府获得的政治信任最高,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地方政府获得的政治信任依次减少。也就是说,县乡两级直接面对民众的地方政府本来应该是解决民众问题的主要机构,而民众对他们的政治信任度却非常低;而省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则是通过下级官员来间接管理民众,他们很多时候不能直接解决民众反映的问题,而是通过层层转批督促县乡政府解决,而他们却获得较高的政治信任度,尤其是中央政府更是常被民众奉为“好人”、“亲人”和“恩人”。再加上中央的强力宣传,使得民众对中央政府解决自己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深信不疑。人们常说一句话,“中央政策是好的,到下面就走样了,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于是,很多人越级上访,不惜代价到北京去。结果,中央不得不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洪流。无奈之下,中央只好通过向地方政府层层施压的方式严格控制进京上访,并采取“一票否决”等严厉措施要求地方官员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地方,化解在基层。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很可能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控制民众上访反映问题,这样不但不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针对地方政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前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性根源。   可以说,如果民众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信任,一些群体性事件是不难化解甚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该努力提高民众的政治信任水平。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消除全能政府的“路径依赖”影响,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监督,约束公权力滥用和官员的不当施政行为;最后还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重建民众政治信任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各种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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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秦强 郭星华: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胡业生 2012-8-13 17:57
——法社会学视阈中的群体性事件及其解决机制 进入专题 : 社会转型 群体性事件 风险社会 集群行为 ● 秦强 郭星华      摘要: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社会的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发生在风险社会中的一种集群行为。风险社会是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特点,从而确定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和解决机制。      关键词: 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风险社会;集群行为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三十余年。在这段时期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深刻改变,主要体现为我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人治社会向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转变。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程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革故鼎新、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社会一般都具有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已经逐渐解体,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就会出现“规范真空”或“控制失灵”现象 405;而另一方面,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正在形成过程之中,还没有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接受和充分认可。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传统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与现代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冲突和矛盾,这样,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系统内部自然也会产生种种冲突,从而造成转型社会的不稳定特征。这种社会冲突的集中体现就是转型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定义繁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 。近年来,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有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新旧社会秩序的交替和社会结构的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的一种集中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既有社会结构自身不断发生变革、社会利益不断发生分化的原因,也有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经验不足、能力不够,致使问题不断发生扩大的因素。在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各种社会利益在不断分化,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产生,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的本质: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从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法社会学中,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主要与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密切相关。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体现,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的预见性。      (一)风险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      风险社会理论(Risk Society)的主要创始人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集中探讨了有关风险社会的问题,使得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成为全世界都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贝克认为,风险是现代性的产物,具有现代性的特征。之所以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主要理由在于:其一,产生于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与财富不同的。如水、空气中的毒素和污染等,它们会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预见的。其二,风险具有完全不同的分配逻辑,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益于它们的人。例如,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分国家和边界的,即使是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在所难免。其三,虽然风险的扩散和商业化并没有完全摒弃资本主义发展的逻辑,但它使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意味着,随着对它自己释放的风险的经济发掘,工业社会产生了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政治可能性。其四,你可以拥有财富,但必定会受到风险的折磨,因为风险是文明强加的。其五,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政治性,原来认为非政治性的风险,如自然和人类健康、市场崩溃、资本贬值、对工业决策的官僚化审查、新市场的开辟、巨额浪费、法律程序和威信的丧失,在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是一种灾难的政治可能性。风险社会是一个灾难社会。在其中,异常的情况有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的危险 。   由于现代化是一个自我创新的过程,因而工业社会也会被淘汰,这就意味着风险社会的出现。风险社会其实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由于工业社会的自信主导着工业社会中的人民和制度的思想和行动。风险社会不是政治争论中的可以选择或拒斥的选项,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的延续性中。后者暗中累积并产生威胁,对现代社会的根基产生异议并最终破坏现代社会的根基” 。   从贝克对风险社会的论述可以看出,风险社会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风险社会本身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现代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形态。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体现着风险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风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转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例如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生态急剧恶化,因此,中国社会在急剧发展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许多不可预料也无法避免的社会风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存在着自然风险、结构性风险、制度性风险、技术性风险等诸多类型。对此,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破坏性的特征,正符合风险社会的特征。所以,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风险社会的特征,而群体性事件正是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也称为“集体行为”、“集合行为”。在社会学上,一般将各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群体行为,称为集群行为 140。从社会规范的角度而言,社会主体的行为一般都处于特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下,服从社会规范的指引,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些行为可能不受通常的社会规范所指导,这些自发的、无序的、无结构的、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就可以称为集群行为。集群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群众骚乱、集会、游行、罢工、种族冲突,这些行为之间可能相互影响,也可能互不相关。   从大众心理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开创性研究的是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 Le Bon)。他认为,集群是一个组织化的心理群体,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定律的支配。在集群情况下,有些特点是为群体所独有,孤立的个人并不具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即使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克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第二个原因是传染的现象,它也对群体的特点起决定作用,同时还决定着它所接受的倾向。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这是一种与他的天性极为对立的倾向,如果不是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很少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三个原因指的是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现,它也是上面所说的相互传染所造成的结果。所以,群体中的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 49-52。   继勒庞之后,对集群行为做出系统性研究的是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Neil Smelser)。作为结构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斯梅尔塞受到了经济学的启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最终结果都有不同的贡献,都是必需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败都会导致生产过程本身的终止,因此,每一个阶段都在最终产品上增加了价值。斯梅尔塞将这种价值累加(value added)的观念引入,提出了产生集群行为或社会运动必须依次出现的六个要素。他的价值累加理论假定,只有当六个特定要素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时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这六个条件分别是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为动员以及社会控制能力 。只有当这六个特定条件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社会控制能力,集群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取决于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   集群行为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以下因素对于集群行为的产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一,环境因素。作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集群行为需要特定的环境场所,能够使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互动和交流。比较常见的场所如广场、大街、体育场等容易聚集的场所,在这些特殊场合之下,行为人容易受到刺激和感染,从而刺激了集群行为的产生。其二,社会角色的改变与行为的失范。集群行为是一种破坏性的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一种破坏。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但是,当很多人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的角色与规范就会湮灭在群体之中,个人的身份和角色就不再明显,取而代之的群体身份,个人就感觉不到社会规范对个人的约束,这就容易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其三,利益的相对剥夺。群体性事件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挑战,原因在于人们认为现有的社会秩序不能满足其社会需求,其自身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这种利益有可能是经济上的利益,也有可能是自我价值实现的归属感。当人们认为其应该拥有的利益而没有完全拥有时,就会产生一种自身利益被“相对剥夺”的感觉,就会在集体行为中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出来,从而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和急剧发酵扩大。   集群行为理论有效地解释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心理状态。由于在群体性事件中,事态发展总是很突然,短时间内很多人聚集在一起,这个时候集群行为效应就会显现出来。本来在现实中温文尔雅的个人,在集群行为效应的刺激下,往往会趋于暴力和狂热,所谓“集体无意识”、“集体无理性”描述的就是这种状态。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的力量湮灭于群体中,个人的身份也隐藏于群体之中,行为的匿名性和情绪的传染性致使群体性中的个人会呈现出急剧的狂热状态,这种力量聚集起来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基本特点      风险社会理论与集群行为理论仅仅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其并不能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作为一种具体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每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特定条件,也有其特有的刺激因素,这些不同的因素聚合起来,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之下,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整体上看,在现阶段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化。我们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原来的制度结构趋于解体,而新型的社会制度还处于建构和完善之中,社会制度的变化造成了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化。在社会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控制机制转化就意味着社会控制的弱化。郑杭生先生认为,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产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与之相适应,并有效发挥调整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期社会结构的耦合性不强,容易发生结构性失衡,而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机制尚不稳定,社会控制机制相对滞后,社会整合与控制能力下降,社会秩序出现规范真空与控制失灵的状况。当各种问题和矛盾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日趋激化,社会运行机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和控制,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失范行为的发生,严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 。   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意味着社会自由的增加和社会活力的增强。因为在原来的社会控制机制之下,人民的自由和利益会受到旧有社会格局的限制,(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传统社会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会仅仅看护既有的社会格局,使得社会缺乏变革和创新。在这种旧有的社会格局或利益分配机制之下,社会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社会的生机和活力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而一旦这种旧有的社会控制机制弱化,那么对利益的诉求和新秩序的渴望就会使得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活跃起来,使社会重新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主要体现在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上。在旧有的社会秩序下,由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存在,使得一切试图破坏现有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会遭到强制性的镇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这种社会控制机制趋于弱化的时候,社会体系对个人的约束就比较困难,个人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归属感就有可能采取一些对现有制度构成挑战的行为,而这种挑战制度的行为获得较多人的响应的时候,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爆发。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在旧有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同时,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新型社会控制机制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二,利益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加剧。按照功利主义学说,每个人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的动物,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在以往的社会结构中,在整体的利益、全局利益的名义下,各个利益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被掩盖和湮灭了,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还处在朦胧的未觉醒状态。所以,尽管旧有的社会结构只是在维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但是由于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存在以及个人利益诉求的未觉醒,使得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并不明显 。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原来的社会结构即将打破,原来的利益分配格局自然也将打破。所谓改革,事实上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就是按照新的原则来重新分配利益格局。在这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过程中,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利益格局调整的原动力。通过思想解放,人们的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得以彰显,权利意识和利益意识得以觉醒。不同阶层的人开始为了争取不同的利益而起来抗争。从法律层面讲,为自己或为所属的群体争取合法利益,是现代社会赋予人们的权利。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所有的合法的利益诉求都能通过协商等方式得到充分满足 。在社会利益诉求机制不通畅以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争取利益的行为一旦受阻,或者这种行为超出了一定的度量界限,就有可能演变为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因此,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之间的冲突加剧,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原因。   作为一种群体性、突发性、破坏性的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己的典型性的行为特征。从来源上说,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特征源于集群行为的行为特征。一般认为,集群行为具有以下典型性特征:(1)自发性。集群行为的产生一般都是自发,尽管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或某些集团的挑动或者教唆,但通常情况下参加者都是自愿加入并实施集群行为的。(2)不稳定性。集群行为发生往往是因为突发事件而起,也往往会因为事件的解决或其他原因而停止,因而,集群行为通常是一种短暂的现象。(3)无组织性。集群行为通常是一哄而起,缺乏明确的领导和组织架构。(4)情绪性。集群行为通常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缺乏理智的思考,容易受到群体或者其他人行为的影响。集群行为的特征实际上也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因为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集群行为的一个特殊表现形态而已。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从整体上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常是突然的,具有不可预测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发事件”,是因为它是突然之间爆发的,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也是群体性事件为何具有巨大社会破坏性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和社会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应对机制,因而,一旦这种突发事件爆发,往往不易控制局势的发展,造成事态的恶化。当然,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是突然的,但是,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也不是毫无征兆的,肯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只是我们通常没有从群体性事件的高度去认识和重视这些矛盾和纠纷,致使这些问题逐渐加剧。例如,在湖北石首事件中,谁也不会想到,一个厨师自杀会导致一起几万人参与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不可预测性使得这类事件构成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一个很小的事件可能引发连锁的反应,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   其二,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一个导火索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尽管通常是缺乏严密组织领导、突然之间爆发的事件,但是,事件爆发往往都由一个特定事件予以引发,这个事件可以称作是导火索事件。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是伴随着事态的逐步发展和一定程度的加深才逐渐得以爆发的。在事件的积累过程中,矛盾和纠纷在逐渐加剧,为日后事件的爆发遗留了隐患。   其三,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情绪色彩强烈,非理性情绪强烈。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的不满和积怨可以凭借群体的声音表达出来,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具有浓重的情绪化色彩和非理性化倾向。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理性的个人在狂热的群体面前也会逐渐丧失其内在的理性,成为狂热的集群主义者。对此,勒庞有过精彩的论述:“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 56      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与解决机制      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方面固然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风险状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地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有关。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转型社会时期出现的新事物,因此,当地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明显缺乏经验,缺乏应对措施和应急机制,从而造成事态的激化。所以,尽管从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风险社会这一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会对现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在现阶段,必须正视群体性事件,认清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最终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从根源上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      不论在任何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而社会控制则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也日趋严密,越来越趋向于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得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所言:“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应对群体性事件,也必须以法律为主要手段。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法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具有法律依据,这个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危机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针对我国以前规定的应急措施较多地考虑有效性,在合法性保障上重视不足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作为突发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政府在处理时也必须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进行。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行政措施和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滥用警力、违法行政。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往往与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行使有着重大关系,因此,为了尽可能地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求政府的行为符合合法性要求。其二,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对于参与者的合法利益诉求要给予支持,对于参与者的虽然过激但是合法的行为要予以理解,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予以强制镇压。但是,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如杀人放火、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应当主动、果断地根据法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的一个必然产物,也是风险社会的风险体现。要想从根源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针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建立相应的应对解决机制。   首先,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纷争,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诉求机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与利益有关,社会转型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旧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中,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其实就是一个利益博弈、利益均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商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都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利益,使得社会成员合法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针对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随着社会控制机制的减弱都会展现出来,这些利益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自发的自我调节机制”,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 。一般的冲突可以通过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如通过调解机制、仲裁机制或者诉讼机制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或者这个冲突非常尖锐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那么就会导致一些新的社会冲突,如大规模的信访、聚集等行为,如果事件进一步激化,就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针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不畅,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各种各样的谣言的传播,而谣言之所以会起到煽风点火的作用,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已经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必不可少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在网络社会,信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遍布全国。由于政府和网民信息掌握之间的不对称,大量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在缺乏信息公开机制的情况下,网民就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取信息,这时谣言就代替了政府信息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就会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和激化。因此,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于化解群体性事件显得尤为必要。   第四,针对群体性事件产生中的社会不满情绪,需要建立社会危险疏导机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社会中存在不安定因素,因而,如何疏导社会的不满与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就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我们必须把对官员腐败问题、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的治理,提升到维护社会安全运行的高度来对待 。不论是在任何社会或任何时间,或多或少的都会存在着社会不满情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根除社会不满情绪,而是在于如何疏导这些社会不满,使之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社会不满和社会冲突一样,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双重功能。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冲突也是有正功能的,对社会运行也是有益的。但是,社会冲突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当社会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时,应该有一个释放社会冲突的渠道,即要建立“社会安全阀机制” 。对待社会不满情绪问题,同样需要建立一个“社会安全阀机制”,使得社会不满情绪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疏导、宣泄,从而成为促使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否则的话,社会不满情绪日积月累,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就越来越多,这种社会不满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直接刺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注释: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编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闫纪建.社会学视阈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3).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 .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20-22.    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政治、传统和美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9-10.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 .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97-598.    郑杭生,郭星华.中国社会的转型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 .浙江学刊,2004,(2).    郭星华.健全公共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势在必行 .人民论坛,2005,(12).    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 .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59.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    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 .贾春增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8.    朱景文.法社会学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9.    郭星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新解 .人民论坛,2009,(18)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 .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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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增速变缓,维稳压力激增
duke01361 2012-7-16 13:11
如果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可能会被相应钝化,而一旦经济发展增速放缓,各种社会矛盾会因此变得尖锐。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会因此增大。 中国全力发展经济的这些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官员的廉洁问题深受社会公众关注,日益突出的官员贪腐问题,弱势群体利益问题,贫富两极化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事件是这种社会动荡的一种警示。 现在的中国,从乡村到城市,可谓人人都有理由“破口大骂”,从乡村村官到京城大员,似乎人人都有可能是腐败分子。 我非常担心地说,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山雨欲来,风满楼”的这种严峻的节骨眼儿上。 为此我深表忧虑!但愿领导人能发挥充分的智慧,化解经济发展增速变缓的死结。 实可谓,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 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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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
whyhoo 2012-5-17 16:12
摘要 : 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广东“乌坎事件”,随着乌坎村新一届村委会经选举产生而告一段落。在这一事件演变过程中,政府处置的不同策略、方式及其带来的不同结果,给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了如下启示:一是理性看待“稳定压倒一切”;二是坚决摒弃“敌对思维”;三是切实维护“公法权益”;四是着力畅通“诉求渠道”。    关键词 : 乌坎事件 新趋向 政府处置 启示   2012年3月27日下午,在一片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声中,广东汕尾陆丰市乌坎村新一届村委会正式挂牌成立。始于2011年9月的“乌坎事件”,历经集会、游行、对峙以及协商、对话、和解的曲折过程,终于告一段落。   尽管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称乌坎的民主选举“没有任何创新”;但是,“乌坎事件”所显示的群体性事件新趋向及政府处置策略,仍然值得认真总结和思考。    “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   无论是从村民诉求、事件规模、持续时间,还是从政府处置方式来看,“乌坎事件”都极具“标本意义”。其跌宕起伏的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一是矛盾激化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2月19日)。2011年9月21日,因土地、财务、选举等问题对村干部不满,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400多村民到市政府上访,在此过程中部分村民毁坏公私财物并冲击、围困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22日上午,又有一些村民阻挠、打砸进村维持秩序民警和警车。陆丰市、东海镇组成工作组进村做工作,23日村内恢复正常秩序。但是,11月21日上午又有数百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上访,并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12月9日,汕尾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已妥善处理“9·21”事件,乌坎村民诉求基本得到解决。当天中午,村民薛锦波等人被刑事拘留,薛在被关押了2天后死亡,事态再度恶化。村民与警方在乌坎村口互设关卡、路障,双方形成对峙局面。   二是事态缓和阶段(201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2011年12月20日,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的工作组进驻陆丰。当天,村民代表林祖銮等人与朱明国在陆丰市信访接待室会面。会后,林祖銮表示,工作组答应陆续释放3名被捕青年村民,再次确认薛锦波死因并尽快交还遗体,承认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身份。随即,村民取消原定于21日的集体上访和游行,并自行拆除村口所有路障。自此,“乌坎事件”走向良性互动。22日下午,朱明国深入乌坎村走访看望群众,受到热烈欢迎。   三是还权于民阶段(2011年12月28至2012年3月4日)。2011年12月28日,广东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召开群众通报会,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并表示将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2012年1月15日,乌坎村召开党员大会宣布村党总支成立,林祖銮被任命为党总支书记。2月1日,经无记名投票,乌坎村民推选产生了由11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2月11日,又选出109名村民代表。3月3日,采取不设候选人、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党总支书记林祖銮高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乌坎事件”的主要特征   梳理“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一、从发生过程来看,有较长时间的酝酿、发酵期。早在2009年乌坎村民就开始上访,但在两年多时间内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矛盾日积月累。二、从方式策略来看,群体行为的非理性特征突出。伴随着集会、游行、示威,部分村民采取了打砸、围攻行为,发生警民冲突、形成对峙局面。三、从实施主体来看,参与者为特定群体。这一事件的参与者均为乌坎村民,属“利益攸关方”。四、从群体心理来看,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感明显。这种不满的产生主要基于诉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此外,“乌坎事件”在群体诉求、组织方式和参与力量上的新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在群体诉求上,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乌坎村民主要有村级财务、土地、选举、扶贫助学和乌坎港污染问题等五大诉求,其中村干部倒卖土地问题为核心诉求。除了与自身紧密相关的“利益诉求”外,乌坎村民还有依法行使村委会选举权的“权利诉求”,甚至在集会时打出了“反对独裁”、“还我人权”、“打倒贪官”等有明确价值追求的横幅。   在发起方式上,组织性和主动性突出。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乌坎村民经推选产生了“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妇女代表联合会”等组织,并捐款筹集活动经费。尽管村民们的上访、集会、游行及打砸、对峙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多方求告无果后的“被迫举动”,但其在活动方式、策略选择上却表现出明显的组织性和主动性。在“灵魂人物”——林祖銮的主导下,从2011年11月21日再次集体上访起,乌坎村民变得更加讲究策略和方式。   在参与人员上,“新生代农民工”成为重要力量。“70后”、“80后”甚至一部分“90后”在“乌坎事件”中是很重要的群体,他们常年在外谋生,与父辈相比见识更为广阔、对自身权益更为在意,且善于运用录音、摄像设备和QQ、微博等新媒体记录事实、传播消息。在新一届村委会7位成员中,有4位是“80后”,最小的仅25岁,还有一位是“70后”。   考察我国新世纪以来的群体性事件,有三起颇具标本意义。除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外,另两起为:一、2004年四川“汉源事件”。因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瀑布沟水电站涉及的上万移民聚集起来阻止施工并发生警民冲突,显示出普通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惜采取暴烈方式,这是典型的“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二、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溺水死亡”的警方结论不满,与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来自社会多个层面的“非特定多数人”对当地党政机关实施打砸烧,借机泄愤,这是典型的“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汉源事件”的内在驱动力是利益问题,“瓮安事件”的内在驱动力为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那么,“乌坎事件”的动力机制和群体诉求则表现为“利益”与“权利”的交织,这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彰显出某种“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必将呈现出日渐增多的态势。    “乌坎事件”的处置启示   两种处置方式所带来的不同结果,给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提供了如下启示:   理性看待“稳定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源于20多年前。1989年2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①。仔细读一下这篇讲话就会发现,小平同志提出“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但是,小平同志当年所言的“稳定压倒一切”早已超越了特定时代的“政治”和“民主”范畴,在各级政府的实际操作中成了无所不包的“超级容器”。由于影响稳定的问题如此之广,加之有“一票否决”的指挥棒左右着个人进退,因此在很多领导干部眼中便出现了“不稳定幻像”②,甚至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在这种操作理念和压力型体制驱使下,公民正当的利益表达诉求也常被地方政府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而横遭干涉。   毋庸置疑,在进行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时,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甚至是“压倒一切”的“第一责任”;否则,不仅政治民主无法实现,还很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生灵涂炭。但是,不能将局限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通群众诉求上升到社会稳定层面而过度反应,甚至大动干戈。“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包含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两种模式——压制与和解,显示了严峻形势下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对话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最终实现了民众维护权益与政府维护稳定的“双赢”。因此,必须冷静、理性地看待“稳定压倒一切”。   坚决摒弃“敌对思维”。在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主要为利益表达、不满宣泄和某种程度的价值(包括权利)追求,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是,一些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出于推卸责任、快速处置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人民内部矛盾”最早来自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在剥削阶级作为敌对阶级被消灭以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突出的地位,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现在一般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   2011年11月20日,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上,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说:“‘乌坎事件’起源于利益冲突,既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的必然表现,更与当地农村基层工作、基层干部作风问题直接相关,但事件性质总体上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③这一符合实际情况的定性,给妥善处置“乌坎事件”奠定了前提和基础,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还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总体上仍属“人民内部矛盾”,分清性质对妥善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乌坎事件“在民主选举上开了先河”、“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积极作用”的说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实事求是地讲,乌坎民主选举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纠正”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在2012年3月以前,乌坎村从未举行过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以该村2011年2月的村委会换届为例,这次选举并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   应该说,汪洋的回应是客观公允的。“乌坎事件”中的民主选举并无新意,但为何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呢 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它说明,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是习惯于对群众在政策法规框架内的“依法抗争”采取漠视甚至打压的做法,常导致维权活动走上“暴力抗争”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执政”的理念在很多地方并未化为党政机关的自觉行动。与一些地方政府的惯常做法相对照,“乌坎事件”的确也有“创新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我国已进入一个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特殊时期,人民群众的民主、平等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面对新形势,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权威、依法解决纠纷的社会风气。而党政机关更应理直气壮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维权活动”,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⑤。   着力畅通“诉求渠道”。目前,我国人民群众在体制内反映诉求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访,二是诉讼。由于诉讼方式耗时费财,一般群众难以承受,而且对司法公正存疑,加上几千年封建社会传承下来的“青天情结”,普通民众、尤其是不能调动社会资源为己所用的底层群众,一般采取向各级党政、司法机关乃至中央领导反映问题的信访方式“鸣冤叫屈”。在此背景下,国务院2005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信访体制。   为缓解各种社会矛盾,上级政府希望通过“一票否决”等信访责任追究制对下级政府施压来解决相关问题,“压力型信访体制”逐渐形成并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问题,迫使基层政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减少上访登记量。   笔者曾在一份基层领导干部关于信访工作的讲话稿中看到“宁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有多名基层干部提起“信访经济学”:一是基层政府派人常年(尤其是在举行重大会议、庆典期间)在北京驻守,随时准备截回进京上访的本辖区居民,这些人的衣食住行累计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寻找门路做工作在信访部门“销号”也要产生数目不菲的开销;三是为暂时平息事态,不得不采用经济补偿等方式满足一些上访者的不合法、不合理诉求。   目前,单一而狭窄的信访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和复杂的诉求需要,乌坎村民在两年多时间内数次上访无果就表明了信访渠道的不畅和失灵。而且,通过信访渠道真正解决问题数量的偏少,有将访民对基层政府的不满转移至中央层面的风险。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削弱了法律权威和规则意识。当前,可考虑在以下方面努力实现制度突破:一方面,大力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降低诉讼成本,引导民众通过法律渠道止争息纷;另一方面,将信访职能逐渐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加强协调性和执行力。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4页。   ②孙立平:“‘不稳定幻像’与维稳怪圈”,《人民论坛》,2010年第13期。   ③林洁:“广东省工作组进村处置乌坎事件”,《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22日。   ④“汪洋:乌坎选举无创新 纠正了走过场形式”,凤凰网,2012年3月5日。   ⑤“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人民日报》,2011年5月26日。     New Thinking Is Needed to Deal With Mass Incidents   ——The Enlightenment of "Wukan Incident" In Guangdong Province   Wang Cijiang   Abstract:The "Wukan Incident" which draws great attention in China and abroad has calmed down, with the elec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new Wukan Village Committee. In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incident, different strategies and methods wielded by govern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yield different outcomes, from which we can gain following enlightenments: To treat "Stability is the first priority" rationally; to discard "Hostility Thinking" completely;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ublic laws" practically; and to dredge "means of appeals" strenuously.   Key Words:the "Wukan Incident", new trends, wielding power of government, enlightenments   【作者简介】王赐江,人民日报主任编辑,法学(政治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社会稳定问题和“三农”问题。 原文见 http://www.qstheory.cn/sh/shjs/201205/t20120510_157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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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
热度 1 whyhoo 2012-4-30 19:1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稳定和党的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事关改革成败和经济社会持续繁荣。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科学研判,不断增强防范能力。从总体上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但是并非所有的利益矛盾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是难以避免的,但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防范的,即使出现,也可以引导它向良性方向发展。因此,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首先必须加强对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表现进行前瞻性研究,科学分析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的特点和规律,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积累、激化的结果。既有深层原因,也有表层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我国新旧经济体制矛盾交织,是形成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历史根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困难群体客观存在,是形成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直接诱因;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网络舆论对政府权威带来的新挑战,是形成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社会成因;社会转型不良心态和多种思想观念并存,是形成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思想源头。只有客观地分析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表现,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找出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特点和规律, 探索 出妥善处置的途径,积极主动地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马克思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利益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是牵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的敏感问题。利益观是一个人对利益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构,导致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别,产生利益矛盾。部分社会群体受狭隘的平均主义利益观影响,对利益问题认识不足,容易引起价值观的冲突和心理的失衡,产生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发展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一些个人、团体甚至极个别政府部门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非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引发的利益矛盾时有发生,诱发群体性事件逐步增多。因此,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是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关键环节。要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正确认识个人、局部、眼前利益与国家、全局、长远利益的关系,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共识。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加强正确利益观的宣传教育,规范和引导不同社会群体的逐利行为。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先富”与“后富”,努力消除“等要靠”、“仇富”等畸形利益观,从而积极主动地创造财富。要培养社会各群体的自立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形成合法合理和公平公正处理利益矛盾的观念。特别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研究,进一步多维度审视和探究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为正确处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盾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关键是社会管理缺位、滞后,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合理合法伸张和有效维护。为此,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为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全申诉、信访、人民调解等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积极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政府部门尤其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各种利益矛盾及时、有效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坚持社会热点滚动排查制度,建立超前介入预警机制,引导人民群众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反映诉求,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避免矛盾和冲突在一些领域过度压抑、聚集甚至总爆发,减缓或者避免相关社会成员与政府直接对抗。当前尤其要在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事业单位重组改制过程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是硬道理。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利益矛盾产生的根源。当前的利益矛盾,大多数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快发展。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尤其要改善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防止社会困难群体因利益受损而产生仇富、仇官和叛逆心理,参与或激化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统筹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人与 自然 协调发展,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逐步理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财产拥有等方面的关系,并保持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因分配结构失衡而使利益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医药 卫生 等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执笔:刘起军) 原文见 http://theory.gmw.cn/2012-04/30/content_4063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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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马立诚:“乌坎转机”的范本意义不可低估
热度 3 Wuyishan 2012-4-19 11:11
马立诚:“乌坎转机”的范本意义不可低估 2012年04月17日 学习时报 乌坎事件的处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次试验,具有重大标本意义。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基层当政者维稳思维和手段趋于简单化,不善于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同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立即上纲上线泛政治化。市场问题政治化,社会诉求也政治化。什么“境外操纵”、“敌对势力”、“媒体煽动”、“不明真相”等,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定性”。这样一来,自然要采取“硬方针”。人们常常见到的处理方式是,泰山压顶,不惜一切。结果是两败俱伤,群体事件一时压下去了,可是积累了更多更深的矛盾,导致人心尽失。说不定哪一天再度爆发,更加不好收拾。 诸多学者指出,30多年来,中国出现了经济发展不断突破,社会管理刚性落后的极大反差,导致社会问题凸显,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风险激增。有鉴于此,中央在 2011年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加强法治、政务公开、民众参与、增进保障、协商对话、破解难题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其中,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是考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什么有些地方的基层官员硬是把利益问题升级为“反对政府”的政治问题,一味“堵”和“压”?一个原因是思想深处没有认同“权为民所赋”这一现代社会的根本法则,把自己当作老爷,视民众为奴隶群氓;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掩盖官员贪腐黑幕,逃避追究。这就牵涉到查处干部的问题。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这是一个难点。 经验告诉我们,上访民众越级告状常常告不赢。不但告不赢,更可怕的是告状信还转回到顶头上司手里,导致更加严重的打击迫害。结果事情越闹越大,有的闹到省城,更甚者闹到北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上下勾结,官官相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不打压你,我就要完蛋。查处下面的干部,上面的人也容易牵出来。试想,一个村子大片土地违纪出售,乡镇领导和市县土地部门难道一点风声未闻?知道了还默许,说明什么? 乌坎事件爆发后,腐败村官立即逃之夭夭。省工作组经过调查,发现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径,遂宣布这次换届选举无效,并开始筹备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让大家眼睛一亮的是,在这一短暂过渡期间,工作组承认村民自己选出的“临时理事会”是合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多年来,官员们对自发的群众社团和社会组织视若洪水猛兽,已成为思维定势,结果是政府包办一切。可政府哪有那么大的精力、能力和财力?民众缺乏社会组织的沟通、疏解、帮扶和救助,也只好统统躺在政府身上。一旦政府信息失灵有所疏忽,或者鞭长莫及处理不当,再加上官僚主义和腐败,各种不满就会滋生发酵,酿成事端。 提到社会管理,恐怕一些官员脑袋里想的就是单向控制,维护“政绩”,维护某些干部的权位,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生福祉。广东省工作组对乌坎事件的处理,给他们上了一课。 社会管理创新的灵魂,是尊重公民权利,是增进而不是损害公民利益。政府应当做的,是营造公平、正义、协调的社会关系和法治环境。 乌坎事件的标本意义在于,它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广东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代表,乌坎事件的处理方式理应成为研究的范本。乌坎事件的最终处理,摒弃了打压和刚性的陈旧思维,给全国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另外,广东对待互联网尤其是微博传播的宽容态度也有值得借鉴之处。有学者说,乌坎事件的意义,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小岗村的承包试验。人们希望,这次事件的处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制度化的第一步。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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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林家彬:限制公权,废除特权,扩展民权
whyhoo 2012-4-14 11:3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和谐问题,在完善法治、发展社会事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群体性事件多发,“仇官”情绪普遍,腐败现象未能有效遏止,等等。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与现实生活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失衡形成的巨大反差,是造成这种局面最为关键的制度性成因。?? 一、公权力的缺乏制约导致私权利的缺乏保障 ? 观察一个时期以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社会普遍不满情绪的热点新闻事件,可以发现它们无一例外地可以归结为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侵害公民权利和损害群众利益。各地频繁发生的强行征地、暴力拆迁,其本质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与民争利,被强征强拆者不仅经济利益受损,甚至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一些地方将大部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公务员, 是掌握权力者利用权力为自身及其小团体谋利,导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本来所应享受的权利被剥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地方政府豪华办公楼,显示出的是公权力在资源配置上的“近水楼台先得月”,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建设豪华办公楼,势必造成民生改善的大幅拖延;“安元鼎”之类专门对付上访人员的公司,是被滥用的公权力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荒唐产物,这些公司所从事的地方政府委托“业务”,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令人发指的湖南邵阳“邵氏孤儿”事件,则是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联手以权谋私而不顾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例,众多公民的生育权、抚养权等基本权利被粗暴剥夺和践踏。这样一些现实,与党中央大力弘扬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等理念形成巨大的反差,是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重要来源。?? 二、特权的广泛存在导致民众的离心离德 ? 毋庸讳言,当前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特权广泛存在。一边是普通民众被“看病难、看病贵”所困扰,另一边是财政性医疗费用支出主要用在了享受高干医疗待遇的群体身上;一边是普通民众的食品安全缺乏保障,另一边是“特供基地”保障着少数人享用“绿色有机食品”;在住房问题仍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的大环境下,军队某总部拟议为其首长们建设的住宅每户面积达一千平米以上。虽然“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等理念和口号被广泛宣传,虽然从孔繁森到杨善洲,一个又一个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被大力弘扬,但是广泛存在的特权使所有这些正面教育都变得苍白无力。更不用说“我爸是李刚”、“我爸就是王法”这样一些特权意识的无耻张扬对民众内心的深深刺痛。特权的广泛存在造成民众对党和政府的离心离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众推到党和政府的对立面。有研究指出,前苏共之所以丧失执政地位,腐败和特权所造成的民众的普遍不满是最为关键的原因之一。殷鉴未远,不可不察。?? 三、限制公权、废除特权、扩展民权是当务之急 ? 1. 限制公权?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 30余年的发展和变革,过去那种公权力无限延伸、私权利绝对弱小的局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公民权利受保障的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公权力缺乏制约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转变发展方式、发展民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任务都形成了现实的障碍,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更是有很大的差距。采取切实有效的途径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已成燃眉之急。? 通过外部监督制约公权力。党和国家在强化对公权力的内部监督方面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局限性十分明显。今后应在强化外部监督方面多下功夫。一是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使其在实质上成为独立的立法和监督机构。目前各地方通行的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极大地削弱了人大的独立性,应予杜绝。对于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以及激励机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有足够的动力汲取民意和对政府进行监督。二是强化舆论监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为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意见表达、议政问政的渠道,也为强化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目前总体上舆论管制过严,舆论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被大幅削弱。结果导致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小道消息和政治笑话满天飞,效果与初衷恰恰相反。“让人讲话,天塌不下来”。? 通过强化法治制约公权力。十几年来,陆续有多部旨在约束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出台,“让公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由于各级地方司法部门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强力干预,有法不依和司法公正缺失使得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的立法宗旨实际上难以实现。为此,迫切需要从加强司法的独立性着手改进。应逐步实现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和人事任免与同级地方政府的完全脱钩,扫清妨碍司法独立的关键性因素。? 2. 废除特权? 特权的广泛存在体现的是封建王权思想的遗毒,严重地疏远民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中央所提倡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理念格格不入,应尽快着手废除。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通过舆情调查找出那些群众最为反感、反映最为强烈者,以政令的形式明确予以禁止或废除。尔后进行细致的排查和梳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形形色色的特权逐一废除。“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共产党人着手废除特权将是对其先进性的最好诠释。? 3. 扩展民权? 扩展民权与限制公权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公权力的制约意味着予以私权利更多的保障和活动空间,而公民权利意识的充分觉醒,又是制约公权力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最根本的依靠。现阶段,应将强化社区自治作为扩展民权的重要抓手。推进社区自治,是发展基层民主,使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例如在城市社区,有了有效的社区自治,很多事务就不再需要“城管”之类公权力的干预,而可以通过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民主协商和合作处理来解决。又如在成都市农村地区,尝试将政府下拨的支农资金的用途交由村民自主讨论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推进和实现社区自治,是当前公民社会转型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官民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文见 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governance/Report/201204/t20120410_1389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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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专家不应该只知其一,更不能为了专业小利益而哗众取宠
wya 2012-3-19 11:33
剩男是“群体性事件”的替罪羊 http://discovery.163.com/12/0318/17/7ST6J8S000014N6R.html?from=index 北大教授李建新 日前发表言论:“男性适婚人口绝对过剩,他们有旺盛的生理需求却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这样一个被社会遗忘的底层大众,若没有必要的“安全阀”,必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近年来频发的群众暴力事件背后,往往有“剩男”的影子, 但北大教授简单地将剩男与“群体性事件”相连可以说是“有据却少理”,忽视了社会环境的决定性作用 。 但另一方面,教授忽视了雄性激素既是暴力激素也是成就激素 雄性激素不止是黑暗的:利物浦大学的艾玛• 纳尔逊博士和她的同事就通过对比的阿法南猿、始祖地猿、尼安德特人和早期现代人的化石证明了“很黄很暴力”的雄性激素正是人类在进化树上脱颖而出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代社会,雄性激素也和成就相关。2012年初,英国进行了一项探究雄性激素和成就之间关系的调查:调查对象有3万人,其中男性2万人,女性1万人。问卷内容包括:个人收入状况、工作性质和什么时候会谈论性话题等等。结果发现,受调查者的收入与谈论性话题的次数成正比,越关注性的人收入越高,雄性激素的水平也就更高。 所以,虽然北大教授的话有其合理性,但一个社会将“雄性激素”导向“暴力”就是种悲哀。“剩男”愤怒的荷尔蒙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同样也可以成为成就的助推剂,社会环境才是决定“剩男”是爆发还是成功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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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克强:要提供无损群众健康环境
whyhoo 2012-1-6 10:10
中国副总理李克强日前对中国环保形势发出警告表示,中国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政府必须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提供“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   在持续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各方忧虑的来源。在最近的讲话中,李克强更突出地将环保与民众健康;环保与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风险联系起来。   他强调,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看到“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作为公共产品,是一条底线,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他并援引数据指出,中国农村仍有80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一些大城市灰霾天数接近全年的30%至50%,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生态环境是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   这也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将环境列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李克强是在12月下旬举行的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做出上述讲话。中国官方本周公布了他的讲话全文,传达了领导人对环境问风险的高度警惕。   他列举的数字,都凸显了环保形势不容乐观。   例如,中国石油消费量已超过4亿吨,其中2亿多吨依靠进口;今年煤炭消费量可能达到35亿吨,这大致相当于其他国家煤炭消耗的总和,煤炭形势已经从前年开始呈现净进口的局面。 与此同时,他也形容2011年的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2011年前三季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只有1.6%,同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反而上升7.2%。   李克强说:“再按照这种拼资源、拼消耗的模式发展下去,资源就难以支撑,经济难以持续。”   上述讲话,被中国媒体形容为“环保强音”。分析人士认为,在中国经济增速明显下降的背景下,李克强是对各地环保部门发出明确信号,表明不能为了“保增长”而放松环境保护。   迹象也显示,中国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满,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示威抗议活动,已经引起官方警觉。去年8月,中国北方富裕城市大连爆发反PX厂数万人示威,表明社会对环境问题已经十分敏感。   针对种种环保问题,李克强在上述发言中强调,要坚持努力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加大水、空气等污染治理力度。 PM2.5纳入监测指标   他提出,在2011年到2015年中国第十二个五年经济社会规划期间,要全面取缔所有排污口,全面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全国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提高到平均85%以上,东部发达地区要超过90%。   他也重点回应了社会对空气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关注,要求“参考世界卫生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推荐的标准,增加PM2.5等监测指标,改进空气质量评价方法”。   李克强把PM2.5纳入监测指标,看作中国经济结构、消费模式的一大转折。因为要降低PM2.5浓度,中国必须大幅度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同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引导群众绿色出行等等。 他说:“这将带来一些深刻变化。” 他承诺,政府将从产业发展、财税政策、节能减排等方面支持各地“关旧上新”,调整、改造、关停一批落后企业,新上一批环境友好的产业。 原文见 http://www.zaobao.com/zg/zg120106_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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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
whyhoo 2011-12-28 14:10
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增多的趋势 。能否妥善应对并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当前公共治理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但对政府治理和公共秩序产生冲击,更对社会经济的整体环境产生多维度的负面影响, 并最终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和社会政治体制结构和功能的紊乱。   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演化依然是遵循社会活动的一般性规律和有迹可循的。这就为进一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过程并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打下了基础。   在研究上, 尽管西方学术界在研究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西方主要对“社会运动”进行研究),并且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的“社会运动”也存在根本区别, 但基本的社会演化的规律和原理依然是相似并且可以借鉴的。因此, 西方学术界对西方社会运动现象的研究和经验总结, 为我们对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和治理做了一些有益的铺垫。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主体的基本行为也是可以用集体行为理论进行微观的阐述的。   回顾国内学术研究, 尽管当前学界对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发展和治理策略已经有了一些涉及 。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发展阶段以及相应治理策略,依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本文基于集体行为理论和西方对社会运动的分析, 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规律和模式, 提出了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应该注意的若干关键要素和相应的治理策略, 以便为群体性事件的后续研究做进一步的理论准备。    一、群体性事件演化的基本逻辑———集体行为的逻辑   关于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所面临的压力,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涉及 。本文在此不再累述。然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还应该从更广阔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总体上, 当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方面。然而,这一认识依然是不全面的。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逐渐递延的三个方面: 社会混乱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 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导致公共治理体系的瘫痪; 社会共识的迁移导致反社会意识的形成。   因此,正如大多数研究 所指出,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只是一种利益诉求的社会表达而不具备反社会性。但如任由这种趋势发展,社会意识就会由短期孤立的暂时性的意识鼓动不自觉的演变为长期固化的反社会意识并最终导致原有社会矛盾的加剧放大继而引发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混乱。   对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已经有了明确的分析, 如肖文涛 指出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欠资纠纷、军转人员安置、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比较敏感、社会关注的几大领域”,对此,本文不再累述。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一旦利益侵害发生后,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集体行为, 其开始演化后的基本发展规律和范式是什么? 其演化的趋势和阶段又是什么? 以及此时政府应该做的疏导和控制策略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 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上: 群体性事件是如何由单纯的利益侵害诉求演化为不同身份和目的人群参与其中并往往带有破坏性的集体性公共事件? 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的基本思路。   (一)集体行为的逻辑作为解释社会群体行为的一种基础理论, 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logic ofcollective action) 指出了一个清晰而简单的分析框架:在任何集体行为中,行为者是根据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的利益进行决策的。当个体的潜在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个体参与集体活动;反之则不会参与。尽管奥尔森的理论在解释社会行为上依然是有局限的, 例如集体行为还受制于情感、社会观念等因素,但集体行为理论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个简洁清晰又合理的分析框架, 并有助于帮助理解集体行为中的个体决策。   (二)群体性行为中的主体收益根据集体行为理论, 在群体性事件中, 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面临着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权衡: 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收益超过所需付出的成本时候,行为主体倾向于参与,反之则不参加。因此, 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分析, 就需要结合不同参与主体的收益和成本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 奥尔森逻辑框架中的成本和收益, 并不简单的指行为主体可获得的经济的收益, 而是复合的正的或者负的个人对未来所获得的收益效用的一种综合期望。而这还受制于个体自身的效用偏好和对未来行为导致后果的概率估计(数学上表现为概率与效用的乘积)。因此,在分析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的成本与收入时, 需要同时考虑这些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成本与收益分析   在群体性事件中, 根据不同的社会行为和所加入群体性事件的阶段的不同, 所有的行为人可以分为发起者和加入者两种基本的大类。而加入者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两层。因此,我们对发起者、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的发起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一)核心组织者由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不以反社会为目的, 而普遍表现为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后, 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有效满意解决所形成的社会行为上的一种激化反应。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发起和组织者而言, 其发起或者组织群体性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其自身受损害的利益的一种诉求。因此,分析其成本和收益, 主要应该围绕其基本的利益诉求来进行。   核心组织者在发动群体性事件时,其面临着两个基本的行为决策, 一个是纵向的,一个是横向的。纵向是指,组织者需要权衡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成本与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横向的是指,组织者会对发动群体性事件和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横向比较。这两种比较有所区别但是相联系,因此我们主要对第一种进行分析,同时对第二种比较在下文中略有涉及。   1.收益。核心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群体性行为产生公众影响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而改变政府的决策, 这种改变通常是通过对上级政府施压以期对下级政府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既有的对行为主体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核心组织者的期望收益首先是恢复或者补偿以往被侵害的利益。   这种侵害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但有时也表现为心理上和名誉上的。   2.成本。对于核心组织者的成本,主要是组织事件所负担的成本: 包括经济上的如一些通讯联络的成本, 以及个人上的诸如触犯若干法律导致政府干预所承担的惩罚的预期的估计。   一般来说, 由于触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人已被侵害的既有利益损害一般很大, 所以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在主观上是较高的。因而核心组织者一旦个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无法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如司法流程, 纪检机关等) 进行补偿或者不认为其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可以得到解决的话, 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动机是很强的。   然而, 仅比较核心组织者的收益与成本是不够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表现为“群体性”,其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核心的组织者发动, 而在于是否有更多的后续参与者的卷入以形成足够大的公众影响和调动足够多的资源。因此,我们还需要对后续参与者(包括核心与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二)核心参与者在少数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后,首先加入的是与少数组织者有着密切社会或者经济联系的行为主体, 其构成了第一批参与者。这一阶段,是群体性事件由单纯的个体事件向群体事件转变的关键一步。一般来说,第一批参与者与初始组织者的联系要么是具有亲情和血缘上社会网络,要么是有共同遭遇,以期通过共同性的群体性行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解决。我们对两种核心参与者分别进行分析。   1.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的主要收益与其社会网络有关。在传统的社会网络中,不但有人情的作用,也有重要的经济利益联系的作用 。因此,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参与群体性活动的基本动机收益主要是避免对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进行伤害。   (2)成本。个人关系驱动的参与者,其成本主要是面临着政府干预后的惩罚风险。但相对来说,由于参与群体的数量增加, 其分担到个人身上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总的来说,与不参加而失去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相比, 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更愿意承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2.利益相关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与核心发起者类似,利益相关者的收益主要是期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政府行为进而对自身的利益侵害形成补偿。因此,这种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往的利益侵害的大小。   (2)成本。类似于个人驱动的参与者, 其成本主要是群体性事件一旦违反法律后所引发的政府干预导致的个人成本付出。但相对来说,由于群体数量的重大和政府鉴别主要行为人的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这种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依然是很小的。   (三)边缘参与者边缘参与者, 是指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扩大, 一些与群体性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加入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加入是群体性事件最终扩大的关键一步, 使得原先的简单性的利益诉求的社会事件演化为涉及到众多行为主体和复杂动机的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构成主要两类,其一是对相关信息的主动传播者; 其二是直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主体。   1.收益。边缘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极为复杂。一般来说,与发起者和核心参与者不同, 边缘参与者在事件中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参与群体性行为的领导与管理LEADERSHIP AND MANACENENT收益和动机更多的是在心理上的满足。   这种满足根据不同的人群可以划分为两类:(1)如某些学者认为的对参与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心理快感和好玩的一种追求 ;(2)出于主观的社会公正角度的同情 ,通过参与群体性行为引起对自身主观的社会公正意识的一种补偿而形成心理上的满足。   2.成本。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大体包括参与行动导致的时间损失和其他机会成本的损失以及面对政府干预所形成的个人的损失。但是如同前面分析的一样,由于参与人数众多, 使得这种个人的成本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因此,尽管边缘参与者的利益驱动不明显, 但是由于其成本几乎为零, 所以其依然具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行为的动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当前的制度与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发起人、核心参与者和边缘参与者, 其发起或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成本都是较小的。特别是边缘参与者, 由于其参与人数往往较为庞大, 尽管其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性收益,且其他的收益也不大,但由于其所可能承担的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其依然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化的约束从而改变个体的参与成本, 就是一个防止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在后面进行具体论述。    三、群体性事件的阶段性演化   一个完整的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周期大体可分为以下阶段: 事前的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 事中的发展阶段和事后的收尾和控制阶段;在每个阶段中,还可以分为若干个子阶段。   (一)事前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事先矛盾激化阶段可以大体分为如下子阶段:   1.发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原因以及基层政府的不作为等, 侵害了发起人的利益, 从而其诱发了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解决问题的初始动机。   2.发起人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在受到侵害后, 发起人大多首先会尝试通过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而当这一途径无效后, 发起人就产生了通过其他渠道制造公共影响迫使事件解决的动机。   3.决定采取群体性事件:在制造公共影响的动机产生后, 行为主体面临着关键权衡:是继续通过正常的渠道(包括媒体反映等渠道)来寻求解决,还是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身诉求和向政府施加压力促其解决? 这一权衡主要是对两种解决渠道所产生的未来的期望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对比。一旦行为主体认为通过正常渠道已经无法解决或者其期望效益远小于通过群体性事件解决能得到的效益后,行为主体就会做出发动群体性事件的决定,使得群体性事件浮出水面。   (二)群体性事件开始后的演化阶段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 其后续演化也可以分为若干明显的子阶段,包括:初期组织阶段;核心人员加入阶段;外围人员参与阶段;使用暴力阶段;政府控制阶段。正如同Sidney Tarrow 在分析西方社会运动历史时指出“暴力是划分社会运动阶段的标志文献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也可根据是否使用暴力而划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群体性事件大多不具有反社会性,因此总体上对暴力的使用并不来源于事件发起者的初衷, 而是一种由于事件行为主体构成不断变化和行为主体与外界环境动态交互所形成的复杂的演化结果。   1.使用暴力前的群体性事件演化(1)初始筹备阶段。在初始阶段,群体性事件只表现为少数发起者的个人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个体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公共行为如抗议等; 另一方面表现为主动向外部传播信息以动员更多的参与者和获取社会其他行为主体的同情和支持。   (2)核心加入参与者的加入。随着发起者的信息传播和邀请等, 受制于个人关系网络和利益共同体的考虑, 第一批核心的参与者会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中。   形成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第一个放大环节。   (3)边缘加入者的加入。随着群体性事件规模的逐渐扩大, 相关信息也通过不同的媒介向外界传播, 在不同动机的驱使下,新的边缘加入者逐渐参与其中。   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逐渐由单一的利益相关者转变为复杂的混合人群,而其行为主体的目标导向也由简单的利益诉求变为了多元的复杂动机的混合。   在这一阶段, 事件正式演变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事件, 并有可能向使用暴力阶段演化。   2.使用暴力后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的使用具有复杂的动因和影响。具体来说,暴力使用可以分为事先设计和事中突发两种基本类型。而对暴力的使用原因也是复杂多样的。正如Sidney Tarrow 在总结西方社会运动中的暴力使用时所指出, 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不是由于事件的组织者热衷于使用暴力, 而是由于其缺乏其他的资源, 只能以暴力为手段从而制造公共影响和向政府进行施压 ”。而暴力也具有“易于组织”,“易于扩大影响”等特征。这主要是针对事先组织的暴力行为而言的。而针对非事先设计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 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后加入的参与群体缺乏直接的利益相关以及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等原因, 因而具有“更高的使用暴力的倾向” 。从事件演化的角度, 对暴力的使用标志着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并通过不同的媒介进行扩散,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受到政府干预的概率而加速其结束。我们具体进行分析:   (1)使用暴力阶段:随着事件的发展,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和关注人数逐渐增多, 其本身亦由单纯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混合着复杂人群和动机的社会行为。   如果事件演化到此阶段, 依然无法实现发起人或者核心参与人的利益诉求时,发起人或核心参与人会主动的试图通过暴力手段来进一步扩大公众影响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参与主体的复杂构成, 突发的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动机的参与者的恶性行为也会导致超过发起人事先预料和控制的暴力行为的产生。至此,群体性事件正式演化为具有鲜明的破坏性特征的公共事件。   (2)政府干预后的事件结束阶段:一旦涉及暴力和当其破坏性后果呈现后,无论其事件的动因如何, 政府都不得不采取行动从而制止暴力的进一步恶化。   因而,整个事件在表面上会趋于结束。但其后续的影响依然通过不同的渠道发生着持续的作用, 并为后续的潜在事件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三)事件后阶段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结束后, 其依然在四个渠道发生着影响:   (1)事后的媒介传播。无论东西方,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结束后, 媒体就成为了群体性事件后续作用的主要渠道。通过不同的媒介形式,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等各种真伪信息会进一步在社会中进行交互传播。这种传播产生了两种后果:其一、影响人们的社会意识和基本的判断。正如在第一章指出的一样, 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危害就是会影响人们对社会的基本判断形成社会共识的迁移。其二,媒体也对其他具有发动群体性事件动机的人群有着影响: 强化或者削弱其发动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动机。   (2)当事人事后的影响。西方研究者在追踪曾经的西方社会运动组织者在事件结束后的长期生活轨迹时发现, 通常而言, 社会运动的组织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生活。比如其在情感上往往表现为一种很强的挫折感(被称为反弹效应rebound effect ;在工作上表现为其工作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其更容易频繁的更换工作;更重要的是在其事后的生活中, 其更容易重新参与到社会运动之中。于此类似,国内的群体性事件被平息后, 其当事人也由于心理和经历的原因, 使其更难融入和返回正常的生活, 因此往往具有更高的重新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倾向。   (3)对其他潜在发动人群的影响。其他潜在发动人群也受到事件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一方面,潜在人群可能会受到已经发生和结束的群体性事件的激励,学习已经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方式,参考其结果;另一方面,政府的态度也影响到后续群体性事件发动者对发动事件能否获得期望的效用的判定, 或者认为政府更容易让步而受到鼓励, 或者因为政府的强硬而降低其预期并改变行为方式。   (4)对政府积累经验的影响。同样,政府在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全过程的处理中也逐渐的在积累经验。通过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规律、演化阶段、媒体传播渠道等为后续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打下新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然而,积累学习的过程是双方面的, 潜在的发动人一方也在积累经验。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在积累处置经验上更有效率。    四、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关键要素   与西方的曾经的社会运动类似,通常来说,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中有四个影响事件发展的关键要素:1)标示;2)媒介;3)组织;4)暴力。而这四个要素,也是政府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四个关键点。   第一,标示。标示在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两个重要作用:(1)在事件参与人内部起到识别自身群体, 凝聚组织的作用;(2)在外部起到宣传、鼓动同时也向政府施加压力的作用。标示的形态有多种多样, 但是在当年我国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其发动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对其以损害的利益进行补偿, 因此标示主要表现为以标语、口号、服饰等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制造公众影响。因而从控制角度相对容易进行。   第二,媒介。无论东西方,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西方社会运动学者普遍认为, 印刷术的普及和出版文字由拉丁文向市民通用语言的转变以及社会识字率的提高是导致16、17 世纪欧洲蜂拥而起的社会运动的关键因素。这些运动直接导致了西欧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其后的历次的西方社会运动中, 媒介形态的变化都对历次社会运动的形态和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而,在当前社会的群体性运动中, 网络和其他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无疑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和沟通变的更为容易;相应的,也增加了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组织和发展过程的监控的难度。   第三,组织。尽管群体性事件大多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组织模式, 然而其与正式的组织往往具有很高的关联度。例如,Morris(1984) 在研究美国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权运动的兴起时指出, 在美国南方的黑人教会网络的构建与其后的民权运动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群体性事件的非正式组织往往是以正式组织作为事先沟通的平台和渠道。并且由于正式组织身份的掩护, 使得群体性事件在酝酿阶段和其后的发展阶段很难被事先监控。   第四,暴力。正如前提到,暴力是划分群体性事件形态和发展阶段的标准,也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对于事件组织者而言, 其使用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其他的抗争资源 。一方面暴力具有好组织, 易于扩大影响等特点使得事件的组织者具有使用暴力的动机; 另一方面, 后加入的人也具有更高的暴力倾向。此外,对于组织者而言,暴力的使用也具有不利于获得社会同情和导致政府干预的缺点 。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暴力行为,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去制止和控制也存在着一种权衡。一方面,如果容忍暴力事件,会为后续组织者提供了无风险群体事件的范式; 从而间接鼓励了新的群体事件的发生。而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坚决果断的控制行为, 虽然可以有效的对后来者进行震慑, 增加其未来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成本, 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不利于争取舆论和获得社会支持的缺点, 甚至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    五、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的分析, 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应该根据群体性事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形态特征进行综合考虑。一个总的原则是以事前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动机; 事中降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收益和增加其参与成本, 同时控制群体事件的公众影响和传播渠道,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暴力或非暴力)进行综合治理; 事后注重各方面的深层次影响,注重参与主体人的心理和生活关护,并合理的控制媒体传播、引导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意识的恢复和塑造,同时应该总结和积累政府处置相关事件的经验教训。   (一)事先控制事先控制主要有两个基本的原则:   消除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动机和所依托的准正式组织。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首先要在源头进行妥善的控制: 在基层政府行为中要增加对群众基本利益的考虑,保持与群众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利益侵害一旦发生后,要保持申诉渠道(如司法体系和信访体系) 的通畅和政府的响应及时。   从另外一个角度, 长期的准正式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因此,群体性事件的事先控制要特别注意长期活动的非正式或者准正式组织。特别是一些具有明显破坏性的非正式的宗教、政治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事中控制群体事件一旦发生和浮出水面,其控制主要是事中控制。事中控制有三个基本的原则:   1.增加参与主体的个人期望成本,降低其期望收益。如前所述,群体事件中个体的行为是依据其可以获得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成本之间的权衡。而由于事件往往参与人数相对较多, 因此其单个个体的成本是相对降低的。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控制中, 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应该增加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具体而言, 就是对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加重法理上的处罚。但这种处罚必须是建立在对个体行为监测的基础之上的, 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加大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的个体的监控, 既要做到加大处罚增加其个体成本,又要做到合理合法。同时,在立法等方面,也应该进行制度的保障。   2.加大对媒介和传播形式的治理。媒介的传播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方面,不正常的传播会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恶性作用;而另一方面, 正确的引导媒体会有效阻止后续人群的加入和有利于事件的平息。   但应指出的是, 对于媒体的控制应该是以引导事件真相的传播为主, 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应该采用强制等手段从而导致更大程度上的不信任,加剧事态的恶化。   3.对暴力和非暴力形态的区别治理。   通常来说, 在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主动施加暴力行为之前, 群体性事件依然没有超出利益诉求的阶段, 因此在处置上应该以监控事件和引导媒体以及解决其诉求为主。而一旦暴力行为发生,则应该迅速的根据相关法律对暴力行为者进行控制以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政府的快速响应。在当前现实中,群体性事件在发展中持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响应的不及时和处置方式的不恰当。从本质上讲,群体性事件尽管是非正常的一种社会行为, 但依然是行为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因此,一旦政府响应不及时,就只能把群体性事件推向不得不使用暴力的极端形式,从而导致恶劣的后续影响。   (三)事后控制事后的控制分为三个层次:   1.媒体的控制和引导。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影响主要是以媒体传播的形式和社会意识的形式为表现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事件结束后, 政府依然需要加强对媒体和传播渠道的引导和控制, 从而尽最大程度的消除在社会意识上的负面效应。同时,媒体的后续处理也会影响到其他具有发动群体性事件动机的人群对未来行为的判断。因此,从这个角度,对于后续的媒体引导和渠道控制对消除未来潜在的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2.参与人的事后关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事后很难融入正常的生活,而且具有更高的反复组织事件的动机。因此, 除却对群体性事件中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司法惩罚外,对于大多数不构成违法或者不使用法律惩罚的人群, 应该继续给予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关注和指导, 特别是在其生活上要提供必要的出路和帮助, 使其尽快的融入到正常生活之中。在这一点上,基层的相关部门和社区应该给予关注。   3.政府经验的积累。任何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后, 相应的政府都应该及时的对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处理措施、后果进行妥善的总结, 并对已有的处置机制进行灵活的变通使其更好的预防和处置下一次的群体性事件。   除却以上基本的解决原则以外,根据不同的阶段和发展程度, 政府的具体监控策略和等级也应该有所区别。大体上可以分为监控、保持关注、干预、结束几个层次。监控是指对于具有高度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人群进行事先和事中的信息上的了解,包括其主要的活动动向、联系、正式与非正式组织;保持关注是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 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动向进行进一步的连续跟踪。包括对其信息、组织、行为计划以及后续加入人群等的密切关注;干预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对传播媒介的控制阻碍其内部的交流, 同时引导公共媒体减小其负面影响的传播。另外一方面,包括对其内部组织进行一些控制, 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后续加入者进入,以减小事件的恶性发展;结束是指在必要时(比如暴力事件发生),对其进行果断的结束, 并迅速转入司法流程, 保持对其违法行为的公正的处置,同时也应该对其事件的根源进行妥善解决。    六、结语   正如我们在文章开始所强调的,群体性事件是对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种重大挑战, 如果治理不当,其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意识等多方面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特别是在学术领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以期更好的对实践进行指导, 以保证社会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中央综治办主任.09 年遏制群体性事件任务艰巨 . http://news.cctv.com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号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2008(36)    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 . 中国行政管理,2009(6)    孙元明.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8(3)    领导决策信息评论员群体性.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应急和对策 .领导决策信息,2008(28)    Olson, M.The Logic of Collective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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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再读】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miran 2011-12-17 12:13
[转载]【再读】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再读】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作者:孙立平 2011-02-18 08:13:31 来源: 人民网 发表评论 1.我们是不是焦虑错了问题?现在人们都在关心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之所以有这样的关心,是担心发生大的社会动荡。但事实上,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可能不是社会动荡,而是社会溃败。 2.社会动荡是指严重的社会冲突会威胁政权和制度的基本框架,而社会溃败则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坏死,机能失效。说的形象一点,动荡好比是健康的身体被别人打伤了,而溃败则是自身的组织或细胞出了严重的毛病。费孝通先生的“社会侵蚀”和亨廷顿的“政治衰败”两个概念可以深化我们对这个现象的认识,尽管这两个概念与我们这里讨论的“社会溃败”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其中后者的含义可能会更接近一些。 3.社会动荡的反面是社会稳定,社会溃败的反面是社会健康。尽管这两者经常是有关联的,但需要加以区别。现在的问题是,对前者的误判往往成为治愈后者的障碍。这就好比一个癌症病人,需要做手术。但医生误诊其有严重心脏病,无法做手术。实际上这个人可能并没有心脏病,或即使有也比较轻。但这种对前者的误判无疑会导致对后者的治疗。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对克服社会溃败所必须进行的一些变革,往往由于担心其威胁社会稳定而被束之高阁,结果是使社会溃败的趋势日益明显。 4.在最近的文章中我一再强调,尽管目前社会矛盾较多,甚至有激化的迹象,但中国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对于这个问题,大约 10年前我就曾经写过文章,去年年初在南方周末上也有两个版的访谈,一再强调的就是这个观点。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由于对不稳定因素、对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估计过高,使得我们形成了一种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在这种思维定势中,稳定似乎成了一种终极性的否定因素,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结果是许多该做的事情无法去做。其实,一年365天,不是有这样的事情就是有那样的事情;一个国家13亿人口,大灾小难也总是免不了的。如果总是刻意寻找不稳定因素,当然会找得到的。更何况失控的权力还会不断制造出“群体性事件”(如最近贵州铜仁地区德江县的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由政府异想天开的制止群众性娱乐活动引起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心态看待这些问题。世界上哪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刻意地去寻找不稳定因素,都是找得出来的。但只有我们有稳定压倒一切,有“维稳办”这样的机构。 5.近些年来,社会溃败的迹象已经明显开始出现。其中最核心的是权力的失控。在过去30年改革的过程中,尽管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权力仍然是我们社会的中枢。因此社会的溃败首先表现在权力的失控,腐败不过是其外在的表现。我这里所说的权力失控是指,权力成为不但外部无法约束而且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而在此之前,尽管外部约束是缺乏的,但内部约束是相对有效的;权威基础削弱,前几年就有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一说,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已经成为既无上面约束,又无下面监督,同时还缺少左右制衡的力量,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官员不能负责任地进行工作,为保官升官不惜牺牲体制利益(不要说社会利益了)。在此背景之下,腐败已经处于失控和“不可治理状态”。 6.这种社会的溃败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潜规则盛行于社会,甚至成为基本的为官为人之道,对此吴思先生有很好的分析;社会底线失守,道德沦丧;强势利益集团已经肆无忌惮,社会生活西西里化趋势出现;利益集团的肆无忌惮,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侵蚀;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丧失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已经高度失真,统计数据的弄虚作假代表了体制性的对信息的扭曲。“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几乎可以说是比官方统计数据还可靠的现实。 7.社会认同和社会向心力在急剧流失。正月元宵节央视一场大火,损失达几十个亿。然而,网络上一片幸灾乐祸之声。没有悲伤,没有痛心。幸灾乐祸中透露的是某种难以言表的快意。有人说,这表明了人们的冷漠;有人说,我们这个民族没救了;还有人问,那些幸灾乐祸的人就没想想烧掉的几十亿当中也有你的一份啊(央视毕竟是国有资产啊)?这让我想起大约是80年代沈阳的一场大火,当时许多人站在大街上痛哭失声。用国民性来解释说不过去吧?!问题在哪里?在对我们这个社会还认同不认同上。在沈阳大火中的痛哭失声,是他们感觉被烧掉的是“我们的”;而在这场央视大火中,有人这样说,几十个亿烧掉就烧掉吧,不被烧掉也会被吃掉。这里的吃喝当然是指公款吃喝。还有人说,心疼的是救火要用掉多少水啊,现在天旱啊。在这些议论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即那些“东西”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心理的疏离是结构性疏离的反射。 8.社会失去进行长远思维的能力。在权贵资本主义上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又过于注重眼前,既无古代帝王对子孙后代的责任,又有无贵族的超脱和超越精神。在我们的社会中,一种倾向,即短期问题夸大症与长期行为麻木症并存。对于所有眼前遇到的问题,无一不草木皆兵;而对于关乎子孙后代、社会长远发展的问题,则一概视而不见。今朝有酒今朝醉,成为一种体制性行为。在资源和环境问题上的竭泽而渔,在体制的弊病上能拖就拖。邯郸十年换了七任市长,全国市长任期平均1.7年。新班子上马前半段是被“扶上马,送一程”,后半段则是寻找培养接班人。眼前的权力与利益分配就是一切,真正做事情的时间没有多少。 9.反腐败为什么不能有效进行?体现了从既得利益出发的一种权衡,即是腐败更可怕还是将反腐败的措施诉诸社会更可怕。这样的逻辑对于某一个具体的腐败分子而言,当然是成立的,但如果将其转化为一种体制性逻辑,问题就严重了。很不幸的是,上述逻辑远非是非体制性的。多年来的反腐败,基本停留在表演性和杀鸡儆猴的层面,而对于实质性的反腐败措施,尽管从上到下心知肚明,但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推进,特别是将反腐败的措施诉诸社会,更是噤若寒蝉。 10.维护既得利益是一件很累的事情,而我们社会把精力和资源过多地用到了这个地方。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不得不压制言论自由。可以想想,为了压制那些言论,我们用了多少的精力和资源?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就不得不千方百计想绕过民主这个坎儿。可以想想,为了不民主我们费了多大的劲儿,编造了多少理由和理论。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们就不得不压制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于是酿出了多少群体性事件,为了解决群体性事件就花费了多大的精力?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很多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我们都不敢采用,为此我们不得不使用那些笨拙而无效的运动型办法,为此又浪费了多少的资源和精力?须知,要同时实现既得利益最大化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这两个目标,是一件相当困难和费力的事情。因此,我们这个体制是很累的,管理者也是很累的,从体制到管理者的心理负担都很重。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们这个社会要付出更深远的代价。比如,为什么要如此大张旗鼓批普适价值?是普适价值中的什么让我们大动肝火?说穿了无非是民主自由,因为民主自由威胁既得利益。但直接批民主自由又不好听,只能拿普适价值说事了。但在信仰尽失、道德沦落的今天,连普适的价值也成了批判的对象,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但为了既得利益,又不得不如此。 11.造成社会衰败的根本原因是权贵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去很多人把权力和市场看成是截然对立的东西,现在看到这两个东西在中国结合起来了。好比原来人们眼中两个最不能结婚的人结婚了,不但结婚了,而且日子过得很好。过去认为权力在市场情况下会受到限制,现在恰恰是市场的出现使得权力有了更大的行使机会和场所。市场是权力在当中起作用的市场,权力是在市场当中行使的权力。而且,现在的权力因为市场化而有了更大的行使机会和场所,卖出了好价格。这是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在2002年的时候,我曾经提出“断裂社会”的概念;权贵资本主义下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形成一种“我们”与“他们”的区分或区隔。正如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这种区隔已经在造成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 12.面对权钱结合时的中国思想界。对于权钱的结合,既要规范权力,也要规范市场。但更重要的是要切断两者结合的链条。最近茅于轼先生提出,不让有钱的人有势,不让有权的人捞钱。说的也是这个道理。要看到,关键的问题是权钱的结合。但目前中国思想界的情况好有一比:权力和金钱两个看起来不能结婚的两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家庭,而且日子过的还相当不错。这时,左派和右派的分歧形成了,一派说,你家的丈夫是个好丈夫,妻子是个坏妻子;另一派说,他家的妻子才是好妻子,丈夫是个坏丈夫。并为此吵得不可开交。殊不知,人家小两口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13.由于思路错误,“维护稳定”的种种措施导致使社会健康化的变革无法进行,结果是进一步加剧社会的溃败。社会动荡是可以用“维护稳定” 去对付的,而社会溃败却更难办。记得在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腐败而倒台的时候,美国的一家媒体评论道,这个国家的腐败所造成的内伤,可能需要这个社会的人用100年的时间为之付出代价。当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当腐败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当腐败成为一种人人欲诛之又人人欲得之的东西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开始进入变态的状态。历史将会证明,“稳定”不仅不会压倒一切,很可能会毁灭一切。因为这种僵硬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会将那些使我们这个国家健康起来的努力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14.权钱结合以及由此形成的腐败,从根本上扭曲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去年是中国改革30周年。本来,在这样一个重要时刻,人们期待着对改革的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期待将30年这样一个时刻作为发展新的起点。但遗憾的是,廉价的颂扬、言不及义的套话,使得这个大好的时机被放过。这说明,我们已经失去了面对现实,包括面对改革的勇气和能力。实际上,正如我在2005年的一系列文章中所强调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开始成为财富掠夺的战争,改革的共识已经基本破灭,改革的动力已经基本丧失。原因何在?就在于改革已经受制于既有的既得利益框架,即使是真正开明的改革者也无法摆脱这种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即使是出发点良好的改革,最后的结果往往也是南辕北辙。 15.其实,中国的改革既没有有些人说的那么好,也没有有些人说的那么坏。我一直不同意将经济发展速度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完全归功于改革,只要没有特殊的天灾人祸,经济本来就会发展。有人经常用今天的物质生活和30年前对比,以说明改革的成功,其实这当中除了在技术进步推动下社会正常发展的因素之外,生育率的下降和家庭平均人口的减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试想如果今天城市中的许多家庭是3个孩子的话,其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是沾了计划生育的光,改革是沾了开放的光(加快了技术进步)。我这样说不是否定改革,而是说对改革也要有一种理性的态度。改革的真正意义是使中国从一个扭曲和变态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是汇入人类发展的主流文明。市场经济只是其中一个有限的部分。而这个过程其实远没有完成,近些年且有倒退之势。\ 16.中国的改革先天不足。回思改革的起点可以让我们重新认识一些问题。中国的改革其实并不是始于“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改革的启动是几股力量合在一起的结果。这当中有民众改善经济状况的现实要求,有知识分子改变现状的理想,但其实更有力量的,是文革中失势者重归权力中心的要求。后者又有两部分人,一是想回到文革前的17年,一种是想借此走向一种新的文明。80年代初期改革即在这部分人的掌控之下了。不过,能够和当时形成对比的,是文革的荒唐岁月,所以掌握权力者充满自信。这种自信造成了80年代的开明。然而开明的表象掩盖了改革的根本缺陷,即没有一种真正的走向新文明的价值目标。 17.稳定已经开始演变为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一种手段。 (孙立平) (人民网) 12月10日,北京,一名盲人年老乞丐在街头拉二胡,以乞讨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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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村临时代表副会长薛锦波之死
daladala 2011-12-12 08:16
转载已记录。 为什么审讯时这么多的死亡花样? 谁都明白。 骗人是不好滴。 实行断水断电,全村道路封锁 ,这就是【第一时间通知死者家属,安抚优恤家属】? 具体链接: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1/12/201112121411.shtml 乌坎村临时代表副会长薛锦波 广东陆丰群体性事件1名村民羁押期间猝死 2011-12-11 21:27:06 来源: 南方网   有 3547 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 ( 53 ) 核心提示:12月11日,曾参与广东陆丰群体性事件的村民薛锦波,在羁押期间死亡。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称,死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已初步排除其它死因。 南方网讯 12月11日,曾参与陆丰"9.2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薛锦波,在羁押期间(第三天),突感身体异常,被紧急送往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抢治。经持续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介绍,死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已初步排除其它死因。汕尾、陆丰两级党政对此高度重视, 第一时间通知死者家属,安抚优恤家属 ;第一时间通知汕尾市检察部门以及邀请省法医部门进行第三方核查,并由市领导牵头成立善后小组,全力做好善后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正与汕尾市有关机构 共同料理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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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群体行为和在线社交网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
热度 4 yangfanman 2011-8-18 11:17
是的,从相关性的观点来考虑问题: 各种人群群体行为可能多多少少确实和他们在在线社交网络上的行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确实上网的话。 但是,从因果性的角度来考虑: 群体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线社交网络产生的还是更深层次上的社会原因造成的呢? 这里我愿意举一个反例来说明观点:在线社交网络的产生还不到10年,可是10年以前就没有群体性事件了吗? 这些事件我们又怎么去解释呢? 即使现今中国的很多群体性事件,和在线社会网络相关的又有几个呢? 人群群体行为和在线社交网络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有点像这样: 在家家都有菜刀的情况下,老百姓斗殴的时候拿菜刀出去是合理的选择,因此有人能推出菜刀和斗殴之间存在关系。 更有大智慧的专家研究出控制菜刀使用(十户一刀)就可以避免老百姓斗殴了,这不可笑吗? 因此我们生在不同的时期,可以分别研究: (1)防民之口来控制群体性事件 (2)检查书信来控制群体性事件 (3)电话监听来控制群体性事件 (4)查看电子邮件来控制群体性事件 现在终于到了研究在线社交网络来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了。 有用吗? 欢迎来博文、来评论拍砖。 实际上我一直就想知道,这里面蕴含的科学问题到底是啥呀?说白了这不就是个社会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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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问题必有共同的原因: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热度 1 jiasf 2011-2-11 17:45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透露: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1993年—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增加了近10倍。如此众多而又增长迅速的群体性事件,令人震惊! 前些年县乡政府向农民摊派金钱和劳务是激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1993年1月6日四川仁寿县谢安乡农民张德安率众抵制县修公路摊派过重负担事件,2001年2月7日湖北利川团堡抗税事件。但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 农业税以后,向农民摊派的机会少了,因此向农民摊派而激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少了。但因强行征地、强行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似乎有星火燎原之势。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群发的群体性事件,说明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的群体性事件不能用个别官员的素质来解释。普遍的矛盾必有共同的根源。茅盾的根源在哪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府体制一直持续“事权下移,财权上移”的演变路径。1978年中央财政收入只占总财政收入的15.5%,地方占84.5%,至1993年演变为22:78;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比例一下子倒过来了,变成55.7:44.3,至今大致如此!与财权的集中相反,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交通、水利等公共服务都主要依靠县乡政府负担。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承担很多事权却没有财权,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强行摊派、强行拆迁行为以获取资源的体制原因。 同时财政“分灶吃饭”,也激起了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倾向,一些政府从公共服务机构异化为为本身牟利的公司。更糟的是一些贪官污吏利用公权与企业合谋牺牲民众利益、牟取个人暴利!无疑公权的异化加重了群体性事件的蔓延。 由此观,群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体制上事权与财权的背离,二是地方政府公权的异化。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NeilJ.Semelser)的解释群体行为的社会学理论——“价值理累加论”(Value-addedtheory),当“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conduciveness)、“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strain)、“普遍信念”(Generalizedbelief)、“触发因素”(Precipitatingfactors)、“行动动员”(Mobilizationforaction)、“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Failureofsocialcontrol)六个因素叠加时就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如果不消除群体性事件的结构性诱因,就很难根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此是否可以明了未来改革的某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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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建嵘: 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
brightzhang 2010-9-15 11:07
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 ——在北京律师协会的演讲 作者:于建嵘   时间:2009年12月26日 地点:北京财政部礼堂   主持人:各位,近年来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及腐败泛滥现象等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冲突加剧,仇官、仇富心理严重。因为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诸如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等,大规模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律师代理的涉及群体性法律事务也有很多。那么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有些什么特征,律师如何办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办理这些群体性事件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如何进行自我保护,避免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了于建嵘教授为我们做题为《社会冲突与律师建设性作用》的演讲。大家欢迎!   于教授系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很简单。于教授的主要著作有《底层政治》、《中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和《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评》等等,于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社会问题的研究,有很深的造诣。他将以当前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与对策为核心,与大家今天一起分享他的成果和高见,相信于教授的演讲一定能给大家很多启发,引发深思,带来耳目一新的感受和收获。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于老师为我们讲课。   于建嵘:大家上午好!我实际上是1987年的律师,做了八年,现在在社科院农村所工作,所以没有再从事律师的业务。我今天讲的题目叫《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实际上原来想叫《让宪法成为社会稳定的底线》。为什么要讲这个题目呢?就是想对中国社会到底发生了什么、还会发生什么、我们可以做什么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中国社会已进入矛盾冲突的多发期,中国将会走向何方?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长期以来,关于中国社会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认为中国社会会发生很大的社会动荡。这个观点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大家议论的就比较多。认为中国在2009年和2009年以后会发生动荡的包括伍凡先生,包括一些英国国外的主流媒体。年初的时候我曾经在《财经》杂志发表一篇文章,在我看来,中国社会虽然会发生很多问题,但是总体上是稳定的,2009年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动荡。也就是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存在,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结构,社会动荡离真正发生还有一定的距离。   不过最近我访问了中国一批退下来的部级干部,其中一位曾是中央的一个核心智囊部门的核心人物。他有这么一段讲话,他说“你认为中国社会不会发生动荡,我认为一定会发生动荡,而且时间不会太久”。我还访问了一些重要的在职领导干部,他们也有这个结论,说中国的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真的会这样吗?我自己也感觉到越来越迷惑,所以魏大忠律师和魏汝久律师请我到这里和大家交流的时候,讲实话我有点底气不足。这个问题我在国内外讲了一年,包括在全国各地的党政机关和中央党校,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没有底气。为什么?因为我访问了这些人之后,他们的判断在影响我的认识。我在想他们为什么认为中国一定会发生动荡呢?到底应该怎么办?前两天有一批律师到我家里,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假如一些主要的精英人物都认为中国会发生动荡,我们这些法律人士应怎么办?我们当时的结论是宪法是维持中国社会稳定的底线。所以我今天临时把这个题目改成了《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想和大家讨论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寻找社会稳定的底线,这个底线又是什么?   实际上年初的时候,中央的有关领导人也曾经认为2009年的日子不好过。虽然今天是26号,再过四天这年就过去了,但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目前的形势越来越紧张,越来越严重。这种社会形势最直接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群体性事件。事实上,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从8,709起到了90,000起,2007年、2008年包括今年都超过了90,000起。最关键的是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增加。这些增加的确在动摇执政者对国家的判断。表面上看我们有很好的楼建起来了,有很好的公路开通了,大家好像感觉到莺歌燕舞,但实际上有这些事情在动摇执政者对中国前途的判断。   我首先要和大家探讨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几年我曾经对中国群体性事件做过简单的分类,大约可以分为维权、泄愤和骚乱这三种类型,而维权活动又可以分为农民、工人和市民这三部分。   我先重点分析一下维权活动中工人发生了什么,农民发生了什么,市民发生了什么?把每一个部分的特点进行一个简单概括。   当前中国农民的问题,我曾经写过一本书叫做《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这本书我调查的是湖南的农民,写的是2004年以前的中国农村。我想回答一个问题:2004年以前中国农村发生了什么?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农村2004年以前主要是抗税斗争。(放PPT)这是我2002年在湖南农村调查时拍的照片,当时说坚决打击抗粮、抗税、抗合理上交的不法分子。抗粮,大家知道指不交公粮;抗税,指不交国税或者地税;抗合理上交就是抗费,不交各种名目的税外收费。后两者我们简称为税费问题。(放PPT)这是2002年我在江西农村拍的片子,它是政府在宣传“皇粮国税不可抗拒”。(放PPT)2002年12月22号,我在湖南农村调查的时候,拍了这副图片。它说的是什么呢?这批农民在组织农会。当年毛泽东组织第一个农民协会的地方,离这儿不远。这儿出了一个伟大的人物叫夏明翰,说杀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我夏明翰,还有后来人。这个地方所有的农民都会告诉你这句话,杀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我某某某,还有后来人。我在这个地方曾经问他们,你们为什么要组织农会?他们告诉我,组织农会就是要和地方的贪官污吏抗争到底。当中我心中充满了震撼,回来之后我给中央写了一份报告,标题叫做《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我提出来,天下可忧的在民权,天下可惧的在民怨。这么多农民因地方的贪官污吏而产生民怨的时候,你这个政权要思考它的风险在什么地方。   报告出来之后,社科院以要报的形式报给了中央。后来中央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在2004年的3月5号,温家宝在两会期间宣告取消农业税。宣布之时,所有的人大代表站起来向他鼓掌。   农业税费的取消实际上与当时的湖南农民很有关系。(放PPT)这个人叫彭荣俊,他是当时组织农会的领袖。2008年12月6号,他被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十大农民英雄。我今天想讲一句话,中国的政治改变并不一定是由于中央政治理念的改变,不是由于领导人的爱民或者亲民,而主要是来自于社会压力。当时中央分析,这种社会压力下,征收农业税所获得的利益和成本相比,还不如放弃农业税,从政治上、经济上考量之后,中央才做出了这么个决定。农业税取消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的农村问题解决了,我告诉你没有解决,情况马上发生了变化。(放PPT)这是中央焦点访谈的一个数据统计。每天都有许多人打电话到焦点访谈去投诉,它专门有人记录这些投诉。我和它有个协议,它让我进入所谓的绝密系统,进去就会知道今天有多少人在告什么人,打什么官司,发生了什么问题;我每个月要给它提供两份报告,告诉它最近中国的焦点问题是什么。根据对焦点访谈电话系统资料的观察,从2004年6月开始,土地问题成为了中国农村的焦点问题。   我们先分析一下农村土地问题有什么特点。2004年9月2号,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个调查报告,说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的焦点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放PPT)这是文化大革命以来省委书记被包围起来的一起事件。当时的四川省委书记想去看一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他没想到农民把他认出来了,为了抢救他动用了武警。你们看一看这副图片,就会发现这是一些什么人?老年人,老年妇女。我在调查中国农民抗税的时候就发现了一个妇女,她的父亲被打死了,她家只有这一个闺女,所以她来抗税。而农民土地问题,你会发现大量的妇女和老年妇女走到了第一线。什么原因?两个。我曾经去访问她们,她们告诉我,第一,我们是老年人,我们要为子孙万代留下一块土地;第二,地方官员不敢对我们老人采取措施。所以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说她们是软实力。你不要看这是一些老年人,地方政府的确怕她们,它不怕年轻人站到这里,拖你一下没关系,这个老人一拖可能到医院去了。   其次控告的对象也发生变化。农民抗税的时候主要控告县乡政府,而农民土地问题则控告市政府、省政府,一直控告到中央。   再次地域也发生了变化。农民抗税的时候主要在湖南、湖北、江西、四川这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而农民土地问题则主要发生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抗税主要发生在边远的农村,而农村土地问题就在城市的周边地区。   最后方式也发生变化,农民抗税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你找不到人,见不到人,而农民土地问题他主动地走到你面前。   农民抗税的时候,中央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动用警力去收税费。农民土地问题,现在中央没有明文规定说可以用警力,但是地方政府往往以所谓社会重点工程等为名大量使用武力,包括特警和武警。所以农民抗税和反对征地时的暴力化程度是不一样的,外力介入程度也不一样。   农民抗税费时,很少有外力介入的;但是农民土地问题大量的外力介入,主要包括律师和黑社会两种势力。大批律师介入,我分析了两个原因。第一,这些年来,社会的公民教育、维权意识、公共知识分子、公共律师大量产生,他们介入到了农民土地问题。第二,农民抗税费时,你去代理官司收入很少;而农民土地问题,可能会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我不认为经济利益是错误的,但现实是很多律师介入农民土地问题,是由于农民土地问题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律师费用。   另一方面,黑社会介入中国农民土地问题也很严重。今天中国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案件都有黑社会的背景。黑社会势力现在什么事都敢干,甚至真的开枪打农民。最严重的如2005年6月定州事件。定州市委书记动用黑社会抢农民的土地,现在判刑了。我曾经去访问他,我说你做一个共产党的市委书记不容易,你可能要请客送礼、开后门,不知道想了多少办法才做一个市委书记,你怎么会动用黑社会去抢农民的土地呢?这个市委书记这么回答我:他说我很冤,我并没有组织黑社会,没要黑社会去,只是这个公司说你政府不能解决,我试着办行不行?我当时答了他一句话,“你去做吧”。我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真的会用黑社会真枪实弹去打农民。这个市委书记就说了这么一句话,你去做吧。我发现这句话真是说不得,说了麻烦就大了。   2008年3月澳大利亚驻华大使芮捷锐先生向外交部、社科院提出来要访问我。我们社科院很紧张,因为一般情况,一个国家的大使不会来访问人。单位做了一个预案,和你们律师一样的开会,组织一帮人猜猜他可能问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回答。最后他来了,我们所有想到的问题都没有问。他问了三个问题,其中一个是说2007年在你们中国有三个地方的农民宣告土地私有,假如有一天,中国的农民都宣告土地私有了怎么办?我当时一听头就大了,因为我们的预案里面没有这一条。(笑)我回答他,根据我们的调查,中国90%以上的农民还没有这个观念。我没有告诉他一个内幕,这其中一件是我们一个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策划的,这个人很多人都认识,其实他策划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把材料给我看了。但是不管怎么样,有三个地方农民宣誓,就说明其他农民有一天可能也会走到这个地步。   农村问题的最新发展,一个是对地下资源的掠夺在增多。大家可能知道2009年12月12号又打死了四个农民,也是真枪实弹地打,就是为了抢夺地下资源。第二个是林权纠纷在增加,我们分析五年之内可能都会增加。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是林地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第三,农村的环境问题也在增加,并且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从工业性的污染发展到资源性的污染,也就是因采矿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水力发电等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   上面讲了农民问题,现在讲工人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也写过一本书,叫做《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写的是安源煤矿当年毛泽东搞工人阶级运动的地方。共产党真正搞工人运动的地方就是安源煤矿,在这儿成立了共产党的第一个工人组织,建立了共产党的第一个工人支部。中国共青团、少先队都与安源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都到过安源。这儿我调查了四年写了一本书,就是安源工人他们在干什么。调查发现,工人问题和农民问题比较而言更加复杂。它因国有单位改制,拖欠工资等等原因比较分散,不像农民60%以上都是土地问题。工人的抗争方式也是上访、静坐、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最新的两个很重要的抗争方式:散步和旅游。(放PPT)你们看一看,这是2009年4月3号保定市的工人到北京来散步。保定市到北京市137公里,我知道消息赶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快走到徐水县的收费站了。当时北京很紧张,石家庄很紧张,保定市很紧张,派了大批的人和工人谈判,说你们不能这么到北京去。工人回答说我们到北京旅游错了吗?没有错,哪条法律说我们不能到北京旅游。劝的人又说你们不能这么多人到北京旅游。工人马上回答他们,哪一条法律说这么多人不能到北京旅游啊。再说你们不能这么走到北京旅游。工人说我没有钱怎么不能到北京走去呢。形势非常紧张,最后保定市没有办法,当场向工人表态,说你们的问题我们都解决。工人说我们现在没有问题了,我们只是旅游的问题,你看我们没有拿上访材料,没有打标语口号,我们没有问题,我们不上访,不告状,我们旅游。最后当场表态把他们的公司董事长抓了,这些工人才回去。散步大家可能知道最早是厦门,实际更早的就是安源煤矿。我对安源煤矿产生兴趣就因为此。有些老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没有人理他们,到法院起诉不立案,打报告给公安局说我们要游行示威,公安局不理。最后这批人到北京来上访,因为超过了五个人,抓了一批人。最后没办法,他们约定在一天两万工人同时走进了安源所在的萍乡市,萍乡是一个地级市,两万人在马路上散步是什么概念?对于这种合法与非法与否很难界定的行为,我们最近也在进行研究。   更严重的是,工人问题暴力化趋势在增加。2009年7月24日通化钢铁发生了罢工,把总经理打死了。之后不少地方的老国企打出了标语口号,其中一个叫做“通化老大哥在行动,我们怎么办?”吓得很多国有单位改制工厂的老板不敢上班。为什么?怕打死。这个事情之后我连写了三篇文章,第一篇文章我讲《劳资和谐需要制度建设》。全国总工会9月份在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召开了一个重要的培训班,把全国各个省市的总工会主席、研究室主任叫到浦东去学习。我去讲课,工会的人都提出来,为什么现在工人不听我们的话了?我说凭什么听你们的话,你们不代表他的利益,他怎么能听你的话。现在闹事了,你们才想到为什么工人不听你的话了。我们判断,工人暴力化趋势在一个阶段可能会明显,原来已经好像解决了的问题又会重新出现。安源煤矿早几年闹了,已经停下来了,现在又开始了。安源工人现在又是散步,又是旅游,各种活动又开始了,原来的历史问题重新掀起。   出租车罢运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最典型的发生在2008年的11月的重庆。重庆的市委书记当时做了两件事情,一件他见了这一批人,一件他表态说你们的份子钱减下来,你们可以建立你们的工会。他一表完态之后,全国一片叫好。但是还有两个问题。第一全国其他地方怎么办?国家对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表态?2008年11月10号三亚市也发生了出租车罢运,当地市委书记叫江泽林,是我们社科院农村所毕业的博士。他很紧张,不知道该不该见,但他没有办法,必须见。重庆的市委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你只不过是海南省的省委委员,你能比过他吗,他都见了你不见。后来江泽林不得不去见这些人,也不得不表态。但是中国出租车行业能真正代表司机的工会能不能建立?当时我们很少几个人在北大法学院开了一个会,我就提出来,根据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对中国现在高层人士他们执政理念的分析,我认为不会,他们最怕的就是这个事情。第二重庆的出租车行业能否就此健康发展下去?现在情况有些变化,所有的领导不再见这些人了。而被判刑二十年的黑老大黎强,被指控的罪状就涉及到组织重庆“11.3出租车罢运”。   2008年以来教师停课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教师很聪明,没有一个教师说我们罢课的,他们只叫停课。为什么发生?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关法律规定教师的工资不能低于同地区的、同类型的公务员的工资,这一点做不到。最新情况是由绩效工资不公平引起的。   对于工人问题,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国有单位改制,劳资冲突将是工人问题的关键。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资冲突应该是工人将来发生的主要问题。   对于市民的问题,我没有做专门的研究。我有一个读博时的师妹,现在是党校老师,她的博士论文就专门写市民维权的。今年人民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毕业的四个博士答辩,我去了,有三个博士写的都是市民维权。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心市民维权了,根据他们的研究,房屋拆迁问题是市民维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纠纷最严重的是甘肃陇南,去年11月17号把市委砸了。我们分析市民的维权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会增加,大家要密切关心。最新的事例是昆明螺丝湾拆迁引发的较大群体性事件。我前不久专门到了昆明,想去了解螺丝湾发生了什么。   对于工人、农民、市民的维权行为,我前面讲了不同的情况,现在对其特点做一个简单的归纳。第一,我认为市民维权就是为了利益。不论工人、农民或市民,维权活动最大的特点是:维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简单说要钱不要命。他只是要钱,不要你的权力,不是要你的官位;要钱也不是要命的要法,不搞革命,只是争钱。还没有人走向街头说共产党必须交出政权,地方官员必须交出政权。没有人提出来像文革一样造反夺权,哪怕把你的政府砸了,也是争利,而不是要你的权力。不是说把你政府砸了,我们再建立一个新政府,没有人做这个事情。利益之争是现在工人、农民、市民维权活动的主要特点。   我讲一个故事,2007年中国的广东发生了很大的问题,汕尾市有一批农民组织了抄家队,抄谁的家?抄村干部和乡干部的家。为什么抄他们的家?说你们把我们的地卖了,所以我们抄你的家。吓得很多乡干部、村干部往外面逃。当年5月7号我陪一个国家领导到广东去调查,5月8号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张德江向国家领导汇报。他说我们广东省这几年发生了很多问题,但是省委经过调查研究之后,认为这些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什么是人民内部矛盾呢?就是用人民币可以解决的问题。(笑)这句话好笑,但是我认为他讲对了。当天晚上我约了南方周末和南方日报的两个评论员,我说在我看来,像张德江这样的中共高层领导人认识到了中国目前问题是什么,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益之争,争利不争权,这一点是我们判断中国目前发生这么多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关键所在。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规则意识大于了权力意识。(放PPT)这句话是这个人说的,她叫裴宜理,是世界上有名的一位政治学家。她在2007年发表了一篇重要的论文叫《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说1989年以后,我们西方人都认为中国要崩溃,但是20年快到了,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崩溃。西方人一旦看见中国的民众走向街头就欢欣鼓舞,说共产党又要崩溃了,但是过了几天他们又回去了,为什么呢?她说我们西方的学者都没有判断对,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我们不了解中国的老百姓在想什么。其实中国的老百姓走向街头和我们西方是不一样的。西方人走向街头讲的是权利,而中国人走向街头的讲的是规则。   这句话不好理解,我举个例子你就理解了。中国人为什么走向街头?中国老百姓会说,你答应给我十块钱,为什么你现在只给我五块钱,你讲话不算数。你的法律说了村民应该选举,征地应该经过村民同意,现在怎么又不搞选举,不经过我们同意把我们地卖了,你地方政府不按国家的法律办。总而言之就是你讲话不算数。那么西方人走向街头会怎么说,他说给我十块钱凭什么?根据人权,根据自然权利,应该给我一百块钱,规则错了。   中国老百姓现在大量的行为,我称为以法抗争,它按照你的法律来抗争你,而不是说法律本身错了。很少有老百姓会说法律错了,说的是我们这些人。你北京上访村去,你会发现访民常常复印大量的文件。他最多说地方政府的规则违背了中央的规则,没有人敢挑战中央的规则。裴宜理认为这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崩溃的关键。她说假如有一天中国的民众普遍认为规则错了,你这个政权就危险了。因此,裴宜理说共产党身在福中要知福,你的老百姓太好了,你的老百姓只是说你没有按规矩做,你只要按规矩做,他还会拥护你。裴宜理在2008年的7月请我到了哈佛大学,我们讨论了一个礼拜,写了一篇文章,你们有兴趣可以看一看,叫做《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于建嵘对话裴宜理》,发表在《南风窗》。昨天的《南方周末》又发表了我和裴宜理一个新的对话,标题叫做《中国政治的活力和困境》,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活力到底在什么地方?它还能活多久?   第三个特点叫做反应性大于进取性。这个观点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说中国的老百姓的问题,是你不找他的麻烦,他一般不敢找你的麻烦。比如拆迁,他老百姓会说你怎么拆我的房子,你怎么拆我的房子不给我赔钱。哪怕他明知道这个拆迁有好处,也绝对不敢找你说,你怎么不拆我的房子。就是一般你不找他的麻烦,他不找你的麻烦。   第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存在一个模糊的地带。中国民众的维权活动,大量的活动是在一个合法性模糊的地带。以上就是目前占中国群体性事件80%以上的维权活动的特点。   那么2009年6月17号湖北石首发生的问题又是什么呢?武装精良的部队,在街头被老百姓打得丢盔弃甲,到底发生了什么?它和我们前面讲的维权活动是一样的吗?不一样,我称为“社会泄愤事件”。取这个名字给我惹了很大的麻烦,还“双规”了(笑)。2007年10月30号我在美国伯克利大学做演讲,我讲中国目前发生了一种新的群体事件,它和维权活动不一样,我当时第一次将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它的第一个特点是参加者没有利益诉求,主要是老百姓对社会发泄心中的怨恨。他们对什么不满?对公权力和有钱人不满。第二个是没有组织动员,来得快,去得也快。   11月8号我一回到北京,麻烦来了。手机一打开,接到一条短信,我们所的党委书记给我发的,叫我回来之后马上与他联系。我就给他打电话,我说书记我回来了,你有什么事?他说你回来了吗?我说刚下飞机,还没进海关。他说你马上回单位来。我说什么事情?他说很严重的事情。我说明天来行不行?他说不行,必须今天来,必须第一时间赶过来。我们单位是不坐班的,不去根本没有人管你,平时我一年难得去几次,他们经常开玩笑说我顺访社科院,顺便去访问他一下。(笑)但是他这一说没办法啊,我听了感到很严重啊,我又拿人家的工资,没办法背着包就去了。一进我们单位,见了我们书记,我说书记什么事情?我们书记拿了一张纸给我看,是有一个部门,专门给中央打小报告的部门给中央领导写的一个报告,标题叫《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在美发表演讲》,第一句话叫于建嵘说中国发生一个什么泄愤事件,主要是由于对公权力和财富的不满,就是仇官、仇富,大概三百多字。有一个刚从地方到了中央领导,在旁边做了个批示。他批得很好,很委婉,叫建议社科院与于建嵘同志谈一谈,著名学者要注意影响,签了个名。这一搞麻烦了。   这个报告到了我们单位,就是大事,单位的大领导又不在,秘书很生气,在旁边做了个批示,农村所好好和于建嵘谈。(笑)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是拥护我们政府的,哪有愤可泄呢?!既然人民没有愤哪有泄愤事件呢,你不是胡说八道嘛?我们领导就说叫你不要乱讲,你到处乱讲(笑),现在不是麻烦了,你看看。我说这有什么麻烦呢。他说怎么还不麻烦,中央领导批示要我们跟你谈,我们必须要和你谈,而且所有谈话记录要回覆到中央去,这是一个规矩,你不谈怎么办?我就问我们领导,我说你看过我的演讲稿吗?他说没看,你这个家伙到处做演讲,从来不给领导看演讲稿。(笑)我说你听过录音吗?他说没听,你在美国讲我到哪里听呢。那我说不谈。他说为什么不谈?我说你们的祖师爷毛泽东说的,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我在美国讲了三个小时,凭什么三百个字我就和你谈,不谈,要做调查,没调查不谈。我就躺在那个沙发睡觉了,我说倒时差。我们那个书记讲话轻言细语的,我一不谈,书记麻烦了。最后所里党委一开会,开完之后书记来向我传达了一个决定,说党委讨论了,你说现在不谈也有点道理,我们搞社会科学研究的人还要讲道理,那么好,党委决定,你可以今天回去,但这个礼拜之内不能离开北京,随叫随到。我说那不是“双规”了嘛。(笑)。等了五天,书记给我打电话,因为他知道我最喜欢到处跑,哪个地方发生问题,我都想去看一下,所以他知道把我关到北京不准走我心里很难过。我说书记怎么样了可以谈了吗?他说不要谈了,我说为什么不要谈了?他说我们从伯克利大学的网站上把你演讲的录音下载下来了,请了一个懂湖南话的人(笑)把这个演讲录音变成了文字,我们党委都看了一遍,我们认为你没有错,你是个忧国忧民的好同志(笑,掌声)。听完这个你们有兴趣可以看看我在伯克利的演讲,《南方周末》和南方报系很多报纸都讲了。   现在社会泄愤事件是大家通用的概念了,新华社、人民日报都用。特别去年发生“瓮安”,今年发生“石首”之后,很多人开玩笑,说于建嵘你有先见之明,你发明一个定义,发明一个概念,你了不起。实际上我没有先见之明,中国早就发生这个问题了,只不过是大家没有注意。   我最早注意这个问题,是2004年10月18号重庆发生的一件事。一个姓于的挑夫在挑担换肩的时候撞了一个姓郑的妇女,这个妇女就骂这个姓于的,说你瞎了眼啊,挑担都不会挑。于挑夫在外面也做了很多年了,心里想开个玩笑把事情过去了,他就说我怎么瞎了眼啊,我的眼睛在前面,你是在后面,后面的眼睛瞎了,前面的眼睛没瞎。这一讲麻烦了,姓郑的的老公过来了。老公甩了姓于的一巴掌,说你撞了人,你还不认错,你还强嘴啊!姓于的把担子一放,把扁担一拿,说你怎么打人呢?我撞了你,撞伤了你,我把你送医院,撞坏了你的衣服,我赔你的衣服,你凭什么打我呢?这一下就发生争吵。一吵之后,老百姓从四面八方围过来,说对啊,你怎么打人啊?你城里人什么了不得的,怎么打人呢!   这个老公讲了一句让他后悔一辈子的话,他说我是国家公务员,打了你又怎么样呢。(笑)麻烦了,老百姓越来越多,公务员又怎么样了,很多人围过来看,外面的人看不见里面发生什么事情了,一问,说不得了,一个国家公务员打死了我们一个“棒棒”“(重庆话“挑夫”之意)(笑),还说白打死,那怎么行呢!所以老百姓从四面八方围过来,事情到了派出所老百姓包围派出所,要派出所交出尸体交出凶手。派出所说没死人。谁说没死人,都说死了人。最后把派出所砸了,砸完派出所之后,说派出所归政府管,干脆把政府砸了算了,又把政府砸了。   这个事情发生后,在北京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我带了一帮队伍去调查。当时我们也想这么一万多人把政府砸了,是不是像原来说的有黑社会。但调查发现,根本就没有,非常偶然。   事情经过的发生,就是那么个小事,突然来了,打完之后都走了,回去喝酒去了。(笑)我们当时还想到底有没有动员,结果发现没有组织,不但没有正规组织,也没有黑社会,什么都没有,就是非常偶然的。最关键一个问题,这批人与这个事没有关系。当时抓了一批人,我们去问,你们认识姓于的挑夫吗?不认识。你们认识姓郑的吗?也不认识。那么你们为什么要去砸政府?说我们要为我们死去的挑夫报仇啊,我们要为他主持公道啊。我们又问,你们这个公道是怎么来的?他说就是当官的人打死我们的人还不当回事,我们不为这些老百姓主持公道,谁为他们主持公道啊!   接着马上又发生了一起新的事件,2005年6月26日在安徽的池州。有个老板开着部车,挂的是江苏的牌照,在一个路口撞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叫刘亮。老板车子停下来了,司机很紧张,但是发现刘亮站起来了,开车的心态你们知道,先是很紧张,一看到站起来之后声音嗓门就大了。就骂这个孩子,说你走路怎么走的,刚才我不踩刹车,不把你撞死了嘛。刘亮是高中生,人很高大,但吓哭了,说你撞了我,你还怎么样,就扑到车子上。两个人就撕扯起来了,刘亮就把反光镜那个地方扳了一下,可能扳过来了,车里面几个人就围过来把他拦开。这时候来了两个踩三轮车的人,围过来说你撞了人,不送医院不抢救,你还怎么样啊,怎么还打人啊!司机说了这样一句话,说不是没有撞着人嘛,不是好好的嘛。这个老百姓说那怎么知道好的呢,不送医院,不照一个片子,怎么知道好的呢。现在好,等一下不好怎么办呢!这时车里一个乘客讲了这么一句话,说不是没撞死人嘛,就是撞死了人,在你们安徽也就是赔三十万嘛,有什么了不得的。麻烦了,老百姓越来越多,外面的问里面的人发生什么了。不得了,江苏的老板开着车撞死了我们一个孩子,还在尸体上踩了两脚。(笑)还说安徽人算什么,不就是死一个人三十万嘛。这个消息迅速地传遍了池州,老百姓说安徽人民算什么,胡锦涛还是安徽的。(笑)那怎么办呢?砸他们的车子,把和他有关系的一个超市全部抢了,到了派出所砸派出所。   凭着这两个案件的调查,我当时心中产生了一种疑惑。我在想中国社会是不是发生了某种变化。一听你是当官的、公务员,一听你是有钱人,就心中充满了怒火。参与者与这个事情没一点关系,他们根本不认识刘亮,也根本不认识开车的这个人,更不认识那个开超市的老板。他们心中就是知道有钱的人压死了我们的人,欺负了我们没钱的人。调查完之后,我开始在想,这种事情和维权活动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能不能用一个新的定义界定?我想来想去就想到怨恨、愤怒。所以后来我称之为泄愤事件。   泄愤事件的第三个特点,是没有权威信息。自从有了互联网,有了手机短信,现时代的中国已经没有了权威信息。(放PPT)这是2006年8月在浙江瑞安市。瑞安是温州下面一个不大的城市,但是很富,这个人跳楼了,她是什么人呢?是一个学英语的大学生,嫁给了瑞安的一个做模具的老板的孩子。灰姑娘嫁给了白马王子,她应该幸福地生活着,但是她跳楼了。她一跳楼老公就报案了,公安局一看说这个不就是自杀嘛,她家属不同意,特别是她学生不干了。学生把这幅图片贴到了网上,在网上问了全国人民,浙江人民、温州人民、瑞安人民一个简单的问题,这么一个漂亮的女人会自杀吗?(笑)全国的网民马上回答不会。(笑)她怎么能自杀呢,你看她那么漂亮,那么充满阳光,眼神都在向往着美好的生活,她怎么会自杀呢!所以有很多网络上的人在分析,她应该是他杀,那么怎么杀的?应该这么杀的,杀了之后这么丢下去的。她的学生一看分析,全国人民都说不是自杀,那我们怎么办?我们要为老师主持公道。怎么主持?(放PPT)你看上街砸他们家工厂,冲政府。   所以我说,现代科技已经改变了中国的政治形态。很简单,你戴一个很好的手表,大家手机都有拍照的功能,给你拍个照片上网了,说这个人是国家公务员,是个某某领导,凭他工资怎么能戴一个几十万的手表呢?网上开始搜,一搜你祖宗十八代都搜出来了,你老婆在干什么,你儿子在干什么,最后得出结论——贪官。这个结论可麻烦了,原来没有网络的时候你凭块表告贪官,市委书记看了可能说声无稽之谈。现在老百姓只要在网络上形成一个观点,说你是贪官,你的麻烦就来了。不要以为你的市委书记不查你,老百姓就会放过你了。不会的。老百姓开始说,这个人是贪官,为什么他们市委书记不查他,开始把市委书记又要搜,这个市委书记是干什么的,一搜两搜,发现这两个家伙原来在一起做过事。这个市委书记一看不能搜我呀,还是搜他吧,查他。(笑)所以市委马上就决定立案调查,老百姓好不查我啊。一查果然不错,贪官。现在人不经查啊。(笑,掌声)有网络之后,你要害人也很容易,我们开会的时候,你买一包很好的烟给他,两百块钱一包,他进来开会坐到这里,把烟送过去,再拍个照片,又上网了。你一个国家公务员你怎么能抽这么好的烟呢?一查同样的故事又发生了,贪官。前不久一个检察长开部好车,网上一查麻烦了,又有贪官之嫌。所以有了网络,它马上会把一个“细枝末节”变成一个公共事件。   有时候我们的确需要利用网络这个力量,可以先把一些腐败现象先变成公共事件,再变成一个法律事件。我经常在思考,现代社会的科技已经改变了很多政治生态。今天来了一个上访的农民叫张居正,有一次我在政法大学做演讲,他带了一个包去,拿出了一个像一个录音笔的东西,我问他是什么?我以为是录音笔,这个东西我们多的很,这不是,还有针孔摄像机!我一看很惊讶,我说你这个家伙是不是搞特工的(笑),他说什么搞特工,我买的,我到中关村200多块钱买的。我不相信,他告诉我真的是买的,我给他钱,说这个卖给我了,他隔两天又帮我送一个过来,还告诉我还有钮扣那么大的东西,多少钱?两百多块钱。我当时很惊讶,到了中关村去,果然不错,到处这个产品,什么手表、钮扣什么都有。所以我现在和人家谈话,首先看他带笔了没有,(笑)这个钮扣对不对,为什么?没办法。原来这个都是高科技,尖端特工才有的,现在老百姓都可以使用,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用上了。   我曾经讲过自从有了复印机,就改变了中国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你们可能知道,找你打官司的农民,口袋里复印了很多中央文件。你们不要小看复印机,假如没有它,农民跟政府的关系就不一样。我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当时在湖南调查,那些湖南农民走到政府那里去,会把文件拍到桌子上说,你反对中央,我们才是中央的政策执行人。那个政府很惊讶,说我们什么时候反对中央?农民说你看看中央文件说收税不能按人头收,你怎么按人头收呢。那个政府官员一看真的有,很紧张,麻烦了,你什么时候拿到这个文件了,我怎么没看见?他可能打麻将去了(笑),而老百姓他打官司,他天天琢磨这个事情,很多老百姓复印的文件有时候比我们律师还多。假如没有复印机,农民敢不敢说这句话?不敢。你把文件放到某某领导桌子上,那个领导把桌子一拍,伪造中央文件。你不管抄得多好,总会抄错一个字吧。   我在湖南遇到这么一个农民,我书里写他是农民宣传家。他是一个什么农民呢?这个农民我没见他之前,我想象他是能说会道,相貌堂堂的。我见了他之后,发现他是一个老实的不能再老实的农民。他做了一件什么事情?当时收税费的时候,他在广东打工,不在家,地方政府官员把他的棺材抬走了。他回来听说棺材抬走之后,工也不打了,买了一个扩音器,买了一个录音机,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叫人读了录下来。从此以后,他就是每天挑着担子到你政府门口去放,你到什么地方收税,他什么地方放高音喇叭,中共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文件,搞的那个地方官员特别恨他,但是又没办法对付他,因为他宣传中央政策啊(笑)!   我曾经去问过这个农民,你为什么要用录音机录下来?他说第一我年纪大了看不清,我说话不流利,每次读我很麻烦;第二最关键的问题,我请老师录下来,录下来之后,我告诉地方政府,我这个文件录音带很多很多,我放在很多地方,你们不要想对付我,因为我没有讲错一句话,都是这个中央政策那个文件。就算将来有一天他要抓我坐牢的时候我也不怕,我有证据啊,我没有乱说话啊,我一句话都没有说,都是中央说的。(笑)不要小看这个东西,我写书的时候对他做了很多访谈,深刻地认识到农民的智慧和农民利用国家法律对付不法政府的勇气。假如没有复印机,他敢说吗?没有这个录音机,没有这个录音带,他敢去宣传吗?他不敢。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说你伪造中央文件,你搞反动宣传。所以我们律师这方面有的还不如农民呢。我一再建议大家,要多利用现代科技,不一定需要我拿出来作证据,但我起码要保护我自己,我当天讲了什么,我有录音录像。   第四个特点,无规则底线。前面我讲维权活动的时候,我反复讲他们讲规则。而泄愤事件没有规则底线,打、砸、抢、烧的行为经常发生,而且一定会发生。假如没有的话就不叫泄愤。今年一年也发生了几次很大的泄愤事件,有海南东方事件,四川的南充事件等等。   讲了维权,讲了泄愤,再讲骚乱,骚乱和泄愤又有什么不一样呢?大家看一看这个,(放PPT)2008年9月湖南发生了骚乱。你们看把人民政府的招牌砸了,这个事情经常发生;关键看这个地方,这是一个超市,老百姓把这个超市抢了,最后发现这个超市与这个事一点关系没有。这就是维权活动、泄愤事件和骚乱最关键的区别,骚乱会攻击无关人员。维权活动针对的主要是侵权人和政府,泄愤事件它针对的是政府和侵权人,而骚乱它针对的是无关人员。那么你再看,这像不像过狂欢节一样,抢超市了,抢商店了,高兴得不得了。2008年10月国庆节期间,那儿商店基本上全部关门不敢开,最后真正用的野战军部队进去才恢复秩序。这种行为我们称为骚乱。骚乱可能还有一种由意识形态引起的。2008年3月拉萨的问题我也认为是骚乱,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它针对了无关人员。今年新疆发生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它是恐怖活动,我认为不是,还是骚乱。   这就是我对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简单归纳。维权活动的主要特点是有比较明确的利益诉求,泄愤事件它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发泄心中的怨恨。骚乱和泄愤最关键的区别在于骚乱它主要针对无关人员,即无辜的人。一旦你发现这起事件针对了无辜的人员之后,这个问题就是骚乱。   根据我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和特点,我得出了以下的结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这表现为中国政治统治是统一的,还没有发生反对中央政府的行为。我们政治学研究政治首先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有人得出一个结论,说中国现在中央很弱,中国已经怎么样怎么样。我告诉你另外一个分析方法。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地方领导敢站出来说反对中央。你看中国所有地方领导人,只要中央开了一个会,不管心中再不服,再不满,他一定表态,坚决拥护中央的决定,坚决团结在某某人周围。不敢说不表态,不表态要下台,这是我们一个政治共同体的需求,现在没有人敢公开说中央错了。而社会管制还是有效的。不要看到今天发生很多问题,共产党现在还是有能力把社会管理住。比如说非典来了,猪流感来了。比如要搞那个国庆节庆典了,我们在北京生活最了解这个问题,它可以动用一切的力量来维护所谓的管制秩序。只要一声令下,那些老太太都戴着袖章,站到那个路口:“你是什么人!”就开始了。你不要看老百姓说我怎么不服它了?真正有那一天,它现在还是有这个能力。我们都知道国庆节期间,谁敢踏近一步,那些老头、老太太马上把你揪出来,人民战争共产党还是可以打。所以我得出了第一个结论,目前中国社会应该还是稳定的。   但我第二个结论是这种稳定是刚性的,刚性稳定是我今年发明的,借用了自然科学特别搞建筑科学的一个词,我认为它有三个特点:   第一,真正的社会稳定它讲的是社会持续的稳定,讲的是国家法律持续的稳定,而我们不是。我们所有的稳定围绕着一个目标,政治权力的垄断性,就是共产党怎么垄断权力是它一切重点的重点,所谓坚持党的领导。四个坚持其它都可以不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其他都可以改,就这个不能改。为什么?权力垄断性是目前我们这个政权最关键的特点。它垄断和封闭权力,不允许其他人进入,也不允许挑战政府权力垄断的一切行为,这一点是共产党的底线。这个底线就说明我们的稳定和西方社会的稳定是不一样的。西方社会的稳定就是怎么保护宪法持续的稳定性、法律持续的稳定性,你政府是可以改变的,你这个人当不当总统没关系,但是这个国家的基本宪政制度不能变。我们这个地方是你这个基本制度怎么样无所谓,但是我共产党的权力不能变。所以刚性稳定的第一个特点就叫做权力的垄断性。   第二点,本来正常社会行为的都可以被当成不稳定的因素。比如把游行示威、罢工,罢运这些行为都视为不稳定,现在还把上访也变成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的很多文件都说,现在不稳定因素主要是上访,哪些人上访就是不稳定,以什么方式上访就是不稳定。其实上访是你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你信访条例规定的权利,为什么也变成不稳定呢?因为它们认为对地方权力的冲击也是一种不稳定,不只是对中央权力的冲击,对所有的权力冲击都是一个不稳定,所以这一点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三,刚性稳定它控制社会不是主要依靠司法,而是主要靠国家的暴力,靠意识形态,靠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所以说这种稳定是刚性的。假如要评价社会稳定指标,中国社会稳定远远高于西方的社会稳定。为什么?因为我们是个非常刚性的稳定。但是刚性稳定它有巨大的风险,现在维稳已经成为了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成本,成为一个巨大的负担。为了所谓稳定,地方的官员都要跑到北京来抓人,跑到北京来搞办事处。这种稳定也扰乱了整个国家,所以现在一提及社会稳定问题,我们就碰到最大的麻烦;只要地方政府说这个牵扯到稳定问题,你一切想法都完了。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国家政治上的最高目标,一切改革、一切东西都被稳定压倒一切制约住了。所以我们为了要“不折腾”,我们可以牺牲改革,所以我们可以牺牲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因为它触犯了所谓的稳定。而这个稳定唯一的目标是什么?这一点不只是我们今天在座的各位看到,实际上很多人都看到。现在为什么流行着这么一种悲观情绪?就是大家都感觉到这种稳定能持久吗?我告诉你不会,这种稳定一定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   那么该怎么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的时候,想了好多好多办法。司法部、公安部、武警总部、法院,包括信访局都想了很多办法。这些办法核心的观点就是控制社会上所谓对政权挑战的一切行为。这些办法行吗?我想来想去不行。那么怎么办?到底怎么才能稳定?   我最近反复讲一个故事,我在台湾访问的故事。2004年台湾陆委会邀请我去访问,请我在台湾政治大学做一个演讲,他们给我15天的吃住玩。当时我提出来,我说能不能这样,我做完演讲之后,你给一张地图给我,你再派一个司机,我说到什么地方,你就开车到什么地方,按照地图走行不行。他说你想干什么?我说想看一下,台湾的老百姓在干什么,想什么?他说没问题,我们台湾你可以随便看,我们老百姓想什么你随便问。但是我说还有一个,你要派个买单的,因为要包括吃包住嘛。(笑)没问题,派个买单的。   我演讲完之后,他们就开一个车,我说到什么地方,就把我送到什么地方。我问见到的台湾老百姓同样一个问题,地方官员不经你同意把你的房子拆了怎么办?99%的台湾老百姓回答我不可能,他怎么敢拆我们家房子?不可能啊!我说假如拆了怎么办?台湾老百姓告诉我,我到法院去告他,法官就会重判这个不经我同意拆我房子的政府官员,假如经过我同意赔十万,不经我同意他可能要赔一百万。   我接着问,假如法官不立案或者不依法判怎么办?台湾老百姓又回答我不可能,他怎么敢不立案啊。(笑)因为我这个问题很简单,我有房产证,他没有合同拆了我房子,他错了,他必须赔,不可能。   我说假如发生这个问题怎么办?台湾老百姓告诉我,我找我的议员去告他,我的议员来调查,我的议员调查完之后,就会开新闻发布会,就会在议会上提出来,这个官员和这个法官都完了,做不了了。   我接着问,假如这个议员不管你这个事,不来调查怎么办?我一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台湾老百姓都讨厌我了。说“你这个大陆人怎么这么多假如呢?这种假如怎么可能发生呢?(笑,掌声)这不是我想让议员做的事,这是议员自己想做的事情啊,议员天天做梦都希望发生这个事(笑,掌声),他怎么会不来呢?不可能的!”   我说有可能,他说不可能。他们台湾老百姓有联系议员的那个电话卡,那就打电话试吧!我说不可能,他说有可能。一打电话,那个议员只要在附近,接到电话很兴奋就赶过来了(笑)。问:“什么事?什么事?”特别兴奋!因为议员只要调查到这个事情,他不单当了县议员,他可能当国会议员,还可能当“阿扁”啊(笑)!但是我我不甘心,我还要问,我说假如他就是不来怎么办?人家告诉我:那很简单啊,他不来,下一次他选举的时候,他要到我家来拜票啊,他拜票的时候我会把他用脏水泼出去,这个议员还能当议员吗?当不了!所以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我从台北走到台南得到就是这么个结论。我今天讲台湾这个故事,实际上这个问题我问了许多国家的人,包括日本,包括德国、法国,包括美国,我到过很多国家,我问了他们很多人,基本回答都是差不多的,基本结论逻辑是一样的。为什么我讲台湾?因为台湾和我们有同样的文化,我们经常说西方的制度不适合我们中国,没关系,你现在不是说台湾也是中国的一部分嘛,既然台湾也是中国,为什么那一部分的人可以回答不可能呢?我们不要看中央电视台今天说台湾打架了,明天说台湾骂马英九了,没关系,台湾的基层社会十分地和谐稳定。   我到了台中地区,住到了一个农民的家里,一个种花的老农。他当时很兴奋,因为他从来没有见过大陆人。他说今天我请你吃饭,我们不在家里吃饭,我们到镇里面去下馆子去好不好?我说好啊,下馆子当然很高兴啊,但是不要让我买单。他说怎么能让你买单啊,当然不让你买单。他就开着车带我去,他开着汽车,后面放着花,前面是坐人的,我们就走,走了两百米左右,我说停下来,有问题。他说什么问题?我说我们走的时候,我在最后一个走,没关门啊,我们大门没关,小门也没关啊,没关门,不行。他说没关门怎么不行啊?我说东西在家里。他说没事,我们家里装了电子摄像头,来了什么人,对着电子摄像头说一下,我就知道他拿了什么东西,我回来他还给我就行了。我心里想:在我们这个地方,回来的时候恐怕电子摄像头都没有了(笑,掌声)。   所以我一直想一个问题,台湾和我们有同样的文化,为什么他们有那么多不可能呢?我想来想去,想一个社会为什么它是和谐的?首先它的产权是明确的,这个东西是我的就是我的,不要是我的又是你的。中国产权明确吗?不明确。今天我们去问,假如地方官员给你的房子拆了怎么办?我们中国老百姓肯定不敢说不可能。你出去买馒头的时候,房子没有了,这些不都发生了嘛。我们哪一个农民敢说这句话,说我的土地他不敢卖我的,谁敢说?没有一个敢说。只要想一个办法,你那个土地就没有了,而且打官司打不过人家。想拆你的房子,你不同意我就想一个办法,说你是非法建筑嘛。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很难说这个产权就是我的。   前不久不是发生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嘛,广西一个信访办主任成了上访的,他的房子被拆了。我们今天在座的人哪一个人敢站出来,说我的权利完全得到保护了吗?你不敢说,因为我们没有那种明确的权利,因为人家可以想一切办法,把你的合法权利变成非法权利。   其实发生纠纷不可怕,现代社会都发生很多纠纷,但社会和不和谐,要有一个权威的司法机构。西方也好,台湾也好,你说发生纠纷怎么办?人家告诉你到法院去告他。我们老百姓会说吗?我们老百姓不会说,你说到法院去告他,老百姓一律说法官怎么能相信呢(笑)?相信不得的(鼓掌)!问我们律师能相信吗?他说律师也不能相信(笑)。因为我们没有能将法律作为我们一个底线,没有这么一个制度啊!那么老百姓就想,我不管你法院怎么判,我就上访!上访又能相信吗?也不能相信。有一个美国人叫茱莉,她就是一个到北京来上访的洋人,为了她中国丈夫的事。她到我家里去访问我,向我请教。我就问她一个问题,你在美国怎么办?她说我肯定到法院去告。我说那你怎么在中国要上访呢?她说因为中国的法院不听话,不听中央的话,所以我直接到中央来告,希望中央让它听话。我说你告的有效果吗?她说没有效果,我不告它还不抓,一告把老公抓了。因为一告之后,地方政府说这个问题麻烦了,一定要把它做实,做成铁案,所以把他判了。所以说我们没有一个权威的司法制度。   再次,我们有真正的代议制度吗?我们也没有。今天在座的律师,我们有几个人真去投票选了我们的人大代表吗?没有。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代表是谁,知道也没有用。人家说我又不是你选出来的,我只知道三个代表,可是我们找不到这三个代表啊(笑,掌声)!为什么?因为我们的代议制度不健全。   最后,我们有开放的媒体吗?我们也没有。不要认为今天的互联网给我们提供了空间,那个互联网是人家没有办法啊!如果有办法,人家连互联网都希望不要啊!现在新疆不是没办法上网了嘛,你们法律界有一个很有名的人贺卫方是我的好朋友,他现在在石河子。他告诉我,他最大的痛苦就是没有办法和我们联系,短信收不到,上网上不去,怎么办呢?我说谁叫你被人搞到石河子去了。   我们常说,现在我们开放多了,但这是科学的原因,不是政府本身的原因,不是由于它执政理念发生了变化。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政府说你批评我吧,有些当官的说你们批评我吧,你真的敢批评他吗?你说些不疼不痒的事情他做做秀可以;真正批评他,你马上下岗,你马上被跨省追捕!所以我想来想去,一个和谐的社会它应该要有明确的产权,有权威的司法结构,真正的代议制度,要有开放的媒体。   由于我们今天都很难做到这些,我特别感觉到法律的重要。(放PPT)这是我18号在苏州做演讲的时候拍的,街上出现的一副“打倒无法政府”的标语符号。什么原因?拆迁。这个无法政府很有意思,没有法律的政府。老百姓现在不说腐败政府,说它是无法政府。在我心目中,法律可能还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底线。所以我反复讲,我们的司法能不能成为这个社会的底线呢?我认为我们的司法应该成为我们的底线,但是我们做不到!   我们的司法现在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个很核心的问题是,司法地方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司法由利益集团控制越来越明确。政党兼理司法,这是你们的魏汝久律师他的观点。“书记管着帽子,市长管着票子,政法委管着案子”,这是你们法律界一个非常有名的人的话,跟中央领导讲课的一个人的话。他讲完课不久,中国政法大学请我去给学生做演讲,讲土地问题,讲完之后本来要走了,学生提了一个想法,说于老师你能不能对我们政法大学生提一点建议。我说我又不是名人,又不是国家领导,我提什么希望和建议呢?学生说你提一提吧,我说既然让我提,我认为在中国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在中国这个政府已经失去了部分合法性的国家,在中国政党的意识形态已经趋于瓦解的国家,我们法律人士要守住法律这个社会的底线,守住了社会的底线,就守住了社会的未来,守住了我们这个民族的未来,守住了我们子孙后代的未来!(掌声)   我一讲完这个之后,本来背着包要走了的那个人——他现在是政法大学的大领导,他很高兴,把话筒抢过去说了这么一句话。他说刚才于老师说要我们法大的人守住底线,这句话是没错的,但我们守得住吗?我们守不住啊(笑)!他说,前两天,我们政法大学要开校庆,湖南省高院的副院长到学校来。说某某老师,现在是书记管着帽子,哪个人当法院院长,哪个人当检察长还是听党委的;市长管着票子,你的经费在市里面啊,你要盖楼,市长说不同意你拿不到这笔钱啊;政法委管着案子,我们没办法,我们有良心没办法啊!   那个人讲完之后,我心想也算了,背着包要走了。那个政法大学的学生又站起来,说于老师你评价一下刚刚某某院长这句话?我说这不能评价,人家请我来做演讲,还给了钱,我怎么好评价呢?(笑)   学生说不行,你还是要评价一下。我说真的让我评价,我就做个评价,我说我没有想到,这种所谓的知名法学家他有什么资格站到我们政法大学讲台上!什么叫“书记管着帽子,市长管着票子,政法委管着案子”?我们如果没有办法,我们所有的法律人士,我们都敢提着乌纱帽来对抗的时候,不是有办法了嘛。麻烦了,我讲完之后背着包就跑,因为不好意思。第二天网上有个帖子,叫于建嵘怒斥某某某,说我骂了他一通。这个人几年都不理我,我们平时一起开会,他装作不认识我。但是现在关系好了,前不久有个土地案子,他又请我去开会。他就问我,于建嵘你给我讲心里话,我当时讲错了吗?你这个家伙比较坏,你要我的学生都去提乌纱帽,他们都下岗了怎么办?   我说你没有讲错,中国的现实的确是书记、市长和政法委管着,但是你怎么能在我们的学生面前让他们失去信仰呢!中国需要一大批信仰法律维护法律的人士,只有我们都坚守了法律这个信仰,我们这个国家才有未来(热烈的掌声)!你作为一个老师,你怎么敢和你的学生说这句话呢?(热烈的掌声)   中国要改革,怎么改?包括中国政权怎么改?我最近也提出一个想法,大改改不了,中央我们先不动,中央政法委不动它,最高人民法院不动它,我们能不能从基层做起?因为直接关系民众的利益主要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从这两个开始行不行?我们不叫司法独立,叫司法制衡好不好?我们不说制衡共产党,我一说制衡你你共产党肯定不高兴,我们叫司法制衡地方政府好不好?我们拥护你共产党的领导,但我们用垂直的司法来制衡地方政府,因为地方它直接面对民众的利益。   所以我最近开了几次论坛,专门请了中央党校的很多人来讨论能不能这样做?但人家不理我啊,写了报告上去人家不理我,说这个还是不行。但是我想中国的问题的确也在于此。所以我反复地讲,中国现在面对这么多问题到底怎么办?想来想去还是靠法律。我们脱离一切意识形态,不要再回想当年毛泽东时代怎么样,也不要说邓小平时代怎么样,我们就去守住我们的宪法。中国社会现在没有东西可守了,我们在一节一节的败退,我们的最后底线能不能守住?中国社会是不是会发生动荡?将来会发生多大的问题?就看我们最后的底线能不能守住。   曾有人忧心如焚地问我,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有没有可能?中国还有没有希望向好的方向转变?我的回答是有希望,这希望就在于面对社会压力时的理性选择!   当矛盾加深,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大家都感到无路可走的时候,各种社会力量就要开始寻找底线了。假如不这么做,大的社会动荡就会发生,会彻底破坏社会秩序。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最为基本的选择。其一,对这种灾难性后果的担心,会促使各个利益群体走向理性的妥协,去理智地寻找大家都能接受的底线。其二,也有可能因没有这种妥协而发生根本性的、革命性的动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社会的冲突能获得控制,也就是说,大多数人还是不希望中国发生较大规模的动荡。问题是,中国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存在利益冲突和政治冲突的阶层如何才能实现有利于社会结构稳定的某些妥协?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特别是冲突的各方能否寻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底线!   那么,什么是中国当前社会稳定的底线呢?在我看来,如何促成宪法的真正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应成为全社会的公识!   魏汝久:各位同仁,我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魏汝久律师。在这个寒冷的周末,大家来听这个讲座,我向大家表示敬意!因为参加这样的讲座,是不会给各位的律师工作带来直接的好处的。如果一位律师参与代理群体性或者敏感性的案件,这位律师反而有可能要倒霉。比如我就曾经因为办理了这样的案子,被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开除了。这个律师所随后出台了一个规定:如果谁敢再办这样的案子,就解除聘用。我把这个书面规定拍成了照片,准备将来放到“中国律师博物馆”。所以,我对于那些没有来听讲的律师表示理解!也正因为如此,我对大家关心我们的宪政建设、关心基本人权保障这样的题目,表示诚挚的敬意!   如果我们不正视真实的社会现实,不去捍卫宪政和法治建设的底线,那我们就会被人家称为只知道“捞钱”、“混迹”于律师界多少年等等的“讼棍”!我们就不知道我们这一职业的未来在哪里;就不知道我们的希望在哪里。所以我希望大家都来关心我们国家的宪政建设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都来关心我们宪法委员会的工作,都来参与到我们宪政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事业中来!   下面我们就和于老师互动一下,大家可以自由地提问任何问题。首先由我对于老师的这个讲座提出三点批评,我认为于老师有三个“严重的错误”。   1、于老师犯了一个法律错误。于老师说他几乎是被“双规”了一个星期,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双规”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其《党章》对它的党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党纪措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来规定,但《党章》这一党的文件却凌驾于法律之上,规定党可以限制党员的人身自由。我们知道于老师不是党员啊,你想被“双规”的资格都没有,你怎么被双规了呢?这是一个法律错误。   第二个错误是观点错误。于老师说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实现宪法司法化,这是错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公开说“宪法至上”、“党的利益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但是最高法院却发了一个内部通知,关于“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规定法官办案不能适用宪法;也不允许法官参与宪法司法化的研讨会;也不允许法官发表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文章。“宪法司法化”成了一个口号而已。大家看这叫什么“宪法至上”,这叫“牌坊至上”。   第三个是政治错误。至于是什么错误我一时想不起来了。   我们宪法专业委员会,坚定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关于“律师要讲政治”的指示;要认真学习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要顾大局的讲话。这个局长的前任不是东西,这任司法局长到底是不是好人我不知道。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向于老师请教,请大家提出来。谢谢。   于建嵘:汝久说我刚才犯了一个法律错误,是他本身搞错了,因为那个党的规定不是法律,所以没犯法律错误。是魏汝久律师刚才犯了一个法律错误,把一个不是法律的说成法律的。   于建嵘:(看纸条)这位律师第一个问题是转户口的问题,说宪法规定公民可以,但现实中为什么不行。外地律师户口一直不能调到北京,小孩在北京长大,又要回湖南高考,怎么办?这个问题,我首先要说这方面律师和农民工差不多,一样的待遇,不要认为律师就享有了比农民工更多的权利。当然律师也不应有高于农民工的权利。最近我们也在研究如何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的课题,现在户口本身没有太大意义了,关键是说户口背后的东西怎么办?比如说你刚才讲的高考问题。这个问题,我认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个制度问题,要从户籍制度建立起来的过程来考察,并做到逐步地将附着在户籍上的东西剥离。   第二个问题是说他没有参加选举,问我怎么看?这个问题我跟你一样的看法。我也没有参加选举,我认为没有一个真正的选举制度,我们没有必要陪人家玩这个游戏。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心中,还有那么一点信仰,还有那么一点东西,我总希望能够坚守这点东西,不愿意同流合污。   李庄那个案件,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叫做《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批评的是中国青年报。它错误在什么地方?我认为不管李庄这个人怎么样,你报纸不能随便引申到说我们律师制度怎样了。说律师只有5%的胜诉率,5%的胜诉率了不得了,哪怕1%都是中国律师的伟大胜利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们当事人的权利就是最大的胜利。   有的律师想进入政界的,我告诉你,将来一定会是这样。因为将来你看一看世界上所有先进国家的发展过程,它都是从英雄时代之后,进入了一个所谓的工程师时代,最后都要进入法律时代,就是法律人士的时代。法律最后一定会成为一个国家政府最后的底线。今天的律师为什么没有进入政界?就是说很多人都不想进去或者人家不让你进去。但是我相信,将来中国真正管理这个国家的一定是法律人士,而且很多人可能就是律师出来的。这一点没有什么可怀疑的,这是世界性的趋势。   于建嵘:(看纸条)这位律师说让讲一讲骚乱的特点。骚乱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呢?是针对无辜的人。泄愤事件是对法律底线的突破,它开始突破法律,放火,砸你的公安局,但是泄愤事件有一个底线,社会的道德底线它不突破,你与这个事无关,我就不针对你。而骚乱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不管你什么人,我们都要抢,我们都要打你,所以这是与泄愤的区别。   还有一个问题,什么叫“政治”?司法部长说律师要讲政治的时候,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发表在报纸上,叫《司法部长不知道什么是政治》。什么叫“政治”?我认为律师最大的政治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做法律让你做的事情。法律让你干什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政治,是我们唯一的政治。律师不需要顾全大局,我们的职责就是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做到这一点,就是维护了这个国家的底线、社会的底线。这一点假如我们做律师的、我们学法律的、法学博士、法学硕士们都不知道的话,我认为很危险。   于建嵘:(看纸条)能不能谈一下法L功的问题?对法L功,我没有调查,不好发表意见。我不是怕政治问题,而是没有做过调查的事我从来不讲。   但是我最近调查过家庭教会,去年我们曾经就此写了三个报告,这个问题我建议你们要关心。根据我们的调查,全国现在仅基督教的信教群众大概就有7,000万左右,而三分之二是家庭教会。政府现在对家庭教会的态度是视而不见,当作没看见,这个问题就比较严重。去年我们在北大做了演讲,呼吁应该要正视家庭教会,首先是要“脱敏”、要讨论,装作看不见是不行的。我基本上不认为家庭教会本身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多大的问题,我主要担心的是共产党对它的态度。   但是家庭教会本身有一个问题我是担忧的,是什么?就是家庭教会的培训学校。假如你们将来有兴趣办这类案子,我也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我在温州调查的时候,南方周末的笑蜀等得到消息都赶过去了,那天晚上我带他们见了他一生中都震撼的事情。我们通过很多关系,进入一个一般的居民楼里面,那里有将近20个全国各地来的孩子,在封闭进行家庭教会的培训。我为什么担心?因为我们不知道他教了什么,不知道他们学了什么,而且也不知道他们对这个东西怎么看,所以这个问题我很担心。魏汝久曾经办过一个案子,他把材料给我看,我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秘密化有利于邪教的传播,只要公开化就不可怕。所以我最近一再呼吁,一定要让家庭教会公开化,我反对的是秘密化,你越秘密化可能越麻烦。所以我最担心的不是家庭教会的聚会,而是地下学校。我建议在座的律师多关心家庭教会的一些事情,对家庭教会应该在发展过程中间有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我们不要说去辩护、去代理,起码要有一些研究,我分析将来可能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谢谢。   提问:我提一个问题,您认为律师在这个社会群体事件当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除了当辩护人之外,在制度、程度设计方面您有什么考虑?   于建嵘:我认为律师可能能起到两个作用,第一个当这个事情还没发展成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假如他找到你,你应该给他提一些比较好的法律方面的建议。如果律师能真正介入的话,效果可能会比较好。第二才是发生后的作用。但律师在群体性事件中间的作用,确实是存在瓶颈。根据我的了解,中国很多大的群体性事件,特别维权活动,事件发生之前都找过律师。但是他找律师,律师没办法,因为人家不立案,律师有什么办法呢。而政府也不支持。你们大家可能知道,云南孟连事件发生之后,说是律师在怂恿、唆使胶农,起到坏作用。我认为政府这个态度是错误的。另外,一些律师也不想做,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代理费,很多事没闹之前也没有名。实际上现在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是分离的。最近李庄事件发生之后,我写了一个妖魔化律师制度文章,很多人评论,说谁来妖魔律师了,是你律师自己妖魔自己。所以我还认为律师还是应当多介入弱势群体的维权案件,特别是土地问题。但为保护自己,我还建议我们律师协会能不能做一个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规范,比如说这个案子来了,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自己有个规范,可能就是保护我们的一种方法。   提问:比如这个规范,规定了律师不能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必须要合伙人回避,必须要向司法局和当地司法局备案等等,那怎么办?   于建嵘:那有什么问题呢。我认为不接受外国人采访是对的,我同意。我们何必给自己惹麻烦嘛!我从来不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凡是外国记者打电话给我,我一定说没时间。如果外国记者打电话到我们单位去,说我们要采访于建嵘,我们领导人肯定告诉他找不到我。你外国人找我必须经过院里面批准,而且还必须正式文件告诉我,不然我不见。不见对我没有损失,对你有损失。(笑)。所以我倒建议这种问题我们不要和它纠缠,没有必要纠缠。在今天中国有时候做律师也好,做社会人士也好,做所谓公共知识分子也好,你还是要有一个自我保护的底线。   但是法律中哪些东西有利于保护律师的,我们要列清楚。发生或可能发生维权、泄愤事件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参与,我建议大家还是要做一个规范,不怕麻烦。有时候我们需要妥协,在中国需要有生存智慧,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我们也需要寻找我们行为的规范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我们去维护这个法律的尊严,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个是很重要的。   提问:于老师,我问您一个问题,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来,制度改革有没有可能?您刚才也谈了,中共中央政法委等机构不愿意撤销,那更谈不上司法独立。还有整个体制新的转型的问题。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出口在哪儿?这个改变还有没有希望?   于建嵘:我认为还是有希望,这种希望在于社会压力。现在看来,这代领导人有没有这个想法很难说。但是这个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的时候,大家都感到无路可走的时候,可能我们就要寻找共识和底线了。我早两年说让宪法成为我们社会稳定的底线,大家可能会笑话我。今天我告诉你,没有人笑话我了,因为我们没有底线了。我们在退,我们一直在退,我们没有东西了,这个民族都没有东西了,到了今天,假如执政党它还想执政的话,假如这些执政的人还想对这个民族抱有责任的话,他就是要寻找到社会各种力量都能接受的底线。这个底线不是什么政治,不是什么三个代表,我认为就是宪法。相对而言,中国的宪法现在有很多规定,我们很难挑出很大的问题。   所以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中国会不会发生很大的动荡?我认为假如不寻求这个底线,会发生。但是发生动荡会不会彻底地把社会秩序打乱?也不会。发生之后,大家可能重回底线。因为通过暴力夺取的政权它一定要用暴力来恢复,那么这个民族又重新走向了一个60年以前走过的路,这是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社会发生动荡,反而可能促使大家认识到,唯一能走的是去理智地寻找大家都能接受的底线,去维护这个底线。否则,社会动荡将可能带来一个很大的灾难。现在大家在妥协,不停地妥协,双方妥协;双方争论,压力越大,政府开始妥协。我认为这就是在找底线,最后找来找去,没有其他东西,什么顾大局、讲政治都是空话,唯一的东西就是宪法。而这个宪法就是我们共产党都认可的宪法,你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我认为这就是我们的底线。当然宪法中间有很多东西,我们可能还不满意,那我认为那是可以改变的。我的判断大概是这样。   于建嵘:(看纸条)这位律师讲了这么一个问题,就是传统文化在中国还能起作用吗?昨天下午就有一个维护传统文化非常有名的人陈明到我家里去。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方面社会是需要的,但是目前靠传统文化去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很难。靠传统文化是没有办法作为中国社会稳定这个底线规范的。我这几年调查基督教问题,我认为想从文化方面找到中国的共识已经很困难了。这点可能与我们学法律的有关,法律人很多是讲规则,而中国传统文化很多规则是模糊的。有人现在提出来要重回孔孟之道,孔孟之道能救中国吗?救不了。在我看来,唯一能救中国的只有宪法。我们大家都坚持这个宪法,把宪法的原则变成社会规范的底线,可能是很重要的。所以我是这么一个看法。   主持人:时间已经快到了,今天于教授给我们做了很精彩的演讲,有一些答案,他是从宏观的角度给了大家启发,需要大家思考,深深地思考。让我们最后以热烈的掌声对于教授的讲课表示感谢!   (持久而热烈的掌声)  以下是部分网友的评论 如果于先生也被清理,那这个政权就真的无药可救了!于先生是主张改良的,改良是最困难的一条路,从集权制转向分权制,或从专制独裁走向法治民主,需要统治者的意愿和智慧,需要统治者放弃自己的一些既得利益,在自己尚未丧失政权的时候能够主动让出部分权力,建立一套新制度,这非常困难。所以改革总是危机下的产物,只有统治者认识到现有的统治方法或统治技术已经无法继续统治时或失效时,统治者才会迫不得已进行改革,但仅仅有改革的意愿还不够,还得有改革的智慧,苏联改革失败就是有意愿而无智慧的结果。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不是想该就能改好的,成功的例子总是少数,而失败者却比比皆是,很简单,人类对于国家、政府、政治体制等等政治现象的认识到现在还处于瞎子摸象的蒙昧时代,政体改革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改革者的政治智慧。于先生的建议就是中国政体改革先从司法开始,通过地方司法的独立约束地方各级组织,实现地方层面的法治化。有人可能会说谁来约束那个“上”呢?或干脆这岂不是回到更加集权的状态了吗?这样做的确会使权力集中于“上”,但这样的集中却不是毛时代那种通过个人的权威实现的,而是一种通过加强司法权力的方式实施的集中;另外,改革总是由特定的人实施的,是在可以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必须有领导,而且还须是强有力的领导,中国的体制决定了只有中央才有条件和资格进行政体改革,所以加强中央的权力也是改革所不可缺少的。 于先生的建议非常好,最具有可操作性,只需重新调整一下司法体制,建立责权分明的司法体制就可以办到,而且司法机构独立于地方可以解决地方各级组织权力集中问题,控制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的法律,可以基本解决上访问题。毫无疑问,地方司法的独立由于会削弱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使之不得不依法办事,必然会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这样搞是“不要党的领导”,或会削弱党的领导之类的理由,这些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因为司法独立是落实法律的,而法律毫无疑问是党制定的,违法行为就是一种反党的行为,司法机构落实法律恰恰是就是维护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 改革是一个过程,新制度的建立颁布一大堆法律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制度说白了就是人的行为,不同的制度就是不同的行为,一种行为要让人们学会并形成习惯,需要一定的时间。政体改革总要有个切入点和开端,不可能一下子铺开,而司法改革则是最安全、再保险的切入点,即便失败也不会造成政局的动荡,无非就是重新回复原有的体制而已,非常不明白的是为何还不进行司法改革,这显然不是智慧的问题,傻子都知道这有利于集权与上,可能是反对者太多之故吧。 我非常赞同于先生的主张,根据本人对政治的理解,认为这是政体改革最稳妥的渠道,政体改革舍此别无他途,只是现在仍有不少人还未认清这一点,比如现在仍有人在极力主张先搞基层民主或党内民主,殊不知在集权体制下选举出来的组织与非选举的机构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必须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加以仲裁才能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被任何一方所侵夺。 中国经济走到今天已经进入一个死胡同,三驾马车中的出口受贸易与货币战争影响逐渐萎缩,同时导致实体产业劳动者报酬难以提升,就业危机也越发严峻,而在实体产业低迷阶段投资只能依赖政府财政,最终又造成每年必须增印23%的货币来缓解投资压力,进而导致长达十余年双位数的通货膨胀,虽然投资拉动了少量就业但依旧受实体经济低迷影响无法拉动劳动者报酬增长,而且过急的投资建设下已经将金融杠杆拉得过长,金融风险也已经非常严峻,此外房地产作为内需产业的经济支柱又被过度依赖,致使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而不顾经济质量疯狂拉动房地产,造就高房价,随后受财政与经济需求的不断膨胀,对房地产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导致政府对房价上涨的期盼越来越高,因此房价问题将越来越难以遏制。   受长达十年房价收入比距离拉大所影响,当前房地产问题与民穷问题过于突出,房地产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正在逐渐演化成为社会问题,已构成政治危险的不安因素,当然许多人并不重视社会问题,但是如果社会问题中掺杂着时局问题,就不由得不去重视。这一点从国际言论与时政中可以显而易见,从军事国防时局中看得更加清楚,在国家安全遭遇四面楚歌之际,民穷的政策却正在分化民心,这只利于分裂并不利于和谐稳定,更谈不及统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好像”正在崛起,但是代价却是民穷,质量只是以物易物,并且是以低过成本价格的资源贱卖来维系,从中美物价对比中可见,目前中国制造的物价在国内与国外的价格差异是3:1,也就是说中国制造的物价在国外仅是国内的三分之一,仔细研究生产问题可以发现,国内物价的三分之一仅是成本,很多商品价格在去除物流关税等费用后已经低于成本。同时受物价差异与经济结构问题影响,劳动报酬与居民生活成本的反差不断加剧,贫富差距太大越来越大。   十年前导致贫富差距问题的是出口型经济结构问题,历史我们无法改变,十年后导致问题逐渐严峻的是房地产问题,是高房价在不断吞噬民间财富,房地产投资与投机行为已经成为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源,因此不解决高房价问题贫富差距只能越拉越大。   从《资治通鉴》、《史记》以及诸多历史资料中可见,中国历朝历代的兴衰问题皆源自民穷,因此在当前财政收入占GDP八成的今天,民穷状态已经远超五千年历史可寻,堪比秦隋末年,远胜唐宋明清末年,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显而易见,再加上以美国为首推动周边国家军事扩张的政治危局,从毛邓晚年关于国防与经济等方面的警世言论中也可以印证,内忧外患的局面已经生成。   当然多数人依旧不相信当前时局的危机所在,也不相信民心向背的危险系数,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当今是否还有成吉思汗的金戈铁马,是否还有唐宋时期的百万雄师,尽管不能称霸天下,是否还有固若金汤的万里长城,是否还有天堑可以阻隔海陆空的立体进攻。如今我们什么都没有,唯一所剩的就是民心,而从民心角度看,已经远不及朝鲜,中国时局之危以不言自明。   从中国四大发明与世界科技发展史鉴证科技,民富是科技进步的唯一根源,历史上任何战乱以及民穷的朝代,皆都是经济倒退与科技停滞,建国60余年,用中国科技的发展与历史印证一下,可见民穷是当前科技发展滞后的根源,受民穷影响,高新技术人员滞留海外,高新技术开发创造力低下,军事发展缓慢,国力仅存于政府豪奢,社会结构千疮百孔,经济质量体无完肤,民生累积民怨,社会问题也不断在民族问题中体现,中国真的是崛起了吗?   高昂的房价、高昂医疗费用、高昂的教育支出,不断在挤压居民生活,抬高居民生活成本,房地产的投资与投机属性致使富人不断在掠夺穷人的财富,民穷趋势越来越重,民间的生产力与创造力都因消费困境所被遏制,没有科技产业的经济发展已经走到尽头,继续依赖房地产的经济发展只能令社会倒退,高房价的存在也已经成为阻碍复兴最大障碍。 底线不过是个笑话。在一个堕落的社会,高尚的人往往竞争不过卑鄙的人。为了生存,高尚的人不得不把底线降低,直至同化于卑鄙者的行列。看看《驻京办主任》就知道好人是怎么变坏的。统治者有把握权力的底线,人民有生存发展的底线。如果人民的底线被突破,统治者想继续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也将成为幻想。 在天涯博客发布的红蓝体制中,用坚持党的领导,合理分权,引入真正的异体监督和市场化等措施来实现中国的高层实行威权政治,中低层实行权力制衡的方案。这应该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 下面是关于红蓝体制中权力制衡部分的摘录,如果真能在中国推行,应该能够解决于教授所提出的社会问题: 红蓝体制在我国建立中国特色权力制衡体系的思路 1.1 西方发达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介绍 西方发达国家的权力制衡大多遵守如下四项原则: 1分权或平行地位 制衡者不能是制衡对象的部属或附属体,其地位必须与制衡对象平行或更高。如果政府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构,无法设立与政府平行或更高的机构,就只好把政府权力分散到几个相对独立的平行系统,以具备相互制衡权力的功能。同时,新闻媒体拥有言论自由权利,可对任何政府机构和官员进行报道和评论,作用也很突出。 2 选民拥有最后和最高制衡权 根据西方国家的选举法,选民可以用选票“选贤举能”,组成政府,选民的投票权保障了选民最后也是最高的制衡权。 3 制衡动力来自私心 西方国家用私心驱动下的进取与竞争之心,来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 4 手段重于目的 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式的权力制衡常常造成决策效率不高。但从长远看,真正有效的权力制衡却有纠错的功能。 1.2 我国的权力制衡现状 中国的权力结构具有决策高效,执行快速的优势,但一旦发生重大失误,优势会变成劣势。其原因在于权力结构中集权化倾向严重。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可实行人大常委会、政府、两院的三权制衡。但是,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衡结构的改革还远没有到位,权力监督的难点还没有真正解决。   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权力制衡结构,至少有五大难题需要破解:一要破解人大对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难的问题。尽管从我国宪政理论上说,人大有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但是,究竟通过什么途径使这种理论上的监督权变成事实上的监督权,却是一大难题。二要破解如何建立宪法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的难题。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有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部委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情况进行审查。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没有动用过这一职权。这里遇到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宪法体制性障碍。三要破解各级人大如何有效地对同级政府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难题。 四要破解如何使地方司法机关摆脱地方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束缚,解决我国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难题。五要破解如何科学界定党委同人大、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的难题。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法律和党内规章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归属的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人大的决定权往往让位于党委,这种状况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红蓝体制认为: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如果没有适当的体制和机制变革,上述难题事实上将很难找到答案。 1.3 红蓝体制建立我国权力制衡体系的独特思路 解放思想,从中国的国情和文化出发,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全部政治文明成果,是红蓝体制的出发点。 1.3.1 找到真正的权力制衡主体 1.3.1.1 权力制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红蓝体制认为,权力制衡主体双方(或多方)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彼此实力相当 这里所说的实力,是指权力制衡主体本身确实拥有的真实权力,而绝非仅仅是名义上的、事实上无法充分行使的权力。 例如:美国司法部门拥有受宪法保护的、能够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抗衡的真实权力。而我国的司法部门却容易受各种其他权力制约,其真实实力肯定要远远小于名义上的实力。至于我国各级人大的权力和能力,更是和英美的议会相差甚远! 只有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彼此实力相当或相近了,权力制衡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绵羊永远不会去制衡老虎,并非不愿,而是不能。实力相差太大! 二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要有利益相关性 权力制衡主体之间不管是出于权力的竞争,还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必须要有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必须要因制衡对方而获益(不管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也无论是长期利益还是短期收益)。这样,才会有相互制衡的动力。 例如:西方的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就会为赢得选举而激烈竞争,他们争夺的其实是同一个国家的执政权。 再如: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三方(议会、政府、和法院)也在不断地为维护和扩大自身的权益而斗争着,在有的历史时期,议会的权力占上风,而在另一些时期,行政权又独占鳌头。真可谓是此消彼长,没有尽头。 鲸鱼再强大,也不会去制约老虎,因为二者没有利益相关性。 三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必须能够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 完备的法制和较高的执行者素质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能够彼此遵守共同的制衡规则的最基本保障。 很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然而效果却往往不理想,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当权者喜欢用武力和算计而不习惯于用民主和法制的形式解决问题,权力制衡的实现对国民的政治文化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四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不能有彼此妥协的余地 俗语说,一山容不得二虎。尽管老虎是兽中之王,但猎物也都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就能得到的。所以,对于相对有限的食物资源,老虎为了生存,必然会与其他老虎和食肉动物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这其实是出于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但动物园里的老虎没有必要再与其他老虎竞争,因为饲养员会定时足额给老虎喂食,没有了竞争压力,几只甚至几十只老虎之间都可以和平共处,一山容不得二虎的事情绝对不会在动物园里发生! 封建社会的官员往往都是动物园里的老虎,有足够的老百姓供他们鱼肉,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相互制衡。而没有制衡的结果必然导致官官相护,百姓受损,腐败猖獗,政权更迭! 西方发达国家的权力制衡主体则更象是野外的老虎,由于这些国家信奉“主权在民”,民权非常强大,欺负不得!相反,民众选举权和舆论监督权反而会对各权力制衡主体产生监督制约作用。所以,权力制衡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成了不得已的必然选择。 一个国家民权的强弱往往是这个国家能否实现权力长期有效制衡的最重要条件! 1.3.1.2我国目前还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主体 由于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仅起民主参政的作用。所以,我国是不大可能在政党之间出现权力制衡主体的。 尽管我国也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但在现有体制下,三者之间是不容易相互有效制衡的。一是因为三者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二是由于我国民权太弱,三者很容易官官相护;三是三者都受同一个党领导,很容易彼此相互妥协,而非相互制衡。因此,我国目前实际上还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主体。 1.3.1.3 红蓝体制的对策 没有权力制衡主体,就不可能实现权力制衡。所以,如何产生权力制衡主体,应该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以行业为单位,在保留行业总部的情况下,将同一个行业划分为实力相近,作用平行的两系统,是红蓝体制适合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 1 依照我国目前的国情,除划分行业还可以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衡主体外,已不可能在短期内再找出产生权力制衡主体的其他方式。 2 红蓝体制中将决策与执行分开,由行业总部执掌决策与裁判权,而由红蓝两系统分别执掌执行权,能够形成两方面的制衡:一是形成决策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制衡;二是形成红蓝两系统间的相互制衡,这是红蓝体制的重点。 3 将市场化因素引入政治体制是必不可少的,这为我国的权力制衡提供了永久的动力。 1.3.2 合理利用广大公务员的逐利动机 贯彻权力制衡,如同人类一切经由灵性思维主导的行为那样,也要有私心原动力为支持,方属真实、有效。 上面这段话虽然来自于物欲横流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但对于现阶段腐败比较猖獗、道德相对滑坡的我国,至少在短时期内也同样适用。红蓝体制正是在目前状况下赞同这一观点的前提下,主张在政治领域适度引入市场化运作。 市场化运作的目的就是用适度的利益引导众多个体的个人努力方向,并使其成为我国权力制衡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动力。 1.3.3 公平有序的竞争是权力制衡的灵魂 如果一个国家的权力处于垄断状态,而缺少最起码的公平有序竞争,那么这种权力是不可能持久运作的。 在红蓝体制中,采用独特的分权方式、引入真正的异体监督和适度的市场化运作等来构建我国的权力制衡体系。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那么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应该能够在我国形成。 事实上,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与权力制衡体系互为因果。 1.3.4 党和人民拥有最终裁决权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权力制衡体系为什么运作不起来? 按道理说,我国是一党执政国家,党是全心全意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党,各权力机关又都在党的控制和领导之下,应该是党想叫这些国家机关怎么运作就应该怎么运作,党想叫这些国家机关怎么制衡就应该怎么制衡。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这是为什么? 道理很简单,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并没有事实上的权力制衡主体。所以,我国的权力运作,实质上就是各级别单位之间所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领导者大多占据着表面上的优势。例如:中央有什么指示,没有谁会公开站出来在口头儿上表示不执行,但实际操作起来,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就下大力气去做,而不利于自己的,则会被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甚至会阳奉阴违。在利益集团普遍存在的今天,“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也就成了不幸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党,党中央国务院一心为民,但中间环节的不作为、少作为和乱作为使很多努力都付诸东流。 在红蓝体制中则不然,红、蓝两系统间被制订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当然也相互支持的互检规则,市场化的适度引入使彼此之间极大地增加了去监督制约别人的积极性。在遇到冲突的时候,正确的一方由于问心无愧,所以敢于面向党和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寻求支持。所以,在红蓝体制中,党和人民总会拥有最终裁决权。而党和政府所要做的,则仅仅是顺水推舟地当好裁判而已,只要政策制定得当,高效、廉洁、公平、公正等都将不再是梦想。 1.3.5 权力制约方式的革命性转变 红蓝体制和我国现行体制相比,在权力制约方式上有了革命性的转变。 1.3.5.1 由监督制约自己改为监督制约“真正的别人” 在我国现行权力框架内,很难出现“真正的别人”。一是在同行业同部门内,不管是上下级之间,还是同级同事之间,即便是因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工作关系,彼此之间也很容易成为“一家人”。二是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之间,虽然跨出了行业和部门门槛,却没有跨过地域限制,同在一片蓝天下,自然也容易“和睦相处”,天长日久了,一般还会“亲上加亲”,你利用职权为我谋一些好处,我利用职权为你提供些方便,一张张覆盖整个地区的关系网很容易形成。在没有“真正的别人”的情况下,官官相护是在所难免的,这种在同一张大网下的监督其结果可想而知! 红蓝体制则不同,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可以既不在同一个系统内,又可以不在同一片蓝天下,甚至你连对方的真实名字都不知道,就被对方监督了。相对于监督方与被监督方来说,彼此都是“真正的别人”。既然是别人,在监督和执行过程中自然也就没有了顾虑,当然也不再会有说情、批条子、怕报复等现象的出现,真正的异体监督将会发挥无穷的威力。 1.3.5.2 权力制约力量的逆转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由于缺少适宜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官官相护、利益集团、黑白两道、黑社会组织等字眼早已灌满了人们的耳朵。黑恶、阴暗势力的强大已到了让人咂舌的地步。相比之下,正义的力量却相形见绌,这正是目前我国腐败现象高发的主要原因。 在红蓝体制下,这一切都将会发生逆转,阳光终将照耀大地。 1 明与暗的转变 在现行体制下,正义力量往往在明处,而丑恶力量往往在暗处。 在红蓝体制中,正义力量绝对在暗处,而丑恶力量却相对在明处。 2 强与弱的转变 在现行体制下,正义力量往往表现乏力,而丑恶力量却往往劲道十足。 在红蓝体制中,正义力量找到了力量的源泉,而变的无比强大。而丑恶力量却相形见绌,最终不堪一击。 3 截然不同的成本核算 在现行体制下,监督者畏缩不前往往是因为不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在红蓝体制中,监督者奋勇向前是因为稳赚不赔。 4 监督方式的转变 在现行体制下,其实总是用少数人去监督管理多数人(主要是上级管下级),往往是既管不了,又管不好。 在红蓝体制中,总是相对多数的人在监督管理相对少数的人(以平级监督平级为主,也包括下级监督上级和上级监督下级,且多是异体监督),力道强劲而又游刃有余。 以上权力制约力量的逆转意味着我国权力制衡难题将迎刃而解。 1.3.5.3 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将使我国政治体制永葆青春和活力 市场机制的适度引入一方面会利于权力的制衡,使我国的权力运作规范化;另一方面,经济人固有的逐利动机还会促使人们按照党和人民的需要去进步,去创新,从而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永葆青春和活力。 1.4 红蓝体制中对于最高层的监督制约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权力被从最高端分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几部分。即便是总统、议会和最高法院也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制约。 可是红蓝体制却以单个行业为基本权力划分单位,这意味着只有省部级以下的各级各类官员才会受到来自于不同系统或自身系统的监督和制约,而更高级别的官员,主要是中央首长,均不在监督制约之列。这是为什么? 在红蓝体制中,对此是这样考虑的: 1 红蓝体制还只处在建议阶段,至今并没有实践机会,所以,可先用省部级以下单位进行试点。如果可行,再推广至最高层。 2 我们也可以做这样一个假设,如果在省部级以下推广红蓝体制成功,那么实际上可能已经没有必要再将红蓝体制的运作形式推广至最高层。这是因为: 首先,除了中南海,全国已经形成了红蓝体制的大环境,已不容易再有不和谐音符出现。在这种大环境下,即便是中央领导,也不再有多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逆天而行。袁世凯复辟失败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其次,最高层领导归根结底都是从下面一步一步上去的,如果红蓝体制是有效的,那么这些领导人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民主与法制环境的足够熏陶,其自觉性应该已相当可靠。 再次,如果红蓝体制在中国可行,那么这种制度就会深入人心,得到全体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没有人会想到破坏这一制度。例如:在美国,绝对不会出现两党、议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联起手来坑害公民的事情,因为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早已深入人心,任何倒退都已不再可能发生。 1.5 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与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权力制衡的简单比较 1 制衡方式的异同 不同点:红蓝体制主要用的是异地同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美国主要用的是本地不同派别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 相同点:二者实质上都是真正的“异体监督”。 2 制衡动力均来自于各自的利益驱动 在美国,不管是两党、三种权力、媒体还是选民,出于对自身权力或利益的考虑,都有不同程度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动力,这些“力”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美国式的权力制衡。 在红蓝体制中,市场化运作是权力制衡主体之间进行相互制衡的动力源泉。在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官员、群众、媒体、各类组织都将会被不同程度的按照党和国家划定的路径吸引进来,而各自 “吸引力” 的源泉应该主要也是各自的利益。 利益的驱动力越强,权力之间的彼此制衡应该越有效! 3 各自的成本 简单的说,美国方式费选票,而红蓝体制费车票。 在美国,几年一次的各类选举让人应接不暇,尤其是总统选举,不光兴师动众,而且花费巨大,其巨大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可以说都花在了小小的选票上。 在红蓝体制中,因为主要是异地监督,所以,花费应该主要在车票上,这应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和其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比起来,肯定会相当划算。事实上,红蓝体制如果能够在我国得以顺利实施,除了要归功于人们日益觉醒的民主意识外,主要应该归功于我国日益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 4 各自的收益 在200年的时间里,美国不光在经济和军事上赢得了毫无悬念的世界老大位置,而且还自诩为人权卫士,不断地向外界输出其先进的民主模式。这所有的一切确实与其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方式密不可分。但唯一美中不足的是:美国的这一套只能在二十多个发达国家有效,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却大多“水土不服”。 红蓝体制应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运作模式,它将一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较经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被动局面。其效果有待检验。但如果被证明红蓝体制的权力制衡方式果然是有效的,那真不知道是否中国也会被西方列入“民主国家”的行列? 我喜欢这篇文章,很感性,也很有内容。尽管还没说到位。 守住底线有的时候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一个脓疮要溃烂,早点的时候能守住,晚点的时候就还是开裂出脓的好。没办法的事情。中国百姓有希望国家动乱的没有?上上下下恐怕都没有。然而,动乱不是百姓搞出来的,如果是他们,早就动乱了。动乱是社会冲突的最高形式。社会矛盾的日益积累,如果的不到缓解,就会酿成冲突。因此关键问题即在于社会矛盾是否能够缓解了。如果想缓解社会矛盾,前提是先干预正视矛盾,而是不遮掩或者靠所谓正确的舆论导向来粉饰。例如:越反越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食品越来越不安全,社会治安越来越糟糕……这些问题最终都会指向体制。这就要求执政党不说空话、套话、谎话和吓人话,真正地拿出具体的措施来,真正站在多数人民的利益一边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可是你以为那是可能的吗?你恐怕就幼稚了。因为二十年的经营,官僚体系已经形成,他们只对上负责对富负责,也就是他们是权贵的代言人。他们不是不懂得什么是应该的,而是不愿意那样去做。因为一旦做了,就会失去自己的地位。于是,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恐怕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当一个消防队员。把民众的不满情绪“控制”在某种程度中。控制的办法依然是首先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另外还可以“杀鸡骇猴”,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网络管理”,还有就是领导会适时适刻地说点“一定要……”“必须要……”“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要……”等等的讲话安抚人心。 确实,我们不能搞体制改革的大跃进。不能盲目地要求什么民主。因为那样的做法必然带来国家的分裂和人民的苦难。那才是千百万人头落地的时刻,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只有不负责任的人和傻瓜才希望那样。中国至少到今天为止已经有三十多年没有搞政治运动了,经济的告诉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使中国人在世界面前有了抬头作人的实力。从民主建设方面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比今天中国百姓更加认清民主的重要性的了。社会现实已经给了多数人很好的教育,让他们看清世界也看清自己。中国的革命先辈们努力建设共和,但是真正有如此大面积和深度的民众认识基础的时代应该是今天。我们唯一的出路便是稳步地推行民主建设,渐进式地发展民主。不能下猛药。当然,最关键的是领导者应该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如果连渐进也不让进,恐怕守住社会稳定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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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分析
fuyuncas 2009-7-9 09:46
摘要: 如何有效、科学、及时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将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是和谐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综合利用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价值累加理论和社会燃烧理论等构建了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概念模型,然后利用社会燃烧理论深入分析了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燃烧物质、点火物质和助燃物质,最后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并提出了未来群体性事件演化机理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和谐社会;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社会物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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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瞭望》文章:群体性事件推动反思
fuyuncas 2008-12-22 14:23
2008年是中国社会的多事之年。 这一年中,多起激烈程度升级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一次次地敲击着人们的心灵。在深入探究这些重大事件背后的原因之后,公众逐渐将目光集中于几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权力与资本结合已经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部分干部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重大事件后的干部问责需要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问责制应对干部的日常行为形成硬性约束;重大事件善后措施中的民主协商程序应该前置,在事前充分消解矛盾爆发的可能性,等等。 随着对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认识的深化,随着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氛围逐渐形成,社会各界越来越有条件对改革方向、存在阻力及改革焦点等形成共识,这将有力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延伸。 群体性事件,是即将过去的2008年绕不开的一个话题。 贵州瓮安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云南孟连事件。该县勐马镇胶农因橡胶林产权归属一事多次与当地橡胶公司发生争执和冲突。7月19日,勐啊村5位胶农被警察强行带走,数百名村民手持器械,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警察被围困达11个小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甘肃陇南事件。因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存有疑虑,11月17日,当地三十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随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市委大门,并转变为打砸抢烧的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 出租车罢运事件。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 此外,发生在年内的群体性事件至少还包括:陕西府谷县75警民抢尸事件、广东惠州717骚乱事件、云南丽江84环保纠纷事件、川渝9~10月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重庆巫溪919车祸事件、河北省廊坊1019铁路征地事件、江西铜鼓县1024山林纠纷事件、深圳宝安区117对讲机砸人事件、湖北武汉1118下岗职工上访事件、重庆开县1121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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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调查的一些新动态[转载]
刘玉平 2008-7-9 09:04
瓮安事件调查的一些新动态 (点击下列链接进入) 来源:人民网 瓮安事件调查:刑事案件如何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7486407.html 瓮安被免职公安局长:警方内部与黑帮有纠结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7486406.html 瓮安事件当事少女李树芬三次尸检内幕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7486420.html 李树芬第三次尸检结果:溺水死亡,排除性侵害等可能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490207.html (7月9日15:00更新) 瓮安事件调查:一个少女的意外死亡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7490520.html (7月9日20:00更新) 贵州反思瓮安6.28事件:学会公开和透明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492844.html (7月10日9:00更新) 从瓷安事件中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些什么?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8view=1id=87197778 (7月11日9: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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