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就是轻。在恶币驱良币的问题上没有见识。 (765 bytes) Posted by: mirror Date: January 13, 2009 04:39PM 据说市面上出现了伪造的人民币,使一些商铺开始拒绝一百元人民币。这就使银行和伪币发生了联系,年轻人就以为 一旦商铺或者个人收到假币,除了上缴银行之外,没有其他的合法途径解决。无论是使用假币还是大额持有假币,都是违法的行为。 显然这里面法理不顺。 纸币既然是政府发行的,政府就要对此负责。出现小商贩、个人受骗拿到伪币的损失应该是由隶属政府的公安出来摆平,名目就是破案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够迅速地获得伪币被使用的消息,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这样做,在整体上看会使社会成本降低。这个方法应该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常识了吧,也是维持货币信誉的成本了。 第二个法理问题是要区别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一个人在根本就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因为偶然的机遇,钱包里有了一张伪币并不是违法行为,不过是一个违法的状态。明知道是伪币了,又要急忙消费掉才是违法行为。 Comments (15) 疯和尚 01月 14th, 2009 at 10:35 am edit 很好奇,一天不忽悠,这镜子先生是否就会翘翘??别人不过是针对中国的社会现实说事,镜子先生却拿着法理的名目来忽悠就这法理,还不知道是是还是镜子先生自创的又一个高见至少我就没听说过在最讲究法理的西方法治国家,政府会为回收伪钞买单。 第二个问题,又是把自创的高见当作法律的内容开始忽悠,持有大量假币在中国的法律中是确切无疑的犯罪行为,不是个简单的违法状态,信口开河之前,最好先查查相关法律和案例。另外,这种把自创的高见当作事实和科学定论来贩卖和忽悠的行为不要一再重复了,一次两次当看猴戏,多了就腻人了。 http://www.66wen.com/03fx/faxue/faxue/061117/31217. 犯罪嫌疑人方某出于收藏爱好,自1997年元月开始收集假币,至11月已收集到各种假币一万多元。同年11月15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确有收藏假币的行为,并已收集了面额为一万四千元的假币。据此,检察机关以方某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方某辩解自己只是爱好收藏假币,不以司艮法获利为目的,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而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方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收藏,是典型的持有假币的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在本罪中,方某收藏假币是出于收藏爱好,虽无非法获利或使用的目的,但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jfly 01月 14th, 2009 at 10:48 am edit 这个镜子先生简直是神人,什么问题上都能发表高见。 这种神人让我看得眼烦,最好不要在德赛首页再出现了。 bright 01月 14th, 2009 at 10:55 am edit Mirror的特点就是别人明明没说错话,他偏偏来搅和一下,要从鸡蛋里挑点骨头,以显示自己的高明,唬一唬年轻人们。可是往往挑得不对(本来别人就没错,哪那么容易挑呢)。 年轻人讲的是中国的现实情况,Mirror偏要来分析法理;年轻人明明说的是无论是使用假币还是大额持有假币,都是违法的行为(注意大额持有几个字),Mirror偏要来注释一番因为偶然的机遇,钱包里有了一张伪币并不是违法行为(一张能算大额吗),注释了别人的说法后居然说别人有问题,你说好笑不好笑? mirror 01月 14th, 2009 at 10:56 am edit 一照镜子,妖相就显露了么。至少我就没听说过在最讲究法理的西方法治国家,政府会为回收伪钞买单的句子虽然设计得很巧妙,但是并不能掩盖您无知的本质。直接讲没听说过,请赐教的话,也许高兴了告诉您一下。 选择判例的做法是个常规的学术手段。法理、法律和法律的实践应该是三个层次。镜某最看不起的就是没有一贯性的思维。这个案例是个法律实践的层次,与法理相悖也不足为奇。不论赞同与否,政府取缔某些网站的理由与这个判例是一致的。而疯和尚以及这里很多人的思维确是分裂的:一边批判政府封网,一边却认可基于同样法理的判例。 一个人当一个愤青并不难。难的是做一个不自相矛盾的愤青,保持思维一贯性的愤青。 疯和尚 01月 14th, 2009 at 11:02 am edit 好,诚心诚意请教镜子先生西方政府如何处理个人手中的假币的案例,并且,由于您前面所谈的处理问题的主题是政府,因此,请别用西方国家的银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欺诈,就要为储户从银行中取到的假币负责赔偿的情况说事。 红叶 01月 14th, 2009 at 11:17 am edit 不知道是假币而收藏和知道是假币而收藏是完全不同的,后者和烧毁人民币犯罪是一个道理。 镜子换了话题,不过还是难以理解,辩论要有点条理么。 mirror 01月 14th, 2009 at 11:40 am edit 应红叶:违法和犯罪不是一个概念。正因为如此,才有您的难以理解的说法。 应和尚:感谢您的诚心诚意。但是很不幸,镜某近来不大高兴,不能指教。xyan也许能知道一些吧。 解决这类问题重要的是老百姓的配合。如果把受害的小商贩都赶到对立面去,与政府的工作没有帮助。 不妨自己模拟出个解决方案来,看看是否能与洋人精英的想法偶合呢? 疯和尚 01月 14th, 2009 at 11:46 am edit 关键是镜子先生自创的法理:纸币既然是政府发行的,政府就要对此负责。,大家可以想见,按这个法理推演下去,那些产品被仿冒的厂家该怎么办。 镜子最大的法宝,一个是把他自己想当然的自创当作事实与真理来贩卖,一个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当然,你也可以把这种简约后的东西当作他的自创)并且这种简单化往往不是简约掉影响甚微的因子,而是把关键的因子简约掉,所以,貌似在做正儿八经的逻辑推演,实际上是在把别人的思路往沟里带。 疯和尚 01月 14th, 2009 at 11:52 am edit 镜子先生的另一个花招就是:一旦你追问,他要么说今天不高兴,要么说细节不重要。如果要搞笑,这样的花招多使使无所谓,反正我有时候也很欣赏这里镜子先生透出的那种小年轻才会有的为辩而辩不择手段的机灵劲儿镜子先生心态的年轻化实在让我羡慕。 mirror 01月 14th, 2009 at 11:55 am edit 该怎么办?先学会理解货币这个商品的特殊身份再来论。 红叶 01月 14th, 2009 at 11:56 am edit 和尚,镜子如果讲道理还是可以和他讲的,如果耍花招,我劝你不要回复吧,没有用的。 bright 01月 14th, 2009 at 11:59 am edit 镜子先生的另一个花招就是:一旦你追问,他要么说今天不高兴,要么说细节不重要。 ======================================= 还有没有物理学意义。 镜子不能受太大的力的,否则就碎了,所以遇到真家伙,自然是能躲则躲了。 Alex 01月 14th, 2009 at 11:59 am edit 天天看到这个镜子自娱自乐的小丑表演,我都看烦了此人要不就是没有讨论问题的能力,要不就是如Liwei所说的故意装傻。 我之前说了,管理员很可能为了凸现德塞之德,而对这种小丑网开一面,看来被我不幸言中了啊 疯和尚 01月 14th, 2009 at 12:05 pm edit 国际清算银行上讨论防范伪钞的文章中关于伪钞赔偿的讨论 http://www.bis.org/review/r051010h.pdf From time to time, there are public call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some kind of compensation as an incentive to those discovering counterfeit money. This is, of course, not possible for obvious reasons, as it would mean that the central bank was subsidising the sale of counterfeit money. Although the main focus of combating counterfeiting in terms of its proportional value is on banknotes, we must not lose sight of counterfeit coins either, especially since the coins in the euro area have a high value. faif 01月 14th, 2009 at 6:46 pm edit 大家给出了很多有用的信息,我推荐原贴《应当警惕假币驱逐真币》: http://www.de-sci.org/blogs/lipuman/?p=14836 就是希望看到其他博主或读者,给出更多的意见或者国际上解决此问题的惯例。但是回帖很少。其实镜子还是很有用的:)镜子这个文章一出来,大家果然都给出了很多很好的留言。 http://www.de-sci.org/blogs/liwei/archives/1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