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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策略探析
pikeliu 2014-9-4 08:34
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策略探析 摘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相关者有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校内学科院系,还有师生个体等。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即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应与区域的产业技术创新相对接,政产学研各方应依托中心促进区域创新网络的完善;中心应加强与校内学科院系协同发展,促进相关学科的创新能力提升;中心的建设应把“人才”放在第一位,营造促进师生发展的学术环境。基于长三角多个协同创新中心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实践,论文针对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实践性策略。 刘凡丰. 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策略探析 . 复旦教育论坛 . 2014(03) P72-77.
个人分类: 科技创新|4001 次阅读|0 个评论
旧文重发: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兼问利益相关者
热度 1 黄安年 2011-2-12 19:11
旧文重发 : 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 兼问利益相关者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2 月 12 日发布 (按: 这里重发的是笔者去年 3 月 21 日撰写的博文《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 兼问利益相关者》(全文见下),说的是 CCTV 焦点访谈报道的西安交大六教授举报该校李连生虚报国家科技奖丑闻案, 笔者在文中谈到 : “ 在笔者看来这类造假丑闻仅仅是学术界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 , 从这一事件迄今没有实质性结案我们可以看出 , 说一套容易 , 落实一件难。难在何处?难在这种滋生学术腐败现象往往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学术腐败现象起着这样、那样的保护作用 , 要根治学术界的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 , 必须下决心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尽管日前 , 科技部通告已经宣布撤消了李连生所获的国家科技奖,但是依然有写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释。笔者在博文中还谈到“揭露这一事件固然是好事 , 但是好事来得晚了点 , 而且问题仅仅涉及到学校层面,明眼人清楚这里绝非仅仅学校当局的事。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什么都和谐,搞唯和谐论 , 要知道和谐是必要的 , 但是和谐不是万能的 , 没有实事求是的批评、揭露和斗争 , 那来稳定的公正的和谐。”近一年过去了 , 笔者依然持这一见解。 ********************* 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 兼问利益相关者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3 月 21 日发布 昨天焦点访谈报道了西安交大六教授举报该校李连生虚报国家科技奖丑闻案 , 在笔者看来这类造假丑闻仅仅是学术界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 , 从这一事件迄今没有实质性结案我们可以看出 , 说一套容易 , 落实一件难。难在何处?难在这种滋生学术腐败现象往往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学术腐败现象起着这样、那样的保护作用 , 要根治学术界的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 , 必须下决心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仅仅把问题集中在西安交大的校方 , 这显然是不够的 , 问题不仅仅在于学校当局的单位保护主义起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保护伞作用 , 问题还涉及其他相关利益者。 举起要者: 其一 ,2009 年 3 月 15 日前教育部长周济对惩治学术不端行径的决心言犹在耳 , 请问教育部对于此事是如何处理的 ? 焦点访谈不访后续采访报道 , 以取信学人。 其二 , 请问国家科技奖的组织者对这样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 难道他们一点不知道?我们的科技惩治机制是如何启动的 ? 焦点访谈不访也后续采访报道 , 让学人了解全部真相。 其三 , 请问我们的评审机制是如何运转的 , 评审者固然有人情关 , 恐怕与可观的评审费及往后的相互评审也有关联 , 我们的匿名评审是如何启动的 ? 其四 , 请问我们的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是如何验收的 ? 这些问题难道与这类教育的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关系吗? 焦点访谈揭露这一事件固然是好事 , 但是好事来得晚了点 , 而且问题仅仅涉及到学校层面,明眼人清楚这里绝非仅仅学校当局的事。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什么都和谐,搞唯和谐论 , 要知道和谐是必要的 , 但是和谐不是万能的 , 没有实事求是的批评、揭露和斗争 , 那来稳定的公正的和谐。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04843
个人分类: 学术问题评论(07-11)|2068 次阅读|1 个评论
“责任相关者”之伦理商谈或对话
YonLushgry 2010-6-12 17:16
在利益的追逐上不论是企业还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强烈的,有时也很可能是不择手段的, 唯利是图并不是企业可能而专属的特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是唯利是图的 。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出现正好为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带来了机遇和可能。 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在约束企业不能胡作非为的同时,却纵容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胡作非为,而那些胡作非为者却又用企业社会责任蒙蔽了企业、社会和国家 。其实,企业并不是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责任的唯一承担和履行主体,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其 责任相关者 。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是很多的,但关于 责任相关者 的研究却是很少的,这是极不对称的 。 一、企业社会责任到底谁之责任 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等的用语表明责任在社会实践中还是有承担主体的,至少或许能够找到承担主体。比如,企业作为最为活跃、最为主要、最有实力、最有影响的经济行为主体,同时它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直接的承担主体。可以说, 企业在其社会责任上有着不可推卸、义不容辞的责任,真正有责任感的企业也应是在企业社会责任上不撒谎、不伪装、不作秀、不推诿、不扯皮、不退缩、不畏惧、不吝啬而真诚承诺、敢于承担、主动担负、积极履行、切实兑现、坚持不懈的企业 。企业如果连其社会责任也漠视、也亵渎、不感兴趣、不管不问,那也太无知、太没有责任感了,这样的企业迟早也会丧失其存在于社会的价值和意义。 且看,企业社会责任如今在理论研究上可谓观点林立、群起群涌,在现实实践中亦可谓争先恐后、如火如荼。但是,当人们谈论话题、读起杂志、浏览网页、翻阅报纸、收听广播、观看新闻、研究文献等等的时候,关于企业的各种丑闻和问题也可谓层出不穷、屡见屡鲜。而这些恰恰使得人们不得不怀疑和质疑:企业履行和承担的其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到底存在不存在、有没有像企业自己所说的那回事?即便有,又有多少是真的、又有多少是出于诚心诚意的? 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那里到底是一种招牌抑或是一种幌子?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到底是一种自我安慰,还是对于企业以外的主体来说只是一种虚假安抚?是企业社会责任包庇了企业还是企业用企业社会责任蒙蔽了人们 ?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真的存在,那么其能够得以真正地承担和履行只靠企业行得通吗?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主体到底是谁,是仅有一个还是多个?企业社会责任到底谁之责任 ? 二、现在就是拯救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了 面对这些理所当然的怀疑和质疑,企业社会责任还能走多远恐怕已经不是一个未知数了!要么已经死了而阴魂未散,要么病入膏肓、生命垂危,要么只在挣扎中极力挣扎。 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剂良药、是一个法宝、是一件佳衣,那么现在就是拯救它的时候了 ! 如何拯救呢?理论上的完善、改造甚至改革是必要的,实践中的整顿、加强甚至强制是必须的。就是说,理论上,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需要完善、改造甚至改革;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履行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活动需要整顿、加强甚至强制。 首先,在理论上,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一个看似不起眼但其实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二者对于企业来说均有着责任与利益的失衡或不对称的弊端。具体说来就是 ,企业社会责任重在强调和关注企业所应负有的种种责任,而利益相关者则重在强调和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所应拥有的种种利益,二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上均有着纯粹而严重的单一倾向性或曰单向性 。而这之所以看似不起眼恰是因为会有人说: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强调本来就是要让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而利益相关者的提出恰是要证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就是要让企业注重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错,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来看是这样的。但是,有一个甚至有一些问题是很严重的,那就是: 企业的利益何在 ?若重在强调和关注企业所应负有的种种责任、重在强调和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所应拥有的种种利益 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超出了企业的活动范围、超越了企业的管理能力、超越了企业的发展潜力 ,那么企业还能够承担和履行其社会责任?此种状况下的企业即便有心但有力吗?相反的,那些有力承担和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企业偏偏就无心担负那又该怎么办呢?还有就是, 有些社会责任本不是企业应负的责任,但偏偏就有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非让其承担甚至强迫其承担;而有些社会责任本应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但偏偏就有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无视其不承担甚至不让其承担,那么,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 企业偏偏就对其社会责任不感兴趣、不予理睬、无积极性、无主动性而且就是有权力确保即便不承担甚至践踏其社会责任也能安然无恙,那么,当社会遭遇到这种状况又该怎么办呢 ? 其次,在实践中,在企业社会责任上,越来越多的各类各种企业均称其在承担和履行其社会责任上是如何如何的好,不是搞活动就是做广告再者就是贴海报最多的而是作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与此同时,企业违法、违规、违背社会道德、危害公共利益、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公众和个人生命和财产等各种各类或大或小的合法与正当权益、破坏某区域或整个人类的和平与稳定,等等,可谓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越来越坏、而这些恰是人们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当然,这些确实也都是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其中有很多是企业不得不承担和肩负的社会责任。然而,事实却又告诉了人们,有些企业而且是有不少的企业,不论大小,都在无视、推卸并践踏、糟踏着这种社会责任。由此,不能不让人质疑: 企业在其社会责任上所大作特作的,到底是一种作秀,还是一种表演?到底是一种骗局,还是一种游戏?到底是一种广告行为,还是一种变相竞争 ? 有一种现象同样也值得重视,那就是:某些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利润眼红,总是冠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在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地攫取、掠取、瓜割、瓜分企业的正当利益,倘若不能得逞便通过所谓的监管、执法或通过下正式文件、媒体宣传等逼迫企业交出其不应拿出的利益,然后再表扬某某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表现和实践是多么多么的好。而这又是何等的状况? 企业社会责任一边是企业没有承担和履行或企业没能得以承担和履行,更为甚者,某些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不让企业承担和履行;一边却成为了某些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法、不合理利益的手段,而且往往是公开而堂皇的手段 。而这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来说将是一种怎样的对待和糟踏?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社会责任?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实践?对于此, 人们怎能不问、怎么不问: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谁之责任 ? 三、 责任相关者 之伦理商谈或对话 不错,企业社会责任到底谁之责任?想必不仅仅是企业这一主体的专有、特有责任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想必也不能作专一而肯定的回答,而是要采取商谈、讨论、对话的方式予以尝试性的解答。而鉴于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是在伦理学具体说来是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以及管理伦理(学)领域内谈论最多的话题,这里暂且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伦理性的商谈或对话,即 责任相关者 之伦理商谈或对话,但只是尝试性的商谈或对话 。 那么,在企业社会责任上, 责任相关者 从何而来?为什么又要提出一个 责任相关者 ? 责任相关者 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有何意义和价值等?而这些恰是需要商谈或对话的地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所遭遇到的诸如前文所说的那些不幸状况, 责任相关者 就是要尝试着回答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谁之责任?这一问题,即企业社会责任是这一社会责任的所有责任相关者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而面对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在责任和利益倾向上的单一性即单向性即只是 一向 ,恰需要 责任相关者 来填补 另一向 ,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理论上是双向的而且在实践中其承担和履行的主体也 不只是单一 的。但,这里面就有了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即这里所谓的双向和不只是单一又是从何而来、为什么要是这样子的?而这就需要看企业和企业伦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了。人们如果承认企业和企业伦理是有意义、有价值的,那么也就意味着人们承认了下面这些东西:企业的正当利益、企业的合法利润、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即企业的责任和利益本是双向的;企业伦理不仅强调企业的责任也强调企业的利益即企业伦理在企业的责任与利益上也是双向的。如果确实是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上来讲也应是既注重企业的责任也要注重企业的利益的,即在企业的责任和利益上也应是双向的。而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责任和利益的双重考量,至少是责任和利益的综合考虑,当然也不乏有的企业就是为了承担和履行责任,但当然更不乏有些企业是只是为了利益才承担和履行其社会责任 。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上不得不有所改善、改造甚至是改革。而在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也不能仅仅是企业,毕竟, 企业只是社会的一个分子,与其相关的分子在企业社会责任上不仅有确保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的责任,也有协助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的责任,更有不漠视、不阻碍、不破坏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的责任 。比如,企业的股东、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员工、所有者、竞争者、合作者、供应商、销售商等,政府、司法和权利机关、消费者、金融机构、媒体、各种社会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以及个人等。这些当中有许多主体本身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也可能是甚至必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 责任相关者 ,尤其是那些对企业利益垂涎三尺的组织、非正式组织、单位或个人,这些行为主体往往也是只讲利益而不管责任的主体,但他们最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在企业社会责任上, 责任相关者 只是一个回答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谁之责任?这一问题的尝试性的东西。 责任相关者 同样也只是一种伦理性的商谈或对话。但是, 如果把企业社会责任比作一架两翼的飞机或一辆两轮的自行车,利益相关者和 责任相关者 可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左右翼或前后轮,甚至可以说,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左右翼或前后轮 。而且,在经济社会生活中, 如果仅有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而无责任集团、负有责任集团,那么,企业社会责任不可能真正地得以承担、履行和兑现 。不要相信那些天天高喊、日日承诺一定承担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企业要是真正地承担和履行其社会责任,就要拿出其一定的利益真正切实兑现其承担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诺言才是正道。 企业说得再漂亮但终究超越不了它光说不做并践踏、糟踏企业社会责任的鬼脸 。 四、 责任相关者 概念商谈或对话 或许,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等可以统称为 责任相关者 ,这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来说,至少可以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企业,而是多个与企业相关联的行为或活动主体。从伦理学具体的是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以及管理伦理(学)来说, 责任相关者 可以是指 与利益相关者相对应或相对称的且与利益相关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辉映的即将到来的概念或理念乃至理论 ,它之于企业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和意义是:一,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是双向的;二,表明企业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责任主体;三,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多个的;四,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从企业为重心转向以企业和与企业相关联的所有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主体为重心;五,把人们的视线和眼界扩大到企业以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六,为企业管理提供新的理念或工具,使得企业在承担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为自己超负荷的、不合理的责任包袱进行申诉和辩护;七,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加大力度和强度,使得 社会、国家在监管、督促、整顿企业社会责任乱象上不偏袒、不包庇、不放过任何虚夸、炒作、欺骗、妨碍、扰乱、破坏、阻挠、无视、亵渎、强迫等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得以认真承担、真正履行、切实兑现的所有相关行为或活动及其主体; 八、 使得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在责任和利益上是平衡的或对称的 ,为此,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与企业的行为或活动相关联的所有行为或活动主体都要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兑现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社会责任。 可以说, 就像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样,企业社会责任之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和 责任相关者 也应是没有无责任的利益、也没有无利益的责任 。 声明 : 此篇拙文为我今日数小时内一气呵成的,惟恐思路被打断暂且没有参阅和引用相关文献,这也是我个人第一次在不引用相关文献的情况下写的第一篇拙文,文中的观点和论点若有与其他作者的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是有可能的,如有侵犯所有权或版权等情况,烦请通过留言或评论或邮箱( maomao20042008@yeah.net )给我以警告,我将对相关侵权地方删除或改为引用文字,并致以诚挚的歉意。谢谢! 闫茂伟 2010.06.12于 东南大学九龙湖畔
个人分类: 学之术|1722 次阅读|0 个评论
谁最热衷转基因?
蒋高明 2010-3-25 23:08
蒋高明 从收集的各种信息分析,目前国内热衷转基因的有下列四种人: 第一类人是与转基因直接有关的科学家,他们是转基因重大专项的获益者,每个人手里握有上千万的研究经费。据了解,某农业大学的一名院士一人拿了8000万转基因重大专 项费用,给多家养殖企业当顾问,花不完的钱以课题合作的方式转给企业。这些科学家除了哪些被网友公开点名质疑的,需要时不常站出来分辨一番外,大部分很低调。毕竟有花不 完的研究经费是很美的事情。这些科学家中可能有不少还是转基因安全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人是在各种媒体发出支持声音很大的人。这些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海外生物技术背景的,与国外的生物技术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花过人家的钱,替人家说话;或 者骨子里认为转基因是非常非常科学的,容不得半点质疑;另一类是那些国内转基因大鳄的弟子们或者利益相关者,他们拿老板的钱(老板又拿重大专项的钱)上网替农业部发帖支持转 基因,其言语一出多为谩骂不讲理,或进行人身攻击。这两类人,不论是花了外国人钱的,还是花了中国人的钱的,发出的呼声尽管很高,但得到的实惠远不如第一类人。 第三类人乃主管部门的一些高层决策者,与处长们不同,他们有一定的实权,部长们的一些信息是从他们哪里得来的。这些领导或从支持中国科学家的角度出发,或从与国外转基因公司加强合作的角度出发,或真的是从提高粮食产量的角度出发,推广转基因是不予余力的。在 某些情况下,他们与转基因科学家互相配合,最终将科学家的声音变成了实际决策。转基因水稻的批准,据内部人士介绍,是先放了没有转基因水稻玉米的批准单子,隔了几天又 换成带转基因玉米水稻的单子的。这样做的结果,必定有强有力的推手在做这件事情。 第四类人是与转基因有关的商家,他们又与第一类人有着商业上的关系,或者科学家是他们的顾问,董事,或股票的持有者,或者公司本身经营者转基因的种子、专用肥料、除草 剂、杀虫剂等等。商家在这场转基因论战中,是发不出声音来的,他们在观望谁能够胜出。当然,他们希望胜利的是前者。事实上,反对者的声音再强,也许并不能起死回生,因为生米 已经做出熟饭。 无论是那一种人,他们的实际行动,与他们宣传的为了解决中国人吃饭问题,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这些转基因初衷似乎背道而驰。因为解决吃饭问题,转基因并非良策;转基因除继续打药、施除草剂外,还破坏了生态平衡,显然不是为了减少环境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让时间来检验这一切吧。 至于转基因安全问题,专家们自己找人做安全检定,其公信力也就大打折扣。老百姓质疑就是明摆着的事。 生物安全网有下面的消息,消息发布时间是2009年10月29日。 http://202.127.45.50/xxlb/t20091029_1374232.htm 本网讯 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申请承建、农业部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于29日正式启动并 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本项目2009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2011年12月投入使用。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宣布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奠基仪式开始,农业部党组成员、 人事劳动司司长梁田庚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各有关司局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 文章最后说:项目建成后,将建成国内权威、国际先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机构,主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应急预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科普宣 传、公众交流和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研制,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和监测监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鉴定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也就是说,农业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是2009年10月才开始动工的,离现在只有不到5个月的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可能很难完成总规模13404.2平 方米,配备仪器设备628台(套),中央预算内总投资14407万元;占地73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11.2平方米,主体建筑地上十层、局部十一层、地下一层;主要建设农业转基因生 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与安全评价等实验室设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占地200亩的工程,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检验测试与监测监控等田间 设施也可能来不及布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一类人中,几个核心科学家只有安排自己的学生做小白鼠实验了。 然而,农学家的小白鼠实验不能证明转基因水稻安全,因为他们的实验程序和实验要求的时间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严重不符。如果前者的实验是有效的 ,就没有必要再建设后者,后者还没有投入运营,哪里来的安全一说?如果是无效的,那么这次匆忙批准转基因水稻玉米的安全证书就有些太说不过去了。 这样的话,老百姓质疑虫子都不吃的稻米,人能够吃吗?就是合理的。对此做出信誓旦旦保证的只有是第二类人,可惜他们也没有见过如何对转基因生物做安全性检定,他们 的知识也是道听途说来的。这是因为,楼还没有盖好呢。
个人分类: 环保呐喊|3292 次阅读|3 个评论
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兼问利益相关者
黄安年 2010-3-21 09:10
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 兼问利益相关者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3 月 21 日发布 昨天焦点访谈报道了西安交大六教授举报该校李连生虚报国家科技奖丑闻案 , 在笔者看来这类造假丑闻仅仅是学术界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 , 从这一事件迄今没有实质性结案我们可以看出 , 说一套容易 , 落实一件难。难在何处?难在这种滋生学术腐败现象往往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学术腐败现象起着这样、那样的保护作用 , 要根治学术界的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 , 必须下决心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仅仅把问题集中在西安交大的校方 , 这显然是不够的 , 问题不仅仅在于学校当局的单位保护主义起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保护伞作用 , 问题还涉及其他相关利益者。 举起要者: 其一 ,2009 年 3 月 15 日前教育部长周济对惩治学术不端行径的决心言犹在耳 , 请问教育部对于此事是如何处理的 ? 焦点访谈不访后续采访报道 , 以取信学人。 其二 , 请问国家科技奖的组织者对这样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 难道他们一点不知道?我们的科技惩治机制是如何启动的 ? 焦点访谈不访也后续采访报道 , 让学人了解全部真相。 其三 , 请问我们的评审机制是如何运转的 , 评审者固然有人情关 , 恐怕与可观的评审费及往后的相互评审也有关联 , 我们的匿名评审是如何启动的 ? 其四 , 请问我们的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是如何验收的 ? 这些问题难道与这类教育的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关系吗? 焦点访谈揭露这一事件固然是好事 , 但是好事来得晚了点 , 而且问题仅仅涉及到学校层面,明眼人清楚这里绝非仅仅学校当局的事。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什么都和谐,搞唯和谐论 , 要知道和谐是必要的 , 但是和谐不是万能的 , 没有实事求是的批评、揭露和斗争 , 那来稳定的公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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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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