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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型大学的职务发明
热度 12 jintuo 2015-11-1 10:07
两天没关注科学网,今天上来发现职务发明的相关专利成为热议;也发现作者与读者的互动中有些误解。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90886do=blogid=932096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46075-932123.html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46075-932309.html 刚好,我在本单位的兼职与这一话题有关,就研究型大学的情况,简要地谈一些看法。 一、 我的兼职 我在科研的主业之外,兼职校科研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谈到这一点不是宣示自己更内行,而是说明这个看起来奇怪的兼职带来的兼顾性立场。 我校在请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学教授还是请具有技术研发经验的科研教授兼职知识产权办主任的权衡中选择了后者,其目的就在于适当地淡化管理,强化鼓励。找到我,则是因为我在药学院讲授知识产权课已近十年,同时有着多年的物理化学研究经验,可同时较好地理解生物医药和化学、材料。 我就任后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国内外研究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调研,完善我校的职务发明管理规则;所谓“完善”其实质是在现行规章中找到夹缝,实现改革和突破。大约四年前,我带领知识产权办起草的《职务发明管理规则》草稿被认为过于超前,在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圈内大部分内容被否定了。然而今年,在国家资助的科研成果产权下放到大学的“财政部八条”(我校参与起草)被国务院认可后,我们当时的观点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二、 关于专利权 我们在《职务发明管理规则》草稿中认可或主张:专利权在实际操作中分为三个不同的权利是合法、合理、合适的。三个权力分别为转让权( licensing right )、利益分享权( shop right )、和发明署名权( publicity right )。 关于发明署名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专利法有着相当一致的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对该项发明有着创造性贡献(而不是其他贡献)的自然人。没有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单位领导充任发明人不但违法,而且毁坏一个有价值的专利。 关于利益分享权,任何有着任何实质性贡献(包括非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均有权享受发明中相当其贡献的权益。不错,国家资助的技术发明理论上说任何纳税人均有贡献,为什么“财政部八条”还将产权下放给研究单位呢?这是权衡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且在工业发达国家多年的转化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如美国的拜杜法案)。一般,研究单位在一项其员工的职务发明中的贡献远大于一般纳税人的贡献,有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大于发明人;其利益分享权益应得到认可,而不应由发明团队独有。所谓贡献,包括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参与者的非创造性劳动、及研究单位对于各类资源和资金的提供。研究型大学教研人员可能有非职务发明,单位没有利益分享权,但须个人主张和举证。 转让权(或曰操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技术转让或由发明团队主导,或由研究型大学主导,可称之为成果转化的“散养”和“圈养”。选择散养还是圈养因地点、单位、项目等条件而异。比如,地处美国中西部的威斯康星大学,人员朴实,大学有着与校友会合办的专职转化机构,成果转化以圈养为主;美国东西海岸,人们商业思维活跃,则散养为主;英国的牛津、剑桥圈养为主;日本则采取跨学校机构协助下的折中方式。由于研究型大学专业太多,我们则根据大学在某项职务发明上的评估和推广的能力与资源选择圈养或散养;数量上以散养为主,圈养为辅;试行学校协助下的散养。无论散养还是圈养,除了转化投入作为后专利的贡献增加利益分享份额外,均不否定原有的利益分享权。 三、 转化难的真正结症 按照具项目选择圈养和散养是在资源、能力、积极性之间的权衡;但是无论圈养还是散养,都不改变我国科研成果转化超难的现状。我国问题在于没有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现行法规(即当前管理层插手改革的法规)下没有阶段性技术的市场(即早期技术太不值钱)。从发明到产业是一场接力赛,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的缺位使得我国的科技产业只有第一棒(研究型大学)和第四棒(生产厂);缺少以胜率而非成功保证为玩法的风险投资,缺少以阶段性技术为产出的创业公司。 我国国营、民营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生产厂。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谈技术转让时的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是对方须确认大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皆落实后才肯受让。而对于大学或其发明教师来说,当技术涉及到生产环节上的诸如环保、安全、法规、人事、保险等等事项时,立马变成外行。这些工作生涩、繁琐、没有学术价值。而现行经济法规环境下,选择散养式技术转化的大学发明人完成这些工作,奉陪到最终产品有谱后才能得到回报。这种模式只能允许极其个别的成功。 关于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这篇短文很难给出足够详尽的说明。我的一个本人也是专利律师的药学在职研究生正在撰写系统论述的论文。 四、 知识产权维护资源浪费的真正原因 我国研究型大学垃圾专利过多,知识产权维护资源极其浪费是一个事实。但原因不在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转化过程的散养与圈养,而在于专利在日常工作中的属性不是技术资产,而是考核指标;还在于地方政府对于授权专利的资助——作为科研成果指标而非作为技术资产的资助。以上海为例,每一项授权专利两级地方政府的资助能够覆盖学校在专利费上的支出,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报不需要自己掏腰包,也就不需思考申报的价值和成本,无论是个人还是学校。于是,专利申报成了用公款营造个人及单位考核指标的福利。表现在专利文本上,权利要求写得极其狭窄和具体,一切均是为了容易授权,完全不考虑技术保护力度。 关于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包括对于专利申报成本的承担,个人或单位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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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时——1 创新的权利之争
热度 2 lwd8811 2015-10-30 10:45
写在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时—— 1 创新的权利之争 鼓励创新的不同机制 科技 创新是促进科技发展的主要动力。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鼓励创造发明。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施科技奖励制度,即通过自下而上的申报、评选,奖励对科技作出贡献的组织、集体,某单位或某课题组。至八十年代逐渐要求也要体现课题主研人员,对重大项目开始有并不多的奖金奖励。多数是采取奖金平均分配办法,主研人员请个客,大家一乐,也挺好。也有的为了分奖金争名次,比辛苦互相攻击闹得不可开交,领导也头痛。目的是奖励先进鼓励研发,往往是“大锅饭”人人有份。不容否认,通过政府奖励是促进科学进步的重要措施。 国外有一套专利制度鼓励技术发明。最早的专利概念产生在 十三世纪的 英国,有人发明染色布方法,国王没有像以往那样奖励金银财宝,而是给予发明人在若干年内享有该技术的独家经营权,其他人不得仿制。国家不出钱,保护发明人独家经营,给你一个大政策,能攥多少钱就看你自己的本事了。这个办法刺激和鼓励了发明创造,促进了经济发展。当年美国总统林肯称之为:专利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此后,专利制度成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一直延续至今,世界各国相继形成了较完整的专利法律体系。 我国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相继出台了合同法、专利法等法规。在当时,可以说是 极大地震动和鼓舞了科技界,促进了经济发展。 专利权的归属与美日区别 世界专利制度关于专利权的归属大体有雇员 制 、 雇主制和 约定 制。世界创新大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的是雇员制。雇员制是企业雇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再通过合同转让给单位。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只有发明人有权申请和获得专利。雇主 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转让权利 取得 ,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补偿费。 发明大国 美国采取的资本成果分享制度,职务发明人成为企业的精英,是享受股票期权激励、特殊性福利、职位消费的群体之一,其发明创造贡献得到肯定和回报。 (2) 我国《专利法》第 6 条规定,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 我们相当于 雇主制 , 职务发明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我们为什么要搞职务发明: 官方的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与应用。 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不仅需要知识和技巧,同时也有赖于有效的组织管理、团队合作以及资 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支撑。这使研发人员独自进行发明创造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而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大幅度增长。因此,通常仅凭发明人个人能力难以完成具有现代意义的发明创造,尤其是高科技发明。 (1 ) 但是,此解释并不是其它 科技发达国家认同职务发明的理由。 (1) 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与送审稿说明) (2) 张玉瑞: 职务发明专利剖析 (3) 刘锟峰: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若干问题浅析 (4) 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不满职务发明报酬低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2015.6.4 (5)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2/5/264191.shtm (6) 张平:高校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 (7) http://blog.sciencenet.cn/u/lwd8811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4466 次阅读|3 个评论
王立军事件中的两点
热度 2 zhangxw 2012-9-20 10:50
王立军事件中的两点 张学文 ,2012/9/20 王立军于 9.18 被审判定罪。我想谈两点认识: (1) 王立军在政界是有着学者、发明家头衔的人物。其发明据说有数十项之多。面对这些发明,我们是因为他是发明家而多宽恕一些,还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之便,把职务发明窃为己有,而犯了罪?我希望法院对此有个说法。面对这么多专利发明,王立军是功,是罪?(另外我们在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确定上是否有法律漏洞?) (2) 重庆过去以打黑而出名,打黑中王立军又是英雄人物。今天认可了王立军知法犯法,是否我们应当认定过去薄熙来的打黑运动基本是以黑打黑(以黑打红?)?是还是不是?
个人分类: 生活滴点.2.|2023 次阅读|3 个评论
公私之分与职务发明,的士司机的智慧
windlight 2010-3-31 11:08
赵凤光的博客 参加过一些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知名企业的研发高管们无一例外的在发表言论或之前或之后明确指出此次言论为个人研究心得仅供学术交流,是以私人身份,不代表企业言论,立场和承诺之类。而学校的课题组的老板们都会以一张课题组整体照片作为结尾致谢。 实际此种行为,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的。国内会议的除了领导致辞之外,领导明确代表某机构或团体进行套话的感谢,支持,祝贺。领导一旦发表明确的观点言论参与学术讨论都要请现场的记者注意以下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政府或其就职机构所为。电视里都会在所有谈话类节目里表明嘉宾言论不代表本媒体立场。 这里的公私可谓分明。 3月17日,我们请来美国的前副商务部长杜达知先生和其现在就职的律师事务所交流,提到美国专利申请,提到在美国职务发明,一定要在申请者申报专利的时候,填写专利所有权后续处理协议,将发明所有权转移给所在单位,如果缺失此文件,在后续的专利转移许可上就会大费周折。 美国专利发明人一定是具体的人,而不可以是抽象的法人,但所有权和后续的权利可以是法人。 这种制度设计的背后有什么宪法或思想支持就不深入讨论了。但显而易见在效率方面有所改善。 其效率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方向设计问题。 一次打车问的士师傅,你们交接班的时候,怎么解决每个人耗油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加油费分摊的问题。因为正常的私家车和公务车一般做法肯定是以邮箱报警为加油时机,那么就存在白班和晚班司机之间,加油费用分摊问题,是每天交接时记录里程,然后每周结算,还是其他方式,但还要考虑堵车,原地等待时间的耗油,显然以里程结算又不合适。司机一句话就把我想的N多问题解决了,我们不是没油了才加油,而是交接班的时候,上一班司机把油加满再交车。相当于每班司机为自己当班所消耗的能源买单,不存在互相监督扯皮的可能。 实际美国税收和中国税收的道理也是类似。美国人的税收要每年申报,而中国现在也有12万以上年收入自行申报。但两者的效果相差甚远,美国的集中报税,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退税,而中国的申报,是以补交税为主。两者之间,每个人的报税的动力可想而知。 就如之前中国股市设计只能上涨挣钱,不能卖空挣钱,这些制度设计 方向上就有所欠缺。 公车私用本质上也是可以利用这个智慧的。公车私用可以说万人憎恨。但私车公用是否给足了发展空间,也要考量我们的智慧设计。当然向附件所提出,谁来监督也是一个技术方面,但更大的智慧却不是纠缠于此,而是找准公私利益之分的界限。 清华大学魏杰教授曾经讲过人力资本方向问题的讲座,其中一条就是 这些交通成本和吃饭成本都已经打包到每个人的收入里,不需要有人去考核审批做出租还是做地铁去。是坐飞机还是做高铁去办事。 深圳第一现场连线香港取经,只是说到香港不到一百人有公车和专职司机。并且审核使用严格。 其背后涉及的经济和政治智慧确没有体现出来。 zt http://space.sznews.com/?uid-7236-action-viewspace-itemid-148814 建议 深圳 成立公车私用事件民间联合调查团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副主任房某,周末开着公车在罗湖区的大望村与市民宋先生的车子轻轻地碰撞了一下。本来么,这种事在深圳根本不算什么,每天都在发生着。可是其接下来大叫我是政府的车怕什么(房某哥哥后否认有说过此话)的表现,才真正触怒了包括广大网友在内的社会公众,并由此引发了深圳市民对她公车私用的讨伐。 ......... 幽壹 2010 年 3 月 30 日 于深圳
个人分类: 思辨|2513 次阅读|1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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