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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的银杏
热度 13 gfcao 2011-4-21 10:25
初春的银杏
大哥搞了个银杏林,前几年种植银杏树是为了采摘银杏果(白果),这几年不知是不是从重庆开始的,一些城市把银杏树当成了风景树,现在的农村人倒也跟得快,大家都种起了“风景”银杏树。所谓“风景”银杏树就是不结果的银杏树,也称为“公”银杏树,倒也形象。我问大哥如何判断银杏树的公与母?大哥说,一根“筋”直着往上长的就是公的,有树杈就是母的。那如何得到公银杏树呢?大哥嘲笑于我:“尽管你读的书比我多,但也有不如我的,只要不嫁接,就是公的银杏树。” 据说一棵直径 50 公分 左右的银杏树价值数千元,大哥的这片林子至少有数百棵银杏,他想把他作为永久的树林,我劝他道:“你还是省省吧,就这么大点地方,你孩子又不在家,谁能保证让它永久存在?你一旦去见上帝,它会马上跟着你消失,还是找适当的时机把它们卖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这一点你不如我懂。”
个人分类: 社会|4517 次阅读|30 个评论
李庄案第二季给力的辩护词
热度 7 xcfcn 2011-4-20 16:46
李庄案第二季给力的辩护词
博主按:我是一个法盲,今天特意围观了一下李庄第二季的审判,现在终于看到了辩护人的辩护词,看完之后,真给力啊,连我这个法盲都看懂了。哈哈,中国只有一个重庆嘛。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 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 年1月16日 ,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 年2月9日 ,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 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 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 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 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 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 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 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 ,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 ,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 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 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 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刑法 第 六十五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 刑法 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 年 1 月 27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为从 2010 年 1 月 27 日 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 2010 年 2 月 9 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 1 月 27 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3 年 4 月 16 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 、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 2011 年 3 月 27 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 2011 年 3 月 27 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 5 万元。这 5 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 5 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 83 万元欠款。退一步讲,对于 83 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 83 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 、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 2008 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 2005 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 2010 年 8 月 22 日、 27 日和 11 月 4 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 2005 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她改变了证言,证明 100 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 100 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 100 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 83 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 、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 200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 100 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 、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 、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 2010 年 1 月 8 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 83 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丽军在 2010 年 8 月 22 日的询问笔录第 10 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 、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 、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 、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 1 )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 2011 年 3 月 31 日向苏文龙的取证; 2011 年 3 月 30 日向田 劼的 取证; 2011 年 3 月 29 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称,本案是 2011 年 3 月 28 日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 2 )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 1728 号 523 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 413 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 3 )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如对 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这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又如对杨盛梅的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罪发生。这是对一位 77 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 4 )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 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不道德的。 5 、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 2010 年 2 月 9 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 200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1 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 、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 、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只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特别是徐丽军,他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但是她的举报是否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该录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人 民 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 2008 年 5 月 4 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 2008 年 7 月 30 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 8 次,向法庭提交了 45 份证据,仅证人就达 23 名之多。戴桂秋在 2010 年 8 月 24 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 2010 年 9 月 14 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 、 2010 年 2 月 9 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 2 月 10 日,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 2011.3.25 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 1 月 27 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 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 、 合同诈骗案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 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 2008 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 这种强迫审判机关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司法的嘲弄。 3 、本案侦查时间从 2010 年 2 月 17 日就开始了,至 2011 年 3 月 28 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从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 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 、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与家属会见。 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性地念过一封。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 、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 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 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 更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 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 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联系到李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6 、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 30 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 130 万元”。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 130 万,法院不审不公”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目的是企图在 2011 年 6 月 11 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 当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 年4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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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山城
热度 1 huailu49 2011-4-20 15:00
山城重庆我去过两次,两次都是去参加研讨会。第一次是在 1986 年 11 月份,当时还没有直达的火车和航班,于是先飞到成都,然后改乘火车去重庆。抵达当晚临时住在上清寺的一家旅社,第二天才去南温泉会务组报到。会议期间去了市区的解放碑、朝天门等地转了转,给我最大的印象是,它的街道绝对不适合骑自行车,因此,“棒棒军”成了重庆一景。返程因船票紧张,只好买了卧铺乘火车经过成都回家。第二次是在 1992 年 5 月,会议住地在一号桥附近,期间还组织大家去游了一趟丰都。这次返程终于如愿以偿:乘船顺流而下,游览了三峡,归途经过了宜昌、武汉、九江、安庆。 由于重庆在抗战期间做过“陪都”,城市发展在西南地区还是比较充分的,解放后与成都并列为四川的双中心,成为直辖市后才把“川 B ”车牌让给了绵阳。时至今日,经常看到在网上的各大论坛中,成渝两个城市的网友还时不时地展开交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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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省?
热度 2 huailu49 2011-4-18 08:40
重庆直辖十几年了,可不少人以为它仍留在四川,还有人把它看成一个省。在百度上搜一下“重庆省”,居然大有斩获。 今天打算从另一个角度看看重庆。 在我国大陆现有的 4 个直辖市中,重庆是最年轻的一个,同时也是面积最大、人口最多、农业人口比重最高的一个。它的面积甚至比我国的一些省区还要大:大于海南、大于台湾,甚至大于宁夏。 日前查了一下统计年鉴: 2009 年全国的城镇化率为 46.59% ,重庆市为 51.59% ,毫无疑问在全国水平以上(本该如此);我国大陆其他三个直辖市的该项指标全部高于重庆(这也不足为怪)。值得注意的是,此外还有 7 个省区的城镇化率也都高于重庆,依次为广东( 63.40% )、辽宁( 60.35% )、浙江( 57.90% )、江苏( 55.60% )、黑龙江( 55.50% )、内蒙古( 53.40% )、吉林( 53.32% )。 这确实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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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博文】买一辆全天窗的汽车,感觉滂沱大雨直砸头顶的气势
热度 4 陈安博士 2011-4-18 07:06
  对于买汽车,俺们很有兴趣,每次看见奔驰宝马就眼馋。   还和家人商量,等全国上下都很安全的时候,尤其是公安局和城管不妨碍公众安全的时候,俺们把房子卖掉,买辆房车跑全国,累了就随时躺下,饿了就随时做饭,那是真叫一个爽。   不知道中国有卖房车的地方了没?而现在,只能买辆小汽车了。   我喜欢全天窗的感觉,尤其是,当雨从空中而降,如果能在汽车里感受着大雨滂沱落在头顶,那就更美了。   然后,到现在,都还没赶上在下雨的时候出门。看着灰尘遍布的车顶,俺们不断地怀念重庆的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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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Jo 培训讲座近期安排
FlowJo 2011-4-12 19:00
我们将于近期在以下地方举行FlowJo培训讲座 4月15号 武汉——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结构中心会议室(9:00~11:30) 4月18号 成都——华西第二医院妇幼研究院5楼第3会议室(2:30﹣4:30pm) 4月19号 重庆——第三军医大药学楼908培训室(10:00a.m --12:00p.m)[最新添加]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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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世上没有后悔药:15岁花季少女在家长责骂声中自杀身亡
热度 1 JYH64J98Y99H 2011-4-8 13:16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04:23 重庆商报   首席记者 钟志兵 摄   小燕生前是个开朗活泼的女孩   “哈哈哈,我再也不用你们的钱了……我死后,请为我买一副棺材。”这是15岁少女小燕(化名)留给父母的遗书。小燕生前是梁平县仁贤中学初二一班的班长,原本活泼开朗、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期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可她却在3月18日自杀了。一时间,“小燕被妈妈虐待致死”的消息,在镇上引起震动,当地警方介入调查,确认小燕系服农药自杀身亡。但记者5日实地走访发现:这个花季少女离去的背后,带给我们的是沉重的思考。    15岁少女留遗书自杀身亡   5日,清明节,一座新坟立在梁平城郊仁贤镇街头800米外的一块麦地里,没有墓碑,面前只有一束还没完全凋零的鲜花。“才15岁,多听话的孩子啊,就这样走了!”新坟对面的村口,提起自杀的小燕,邻居无不叹惜。   小燕的妈妈邓琼说,女儿是在3月18日自杀的,那天正好是周六。她下地劳动回来,叫小燕去地里找弟弟脱下的衣服,小燕没找到,她就扯起嗓门骂了女儿几句。中午,她做好了饭,却不见小燕回来吃饭。   当日下午3点过,路人发现一女孩躺在地里,口吐白沫,人事不省,于是赶紧报警。警方赶到现场,从孩子衣袋里发现了那封只有几句话的遗书:“哈哈哈,我再也不用你们的钱了……我死后,请为我买一副棺材。”旁边还放着家中杀虫剩下的半瓶农药。一名摩托车司机随即将孩子火速送到镇医院抢救。   邓琼闻讯赶到镇医院,小燕躺在她怀里,手指还在抽动。由于镇医院没有洗胃设备,120救护车又把孩子送到梁平县人民医院,洗胃后已是晚上7点过,距小燕喝农药已过7小时,加上小燕中午没吃饭,加剧了对农药的吸收。医生尽了最大努力,还是没能把小燕从死亡线上拉回来。邓琼闻讯后,在医院里捶胸顿足,哭得呼天抢地:“如果你能活过来,妈妈再也不骂你。”   第二天下午,带队到主城参加体育比赛的班主任杨朝回校后,闻知小燕死讯,赶到张家痛哭一场。当天,离家才半月的小燕父亲张哲学从天津乘飞机赶回家,看到的已是女儿冰凉的尸体。3月20日下午,全班60多名孩子为班长送葬,个个泪流满面。    传小燕被母虐待致死不属实   据杨朝介绍,小燕生前是仁贤中学初二一班班长,成绩长期居全班第一名,小燕的死让他异常难过。“我教书十多年,从没遇到过这么听话懂事的班干部,她性格开朗外向,善解人意,老师交给她的任务,她都能很好地完成。她也爱帮助同学,初一上期,小燕被同学们评选为‘最受欢迎的班干部’,初一下期又被同学们评为3名‘最受欢迎的同学’之一。”   梦幻般的年龄,品学兼优的班干部,开朗活泼的性格,小燕却自杀了。镇上开始传言小燕的母亲“有了儿子就不喜欢女儿”、“小燕是被妈妈虐待致死的”等。随后,仁贤镇派出所介入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传言那样是“虐待致死”,而是小燕服农药自杀,诱因是其母教育方式粗暴。    母亲主要教育方式靠骂   “小燕的妈妈算不上虐待女儿,但教育女儿的方法的确不对。”杨朝说,邓琼只有小学文化,初一上期,小燕曾对他说,妈妈对她动辄大声责骂,骂得很难听,并且经常不顾场合,让她感到很难承受。张家距学校不远,杨朝很快就通知邓到校沟通,建议她改变教育女儿的方法,要多沟通少责骂,邓琼也口头承诺过要改变教育方式。   初一下期,在一次周记中,小燕称她又被妈妈骂了,只得偷偷躲在阁楼上伤心痛哭……这一次,杨朝给邓写了封信,劝邓改变对女儿的简单粗暴教育方法,“信是小燕带回家的。后来,小燕再也没说过被妈妈责骂的事。我之前还以为,张妈妈果真改变了教育方法。”   杨认为,家长责骂的教育方式,刺伤了小燕的自尊心。正是因为品学兼优,小燕成为全班最受师生尊重和欢迎的学生,但在家长眼中,她仍未长大,母亲随意的责骂让她心生一种强烈的落差感:“我在外面得到那么多尊重,为什么被妈妈‘侮辱’得一无是处?”杨朝说,可能是挨骂的时间久了,心里积压成疾,小燕小小的心灵和强烈的自尊心就无法承受生命之重,她一遍遍强化了这种落差感,最终以自杀的方式来抗争,以维护那份脆弱的自尊心。    邻里同学称其自尊心受创   邻居李婆婆介绍,小燕从小随着爷爷奶奶长大,她的爸爸妈妈在外打工。4年前,小燕的弟弟出生,于是邓琼回乡专门照顾女儿和儿子。小燕对人很有礼貌,见了邻居都笑着打招呼,从未为左邻右舍惹过麻烦。   邻居陈先生说,孩子非常懂事,就是她妈妈教育太粗暴,除了骂人,没看到她好好教育过孩子,遇到什么事情就张口骂小燕,而且骂人的声音特别大。“一般大人都无法承受,何况一个孩子。”   “一个15岁的女娃娃,经常被自己的妈妈粗暴地骂来骂来,确实让人很难受。”与小燕相住不远的王同学说,只要被妈妈骂了,小燕都很伤心,但在外人面前她却装作无所谓的样子,私下里则偷偷地躲起来哭,不吃不喝。   王同学说,她都看见过小燕这样好多次,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安慰小燕。小燕不止一次地给她说:太伤自尊了!    新闻面对面    “我只不过骂了几句,她为什么就去喝农药”   记者5日采访了邓琼,她依然未能走出悲伤。   重庆商报:外界谣传你虐待你女儿,你自己认为对女儿好不好?   邓(边说边抹泪):我知道外界谣传我虐待女儿,我怎么会虐待自己的女儿?她也是我亲生的啊。而且我从未嫌弃过小燕呀,只是骂她,骂她不争气。   重庆商报:教育女儿你一般是轻言细语,还是大声骂她?   邓(几次强忍泪水,然后痛苦地说):我说话嗓门的确有些洪亮,我是个急性子,在教育方法上的确有些简单。但我一直想不通的是,我并非天天骂她。3月18号那天,我只不过骂了她几句,她为什么就去喝农药?   重庆商报:很多人都说你偏心,花在儿子身上的心思更多一些?   邓:儿子女儿都是我身上掉下的一块肉,两个人都是一样的对待,并没有偏心,只是儿子要小些,花到他身上的心思是要多些。   重庆商报:女儿走了,回想起她,自己有什么教训?   邓(泪流不止):对不起她,如果她能活过来,我愿意好好照顾她,不再骂她。    专家分析    简单家庭教育酿悲剧,家长要吸取教训   重庆师范大学心理教育教授周小燕表示,简单的责骂式的家庭教育,很容易酿成悲剧。小燕可爱、懂事,在外面得到邻居、学校的高度认可,但回到家做错点事就要遭到责骂,长期如此,就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孩子会想:妈妈为什么讨厌我?我是不是妈妈的累赘?妈妈是不是喜欢弟弟?孩子往往会在这些问题中徘徊,很容易走上极端。   周认为,物资抚养是孩子生存的基础,但心理抚养却是孩子愿意生活下去的保证,不能因为给孩子提供了吃、穿、住、行的物资,就可以忽略掉其他。周小燕认为,女孩子的心理要比男孩子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当众骂她,比私下打她更难以让她承受,并且小燕15岁了,正进入自尊心特强、心理逆反的青春期,家庭应该是她心灵的港湾。但如果在这港湾里一次一次地受到伤害,她就会感到绝望,容易采取决绝、极端的方式来反抗!因此,家有儿女的父母都要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发生。 本版稿件由记者 郑三波 实习生 汪曦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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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庆陶然居 从辣子田螺卖到11亿
xushui 2011-4-6 15:18
从5张桌子、一盏电灯的路边摊起家,到年销售额过11亿元的餐饮"帝国",重庆"田螺姑娘"严琦用创新的灵气和拼搏的干劲成就了令人羡慕的创业神话。 解读她的创业故事,我们看到,直辖十年令重庆人"执着创新、敢闯敢干"的创业潜能大大释放。 白手起家 重庆陶然居 从辣子田螺卖到11亿   "更待菊黄家酿熟,共君一醉一陶然",1995年辞去"公职"的严琦在白市驿镇开了家5张桌子的小饭馆,她给小店取了个富有诗意的名字--陶然居。   作为一名女性创业者,严琦一边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一边起早贪黑、经营食店。当时除了传统的火锅,辣子鸡、泉水鸡、酸菜鱼等流行菜不胜枚举,陶然居要在竞争激烈的重庆餐饮市场立足异常困难。   一则不起眼的消息--/西南农学院一位教授培育出人工养殖的生态田螺,让心思细腻的严琦发现了巨大商机。经过对上千斤田螺的反复试验,陶然居创出招牌菜"辣子田螺"。   自"辣子田螺"推出,陶然居迅速从5张桌子变成了30多张桌子而后60张桌子……   先后在福建、山西、甘肃、贵州、广东等十多个地方开了50多家分店,掀起了一股陶然居"旋风"。 "二次创业"   创业成功并没能让"田螺姑娘"严琦停下急速向前的脚步,"我的前脚跨出这道起跑线,后脚就不会再收回来。我会一直不停地跑下去,朝着我向往的人生目标,追逐我美好的人生梦想。"严琦说。   "不到长城非好汉,陶然居不能屹立在北京餐饮市场,重庆菜就不能在全国菜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严琦说。2003年10月,在保留陶然居古色古香传统基础上,融入北京人喜欢的金碧辉煌氛围,陶然居在北京朝阳区黄金地段的第一家店顺利开业。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多元化经营是必然选择。此时的陶然居选择了多元化经营模式,然而严琦并没有将资金投向"来钱快"的房地产、股票等领域,而是继续专注于新概念重庆菜的发扬。陶然居每年需田螺2800多吨、老腊肉300多吨、板鸭100多万只、黄瓜干200多吨、芋儿2500吨、土鸡1500多吨、干海椒900多吨、花椒100多吨等,为此,严琦先后在白市驿、青城山、红枫湖等地建立原料加工基地,不仅促进了当地初级农产品转化,延伸了餐饮产业链,还使不少农户逐步走上了致富路。   2006年9月,投资2亿元占地537亩的"陶然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正式落成,集观光休闲、生态餐饮、园林文化、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可解决当地2000多名农村劳动力就业,成为当地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块试验田。 回馈社会   打造重庆菜"百年老店"成为陶然居新的创业目标,为此,陶然居拒绝了加盟等令企业迅速扩张的发展模式,严琦个人毅然将企业的接班人确定为企业的管理团队,将个人的创业成果留给企业。   从2002年开始,陶然居每年捐助20万元修建一所"陶然居春蕾小学",现在已经捐建4所小学;每年帮助1000名下岗女工再就业;每年培训5000名农民工……   直辖十年,点将重庆的创业明星,已拥有73家连锁店、年销售额达11.6亿元、营业总面积超过14万平方米的陶然居当仁不让,严琦个人被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中国青年创业奖"。   言及创业感受,严琦的话朴实,她说:"做生意就是做人,重庆人能吃苦、干事执着,拥有永不认输的创新精神。"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文章来自: 经营界 www.bblook.com 原文: http://www.bblook.com/gywm/kaidian/200706/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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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看花,重庆人花看
热度 9 大毛忽洞 2011-3-29 14:26
武汉人看花,重庆人花看
武汉人看花,重庆人花看 照片来自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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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红色风暴 势不可挡
热度 1 xupeiyang 2011-3-29 08:23
看、读、听、唱、讲、访、辩、传、写、做“十大行动”,让红色文化走进校园,走进青少年学生的心灵。  3月27日,国家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和陕西、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6省市监狱劳教系统官员来到山城重庆,召开了主题为“红色文化进监所”工作座谈会。在重庆的监狱系统,“红色文化”已成为改造教育“失足者”的一种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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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口味与国际大都市
sheep021 2011-3-3 10:19
成渝经济区规划首次提出将重庆建成国际大都市 广州规划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大都市 西安新定位: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183个地级市拟建设国际大都市 1 。国际口味 很久以前,有个啤酒在电视上做广告,广告词很简单——省优部优国际口味 我听后百思不得其解,国际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有自己不同的口味,你这国际口味到底是那一家的口味呢? 还是各家口味的一个大杂烩? 如果是个大杂烩,那还是国际口味吗? 肯定不是了。 2 。 国际大都市 什么叫国际大都市呢?恐怕很难说。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 我只听说中国元代有个大城市叫“大都”,是人类历史上版图最大的国家的首都。那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都市,他的国家横跨欧亚非三大洲。 3.我妈骂我还没吃几天饱饭就不知道姓啥了。 小时候,我家的生活水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处于半饥饿状态。听说外国人很有钱,生活很富裕,跟神仙似地——楼上楼下,电灯电话,洗脸盆会说话。吃的都是牛肉、面包。我就梦想长大了一定要娶一个外国媳妇,建立一个国际化大家庭,我妈骂我还没吃几天饱饭呢就不知道姓啥了。我当时不太理解,现在发现,“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句话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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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相见不相识,曾经悲欢同下乡
热度 2 paintinghrh 2011-2-27 19:00
2011-2-27 ,重庆知青一行十二人,从重庆驾车来到西双版纳,回到曾经让我们伤透了心又放舍不下的农场,当年的风华荡然无存,只有满脸的沧桑和依然不改的重庆人性格。 在农场呆了三天,知青朋友告诉我,在这三天,天天喝酒,看到物是人非的场景,难免伤感不已。今天他们离开农场来到植物园,我们这些分手四十年的当年一个农场接受再教育的知青已经相见不相识了。 我当年当知青时候的班长名叫周岗,现在都退休了,现在又到一家公司任职,在家闲不住啊。当年他对我等下属管理还是非常严厉的,上班下班都是他在吹哨子,打出勤,谁迟到早退自然要被他呵斥,而现在,这些恩怨都随风飘散,见了面,依然非常高兴,毕竟,时间能淡化一起。 带来了重庆的土特产,北碚的板鸭和腊肉,浓浓乡情、关爱之心油然而生。 然后他说今年是重庆知青上山下乡 40 周年的日子,重庆知青要搞 40 周年纪念活动,他邀请我会重庆去参加这一聚会,我现在我在岗位上任职,身不由己,只能在远方祝福曾经在一起苦过笑过的同龄人。 边走边聊,两个半小时十公里游览路程结束了,他们立马打道回府驾车回重庆,看看他们转身离开的身影,一丝寂寞悄然爬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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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内有卧底向外送情报?
热度 1 xupeiyang 2011-2-22 06:03
1945年9月,我党打入国民党重庆中统机关的人员发现,红岩内部有人向敌特提供情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21/c_1211039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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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恨未在重庆住,火锅一沸满城香【1】
热度 6 陈安博士 2011-2-15 01:20
  “最恨未娶鄂妹子”写出来之后,有朋友有意见,说湖北的女子明显不如湘妹子川妹子在全国人民的脑中印象深刻。   他指出的还不够深刻,好像是前年不知哪里的无聊杂志,号召大家一起来评选哪个省市区的美女最美,我记得最后的结论是重庆。   山城与海城有相似的地方。初去青岛,就有人告诉我说:青岛的女子,背面看绝顶美女,前面看一般美女,一开口八折美女。   而绝顶美女的一大条件其实是身材,我这个内陆人还仔细想过——为什么海边人的身材要好过内陆呢?难道说喝海鲜吃多了有关?   重庆这个全国著名的山城也有类似的妙处,不过,和青岛稍有不同的是,重庆人的口音也很好听,话里的弯明显比普通话多,可是又比其他南方口音要好懂,天下人都能听懂且口音委婉曼妙,加之身材也出色,大家不选这里的美女还能选哪里的?!      重庆的几大特色都让我喜欢,一是雨,二是雾,三是江,四是火锅。      说来说去,归根结底,以上这四种东西存在的形态都属于液态,也许我五行缺水,所以对任何液态的东西都充满好奇吧。      先说第四个吧。   我的第一次去重庆,落脚在万寿湖,课余还在湖里的小岛上顺手摘过桔子,那一望无际的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万寿湖到了城里,重庆大学的朋友于辉教授请我在重庆小天鹅吃火锅,仪式般的吃饭过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第三次去重庆再见于辉,他说:兄弟,那家江边的小天鹅已经关张了,可惜我们不能再去那里吃上一顿了。   我惊愕了一下,按说小天鹅是重庆走向全国的一家餐饮企业,我第一次去成都吃的也是小天鹅,而嘉陵江边也是好地方,怎么就会消失了呢?心下颇觉怅然若失。   好在,没有小天鹅,还有更多其他的火锅店,甚至我们可以说:在重庆,有饭店的地方就有火锅店。      所以,没了小天鹅,在重庆还是可以吃到美味的火锅。   好像就去吃了锅庄,之前锅庄的大老板还听过我讲授的《项目管理》,课下给过我一个电话,说北京马上有家锅庄火锅店开业在即,欢迎陈老师去吃。      我却终于没有机会在北京吃锅庄,不过某日好像路过了一家锅庄火锅店,我就指着它对身边的朋友说:这家店我是知道的,重庆来的,总店老板说风味比小天鹅更正宗、更重庆,小天鹅已经如西方国家的中餐,完全全国化了,似乎与重庆无关。      这次的重庆之行,我吃了两次火锅,第一次是菌类火锅,因为主人开始喜欢起素食来了,说能吃素食就尽量不进荤腥,我道:是在修炼吗?回答:不是,就是突然对于荤腥没了兴趣。   菌类火锅店我在北京的时候也吃过多次,每次也仪式般地由服务员介绍这个菌是清痰化瘀,那个菌是清火去热,云云,我们大家就都笑笑,说“那好吧”,然后服务员就很郑重地倾斜了盛放菌类的盘子,让蘑菇们轻轻地滑入锅中,那感觉,很恬淡美好。重庆的这家珍菌火锅店也有类似的意识,不过也许服务员天天说同样的话,说起来显得有点漫不经心,好在主人经常来这里吃,就一句话概括了“总之这些菌类进入锅内,只有好处而无丝毫坏处。”我们就笑笑,等待锅中的汤煮沸。   珍菌火锅店靠近南山的别墅区,窗外就是一栋栋的别墅,或联排或独体,一个一个好看的很。夜幕降临时,别墅里却依然保持黑魆魆的样子,我诧异了一下,主人告诉我说那是温州人来买的,所以都没人住,等着涨价呢。直到一顿饭结束,也没有一家的灯火点燃,我的心就沉下来,如那窗外的夜色。      第二天再去吃火锅,又换了一家,这一家要“万家灯火”些,相邻的桌子距离很近,要离座出去需要碰到邻桌的人,和包间里的感觉大相径庭,而喧闹的声音中,让人就开始不顾仪态是否端庄了,好像马上就要捋胳膊挽袖子大干一场似的。火锅的各种料也四散分布在火锅周边,不时有菜叶子从掉在桌面,拾起继续放入锅内,让人感觉很有家庭的温馨味道。   就这样吃着放着,高声地说话,如果有闲暇,还可以往旁边的桌子那里瞟几眼,参考一下别人点来的东西,也许就会唤来服务员,“再来一盘和他们一样的”,这样的大快朵颐是在安静饭店的包间里所无法体会的。      四川重庆一带的吃火锅,是有传统的,很多人分析是没办法,因为天气太闷热,我也觉得有道理,那日看荒诞电影《让子弹飞》,里面到了最后说道土匪之恶,就有关于火锅的描述:“当你吃着火锅还唱着歌,突然有人.....”,这句台词重复了多次,我理解那意思应该是给川渝的火锅做大广告呢,不过这个广告很能深入人心,如此,你到了重庆,还不得到火锅店试试,如果不去,而且再没有去的机会,后悔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个人分类: 论游—走遍中国|3682 次阅读|12 个评论
现在政府做任何事情,都先饱受一圈指责
热度 3 xupeiyang 2011-1-30 11:18
2011年1月17日,中国国家形象片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开播,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富有争议性的话题,选用了名人而不是普通百姓来代表中国,甚至包括花费的金额都被网友们仔细讨论。面对争议,总策划朱幼光对网易新闻说“现在政府做任何事情,都先饱受一圈指责”。他还认为,争议的背后是“国家政治理想和民众政治理想之间的落差”。 http://news.163.com/special/zhuyouguang/
个人分类: 社会文化|1926 次阅读|1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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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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