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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仲华档案|从医患到挚交——两封书信见证吴仲华与吴孟超的友谊
热度 1 ScientificNK 2020-6-23 12:06
从医患到挚交 ——两封书信见证吴仲华与吴孟超的友谊 现在的医患关系常常剑拔弩张,二者间貌似势如水火,不可调和。1988年初,著名科学家吴仲华先生不幸患上了肝癌,许多医生都认为无法治疗,经北京医院介绍去上海医治,在上海长海医院由吴孟超教授主刀进行了肝癌切除,手术非常成功。随着吴仲华先生身体的逐步康复,他们之间的关系由医患转变为挚交更被传为佳话。奠定两位著名科学家间友谊基础的是他们对各自事业的孜孜以求和淡泊真诚的生活态度,从吴孟超教授写给吴仲华先生的两封书信即可窥见一斑。 一封写于1991年6月10日,说的是吴孟超教授托人从上海给吴仲华先生带去甲鱼两只以滋补身体,两位著名科学家之间的交往一如同平头百姓般简单朴实,可谓君子之交淡如水。 另一封写于1991年1月8日,信中吴孟超教授对吴仲华先生忘我工作的精神和真诚待人的品质敬佩不已:“北京一别又快一个月了,新年过得好吗?我经常在想念你们,你们那坦诚真诚和奋进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是我学习的榜样,也让我们结下了深厚的感情和友谊。”更让人感动的是,吴孟超教授生于1922年,吴仲华先生生于1917年,吴仲华先生仅比其年长5岁,但却以“学生”自称。 吴仲华与吴孟超间的友谊与日俱增,堪称从医患到挚交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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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数起杀医事件的神秘“空鼻症”,是医疗过失还是患者癔病?
beckzl 2020-4-22 11:54
2013年10月, 浙江温岭杀医案 曾轰动一时。时年33岁的青年男子 连恩青 身藏尖刀,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袭击当值医师,造成1死2伤的惨剧。 而事件的起因,是他 对鼻科手术的结果不满 ,并觉得有过失的医生一直推诿责任。 2014年1月,连恩青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对于犯罪事实,他当庭认罪,但 对司法鉴定机关对其作出的有精神疾病“疑病症”的说法,他却多次激动地否认。 并宣称自己是为了“把事情搞大”以引起社会对空鼻症患者的重视。 央视节目采访在狱中的连恩青 “空鼻症” 是一种广泛流传于民间鼻腔手术后患者群体间的说法,病人往往认为是主刀医生医疗过失引发自己术后产生鼻塞、 呼吸 不畅、胸闷、头痛甚至精神异常。 但很多投诉者在后续的医学检查上却一直显示一切正常,因此这种病症至今未被归类为明确的鼻类病。很长一段时间内医学界甚至将其归类为 精神疾病 ,然而病人接受精神治疗也并不见好,还引发了很多 医闹与病患自杀 案例。 神秘的“空鼻症”,真的这么匪夷所思吗? 说到 鼻塞 ,是我们每个人都曾遇到的问题。只要一不小心感冒了,突如其来的鼻塞肯定是迅速 降低生活质量 的最大帮凶:白天呼吸不畅,大脑总感觉昏昏沉沉的;到了晚上,轮流堵塞的鼻子更能让人翻来覆去睡不好觉。 相比于普通的鼻塞带来的小困扰,鼻炎患者面临的则是进阶的挑战。鼻塞、流涕、喷嚏不止、呼吸不畅成了日常,难受异常的鼻子时时刻刻 干扰着患者的日常生活 ,不仅分散其注意力,严重的还会使患者失去嗅觉及一部分味觉。 引起鼻塞及加重鼻炎症状的因素很多,其中常见的一种,就是 鼻中隔偏曲 。鼻中隔是贯穿人类鼻子中部的骨骼和软骨组成的一道屏障,起着把鼻内分成两半的作用。一般来说,这玩意就该处于鼻内中间位置。 正常鼻中隔(左)与偏曲的鼻中隔(右)对比 但实际上这块软骨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对自身的正直生长也比较不上心。小时候被开门的长辈迎面击飞过啦,青年时期鼻子被揍过啦,甚至总喜欢趴着侧一边睡都可能导致鼻中隔偏曲生长。 鼻中隔偏曲后,会堵塞空气正常经过鼻孔。但是 小程度的偏曲一般不影响生活 ,据估计全球有近80%的成年人都有不同程度的鼻中隔偏曲状况,但只有极少数严重到需要手术矫正。 验证自己有没有鼻中隔偏曲也十分简单,一般来说如果你每次感冒都是左鼻塞右流涕(或者反之),那十有八九就是鼻中隔偏曲了。 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可能会让一侧的 鼻孔堵塞 ,造成呼吸问题的同时也容易使鼻腔自洁功能受损,导致 鼻窦反复感染 。更严重的还会伴随着 鼻甲增大 的问题,进一步降低患者的呼吸能力,甚至有 打鼾、睡眠窒息 的风险。 鼻中隔偏曲也可能引发图中的上、中、下鼻甲异常增大 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 鼻中隔成形术(Septoplasty) 以及 鼻窦手术(Sinus Surgery) 中的鼻甲切除术。这些手术的基本原理,都是通过内窥镜微创手术切除多余的骨头、软骨、增生的息肉,再将鼻中隔膜归位,从而恢复鼻腔的正常结构。 一般而言,这些都是低难度,低风险的常规小手术。这种成功率接近百分之百的手术,往往也能立竿见影地改善患者的鼻塞、鼻炎症状。(作为资深鼻炎患者的笔者“有幸”在读书时期亲身经历过一次鼻中隔偏曲纠正手术,术前术后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人生体验) 那种堵塞多年的鼻通道被打开的感觉,就像是近视眼第一次佩戴上眼睛看到的清晰新世界。呼吸通畅,更佳的睡眠质量与精神状态,感冒概率明显下降,甚至感觉记忆力与学习效率都得到明显提升。 一次成功的鼻中隔成形术甚至可能附带整形效果 然而看似简单、效果显著的鼻内手术,其实并不总是尽如人意。有小部分不幸的患者,会在手术后发现自己的症状非但毫无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了。而且可能发生这种状况的不止鼻中隔成形术, 任何鼻内手术都有引发空鼻症的小概率 。 术后患者会觉得鼻腔内空荡荡的,呼吸的感觉不对。接着鼻腔乃至于整个人都干燥异常,而吸入的空气像是直接灌入身体的火,引发胸痛、头晕等异样感觉。患者整个人的注意力几乎无时不刻都在很不对劲的鼻子上,痛苦而不得解脱,甚至会出现焦虑、狂躁、抑郁等并发症状,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这种病症最难解的一点就是,同样的手术流程,有的人做完效果拔群,有的人做完痛不欲生。而且事后即使复诊拍CT,医生也会告诉你检查出来手术是成功的,患者的鼻腔结构恢复通畅,并无任何异常。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空鼻症尽管在民间患者群体间传得沸沸扬扬,很多医生及研究者却将其归类为“ 精神障碍 ”。简而言之,就是患者在经过鼻内手术后,已经适应了原有堵塞病态的鼻腔无法接受突然到来的通畅感,诱发了一种心理上的不适。 又在持续加大对鼻子问题的关注之下,演变成越来越严重的心理暗示,最终造成精神障碍。 广州某医院医师2014年发表的研究截图 这种简单的归因酿成了很大的问题。感觉术后症状进一步恶化的患者到医院检查,却被告知手术成功,鼻子没有任何问题,“一切都是你想太多了”。这显然不能解决生活中无时不刻遭受煎熬的患者的问题,就像杀医的连恩青一样,很多患者始终 觉得医院诊断造假,是在推卸责任 。 2007年河南省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代文红医生被刺身亡;2011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徐文主任被砍伤;2012年2月,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被砍死;2012年4月,一名叫吕福克的患者一天之内连续刺伤北京耳鼻喉科的两名医生;2012年9月,一名鼻炎患者于深圳鹏程医院耳鼻喉科行凶,导致4人受伤…… 成为医闹重灾区的耳鼻喉科 频繁发生的耳鼻喉科医闹,令人痛心之余,也让很多医院再也无法选择“低调处理”。越来越多国内的医生开始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 这时候大家才发现,“空鼻症”其实早在1994年就被美国医生Eugene Kern和Monika Stenkvist明确命名指出——他们用 空鼻综合症(ENS) 来形容因鼻腔组织缺失造成的病症。 在2000年,也有名为Moore Eric的医生明确指出“临床医师不可过分地切除鼻腔组织结构,以免引起鼻腔不可逆病理损伤”。这个观点曾在2001年的《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上出现,只是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箭头所指即为缺失的下鼻甲 图源:iskin.com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报告表明, 空鼻症是由于人体感应到鼻腔中异常的压力与温度引起的。 位于鼻甲上的压力或温度感受器如果被手术破坏,就可能导致某些人失去感知鼻呼吸的能力。 从医学的角度分析,这部分功能或许能被其他鼻腔内部位补足,但并非所有人都有此能力。 2015年的一项试验性研究召集了128名接受过鼻腔手术的空鼻症患者,医生在他们的鼻粘膜下尝试植入了各种不同的填充材料,以补足鼻腔中“空缺”的位置。一年后的随访结果显示,有79%的患者表示其症状得到了明显缓解。 尽管依旧有质疑者认为这项研究中没有设置安慰剂对照组,因此 可能存在强烈的安慰剂作用或报告偏倚 。但这已经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空鼻症补救措施了。 在鼻腔中补入填充材料可有效缓解空鼻症症状 如果我们再往前追溯的话,其实在更早的1914年,就有一位名为梅森(Albert Mson)的医师报告了在切开鼻子的手术后出现了“类似萎缩性鼻炎的症状”和“鼻子与喉咙干燥”的病例。 梅森医师还写下了一句十分经典的话提醒后人: “鼻甲是鼻子上最重要的器官,身体的任何部分被切除抛弃都应该慎重考虑尤其是鼻甲——不过,包皮除外。” (作者注:包皮这点还是有争议的) 遗憾的是,直到现在依旧有许多医生坚持空鼻症是纯粹心理问题这一说法——2013年连恩青就是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出院后才去行凶的。 耳鼻喉类疾病极易导致紧张的医患关系一方面是此类疾病的病症判断较为主观,不像骨折、外伤之类客观;另一方面则是此类病症容易影响精神状态 2016年8月,一位名为 张瑞 的年轻姑娘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当时页面排名第一的 乌鲁木齐爱德华医院 做了鼻中隔矫正等一系列“治疗鼻炎”的小手术,随后由于严重的空鼻症引发精神问题,于9月15日跳楼自杀。 最令人唏嘘的是,她去治鼻炎,本是为了以更好的状态和相恋6年的男友走入婚姻殿堂。 而令人们稍感欣慰的是,最终法院判定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行为过失,空鼻症不再被认为纯粹是患者的精神问题。 因空鼻症自杀的女孩张瑞 2013年连恩青杀医案发生后,南方周末曾试图就此问题做一番深度调查报道。采访到的医生告诉记者,国内大量空鼻症患者做过一种治疗慢性鼻炎的“低温等离子”手术。 这种 消融鼻甲 的手术会使病人在短期内鼻腔通气明显,但时间一长,才发现为此付出了无法挽回的代价。而手术治疗鼻炎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对很多中小医院而言,这种小手术是其重要的 创收渠道 。 “ 创 收指标 被分解到科室, 科室再分解 到医生。 而医生 只能靠多给病人 做手术完成指标 ,‘过度医疗 ’因此在所难免 。 ” 案件发生后,这种手术被很多医院紧急叫停 。 但由于涉及庞大利益及学科形象 ,几乎整个 学界对此都是 “回避” 不谈的状态 ,这也是这方面研究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 当然了,近几年随着医疗行业的规范,莆田系医院纷纷关停,更因为业界内其实对空鼻症已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新发的空鼻症患者几乎没有了。但对于还在痛苦中挣扎的空鼻症患者群体,这始终是我们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 医学遗留问题 。 医学的发展上肯定会误入一些难以避免的弯路,但勇敢地承认面对并纠正它,我们才可能更快地奔向没有尽头的探索更远方。至少,也 不该让医学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 吧。 李淳风.空鼻症患者之痛.南风窗·封面报道,2014年11月 董频,黄若飞.鼻腔疾病与精神异常的联系—“空鼻症”与“类空鼻综合症”,中国医学文摘耳鼻咽喉科学.2014年 陈剑,曾黎,王建国.鼻内窥镜术后空鼻综合征的病因及治疗探讨.ModernPracticalMedicine,2017.9 鼻子“小病”惹出多起杀医案 空鼻症的社会之痛,南方周末,2013.12 杀医的逻辑,中央卫视《面对面》节目专访浙江温岭“10·25”杀医案凶犯连恩青,2014 Alana Biggers,What is empty nose syndrome?,Healthline,2017.8.4 Suzanne Falck,What to know about empty nose syndrome?,Medical News Today,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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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和暴力伤医是怎么养成的?
yangjundr 2019-12-30 16:20
医闹和暴力伤医是怎么养成的? 杨军 近日发生于航天总医院急诊科杨文医生被歹徒残杀事件,再次勾起了对中国特色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根源的思考。 所谓医闹和暴力伤医,表面上看是在诊疗工程中出现不可预期结果或者主观愿望与疾病进展规律相背离时,对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的暴力化处理过程,其中既有医方因素,也有患方因素,更多实则是主管部门尸位素餐、长期不作为导致医患双方缺乏可操作的法制化处理途径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医方是医疗技术的提供方,在患者就医诊疗过程中,不可否认存在由于医方主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可预期诊疗结果,但是,绝大多数结果是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 患方怀揣美好愿望花钱看病,大多情况下,也都能天遂人愿。尽管,生老病死这是天道,死亡是宇宙唯一正确的发展规律。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对生命的客观认知,当诊疗结局不达预期之时,很多患方对此并不理解。同时,呼天喊地、宣泄悲伤情绪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因此,医闹便成为宣泄悲伤情绪的哭丧棒。 官方的情况比较复杂,从事发科室、医院、地方卫健委、国家卫健委,到各级政府、公检法体系貌似都是官方,但其角色、社会责任、义务、权利混淆不清。其中,事发科室、医院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承担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地方卫健委、国家卫健委等上层机构不仅承担均衡配置社会医疗资源、规范行业行为,也应该同时承担维护从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义务;而各级政府和公、检、法则承担平衡医患双方权益,依法处理医患纠纷责任。 然而,现实却很骨感。每当有医患纠纷发生之时,医患官三方在第一时间盘算的却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段内实现个体或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规范的处理纠纷。 当事医生在算计:是和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还是花钱消灾尽快了结纠纷?毕竟当每位医生每天都要面对大量患者的情况下,哪有那么多时间去纠结于医疗纠纷呢?单就时间成本就扛不起。况且,一旦发现医疗纠纷中存在医疗差错或瑕疵,当事医生不仅要承担赔付责任、甚至还会影响到评优、升职、晋升、个人声誉等等一系列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 “私了”,花钱消灾,几乎成为所有医生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一选项。而当事科室和医院内心盘算的更为精准: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和医闹都会对正常医疗秩序和科室、医院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处理不好,还可能会影响到领导的个人前程。因此,责成当事医生自行“私了”也成为不二的首选。这样,不仅不影响小团体其他人的利益,更不会影响领导的个人前程。因而“私了”也早已成为业界默认的共识,有的甚至被写入了处理医患纠纷的书面文件。于是乎,在医患纠纷发生的第一环节,“医方”常会精致的选择“私了”的处置方式。 当事患方也在算计:一旦感觉诊疗结果不满意,甚至怀疑存在医疗差错就想维权。但是,维权成本高,即便维权成功也赚不了多少。于是,经过小算盘的精致盘算, “私了”也便成为患方的首选。因为,在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弱”“我不懂”已经成为所有处理纠纷的堂而皇之的理由。而在医疗纠纷中以“我弱”“我不懂”为缘由的医闹获益常常会超出正常途径维权的预期,且屡试不爽。因此,“患方”选择“私了”无疑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官方更在算计:天下事儿那么多,哪有那么多精力、精力和社会资源去处理医闹。况且,目前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医闹,简直没甚卵用。因此,只要 “医闹”冲突不演化为群体事件,爱怎么闹就怎么闹。所以,让“医方”花钱安抚“患方”情绪的“私了”模式也便成为各级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 可见, “私了”无疑已成为“医 - 患 - 官 ”三方经各自精巧算计之后处理医患纠纷的首项。 既然, “医 - 患 - 官 ”三方都惊人一致地首选“私了”。那么,如何在“私了”中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便是博弈的第二个环节。 面对医疗纠纷,医方最高原则就是在最短时间内、化最少的钱解决纠纷,将纠纷对个人和集体利益、声誉及后继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因此,只要患方要价不太离谱,医方大都会速战速决花钱消灾了结。而患方心态则完全不同,既然医疗纠纷可以 “私了”,那么闹的越凶、要价越高必然获益越多。而官方则更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花医方的钱、消患方的气,只要患方不把事儿搞大,随他怎么搞,而即便发生冲突,也只是按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因此,大多医闹的结局便是医方掏钱,患方获益,闹得越凶获益越多。显然,如此低成本高回报的医闹实在是太具有诱惑力了,已经演变成一种鼓励医闹的闹剧。正因如此,极具中国特色的职业医闹产业链应运而生。但是,对于医方而言,职业医闹并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职业医闹一般很会拿捏分寸,他们只谋财不索命。而最危险的则是患方个体的极端行为,这些患者或家属,不仅谋财,更要索命。 那么,患方中为什么会存在如此残暴之歹徒,恩将仇报非取他人性命而后快。深入分析,不外乎与以下因素有关: ( 1)人之初,性本恶,坏人是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然变好的,更多的只不过是坏人变老了。 ( 2)官方长期尸位素餐、不作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置医闹,将医患冲突定位为互殴简直是大错特错。稍微有点思维能力的人都明白,互殴者都是为个人利益发生争执和冲突,而医者则是救死扶伤、担负普罗大众健康的社会道义,显然,用“互殴”定义医疗纠纷本身就是对医生的侮辱。可见缺乏必要的足够强度的惩戒措施,导致对于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医闹行为的无底线的宽容,无形中必然助长、鼓励了“医闹有理”的现实悖论,这也是直接导致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最重要因素。 ( 3)生老病死原本天道,死亡才是宇宙唯一正确的规律。但是,由于缺乏基本的科普教育,一个全面弱智的时代已经若隐若现,社会人群普遍缺乏对生命本质的客观认知,很多人仍旧愚蠢地以为进了医院什么病都能看好。加之,官方和一些不良媒体推波助澜,无限放大医疗水平的进展,导致患方对疾病不切实际的期待。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十年,医疗行业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比如人均寿命延长、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下降更多获益于预防医学的发展和食品安全、生活环境质量的提高。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短期内并不显现,相反,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多种疾病高发的时代。 ( 4)由于官方原因,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走在路上的医改仍旧连方向都还没有看清楚,更别谈什么成功了。加之其他同样让人焦虑的各个行业,社会戾气渐浓,就医过程中的不快情绪的层层累积直到爆发也是一种必然。 ( 5)最后,再讲一下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医疗行业。虽然,医疗行业头戴白衣天使光环,担当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原本应被放置于备受全社会重视的合理地位。但现实中,由于官方对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医疗投入不足、不尽合理的医保制度、严重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物和检查的畸高定价,将医方不可避免放置于患方的直接对立面,并成为所有矛盾冲突爆发的直接承受者。更为可悲的是每当医闹、暴力伤医发生的时候,医疗行业从来未曾从根本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做过任何有价值的努力。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领导在和稀泥求稳定,同事在悲愤之中说上几句 “ 一路走好 ” , “ 天堂没有医闹 ” 之类没有任何卵用的感慨之后,就是讲道理、晒辛苦、拉悲情,再之后就是庆幸事件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让子女从医之类的。还有人将近日出台的所谓 “医疗基本法”当做解决医闹和暴力伤医的尚方宝剑。睁大眼睛仔细看看吧,表述仍旧未跳出“治安处罚条例”的范畴,因而,也成为不了拯救行业的救命稻草。而 丁香园 一项 有 3.1万人参与 的社会调查 结果显示 竟然 91.5% 受调查 者 还在 支持 医院 安检 。估计支持设置黑名单、增加监控更不在少数,这是为了将杨文医生的 惨状 看的清清楚楚吗?显然,这不是智商问题,能在这个行业混的智商都不是问题,唯一可解释的就是脑子坏了。 因为,这是维稳思维的具体体现,给不了医生安全,拉的只能是社会的仇恨。何必呢?进医院都要安检,还不如关了医院算了。 总之,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医患官三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算计之下,官方的尸位素餐和长期不作为是导致一系列医闹、暴力伤医事件的原罪,缺乏具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成为低成本医闹频发的直接因素,长期以 “私了”模式处理医疗纠纷是导致今日悲剧的萌芽。而每次发生之时,医疗行业内的悲情与行业外吃着人血馒头的围观者之间的反差仍旧直白的显示医闹、暴力伤医事件还会再次重演。 因此,如果官方依旧不作为,不能引导各方均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纠纷,不能将医闹入刑,不能给医闹者足够的震慑,其他一切都将是瞎扯淡 …… 事实上,杨文医生的鲜血还未干,很多吸粉的个体和自媒体已经粉墨登场了, 其中 将医疗行业的正常反应定位为 “煽悲情”的自媒体和社会大众不在少数。周一,当太阳重新升起之时,除了惨死于屠刀之下的杨文医生,这世界仍将会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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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和暴力伤医是怎么养成的?
yangjundr 2019-12-30 10:28
医闹和暴力伤医是怎么养成的? 近日发生于北京航天总医院急诊科杨文医生被歹徒 残杀事件 ,再次勾起了对中国特色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根源的思考。 所谓医闹和暴力伤医,表面上看是在诊疗工程中出现不可预期结果或者主观愿望与疾病进展规律相背离时,对由此产生的 医患纠纷的暴力化处理过程 ,其中既有医方因素,也有患方因素,更多 实则是 主管部门尸位素餐、长期不作为导致医患双方缺乏可操作的法制化处理途径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医方是医疗技术的提供方,在患者就医诊疗过程中,不可否认存在由于医方主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可预期诊疗结果,但是,绝大多数结果是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 患方怀揣美好愿望花钱看病,大多情况下,也都能天遂人愿。尽管,生老病死这是天道,死亡是宇宙唯一正确的发展规律。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对生命的客观认知,当诊疗 结局 不达预期之时,很多患方对此并不理解。同时,呼天喊地、宣泄悲伤情绪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因此,医闹便成为宣泄悲伤情绪的哭丧棒。 官方的情况比较复杂,从事发科室、医院、地方卫健委、国家卫健委,到各级政府、公检法体系貌似都是官方,但其角色、社会责任、义务、权利混淆不清。其中, 事发科室、医院 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承担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 地方卫健委、国家卫健委 等上层机构不仅承担均衡配置社会医疗资源、规范行业行为,也应该同时承担维护从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义务;而各级政府和公、检、法则承担平衡医患双方权益,依法处理医患纠纷责任。 然而,现实却很骨感。每当有医患纠纷发生之时,医患官三方在第一时间盘算的却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段内实现个体或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规范的处理纠纷。 当事医生在算计:是和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还是花钱消灾尽快了结纠纷?毕竟当每位医生每天都要面对大量患者的情况下,哪有那么多时间去纠结于医疗纠纷呢?单就时间成本就扛不起。况且,一旦发现医疗纠纷中存在医疗差错或瑕疵,当事医生不仅要承担赔付责任、甚至还会影响到评优、升职、晋升、个人声誉等等一系列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 “私了”,花钱消灾,几乎成为所有医生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一选项。而当事科室和医院内心盘算的更为精准: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和医闹都会对正常医疗秩序和科室、医院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处理不好,还可能会影响到领导的个人前程。因此,责成当事医生自行“私了”也成为不二的首选。这样,不仅不影响小团体其他人的利益,更不会影响领导的个人前程。因而“私了”也早已成为业界默认的共识,有的甚至被写入了处理医患纠纷的书面文件。于是乎,在医患纠纷发生的第一环节,“医方”常会精致的选择“私了”的处置方式。 当事患方也在算计:一旦感觉诊疗结果不满意,甚至怀疑存在医疗差错就想维权。但是,维权成本高,即便维权成功也赚不了多少。于是,经过小算盘的精致盘算, “私了”也便成为患方的首选。因为,在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弱”“我不懂”已经成为所有处理纠纷的堂而皇之的理由。而在医疗纠纷中以“我弱”“我不懂”为缘由的医闹获益常常会超出正常途径维权的预期,且屡试不爽。因此,“患方”选择“私了”无疑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官方更在算计:天下事儿那么多,哪有那么多精力、精力和社会资源去处理医闹。况且,目前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医闹,简直没甚卵用。因此,只要 “医闹”冲突不演化为群体事件,爱怎么闹就怎么闹。所以,让“医方”花钱安抚“患方”情绪的“私了”模式也便成为各级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 可见, “私了”无疑已成为“医 - 患 - 官”三方经各自精巧算计之后处理医患纠纷的首项。 既然, “医 - 患 - 官”三方都惊人一致地首选“私了”。那么,如何在“私了”中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便是博弈的第二个环节。 面对医疗纠纷,医方最高原则就是在最短时间内、化最少的钱解决纠纷,将纠纷对个人和集体利益、声誉及后继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因此,只要患方要价不太离谱,医方大都会速战速决花钱消灾了结。而患方心态则完全不同,既然医疗纠纷可以 “私了”,那么闹的越凶、要价越高必然获益越多。而官方则更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花医方的钱、消患方的气,只要患方不把事儿搞大,随他怎么搞,而即便发生冲突,也只是按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因此,大多医闹的结局便是医方掏钱,患方获益,闹得越凶获益越多。显然,如此低成本高回报的医闹实在是太具有诱惑力了,已经演变成一种鼓励医闹的闹剧。正因如此,极具中国特色的职业医闹产业链应运而生。但是,对于医方而言,职业医闹并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职业医闹一般很会拿捏分寸,他们只谋财不索命。而最危险的则是患方个体的极端行为,这些患者或家属,不仅谋财,更要索命。 那么,患方中为什么会存在如此残暴之歹徒,恩将仇报非取他人性命而后快。深入分析,不外乎与以下因素有关: ( 1 )人之初,性本恶,坏人是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然变好的,更多的只不过是坏人变老了。 ( 2 )官方长期尸位素餐、不作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置医闹,将医患冲突定位为互殴简直是大错特错。稍微有点思维能力的人都明白,互殴者都是为个人利益发生争执和冲突,而医者则是救死扶伤、担负普罗大众健康的社会道义,显然,用“互殴”定义医疗纠纷本身就是对医生的侮辱。可见缺乏必要的足够强度的惩戒措施,导致对于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医闹行为的无底线的宽容,无形中必然助长、鼓励了“医闹有理”的现实悖论,这也是直接导致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最重要因素。 ( 3 )生老病死原本天道,死亡才是宇宙唯一正确的规律。但是,由于缺乏基本的科普教育,一个全面弱智的时代已经若隐若现,社会人群普遍缺乏对生命本质的客观认知,很多人仍旧愚蠢地以为进了医院什么病都能看好。加之,官方和一些不良媒体推波助澜,无限放大医疗水平的进展,导致患方对疾病不切实际的期待。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十年,医疗行业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比如人均寿命延长、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下降更多获益于预防医学的发展和食品安全、生活环境质量的提高。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短期内并不显现,相反,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多种疾病高发的时代。 ( 4 )由于官方原因,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走在路上的医改仍旧连方向都还没有看清楚,更别谈什么成功了。加之其他同样让人焦虑的各个行业,社会戾气渐浓,就医过程中的不快情绪的层层累积直到爆发也是一种必然。 ( 5 )最后,再讲一下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 医疗 行业 。虽然,医疗行业头戴白衣天使光环,担当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原本应被放置于备受全社会重视的合理地位。但现实中,由于官方对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医疗投入不足、不尽合理的医保制度、严重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物和检查的畸高定价,将医方不可避免放置于患方的直接对立面,并成为所有矛盾冲突爆发的直接承受者。更为可悲的是 每当医闹、暴力伤医发生的时候,医疗行业 从来未曾 从根本上 为 解决这一问题做过 任何 有价值的努力 。 领导在和稀泥 求稳定 ,同事在悲愤之中说上几句 “ 一路走好 ” , “ 天堂没有医闹 ” 之类 没有任何卵用的 感慨之后,就是讲道理 、 晒辛苦 、 拉悲情,再之后就是庆幸事件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让子女从医 之类的。还有人将近日出台的所谓 “医疗基本法”当做解决医闹和暴力伤医的尚方宝剑。睁大眼睛仔细看看吧,表述仍旧未跳出“治安处罚条例”的范畴,因而,也成为不了拯救行业的救命稻草。而 丁香园 一项 有 3.1万人参与 的社会调查 结果显示 竟然 91.5% 受调查 者 还在 支持 医院 安检 。估计支持设置黑名单、增加监控更不在少数,这是为了将杨文医生的产生看的清清楚楚吗? 显然,这不是智商问题,能在这个行业混的智商都不是问题,唯一可解释的就是脑子坏了。 因为,这是维稳思维的具体体现,给不了医生安全,拉的只能是社会的仇恨。何必呢?进医院都要安检,还不如关了医院算了。 总之,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医患官三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算计之下,官方的尸位素餐和长期不作为是导致一系列医闹、暴力伤医事件的原罪,缺乏具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成为低成本医闹频发的直接因素,长期以 “私了”模式处理医疗纠纷是导致今日悲剧的萌芽。而每次发生之时,医疗行业内的悲情与行业外吃着人血馒头的围观者之间的反差仍旧直白的显示医闹、暴力伤医事件还会再次重演。 因此,如果官方依旧不作为,不能引导各方均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纠纷, 不能将医闹入刑,不能给医闹者足够的震慑, 其他一切都将是瞎扯淡…… 事实上,杨文医生的鲜血还未干,很多吸粉的个体和自媒体已经粉墨登场了,将医疗行业的正常反应定位为 “煽悲情”的自媒体和社会大众不在少数。周一,当太阳重新升起之时,除了惨死于屠刀之下的杨文医生,这世界仍将会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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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个人空间对临床医生的意义
jhsbj 2019-6-9 19:32
最近一期的柳叶刀杂志上,英国Imperial College London医学系外科的Roger Kneebone医生写了篇短文,题目是:个人空间“(Personal Space)”, 挺有意思。这篇文章里Roger讲了个去医院就诊的故事,Roger以前在伦敦常蹬滑板车。一次在一个夏天晚上,他蹬着滑板回家,头盔护目镜朝上开着,这时几个男孩在人行道上扔了一个水弹,正巧击中了他的脸。而后他眼睛疼痛,视力模糊,因此去了当地一家眼科医院。 Roger 回忆说:“一个眼科实习生给我做检查,他看起来很紧张。一句话也没说,就探身过来,把检眼镜贴在我脸上,用明亮的灯光照在我的眼睛上,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一个资深医生看到了我,一切都不一样了。她很自信,动作轻柔,翻开我的眼皮,放大我的瞳孔,用一个裂隙灯检查,同时向我解释有什么损伤,需要做些什么。”这种从进入诊室,讲解引导、然后在别人的个人空间里,使患者感觉舒适状态下进行工作,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的特点。Roger认为,这并不像听起来那么容易的事。当遇到一个是专家时,你往往很难注意到诊疗的过程,而只是经历了诊疗的结果。 作为临床医生,在患者私人空间里工作往往是常态。然而,医学院和老师很少对学生做这方面的专门指导。医生的起点是学习医学科学,在学习多年和实习之后,才能开始行医。当你是一名医科学生时,就开始学习如何进行机体检查,比如:检查四肢,腹部或胸部;学习望,闻,问,切;望,触,扣,听等体检的基本功。但是,没人教你怎样在尽可能不激惹,不影响患者私人空间的情况下接近和接触病人。 Roger认为每当医生缺乏自信心,他的病人就会知道。我本人当住院医生的时候,也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由于经验少,你发现的某些症状和体征,会使你不知道应该与哪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联系起来,你可以去翻书或者去找上级医生,但是你的信心不足,会不知不觉中传递给患者,导致某种意义是的信任缺乏。如果学到如何感知患者是否舒服或不舒服的微妙信号,如何根据每个人的反应来校准和调整接诊方式方法。许多医患间的问题,矛盾和不信任感会大大减少。 交流技能的学习,对于医患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学习的重点通常是话语交流技巧、如何应对困难的谈话,打断坏的心情,探讨有意义的话题等等。但很少涉及到个人空间的处理,比如怎样与患者共同相处一段时间,如何使病人有住在一个舒适和安逸个人空间里的感觉。这是个敏感的领地,病人对和医生在一起经历的记忆要比他们所能够说出来的多得多。 Roger认为医患之间是否融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每个临床医生对待患者个人空间的技巧所决定的。 医生并不是唯一在个人空间里工作的人。发型师、按摩治疗师、定制裁缝、纹身艺术家和美甲师等----其他相关职业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成为近距离工作而不会叨扰别人的专家。有经验和技巧的服务员也应有同样的感悟,能避开对个人空间的妨害,也确保自己注意力不被干扰,又不会引起顾客的反感,通过他们在个人空间的存在和学习,可以丰富自己的经验。通过从近旁的接近,细心判断顾客片刻的情绪,适时切入谈话的节奏。这些都是隐含艺术的艺术。 作为临床医生,处理好与患者个人空间的互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但往往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疾病咨询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最初的临床接触机会。 然而,营造这样一个轻松的互动环境对每个医生和患者来说并不是总会自然发生的场景。 这是个需要学习,实践和完善的过程。 每个患者都有不同,公式化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就像我们的历史一样,谈到个人空间的问题每次都会有新状况的出现。Roger认为许多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是有着个人空间这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 因此,完善我们驾驭个人空间的技能对改善医患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The Lancet( 柳叶刀)杂志,1823年创立至今将近200年了。是世界医学界最权威的学术刊物之一,久负盛名,影响因子超过50分,排在CA-A(癌症医师杂志)和NEJM(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之后,位居第三。从最新医疗科技到临床医患间的细微互动,医学领域方方面面都是Lancet的内容。有时读起来实用实际,很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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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卖保健品的医生绝对不是好医生
热度 5 zywsict 2018-11-24 15:10
医生这个职业自古以来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往往受人尊重。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迁,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这个备受人尊重的职业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地变化。因为作为这个职业的主体是依然是人,而金钱至上、利欲熏心是人性的软弱。一旦医生不以救死扶伤为己任,而是以追求金钱为目标,这样的医生不仅不受人尊敬,而且应该遭到人的鄙视与唾弃。但苦于医患关系中,医生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也只能听之任之,不敢得罪医生,生怕他在治疗过程做点小手脚,而使自己受到损失。 以前只在电视上看到医生与医院外的药店合作获取利益,不过现在却亲身体验一把,顿时对这种利欲熏心的医生非常反感。试想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主任医生,在极其有限的就诊时间(通常5分钟),不是关注患者的病情,而是先问患者,你身上是否缺铁、锌等其他微量元素,缺的话吃其他药物都是无效的,唯有医院外的药店买的保健品具有最佳的疗效。如果你没有给他带来额外的收入的话,事实证明这种利欲熏心的医生对病人的态度绝对好不了,而且极其不耐烦。可悲的是像这种害群之马的医生,生活的非常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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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医师节到了,祝科学网的医生朋友们节日快乐 ,顺便谈点感想
热度 2 cherrylu1960 2018-8-19 10:00
今天是首个“中国医师节”。博友里想必也有不少医生朋友,首先祝你们节日快乐。 朋友圈里的医生朋友不少,但发现当医生的都很低调,原因大家知道的。记得上周和朋友的朋友聚会,一桌坐的差不多都是当医生的,大家都不太谈医疗那点事,倒是一个从部队医院刚转业,现在在某外资保险公司做销售的显得很活跃。 我们都喜欢有几个医生朋友,这多少有点功利之心。谁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不看医生?也许,到你老了,早已不是“原装”的,而是变成医生的杰作、医学的一个作品。 好几年不看医生了,可是今天早上吃个烧饼,居然掉了一颗牙,看来真的快“老掉牙了”,看来还得找医生看牙。 这大辈子经历的与医生打交道的经历不太多,遇到的医生其实还都不错的。 26 年前,还是个 30 出头的小编,没啥社会关系,也不懂那么多人情世故。某天实在忍受不了了,准备去做个痔疮手术。经同事介绍,去广安门中医医院找蔻大夫看门诊,医生二话没说,根据病情帮我联系了住院手术的事情,更令我感动的是,请了他们科的一把刀李主任给我做手术。李国栋主任,一个头发有些花白、和蔼可亲的好医生,至今眼前还可以浮现出他的身影,想必早已退休安享晚年了。手术非常成功,我无以鸣谢,拿出一支“珍藏的钢笔”,李大夫推脱半天,收下了。 那个年代,不兴送红包给医生。 90 年代,医患关系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复杂,当然,也可能由于互联网没有这么发达,许多事情没有曝光。 医患关系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医学的局限性,我们对医学的不了解,对医生的过高期望。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妈妈的身体积劳成疾,心脏、肺部都出了问题。在东直门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的住院医是个年轻的女博士生,长的白白净净,戴副眼镜,记得姓刘。刘医生相当负责任,晚上就住在医院的宿舍,有问题都可以直接去宿舍找她。开始我们的关系一直很好,我也高兴跟她讨论一些关心的医学问题,还把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表典送给她。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因为妈妈年纪比较大了,心肺功能都不太好,有感染,发热,一直控制不太好,抗生素不断升级,结果一输液消炎,反而倒是引起更高的热(应该有二次感染)。使我对医生的医术和用药方法产生怀疑。加上后来结算时人些令人吃惊的费用,对刘医生产生了些许怨恨,甚至也有一些争执,治疗也没有在这里坚持。 在医患关系中,病人及其家属永远是处于信息缺失的地位。加上人类对自身对疾病的了解不够,面对复杂的个体差异,病情的复杂性,能对治疗本身满意的患者能有多少呢?可是,我们又不能不相信医生。 医生也是普通人,他们一定是希望把病人治好的。只是,医学有局限,医生的判断也有失误的时候,医患之间的信任与否实在是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医患关系的解决,不只依赖于社会的进步,也依赖于医学的进步,医疗大数据的完善。当然,也离不开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更离不开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理解和配合。 社会分工不同,每一个行业都值得尊重。我曾经问一个熟悉的七岁小朋友,长大了想干什么,她毫不犹豫回答,想当一名医生,因为她妈妈是一名医生,光荣的人民医生。这就是榜样的力量。 是的,当医生是光荣的。医生不是万能,谁都不是万能。但每一个医生都在努力治病救人,有了医学的发达,有了医生的努力,人类的寿命才真正得以延长。 \0 最后,欢迎大家关乎俺新整的微信公众号“齐闻天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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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
fqng1008 2017-11-17 18:24
临床上,我们做医生的,常常并不明确患者的权利。这是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做了一辈子医生,到今天才来认真学习“患者的权利”,实在是有点晚。不过,对于年轻的医生,熟悉这些非常重要。 当然,权利总是与义务连在一起,而且以义务为前提。那么,患者的义务包括哪些呢?第一是如实陈述病情;第二是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遵守医嘱);三是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四是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五是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是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七是爱护公共财物;八是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需要接受强制性治疗。 患者的权利,包括如下: 1. 生命权:在临床医学中,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目前尚有争议。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2. 健康权: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在临床上,就医者的健康权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急症病房和门诊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抢救义务,不得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 (2)实施临床医学实验性治疗行为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告诫义务。医疗服务者不得随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的诊断、检查、手术、药物治疗、理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更不能以隐瞒、欺骗等手段与患者达成合作。 (3)在药物、手术治疗方面,医疗服务者应该高度认识药物的毒害性和手术的风险性,对高度的危险性负有提醒义务。即必须将合理用药、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害作用作为治疗的第一原则,将适度伤害、充分告知作为手术治疗的基本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服务者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患者有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办法、程序、赔偿范围要求医疗服务者承提赔偿责任。 3. 隐私权: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也应受到严格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或患者亲属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于其他人或组织阅读。 (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的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片的资料。更不能将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患者坚持要求取回摄影底征的要求,应当予以尊重。 (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藏部位的原则。 4. 身体权:在医学领域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但尸体应依法仍受保护。有些医生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积累科研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还有的医务人员,利用死者的器官,给其他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都构成身体权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侵害: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就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对身体权构成侵害。因此,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在口腔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如果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不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而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外科手术实施过度:要求外科医生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如果医生对不符合适应症的患者实施了过度手术,也是属于身体的侵害。例如,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孕妇对剖腹产的适应情况而坚决进行手术,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围。又如,外科医生在做腹腔手术中,应采取积极手段防止术后出现肠粘连。但有时由于腹腔手术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暴露在腹腔外时间过长,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损伤粘膜,或手套上未洗净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内,都会引起医源性肠粘连。再次开腹则不得不切除粘连的肠管。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4)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医务工作者在未得到患者及其亲属允许的情况下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有些医生为了完成科研任务须用活体材料如血液、胃内容、肠内容等做实验,因此就利用工作之便,亲自或托他人通过多取检材的方法,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量的活体材料。又如,在手术过程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医务人员泡在福尔马林中制成标本目的是为了教学或科研,但多数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5. 知情同意权: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有权对医疗服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性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向患者告知病情的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咨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解答,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自己得了什么病、处于病情发展的什么时期;知道自己在做何种检查项目;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医疗风险,以及自己为配合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等。 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患者对自己的疾病、健康状况与医疗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作出的诊断、分析,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将接受检查项目、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目的和要求,存在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概率、后果类型,医院医疗、护理、保障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有权了解或详细、真实被告知的权利,并在充分理解这些医学信息对自身疾病治疗和维持健康状态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基础上,有权做出同意、拒绝的决定。如果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那么就医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错误决定则视为无效。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①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②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③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④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①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②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③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④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⑤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⑥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此外,患者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他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6. 自主决定权: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②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③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④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⑤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⑥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⑦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⑧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⑨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⑩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目前,临床医师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只要是以医疗解除患者的疾病痛苦为目的,那么在某些医疗场合下如进行手术时可以忽视患者的选择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这种情况多见于施行手术时,发现术前讨论与诊断不相吻合,进而在未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决定新的手术方案的时间前提下,擅自实行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最终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对于这种结果,患者往往并不认为是医疗行善,而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当患者的决定将明显影响到其健康利益时,医师可以进行特殊医学干涉,帮助患者正确认识与理解,但不能代替患者的意志,自主作出决定。 7. 遗体处分权:指患者在死亡之前对自己的身体享有防止他人侵害以及对自己死后遗体的处分权利,包括遗体和器官是否捐赠、下葬等。患者死亡后,虽然尸体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体。对尸体的处理,凡是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遗嘱要求进行处理;凡是生前死者没有遗嘱的,由其近亲属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近亲属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遗体处分权,但在医疗实践中,对这种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 8. 请求权:包括求偿权和请求回避权两方面。 (1)求偿权:指医疗服务者未能按照就医者付出的医疗费用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或给就医者造成非医疗目的的损害,或给就医者造成扩大性医疗损害时,就医者可以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不过,医疗服务是特殊的消费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医疗服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多因性、不确定性、不断发展性、个体差异性等,因此,就医者在索取医疗损害赔偿时,必须符合以下情形:①者在接受服务期间,因医疗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医院过失行为,如医院安全保护措施疏而发生的被盗、火灾、触电等事件,而设其财产、人身、精神受到损害,有权向医疗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②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可向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医务人员提出损害赔偿的同时,要求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民事赔偿;③医疗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结果,有权向医闻机构提出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获取赔偿的权利与患者的医疗纠纷诉讼权是相结合在一起的。患者必须高度注意诉讼的有效时效。超出诉讼时效,则该权利自动丧失。 (2)请求回避权:是指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享有请求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退出其纠纷处理程序,回避纠纷处理的权利。 具体地说,在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①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②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有关规定,患者有权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申请回避。回避制度的确立对于消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专家鉴定组成员利用权力之便徇私舞弊、包庇当事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应当切实保障患者的回避请求权的实现。 9. 监督权: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情况的监察督促的权利。 患者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监督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实施、落实的情况,如监督医疗服务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上岗服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必须挂在显眼之处;②监督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乱收费的行为,患者有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③监督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如监督医患纠纷处理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允许患者聘请技术顾问参与讨论;④监督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对医疗服务者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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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urenKnee 2017-1-17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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