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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高等教育法》对照点评
热度 4 martinluomin 2015-12-28 20:17
看到科学网上的新闻,国家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但看完新闻后却感到很迷茫,到底修改了什么地方,为什么进行修改?是否应该对比一下,在原来的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哪些是新增的?哪些是修改的?修改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的进步。看来考据的功夫还是要自己作一下,下文对比了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简称98版)和2015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简称15版)的相关条目的修改之处,并作简单的点评。 98 版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5 版 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点评:新版增加了“为人民服务”。 98 版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5 版 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点评:增加了对“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98 版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5 版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点评:删掉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条。 98 版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15 版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点评:看不出太多的变化,应该对私立大学设立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吧。 98 版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15版 修改后为: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点评:对比后发现,新版在旧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内容(1)调查、处理学术纠纷;(2)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3)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可见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拓宽,囊括了更多地内容。但是不足之处是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成员的遴选,学术权和行政权的剥离等没有做界定。以前高校也有学术委员会,新教育法中并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如何确定,是行政制定?还是民主推选?现在的校学术委员会基本是党政一把手组成的,这样行政权和学术权还是没有分离,这样如何实现相互监督和制约呢? 98 版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15 版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点评:这一点确实有不少的进步,承认了全国各地教育水平的差异性,主张以不同的标准来公正评价教育质量,这是教育评估制度的一大进步。 98 版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 版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点评: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但没有明显的变化。 参考资料: 1998 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简称 98 版) ---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19/200407/1311.html 2015 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简称 15 版) ----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5/12/334962.shtm
个人分类: 大学百态|6014 次阅读|11 个评论
教育的目的及教育改良
热度 7 shn2010 2015-5-16 21:53
要谈教育,先谈教育的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的目的”的解释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台湾地区教育法对“教育的目的”的解释是:“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百度百科) 通过对上述两种教育法对“教育的目的”的解释,我认为,通俗地讲,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愿意为社会创造价值、有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人。 愿意为社会创造价值,就要求公民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世界观;有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就表示具备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技能。 此处所说的 社会价值,不仅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精神财富以及服务。 举些简单的例子,一位企业家组织了一批工人建立企业,一位科学家发现了一个新理论学说,一位工人在工厂里制造了一个机器,一位作家写出了一篇小说,一位电影明星拍出了一部能够娱乐大众的电影,一位教师为学生传递了知识,一位医生救治了一个病人,一位服务员为顾客端上了一盘美食,一位农民生成出了粮食……这些都是为社会创造了价值。所以,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技能,也就不是简单的工厂里的技艺,而是包括相关的知识、智慧、眼界、思维能力、想象力、情商、阅历、见识…… 从国家的层面讲,教育的目的便是培养愿意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的人。从个人的层面讲,一个人要在社会上立足,就必须具备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本事,所以他也愿意学习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技能。只有明确这样的教育目的,个人受教育的目的与国家对公民进行教育的目的得到吻合,教育才能回归正轨。 如上所述,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愿意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的人。所以,教育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培养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是非观;另一方面是培养学生的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技能,主要包括专业知识。 关于专业知识的教育各个学校都有,所以现在说说关于价值观、人生观、是非观的树立。怎么培养学生的是非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树立一个人的是非观和人生观的最好方法是读史书和伟人传记。通过阅读在历史上千千万万的前人的命运以及其在历史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一个人就能够理解自己的使命,树立起崇高的人生观;同时,阅读史书,通过贤良与奸贼的对比,一个人往往能够树立起自己的是非观。如何培养一个人正确的价值观?其实,最朴素、最正确的价值观就是: 人人都必须要为社会创造价值,才能获得社会分配的财富 。有了这样的价值观,一个人自然也就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意愿。但是,这个价值观的树立需要学生明白社会的运行机制、国家的职能等多方面的知识。再次呼吁,马列主义不能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是非观,把这些思想学说作为正统传授给学生只好导致学生对教育的反感、对国家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 当然,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畸形是受教育者价值观扭曲的根本原因。要让教育回归正轨,最根本的措施是 改良 社会财富分配制度: 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按照个人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 。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越多,个人所分配到的财富也越多。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人 (比如乞丐) 不应该得到社会的财富。从社会得到的财富远超过个人为社会创造的价值的行为属于犯罪(比如受贿、抢劫、盗窃……)。只有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公民才能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不是一心想要钻制度的空子。 注:由于政府忘记了教育的目的,所以采取教育的措施与教育的目的毫不相关或者甚至背道而驰。。就好比,一个人的目标是要走到北极,但是他走着走着忘记了自己的目标,反而一直绕赤道走了无数圈。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提醒他记起自己的目标。这就是本文的目的。
个人分类: 周末随笔|3765 次阅读|23 个评论
[转载]大陆和台湾教育法比较
kexuepifu 2012-12-29 18:36
大陆和台湾教育法比较 作者: 蒙山野逸 2012-12-2911:31:07 发布于: 博客中国 原文作者: 祝春亭 第一. 为什么要制定教育法?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 . 教育目的为何?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 第三 . 用什么来指导教育?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之实施,应本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学方法,尊重人性价值,致力开发个人潜能,培养群性,协助个人追求自我实現。” 第四 . 教育的内容为何? 大陆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台湾教育法规定“教育应本中立原則。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或宗教信仰从事宣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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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多选
zjzhang 2012-8-19 18:34
1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ABD )。 ( 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B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C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D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2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基本条件?( ABCD ) ( A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B )有合格的教师 ( C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D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 、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有(ABCD )。 ( A )国家财政拨款 ( B )教育费附加 ( C )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 ( D )社会力量捐资 4 、下列有关高校教师培训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 ) ( A )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外进修等 ( B )高校教师培训应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 C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 D )对于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学校可不给予生活补贴 5 、下列有关教师考核制度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C ) ( A )实施教师考核的机构是教师所在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 ( B )教师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 C )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主要听取教师本人的意见,学生的意见可忽略 ( D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6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可以由下述哪些机构进行认定?( ACD ) ( A )国务院 ( B )教育部 ( C )省教育厅 ( D )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校 7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取得教师职务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BCD )。 ( A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B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C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D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8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特别帮助的举措主要有(ABC )。 ( A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 B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 C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 D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9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拥有办学自主权。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下述哪些方面?(ABD ) ( A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 B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C )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 D )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10 、下列有关高等学校与政府、社会、学生、教师的社会关系性质,说法正确的有( ABCD )。 ( A )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 ( B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 C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D )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协作、互相支援
个人分类: 文学|3202 次阅读|0 个评论
高等教育法规---判断题
zjzhang 2012-8-19 17:01
31 、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的范围。( 错 ) 32 、教育法具有规范教育行政权利运行的作用。( 对 ) 33 、教育法规的实施对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 ) 34 、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行在教育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对 ) 35 、教育法规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教育法规具体运用于某一事项或主体的活动,它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司法。(错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 ) 37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但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应采用其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错 ) 38 、农村集资是我国教育投入体制的组成部分。(对 ) 39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及其它学业证书实行无条件的承认。(错 )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对 ) 41 、按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错 ) 42 、教师有体罚学生的情形,应当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错 ) 43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 ) 44 、高等教育是指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错 ) 45 、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错 ) 46 、高等学校具有招生自主权,能制定本校具体的招生计划和自主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对 ) 47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对 ) 48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及其它形式的使用,应由原审批机关审批。(错 ) 4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 ) 50 、如果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处理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提出申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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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南方科技大学获准建立 提倡学术自治
liyadong 2012-4-25 18:31
教育部同意建立南方科技大学,并要求大学遵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基本精神。南科大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写入总则。此前,南科大在未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情况下,自主招收了40多名学生,这些学生放弃了高考。教育部并未明确这群学生身份的合法性问题。 http://news.163.com/12/0425/02/7VTFRU2O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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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要试算二五!
热度 1 ailincnj 2012-4-24 22:36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议定,教育部同意建立南方科技大学,学校代码为14325(要试算二五)。   悉闻难产的大学终于面世了,但这个代码是巧合,还是有人有意呢?二五就二五,总算批准成立了,希望给予朱校长更多的自主权,不容易,多少年过去了,教育部效率真高,难道不能特批试点吗?没有创新,哪有大学?   不能寄希望太高,没听说有大学在政党的领导下办成一流的,但愿也是个先例吧!静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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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教学法,希望老师们引以为戒!
热度 42 shanbowei 2012-4-13 06:42
坑爹的教学法,希望老师们引以为戒!
喜欢玩微博的我,今天转发了一条很逗得微博,如图所示。 此微博本身是为了博取一笑,然而引起鄙人思考的地方却不少。 那就是,现在的很多老师,包括我自己在内, 在教育方法上,经常存在跳跃太大,而使学生不知所措,最终陷入师生两误的窘境 。 很多的老师,开始讲的时候, 常常讲一些大而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道理,还常常把这种大话、套话重复很多次,等到最后,很突然的就冒出一个完美的结果,中间具体的实现细节一点不提 。老师,固然秀出了自己的神奇,然而学生却陷入了云里雾中。如果再遇上同学腼腆一点,不好意思去请教师长,那么很可能该同学一辈子都不知道这匹俊美的马是怎么画出来的。 再有些学生,向坏处想想,或许会认为老师也不会画画的细节,认为老师是从别处抄来的一个好结果,从此,就对老师存了一个欺世盗名的坏印象,师生误会越陷越深。 当然,也确实有些老师自己基本功不足,本身就没把实现结果的细节搞清楚,那么自然也讲不出来了。 跳出教书这个话题,最近看到的有些 文献 ,也存在和这个画马类似的问题: 开始给出几个普适通用的方程;中间实现细节一笔带过;最后从天上掉下来一个美妙的结果。 说你不好吧,结果还真是很美妙;说你好吧,谁也搞不清楚结果是怎么出来的,难怪会有人怀疑你是抄袭或者造假得出来的呢。 (具体是哪篇文献,我就不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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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应由谁制定?
lxj6309 2012-1-10 11:16
教育部启动了高校章程制定工作,这一工作已经被拖延了好多年了,使得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一直得不到执行。但是,新出台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又把章程的制定权交给了学校,这是很不严肃的一件事情,从法理上是讲不同的。《章程》是学校的宪章,是除了国家法律以外的学校的根本大法,自然应由学校的举办者为主制定,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却规定:“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显然,学校的行政领导在其中起主导作用。高校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制约学校行政的,这样做不是与虎谋皮吗?不知道教育部的有关领导是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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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王凌峰 :《高等教育法》修订须“立、改、废”
tangminqian 2011-12-29 15:14
来源: 科学时报 作者: 王凌峰 求是理论网 首页 科教 教育观察 http://www.qstheory.cn/kj/jygc/201112/t20111227_132216.htm 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高等教育法》修订列入其中。笔者以为,《高等教育法》1998年发布施行,已有10年之久,亟须进行“立、改、废”。然而,《高等教育法》修订涉及面颇广,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教育部门对高校的管理方式方法问题、高等教育公平性问题。   2006年全国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温总理就“钱学森之问”问计于6位国内大学校长和教育专家:为何中国大学培养不出大师?几位大学校长从教师素质、人才引进、国家布局与投入、高考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解释,但是都没有指出最重要原因是政府对高校管得太多。中国公立高校受到的行政化管制程度之深、之广,堪称世界前列。   人事方面,高校校长有明确从副部级到副厅级的行政级别,即使一个科级干部也由行政方式任免。2007年10月北大教授陈平原在出席广州大学学校文化建设论坛时直言不讳:“中国大学的特点就是越来越像官场!”如此人事体制下,管理层热衷于追求任期内立竿见影政绩,研究质量与本科教学质量反而被边缘化。   教学方面,教育部门对两课、英语、计算机、体育、职业规划等课程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良好意愿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结果与实践效果,如很多没有必要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也进行双语教学,教学效果并不佳。双语教学对于二本甚至多数一本高校的多数专业是否有必要、效果到底如何?用人单位如何评价?这些根本性问题都缺乏系统、公开的调查研究。   公平是基本社会价值观。英雄不问出处,重点大学不乏庸才,地方高校也不乏优秀人才。如果在培养下一代公民的教育领域都无法真正体现公平竞争的价值观,遑论教书育人?   200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身越底层,上的学校越差”趋势日益凸显。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刘云杉统计发现,1978~1998年来自农村的北大学子约占三成,2000年至今只占一成左右。中国农大农村户籍学生比例2011年近10年来首次跌破三成。对此,2011年8月5日 《南方周末》一篇题为《穷孩子没有春天?寒门子弟为何离一线高校越来越远》的文章总结了主要原因。   第一是城乡考生竞争起点差距大。农村中学的条件与城市中学条件落差明显,此外大部分重点高中、初中都集中在大城市和县城的超级高中。   第二是录取不公平。省优干加10分、省三好加20分等,农村孩子很难享受到此类加分政策。   第三是高校间经费投入差距过大。地方高校生均经费比部属高校普遍少一半之多。培养一名同样专业、合格质量的本科生,无论是清华还是一所普通地方高校,需要经费应该大致相同,实际上由于地方高校师资与生源素质差一些,需要更多经费投入。   从财力上看,10年前政府财力有限(约为1.2万亿元),适当倾斜集中投入是必要的,那么10年后政府财力已超8万亿元,投入过度倾向于少数高校已经完全没有理由。更何况,倾斜性投入应该集中于科研领域而不是教学领域。   第四是教育部门制定的诸多具体政策不公平。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时任校长纪宝成在“两会”上表示长期特殊支持个别高校,比如单独给予一级学科授予权、研究生推荐比例不受限制、招生录取零批次录取等,不是国民待遇政策。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起,经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不下数十个,而教育部门历年发布的通知、文件等加起来更不下数百,但是高教领域仍然问题多多。   主要原因之一即长期以来教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另一方面也由教育部门落实措施,护短、部门利益优先思维与行为难免。   对此,笔者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几条建议。   第一,教育部门应对高校办学条件、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进行评估,以保障办学条件与办学秩序。评估六年一周期。教育部门对高校多个评估项目一次进行,而不是分散进行。评估合格高校享有自主制定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的办学自主权。评估不合格高校,应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整改要求。   第二,教育部门进行或者委托独立机构三年一轮全国抽样调查,调查数据作为高校就业评价的最主要依据以及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调整的主要依据之一(该条款目的在于保证就业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除少数国家直接管理专业之外,实行专业设置备案制。教育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劳动力需求预测、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高校年度招生总数与专业设置数上限,高校自主增加、裁撤专业,但专业总数不得超出上限(该条款目的在于教育部门不再直接干涉高校专业设置,同时对高校专业设置行为进行适度管制)。   第四,全国高校生均教学投入相同,一级学科相同学历层次生均教学投入最高最低差距倍数不超过1.25倍。各校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考生人数比例分解。高校研究生保送比例按照招生专业分别限制,最高不得超出年度招生的20%(该条款目的在于提高高等教育公平性)。   第五,教育部门发布各项制度、政策后,应于两年内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报告应在1年内完成,完成后1周内在教育部门网站发布(该条款目的在于提高教育部门政策制定水平与信息公开度)。   第六,制定明确惩罚性条款,如对于推动教育部门政务信息透明化,可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行政机关拒绝向公民、法人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具体措施未必取得立竿见影的显著效果,但是至少更有助于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改革。此外,教育部门也可免去本部门推出改革措施对本部门压力较大而缩手缩脚的本位主义顾虑。
个人分类: 大学政策与管理|1135 次阅读|0 个评论
科研应是享受,不该是拼命
flamety 2011-10-16 19:40
读了那篇《带血的科研,带血的SCI》一文,最大感觉是人家科研是享受,咱们科研是作孽。记得新东方的老师说过,在苦难中的人没有资格抱怨,因为只有自己不知苦难才能坚持到登上峰顶的那一刻。这些时间做课题有快乐有苦恼,但还没感受到要拼命。我喜欢拼搏,不喜欢拼命。在身体和心理能承受的范围内自我锻炼,逐步提高水平,这好像也是游戏教育法的精髓。因为说拼了命地去搞科研发文章本身已经背离了探索精神和好奇心的初衷,成了功利心与狂热心的奴隶。退一步又如何,我在做喜欢的事就行了。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4505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我国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 完善相关制度
tangminqian 2011-5-24 10:16
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新闻 政府新闻 新闻资讯 http://www.cvae.com.cn/www/xw/zfxw/2011/10476.html 该信息出自“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http://www.cvae.com.cn 来源: 新华网 从5月10日在上海开幕的“2011中国(上海)国际职业教育论坛”上获悉,中国正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力争2020年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即“一形成、两满足”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 在10日举行的论坛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巡视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王继平介绍说,为实现“一形成、两满足”的战略目标,教育部等近期已着手开展多项重点工作,其中加紧着手修订《职业教育法》尤为重要。 王继平说,自1996年中国颁布实施《职业教育法》以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已面临着许多新的变化。近一段时间以来,根据实际情况,中国又颁布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政策。在此基础之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组织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有关法规规章等,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教。 他还介绍说,教育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订《职业教育专题规划(2010-2020年)》和《 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与此同时,在职业教育管理方面,教育部已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修订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全国已经确定并启动了56个职业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将探索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超过12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5年间,中国职业教育累计向社会输送了3800多万毕业生,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5亿人次。 王继平透露,“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实施职业教育重大建设项目,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2011中国(上海)国际职业教育论坛”由中华职业教育社主办,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教委协办。论坛吸引了海外内300多名职业教育专家和相关工作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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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郭少峰:“大学宪法”制定办法最快今年出台
tangminqian 2011-4-1 13:03
“大学宪法”制定办法拟定 最快今年出台 2011年03月28日 | 文章来源:新京报 教育界 教育新闻 http://www.jiaoyujie.com/1641/47429.html 最快今年出台,已征求专家意见   昨天(3月2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制定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办法”。这个力主推动高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办法最快会在今年出台,目前已征求过有关专家的意见。   昨天北大教育法研究中心和北大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举办“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理论研讨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这项推动高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办法会涉及“权利与职责”“自主与自律”“内部与外部”等关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王大泉表示,在即将出台的高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办法中,会有一些供高校选择的条款,也有鼓励高校的自主性行为的条款。他表示,高校章程主要侧重高校内部治理,也会涉及外部关系,是为高校自主权划的一个边界。   “大学章程”被认为是高校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但目前中国公办高校中,只有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   ■ 现状    现有大学章程多“千校一面”   王大泉透露了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的调查数据,共有563所高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已进入审议即将颁布的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高校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另有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占直属高校的31.5%,此后并没再次进行调查。“这一数据目前仍基本反映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基本状态”。   王大泉分析了已制定的大学章程文本后表示,虽然具备了基本的法定内容,但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对法定内容进行创设性规定不多,章程形式与内容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学校决策机制的规定基本雷同,绝大多数公办高校章程对学校其他法定机构或民主决策机制规范不足,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上主要侧重校内行政管理体制,只有少数学校明确了学术权力的运行与监督机制。 var dp_content=document.getElementById('ppp');dp_content.innerHTML=dp_content.innerHTML.replace(/\/xxgimg\//g,'http://www.xxgim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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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理科教育 (4)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
热度 3 fouyang 2011-2-8 08:26
根据美国的政治体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受限制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地方(学区)和州政府管辖的事务。但联邦政府也提供一些教育经费来影响教育政策。 1965 年,联邦政府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法(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对一些项目提供经费。这个法律几经修改,在 2001 年在小布什总统的主导和国会的两党支持下形成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No Child Left Behind ,简称 NCLB )法案,次年获得通过。到 2008 年,美国教育部的总经费是 572 亿美元【注 1 】,占联邦可支配支出的 5% 。其中 NCLB 中主要项目的经费是 222 亿美元【注 2 】。( 2009 , 2010 年因为经济刺激法案,有关经费大幅度增加。不过这是不持久的。) NCLB 法案全文很长【注 3 】,但也有不同版本的摘要和介绍【注 4 】。下面,就主要介绍一下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的争议。 NCLB 的主要思路是沿用共和党的“责任制( accountability )”,就是说地方政府既然拿了联邦的钱,就不光要做事,而且要得到效果。另一方面,它改变了以前联邦经费“专款专用”,地方必须按照联邦规定行事的官僚做法,给地方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同时也减少了文案作业。正如它的题目所表明的,这个法案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成绩差别”(见“美国理科教育( 3 )成绩差距” ,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09766do=blogid=409495 )。这也是联邦教育政策一贯的目标。 NCLB 的主要内容是以标准化考试为工具,鼓励各级政府和学校提高最差的那部分学生的成绩。首先,它要求各州制定教学大纲和学生的知识标准,并逐步做到在数学,语文和科学这三门学科上定期考试。学生按照考试成绩分为“基本”( basic ),“熟练”( proficient )和“优秀”( advanced )三等。这些标准也由各州决定。但同时举行全国范围的全国教育进步测验( 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 NAEP ) , 为各州之间的比较提供依据。 基于标准化考试,学校的表现就可以评估了。方法是统计各个学生群组(按照种族和收入划分,外加英语能力有限如新移民和特殊教育如智障者)之中达到“熟练”或以上的比例。由州里制定每年提高的标准 ( 称为合格年度进步, AYP) ,达不到标准的学校被划为“问题学校”。联邦政府的目标是:到 2013-2014 年所有学生都达到“熟练”或以上水平。也就是“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对于未达标的学校,法案规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并提供经费帮助这些学校和其中的学生。对于未达标学校的学生,他们可以转到其他公立学校学习,可以得到补充的辅导服务,或者到州里认可的替代学校(称为 charter school )去学习。 (Charter School 虽然由非政府的机构拥有和管理,但也算是公立学校系统的一部分,因为它们的经费来自政府,不向学生收学费。但另一方面他们不需要遵循与普通公立学校一样的规则,而是对自己的表现和成绩负责。 Charter School 不象私立学校那样有选择学生的自由。他们必须通过抽奖方式在提出申请的学生中选择。 ) NCLB 为这些服务提供一部分经费,州里和学区则负责剩下的花费。连续五年未达标的学校将会被重组或关闭。 除了对学生成绩的要求外, NCLB 还要求各州制定教师资格标准,目标是主课老师都要达到合格标准。联邦政府提供经费用作教师训练。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主体就是“胡萝卜”(经费)加“大棒”(整改措施)促使地区政府提高学校质量。而学校质量是由各个学生群体的“及格率”(也就是达到“熟练”的人数比例)来衡量的。虽然从法律上说联邦政府对州政府没有约束力,但为了得到联邦经费,每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都接受了 NCLB 的要求,实行了标准考试。这个法案实行近十年来,应该说是有了一定成绩。“成绩差别”有所缩小,总体学生成绩也有所提高。当然是否 NCLB 法的功劳也很难说【注 10 】。截至 2007 年,全国有 45 万学生选择其他学校学习。教育部 2007 年的报告认为,法案中关于在 2014 年让所有学生在数学和阅读上及格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注 5 】。但是兰德公司 2010 年的研究说,这个目标不可能实现【注 6 】。下面要说到,奥巴马政府提出的修改也实际上废除了这个目标。 关于 NCLB 法案的利弊,这么多年一直争论不断。国会研究室在 2009 年有个相当详细的总结【注 7 】。总的来说,对于法案的目标大家都没什么异议。但是对于具体的策略,特别是以考试为依据的评估和让学生选择学校的“整改方法”,争议很大。这种考试和评估有以下的问题。 首先,它引导学校把资源集中在要考试的科目,即数学,阅读和科学上。而其他学科如历史,艺术等就“靠边站”了【注 6 】。而且在这些“主课“中,老师也会“为考试而教”,而不培养考试不能反映的思考,创新能力。这对培养全面发展的孩子不利。 其次,它还引导学校把资源集中在某些学生身上。因为评估只关心及格(“熟练”)的人数,学校就没有动力照顾最好的学生和最差的学生,而是把精力集中在及格线附近的学生身上【注 8 , 9 】。这也是不合理的做法。关于资优生,有人认为忽略他们并不影响社会公正,因为他们不是弱势群体。但问题是,忽略资优生的后果是,最受伤害的是低收入群体中的资优生。因为他们没有其他的资源来弥补学校的忽视。而他们恰恰是最有希望带领这个群体走出贫困的人。所以忽略资优生的结果,也是伤害了弱势群体。 另外,及格的标准是各州制定的。州里为了表现亮丽,自然会降低标准。数据表明,测验成绩进步很快的州在全国考试中却没有显示同样的进步【注 9 】。 另外,让学生选择私立学校(即所谓的 voucher program ,由政府付一定的钱给学生去私立学校上学),是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NCLB 只是让学生在公校(包括 Charter School )之间选择,但毕竟离 Voucher 的理念近了一步。这种做法反映了共和党一贯的立场,也遭到民主党和教师工会的激烈反对。这个问题我以后有机会再仔细讨论吧。 NCLB 也涉及到联邦与地区政府分权的问题。联邦政府实际上没有权力决定各州的教育政策。但 NCLB 把这些规定作为各州取得联邦教育经费的条件,现在几乎所有的州都接受了。实际上,联邦提供的经费只有整个教育经费的 7% 到 9% ,却能大大影响教育政策和学校行为。所以看来要限制联邦权力的话,光是宪法还不够,还需要纳税人看管好自己的钱包。 奥巴马上任后,声称将对 NCLB 进行修改。 2010 年 3 月,教育部发布了名为“蓝图”的修改方案,但没有正式提交国会。奥巴马在最近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取代” NCLB ,但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最近,奥巴马在联邦预算提案中提出了对 NCLB 法案的修改。主要有:把州里制定的学校标准改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把原来 2014 年全部学生及格的目标改成“毕业生为读大学和工作做好准备”,但具体定义尚未公布。以前奥巴马还提到,要把“进步”而不是绝对成绩作为评估标准。不知道这个是否包括进了目前的修改方案。另外,就是采用“登峰竞赛( race to the top )”的做法,改变按学区和学生人数分配经费的办法,由各州,各学区以竞争来获得经费。目前,正式的修改提案何时能提出尚未可知。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当这个修改提案到达国会后,又会引起一场教育理念和教育政策的全国辩论。 NCLB 的关注重点是后进学生,而我们华人子弟一般都名列前茅。但是这个法律与我们的切身利益还是有很大关系,因为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遵照这个法律来运作。例如,每个州都有定期的统一考试。学校每年都会花很多课时为学生准备统考,这对于真正的课堂教育是一个干扰。按照 NCLB ,这个考试是考察学校的成绩,而不是每个学生的。但是学校也常常用这个考试成绩作为选拔 GT 班学生的依据之一。所以我们对这个“统考”也不能掉以轻心。 NCLB 还要求把学校表现公布于众,这也形成了挑选学区的一个依据。不过需要记住的是,州统考主要是针对后进学生的,对资优学生没有多少挑战性。所以按照统考成绩的排名,并不反映对于资优学生的教育水平。所以无论是从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局还是从自己的子女教育,关注 NCLB 今年的修改都是很有必要的。 有关文章: 谈美国中小学理科教育( 1 )关于国际测验成绩 (上)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400801 谈美国中小学理科教育( 1 )关于国际测验成绩 (下)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403223 美国理科教育( 2 )教育与国力(上)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09766do=blogid=405402 谈谈美国理科教育( 2 )教育与国力(下)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09766do=blogid=407606 美国理科教育( 3 )成绩差距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09766do=blogid=409495 【1】 http://febp.newamerica.net/background-analysis/education-federal-budget 【2】 http://febp.newamerica.net/background-analysis/no-child-left-behind-funding 【3】 NCLB 法案全文: http://www2.ed.gov/policy/elsec/leg/esea02/index.html 【4】 国会研究室( CRS )对 NCLB 的解释: http://assets.opencrs.com/rpts/RL33960_20080108.pdf 【5】 “No Child Left Behind's 5th Anniversary Keeping Promises And Achieving Results”,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http://www2.ed.gov/nclb/overview/importance/nclb5anniversary.html 【6】 “What Can We Learn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 Child Left Behind?”, Rand Report 2010, http://www.rand.org/pubs/research_briefs/2010/RAND_RB9517.pdf 【7】 R. R. Skinner, “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An Overview of Reauthorization Issues for the 111th Congres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May 27, 2009. http://leahy.senate.gov/imo/media/doc/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 An Overview of Reauthorization Issues for the 111th Congress.pdf 【8】 Murnane, Richard J., and John P. Papay. 2010. "Teachers' Views on No Child Left Behind: Support for the Principles, Concerns about the Practice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4(3): 151–66. http://www.aeaweb.org/articles.php?doi=10.1257/jep.24.3.151 【9】 Jolly,J.,Makel,M..(2010). NO CHILD LEFT BEHIND: The Inadvertent Costs for High-Achieving and Gifted Students. Childhood Education, 87 (1),35-40. Retrieved January 29, 2011, from ProQuest Education Jour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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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xiaoxiaohai 2010-6-23 1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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