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农业部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转载]评论:“皮革奶”罪魁祸首是管理机制
zhao1198 2011-2-18 17:15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余以为   “皮革奶”被列入了农业部监测的黑名单。前不久农业部下发了“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2010年相比,这次监管计划更具体,要求也更严格。   在“三聚氰胺奶粉”风波过后,有不良分子用“皮革水解蛋白粉”加入奶粉中,提高蛋白成分,人称“皮革奶”。“皮革水解蛋白粉”是指皮革加工中的下脚料,其中的皮屑和毛发,用化学方法分解过滤制得的蛋白粉。用途不明,可能用于喂牲畜,也可能用于喂小孩。   2009年4月份,都市快报追踪报道过一起“皮革奶”事件,浙江金华市晨园乳业公司多个批次牛奶中被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粉”,该企业法人代表毛建华等3人被刑拘。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到公开查处和报道为止,“皮革奶”的存在一定有相当长的时间了。    无论如何,在“皮革奶”没有泛滥成灾的时候,农业部就列入监管目录,而且公开报道,我们心怀感激。“皮革奶”事件被报道无疑会造成国民恐慌,引起对国产 奶业又一波信任危机。报道危机,臭了一个产业;不报道危机,为害一代人、数代人。国产奶不喝,可以喝进口奶。孩子喝坏了身体,我们去国外进口孩子?无论如 何产业利益都不能高于国民的安全。   “三聚氰胺奶”“皮革奶”风波,除了饮用的消费者受害之外,整个牛奶产业链,包括农民、收购站、奶 厂和经销商,也是受害者。后者因名誉和道德形象,受害时间长强度大,但是牛奶行业利益却缺乏具有相应权力的组织,捍卫自己的共同利益。也缺乏高效的司法机 制,通过消费者和企业个体维权来维护行业秩序。这是当前食品安全危机频发的两个制度性肇因。   虽然“三聚氰胺”和“皮革奶”被列入农业 部监管名单,但是只要没有可靠的追究机制,肯定还会冒出创新品种。蛆也是高蛋白,把粪便加工成高蛋白,制成“粪蛆奶”,谁敢打包票说不可能呢?或许还可以 “生物工程”和“环保科技”的名目申报科研成果,说不定方舟子愿意当代言人呢。   不要迷信科学,更不能迷信检测,实际上添加“三聚氰 胺”“皮革水解蛋白粉”不是应付消费者,两者都不会改善消费者的味觉或视觉体验,它是用来应付检测机构的。所以说“三聚氰胺奶”“皮革奶”的罪魁祸首是不 合理的管理机制,而这套机制经历无数次风波之后纹丝不动。非但如此,它还在以问题解决者的姿态指点江山。   同样基于生活经验,可以肯定地说,“皮革奶”或有或无,与农业部或者质检部门官员的个人利益无关。赋予一个利益无关者以监管权力,显然是靠不住的。   解决之道是由利益相关者成立没有官方背景可依仗,完全自主自谋生路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负责监管。一旦出现危及全行业共同的利益的重大事故,行业协会就得承担责任,并且解散重组。该协会的生命与产业安全同在,只有这样它才会尽心尽力去维护产业利益。 (责任编辑:梅智敏)
117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农业部:洋奶粉蚕食中国市场并获取暴利
热度 1 吴信 2011-2-8 10:24
2010年,我国奶粉进口总量创历史新高,洋品牌蚕食中国奶粉市场趋势不断加剧,国产奶粉产业链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马莹在10日透露:2010年前11个月,奶粉进口总量创下历史新高,达到 37.06万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前,国有品牌奶粉的市场占有率是60%,2010年,进口奶粉已经与国产奶粉平分秋色,展望2011年,我们认为,洋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有可能超过50%。国产奶粉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被蚕食。 洋品牌的大举进入,导致国产奶粉产业链异常脆弱,马莹提醒,产业链一旦遭到彻底破坏,我国婴幼儿奶粉价格将完全受控国际市场。目前,中国消费者已经开始为此支付不合理的高价:根据我们的调查,进口奶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利润率最低是40%。在国内生产同样质量的奶粉,每桶奶粉的成本只有40元。可见进口奶粉在中国市场上的暴利。 此外,我国奶牛养殖业也将因此受到长期的挤压:进口奶粉每增加10万吨,将直接导致减少85万吨的生鲜乳的需求。相当于减少34万头奶牛。直接影响34万人就业。同时,进口奶粉压抑了生鲜奶的收购价格,使得养殖环节的效益降低。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改写) 参见博文 奶粉市场——自杀性的毁灭自 己
个人分类: 改革创新|2001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猪圆环病毒疫苗”全国推广
jzgvet 2011-1-25 16:49
http://vet.health.gmw.cn/2010-10/08/content_1294178.htm 日前,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传出喜讯,由该所刘长明研究员主持的“猪圆环病毒2型(PCV2)灭活疫苗(LG株)”,经过10年的科技攻关,终于研制成功,该疫苗新兽药注册近日通过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评审,颁发二类新兽药证书。疫苗毒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07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2010年国家职业兽医师资格考试试题
热度 3 jzgvet 2011-1-24 09:54
2010年上午卷.-.20101112163853.pdf 2010年下午卷.-.20101112164123.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145 号   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兽医知识的考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综合知识与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考试大纲、命题和组卷;   (二)组织拟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   (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   (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   (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   (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   (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   (十)农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   (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   (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   (五)负责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   (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九条 考务人员是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应当向每个考区派出两名考试巡视员,负责巡视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考区应当向每个考点派出两名考试监督员,负责监督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个考点应当根据考生人数设立巡考员,负责在考试过程中巡察考场和考生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每个综合知识考试考场应当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由非兽医系统工作人员担任,由考点办公室聘任,报考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四章 报考程序   第十五条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并到考试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或其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负责回收本考点的答卷和答题卡,并立即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答卷和答题卡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及时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临床技能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临床技能考试的试卷(包括备用卷)和评分手册,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点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核,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具体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设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考区办公室培训合格。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由考区办公室按照规定聘用。主考官应当具有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考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机构或者组织的检查、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条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立即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床技能考试结束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况报告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成绩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单由考点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webbot bot="CommentInterface" siteid="1" sitename="1" nodeid="0" articleid="1" author="0" selector="0" processor="0" source="0" title="0" keyword="0" subscriber="0" nodename="0" pubtime="0" weburl="0" nsname="0" siteweb="http://www.gmw.cn" parentid="0" rootid="0" pname="0" rname="0" nodetype="0" nodeurl="0" szurl="" type="1" insertcode="/script" TAG="" PREVIEW=" " startspan --
324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农业机械化发展态势分析
qijiangtao 2011-1-17 21:12
【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讯】 从2010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获悉,2010年我国农业机械化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六方面: 一 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   今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制定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方案和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的意见。启动了保护性耕作工程和农机化推进工程,今年安排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投资3亿元,在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安排3.7亿用于基层农机化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明确农机停放场库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抓住机遇协调争取资金投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今年中央财政拨付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优先支持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深松整地作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关心农业机械化、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二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创新完善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加了25亿元,将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设备纳入补贴,补贴品种范围达到12大类180个品目。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前提下,重点对补贴目录形成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同时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和农民选择权。加大政策宣传,将100万份的政策解读图册发放到村入户。全面推行补贴工作流程信息化,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各地加快补贴实施进度,严格规范操作,做到了工作抓的紧、执行规定严、实施进度快、实施效果好。今年共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约525万台(套),受益农户近400万户。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真正使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三 重点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积极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水稻机插秧和机收面积持续扩大,其中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20%,机收水平突破60%,均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玉米生产机械化快速推进,全国玉米机收水平达到25%,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山东省玉米机收水平达到71.5%,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   四 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农机化技术推广领域、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全年水稻育插秧、秸秆还田等17项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5.5亿亩,较去年增长10%左右。其中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7600万亩,今年新增2130万亩。深入实施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组织开展了秋冬种农机作业技术、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管理等专项培训活动和华东区农机修理技能竞赛。阳光工程农机培训20万人,比上年增加9万人。全年培训各类农机化人才577万人次,其中新购机农民117万人次。   五 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中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凸显   在春耕、“三夏”以及“三秋”等关键农时,积极组织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抢农时、防灾害、夺丰收。今年春耕期间,机耕、机播水平分别达到60%、 39%,均比去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小麦机收水平达到了86%以上,全国麦收只用了24天时间,比往年缩短了4天,为夏粮丰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夏播赢得了宝贵农时。“三秋”期间,以玉米机收、水稻机收、小麦机械化免耕播种、油菜机播、机械深松整地为重点,全国共组织2900万台农机具投入到“三秋”机械化生产中,比去年增加了100万台,完成农机深松整地1.4亿亩,比上年增加1000万亩。针对今年极端异常的气候条件和严重的自然灾害,西南地区、东北地区及甘肃、吉林、江西、海南、福建等农机部门积极组织农机抗旱保春耕、抗低温抢春播、抗击泥石流和暴雨灾害,加快抗洪排涝,抗旱灌溉、运送物资和抢收补种。农机作业成为今年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的突出亮点,为夺取全国粮食生产连续第七年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 农机化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今年农业部制定公布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高了工作的规范性。全年累计发放部级推广鉴定证书1074个,省级推广鉴定证书5000多个,审定通过农业行业农机化标准28项。组织开展了补贴机具质量督导和农机质量调查、重点检查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管理3个规章,起草了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在农机化管理司新设立了安全监理处。组织开展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推选出119个示范县。农机安全年活动和打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宁夏、甘肃等省区积极探索农机安全免费监理,江苏等地开展农机安全保险补贴试点。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各项指标在总体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以内。 http://www.hdcmr.com/bgfree28892.html ———————————————————————————————— 注: 本文仅供参考; 本文为转帖,并已标明文章出处,如出现与本文相关的纠纷请与原作者联系,博主不承担责任; 如需转贴标明本文及原文出处。
个人分类: 农业机械|2866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美农业部允许种植转基因作物违法
sheep021 2011-1-17 11:06
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美农业部允许种植转基因作物违法 (杨芳洲) 自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批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后,转基因食物、作物对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影响已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文章和调查研究报告揭示出转基因食物、作物的产业化对人类和环境的严重威胁。其中就包括美国科学、医学界及政府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的否定和反省,及我主流媒体关于我国北方大规模种植美国玉米先玉335造成严重生态灾难的报导。 美国已彻底否定了我们正在推广的第一代转基因技术 2009年5月,美国环境医学科学研究院推出的报告引起了轰动。报告强烈建议:转基因食品对病人有严重的安全威胁,号召成员医生不要让他们的病人食用转基因食品,并教育所在社区民众尽量避免食用转基因。“一些动物实验表明,食用转基因食品有严重损害健康的风险,包括不育,免疫问题,加速老化,胰岛素的调节和主要脏腑及胃肠系统的改变,”美国科学院环境医学研究院得出的结论是,“转基因食品和健康的不利影响之间不是了无关系的,而是存在着因果的关系。”世界著名生物学家普什帕米巴尔加在审查了600多个科学期刊后得出结论:转基因生物是令美国人健康急剧恶化的一大因素。(尽管美国人从未将转基因食品当作主食,只是少部分食物添加剂内混有转基因成分。) 对于转基因的的侵害原理,研究院指出:插入到转基因大豆里的基因会转移到生活在我们肠道里的细菌的DNA里面去,并继续发挥作用。报告发布后,美国卫生部2009年底也发表科学论文,指明转基因食品可对内脏造成伤害。 美国政府防疫中心和美国卫生部于2008年10月、2010年01月和2010年05月“食品国民周”发布报告说,从1997年到2006年,少儿食品过敏案例显著增加;而1996年正是转基因食品商业化上市开始之年。报告统计还显示,自转基因食品上市后,原本是“天然健康食品”的大豆转变为官方规定的过敏原食品。美国最近又加强了食品监管检测,其中就明确有DNA检测。 转基因作物给农业造成的麻烦也引起了美国学界和政府部门的关注。 今年4月,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的研究报告《转基因作物对美国农业可持续性的影响》中,针对让农民苦恼的杂草问题指出,种植转基因作物并没有消除杂草,反而使除草剂用量持续上升,给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除了超级杂草,转基因农田里还出现了超级虫。由于转基因作物并不针对次生害虫,这使得一些次生虫渐渐成为作物的主要害虫。而除虫剂让这些害虫有了抗药性,变成超级虫,农民虽然投入更多的药物治理虫害,却仍无济于事。 美国国家科学院说:长期实践证明,所谓防虫害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需要拿出农田的20%套种同类天然作物,以便让害虫“有饭吃”,避免它们成为抗体“超级害虫”。就是说,转基因作物不但没能防虫害、反而促使原本是小虫害的害虫变成“超级害虫”。 美国国家科学院的报告用16年的实践事实和统计数据明确说明,长期种植转基因作物会给农业经济带来无法纠正弥补的副作用。 一直坚持认为美国农民从种植转基因作物中获益的美国农业部也终于改口,美国农业部的最新统计承认了:种植转基因后,农田作业的燃料成本提高了一倍多、农药的用量超过了天然作物种植、种子成本也大幅度上升。 最近,在美国反转基因强大民意的推动下,为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农作物颁发许可证的美国农业部已两次被美国联邦法院裁定“允许种植转基因作物违法”。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171 次阅读|0 个评论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改则干部两周培训活动剪影留念之二
zhoumeng 2011-1-16 22:50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改则干部两周培训活动剪影留念之二
参观农业部草产品试验室 和中科院青藏高原所科学家们交流 为亲自给大家讲解的青藏所所长姚檀栋院士敬献哈达 学员们参观青藏高原所实验室 到顺义三高农业园区考察无土种植蔬菜 到顺义三高农业园区考察农业高新技术 到亦庄中关村园区考察高新技术企业1 到亦庄中关村园区考察高新技术企业2 元旦期间到天安门参观 学员们信步颐和园长廊
个人分类: 援藏|8702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农业部就涉转基因种子管理征求意见
tarimriver 2010-12-16 10:2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a.gov.cn/zwllm/zqyj/201012/t20101213_1789930.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其中,生产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征得基因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仪器;   (四)种子库房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以及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50日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基因权人书面意见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件、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计划生产面积、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第三个号码为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C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以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G为转基因棉花种子。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者每年度种子生产总面积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相适应。杂交作物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10亩,常规作物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20亩。同一生产周期不同作物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年度当年办理,有效期一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审批机关在原证上加注增加的生产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者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的,两年内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   (三)种子仓库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经营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种子检验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的,仓库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烘干设备。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种子的还应当配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的棉籽化学脱绒设备;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的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不宜加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种子检验、加工、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资质;   (三)本办法规定的发放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的品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要求;   (二)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种子库房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要求;   (四)有专职的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五)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种子检验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各仪器设备增加1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配备种子烘干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申请企业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100亩以上。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多点品种测试条件,有完善的品种评价体系。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与经营品种相配套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还应当有2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5个以上至少在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不含引种)的同一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还应当有5个以上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以上品种均应当由申请企业选育或者由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且在申请之日起前十年内通过品种审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十)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50%以上;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不含申请当年)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核、审批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日之前180日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加工、干燥、仓储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五)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向农业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其产权证明材料;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聘用劳动合同;   (三)申请之日前5年的财务报表;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不含申请当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不含申请当年)的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合同(10份以上),制种地点(省、县、乡、村)及基地村(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制种面积等;   (六)有相关的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期满重新申请的,还应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上一个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育种科研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件、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种类、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规范简称,第二个括号为发证年号,号码为顺序号;__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审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C为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以外其他农作物种子;D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G为转基因棉花种子;   (二)经营作物类型,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油料、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即种子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标注项目有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种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的,两年内不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经营者(含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的品种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品种适宜种植区域。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种子的地点(具体到村)、品种名称、生产面积、制种村联系人方式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具体地点等报告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三十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将许可证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有关情况,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审批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发证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种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种子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本办法所称杂交种子包括其亲本种子或原种。   本办法所称不宜加工的种子,指以非籽粒形式存在的农作物繁殖材料,如果实、根、茎、苗、芽、叶等。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有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设施设备,种子检验室、仓库、加工厂房、晒场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第三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2011年12月31日废止,原有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012年12月31日废止。
个人分类: 触景生情|1983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农业部将连续举办4期合作社培训班
ycy 2010-8-20 20:30
关于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拟于2010年9-11月期间举办4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 一、培训背景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行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 农业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10%以上。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等部门《意见》精神,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这既是当前合作社建设面临的重大任务,又是合作社带头人的现实关切。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于2009年12月到2010年5月期间,先后在北京、黑龙江等地举办了4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成效明显, 反响良好。目前仍有不少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主管部门工作同志不断咨询培训事宜。为满足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主管部门工作同志的培训需求,经研究决定,将继续在湖北、山东、江苏、北京举办4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 二、培训时间与地点 第五期于9月26日在湖北举办; 第六期于10月中旬在山东举办; 第七期于10月下旬在江苏举办; 第八期于11月中旬在北京举办。 各期培训班次均为3天,有关报到事宜在开班前10天另行通知。 第五期培训班期间,正值2010全国合作社产品(湖北)推介洽谈会在宜昌举行。该洽谈会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主办,拟邀请各省组织宣传近年来本地合作社发展成就,邀请粮油、果蔬、畜牧、水产等不同产业的合作社450家左右,还将邀请农膜、肥料、植保等农资企业,饲料、农机等生产企业,以及家乐福、沃尔玛、麦德龙、中百仓储等大型连锁超市、流通企业。届时,我们将组织学员参加洽谈会的开幕式,并与参会单位进行交流和洽谈业务。 三、培训对象 重点面向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等合作社发展带头人,适当吸收合作社主管部门工作同志。为保证教学效果,每期培训班限报100人。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 安排以下主要课程: 1.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解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3.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与“三品”认证 4.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 5.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实施国家财政支农项目注意事项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热点问题评析与发展趋势 8.现场教学:当地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 9.互动教学: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例分析 提供以下主要教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材料汇编》 综合运用专家授课、互动研讨、参观学习、案例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培训管理与服务 参训学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颁发培训证书。学员可半价订阅《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全年期刊一套,半价在《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刊登广告一次。学员投寄的优秀稿件可在农业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和《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刊登。 六、报名与费用 培训班收取培训、资料及证书工本费等每人10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现场教学自愿参加,费用自理,统一出具发票。 接到培训通知后,请选择培训期次,分别于9月16日、9月30日、10月15日、11月5日前认真填写回执,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刘得超 孙晓明 联系电话:010-81706534,010-81706770(传真) 邮箱: hzspxb@nygbpx.org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个人分类: 社会问题|1648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美国农业部提供的最新饮食指南
chemicalbond 2010-6-16 11:18
今天,很多新闻报道提及这个最新的饮食指南。如 http://www.npr.org/blogs/health/2010/06/15/127855373/federal-nutrition-panel-urges-less-salt-sugar-for-better-health?ft=1f=1001 对自己和亲友饮食健康有疑问的网友可以去下面网页下载相关文章。 http://www.cnpp.usda.gov/DGAs2010-DGACReport.htm Report of the Dietary Guidelines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Dietary Guidelines for Americans, 2010 USDA Press Release ― June 15, 2010 Federal Register Notice ― June 15, 2010 Front Cover Letter to the Secretaries Table of Contents Dietary Guidelines Advisory Committee Membership PART A Executive Summary PART B Setting the Stage and Integrating the Evidence Section 1: Introduction Section 2: The Total Diet: Combining Nutrients, Consuming Food Section 3: Translating and Integrating the Evidence: A Call to Action PART C Methodology PART D Science Base Section 1: Energy Balance and Weight Management Section 2: Nutrient Adequacy Section 3: Fatty Acids and Cholesterol Section 4: Protein Section 5: Carbohydrates Section 6: Sodium, Potassium, and Water Section 7: Alcohol Section 8: Food Safety and Technology PART E Appendices Appendix E-1: Major Conclusions Appendix E-2: Glossary of Terms Appendix E-3: USDA Food Pattern Analyses Appendix E-4: History of the Dietary Guidelines for Americans Appendix E-5: Public Comments Appendix E-6: Biographical Sketches of DGAC Members Appendix E-7: Acknowledgments 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REPORT Resource 1: Childrens Dietary Intake Resource 2: Implications of Food Allergens and a Safe Food Supply Resource 3: Conventional and Organically Produced Foods
个人分类: 科普与新知|2605 次阅读|0 个评论
世博会拒绝瘦肉精,也拒绝转基因
蒋高明 2010-4-13 00:04
蒋高明 上海世博会严把食品质量关的信号迅速传遍了全国各地。在山东农村,笔者了解到:以往牛贩子收牛时,专门挑那些喂 小料的牛,那样的牛肚子小,出肉率高,屠宰企业可以 多赚钱。但这次牛贩子不收喂小料的,因为上海那边不要含小料的牛肉了。以前他们听牛贩子的话偷喂小料,今天牛贩子又不要这样的牛了,这样一来,偷喂小料 的农民苦不堪言。 小料是地下交易的、饲料贩子们对臭名昭著瘦肉精的昵称。广州等城市出现瘦肉精中毒事件后,国家严厉打击瘦肉精制售,一些不法商人转而将人用盐酸克伦特 罗(也称咳喘素,制作瘦肉精的工业原粉)直接售给养殖户。这几乎是肉牛、肉猪养殖行业的潜规则。近来来,我们带领农民利用废弃秸秆养牛,因为我们不喂小料,反而卖不 上好价钱。牛贩子看到我们养的牛肚子很大,就给你压价,以14.8元/公斤(活牛)收购;而喂 小料的,牛肚子小,脂肪少,瘦肉多,屠宰后利润空间大,牛贩子给出15.6元/公 斤的高价。 同时,笔者了解到这样的信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官方网站报道:在安全健康方面,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健康的理念,通过在食品安全、应急防范等方面组织科技攻关,为食品检测、防恐反恐等方 面提供了技术手段。人群疏导预案模拟技术与系统,在计算机中构建公共设施的三维场景、模拟其中的人流运动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灾害事件,为世博会期间应对可能发生的突 发事件提供了科学、全面、可靠、高效的辅助分析手段。 食品中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转基因成分等快速现场检测 ,已成功研制开发出多个食品安全检测产品,并已在上海 及周边地区检测机构示范应用。人脸图像采集与比对系统可在上海世博园区所有的出入口和重要场所实现24小时不间断布控,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出入口及园区内重要场 合实现人证合一。 有毒有害成分自然是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之类的坏东西。对于这个把关,牛贩子们在源头就不敢胡来了。因为,收上来的瘦肉精牛卖不到屠宰厂是他们自己倒霉。然而,让我们困惑的是,在科技部进行的世博会食品把关研究课 题中,我们发现,被中国转基因专家拍着胸脯担保即使把Bt蛋白煮着吃也不会有问题的转基因食品,竟排在了病原菌、有毒有害物质之后,在世博会这个照妖镜面前,成了问题 食品。这有些让转基因专家哭笑不得。 是科技部没有留意媒体上连续半年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论?还是我们为尊贵的外宾健康考虑,让转基因食品委屈一下,等过了世博会转基因食品又是安全放心食品?接 着流通到市场,甚至转移到婴儿的米粉中!总之,这次科技部没有给农业部留面子。 世博科技专项行动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10年03月03日 来源:科技部 文章出处: http://www.most.gov.cn/ztzl/lhzt/lhzt2010/tpxwlhzt2010/201003/t20100302_76059.htm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为把2010年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从申博成功开始, 科技部、上海 市政府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10个部门和单位专门成立世博科技领导小组,启动实施世博科技专项行动 ,组织和动员全国科研力量和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 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筹办提供科技支撑。 1、世博科技专项行动的目标 世博科技专项行动紧紧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会主题,以科技,让世博更精彩为目标,根据上海世博会建设、能源、环境、运营、安全及展示等领域的 科技需求,通过科技创新,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实现上海世博园区的低碳排放。园区内客运交通工具零排放,园区内建筑和照明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30%。 二是实现上海世博园区的生态和谐。园区内雨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雨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工程废弃物和垃圾100%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是实现世博会管理运营的便捷高效和健康安全。上海市域范围内到达世博园区不超过1小时,人均通过世博园区入口闸机时间不超过20秒,园区内信息反馈处理与应急反应时 间小于2分钟。 四是实现世博会展览展示的精彩、互动和创新。在世博会历史上第一次实现网上世博展览,并为中国馆和主题馆提供先进的展示成果以及展示技术和手段。 五是引领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LED)、生态节能建筑等创新成果在上海世博会的综合集成及大规模示范应用,引领和带动相 关产业的发展。 2、世博科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世博科技专项中央财政科技投入近3亿元,带动地方财政科技投入4亿多元和大量的社会投入,先后共安排实施了232项攻关项目,凝聚了全国近千家科研单位、企业 和上万名科研人员参与研发。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经取得了1000多项科技成果并已得到实际应用,为上海世博会的筹备和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是在世博规划建设方面,突出绿色环保、生态节能、和谐宜居的理念,形成了适用于世博会建设的现代建筑技术体系和现代景观技术体系。世博园与世博场馆规划设计导 则研究项目成果,成为世博园区规划设计的主要技术指导依据。中国馆的设计和建设集成了生态、冰蓄冷、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等新技术、新材料,最大限 度地利用自然采光和太阳能发电进行照明,实现了中国馆照明用电的全部自给。世博轴建设融合了大跨度索膜结构、百万量级LED、江水源与地源热泵、大规模曲面视频显示、地下 空间防灾技术、地下空间建筑环境等多项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了世博轴作为世博园区地下空间交通集散场所和重要展示空间的双重功能。主题馆实现了大跨度结构空间和太阳能 屋顶并网发电等先进功能。 二是在新能源应用方面,突出绿色世博和低碳世博的理念,重点开展了清洁能源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满足了节能减排的要求。世博会期间,世博园区及周边将开展200 辆燃料电池汽车、380辆纯电动汽车、500辆混合动力汽车等总计1080辆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示范运行,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行示范。世博园区中的城市最 佳实践区、一轴四馆的景观照明全部采用半导体照明(LED),整个园区的80%以上夜景照明采用LED,节能效果明显,将成为全球最大的LED集中示范区。世博园区太阳能发电 总装机容量将达到4.5兆瓦,实现了目前国内乃至亚洲最大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系统,是北京奥运会应用量的7.5倍。首批34台3MW风力发电机组正在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海上风 电示范项目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进行安装、调试,首批3台机组已正式并网发电,其他机组也将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前全部实现并网发电,为上海世博会提供绿色清 洁能源,是北京奥运会风力发电量的2倍。 三是在生态环境方面,突出了生态和谐和循环利用的理念,重点开展了生态环保和资源回用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体现了城市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针对世博园区白莲泾 河道 实施的近自然生态修复集成技术 ,实现从防洪驳岸到河面的硬质驳岸生态软化和河道生态系统的健全和完善,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净化、自调节、自平衡和景观美化功能。以 智能化生态建筑技术研究项目成果为基础的沪上生态家?-上海生态建筑示范楼,作为我国的实物案例入选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综合集成应用和展示了节能减 排、资源回用、环境宜居、智能高效等技术,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0t,综合节能60%以上,将引领未来生态建筑的发展方向。针对世博会期间上海将经历夏季高温开展的控 温降温技术研究,从遮阳、自然风道设计、功能材料利用和水景、水雾消暑等多方面提出了解决途径。 四是在安全健康方面,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健康的理念,通过在食品安全、应急防范等方面组织科技攻关,为食品检测、防恐反恐等方面提供了技术手段。人群疏导预案模 拟技术与系统,在计算机中构建公共设施的三维场景、模拟其中的人流运动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灾害事件,为世博会期间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供了科学、全面、可靠、高效 的辅助分析手段。 食品中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转基因成分等快速现场检测,已成功研制开发出多个食品安全检测产品,并已在上海及周边地区检测机构示范应用。 人脸 图像采集与比对系统可在上海世博园区所有的出入口和重要场所实现24小时不间断布控,通过人脸识别技术, 确保出入口及园区内重要场合实现人证合一 。 五是在世博运营管理方面,突出高效、便捷的理念,重点开展了园区内外交通管理,高强度客流的安全集散、引导,多语言信息汇聚与发布等科技创新。上海世博智能交通 技术综合集成系统项目已经完成并在上海交通管理中进行应用示范,通过集成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控制等技术,保证了交通高峰时段主城区及换乘点交通信息发布和引导更新频 率小于5分钟,为保障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的交通畅通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支持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TD-LTE在上海世博园的示范演示,实现全球首个TD-LTE演示网的应用,将推动 第三代移动通信向第四代移动通信迈进。上海世博会7000多万张门票,将全部采用基于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新型门票系统,满足了大客流高效检票处理的需要,使人均通过世博 园区入口闸机时间不超过20秒。 六是在世博展览展示方面,突出精彩、互动的理念,开展了相关的新媒体、新创意设计等,为充分演绎和展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会主题提供了技术保障。应 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构建的网上世博会已经开通,实现了世博会历史上的首次网上直播,使上海世博会成为无国界的永不落幕的世博会。大尺寸、高清晰的激光显示技术,以 红绿蓝三基色激光为显示光源,满足了大色域色彩显示的需要,实现了显示技术的升级和换代。上海世博园区南市电厂的新能源应用展示厅,正在按设计方案加紧施工,将集中展 示人类使用能源的历史和太阳能、风能、江水源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集成示范。
个人分类: 自然与社会|4476 次阅读|2 个评论
恐惧的不是转基因
热度 5 熊蕾 2010-4-9 23:17
4月8日晚上,作为观众去参加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关于转基因水稻的辩论。这之前,作为嘉宾之一,参加过深圳卫视22度观察的同一问题的辩论。通常我参加这类活动,参加了就参加了,之后懒得再提。但是看这两个节目主持的引导,以及现在一些新闻报道,总是把公众对转基因的反对,归结为转基因恐惧和科普知识不够,然后让一些专家喋喋不休地告诉我们这东西如何安全,感觉很不对劲。因此,破例在做完节目之后,再多讲几句。 其实,我并不反对转基因的科学研究,也认为应该进行国家主导的转基因研究,如当年我们搞两弹一星那样。 但是,我反对转基因作物,特别是我们中国人主粮的水稻转基因商品化。 我恐惧的不是转基因,而是这种商品化背后说不清道不明的那些利益链那些利益链,并非都是为了广大老百姓的。 不要跟我们说人的肠胃构造和Bt水稻所针对的害虫的构造有多么本质的不同,对人体多么安全。我们自己有眼睛,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我们周围所有以稻米为主粮的国家和地区日本、泰国、印度,还有我们的宝岛台湾,都拒绝转基因水稻或者拒绝转基因水稻的商品化。大力推行转基因技术的美国本土,虽然批准了不是他们主粮的转基因水稻在加州一地种植,但是因为当地公众的反对并没有实现;而作为美国主粮的小麦,则根本没有转基因。有网友从美国农业部的网站下载材料表明,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主要用于饲料和酒精,而供人食用的玉米,全是天然玉米。我本人2月初去夏威夷旅游时,碰到一位来自堪萨斯州的农场主,我跟他谈起转基因作物的问题,他也说,他种的转基因玉米和大豆,都是饲料和工业用,没有让人直接食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什么必要非要在现在把转基因水稻商业化?我们有什么必要非要争一个转基因水稻第一的名头?我之前就质问过,但是迄今没有看到任何专家来回应这个问题:有什么证据表明, 转基因水稻是解决 21 世纪粮食问题的唯一方案? 有什么证据表明, 养活我们人口其他的生物学手段已经穷尽 ,我们非要吃转基因粮食不可 ? 至于转基因作物可以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的说法,我认为难以令人信服。大力推行转基因技术的孟山都、杜邦等跨国公司, 早先 都是生产化肥农药的。化肥农药走进了死胡同,又去搞转基因, 这些转基因 抗某些病虫害却又增加对抗其他病虫害的化肥农药的依赖。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本身就很可疑。难道减少对化肥农药的依赖,就只有转基因一条路吗? 在深圳卫视的那次辩论中,支持转基因水稻商品化一方的中国农科院黎志康教授也说, 转基因并不是灵丹妙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那么,为什么非要在现在就给它颁行安全证书呢? 那次 录完节目后,一位大学生告诉我,他家在河北农村,他们那里的村民,用辣椒水一样可以灭虫!既不用化肥,更不用转基因。有这样简单易行的好方法,为什么不用呢? 更让人惊愕的是两派意见对转基因审批程序看法的巨大反差。农科院的专家坚持认为,中国转基因作物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严过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我可坚决不同意这种看法: 批准安全证书的生物安全委员会 就 设在农业部,农业部本身负责农业生产, 又给自己负责生产的产品发放安全证书, 自己说自己生产的东西安全, 谁能相信?这种程序本身就有问题。 即使是走形式,也该让和农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来负责这样的生物安全委员会才顺理成章。 而且, 农业部信誓旦旦说没有批准过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可是绿色和平等组织已经不止一次在超市中发现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大米。 参加电视辩论的转基因专家 说这是管理上的问题,而不是转基因水稻本身的问题。但是,管理如此混乱,转基因水稻的安全如何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能保证? 在 这么多疑问都没有答案的 情况下 , 硬要 给转基因水稻上市发通行证, 让人不能不怀疑牵扯其中的人是否有个人的商业利益在里面。已经有媒体揭露,不少从事转基因研究的专家,既有国家投入的巨额科研资金,又有自己的公司,或者有家属在相关的公司,又有个人的专利,还和 孟山都这样的跨国公司和美国的财团 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 还没有 澄清, 忽然有网文传,这些专家都成了反美人士,反而对转基因水稻商业化持怀疑态度的人,倒和美国有了勾结的嫌疑。 古往今来被传统农业养育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怕还没有遭遇过一个会如此给我们扣上政治帽子的粮食品种:你反对转基因,就是反对党中央(因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支持发展转基因技术了)!你反对转基因,就是卖国(因为搞转基因的专家忽然成了反美斗士了)!这样高度政治化的转基因水稻,难道还不令人毛骨悚然吗?这和科普还有一点点关系吗? 所以,对一虎一席谈把一多半的时间给了所谓科普,我很不忿。所以,在录制节目的最后,我憋不住喊出:如果科学家没有了良心,还有科学吗?
个人分类: 有感而发|7812 次阅读|33 个评论
[转载] 对于转基因大米流入市场,农业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也不应该袖手旁观
tian2009 2010-3-18 20:43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第一财经日报》3月17日报道 (http://news.sohu.com/20100317/n270874465.shtml ), 农业部昨天再次表态: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 与此同时,农业部网站上刊发源自该部新闻办公室的文章表示,有网站报道湖南、湖北两省个别超市销售非法转基因大米的消息,农业部已责成两省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省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将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这是目前农业部做出的唯一反应。不过,从这个反应来看,农业部的权力似乎仅限于禁止种植转基因大米,而不能限制转基因大米的销售,更谈不上 处罚了。消费者因此造成的经济和潜在的健康损失,就更不会有人来管了。我认为,农业部的专家不能把大米当做饲料,把我们当做牲口,只要他们认为可以吃的, 我们就必须吃,而且是暗中掺给我们吃。这是不对的。而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转基因大米,我认为多半和我们农业部的专家有关,可能是为了节省人体安全性研究 的实验经费。反正,以后再评价转基因安全性的时候,他们就可以说,其实我们早就流入市场了,很安全,当然,如果发生了问题,是不会有人认账的。 而且,从目前沃尔玛的态度来看,我觉得就是农业部安全认证的恶果体现。在销售中出现了转基因大米,本来商家多半是先会百般抵赖的,但是这次 却出奇的镇定。我想,这主要是因为其有了农业部的安全认证这个尚方宝剑,其他部门查处,顶多也就是罚款了事,消费者却索赔无门。白白学了一次雷锋,当 了一会志愿者,成为了超越袁隆平院士的第一批尝试转基因大米风险的人。 不过,应该看到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人民的尊严应该得到保证,不能被任意当做牲口来对待,因此我国政府的其他部门应该严肃查处这个事件, 同时,我也再次希望农业部能重新审查转基因大米的安全认证。也希望其他部门,尤其是药监局、卫生部和国务院能从人民的健康利益着想,撤销这个安全认证或者 设置市场安全检验标准,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并深入密切观察此次事件的潜在受害者,及时充分地赔偿他们的损失。 有人在网上,又匿名说我就是该骂(见附文)。我感到很无聊,我提出应该注意BT菌和BT农药的危害性,就是为了说明农业部专家所谓百年安 全是不科学的,是不能作为BT基因安全的依据的。评价BT基因的安全性,必须有科学严谨的实验设计与指标,而且每种修饰都必须从头开始进行安全评估的。 而这位匿名者还说,要想知道转基因大米的安全评估是项目组内部的事,外人是不能知道的。而第三方是农业部请的,有问题,农业部会负责的。现在,看来农业部 是无法负责的,至少是不能赔偿消费者损失和受到的伤害的。而且,因为农业部的安全认证,消费者根本无法从法律的角度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权利的。他还认为, 我质疑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是为了获得研究的经费。我认为,这是一副科研官僚和学术恶霸的嘴脸,很令人不齿。也许,在这些人心目中,我们这种没有名气的小 老师根本就不配有尊严。你们不必担心我是在打你们经费的主意。我的本职是教书,做科研是副业,所以,除非是党和人民需要(比如SARS的研究),我只做我 有兴趣的研究,比如骨髓瘤的免疫治疗。至于对BT蛋白的研究与关注,只是用来教授学生如何进行研究的一个题目而已,所以我不在乎结果发表的杂志,只要发表 就可以了。没有尊严也就算了,我还是懂规矩的。这个200亿的圈子是你们画的,钱也是诸位圈来的,我没有任何的贡献,是不配拿的,这个我懂,我这样硬拿, 就是在抢钱了。我绝没有这个意思。 我只是希望,农业部和各位专家在进行转基因大米研究前,应该注意科学研究必须谨慎的原则,不要疏忽大意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实,只要采取 一点点安全措施,就可以保障我们的人民不再受非法上市的转基因大米的困扰。如果,农业部转基因办公室的官员能够不再只是发个通知,干些纸上文章,而是采取 实际措施来控制转基因大米的研究,就不会出现人民误食转基因大米的事情了。那就是应该从根本上,要求转基因大米进行标记。但这绝不是强制包装,因为换个马 甲很容易。应该向其他部门学习,比如有些医院为了容易区分酒精和水,会在酒精里加入碘酊,使其呈紫色,煤气公司为了使漏煤气得到重视,在煤气中加入有气味 的气体,等等。我认为,我们的有关部门应该要求,转基因大米在转BT基因前,必须先转一个标识基因,比如胡萝卜素基因,使其在外观上可以与正常大米能够区 分开,普通百姓也可容易鉴别而不发生误食的现象。待其安全性得到科学确定后,可以上市推广时,再考虑去掉标识基因。 其实,这样的措施有很多,评估生物安全性的方法也有很多,在这个问题上农业部不应该只依赖转基因专家,特别是只拿我们当牲口的专家,更应该 以人为本。当然,我们现在首先应该考虑,已经食用了转基因大米的人群,特别是其中有消化道、血液系统和免疫性疾病的人群,以及婴幼儿、孕产妇和老年人,给 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跟踪观察,对于还未食用的转基因大米,有关部门应该回收,及时销毁,不要像三聚氰胺奶粉一样,再次流入市场。同时,食品监督部门 也应该以此为鉴,积极开发快速检测BT蛋白的技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主粮安全。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 附文:原创]致北大王月丹博士:关于转基因(原文太长,请自己看 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304785 , 这里是我认为最精彩的一段) 文章提交者:smooth_21cn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 最后友情提醒下,我们农业部却从来没有想过应该如何设计和组织其蛋白安全性的评估。当然,我们的农业专家可以说,他们是种田的,只关心种地的效 果,只要能吃不立即产生毒性就行了。这可以理解,毕竟这不是本行。这个你就太强了,不知道农业部会不会说你毁谤,哈哈。要知道立项里面本来就含安全验证 的,别人在产品出来前是不可能让第三方去做安全性实验的, 因此如果你想从这争取点经费的话,只能是在项目计划内的 。而你希望的对所有不同 cry蛋白进行安全性测试这个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每个研发者的cry都是经过修饰筛选出来的,你那海选没有任何意义。 还是那句话,除非你是项目内的 。 那么第三方验证呢?这个农业部应该负责。它批准它负责。 本人没有用sohu,麻烦用这个的人转给王博士。谢谢。 (我自己转了,谢谢!最后,再啰嗦一句,请放心,我懂规矩,我不是来分钱的,我只是希望生活的能更安全,而不是像牲口一样吃饲料。) 本文转自 王月丹博客
个人分类: 借花献佛|2050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Govt "has an open mind" on GM food
蒋高明 2010-3-7 18:59
Govt 'has an open mind' on GM food By Jin Zhu (China Daily) Updated: 2010-03-04 06:43 Comments ( 1 ) Print Mail Large Medium S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