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依法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学校--依法办事才能不闹
热度 10 lin602 2016-5-6 15:54
学校最害怕什么?出事!特别是学生的生死。 只要学生在学校出事,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管谁的责任与过错,许多情况下都会遭到学生家长的‘闹’。 堵学校大门的有,拉横幅的有,堵学校领导的有,堵路的有。 其实有的学生是在宿舍突然倒下去世的(病),有的是军训受不了突然倒下的,有的是与其他学生打架的,有的是与社会上打架的,有的是因为考试不合格的,有的是因为谈恋爱的,有的是车事故的,等等。 有的的确是学校的责任,有的其实与学校一点关系也没有。但一但出事,学校就如临大敌。加上现在自媒体时代,照片与视频上网,加上一些解说,真是真假不分。 许多幼儿园与中小学,基本上取消了外出活动,对学生采取的是‘圈教’,万一出门出现学生跑丢了,车出事,生病等,麻烦就大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学生与学校的这种纠纷,真是多呀,这种博弈,经常是斗智斗勇,少量的甚至你死我活。 一旦出事,不明真相的普通人,往往是同情弱者,舆论一边倒,真是无论多少嘴都说不清。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应该依法办校,分清责任,应该将这些事写成一些法律或规定条文,进行举证。 如果学校雇用没有资质的车与驾驶员,太阳暴晒高温下长时间军训,出去活动时没有做到合理的安全操作,教师体罚学生等过错,这是要追究学校与当事人责任的。如果事情与学校没有必然关系,或遇偶然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例如车祸、滑坡等,不能让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如果学校有过错,一是要承认错误,承担包括法律与经济责任,进行整改,或者关闭(当然大学一般不会关闭的),领导换人等。 一定要进行取证,质证,证据保存!没有办法协商时,可以对簿公堂,到法院进行起诉。 只有依法治校,处理这些大事,才能少闹或不闹。 目前这种情况,让做教师的与学校,也经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的损失? 教育界与全民的损失!
3570 次阅读|14 个评论
不要依法
热度 1 smallland 2015-9-1 07:34
俗话说,井里的蛤蟆酱里的蛆,干饭有砂老规矩。 社会发达了,有些东西可以避免,但在某些地方,也不能100%避免。 避免,就是期望或按道理不应该有。没有,也不是必然要说出来。比如,您去饭馆吃饭,每上一碗饭,就说这饭没砂;每上一道菜,就说这猜没苍蝇。为什么不要说,本来就应该没有。再者,说不定哪盘菜里真有苍蝇。说了,岂不是自己打嘴巴。 电视上,每每处理公安事件,100%的,都加个“依法”,比如某某造谣被依法刑事拘留;某某寻衅滋事,被依法逮捕。每每听到这个依法,就联想到苍蝇的逻辑,或感不适。 公安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误;比如要抓A却错抓了B,比如内蒙小伙被冤杀,屈打成招的,重庆打黑的,报道的许多。在当初宣传这些事件时,请问,哪个没有“依法”过? 既然有可能犯错误,甚至滥用公权,为什么在新闻报道时非要加上“依法”呢? 习总倡导依法治国,默认的都是依法,更是应该去掉这俩字了。 这是给宣传部门的一个建议--很严肃的建议。
857 次阅读|2 个评论
但愿教师与学生互殴以及学生殴打教师不会成为“新常态”!
热度 2 wangxh 2015-4-19 12:46
最近接连报道教师与学生互殴事件。 前一阵子有一组图片,显示女教师与女学生互殴,引起一阵骚动; 昨天又出现一段视频,男教师与女学生互殴:教师先是把书本摔到书桌上或女学生身上(看不清),女学生拿起书本开始很拍男教师,降下来互殴激烈 …… 过去,教师打学生或学生殴打教师也时有发生,但无论任何不能称为“常态”,而且出现类似的情况基本上是学生表现不佳——极个别极个别的顽劣学生。(当然不能否认有些教师素质的确很差!)就是出现男学生杀害教师事件(前几年北京某高校发生过一起),也不是因为教师严格管理学生的学习所致。 现在情况不同了,过去被体罚过的学生可能当了教师(这是一种“常态”);许多女学生从小被家庭培养成了女汉子,而且社会也在承认着甚至崇尚着这种女汉子(好男不跟女斗嘛)使她们更加肆意妄为,这已经是不折不扣的“常态”。高校的某些现象也说明这种趋势的变化,在工科院校女同学往往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现在有些女学生也与顽劣的男生一样抽烟、喝酒、考试作弊、挂科、延期毕业等,而且有些方面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也是一种“新常态”。看看大家的评论,虽然首先认为女学生不对的比例占多,但也仅仅是“微弱优势”,有的评论甚至说“男教师就是觉得女生好欺负,他敢这样对男学生吗”。 在我们中国文化中,教师不仅仅是教授知识的,又要交怎么做人,不仅仅教如何找工作、如何在社会上立足,更要教学生如何做一个更优秀的社会人,所以往往承担着“部分的家庭教育”——最起码现在有学生家长或父母这样认为。因此说,教师不仅仅要完成职业赋予的岗位责任,还要承担社会“约定俗成”的社会责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绝不是一句“师道尊严”的封建糟粕所能涵盖的。 比如,一个学生在教学楼走廊里抽烟,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只能是“这里抽烟是否允许”;先抛开现代社会崇尚的自由、法律不说,从教师的社会责任上看最起码学生不挣钱就不应该“享受奢侈性消费”、为了健康成长发育就不应该抽烟伤害身体,但这样做恐怕没有一个学生可以理解,他们往往是一些不知道如何尊重其父母也不听父母劝说的孩子(也可能他们的父母就是类似的人所以才“带出了”这样的子女),他们能够尊重教师吗?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教师只能“收敛自己”,不要“自轻自贱”得拿出一副救世主的姿态去“挽救”他们,也许社会这座大熔炉对这类人有更好的“疗效”。 现在中央政府已经发出了“依法治国”的号令,接下来会出现许许多多的“依法治校”、“依法治院”、“依法治队”等一系列“响应”,我们最前沿的教师也只能“依法治课堂”喽,否则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教师,尽力而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们是学校里真正的弱势群体;学生,最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愿教师与学生互殴以及学生殴打教师不会成为“新常态”!
2997 次阅读|3 个评论
“理性爱国”逻辑混,“依法爱国”才合理
热度 11 周可真 2012-9-16 07:54
最近几天因钓鱼岛问题所引发的一些地方的涉日游行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打砸抢行为。对于这些打砸抢行为应予怎样评判才是恰当的?从最近发表在网络上的相关评论文章来看,《人民网评:我们怎样保卫钓鱼岛?》(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2/0915/c1003-19018681.html )的评判具有代表性,该文将这些行为判定为“ 非理性的行为 ”,其他许多相关评论也都作了如此评判。这种评判看似有道理,其实不恰当。 人的一切行动都是直接受其意志支配的。所谓理性的行为,是指依据价值判断(属于情感活动)来做出行为判断(属于意志活动),也就是在做出行为判断之前,先要弄清楚是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来决定自己该采取怎样的行动。故所谓非理性的行为,也就是指在是非不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 那些打砸抢行为是不是行为主体在是非不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呢?从人民网评的那篇文章提出所谓“理性爱国”的概念的情况来看,该文章是肯定这些行为属于“爱国行为”的,只不过认为它们不属于“理性爱国”,而是属于“非理性爱国”。这种观点其实是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的。既然承认其属于“爱国行为”,就得同时承认这种行为是属于“理性行为”,而不是属于“非理性行为”,因为无论“爱国”者采取怎样的“爱国行为”,其行为决定都是以某种明确的价值判断作为依据的,就是说,他们事先是知道自己应该“爱国”,而不应该“不爱国”的,正是在分清“爱国”与“不爱国”的道德是非的基础上,他们才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决定并实际采取了“爱国行为”。据此,怎能说他们的“爱国行为”是属于“非理性爱国”呢?凡是“爱国行为”,都是且必定是属于“理性行为”。“理性爱国”与“非理性爱国”的提法是不符合心理学原理的错误提法。 实际上,那些发生在涉日游行活动中的打砸抢行为,如果是出于行为主体的“爱国”动机,即在其行动之前,他们自知应该“爱国”并决定采取这种行动来证明自己有自觉的“爱国”意识的话,那末,这种行为当然是属于“理性行为”、“爱国行为”。 但是,“理性行为”、“爱国行为”是有多种具体形式的,其中以打砸抢方式表现出来的“理性行为”、“爱国行为”,则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表明,行为主体虽然知道“爱国”的道德是非,却不知道“守法”的法律是非,他们不是在不分“爱国”与“不爱国”的道德是非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种“非道德理性行为”,而是在不分“守法”与“违法”的法律是非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种“非法律理性行为”。 要而言之,那些发生在涉日游行活动中的打砸抢行为,即使是属于“爱国行为”,属于“道德理性行为”,它们也是属于“非法律理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里所暴露出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爱国道德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问题。上述行为表明,爱国道德与国家法律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有冲突的。因此,爱国道德的信守者未必就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在公民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必须首先学做一个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公民社会的公民教育,最基本和最基础的内容应该就是守法教育。实际上,只要是一个守法公民,他(她)就不可能采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爱国行为,因为爱国道德的基本精神已融入公民社会的宪法和法律之中。绝对不会采取不爱国行为的守法公民,他们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情上所能做和可做的就只是爱国之事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的法律守护者未必具有高尚的爱国情操,却绝对不会做出有损于爱国道德的缺德事。正因为如此,对于公民社会来说,公民教育不可少,爱国教育却不必有。 由此看来,针对涉日游行活动中发生打砸抢行为的现实情况,其实不该逻辑混乱地大呼“理性爱国”,而是应该呼吁“依法爱国”!
个人分类: 时评.政论|3636 次阅读|18 个评论
[转载]王金勇:公租房租金应依法听证确立
dongzg101 2011-9-21 04:55
王金勇:公租房租金应依法听证确立 2011年09月20日 17:09 来源:荆楚新闻网 作者: 王金勇 0 人参与 0 条评论 打印 转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 公租房 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9月20日《 新京报 》) 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福利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以求实现“居者有其屋”,也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租金标准的确定依照结合地方实际、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进行,应当如何理解、如何具体操作,以符合公租房建设宗旨,需要周密考量。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公租房作为关系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权利的公益事业,其租金标准的确立也应依法纳入价格听证程序之中,通过征求群众方、建设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定价原则、作价公式或者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等租金标准条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通过科学规范的公房租金听证程序,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序上汲取民意,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及透明度,也能藉此制度保障,防止定价过高,使得公租房丧失福利性质,无法实现保障房功效。事实上,去年北京公布的若干公租房项目租金,一度被质疑定价过高,众多潜在租户不得不无奈地选择放弃。 租金标准是 公租房政策 的核心要件之一,诸如“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之类的模糊表述,需要在现实落地过程中予以精细描绘和展开。价格太低会越界成为廉租住房,妨害推出机制的实行,也使成本回收周期过长,价格过高又会丢掉相对市场租金的实质优势,不能实现应保尽保的住房保障。现实中,在全国率先开展公租房建设的重庆,公租房的租金基本控制在市场租金的60%以内,内地某些地方的 公租房价 格到达了市场价的70%、80%,而在香港特区,由政府提供的“公屋”租金仅为同地区市场价的25%。价格跨度之大,由此可见。“略低于市场租金”,能够容纳多大的幅度范围,涉及到民意、权利、成本、管理、政策等多重因素,需要借助价格论证、民主博弈的制度化程序加以综合权衡确定,而不能沦为地方政府可以随意伸缩的弹性空间。 有一点值得一再强调。公租房毕竟属于保障性住房,其公益目的决定了租金价格确立首先应仰赖住房困难群体的支付能力,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互适应,而不能过多地考虑成本回收,更不能去盈利。这应成为各地方解释与落实“略低于市场租金”时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引。
645 次阅读|0 个评论
何谓“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黄安年 2011-5-28 10:23
何谓 “ 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 ?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28 日发布 在司法判决中有一种说法称:“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笔者始终没有搞清楚何谓 “ 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 ? 既然是“依法” , 那么法律中应该有什关法律判决的轻重缓急的规定 , 为何还要在“依法”之外再追加“从重从快”?莫非法外有法 ? 或者依人治法 , 或曰依据领导批示的“人治”来判决 ?
个人分类: 三言两语简评(07-11)|3604 次阅读|0 个评论
问记者被通缉
wangdw 2010-7-29 15:30
问记者被通缉 关键词:记者 通缉令 撤消 依法 上市公司 监督作用 最近,我看到了一条惊人的消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仇子明,因为连续报道浙江丽水遂昌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 7 月 23 日 被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县公安局的 黄井洪大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今天下午报道: 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这是在省、市公安机关的督导下作出的。 这就怪了,发通缉令是依法,几天后撤消也是依法。左右都是依法矛盾吧,承认现在撤消是依法,那就是说过去发出是违法的!有错误就要承认,要对 23日发出的通缉令对别人所产生的伤害负责道歉。 28日,仇子明被通缉事件进行到第五天,仇子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还预言要遂昌公安给他道歉。就在仇子明会否被捉拿归案成为一个悬念时,当地人员翁安余因转了仇子明的帖,被抓了。对这事,又有何解释呢? 仇子明的采访报道,谈不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新闻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存在违法。何况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职务行为。 对 凯恩公司利益有伤害,那要看:如果记者是捏造材料,那就要追查记者的责任;如果报道与事实相符,那就是记者在揭露,你公司有多大损失那是活该。公安局不调查马上就发通缉令,我们就怀疑你们是否与公司有点暧昧关系了。据说,该公司是该县里唯一的上市公司。 保障媒体的正当采访权利,保障媒体的监督作用,是各界都应该做到的。
个人分类: 反腐败|4026 次阅读|1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1 18:17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