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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有西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热度 6 dabaoski 2012-2-4 03:13
反面教材同学是一个法律爱好者,比较业余,也没参加过全国司法考试。虽然写跟法律有关的东西时也会翻翻法律条文,尽可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误,但也不具备权威性。幸好我这人有个优点,如果我自己文章的观点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话,我会尽可能找到一篇专业人士的看法,一并贴在自己博客当作参考,我觉得这样做已经足够对得起我的读者了。 最近在谈韩寒诉方舟子案,我写过文章评论,同意我观点的人有,不同意我观点的人也有。我不从法律角度继续跟大伙交流了,这次转载一篇大律师写的文章,给大家提供一个专业人士的看法,也顺带普法: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论批评。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 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记者:国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请简单例举一二。 陈有西:根据韩寒的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是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而不是他自己说的,在上海就打不赢,好象在北京就会赢。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就相当于公诉人,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行。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现在一些人物在网上整天骂人,越来越肆无忌惮,选择一些案件进行诉讼是有必要的,可以正视听,明真相。用法律来梳理社会评价标准。让一些骂人英雄知道中国是已经有一些法律规范的,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而非抑制批评。 (全文详见该报报道) 韩寒方舟子之战进诉讼阶段 专家看“批评的伦理” 2012年01月31日 08:43 刘雅婧 张弘 来源:新京报 人民网 http://culture.people.com.cn/h/2012/0131/c226948-588886306.html 本月29日,韩寒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就近日网络“打假名人”方舟子质疑其作品有人代笔涉及造谣、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他将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韩寒称,对方舟子的法律诉讼目前“还在做公证和一些准备工作,很快就会把这些材料交到法院”。怎么看待韩寒方舟子间这场争论,本报采访了律师陈有西、斯伟江与法律学者萧瀚,让他们谈谈批评的伦理。 文艺批评的底线是什么? 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如果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也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论批评。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 萧瀚:言论自由有边界,一则他是不掌握公权力的疑似公众人物,因此有些私权属于绝对不可侵入领域。代笔本属于著作权的私权范畴,只要著作权人自己没有发生分歧,外界无权置喙。 斯伟江:从法律上来说,“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实践上,主要是二点:一,不要虚构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要下定论;二,不要误导。因此,如果是批评,首先,不能虚构事实,或使用非经核实或者无法核实的证据来推导出事实,其次,在证据未达到一定高度之前,不能擅下定论,如是对一些没有出处,且无法证实的材料,分析推论出来的结论要谨慎,千万不要下肯定性的结论。 推理与罪责 现在,验证作家诚信问题,网络舆论的部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应怎么看? 陈有西: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产损失。 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萧瀚:即使为了验证作家诚信之类的公共利益,私权的有些边界也是绝对不可逾越的。作者不掌握公权力,所以有澄清的权利,有公开其著作权纠纷的权利,但没有义务。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作者存在著作权纠纷的情况下,舆论应到此止步,这就是私权的最后堡垒,是打着言论自由、公共利益、诚信任何旗号的行动边界。 而疑韩人士因其文本分析等各种手段的目的是指向韩寒有人代笔———也就是说要证明一个作家是骗子,从而严重突破私权保护的底线。知名作家的诚信很受人重视,这是正常现象,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凭着毫无直接证据的一通推断就来否定作家是自己创作的,更无权要求作家自证清白。 斯伟江:无罪推定,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上的术语。中国的标准是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才能定罪。在证据达到这个标准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是无罪的。因此,在批评、质疑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高度之前,不要擅自下定论。方当然有质疑批评韩寒的权利,有些质疑批评,当然也是法律允许的。如果要证实韩寒文章是代笔的,证明要求会非常高。 自由永远和自律是兄弟 国内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走上法律程序后,最终结果可能怎样? 陈有西:根据韩寒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是民事侵权索赔。 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 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 萧瀚:在私权保护传统深厚的国家,没有人会多管这种闲事———任何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假定署名者就是作者本人。 为了检验作家的诚信,如果罔顾私权边界,无直接证据就断言作品不可能是作家亲自所写,已不是正常质疑,而是涉嫌诽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恣意妄为,否则世上将不再有作家,也不配有作家。若言论自由就是肆意妄为,将无人能享言论自由,自由永远和自律是兄弟。 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对私权的基本尊重和坚定的保护,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斯伟江:应该有,找一本美国侵权法的教科书即可。或者去看一下何帆翻译的《批评官员的尺度》。 参照武汉法院的案例,和我国法律规定,方的言论中,仅仅是质疑部分,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的下了定论部分言辞,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但下了肯定性结论,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最终判决结果需要看法院。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斯伟江(高级律师,擅长诉讼仲裁、知识产权、其他民商事法律事务等) 萧瀚(法律学者) -------------------------------- *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 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02月20日15:10 人民公安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来源: 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d6382576-ff5b-437f-bf58-9fe80115dd92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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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hzhit 2011-6-1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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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撞人后刀捅,检方竟然认定自首情节欲从轻发落
热度 3 tarimriver 2011-3-10 12:34
华商报报道,目前,检察院所有针对该案的侦查审理工作全部结束,初步认定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是否建议为死刑,有待检察院审委会做进一步评定。 西部网讯 10月20日晚上,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开车在路上撞倒了一个女孩,因担心对方记住自己车牌号,便持刀连刺被害者8刀,致其死亡。12月15日,《今日说法》对此案进行深度报道。 回顾:撞人补八刀 杀人后再次撞人 “娃就是头向西北方向,脚在东南方向,身子平躺着面部朝上。(她)停止呼吸了,听到这个消息,我浑身发软。”受害者张妙的父亲描述女儿出事后躺在地上的姿势。 案发地点在西安市长安区翰林路中段,2010年10月20日晚上23:00,独自骑电动车回家的张妙,走到这里就中断了回家的路,也中断了生命的路。张妙的生命只延续到了26岁,案发前10分钟,张妙曾被距离案发现场两公里的一所学校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骑着电动车正在走出大门的身影,就是刚下夜班的张妙。 张妙的堂哥在这所学校里摆了一个麻辣烫摊位,张妙在摊位上帮忙打工。10月20日晚上,本该是张妙最后一次在那条路上骑车回家,因为有学生举报吃坏了肚子,麻辣烫摊子被责令停止营业。“晚上22点我和张妙一块出的大门,我刚好到邻村去,她就说她先回,谁能想到会出这事。”受害者张妙的堂哥说。 从这个门走出大约10分钟之后,张妙被人发现时倒在了路边,车的后轮损坏,而张妙躺在血泊之中。张妙的父亲起初猜测张妙的死亡应该是被汽车撞到所致,因为张妙的腿部有明显的擦伤,头部有明显的被撞击的痕迹。 “娃穿的是牛仔裤,膝盖烂掉了,头部有血迹。”但随后,张妙的父亲从勘验现场的民警那里,听到了一个令他震惊的消息,“娃一是车祸,二是刀伤。” 女儿身上除了撞伤之外,还有8处刀伤,其中一刀刺中了心脏,那一刀是致命的。遭遇车祸很可能是个意外,但是8处刀伤,显然是无法用意外解释的,那么10月20日的那个夜晚,张妙倒地经历了什么呢? 两天之后,这个疑问有了答案。张妙的家人得知,撞伤女儿和杀害女儿的是一个人。那个人叫药家鑫,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是西安音乐学院的一名学生。 撞到张妙的肇事车是一辆新型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张妙的家人从警方哪里了解到的情况是,10月20日晚,车主药家鑫驾车见女朋友,途中行驶到翰林路中段时,把同向形式的张妙撞到,构成交通事故,随后药家鑫下车向张妙挥起了刀。 有人分析,从现场的条件来看,如果没有药家鑫在张皇逃跑过程中的第二场车祸,有可能他当时真的跑掉了。20岁的石学鹏回忆说,当天23时许,他和朋友都走在郭杜南村村口的街上,突然两个人都被后面过来的车撞飞,朋友当时昏迷,恰好他一个叔叔打车在药家鑫的车前面停下,做了一些阻挡,他直接从车窗里拽住方向盘和药家鑫的衣领,把他按了下来,之后按照一般交通事故报警处理。而此时的药家鑫,“从容地打电话”叫来了父母。让石学鹏感到不寒而栗的是,药家鑫在撞飞他俩后,停下车来看了他们一眼,“面无表情”,包括后来在医院的一夜,“也不怎么说话,就是面无表情”。另外,石学鹏透露,药家鑫撞倒自己后,将一把刀扔掉,“现在想想都后怕,如果人少一点,药家鑫当时会不会再次像我下狠手。” 警方通过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张妙被杀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认定药家鑫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22日,将药家鑫抓获。起初他没有供认之前杀人的事,经过在家中和父母在一起的一夜,10月23日,父母陪同药家鑫投案自首。11月23日晚,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药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疑问:修长手指为何挥刀刺向鲜活生命? “这就得一命换一命,这就把我好好的这个家给我破散了。”受害者张妙的婆婆说。 让张妙家人无法想象和理解的是,药家鑫为什么在撞了别人之后,不但不救助,反而持刀行凶,连捅8刀呢?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在药家鑫刚刚被抓获时,对他进行了采访,药家鑫曾经谈到过他杀人的原因。 “怕她找到我,是我撞的,当时慌乱了,没有考虑后果,就拿刀捅了她。”按照药家鑫的说法,张妙当时极有可能记住了他的车牌号,甚至他的相貌,而将来很可能通过这些信息找到他,而药家鑫不想被对方找到,那么他顾忌的到底是什么呢? “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药家鑫的猜测没有错,张妙的确是农村人,她家住在距案发地点约3公里的一个小村庄,但是药家鑫的说法,却让张妙的家人觉得荒诞。 “农村人有多难缠?咱不会跟人胡来,只要是你给我女儿看好也就行了。”让张妙的父亲愈发感到气愤的是,从药家鑫的说法中恰恰可以知道,张妙被车撞到之后根本就没有死,也不会死。 事实上,根据到场医生的检验,张妙被撞以后,只是导致了腿骨骨折和颅脑轻度损伤,这些伤不足以致命。并且在案发时间,不时有行人和车辆来往。即使药家鑫不对张妙施救,张妙也会被别人发现,从而得救。 “你就是跑了,我也可以给我女儿看病,也就是花几千块钱医药费的事情。”在张妙的家人看来,在这起原本用不了多少钱就能解决的普通交通事故中,药家鑫为了怕所谓的“难缠”,选择了杀人灭口,实在是丧心病狂。“3岁小孩都不如,素质过差,你还是大学生?” 张妙被人杀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药家鑫被警方逮捕的理由也是涉嫌故意杀人,但是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会演变成故意杀人案?作为导演者的药家鑫,为什么会有如此荒诞的杀人理由呢?药家鑫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由于无法采访到药家鑫,记者决定先去寻找他的家人。在西安市某工厂的职工宿舍,记者打听到了药家鑫的家,但药家鑫的家中无人应答。 邻居称,她家好久都没人。媒体报道之后,他们才知道楼上人家的孩子出事了,感到很惊讶。药家鑫不爱说话,甚至直到药家鑫出事之后,这个小伙子才开始引起邻居们的注意。 “交往不多,他那孩子上学干什么,情况都不太清楚。”邻居们更多的是听到药家鑫家里传来的悠扬的琴声,因为他在大学里学习的是钢琴专业。 事发之前,人们知道的最新消息就是药家鑫开上了家长给他买的新车。“在楼下见过那个车。”邻居们有关药家鑫生活中内向文静的印象,显然无法揭开药家鑫为何作案的疑团,为了了解更多有关药家鑫的情况,记者来到了药家鑫案发前正在就读的大学。 “杀人?交通肇事罪演变得最后就杀人?”西安音乐学院宣传统战部部长史晓眉完全不能理解药家鑫当时的举动。 据了解,药家鑫是这所艺术院校2008级钢琴系的学生,这个案件之所以令校方震惊,是因为药家鑫在校期间,连校纪校规都没有违反过。 “据我们了解,药家鑫没有与同学发生过明显的纠纷,尽管他很内向,但是跟同学的关系处的还比较好。”史晓眉说,药家鑫的学业也还算不错,“他是2008年进学校,08-09学年获得过乙等奖学金。” 在学校的琴房,学生们正在练习,这也是药家鑫过去经常出入的地方。弹钢琴最关键的功夫就在手上。修长的手指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的,而灵巧的手法不经过多年勤奋的习练和体悟也是无法练成的。药家鑫也在这里弹奏过许多美妙动听的乐曲,但这一次那双手为什么会挥起刀刺向一个鲜活的生命呢? 学校没有解开我们的疑问,反而让我们更难以相信他就是作案的凶手。记者试图采访药家鑫的老师和同学,但都被校方婉言拒绝。 记者了解到,他在大学里读了两年多并且不住校,相比之下,他曾就读了六年的中学应该对他的情况掌握更多。校方起初以学生毕业多年拒绝记者采访,大家心情都不好不愿意谈。不过,这名工作人员还是对药家鑫当年的表现进行了描述,工作人员说,在老师的议论中,这个孩子还不错,没有犯过什么错,学习比较优秀。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容易被大家记住。 紧邻中学旁边的就是药家鑫就读过的小学,药家鑫出事的消息显然已经传到了这里,而学校里的确还有人记得他。但是,当记者希望向教过药家鑫的老师了解情况时,学校的工作人员却称,“现在学校没有老师,要是有就让你们进去了。” 也许是这个案件比较恶劣,和药家鑫有过接触和了解的人,大多选择了沉默。在对药家鑫的熟人进行采访中,关于药家鑫的关键词越来越多,文静、内向、学习好、好孩子,这些不仅没有解开药家鑫为什么会作案的谜团,反而让我们的疑惑越来越多。如果真的像人们说的那样,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该如何解释呢? 观点:“撞伤不如撞死”纯属胡扯 纵观整个案件,让人最难以接受的是药家鑫撞人后的行为,使得案件的性质产生了质的变化。为什么他会有一些很奇怪的想法,比如说我干脆把他弄死得了,而且她是农村的,农村的特别难缠,这些观点到底从哪来? 媒体专家石述思认为,有三个原因导致了这个情况。第一,我们的立法上确实有值得完善的地方。比如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根据目前的物价水平确实偏低。第二,在我们执法的过程中,为了使受害人得到某种补偿,会相应的减轻一点他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掏钱减刑,尤其是在交通肇事案件运用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事的震慑力。第三,我们的公众舆论,对“撞了白撞”、“撞伤不如撞死”进行了某种放大。又对社会产生了新一轮的误导。 另据专家分析,“撞伤不如撞死”纯属胡扯,因为你撞伤人后,积极地救治导致的后果,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经济上你要承担的后果绝对比你将一个人撞死承担的后果轻得多。 据案发以接近两个月,张妙仍然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家人也没有为她办理后事。“不敢埋,埋了凶手再不承认了咋办。”张妙的家人之所以这样担心,是因为自案发后,药家鑫的父母始终没有露过面,也没有和张妙家人联系过。 除了配合警方的调查,张妙的家人没有找过药家鑫的家属,他们甚至不知道药家鑫的家住在哪里,丝毫没有表现出药家鑫所担心的农村人“难缠”。 揭秘:药家的真实面孔 也许是因为药家鑫年纪轻轻就开上私家车,也许是由于他在交通事故后的极端暴力行为,再加上出事后药家鑫家人的回避。这些都使得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以及他父母的身份显得颇为神秘。 有媒体爆料,药家鑫的父亲叫药青伟,是理工科出身,爱好古筝,还是希望儿子也能学理工,不知道他们之间经过了怎样的矛盾调和过程,药家鑫最终考上了西安音乐学院键盘系。 尽管艺术院校很多学生家庭条件不错,但开车来上学的学生还是极少数,在这个年纪给孩子买车,大人们普遍都不赞成。“他爸妈就是不应该给娃买车。”邻居张定亮认定,肇事的这辆红色的克鲁兹让孩子心理起了变化,是导致这场撞车杀人悲剧的直接原因,他的推理很简单:“开上车了,自己感觉挺好,但是年纪还小把握不住自己。而且要没这辆车,他也不可能跑到那个地方去。” 张定亮说,药家买车的原因是,孩子上课跑路太辛苦,买了车,可以方便去远一些的地方上课。“买车这件事在他家一开始可能有很大争执,但是最后也还是买了。” 药家鑫的朋友贝塔在和药家鑫密切来往的一年时间里,自认对药家鑫的家庭比较了解。“他爸爸虽然在外面是个内向的人,但在家里对他管教得特别严,他上初中时还给他关过小黑屋,也说过一些刺激人的话。他妈妈就很宠他,要什么买什么。”贝塔说,在药家鑫小时候,他父亲经常出差不在身边,药家鑫是他妈妈和小姨带大的,所以性格有点像女孩。“他会给我做饭吃,会省下钱来送我礼物,还会把我喜欢的歌记下来弹给我听。” 从部队出来的药青伟觉得儿子并不是像自己希望的那样尽如人意,贝塔说他对儿子的严厉管教可能是一种“失望到极致的教育方式”,在药家鑫的心里可能也已经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他有一次气坏了跟我说想杀了他爸,可能他想解脱,但是我觉得他不会这么做。”药家鑫的母亲说。 然而在邻居和同事眼中,父亲对儿子还是宠爱有加,至少从外表看起来一家人都很和气。药家鑫的事情被报道后,极度愤怒的人们查到了他的背景,也在试图查出他父亲和他整个家庭的背景。与药青伟同事10年,也一直是邻居的张定亮无奈地笑着说:“他就是特别普通的家庭,一家人都挺随和,孩子从小见了人也都很有礼貌,从没听说过舞刀弄枪的。” “药青伟的老家在山西农村,从石家庄军械技术学院毕业后分到西安工作,作为军工厂的军代表,都是别人来求他”。张定亮觉得这使得本来就性格内向、胆小的药青伟更加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平时家里需要出面做什么也都是由妻子张罗。药家鑫的母亲出身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是重型机械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她自己后来也调到华山厂,在库房工作,刚退休不久,每个月能拿1000元钱的退休工资,家庭收入主要还是靠药青伟。2006年他在退下来之前争取到了副师级的待遇,一次性拿到了将近30万元,每个月还有将近6000元的退休工资。“可能就是有这30万元,他们才有钱给儿子买了辆车。” 专家:众多梦想堆积一身压出"药家鑫"们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药家鑫家和“官二代”、“富二代”都扯不上关系,媒体专家石述思认为,父母将自己的期望压在孩子身上,导致了药家鑫在遇到阻挡他实现各种人期望压在身上的梦想时,采取了一个突破我们的法制和道德双重底线的做法。 石述思说,“美国人写过这个现象,西方的一杂志给中国的家长起了一个外号,叫‘直升机父母’。他们都有远大的前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梦想没有实现。等到有了孩子,就像手心里有了宝,我把所有的资源都往孩子身上集中,让他们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多以很多孩子从小上路的时候都背负着巨大的责任,要把父母的梦想实现,但是自己的梦想,自己的爱好,自己的特长都得不到尊重。就这样拧巴着上路,拧巴着成长,最后拧巴成了‘药家鑫’。” 他被寄予了太多,整天活在很多人的赞扬和期望之中,当一个农村妇女,由于一次事故,是他认为这一切将毁于一旦的时候,他采取了一种在他看来最简单的做法。 受害者律师许涛认为,在事件发生到现在长达40多天的过程里,最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就是药家鑫的父母。药家鑫在出事后竟然还回到学校上了一天课,他母亲还到学校让学校出具一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明,之后全家人关机联系不上,学校也感到很诧异。 事件发生后,张妙的丈夫王辉和全家人都陷入巨大悲痛中。事情已经过去了40多天,药家鑫的父母始终没有露面。在痛失爱人的巨大打击下,王辉食不下咽,精神状况非常差。12月1日,王辉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有局限性腹膜炎。“这么长时间了,他(药家鑫)家人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就在王辉想找对方谈谈时,派出所民警给了他一个消息,说药家鑫父母准备给他1.5万元钱,但前提条件是把受害者张妙下葬。而这,也是目前为止张妙家人得到的唯一消息,这样的局面让张妙的家人很失望。 “他妈和他爸都跑了,这是一直不处理,你(药家鑫)这不叫枪毙要怎样。”张妙的婆婆说,张妙留下一个两岁半的儿子,现在每天晚上哭着要妈妈,采访中,不知道为什么,张妙的儿子开始使劲往地上扔东西,嘴里还喊着“打坏蛋,打坏蛋。”(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三联生活周刊》 整理/马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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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危机与逆向选择
estudy 2010-12-26 23:58
今天的《今日说法》我的生命你做主说了发生在产妇身上的案例,两个案例中医院判断产妇必须手术治疗,否则极可能产生母子俱失的后果,而病危的产妇或其家属都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北京的那家医院最终选择按照国家法规做事,没有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上述恶果如预料中一样的发生了;广州的那家医院则强行对患者做了手术,最终也只保住了母亲。这两个故事都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考虑的是医生的权利和责任问题,而我想到的是:为什么患者或者他们的家属不同意根据医生的科学指导来接受和配合治疗呢?在第一个案例中,记者采访得到的结果是患者家属不相信医生的诊断、不相信医院给出的合理救治意见,第二案例中没有能采访到患者,但可以想象,置对于自己生命的劝告而不理的理由绝不会是对自己的生命的轻视,多半也会是对于此时把握着我的生命的人的不信任。这种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危机或许是更值得我们这个社会反思的。 患者都不信任医生了,医疗法律法规再科学、医疗设备再先进、医生的医术再高明,对于改善人民的生命健康条件又能有什么用呢?患者不相信医生的,主要不是其医术,更多的恐怕还是医德,那么这种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更多的是医护行业的道德危机了。医患之间的交道关联的是人最宝贵的健康和生命,患者宁愿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医生的不道德,对于医护工作者来讲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事? 实际上,这个信任危机或道德危机,远远不止存在于医疗行业,教育行业里也十分突出。高中生参加高考的比例下降多少能说明一些(当然还有新的读书无用论的作用),另外,现在许多没考上一本或二本但又达到三本或专科分数线的考生或其家长都宁愿选择复读或者干脆不读书,他们认为三本或专科学校多半是混文凭的地方,有的甚至就是赚钱的,教不了知识,这就更明显地体现了教育领域的信任危机。实际上这种危机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不能不说是教育工作者们的悲哀。 从经济学的角度,医疗活动和教育活动都可以视为生产和消费活动医生生产健康,病人消费健康;教师生产知识或者懂知识的人,学生消费知识和知识带来的快乐这样的生产和消费和一般的商品消费的不同之处除了其中的商品是无形的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们都必需通过供需双方的即时配合才能完成。医生和病人必须相互配合才能救死扶伤,老师和学生必须相互配合才能教书育人,有时甚至要求双方具有时间和空间的上的一致性才能完成这样的交易(这样的活动完全可以看成是交易不要把交易看成是那么冷冰冰、赤裸裸和沾满铜臭味的活动,它只是经济学看世界的一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信任危机必然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频次的减少,带来交易的危机,广泛而持续的交易危机就是经济危机了。 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对于交易信息拥有量的不对称性,信任危机所导致的交易障碍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后果就是交易萎缩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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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子程、张燕生谈方舟子遇袭案
dabaoski 2010-10-22 13:58
高子程、张燕生谈方舟子遇袭案 http://live.people.com.cn/note.php?id=839101019142602_ctdzb_035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法治视点。最近一段时间方舟子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尤其在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产生了一些争议。今天我们很有幸请到了肖传国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律师、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律师。二位律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 大家好。 : 大家好。 : 一审判决后,有报告称肖传国已经确认上诉,请问高律师,是否正式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 上诉状今天已经递交了。据我所知,他本人也递交了上诉状,在宣判的当天他就表示要上诉,他也希望我尽快见他,就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商量。我们提出上诉的理由大概有四点:第一、本案一审判决的程序存在错误,此案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实际上是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炒作的一个案件,不应该适用这一程序。其次,这个案件无论是肖传国,还是辩护人,还是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都是无罪辩护。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正常程序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台,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之后由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是《治安处罚法》。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都作无罪辩护,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已经不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 第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用当事人的家属的话说这是一个张冠李戴的认定或者判决,因为庭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以及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全部证据,都一致地证明了肖传国有故意伤害两位方先生的故意,肖传国也确实实施了同意他的表弟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伤害的行为。肖传国的表弟确实实施了对两位方先生的加害行为,伤害的结果是轻微伤,这是有鉴定结论作为根据的。这样一个事实,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或者说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来界定本案的性质,应当认定这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伤害的后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照《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 但是,是否因为这是一个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被舆论广泛炒作的案件,因此就改变事实,或者无视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而刻意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给他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是这样,我不清楚。但有一点,这样一个法律事实是有争议的,为什么又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法律事实又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特征。主观上作为肖传国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破坏的后果,所以,寻衅滋事跟本案的后果实在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我认为是错误。 : 其实,不光是辩护人这么看,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也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一直到这个鉴定的结论出台了,轻微伤,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罪名改变了。这个罪名的改变很显然不是基于本案的事实,不是基于后面的调查发现了新的证据。后续的证据完全没有否定从前的错误,后续的证据极少,后续的证据和从前取得的证据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将办案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很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所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而且这个对事实的认定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从前的认定是矛盾的,这种起诉等于说从前立案的理由错了,从前公安机关拘留的理由错了,从前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错了。批捕的条件是什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公诉机关在批捕的时候就考虑了这些因素,考察了侦查机关提交的申请批捕的全部的材料,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所以以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批捕肖传国。突然间在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出台之后,又把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显然这种对事实的认定是自相矛盾的。 :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既然本案的事实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经过批捕机关审查,经过庭审调查,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你把这样一个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为了达到一定要对肖传国刑罚这样一个目的,或者迫于舆论的压力一定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和现行法律是对抗的。这样一个判决的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是非常负面的。首先,一审判决宣判之后,被害人是不满意的,被告人是不满意的,据我所知,学界对这个罪名的认定相当多的看法也是否定的。 : 我个人认为,这样一个判决是基于舆论的胁迫,或者误导而形成的,换句话说,这样一个判决因为舆论的胁迫和引导,改变了原本的事实性质。那就等于说在本案当中,事实不再是根据,法律也不再是准绳,舆论是决定本案性质,以及是否对被告人刻意刑罚的根据。如果这样一个案例成为生效的案例,它对于执法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我不想否定舆论,作为舆论本身所代表的是参与舆论关注和炒作人的意志,无论舆论的力量有多大,这些人是否代表了全体的民意,或者是否代表了多数的民意,没有人考证过。如果没有这样的依据,仅仅认为舆论是怎么炒作的,或者舆论多数是导向哪一边的,就以它作为根据来作出判决,这个做法本身是违反法制原则的,也是和现行的法律规定矛盾的。 : 但是,如果说舆论确实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我认为它的作用在于引导立法,或者引导立法机关修改现行的法律。比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认为肖传国这样的行为,或者这种故意伤害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法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后果,但是基于本案的性质,或者说情节,或者说社会影响,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出台之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的案件可以依照这样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立法没有修改,作为执法机关屈从于舆论的压力而做这样的判决,或者说执法机关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本案事实,只是为了迎合舆论的引导,而做这样的判决,从各个层面都是不恰当的。 : 您谈到了几点都值得我们今天深入探讨,包括您谈到舆论的引导作用,包括对法律的建议,一会儿我们还可以深入探讨。现在我想问一下张律师,刚才高律师已经做了一个分析。从您来看,您对一审的判决,您认为它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的?您个人有什么观点? : 这个案件我还是比较关注的。我感觉从法院现在的判决结果看,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存在的: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着问题。首先,程序上。这个案子从媒体报道上来说,在庭审当中适用了简易审理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定,这个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一定要认罪的,一般情况是由公诉机关提出来进行简化审的申请,然后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态度,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来做出这样一个决定。但是,这个案件我很注意到在庭审当中,被告人本人还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做的是无罪辩护,很显然是不应当要适用被告人认罪这样一个程序来。所以,我一直很关心是不是法院又重新审理了呢,据了解,现在是没有重新审理,就是在法定审理做了一个简易审理。 : 没有。到辩护阶段,我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我先发表我的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说寻衅滋事罪是不成立的,故意伤害没有达到犯罪的后果,基本也是不成立的。这时候审判员感觉到继续走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了,他敲了锤子休庭,我认为他是想恢复普通程序了。等我们快到家里的时候,又接到电话继续开庭,依然是简易程序。 : 所以,这个案件在程序上还是存在很严重问题的。另外,在实体的判决上,这个案件我没有看实际的材料,但是从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包括辩护人和受害人所提供的一些资料,我感觉这个案件从我个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比如说从开始他们让这两个打手,跟他们说是打人,这肯定是非常明确的,打到什么程度先不说,首先是打。另外这两个凶手是准备的有凶器的,有铁管、锤子,这个东西从犯罪的角度,它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而且这些作案的工具很显然是可以致人伤害的,也是用于伤害他人的。从这些行为来说,它属于典型的有伤害的故意的,而且这个伤害的故意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寻衅滋事是没有目标的,随意性很强的,比如今天你撞了我一下,我跟你没完。寻衅滋事也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故意伤害也有损伤,但是它们两个有非常典型的区分,寻衅滋事随意性特别强,我今天出去撞着我的有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我打的时候不管是谁,只要你碰上了,就可能成为被袭击的对象。但是故意伤害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这个案件我都注意到,不管是对方玄昌还是对方舟子都是有一个蹲守,你看过往了这么多人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我最关注的那个人,这叫蹲守,一直等着你把人都送走了,你独立的时候,我有适当的机会我这个时候就可以冲上去袭击,这是针对性特别强的,目标非常明确的一个。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是一个故意伤害,而不应当是一个寻衅滋事。 : 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不难解决的问题,包括检察官,在认定它的问题上,没有特别大的法律上的值得争议的难点、疑点,这应该是非常清晰的。但是检察院为什么提起了这样一个罪名,我现在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我特别注意到了,检察院是用了公诉审查程序4天,超神速的,我认为这个行为很反常,因为正常情况下,检察院的审限是一个月,甚至还可以延期审理,而且一般来说案件很少这么短时间内移送了。所以,我想这么短的时间,这个案件值得挖掘,值得申诉思考,值得研究的地方是很多的,但是如果用这么神速的时间必定会是很粗的,我觉得他准备的不够充分。我觉得检察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过于匆忙,他们并没有特别仔细地对这个案件进行深入地研究,所以,导致在起诉的罪名上出现了问题。 : 现在还有一个争议。即使是说故意伤害罪来起诉,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是不是也存在一个争议? : 我觉得这可能是多种因素具备的,一个是时间段,因为我没有看到这个案卷实际是什么情况,也不能排除是检察官在起诉这个案件的时候,他认为定伤害罪这个结果还是显著轻微,可能提这个罪名不好提,因此就换了一个罪名,是不是想这个案件无论如何也得要定罪的,或者怎么考虑,就把这个案件换了一个罪名来起诉。我认为应该实事求是,作为法院来说,包括公诉机关,还是应该非常客观地去看待一个事物,不管舆论怎么样,这不管这个人有多坏,因为毕竟刑事案件哪个都可能涉嫌有罪的,可能哪个案件都让你看起来非常可恶。但是,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他跟老百姓的心理是不一样的,你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问题,你要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这个罪够还是不够,如果这个罪名不够,其它的罪名是不是够?如果都不够,你该怎么处理。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可能研究的不是特别充分,就是他们在起诉的时候。 : 当然从我个人讲,我跟高律师的观点还有所不同,我认为这个案件预备应该是已经完成了,作为买凶伤人,后果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像这种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因为他预备都已经完成了,而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但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毕竟这两个人不是专业的行凶的人,也是普通的老百姓,而且两个受害人也是年富力强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就跑了,没有导致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也可能它是一个未遂,如果要是一个未遂,它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排除两个罪名,今天判的是5个半月,也不排除这个结果以后,跟他的刑期是相匹配的。但是,这个过程一定是要考虑的,结果可能一样,但是它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 : 所以,好多人说这个案子怎么判的这么轻,其实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考虑结果的问题,量刑是第二位的,第一位一定要定性,首先要确认他够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他到底适用哪一种罪,性一定要定准了,性没有定准,谈不到量刑的问题。至于说你性定准了,后面的量刑该判多少就判多少,也可能一个刑也没有,也可能是免刑。 : 刚才高律师也说为肖传国做无罪辩护,网友反映也很强烈,为什么对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做无罪辩护呢,这些观点对你会带来压力吗? : 对我而言这些观点是没有任何压力的,但是我的压力来自于对于舆论引导判决以及因此造成后果的恐惧,或者顾虑。因为这个后果不仅仅是对肖传国,实际上包括广大的网民也必将造成一种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后果可能是难以预料的。你想一个案件发生了,谁也很难保证说许多的网民不会受到伤害,不会有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当这样的行为发生的时候,或者类似的案件发生的时候,网民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网民的观点是否有这样的期盼?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定,而不要被舆论所引导。回到本案当中来,好多网上评论这件事情的人他们对案件事实知道多少,他们没有看过案卷,都是听说,听说的东西有多少成份是真实的,我想没有一个网友对于本案事实的了解会比侦查员更清楚,会比公安机关更清楚,会比公诉机关更清楚,还是会比辩护律师更清楚,当你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时候,你只是根据传说来评价这件事情,很显然你评价的依据和前提是错的,结论就很难说是正确的。这是其一。 : 其二,我注意过舆论的一些说法,包括开庭过程中,两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被害人方玄昌先生一直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肖传国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重伤未遂,这个提法和舆论上的说法是有些吻合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全部事实,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行为,相反侦查机关调取的全部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一些事实,都无一例外地否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肖传国完全没有要杀两位被害人的动机,包括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被告人,他们也明确表示,他们没有故意杀两位被害人,也没有给两位被害人造成重伤这样的故意。侦查机关取得笔录证实肖传国明确对他的表弟讲,不要出事,给两个嘴巴,打的鼻青脸肿,教训教训,这就是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完全没有说要致人死命,或者致人重伤,我相信,如果卷中有这样的证据,也不需要如此费尽心机去改变罪名。 : 所以说,舆论也好,还是有关的观点也好,说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或者杀人灭口的故意,都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没有事实证明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同时这些提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我这里可以很负责任的讲,卷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他不希望出事,不希望造成伤害的后果。 : 高律师也谈到一个核心的观点,网友的这些态度和观点往往是受到舆论的引导和舆论报道上的引导,而这些舆论报道有的时候并不掌握真实的信息就妄下结论。请问一下张律师,舆论这种引导或者舆论的一些报道,对于法官来说会不会也产生一定的压力和影响? : 这个问题提的还是挺好的。现在舆论很强大,尤其是网络影响非常深,现在跟过去是有很大区别的。应该说舆论对司法机关是有着很深刻的影响的,大家都在这个社会里生存,大家都是普通人的,你说一点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想舆论去关注社会上的一些热点也是正常的,本来社会上就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舆论来进行监督,进行宣传,进行引导,很多东西也是很必要的,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 第一,因为现在人心很浮躁的,从舆论来说,应该更加严谨,踏踏实实的,要有客观凭据和依据的严谨地说每一句话,作为舆论来说,能够非常严谨地做事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产生非常好的影响,抑制这种浮躁的东西,应该实事求是,作为媒体工作者客观求实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宗旨。第二,作为法官来说,我总是在说法官本身应该是很超脱的,是超然的,中立的,作为法官来说应该还是有点我行我素的精神,任你们外面说什么说什么,但是我该怎么做还要怎么做,我作为法官说我该说的话,做我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法官没主心骨,别人说东你就说东,别人说西你就说西,法官什么声音都可以听,包括在法庭上,控方的也要听,辩方的也要听,这才真正是法官,但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是要兼听则明,对待舆论也是一样的,泰然处之就可以了,不需要受到别人的干扰,你只需要冷静的用自己的眼睛客观地看待事物,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回事,你用法律衡量它够还是不够,只要客观就可以了。舆论永远都会有,是不是有了舆论法律永远坐不正了?那就失去法官的意义了。 : 两位律师谈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我想问一个问题,在法治事件的报道当中,作为一个媒体来讲,应该坚守哪些职责?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事件,而不是说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去抢先发表观点。 : 这个问题在以前其他的案件出现的时候,舆论总是反应最快的,好多的信息也是从舆论那里得到。我是这么看的,目前我们的舆论存在两个极端的问题,第一个极端就是一些舆论,或者一些媒体是带有一言堂的性质。另一个极端是,又有相当多的媒体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的自由化,它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随意性的。比如曾经有一个记者造假新闻,纸包子事件,那个问题严重了,被揭露了,他受到处罚了,还有多少媒体人因为不负责任的报道,甚至故意的虚假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有没有人追究,我个人觉得目前在这块是缺少制度制约的。也就是说作为另一个极端,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于所有媒体的行为作出一个规范,就是你可以做什么,你不可以做什么,你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所有人都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自己不应该做什么,这一块是个欠缺的。当很多新闻人认为新闻不自由的时候,他们忽视了另一个极端,就是过度的自由导致了没有节制,导致了不负责任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和制约。我认为这两个极端都不好。 : 就本案而言,舆论对于审判人员有没有影响?我个人认为肯定是有影响的,理想状态下,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白纸黑字的明文的规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就不应该受舆论的引导和干涉,但是在现实过程中,一个法官是否可以做到绝对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判决,客观地说,就今天的审判员而言,很难说所有的人都能做得到。 : 很不容易的。 : 当然有好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媒体的影响,对于法官而言是否可以按照法律人的精神,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它排除在外,也不是百分之百能做到的。 : 您刚才谈到的两位极端也确实存在,还有一个问题您没有注意到,有很多记者可能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并不熟悉,并不了解,甚至他连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您可以给一些记者有一些建议,让他们去把握舆论的公正和客观,这方面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吗? : 我认为作为一个媒体人,如果你对某一个事件表示关注,应该在充分调查基础上,提出你的看法,提出你的观点。我认为一个媒体人,应当说有引领社会走向高尚的社会责任。即使你不能完全尽到这样的责任,至少你不要误导公众,你应当确保你所报道的内容是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支撑的,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评判和报道,在这之前,如果你还不了解,或者你还不确认你所知道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的时候,不要做出一些武断的评判。我觉得媒体人的素质提升之快我注意到了,但是一个法治案件,就侦查过程而言,别说记者,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对于相当多的侦查过程当中的一些事实也是不知道的。 : 涉及到本案而言,肖传国先生究竟有没有雇凶杀人,或者雇凶重伤,就目前而言,事实不是这样的,本案的事实是肖传国和两位方先生有10年的纠纷,本案是事出有因的,而不是肖传国无事生非,所以说他不是寻衅滋事。但是这个事出有因,肖传国的表弟也是清楚的,肖传国的表弟到肖传国家来吃饭,肖传国肯定表达了自己的不爽,他也表示说自己和两位方先生的民事纠纷,穷尽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得不到解决,也很不爽。他的表弟说我去教训教训他,肖传国表示别出事,表示同意,他的表弟对他说,他找自己的弟弟,两个人去殴打两位方先生,或者教训两位方先生,肖传国表示同意了,肖传国还明确告知不要出事,可以打两个嘴巴,可以打的鼻青脸肿。 : 您想说的是这些细节应该去关注,作为媒体来说,当你了解这些细节之后才可以做判断。 : 作为这样一个事实,媒体和广大的网友有多少人知道,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在卷中才有。在这之前,媒体上对于这个事件有了很多的判断,这样的引导一定程度上到了误导的程度。 : 张律师,您对媒体的记者有什么样的建议? : 其实一言堂肯定是不可取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当中,会有各种思想,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声音发出来,我觉得都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尤其是媒体还承担着揭露社会的一些黑暗的东西的责任,社会进步总是要发现问题的,媒体还是承载了很多的使命的。但是,不管你发出什么样的声音,你要想谈什么样的问题,我觉得有一个最大的前提,就是客观,这是作为一个媒体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 当然,你说怎么才叫公正,因为每个人站在自己不同的角度,谈出来的东西,他认为公正,也许并不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但是尽可能要公正。最重要的是有依据,到底公正不公正,也许很难判断,最重要的是说话要有根据,别哗众取宠,我觉得最不可取的和现在我们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哗众取宠,比如用一个特别偏激的字眼把标题耸人听闻,一下有了特别高的点击率,其实标题很恐怖,但进去一看没什么东西,这明显的记者是眼球经济。现在到处这样做的话,就会引起整个社会非常浮躁,包括对年轻人,大家都认为说话可以随便说,这样民族的非常好的一些东西都丧失掉了。尤其是年轻人,从一出来见到的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大家说话都不负责任的,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 所以,我们还是呼吁媒体,保持客观中立的报道事件。 : 对,要客观冷静,这是很重要的。在社会浮躁的情况下,尽可能要保持冷静。 : 这个案件现在已经二审了,或者还有一种情况,您刚刚说事实认定不清楚,会不会发回重审? : 作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有三种选择,维持、改判、重审,究竟哪一种选择还不确定。 : 上诉肯定是不加刑,如果发回重审,会不会存在刑罚加重的情况? :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当然就不存在加重刑罚的问题,但如果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依然认为他构成犯罪,他的量刑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他得恢复一审。一审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比如他坚决认识罪名是成立的,尽管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的对象是针对特定人,两位方先生,行为的程度是特定的,说打到鼻青脸肿,两个嘴巴,行为目的是固定的,不是随意的,就是出出气。但是,如果针对这样一个事实发回重审以后,一审合议庭依然认为就是寻衅滋事,或者他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这个判决毕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作为寻衅滋事案件,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伤害案件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说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如何量刑首先取决于如何定性。 : 明白,就是在程序上还是有这种可能。近年来,雇凶伤人的事件是层出不穷,也有很多很恶劣,很严重的,包括大家很关注的今年6月份有一位导演鄢颇被雇凶伤害。这种雇凶伤害的行为,如果仅以后果来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是否说应该在立法上对这个行为有一种追究或者怎么样去认定,二位有什么看法? : 网友对这个问题的关心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不需要完善立法,或者做司法解释,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已经回答了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说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量刑变了,造成重伤致其死亡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死刑。法律明确规定,说犯罪构成要根据你案件事实的性质,你的行为特征,你的主观故意,有四个要素来衡量。换句话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有杀人的故意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杀人行为未遂,或者预备了杀人的行为,只是没有达到杀人的后果,甚至他有杀人的故意,有杀人的动机,有杀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伤,对这个案件的定性依然是杀人未遂,而不是说无罪,也不是说伤害罪未遂。同样,如果说被告人主观上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没有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哪怕只是轻微伤,那么,他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未遂,因为他的目标是重伤。 : 所以,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就本案而言,法律本身没有空档,不存在说有一个地方立法不完善,我说的是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致人重伤的故意,他的行为后果只造成了轻微伤,而且他在表示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他有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这样的后果本身就是轻微伤。这里有什么问题呢?他使用的凶器,锤子、铁管容易给人造成误会,界定一个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根据他使用的凶器来评判,如果一个人致另一个人死命,赤手空拳也可以把这个人杀死。 : 因为在这个问题上,高律师已经说了好几次,提到了他到底是个什么故意问题。我认为是这样的,一个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在他们自己脑子里的,他怎么想的,他可以随便想,别人是很难判断的。你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个人在主观上有什么样的一个故意,他的想法是什么呢?是可以通过他的一些行为来判断他的主观的一些想法,这是一种主观想法的客观上的一种表现,这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在法院法官常年做案子,他们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我跟子程看法可能不完全一样,我觉得这个案件,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 : 所以,作为法官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什么的话,还是要看他们事先的预谋,要综合来考虑,不能仅仅光看一个结果,因为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就这个案件来说,他故意伤害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因为他是非常愤怒,在这之前有很多表现出他很愤恨方舟子对他的攻击或者揭露等等,他首先产生了这样一个主观的故意。另外,他也说出来恨他的这种想法,所以才有他的表弟说替他出气,把他打一顿。结果他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打是确认了,后面还给了钱,这个凶手准备了挺残忍的凶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都跑掉了,还导致人的身体受伤,虽然伤很轻,但是这个行为还是挺严重的,我感觉很像一个未遂。 : 我想补充一个事实,案件事实不是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所能够详尽知道的,这里头有一个什么问题呢,肖传国本人在他自己家里面,对他表弟的想法表示默许或者同意,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肖传国的表弟可没有向他说要拿铁棍去打,甚至他表弟也没有告诉他到社会上找人去打两位方先生,作为肖传国当时的心态,你两个就是赤手空拳去揍两位方先生,出出气,这是同意了。肖传国的表弟得到肖传国的默许或者同意之后,他准备了凶器,找了社会上的人,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了加害行为,他们准备凶器,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所以,这些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人,他们的故意不能代替肖传国本人的故意。 : 这个地方还是比较值得研究的,也就是说你去雇了凶,你究竟跟他说了些什么,或者你的授意到底是什么?还是需要研究的。但是,非常明确的,你千万不要使用凶器,你千万不要怎么怎么样,而凶手超出了范围,直接勒死了,可能两个人是不同的罪名。 : 宏观上来说,这种买凶伤人,需不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 我想是这样的,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这种买凶去对他人进行报复,咱还不能说是伤人。因为买凶有很多行为,比如绑架、诽谤,买凶可以做很多的行为,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就是实施了什么行为就定什么罪,可能实施了不同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罪名处理。而从现行的实践当中来看,这么处理的方式也基本能满足我们目前所出现的各种犯罪事件,说你雇人把他给圈起来,一下关了好几天,这个非法拘禁构成了,它都能找到不同的出口解决了,单独去定一个新的罪名可能就没有那么急迫。 : 当然,我们现在社会发展,犯罪手段会不断翻新,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不独立这个罪名不行的时候,也许就到了要独立一个罪名的时候。我感觉从目前来说,基本上可以满足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如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不排除单独立出一个项来。 : 我个人看,我们理解,或者我们给法律的定义,它是一个规范化的政策,是相对稳定的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它是稳定的政策,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要维持它的稳定性,从而保证它的权威性。社会是发展的,特别是我们这个社会,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就导致法律可能存在着,或者在某一方面存在着过于落后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我强调的是什么呢?它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或者完善法律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舆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都代表了民意,他可以引导立法。如果舆论影响了执法是非常悲凉的,因为法律不在是法律了,法律不再是根据了,法律不再是准绳了,舆论成为根据的时候,秩序就乱了。 : 所以,作为法律人要有自己的东西,而不是跟着别人去跑。 : 买凶伤人和买凶杀人是不一样的,买凶杀人即使你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买你凶了,你有了这样的故意,有了特定的目标,可以给你认定为犯罪或者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你主观上的原因,主动中止了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你实施了没达到目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法律没有滞后,可以满足追究类似于犯罪行为的立法要求。我说的是什么呢?就本案而言,类似这样的,它的目的是要对他进行轻微伤,实施了造成轻微伤的行为,造成了致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如果说现在社会现象很普遍,这类案件特别多,过去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如果把它作为行政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这种势头,消除这种影响,稳定社会自序,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行为可以进行刑罚,我认为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说对这一类行为虽然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下的后果,但是你有故意伤人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会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然后有了法律依据,有了法律依据以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法制的精神,才符合罪行法定。 : 高律师谈到一点非常好,作为媒体应该引导立法,促进立法,而不应该干涉执法和施法。非常感谢二位今天光临法制视点,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二位嘉宾,也谢谢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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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dabaoski 2010-9-21 12:05
发表评论人: youke ip:134.76.63.* 情是情,理是理。可在中国,情和理却可以连在一起,叫情理,差不多可以是以情的名 义蛮不讲理,这东西厉害啊,法理,有多少人能绕过情理去思考冷冰冰有时没有人情味 的法理,更不用说去为它大声疾呼了。还是看法官的吧,但中国需要你这样的声音。 Neil反面教材: 1、 法理的确没有人情味,但却是最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因为当你谈人情的时候,必定 存在偏向性,你只能对存在矛盾双方的一方谈人情,而不可能对双方都谈人情,所以你 在向一方谈人情的时候,就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你会因为人情而偏袒一方, 也会因为人情而过度惩罚另一方,无论何者,都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彻底遭到 破坏 。 2、 考虑到我国的现状,我只能尴尬的说,未来几十年内,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公平、 公正、公开,也就是社会公平、司法公正、信息公开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本质 上都是法律问题和政治体制的问题,所以未来几十年内能不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 改革,是决定我们的社会能不能稳定向前继续发展的要素。 几十年有点长,我其实想说未来几年内,但是这个几到底是几,我也说不准,换言之,我真的不知道我们照这样还能走多远。很多时候我只能祈祷。 3、前一阵子跟人聊天,有人非常自豪的说美国总统里有不少人是学法律的,我们的国 家领导人很多都是工科出身,这说明我们比美国人聪明。 他这个结论让我感到莫名其妙。我实在不理解这个结论到底怎么得出来的? 其实你仔细想想,美国国家领导人里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是法学出身?这真的是因为美国 理工科毕业的学生都不够优秀吗?如果美国理工科毕业的学生都不够优秀的话,为什么 最优秀的中国理工科学生都要去美国求学?为什么中国的不少官员都是美国理工科毕业的? 美国政界存在大量法律专业人士的原因,在于这些人就是专业处理政治问题和法律 问题的,他们由于受过专业的训练和培养,在处理这样的问题上比理工科背景的人更有 优势。就这么简单。 4、我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懂法律的人来解决。但 遗憾的是在中国懂法律的人还不够多,而且,我们还没有法律界的大师。 我觉得,在中国出现一个真正能够为这个国家解决根本问题的法学家,比出几个诺贝尔 奖得主要更有意义得多。 5、在我小时候,对法律很感兴趣,然而遗憾的是我并没有能够在这方面得到良好的教 育,我现在希望在读我博客的年轻人里能出几个法学精英。法律其实很好玩,如果你喜 欢就去学吧。 再妄想一下,如果,将来,我博客读者中的哪位不幸成为了那个能够给中国带来光明的 救世主,我将不胜荣幸。这个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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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死你(6)
dabaoski 2010-9-20 05:09
最近关于宝马4次碾压3岁儿童案,我问了十几个人,其中包括六个外国人,他们都听说 了这件事,同时都没有看过监视录像,却都异口同声说宝马司机是故意杀人。 我问他们为什么这样认为?他们说单凭撞伤不如撞死的理论和4次碾压这4个字 就足够证明了。 我建议他们看一下监视录像再做判断,他们却反问我是否考过驾照,是否学过交规?他 们说只要考过驾照,学过交规,就知道4次碾压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严格遵守规定的 司机在倒车时都会看雷达,在车压到东西时都会下车检查,而不是碾压4次。 这让我觉得很恐怖。 撞伤不如撞死+4次碾压+严格遵守规定的司机都会看雷达,都会下车,不可 能反复碾压在他们脑海中构成了一个清晰的图像,这使得他们完全不需要观看监视录 像就可以直接宣判司机的死刑,就可以在上网留言时高喊出一个杀字。 在我眼里,他们的逻辑并不完美,因为 并不是每一个司机都会严格遵守规定,我们不 能因为司机没有严格遵守规定而肇事就认定他是蓄意谋杀 。 举个例子: 考过驾照和学过交规的人都知道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几个人百分之百可以做到开车时不打电话? 我的确没有自己的车,我也不会开车,但是我坐过无数的车,我亲眼所见的事实告诉我 边开车边打电话的事对中国的司机来说绝对是家常便饭。 可是,请问, 边开车边打电话是一种疏忽还是一种蓄意?如果一个司机因为边开车边打 电话撞死了人,那么这算不算蓄意谋杀? 我认为一个司机因为没看雷达,或者在车压到异物时因为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下车检查而 造成惨剧,还或者在他下车时因为没有事先把车刹住而造成再次碾压,并不能够充分证 明他是蓄意谋杀。 你可以说他没有遵守规定,所以他要为他的疏忽负责,但没有遵守规定并不可以作为他 蓄意杀人的充分条件和证据。就像一个人边开车边打电话造成车祸也不能算做蓄意谋杀 一样。 有人说开车的司机如果是老手,那么他一定是故意的,因为老手是不会不遵守规定的, 老手是不会不看倒车雷达的,这个逻辑不对,因为开车的老手也会边开车边打电话,而 且也正因为是老手,才会边开车边打电话,新手反而不敢。同样,也正因为司机是老手 ,所以才不会那么频繁的相信雷达,所以才更有可能疏忽。 这一切和蓄意谋杀无关, 如果要证明司机当时是蓄意谋杀,我们必须有更强更直接的证 据。 而反过来,司机上车前没有看到孩子,孩子所站的位置属于倒车视野的盲区以及司机下车看到孩子时那一瞬间的推车动作给我提供了一种相信司机并非蓄意的合理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对司机蓄意杀人的指控是一个合理的质疑。 所以我愿意相信司机并非故意杀人。 有人质问我为什么要替富人说话,质问我的人显然没有仔细注意这个案子,事实上肇事 者并不是宝马车的主人,而是司机,这个司机并不是富人,而是一个穷人。 (也许有人说肇事者其实是宝马车主,他在肇事后找司机临时顶替了。对于这种说法,我不 否认其可能性,但因为有监视录像的存在,肇事者的体型和衣着都被录下来了,当时现 场还有很多目击者,所以我想是否是顶替对于民众和公安机关而言应该不难辨认,我姑 且认为没有顶替。) 这个司机的简历: 犯罪嫌疑人伍某,男,1977年出生,中专文化,籍贯湖南省常德市,1996年取 得驾驶证,现持A2驾驶证。原系新沂市造纸厂职工,2004年下岗。2010年经 人介绍,被宝马车主张某某雇佣为专职司机,月薪1500元,无前科劣迹。 你说, 他能算做富人吗? 在中国,由于司法并不独立,所以干预司法的事时有发生,我们最常见的是有权有势有 钱的人去干预司法,比如开宝马车的人,比如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事实上这个案子中 宝马车的主人被网友人肉出来,恰是一个有权有势又有钱的人大代表和地方官员。 可是先别着急,请不要忘记肇事者不是宝马车主,而是他的司机。 有人说给宝马车主当司机的人就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的爪牙,真的是这样吗? 一个人只有中专文化,原本是一个工人,6年前下岗,今年托人介绍才找到给富人当司 机的一份月薪1500元的勉强糊口的工作,我实在看不出他身上的哪点让他一下子脱离了 弱势群体的阶层,跃迁为富人的一派了 。 在中国,哪个社会底层的人不是给他的老板打工的?在中国,哪个月薪1500的人不是给 富人做事的?你能因为你给富人打工,就把自己算作富人阶层的一部分吗?? 不能,当然不能。这个司机尽管开的是宝马,但是他不是富人。 在中国,当我们关注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干预司法的时候,我们却忘记了没权没势没钱的 人也可以干预司法,尽管大家什么都没有,但是只要大家的人足够多,声音足够大,就 可以干预司法,就可以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妥协。 事实上,在这个案子里,网民的确发出了震耳欲聋的喊声,大家每个人喊出一个杀字, 告诉我们的司法机关绝不可以偏袒有权有势有钱的人。 可是, 你们可曾注意到,肇事的车是宝马车,车属于富人,可是肇事的司机,那个你们 喊着一定要判死刑的人,却不是富人,而且,并没有一个富人真正为了这个穷司机去干 预司法。 所以在我眼里所看到的是, 你们高喊着不许偏袒富人的口号,要干掉一个富人毫不关心 的穷人,只因为这个穷人是富人的打工仔。难道不是这样吗? 我自认为是一个为良心和真相说话的人,我也自定义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当政府对民 众(也就是你们当然,我也是你们当中的一员)施以暴政或者富人在你们面前作威作福时,我替你们说话,因为你们 是弱势群体。 但是对不起,在这个案子里,我不会向着你们说话,我要替司机说话。因为你们尽管是 民众,却是千千万万个民众,可是那个司机,却只是一个人,他尽管肇事,在你们面前 却也是十足的弱势群体。在政府施以暴政,富人欺负穷人时,他也是你们当中的一份子 ,可是现在,他却是你们吐沫星子下的敌人。 我不愿意见到一个比你们这个弱势群体还要弱势的人淹死在你们吐沫的海洋里,因为如 果这真的发生的话,那么你们这个所谓的弱势群体的人和那些向你们施以暴政的人又有 什么本质的区别? 你们因为自己的弱小而被强势的人欺负,可是你们同时也在欺负比你们还弱小的人,难 道不是吗? 没错,宝马的司机的确压死了孩子,无论如何他都要为此付出代价。现在我退一步说, 也许在这个事件中,我的看法是错的,也许你们的判断是对的。也许那个司机的确有 99%的可能性是故意压死孩子的。 可是那1%呢? 如果那个司机的确中了那剩下的1%,他的的确确只是因为一系列疏忽和错误而酿成的惨 剧,他的的确确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因为听从了你们的声音而把他以故 意杀人罪做掉了,这又该怎么算? 如果一个杀了人却没有杀人主观故意的人因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杀他而被司法机关判为故 意杀人罪处以死刑,那么在这整个事件中,谁才是真正的谋杀案凶手呢? 有人说才1%的可能性,比起99%来说太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说这话的人完全没有法 律常识。在法律上,1%的数字尽管小得可怜,但只要这1%的可能性是合理的,是有理由 的,那么它和那99%的可能性就是等权的,就是需要以同样的态度来对待的,就是绝不 可以忽略的。而只要这1%的可能性存在,你就不能确定无疑的说他是谋杀。 是的,一个3岁的孩子被压死了,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全天下的父母为此感到难过, 每一个有人性的人都会为之同情。 可是,你们可曾想过,这件事对肇事司机而言,也未必不是悲剧。在事情被媒体曝光之 后,大家无限揣度司机的主观故意,大家根据自己的想象和自己所知道的潜规则对司机 的行为进行定性,可是大家可曾思考过自己的逻辑是否是百分之百成立的? 如果大家的想象有1%的漏洞,而对这1%漏洞的忽略不计却使得一个没有主观故意的人被 判为谋杀罪,那么那个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曾经是下岗职工的月薪只有1500元的肇事司 机和他死后留下的家人就不值得同情吗? 法律存在的最终目的和意义,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惩罚、报 复和伤害公民,所以法律在强调严谨、严肃和严格的同时也强调客观、公正、理性和宽 容。 但我这次不会使用你懂的这个词,我这次猜你们不懂,因为我在你们眼中根本看不 到保障,我只看到了惩罚,只看到了复仇,只看到了伤害,却看不到客观与宽容。 是啊,在中国,随随便便杀死一个人算什么?随随便便杀死一个杀人犯就更是堂堂正正 光明正大的事了。我想,这就是眼前这个缺乏法治精神的国度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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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今日说法》
mamingguo 2010-9-8 14:44
今天中午,午饭吃完的比较早,就打开电视看看《今日说法》。这是我比较喜欢看的一个栏目。今天讲的是几个民工在施工中无意挖到一个汉代墓穴,把里面的文物都拿回家了。其中一个还卖了两件出去,获利60万元。警方将拿文物的、买卖文物的都抓了。其中买文物的那个富商说到,我无法判断这文物是别人祖传的还是盗墓获得的,我也支付了文物购买的费用,作为文物搜藏者,应该无罪。不过警方逮捕的原因很简单,说是文物专家说了,祖传和盗墓的文物区别明显,一眼就看出来啦,明知是盗墓所得,还买就是违法。说实在的,我不懂文物,更没有闲钱去买这东西。只是看了这个节目觉得中国的法律似乎儿戏。何为法?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判断一个人是否违法要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可看今天节目怎么也象是某某专家发表了一下自己的观点,便成了违法的依据。特别令人费解的是后面点评的专家,说什么按说应该是违法啦什么的,他给我们展示一个一眼就看出来就是盗墓的文物,然后又告诉观众他花了100元买了,不禁要问这位所谓的专家了,您明知是盗墓文物还买,是不是和本案中的搜藏者同属违法了。 如此的法制教育节目,只能成为观众茶后饭余的笑料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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