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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你的鞭子!
热度 4 zhengyongjun 2017-8-3 16:46
傍晚,去附近的广场上散步。在广场的一角,看见有几个袒胸露腹的爷们,在练习甩鞭子。只见他们挥舞着大鞭子,弯腰腾挪,左右开弓。那大鞭子一抖一甩,便发出“啪!啪!啪!”的响声。他们不时地做出许多的花式动作,甩鞭子的动作干脆利索,气势威猛。一串串清脆的鞭声,在广场上久久回荡,与不远处铿锵的广场舞曲交织在一起,构成一曲经典的扰民“奏鸣曲”。每当走近他们跟前,我心里便莫名地紧张,生怕一不留神粗硬的鞭子抽到身上。行人经过他们跟前时,也都纷纷躲着走。 这些甩鞭子的人,大多是四、五十岁左右的模样,一个个健壮如牛。他们一早一晚,跑到广场上练习甩鞭子,一甩就是好几个小时。他们风雨无阻,有时到了晚上十点多钟,还能看见他们在那里一招一式练。那认认真真地的劲头,我真服了他们。 大妈广场舞的扰民问题,网上热议已久。如今,加上大爷的甩鞭子,几乎凑成城市公园广场噪音扰民的“标配”了。广场舞和甩鞭子,看似不算什么大事。这些在公共场所只顾自己玩得嗨皮,而不管他人感受的行为,是非常不文明的。它折射出了当前社会某些人的素质问题,这样的公民素质,如何建设起一个幸福理想的社会? 小时候放羊,我也玩过鞭子,知道这玩意很厉害,抽到身上,那叫一个疼。有时我想,这些喜欢甩鞭子的人,这么大的瘾,他们的祖上是不是放羊的啊,呵呵。 有几次,真想走上前,劝他们几句:“大哥,您不知道啊,广场上不许放羊!”
个人分类: 闲言碎语|3459 次阅读|8 个评论
假如由我来编写公民科学素质基准
热度 7 chemicalbond 2016-4-30 10:31
前一阵看到一些关于《 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 》的讨论,如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061-972135.html 假如由我来主导编写,会有如下考虑: (1)图文并茂,兼顾知识与趣味。干巴巴的文字没有人愿意读,更不用说一张图片可能顶过上千的文字。 (2)编委名单公布,分工分责。否则,大家吵了这么多天,不知道谁写的。当然,可以考虑编委会和顾问委员会两种机制,以编委会为主,顾问为辅。 (3)初稿要先公布,征求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者争议。 (4)分级。多数人只需要知道初级知识,如果有兴趣或者需要,可以参考高级版。 (5)利用互联网,建立相关网页,微信,APP等交流和学习工具。只有大家广泛参与交流,科普才能有实际效果。 尤其是可以组织讨论很多与现实生活相关的话题,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等。否则,像党委那么学红头文件的模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怕是又一个劳民伤财的案例
个人分类: 社会观察|1182 次阅读|16 个评论
新闻联播是不是该改一改了?
热度 3 王震洪 2013-2-11 15:50
《新闻联播》是不是该改一改了? 在网上曾看到有人用很诙谐的一句话总结《新闻联播》的特点,即“领导同志都很忙,全国形势一片大好,外国一团糟”。意思是《新闻联播》主要包括 3 个版块,第一个版块是报道中央领导同志的工作动态,传达全国现在的中心工作、方针和政策,引领舆论导向。第二个版块报道全国社会经济动态、先进事迹、人们的生活状态及其他一些新闻,让全国的老百姓了解全国发生的事件。第三个版块报道外国发生的事件。在时间的分配上第一、二个版块大概是 20-25 分钟,第 3 个版块5 -10 分钟。 大家觉得第一、二个版块做的挺好的。一是传递了中国现在发展的主要努力方向、阶段性中心任务、目前的工作抓手等。二是在主要努力方向、阶段性中心任务布置下,全国各个地方的进展,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事例、评论,并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报道方式。经常看《新闻联播》节目的人,实际上不用学习政治文件之类也能在思想上与时俱进的。 但是很多人似乎认为第三个版块国际新闻需要做一些改革。 首先,报道的内容太单一。报道的内容主要是外国的自然灾害、罢工、游行、大选结果、丑闻等。不可否认,外国的新闻媒体报道中国的事件更是负面的东西多,而且常常用偏见的眼光看待中国,那几个发达国家更是用新闻媒体妖魔化中国,《新闻联播》报道某些负面新闻也是对他们妖魔化中国的很好回敬。但是如果再加上一些比较正面的新闻,压缩第一、二版块在20分钟之内,保证第三版块在10分钟时间,内容就会更丰富,对国内的普通老百姓全方位了解国外会更好。 第二、如果多一些其他方面的深度报道,对提高国民素质是很好的。可以象第二版块的国内报道一样深度报道国外各方面的发展。因为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来自于西方,科技、环保、农业、先进制造等这些方面人家是我们的老师。在发达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创新过程的报道,有助于大众科普,科技人员学习了解。发达国家环保方面做的很好,水体、空气、垃圾治理过程的多种事件和案例可以深度的连续的报道,让全国的老百姓照着做啊。农业更先进,人家的优质高效环保农业也是值得挖掘的,如土地管理、农作物施肥、病虫害管理等等。这样报道有宣传别人之嫌,但是只有广大老百姓亲身了解并掌握了先进科技、环保、农业、先进制造,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公民的素质,我们才能赶上发达国家。 第三、目前,全球化是一个大趋势,尽管出国人数已经很多,能够看到很多东西,但大部分人是旅游,考察也是走马观花,看不到最实质性的东西。在大多数电视台已经娱乐化的条件下,《新闻联播》是国内民众了解天下大事最集中、信息量最大的一个窗口,把第三部分的国际版块更全面的国际化,也是适应全球化的现实要求,而且也能把住在国外发达国家记者站和大使馆的资源利用起来。另外,类似《新闻联播》性质的新闻报道如整点新闻对国外的上述方面也应多报道,或者重新开设一个面向国内观众的国际新闻频道,类似于主要面向国外的中国新闻 4 台。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584 次阅读|4 个评论
科普三章
热度 2 suqing1961 2012-12-2 15:42
科普三章 余至科普出版社工作已逾两年,遍尝个中百味,然心志不改,笃信兴社有望。仿陈毅元帅《梅岭三章》,效颦作《科普三章》,与出版社同仁共勉。 〔 一〕 转企改制意如何? 重创新业百事多。 育人揽才铸新部 , 凝心聚德斩阎罗。 〔二〕 投身商海逾两年, 受命为公镜高悬。 欲上层楼勤努力, 强社富民多挣钱。 〔三〕 痴心出版即为家, 蹉跎岁月应有涯。 提升素质千秋事, 神州遍开科普花。
个人分类: 诗联拾趣|3240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雅虎学堂第39期: 自由需要什么样的素质?
fqng1008 2012-11-21 09:02
博主按:看到《雅虎学堂第39期: 自由需要什么样的素质?》,发现自己仍然犹如叶公,看似喜欢“自由”,实际上连“自由”最基本的规范都不懂得。对于这些人类已经探讨了好多个世纪而逐渐形成的公民社会行为通则,我确实还得从头学起。 序:“自由”惯了的中国人未必懂自由 很多中国人一说起“自由”往往就底气不足,就有点心虚,好像这不是咱们的“强项”。但却有人指出,跟美国相比,中国不是没自由而是太自由了,比如:中国人可以自由地打孩子,可以在大街上喝酒,可以随便问别人的年龄……这些事情美国人都不敢做,做了就会受到惩罚。轻则罚款,重则关监。“自由”惯了的中国人若是没有思想准备,一旦到了西方国家,用“动辄得咎”来形容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 韩寒在2011年底引发广泛争议的博文中直言,“大部分国人眼中的自由,与出版、新闻、文艺、言论、选举、政治都没有关系,而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比如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人,能自由的喧哗,自由的过马路,自由的吐痰,稍微有点社会关系的人,我可以自由的违章,自由的钻各种法律法规的漏洞,自由的胡作非为”。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忍受诸多的不自由,比如不能自由迁移户口,不能自由地参加高考等等。 在追求幸福生活的今天,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自由”未必能真正给人舒畅感,种种限制倒是越来越多地让人感受到约束和无奈。黑格尔曾说:“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看不清边界的自由只是虚妄的概念,真正的自由则暗含了秩序与文明。 西方社会为之奋斗了几百年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元价值不只是简单的并列,更有逻辑上的传承:有自由方有平等,有平等乃有博爱。当今天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地为自由这个熠熠生辉的理念而呼喊时,我们有必要先静下心来读懂它的内涵。因为文明意义下的自由向来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需要一定的素质才可以驾驭的。 自由也需要一把枷锁 威胁公共安全的言论不能随便发 凤姐在其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有人质疑:美国对言论还是比较宽松的,除非她确实有这一行为了,不然就凭她一句话怎么就能被遣返?其实,像凤姐这种“因言获罪”的事件,并非孤例。去年4月,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教授发生口角时,气愤之下说了句类似“我要把学校烧掉”的狠话,而被校方以“恐怖威胁罪”起诉。此后,经美国移民局递解、警察抓人、检调机关起诉,翟田田被送入拘禁中心。直到7月30日,美国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胁”降为“小型行为不当”可不负刑事责任。 照我们日常思维来看,不过因为开玩笑或者愤怒,而说了句“烧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导自由著称的美国。在美国言论自由虽是一项基本人权,却有明确的界限。对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会危害公众秩序的潜在危险性言论,不管有无真实地发生,都不在宪法的保障范围内。 比如,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说“HiJack!”(杰克你好吗?),否则航警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HiJack!”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其依据是,公共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在机场向一位叫“杰克”的人问声好都不行,更何况你赤裸裸地叫嚣要“烧了学校”或是“烧了美国移民局”。这也说明,并非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区别对待,而只是一些人误解和泛化了这个词。 【“自由世界”咋也容不下凤姐的一句厥词】 这个很有幽默感的国家却实在接受不了“凤姐式的幽默”,美国人可以拿总统开玩笑,可以拿政治开玩笑,但绝对不能拿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开玩笑 ...... 【 详情 】 粗口不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论受到政府惩罚,但它并不同时允诺一种无所顾忌的谩骂攻讦,更不会免去某人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道义或职业风险的责任。没有一项民主权利,会鼓励与责任脱节。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公民可以正当地捍卫那种被后人概括为“麦迪逊前提”的准则:“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哪怕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存在错误或粗陋之处,政府也应容忍。美国有位青年为了抗议政府的征兵政策,曾因“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theDraft’(‘操你的征兵制’)”而获刑,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其无罪,理由不外是:尽管方式粗俗,但他毕竟是在针对一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国家必须容忍。言论自由的原则及内涵还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们也能看出,它与用最粗俗的方式骂人有多远。 对言论自由持最为宽松态度的国家,也会大致遵守一条底线: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和辱骂。“你说美国人民有权每晚站在街头宣扬社会主义,和说任何人都有权诬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月10日晚上收黑钱,肯定不是一回事。”虽然言论自由法的实施难免对公民的容忍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但它从来不是下流言论的黑翼天使。否则,所有的诟骂爱好者会喜获天堂,而文明谈吐的信奉者将面临一座口舌地狱: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秽语的大棒伺候。 【 从“三妈的”考察言论边界 】 口吐污言秽语的孔庆东,如果是街头寻衅的牛二,如果是在体育场起哄喊SB的普遍市民,我们可以不理睬他,可他的身份是教书育人的教师,而且是我们纳税人投入最多教育资金的北大的教授,岂能容忍他在媒体上向世人炫耀其骂人本事?... 【详情 】 谣言不是言论自由 网上流传的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经查明是上海的励某杜撰而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当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杜撰“47号公告”的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如何表达就如何表达。如上面所述的励某,竟然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所谓的“47号公告”并作解读,很显然,在他眼里,言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语言表达意见和见解,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罔顾事实,不负责任地编造谣言蛊惑人心,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表达,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 谣言制造者不能免责 】 任何社会都有谣言的存在。一些人误将谣言视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混淆了谣言的不可避免和制造谣言的不同性质。必须指出,制造谣言不是简单的不实,更不是美丽的谎言,而是有意发布虚假信息,根本上不能混同于言论自由问题。在一个人人都可制造谣言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理应有明确态度...... 【详情 】 自由不是任性地为所欲为 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讲过自由概念:“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作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诚然,自由并非是任性的行为,可以为所欲为。 契诃夫说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而道德是对社会秩序的反映,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道德是从善的力量,恰恰社会自由的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就是你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和他人的利益,正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所阐述的观点那样:“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无疑这正是伦理的使然。 克雷洛夫说过:“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正是明确了自由所拥有的范围,所以,人们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不然,对自由边界的模糊认识,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感觉,自由就会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车会失去轨道一样,人的行为最终就会失去控制,彻底地丧失了自由。 【 道德是社会自由最一般的边界所在 】 契诃夫说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 【详情 】 自由不是“为他人定罪” 吕丽萍日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反对同性恋,引发众多明星激辩。“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成为现代社会中裁定言论自由和公民话语权尺度的基本标杆。吕丽萍当然有思考、信仰和说话的权利。无论吕丽萍说了什么,只要不涉及颠覆政权、推翻制度之类的违宪之事,她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吕丽萍有反对同性恋的权利,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更有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微博里发表反对同性恋言论的权利。但是,法律上无罪不等于吕丽萍说的话就完全正确。 吕丽萍在微博之中,用了“羞耻”、“罪人”这样的污蔑性词语。言论有自由,不等于允许任意去侮辱他人。同性恋问题,向来争议颇多,但是在法律都无法裁定同性恋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吕丽萍多多少少有些“私设公堂”之嫌。社会允许吕丽萍自由发微博,却没有允许吕丽萍自由地污蔑和侮辱他人。 你可以不赞同他人,但你绝对不能侮辱他人——这是吕丽萍招来骂声一片的根本原因。为他人定罪,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之一。这应该是一个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时代,遇到“非我族类”的思想、言论与行为,不一定就非要定上罪名。我们需要的是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发展,而不是拿自己的思想去强加给别人,更不是给持有不同思想的人定上一个罪名,抑或是进行谩骂……这是一个事关言论自由和底线的问题。改一改伏尔泰的名言便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我不同意你污蔑别人的言论。 【 为什么金马奖会封杀吕丽萍 】 原本吕丽萍女士获得了金马奖,按照惯例,她将成为颁奖嘉宾,但台湾金马奖的主席侯孝贤和执委会表示:“金马不能控制得主的发言,但不支持不认同任何歧视言论。关于邀请吕小姐来台颁奖一事,金马会暂缓进行。 ”... ... 宣传仇恨的“自由”不合法 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部摧毁了民主。纳粹头目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JuliusStreicher),是纳粹宣传的干将。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做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 【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 】 自由言论的限度在哪里?不当的“自由”言论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论权利并最终毁掉民主的社会秩序?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普遍的公共行为道德,而且也关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详情 】 政治性言论的边界止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治性言论所做的边界划定,它是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审理社会党人煽动拒绝征兵案中提出的。1919年年底又有个俄国移民无政府主义者谴责美国出兵俄国干涉布尔什维克革命,说美国总统是个伪君子和懦夫,号召工人起来推翻这个虚伪的资产阶级的政府。在这次审判中,最高法院没有一致,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两位大法官不认为此人有罪。霍尔姆斯说“我们看到时间已经推翻了很多固有的信念,我们认为最终的善应该通过自由的思想交流来实现,真理应该通过自由言论市场的竞争来检验”,这实际上把“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中对危险的定义修正成了“只有钳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在1969年,发生了一群3K党信徒煽动武力把黑人和犹太人轰回老家去的事件。按过去最高法院“明显而可能的危险”的定义,政府赶紧把他们抓了起来。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回终于做出了关于政治性言论自由边界的正确裁决。大法官们一致认为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言论是旨在煽动非法行为,并且很有可能煽动和激发这些行动这才叫“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基本上这个判例最终划定了美国政治性言论的边界。 【“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价值所在 】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是对之前流行的“恶劣倾向原则”的否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则要求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必须明显且即刻,以致我们并无机会就该言论予以充分讨论前,该危险即可能发生。这里的对危险的明显而即刻的要求就比之前的仅仅具有可能的倾向要求要严格得多,言论自由也因此可以获得更大限度的保护...... 【详情 】 新闻自由不能僭越公民权利 《世界新闻报》引燃一场史无前例的窃听丑闻,它的死震惊世界。但这并非故事的结尾,而是一个新篇章的开始。 窃听——不论其目的为何,为了正义与真相,还是销量与英镑,或如《世界新闻报》所标榜的“勇敢揭露一切恶棍和欺骗行为”——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则为法律所不容。诚然,依新闻业的特殊属性,获取真相,有时需要偷窥,需要暗访,在今日中国还流行一种叫“人肉搜索”的信息发掘,然而,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始终应该有一个度。这个度如何把握,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假如媒体的触手引申过长,私人空间难免被入侵;假如对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捍卫过于严密,新闻自由将严重缩水。 《世界新闻报》死于对自由的冒犯。它以自杀的方式,证实了这样一条定律的重要性:新闻需要自由,但新闻自由的运行当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前提。 【 从窃听丑闻看西方媒体的权利边界 】 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重点在于其内容。至于新闻媒体调查搜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则必须跟其他个人、组织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世界新闻报》的丑闻,在于它跨越了新闻自由的底线。它的最终倒台,并不是因为报纸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在于它以非法的窃听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员、下至军人家属的隐私权...... 【详情 】 自由需要勇气和骨气 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拥有批评的权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首版于20年前,讨论的是50年前的一起司法案件,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是《纽约时报》编辑,两度获得普利策奖,本书忠实记录了“沙利文诉讼案”。 1960年,警察局长沙利文因一则批评性广告,以诽谤罪为名,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二审失利后,《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后9位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批评的权利。该案是美国新闻史上的重大事件,奠定了“第四权”的基础,被人们称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正如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所说:“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确定了最终的游戏规则:新闻机构如不是恶意或罔顾事实,将不构成诽谤。以后的50年,这一规则得到了贯彻,正是在它的保护下,“水门事件”最终得以揭露。 中国社会正在飞速发展中,时代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划清批评与诽谤的界限,摆正批评官员的自由限度,以实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目标,我们还需进一步努力。 【 法官译书谈批评官员尺度称批评是健康的倾向 】 “批评官员是一种健康的倾向。这不是鼓动大家去批评,但如果没有批评的声音,仅仅是赞美,反而是可怕的。”何帆说,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官员的批评也是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 【详情 】 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 2011年7月12日,美国联邦众议院对一条规定灯泡节能标准的法令进行了投票。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国会众议员巴顿提出,要修订2007年的能源法,其中部分条款规定要对老式白炽灯进行节能升级。众议院投票结果否决了巴顿的提案。与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争论一样,“灯泡问题”的争论也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实用功能层面,第二个是价值原则的层面。反对白炽灯条款的人士坚持认为,由前总统小布什签署生效的这项法律中的新节能标准体现了联邦政府权力的过分延伸,是“大政府”的明显例证。 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灯泡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实用”和“原则”之间不存在现成的调和与容易的妥协,而知难而进的调和与妥协恰恰又是民主的“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民主的好生活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的作用,又需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如果美国政府在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上无所作为,那它便是没有尽到应有的主导职能。但是,这种主导职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了限度,无论政府原来的用意有多好,政府职能便会变成不正当的权力干涉甚至霸道行为。 在美国,政府职能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不和谐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二者之间,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则是一般普通民众常识性的共识。民众认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人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给自己找麻烦或制造压迫者才缔造政府的。因此,政府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合法性依据。这些权利包括在不损及他人权利范围内的言论和行为权利,包括个人对用品和商品的选择权利。 【 离自由迁徙越来越远的中国户改 】 自2008年以来,最高决策层和有关部门有意再度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现有制度对于自由迁徙的束缚。但囿于地方政府的财务约束,究竟放开多大尺度,争议仍然强烈...... 【详情 】 个人享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6月27日以7:2的投票结果裁决,加州禁止儿童购买和租借暴力视频游戏的规定属于违宪。最高法院的决议是,尽管有人投诉称这种流行且不断变化的技术产品容易让孩子出现类似的野蛮行为,但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代表大法官多数的大法官斯科利亚说:“毫无疑问,州政府拥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法权。但这不包括一个不受约束的、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的权力。” 自由言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方面:一个是,个人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另一个是,个人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就这个具体案例来说,也就是,商家有将视频游戏出售给任何人的自由,而任何人,包括未成年者,都有购买视频游戏的自由。 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 【 暴力视频游戏案与美国言论自由的争论 】 宪法规定的自由,对所有言论形式必须一视同仁:阅读但丁当然要比玩‘殊死战斗’游戏来得有文化,有利于智育,但是,文化和知识的差别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残忍暴力的电玩、庸俗的电视节目、低劣的小说和杂志,就自由言论来说,这些东西与但丁的《神曲》并没有什么不同...... 【详情 】 维护媒体多元,保障新闻自由 1960年,德国阿登纳内阁不顾各州反对,通过一项法规,建立由联邦控制的、统一的电视台西德电视公司。不来梅、汉堡、黑森和下萨克森州对此提出抗议,以联邦内阁违宪为由,提请宪法法院宣布该法无效。 宪法法院第二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这一法规违宪,因其侵犯了基本法为各州保留的权力,还侵犯了基本法所设计的新闻自由保障。判决书写道:从收集信息到传播新闻见解,第五章第一节特别保障新闻机构的独立自主。如果国家寻求直接或间接地调控或指导新闻机构或其分部,那么它就侵犯了这项保障。宪法第五章要求这项形成舆论的现代工具既不受国家支配,亦不受单个社会团体支配。1960年成立的西德电视公司完全处于国家控制之下,从而成为联邦之工具。因此西德电视公司的成立和存在皆侵犯基本法第五章。 法学学者张千帆曾写道:(此案)被称为广播领域的大宪章。它首次确立了电视广播领域中的多元化原则。公共舆论的形成不应受到政府或任何其他单一社会团体的垄断。 【 德国的媒体多元和自由边界 】 电影《再见列宁》中,阿列克斯为了让母亲仍然活在两德合并前的生活中,和朋友摄制了昔日东德风格的电视节目,播放给母亲看。他们发现,仅凭几个人编制的新闻节目,就可以影响受众的思想,使他们接受事先设定的观念,产生特定的倾向和爱憎。因而,预防电视台资源被垄断,保持媒体的多元化,成为基本法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 【 详情 】 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对私人领域的干涉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思考了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通过分析证明社会权力运行遵循“多数决定制”,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个人必须拥有社会自由,才能对抗“多数人的暴政”,才能保护并实现个人利益;也指出了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道边界的原则:即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无关的领域即是社会权力不可侵犯的领域,就是个人的社会自由领域。 对此密尔说得十分清楚,“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而言,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 个人的社会自由分为两大部分,即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自由对个人实现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我们必须肯定个人的思想自由,而且伴随着思想自由,每个人形成不同的兴趣、爱好、观念等等,并且据此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个体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依据密尔的论述可以得出结论,无关他人利益的领域是社会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那也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域。只有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思想行动,才能摆脱一切不必要的强制。 【 从“多数人的暴政”看胡适论民主的真意义 】 拆迁民主是坏民主,“坏就坏在此处根本就不能启用民主。一旦启用,则不免一些人可以利用投票所形成的力量公然侵害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尤其当后者处于少数的时候。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所谓民主便成了当年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 【详情 】 自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它的丰富内涵 容忍荒谬是自由第一课 凡是在网上有过文字经历的人,对于在论坛里被版主“踢出”,博文被删帖,甚至博客被封,无不深恶痛绝,只消一提起来,就恨恨连声。但是,每当我们看到网上特别荒谬,或者我们感觉荒谬的言论时,往往自己愤慨还不够,每每希望有力者把这种言论封掉,甚至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此言论的发布者遭到报应,如果有可能,自己或别人出面,扁他一顿也未可知。其实,这就是一种专制的劣根性。 不要以为人家封杀我的时候,就是非正义的,我要求封杀别人,就是正义的。因为我的言论是正当的,而别人的言论是反人道的。事实上,这种以道德借口封人口的做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做,剥夺了他人应有的自由。不能说强徒打你的时候喊痛,转过身就希望这个强徒打你不喜欢的人。这种挟道德合理性实行强制的心理,恰是历史上专制乃至极权的土壤。道德的借口,哪怕是基于社会主流的道德借口,一旦成为强制的理由,就可以扩张成剥夺人自由的习惯乃至制度。 平心而论,当我们面对特别荒谬的言论,跟他讲道理又讲不通的时候,都会感到愤怒。但是,学会容忍荒谬,是自由的第一课,如果这门课程不及格,我们就没有资格谈自由。正如胡适先生所言,容忍比自由更可贵。因为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 学会容忍荒谬 】 有太多热心的老先生,他们关心公益,乐于助人,但只要发现报纸上有言论“不正确”,或者仅仅是不合他们的口味,就马上会致书编辑部,或者报纸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纲上线地加以指责,甚至要求惩罚作者和编辑。如果发现那本书“宣扬了”他们认为的某种错误的思想了,也会如法炮制,非把书禁了后而止...... 【详情 】 自由永远包含着自由的代价 基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有武器是一项宪法权利。制宪者们认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了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推行暴政,因此,组织民兵和允许个人持枪是必需的。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如同言论自由一样,已被美国人视为最应珍视的个人权利之一。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校园枪击案频繁发生,而禁枪运动却难以取得实质突破的根源所在。 美国大学大概是世界上最为自由的了,一般的校园甚至连围墙都没有,任由外人自由出入,平时也非常安全。但是这样的自由难免会被某些问题学生所滥用,在同时拥有枪支买卖自由之时,也就难免会偶尔发生枪杀悲剧。你是愿意生活在控制严厉却相对安全,还是拥有自由却必须准备为其付出血的代价的地方?选择并不总是那么明显的。 美国把自由确立为共和民主制度和公民权利之本,并确实具有稳固持久的自由传统,但是,自由永远包含着自由的代价,没有代价的自由是不真实的,也不可能存在。有关拥有枪支的争论表明,美国人需要不断探索自由的含义和权衡自由的代价,因为他们并不生活在乌托邦式的自由之中。 【 拥有枪支和美国的核心价值】 就政治价值而言,许多美国人依然把私人拥有枪支看成是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捍卫自由的一个象征。这是不能为治安维稳而放弃的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治安的问题必须用改善治安,而不是改变美国核心价值的办法去解决。拥枪是自由民主社会才会有的问题,它的解决方式也必须在自由民主制度中寻找...... 【详情 】 自由先于平等,可使社会趋于平等 “我只希望政治上的平等要做到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而千万不要像我们目前随处可闻的,人人平等地屈从于同一个主人。”——托克维尔 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如果民众不是普遍自由的,那么任何关乎社会平等的许诺与展望,都将是不可能的任务。试想,当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绑架,两者之间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平等;同样的道理,存在于同一群人质之间的所谓平等,天下所有奴才都能平起平坐的平等,都不是人类意义上的真正的平等,充其量那只是一群平等的奴隶。 人生而平等,多么美妙动听!然而,事情的真相是人生而不平等。且不说人的身体素质有健康有残疾,年龄各有不同,即使两个智商相同的孩子,也可能因为他们的父母智商与收入之不同而进入一种新的不平等状态。我们不必为承认人类与生俱来的这种不平等而感到羞愧,不平等是人的境遇和条件。但是,我们却可以拥有自由。 人类之伟大及人类文明之意义就在于,它试图建立一个美好的制度,以此保障每个人生而自由。只有自由,才能体现人的创造,才能获得人的高贵,才能恢复人的尊严,并且最大可能使社会趋于平等。自由具有先验性,是基本人权,而平等反而是后天商量出来的权利,即公民权。没有对自由的强调,平等可能沦为一种暴力。 【 为什么自由先于平等?】 二十世纪的诸多政治灾难,与单向的“强制式启蒙”不无关系。正因为此,那种以自己所获得的知识为唯一真理的启蒙不断被人们抛弃,代之以自由交流,而启蒙就是自由交流...... 【详情 】 自由暗含秩序,有秩序才会有自由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本身便有一种约束机制,所谓“你挥舞的拳头到我的鼻子为界”。进一步说,秩序与自由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自由带来的不是混乱,而是秩序。一方面,作为一种权利,自由本身便暗含秩序。上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同样是为了建立一种秩序,而保护自由也就是建立秩序。另一方面,秩序即自由。国家作为一种手段,一种人造之物,必须以保护国民的自由为目的。有秩序,才会有自由。法治国家之所以受人赞美,即在于它以国民自由为第一目的,构建秩序即为保障自由。 安德鲁·汉密尔顿说:“自由是反对滥用权力的唯一堡垒。”今日世界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不是在努力扩大社会的自由,并以公民自由界定公共权力。必须承认,今日中国内地并不是没有混乱。贪污腐败流行,三聚氢胺热销,民宅被“拆迁党”摧毁,有公共精神的人因为网上发帖被逮捕……谁能对此视而不见?然而,一个人若不是因为翻多了跟头而思维“很乱”,就知道这一切不是因为社会自由太多,而是因为权力“太自由”。而这些自由都是前现代为所欲为的自由,打家劫舍的自由,而决非今人为之奋斗的为秩序与人权而设的自由。 显而易见,只有保障而不是缩减宪法赋予国民的自由,才能真正消除混乱。 【哪里有混乱哪里就有不自由】 有迁徙自由,就不会有暂住证的混乱;有上访自由,就不会有截访的混乱;有私域自由,就不会有警察夜闯民宅的混乱。哪里有混乱,哪里就一定有不自由...... 【详情 】 法律禁止不当行为,也必须保障自由空间 如杰斐逊所言,自由就是一个使人们可以从事“符合我们意愿的、不受干涉的行为”的领域。这个自由领域需要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个在很大程度上被20世纪法律大潮冲走的制度包含以下两大原则:(1)由法律来确立边界以禁止不当行为;(2)同样的边界也保障一个(让人们)在其他事务中自由决策的领域。真正被遗忘的是第二个原则——法律必须积极地确保一个自由决策的领域,包括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即法律必须双管齐下:它必须杜绝那些明确的不当行为,同时它必须积极地保障一片自由的空间。 哈耶克说,它(即法律)界定了“所有个人和组织受保护的区域的边界”。保障一个开放的自由空间是法治的核心信条。约翰·洛克曾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剥夺或限制自由,而是保障和扩大自由。” 但在我们的时代,这一观念已被抛弃多时。当它在推动自由的诉求时,今天的法律却充满禁止而全无保障。我们没有构筑起界定自由边界的法律堤坝,我们的生活被法律和规则所淹没。法律多如牛毛以至于没有人能够完全了解它们,同时又像中央计划那样事无巨细。我们能够自由地做我们想做的事情……当且仅当我们没有涉入这个不可预知的规则海洋,并且周围的人并不反对我们。 【重新构筑自由的边界】 我们已经习惯地认为,只有在考虑了其他人的要(诉)求之后,我们所做的每个决策才是正当的。然而,将法律的自我意识强加于日常决策并非通往成功之道。相反,它将把人们引向失败... 【详情 】 自由参与的规则优于强者管理的规则 时评人童大焕曾说:“良好的规则和规则意识的建立,必须源于公民平等自由的参与,而不是强者的逻辑弱者的服从”——当我们的许多规则是依赖“强者的管制逻辑”建立起来,而不是依赖内在的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公正执行,不是依赖市民自治、公共契约的理念建立起来,规则如何会得到自觉运行?管制者的监督确实可以让人畏惧惩罚,可管制者不可能永远“在潮”,权力不可能如影随形,甚至大多时候都是“不在潮”和“缺席”的,这时候,违反规则会成家常便饭。与手持罚单的那个人打“游击战”,违反一个未经公众参与制定的规则,不会有什么道德压力和心理负担。 而在许多国家,规则是通过尊重公意的公共选择过程建立起来的,那是公众为维护共同秩序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在契约下,公众守不守规则不是与哪个管制者周旋,而是内心的另一双眼睛,与周围的无数双邻居的眼睛。契约“薰”出的则是一种叫“交互主体性”的公民品质:即内心中不仅把自己当做主体,而且把另一个可能受自己行为影响的人也当做主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这些国家的契约中对违规也有处罚,甚至比中国重很多,但这种对处罚的敬畏不是服从哪个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公众在共同的利益感觉中对违规的估价。 【不守规矩怎么就成了中国人的共性】 中国人每谈起规则时,潜意识中都会预设着一个严厉的管制者,一个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惩罚的人;想象这个人站在自己旁边盯着自己要讲规则,规则给人们的是一种“服从命令”的想象;人们与规则不是亲密无间浑然一体的,中间预设了一个管制者。而一个严守规则的国家的人说到规则时,潜意识中则没有管制者的概念,而是自己与邻居共同的利益感觉,是与另一公民平等的契约...... 【详情 】 自由应预留一个底线 在伯林看来,最重要的是要为自由预留一个底线,即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人就会彻底失去自我与自由。为此,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使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则不管该保留区多么褊狭,都将构成专制。这就是法国大革命的“你不要自由,我强迫你自由”。如果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等等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保护,血流成河的法国大革命就会是另外一种面貌。 也是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伯林认为积极自由的政治观过于强调理性的指导功能,因而容易转化为父权式的教化政治,继而陷入专制主义。为避免遭此厄运,他主张西方自由主义之精义在强调消极自由。今日中国,生活观念已深入人心,多数自由主义者也相信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一个社会,如果人们能享受消极自由,便已是一个大进步。几十年来中国社会慢慢获得的开放、进步与宽容,是和大家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理解分不开的。即使是为人批判的犬儒主义者,又何尝不是在享受消极自由。虽然没有公共精神,但并不参与作恶。 【自由在高处】 自由裁量,这本是我们固有的,否则我们怎么成其为人。作为个体,总有一些东西是不可让渡的。历史上的“大公无私”是违背人性的,所以历史终于翻过了那一页,走到了今天...... 【详情 】 自由的边界没有定论,在博弈中不断演进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世界各国宪法大都予以明文规定,但如何落到实处却很有讲究。因为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了限制,其与法律限制的博弈便决定着自身的边界何在。 说起“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能不想到可与之相提并论的另外三个原则:“危险倾向”、“平衡”和“行动”。在早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都依据“危险倾向”原则断案。这就是说,即使与实际非法行动的产生还有一定的距离,只要从言论或作品本身的危险倾向中推测其有导致行为的趋向,便可作为起诉判罪的依据。以后,霍姆斯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终于占了上风,其含义是看某种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五十年代初转而采用“平衡”原则判决有关言论自由的讼案,以丹尼斯诉合众国案为代表。近二三十年来,美国的法官、法学家们各持己见,对最高法院判定能否享受言论自由保护的意见未能归纳出公认的标准,但大都倾向于托马斯·埃曼尔逊的“行动”原则,其含义是应该严格区别言论与行动。 从上述原则可见,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尽管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限制,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在向外延伸。若问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何在?就在这种长期不懈的博弈之中,在法理观念持续的进步之中。 【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何在】 安东尼·刘易斯以记者和教授的双重身份所著的《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对八十八宗案例夹叙夹议,有时甚至“我”字当先,附带立场明显的个人感悟,读来更似通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言论自由关系演变的一部专题笔记...... 【详情 】 结语:认清一条边界,多有一分自由 对自由的认识,从来就不可能是抽象的——那种脱离了客观实际的幻想,也不可能是范畴封闭的演绎——一种绝对自由的唯心主义的表述。关于自由精神的把握,说到底,其实就是对自由边界的揭示。 克雷洛夫说过:“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正是明确了自由所拥有的范围,所以,人们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不然,对自由边界的模糊认识,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感觉,自由就会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车会失去轨道一样,人的行为最终就会失去控制,彻底地丧失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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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素质,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zhangyuxiu 2010-10-29 13:31
张玉秀 一个安全、美丽、洁净的环境是保证人们日常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省二十年来,海南的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国际国内形象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不谐调音符,存在和建设国际旅游岛不相容现象 : 海南公民素质整体不够高,协作精神不尽人意;城乡卫生 , 治安情况不尽人意。在美丽的海岸边 , 在海口市、三亚市中心 , 常有市民随意丢弃塑料袋 , 随地 吐痰,乱扔垃圾 、 随地 吐甘蔗渣、吐槟榔渣等现象 ; 在公共场所大声通电话 , 大声喧哗;还时常发生拦路抢劫案件。上述现象的发生和公民素质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提高公民素质 , 建设美好安定的环境 , 关系到八百万海南民众的生活质量,同时关系到海南在国际国内民众中的形象 , 关系到海南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的竞争力。直接影响到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众所周知,海南是中国唯一一块独立的热带地理单元,其大海、植被、雨林、阳光、绿地本身就是特异的,国内外的旅游者都在用心观察、描摹和探究,并赋予一种知识性、趣味性和神秘感。因此,她是独一无二的。但仅仅停留在对自然地理的热爱和歌颂,显然是不够的。而提升公民的修养与魅力,才能与建设 国际旅游岛相楷调 。具体构思是:将本土历史文化的积极元素开发出来,并加以发扬光大,再将世界性智慧、文明习惯输入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并长期坚持追求,开展系列活动。在海岛,生态环境如此超一流,人居环境一流;再加上公民有文化,有品位,守规矩,文明程度高,那么国际旅游岛的特质和优势就能充分凸现。建议以下: ( 一 ) 依托省社科联创办的大特区讲坛组织相关讲座 公民素质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文化,要掌握一定的科学、文艺知识,进而养成一种自律行为,达到一种文明高度。因此 , 要开展科普知识和文史知识教育,最好的形式就是讲座和论坛:如开展《海南自然地理揭秘》、《走进蔚蓝:海南岛人物志》、《风俗 . 民情与民生》等专题讲座,可以按季度设计,特设电视频道播讲;可以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宣讲,进而推广到广大民众 ,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深层培训:设《公民权益指南》、《国学中的经济》、《细节决定成败》、《剑桥世界文明史》等专题,如能围绕上述专题拍摄电视短剧效果会更好。让每个公民感到接受新教育脸上有光,钻研科技知识趣味无穷。 (二)抓住对外交流和学习机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际旅游岛的日常事务就是张开双臂,打开大门让国内外客人来观光,游客肤色不同,语言各异,但快乐和审美的心境是相通的。 1 、国际旅游岛的硬件和软件都要跟上去。海南的接待和管理及日常交流,对内要看重庆、学上海,比北京;对外要了解其他国家建制,国旗和国歌内涵,各国名胜古迹、民族习惯等等,从比较中挖掘与本岛相关的文化内涵。 2 、在海口和三亚等地创设外语学习角等有学生志愿者参与的活动 ; 还可成立天涯若比邻民间联谊会,侧重风土人情和艺术表演等面对面交流。政府应倡导岛上公民掀起强劲学习外语、规范使用汉语的热潮; 3 、政府行政运行方面,应 走出去引进来,在立足本地实际的同时,创造性地借鉴和运用世界各国先进的管理经验 , 特别要 借鉴《新加坡海滩法》、《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新加坡居民区法》、《新加坡公务规则》等,以尽快制定适合自己的现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因为 , 市民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光靠教育和培养不行,也要靠必要的法律、法规 , 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美在社区、美在乡村、美在街道美在个人 等文明活动要年年倡导,月月开展 素质的第二个要素就是内涵的转换和再生能力:思想指导行为,仁爱升发能量,公民的言谈、举止、衣着、行动的每一个细节,每一次表达,都能充分展现社会生活的文明状态,因此,要在政策、法规大框架下,对公民行为加以一系列引导: 1 、应长期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海南电视台》等媒体设置礼仪知识和文明技能有奖竞赛栏目 ; 应将不文明行为以漫画形式拍成公益广告 , 在海南电视台、海口电视台各有关频道滚动播出 进行舆论监督 , 大力倡导文明行为。发动市民群策群力 , 在调研基础上编制 《海岛人若干个不良习惯》、《文明礼仪海岛人若干个怎么办》等黄皮书,并分发到每个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 , 类似于生活黄页,起到随身指南作用。 2 、以规范市民言行为主题,长期开展治理环境卫生活动,并评选全省干净整洁的社区、街道,将其建成文明示范社区、街 ; 重点抓好示范社区、街、文明单位、文明户、文明个人的表彰及宣传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市民素质整体水平提高 ; 开展普法知识学习,提高市民法律意识。 3 、城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述活动, 不仅要治理小商贩乱摆、乱卖、乱贴小广告行为,还要对市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城管部门应将维护城市环境当作重要工作来抓。 4 、奖罚并举 , 进一步强化城市监督管理机制。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以强化市民道德意识,弘扬正气;同时 ,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较高的道德水平与完备有力、持久的外在监督密不可分。各社区、街道、城管部门应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对市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对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要进行谴责,努力营造一个人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的外在环境;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鼓励公民与以权谋私、假冒伪劣、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做长期不懈的抗争。 5 、利用现有文明生态村建设的业绩和成果,以点带面,促进文明之花开遍全省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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