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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治疗的路在何方?
yanjx45 2013-5-28 11:52
以下为加拿大阿兰 • C • 杰克逊 ( Alan C. Jackson )教授最新评论文章 《 人类狂犬病治疗的现状和未来》 第 6 节的译文。 6. 狂犬病治疗的路在何方? 明显有必要重新评估狂犬病治疗的临床方法。首先,必须认识到,为最有效地治疗狂犬病,必须充分利用重症监护病房的所有资源,并且能随时获得相关医学专家的支持,并且作好关于治疗失败的可能性很高的思想准备。为了启动强有力的治疗,以下情况都应当被认为属于“有利”因素: · 发病之前曾注射过狂犬病疫苗; ·病人年纪轻,基本健康状况良好以及有正常的免疫功能; ·感染的是蝙蝠狂犬病毒毒株,而不是犬狂犬病毒毒株; ·早期在血清和 CSF 中就存在抗狂犬病毒中和抗体;以及 ·启动治疗时仅有轻微的神经性疾病症状 (Jackson, 2011) 。 除了支持性的重症护理,抗病毒药物和神经保护方法应当是治疗的重要部分。狂犬病疫苗和 / 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是否应当包括在治疗方案之内,仍未能确定 (Jackson 等, 2003) ,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给狂犬病患者注射狂犬病疫苗会导致不利结果或“早期死亡”现象。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5646 次阅读|0 个评论
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监护”?
immuneweb 2010-11-13 11:08
 近日,一纸校方与学生签订的自律协议书将山东建筑大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最惹争议的是协议书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第十一条则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4种情况发生的事故作出规定。结果媒体报道称为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并且引起媒体铺天盖地的讨伐。 其实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学校完全没有必要让学生签订什么协议,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就行了,那么为什么学校想通过让学生签订协议来规避风险?原因就是现在的大学背负着不应该承担的风险--大学生的监护人。父母送孩子上大学报到的时候,见到学校老师经常说的一句话:我把孩子交给学校了。。。。,这就是人们的思维,既然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了,因此学生在大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学校就必须负责,这就是中国人的普遍思维。 但我们能否仔细分析一下这种思维是否成立,目前国内大学生入学时,基本都18岁了,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相适应。10周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他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其家长、亲友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代理;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能力。也就是说,年满18岁的大学生,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完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那么大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等情况出现,学校不应该担负任何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只要大学生在学校出现的任何事情,家长都要找学校的事情,现在的大学是否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大学生是否应该在大学里被监护? 现在的大学生的成长一直是被监护者,如何作为一个成人独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具有依赖心理的大学生如何能成为创新型人才?现在的大学生毕业实习需要学校一个一个安排好,无论离学校多远,学校派专门的老师送到实习地点,如此呵护的原因是学校害怕出一点事情,真不知道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30岁是否认同自己成熟了、独立了。这些看来是小事,实际上是我们大学在培养过程中缺乏给予学生应有的独立,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直被抱着走的孩子不可能成才!
个人分类: 教育|4592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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