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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后的自辩词:济南审判,薄熙来一审辩词
JYH64J98Y99H 2013-8-26 15:18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自行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总的感觉公诉人刚才发表的意见继续重复了他在质证阶段的意见,基本都是老话。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强的,在质证阶段,大家相互交流,实际上很多问题都已经讲清楚了。 我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证据,组成了90卷,我尊重他们的工作,这确实是重大复杂案件,但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关? 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发表的意见既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的现实,需要紧紧围绕本案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 我只是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我是按法律办的。 下面我就简单地对公诉人的意见做一些回应。 涉及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这是编出来的, 这里有几个基本事实。第一,从唐肖林的笔录中可以看到他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这种事情他从未对我说过,我会不会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几万却从不问来源?我会不会十几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机倒卖房产和汽车指标,并从中获利,这种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三次收钱的时间、地点、钱数、币种、面额,以及钱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如实陈述?再有,我当商务部部长后,唐肖林送了5万元人民币,我当时为表示态度,为了配合,为了取得组织的谅解,我写了这段话。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说的三次钱根本不存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并不只有那5万,至少有几十万。笔录中也清楚说明我并没给谷开来提过这个事,谷开来也并不知道我收了这5万元,那她怎么能够确定从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走的5万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万元?我认为这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这部分的质证,包括在庭前会议中你和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庭决定庭后对这个事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在就相关的事实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谢谢。 类似作假的情节,我认为是无可辩驳的,但公诉人仍非常顽强的坚持,还说排除了合理怀疑,这种说法有点主观武断,包括美元也是如此。 再有,说唐肖林送给我5万元,还有8万美元、5万美元,开来和唐肖林都有证词。对此我想讲两点:唐肖林十几年前就弄虚作假,倒买倒卖,他的话他的证言在今天是不是就能够被法庭轻易的采信,他把钱从帐上调出来以后怎么能确认是给了我而不是他自己贪掉,谷开来当时已经存了几千万,我不知道,这是检察卷宗告诉我的, 她自己存了几千万元而要到共用的保险柜里每次取的干干净净,这不符合常理。 再有,我对唐肖林驻香港办事处的支持,我认为理所当然,那是大连的窗口单位,建大连大厦,所有的证词都不能证明我知道唐肖林是倒卖房产,怎么能说我为唐肖林谋利呢?作为市长,要在深圳搞一个大连的窗口,建一个大连大厦,我顶多是被他们蒙蔽了,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和唐肖林是在倒卖房产,这个推断是完全不成立。再有汽车指标,他作为大连的一个派出机构, 深圳是改革的前沿,我为大连驻深圳办事机构搞一些汽车指标这个东西何罪之有? 而且大连大厦汽车指标怎么能与我收唐肖林的钱相挂钩。 第二,徐明他和我谈过什么话,实际上我那天的问题已经问过他,有过没有和我有什么认真地交谈,没有。 他自己知道在我眼前是什么层次的人。他与我没有什么共同语言,不在一个层次,我是什么身份?商务部长。 徐明是什么身份?他跟我搭话的机会有多少,硬把徐明当成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觉得这种逻辑和分析不合常理。 当然他与开来是朋友,我回家有时候碰到他们这是常有的事情,但并不能意味着我把他当我的朋友。比他有水平的人,和我密切的人我能数出一百个来。 所谓说我给徐明办的事我认为都是公事公办,都是为大连辽宁做的好事,发展是硬道理,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拿这个事情和贪污来说事,我认为实在是证据不足。 再有, 有两个指责我给徐明办的事,一个是大连足球,实德俱乐部,一个是足球型的广告,叫直升飞球。这两个成为我的罪名,我感觉很光荣。不管谁支撑起这个球队我都会支持,时光倒流十年,不管是谁挑头,把这个球队搞起来,我还会支持,这与贪污毫无关系。至于在大连搞一个直升飞球作一个广告我认为是顺理成章,而且在大连市政府对面的绿山的足球博物馆是我设计的,把和足球相关的事情都挂在我的罪名上,大连人买账吗?全国的球迷买账吗?我觉得这种联系非常荒唐。 有人说徐明是我家的钱袋子,这个事情我现在要澄清,我对此全不知情,而且是确确实实不知情,而且徐明也好、开来也好、瓜瓜也好都没有和我提过徐明出钱的事情。他可能到家里来吃饭,徐明你们看他那个样子,也是生意场上的人,对我客客气气,见了面说说话,可以设想他好意思跟我说,省长我给你家报销机票了?省长我给你儿子又出钱了?他能这么说吗,最低水平的电视编剧也不会作出这种情节来。徐明前天我问了他三十个问题,几乎全部都是说没有没有没有没有。你比如说我前天问徐明,大家可能还记得,你挣钱了吗?没有。你的足球队挣钱了吗?有品牌效应。你得直升飞球挣钱了吗?没有。你得了什么好处没有?品牌效应。你跟我向瓜瓜和开来提过跟我说过出钱的事吗?他说没有。你跟我说过瓜瓜的住宿、旅行等问题吗?没有。你给开来买贵重的东西给我说过吗?没有。我和你谈过我的政治前途吗?没有。我问了他许多的问题,他都说没有。   被告人:有什么理由说我和徐明有特殊关系。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客观。过去的30年实实在在地讲,我水平不高,但我就是一架工作机器,没有功夫去过问那些鸡毛蒜皮、婆婆妈妈的小事,如果我整天对着机票、住宿费、旅行费这些事,我觉得大连搞不起来,商务部的谈判也没法进行,国家选拔我,不是因为我会算账,我不是搞报销机票的会计,还有,开来说我知道,还事前事后多次对我说过,开来有这个证词。但实际上,开来和我的家庭生活是什么状态呢?其实,2000年到2007年她一直是在国外的,回国时间很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十七大开完了, 我到了重庆市,要知道,重庆有十四个贫困县,是个小省,但我到任后,却把十四个县都跑遍了,这得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然后我还很困难地回到重庆,迎来送往的,我已经很累了,我有多少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累得喘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开来还见到我时就给我提什么报销机票的事,什么瓜瓜旅行的事,而且还事前事后每次都给我说,这符合情理吗? 我认为检察机关对我的起诉实际上是非常片面地、武断地、主观地,且也不问这些人的人品,都无条件地采信了这些不利于我的证言,然后整在一块,说是我不可推翻的证明,我认为,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刚才公诉人还说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我也提醒了你们不要误导法庭,对于开来说不厌其烦地把这些小事都给我谈,试想开来她是不是一个知识女性?她还希望不希望我对她还有感情、还爱她?而对于我来说,我认为她还是个有文化的人,设想一个有文化的人每天都来和我谈这些小事,我是辽宁省长、商务部长啊,我会看的上那些吗?还有, 开来曾是国际法学大师的得意门生,她在我心中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女子,试想她愿意在我印象深处蒙上一个家庭妇女的印象吗? 还有,说开来有证言徐明给瓜瓜花钱,说什么瓜瓜是薄家第三代最有出息的等等,如果开来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你们想一下,瓜瓜又跟人要名表、又要豪车、又要国际旅游,又找一大部分同学来开销,还信用卡超额消费,我会喜欢这样的儿子?谷开来当时是千方百计在我面前,让我感受到薄瓜瓜行,薄望知不行,反过来再说,这还是我们薄家的家风吗? 我可以给大家讲,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音)乡镇企业生产的,我本人对穿戴没什么兴趣,我现在穿的棉毛裤,还是我母亲60年代给我买回的。 还有, 说到尼斯的房产,检察机关费了很大的劲,我很佩服你们的工作,我觉得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说来说去,所有尼斯房产跟我相关的证据是什么?其实就是十年前,我回家的时候偶然看到徐明和开来正在看幻灯,但我对此毫无印象。   被告人:徐明和谷开来的证言中,关于什么徐明出资,什么瓜瓜长大以后怎么样等等,这些主要情节,谷开来和徐明二人惊人地相似,但最后问薄熙来有什么反应?都说不上来了,徐明说薄熙来就是点了点头笑了笑,谷开来就说“他挺高兴,他支持我。”这话有什么实质性内容呢?质证时我问徐明,既然你和开来这么亲密合作,后来谷开来在沈阳看幻灯之后,又跟你说过我有什么反应?“没说过。”这个事很凸头凸脑地冒出来,而且谷开来说图纸摊了一桌子,所以薄熙来知情。看图纸和摊了一桌子和我知情有关系吗?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突然听了看幻灯的概念,就能说明我受贿吗?这种证据支持是不是太脆弱了?太牵强附会了?而且我说之后十年谷开来一直在瞒着我,她费尽心机、屡遭挫败,甚至怒气冲天,最后艇而走险。这十年有任何一个环节谷开来向我说过什么吗?和我商量过什么吗?请我帮过什么吗?所有的情节一概没有!这合理吗?真有什么困难她应该和我商量商量,她干嘛不跟我商量商量?我是她丈夫啊,我是知情人啊?有无数情节和机会。谷开来费这么大劲,为什么不找我商量?直至尼尔·伍德和德某某出现,她宁肯找王立军和徐明说,但就是对我守口如瓶,案卷中没有任何一点显示我知道这些事情。这不让人奇怪吗? 我总应该比谷开来权力大一点吧?能力、办法多一点吧?如果我知情,她跟我商量商量我再改上几笔,再跟郭某某以某种方式通个信息,把握不是更大吗?但这个事没办成,多可惜啊? 关于2004年,我问过徐明,2004年前后你觉得开来对你讲过,我有什么担忧吗?他说没有。你去找我之前,开来对你讲过什么意见吗?他说都没有。我实际上已经把这些问题简单地做了提问,而且事实上你们现在把它作为攻守同盟的判断,我觉得这个东西实在太牵强。另外谷开来当时讲是在十年前她要把房子留给瓜瓜作产业,让他专心学习。实际上瓜瓜当年才15岁,还在上中学,谷开来至于这样吗?而且我确切地说, 她如果这样讲,我会非常愤怒,这不是我们薄家的家风。我希望检察人员也不要侮辱我们的家风。   审判长:被告人注意措辞,不要使用这些措辞。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接着说,徐、唐两个事情,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审判长:这些意见在质证过程中你已经发表了,书记员也已记录在案,庭后核对笔录的时候,你可以再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被告人: 审判长,我非常尊重您的意见,您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审判长:本庭提请控辩双方在下一步的辩论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被告人:王正刚的事情,其实我认为经过这两天的质证,在座的人都看得清楚,王正刚答问自相矛盾,与笔录多处不符,与开来的说法也不相符。请大家回忆一下,在质证的时候我提过几个问题,我一点都没有对他挑战和辩论,我问他你何时认识的开来?他说记不清了,但他在笔录中说的是1995年。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我问市长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他说不知道。而且李某某的笔录说他知道这是个涉密项目。在庭上王正刚讲李某某不知道这个事涉密这是假话,这与其自己的笔录和李某某的笔录和事实都不符。我问他李某某是否知道这个项目,他说知道。这个事情说明什么,实际上说明我已经明确地表明这个钱你不应找我,你应该去找李某某。而且这时我问他我几次和你说过,他说两次,也就是两次和我谈这个工程时,我都明确告诉他去找李某某就行了。难道我没有将这个管理关系交待清楚吗,这完全是王正刚演戏。我问他你以什么理由说服我收下这笔钱?他说我没说什么。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开来在场吗?他说是,她在场。我问他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有笔工程款500万元,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   被告人: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还有,对于我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我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再有,说开来是怎么对你说的,王正刚说她已经知道了,我说这个事,500万元工程款,你说的这些事详细吗?他说不详细,就是个大概,在他的笔录中,他还说见了谷开来向谷开来怎么描述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有一大段,而且他自己也讲,谷开来也是这么说,我认为,一种是你不用说我知道了,一种是详细地描述, 总之,我认为谷开来和王正刚的话自相矛盾。 还有,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 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 还有我问他,你接到上面的预算通知后我让你怎么干的,你让我找李某某,找了几次?找了两次,这个情况说清楚了吗?说清楚,以上这都是当天的对话,请法官查阅所有案卷。还有,他提到,跟我在沈阳见面的时候的对话没有一处提到马某某,但问他说提到马某某了吗?提到了。我认为他这是当庭撒谎。还有,他说是他坚持要向薄熙来汇报,但他在他原来的笔录里说的是马某某让他汇报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这些都是在他的笔录里面有的,请法庭审查案卷,说我必须得向薄熙来汇报,因为马某某要求我一定要向薄熙来汇报。这么重要的情节,马某某又要求,而且马某某还明确说了这个钱500万元就是给大连财政的,他为什么不给我说?我问王正刚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他说安全这有什么理由?他有什么理由作出这种判断。再有,我问他你给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吗?他说说过。那么马某某什么时候说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我认为这话明显是个谎话。还有,马某某明确说要把这500万元给大连财政拿过去,你之后对薄熙来又提过钱的事吗?没有,这都是那天的对话,我认为这些已经把问题都讲得非常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硬要说王正刚说的是真话,我认为实在脱离实际。总之,王正刚和谷开来说话的矛盾点多,比如说钱是从哪儿来的?王正刚和谷开来谈话的地点、谈话情况、不能向大连领导汇报的事以及打电话的情况,都矛盾百出,一望即知。我希望刚才讲到庭审王正刚时说的话和我做的解释,我希望法庭能如实记录。我还要强调几点,第一,工程,就是在2001年3月这项工程做预算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了,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在我离开大连后,而2001年4月马某某才签批的预算通知,这事从预算到完工我都不在大连,我从来没有要求王正刚说我离开大连后我还要管这个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把我过去所有处理的案卷一一拿出来,一一嘱咐,我当时没有别的精力。王正刚找我,我已经给他明确讲过你去找李某某,在请款时我也说过了,在预算调整时我也说过,我认为我已经尽到责任了,这个管辖已经非常明确了,现在王正刚硬说这事必须得经过我,必须得我管,我认为没有根据,任何有行政常识的人都能理解。   被告人:再有一个基本点,这个事情我早已两次告诉王正刚去找李某某办,此事的管辖非常明确。马某某表示500万是给大连财政拿回去的,这个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个环节,这些事我都未过问,这全是王正刚在那做手脚,而且他说大连除了我和他500万谁都不知道,但严某某就知道,而且马某某也告诉他了。再有,说这个事十年都未翻出来,就证明王正刚的策划是合理的。说实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划,没有揭出来问题在中国也大量存在,不能因为策划的不合理,就说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逻辑不合理。再有,我对王正刚送来的500万不闻不问不嘱咐就收了,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刚和开来一会说认识,一会说不认识,实际王正刚多次讲话,包括这次质证,就说了早就和谷开来认识,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们的这种关系,而且那次也讲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们很早都认识,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设计,而王正刚是规划局长,正好负责这个事。王正刚多次想撇开与谷开来的关系,但事实上他们95年就认识。这是王正刚的事情。   审判长:关于最后一部分,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前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事实你也是认可的,只是对性质有辩解意见,现在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你认为不当或不对、不准确的地方发表意见。   被告人:好的,我再补充几句。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据,有相当一批是不准确的,证据是不成立的。关于500万工程款,检方的逻辑是500万不管怎么说进入了赵某某的账户,王正刚和谷开来都指证过我,所以妥了。说来说去,但事实上涉及的环节就一个,就是王正刚到沈阳找了我一次,跟我说了这么个事,说工程完了,上边拨了点款,我能给开来表示点什么?我给拒绝了。然后他又想去找开来,让我给开来打个电话。实际就这一个情节。在这个环节中,王正刚找我是一对一,我给开来打电话是一对一,旁边站着王正刚。而王正刚对电话的理解,说法又不同,就这一个情节。而随后的情节的矛盾我已陈述。 再有一个,从逻辑分析来讲,检方说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谎,只有我会说谎,他俩的证据都应该采信。对于我的证据应该否认,因为是他们是2比1,我觉得这种逻辑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军的事情。   审判长:对这一部分,还是尽可能地突出重点,因为你的辩护人还要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关于王立军,有几个基本事实。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听到此事,并不相信谷开来会杀人,我跟11·15杀人案无关,我不是谷开来11·15杀人罪的共犯,这个大家都认可。实际上谷开来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这之前她一直非常确切地跟我说她没杀人,是王立军诬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听到这个事时我不相信她会杀人,第二个事实,免王立军的局长,是多个因素,一个,我确实认为他诬陷谷开来,但我并不是想掩盖11·15,我是觉得他人品不好。因为谷开来和他是如胶似漆,谷开来对他是言听计从,那王立军也通过与谷开来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现在发生这么严重的事,作为一个起码的人,要讲人格的话,你干吗不找谷开来商量,而跑我这里来说这些话?第二个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挟我,他多次谈他身体不好,打黑压力大,得罪了人,其实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给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条问题,有记录。实际上免他是有这些原因的,绝不只是一个谷开来的原因。这是多因一果。   被告人:第三,免王立军的局长和书记不能够简单的说是免,实际上是工作的调整,实际上所有的市长各负其责,他已经是副市长,而我是给他工商、教育、科技,难道这些东西都无足轻重?第四,他那天说他身边十一人失踪,实际上这些事我都不知情,而且可以去调查。所有的事都是谷开来直接指示吴某某办的,我对谷开来和吴某某不以为然,我认为吴某某和谷开来太过分了,王立军是夸大其词,其中有四个人是王立军自己抓起来的,笔录里都有证实,跟我无关。第五,谷开来和王立军两人的关系就和一场闹剧一样。谷开来抄王立军的家,还贴了六七十份说王立军你要警惕了,这不是什么仇恨的事情,这完全是两个人如胶似漆产生的一场闹剧,还把王立军的皮鞋拿到我家里去,我让张晓军立马拿走,这个事情是谷开来所为与我毫无关系。王立军说不让他到3号楼了这也是他逃跑的理由,3号楼是在市委大院里我的家,包括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等领导也没有不敲门就到我家里来,我家里又不是大杂院,实际上王立军能随便来,那实际上是他们俩的一种极特殊的关系,我烦透了,实际不让他进3号楼来不是我,我对这个事根本不知道,是谷开来气王立军,你以后不 要来了,王立军全当成是我逼走他的原因。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指控你打王立军的耳光、摔杯子是王立军叛逃的原因,你认为不只这个原因,还有其它的原因?   被告人:对。王立军到底为什么跑,是免公安局长就要叛逃吗,他还有副市长在干着呢?再有不让他去3号楼他就要跑吗,他心里没鬼他跑什么呀,他说我暂缓让他到京开会,就上升到我限制他人身自由,其实他开会是2月3、4日,这时候正是市公安局在交接,你开完会到哪去不行啊?我并没有限制他,我认为这几个理由根本不成为理由,其实王立军自己跑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是很轻微的,内因是有基础的。我打他一把掌,我向法院向中央诚恳地检讨。   审判长:这个理由你已说明白了。   被告人: 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审判长:这一部分就说到这里,请继续说。   被告人:其实王立军为什么要跑,他自述的那几个理由根本都不成立,包括公诉人讲的那几个理由我认为也是非常牵强的,他真正理由就是因为王立军他自己已经交待了, 他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他不能自拔, 也向谷开来做了表白,这个他与谷开来写信时写出来了,而且自己打自己八个耳光,谷开来说你有点不正常,他说我过去不正常我现在正常了, 没想到这时我突然出现,我把东西收走了,他知道我的性格,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情感,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 王立军实际上想把水搅浑。   审判长:被告,本庭提醒你围绕本案事实进行辩论。   被告人:好的。 我认为王立军谎话连篇,用他的证言证明我有罪,我认为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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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万幸
热度 7 xupeiyang 2012-5-21 21:25
吴英万幸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改判死缓 一审认定实际诈骗3.8亿 一个月前,我说了。 吴英不死,谁死? 已有 526 次阅读 2012-4-20 21:16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80034-561817.html
个人分类: 名人传记|2863 次阅读|5 个评论
[转载]经济数据泄露案第3名被告人泄密144次获刑
miran 2012-3-30 13:36
[转载]经济数据泄露案第3名被告人泄密144次获刑
经济数据泄露案第 3 名被告人泄密 144 次获刑 5 年半 2012 年 03 月 30 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黎华 继孙振和伍超明因泄露经济数据锒铛入狱之后,泄密案的另一位被起诉者伍志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日前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结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零 6 个月。 伍志文一审被判 5 年零 6 个月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继原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孙振和原央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伍超明之后,经济数据泄密案的另一位被起诉者原金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伍志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日前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伍志文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零 6 个月。 记者了解到,经法庭调查,伍志文从伍超明处获得国家尚未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 19 项,经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从李颖俊处获得国家尚未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 11 项,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6 项、秘密级国家秘密 5 项。伍志文后将上述秘密事项以手机短信方式向蔡某、孙某、叶某等 11 人故意泄露累计达 144 次。 一审后,伍志文被西城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零 6 个月。但检察院是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项罪名起诉伍志文,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进行了抗诉,目前仍然没有结果。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目前该案件材料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处于“支抗”状态,即决定是否要支持抗诉。 国务院新闻办去年 10 月 24 日召开重要涉密经济数据泄露案件查办情况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在会上通报,目前已经立案侦查 6 件 6 人,其中原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孙振向 3 名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泄露统计数据共计 27 项,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原央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伍超明向 15 名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泄露 25 项涉密统计数据,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和证券从业人员“合作”,将涉密宏观经济数据泄露给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指导其买卖股票、牟取利益。 据最高检介绍,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于 2010 年 1 月至 6 月,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 25 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伍某等 15 人故意泄露 224 次,经鉴定,上述被泄露的 25 项统计数据均为国家秘密级秘密。记者了解到,这里的伍某,正是本案中的伍志文。 曾经的南开十杰 伍志文是何许人也?为何会被卷入宏观经济数据泄密案件? 据传闻,伍志文同伍超明是亲属关系。而来自《中国青年》的一篇对伍志文的专访显示, 2001 年,伍志文以专业第一名的成绩被南开大学金融系录取为研究生,并在南开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研二时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破例推荐伍志文为南开“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伍志文凭借九篇核心刊物的论文成为南开硕士生当选“十杰”第一人。 2003 年 9 月,研三的他获准提前一年由研究生转攻博士。 在南开的历史上,伍志文是唯一连续四年获得南开“十大杰出青年”提名的人,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 30 多篇,两次荣获“魏勋经济科学奖”。在南开大学期间,伍志文还兼经济学院博士生会主席、学习部部长、经研所班长数职于一身。而来自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信息显示,在该学院“ 2004 年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名单中,伍超明、伍志文同列为南开十杰。 记者了解到,博士毕业后,伍志文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攻读博士后, 2007 年被列入第 42 批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名单,并做过关于境内热钱规模方面的专门研究。 2007 年,经济科学出版社还出版了伍的一本名为《货币双轨制、政府治理和金融稳定》的学术专著。伍志文后又任金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信托业务顾问、证券投资顾问理财业务和研究咨询业务。 专访里提到,伍志文小时候的名字叫伍志钱,上小学时一位老师帮他把名字改成伍志文。“博士是出‘思想’的人,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智力库,提供的更多是公共产品和可持续发展力。博士应该明白自己的价值不是只为个人谋利益,要有功德心和社会责任感。”伍志文说。专访里提到,由于当时因为小有名气,不少企业找伍做项目,依然被他婉拒。“带着满身铜臭是研究不清钱的问题的。”伍志文说,“有饭吃就行。”这是他的口头禅。 然而,这位青年时代在学术上大放异彩,并致力于为公众谋求福利的人,却最终倒在了经济数据带来的巨大的利益链条上。 严惩泄密不容有失 “只要有利益存在,泄露敏感经济数据的行为就可能无法避免。”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江涌认为,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一直存在金融公司、投行和对冲基金通过各种手段提前获得经济数据的现象。 实际上,业内普遍知晓,在这些与市场密切相关的经济数据泄密的背后,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利益链条。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对经济数据的准确预测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自身知名度,而作为卖方分析师,这种名气和对数据的准确预测以及带来的对政策的准确把握也可以使得其在买方心目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并带来真金白银的巨大利益。对于券商来说则可以更多的获取基金公司的分仓,并收取更多的费用。 除此之外,对于直接参与市场操作的机构或者个人来说,这种对经济数据的精准预测更是在眨眼之间便可获取巨大的收益。前年 6 月 9 日,在一场券商的策略报告会上,一位宏观部门的专家以个人观点的方式,公布了一组 5 月份数据,包括市场极度敏感的 CPI 、信贷以及出口数据,这组数据与 2 天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5 月份数据高度相似。在数据泄漏的当天,沪指上涨 2.78% 。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曹红辉认为,现在法律对出卖信息的人员刑罚较严,但对于那些非法获取机密数据并因此取得巨大利益的个人或者机构并没有相应惩罚。对这些个人和机构的惩罚,比如停止交易,巨额罚金,甚至诉诸刑法都是必要的。 ———— 推荐博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权力资本结盟牺牲民众利益造就行业性暴富 【诗歌】魏国记 【诗歌】人行天桥 重 - 庆 事 - 件的成 - 因 - 和 - 走 - 向 大败局:提振、猫腻、公子、剥削、官二代、昏庸、腐败 中国 “ 裸 - 官 ” 报告出炉, “ 太 - 子奶 ” 全面爆发 新疆摄影作品之二 : 图片集锦 《魅力新疆》摄影展入选作品之一 : 图片集锦 集体世袭的中国高层:藉助权力赚取财富 看不懂的农村 : 豫北老家农村见闻 电影鉴赏系列: 电影鉴赏 : 《危险方法》荣格与弗洛伊德的决裂之精神分析学 电影鉴赏《卑鄙的我》:萝莉与大坏蛋奶爸的故事 电影鉴赏 : 《巴黎野玫瑰 》影片赏析 电影鉴赏 : 《开往春天的地铁》影 片 赏析 发条橙子 : 传说中的暴力亡命 “ 哥 ” 几则 大败局:中国式尊严 本博客主页: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71135 本文引用地址: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71135do=blogid=5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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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
热度 1 dreamgirl 2011-6-10 12:13
浪花
9号、10号“ 东北亚、中亚区域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 ”在我所举行,有意无意地看见了有关该论坛的粘贴海报,对今天第一分会场的“全球变化与生态样地”比较感兴趣,就过去听了会儿。 看了下论坛手册,参与国基本上就 中国、俄罗斯、蒙古和乌兹别克斯坦 4个国家。今天上午共10个被告人,基本都是这些国家的在读或刚毕业不久的博士或者助研,2/3中国人(地理所1/2),1/3别国人。 到了会场,不多会儿第一个报告人就讲完了,主持人问下面有没有提问,下面没有反应;于是,陆续上了第二三四个人,叽叽咕咕讲完了,没有任何提问,报告人听完掌声就下来了。感觉很没意思,我一面拿着一篇讲贝叶斯推断(Bayesian inference)何时成为贝叶斯(Bayesian)的review读着,一面安慰自己:坚持吧!到饭点就撤出去好了。 又上台了一位,叽咕叽咕(心想应该说的是俄语吧)了一番之后,竟然有中文翻译配合着。俄语虽然听不懂,但至少很流畅,中文翻译口齿也很清晰、平稳;于是,就这样一段俄语一段中文地继续...大概讲得内容是当前气候变暖对落叶松生长的影响,有关物候、冻土、年际气温变化的研究。听着这报告,看着统计发展史上的伟人们的工作,这氛围不禁令人遐想连篇...做个真正的科学家(散发着让人眼前一亮或严谨的学术气质和美感)其实挺美挺美的O(∩_∩)O~ 看不见报告人的脸(个子不够高),也找不着翻译者,一度在想‘ 难道这俄语和中文都出自台上人之口? ’。通过中文讲解,能很清楚地知道报告人的工作做得很不错,条理很清晰,选题也很有意思,研究结果也很不错。报告结束后,坐在前台有人举手提问,用的是不流畅的英语,这时候报告人也终于站在观众的眼前了,个子不高,穿着墨绿色的衬衫,微微发胖,一看就是非常朴实的学者,长相么?很像黑龙江大山里的鄂伦春族人。显然,他听不懂英文,台下有人(应该是俄罗斯人)在指手划脚地帮他翻译,场面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还微微有点乱,又出了一位帮手,用俄语也用中文,哈哈,那就是他了!报告人的临时翻译,一个高挑、干瘦的中国人,他忙着在提问者和报告者之间协调,还没结束后面又有人举手提问... 很有趣!我想语言真是一个很奇妙的东西,不同的人表达出来差别竟然那么大?但不管怎样,流畅的表述,即让听众听得懂是第一位的。比如,会场同样流畅的俄语和中文,让人听着就是很舒服。而那些叽咕叽咕英语,很难听懂的表达让人越听越别扭。当然,也有语言讲得好,讲得很没意思的情况,以前上大学的时候就遇见不少,相反那些带着很浓重家乡口音的老师的课却是颇有趣味的。很矛盾,呵呵! coffee break之后,接着上台是来自母所(硕士时候的研究所)的一位年轻的助研,英语表达不很流畅却不失鲜活(基本能听懂),台上的控制能力远较之前上台的国人强,回答问题时候的反应和表达都不失自如,做报告就应该这样呵,我心里不相干地想着。之后的报告又回复到了沉闷的‘怪圈’之中,呜呼哀哉! 我喜欢这激起平静会场的小小浪花,也要争做这样的浪花。一直在想,真正的学术交流,是必会有激烈的争辩讨论场面的,而不是无趣、沉闷的形式主义!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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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药家鑫不一定死
热度 1 xupeiyang 2011-4-22 1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换言之,即使药家鑫不上诉,还可能生出变数,而这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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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 法律的胜利!
tarimriver 2011-4-22 11:15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宣判, 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正义的胜利,这是法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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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费良玉案庭审记录(3)
tarimriver 2011-2-18 11:33
作者:王克勤 来源:王克勤博客 来源日期:2011-2-14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证据的本身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公诉人关于有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种说法。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我补充前面一些,乐清电信公司的这个,乐清电信公司出了一个证明,他的DM8000数据管理系统只要修改过就有记录,问题是乐清移动,它不是生产商,他凭什么可以来做这个证?根本没法做这个证。而且,根据庭上出示的这些资料,也根本没办法证明说12月25号之前它就没法存储,12月25号12点50分之后就可以存储,那么,这些东西,并没有生产厂家来做这个证。那么你前面钱云会出事故了,是同类摄像头它没法存储,到12点51分之后,村民开始打警察了,就可以存储,而且按他的说法,是远程操控存储,这怎么能让我相信呢?而且它本身如果存储,假如,如果删除的话,他是利害关系,没有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有没有删除过,怎么能他们出具证明我们就采信,说这些日志没有删改过,如果删改过就会记录,那么根据技术专家认为,只要进入根目录,所有的记录都可以删改。所以,对于电信的记录,我有疑议。   对这个赔偿,我提一个小小的疑议啊,费良玉赔了多少钱,但是,钱云会的父亲钱顺南,我的委托人,他没有在赔偿书上签字。没了。   法官:被告人,你自己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展示?   费良玉:新的证据?   法官:嗯。   费良玉:我,事故发生以后我没有逃逸。   法官:没有是吧?   费良玉:嗯。   法官:辩护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展示?   辩护人:没有。   法官:诉讼代理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   诉讼代理人:没有。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辩论阶段。   二、辩论阶段   法官:首先,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及量刑各自发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诉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请法庭并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询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黄标,宣读了被告及证人的证言,出示了部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言的内容明确,证据之间天然相互印证,经过当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一)证人黄标证实费良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经过,并证实费良玉肇事后要其顶替,及自己打电话和家人、亲戚商量是否为费良玉顶替的过程,通话记录及证人黄军、兰明利的证言印证了黄标的说法。(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符合交通肇事的情形,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身体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的情形;(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费良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车辆检验报告证明车辆超载282%,为严重超载,驾驶资格证查询结果证实费良玉无驾驶机动车资格;(五)视听资料更是清楚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六)被告人费良玉自己供述自己无证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事后打110报警和打电话指示黄标顶替、公安机关通知其谈话时仍称黄标是肇事者,后来才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和其他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费良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替的犯罪事实。   第二点,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为身体发育正常的成年人,有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并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不会发生事故,主观上存在着投机;客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超载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一次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点,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费良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肇事,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逃逸情节,但是考虑本案被告人费良玉虽有逃逸情节,但没有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故该逃逸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费良玉负事故主要责任,有悔罪表现,已做出民事赔偿,可合法从轻处置。   第四点,被告人费良玉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当前,机动车辆给我们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无数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毁灭,本案当中,交通事故是费良玉既未取得驾驶资格、又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发生,而费良玉本人是在学习驾驶、申领驾驶证的阶段,对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熟悉,却仍然心存侥幸,造成了事故。本案和其他交通肇事案一样,给人的启示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驾驶。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依照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已当庭发表。   法官:下面由诉讼代理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当庭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接受本案被害人钱云会的父亲委托,今天参加这个庭审,我想基于常人,基于人的理解,作为父亲,在儿子惨死之后,他所遭受到的打击,也能理解有这么多疑点的案子下,他所该提出的质疑。   将心比心,我们之所以有这些质疑,尽管可能有些人认为是被利用、不正常或者偏激的,但是你放在受害人的立场,你自己家的儿子也这样惨死,那么说,你作何感想?人心都是肉长的。   在本案的开庭当中,我觉得,在程序上,有一些不当,或者是,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第一, 本案没有彻底地贯彻公开开庭,法律规定。   法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这是我对程序的质疑,你不要打断我,这你们没有理由打断我。   本案存在控制开庭的状况,不是真正的公开开庭,不是按照时间顺序发放、申领旁听证,没有,而存在控制发放旁听证的情况,所以程序上这点是有瑕疵的。   第二,诉讼代理人曾经申请,要求法庭延期开庭,诉讼代理人是在前天晚上才拿到所有的材料,8本案卷,13段视频,让我们用一天时间来准备出庭,显然是不合理的。   诉讼代理人曾经在昨天上午向合议庭申请,要求延期开庭。根据常理,我们作为相关当事人,只给我们两三天时间,合议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为什么不同意延期开庭?大家将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给你的律师一天时间,8本案卷、13段视频,你核实不了就来开庭,这样的情况,公平吗?   第三点,附带民事诉讼,钱云会的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费良玉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我们又追加了乐清市供电局、乐清市电力公司、蒲歧镇政府、保安公司、海军华东工程处等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几种例外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应当合并审理,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而这例外的情况只有:一个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不存在这些情况,按理应该合并审理。   合议庭给我的答复是不可以。我认为,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   公诉人刚刚没有答复,为什么他的这几个关键证人应当出庭的却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而最高法院规定当中,证人有几个理由可以不出庭,王立权关在牢里面,钱成钱也关在牢里面,看录像的两个人关在牢里面,三个人放在外面不是自由的?为什么不出庭?   第五个问题,鉴定单位,都是公安机关的鉴定,为什么不出庭啊?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也应当出庭,那为什么不出庭?   第六,在办案程序当中,刚刚也讲到说,王立权的老婆,是因为手表在她那里,所以我们就要半夜要把人搞来,证据在她家里,你的审问也可以在她家里,她已经知道,你们已经知道了这个情况,她已经不存在毁灭证据的情况了,证人半夜带走,然后给她儿子安一个罪名,说你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然的话要被抓进去,这种,你说是村民给她的恐惧,恐怕我是不相信的。   钱成宇、王立权,据我了解,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寻衅滋事,所以把他们抓起来之后,改了一个罪名叫妨碍公务,有多少充分的证据证明妨碍公务?而这是这个案子第一个目击证人,是公安局供认,所以他的证言是要打折扣的,所以办案程序当中我们认为具有瑕疵,倒也不说是什么错误啊。这是第六点,在这个庭审当中。   第七点,本案庭审当中,公诉人举证速度太快,太快,太快,我们根本就反应不过来,我也是做二十年律师了,我听下来,我要把这么多的卷宗几个小时把它说完,根本来不及,何况你只给我一天的时间,所以我认为这个庭审举证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尽管你说合法,但是不合理。   这是我对法庭程序上的一些意见。在本案的事实上,我再讲几点。   第一点,最关键的物证,它没有做鉴定,这是最大的遗憾。这是我觉得不合法。   第二,没有做辨认,公诉人说,我认为第二段录像里的人不是钱云会,那我说我认为是钱云会,如果第二段视频上的人是钱云会,那手表里的视频就是12月23号,所有证人证言都不符合了。当然你可以说是另外一个人,但是你得找家属辨认啊。   第三个问题是时间,当然他们说做过校对,录像的时间是晚3分多钟时间,为什么会晚3分钟?那么这个手表精确的时间应该是多少?手表是不是正常?   这个手表,公安给它的定义是摄像机。但是这个摄像机没有型号,没有说明书。那你怎么知道这个时间是晚了3分钟呢?如果按照这个摄像机时间的话那就钱云会被撞死的时间不是9点45,而是9点48分,你怎么来证明?   这视频,录像当中的图像,和所有证据证言都有矛盾。大家庭上都听到了。   费良玉和保安说法不一致,和黄标说法也是不一致的。现场是有反光锥,几公里都有,那么这录像里什么都没有,你要我相信这个录像吗?   钱成宇说了这些保安是戴头盔,保安公司的人也说了自己戴头盔,录像里面一个头盔都没有。法庭可以放。可以放。你让我怎么相信?   所以这一点来说,我说,费良玉与黄标的证据不符合也可以理解,但是巧的是两个人的反复都是一致的,所谓扬手,但是如果一个反复,不是商量好的,那么任何录像都可以质疑。   这个录像也没有澄清到底钱云会是怎么出去的,本案也没有提交钱云会那条手机通话记录,也没有提供副镇长徐祥忠的不在场证据。   恰恰电话清单提交了费良玉的电话清单,当中就没有打110的记录,刚才法官也解释了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那这也只是审判长的解释,没有出具证明,法庭也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东西,审判长当然不是证人,所以,我想审判长刚才说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说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我是第一次听说这种问题。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注意啊,你要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对,我当然在代受害人家属讲述我们的疑点,如果说,这些疑点都不能澄清的话,那还定什么罪呢?定的罪都不一样,那还量什么刑呢?   所以我觉得这个电话记录和证人的说法是有矛盾的。庭长刚才解释了,但这个解释我不接受。   那么,本案当中,如果说这个案子是交通事故,如果真的是交通事故的话,倒也不要给他判得太重,家里还有妻子,老婆还怀孕,自己也是买了工程车,借用别人的钱,和钱云会的家人,和钱云会一样,也是底层……也没有什么,也没有必要判得太重。   希望法庭,能够查明这起车祸的疑点,按照法律的程序,不要把这个案子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法律上面没有特殊,你就按照正常的程序,给我们充分的时间,保证庭上的充分的辩论,这样真相大白,费良玉该受什么处罚受什么处罚,不应该加在他身上不实的指证。   越是这样超常规的审理,越让我,让一些旁听的,会感觉怎么这个庭会变味儿了?   公诉人刚刚总结的经验教训,认为是驾驶,交通事故。   我认为要总结经验教训,是处理这种事情要严格依法,如果没有当天现场抢尸体,如果没有寨桥村,政府为了维稳,把所有那条路都装了探头,如果没有探头的话就不存在所谓的探头失灵的事情,让所有村民怀疑,你抓我可以作为证据,你撞人你就没证据,这都不是没有道理的事情。   如果这里要吸取教训的话,不要半夜抓人,不要把所有看过录像的人都抓到里面去问一下。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要围绕定罪量刑发言发表,不要扯远了。   诉讼代理人:嗯。   法官:已经再三提醒了。   诉讼代理人:好,我是在答复公诉人说的话。接下来我最后讲一句。   法庭应该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规定来办事,我认为本案的庭审存在上述众多瑕疵,我希望法庭能择日再审,把这些证据,把这些疑点再到法庭上来质证一遍,而公正宣判。   法官: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有什么辩解?   费良玉:那个,我感觉……   法官:如果你不行可以由你的辩护人替你讲。   费良玉:之前有,有……   法官:你自己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己讲,讲了之后你的辩护人还会给你讲。   费良玉:那先由诉讼代理人讲吧。   法官:好。下面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作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我们认为交通肇事以后逃逸不能构成。理由于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不仅要求肇事者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而且还要求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的主观心理。本案的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我认为并不构成逃逸,首先,被告人费良玉没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2010年12月25号上午9时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供述其立即下车,查看车下情况,发现车轮压住被害人的胸部、颈部,并且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就用手机打110报警,这一事实有坐在副驾驶座位的今天到庭作证的证人黄标的证言、公安机关接警的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便迅速履行停车并报告公安机关等义务,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费良玉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没有在现场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也一直没有离开事故现场,是他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是车主,直至跟交警去虹桥交警支队。其次,被告人费良玉在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虽然,被告人费良玉在报警以后、民警过来之前,出于自己没有驾驶、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担心,企图说服黄标承认是黄标开的车,并对交警谎称黄标是肇事司机,但此时,他并不熟知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当天下午,被传唤到交警大队直接讯问的时候,就如实地供述了这个大货车是由其本身驾驶并肇事,由此可以看出,费良玉最初的不实供述,主要是担心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即考虑到经济的利益而并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第三,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是通过以较重的法律行来督促行为人在行驶违反规章的情况下采取补救的措施,减轻损害,也就是说,惩罚逃逸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进一步扩大事故的损害。而本案中,被告人既不存在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而且最初的不实供述也没有扩大事故的损害程度。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当场死亡,也就是说费良玉开始没有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司机的行为,并没有对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损害结果的大小产生影响。综上,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符合《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内容,而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第二,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情节较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样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基准刑,要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要高出半年。本案根据温州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问题书单中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问题,被告费良玉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害人钱云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被告人费良玉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要基于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者的量刑。   第三,被告人费良玉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05万块钱。根据蒲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被告人费良玉赔偿被害人钱云会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等一切损失人民币105万元。这个款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提请法庭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被告人费良玉没有前科、劣迹,说明其犯罪之前一贯的表现较好。他作为安徽的一个农民,为了劳动自用,借贷买车,从事运输,结果,事与愿违,交通肇事,触犯刑律,但,是初犯。而且,本人的犯罪可以说是,在偶然的时间、偶然的地点、偶然的原因、撞上偶然穿过道路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具有偶然性,因此,被告人费良玉还是偶犯。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开始让人顶替,但在第一次谈话中就能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司机,此后,认真开口交代交通肇事的全部行为,没有翻供,也没有抗拒侦查审判,今天在法庭上对他交通肇事的全过程予以如实的供述,有真诚认罪的表现。那么这些,也提请法庭在量刑之时予以考虑。   第五,本案的社会影响不能成为被告人费良玉从重处罚之要素。众所周知,本案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意义,再加上一部分人有意地掩盖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以及普通民众的事实真相的强烈苛求,这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了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超出异常的社会关注,媒体、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真假莫辩的传闻和报道,使本案演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如果说当中一些人在过去信渠道有限、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对于本案发表了一些五大质疑也好,或十大疑问也好,一百个疑问也好,如果这些都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今天,开庭查明的事实已经不容置疑地解释了有关疑问,否定了有关疑问,合理地排除了本案所有的疑问。比如,钱云会当天使用的摄录手表、华一村和湾底采石场的视频资料,证明了本案系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排除了所谓的"四人按住"、"让车碾压"及其有关谋杀的疑问;证人王立权及其两个儿子,以及他的老婆,还有证人林金儿和孔献良的证言,证明了钱云会带有摄录功能手表的来源及其用途,当天早上谁打的电话,钱云会当天为什么要戴着这个手表,以及发生事故以后的手表的内容,解释了网络对此的所有质疑;四个保安的证言,证明了现场的情况,澄清了现场有四个可疑人员的身份质疑;钱云会的摄录手表的内容,使现场的探头为何没有存储功能的质疑失去了意义;现场的照片、有关鉴定的文书的证明的事实,和钱云会手表的摄录内容相吻合,否定了有关逆行、没有刹车的质疑;而证人钱成宇等人的证言,不但不能证明所谓谋杀的骇人听闻的事实,反而其证言中的舆论也被其他大量的证据所否定。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   辩护人: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不同组证据之间,或者各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了本案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本案不是由于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行为的恶劣而引起社会的关注,而是大量不实的报道将本案明显放大。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是交通肇事犯,却成了网络的"被杀人犯",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因此,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遵循审判无罪的原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还本案一个真实的面孔,对被告人费良玉进行一个公正的审判。不应也不该因本案受到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考虑被告人费良玉具有的以上酌情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对被告人费良玉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辩护人提请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并实行缓刑。我的发言到这里。   法官:下面请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刚才认真地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认真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下面分别答辩和说明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逃逸。被告人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依然有指使他人顶罪,以此来混淆侦查机关的侦查视线,企图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那么,让人顶替这种行为和逃离现场来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后果也是一样的,都是不想让侦查机关查到真正的肇事者。因此,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但是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未对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该案考虑的情节是相对较轻的。   第二,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既有刚才辩护人所讲的酌情从轻的情节,也就是有认罪态度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从重的法定情节,以及有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酌情从重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呢,一个是,不适合缓刑,并且应对照他的事实性质来作出依法的判决。这是公诉人的意见。   对于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公诉人做以下的梳理:   首先,费良玉有没有报警这个问题,那么刚才出示的这个费良玉的通话记录上面没有110通话记录的显示,这一点,是根据被告人的手机是从老乡那里借来的,是安徽的手机号码,那么按照当地电信部门的手法,110电话是免费的,不收费的,所以在通话清单上是没有显示的。其他证据都已经显示被告人费良玉是有打110报警这个情况,证明被告人有打110报警。   那么第二个说明,诉讼代理人提出,对本院,公诉人在举证方式上的这个质疑。这个方式,法庭也当庭予以允许,公诉人不再多做强调。   关于本案的疑点有没有,那么,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本案还有其他疑点,那么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排除其他可能。第一,从现场勘查的尸表检查结果显示,现场留有明显的刹车拖痕,车辆碰撞痕迹,这个是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第二,结合有关监控的等等证据,肇事车辆当天一直在道路上运载石料,而死者当天的活动轨迹是偶然的,所以本案来讲,是一个偶然的事件。第三,被告人费良玉跟证人黄标人际关系角度讲,是很简单的,也排除了受人指使的可能。费良玉是2010年9月经老乡高广跃介绍到乐清运输石料,因没有驾驶证,于12月中聘用老乡黄标开车,两人跟钱云会都不认识,而且其主要关系人就只有高广跃和这几个安徽的老乡,和现场的其他比方说保安、当地政府、电力公司,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在主观上,这个排除了其他可能。第四,费良玉的客观行为反应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鸣笛、刹车、左打方向等紧急的避让措施,以及后来的主动报警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并非故意地去撞人。第五,被害人钱云会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带有摄录功能的手表摄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整个过程,也进一步直接地证实了本案的性质。因此,本案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第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对手表里的视频资料质疑。公诉人认为:第一,这只手表来源清楚。关于摄像机手表的来源,这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的时候予以举证,证人王立权反映,这只手表是从孔献良那里借的,孔献良则称这只手表是从虹桥一个店里买的,至于王立权和钱云会为什么要借这只手表,这个当时是有一个用途的,王立权称,这个证言里面说,是以后打算施工的时候,用来隔离带装电缆跟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用来摄录像的,录像拍出来以后做上访用。那么,根据物证手表上所提取的血迹,和被害人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经过核对,是一致的,被害人血渍和手表上是一致的,这个就证实了这个手表是死者也就是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留下来的。第二,这个手表的去向清楚。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证明,2010年12月25号早上7点,王立权将这个手表交给钱云会,并且教给他如何使用,9点42分左右,钱云会开启了摄录的功能,事故发生以后,王立权到现场拿走了手表,并摄下了现场的情况,后来将手表交给儿子王旭乐将手表里的视频复制到电脑并拷贝到U盘,那么,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话,庭上的视频录像没有全部播放出来。那么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来23号这个头像是不是钱云会,那么这里我们否定这里不是钱云会。这一点,证人王旭旭的证言予以证实。他看过这一个视频的资料,他当时看到了人为,这个视频里面看到的这个人就是钱云会,钱云会死亡的经过,并且在这之后,王立权摘走这只手表的时候,这个手表曾经拍到过这个钱云会倒在车轮底下这个画面,因此,可以确认,这个手表上最后看见的画面就是被害人、死者钱云会。第三,视频提取的程序合法、完善,有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手表里的13个视频是完整地提取出来的,提取的报告还有,这是和U盘里就是王旭乐拷贝出来的以及和电脑中的13个视频是完全一致的,这13段视频里面,除了钱云会摄录的他自己死亡之前的这个事故的经过,并且王立权摘下手表拍下的一系列的场景也在里面,包括在这13个视频里面,还有钱云会、王立权调试手表的录像视频。因此,这个视频,生前戴的这个视频,这个视频的内容连贯,所反映的事实真实,包括死者钱云会是开启手表之后,走路、撑雨伞、碰撞这些情况,真实地记录。那么这个视频不存在有剪接或者予以篡改这种情况。因此,这个视频是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是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法官:刚才法庭经过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把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三方的意见归纳如下:第一,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肇事后逃逸,不适合判缓刑。第二,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交通肇事罪存在着疑点,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要严守程序。第三,辩护人不认定本案是逃逸,民事赔偿了105万,被告人是偶犯,其要求……被告人量刑从轻,并要求法院适用缓刑。上面第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接下来,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疑议?   诉讼代理人:有。   首先是对辩护人的一些说法做一些答辩。首先,我认为,我提出疑议,法院是多次打断我,说我讲的跟本案无关的事情,但是呢我觉得辩护人讲的好多也是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比如说讲谋杀啊,讲网络啊,讲一百多个质疑啊,法院为什么没有打断他?是不是帮政府说话就不要被打断,不帮政府说话就要打断?这是我提出来,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这是一个。   第二,关于辩护人说"掩盖事实真相",开始我还认为他是说政府掩盖事实真相,后来又说是网络上掩盖真相,但是要注意网络上,政府也在网络上,所以我觉得老百姓提出一些质疑,只要不是有意传谣言,应该还是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吧?这些跟本案没有关系,提请法官你应该打断他。   第三,我们就还是要讲到这个录像问题。你说录像没有疑点,那么我就想问,其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公布了很多照片,那么公安机关14号第一时间拿到录像,就看到了录像,14号就做了鉴定,为什么不公布?你只有跟诉讼代理人见过之后,第二天,才发布说拿到了这个录像。你说让他人怀疑不怀疑。   这是第一个疑点。   第二个疑点,钱云会这个在路上走得好好的,就把这个手表开机,开机然后开始照,照了自己最后被撞,非常之非常之奇怪,他为什么要吃饱饭没事干要在这里照呢?而且要先把自己照进来?就是像别人说的,他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交通事故,你说可能不可能?我觉得是不可能。   第三个疑点,这些现场,这些录像和现场记录全是不解释,我今天提出的任何疑点,公诉人解释清楚了吗?反光锥解释清楚了吗?保安的衣服解释清楚了吗?头盔解释清楚了吗?费良玉开始自己交代自己是黑衣服,后来录像出来又改口说是红衣服,你说可疑不可疑?   第四个疑点,王立权的儿子交代,U盘上,有些录像拷到U盘上,有十来个视频,其中不能播放的我都删除了。好,从公安机关从手表里下载下来的13段视频都还在,U盘上也是13个,那么他删掉的这些在哪里呢?公诉人说删掉的是U盘,那么好,手表上还有啊,那手表上应该不止13个啊,那你手表上第14个呢?检验出来也就13个啊。你说可疑不可疑?   民事证据我们不讲,民事证据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证据规则,规定有疑点的视频要鉴定,本案疑点颇多,为什么不做鉴定呢?   公诉人说,我认为这个视频没有做过剪接,你是技术专家吗?你不是,我也不是,法官也不是,辩护人也不是,所以才需要专家。那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只是我们从录像当中导出了13段视频,导出来之前有没有人编辑过呢?你当然需要鉴定,民事案件都需要做一个证明,都要去证明有没有剪出的东西,只要对方有疑议就要做鉴定,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要高,请问,为什么不做鉴定?   我从来没说费良玉是谋杀,我们没有证据说是谋杀,我只是质疑交通事故的疑点,这些质疑是不是有道理呢?你说,公诉人说王旭旭可以证明看到的视频是钱云会,王旭旭没有说12月23号那个视频是谁啊。他们都说12月25号钱云会才拿到视频,拿到手表,那23号手表上的视频是谁呢?没有解释清楚。   法官:还有?   诉讼代理人:有。   公诉人讲到,说证人不出庭,这是经法院允许。那么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我就想问法院,我想质疑这个法庭,你根据最高法院的哪条规定,说证人不让出庭,公诉人申请不出庭的依据何在?   那么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做这么不普通的安排?为什么要这么急着开庭呢?为什么不年后开庭?你审限根本还没有过。普通的交通事故,但为什么要搞那么多不普通的安排?   你说,公诉人说的啊,有明显的刹车痕迹,但是,温州市鉴定机构鉴定却是不出车速是多少时,你说的刹车制动有多差,人证你省了,车速你为什么要给我省了?这个刹车痕迹,不能证明。   说费良玉报警,这是免费的号,所以电信记录不显示。我看这里还有10086,银行里面的电话,这方面也有记录啊,就算是免费的你不显示,那么证据呢?当地电信部门的证据呢?证据都没有你就说是,毕竟你不是证人,我也不是证人,我们在法庭上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角色,各有各的功能,但是是要靠证据说话。所以你没有证据我就要质疑你这个电话没有打过,因为你记录都没有。   公诉人说了,跟黄标的人际关系简单,我也没说黄标指使费良玉谋杀,我也没说费良玉谋杀,我只是说,这个案子那么多疑点。   你既然说很多事情是很巧合的,那么我要说很多的意外、非正常死亡也是有很多巧合,为什么要那么多特警?   你说动机,动机没有啊?就是因为寨桥村拦了那么多,拦过这条公路,那么,你不用每天紧张,当时380名保安……前两天还发生过保安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没动机吗?   如果你要千方百计凑出东西来,我想一样的,但是没有证据我们也有权提出质疑,本案当中,最关键的视频,我觉得这个最关键的视频还是疑点重重,不要急于下结论。   要让我们心服口服,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不要急着把案子审完,走过堂,结束,判决。   如果说程序不完善,最后审判出来的结果,哪怕你是真的,也会引起质疑,如果一个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人信,就没有效力了,我说的这个效力是对老百姓的效力,希望法庭公正,希望依法审判。完毕。   法官:被告人,你自己还有什么申辩的?   费良玉:我不知道这是不是……   法官:那就让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以后指使他人顶替,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对这一个问题,本辩护人在第一轮发言当中,已经予以详细的阐述,相关的理由我就不再重复。但是,公诉人在这起案件里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有逃逸的量刑的从重情节,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并且是严重超载,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我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认定情况来看,交通管理部门他把被告人的无证驾驶和超载的情节作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两个内容已经作为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里面的内容,因此,它不能重复作为量刑情节。这一点,提请法庭注意。   那么,对于刚才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说法,辩护人也想看几点看法。   我首先敬佩诉讼代理人的这种精神,但是,辩护人不赞同他的这种方法,我们同为律师,作为律师来讲,维护当事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当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但是我们应该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让证据来说话,要用证明来的事实。   从本案的庭审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说,被告人费良玉的这个案子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是,我们遗憾的是诉讼代理人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否定这个,又否定那个,虽然,他提出了许多质疑,这些质疑我认为公诉人已经在第二轮发言当中做出了部分的说明,但是作为辩护人来讲,还是认为有必要回应。因为,虽然诉讼代理人认为他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被告人费良玉有谋杀,但是他的质疑的潜台词就是让大家去遐想,去推测,因此对于这种态度,我是不赞同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刑事案子之中,基本事实查清,它的证据就做到了确实充分。   那么在这个刑事案件当中,它的证据之间可能有一些瑕疵,或者有一些问题。   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答案和解释,很快就能得到排除,也就不能够成为问题。   那么,钱云会这只手表,诉讼代理人认为很奇怪,他为什么要戴这只手表。我认为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一个特殊的人物,他是你所知道的,已经多次地上访、一直在上访的人,而且你也知道,他和周围的单位是有矛盾,这只手表就是他在经历矛盾中摄取有关的资料作为上访的证据来使用,因此,他戴这个手表就比一般人戴这个手表就更容易让人理解。   那么,这段视频里面,第一个镜头是他的脸,他为什么拍自己的脸呢?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因为他要开启,就把手表对着自己了打开开关,就会自然地把自己脸部的特写拍进去。所以我觉得,在这个视频当中,非常流畅,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我就不再重复。   那么对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证据,也正如你诉讼代理人所说的,物证的效力是大于其他的效力,它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那么一条物证你还说三道四,我认为没有道理。   那么视频里面出现的和其他证人之间的一些矛盾,我认为可以给予它一个合理的解释。你比方说,反光的这个塑料的这个锥,我没看清楚,那么说如果在这个视频里面没出现,那么可能是背景,是吧?你说这个视频里边没有出现保安人员戴钢盔,和钱成宇的证言发生矛盾,那可能是钱成宇的他的证言是错误的。因为按照你的那种说法我同意,就是物证的效力大于其他的效力。那么如果这个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特别是和当事的被告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那么,应该按照这个视频的资料。   我也注意到,诉讼代理人抓住某些证人证言中的字句作为依据,我们应该知道,在刑事诉讼里面,由于证人回忆上的差错、记忆上的偏差和辞不达意的表达,都有可能造成证言当中的一些偏差,但是这些偏差现在已经不,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已经有更多的证据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所以,再抓住一些犄角的东西,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律师应该有的态度。我的话,完了。   法官:控辩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还有什么说?   诉讼代理人:法庭,我还有话要说。   法官:如果,你的那些讲法,就上述庭上的讲法,如果,各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将结束,另外,如果有新的意见,法庭还将继续把它讲,但是,不要涉及到前面已经讲过的问题,如果还会涉及到前面讲过的问题,法庭将会打断你。公诉人还有什么?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还想强调几点。   刚才,诉讼代理人不断地对这个视频资料进行质疑,公诉人认为,这个视频,这个手表,这个视频来源于这个手表,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证人王立权交给黄雪芬,黄雪芬再交给陈赛英,陈赛英再在薛品芬的陪同下交给警方,这说明手表的提取过程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关证人加以证明,说明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   另外,对视频内容,证人王旭旭、王旭乐均证实看过这个视频内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描述和视频显示的内容也是一致。第三个,鉴定机构对视频的提取也是一个科学的、严密的过程。刚才,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视频的提取过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再强调一下,这个视频的操作时间是显示的2010年的12月25日,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的12月25日,并分别都记上了哈希值,说明,这个视频材料是不可能被篡改的,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这个视频内容还继续质疑的话,只能说明诉讼代理人为了怀疑而怀疑一切。另外,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警方对这个手表视频的提取时间是1月14号,说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随时公布这个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案情和证据的这个义务。   法官: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有。必须要做一些澄清啊。   法官:澄清就不要讲了。   诉讼代理人:我是要对案情做一些澄清,我有权利说,公诉人也有权利。刚才公诉人重复了吗,我也可以重复。   打比方啊,辩护人说,我看视频很流畅,你看电影吗?电影也是剪出来的。这是一个常识,我们不是专家,你也不是专家,视频有没有剪过,公诉人说哈希值,什么是哈希值?你是专家吗?你也不是。你说这视频没有剪过,谁来证明?法庭上质证就是来质疑的,而不是来相信的,而不是来拥护的,质疑就是有疑点,只要有合理意见就要提出来。   好,辩护人说,反光锥可能其他路段有,那么我问辩护人,你看过录像没有?你看完了没有?从头到尾都没有!作为律师,基本证据都没有看,其他证据可能有,其他部分可能有,其他在哪里呢?   说钢盔只有钱成宇说,那你有没有读过证据,孙金绪,保安在这里也是说戴钢盔的。看过证据没有?   你说记忆有偏差,反光锥只有一个人有偏差吗?费良玉也说了,黄标也说了,保安队长也说了,不止一个保安说了,都记忆有偏差,集体性失忆吗?一个偏差不说,四个偏差,接受得了吗?是可以怀疑吗?   有证据吗?是有证据啊,证言都有啊。我哪一句话没有证据?   戴手表我没有意见,但手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拍,这一段没什么事情就会拍,我也认为正常,钱云会,虽然坐过牢,但是他是条汉子,在乐清有这样的人为了维护集体权益,把自己家搞得破破烂烂……   法官:跟本案没有关系。   诉讼代理人:他可以说上访,我可以说他是条汉子。   法官:(击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好,我最后说一句啊。   公诉人讲王旭乐、王旭旭说,显示内容,他们说他父母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他父母说没有看到,第一次发问,最后我还是说,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找专家鉴定。   所以我希望法庭,在今天既然那么多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那你得把关键证据,鉴定人不出庭,证人不出庭,关键证据要送鉴定专家鉴定,否则,就算你做判决,就算你们所有人都认为事实已经查清了,天下太平,我认为不怎么太平。   希望起码法庭依法审判,维护国徽、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官: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官: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到此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讲?   费良玉: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作为被告开庭审理,其他的没有,只想说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今天在这,老家在安徽,是一个偏远的农村,从小,就是怎么说呢,品学兼优的一个学生,后来因为家庭经济的影响,辍学,直到这个案发前为止,我还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因为家庭的原因,多方借贷,买了这辆车子,到这里来跑运输,也只是想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让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物质生活更好一些。因为自己的违规,造成了这起事故,对死者以及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痛苦,虽然说,民事部分已经委托我的诉讼代理人做了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已接受我的赔偿金,但在这里我仍然想对他们说一声对不起,希望你们……   至于本人,在9月份因车祸住过院,这些都可以在我当地县级医院调查。事故发生以后,我在看守所,每天都是在痛苦和悔恨中度过的。死者家属,以及我的家庭,虽然说,我已经赔付了被害人家属巨额的赔款,但那毕竟是一条人命。虽然说已经取得了他们对我的谅解,但我想请他们原谅我,因为我的家属,父母年迈体弱,孩子又小,妻子身体不好……这些,还请法庭,审判长、审判员,在对我量刑的时候,能够从轻处罚我。   法官:好了?   费良玉:嗯。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已经审理经过及有关当事人对控辩的陈述,法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休庭。将被告人费良玉带出去。   休庭。   三、宣判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被告人费良玉入庭。   法官:本案已经刚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合议,首先对几个问题做说明。   第一个,法庭从立案到审理,遵循了刑诉法有关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二,关于不延期审理的问题,法庭在法定时期内通知了受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而诉讼代理人在1月28号递交了附带民事诉状,而诉状委托人没有签字,后诉讼代理人又在1月30号晚上递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函,但委托书也没有签字,委托人自己将合格的委托书和委托函于2011年1月30号晚11点提交法院,此是被害人家属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造成,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本庭如期开庭。   第三个,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不合并审理的原因。第一,法定的开庭时间已经确定,第二,合格的诉状于1月30号递交法院,第三,被告人费良玉需要一定的答辩时间,第四,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状,还有可能要追加相关的当事人,就上述问题,法庭在庭前已全面告知于诉讼代理人。   现本庭,现合议庭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评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对此,被告人费良玉并没有疑议,并有刚才当庭举证、质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这里就视频问题就如下说明:第一个,视频取得的程序合法;第二个,王立权等人可以证明25号上午戴到钱云会手上的手表是怎么被王立权取得,并交给儿子刻录到视频文件上;第三个,王立权及儿子看过视频后并确认头像是钱云会;第四,实物雨伞经确认与视频一致;第五,诉讼代理人进行猜测,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视频可采信,不需要鉴定。   被告人费良玉无驾驶证(驾驶)超载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认定。   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是肇事车主,隐瞒自己是肇事者,并叫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交通肇事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是真正的肇事者,费良玉归案之后拒不承认,后才予承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但是行为找人顶替,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由此,被告人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事故后,负主要责任,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家属代表与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属偶犯,其协议的105万已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不是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全部情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择日宣判不予采纳,根据量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在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你服判吗?   费良玉:不服。   法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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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费良玉案庭审记录(2)
tarimriver 2011-2-18 11:27
作者:王克勤 来源:王克勤博客 来源日期:2011-2-14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最主要的是对那个电话记录。请法庭翻到第二卷的第57页,费良玉的电话他自己当面也核实过的,那么这个电话,我没有看到9:46之后打到110的电话。然后,110接警单上写的说是费良玉电话报警。这个是核对不起来,所以这个请公诉人或者哪一位解释一下。   法官:你说他的电话,在他的电话记录里没有110打出的电话是吧?   诉讼代理人:对。   法官:公诉人对这一方面有什么解释?   公诉人:这个110接警单,这个明确记载着被告人费良玉曾经用这个手机,后面2668这个手机,时间是9点46分45秒,那么被告人当庭也承认,也是供述自己打了这个电话,黄标也证实被告人打电话。但是呢,在接警记录我们也使用了,也有显示。但是呢,公诉人认为应该采信被告人,有利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这个被告人报警这个情况。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想补充一点。我的意思所有证言都不如机器可靠,机器的记录,既然公诉人用它来证明给黄标打过电话,给高广跃打过电话,那么为什么这机器上证明他没有给110打过电话,法院要采用证人?应该是物证更可靠。   法官:这个,法庭已经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法庭曾经询问过电信部门,因为他的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电话号码,在往本地打110时显示不出来。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本组证据由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过磅单,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的证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上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   第一项证据是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在卷宗第二卷的28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16时10分至45分,侦查人员在乐清市虹桥镇山塘山矿山提取到监控信息,在该监控信息中发现,发生事故前,肇事车辆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于9时37分59秒经过山塘山矿门口,于2010年12月25日9时42分09秒经过华一村村口。   法官:请书记员把视频拿过来。照片。   公诉人:第二项证据是过磅单三张。在卷宗第二卷的41到43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在发生事故前,皖K5B323解放牌自卸货车处于运输石料过程中,并已装运石料两趟,在第三趟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三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等8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钱云会发生事故时,手上戴有一只具摄录功能的手表,该手表为发生事故前一天,即2010年12月24日,王立权通过林金儿,从林金儿的朋友孔献良处取得。事故当天即2010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王立权打电话叫钱云会到家中,在家中将手表交给了钱云会,并教其如何使用。两人分开后,王立权与钱云会还在8点多有过通话,9点多,王立权知道钱云会发生事故,10点多,王立权赶到事故现场,从钱云会手上取走手表,后王立权将手表交由其儿子王旭旭、王旭乐将事故发生的视频复制至U盘,并将其手表交给其妻子黄雪芬保管,黄雪芬再将手表交给邻居陈赛英代为保管。陈赛英于2011年1月14日要求薛品芬陪同其一起将手表交给蒲岐镇边防派出所,王立权、王旭旭、王旭乐一起供述钱云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视频内容,现当庭宣读这一组证人证言的内容摘要。   第一个是证人王立权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51至69页。"钱云会死后,袁迪贵叫我去现场多拍一些照片和录像发到网上,把政府的面子搞掉,我听后就到钱云会的尸体上摘下他的手表,戴在自己的手上,去拍事故现场的录像,拍好后,我把手表交给小儿子,让他把录像拷出来,放在一个白色的U盘上,然后把手表交给了我老婆。钱云会手上的手表能拍录像,是我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通过××向我的朋友借来的。钱云会戴的手表能拍录像,在钱云会死之前就我们两个人知道,我被抓的时候悄悄把U盘放在我坐的那辆车的副驾驶座的后背袋里。12月25号早上6点多,我打电话给钱云会,7点左右他来到我家,我们先计算到省里的事,接着把能拍录像的手表给钱云会,当时我教他怎么用了,并且在我家试用了一会,之后,钱云会把手表戴手上,我们一起出去,大概8点钱云会打电话来问,上访的材料还有没有。9点多,钱成钱电话说钱云会被车撞死了,我就赶回村,我回到寨桥村,我来到钱云会事故现场,我从钱云会身上车轮外的那只手上摘下手表,并用手表把事故现场的情况拍下来。下午,我先让我儿子把手表里的影像拷贝到电脑里,我在现场拿走手表没人看见,在家里拷贝时,我和老婆以及两个儿子都在场看的,当时用手表拍的录像拷贝了一份存在了我的U盘里,还在我大儿子的电脑里做了备份。"   第二个是证人薛品芬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73至74页。薛品芬就证实这一个内容,是陈赛英把手表交给了蒲岐边防派出所。其证实2011年1月14日早上,当时呢,陪这个陈赛英把东西交到蒲岐派出所民警,并且呢,经过了当场清点,其中是有一只手表,不锈钢表带,白色表盘,有英文字母,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还有8个光盘,还有一些上访材料。   第三个是证人陈赛英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76、78页。其证实和黄雪芬是前后门的邻居,也就是王立权的老婆,大概十天前,黄雪芬提了两袋东西放到其家中,并且呢,自己后来是叫妇女主任薛品芬陪她一起到蒲岐派出所把东西上交的。当时呢,民警进行了当场清点。有一只手表,手表的描述跟这个薛品芬的描述是一样的。   第四个是证人黄雪芬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81到84。黄雪芬陈述了:"2010年12月25日那天呢天暗下来的时候,我老公王立权带回一只手表和一只手机,手表谁都没注意听,手机他说是钱云会的,过了一会儿,我上楼看见我老公和两个儿子正在我大儿子王旭旭的电脑上的电脑前看录像,我当时看见钱云会躺在车轮下,旁边有些人围着,手表王立权叫我保管。我呢,后来叫这个邻居赛英帮我保管。"   第五个是证人王旭旭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86至98页。王旭旭陈述:"2010年12月25日下午大概三四点,我爸王立权回家来,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只手表,他说是钱云会的,他叫我弟弟王旭乐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到他自己的U盘里,拷出来后他在我的电脑里播放U盘,我看到有一段是钱云会被撞死过程的现场视频,后来我把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的现场视频保存在我的电脑里。我爸爸把U盘拿走了。钱云会被撞死的视频,刚开始出现的是钱云会面部特写,估计是他自己戴着拍摄的,后来视频开始是摇摇晃晃的,拍的是路上一些画面,另外听到汽车喇叭,最后,视频就固定在一个画面上,这时候估计是钱云会被车撞死了倒在地上。再过了一会儿,就看到很多人围过来,就是过来围观的,然后镜头就停在那里了。播放视频时,我,我弟弟王旭乐,我爸王立权,我妈黄雪芬在场,我妈是后来才来的。看了视频后,我个人认为钱云会是死于交通肇事,我害怕如果将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给有关部门,村民们会对我们进行报复。全家看过视频后,我爸吩咐我们都不要说。"   第六个是证人王旭乐的证言。在卷宗的第105至109页。"2010年12月25日中午12时27分,我在家里'乐清上班族论坛'上发了不实的帖子,内容不真实的帖子。2010年12月25日那天下午,我爸王立权回家来,给我一只手表和一条数据线、一个U盘,说手表是从钱云会手上偷偷摘下来的,有摄影录像功能,让我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出来,放在U盘里。后来因为我的电脑没有快播软件,就拿到我哥的电脑上弄,钱云会手表里的内容,把这个手表里的内容复制出来。后来我爸我哥陆续取回来了一些现场资料,我后来都放在'新建文件夹3',并剪切到D盘的'热血江湖伏魔幻影'游戏的子目录下面隐藏起来。看过手表里的视频资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在网上发的帖子,是我爸说老袁要在网上发这样的帖子。"   第七个是证人孔献良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的第115页,第三卷的124页。通过照片能辨认出,王立权就是跟着林金儿过来借这个手表的人。孔献良陈述:"2010年12月23日左右,林金儿和他朋友向我借了一只有拍照和录像功能的手表。当时呢,我教他们怎么用了。民警出示这只手表以后,即确定这是我借给林金儿的朋友的。这只手表我买了有几个月了,是在虹桥镇育红路的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后来呢,我还送给林金儿一只。这只手表,送给林金儿的那只,也是在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   第八个是证人林金儿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126至132页。林金儿陈述:"2010年12月23或24号,我和王立权说我的一个朋友有只手表有拍照录像功能,王立权说让我带他去看看,如果好使,也买一只,我就带了王立权去朋友家,即孔献良家。看了以后王立权要求孔献良转卖给他。当时呢,孔献良那只手表也蛮新的,就拿给他了,并且教了王立权怎么使用。后来呢,我也托孔献良给我也买一只一样的。"   第四项是物证书证,包括上交交警出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物品复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在卷宗的第三卷第14至第18页、第三卷的第2页、第三卷的3、4、5页。这一组书证证明,2011年1月14日,陈赛英在薛品芬的陪同下,将黄雪芬交给其保管的钱云会死亡时所带的手表,交给蒲岐边防派出所。民警经过当场清点后予以扣押。2011年1月13日21时20分至35分,侦查人员对王立权传唤过程中所乘坐的别克商务车进行了合法搜查,在车中间排座位的后背上,搜查到一个SONY U盘,也当场予以扣押。   第五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三卷的第46至49页、补充卷的第30至31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室收到乐清市公安局蔡勇、余兵新送来的带可疑血迹的手表,经拍照固定后,以纱线取适量的离子水擦拭提取可疑血迹进行DNA检验,送检的手表上血迹中检出人血迹,经DNA检验,支持该人血迹为钱云会所有。   第六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在卷宗第三卷的第34至44页。证明,检验时间是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专家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进行杀毒以后,启动只读检验设备,先是将检材备份为镜像文件,并记下了哈希值,再对镜像文件进行技术分析,对检验出的数据导出到检验专用移动硬盘,检出手表其摄像机中视频文件13个,SONY U盘中视频文件13个,并刻录成光盘。手表摄像机中检出的反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视频文件,其操作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12月25日,并记下了哈希值。   第七项证据是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67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提取的钱云会所佩戴的手表所摄下的钱云会被撞击的录像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9时48分20秒,经校对该手表默认时间比北京时间快3分23秒以上。   出示手表   播放手表摄像机中的视频(播放第7段视频)   公诉人:这是钱云会的头像。打着伞。道路右侧有占道,画面比较清楚能看到。在一路上钱云会一个人单独行走。这一路,钱云会都是一个人,以正常的速度行走。两声喇叭,刹车声。这是发动机,一直开着。   诉讼代理人:我想请法院播放一下第三段。   法官:第三段视频?   诉讼代理人:对。   法官:是否同本案有什么关系?   诉讼代理人:有关系。   法官:什么关系?   诉讼代理人:因为在12月23号,拍了两个人,那么指认一下这两个人。   法官:可以。播放。   (播放视频)   诉讼代理人:这个人是谁?   公诉人:这个陈述一下,这个,这个视频是23号的视频,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那所有的证言都不可靠了。   法官:等一下你到辩论的时候。   诉讼代理人:我不是在辩论的时候,但我在质证的时候,法官要……   法官:证据出示完毕了,还有什么要说明的?   公诉人:有些内容公诉人要加以说明。   法官:好。   公诉人:从这个视频当中,我们能看出这么几个内容:一、9点45分41秒左右,钱云会开启了手表的摄影功能,并撑着一把带红色卡通图案的雨伞,从蒲岐往南岳方向,在虹南大道上一路行走,周围环境中除过路车辆外并无他人;二、事故路段右侧有障碍物;第三项是9时48分18秒,钱云会快到寨桥村路口时,突然从右向左拐,此时听到两声巨大的汽车喇叭声,9时48分20秒,钱云会被车子撞到,9时48分28秒,被轧在左前轮下,事故发生以后,因佩戴手表的左手伸在车身外面,该手表继续保持摄录,记录了事故后的现场情况,肇事司机从车尾向车前方向,有保安到现场看。这段视频内容证明,被害人钱云会事故发生时佩戴的手表所摄录的视频资料,详细记录了案发当天钱云会的活动轨迹,以及在事故现场附近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发时间、死者单独行走和撑雨伞、沿途路况、车辆警告喇叭声、司机下车情景以及后来看的保安等情况。被害人钱云会是在2010年12月25日9时48分20秒至28秒间发生意外,事故仅在瞬间发生,当时能清楚地听到喇叭声和撞车声。   (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法官: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系列证据是否有疑议。费良玉:没有。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它的内容确凿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法官:诉讼代理人有没有疑议?   诉讼代理人:有。我感觉辩护人的发言和公诉人一样的。质证,辩护人没有意见,反而赞同,我表示很遗憾。首先我对证据的宣读方法有严重疑议。这么多证据,只选择一定的读一下,最后,给我们的时间,给大家的时间,非常短暂,我认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非常不合理的,那么,请法庭给我时间,我要一一质证。   首先,我想从视频开始质证。就是刚刚播放的几段。首先,对这个视频,没有通过任何权威部门、鉴定机构鉴定,到底这个视频有没有经过剪接,有没有修改?因为视频,视听资料,是很容易被修改、剪接的。那么,从所有案卷出示的东西来看,是没有这样的鉴定报告的,这是一点。   第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剪接修改鉴定呢?因为这个视频放在王立权家里,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他儿子也拷贝过、删除过,那么到了公安机关手里,我觉得也有必要,公安也有必要,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是交通事故,结论已经做出了,那么他已经变成利害关系人了,如果这录像有什么不同的话,他也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也加以存疑。这是第二点我为什么说要鉴定。   第三点,请法庭播放那个12月23号那一段录像。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他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3号,所有的证人都表明,包括王立权,都表明是12月25号才交给钱云会手表的,而且中间也有12月25号早上7点多交接手表这么一个视频,和钱云会交接手表这么一个视频,那么23号这个视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那么是不是视频手表作假了呢?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点,没有任何亲人来鉴定过、辨认过刚刚视频播放的那个人是钱云会,没有任何亲人来辨认、指认,公诉人说是就是,辩护人说也是,那么有没有人来指证过,家属来辨认过?包括第3段,呃,第2段视频,是不是?这是第四点。   第五点疑问,请法庭重新播放视频的时候你们看一下,按照费良玉、黄标的交代,当时的现场,当时的现场他说有很多隔离筒,那么你去看看视频,有一个隔离筒没有?一个都没有。那是现场作假吗?还是他们两个人都说谎了?   第六点,这个视频没有任何关于车辆、这个车辆的特征,没有任何,除了第一个伸出来的脸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可以认清楚这个人是谁,认清这个脸型的,所以要伪造,也是很容易。所以针对这个视频,我想法庭还是认认真真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去找有关机构做鉴定,有没有剪接,去找他的亲人去,有没有指证过。   接下来我将会讲到,很多证言的内容和视频是不相符的。接下来我来质证刚刚公诉人提出的那么多证言。我先讲,不用全部讲,挑着讲啊,我讲主要是看过这视频的人。   王立权的讯问笔录当中,王立权讲到,我、我老婆、我两个儿子和钱成钱都看到过视频,那么我们接下来说,首先我要质证、质疑本次庭审当中,王立权、黄雪芬这些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除了下列情形,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那么,我想请公诉人解释一下,为什么王立权身体好好的关在看守所,完全可以出庭作证,王立权的家人也都在,为什么不出庭?否则其证言,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话,我认为证言是要打折扣的。这是一点。同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鉴定人也应该出庭,那么今天,鉴定人也没有出庭,都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对这个程序,我是表示异议。   第二,即使按照王立权等所有人的笔录而言,王立权说他看到了,他老婆看到了,钱成钱看到了,钱成钱今天没有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证人笔录,那么王立权说他看到什么呢?王立权没有看到钱云会被撞死。而且王立权笔录当中还提到,钱云会的手机,一并跟手表在一起。那么手机里面有通话记录,为什么钱云会手机的通话清单没有作为证据出示在本案庭审当中?这是,我讲的是王立权在2011年1月13日8时交代的,说他老婆、他两个儿子、钱成钱都看过,但王立权没有说他看到了被撞的事。王立权看到的视频说,说我就看到了两段视频,一半是钱云会压在车下的场景,和围绕肇事车拍的视频和站一排警察的视频,警察的视频没有,他围绕车拍的视频也没有。但是请法庭注意,所出示的14段视频当中,没有一段说是钱云会被压在车下的场景。你不信公诉人再放回来。没有一个视频。因为手表是戴在钱云会的手上,他拍不到钱云会被压的情况,所以王立权的证言当中就没有这个。他说看过,他儿子也说他看过,但是他没有看过公诉人提交的这个第7个。   接下来我讲,薛品芬的证据,也就是公诉人说陪着这个,陪着这个陈赛英上交。请法庭注意一下时间,其实王立权的老婆,我们先讲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的这个证言,王立权的老婆是2011年,根据讯问笔录,1月14日凌晨5点,被叫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那么根据我国刑诉法,证人一般来说应该是到她家里去讯问,也可以,实在不行也可以叫,但应该是在合理情况下,你每天早上5点钟把人带走,而且带走的不是凌晨5点,据我了解是凌晨1点,凌晨5点去问一个证人,她不是犯罪嫌疑人啊,犯罪嫌疑人你要抓,是证人啊,我们每个人都会变成证人,凌晨1点把你门撬开,抓走证人,这就是做笔录的证人,所以这段证言,她做的笔录是凌晨5点30分到凌晨7点多,这是王立权老婆做的证。王立权老婆也没有看到被撞的证据,她只说录像里我只看到钱云会躺在车轮下面,已经死了,有些人围着,没有这个录像。不信公诉人可以出示一下,有没有这段录像。王立权老婆的证言。然后王立权老婆在14号早上已经被问话之后,所谓陈赛英主动上交,才出现陈赛英。但是我们在"陪同陈赛英上交"的笔录当中,薛品芬的笔录当中,请法庭注意到2011年1月14日11点20时,能明显地在笔录当中,我感觉是不可能是她自己说的。说手表是什么样子的,答:是不锈钢的表带,白色表盘,表面上有"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2010……"一个妇女主任,能记下这么多东西吗……里面有一段英文,手表里面英文是什么样……所以这种讯问笔录,明显就是不是自己说的。   再看王立权儿子的笔录。所有证言当中,唯一承认看到钱云会被撞录像的是王立权的儿子,但是王立权的儿子是被以…王立权小儿子王旭乐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抓到派出所,这也是在凌晨,就是因为他在网上发了帖,公安局把他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证言,我们认为,也是有问题的。他中午看过视频,到晚上发的帖,还说钱云会被撞死,请看第三卷48页,他晚上9点钟,他弟弟还在天涯上发了一个钱云会的帖,被撞死的这个笔录。然后王旭乐,王立权的两个儿子都承认,都认为,他父亲,他爸爸和他妈妈都看过这个视频,但是问题在王立权和黄雪芬的证言,都没有这个视频,那么为什么他说我担心我参与到拍摄事件,而且我弟弟还在网上发了与事实不合的帖子,我害怕我和弟弟受到处罚,所以,他们处在一种极端恐惧的情况下作的这些证言。   那么这些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接受辩护人、受害人的质询呢?那按最高法院规定你就应该出庭啊。所以,所有这些跟录像有关的证据都存在自相矛盾,而且存在和录像不符,那么,我就不知道,怎么来认定这个录像就是当时的录像,有没有人篡改,有没有人排演过?我不得而知。但是,我是质疑这个录像的,我也认为,公安机关这些检察机关出示的,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当中,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所以法庭在考虑的时候,需要考虑他们的证明力是有限的。   还有对电子物证上面记录的这个手表的血渍是钱云会的,对这个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这个光盘,这个我觉得还是没法说明问题,因为这个之前,这个证物,按照王立权几个儿子说,他删掉,他的证言中说是删掉了,所以,已经污染的情况取得这些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再检查,我觉得,已经……   公诉人:我打断一下,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内容当中呢,有很多歪曲事实的部分。   法官:继续往下说。   诉讼代理人:那么对于这个,怎么样把这个手表买来的,我想还要说一点,就是林金儿,林金儿和王立权都说到,他是12月23号把手表交给王立权的,王立权是12月25号把手表交给钱云会的。那么这个证言,恰恰是和这个视频是相矛盾的,12月23号钱云会,如果这个人是钱云会的话,他出现在这个视频上,作何解释?我没有其他疑问了,我希望法庭再播放一下这段录像,看这个人是不是钱云会。如果是的话,那么,请公诉人解释一下,为什么23号他又拿到了手表,为什么?我的发言完毕。   法官:法庭认为对证人身份的疑议,公诉人对证人不出庭可以讲一下。   公诉人:审判长,刚才诉讼代理人有几点是对事实的歪曲,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在庭上进行澄清。诉讼代理人刚才讲,这个王旭乐对手表内容进行删除,这明显是与其证言内容不相符的,是诉讼代理人对本案事实内容任意加以歪曲,王旭乐只是提到对手表内容进行复制以后,其只是对保存在自己电脑里的文件进行了删除。第二个歪曲是对王旭旭证言的歪曲,当中说王旭旭是在一种恐怖的状态下作证的,事实并非如此,王旭旭在作证言的过程当中是如实向侦查人员做了陈述的,其说的害怕心理,是担心的这样一个内容:是害怕村民对其将这个视频交给政府以后,村民对其报复,阐述的是这么一个理由,故此害怕,不将证据交给政府。对于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到的12月23号的这个视频,是不是钱云会这个头像,我们公诉人已经经过了审查,并经过了确认,这个人并非钱云会,刚才在法庭上播放的这段视频当中,这个头像才是钱云会。对于本案的证人是否应当,包括王立权等几个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这个问题,公诉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的时候,既可以传唤证人,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当庭作证,也可以当庭宣读其书面证言,刚才公诉人出示的书面证言,取证程序合法,内容上与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对犯罪事实已经能充分证实,并且王立权等人因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不宜出庭。   公诉人2:补充一下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在凌晨5点至7点,找她谈话,这是因为,这个案件的手表一个重要的物证,被王立权的老婆黄雪芬他们所隐匿,在这个时候,这个侦查人员,在这个时候找黄雪芬谈话完全是必要的。再一个,本案的这个电子物证,这个辩护人说的是没有技术部门的检验,这个是错误的,对这个视频资料的提取,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过程,已经有专门的物证检验部门出具了报告,因此这个物证,它的取证,原先一直是在王立权的掌控之下,从这个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摘下这个手表以后,一直是王立权在保管的,后来是藏到了邻居陈赛英的手上,一直到1月14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提取,并进行了鉴定。这个……没有被污染或者剪接的情况存在,所以说,诉讼代理人所说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诉讼代理人:法官我要答辩一下。   法官:等一下。对证据质证的过程法庭都记录下来。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对他刚才说了,我就要回应一下,这都是平等的。   法官:已经记录在案了。辩论的时候可以还就这个问题还……   诉讼代理人:这是质证阶段,他为什么有权利回应我,我也可以有权利。   法官:你不是质证了嘛。   诉讼代理人:对啊,他举证完毕了不应该再说话了,他如果再说话了我有权利进行答辩。请给我两分钟时间。   法官:好,可以。   诉讼代理人:第一,公诉人说12月23号这个头像不是钱云会,公诉人是证人吗?可以再放一下,这头像到底是不是钱云会?公诉人本人来证明这个人不是钱云会?   公诉人:审判长……   诉讼代理人:等我说完。公诉人说,刑诉法说证人可以不出庭,但最高法院,我们今天在法庭上审,总归是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那你说你是哪一种情形不要出庭?你可以解释,有机会。证人出庭了我们就可以问清楚了,王旭乐删的是什么,他害怕的是什么……这是我讲的第一点,第二点我要讲,这个第一公诉人讲到,这些物证是经过检验的,我同意经过检验,但是你没有经过检验它有没有剪辑修改,不信你可以出示一下,公安的所有物证鉴定都只是提取,没有进行鉴定。我就是想问你,你凭什么说这个没有剪接过、没有修改过?我们还是要有事实来说话。完了,谢谢。   法官: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质证都记录在案,就不要再纠缠在这个问题上辩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将出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   法官:打断一下,主要证言说详细一点,次要证言呢,就是说可以概述,短一点。   公诉人:现出示第三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   第一项证据,是勘验检查笔录,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图。在卷宗第二卷的第1至13页。证明,事故地点是乐清市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地段,道路情况是东西走向,道路南侧有建筑施工堆积物,现场死亡1人,肇事车辆为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有保险标志,货车正前有碰撞痕迹,此痕迹在保险杠上,正前车底散热器铁架上有碰撞痕迹……铁丝上有碰撞痕迹,有擦印。现场找到证人钱成宇,现场提取到尸体旁雨伞一把,货车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北侧,左前轮在道路外侧泥土地上,留下与尸体一起5.5米长拖印,尸体头北脚南伏在道路上,尸体前有泥土堆积。   第二项证据,是物证。雨伞一把,侦查人员在尸体旁提取的这把雨伞。伞面上是卡通图案,与视频上钱云会所撑的雨伞是一致的。   第三项证据是乐清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赵顺余、余兵新、陈华丰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2页,证明在事故后民警在勘查中受到群众的干扰,10点50分结束勘查,现场冲突平息后,下午3点多再做补充拍照。肇事车押至虹桥停车场保管。   第四项证据是温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宗的第一卷的第13页。证明,费良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在发现行人动态采取措施不利,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五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在卷宗的第一卷14至18页,证明根据死者钱云会尸表检验,死者左侧大腿距离足跟84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分析为碰撞点,符合被害人身体呈站立状且面向北面并同时和工程车发生碰撞,其损伤主要为颈部骨损伤、大腿以上胸部骨损伤、下颚骨骨折伴多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右前臂、右手臂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轧所致,终因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第六项证据是乐清市公路管理段冉××、叶××出具的证据,在卷宗第二卷的39页,证明虹南大道即限行道路。   (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第144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果,但经法庭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相关的质询,因为本案当中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报告没有一个鉴定人出庭,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代表家属,还是不予认可。但是根据规定,还是有权利提出……。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便申请,但是对结论,我们还是不认可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事故中心现场的人的情况,以及本案的相关情况,包括吴浅浅等八人的证言,村民钱成宇的证言,证人蔡云龙、施永钢、郝长吾、程龙洋、孙自芬、黄学庆、杨林建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一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吴浅浅、张回、郑元章、孙金绪、施林云、蔡得宝、赵锋、姜协珞珞等八个证人的证言。其中吴浅浅的证言在卷宗第七卷的第1到16页,张回的证言在第七卷的18至26页,郑元章的证言第七卷的第28至42页,孙金绪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44至66页,施林云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69至80页,蔡得宝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76至84页,赵锋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86至89页,姜协珞珞的证言在第七卷的第91至94页。这八个证人均是交通事故后最先到达事故中心现场的保安,其中,孙金绪是保安部经理,施林云是保安队队长。这八位证人均证实,2010年12月25日,因建筑施工故聘这些保安进行现场保护,其2010年12月25日当天因为下雨便没有施工,吴浅浅、张回、郑元章、蔡得宝、赵锋、姜协珞珞与其他保安100余人距离事故现场30至50米外的中巴车上,在寨桥村路段待命,施林云、孙金绪坐巡逻车在虹南大道巡逻,在中巴车上待命的郑元章下车小便,发现有交通事故发生,就回车上去说,车上其他保安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再下车去看。上述八个证人证实,2010年12月25日9时多寨桥村路段有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项证据是证人钱成宇的证言。钱成宇是寨桥村村民,其证言在卷宗的第四卷第5至14页,证实钱成宇从事故现场前方虹南大道南侧往北侧走的时候,发现其左侧有辆工程车逆行慢慢开过来停下了,当时呢,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走到道路北侧的路口时候其发现车轮底下压着一个人,看见是钱云会之后就在车头前叫起来,过两三分钟,看到工程车后面走出四个着保安衣服的人,他们往车后的方向走了,后来村里就出来很多村民,保安当时在事故西侧的道路上,距离事故现场有二三十米远。其当时和村民说村长被车子轧了,还和村民说了车后走出四个人的情况,没有说过"村长被人抬起来被车轧死"这样的话。当时,其叫起来以后有两名妇女跑出来看。   第三项证据是蒲岐镇工作人员陈淑徽、民警林金×、南汉利、曹治兴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74页。证实,钱成宇说到的在现场叫起来后出来看的两名妇女经调查系吴阿芬和邬常兰。这两人均拒绝接受调查。   第四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蔡云龙,这个人的身份是乐清市港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蒲岐镇工作人员袁××出具了情况说明,还有证人施永钢,电力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这种身份的证言。这三个证言在卷宗第六卷的第16至18页,第二卷的第70页,第六卷的第81至85页。证明寨桥村路段因施工占用道路南侧的四分之一,并有安排保安保护施工,2010年12月25日因下雨,现场留有100名保安看护施工设备。   第五项证据是证人郝长吾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46至49页。郝长吾也是矿区的运输车司机,证实,事故发生前,皖K5B323在正常运输途中,郝长吾的运输车跟在这辆车后面一公里远。   第六项证据是证人程龙洋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第51至53页,陈龙阳也是矿区的运输司机,其证实在事故发生前一小时有主动打电话向其询问早上运输石料的次数,说明当天费良玉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第七项证据是证人孙自芬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五卷的87至94页,孙自芬是费良玉的妻子,其证实事故发生前费良玉与平时表现是一样的,和被撞的人也不认识。   第八项证据是黄学庆的证言,在卷宗第五卷的第92至94页,黄学庆即是黄标的叔叔,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多黄标有打电话来说,费良玉的车出了事故的这个事情。   第九项证据是证人杨林建的证言,及移动公司提供的监控安装记录。证人杨林建的身份是乐清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这几个证据在卷宗的第六卷第29至34页、第二卷的68页、第二卷的30至37页,证明寨桥村路段监控事故发生时没有储存,是因为寨桥村路段监控安装属在建工程,移动公司受蒲岐镇政府委托,于12月21日开始安装,先是安装高清晰的摄像机,再因视频抖动问题无法解决,又换成了标清摄像机,12月25日开始对监控做存储工作,直到12月25日中午12点53分才完成,上述工作情况电脑中都有日志记载,该日志是不能删除和更改的,如有删除和更改,都会在电脑中留下记录。   (第四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主要是针对这些证人证言。   首先质证保安的证言。根据证言,吴浅浅的证言,2010年12月28日8时45分作的证言,现场有很多反光锥摆放在道路南侧第一条和第二条道之间,在施工路段都有摆放,有一二公里长的距离,在事故现场前后视线内都有摆放。   那么,请法庭看现场视频,我们看得到反光锥没有?那么,我要质疑这个视频是不是案发现场。   第二,这个吴浅浅的证言,2011年1月3号16点20分,讲到,"后来到上午8时来380名保安人员,乘坐四辆中巴车到现场执勤。"那么,从所有的证据当中都可以看到,现场当天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发生,那为什么有380名保安到现场?到底想干什么?然后再吴浅浅的证言当中,他看到一个村民,个子高高的,打着伞,站在事故车头右侧位置,在那又蹦又叫。   那么,想必这个人是钱成宇,所以钱成宇作为目击证人是可以的……   证人张回2010年12月27日11时多的笔录:"我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我车上的郑元章当时下车到公路对面小便,看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他回到车上告诉我们前方一个人被撞死了。"   那么,请法庭可以播放第7段视频,后面被撞了之后,是有一个人跑过来的视频,但是,据我初步观察,这个人是不是这个?按照钱成宇的证言,他看到的保安都是戴头盔的,但是在这段录像当中我没有看到这个戴头盔的人。   郑元章,证人证言当中所谓的第一个目击证人,2010年12月28号上午11时40分左右,第4页:"大货车停住后,从左前方下来一个人,我当时很紧张,这个人的特征不注意。"   那么请注意,如果费良玉是从右边下来的,那么对他来说,那就不是左前方,是右前方,因为他们是车的屁股后面。那么请法庭可以放录像,如果这段录像是真的话,保安会是在车的车尾,人在走,那么他们看到的左前方,应该是车子的左侧,这又是这个录像和费良玉的陈述不一致。因为他是保安所说的第一个目击证人。   然后请法庭注意是是,他们提到的是4个保安,但是在这个录像当中可以看到,是黑压压的一群人,这是,这个法庭可以有限地播放,我可以提供仔细观看。   那么,我还请法庭记录一下,既然公诉人提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出庭作证我可以认可,但是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证明力是有限的,那么乐清保安公司,这些人都是乐清保安公司,乐清保安公司是谁聘用的呢?是蒲岐镇政府和港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那么,蒲岐镇政府和钱云会之间的关系恐怕不需要我多讲。所以这些保安,而且是,一度钱成宇指称可能是疑犯之一。   公诉人:反对。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刚才所指的这些保安与这个事故并无任何关系,保安,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这些证据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个,有交通事故发生,就证实这一项内容,其内容大部分与质证意见无关。   法官:反对有效。诉讼代理人,你对这方面,主要案件事实的方面。   诉讼代理人:对,我是评论这些证据是否有效,法庭的这个指示我听懂了。   我们看证人孙金绪的证言。孙金绪,2010年12月29日上午作的证,这是乐清保安公司保安的证据。问你们保安公司与蒲岐镇政府是否有劳务合同,"没有,我们只是有口头协议,等执行任务完毕算工资时,再补登一份合同,以往也是这么操作的。""21日进场施工第一天,白天是200人,上班也100人,下半夜60人。"所以我们认为还是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再次反对。这个保安的事情,当天为什么有那么多保安到现场,与本案是没有关系的。这么多保安,完全是因为其他的事情到现场的,什么保护施工的事情,跟本案无关,与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事实是没有关系的。作为诉讼代理人,反复讲这些与案件无关的质证,请法庭予以制止。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说明一下啊。本案,为什么检察院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   法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再次提醒一下,本案的事实,就本案的事实发问。   法官:不要对本案进行评论。   诉讼代理人:让我把话说完。如果这些证据和案件无关的话,公诉人为什么要提交给法庭呢?为什么要复制给我?正是因为有关的,你作为证据提交,我当然也可以质证,你今天对你不利的你就要收回,说不是证据,与本案无关……   法官:不是、不是证据,不是不是证据,不是不是证据。   诉讼代理人:这不是证据吗?我念的不是证据吗?   法官:不是说不是证据。   法官:我告诉你就是说,对本案有关系的你可以发表评论,因为证据是有效力的,证明的问题是另外一个事情。   诉讼代理人:那警察为什么要问这些问题?警察问这些跟案件无关的问题干什么?警察问了我就……   法官:你就你就这几个质证的案情……   诉讼代理人:对,我就是讲……   法官:不要讲××的事情,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我不服。我抗议。首先,我为什么说抗议,这是质证……   法官:你再××,到时候把你记下去。   诉讼代理人:诶,你要帮我记下去为什么我要抗议的理由。这是警察问的问题,警察认为跟案件有关,我也认为跟案件有关,公诉人认为跟案件无关,难道一定要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来审案吗?就把全部不想听的话全部抹杀掉,在法庭上该说的话应该让我们说,畅所欲言。这才是和谐社会。   法官:你还有什么,对这些证据还有什么问题?   诉讼代理人:有。证人孙金绪的证言。1月2号12时,第5页讲到:"你们在现场穿的什么衣服?"答:"我穿黑色上衣便服,施林云是穿紫色的上衣便服,驾驶员穿作战服,特保队员穿作战服,戴半盔,拿盾牌,保安人员穿黑色作战服,戴钢盔。"请法庭再播放一下第7段录像,你去看看后面那一群人有一个戴头盔的吗?一个都没有。这不是保安队长说的吗?我没有说录像,我只是质疑这录像和你的证言对不上,证据拿到庭上本来就是给人来质证的……其他证言当中也存在和录像不符的情况。我希望法庭认真审核录像和证言,依法正确公正地认定证言。完毕。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组证据   公诉人:本组证据中包含了被告人费良玉的量刑根据。证明被告人费良玉是皖K5B323的车主,并具有逃逸、无证驾驶和驾驶车辆严重超载、案发后对民事部分提请赔偿,包括民警出示的办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超载单、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证、温州市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收据、报案记录、本案的相关户籍证明等。   第一项证据,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以及费良玉有学习驾驶车辆驾驶证的相关资料……证明费良玉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费良玉在事故前在学习驾驶,在申领驾驶证的阶段。   第二项证据是超载单、行驶证,在卷宗的第二卷的第20、还有第二卷的第22页。证明肇事车皖K5B323荷载12405公斤,超载是35020公斤,超载率282%。   第三项证据是温州市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宗第一卷的第19至27页,证明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原装载测试制动性能差,超载测试制动性能更差,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整车含货物质量为60020公斤,因为鉴定条件不足,事故时行驶速度无法核算。   第四项证据是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周斌、陈斌、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   第五项证据是机动车保险证……证明肇事车有保险。   第六项信息是车辆信息挂靠协议书、证人候洪云的证言,在……证明皖K5B32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费良玉,费良玉和该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   第七项证据是调解书和收据,被告人费良玉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105万,被害人家属已经收到这笔款项。   第八项证据是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费良玉无前科。   第九项证据是报案记录,已在第一组证据中出示,不再出示。   第十项证据是本案的相关户籍证明,包括被告人费良玉,以及被害人钱云会,以及刚才所举的相关证人的户籍证明……(太多,说得快,用笔记不下)   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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