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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性别 Gender
热度 3 waterlilyqd 2013-3-8 19:30
Note: As today is the international Women's Day, I copied my translation here to share with those who maybe are intested in the contents. The original contents can be found in the book Law and Sustainable Debelopment since Rio. Legal Trends in Agricultural and Naturual Resource Management published by 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http://www.fao.org/docrep/005/Y3872E/y3872e0a.htm#bm10 九.性别 1. 前言 在前一章中曾提到:在很多国家从事农业的经济活跃群体中,妇女占很大比例。然而,在全世界的很多地方,妇女在土地、信贷、推广服务等资源方面只拥有有限的权利,甚至没有权利;而且妇女一般都是从事经济活动中非正式的行业。在种植业中,妇女常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事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劳动,或者以男性劳动者的妻子、女儿的身份从事劳动。妇女的权益受到包括国际法律准则和国家法律条文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影响,而且还受习惯法的影响。习惯法在亚太地区、拉丁美洲、非洲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土著民聚居区广泛采用。另外,妇女行使其权益还受到妇女自身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的影响。 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十年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观,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有更多的人在关注性别问题。近年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会议都一直强调妇女权益和男女平等的重要性。从国家一级来看,有许多国家都已经采取了综合行动计划,逐步改善妇女在家庭和继承法以及土地、土地改革、合作社等部门法中的权益。法庭在涉及妇女的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劳动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保障妇女的这些权益建立了案例法。 本章回顾了自 1992 年里约大会以来,妇女在农业权益方面的主要进展。为了叙述清楚,本章就这些问题分别进行阐述,但是,在现实中它们彼此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土地权既受土地法和家庭法以及继承法所决定,而且在立法(有关妇女继承权的土地法)和案例(涉及到可采用两种标准进行判定的案例)以及习惯法中,这些法律之间的界定可能不是很清楚。同样,获取信贷也部分依赖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本章中没有涉及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某些重要内容,这是由于这些内容只是间接影响农业,例如生殖卫生。 2. 国际进展 2.1 涉及性别问题的国际大会 最近的国际会议采纳了软法律宣言和行动计划,说明国际社会日益关注性别问题。在这些国际会议中,特别重要的有 1994 年的“人口与发展开罗行动计划”、 1995 年的第四届妇女大会所采纳的“北京行动平台”、 1996 年的“世界粮食峰会行动计划”。这些文件的某些条款直接与环境和农业有关。例如,“北京行动平台”设想了立法改革和行政改革,确保男女在获取自然资源方面的平等权利,包括在继承权中对获取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Para. 61(b) )。“世界粮食峰会行动计划”也设想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获取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 Para.16(b) ),肯定了确保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 Objective1.3 ) 2.2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处理全球妇女权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消除妇女歧视公约》( CEDAW , 1979 ),该公约禁止性别歧视,并且提出了确定的行动(第 2 条和第 4 条)。不歧视原则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适用于各个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而且还适用于个人的行为举止方面。依照《消除妇女歧视公约》的要求,妇女的权益应当和男人一样包括以下权利:在签定合同和处置财产中的平等权利(第 15 条),在结婚和家庭中男女平等,在聘用和培训中不受歧视(第 11 条和 12 条)。第 14 条专门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包括在“土地和土地改革中平等对待”的权利。 随《消除妇女歧视公约》后所取得的较大进步是采纳了“可选草案”( 1999 ),使权益受到侵犯的个人和团体可以向 “ 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 ” 提起诉讼。该委员会在收到起诉以后,将向有关各方传达其观点,并提出建议改进措施,有关国家将考虑这些观点和建议,并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草案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7 条)。虽然有关国家可以不选择这种程序,但是对严重的有组织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诉讼案件,委员会可以自行进行秘密调查(第 8-10 条)。 联合国人权机构也采用了软法文件。例如,人权推进和人权保护分会的第 15 条决议( 1998 )申明,在获取土地和利用土地进行担保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将构成人权犯罪。该决议登促各国政府修改或者废止对妇女带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鼓励各国改变对妇女的歧视习俗和传统。 妇女的权益还受到地区性人权条约的保护,如《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 1950 )、《美国人权》( 1969 )、《非洲人类和人民权利章程》、《阿位伯人权章程》( 1994 年开始采用但至今仍未强制实施)。 2.3 国际环境法律文件 在里约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其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有些法律文件里有针对性别的条款。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中强调了妇女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的重要作用,肯定了妇女参与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的必要性。在里约软法文件中,里约宣言第 20 项原则中写到:“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妇女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素”。“林业非法律约束性官方原则申明”号召妇女积极参与国家林业政策的计划、制定和实施,积极参与森林的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原则申明 2 ( d )和 5(b) )。“行动计划 21 ”和第 24 章专门针对性别有关的问题。 里约大会以后,有一个对性别敏感的法律文件是 1994 年的《反荒漠化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要为妇女积极参与反荒漠化提供有利条件,特别是要促进妇女有效地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第 5 条和第 10 条)。《非洲地区性实施附则》第 8 条中也要求妇女参与全国行动计划,该附则是与《反荒漠化公约》相关联的法律文件。 2.4 国际劳动公约和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 ILO )所采用的几个国际公约都涉及到女性农业劳动者的权益的内容,特别是 1951 年的《同酬公约 100 》、 1952 年的《孕产期妇女保护公约 103 》(已修改)、 1958 年的《用工和职业歧视公约 111 》、 1958 年的《种植公约》及其 1982 年的草案。该领域最主要的进展是采纳了 1992 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益宣言》,要求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无论是否批准相关的公约,都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消除用工和职业歧视,其中包括性别歧视。 3. 国家法律 3 . 1 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立法制度的影响 上面提到的国际进展在国家一级也有所体现,多数国家都已采纳了综合行动计划,建立了专门的机构继续“北京行动平台”所倡导的活动。有的国家在国际法律文件的直接压力下已经取消了对妇女带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在《 危 地马拉 Sierra v. 伦理学》(《 Morales de Sierra v. Guatemala 》)中报道,一名妇女向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状告危地马拉民法中的某些法律条款对妇女带有歧视性,这些法律条款赋予丈夫处置家庭财产的权利和只允许已婚妇女从事与其作为家庭主妇的角色相一致的职业的权利。 1998 年,危地马拉政府初步认定该诉状的证据可以采纳后,随即撤消了民法中大多数有异议的条款(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案例 11625 ,报告编号 28/98 , 1998 年 3 月 6 日;报告编号 4/01 , 2001 年 1 月 19 日)。 在某种情况下,国际法甚至对国家立法体制具有更直接的影响。例如,国际法向包括影响妇女法律地位在内的国家法律提供司法解释指导。 1996 年《南非宪法》中申明,在解释宪法中的人权问题时必须考虑国际法,必须考虑采纳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司法解释 ; 在对国家立法进行解释时,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必须优先考虑。在某些国家,在法庭作出裁决前可强制实施那些包括妇女权益在内的自动执行条款。各国法院根据人权公约取消国内带歧视性的法律准则。 3.2 宪法中的性别平等 在里约会议以前,大多数宪法都禁止性别歧视,如 1988 年的《巴西宪法》、 1949 年的《印度宪法》、 1948 年的《意大利宪法》、 1971 年的《墨西哥宪法》 ; 或者在宪法中申明其平等原则,但不特别指明某种歧视情况,例如 1959 年的《突尼斯宪法》。二十世纪 90 年代的宪法在泛指时着重强调人权,专指时强调妇女的权利。多数宪法都禁止性别歧视,如 1990 年的《纳米比亚宪法》, 1992 年的《加纳宪法》、《乌拉圭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宪法》, 1995 年的《马拉维宪法》、《乌干达宪法》, 1997 年的《 布基纳法索 宪法》、《泰国宪法》。《南非宪法》( 1996 )禁止在性别上和因怀孕等婚姻状况上的歧视,在国家的基本价值观中提出了“非性别主义”。在宪法的非歧视原则指导下,法院可以宣布歧视妇女的条例无效。某些较早颁布的宪法在强调性别平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 如 1997 年肯尼亚宪法修正案中禁止歧视的内容包含了禁止性别歧视。在某些情况下,在家庭法和继承法以及习惯法中,不歧视原则仍然存在例外的情形,如在斐济、加纳、肯尼亚等国。 加纳、乌拉圭、乌干达等国家的宪法除了禁止性别歧视以外,还包含了一些确定的行动条款,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特殊措施,如《加纳宪法》要求政府逐步将妇女“完全融入到加纳经济发展的潮流中”,《纳米比亚宪法》要求制定法律,保证妇女获得平等的机会,“使妇女能够完全参与到纳米比亚社会各领域中”。近年来,有些国家所制定的宪法致力于解决其习俗中所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乌干达宪法》特别禁止“有损妇女尊严和妇女利益或损害妇女地位的一切法律和文化以及习俗和传统”。《南非宪法》虽然考虑了习惯法和惯例,但是要求习惯法和惯例要尊重宪法和有关法律。 3.3 家庭和继承法 3.3.1 法定权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已婚妇女行使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如签定合同、申请法律诉讼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妇女的工作就是承担家庭事务,否则需要得到其丈夫的授权许可,如《印度尼西亚民法》、《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个人状况法案》和墨西哥某些州的民法(如 Oacaca )。妇女进行商业交易的能力可能也会受到限制,如《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禁止已婚妇女在没有得到丈夫授权的情况下缔结合同义务。按照智利的商业法( Galan,1998 )的婚姻财产制度,一个已婚妇女必须得到其丈夫的授权以后才能建立公司签定合同。在过去的十年中,我们看到有的国家已经逐渐取消了这些规定。例如, 1916 年的巴西民法规定,已婚妇女在未得到其丈夫授权情况下,不能从事某一些活动, 1962 年的法令 4121 减少了需要征得丈夫同意的条款数量, 1988 年的宪法和 2002 年的民法确立了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27 年的南非《黑人行政条例》中可以看到,按照习惯法,已婚妇女的地位比其丈夫低,在 1998 年的《习俗婚姻条例的认可》中撤消了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的规定。在突尼斯的《义务法和合同法》中有条文规定:已婚妇女在签定服务合同的时候 , 需要得到其丈夫的授权。 2000 年第 17 条法令中取消了这些条款。 1995 年的马拉维宪法赋予妇女和男人在签定合同和取得并维护其财产权利方面平等的法定权力。 某种情况下,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一方向国际机构投诉或向国内法庭提起诉讼以后,才促使对法律中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加以修改。例如, 1926 年的《土耳其民法》第 159 条规定:已婚妇女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得到其丈夫的同意。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的判决 30/31 中,法庭没有采纳这一规定。虽然妻子在选择职业时也要考虑到家庭的幸福,但 2001 年的《民法》中废除了要求已婚妇女在签定合同时需要丈夫授权这一条款。 少数情况下,在针对性别的立法中有关于法定权力的条款。例如, 1992 年《菲律宾妇女发展和国家建设条例》赋予妇女充分的行使其缔结合同的权利,无论其结婚与否。 3.3.2 家庭财产权 家庭内部组织结构准则和家庭事务行为准则可能会影响妇女取得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的能力和控制财产的能力。有些国家的法律将丈夫作为家庭事务的户主或代表,如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尼加拉瓜 , 赋予丈夫惟一的处置家庭财产的权利,如多米尼加、洪都拉斯,甚至赋予丈夫处置其妻子的个人财产的权利,如多米尼加共和国( Galan,1998 )。在菲律宾,《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处置其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丈夫有优先决定权。 在过去的 10 年间,有几个国家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改化,特别是将夫妻共有财产纳入了婚姻财产范畴。 2000 年埃塞俄比亚的《家庭法》赋予夫妻双方在管理家庭事务方面的平等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将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将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作为双方共有财产,规定共有财产的转移需要征得另一方的许可 ; 并设想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置其家庭财产。该法典中还涉及到维持不到三年的事实婚姻的共有财产问题。 2002 年的《巴西民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婚前协议和不完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享有平等的处置共有财产的权利和处置其各自的财产的权利。 2001 年土耳其《民法》规定,丈夫不再是家庭的户主,结婚后,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该法典中还引入了共有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等的财产份额。突尼斯于 1993 年修改了 1956 年的《个人状况法》,将以前法律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其丈夫的条款修改为:按照夫妻互助的原则,在丈夫作为户主的同时,夫妻双方合作管理家庭事务。而且,在 1998 年的法令 98-91 中允许夫妻双方任选一种共有财产制度。 家庭财产权可能还决定于习惯法。例如,在菲律宾的某些习俗中,夫妻双方都有独立地管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如在伊洛干诺人中)。在潘加西冷人(注:音译)中,丈夫在处置家庭财产时如果要进行土地转让,必须取得其妻子的同意( Judd 和 Dulnuan, 2001 ) . 3.3.3 继承权 继承法影响妇女获得土地的权利,在极少出售土地而且继承土地是获得土地的主要形式的国家尤其如此。在普遍是通过立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地方这种问题尤为明显,因为遗嘱人可能会按照社会习俗将土地留给男性亲属。有的法律制度认同通过订立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自由,只要夫妻中仍然健在的一方能够维持生活。例如, 1992 年《墨西哥土地法》从体制上对土地改革后重新分配土地的占有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允许拥有土地权的人从妻子、孩子或其他任何人中选择一人作为土地权的继承人,所有权不能再分。拥有土地的人可以不让其配偶继承其土地。研究表明,在墨西哥的很多个州,土地常常是遗留给长子( Kat2,1999 )。在采用习惯法的农村地区,妇女的继承权常常受到严重的限制,不仅在财产遗留给男性的父系制度中如此,在母系制度中也是如此。在母系制度中,虽然财产是按母系移交,但对土地的控制权常常落到家庭男性成员手中。例如,在布基纳法索的莫西人中,妻子和女儿常常不能继承土地,按 Shari’a 法律,穆斯林女人只能拥有男人一半的土地权,穆斯林女人也往往将其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其哥哥或弟弟。印度也有同样的情况( Agarwal,1994 )。另一方面,菲律宾的双方继承制度采用父系和母系两种方法进行财产继承。在这种继承制度中,土地可以由长子或长女来继承或由所有的男女后裔均等继承。夫妻中任何健在的一方无论男女皆可以不继承土地但作为其孩子的托管人而拥有土地( Judd 和 Dulnuan, 2001 )。 一方面,在继承法中,司法决定可以取消或者限制习惯法中的某些准则。例如,尼日利的亚伊路加(注:音译)上诉法庭宣布 , “只有家庭男性成员才具有继承权”的惯例法无效( Mojekwu v. Mojekwu, 1997,7NWLR 283 ) , 未结婚的女儿和抚养兄弟姐妹的女儿也拥有继承权( Mojekwu v. Ejikeme, 2000,5NWLR402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法院对习惯法进行严厉的而且带有偏见的解释。例如,聿巴布韦最高法院支持在分配无遗嘱的财产时,妇女不能分得遗产的习惯法,如果第一个子女是女儿,则以第二个儿子作为继承人( Magaya v. Magaya, 1998 )。 然而在有些案例中,法院只是宣布习惯法部分无效。尼泊尔的 Dhuangana v. 法律和司法审判及议会事务部有一个案例( 4S.Ct. Bulol.1 ) , 上诉人质疑尼泊尔民法中限制女儿继承权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有年满 35 岁以上的未婚妇女才有资格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且还规定,如果将来她们一旦结婚,其土地将归还给家庭中的其它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承认这项规定确实是对妇女的歧视,于是宣布习惯法中的该条款无效,要求政府按照宪法所赋予妇女的平等权利加以修改。经过多年激烈的游说和辩论以后,于 2002 年 3 月议会通过了《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承认了女儿在继承财产上的平等权利,但同时进一步确定,一旦女儿结婚,其土地继承权随即丧失。印度有一个案例( Kishwar v. Bihar, 1996,5SCC 125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1908 年的比哈尔地区的《 Chotanagpur 租赁条例》中的某些条款由于限制了与父系一方存在土地租赁关系的妇女的继承权,侵犯了宪法所认可的妇女的生存权。虽然法院没有废止这些法律条文,但是宣布:按照宪法规定,土地租赁人的女性后代如果以此土地为生,则可以继续拥有这些土地,并要求比哈尔州修改该法律。 3.4 拥有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权利 对农村妇女来说,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农村地区妇女的生计主要依靠这些自然资源,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其次,这些权利的本质和权利的大小影响妇女在家庭中与其丈夫和家庭中其它男性成员以及在社区甚至在社会上讨价还价的能力。然而妇女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常常受到削弱。除了前面几节所述的家庭和继承法等法律规范外,还可能与自然资源法律有关。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用性别中性的语言,但在实施法律,或者与其它的社会规范和习惯(特别是习惯法)的相互影响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男女不平等的结果。最终结果是,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妇女极少拥有独立的自然资源权利。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尝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进展。 3.4.1 妇女和土地法 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都不涉及性别。但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通过紧紧围绕不歧视的原则,废除习惯法,推定家庭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宣布未经得夫妻双方共同许可而出售土地为非法,推选妇女代表进入土地管理机构等等措施,使所采用的法律都更为关注性别公平。例如, 1994 年《厄立特里亚土地宣言》明确陈述了在土地权方面的不歧视原则,规定了与妇女继承、结婚和离婚有关的土地权利。 1993 年尼日尔的《农村法》确立了所有公民都拥有不受性别歧视而享有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1996 年的布基纳法索第 14 号法令确认以前的立法有效,规定在进行国有土地分配时不分性别、不分婚否全部一视同仁; 1997 年的《莫桑比克土地条例》规定,无论男女都有权拥有国有土地。 1999 年的《坦桑尼亚土地条例》明确地肯定了男人和女人平等的土地权利,推定家庭土地为夫妻共同所有。在抵押结婚期间所拥有的土地时,需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当借贷人违约时,债权人在出售被抵押的土地前必须向借贷人发出通知。而且,在任命国家土地顾问委员会时,确保了男女机会平等。 1998 年《乌干达土地条例》中有专门的条款确保妇女在乌干达土地委员会、地区土地委员会以及在教区土地委员会中的代表性。虽然在条例中规定,土地出让、租赁、赠与等需要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但最初写入条例并通过议会批准的条例中有关“推定土地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条款在总统签署公布的政府公报中被删去了。在在非洲和亚洲,按习俗占有土地还很普遍。由于这些因素的差异极大,大多数情况下,耕地常常按家谱分给男性的家庭户主,女人只拥有种植权等从属权利,这要通过与家庭中的男性成员(包括丈夫和男性亲属)的关系才能获得这种权利。随着人口压力增大、文化的变迁和农业集约化、商业化,很多习俗制度进行了更为个性化的演变,进一步扩大了家庭男性户主的土地所有权,侵犯了妇女的从属权利( Mackenzie,1998; Gray 和 Kevane, 1999 )。另一方面,按习惯法,妇女可能拥有重要的权利。例如,在菲律宾的两种法律体系中,男人和妇女都能拥有土地( Judd 和 Dulnuan, 2001 )。习惯法也可以赋予妇女成文法中所没有的额外权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项土地产权计划将土地自由产权分别颁发给家庭男性户主而没有提及妇女的从属权利,而妇女的从属权利只在习惯法中得到认可。调查研究表明,在成文法和习惯法中,男人和妇女依靠不同的准则来主张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妇女对土地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于这些准则之间的相互影响(例如,肯尼亚、 麦肯哲 , 1998 )。 司法裁决在决定妇女的土地权利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依据宪法宣布一些带歧视性的惯例无效的裁决。一个带标志性的案例是由坦桑尼亚联邦共和 国高级法院裁决的案件埃弗拉伊姆的《帕斯托里及其它》卷( Mwanza PC, 1989 年民事诉讼第 70 号)。一 个哈亚妇女将从父亲那里继承的土地出售给了外族人,该家族的男性成员采取行动,宣称此次土地出售无效( 1963 年的《习惯法宣言》中有相应的条款)。根据修改后的坦桑尼亚宪法和坦桑尼亚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定的不歧视原则,坦桑尼亚高级法院宣布 1963 年的习惯法中的该条文无效。因此,法庭宣布这名哈亚妇女可以和哈亚男人一样有权出售土地,裁定该次有争议的土地出售有效。 3.4.2 在土地改革计划中妇女的权利 传统习惯中,无论是授与土地产权还是进行土地再分配,土地改革计划中都极少关注性别的问题。例如,在肯尼亚土地登记计划中( 1954 年以前),常常只登记男性家庭户主,从而损害了妇女没有登记的从属权利( Shiptpon,1988; Machenzie, 1998 )。在印度,国家土地租赁改革和土地再分配计划主要使男性家庭户主受益( Agarwal,1994 )。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土地改革都是针对家庭户主和正式雇佣的长期农业工人,这两部分人主要是男人。有时,土地改革明显地歧视女人。例如,在墨西哥, 1971 年以前,只有 18 岁以上的男人才有资格进入土改计划,女人则只有是家庭户主的才有资格进入。而女人是家庭户主的比例在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秘鲁只有 5-10% ( Katz,1999 )。 20 世纪 90 年代,土地改革更为关注性别的问题。尼加拉瓜的土地产权立法( 1995 年法令 209 和 1997 年的法令 278 ) 都 赋予男人和和女人平等的获得土地的权利, 同时为夫妻双方提供共同产权,无论其是否结婚。在 1992 年巴拉圭宪法中,在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让女人和男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土地改革计划的内容。 1988 年的巴西宪法和 1993 年的法令 8629 中规定:男人和女人,无论婚否,都会单独地或共同地授与产权或土地改革中的特许权。 2001 年农民发展部长采纳的条例 33 制定了肯定行动计划,从而有利于农村妇女取得土地。根据 1998 年《乌干达土地条例》,颁发的土地权证书要记录与土地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习惯使用权,妇女常常拥有其丈夫的土地的习惯使用权。而且,在按照习惯法作出土地裁决时,否认妇女的所有权以及否认妇女占有或使用土地的权利的裁决都是无效的。 在南非的土地改革中,性别公正是《土地政策白皮书》的基本原则之一, 1997 年采纳了专门的《土地改革性别政策》。该政策以多种形式进行实施。首先,在立法中必须采用不带性别歧视性的语言,如在 1997 年的《使用权条例的安全性的延期》 6 ( 1 )条和 1996 年《非正式权益条例的临时保护》 2 ( 1 )条规定所有权人要被称作他(或她);其次,有时明确地指出了要采取不歧视政策,如 1996 年的《社区财产协会条例》赋予社区依照包括不采取性别歧视在内的几项要求,通过协会拥有和管理财产;第三,建立了土地改革立法的相关安全法。在哈德比的《哈德比及其它》卷 (LCC 138/99, 2000 年 6 月有 4 日 ) 中,由于《黑人管理条例》和《班图法出生法典》禁止按照习惯法结婚的黑人妇女拥有财产,一个黑人妇女购买土地后只有登记为她儿子的名字。她依照 1994 年《土地权的归还条例》,向土地诉讼庭提起诉讼,要求将财产转入她本人的名下。法庭认定,该歧视性法律条款与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不相一致,判决赞成该妇女的财产转移。 1988 年菲律宾《综合土地改革法》赋予农村劳动妇女同等的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参与顾问团体和决策机关的权利。 1992 年的《妇女发展和国家建设条例》中确定了妇女在土地改革和土地重新安置计划中受同等对待的权利。土地改革部采纳了 1996 年的《第 18 号备忘录通告》和 2001 年《第 1 号行政命令》的行政指导原则,促进了这些条款的实施。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在受益人选择上不再按性别加以区分,当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耕种同一片土地时,颁发的土地产权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无论是否为合法婚姻)。另外,在涉及土地出售、抵押以及其它与产权变动有关的交易时都要求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 Judd 和 Dulnuan, 2001 )。 这些准则在提高妇女参与改革计划的积极性方面的全面效果是难以估价的。尼加拉瓜的产权计划使拥有土地的妇女数量大幅度提高。但是,在巴西,由于农村妇女没有获得土地产权所需要的证书,因此,土地仍然常常是以丈夫的名字登记,以夫妻双方的名字共同登记的数量极少; 1996 年的《土地改革统计》表明,虽然各个州的差异较大,但只有 12.6% 的土地改革受益人是妇女( Guivant, 2001 )。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在向妇女颁发产权的计划中,都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妇女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土地方面,特别是存在共同产权的情况下。 1992 年墨西哥的《土地法》赋予男性和女性成员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在土地改革时,女性成员往往是通过继承其丈夫的土地而获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通过直接分配土地获得所有权 (FAO , 1994) 。只有少数成员是妇女, 1999 年, Katz 调查发现 283 个成员中只有 16.3% 的成员是妇女,在领导层中女性的比例更低, comisariados ejidales 中女性的比例为 4.9% 。将分配的土地分割出去的决定权皆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往往是男人)掌握,勿需得到夫妻另外一方的同意。 最终,很多土地计划仍然忽视性别的问题, 1998 年科特迪瓦的法令 98-750 提出了土地产权计划纲要,该法令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土地,但没有包含与性别有关的条款。中亚一些国家所进行的农业改革的情形也大多如此。例如,在 1994 年吉尔吉斯斯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规中规定,土地产权以家庭户主的名字登记,登记必须指明家庭人口的数量但不用登记其姓名和性别 (Giovarelli 和 Duncan, 1999) 。 3.4.3. 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 除土地以外,其它自然资源的立法中极少提到性别的问题。但最近几年有一些例外。这些法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到性别的问题: ▪ 在法律的目的中包含了性别公平 例如, 1998 年《南非国家水权条例》在其明确的“促进公平地获取水资源”的目的中,纠正了过去性别歧视所造成的后果,确保在主管机构中性别的代表性。 ▪ 要求在自然资源管理中考虑性别 例如,《南非国家水权条例》要求当局在颁发水权、分配财政援助时以及在行使流域管理机构职能时要考虑“纠正过去性别歧视所造成的后果”。菲律宾于 1998 年修改的《行政命令 98-55 》,将性别纳入自然资源政策、自然资源计划和自然资源活动中。 ▪ 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女性给予特别的支持 1998 年菲律宾的《渔业法》在其政策指向上和在渔业和水产资源的职能中包括了向女性渔民提供支持的内容。 ▪ 确保妇女在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性的机制 例如, 2000 年尼泊尔的灌溉法规定,在水资源用户协会执行委员会的 9 个成员中至少应该有 2 名女性。《南非水权条例》规定,责任部长可以委任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从而保证该委员会中不同性别的代表性。菲律宾《渔业法》规定,在渔业管理委员会中应具有女性渔民代表。 3.5. 女性农业劳动者的权利 很多国家的女性农业劳动者都面临艰苦的劳动条件。不同种植园尊重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差异很大。调查研究发现存在普遍的歧视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在用工上的歧视。妇女主要从事田间从属的低收入的工作,而男人则处于较高的位置,特别是作监工或工头等。 ▪ 工资的差异。像砍甘蔗这类典型地由男人从事的劳动的工资比除草这类一般由女人从事的劳动的工资更高。 ▪ 在培训和职业课程学习上的歧视。 ▪ 在住房等利益分配方面的歧视。 ▪ 性骚扰。 ▪ 在贸易联盟内部的歧视(涉及参与性活动和进入领导层等方面)。 ( Mbilinyi,1995 ,坦桑尼亚的甘蔗种植园 ;Bob,1996, 南非的咖啡种植园) 近年来,很多国家的立法者都更为关注适用于农业的劳动立法中的性别问题。例如,南非的农场劳动妇女以前极少受到保护。 1993 年将最低劳动标准的立法扩大到农业劳动者。另外, 1998 年的《公平用工条例》禁止在聘用工人和用工过程中因性别、怀孕、婚姻状况、家庭责任等进行直接或间接歧视。一旦有人指控有歧视行为,其举证责任在于雇主。该条例还提供了肯定的行动,包括在聘用 50 个以上的工人(包括农业雇员)时优先考虑女性以及制定聘用女性人数的目标。有的国家着手解决一些专门的问题,特别是种植园中有关女性劳动者的问题。 1995 年巴西的法令 9029 和 9799 禁止雇主要求以绝育或怀孕证明、体验证明作为聘用的条件,禁止雇主对聘用的员工进行亲密的检查。有几个国家已专门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制定了行为规范,如 1995 年菲律宾制定的《反性骚扰条例》,这些规范同样适用于农场和种植园。 在司法裁决方面也取得了进展。由印度最高法院建立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原则( Vishaka v 《 Rajasthan 及其它》 , AIR 1997 SC 3011 )是依据印度宪法和《消除妇女歧视公约》制定的。虽然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较低,还是有女性农业劳动者向法庭提起诉讼。南非根据 1997 年《租赁安全条例的延期》建立了案例法,该法保护了被驱逐的人在土地所有者的许可下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在康拉迪的《哈内科姆及其它》卷( 1999(4)SA 491(LCC) )中报道了一个特别重要的案例,南非土地权诉讼庭驳回了对在同一农场工作的夫妻俩的驱逐令,土地所有者解雇丈夫以后,企图驱逐夫妻俩人。法庭认定,妻子作为该农场的雇员,按国家的相关条例,有权不被驱逐;法庭还认定该条例保证了她享受正常家庭生活的权利,因此其丈夫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居住在这片土地上。 3.6. 农业合作社中的妇女 尽管妇女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全世界的妇女参与农业合作社和生产协会的数量非常有限,各个国家差异很大。在非洲,合作社中的女性成员在布基纳法索为 11% ,在 Benin 为 11% , 在苏丹为 15% ,在合作社中女性官员的比例更低。但是,过去 20 年来,妇女参与农村组织的比例有了很大的增长( FAO,1995 )。妇女参与的比例低有其社会和文化原因。另外,依法成立的合作社可能包含有对女性构成直接歧视或间接歧视的条款。共同的情况是要求拥有土地所有权为成为会员的先决条件。事实上,这就已将妇女排除在外,因为土地分配时就有性别歧视。家庭法中关于已婚妇女的法定权力的规定可能也阻碍了妇女参与合作社。例如, 1990 年菲律宾的《合作社法》和 1996 年尼日尔的《合作社条例》中有关性别的措辞都是中性的。但是,最近的有些法律明确提出与性别有关的问题。 1990 年尼加拉瓜的《农业合作社和农工合作社法》禁止合作社的性别歧视,要求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充分地将妇女纳入到合作社中。 1994 年墨西哥的《合作社普通法》也规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1991 年坦桑尼亚联邦共和国制定的《合作社条例》于 1997 年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规定,合作社在吸纳会员的时候禁止性别歧视,无论男女都可以被选举为合作社的代表,肯定了在合作社活动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1999 年布基纳法索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规定,禁止性别歧视。 1998 年埃塞俄比亚的《合作社公告 147 》中包含如下内容:在合作社的指导原则中,禁止性别歧视。 1996 年纳米比亚的《合作社条例》也包含了类似的条文,规定了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最低比例。菲律宾的法律规定,妇女拥有同等的参与社会组织、民事组织以及其它组织的权利( 1992 年的《发展和国家建设妇女条例》),夫妻双方均有权加入合作社( 2001 年 1 号行政命令)。印度对国家一级关于合作社的的法律进行了修改,规定在管理委员会中为妇女保留一定席位(克拉纳 ,1985 年;安德拉 · 普拉德席 , 1991 年)。有些法律由于其性别歧视而在法庭中受到质疑。在《托古拉 · 苏德哈卡及其它》的《安德拉普拉遮席及其它》卷记载,最高法院驳回了对安德拉 · 普拉德席立法( AIR,1994,SC,544 )的质疑。 在 K.R. 戈皮纳善 · 奈尔的《高级检查员和合作社的销售官员及其它》 (AIR,1989,Kerala,167) 有反对克拉纳(注:音译)立法中的有关条款的记载, 克拉拉伊 高级法院对此反对意见予以驳回。 有的法律体系中设想了妇女协会的特殊形式,如在墨西哥 ejido 中, 16 岁以上的妇女,无论是 ejidatarias 还是 ejidatarios 的丈夫或亲属都可以通过一个专门形式的协会从事农作物生产、家畜养殖以及农村工业活动。这个协会的全称是 Unidades agricolas industriales de la mujer( UAIMs) 。 UAIMs 的职能受按 1992 年的《土地法》的规定于 1998 年制定的管理条例的管理。按照这个条例, ejido 集体可以给 UAIMs 分配土地,虽然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 ejidos 这么做 ( 据 1999 年 Katz 调查,占 ejidos 比例的 12%). 3.7 信贷、推广和培训 3.7.1 信贷 在从事农业农业过程中,农村妇女要获得信贷所面临的困难比男人大得多。在非洲,农村信贷直接使妇女受益的比例为 5%-32% ,布基纳法索国家基金的农村信贷中使妇女直接受益的比例只有 5% ,聿巴布韦农业财政公司向农村的信贷中使妇女直接受益的为 32% 。妇女从土耳其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只占 2.8% ,牙买加妇女从农业信贷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为 5% ,约旦妇女从农业信贷公司获得贷款的比例为 6% ,伊朗妇女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为 15% ( FAO,1995 年和 1996 年)。妇女只能获得有限的银行贷款的原因是由于妇女文盲率高、被正式聘用的机会少、害怕负债、缺乏信息、办理贷款的程序复杂以及被排除在提供信贷的合作社以外的缘故。 在第 8 章里提到,妇女获得贷款可能还受到其有限的土地权利的影响,使她们不能以土地作担保取得贷款。即使不是这样,在实践中,农村信贷机构也会要求丈夫对妻子申请贷款给予授权。另外,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农民通过“关联合同”的形式非正式地取得贷款,如地主或雇主借钱给佃户或农场工人,因此,妇女要获得贷款还可能受租赁合同或聘用合同影响,而往往男人才持有这类合同。 信贷法常常没有明确地提到性别,而且在文件中妇女拥有和男人同样的权利。但是,在过去十年间,有些国家以下已经采取措施从两方面着手解决限制妇女取得信贷的现实问题。首先,明确地禁止在信贷上的性别歧视。 2000 年南非的《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条例》禁止国家和任何人对妇女的不公正歧视行为,包括信贷方面的歧视行为。 1992 年菲律宾的《发展条例》赋与妇女向提供农业信贷的政府或私有银行贷款的平等权利, 1997 年的《社会改革和脱贫条例》针对性别为脱贫提供的不同措施,制定了有利于农村妇女的信贷计划。其次,构想了一些肯定的行动。 1995 年尼加拉瓜法令 209 赋予妇女取得信贷的优先权( Galan, 1998 )。 2001 年巴西农民发展部部长第 121 号令规定,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和在 1998 年建立的土地银行中保留 30% 的贷款优先贷给妇女以支持家庭农业,建立土地银行的目的是向购买土地和农业基础设施者提供贷款。按照 1997 年菲律宾《农业及渔业现代化条例 》的规定,国家必须促进农民和渔民取得贷款,“特别是向进行农业和渔业生产、加工、贸易的妇女提供贷款”。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还见证了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计划的巨大发展。孟加拉国格兰门银行最早开展这个计划,这些计划包括公共机构在解决妇女获得贷款问题方面的创新,即采用以下方法以:( 1 )小组责任制,将借款人按小组组织起来,对组内其它成员所签约的贷款负责;( 2 )自我选择,借款人自己选择其小组的成员;( 3 )按顺序贷款,即依次向小组内的成员发放贷款;( 4 )可接近性,在农村地区建立银行分支机构和向农村地区委派银行官员。政府也针针对妇女的贷款计划,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1993 年由斐济妇女文化部建立的斐济妇女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该计划促进和支持妇女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包括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妇女的活动。在这个计划中大约有 70% 的贷款用于与农业有关的活动中。 3.7.2 农业推广和职业培训 在农业推广和职业培训中也得到了相似的发展。和信贷一样,妇女在获得农业推广技术和职业培训中面临着比男性更大的困难。影响她们接受农业推广技术和职业培训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和文化因素,特别是在男女交往的禁忌方面。 在推广和培训方面,法律法规常常对涉及性别的问题保持沉默。但近年来制定的法律中有专门针对性别的条款和制度。在南非,对性别的关注已融入教育和培训计划中(见 1996 年制定的《国家教育政策条例》和 1998 年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条例》); 2001 年巴西第 121 号令规定,按 PRONAF ,应保留 30% 的培训和推广服务优先提供给妇女;按照 1997 年菲律宾《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条例》,妇女的状况受到农业部的特别关注,农业部为妇女提供了专门的培训计划。 还有一些地方,对性别问题的处理已融入到职能部委机构改革中。例如, 2001 年突尼斯第 420 号法令规定,农业部内部要建立一个专门支持农村妇女的局,由该局负责推进妇女的培训工作,将妇女融入到农业生产活动之中。 1997 年意大利的一项农业部长令要求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妇女的经济活动,搜集资料以及制定政策和制定规划。 1997 年布基纳法索法令 97-428 要求在动物资源部内部建立推广服务和技术转移董事会,负责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新角色的意识。立法还可以提高妇女在与培训有关的机构中的代表性,如 1999 年瓦努阿图《国家培训委员会条例》, 1998 年南非《继续教育和培训条例》以及《技能发展条例》。有的国家设法增加妇女推广和培训官员的人数,比如,在坦桑尼亚,每 3 个培训官员中就有 1 个是女性( Due 等, 1997 )。 3.8 实施的措施 由于长期的带歧视性的社会文化习俗和惯例,以及妇女自身的因素,使提高妇女法律地位的法规在农村地区极少实施。法律在反映社会变迁化的同时也追随社会变化,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促进了社会变革,但社会变革和文化变革过程十分缓慢,因此,男女平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极为困难。影响与性别有关的准则的实施的其它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 农村妇女对法律中规定享有的权利缺乏意识 在文盲率高,难以接触到相关文件的地方,以官方公告形式公布的法律不可能传到农村妇女手中。 ▪ 农村妇女缺乏主张其权利的资源 法律援助资金常常分配给刑事案件,而涉及民事家庭纠纷的案件却极少给予援助,而家庭民事纠纷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妇女的权益问题。“北京行动平台”也号召各国向生活在贫困条件下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或低价的法律服务,但是,很多国家在其法律援助规划中没有关注性别问题。有一个例外是印度在 1994 年修订的《法律服务官方条例》( 1987 )中明确地将妇女列为可能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之一。 ▪ 缺乏实施与性别有关的立法方案的资源 政府可能极少分配资源用于实施性别敏感的立法,这些立法涉及到对性别敏感的土地改革,与妇女有关的信贷计划以及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机构的建立等。 ▪ 在有决策制定权的岗位妇女缺乏代表性 在政策制定机关,无论是与农业有关的部委还是选举的政府政治机关,妇女可能都缺乏代表性。 由于这些限制因素,这就意味着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条文常常对妇女的日常生活没有真正的影响。然而,妇女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主张其权利。以下我们将探讨这几条途径。 3.8.1 法庭 在很多国家,妇女上法庭受到严重的限制。妇女处于与世隔离的状态,阻碍了她们主张其权利的可能性。另外,在很多农村地区,一个女人要到法庭去主张其权利,和家庭的男性成员对薄公堂,这是一件丢脸的事(见 1994 年印度 Agarwal 的记载)。在很多国家,司法部门的女性比例很低,对女性证人的可信度存在偏见的情况非常普遍。诉讼费也是农村妇女上法庭的一大障碍,农村妇女得到钱的机会往往比男人少。 妇女上法庭可能还受到限制其权利能力和阻止她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习俗制度的限制(见 3.3.3. )。在很多国家,这些习俗制度已经被废止,如 1998 年南非的《习俗婚姻的认可条例》。有些国家赋与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例如, 2001 年菲律宾的第 1 号行政命令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权利( Judd 和 Dulnuan, 2001 )。 本章所审查的案例法显示,虽然妇女为了主张其权利而诉诸法庭的途径会受到限制,但是法院还是妇女主张其权益的最主要机构。另外,法院是进行合法变更的关键代理人,法院可以根据宪法宣布带歧视性的习俗制度无效(坦桑尼亚的 Pastory 一案),法院可以遵照宪法修订习俗制度的适用情形(如印度的 Kishwar 一案),法院还可以指导政府对一些带歧视性的立法文件进行修改(例如尼泊尔的 Dhungana 一案)。 3.8.2 . 人权委员会和性别问题专门机构 过去十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人权委员会或性别问题专门委员会的成立,它们是独立的权威机构,可以根据投诉或自行动议进行人权侵犯案的调查。和过去的法院相比,这些机构更容易接近,办案速度更快,而且更省钱省心。这些机构的另一大优势是对可以对法院自身侵犯人权进行调查,即使在受害人不能得到公平待遇的地方,也可能使带歧视性的情形得到纠正。 人权委员常常不会发出带约束性的裁决,而是提出推荐方案。惟一例外的是乌干达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裁决具有和法庭判决一样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更为普遍的情形是,当人权委员会的推荐方案不被遵守时,人权委员会可以向议会报告,有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加纳人权和行政公平委员会的一个案例)。在实行联邦管辖区的国家,可以在联邦一级和州一级建立人权委员会,例如墨西哥和印度。 印度成立了妇女问题专门机构 — 国家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国家妇女行动委员会”之下,可以根据投诉或自行动议进行侵权调查。南非性别平等委员会也有相同的双重义务,可以通过磋商、调解、协调解决纠纷,还可以将纠纷交由人权委员会( 1996 年的性别平等行动委员会)处理。 人权委员会和性别委员会能够促进妇女权益的实施。但是,其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资源的限制以及与上法庭所涉及的类似因素的限制,比如地方偏僻和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都会阻碍妇女主张她们的权利。 3.8.3 按习俗解决纠纷的权威机构 我们看到,在过去的十年间,开始重新对按习俗解决问题的机构感兴趣。在此仅举一个例子, 1993 年尼日尔的《农村法》规定,按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机构的强制性调解是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先决条件。对妇女而言,按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机构有其优越性,但也有其不利之处。一方面,和政府的司法法庭相比较,从地理位置和从经济上来说,这些机构更容易接近而且办案速度更快,而且经过该机构构解决的纠纷案享有更大的社会合法性;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在各地的本质差异很大,按习俗解决纠纷的机构从人员组成和其取向上常常是带有性别偏见的。在大多数地方,这些机构的成员主要是男性长者,他们往往会对习惯法作出带有偏见的解释。由于妇女有可能需要男性中间人向按习俗解决纠纷的机构提起控诉,因此,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甚至有可能从程序上就对妇女存在偏见。 有些国家已经尝试改善按习俗处理纠纷的机构的状况。例如, 1993 年印度修改了宪法,规定对根植于传统的地方政府机关的成员进行直选,为妇女保留了三分之一的席位。南非认可传统机构的作用和地位,但这些机构要遵照宪法原则行使其职责。乌干达宪法中也包含了同样的条文。但是,难以评价这些条文在改革根深蒂固的传统机构上是否有效。印度和南非都有报道说,大多数的传统机构仍然主要是由男性精英组成,在对法律解释上都是偏向于男性。通过限定男女在该机构中的名额的形式保障妇女的代表性是一条重要手段,但该地方议会的妇女可能事实上并不会发表言论,或者可能只是充当其男性亲属的代言人,否则可能会面临对其其扮演的角色的对抗。 4. 结论 在过去的十年间,性别问题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从国际范围而言,“北京行动平台”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指示,《消除妇女歧视公约》的“可选草案”强化了国际人权机制,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涉及了性别有关的问题。各国以各种形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政策层面上来说,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行动计划都追随了“北京行动平台”的指示;从立法来看,各国都在努力消除歧视和改善妇女的法律地位,例如,改革家庭和继承法,修改土地法,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禁止性别歧视,提供消除性别歧视的肯定行动;从司法层面上来说,宣布一些带歧视性的习惯法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制度,强化了妇女的权益。 尽管有了这些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许多国家仍然还有带歧视性的习惯法,如限制妇女土地继承权的继承法,赋予丈夫在家庭财产中更大权力的家庭法,将土地分配给(男性)户主的土地改革,妇女聘用和签定合同时需要得到丈夫授权的习惯法等等。在立法上不带任何歧视性可能也不足以克服社会中男女的不平等。最终,由于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对性别敏感的立法可能不能得到真正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改革和实施两个方面采取行动。当采用中性的立法不足以阻止对妇女的歧视性的陋习时,需要通过法律改革来直接或间接地消除带歧视性的习惯准则和解决与性别有关的争端。有时,还有必要采取特殊手段提高妇女的地位从而纠正过去和现在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在土地分配时或者在获得公共的农业信贷时,给予妇女一定的优惠。同时,可能还需要采取针对专门行业的其它措施,如在重新分配土地和重新登记土地时给夫妻发放共同产权。 由于妇女的权益决定于复杂的规则体系,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制改革。例如,当家庭法和继承法限制妇女的法律权力和继承权时,在进行土地立法改革以纠正土地权中的男女不平等的同时,还得同时进行其它法律的改革才能取得效果。在有恰当的法律作保障的同时,还得努力使这些法律能够有效地实施,要致力于去除阻碍法律实施的障碍。消除阻碍法律实施的障碍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教育农村妇女关注自己的权益,提高妇女在决策机关中的代表性,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消除妇女向法院起诉和向其他执法机构求助的法律障碍和文化障碍。 参考文献 Agarwal, B. 1994. A Field of One's Own: Gender and Land Rights in South Asia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Bob, U. 1996. Gender Struggles and Social Differentiation. In R. Levin D. Weiner (eds.), “ No More Tears....” - Struggles for Land in Mpumalanga, South Africa , Africa World Press, Trenton. Cotula, L. (forthcoming). Women's Rights in Agriculture . Legislative Study. FAO, Rome. Due, J.M., Magayane, F. Temu, A.A. 1997. Gender Again - Views of Female Agricultural Extension Officers by Smallholder Farmers in Tanzania, World Development 5 . FAO. 1994. The Legal Status of Rural Women in Ninetee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 Rome. FAO. 1995. Women,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 A Synthesis Report of the Africa Region , Rome. Galán, B.B. 1998. Aspectos jurídicos en el acceso de la mujer rural a la tierra en Cuba, Honduras, Nicaragua y República Dominicana . FAO, Rome. Giovarelli, R. Duncan, J. 1999. Women and Land in Eastern Europe and Central Asia , Paper submitted to the Conference on “Women Farmers: Enhancing Rights and Productivity”, Bonn, Germany, 26-27 August 1999. Gray, L. Kevane, M. 1999. “Diminished Access, Diverted Exclusion: Women and Land Tenure in Sub-Saharan Africa.” African Studies Review 42(2). Guivant, J.S. 2001. Gender and Land Rights in Brazil . Paper prepared for the UNRISD Project on Agrarian Change, Gender and Land Rights, Geneva. Judd, M. Dulnuan, J. 2001. Women's Legal and Customary Access to Land in the Philippines .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Katz, E. 1999. Mexico : Gender and Ejido Reform .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Mackenzie, F. 1998. Land, Ecology and Resistance in Kenya, 1880-1952 .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Edinburgh. Mbilinyi, M. 1995. Gender and Employment on Sugar Cane Plantations in Tanzania . Sectoral Activities Programme Working Papers, ILO, Geneva. Shipton, P. 1988. The Kenyan Land Tenure Reform: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Public Cre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In R.E. Downs S.P. Reyna (eds.), Land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Africa ,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Ha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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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性别与父母智商有关? 专家称不靠谱
热度 13 yanjx45 2013-3-2 01:11
前天傍晚下班回家的路上,武汉《长江日报》的记者 章鸽打 电话采访我,就 网上(微博)最近疯传的所谓 孩子性别与父母智商有关 的说法,征求我的看法。 人类的性别决定似乎是中学生物课程介绍过的常识问题,并未听说有新的科学发现推翻原有的遗传学原理。在总共大约 5 分钟的交谈中 我随口说了几句看法,没想到该记者当晚马上就参照我的基本观点,并借题作了一些发挥,整理了一篇短文,发表在昨天的 《长江日报》 上;而且此文居然还被数以百计的网站和论坛转载。 为什么这种关于 孩子性别与父母智商有关的 不靠谱的说法能通过微博如此广泛地疯传呢? 说明中国大众的科学素质低?可能也不尽然, 大多数人其实也怀疑这种说法的科学性,只是以娱乐的心态来传播此类明显不靠谱的信息。 浏览了若干参与传播的网站和论坛,还发现热中于传播和讨论此说法的人当中,以生了男孩的年轻母亲居多。在一个总的来讲“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占上风的社会,生了男孩的母亲(大约占母亲总数的一半)多少会有些自豪感或优越感。而按这种所谓 孩子性别与父母智商有关 的说法,生了男孩还可证明母亲比父亲的智商更高,这些生了男孩本来就感到庆幸的母亲更是喜出望外,她们热中于传播并推崇这种说法也就不奇怪了。 以下是《长江日报》 2013 - 03 - 01  相关报导的全文:   孩子性别与父母智商有关 ? 遗传学专家:完全不靠谱 【 微博 】   @ 全球热门精粹:【求验证】有人经过观察和数理统计,得出震惊世界的定律:孩子的性别和父母一方智商最高的人相反,准确率高达 80% 以上。 【记者追访】 “ 孩子的性别和父母一方智商最高的人相反,准确率高达 80% 以上。如果父母中妈妈智商高,孩子一般是男孩,爸爸智商高,孩子一般是女孩。 ”  昨天,这条微博引起众多网友的转发和评论。 @ 张胖:按我们家情况还挺准的。看来生男孩有望了!怪不得爸很看中媳妇智商。原来他深谙这个道理啊。 @ 小鱼小鱼:我生的是儿子,我家的确我比我老公聪明,哈哈。不过,也有许多网友对这条 “ 定律 ” 嗤之以鼻: “ 只要在高中学过生物学,就能知道这有多么不靠谱了! ”@ 和顺金提问反驳, “ 同一对父母,今年生男孩,后年生女孩的呢?难道说明爸爸的智商有时高于妈妈,有时又变傻了比妈妈笨?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严家新教授称,这种说法没有科学依据,胎儿性别由男性精子中的 X 染色体或 Y 染色体决定,是随机的结果。(每个男性的精液中,分别携带 X 和 Y 染色体的精子的数量都是各占一半,生男生女的概率都是一样的。) 严家新教授认为,智商与性染色体的关系不大,决定智商高低的候选基因大多在常染色体上。常染色体男女都有,父母智商都对孩子的智商产生影响。现代遗传学认为,人体细胞染色体是遗传基因的主要载体,每个人从父母各获一半遗传物质,后代继承某个特定祖先基因的数量,随传代次数的增加而成几何级数递减, N 代以后,(单独某个早代)祖先的遗传因素可忽略不计。 (记者章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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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肠道微生物通过性激素来影响自身免疫风险
kekechong 2013-1-26 09:23
据研究人员报告,在小鼠中,各种各样的居住在肠道中的微生物可影响性激素的水平并转而出现I型糖尿病这一自身免疫性疾病。这些发现可能会提供线索让人们了解为什么像多发性硬化及类风湿关节炎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在女性中往往要比在男性中更为常见。人们公认,遗传因素及环境因素都促成了一个人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易感性,但人们对可能起作用的特定环境影响并不十分了解。Janet Markle及其同事希望从会发生I型糖尿病的NOD系小鼠寻求启示。在通常的情况下,雌性小鼠比雄性对自身免疫性疾病更加易感,雄性似乎因为有较高的睾酮水平而得到保护。但是, 这种差异在NOD小鼠于无菌环境下长大时则消失了。在发病之前,研究人员将雄性小鼠的肠道内容物转移到雌性小鼠的肠道中并发现,雌性小鼠这时得到了保护而不会有各种I型糖尿病的症状。 抑制睾酮的活性可逆转这种保护性的作用。有必要做更多的工作来探索这些发现如何适用于人类——例如,它们与像类风湿关节炎和多发性硬化等性别偏倚性疾病的关系可能要大于它们与I型糖尿病的关系,I型糖尿病实际上以大致相同的频率影响着男女两性。但是,文章的作者提出,随着人们能够更容易地发现有着高自身免疫风险的婴儿和儿童,研究人员可评估以肠道微生物群为标靶来预防或延缓这些慢性疾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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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nar3 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差异及其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
tianchuanhao 2013-1-9 10:43
报告人:田传浩副教授 主持人:王诗宗教授 时间: 11 月 9 日下午 3 : 00-4 : 00 地点:外经贸楼 211-2 集体土地分配与土地调整(土地再分配)是中国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最主要的来源。在家庭土地承包制下,土地分配和再分配都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基本单位,缺乏性别视角。虽然关于土地分配中性别差异的规范分析有很多争论,但是相关的经验研究却存在较大的缺陷。目前基于大样本的实证分析却都未能发现性别因素(家庭成员的女性比例、户主的性别)对家庭土地分配面积的影响。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实证研究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考察家庭性别比例对家庭分配耕地面积的影响。从技术层面上来看,这种研究方法可能会导致妇女个人的无地 / 少地情况被家庭均值所掩盖。更重要的在于,从方法论层面来说,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与女性主义方法论(强调个人而非家庭)截然相反。 报告人指出,这项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更完善的研究设计,从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事实产权的角度来比较农村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差异,以及缺少土地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利用浙江、湖北、陕西三省 9 县 18 乡镇 54 个村庄 1000 多个家庭的农户数据,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总体而言男性比女性拥有更多的土地, 1-18 岁男性女性并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是成年女性的土地拥有份数显著的少于男性,到了结婚年龄,女性更容易因为婚嫁迁移,实际上就失去了土地的事实产权 —— 婆家禁止土地调整不分地给她,娘家的土地也不可能使用。男女性的土地分配份数差异就逐渐明显,而且这个差异一直到 70 多岁都存在。当然,对于 40 岁(估计的年龄,可能是 41 或者更后一点)之前的土地分配差异,主要是因为女性的婚嫁迁移;对于 40 岁之后的差异,则主要是因为继承和女儿的出嫁,当公公婆婆去世之后,土地归于丈夫所有,自己的父母去世之后,如果不在同一个村庄,女儿也很难获得土地是继承权,女儿出嫁之后,土地归于户主所有(农村往往是男性)。 第二,在实施禁止土地调整的村庄,女性无地或者少地的可能性更大。对于 18-42 岁这个阶段的女性来说,村庄的禁止土地调整政策没有保障她们的土地产权,而是导致她们失去了土地。 第三,与报告人最初的预计相反,虽然男性比女性的家庭地位更高,但是没有发现缺乏土地对女性家庭地位影响的证据。利用在家庭日常财务支出中的决策以及在重大财务支出中的决策来测度家庭地位,控制了配偶的个人特征、女性个人特征以及家庭特征等一系列影响家庭地位的变量后,计量结果显示不论是全部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家庭还是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家庭,女性土地的多少都对家庭地位没有影响。在陕西这个地方,无地女性的家庭地位反而更高。 各位教授的意见总结如下:第一,仅仅是经验研究,非常有趣,但是如果能够有理论构建会更有意义;第二,或许问题不在于性别,而在于迁移,如果是倒插门的女婿,一样也会没有土地,因此迁移或许是比性别更好的测度;第三,由于目前土地在农村家庭收入中的地位下降,因此可能导致了缺乏土地不影响家庭地位的结果;第四,虽然我们知道了这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建议,这个研究的意义何在? 报告人一一回答了提问,并提出了三个竞争性的理论来解释土地与家庭地位的设想,这将是下一步研究可以深入挖掘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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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毛与攻击性
热度 10 smallland 2012-9-9 15:51
关于体毛与攻击性的关系,是一个小朋友提出来的(他的认识很专业,留言里有许多)。体毛与别的方面有什么关系不好说,但与攻击性的关系,则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单从两性的表现,就应该能确定,不用举例说明。雄性的体毛明显多于雌性,这多余的东西,绝不仅仅是激素的副产品,或是毫无意义的东西,就像张飞的胡子。关于胡子,我在《丑陋的孔雀》中说了很多。胡子不像刺猬的毛,不能扎人,但能吓唬人,就像雄狮长长的鬃毛。 除 了像孔雀一样的动物,雄性的竞争一般靠直接对抗的攻击性,人类也一样,雄性特征必然多少与攻击性有关。以雄性胸部的体毛为例,其功能其实跟胡子一样,都是 夸张的作用。雄性的上半身,(除了哺乳器官)很发达,因为人类喜欢拳击,不像公鸡喜欢脚踢。胸部发达,不只提高战斗力,更重要的,提高抗打击能力--当 然,如果只是为了抗打击,或许像屁股一样的材料就行,保持大量肌肉是很费能量的。 基于胸部尺寸在攻击/防御场合的重要性,雄性在这个地方多生体毛就容易理解了,会让对手产生错觉。这里的体毛显然也是“第二性征”,孩子们是没有的。至于体毛的种族差异和个体差异,当然是巨大的,这也体现了攻击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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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的数学能力--数学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热度 13 smallland 2012-8-14 09:43
前面讲过女孩的数学能力,即使有脑力结构方面的略微差异,也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在于女孩就不想在一个难题上费脑筋、钻牛角尖。从性别角色、生殖角色等性选择方面看,这是有道理的。 人类的思维模式,似乎也有这方面的倾向,即stereotype--解决技术难题,就应该是雄性的任务。理工科,就应该是男生的专业,文科,特别是语言和交流有关的科目,就应该是女生的专业。 原 始的取向和传统的思维定式对女孩的数学成绩都可能发挥作用,所以,青春期后的女孩,数学就可能更差。如果她们想让自己更有魅力,更浪漫,就可能对数学更无 兴趣。有一个研究,分别让大学生们看浪漫的图片(比如海滩的日落、烛光)和与智慧有关的图片(比如眼镜、图书馆等),结果发现,两种场景对雄性的兴趣没什 么影响,而女孩们看了浪漫场景后对数学和理工类的兴趣大减。另一个研究,让女孩们听到别人讨论约会或讨论考试成绩,结果也差不多,听到别人讨论约会,就会 降低她们的数学兴趣。 显然,数学不是一件浪漫的事。只要心里想着浪漫的故事,就会让她们失去兴趣,减少投入时间,降低信心。这也加强了她们的认识,我的数学就是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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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的性别
huailu49 2012-7-10 07:29
秀英码头、美兰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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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及保研学生性别比暗示着什么?
热度 15 lin602 2012-6-25 22:36
江苏省今年高考文、理状元,都是女生。在今天报纸封面上江苏省各市的高考状元中,有11个女生,4个男生。 看看我们学校保研的同学,女同学比男同学绝对多得多,男同学甚至可能只占20%,说不定还要少。前几年我参加我院保研学生面试,一看大部分都是‘金花’。 说明女同学学习比较刻苦,男同学可能玩心重一点。 但也不一定全是呀,在高考及考研的时候,男、女生都挺刻苦的。 我们在高中读书的时期,总分第一名往往是女生,学习成绩好的男生数、理、化绝对占优势,特别是解难题的能力比女生强得多,但语文、政治、历史、英语就不怎么高分了,总分加成来还是女生高,男生经常自叹莫如。如果谈我们那时候的高中状元,那非女生莫属了。 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这样的现象:诺贝尔奖中只有数得过来的几个女科学家,其他都是男性科学家。我国院士中,男的比女的也要多得多。我校七七级以后的教师提教授,男教授有了二、三十位后才有女教授出现。我校的二级教授中一个女教授都没有,全是男教授(是不是非常特别?)。 我举这些例子说明,高考状元与保研中的女生占绝对优势,是不是在我们高考考核成绩录取的时候标准或考试方法出了问题,在保研的时候,完全按所有分数来进行选拔,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江苏省的高考三门课:语文、数学、英语。这总分中对数理化成绩好但语文、英语成绩不好的学生绝对没有多少优势,对历史地理特别好的学生也不一定有竞争力。 我上面用我校的例子不一定与其他学校完全吻合,只说明一个现象吧。 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的教育部门与学者们好好考察一下。 女教师及女研究生们别生气哟,许多‘聪明人’更不要愤怒,我只是提一下这个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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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聪明的女孩容易认输
热度 9 smallland 2012-5-19 15:42
前 面不只一次讲过,进化过程中的性别角色决定了两性的心理特质,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女孩不愿意下苦功夫解决难题--譬如数学。有人研究五 年级的小学生,发现越是聪明的女孩,越容易放弃难题。实际上,这个年龄的孩子,女孩的能力在许多方面超过男孩,但她们依然缺乏自信。 社会学方面的解释是,女孩从小就更听话,更懂事,更安静,她们不做超越自己的事情,而男孩在勇气、信心、探索方面的天赋受到鼓励,所以勇于克服困难。表现在心理方面就是,面对难题,女孩子倾向于认为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内在的能力决定的,再努力也是白费。 类 似的解释,没问题,通俗易懂,容易被接受。跟上一篇女性排卵期的自信一样,这样的解释只是心理机制上的,根本问题是女孩子们不想通过克服困难获得好处,因 为克服困难是雄性的事业。其实,在许多方面,女孩都是不会随便浪费精力的。譬如吃的少,活动少,就是减少浪费。再譬如,雄性要维持很费能力的肌肉,而雌性 更多地积累脂肪。同样,在脑力上,她们也比较节约,不会为了一个毫无眼前利益的难题煞费苦心。不管是遥远的野蛮时代还是现代社会,雌性要获得好处,靠智能 还不如靠交配。这样的言论可能被戴上sexist的帽子,但毫无疑问,更多的雌性靠交配生存,靠交配生存的雄性只是极少数。 智 商越高的女孩越容易放弃难题,是不是越漂亮的女孩越容易放弃难题?很可能,没见相关研究。根据我在《丑陋的孔雀》中的推论,这是成立的。漂亮的女孩更聪明 (为什么?需要很长的说明),这智慧不是用来解决数学难题的。即使在还没有镜子的年代,女孩自己也能通过微妙的社会线索判断自己的吸引力,并根据自己的判 断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是否需要自己动手解决难题,当然,所谓的策略也是无意识的。在今天的社会,靠自己的双手和头脑获得成功的女性,除了娱乐圈,漂亮 的(并聪明的)可能也不占多数。 总之,女性的IQ常常被浪费了,这可能是feminist经常抱怨的生物学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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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开蚕茧见蚕蛹,观察腹部辨雌雄
热度 4 xuyingxiao 2012-5-10 21:09
女儿想看蚕茧里面的情况,偶网上查了一下,原来剪开蚕茧并不影响蚕以后的羽化。有蚕学专业学生还在网上说“育种的时候就必须把蚕茧剪开,辨认雌雄,然后选择配对进行杂交以获取新的品种。” 于是挑一个壳最薄的蚕茧剪开看看,看到了蚕蛹,褪下的皮。轻轻地碰一下它的肚子,它的尾部还会摇动一下。 这是一只雄性。因为它的尾部是横纹,还有个凸起的小点。 蚕宝宝、蚕蛹和以后的蚕蛾都有特征可以辨别雌雄。 这只尾部是横纹,还有个凸起的小点,说明是雄的。 蚕在蚕茧内褪下的皮,有点像知了褪下的壳。 以上图文本人创作。 以下内容全部来自网上: 蚕的卵、幼虫(蚕宝宝)、蚕蛹、蚕蛾身体上一些特征,都可以用来鉴别雌雄性别。但是应用最广的是,识别老龄蚕宝宝、蚕蛹和蚕蛾的雌雄。 识别蚕宝宝雌雄,最可靠的特征,是腹部第八、九节:雌蚕第八、九节腹面有四个透明小点;雄蚕第九节腹面中央,有一个透明小点。 识别雌雄蛹的特征,也是利用腹部第八、九节处的构造。雌蛹的腹部第八、九节腹面中央,有一条直线,把第八、九节从中分隔开来;而雄蛹的腹部第九节腹面中央,有一对小突起。 至于雌雄蛾的分别,除掉鉴别触角、腹部大小等特征外,最可靠的是鉴别雌雄蛾的外生殖器,例如雌蛾的交配孔附近有一片黑色骨板,雄蛾有成对的抱握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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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有别
热度 19 tianyizhang6 2012-3-25 11:13
男女有别
俺在做果蝇突变体筛选的时候,中间有一步需要比较基因突变在雌雄果蝇中的表型。虽然这个实验别有它图,但不可避免地会找到一些在雌雄果蝇中有不同表型的突变体。当然,这个几率会非常低,因为绝大部分与发育有关的基因是在雌雄中同样重要的。但在约 10000 管果蝇中,我找到了两个雌雄有别的突变体,它们的表型类似,如下图: 简单地解释一下:右边的果蝇是雌虫,她的眼睛有白色的区域,这些区域的细胞是含有 A 基因突变的。这说明,在雌虫中, A 基因的突变不会对细胞的生长造成显著影响。左边的果蝇是雄虫,他的眼睛没有白色区域,说明在含 A 基因突变的细胞都不能长出来,可能是死掉了,也可能细胞分裂被强烈抑制。 我把这个现象给身边的一位正在数果蝇的兄弟说了一下。他说:“你会很出名的。”我遥了遥头。 这个现象确实非常迷人,而且我也没有看到有文章的正文报道过这个现象,但我知道果蝇里有几个已经被深入研究的与性别相关的基因,其中一类基因叫“雄性致死基因”( male-specific lethal, MSL ),因为这一类基因被突变后,雄虫会死亡,而雌虫则是正常的。 果蝇的性别决定于人是一样的,男的 XY ,女的 XX 。因为男有一条 X 染色体,而女有两条,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 X 染色体上的基因在男女中表达水平相当。这么简单的问题造物主早就想到了,但采用的策略确是相反的:对人类男性 X 染色体不加限制,把女的一条 X 染色体抑制掉;对雌果蝇的两条 X 染色体不加限制,而把雄果蝇的一条 X 染色体的表达量提高一倍。 而起到这个提高作用的就是 MSL 基因编码蛋白为主体的一个复合物。这个复合物只在雄果蝇中高表达,而且特异的附着在雄 X 染色体上,如下图: http://www.nature.com/nrg/journal/v13/n2/full/nrg3124.html 生命就是这么奇妙! 再回到我的果蝇眼睛的结果上。假设我找到的 A 基因是 MSL 基因,那就意味着在雄果蝇的白眼细胞中,所有的 X 染色体上的基因的表达量都只有正常水平的一半,而且失去了 MSL 的修饰以后,其 X 染色体可能还会有别的缺陷。这样一来,细胞的生存就很可能受到影响。在我筛选的染色体区域,有 MSL-2 。把 A 突变与 MSL-2 突变的果蝇杂交后,雄性 A/MSL-2 不能存活,而雌果蝇则是好好的,所以 A 很可能就是 MSL-2 。 虽然 MSL-2 已经有了很多研究,但研究者很少或不用果蝇眼睛作为研究模型。也许如此,没有人描述 MSL-2 突变在果蝇眼睛的表型。但很显然,在没有找到好的切入点以前,继续研究 MSL-2 在眼睛发育中的作用是意义不大的。因为最近对性别的事儿重新重视了一番,所以晾了这些东东与好事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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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11年度图书
newlight 2012-1-8 00:42
《深圳特区报·阅读周刊· 我的年度图书 》 首先得说明我的阅读是有一定的倾向性的,比较喜欢非小说类图书中的科技和历史类读物,在小说阅读上虽然没有什么主题上的偏向,但在数量上恐怕比不上 许多阅读广泛的人。我能接触到的,当然以在英国出版的图书为主,但在出版全球化的今天,许多国家作者的作品,只要是英语的,都可以很快能在英国找到。 2011年的图书中,以下3本是我觉得最精彩的。 《法制》( The Rule of Law )是英国已故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曾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的汤姆•宾南(Tom Bingham)的作品,企鹅出版社出版,曾获 今年的奥威尔奖 。 这一以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命名的奖项,专门用来奖励政治题材的写作,要求作品内涵深刻同时又风格优雅。《法制》可以说完全符合以上两个的条件,把“法 制”这个大题目,讲得简洁透彻,从历史沿革到恐怖活动下的法制挑战,写得深入浅出,逻辑清晰,适合像我这样的门外汉。作者指出“法制”并非“依法治理”, 而是一个以法律为支架的社会体制: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权利、有渠道伸张自己的权利、必须面对同样的法律。我觉得每个对公民社会感兴趣的人都应该读一读这本 书。 《性别的误识》( Delusions of Gender )由像标图书(Icon Books)出版,作者是澳大利亚心理学家科迪丽娅•法恩(Cordelia Fine)。书中作者 强烈批评了大众媒体中流行的“男女有别是天生的”观点 , 她指出,许多畅销书作者信口开河的所谓基因决定“大脑性别”的说法没有站得住脚的证据。她还批评一些科研工作者,包括著名的剑桥大学心理学家西蒙•巴隆- 科恩在设计实验时不够严谨,另一些科学家则过度诠释实验结果,比如目前热门的功能性磁共振扫描。阅读本书的乐趣,不仅在于看她如何一一击破假像和误识,而 且文字生动诙谐,毫无晦涩艰深。我的一大收获则是了解到“男女有别”的观念是如何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人的,而这一过程从父母知道胎儿性别那一天就开始 了。 《科幻宇宙安全生活手册》( How to Live Safely in a Science Fictional Universe ) 书名看上去是科幻小说爱好者写的小说阅读指南,其实这是一本由美国华裔作家查尔斯•余(Charles Yu)写的科幻小说,由乌鸦座(Corvus)出版。书中的男主角也叫查尔斯•余,是一个“时光旅行器”修理工,生活在一个“科幻宇宙”中。有一天忽发变 故,他自己陷入了一个时光死循环。虽然情节荒诞,但慢慢读来,却发现这其实是一本有关亲情与遗憾的小说,正像男主角对他的一位客户说的“你可以回到过去, 但你改变不了你奶奶去世时你不在她身边这一事实”。我对意淫式的穿越小说没有兴趣,但是这本有关时光旅行的小说,却在滑稽有趣之余,又令人思考动容,让我 爱不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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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科学家的心理劣势
热度 2 smallland 2011-12-3 16:19
两 性差异表现在结构、生理、心理等若干方面。从进化角度看,性别角色是由生殖角色决定的,在两性的生殖合作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任务决定了他/她的表现 型(phenotype)的各个方面,这个表现型当然也包括道金斯说的扩展的表现型(extended phenotype)--扩展到对事物的看法,扩展到世界观,甚至扩展到其终生成就。 在 漫长的人类进化史中,女人的工作琐碎而细腻,譬如照顾孩子,采集食物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频繁的交流沟通,而不是独立思考,所以女人总是不停地说话。相对 而言,男人的工作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有时需要冒险,需要勇气和胆量,需要独立思考。这些差异是没法改变的,不管社会文明多么现代化,人的原始思维是不会 现代化的,就像现代化不能改变人的物欲和肉欲。尽管女权主义提倡男女平等(equality),其实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有人提出只要公平 (equity)就行,其实连公平也是不可能的,因为difference是永恒的。在科学思维方面,difference也是必然的。 在 《男人来自火星》中,作者反复强调,男人在面对挫折和困难时,采取的措施截然不同。譬如,男人喜欢自己钻到自己的cave中(原始的山洞)独立思考,想出 解决的办法,而女人则会反复唠叨,希望有人倾听,有人理解,希望通过交谈解决问题。其实,她们想交谈,也不是真的想解决问题,而是获得理解、安慰和同情。 别人理解了,困难就解决一半了。当然,问题仍旧存在,只是她不放在心上了。同时,作者反复告诫女人,男人遇到问题时千万不要试图帮助他,他也不需要帮助, 不需要理解,他需要的是思考,是原始的山洞。只有自己解决问题,他才会感到自尊、骄傲、荣耀。 基 于上述事实,女科学家在科研工作中必然存在心理弱势。这不是能力的问题,也不是态度的问题,而是很经典的很生物问题。如果您是一位女科学家,我说的问题很 可能不在您身上,因为我说的只代表一般性。同时,如果您从事的不是理工科,也可能不存在心理上的弱势。有的学科,有的情况,有的问题,求助别人,或通过交 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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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性别
热度 4 smallland 2011-11-5 16:15
雄性的交配策略和生殖策略决定,雄性是一种冒险的动物。冒险,有时是迫不得已,有时则是为了开辟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交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除了有足够的钱去妓院,对于雄性来说情况总是这样的),雄性是不吝惜生命去冒险的,否则,生命就没有意义了。虽说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在许多情形下,山头是别人的山头,是不能随便上去砍柴的,战败等于死亡。与其退缩,还不如就豁出去了。所以,许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冒险,其实跟自杀差不多。人肉炸弹或炮灰很容易被培训出来,就是充分利用了人的本能。在战争和种族冲突中,自杀常被理解成利他行为,或是亲缘选择(原始部落之间的战争,战友之间无疑是有亲属关系的)。这样的成分应该是有的,但从动物的利他行为看,人类的利他行为不该有这样普遍。况且,利他行为不是那么容易被培养(想像一下吧,学习雷锋好榜样唱了多少年吧,大街上依然没有多少雷锋同志)。相反,生殖本能却很容易诱导,几盘塑料光碟就能使不少青少年犯罪。 为了难得的交配机会,雄性常常不惜生命。人们常常惊讶于雄性螳螂、蜘蛛等动物的交配自杀,其实人类的雄性常常做着类似的事情,譬如被情敌揍死,被法律处死等等。显然,雌性一般不会这样,如果让她交配完不等产卵就去死,她们肯定不干。 雄性倾向于尝试高风险高回报的事情,这跟赌徒心理差不多。譬如,雄性孔雀的大尾巴就是一个赌注,即使被天敌吃掉,那也值得。在动物界,雄性常常更华丽、更鲜艳,也就更容易被捕食。雌性的策略可能是“稳定压倒一切”,对于雄性,如果没有交配机会,再稳定有什么用呢?没有交配机会,就没有什么可损失的了,甚至是生命,这就是雄性的生存逻辑。因此,有人提出,恐怖主义不只与贫穷和无知有关,也与配偶制度有关。 相对雌性而言,哺乳动物的雄性也是一个“死亡性别”,他们不承担或少承担哺育后代的任务,自然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交配竞争中,而这样的竞争常常是致命的,即使不致命,雄性特征也是高风险的特征。孔雀的尾巴是一例,食草动物夸张的犄角是一例,在人类社会,雄性的死亡风险就更多。雄性荷尔蒙使雄性更具攻击性,且不说街头斗殴,只战争直接导致的死亡就无法统计。此外,雄性荷尔蒙本身就是一类“残疾的”激素,导致个体面临更多的免疫风险,维持较高的代谢,在特定的情况下都容易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此外,在雄性荷尔蒙作用下,雄性的自杀率也高于雌性。 人类两性的死亡率差异从胎儿就开始表现出来,到青春期达到高峰。雄性胎儿占53~55%,等到老年种群,雌性明显多于雄性,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这其中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其实,更多多雄性沉迷于各种各样的不良嗜好不完全是文化的作用,雄性使用具有麻醉、镇静作用的物品有利于其攻击性的充分发挥。梁山好汉上阵前都要喝酒壮胆,原始民族也能找到自己的壮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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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的进化-3
热度 1 smallland 2011-9-10 13:45
从进化过程看,性别分化就是生殖策略的分化。在此基础上,随着生物体越来越复杂,两性在结构、生理、行为等方面的专门化就愈演愈烈,到了哺乳动物,后代从授精直至发育到会走路,都在雌性体内完成。所以,哺乳动物的性选择必然是最强烈的。在人类,这种情况走到了整个动物界的极端,妊娠期超长,后代发育极度迟缓,性选择的压力只能用“不可想象”来形容,也就不难理解只有人类社会才会有的“不可想象”的性行为。 性别角色的严重分化必然导致无处不在的利用或欺骗,为什么这种情况在哺乳动物中最激烈呢?先看看别的动物。鱼类,在水中产卵、排精,雌性的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雄性的精子就很容易被水冲散,虽然两者的前期投入雌性偏大,但雄性的精子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一旦它能确认自己的精子给某一堆卵授精,它就可能承担守护任务。陆地的动物,譬如鸟类,已经无法体外授精了,受精卵必须在雌性的体内发育,但雌性的前期投入还是比哺乳动物的雌性较低,毕竟,产一个卵不是太沉重的负担。我们知道,鸟类的筑巢是很繁重的任务,需要一根一根草,一口一口泥巴组合,如果雌性坚持走共同筑巢后交配,雄性的前期投入也是相当多的。如果他筑巢并交配后就潜逃,可能也是划不来的。再者,鸟类的强制交配似乎很不容易,没有雌性的主动配合,很难完成像人类社会中的强奸。 在哺乳动物中,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雌性要独自完成孕育后代的绝大部分任务,而雄性可能只需一次交配就可能拥有自己的后代。在这种情况下,雌性就处于绝对被动的地位,如果后代的养育需要雄性的参与才能完成,情况就更加糟糕。当然,糟糕并不意味着毫无办法,南极企鹅的生存环境很糟糕,它们依然生活得很好,很幸福。这糟糕,只是站在另外的地方看,与雌性的幸福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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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的进化-2
热度 1 smallland 2011-9-8 21:02
对原始的单细胞生物有一定的了解,就很容易理解人类的性别到底是怎么回事了。单细胞生物大概是这样,雌雄融合,变成一个细胞,再分裂成两个细胞,或更多的雌性和雄性细胞。这是一个单倍体和二倍体交替的过程,类似于世代交替。再看看高等动物,也是这样,精子和卵子都是独立的生命,相当于原始的雄性和雌性。二者结合,产生的受精卵是二倍体。和原始生命不同的是,这个二倍体发育的很复杂,但不管多复杂,都是从受精卵这一个细胞来的。直观地看,好像这个复杂的二倍体是主体,而精子和卵子都是临时的东西,只能存活几天。但从进化过程来看,二倍体是临时的,精子和卵子这种原始的生命形式才是进化的主体或实体。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单倍体和二倍体时代交替的过程,但单倍体已经不能独立存活,只能在二倍体的体内生存很短的时间。许多动物一生只繁殖一次,把精子和卵子排在水中就死掉,这个过程就一目了然。 在高等动物,譬如人类,二倍体的整个过程已经变得非常复杂,从受精卵、胎儿、出生直到死亡,中间经过无穷的变数,有的能征服欧亚大陆,有的只在一亩三分地上活动。这个复杂的过程,掩盖了一个生物学本质--繁殖--的重要性。据说乾隆皇帝巡察江南时,看到江面上千帆竞渡,不禁好奇地问左右官员“江上熙来攘往者为何”,陪伴一旁的大学士纪晓岚随口答道:“无非为名、利二字”。那么,名利到底是什么东西?无非是有利于有效繁殖的东西,都是原始的生殖欲驱动的。性欲本身也是这样,也是生殖欲驱动的。所谓驱动,也只是个因果关系,而不是有目的性的驱动。 从进化关系看,复杂的二倍体仅仅是为单倍体的有效增殖服务的,是精子和卵子的工具,或者说,是精子和卵子的变形。进化是盲目的,就必然决定动物的一生也是盲目的,人生也是如此,就像果蝇总是被一点水果味所吸引,如果有一种毒药也具有水果味,它是不能分辨的。在自然的、原始的环境中,在动物的本能得以进化出来的环境中,动物常常能做出正确的决定。然而,在变幻无常的环境中,动物就会做出错误的决定。人类社会尤其如此,文化环境瞬息万变,到底哪个生殖策略好,个体的行为表现与原始“目标”往往背道而驰。譬如,获得尊重是雄性保证生殖利益的重要手段,有的人就会去争当道德模范,而忘记名利。 我在《丑陋的孔雀》中也大概表达这样一个意思,生殖利益的驱动塑造了人类的身体、行为、生理、心理,甚至,人类的文化。这个主题,其实永远讲不完,只要人类还生存一天,这个主旋律就不会改变。不过,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名利可能不直接与生殖联系,权力也可能不直接与交配关联,交配也不再导致儿孙满堂。然而,驱动这些欲望的生物学基础,却永远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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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的进化-1
热度 3 smallland 2011-9-6 17:28
作为一种哺乳动物,性别分化已登峰造极,我们对性别总是很敏感。其实,性别在生物界广泛存在,简单的单细胞生物也有性别,譬如细菌,譬如草履虫等等。它们的性别,不像高等动物那样具有突出的性别特征,有的可能就是两个类型,其实一个类型被称为阳性,一个类型被称为阴性,但它们的遗传物质和细胞质可能没有显著的差异。它们的“交配”可能很简单,不存在谁追求谁,谁奉献多谁奉献少或谁欺骗谁。在性别分化走向两极之前,有性生殖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两者交换一下遗传物质,能产生更多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生存和继续繁殖。 当然,有合作就可能有“欺骗”。遗传物质的交换可能无法欺骗,甲不可能把自己的遗传物质注入乙的“体内”,让乙替自己扩散自己的基因。但细胞质的欺骗是可行的,如果甲少生产一点细胞质,在“交配”时和乙对等地交换遗传物质,但在共享细胞质时就赚了便宜。这样,经过长期的进化过程,就可能出现性别的两极分化, “雌性“生产大量的细胞质,就像人类的卵子,或像鸡蛋,富含营养,”雄性“的营养只供自己有效地运动,寻找”雌性“来交配。很明显,原始的雄性就是欺骗的性别,雌性是被开发的(exploited)性别,就像男人欺骗女人一样。 既然”欺骗的“性别有好处,能节约营养物质和能力并大量地繁殖自己,为什么雌性就甘心情愿受骗呢?这个问题,想一想我们的社会现实就会明白。譬如,体力劳动者相当于雌性,脑力劳动者相当于雄性,既然脑力劳动者能”治人“,可以利用体力劳动者的成果,为什么大家不会都放下锄头去搞政治?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谁也不愿意面朝黄土背朝天累死累活,但总是有的人世世代代务农,有的人骑在劳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这不是愿意不愿意的事,如果体力劳动者只能养活一个脑力劳动者,整个社会二者比例必然是1:1。 在雌雄的生殖合作中,因为雌性的先期投入较大,所以雌性常常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譬如,在哺乳动物中,要生育一个后代,雄性可能只需一次交配,而雌性至少要经过怀胎和哺乳期,否则幼体不可能存活。当然,有一点雌性还是占有优势,即,她能确认自己正在养育的孩子是自己的骨肉,而雄性就常常没这个把握。在动物界,不确定性常常是“浪漫”的进化基础。譬如,有的的鸟类的,求偶过程复杂而漫长,在这个过程中,雌性可以考验雄性的能力和耐心,而雄性可以基本确认在自己交配前,雌性没有和别的雄性交配。关于人类社会的浪漫,后面还要讲。 顺着性别的进化多说一点。生殖合作能导致欺骗的进化,但欺骗不是必然的方向,许多原始生命仍然是同配生殖(isogamy),即,合作的双方是均等的,谁也不占谁都便宜。不管经历多少年(千万年或亿年),仍然是这样。这关系到我们对进化的理解,进化不一定越来越“高级”,有好处的东西不一定进化出来。一个生物性状的进化需要环境的压力,需要许多偶然因素,复杂的结构和功能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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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活得更久?
songshuhui 2011-8-15 22:30
赵承渊 发表于 2011-06-29 05:19 长寿原因:心理压力还是生理差异? 显然,这个问句的参照物是男人。面对女权主义者,男人们有时候还真会提及这个问题,以强调男性为取得社会支配地位所付出的代价——看看吧,社会的重压已经让我们男人折寿了,你们还要闹哪样啊? 当然作为科普文章,笔者今天不准备讨论女权主义,只关注“为什么女性活得更久”这一两性话题的科学解释。其实这个标题并不严谨,非要较真的话,应该问“相对于男人,为什么女性活得越来越长”才对。要知道,在并不久远的过去,除了战争使得大量男性成批死亡之外,女性的寿命优势并不十分明显。由于医学落后,怀孕生产成了女性生存的一大威胁,由此造成的死亡不可胜数。在人类社会进入和平年代、现代医学飞速发展之后,人类寿命才有了大大提高。从世界范围来看,人均寿命已经从一个世纪以前的不到45岁猛增至当前的70岁以上,孕产妇的死亡率也显著下降,在此过程中,女性的寿命优势才变得越来越明显:据2002年的调查,全球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4.2年,学者们估计,到了2050年,女性的寿命将比男性平均多出4.8年。从长寿老人的情况来看就更清楚了:到了85岁,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大约为6:4, 100岁时这个比例已经上升为2:1,到了122岁,剩下的几乎全都是女性了。 这个差距究竟如何解释历来说法不一。从社会和行为学的角度,有人认为是繁忙的工作和社会的重压使得男性寿命更短,不过这无法解释在两性角色越来越平等的今天,男女寿命的差距没有减小反而越来越大的现状——何况,谁说上班工作的男人就一定比居家全职的女人压力更大呢?调查显示,已婚男人要比独身男人的寿命长不少,而类似的优势在已婚女人和独身女人身上却没有那么明显,由此可见,男性在婚姻中的收益比女性还要大一些。另一些人则试图在生活习惯上加以区分:一般来说女性较少吸烟、饮酒,卫生习惯也更好。不过这种猜想也被推翻了:且不论日益增长的女性吸烟率和酗酒率并没有拉近两性的寿命差距;单说在患病之后,女性在病痛中坚持的岁月也要比男性更长,这显然是生活方式不能完全解释的。 医学家们则从探寻两性生理差异的角度入手。性激素水平是两性最大的生理差异之一,雌激素的保护作用是被研究得较为透彻的一个方面。为什么男性冠心病的发病率是女性的3倍?为什么男性死于冠心病的人数要比女性多5倍?动脉粥样硬化的前期改变是血管内皮功能障碍,而这一事件在男性要比女性早发生10年。研究者认为,正是由于雌激素类物质能够促进内皮血管的扩张,保护内皮细胞的血氧供应,使得女性发生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要比男性低得多。冠心病风险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性寿命长短的差异。而另一方面,睾酮就不是那么有助于长寿了。这一点宠物主人们可能有所感受:做过绝育手术的公猫和狗寿命往往比没做过手术的要长;至于人类......有人曾以中国的太监做例子,不过由于缺乏事实资料支撑,使得这个论据看上去有点可疑。 从遗传物质的差异来看,女性X染色体比起男性的Y染色体也更具优势:X染色体占所有核DNA的5%,Y染色体只有4.6%;X染色体含有900-1200个基因,Y染色体只有不到100个编码蛋白质的基因。由于Y染色体的95%不能与X染色体发生重组,使得有害突变更容易发生在非重组的Y染色体上,也就是说男性承担了更多有害突变的压力,更易罹患某些突变相关的疾病。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男女寿命的差异。 女性的怀孕和生产也可能对寿命长短施以影响。在孕期,体内激素水平有显著变化,雌孕激素的血清浓度会比正常月经时升高几十倍之多。在多种因素影响下,身体外周循环阻力降低,微血管顺应性增加,心脏输出量增大,这些心血管改变某种程度上可媲美运动员。毫无疑问,这些良好的刺激均与男性无缘。 上面的观点都是以两性差异为前提来说明寿命差距的成因。虽然有一定说服力,但往往给人以就事论事,讨论深度不够的感觉。比如关于雌激素的保护作用,人们就会问:为什么雌激素会有这样的保护作用?雄激素为什么没有?男性和女性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这种差异有什么意义?现在,科学家们正在为回答这些问题而努力。 衰老过程:随机损害还是基因注定? 人们注意到,不止人类,在动物界,雌性动物也往往比雄性动物活得更久。这促使研究者从普遍的生物学原理角度探讨人类两性寿命差异的原因。在此之前,人们需要首先对“衰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而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科学尚未明确阐明衰老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关于衰老的假说在学者之间也存在争议。近来,有一种名为“一次性体细胞理论(Disposable Soma Theory,DST)”的假说影响较大。 简单地说,DST认为衰老是一个动态过程,它包含两个方面:随机损害(Random Damage)与修复(Repair)。在生命过程中,机体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各种伤害,衰老的过程就是损害不断积累的过程。当体细胞修复不能满足需要时,过多的损害终将导致细胞死亡。与此同时,修复则是一个消耗能量的过程。事实上,我们的身体修复功能很强大,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其实可以永远生存下去——可事实并不是这样,人终难免一死。生物体为什么要选择死亡而不是永生,是因为意外死亡难以避免,且维持永恒的Repair代价过于高昂。迫于自然选择的压力和相对有限的能量,生命需要以死亡和生殖的形式来进行适应和进化,“基因是永恒的,但身体是一次性的”( Genes are immortal, but the body is disposable)。 DST同时提出了支持自己的证据:在自然界,寿命较长的动物修复能力也更好。寿命长的动物往往是更聪明的,体型更大的,能够飞行的(可以有效避免意外死亡);也只有这样的动物,才会把更多的能量投入到生命的维持——修复上去。现在我们可以用DST来解释为什么女性的寿命比男性更长了:一切都因为女性担负着生殖的任务。由于怀孕、生产和哺乳的需要,女性对于身体修复的要求更高,这造成了女性比男性有更好的修复能力,而更好的修复能力自然会带来寿命的延长。 这个理论是不是很漂亮?的确,DST甫一推出就受到了许多支持,但许多学者却对它不屑一顾:在他们看来,DST理论漏洞百出。DST的流行,完全是因为“文章写得天花乱坠,并且发表在有影响力的期刊(指《科学美国人》)上”;并且“理解DST不需要任何生物学和医学知识,这使它看上去很有吸引力”。这种评论可谓不留情面。那么,这些行内人的具体意见是怎样的呢? 用DST解释女性寿命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能量问题——女性既然需要耗费大量能量去维持和完成生殖活动,那么理论上来讲用于机体修复的能量应该更少才对,这是DST理论的自相矛盾之处。事实上,当前针对影响寿命长短因素的研究只有一个较为确定的成果:节食。科学家发现,限制卡路里摄入(即节食)有明显的延年益寿的效果,从小鼠、大鼠到犬类,这一现象都存在。限制能量摄入后,动物不但活得更久,而且活得更健康;另外,在人类,节食被证明能避免一些衰老相关的疾病。然而,这一现象也无法用DST来解释:既然机体修复需要能量,那么多摄入能量应当更有助于修复,吃饱喝足的动物应该更长寿才对,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另外,DST也与进化论似有抵触之处。根据DST观点,机体会在资源丰富、能量充足的时候倾向于不修复,而在资源不足、能量匮乏的时候选择修复以使得生命存续得更久;DST从节省能量的角度推得,女性绝经会是一个有益的事情——不过目前普遍认为,绝经并不是一件好事:与动脉硬化、衰老一样,绝经不会使女性受益。总体说来,DST并不是一个基于实验的理论,而只是一个基于纯逻辑的猜想。 那么实验室里的生物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又是怎样的呢?近些年针对衰老机制的分子生物学研究中,雷帕霉素标靶(Target Of Rapamycin,TOR)的信号传导通路是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哺乳动物的TOR通路又称为mTOR通路。当然,在这个信号通路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因子参与,在此不一一详述,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mTOR的功能:mTOR的活化调控着人体的发育和衰老。发育和衰老实际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机体发育完成之后,TOR的作用就是将生命带向衰老。可见,衰老并非是随机损害累积的结果,而是深藏在我们基因内的一个准编程程序。在动物界各个物种之间,有一条规律是普遍存在的:意外死亡率越高,则衰老也就越快,人类也是如此。在人类,男性由于意外、暴力、斗争、抢夺配偶等因素,死亡率要高于女性(在过去尤是如此),故此男性mTOR的活化程度也要高于女性。在mTOR的作用下,男性变得体型更大,肌肉更强壮。这种体力上的高发育赋予了男性善于战斗和竞争的本能并使其在早期占据优势——然而mTOR的高活性同样也会带来加速衰老的后果,换句话说,男人的短寿实际上是早期体力发育优势的副产品,女性则正好相反。这就是目前科学家们对男女寿命差距的答案。 这样一来,节食的问题也就可以解释了:食物会刺激营养素敏感的TOR通路,使得动物在早期加速发育并在发育完成后加速衰老;食物越多,衰老越快。针对TOR通路的研究和干预也许会在未来为我们带来延年益寿的神奇药丸。 (感谢松鼠ent对本文提出的改进意见) 参考文献 Mikhail V. Blagosklonny. Why the disposable soma theory cannot explain why women livelonger and why we age.AGING,. 2010;(2):884-887 Tom Eskes , Clemens Haanen.Why do women live longer than men? Europe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Gynecology and Reproductive Biology. 2007;(133): 126–133 Zoncu R, Efeyan A, Sabatini DM. mTOR: from growth signal integration to cancer, diabetes and ageing. Nat Rev Mol Cell Biol. 2011;(12):21-35 Sinclair, David A. Guarente, Lenny. Unlocking the Secrets of Longevity Genes. Scientific American; 2006; ( 294):48-57 Kirkwood, Thomas. Why Women Live Longer. Scientific American. 2010;(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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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问题猜想(3)
热度 3 drYZZ 2011-4-30 21:55
男女寿命差异的原因 世界各国男女寿命大都有差异,一般是女长男短。关于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很多人从许多方面作了分析或推测。据本人所知,主要有如下: 1)男人遇到的意外事故以及战争牺牲等较女人多; 2)男人吸烟喝酒以及其他不良生活习惯普遍比女人多; 3)女人的基础代谢率比男人低,有利于长寿; 4)女人有两条X染色体,比男人只有一条X染色体和一条很短的Y染色体可能更有遗传优势; 5)女人在大约三十几年的时期内经常主动失血,可促进体内的造血功能的持续旺盛。最近以色列的学者发现有意识地去除成年老鼠的一部分B淋巴细胞,可延缓老鼠的衰老。 6)女人比男人更多地梳头,有利于头部血液循环,有利于健康; 7)女人较男人所承受的社会压力要小一些,男人更注重养家、挣钱、拼搏、竞争等,所受的心理压力更大些; 8)女人更多地关注生活,在按时吃饭,调理饮食等方面比男人做得相对好些; 等等。 本人所要提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女人更有爱心: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生命力。女人相对更关心父母,更加会用心去爱配偶(而男人的爱更偏重于性爱,往往带有一定的征服的性质),特别是女人比男人相对来说更爱子女。总之,爱可能使人更长寿。 2)女人对性的要求相对没有男人那么强烈。较多地考虑性问题,较多地接受或寻找性刺激可能不利于长寿。前边的博文中提到日本的一篇研究论文称医生的平均寿命比医生以外的其他人的平均寿命短(研究时间在1996年)。特别是妇产科医生的寿命更短。没见有人统计是否男性的妇产科医生的寿命更短。也许有这种可能。经常看到或接触到异性的(或者也包括同性的)生殖器官,也许不利于长寿。 3)女人有较为明显的更年期,而且比男人要早。过了更年期,女人的性激素水平明显降低,性要求更低。这很可能更有利于其长寿。 4)在与更年期的妻子相处的几年中,男人的心理及生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也许不利于男人长寿。 结论:要培植爱心,减少性刺激,调理好生活和心情,妥善处理好与脾气不好的亲友(特别是更年期的妻子)的关系。尽管本人不信佛教,但是,从以上分析看,真正的和尚可能更有利于长寿。事实上,长寿的和尚也许比普通人的比例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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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爱情》-------谁拯救女人?
热度 22 freefloating 2011-2-28 22:58
我本来不想评价《儒家观念——女人不是人》,因为我已然过了为此激动愤慨的年纪。 小时候看到野生动物遭到捕杀,看到整片整片的森林倒下,心会很痛很恨。 现在,我只是简单的避免看到这些,虽然也会在恰当的时间对每一批我遇到的学生表达一下我的基本道德观。 因为我相信未来能改变这个复杂系统的混乱运作下糟糕结局的唯一途径就是科技的继续发展,即使这个糟糕的结局是科技发展造成的,我们也不能回到以前,只能期冀有一天科技这个大力能够拥有更大控制力,而且这一天还不太晚。 同理,关于整个女性群体的悲哀,我也选择不去在意,不去辩论。对于过去,少许的反思是可以的,但我并不担心历史的倒退会发生。对于现实,我选择功利性的女性主义理念,没有必要牺牲某个女性个体或者某个时代的女性群体去革命当下,因为我乐观主义的相信,将来,只要地球没有被人类毁掉,女人一定会越过越好的。 谁拯救了,拯救着,和将要拯救女人?论理纲常,主义信仰,思想潮流?都是扯淡! 只有科技才能拯救女人! 人从出生开始,就是在扩大和加强自己控制力,控制自我,控制周遭,控制世界。小孩子需要学着控制排便,控制四肢,控制父母,控制爱恨,控制金钱,控制他人,控制更多更大,学习控制,实习控制,控制与反控制,不就这么回事吗? 为什么那么多人争着抢着,拼死拼活的想当皇帝?睡一张床,吃一桌饭而已,就是能换女人,也不见得功力见长,值得那么费劲巴力的吗?当然值得,皇帝可以控制天下,让天下的人做他想做的事,玩一个超级大的 Game ,一切都在他股掌之内。 男权女权也一样,不外乎控制力的较量,控制与反控制。 原始社会,茹毛饮血,谁有力量谁控制谁,但有些人有智慧,可以巧取豪夺,所以力量和智慧的人得以控制更多的物质和女人。那时也许有母系社会,但也不过是“女人是个窝”,而不是“男人是奴隶”。所以不算什么女权。 之后女人都是奴隶,不是奴隶主的奴隶,就是男人的奴隶,或者是生育的奴隶,无法摆脱,即使你摆脱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只要你是女人,你就无法摆脱生育的奴役。因为女人无法控制生育,男人区区几分钟,女人要付出几年。我们姥姥那辈子,生上十几个孩子的女人就很多,你算算,那辈子的女人还有什么享受和未来。 有一次我和师妹与师弟辩论幸福感的问题,他认为古代人的幸福感不见得比现在人的幸福感弱,因为少了攀比,少了欲望,就少了痛苦。我不同意,我以为,有些痛苦是真真切切的痛苦,无力解除,冷死,热死,疼死的时候,有什么和没什么都是痛苦,是无法靠心灵的提升来拯救。 特别是女人,在古代,都是真实的苦难,能生的和不能生的都一样。有什么可拯救,拿什么来提升?有个把运气好的,有几个唧唧歪歪的,就以为古代人都幸福了,都爽了,都逍遥了。让你缠小脚,谁敢不缠,亲生爹娘都不敢,因为女人要嫁,要生,生的时候害怕没吃没喝,害怕被抛弃,害怕没人管,产后抑郁,妇科疾病,你怕不怕? 真实的痛苦是无法靠智慧来解除,但是虚妄的痛苦总会有人参透的。再聪明的女人搁到古代都注定以不同的形式演绎着苦难。而在现实中虚妄的痛苦的人,那不过是他(她)傻,呆,或者自己愿意玩那一壶。 谁拯救了当代女性,科技。科技发展带来避孕措施,使女人可以摆脱生育的控制,或者说可以控制生育。然后女人才可以控制金钱,然后女人才可能控制情感,随着女性控制能力的逐渐增大增强,女性的地位必然会稳步提高。 这个什么也不能阻挡,怕什么第几种人,怕什么二奶小三,怕什么黑灯红灯,社会越发展,越文明,女性就会更解放。 什么这主义那主义,这政治那政治的,这思想那潮流的,文字游戏而已,给你个解释,给你种解脱,给你个理由,给你点同情,给你…… . ,就有意思吗?就有用吗? 女性解放的最优选择,就是控制力的增强和扩大。何以?学科学,学文化,学创造,学思考,锻炼以控制自己的身体,敬业以控制自己的经济,参悟以控制自己的感情…… 不用担心什么女强人的悲哀,那是因为你只能控制挣钱的方式,不能控制快乐的方式。男人不会怕你强,但会怕你外强中干。 不用担心变成灭绝师太,灭绝师太的恐怖不在于她的武功高,而在于她爱无能。本想控制知识,却被知识控制,既没学会玩转知识,又耽误了学会玩转生活。 女人只需要不断努力,不断进步,真实有效的内在的进步。不要把过多的时间花在什么 LV 的包,首饰项链,胭脂水粉上,这些玩意性价比太低,还没有什么可持续发展性。衣服还是要得体,但是身材更重要;小鸟依人有时很可爱,但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相互激荡。 因为如果你不再进步了,再美丽的女人都只能走下坡路,你与“容颜老去”争斗,除了失败感的不断积累,还能积累什么? 控制也有智慧,控制也有选择,控制也有反控制。 好在上帝把很多基本规则写入基因,其中之一是男人爱女人,女人爱男人,男人女人爱孩子,这个我们无法控制,所以无论我们控制什么,都会无法控制的让这个社会用爱来延续。 %—————————————————— 也许有心灵的拯救就是信仰真爱的拯救,我祈祷美好的存在…… 我很可能是错的,因为让不能控制自己的人控制自己,有时是更大的伤害…… 但是我仍然觉得我是有道理的……至少是某个方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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