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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成果权与成果推广(1984) 精选

已有 3825 次阅读 2021-12-13 07:00 |个人分类:鼓与呼|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优先权、成果权与成果推广(1984)

中国科技情报所

武夷山

(发表于《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84年第6期)

 

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优先权问题是国外科学学工作者十分感兴趣的问题。例如,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就曾写过《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科学社会学的一章》。 英国科学学专家齐曼在《公共知识 》一书中也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而在我国,同一性质的问题却主要表现为成果权之争。争夺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在国外主要是科学家个人之间的事,而我们的成果权之争却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端,表面看冲突不算太激烈,影响却很深远。一种表现是,多单位协作的研究项目,完成后 因署名次序问题争执不休,结果影响了鉴定,影响了推广。然而更可怕的表现形式却是另一种,即对未来的成果权采取“预保护措施”。

笔者在走访调查中,经常碰到大致如此的事例:某项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结果,它的应用前景也相当广阔,但从初步结果到实际应用尚有相当距离。不过,研究该课题的同志并不擅长接近生产阶段的那一部分开发研究工作,而且,研究所本身也不具备扩大试验等条件。这时,另外一个单位的研究人员希望接过去继续开发研究,或者参加进来共同研究。但是,课题组的同志不愿意放手,耽心成果权被人夺走,或耽心自己在共同研究中处于从属地位,将来署名时不能署在第一位。众所周知,从设想的产生直到产品投入市场,需要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同时,需要投入的人力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心理而不放手,致使科研-生产周期拖得很长,研究成果很难推广应用,更经常也更糟糕的是,研究达不到商业化阶段就夭折,致使前功尽弃。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只提倡科学道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合理的措施。我想提两条建议作为引玉之砖。

 

一、提高“设想(idea)”的地位。

在国外,“设想”是最值钱的。而我国目前的成果评价当中,重实物而轻设想,与此相应,重整机而轻单元。于是,研究单位为了获得成果,就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做出整机来。虽然真正体现其优越设想的只是整机的一小部分。因为不做 出整机就不能鉴定,而把体现了设想的那部分交给其它单位去完成整机,就会失去成果权。然而这样做出的整机往往无法推广到生产部门,为了推广见成效,几 乎要重新设计一遍,以简化工艺、降低成本等等。我国的科研力量本来就薄弱,好钢不用在刀刃上甚为可借。建议国家科委扩大成果的范畴,只要那些优秀的设想以及体现了优秀设想的阶段研究结果或单元、部件发展为产品的可行性足够充分,就承认它们也是成果。然后,有偿或无偿地将这些设想或体现了设想的实体转移到产业部门的研究所,进行“接力”。

 

二、 分别标准,分别要求。

有时候,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的同志倒是愿意将阶段研究结果交出去,但苦于 没有单位肯接,为了不使好设想自生自灭,只好艰苦地进行后面的工作。为什么产业部门的研究所不愿意接呢?保护心理也是原因之一。将别人的设想发展为商业化的产品,成果权归于谁呢?为了避免纠纷,他们只发展内部设想,而将外部设想永远拒之门外。这样,所谓的各路大军没有分工,课题重复量必然是惊人的,力量分散造成的浪费也是惊人的。建议国家经委、科委等领导机构对不同类型的单位要有不同的要求,对于科学院、高等院校的研究单位,应将设想新颖放在第一位,而对于产业部门的某些研究所,尤其是工厂的研究力量,要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只要通过技术进步为本单位增加了利润,不管技术进步的来源怎样 (由内部设想发展而来,或由外部设想发展而来,或从国外引进技术,或移植国 内其它单位已成熟的东西,等等),都同样地承认成绩,同样地奖励。

 

(责任编辑 赵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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