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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凯声谈中国教育改革

已有 4842 次阅读 2009-3-25 20:21 |个人分类:年华|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教育改革, 劳凯声

劳凯声教授昨天下午(3月24号)前来做了一场报告,题为“论争中的中国教育改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民大讨论中的热点问题”
 
报告谈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教育改革的和问题
 
   劳先生将中国的教育改革分为两个阶段,1995年以前十年的改革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特点是自上而下进行,带有强制性特征。1995年之后称为透致性制度变迁。1995年以后的改革的重大事件有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确定。
 
               1995纲要确定了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高等学校莫大的权力。这个权力的确非常之大,劳先生的分析让我的思路清晰起来。之前,无论是写东西,还是谈论,总在讨论高校自主权太小的问题,其实在讨论过程中,心中是有困惑的。身边发生的事让我怀疑这种说法,但受报刊、杂志影响,也感觉自主权确实不足。听了劳的演讲,再看一下现状,确实感觉高校权力是够大的,从内部来讲,高校党委或主要领导人可任意地提拔处级以下干部,推荐副校级干部;职称评定也有决定性的权力,课程的设置也是不成问题的,招生虽然受计划限制,但想招几个面子生还是有操作余地的等 ,在对外关系上,学校可以自主与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合作,可以和企业签定合同。曾经教育乱收费问题也是学校权力过大的结果吧。有人说,至所以会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是因为,我国教育投入始终达不到GDP4%造成的,学校经费不足,必然乱收费,成立吗?显而易见的,没有必然联系。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教育经费不更少吗,为什么没出现乱收费呢?所以原因还是在于高校有了收费权,政府又没有必要的监督,造成了权力的滥用。
 
权力的滥用就是腐败。
 
关于学校的权力,劳先生将高校的权力分为三种是非常有道理的,这种分法有利于政策的制定。
 
三种权力是:
 
      国家赋权:是政府分过来的权力。
 
     法人权力:学校作为法人应该得到的。
 
      学术管理权力:这一块权力没有规定。
 
     学术权力的法理?有人从学术自由为起点论述高校的学术权力,这是一种西方的思维,劳先生认为是不对的。国家和大学的关系,中西是不同的。逻辑起点不好定,劳先生认为应从法律上规定高校的学术权力。其实宪法里第八条就有类似的规定:言论自由。
 
        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到1998年,其影响开始显露出来。
 
        第二件事情:自由交易关系在公立学校的出现。
 
     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校,一些人愿意花钱上学,在办学者和上学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者或其家长是这场交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学校、老师与学生或其家长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商业文化正在侵袭高等学校,如EMBA,学生拿几十万就可以买到一个学位。有没有学术价值?
 
       第三件事情:公立学校的市场化动作方式
 
       市场运作给高校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近十几年来,公立学校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了若干新的价值观,如:市场竞争、法人化管理、教育成本分担、教育服务等。这种变化的出现的源:93年纲要,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制”,和85纲要非常之不同。劳先生谈到了高校贷款问题,教育部公布的数字是3000亿,民间学者估计的数字是5000亿?哈哈,公立学校在法理上是根本不能贷款的,虽然公立学校取得了法人地位,但贷款还有两个要件:一是担保,二是抵押。公立学校拿什么抵押?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的呢,银行能拍卖吗?谁给高校担保?其实两点都没有的,但还是贷到了款,银行是不怕的,学校是国家的,一方面可以找国家,再就是银行控制了学校的帐户,学费和拔过来的经费都在户上过,怕你不还?
 
二、改革中的公共性问题
 
劳主张要坚守教育的公共性。归纳了两种改革思路:公法学思路和民商法学思路。前者强调公权力,后者是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讲学校的治理。
 
    劳先生强烈建议制定公立学校法人法。受到日本“国立学校法人法”的影响。
 
劳先生的演讲逻辑清晰,侃侃而谈,确有大家风范。但听起来,有些观点是建立在思辨基础之上的,似是有道理,但成不成立,是不是正确?真理是需要检验的,特别是那些法律政策所借鉴的。
劳凯声教授,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育系系主任、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兼任中国教育学会理事、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北京市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咨询专家、北京市政府顾问等职。主要学术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教育管理与政策。曾参与调研与起草多部教育法律与法规,被聘为《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发表论文百余篇,著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法论》等专著多部,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年刊)、《中国教师》。专著荣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7年获评由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选出的首届“中国杰出社会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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