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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人常常会混淆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适用范围呢?冯友兰先生曾经说过,过去那些师爷老吏在写判词时常写道:查无实据,事出有因。我们在指出国人犯的错误之后,还必须要以同情的理解,指出国人犯错误的深刻根源,揭示出这种错误背后的合理因素。
混淆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因为道德本来就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作为提升精神境界的理想和作为约束行为的底线。而且这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实又是存在着内在的统一关系的。这当然会使得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复杂起来。
作为理想的道德,自然是只能要求自己的,对别人至多只能是提倡而已。而作为底线规范的伦理,则不仅具有自律功能,也有评价他人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前者以君子的人格、圣贤的榜样来激励人们,后者则以不可杀人等普遍原则来约束人们。前者关乎人的内在修养,而后者则是对人的行为的评判,二者的区别很清楚。
然而,二者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因为,毕竟内在的精神修养,必然会在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外在的行为表现要以内在的精神修养作为动力才能实现出来。正是由于这种内在联系的存在,使得许多人分不清两种道德的功能,以及适用范围,才会导致今天国人一方面对积极行善者求全责备,另一方面又放纵作恶者。这一点在动物伦理学的问题上就更加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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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17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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