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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维法,杀了又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评吴英事件

已有 4271 次阅读 2012-2-7 08:1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法律, 生命, 死刑, 吴英

早上起来吃早饭的时候看到电视上说浙江商人吴英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法律要杀,民意反对,形成了法律与民意的对立。

 

以前在判处死刑的时候我们听惯了的一句话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在不再这样说了,因为那是中国人的“大而化之”,不客观、不科学、不好定义和定量。

 

现在我们向西方学习,学会了法制,建立了法律,不再说民意,而是法律说了算,依法办事。按照国家的法律,吴英是犯了“集资诈骗罪”,罪该当死。

 

吴英的行为有代表性,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违反了国家法律。国家代表的是全国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必须杀吴英,不杀不足以护"国利",不杀不足以维法。

 

但是生命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吴英是一个80后的“女孩”,又曾经是经济改革大潮中的英雄、明星和能人,是许多老百姓的榜样。吴英站在法庭上让民众怎么看也不象是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该吃枪子的罪犯。这样的邻家女孩一枪就给崩了,于心不忍。况且,民间集资是浙江乃至全国很多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是金融改革中的一个民间的尝试,难道都该去坐牢,拉去给毙了?这样的判决,似乎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

 

于是,就有了法律和民间的对立。

 

法制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法律需要尊重和维护;而尊重和敬畏生命更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当我们向西方文明学习法律和法制的时候,更要学习西方的人文精神:

尊重人,尊重国情,敬畏生命。

 

 

题外的话:

科学会证明每一种犯罪都是人的一种“疾病”。文明的社会只有治疗,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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