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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也做回主人——反歧视法

已有 2941 次阅读 2009-11-19 05:35 |个人分类:社会|系统分类:生活其它|关键词:学者| 社会主义, 公平, 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第三段和第四段: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又基于网络连接:

       http://news.qq.com/a/20090829/000046.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郑重宣布:“……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这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完善公众对立法有序参与的工作机制,使立法过程称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过程。……”

       然后,最近浏览网页发现很多可气的新闻,比如:
      当我看到,北大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名单”时。假若我是清华附中的,我一定以这个法律为准,起诉北大,为什么有北大附中,没有我清华附中呢,国人都是言清华必及北大, 言北大必及清华,你竟敢歧视我,赔偿歧视损失费10亿元!


        假如我是上海或者山东人,你北大,竟敢歧视中国最最富裕的大都市上海,竟敢歧视几乎年年高考分数线第一高的山东!赔我精神损失费:每个上海和山东公民10万元!

         他们怎么无视中国宪法第33条呢?但是宪法好像不能当作判决的依据(忘记更专业的说法了)。于是寻找相应能告他的法律,居然发现我们还缺少这样维护宪法第33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既然缺少了,我们补上就是了。如果果真补上了这个法律,你想,这个法律肯定最能促进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了。给这个法律起个名字的话,应该叫《反歧视法》。

      要是这样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进程,肯定会远超众帝国主义国家。所谓的欧巴马总统,就再也不会大言不惭的说:“I believe that each country must chart its own course.  …….Those documents put forward a simple vision of human affairs, and they enshrine several core principles -- that all men and women are created equal, and possess certain fundamental rights; that government should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and respond to their wishes; that commerce should be open, information freely accessible; and that laws, and not simply men, should guarante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等到了这一天,我们一定要做他们的掘墓人……,然后在他们的坟头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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