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评上职称的老师,至今未兑现工资中相应部分。据校人事处称,该部分工资由“省里”负责。换句话说,所有省属高校的老师都“被免息贷款”。这些资金理应是预算中有的,为何不能及时兑现?省里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呢?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处理相应的负责人?对于这样的工资拖欠,在行政层面缺乏自动的响应机制;校领导是“省里”任命的,自然很难反抗任命他们的“领导”,而且他们也不会有任何损失,最后受损失的是老师们。如果老师中有人想控告省里,又该具体告谁呢?
对于这种拖欠,“省里”负责人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否则,这种情况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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