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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S视角下微整形科技及其应用的伦理规制

已有 1887 次阅读 2020-9-8 15:05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STS视角下微整形科技及其应用的伦理规制

冯烨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新乡453007

摘要 采用高新医疗科技实施的微创整形美容及相关“微整形”,须在一定的伦理向度内健康运行。保障并促进求美者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及拥有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的健康安全性,是微整形首要遵循的奠基性伦理规约;维护和提高求美者的生命尊严和社会尊严的人道尊严性,是微整形应实现的目标伦理规约;良好的社会规范性是微整形公正、民主、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伦理规约。三大伦理规约协同遏制微整形种种伦理风险和失范现象的产生,促进其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更好地惠益求美者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微整形;健康安全;人道尊严;伦理规范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在1943年提出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类的需求可按照其质量的高低以及获得满足的先后顺序分为3个阶段5个层次。飞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显著提高的人们生活水平,使得人们的关注重心已由马斯洛所言的仅仅是吃饱穿暖等温饱阶段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转向了尊重需要、社会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等更高级别的需求。特别是,高新微整形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人们实现这些更高级别的需求提供了重要途径,也使得人们能够比以往更加注重自身的体形与相貌,对其要求也愈来愈高,有人甚至在双眼皮、高鼻梁等自身容颜方面追求“细节的完美、乃至极致”。显然,在这个已经进入制造技术并受技术控制的人类生存时代,技术化手段及其思维方式已深深融入医疗保健领域,成为当今社会的不争事实。

    但是,微整形科技在其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对人的健康、安全、自主和尊严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社会伦理问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伦理风险。如何进行规避与防止?本文从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STS)视角,探求解决这些伦理难题的伦理对策。

1 微整形科技的发展与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材料科学的进步,以注射透明质酸和肉毒毒素为标志的注射微整形时代正式开启,微整形科技成为21世纪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而且这些新兴微整形科技一旦产生,便迅速地被投入应用和推广。其中,注射玻尿酸、美白针、肉毒毒素等皮下微创注射和激光除皱、嫩肤、祛斑等激光手术,已成为微整形科技应用的两大主要项目。虽然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微整形(micro-surgery)形成一个比较准确又统一的界定,但据现有文献分析,可以概括出其一般内涵:微整形是从早期整形外科的一个分支——整形美容发展起来的,“是通过手术使正常的器官或部位变得比正常更好、更美”;具体而言,微整形采用更先进的皮下微创注射、激光手术等高科技的医疗手段,在不开刀的情况下对人身体某些“正常”器官或部位进行微调,短时间内就能使其获得所期望的优势效果,例如黝黑皱褶的皮肤经过激光或冷冻等嫩肤去皱后变得白嫩细腻,从而使得被微整形者(以下简称为“求美者”)整个人迅速变得年轻美丽、富有朝气。换言之,微整形是医疗美容(medical aes⁃thetics)包括微创整形美容所采用的高新医疗科学技术以及利用该方面科技的相关微整形行业的概称,可用公式“微整形=微整形科技+微整形行业”简明表示。

    微整形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使整形美容外科走向了具有微创、风险较小、效果显著、花费低、恢复期短等优点的微整形阶段,切合当前快节奏生活,甚至人们利用午休时间即可完成某项微整形,而不会影响或耽误其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因此又被称“午休整形”,更加受到广大求美者和美容医师的青睐。据有关资料显示,微整形在2004年前已经占整容手术的65%。中国2000年进行的第5次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医疗美容整形微整形女性目标消费群总数约为9000万人”;“目前中国已经超越韩国,成为继美国和巴西之后的第三大美容整形大国,每年平均有105 万人次的整形美容手术。”相较于整形美容,微整形更迅速、更安全更有效,有着超乎想象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尽管如此,这些高新的微整形科技还是一把“双刃剑”,其发展和应用给求美者带来的不仅是机遇与福祉,反观其运行历程,仍存在着些许风险和弊端:微整形求美者遭受毁容、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时常发生,相关的伦理社会问题亦频频出现。这些负面效应不仅有碍于微整形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有必要考察和剖析微整形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以防止其种种弊端和诸多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促进其健康运行。以下主要从健康安全性、人道尊严性、伦理规范性3个伦理向度,论证并确立微整形应当注重并遵循的三大伦理规约。

2 确保求美者身体健康与安全——微整形的奠基性伦理规约

2.1 微整形的“非医疗性”目的与人健康安全的基本需求相一致

    尽管微整形科技也可用于再造整形领域,对先天缺损或后天被破坏的体表器官或部位进行治疗或者矫正,例如采用微整形手术治疗鼻中隔偏曲合并歪鼻、慢性乳腺炎,比传统的手术更有优势,但相较于再造整形,微整形是有更高美学要求的美容性整形,其目的不在于修复身体上的缺陷或畸形等医学目的,而是要获得“比正常更好、更美”的靓丽外貌或更强的个人自信感等“非医疗性”目的。具体而言,一般的医疗手段的目的是“医疗性”的,即治病救人、使患者恢复健康;与此不同,微整形的目的不是治病与康复,而是要对求美者身体“正常的”器官或部位进行操作,从而使该求美者获得他人所不具有的优势。微整形的这种“非医疗性”目的是在求美者正常部位的基础上获得的,而健康又是人体器官或部位“正常”的首要要求和重要标志。因此,微整形“非医疗性”目的是实现求美者健康安全基本需求之上的更高需求,相较于其他普通医疗措施,微整形应具有“更高的道德义务”,这使得保持求美者的健康安全成为微整形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微整形须将健康安全作为其遵循的首要伦理规约,并贯穿于其发展过程的始终。

    健康概念最基本的含义是“无病”,即人的自然身躯没有疾病、正常运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提高,人们这种传统的“无病即健康”的健康观念不断得到扩展和深化,“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只有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并且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的人才是完全健康的人。这3个方面相互关联、相辅相成,躯体健康是基础,良好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又可以促进躯体更加健康,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副良药更能解除生理上的疲惫和痛楚。”换言之,健康就是身体的各种功能或能力的健全完美,是身体德性的显现,而且作为身体德性的健康“既是医学逻各斯的伦理法则,又是正价值的归约性概念,疾病则与之相反”。如果人某方面的健康受损,以此健康为基础的各项活动就会受到限制或者完全丧失,从而大大降低了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其生活、学习、工作、家庭乃至社会关系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健康、疾病与伦理三者之间存在的错综复杂关系。微整形不同于平常的、普通的治病救人的医疗行为,它是以超越治疗疾病阶段的健康阶段为起点来优化健康、疾病与伦理三者之间关系的新兴医疗领域,更加凸显个人意愿,促进求美者身体更健康、正常部位更美好。因此,微整形必须遵循确保求美者身体健康安全的伦理原则,以保持求美者的被整形部位的健康安全为起点,使得求美者在进行微整形手术后安全无副效应、无后遗症也不会产生损害其他健康部位的并发症,进而增强求美者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

2.2 微整形潜在的健康安全风险迫使为其确立健康安全首要伦理规约

    在医学领域中,健康是与疾病相对的概念,安全常表示药品试剂、医疗器械以及手术操作等不给患者带来意外的伤害,“健康安全”常常合在一起使用,以突出强调“防止工作或环境中某些因素对人身体机能的损伤、保障其身体健康的重要性”。预防健康安全风险是医疗系统的首要职责与基本目的,作为医疗系统组成部分的微整形,其所采用的各项科技手段和途径必须具有安全有效性。然而,考察微整形的应用实例不难发现:微整形并未象某些媒体、整形美容机构、美容医生或者朋友熟人等所宣传的那样“绝对安全和高效率”,而是存在着诸多健康安全隐患,出现了左右脸不对称、视功能障碍、四肢瘫痪等求美者健康受损、甚至死亡的现象,维权事件频发。导致微整形健康安全问题的有管理不严格、行业缺乏规范性、人的认知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其中微整形科技及其应用的不成熟是主导因素。

    1)所使用的药品制剂、技术操作途径本身并非完全安全可靠,给求美者带来健康安全风险。例如,微整形所采用的注射美容技术、埋线技术、光电美容技术及内窥镜技术等,每一种技术手段目前都还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都会给求美者带来健康风险;一些美容医师为了降低健康风险,将两种微整形手段联合使用,以实现“1+1>2”的优势互补效果,例如,张璜峰研究了将瘦脸针联合玻尿酸对面下部重塑微整形术以获得“缩短治疗时间、减少不良反应”的临床效果 ,但是如何将其联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联合使用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这其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健康风险。微整形注射和填充的材料也存在健康风险,例如有研究表明,“在隆鼻、除皱等微整形方面所使用的面部注射物主要是透明质酸(玻尿酸)、自体脂肪和硅胶蛋白,尽管这类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并发症也时有发生,视功能障碍就是其严重的并发症之一。”此外,有一些求美者和美容医师对所谓的“国外技术”过度依赖,而不认真考察这些技术是否真正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使得大部分没有得到认可的所谓“新技术”充当了把求美者当成实验小白鼠的冠冕堂皇的幌子,其中潜在的健康风险不言而喻。

    2)微整形医师的手法不当,也会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美容医师对所操作的那部分人体器官的解剖结构的认识水平、操作技巧的掌握程度、是否能正确把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是否滥用微整形药品或器材等,都会影响微整形技术手段的正确运用,大部分微整形并发症也正是由于“非医务人员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的极不规范操作导致的。求美者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微整形机构、正规的产品和专业的医生等方式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微整形的健康风险,也不能预防其潜在后遗症的出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保持求美者健康与安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微整形来提高自己的颜值,人们无需按照自己的喜好厌恶观点对其进行厚非褒贬,但是仅仅为了外在的形体相貌美丽,而不顾健康安全、甚至不惜以牺牲其健康为代价的这类微整形,则犹如削足适履,其面临的趋势必然是被人们所诟病和遗弃。根据罗尔斯《正义论》理论,健康是人的一种基本善品(primary good),与生命、尊严、自由、机会、财富一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身体德性的角度看,身体德性“是身体功能的完善,包括身体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各项活动的自由舒展,整个的生命系统处于一种有机和谐的状态”,健康就是身体德性最为基本的标志,“即使不性感但健康而充满活力和个性的身体也是可以自信并愉快接纳的。”微整形科技的安全性匮乏或者滥用,都会使求美者的基本善品——健康受损,严重的还会危及其生命,从而降低了他们的身体德性,侵犯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损伤求美者健康安全的诸多事例,也从反面力证了微整形遵循健康安全伦理规约对其存在和发展的奠基性作用。所以,微整形须以保障求美者的健康安全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微整形科技水平和微整形医师的操作准确度,尽快克服和消除各种健康安全隐患。美国整形外科医生协会(ASPS)和美国美容整形外科学会(ASAPS)提出,应遵循一套将安全性和有效性置于市场优势之上的联合道德准则,并在所有情况下寻求将求美者风险最小化的措施。

3 尊重求美者的人道尊严——微整形的目标性伦理规约

    人作为自然界的高级生物,其生存方式不同于其他生物,人不仅要活着而且要“有尊严的活着”,因为人有“人之为人”的人道特性,即人的基因组成、人的第二信号神经系统、人的理性与自由意志等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特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独特的鲜活个人所结成的伦理等级关系。这使得每个个体的人拥有“人的尊严”,且该尊严是在人道的基础上得以确定和体现的。在此,不妨用“人道尊严”称之,以求更确切表示医学伦理对尊严的关照。人道尊严包括人的生命尊严和人的社会尊严两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不论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还是西方影响甚广的基督教文化,都把人作为高贵的动物、作为万物之灵,也正是源于人的人道尊严。作为提升人体美的微整形,提升人的人道尊严是其根本的也是其最终的、最高的目的。因此,微整形应该将“尊重人道尊严”确立为其目标伦理规约,加以贯彻执行。

3.1 维护求美者的生命尊严是微整形的基本目标伦理规约

    人的生命尊严是指“处在生活状态的个人生命”所享有的尊严,其在性质和程度上既强于或者浓于其他生物物种的生命尊严,也不同于人潜在的生命形式(胚胎)和生命完结以后的肉体(尸体)的生命尊严。“人的胚胎和尸体也有一定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人的尊严的适当延伸,但其程度也不可与人的生命尊严相提并论。”人的生命尊严是人的最为基础的人道尊严,不管人的种族、性别、身体健全状况、遗传独特性、智力、体能等自然方面的差异有多大,也不论人的品德、思想、职业、政治立场、经济地位、社会关系等社会方面有何不同,都拥有相对于动物的、相同的、起码的生命尊严,即“每个人立足于自己的人格而与他人平等地拥有的对于动物或其他事物的等级上的高贵性或不可等同性”。

    每一个人都是大自然的幸运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尊严,人也因自己的生命尊严而在国家和社会上享有维护和保障自己生命尊严的生命权,这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或者非法剥夺。国家、社会以及各项技术手段应该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命权,微整形也不例外。法国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将是否保存和促进生命作为评判道德善恶的标准,“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便是善,“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便是恶,一切生命的生命意志都是神圣平等且普遍联系的,人对所有的生命都负有道德责任,敬畏生命是实现善的根本手段。按照史怀泽的观点,人们对人的生命更应该怀有敬畏和尊重之情。生命伦理学为此设立了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等一些人们应该遵守的伦理原则,以进一步保障人的生命不被伤害、人的生命尊严不被践踏。微整形以人的身体为研究和操作的根本对象,应在人体健康的限度内“重塑容貌美和形体美、改善生理功能、促进心理健康”。在现代社会,老年人做微整形手术恢复活力,提升了自己的生命尊严。微整形医师要敬畏人的生命、不得伤害或者践踏,否则就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侵犯与否定,是严重的道德恶。

    总之,维护和增进人的生命尊严,是微整形所要践行的最基本的目的。少数导致求美者死亡的微整形不仅侵犯了求美者的生命权,更是对其生命尊严的忽视和践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那些危害人体健康的微整形,会降低求美者生命的质量和价值,还会进一步危及求美者生命存在的久暂,其实质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必将被淘汰。

3.2 增进求美者的社会尊严是微整形的高级目标伦理规约

    人道尊严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的社会尊严。人的社会尊严以其生命尊严为基础,但在特定情况下,维护人的社会尊严比生命尊严更重要。“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在《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中明确表明人的社会尊严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尊严,宁可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

    人不仅是生物性的存在,更是理性的、社会性的存在,人“就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理性使仅仅是生物的自然人具有社会性、道德性。人的社会尊严是人作为理性的社会人应该自尊和受到他人的尊重,在个体层面体现为独立、自主和不受威胁,在社会层面体现为平等、公正和不被蔑视,正如康德所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生命伦理学的诸多原则也旨在维护和增进人的社会尊严,促进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例如,公正原则是对人社会尊严的肯定,要求每一个人都不被歧视,既要得到平等的对待也要平等地对待他人;知情同意原则是对他人尊严的维护,要求做出某项决定之前要征询他人的同意而不能擅自决定。微整形在维护和促进人的生命尊严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发挥提升人的社会尊严的作用。事实上,绝大多数求美者进行微整形的目的,不是满足生理需求,而是要获得良好的自我感觉心理和更高的社会认可度,例如微整形隆鼻,因为扁平的鼻梁并不影响其呼吸新鲜空气。其一,微整形可以提高艺术、媒体以及销售等人的工作业绩。某些艺术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网络直播达人等选择微整形使自己的外貌更加精致、完美,来提高自己的观众形象和工作业绩;一些淘宝商家通过开直播来赢取更多关注、吸引更多粉丝,使她们幕后的拍摄淘宝图片、修图、发广告等大量工作获得认可,从而增进了自己的销售业绩,成功的关键在于其拥有“得益于微整形”变美的网红外貌。其二,微整形可以使普通大众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对于两个水平相当的普通大众,在公关、前台接待等一些比较注重形象的职位竞聘中,外貌更加出众的那一位被录用的机率就更大一些,所以通过微整形美化自己外貌的同时也就增加了获得职位的机会。其三,微整形可以改善人的性格乃至其生活态度。从心理学角度看,外貌出众的人往往更加自信,相貌平平或不完美者则比较自卑,微整形恰好可以将其相貌修复得别具一格、甚至完美,使自卑者在获得相貌上自信的基础上、再通过各种历练而逐渐获得内在的自信感,性格内向者变得活泼开朗,性格外向者更善于人际交往,也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帮助和信任,进而增强其对生活的热爱。

    显然,微整形能够让求美者获得“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即获得她/他的社会尊严。但是,一旦微整形不当或者出现并发症、或者失败、或者被滥用等,求美者的个人形象不仅得不到提升,反而遭到贬毁,其社会尊严随之降低,严重的还会危及其生命尊严与生命安全。“而且你要明白,微整形……有风险,一旦失败,这个后果你是否有强大的内心和能力承担。”例如,本来漂亮活泼的小曼微整形后却整天闷在家里不愿出门,因为“双眼皮埋线”和“注射瘦脸针”两项微调手术不仅没有让她“富有古典气息的细长眼睛”变成“动漫人物一般水灵灵的大眼睛”,而且出现的是一双差别明显的“大小眼”;本来想在儿子婚礼上美美出场的张女士却因微整形出了丑,面部肌肉僵硬的“僵尸脸”毫无表情,令亲戚朋友也很尴尬;王某无法忍受微整形失败带来的面部丑态而留下遗书跳楼自杀,结束了她23岁年轻生命。微整形失败或导致的并发症,致使求美者有失颜面、担心被嘲笑而不愿出门或者带着面罩出门,严重降低了求美者的社会尊严,乃至威胁到其生命尊严和生命安全。

    此外,微整形改变的只是求美者外在的体形与相貌,不能改变其遗传基因,当求美者本来“丑”的状况在下一代展现并且不被家人所接受时,求美者的尊严就会遭遇到极大的贬损乃至丧失。例如,一男子因孩子“丑得不可思议”将妻子告上法庭的案例,其妻在法庭上才坦白自己在他们认识之前曾花费约62.6万元进行整容,该男子认为其受到了极大的欺骗,坚持离婚并获75万元赔偿。

    综上所述,不论微整形是否成功,都关系到求美者的颜面,关乎到求美者的人道尊严能否得到保障或提升。这反过来又迫切要求微整形恪尽职守,将促进和提升求美者的人道尊严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目标所在。

4 遵循良好的伦理规范——微整形的保障性伦理规约

    微整形能否增进人的健康、提高人的尊严,除了与其本身内在的科技安全性直接相关之外,外在的伦理规范对其的制约程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微整形的伦理规范缺乏或者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即使存在同样的微整形科技条件,微整形也如脱缰之马,其能否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向何方向发展等,人们都难以对其进行合理的把控。反观微整形在中国近30年的历程,虽然带来了相关新兴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伦理规范,微整形领域出现了许多事与愿违的事情,例如,原价十几元的美白针售价上千元,黑作坊制作伪劣针剂产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美容院、私人美容会所等微整形店面比比皆是,无证上岗的微整“专家”肆意横生。珠海一名25岁女子因听信熟人推荐并到“自称从韩国进修美容归来的朋友家中注射玻尿酸”,结果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右眼失明。微整形领域出现的诸如此类问题破坏了原有的市场秩序,降低了大众对微整形的信任。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要防止微整形出现偏差、保障其在合法合理合规的方向上健康运行,除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管制之外,还要受到行业伦理准则、社会认同伦理原则等伦理规范的制约。良好的伦理规范是微整形应遵循的保障伦理规约,以下从微整形从业方和消费方的角度探索其应具备的社会规范。

4.1 微整形美容机构等微整形从业方的行业伦理准则

    微整形从业方不仅仅是直接从事微整形操作的微整形美容机构、微整形培训机构,还包括微整形宣传机构,以及微整形制剂、药品、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单位。从业方在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营业的前提下,还必须遵循相关的行业伦理准则。

    微整形美容机构在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营业执照后,应以“仁心仁术”作为自己守德从业的总的指导原则,并在营业过程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成为受求美者信任和赞赏的“良心”企业。为此,首先要保障微整形所需设备合格、齐全,提供无菌的微整形操作环境等。其次,打造一支技术精湛、品德高尚的微整形医师队伍。微整形医师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例如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整形美容外科医师执业证书》等,而且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微整形从业人员要积极向各级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那些非法微整形从业者,例如以护肤、化妆、形象设计或美体等项目为幌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暗自从事注射美白针、美下颌、除皱等微整形项目的生活美容馆或私人住所,高价出售微整形制剂或器材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低价位吸引消费者的不良商家,以及虚假广告发布者等,与执法人员一道共同打击非法从业者,净化微整形市场环境。第三,建立人性化的微整形程序。例如,在实施某项微整形前,除对所要使用的器械进行消毒处理外,还要详细了解求美者的相关身体和心理状况,根据其具体情况给出是否适合进行某项微整形的中肯建议,并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告知求美者该项微整形的优缺点以及可能风险、所用药品器材的厂家及批号等;如果求美者是青少年,不论其是否超过法定同意年龄,微整形医师应该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咨询。“在父母指导的知情同意,可以冷静地重新思考,这是至关重要的。”在

    微整形进行过程中,要精细操作、使用合格产品,杜绝自配药品,不可偷梁换柱使用假药等;微整形后要给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并建立终身跟踪服务档案,便于及时接纳反馈信息、化解风险。微整形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培训,严格杜绝“10天”甚至更短的速成“微整专家”、“微整大师”出现;微整形宣传机构,包括微整形商家以及微信、微博、朋友圈等新媒体,还有电视、街边、地铁等的微整形广告,在作为微整形的宣传媒介时,要做好正确的引导和宣传,事实就是,不可过分夸大效果、诱惑消费者,也不能利用“韩潮、韩流文化、韩流时尚”在年轻一代的热度,吹嘘所谓的“韩式整形”,误导消费者。

    微整形药品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各单位都要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各项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绝不可投机取巧、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确保其产品合格、价格合理,促进微整形市场的良性循环持续进行。

4.2 求美者等微整形消费方须遵循的伦理规范

    求美者作为消费方,对微整形行业、微整形技术原理、相关产品的质量与用法等所知甚少,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尽可能地寻求信息对称,才能避免盲目、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求美者要多向权威机构、专家请教,查阅相关网站等,尽可能多地获取有关微整形的信息,在比较甄别之后做出理性选择,不可轻信商家的宣传、熟人或朋友的介绍、或者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虚假、夸大、诱人的宣传和拉拢,也不传播虚假言论。

    其次,求美者要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相关就医意识和观念、自觉抵抗低廉价格的诱惑,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整形机构,走正规渠道、寻求权威专家,不能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资质低能力弱的美容馆或者使用非正规微整形注射药物及器材,给自己的微整形之路架上第二道安全屏障。

    第三,任何事物都有度的界限,微整形亦是如此,求美者还要遵循“社会认同”伦理原则。尽管求美者的“自愿原则”是微整形遵循的主要伦理原则之一,每个人理解幸福和享受快感的方式迥异,某些面容体貌本就姣好出众的人还要进行微整形也无可厚非,但是一定不要忽视“社会适度”这一点,超过了社会适度,不仅得不到社会认同,反而会起反作用。那些“整”得好看、却没有辨识度的千篇一律的“网红脸”,得不到社会的同等认可,更引起了人们的厌恶;更有所谓的“蛇精女”和“蛇精男”,遭到人们的贬低和歧视。可见,“理解公认的道德准则并始终尊重它们的精神是很重要的”,求美者不可盲目追风,把握好所在社会的“认同”度,是其微整形得到社会认可的关键。

    第四,微整形不仅是求美者个人私事,还涉及到家长、爱人等的态度,求美者不能隐瞒,微整形前要与家长或爱人沟通,或者在微整形后及时坦诚、公开,寻求支持,至少不被反对,否则,得不到家人的认可,同样会引起社会伦理法律纠纷。例如,成都李女士因一家整形医院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17岁未成年女儿做了脸部微整形手术而向该整形医院提出索赔。

    微整形从业方和消费方不仅应严格遵守各自的伦理规范,而且应彼此促进、相互协同建立完善的良好伦理规范体系,并由此形成公正、民主、透明的良性微整形环境。否则,就会导致某些社会伦理问题的出现。例如,安徽王丽丽事件既是私人美容会所无证经营、微整形操作者没有遵循行业准则等从业方违背行业伦理规范而发生的,更是求美者本人轻信、宣传者朋友圈散发虚假微整信息等消费方无视或践踏“诚实守信”伦理规范多方因素共同引起的。

5 结论

    “微整形”是一系列新兴的医疗科技及其转化应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的概称,与其他科技成果一样,自然呈现出利弊兼具、善恶并存的两面性,既可以美化人的外表、令人年轻化而延长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生活态度等,也会对求美者的经济利益、健康、亲情、爱情等造成损失,会导致其人格和尊严的降低、甚至生命的丧失。尽管微整形导致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事后也得到了应有的惩戒,例如安徽王丽丽事件中的无证“微整形专家”陈秀娟被逮捕、判刑并处以罚金,但这“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惩戒不如事前的“预警”措施更能促进微整形趋利避害、扬善除恶,所以,对其进行“防范于未然”的伦理规制便显得尤为重要。确保求美者身体的健康与安全,这一伦理规约能够引导微整形把求美者的健康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并提前规避或者化解健康安全风险,是微整形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尊重求美者的生命尊严和社会尊严,这一伦理规约又为微整形指明了存在和发展的目标,避免误入歧途;遵循良好的伦理规范,这一伦理规约则为微整形具体操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原则性保障。奠基性、目标性、保障性三大伦理规约是从3个不同的方面或者角度对微整形进行规制,它们相互协同,不仅能够预防一些伦理风险的发生或者将某些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提前化解,不断提高其伦理可接受度,而且能够促进微整形在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上运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鉴此,建议科技管理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管理策略时,将伦理对策纳入其中,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制度刚柔并济、相得益彰,发挥更大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效果。

    另外应强调的是:尽管微整形能够使求美者受益颇多,但是微整形绝对不是人们通往成功的一条捷径,人们要理性地对待之,因为一切成就的背后都有百倍努力的付出,微整形只是提供了某个外界条件而已。一个因微整形提高颜值而被某公司录用的人,如果没有真才实学,不是自己无法胜任工作主动辞职,就是很快被公司辞退。如何提高自己的智慧、才能和情商,才是人们所要做的重要事情,因为杰出的智慧、卓越的能力和高尚的情操是人在社会上立足的坚强后盾和不绝源泉。

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  陈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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