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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诚信原则的内在本质、外在表现及立法价值

已有 4741 次阅读 2011-3-10 21:09 |个人分类:普罗米修斯 哲学|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法学

 

民法诚信原则的内在本质、外在表现及立法价值

 

[摘 要]民法诚信原则在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有多种涵义。善意是其内在本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追求互利,至少是不损人利己。诚实和信用是其外在表现。诚实是进行民事活动之前,把影响他人权益的有关情况,真实地告知利害关系人。信用是建立民事关系之后,完全遵守承诺,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诚信不仅是道德标准,更是法律义务。诚信原则是法律行为制度、民事归责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善意;诚实;信用

 

诚信原则以其地位和作用,在民法学中被称为帝王条款。诚信在字面上比较浅显,是诚实和信用,但是许多教材又把它解释为“善意”,这就造成了困惑,出现了逻辑上的断裂。通过梳理各个含义的相互关系,可以找到它们的内在逻辑,实现多种解释的内在统一。

一、诚信的内在本质——善意与互利。

1、诚信在罗马法中的含义。

民法从西方介绍进来,理解民法学理论,可以先了解西方民法理论。诚信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1]善意的用词是Bona Fides.有的学者解释为善良诚实的意思。其实这样解释不准确。应该忠实地解释为善意。Bona是良、好的意思。例如Bonus是奖金,有“好”的意思。Benefit(利益)字根Bene-Bona的变形,也是“好”的意思。Fide本意是胸怀的意思。例如Confide是信任、密友,字面意思就是把两人的胸怀放在一起。诚信的英文翻译为Good Faith.即好意、好心。Faith常见的含义是信念,这是引申意,原意和Fide相同,都是胸怀。日本民法典在通则部分规定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必须保持诚实,遵守信用。”但是官方英译本把诚实信用翻译为Good Faith.可见诚信和善意的一致性。

2、学界的理解。

江平的《民法学》认为,诚信原则的内涵不能仅从中文的语义方面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三词的要求”。[2]在这一解释中首先包括了善意。申卫星的《民法学》也明确把善意作为诚信原则的涵义。他说,诚信原则是指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3]

3、善意的客观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实现互利。

善意本身是指好心、好意,这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来说。它的客观表现是在民事活动中追求互利,至少不能损人利己,不侵害他人的利益。申卫星的《民法学》对诚信的定义也包括了互利,即“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专门阐述了诚信原则的本质,认为“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3]37江平的《民法学》认为,“善意”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完全可以把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2]

互利是民事关系的本质。在民事交往中当然要互利,如果损人利己,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必然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或效力不完全。商业中出现的“血本清仓”,实质也是互利的,对于行为人来说仍然是有利可图的,是快速回收资金的一种办法。在继承法中,虽然遗嘱是单务法律行为,但是继承人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继承人的权益,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继承法还规定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最优先地位。这些都说明遗嘱制度和互利原则是一致的。

在孤立的自给的民事活动或事实行为中也应该遵守互利的原则。例如在自家的土地上设置建筑物,不能损害邻居的采光、通风等利益。在自己的家里听音乐,不能给邻居制造噪音。当然在这种民事关系里,互利原则更表现为隐性,而不是显性,以消极的方式不违背互利原则,而不需要以积极的方式实现互利。

二、诚信的外在表现——诚实和信用。

诚信原则的本意是善意和互利,为什么在日本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被翻译为诚信?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民法典也使用了“诚信”,例如第148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并在侵权制度中把违背诚信作为构成侵权的实质要件。可以这样理解它们的关系:善意是诚信的内在本质,而诚信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

诚信即诚实和信用,二者相互又有差别,二者分别表现在事前与事后。

1)诚实——事前忠诚。

诚实,就是在进行民事活动和建立民事关系之前,完全地说明和对方利益相关的事实。需要澄清的内容是影响对方利益的情况。如果不会给对方利益产生影响就可以不予说明。诚实是民事交往的必要条件。在法律行为中诚实也就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能虚假,否则行为无效。不诚实是民事冲突的根源,由于民法和生活最为密切,不诚实也是生活中痛苦和不幸的根源。《飘》中Scarlet为什么总是弄的竹篮打水一场空,就因为她不敢诚实,不能做真实的意思表示。起初她向不爱的人说爱,而后来向她爱的人说不爱。缔结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她的不诚实导致了她并不希望的法律后果。她的行为给自己和许多人带来了误导,结果是不能和他人建立稳定的真实的民事关系,从而难以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

2)信用——事后忠诚。

信用,就是建立民事关系之后,兑现自己的承诺。也就是自觉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事,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在做出意思表示以后,要言行必果(言必行,行必果),为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一切后果。包括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在民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可以勇敢地实现自由意志,也应该坚决地完成自由意志。

信用也就是正确对待民事活动中的理解错误。在对方没有欺诈的前提下,并且如果自己没有理解上的错误,即使实际获得的利益不及预先期待的利益,也应该讲信用。即使出现了理解上的错误,也应该尽量讲信用。在道德上对待自己和对待他人的法则是有区别的。对待自己,即使损害自己的利益,也应该讲信用。对待别人,在发生理解错误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维持别人的利益。如果原来的约定损害别人的利益,可以改约,否则应该履约。民事交往中对待精神生活和物质利益的法则也是不同的。在精神方面应该知错改错,但是在物质利益方面,应该将错就错。如果一个人在承诺之后,发现自己理解有错误,后悔自己的承诺,如果以犯错误为理由,并且以认错认罚,挨骂挨打为代价,要求和对方悔约,实际仍然是一种不负责任不讲信用的做法。完全负责任的做法是承受一切后果。补救的做法应该是汲取经验教训,在下一次不要犯错误。当然人生有许多事情只有第一次,没有第二次,例如人身关系的民事交往。但是还应该尽量维持信用,否则挽回了物质利益,仍然不能挽回信用,而信用是一项固定资产,短期内不见得有什么使用价值,长期必将影响人的物质利益。

古人讲朝闻夕死,一诺千金。就是在是非问题是应该知错改错,朝闻夕死(朝闻道,夕死可也)。在利害关系上应该将错就错,一诺千金。从民事关系的角度看《飘》中的Scarlet,其不幸的根源就在于意思表示之前,不能坚持自我,自加珍重,意思表示以后,又不能善尽职守,不能善待他人。也就是不诚实在前,无信用在后,这样她和别人就不能建立强有力的民事规则,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也没有获得约束别人的法律效力,她不愿意为自己的民事活动立法,也就不能给别人的民事活动立法,当然就只能在没有安全感、没有确定性的世界中生活,最终得到的也只能是一场空。所以讲信用,直接的目的是信誉,最终的目的还是民事利益。

3)善意和诚信的关系。

我国民法用诚实与信用来对应善意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立法技巧。尊重他人的利益,即是善意。而要体现他人的利益,就应该在信息方面遵循诚实原则,在利益方面遵循信用原则。这无疑可以在事前与事后严密的保证对方的利益。所以讲诚信原则的实质只有一个,就是“善意或互利”,而讲到的表现形式,则必须是两个,即设立民事关系之前的诚实与设立民事关系之后的信用。

三、诚信原则的立法价值。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没有诚信也就很难发展民事交往。总的来说,诚信不仅是道德标准,而且在民法中上升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

1、诚信原则和其它民法基本原则可以相互阐发。

根据诚信原则的内在本质,即善意和互利的涵义,诚信是其它民法原则的基础。首先它和平等原则相一致。民事主体秉持善意和互利的目的,才能实现相互平等。例如有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招聘启事中规定不要女性。这一规定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善意和互利原则,因为它故意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和自愿原则相一致。在民事交往中实现了互利才能体现主体自愿。例如在强买强卖行为中,为什么会违背自愿原则,说到底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不善意的,违背了互利原则。第三,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一致。禁止主体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损害别人的利益,最明显地体现了善意与互利。例如现在城市高层建筑非常普遍地存在妨碍周围建筑采光的问题,虽然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合法权利,但损害了他人采光的权益,是对权利的滥用。这种行为违背了互利原则,按照《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属于侵权行为,在将来法制意识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必然引发大量民事纠纷。第四,公平原则是指民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均衡,也明显地体现了互利的精神。

2、信用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

首先,诚实是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违背诚实即是欺诈,就不能使相对人做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就会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促销有瑕疵的产品,如果事先申明,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了瑕疵,也不可退换;但是如果事先未申明,就可以退换。这一规定就体现了诚信原则。如果事先声明了瑕疵,就没有违背诚实原则,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就有效,也不可撤销。相反事先未声明,就违背了诚实,由此产生的行为没有效力,就可以撤销或变更。

其次,信用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民法的性质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允许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或者当事人之间相互立法,这一现象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立法行为。作为抽象概念,是具体法律行为包括遗嘱和契约的概括,其实质是承诺,是在思想上成立民事关系,以待将来在物质上实现它。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是承诺的效力,承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民法把诚信作为基本原则,就是把信用作为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言行负有全部责任,即承担一切后果。当事人通过言行所做的意思表示,就是为自己立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诚信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信用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3、诚信是民事纠纷中的归责原则。

首先违背诚实原则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例如婚姻法某一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前明知患重大疾病,没有向对方申明,婚后对方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法院应当支持;相反,婚前向对方申明,婚后对方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表明尽了诚实义务,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反不诚实,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其次是否违背信用是民法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否违反契约、违背承诺是判断的过错的重要标准。定金制度是信用原则的典型。合同中只要规定了定金,一旦违约,就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害,违约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收取定金的一方要双倍返还,缴纳的一方则无权请求返还。

4、善意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或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是指第三人以善意取得财产,那么法律保护他对财产的权利。具体指生活中此种现象,以盗窃、借用等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不具有处分权的前提下,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由此取得财产权,必须具备善意要件。善意是他没有侵害财产原主的故意。法律都是为了规范人的主观心理,但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规范人的客观行为,而客观行为又都要利用证据来说明。第三人的善意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包括他事先没有和转让人串通,从而不了解财产的法律性质,又支付了合理的价钱,从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愿。这一制度只能用诚信原则的善意来解释。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7

[2]江平.民法学(第一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7.

[3]申卫星.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6

 

Bona Fide with Its Content Representation and Legislation Value

 

[Abstract] This paper is to card manifold meanings of Good Faith basic principle in Civil Law. Good will is interior essence namely to seek mutual benefit at least no harming the others. Honesty and trust are its exterior manifest. Honesty is a principle to notify the situation affecting others’ benefit before a civil activity. Trust is to abide to promise after constructing a relation. Good Faith is not only a moral standard but also a legal obligation which is a foundation of criterion system such as Civil Act, obligation ascertaining and possessing with Good Faith.

[Keywords] Basic principle in Civil Law; Good Faith; Bona fide; Hones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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