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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医学伦理 精选

已有 10452 次阅读 2009-2-15 20:48 |个人分类:技术社会学|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一、            科技发展与医学伦理的历史演进

医学伦理与医学科技相伴而生。从最早的巫医模式开始,就已经有了医学伦理的思想。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医学伦理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质。

1.经验医学与古代传统的医学伦理

古代的医学处于经验医学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低下,当人类遭遇疾病时,主要是依靠日常生活中积累的经验,而且,当时的医疗形式是个体行医,医学中的伦理关系比较单纯,基本上是医患关系。所以,医学伦理强调的是医生个体的道德自律——医生自身职责。即医学伦理学处于医者自律阶段。因此,这是时期的医学伦理后来被称为医德学,实质上就是医生(医者)道德学,即医生的职业戒条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医学义务和医学道德。

医德学的这些思想主要散载于历代医学典籍和体现在医家的身体力行之中。我国古代和国外中世纪以前的医学伦理就属于这个形式。

1)我国传统的医学伦理概况

传说中的神农尝百草,一日而中七十二毒以及伏羲制九针等可谓中国医学伦理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据《周礼》记载,周代已出现了专司医业的医生,随之便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医德制度。《周礼••天官冢宰下》中有这样的描述: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品,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1]这段话既包含了对医疗技术的评价,又讲述了最典范、最古老的医学道德评价。

伴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医学伦理不断丰富。春秋战国时期被视为我国传统医学伦理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产生了我国第一部医学典籍《黄帝内经》,它包括《素问》、《灵枢》两部,共18卷,162篇。《黄帝内经》的问世,不但确立了我国古代医学理论体系的雏形,而且标志着我国传统医德的初步形成。因为其中有关于医学伦理方面的系统阐述。如《灵枢••师传第二十九》写到:“余闻先师有所心藏,弗著于方余闻先师,有所心藏,弗著于方。余愿闻而藏之,则而行之,上以治民,下以治身,使百姓无病,上下和亲,德泽下流,子孙无忧,传于后世,无有终时,可得闻乎”。[2]《素问•疏五过论篇》将五种行医过失列举了出来;《素问•四失论篇》专论了医生在临床诊疗中易犯的四种失误,以诫医生。

秦汉至明清时期,被视为我国传统医学伦理的完善时期。在当时科技文化发展的推动下,医家已将医德摆在了比医疗技术更为重要位置。在东汉时期的医学家张仲景的巨著《伤寒杂病论》的序言中,他痛斥了当时医界中因循守旧、敷衍塞责,“不留神医药”而“竟逐荣势”的医疗作风。文中不少关于医德的论述,一直为历代医学家所称颂。

东汉末年的华佗,医技高超,品德高尚,不慕名利,不攀权贵,一心为百姓治病,对病人关怀备至,乃至旅途中也不忘为患者处方、扎针。

唐代孙思邈所撰的《备急千金要方》中,开篇即是《大医习业》,指出:“凡欲为大医,必须谙素问”;其次是《大医精诚》,系统论述了医事品德、专业学习、对病人的态度、与同道的关系等一系列医学伦理问题,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古代医学伦理思想,并使之更加系统,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3]

宋、元、明、清时期,人们在同疾病作斗争的历程中,不仅提出了新的用药、医疗理论,而且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医德规范。

2)国外古代传统医学伦理概况

国外的传统医学伦理思想以古希腊、古罗马、印度和阿拉伯的古代医学伦理最有代表性。如:古希腊是西方医学的发源地,西方医德最初是由古希腊的西方医学鼻祖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提出来的。其代表作《希波克拉底誓言》是西方最早的医德经典文献。他在书中提出了许多医德观点,主要有:第一,尊师如父母;第二,接济患者急需,犹如兄弟;第三,行医的惟一目的是为病家谋幸福,对患者平等;第四,敬重医学同道;第五,作风正派,不做害人之事;第六,保守医务职业秘密;古罗马很早就对医学伦理展开探求。如罗马著名的医学家盖伦(Galen)在《最好的医生也是哲学家》一书中说,医生应力求掌握哲学及其分科:逻辑学、科学及伦理学;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4]

2.实验医学与近代医学伦理

近代医学伦理是指欧洲17世纪至19世纪的医学伦理。17世纪,英医师哈维(Harvey)用实验的方法发现了血液循环,于1628年发表了《心血运动论》这标志着医学从古代的经验医学发展为近代实验医学。从此,医学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为医学伦理提出了新要求。医学中的伦理关系不仅仅是医患关系,而且包括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相同专业医生之间、不同专业医生之间等等复杂人际关系。可以说,此时的医学伦理由过去强调的医者的个体自律,转变为医学的行业自律。

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胡佛兰德(Hufeland)的《医德十二箴》是其中的代表作。《医德十二箴》中提出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要求,在西方医学界广为流传,被称为是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发展。但医学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产生于英国。英国的帕茨瓦尔于1791年专为曼彻斯特医院起草的《医院及医务人员行动守则》,继而又出版了《医学伦理学》。1847年,美国医学会成立,并着手制定了医德教育标准和医德守则。其中的《医德原则》就是以英国帕茨瓦尔的《医院及医务人员行动守则》为蓝本,阐述了医生对病人,病人对医生,医生对医生,医务界对公众的责任。1864 年,在日内瓦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1884年订立了万国红十字会公约等,这标志着医学伦理迈步向系统化、理论化、规范化。

近代医学伦理由面对病人的个体行医要求,扩展到面向社会的集体行医要求,开始注重调节医患关系,关注医学美德,并提出公民的健康权利。它将医学人道主义开始理论化和系统化、并在启蒙运动的导引下,呈现出崇尚科学、摆脱神权的特质。

3.现代医学与现代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的诞生

现代医学伦理是指20世纪以来的医学伦理。伴随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学由近代实验医学走向现代医学,经历了由生物医学模式向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同时医学日益社会化、国际化。这使得医学伦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一系列的国际医德规范和法律文献相继产生。尤其是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各界及医务人员本身越来越认识到规范医学工作者道德行为、提高医学工作者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针对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医师对战俘进行强迫性不人道试验的罪行,1946年制定的《纽伦堡法典》确立人体试验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1948年国际医学大会以《希波克拉底誓言》为蓝本颁布了《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后来被世界医学会采纳,这标志着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诞生。

20世纪60代以来,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一切有利于健康保护和疾病治疗的各种手段如物理、化学、工程技术等被大量采用,威胁人类的大量疾病被有效控制。从而,医学伦理的范畴被大大拓宽。

20世纪60年代末,医学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及其在临床上的应用、以及医疗卫生保健日益社会化,尤其是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技术等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激发了人们对伦理的再次思考,医学伦理出现了新的方向——生命伦理学(bioethics)。其研究涉及的内容有:生物医学伦理学和伦理学理论;医患关系;干涉权、说真话和知情同意;病人的权利和医师的义务;人体实验中的伦理学问题;健康、疾病和价值;非自愿的民事关押和行为控制;自杀和拒绝抢救;安乐死;成人和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置;人工流产和胎儿研究;遗传学、人类生殖和科学研究的界限;社会公正和卫生保健等。

医学发展和医疗实践带来的大量问题已经突破了医疗领域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对卫生政策、生命技术、生态、人性与死亡道德问题的研究和争论。这需要从社会学的视角加以审视。因此,此阶段的医学伦理进入了对于医学进行社会伦理控制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诞生了一系列国际性的医学伦理规范,如《护士伦理学国际法》、《赫尔辛基宣言》、《齿科医生伦理的国际原则》、《渥太华促进健康宣言》、《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得的声明》、《关于克隆的声明》等。社会主义医学道德也逐渐形成和发展。如我国于1981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基本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二、            当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医学伦理难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生命科技为基点的医学科技,使得人类的伦理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如今的生命科技已经使人类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已经涉及到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人脑、人的行为,甚至于对人的生老病死进行干预等,可以说,人类正在借助科学技术之力进行着对其自身进化历程的控制,实现着其力图扮演上帝的梦想。这一切将带来人类图景前所未有的改变。

当今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已经把医学伦理推向一个新的时代。以下将探讨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人技术、器官移植等所引发的伦理问题:

1.人类基因组研究引发的伦理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是继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之后,科学史上的第三大科学计划。美、英、法、德、日和我国的科学家共同参与了这一价值达30亿美元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阐明人类基因组30亿个碱基对的序列,发现所有人类基因并搞清其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使人类第一次在分子水平上全面认识自我。在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中包含了一个子计划,专门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EthicalLegaland Social Issues,简称ELSI)。美国能源部和国立卫生研究所每年把人类基因组计划预算的3%到5%用于研究与基因信息使用有关的ELSI

伴随人类基因组草图绘制工作的完成,人类基因研究所引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发人深省。如:

基因争夺。基因是全人类基因遗产与财产。发展中国家应享有“人类基因组计划”成果的权利。但众所周知,人类基因研究蕴含着巨大的利益。一旦拥有了基因的专利,也就垄断了基因开发的相关产品,同时也就可以获取巨大的利润。而对于后来者要想使用这些基因就必须交纳高昂的专利使用费,例如一个与神经中枢疾病有关的基因转让费为3.92亿美元。因此,基因专利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如基因是否可申请专利。因为按惯例,“发明”的东西则可以,“发现”的则不可。但具体到人体基因,区分“发现”和“发明”却成了难题。基因本来是天然遗传物质,并非人工产物,有关基因序列和功能的知识是科学发现,而不是技术发明;按惯例不能申请专利。基因专利本意是对以基因为基础的相关预防、诊断、治疗器物和仪器(包括生物芯片所涉及的基因专利问题)的一种垄断性保护。但现在,在利益的驱动下,就像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一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对地球上生物基因的私人占有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并且有些发达国家的基因公司开始到发展中国家去进行基因掠夺,参加基因争夺战,瓜分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1996719出版的世界级最权威的科学杂志《科学》(science,美国出版)上,刊登了一条消息,称美国哈佛大学已与中国大陆的6个医学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计划在中国大陆抽取2亿个人的血标本和DNA,用于探查疾病基因。这项协议虽然是以“合作”和“资助”的名义出现,实际上主动权掌握在美方”、“他们掩饰不住兴奋之情,描绘了中国这块‘基因新大陆’给予他们和将要给予他们的丰厚回报”,“就在美国人登录中国基因新大陆的前后,德国人也曾来过,深入中国腹地,寻求‘合作’和‘资助’对象”。[5]对此,有良知的医学工作者也为此发出无奈的感叹。《费加罗报》援引加拿大一位著名教授的话说:“一哄而上申请专利,使我们忘记了我们为什么当医生。”然而“洪水”终于冲破了各国政治家和社会伦理家的防线,“基因专利”这匹被谴责但又“合法化”了的野马终于挣脱了约束,无拘无束地奔驰在“大草原上”。[6]以至于在近年来,基因争夺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重大伦理问题。

基因信息的隐私权和歧视问题。伴随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基因隐私、防止基因歧视又是摆在人类面前的很现实的一个伦理问题。基因隐私是关于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遗传信息,它更属于人的隐私范围。但是,这种隐私却面临着社会的挑战。因为人类基因组研究将提供更多现在尚不知道的疾病基因,同时也将提供更多的基因探针,对很多疾病进行基因诊断(包括产前和胚胎早期的诊断)。如果一对夫妇已经有了一个患病的子女。当女方再次怀孕时,若通过基因测试确知胎儿又有缺陷,则可以及时终止妊娠。这是这一技术的好处,但如何评价这个尚未出生的胎儿的人的人格尊严呢?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一滴血或一根头发方便地得到自身的基因图谱。通过获取一个人基因图谱,就可以获悉他的健康状况以及可能的趋势。如保险公司是以赢利为其最终目标的,总是希望每一个投保人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而尽可能避免为投保人支付费用。若保险公司能获取投保人的基因图谱,那么,就会出现保险公司将一些人拒之门外的状况,即基因歧视。基因歧视不仅仅体现在保险业之中,还涉及到工作、日常生活等多种场合、多个层面,甚至个体、阶层、民族、种族等层面都可能发生所谓的“基因歧视”,诸如“好基因”歧视“坏基因”,“聪明基因”歧视“愚笨基因”,“漂亮基因”歧视“难看基因”等情况。美国卫生福利部长沙拉拉(C.Shalala)博士在1999518的一次讲演中惊呼到:“我们决不能创造出一个个人的染色体图被用于剥夺个人工作及医疗保险权利的世界。我们决不能创造一个医学领域的重大突破成为扩大富人与穷人之间鸿沟的因素的世界。至关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创造一个医学科学远远领先于医学伦理,抑或医学科学使我们基本的人道观、公正观及价值观暗然失色的世界。” [7]

基因设计。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目的是要确定人类基因组全部DNA的序列,最终破译人体的遗传密码,揭示人类生命的奥秘。随着基因组学研究的深人,一旦完全掌握了人体遗传密码,就意味着人类同时获得了重新设计自己的能力,即人们常讲的“基因设计”。基因能如同零件一样被任意组装成“品牌婴儿”吗?在此种情境中,人可谓是产品,因而,人的生命的神圣性、人的尊严、人类公平原则等伦理底线都将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因检测。基因检测是通过探测基因的存在,分析基因的类型和缺陷及其表达功能是否正常,来诊断疾病的一种方法,包括携带者筛查、产前DNA检测、新生儿DNA筛查以及针对有遗传疾病家族史的特定人群的DNA检测等。基因检测有利于人类较早、较准确地预防疾病的发生,这无疑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福音,但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众多的伦理问题。如基因检测能较容易判断一个胎儿或婴幼儿携带有某种遗传病基因或某种缺陷基因,判断有可能某病在某个年龄段发病或导致死亡。面对基因检测的结果,胎儿的父母和其家属将做何选择?面对在遗传筛查中被查出患有遗传病的胚胎,是选择人工流产还是继续妊娠? 一个有亨廷顿舞蹈病家族史的人,该不该做基因检测以确诊自己是否携带有HD的基因呢?因为这一切会增加其心理负担。科学家通过对做乳腺癌检测的受检者的研究发现,携带乳腺癌基因的受检者,在知道检验结果后36周会出现持续的焦虑,或者抑郁,或者失眠。甚至有些检测后没有发现这种基因的妇女也会持续地对自己是否有患乳腺癌的风险表示怀疑。发现带有可能导致严重疾病的基因对受检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承受问题。[8]所以,他(她)若选择去进行基因检测,首先,是其对检验结果焦急等待的心理煎熬;其次,一旦证实其携带此基因,医生是否该告知?又该告知谁?即谁有权知道遗传信息?医生在知情同意原则与不伤害原则之间该如何抉择?同时,基因检测的结果不仅涉及受检者自己,也涉及家庭其他亲属的个人信息,这样做是否检测的决定或结果是否公开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若选择不,其结婚时,这种不检测的选择对其未来的配偶尊重与公正吗?若其决定生育时,这种不检测的选择对是否该被视为对下一代的不负责任?

基因治疗。基因治疗指将人的正常基因或有治疗作用的基因通过一定方式导入人体靶细胞以纠正基因的缺陷或者发挥治疗作用,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可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增强和生殖细胞基因增强。以1990年美国患严重联合型面议缺陷症SCID(腺苷脱氨酶ADA缺乏导致T淋细胞免疫功能丧失)4岁的小女孩接受体外法导入ADA基因治疗成功为开端,许多基因治疗计划相继获得批准并开始实施,许多身患绝症的患者将其视为最后的希望。但19999,《自然》杂志公布的“杰辛克事件”[9],凸显了基因治疗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尔森所在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被停止;20029月法国科学家在为X染色体连锁的严重联合免疫缺陷性疾病(X-SCID)患者进行临床基因治疗试验时发现,接受该项治疗试验的2名儿童出现类白血病样症状,20051月,发现第3名儿童发生癌症;2007年,美国乔妮·莫尔经治疗关节炎的风湿病专家特拉普(Robert Trapp)推荐,尝试基因治疗,不料噩运从此开始。特拉普推荐的是西雅图的目标遗传公司(TGCTargeted Genetics Corp )研发的一种药物,称为tgAAC94,这是用遗传工程改造而携带了一种额外基因的病毒。把它注射进关节,就能源源不断地产生一种能阻止关节炎性分子的蛋白质,治疗关节炎,但她接受第二次药物注射后却出现发高烧等症状,最后因全身广泛性出血和肝脏衰竭而死亡  [10]这一系列的事情使人类的伦理忧思更为加剧,这种忧思不仅包括基因治疗技术层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涉及人的生命价值、人类社会的未来走向等方面。或许我们可以说,有关基因治疗技术层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得到解决,但关于基因治疗的伦理质疑却是科学技术所难以解决的。如基因治疗从一开始就因其对人类遗传信息的改变而被许多人认为是违背自然法则的鲁莽行为、认为它对人的尊严与基本的人权都是一种严重的侵害而遭到反对,宗教领袖曾呼吁要求暂停基因治疗的临床实验;虽然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即医学目的的基因治疗(包括基因增强)可以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如通过用基因治疗来增强人体的非病理免疫功能来抵御艾滋病病毒的侵袭为目的即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是可以得到伦理上的辩护,但通过基因增强来改进正常的特征如增强健康人的智力、身高活寿命等的行为,即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行为则是伦理所不允许的。但在现实中,关于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和非医学的基因增强的该如何区分?此外,更多与此相关的伦理难题都在期冀答案,如:如何在基因治疗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我们能够为满足某些人的偏好而随意改变基因吗?父母在道德上可以为了他们孩子的利益而接受基因增强吗?我们有权力设计后代吗?大规模的基因增强会不会降低人类遗传多样性?若对人类自身遗传信息的这种改变被人类所接受,该怎么去看待基因决定论以及人的本质呢?基因增强会不会助长新的种族主义和道德滑坡呢?基因兴奋剂将使人类的体育精神走向何方?面对有限的社会卫生资源、人类的欲望和公平正义原则以及行善原则,基因增强该如何展开呢?

2.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指用一个健康的器官置换另一个被损害而无法医治的脏器,以挽救患者的生命。按供体的不同分为自体移植、同种异体移植、异种异体移植;按移植位置的不同分原位移植和异位移植。1954年波士顿的默雷医生在同卵双胎的个体间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开辟了器官移植的新时代。20世纪1/3的诺贝尔医学奖与器官移植有关,可见器官移植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当今,器官移植技术展现出了越来越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与此同时,其引发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如:

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器官有两个主要来源:活体与尸体。但每一种来源都遇到特殊的伦理问题。就活体来源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征得同意。如果接受者是至亲,而且处于关键时刻,合格的捐献者可能感到压力很大或者被迫成为一个捐献者。他们可能不想成为一个捐献者,但他们可能在巨大的压力下这样做,如果他们不选择这样做,便有一种沉重的负罪感。所以人们必须关心确保给予预计的捐献者以进行自由选择所必需的心理和伦理空间[11];就尸体来源而言,目前人类将自愿或推定同意死后捐献所获得的器官都认为属于尸体器官。从尸体上摘取器官,要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知情同意是尸体供者的首要伦理原则。虽然知情同意被认为是保护个人自主、不受医务人员和需要移植的人的压力的措施,因而很少引起伦理纷争,但实际上也是很难做到的。大多数情况下,潜在的器官供体死亡时,悲伤之中家属与忙碌的医院状况,很难使家属真正理解医务人员提供的信息,做出知情决定。医务人员也不愿在这悲痛时刻给家属出难题。[12]并且,在器官来源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胎儿供体,死刑犯等。胎儿供体涉及胎儿生存权、淘汰性胎儿标准、胎儿死亡鉴定及处置权限等诸多伦理学问题;死刑犯同样也是一个极易引起伦理之争的间题。关于利用死刑犯器官的问题有赞同与反对两种观点。反对的理由有因死刑犯处于弱势的地位,他(她)对处置自己的器官的真正意愿难以公开表达,或者没有机会表达。因此,在完全知知情后自愿表示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一原则,很难在死刑犯身上得到贯彻;并且该做法还可能造成“道德滑坡”,并会使国家在政治上处于不利的地位[13]等;赞同的理由有利用死刑犯的器官不仅可以解决供体器官不足的问题,而且这是给予一个机会让他们死后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以赎回他们的罪行等。此外,因器官来源的不足而带来的器官商品化的争论使得人类再次面临伦理的难题。

器官分配的伦理问题。器官作为一种稀有卫生资源,那么由谁来接受已有的器官呢,这一直是伦理学讨论的问题之一。关于此,有多种模式来力求使器官分配体系合理化。如“在维吉尼亚州里士满的器官分享联合网络‘依靠一个复杂的,基于血液与组织的适应性,等候时间,是否需要救治,以及捐献者和移植中心与接受者之间距离的计分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14]1985年,马萨诸塞州的“器官移植特遣部队”(Massachusetts Task Force on Organ Transplantation)进行这样的探讨。首先必须毫无例外地有一种基于医学原则的初步筛选,包括存活的时间的长短和恢复的能力。其次应当敏感于这样的事实:贫困者通常的医学状况更为糟糕,因为他们的贫困,以及他们移植后的需求将不同于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的,或者包括这些计划在内的其他项目的人们,所以从这一群体中选择候选人要基于先来后到。但如果审查小组认为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而原来安排的候选人能够活下来等到获得另一个器官的时候,那么,这个后来的候选人就可以被排到名单的前面。[15]国内外的医学伦理学书籍中对器官分配问题从理论上给出5个原则:余年寿命原则、回顾性原则、前瞻性原则、家庭角色原则和科研价值原则。[16]在实践中,我们可以说由于以外而肝脏失去功能的人比一个因饮酒过度而导致肝硬化的人更需要器官移植,但若面对一个母亲和一个没有子女的妇女、或面对一个企业经理和一个汽车司机都需要器官移植时,又该怎么去分配器官呢?这些问题无疑给我们现在的伦理学带了新的课题。   

3. 克隆人的忧思2001·克隆人被提上日程

克隆一词是英文Clone的音译,是指人工诱导下的无性繁殖。所谓克隆技术是指在基因研究的基础上,以细胞融合的方式完成生物单一亲代的无性繁殖技术。它有两大特征:一是克隆与被克隆两代间遗传物质完全相同,即具有相同的基因型;二是可以产生大量相同基因型的个体,即产生细胞群或个体群。

克隆技术对于科学和生物医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发展这一技术将大大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例如人类细胞系的克隆,可产生单克隆抗体来诊断和研究疾病,例如癌症。动物克隆可有利于保存和发展具有优良性状的动物品种,抢救濒危动物。例如一旦某种濒危动物只剩下一只动物,甚至即使该动物已经灭绝,但留有组织或细胞,就可以通过克隆技术来挽救或再生。动物克隆也有利于生物医学对人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研究。

伴随“多莉”羊、“泰特拉”猴等的问世,人类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克隆

人被提上议事日程。2001年,美、意科学家联手展开克隆人的工作。200111月美科学家宣布首次克隆成功了处于早期阶段的人类胚胎,称其目标是为病人“定制”出不会诱发排异反应的人体细胞用于移植。2004811 英国颁发全球首张“克隆人类胚胎”执照,合法执照有效期为一年,胚胎十四天后必须毁坏,培育克隆婴儿仍属非法行为。其目的是:增加人类对自身胚胎发育的理解;增加人类对高危疾病的认识;推动人类对高危疾病的治疗方法。但恰是这张执照的发放意味着医学伦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如:该胚胎的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伦理地位?该胚胎按照执照要求十四天后必须毁灭,那么,面对此行为,该做如何解读生命的神圣性、人的尊严?退一步讲,即使是物,这种处理是否恰当等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哪项科学技术像克隆技术这样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复杂反应。今天,克隆技术的每一步科学意义上的突破,使人们不再像以往的每一次科学发现那样,充满了征服困难后的由衷的欢欣,由于这项技术蕴含着对人类自身传统、伦理的挑战,因此,几乎所有的科学家都明白,克隆技术对于人类的疾病治疗是一个福音,停止研究是不可能的。但他们也注意到,克隆技术将可能是一个打开的“潘多拉”魔盒,它带给人类的也许将是人类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克隆人技术所潜在的巨大价值和问题更发人深省。因此,克隆人犹如一枚伦理炸弹,引发了强烈的伦理大战。如:

技术安全度。关于克隆人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有人希望人类优质发展,希望使单身男女能够拥有后代等这些意愿在发出赞成的声音。但这些可行吗?就克隆技术本身而言,参照多莉羊的2771的成功率,以及多莉羊的命运,[17]我们发现:如果在人身上做,成功率可能更低,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出许多畸形的、具有严重缺陷的克隆人,我们该怎么对待? 在麻省理工大学在剑桥分院怀特黑德学院的生物学家鲁道夫·杰恩里切领导的科研小组发表了他们的一项研究成果,该成果证明,在克隆鼠的整个基因组中,发现了许多缺陷。他们认为这项成果可以有力地证明:用克隆来制造婴儿是不安全和非人道的。[18]

克隆人的身份问题。排除技术因素,假设克隆人成功了,首先,它是产品还是人呢?此外,该怎么处理其与细胞核供体的关系。因为通过克隆技术复制出来的人,他们与细胞核的供体既不是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也不是兄弟姐妹的同胞关系,他们类似于“一卵多胎同胞”。这些看上去极像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又与双胞胎或多胞胎不同,因为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代间的年龄差,即从年龄上看是父母与子女,而从本质上看则是“一卵多胎同胞”,这使得克隆人身份的认定成为一个伦理难题。

此外,因为人是一个多元素构成的系统结构,有生理、心理和社会性等要素。人具有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这个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克隆不出来的。克隆出来的只是与他或她的父本或母本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父本或母本一样的人。“克隆出来的也许具有与爱因斯坦相同的基因组,但由于他生长、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与爱因斯坦绝然不同,因此不可能获得爱因斯坦的复制品。……他们也许都可以姓爱因斯坦,但他们不是那个阿尔伯特·爱因斯坦”;[19]其次,若克隆人技术与优生思潮相结合,其后果不可预料;再者,克隆技术若被滥用,如被用于克隆战争狂人、制造基因武器等,人类社会将会进入怎样的状态?……这对人类尊严和生命的神圣性、传统的家庭伦理等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多变性更需要人类在可为、勿为 、能为与应为之间有清晰的认识,从而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伦理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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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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