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规定了药品监督,也即从法律角度规定了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有监管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及医药机构的使用有依法监督检查的权利。可以进行抽检,并定期公布抽检报告。
但从媒体公布的铬超标胶囊事件的发生来看,药品监督部门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定期抽检并公布抽检报告的职责。
在事件发生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全面部署药用胶囊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这也反应出,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并非经常性的主动监管,而往往是媒体曝光之后的被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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