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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细想,不琢磨——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已有 2540 次阅读 2010-5-31 11:48 |个人分类:杂谈|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没有关键词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这个规定有很多的解读,大家不要细想,不要琢磨

https://m.sciencenet.cn/blog-438710-33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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