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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一)

已有 6331 次阅读 2010-10-9 11:35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美国, 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法律法规, 拜杜法案, 技术创新政策

(发表时间:2005年7月)
林 耕1 傅正华2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本文全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第4140-142)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美国长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起到了非常巨大作用。我国目前技术转移状况正处在与美国80年代相似的发展时期,研究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的情况,对于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 美国技术转移立法概况
80年代,迫于竞争的压力,美国结束了多年争论,技术转移工作进入操作层面,促进技术转移的法案不断问世,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修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技术转移法律体系。
1980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拜杜法案》明确提出了美国国会关于专利制度应用的原则和目的,这就是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下研究取得以及有进展的发明的应用;鼓励小型企业尽可能多的参与联邦政府所支持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企业与包括大学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保证由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合作的发明的应用可以促进自由竞争以及发明的积极性;促进在美国境内的美国工业及企业进行发明的商业化以及公共应用的可用性;确保政府在支持发明人以满足政府需要和防止公众滥用及不合理使用发明方面获得充分的权利;并且减少这一领域管理政策的成本。
最初的《拜杜法案》适用于大学等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后来经过多次修订,适用对象得到了扩大,实际操作性变得更强。《拜杜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规定除了这些机构需要保密的技术由保密法管辖以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实施许可。《拜杜法案》的实施监督机构——美国商务部于1987318日公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拜杜法案》实施后,美国的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情况大为改观,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拜杜法案》通过后,美国政府开始通过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促使其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对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科技中的领先地位发挥了重大作用。
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来促进美国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在联邦政府执行部门中建立组织,来研究和激励科学技术发展;通过建立合作研究中心来促进技术开发;激励改进由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的技术,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在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得到应用;通过奖励已经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杰出的贡献的个人和群体,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鼓励学术界、产业和联邦实验室中的科技人员的交流。
该法明确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能。规定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责,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国家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转移。该法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
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移转法》,对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补充。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该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调动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积极性。1989年,在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
1982年制定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其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该法规定:(1)设立小企此技术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政府机构对与其任务相关的小型企业研发提供资助;(2)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l 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拨出专款;(3)凡年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向小企业确立科研项目。
1984年出台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并成立了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
以上述4个法律为支柱,美国建立了技术转移的立法系统。除了上述4个法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如:1986年《日本技术文献法》、1987年《12591号总统令》、1988年《综合贸易与技术竞争法》、1991年《美国技术卓越法》、1992年《小企业研发加强法》、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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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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