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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好人基金”,好人能否安心救人? 精选

已有 4296 次阅读 2011-10-29 17:52 |个人分类:社会杂感|系统分类:博客资讯|关键词:学者| 道德, 机制, 见义勇为, 好人基金

      前天浏览网页的时候,看到了一个新闻,’广东将设立“好人基金”帮助见义勇为者解困’,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我想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前一阵子八旬老人倒地无人救助导致死亡,引起了广大市民对此激烈的道德讨论,而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则将这个民众对道德的反思推向了高潮。为什么现在这么缺少见义勇为者呢,对道德的讨论,我们的管理部门有反思,也希望有所动静回应大家对此的质疑。于是乎,就有了广东将设立“好人基金”帮助见义勇为者解困的政策。

       看完这个报道,我一直在反问我自己,这原本应该是一个道德机制在起作用的问题,如今,怎么让金钱介入到这里来了?设立这么个“好人基金”能够起到作用吗?

       以下是摘自环球网的一篇文章段落: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顾作义指出,“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让人感到震惊、痛心,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也反映了广东部分专业批发市场的乱象、家长对儿童的监管不力、司机安全意识的薄弱等问题,同时反映当前社会人文精神的迷失、道德的迷失、信任的迷失等,对“小悦悦事件”谴责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和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组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

      看了以上的报道,我相信大家知道了设立这个好人基金的背后的政府逻辑,但是问题是,为什么是由金钱的方式来试图解决这个原本只是道德的问题?

       在传统社会,或者说在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例发生之前,我相信,人们都是愿意去扶助老人,救助孩子的。那为什么在现在就没有人敢扶了,而且救助者反被讹,救人却牵涉到刑事案件,还要救助者自己举证自己是清白的呢?

       主要的原因我想在于我们社会急剧转型期一个机制不配套的问题。

       我们的国家在半个世纪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完成的事情,在这么一个急转的过程当中,势必会出现很多的矛盾,不管是内生还是外生的,任何国家和制度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点,我们没必要否认。但是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地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内生矛盾化解在了几百年的时间里,各种机制都相应地得以调整,所以西方国家很少出现中国现在这种矛盾集中发生的现象。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体制转变太快了,他的很多的措施跟不上经济制度的改革,文化,道德,法制等等都要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这直接的导致了当出现由经济衍生的副产品时,各方的平衡就失去了,从而矛盾开始激发,各种畸形的现象都开始涌现。

       原本,在传统社会,我们的社会是有一个强烈的道德机制在发挥着作用的,碰到见死不救的情况,社会是会予以强烈的舆论指责的。而现在,我们的道德机制被打破,传统的东西几乎全被摧毁,尤其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流动性增加,原先的熟人社会几乎也已经解体,大家的身边出现的几乎都是陌生人,中间没有一个熟人关系网络,所以大家互不关心,也不担心被熟人戳脊梁骨。而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这么一个时期,一个道德机制或者说新的社会约束机制没有建立或者完善起来,这就导致社会的道德无秩序化,所以才出现那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冷漠。

        另外,回到这个“好人基金”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无非是要鼓励人们多做好事,解决人们做好事之后的后患。但是我认为,好人的救助行为应该是一种道德驱使下的行为,而不应该是一种由金钱诱使才发生的行为。我认为,这个奖项的设立背后的政策制定者的思维就存在问题。这种将金钱这种市场行为引进道德机制的做法实际上本身就是一种道德退化的表现,什么事情都以金钱来衡量的话,那么,道德还存在有什么价值呢?我觉得道德问题只能回归到道德本身上来解决。

       诚然,我们的决策者们想了办法的,他们有难处。小改,无关痛痒,大改,却非一日之功。而且我也不能否认,这项政策的制定,可以让一部分担心救人反而自己受伤的有道德意识的公民因为有了保障而采取救治措施,而且,它也一定程度上为那些有所牺牲的英雄提供了一点帮助,但是这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我十分坚定地认为,在这个救人的问题上,政府是应该出面的。但是我想政府应该其作用的不仅仅在于设置这么一个奖项,而应该是建立一套保护和保障体制。怎样的保障体制呢?

        我想,人们大多数不愿意救助在外遭受意外的人大都会有这么一个考虑:我救了人之后送到医院之后医药费谁来出?我又不是肇事者凭什么被拉着垫付医药费?我付不起医药费怎么办?在这么不给钱就不治疗的医院体制下,没有钱不给治疗抢救,那么,死在马路上和死在医院里有什么区别呢?最要紧的是我救了人反被讹诈或者陷入官司怎么办?我救人到最后反而要千方百计洗脱自己的嫌疑该怎么办?

       首先第一个问题,这个昂贵的治疗费用由谁来垫付?在那么一个紧急情况下,被救者的身份不能及时被证明,那么,救助者是否有这个责任和义务或者退一步说有这个能力去垫付呢?我认为,政府部门应该有相应的机制,如这种情况,医院应该先救治,这笔钱可以先由政府代家属垫付,这样,救助者就不会因为担心医药费而见死不救。

        第二个问题,如果送到医院,仍然抢救无效,被救者的家属是否会找自己的麻烦呢?中国人的习惯思维总是要找一个“罪魁祸首”的。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在救助措施得当的情况下,被救者家属不能追究救助者的责任。同时,前提是,我们应该普及基本的救助常识。

        第三个问题。救助者送被救者到医院,一般中国司法人士有这样的逻辑推断:你不是肇事者,为何要救人?那么,在中国的司法体系内的规则是这样的,救助者必须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即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但是,事实上,在那么一个紧急关头,没有谁会想方设法留意当时身边的人可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真正救人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救人。我认为这两种情况就导致了一个荒唐,一个必须让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另一个人却很难够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因为一他个人的力量太弱小,而流动的社会这么大。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改变中国人的这种自证无罪推理。我认为,司法部门应该进行有罪推论,即司法部门来举出证据证明救助者是有罪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比个人强大,他们 有技术,有条件也有责任,而且本身司法部门就应该是个为人们服务的部门,而非救助者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这样,救助者在施救的过程中就消除了最大的隐忧。

         如果以上三个问题解决了,我认为,“好人基金”有没有,都不那么重要了。关键是我们的逻辑思维必须转,否则,就真的是不痛不痒。

 

注:本文仅限于在学术性范围内的讨论和交流,此文也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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