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那些看起来对个体是花费的有机体行为模式,例如:雌章鱼在生产后就即刻死去,或某些兵蚁在防御性攻击后的自取灭亡,认为其出现是由于“对物种有利”的这种想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这是绝对和完全错误的。自然选择将会有利于那些传给大多数后裔的基因,即使这些基因有可能导致物种种群大小的下降。假如蚂蚁的自取灭亡行为或章鱼的早死会对物种有好处,但对于携带基因的个体是坏的,那么进化将有利于以别的基因取代它。[1]
理解这一规律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人类社会的观点去解释其他生物的行为或现象。
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也有相关的论述:
工蜂的刺螫行为是抵御蜂蜜掠夺者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执行刺螫的工蜂是一些敢死队队员。在刺螫这一行动中,一些生命攸关的内脏,通常要被拖出体外,而工蜂很快就死去。它的这种自杀使命可能就把蜂群储存的重要食物保存下来,而它们自己却不能活着受益了。按照我们的定义,这是一种利他性行为。请记注,我们所议论的不是有意识的动机。在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的例子中,这种有意识的动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这些同我们的定义都不相干。
……但我首先需要讲一下人们在解释利他性时常犯的一个特别错误,因为它流传很广,甚至在学校里广为传授。
这种错误解释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过的,生物之进化是“为其物种谋利益”或者是“为其群体谋利益”这一错误概念。这种错误的概念开始如何渗入生物学领域是显而易见的。动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时间是用于繁殖的,我们在自然界所观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牺牲行为,大部分是父母为其下一代做的。“使物种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语。物种永存无疑是繁殖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在逻辑推理时稍为引伸过头一点,就可以推断,繁殖的“功能”就是“为了”使物种永存。从这一推断再向前迈出错误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结论说,动物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为了有利其物种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对同一物种的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
References
[1]A.麦肯齐等著,孙儒泳等译.生态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9 19:2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